哲學概論 · 第三章 價值之存在地位(下)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十一節 心靈之理性的道德意志具本身價值之理論 (十)第十種對於價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論,為以真正之本身價值,唯是人之理性的道德意志所具之理論。 此理論之來源,可說是:吾人無論採取上述之興趣說,或和諧關係說之價值理論,吾人皆必須以求各種興趣與人生活動之和諧為有價值者。因而吾人之求此和諧之心靈,亦即必然為有本身價值,而不能說其為任何事物之工具者。 此心靈之不可說為工具,而必然具有本身之價值,其理由在:此心靈乃肯定一切本身價值,與工具效用價值,而位居其上之一層次,以超越的涵蓋此一切價值,而為其護持者。其護持一切價值之事,應為有至大價值者,則此心靈亦為有至大之價值者。而常人亦恆能自覺其願花長好,月長圓,人長壽,及望天下太平之心,為有至大之本身價值者。然此心之有本身價值,則不能自其為人之任一特殊目的之達到之工具上說,且亦不能被視為工具。因吾人在視此心為工具時,仍只是以此心為工具,以成就此心本來之目的,此即同於吾人之並未嘗視此心為工具。如吾人以吾人之願花好月圓人壽等各價值和諧之心為工具,以使花好月圓人壽,此即仍不外成就此心本來之目的而已。 對此心靈所具之本身價值之認識,在西方哲學中,可以康德之說,作一代表。康德分善為無條件之善,與有條件之善。有條件之善,為相對於一時之目的者。而無條件之善,則為一絕對之善,而內在於心靈之本身活動之中者,此即由吾人之心靈,依理性而生之意志活動中之善。 此種依理性而生之意志之善,乃一道德意志之善。此道德意志,乃一普遍的尊敬一切人格之意志。此意志,能尊敬一切人格,故一切人格之活動中,所實現之價值,皆被此意志之所肯定。至除人格以外之自然存在事物,則其價值乃相對於人格,即對人格而表現其工具效用之價值者。然吾人之此尊重一切人格之價值之意志本身,則可不待其表現任何工具效用,而即已為善,故為一無條件,而其本身為善者。此意志之善,乃吾人之得肯定一切其他事物之善之根據與根原所在。如吾人不以此意志為善、為有價值,則此意志所肯定之一切其他事物之善,即皆從根上動搖。吾人固可說,除此意志以外之一切善,或價值,皆為相對者;然此肯定一切相對價值之意志,則必具一絕對之價值。一切相對價值,乃相對於此絕對價值,以為相對價值,而不得據之以否定此絕對價值者。 康德之此種所謂善意志之為善,為具絕對價值之說,其立論根據所重者,亦不在此意志自身內部之和諧,而在此意志自身之能一貫而一致,以表現理性之普遍性。人由此意志,自可造成一和諧之人格,亦可力求實現成就各種事物間之和諧。然此意志本身所求者,唯是其自身之前後之一致一貫,而超乎一般之和諧之概念之上者。吾人在肯定和諧為善時,亦必肯定一切和諧中皆有善。此亦即必須預設:吾人如是肯定之之意志,能自身一貫一致,以成一理性的意志。由此而依康德之說,最高之善或價值,乃存在於人之理性之意志之本身,而為人之理性之意志之貫徹其自身之事中,所表現實現者。此外之一切善與價值,則皆依之而有,而位居其下者矣。 康德之所謂善意志,乃一超越之意志。所謂超越,即言其與一般之意志,不在一層級,而一般之意志中之價值,皆為其所肯定者;一般之意志欲望中之反價值者,則為其所欲加以化除,否定者。因此而依康德之哲學,吾人亦可說,吾人之欲實現此一善意志,必須超越並限制吾人日常生活之種種一般意志欲望。此即康德之嚴肅主義所由生。尼采則以為此乃康德哲學中之虛無主義之成分。