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二章 價值之存在地位(上)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價值一名之所指 我們在上部第十六章,論懷特海之哲學時,曾論及懷氏之哲學,以價值之在於自然宇宙,為宇宙所由構成之一基本成分。我們在論東方之印度佛學,及中國哲學中之宇宙論心性論時,亦曾論及人之心性本身之具染淨善惡之德,及自然宇宙中之包涵價值。此皆為肯定價值有其存在界地位之說。然吾人尚未專以價值之概念為中心,以討論各種價值之存在地位。而此即本章之問題。然吾人在論此問題之前,當先一說價值一名之所指。 價值之一名,在西方與東方,皆是一新名詞。在中西之傳統思想中,與之大體相近之一名,乃好或善。西方之價值一名,由經濟上所謂價值引申而來。中國之好字,從女從子,由男女好合之義引申而來。善從羊,乃兼由羊之馴良之義引申而來。此諸字之字原之意義,與其今日所涵之意義,其廣狹,皆大不相同。吾人今所謂價值或好或善,乃指知識上之真,情感感覺上之美,道德的意志行為上之善,及實用生活上之利……等一切,與偽、錯、丑、惡、害……相對者之通稱。而凡與價值或好與善相對者,則我們可名之為反價值,或負價值,或不好,不善。而其中間之暫無所謂好或不好,無所謂善與不善,或無所謂具價值者或具反價值者,則稱之為非價值,或在價值上為中立(Neutral),而為無善無不善者。 大體上說來,一切具價值之事物,都是人所欲得的,人所尋求的、喜悅的、愛護的、讚美的、或崇敬的。簡言之,即都是人所欲或所好的。一切具負價值或反價值之事物,則都是人所不欲得的,人所不尋求的、厭棄的、憎恨的、貶斥的、鄙視的。簡言之,即都是人所不欲或所惡的。而在價值上為中立者,則為吾人對之暫無所謂欲或不欲,無所謂好惡的。 但是此上所謂「人所好」「人所惡」之涵義甚廣。此包括:人在實際上所有的好惡,能有之好惡,與當有之好惡。有許多有價值的或好的事物,不必在實際上為我們所好,但我們應當好之,應當喜悅之,應當讚美之,亦能好之,能喜悅之,能讚美之,於是我們說其是有價值的。有許多具負價值或不好的事物,亦不必在實際上為我們所惡的,但我們當惡之,亦能惡之。於是我們亦說其是只具負價值的或不好的。如果我們以此廣義之好惡為好惡,則可說一切價值,即可好的,一切負價值,即可惡的。好與惡,同於欲與不欲。則我們可說一切價值,皆可欲,一切負價值,皆不可欲。孟子說「可欲之謂善」,即可暫作為善或價值之定義。 但此「可欲之謂善」的定義,只是一指示之定義。即指示我們去發現種種善或價值之所在之定義。換句話說,人如不知何處去發現價值或善而了解之,此定義即告訴人,從其自己之所欲、所好、所喜悅處去了解。我們亦可視他人之有其所欲、所好、所喜悅,以為他人所肯定尋求之善或價值之所在之一指標,一旗幟。此定義本身,亦即說出此指標旗幟之所在,而使人能循之以發現價值,了解價值者。 我們說可欲之謂善,乃一指示之定義,亦即同時是說,依此定義,我們尚不能確知價值或善之畢竟存在於何處。我們說可欲之謂善,首先不必涵:(一)只有人之心理上之實際欲望為善,善在人之實際欲望中之意義。(二)我們說善為可喜悅,可讚美,亦不必涵只有一一個人之快感乃為善之義。(三)故亦不涵:一切價值或善皆是主觀的。(四)同樣,亦不涵:善或價值,乃只在可欲之物之本身,而純為客觀的。故依此定義,對於善或價值之畢竟存於主觀心理或客觀外物?或價值如何存在?價值是一實體,一關係,一性質?價值與存在事物是同是異?是和合或相乖離?價值由事物之存在而表現,或亦由事物之不存在而表現?等等問題,皆暫未有所決定的。而這些問題,亦是一非常複雜之問題。我們以下即將依常識與東西哲學上,種種對價值之存在地位之問題,主要的主張,加以分別的陳述。