而哲學家之特重此「超越及限制」之義,以為人之實現價值之根據,或進以謂價值即存於人能不斷超拔「原在於其自身中之種種事物」者,則可稱為以價值之存在地位,在於「一般存在之否定」,或以「不存在為價值實現之條件」之一種價值理論,此可以叔本華及印度哲學中之婆羅門教與佛教,與中國之老莊之理論為一代表。 第十二節 以「不存在」為價值實現之條件之價值理論 (十一)第十一種之價值理論,為以「種種之不存在為價值實現之條件」之價值理論。吾人以上各種價值理論,皆為以價值為存在事物之性質,或寄託於存在事物之發生關係所成之情境中,或由存在之善意志而表現者。然由吾人之望善者存在,賴不善者不存在,即已證明「不存在」亦可實現價值。而在常識中,人亦恆承認種種不存在,所產生之種種價值。此種事物不存在之可為價值實現之條件,約言之,有下列數種情形。 (一)另一事物不存在,為一事物存在之外在條件之情形。 (二)另一事物之不存在,成為構成一事物之存在之內在條件之情形。 (三)一反價值事物之不存在,即具備本身價值之情形。 (四)一反價值事物之不存在,即所以使其他具正價值之事物存在之情形。 茲略加以說明如下: (一)所謂一事物之不存在,為一事物之存在之外在條件之情形,乃由事物之恆互相敵對,而互為消長,互為有無而來。此如吾人慾保衛國家,則在戰爭中須殺敵,此敵人之不存在,即為國家存在之外在條件。於是吾人在以國家之存在為有價值時,吾人即同時以敵人之不存在,為有價值。此外,如吾人慾健康,則必須以病菌之不存在於體內為條件,以使健康之身體存在。於是吾人在以健康之身體存在,為有價值時,吾人亦同時以病菌之不存在,為有價值。此類之例,多不勝舉。吾人可說任何事物之存在,皆以「足以妨害其存在者」之不存在為條件,因而吾人肯定任何事物存在,為有價值,皆當同時肯定,其他妨害之事物之不存在,為有價值。 (二)所謂另一事物之不存在,為構成一事物之存在之內在條件之情形,即指一事物之不是另一存在事物,亦有助於其成為某一事物,而對其「成為某一事物」表現價值之情形。如畫蛇不能添足,則蛇畫之成,依於足之不存在。如已添足,則須擦去,使此足不存在,以成就此蛇畫之存在。於此,吾人可說,不僅無足為蛇畫之成之內在條件,無翼、無毛、無手……等,亦為蛇畫之成之內在條件。泛言之,則任一事物,皆以其所無,以規定此事物之所以為此事物,並成就此事物之效用。老子說:「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 此即謂房屋不空,則成一堆木石,不成房屋。又說:「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此即如一茶杯之器,其中不空,則不成茶杯。茶杯房屋,亦即以其中空處之「無事物存在」,為成就茶杯房屋之效用價值工具價值者。而此「無事物存在」之本身,亦即有價值者。以此推之,便見「無」之價值實至大。如吾人將自然界之一切空處皆塞滿,則一切山川之美,皆無有,一切生物人類,亦不能運動,而一切事物,皆合為一團混沌。故此存在事物之有所無,正為存在事物之所以成其為存在事物者。而吾人若以一如此如此存在事物為有價值,即同時須肯定其不如彼如彼存在,或如彼如彼之事物之不存於其中,亦為有價值。 (三)所謂反價值之事物之不存在,即具本身價值之情形,即指一種人認為絕對不當存在,而具反價值事物,其存在純為多餘者而言。如吾人恆有若干罪惡之心理,如說誑、欺騙、貪婪、殘忍、嫉妒等。此種種心理之存在,固為一事實。吾人有時亦視之為有工具價值者。如人不說誑不欺騙,則不能達某實際目的等,不對敵人殘忍,則不能表示對同志同胞之愛等。但吾人如欺騙人之孤兒寡婦,或專以殺人為樂,則在吾人之道德意識下,此即為絕對不當有,而絕對無價值者。而道德意識愈強,並曾發大懺悔心之人,亦恆覺其無數過去之行為,皆有不如無者。在此情形下,則人可以此具反價值之若干事物之不存在,即具備一本身價值。如人在病中受大苦,人亦可謂,只此苦痛之不存在,即具本身價值,故人可以此而動自殺之念。此時,人即明知其死後,一無所有,亦寧自殺。而人之恆有覺自己一生為枉生之感,亦是依於覺無價值之生,有不如全無而來。而人果能知具反價值者之不存在,即已有價值之實現,則知吾人當下之不病,即為福;不早夭,已為壽;不餓死,已為祿。於是吾人之一切平平淡淡之生活,皆依於無數之災難禍害,苦痛艱難之不存在而有。一切平平常常之普通人,皆依於一切窮凶極惡之事,不存在於其上而成;一切眼前景,皆依天下之大亂,尚未及於眼前景而成。此一切之中,皆有反價值者之不存在,所實現之本身價值存焉。此即中國之道家思想之重一切退一步想,以發現似無價值之平淡平常之生活中之價值之道也。 (四)所謂一反價值之事物之不存在,即所以使其他具正價值之事物存在之情形,即指具正價值之事物,恆由具反價值之事物之不存在,而得同時或相續以存在之情形。此即如雲破則月來,雨過則天青。又如病去則健康,健康即可進至強壯。又如懺悔罪過,則可以改過而無過,無過則可進至有種種積極之善。再如能平亂即治之始,而可進至大治。此皆由於一切反價值與正價值之關係,可為一「此在則彼不在,此不在則彼在」之矛盾關係。如覆手是反價值,翻手即正價值。翻手之開始,即已為正價值之初實現於「反價值之反」之中。人固可只求上文所謂具反價值之事物之不存在,並不求任何具正價值之事物之存在;如人可只求去病之苦,而寧成空無所有。然在事實上,則人當其去病之苦後,並非空無所有,其所有者乃健步如仙之正價值之實現。又如人亦可只覺其一生之罪孽重重,乃一枉生虛生。然在事實上,則當其改過去罪後,乃為一新人,而可有無盡之善德流行。人之所以在平平淡淡之生活中,仍可生意盎然者,亦正以此中不只是反面之災禍之不存在,而兼有一具正面價值之生命生活之進行在也。 此上所說,乃吾人在常識中,皆可承認之數義。吾人即可由此以了解哲學家中,何以多有由若干事物之不存在,言價值之存在地位之詭論之所由出。吾人亦可由此以理解叔本華,何以視吾人之日常意志欲望之否定,為一切道德宗教上之善德與神聖之德之原之故。並可由此以解釋印度哲學,恆以去除「幻妄」而「無染」、「無縛」、「無執」、「無倒妄」、「無無明」;老莊之以「無己」、「無功」、「無名」、「無私」、「無欲」、「無為」、「無思」、「無慮」之言,代替一切正面之價值之陳說之理由。此皆依於上文第四義而說者。至黑格爾之辯證法,以否定原則(Principle of Negativity),為說明宇宙一切存在事物之變化之原則,亦同時為說明一切存在事物之善或價值之原則,則是兼依吾人以上之四義而說者。 依黑格爾之說,一切存在事物,皆依於變化而存在,亦依於限定而存在。謂其依於變化而存在,亦即謂其依於:其前之存在事物之不存在而存在。謂其依限定而存在,亦即謂其依於:不如彼如彼存在,乃能如此如此存在。由此而黑格爾視各存在事物之互相否定其存在,所發生之矛盾衝突,及一一存在事物之各為一有限與片面性之存在之事,皆為合以實現一全體或絕對之理念,或絕對精神之善或價值者。然在黑格爾之哲學中,又以「能由矛盾衝突之逐漸化除,片面性之逐漸被補足,以進於全體」之存在事物,其價值較高。由此而其哲學,遂又非只重否定矛盾之原則,而亦重肯定與和諧之原則者。