其次序,大體上說,是將比較淺近易解者,列在前面,而較複雜精微者,即列於後。我們並擬由較前之說的問題,與困難所在,以逐漸引至後來之諸說。而讀者除當本其所喜悅所好之價值之反省,以驗證此一一諸說之是非外,亦須凌空的了解此一一諸說之異同所在,方能對此下諸說,有一整個之把握。 第二節 價值與存在為同義語之說 (一)第一種形態之對於價值之存在地位之說法,是將價值或好,直接同於事物之存在之義;而以負價值或不好,則同於事物之不存在之意義。此種說法本身,又有深淺不同之形態。其最淺之形態,似為常識所共許者,可以下之常識之語言說明。如在常識中說,有錢則好,無錢則不好。有地位即好,無地位即不好。生命存在即好,生命不存在而死亡即不好。故富是好,壽是好,貴是好,以至月圓則好,月缺則不好。有光明之晝是好,黑夜不好。自然宇宙存在是好,毀滅破壞是不好。此皆在表面上以好或價值,同於事物之存在,而不好或負價值,即同於事物之不存在者。此為以事物之存在,直接界定價值之一說。 但以上所說,常識中之以事物之存在,來界定價值之方式,實又並不為常識所真相信。常識中之存在一名之涵義,實又並不能真同於價值一名之涵義。第一,在常識,我們並不真以一切存在事物皆具價值。如在常識,以錢與生存,是具價值的。但在常識,卻並不以毒蛇猛獸之存在,為皆具價值。而世間許多事物之存在與否,在常識的價值感上,亦盡可是無關心的。第二,是存在與不存在,是相對的。我們常可說此物不存在,則另一物存在。如我們因傳染病而死,為我們之不存在;然病菌因此而大存在,我之屍體,亦以我之死而存在。我無地位,某地位不存在於我這裡。然他人有某地位,某地位即存在於他人那裡。如存在即價值,則任何存在同具價值,我們何必以我之生命,我之有地位,方具價值?此即見常識,並不真以存在與價值為同義者。 第三節 以價值與「為人所實際欲望」為同義語之說 (二)由上述之問題所生之進一步,而亦為若干哲學家及常識所持之價值存在地位論,即以所謂有價值者,為我們所實際欲望者之說。此與我們上文所謂「可欲之謂善」之可欲,不限於「人之實際上所欲之義」者,又不同。此乃以說存在事物之有價值,全同於說「其在實際上為我們之所欲望」。如我欲在光明中作事,則光明對我為有價值。反之,我欲在黑夜安眠,則黑夜亦對我有價值。又如我欲得某地位,則某地位對我有價值。反之,我敝屣尊榮,則任何高位,皆對我無價值。再如我欲生,則生命對我有價值。反之,文天祥被囚,不欲生而欲死,而「鼎鑊甘如飴」,則死對之有價值。故一切事物之有無價值,不在事物本身,而唯在吾人之欲望。所謂一物為有價值者,即為我們實際上所欲之別名;無價值,即為我們在實際上所不欲之別名。 這種說法,亦常識之所持。寬泛言之,亦頗平情近理。然如謂一物有價值即我們實際所欲之別名,我們尚須細按其義為何,此中首有二種解釋之可能。 (一)是謂有價值與實際所欲之內涵與外延,全然同一,如孔子與孔仲尼之內涵與外延之全然同一。此即謂「有價值」之意義,全同於「實際所欲」之意義。 (二)是謂有價值者與實際所欲者之內涵不同一,而外延同一。如孔子與顏淵之師之外延之同一。此即謂凡有價值者,皆實際所欲者,而凡實際所欲者,皆為有價值者。 在第二種解釋中,又有三種說明之方式。 甲、是因一物為吾人實際上所欲,吾人得所欲後,即有快樂之感,快樂之感為有價值。故一物為吾人之實際所望時,即連帶而有價值。 乙、是因一物為吾人實際所欲時,此物即隨之而增加一性質,即價值性。(此與本章第九節所謂吾人之興趣在一物,一物即有價值略同) 丙、是因一物本身有價值,故必為吾人實際上之所欲。(此與本章第五節之說同) 又照有價值者即為我們實際所欲之別名之說,應以第一解釋為正。然此解釋,似明為不能成立者。 吾人如說有價值者與實際所欲之內涵外延全然同一,則此仍無異於將存在與價值之名混淆。吾人說吾有某欲,乃說一存在之事實。