唯黑氏之哲學,形上學之意味濃,價值論之意味輕;而其重價值之說明,反不如後來受其影響之英國新唯心論,如格林、柏拉德來、及鮑桑奎等。後者之諸人所持之價值理論,即吾人所將進而論者。 第十三節 具負價值者之超化而成為表現正價值者之理論及悲劇意識 (十二)第十二種價值論,為以具負價值者,能由超化而成為表現正價值者之理論。吾人上段所論負價值者之不存在,及具正價值者之存在,乃為可同時或繼續而有者。吾人果深知此義,吾人即可進而視一切具負價值者,其初之存在,與其後之不存在,只為所以過渡至此具正價值者之存在者。而此在人之道德生活之進行中,最可見得。 人在道德生活之進程中,皆兼有改過與遷善之二面。改過即道德生活中之自我否定,遷善而樂善,即道德生活中之自我肯定。道德生活,吾人可說為根於一依理性,而求其意志為自己一貫,自己一致之道德意志者,因而為不能自己與自己矛盾衝突者。然此道德意志,則可與吾人之不合道德意志之欲望等,相矛盾衝突,並欲求超化否定此欲望等,以使之不存在。此等之矛盾衝突之感,與欲使此欲望等不存在本身,亦為表現一價值者,此即當如黑格爾之所說。然就此道德意志之目標,必歸向於其自身之貫徹而言,則此矛盾衝突本身,亦終當成為不存在者,然後方能完全實現道德意志之善。故由矛盾衝突之化除,以歸於人格內部之和諧,仍為最後之善之所在。而欲使此事成可能,則此道德意志之「超化否定與之相反之欲望等」之事,最後即須歸於使此相反之欲望,由不與之相反,而成為道德意志之表現者。由此而人遂得成為一純本理性之道德意志,以主宰其自然情慾之統一之人格。此統一的人格之價值,則為吾人所能加以自覺,而加以肯定者。此統一之人格之成就,亦即吾人之統一的自覺的自我之真正實現。此之謂自我實現之價值理論。乃由英之格林(T.H.Green)所倡,而柏拉德來,鮑桑奎,在倫理學上大體上所承認者。 此種價值理論,其特色乃在:由使具反價值者不存在,而使具正價值者存在時,同時使具反價值者,超化其自己,亦成為具正價值者之材料或內容,因而再存在於具正價值者之中。而此即無異於使在人之生活中原具反價值者,成為具正價值者。依此觀點,以看人之生活之一切事物,則其自表面現象上看來,為具反價值者,皆可說其本質或本性,仍為具正價值者。由此而在人之生活中,亦即可不見有具反價值者之真實存在。此種思想,在表面上似只重去除具反價值之事物之東方哲學中,亦幾皆有之,而立義尤精闢。此即印度之吠檀多思想中,所謂我即梵,佛家之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道家之能息妄歸真,則妄無不真,及儒家中之言「能以天理主宰人慾,則欲無非理」之思想之所由生。 人之能於反價值之事物,同時看出其能超化,而成為表現正價值之事物,因而能於煩惱中見菩提,人慾中見天理,一切罪惡中見神聖;此乃代表人對價值之存在地位之一最深之認識。而為古今東西之大哲所多有。然此中仍有一問題,即煩惱中雖有菩提,然菩提未顯,煩惱仍是煩惱;人慾中雖有天理,然天理未顯,人慾仍是人慾;罪惡中雖有神聖,然神聖未顯,罪惡仍是罪惡。吾人於此,只說此煩惱罪惡,皆在本質本性上,為虛妄非真實,仍不足使吾人不肯定其眼前之真實。吾人自身之道德努力,雖恆可使吾人自己之煩惱罪惡超化,吾人仍無力以使世間一切人之煩惱罪惡皆超化,以同證菩提與神聖。且吾人自身之道德努力,亦常有自己對自己無可奈何之時。此外,吾人再放眼觀人間與自然界之種種痛苦、矛盾衝突之事,亦皆同為一當前之現實,而多為吾人自身,所無可奈何者。由此而吾人即可再發展出,一對客觀的價值之存在地位之客觀意識,即悲劇意識,或對一切存在之人物,不能實現其所能實現所當實現之價值之悲憫之情。此悲憫之情,或悲劇意識,乃由愛惜價值而生,故其本身為有極高價值之價值意識。此悲劇意識,或悲憫之情之存於詩人,宗教家,與聖哲,以及凡人之一念之心靈中,乃表示一宇宙之最深之奧秘,而如為此一切宇宙間之沉埋幽谷之價值之相思者,與所託命之地。此悲劇意識或悲憫之情,亦可視為緣此沉埋幽谷之價值所流之淚,再蒸發而成之淒風苦雨,飄落於人之心靈時之所化成。此悲劇意識或悲憫之情,謂之為屬於人者固可,謂之為不屬於人,而只為一宇宙之心靈之一面憐惜未實現之價值,一面珍愛其已實現之價值之一種內在的淒動,而昭露於人者亦可。吾人對於價值之存在地位之了解,至對於此心靈有一了解,吾人亦即與孔子之悱惻,釋迦之慈悲,耶穌之愛,直接相契,而入於存在世界與價值世界之最深奧之關聯處。然由悲劇意識或悲憫之情所轉出者,則仍只為一更愛惜一切價值,而儘量護持之,實現之,並信其能逐漸實現之心。由此而人仍當悲而不失其樂,由悲劇意識以再誕生神聖之喜劇意識。此即由吾人自己之不斷實現價值之意志行為,以逐步導致沉埋幽谷之價值之出谷之事。由此人遂重見得:一切沉埋幽谷之價值之上,實仍有陽光之普照,而在冉冉相繼出谷之途程中。此即中國先哲之致中和,以位天地,育萬物之價值存在關係論。 第十四節 中國儒家之致中和之理論 (十三)中國儒家之致中和之理論,為第十三種亦即最後之一種價值理論。亦為一以價值存於事物之和諧關係之理論。然中國儒家之所謂中和,可不止於是指一事物之關係,亦兼是指事物之本性。則黑格爾之以有限事物之本性,皆具一內在矛盾之說,於此即不能說。又依先哲之此理論, 以曠觀世界,吾人固可說,總有若干價值,為長埋幽谷者。然克就一一事物而論,則依其本性之求和,其所能實現之價值,實常只是暫埋幽谷,而極少長埋幽谷者。 中國儒家與黑格爾,同重視自然事物之變化。然黑氏視變化,為一種自然事物內在矛盾之展開,而中國儒家則恆視之為事物之求和,而為其內在之中和性之表現。如人之獨居而思朋友,交遊太廣而思獨處,即是一種中和之性之表現。人之行動左足一步,右足再一步,水波之一上一下,雲之一升一降,亦是一求中和之性之表現。此乃依我們以前所謂一切流行的相繼的之一陰一陽之活動,而表現之中和。至於兩物間之由相應以成和,如男女之相索,雌雄之相求,及一切事物間之剛柔,緩急之相濟,則此乃依於我們前所謂定位的對待的一陰一陽之活動,而表現之中和 [5] 。在此二種中和中,亦皆有一價值之表現。此價值之表現,亦即事物內部之善德或內部之價值之實現。此是中國儒家中言中和之一要點。 依此種中和之性之實現,以觀價值之表現之說,則價值仍是表現於萬物之和諧關係中。然此中可自三義,看價值之存在地位。(一)自此和諧關係之任一面,看價值或善之所在,則皆可說其客觀存在於另一面之中,如男女相求,則在男之心中,一切之美與價值,皆在對面之女,如由對方之女而來;而在女之心中,一切之善與價值,又皆在對面之男,如由對面之男而來。故皆覺此價值,不在自己之主觀,而在客觀之對方。由是而此價值理論,即包涵吾人前所謂,以價值為客觀事物之性質之說中之真理成分。(二)自整個看,則此價值乃唯表現於此和諧關係中。因兩方之互以價值在對方,亦同於兩方之各自否認價值之在自己。於是,此價值,即只能屬於依於和諧關係所成之整個之具體情境。由是而此價值理論,包涵吾人前所謂以價值存在於一整個具體情境之說(如杜威式之說)之真理成分。(三)此和諧關係,又實依於一一事物之求中和之性而成就。則此價值之原,又不在此外面所成之情境,而在每一事物自身之有求中和之德性。