如吾人慾食物,乃一存在之事實。而說食物有價值,則非只是說一食物之存在的事實,而是說此食物之存在之一價值意義。又吾人說吾有某欲,乃說在主觀心理方面有某欲,此乃以吾人之主觀心理中之「欲」為對象而說。而說某物有價值,則以客觀方面之某物作為對象而說。故謂為吾人實際所欲,與某物有價值概念之內涵,全然同一,乃不可通者。由是而吾人只有依第二種解釋中之各說明之方式,以說明有價值與吾人實際所欲為同義。 第四節 快樂之所在即價值之所在之理論 (三)依上文第二義解釋中之(甲)(乙)(丙)三種說明之方式,可導致不同之學說。依(甲),則實際所欲者之所以具價值,由於一物為吾人實際所欲時,吾人如能得此實際所欲者,吾人即有一快樂之感,此快樂本身為吾人所欲,亦吾人視為有價值者。故一物為吾人所欲時,亦即連帶而有價值。此乃以快樂之所在,即價值之所在之快樂說之理論。 如依此說,則吾人即必須先有工具價值與本身價值之別,並以快樂為具本身價值者,而能引致快樂者,則當為只具工具價值者。如吾人謂飽時之快樂,為具本身價值,則所欲之食物,應為只具工具價值者。如謂由用錢財而享之幸福,為具本身價值者,則錢財及錢財所購之物,皆為只具工具價值者。本身之價值,其價值在其自身內,工具之價值,其價值在工具之外之目標。快樂說,即以快樂為唯一具本身價值之學說。 此種以快樂為具本身價值之說,或以快樂為一本身之善或好之學說,在東西哲學家中,加以主張者,皆甚多。如中國《列子》《楊朱篇》,及西方古代之小蘇格拉底之塞潤尼學派(Cyrenics),後之伊壁鳩魯派,及近世邊沁、穆勒、至席其維克之功利主義者,皆以快樂為本身之善,即本身具價值者。而其餘導致快樂者,則為工具上之善,或只具工具價值者。此外西方哲學中之唯物主義者,自然主義者,以及理性主義者,如斯賓諾薩,亦恆以善為能導致主觀上之快樂或滿足感者之別名。依此說,則本身價值乃與快樂為同義語。能導致快樂,則與工具價值為同義語。而一事物所導致之快樂愈多——如能導致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者——其工具價值即愈大。又一社會中實際存在之快樂之總和愈多,其所實現之本身價值,亦為愈大。此皆為承認快樂為唯一有本身價值之一必然結論。 此種價值理論,在事實上,亦與一般人之價值感,有極多相合之處。如吾人常以一食物之愈使吾人之生快感者,其價值愈大。一機器所生產之物,愈使多數人感覺舒服快樂者,此機器之價值愈大。以致吾人並常以人之愈能造福人群,與民同樂者,其人格價值愈高,皆似可依此理論,加以說明。然依此理論之根本問題,即在快樂是否真與本身價值,或好,或善,為同義語?一事物之導致快樂,是否與其具工具價值,在內涵與外延上,皆為同義語? 如快樂與善或好,在內涵上為同義語,則說快樂是善,應同於說快樂是快樂,說快樂是好,亦同於說快樂是快樂。如吾人說孔子是孔仲尼,等於說孔子是孔子。此乃邏輯之同語重複。並未真說出快樂之義為同一於另一名「善」之義,而為唯一本身之善。 (一)如快樂與善?乃外延上之同義語,則當說一切快樂皆為善的,一切善皆為快樂的。然此乃不合事實者。如吾人承認幸災樂禍的人,亦有一種快樂,偷盜殺人之人,偷得了食物,與殺了人,亦有一快樂。然吾人並不以之為善。而犧牲自己,以為他人而吃苦之人,吾人卻以之為善,可見樂與善非同義語,吃苦亦可以是善。 對此問題,快樂主義者之一種答覆為:偷盜殺人之所以為不善,乃因其使他人吃苦,故為不善。而為他人吃苦之人之所以為善,乃因其目的在使他人享福,故為善。故此仍本於快樂之為善,痛苦之為不善之原則而來。 但此答覆,明不能盡理。因吾人可說,一意圖偷盜殺人之人,其心理之善否,可與實際上他人之是否因而受苦無關。一意圖偷盜殺人者,即終未達其偷盜殺人之目的,或其偷盜殺人,根本未使人受苦(如其所偷者,為一視財物無足輕重之高僧,或所殺者,為重病受苦,而以死為樂之人)吾人仍說此偷盜殺人之意圖本身為不善。