此德性,乃屬於一事物之主觀存在之內部,而為其主觀存在之本質者。而此即包涵主觀主義之價值理論之真理成分。 複次,依此說吾人亦須肯定不存在,亦為表現價值者。吾人觀中國儒家如何將此說應用於道德生活中,則此義尤為顯著,而親切易解。 依此說,在道德生活,吾人亦須改過遷善,而表現正價值之善之存在,與表現負價值之過之不存在,同為表現價值者。人不能生而全善,亦不能無過,而只有在改過遷善之歷程中,逐漸成就其人格,實現其真正之自我。此中國儒者之見,與他方之哲人之見,未嘗不大體相同者。然中國儒者更進之一義,則為問:畢竟人之罪過由何來?在根本上人當如何改過,並防過之生起於幾先,或先立於一無過之地,以絕罪過之根原?中國儒家於此諸問題之答覆,則吾人可說其要點在:一切罪過之過,皆原於一過度之義。在印度與西方之宗教思想,對於人之罪過之為罪過,皆視之極重,而稱之先天之罪惡或前生之業障,若為人一生之力之所不能拔除,而非賴神力或無數劫之修行,為人所無可奈何者。此固有其甚深之義。然中國之儒者,則初不視人之罪過之問題,如此嚴重。此中又另有其高明之見。此即中國儒者之深知一切事物,皆「作始也簡,將畢也鉅」,而自一切罪過之開始處看,一切罪過之起,初皆極輕微,而只是一種人生活動之一些兒之過度而已。 譬如我們說人之自私與我執,是一切罪惡之原。但人之自私與我執之開始,只是人對其個人之欲望、情感、意念之一種執著,而再不見他人之欲望情感意念之存在,而對之冷漠不關心,視若無睹。此種人之對其個人之欲望情感意念之執著之開始,實即不外其心中之欲望情感意念之存在,其力量過強,而將其智慧同情之本所能及者,皆加以掩蔽。因而只任其個人之喜怒,而不見他人之喜怒,只有個人之哀樂,而不知他人之哀樂;遂不能與人同喜怒,同哀樂,而樂以天下,憂以天下,如聖賢之所為。由此而人慾去其自私我執之心,在開始一步,遂只須在其喜怒哀樂上用工夫,而去其過度之處,同時亦即補其所不足之處,此之謂致中和。此致中和之工夫,雖至切近至平常,然充極其意義之所至,以使其喜樂哀怒之情,皆無過不及而生之私蔽;則一切「樂以天下,憂以天下」,而贊天地之化育之德,亦皆不能外是。更何人格內部,道德意志與欲望間之矛盾衝突之足雲? 在此種致中和之工夫中,一切德性之成就,與價值之表現或實現,皆兼由吾人一般所謂事物之存在及事物之不存在而表現。如人之喜怒哀樂過當,則人須節其喜怒哀樂,亦即使過當之喜怒哀樂,由存在以歸於不存在;而使正當之喜怒哀樂,由不存在以歸於存在。此使存在者歸於不存在,即使我們之已發出之喜怒哀樂,再收回去,以返於其所自生之本。此在《中庸》,即為反於喜怒哀樂之未發之「中」。故致中和一語之「中」,不只為兩面或兩端之事物之中間之中,而兼是指一切喜怒哀樂所自發之本原之內心之隱微處。吾人於發現喜怒哀樂過當而節制之,以使之不存在,亦即將其再收回去,以歸於其本原之內心之隱微處。此即純是一超越否定現實之喜怒哀樂之反面之工夫。然由吾人將此不當之喜怒哀樂收回去,而超越之否定之之時,同時亦即使吾人之「過」不復為「過」,而使吾人求中和之目標,開始實現,使吾人本身之中和之性,開始實現。而此求中和之目標之進一步之實現,則為一無私蔽,而人我雙照之成己成物,以使人我內外相和,而喜怒哀樂皆有節度。此即吾人對《中庸》「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由此可有一淺近的解釋。 複次,依中國儒者之所謂致中和之教,不僅人之只知己不知人者,不合乎中和之道;且無論對己對人之事,只知一切相對者之一面者,同為不合中和之道者。故即就個人之喜怒哀樂而言,人之對人對物,好而不知其惡,惡而不知其美,以及過哀過樂,同亦為不中不和。