同樣為人犧牲自己,使自己吃苦者,他人亦不必因之而增加快樂幸福,吾人仍視其心理之本身為良善。此意圖、此心理之善否,明可與其是否在實際上導致他人之快樂痛苦無關。亦即吾人此時根本不重在看此意圖,此心理之工具價值之如何,而唯重其本身價值之如何。而此本身價值之如何,則明為與其實際上之使人受苦享樂之工具價值,可不相干者。如吾人謂愈以偷盜殺人為樂者愈壞,愈能吃苦以救世者愈善。此將如何依快樂即善之理論,加以說明? (二)快樂論於此又一答覆,則為謂:偷盜殺人者之所以不善,是其現在雖快樂,但將來必以良心之責罰而受苦,故惡。捨己為人者雖吃苦,然有良心之安慰而得樂,故善。但若如此說,則無異承認良心之責罰與安慰,可為苦樂之原。然吾人試問良心之責罰與安慰,又由何來?此豈非由於人自有善惡之標準而來。如所謂善惡之別,即同於苦樂之別,則彼既由偷盜殺人而得樂,何以不即以之為善?彼既明覺捨己為人須吃苦,何不即以之為惡?此豈不證明人之良心,可在所感之苦樂外,別有其善惡之標準? (三)快樂論之最後答覆,即只能為:吾人之良心或直覺,使吾人知兼求一切人最大之快樂,故知利己損人之動機為不善,並知損己以利更多之人,使人得更多之樂之動機為善 [1] 。然若如此說,則人之此一動機之所以為善,仍不在於其所生之快樂,而在此動機之能平等的兼肯定「一切人之快樂」,而此動機之本身,則在其所平等肯定之「人我之快樂」之上一層次,其意義乃不同於其所兼肯定之各快樂之本身者。由是而此動機,亦不能說只為達快樂之工具手段。因人有此動機,而不能達兼成就人我之快樂時,此動機仍為善。而此動機,所平等的兼肯定者,如非人我之快樂,而為人我之人格,而依之以自尊兼尊人,吾人仍視此動機為善。故知此動機之為善,仍可與快樂之概念不直接相干。 複次,吾人如謂善之義同於快樂,則今試假定,吾人生後,於他物一無所有,唯生而即有無盡之快樂,又一社會中,人人皆為生而有無盡之快樂者,或一宇宙中一無所有,只有一無盡之快樂,試問此人,此社會,此宇宙,是否即最善者 [2] ?此明為無人敢斷然作肯定答覆者。因吾人在常識中,仍至少相信:一人、一社會、除無儘快樂之外,兼能與形形色色之事物相感通,或有真理之發現,與美之欣賞等而又快樂,應為更有價值者。此即見快樂非唯一有價值之物,而有價值一名之所指,與快樂一名之所指,在外延上並不全然相同。快樂至多只為有本身價值之事物中之一種。 第五節 價值為客觀事物所具之性質之說 (四)由快樂即價值之理論之缺點,於是吾人再有一種對價值之一概念之界定法,即謂價值為一事物本身所具之性質。順此說之義,必歸至:上文之第二解釋中之(丙),而謂吾人因一物具有價值之性質,吾人方欲之。吾人慾之而得之,吾人方感快樂。於是依此說,快樂只為實現一價值,獲得一價值之結果,或符號,而非一事物所以具價值之理由。反之,一事物之具價值,方為吾人之欲之,並於得所欲時,即可產生快樂之理由。此說即前一說之顛倒。如現代之英哲穆爾(G.E.Moore)之論善(good),即視之為屬於客觀之對象事物之一單純性質,而不能用對象事物之其他性質,加以界定者。 依此類之說,價值為客觀事物自具之一性質,而價值性亦即為客觀者。在哲學中,另有既以價值為事物之性質,而其來源為主觀者之說。如洛克即以價值為事物之第三性質,而其來源為主觀的。以後吾人將論及之興趣說亦類似,此即依第二解釋中之(乙)而導出之說。但依價值為客觀事物自具之性質之說,又與此二說微異。此說重在指出以事物之價值性質之來源為主觀的之說,首與吾人之主觀的心理經驗不合。如吾人覺一風景之美時,吾人明覺此美在風景之自身。吾人以他人之動機、意志、行為、人格表現一善時,吾人亦明覺此善在人之動機、意志、行為、人格之自身。則克就吾人之心理經驗,以論價值之存在地位,吾人唯有說此價值性,乃在具此價值性之客觀存在的對象事物上,所發現的。吾人說他人人格具善之價值時,吾人縱不認識之,其人格本身,明似仍具善之價值者。吾人在說一山川優美時,吾人縱不認識之,此山川亦明似仍具美之價值者。吾人經驗山川之美時,初只說山川為美,而不說吾人之主觀心理經驗之活動為美。吾人在感佩耶穌甘地之人格之善時,亦只說耶穌甘地人格之本身為善,亦初不說吾人之感佩之心理之為善。即足證此價值之客觀性。至對此說之批評,則可導引出下一種之理論。 第六節 自存之價值性之理論 (五)第五種價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論,乃以價值為自己存在之理論。此理論之所由產生,乃由於順上文之說,而謂一價值性存於客觀對象自身時,吾人恆不易對此客觀對象之價值性,加以清楚之界定而來。如上述之穆爾,即以善之價值性之本身,為一單純性質,為不可以此一對象之其他性質,加以界定,亦另無法界定的。而我們如必欲依於具此價值性之客觀對象,以界定此價值性,吾人又恆苦於難指出,此價值性之存在於客觀對象之何部分。如吾人看一風景,吾人說風景中之木為圓形,葉為尖形,山為青,水為綠時,吾人可指出此圓形尖形之所在。然吾人說此風景具幽秀之美,吾人卻不能指出此幽秀之美之特定所在。此幽秀之美,似遍在於此一切林壑山川之全體景象中,由此全體景象,合加以凸顯,而呈現於吾人之心目之前者。則吾人似當說,此林壑山川,乃合以為此美呈現之依據;而不好只說,此美乃附著於此林壑山川之物質上。且同類之幽秀之美,亦可為不同地之林壑山川所表現。此亦如同一之青綠圓尖,可為不同之物體所表現。合此二者,於是吾人遂可由此美之價值性,為存在之風景所具有之一性質之說,再推至此美之價值性,為一隻表現於存在之風景之上,而其自身,則為一自存的普遍永恆之性質之說。依同理,人之人格之善,吾人亦不能指定其所在,而為由人之全部行為意志等,合以凸顯出者。同類之善,亦可為不同時間空間之人,同樣表現者。故善之性質亦為一自存者。此即價值性自存之所由生。而西哲中如柏拉圖及當代哈特曼(N.Hartmann)之倫理學,即明主此種價值性之自存之說者。唯此自存之存非一般之存在之存在,故可只謂之為一種「有」。 上述之價值性自存之理論,所由建立之根本之理由,在價值性之為一可普遍表現,並反覆表現,於不同時間事物中之一性質,亦即其自身為一共相,或一概念。但吾人是否可由價值性之為一共相或概念,以證明價值性之能自存?即假定吾人能由此以證明價值性之能自存,是否即能以之說明世間事物之所以具價值性?吾人今首將說明者,即此為共相或概念之價值性能自存,亦不必能說明世間之物之所以具價值性。因吾人並無理由,以謂為共相與概念之價值性之本身,為具價值性者。吾人可說山川為美而具價值性,然吾人不必能說,在山川銷盡時,其為美之共相與概念仍為美。此正如吾人之可說,物是方的是緣的,但吾人卻不能說,方綠之共相,方綠之概念,亦是方的綠的。方與綠可作為物之賓辭;然對一主辭所用之賓辭,不必可還用於此賓辭之自身。如我們說孔子是「人」,但「人」並不是一個人。我們說虎豹是兇殘的,但兇殘本身並不是兇殘的。則我們說山川是美的,並不證明山川銷盡時,美之共相與概念之仍為美。然如美之共相概念並不美,則又如何能說明此山川之所以美? 其次,我們當說,價值性之自存之說之一根本困難,即在我們離已有之現實存在事物,而思維其價值性時,是否真能不同時假想一具價值性之形相或境界,或不假想一具價值性之存在事物?吾人豈能單獨思維一幽秀之美,而不假想表現此幽秀之美之任何形相或境界?吾人又豈能思維一聖賢豪傑之善德,而不假想其任何行事?人之能在心中造作美境,並意構出種種人物之善行,固皆是一事實。故人能有藝術文學之創作,以表現此美境與人物之善行。但此豈非同時證明,美之必寄託於形相或境界,善之必寄託於善行?