而此亦原於一私蔽,即私蔽於相對之情感之一面,而縱之使過,成無所節。故依致中和之教,一切個人之好惡哀樂,亦不可及。此即所謂「樂而不淫,哀而不傷」,「好而知其惡,惡而知其美」。由是而喜怒哀樂好惡之發出,遂皆當至於一定之度,即返而復歸於平靜,如由存在而不存在。而在吾人之一切齊家、治國、平天下,以及一切大公無私之行為事業中,吾人亦同當處處求一切相對之事,相輔為用。而儒者之兼重禮樂,以禮治身,以樂治心;以禮別異,以樂和同;以禮示敬,以樂示愛;禮主其減,樂主其盈;……而使一切相對之身心、同異、敬愛、盈減,皆相輔而成,以求人之「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亦同本於一中和之道 [6] 。唯此中之廣大精微之義,吾人今皆不能一一詳論耳。 第十五節 不存在與隱之本身價值 由中國先哲之致中和之教,乃不只以和諧為一關係,且以人物原有中和之性,又兼以事物之存在與不存在,表現實現價值,且重合相對者以言和;故此致中和之教,乃通於吾人前所謂太極陰陽之論者。而在此太極陰陽之論下,言價值之存在地位,又必言價值與存在之根柢上之合一,與一切存在事物,無不直接間接實現價值,表現價值之義。而其立說,又大有高明過於上述諸說者在。 在上列諸說中,人由使具正價值者之存在,以表現價值;或使具負價值者之不存在,表現價值;或以具負價值者之超化,為具正價值者,以表現價值;或以對具正價值者之不存在,及對具負價值者之存在,而生之悲劇意識或悲憫之情,表現價值。然依中國哲學中之太極陰陽之理論,則西方印度哲學所謂存在者表現之價值,近於陽之德,而不存在者所表現之價值,近於陰之德。在中國哲學中,所謂陰陽,乃互其為根者。陰並非全不存在,而只是一顯出之存在,由顯而隱,由動而靜。陽亦非單純之存在,而只是原隱而似不存在者之由隱而顯,由靜而動。凡由顯而隱,由動而靜者,可再由靜而動,由隱而顯。反之亦然。此皆依於人物之欲合相對者以求中和之性。依中國之《易》教,在第一義上,乃以人放眼外看時,所見之一般視為無善無惡之宇宙人生,一切事物之陰陽,隱顯,動靜,乃皆表現價值者。此即可與亞氏之哲學成一對照。吾人前曾說,中國哲學中兼重乾坤陰陽之德。中國哲學之由陰而陽由坤而乾,即由隱而顯,此近乎西方亞氏之所謂由潛能化為現實;而由陽而陰,由乾而坤,即由顯而隱,此近乎西方亞氏所謂由現實以歸潛能。然亞氏則唯以潛能之化為現實,為表現價值者,而於現實之歸於潛能,則不視為表現價值者。然在中國思想,則物之由隱而顯,如果之開枝生葉,此固表現價值。物之由顯而隱,則如花謝成果,葉落歸根,此仍為表現價值。由此而死亡與消滅,在他方思想,視為大患者,中國思想中並不全如此看。緣此而中國思想恆視人之死亡,物之消滅,只為一人之終,物之終。此吾人在本書第三部第十九章第六節已論。而此終,則盡可為表現價值,而可無死亡消滅之義者。故孔子曰「大哉死乎,君子息焉,小人休焉」,莊子所謂「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此休息之表現價值,亦如吾人之一日中之休息,與夜間之睡眠之表現價值。故程子謂「知晝夜即知死生」,人若真能生順死安,則人之是否有來生,亦非重要之問題。人之盡道而死者,盡可其一生無愧怍,即更不他求。此即曾子之死時唯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耳」,王陽明之死時唯曰:「此心光明,夫復何言」,高攀龍死時唯曰:「含笑歸太虛,了我分內事」也。