我們之不甘於在心中假想一美境,且必表之為藝術品,豈不又證明美境之只存於心之假想中,猶未足,而必求其存在於客觀之自然?我們讀一假想的關於一聖賢豪傑之行事之小說後,我們亦恆欲效法之,並望能親見其人,此又豈不證其只存於小說之假想中猶未足,而亦必求其存在於客觀之自然?是見吾人縱謂美善之價值,能離已有之現實存在事物而自存,亦不能謂其不依於假想之存在事物而自存,而吾人又明有化假想之存在事物,為現實之存在事物之要求。此豈非即同於謂:此自存之價值性,同時有欲從上降落,以依於現實事物之性?則其自身,又如何真能離現實存在事物而自存? 第七節 完全存在與善 (六)由上述價值自存性之理論之困難,而又欲保存價值之不隨世間存在事物之狀態而存亡一義的又一思想,即以價值為依附於一超越之存在之上帝之說。依此說,則價值非不依附於存在,但可不依附於一般實際存在。而且必不能只依附於一般之實際存在。因一般實際之存在之物,雖表現價值如美或善,然並不能完全的表現美或善。如美之風景中,恆有某缺點,善人恆有瑕疵。其所以如此,是因其非完全之存在,因而只有完全存在之上帝,為一切價值之所依附,方為至善者。此說乃本亞里士多德之善之理論而推出。依亞氏之理論,並不說凡存在者皆善,只說凡存在者而能將其潛能,逐漸實現,以趨向於完全者為善。橡種能長成完全之橡樹,即橡種之善,小孩能長成大人,即小孩之善。善即存在之實現潛能,而趨向於更完全之存在之謂。而此思想發展至西方中古思想,即以為絕對完全之存在之上帝本身為善,或其意志為善之所在之論 [3] 。 然此說之一最大之困難,是:當完全之存在視如一客觀存在的已成事實時,是否尚可說其為善?依亞氏說,一物之潛能之實現為善,此固是可說者。因吾人在正實現一潛能時,吾人確是恆以此潛能之實現為善。如吾人正寫此文章,吾人即以寫完此文章為善。但吾人在將此文章寫完之後,則吾卻可不以此文章之寫完為善,而以寫另一文章或作另一事為善。故吾人亦可說,寫完文章時,吾人所想望之善已實現。而在其實現時,即無所謂善,亦無所謂價值。故寒者欲衣,以衣為有價值,而得衣後,則以有衣為固然,而若無價值。賤者欲貴,而貴為天子,則天子亦不過爾爾,亦若無價值。依此推之,則上帝為完全之存在,而無不實現之目的或善,則其本身豈不亦可無所謂善,或超於善之上,而其為善,唯是對吾人之不完全而嚮往完全者為善?吾人豈不可說上帝之善,非其本身之一性質,而說此只為其對一切嚮往上帝之吾人,所顯之性質?此即鄧士各塔、斯賓諾薩等所以以超越的上帝或完全之上帝或自然本身,為超價值超善惡之概念之外者之一故也。 第八節 價值與存在事物之發展歷程 (七)此外再一種反對價值為自存,而又以價值依於存在之理論,則為以價值不依附於任何已成之存在,或超越之存在,以為其屬性,而以價值乃屬於一世間之存在事物之歷程中,而在世間之存在事物之歷程中存在之說。如斯賓塞之以善屬於一切生物之適應歷程,居友(Guyuu)之以善屬於一生命之擴大曆程,或柏格森之以善屬於宇宙生命之創化歷程等,在此點上,皆可謂大同小異者。 依此說,善或價值,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因一切已成之存在事物,皆可只為一事實。亦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所變成之存在事物,因其變成後,即仍是已成。價值乃在「已成之存在事物之求另有所成,而又不斷超越其所成,再另有所成」之一無盡的繼續適應,或擴大開展,或創造進化之歷程中。而此則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有之。故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乃具價值。