而中國先哲之所以能如比,亦非謂其真信人死之為空無所有,故於生後之事,無所容心;而唯是其信一生之始終之事,乃表現宇宙之太極陰陽之理之一顯一隱、或一動一靜、一往一來相應成和,以生化不窮之歷程。此中之來處,即往處,來有所根,往即歸根。來非無中生有,則死亦非即由有入無。西方思想,恆以人之生為上帝自無中創出之有,而人遂疑其死之可由有入無,因而必求永生。然人若果為由無中生出之有,則其死正理當由有入無。故永生為上帝分外之恩典。然在中國思想,則我之生為陽之事。此陽之事原非由宇宙之無中生有,而只是宇宙間在理上,原可有之如此如此之我之一生,由隱而顯,由靜而動;則其死,亦只是其由顯而隱,由動而靜,以相應成和。生無憾,則死無憾。由此而人即不須求永生,而亦未嘗不可死而無死,無而未嘗不有也。此中之義,如與吾人在上部最後一章人心人性,即天心天理,及仁人如何觀萬物之仁與善之義,配合了解。當可更明白上文所謂人物之善始善終,皆表現價值,而其善終,亦非歸於空無所有之義。是則有待於學者之會通,而自得之。 第十六節 不和與和之太和 在中國儒家思想,以人物之完成其由始至終之一歷程而無憾者,亦即能盡其性者。能盡其性,則無論其存亡生死,皆表現價值。然人物之由各有私蔽,而相衝突,以使彼此不能皆盡其性,以完成其由始而終之歷程者,則其中明有不善、或罪惡、反價值之現象存焉。此亦為中國儒家思想之所承認,而為吾人在上部末章之所及。由是而反價值之現象之由存在而不存在,則宜為絕對表現價值者;如人之私心罪過之由存在而不存在,宜為絕對表現價值者。此即人之所以必有一致中和之工夫,以位天地,育萬物,而補天地之所不足之故。由此,而人之致中和,與世間之事物之不合中和之道,亦宜為絕對相反,而不能相合,以成中和者。然吾人前說,人在個人道德生活中,可使反價值之情慾罪惡等,由否定超化,以成為道德生活之材料。又說人在依於道德生活而生之客觀意識中,人由負價值之存在,所引生之悲劇意識與悲憫之情,為一具絕對之正價值者。此中明有一正價值與反價值者之相反相成,則宇宙之不合中和之道之事實,所引起之人之致中和之努力,此中仍有一相反相成。吾人說,不合中和之事之反面,即合中和。如不合中和之事,皆在原則上,可由人之無盡的努力,以化為合中和;則通過此人之努力,所看出之表面不合中和之事實,其裡面未嘗不以合中和為性。如以此不合中和之事為陽,則其能合中和之性為陰。如以此其不合中和,而有悖於中和之道為陰,則其能合中和之性為陽。於是此人所看出之不合中和之事,即一方能引起人之致中和之努力,一方亦未嘗不可與人之致中和之努力相和者。此表面之不和,仍無礙其裡面之相和。由此而不和與和,亦相應以成和,而非絕對相反,絕對不表現價值者矣。然使此不和相應以成和之道,唯在人之由見不和,而求致中和之無盡之努力。人若無此無盡之努力,或不透過無盡之努力,以看世間,則世間之種種衝突不和,仍只堪動人無盡之悲憫;而存在者之世界,與價值之世界,亦終不能全一致,而相對為二。然吾人真有此無盡之努力,則在此無盡之努力下,一切不一致者,即皆逐漸歸向於一致,而亦見宇宙間之自有使此二者能歸一致之理。於是存在之世界與價值之世界,亦終為「二而一」者。由此而吾人本章之結論,仍為一必透過人生之實踐,乃能知宇宙之所以為宇宙之論。而此人生之實踐之成為無盡之努力,則可以儒者所謂自強不息之一言盡之。 價值之存在地位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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