而一切生命性之存在,停止其繼續擴大,創新之歷程時,則亦成固定之死物,而無價值之實現或價值性或善之可言。 此說以價值存於生命之歷程中,此歷程為一動的歷程,於是,吾人易據之以說明動的價值,然不必能說明靜的價值。吾人易據之以說明生命的價值,然而不必能說明一切心靈的價值,與精神的價值。 譬如吾人有時是以一動的生命歷程之存在,為有價值,但有時亦明可以動的生命歷程之停息,為有價值。如叔本華及印度佛學,以及西方宗教,皆有以吾人自然生命活動之停息,為有價值之事之主張。即舍此不論,吾人在日常生活,亦恆以一心境之清明靜寂,為有價值,或以睡眠為有價值。此外吾人之心靈,亦以若干事物之靜的關係之把握為有價值。如在人求真理時,即可以若干概念真理之靜的關係之把握,為有價值。又吾人之生命,亦不必只向未來,而可向過去。如吾人可以回憶過去兒時之事,或發思古之幽情,以尚友千古之聖賢為樂。此過去之事與人物,皆為已成,亦即皆不在現實存在之動的生命歷程中者。然吾人仍可覺此回憶與懷古之有價值,並視此過去之世界中,曾存在而今已消逝之事物中,若仍有其本身價值存焉。此將如何說明? 大約為此說者,對此上之疑難之答覆,是說:吾人之心靈所以視此求靜之事等有價值,皆由此求靜之事等,其目標仍在準備未來生活之活動,或其本身仍為一動的心靈生命之歷程之故。如說:人之所以求清靜,求睡眠休息,即所以準備生命精神之力量,以便再動;又如說人之求把握事物之靜的關係與回憶過去與懷古等等本身,仍為一生命之心靈之動的歷程云云。 此雖不失為一種答覆,然此答覆同時證明,價值之不只存在於動的歷程之本身,而亦存在於:由動而靜,再由靜以動之歷程中。亦證明人心靈之活動,必須兼求透入事物之靜的關係中,或已成過去而不屬於現實之生命歷程之靜的世界中。是皆證明此生命心靈之活動之價值性,不只在其自身之為動的,且 在其自身與「靜」或「事物之靜的關係」或「已成過去之靜的世界」,所構成之關係全體之中。由此而吾人即可再引至一價值之如何界定之理論,即以價值性非一存在事物之本身之性質,而為一存在事物在一「關係之全體」中所具之性質,即價值為一種關係性質之理論。 第九節 價值為一關係性質之理論 (八)第八種價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論,為以價值為關係性質之理論。此理論之來源,由吾人在常識中,原有一物之本身性質,與其關係性質之分別,如一人之為男為女,乃其本身性質,而其為夫為婦,即為關係性質。一物之有長度,為其本身之性質。而其為大為小,則為其關係之性質。一物之關係性質,乃因其與他物有某關係,然後表現之性質。如在前一例中,男必為夫乃有為夫之種種性質之表現;女必為妻,乃有為妻之種種性質之表現。此性質為依於關係之有而有,而亦所以規定此關係之為此關係者。故如男女結為夫婦關係,而彼此皆無夫婦之性質之表現,則不得稱為真有之夫婦關係。於此吾人遂可有一理論,以說一物之價值,即一物之一種關係性質。 在現代西哲培黎(R.B.Ferry),以價值為由於吾人對一對象發生興趣時,對象所具之性質。即吾人上所述之一種以價值為一關係性質之理論。此說並不以一物本身之具價值性,與「吾人慾望之」或「得之之時可生快樂」為同義語,亦非以「一物之具價值」與「吾人對之有興趣」為同義語。而唯是謂:當吾人之興趣在於一物,或一物能引起吾人之興趣,而構成「一為發生興趣之主體,一為興趣之對象」之關係全體時,則此對象,即具備一價值性。 上述之此種理論之長處,在一方可說價值性之為客觀對象之所具有,而另一方又說其所以能具有之根據,在主觀之生命心靈,對之發生興趣之關係。如吾人覺客觀風景為美時,亦可說此美為客觀風景所具之性質,然其所以具美之性質,則由吾人對之發生審美的興趣關係。如以此說與上文諸說相較而論,此說有下列之長。 依此說,價值性可說為客觀對象所具有,則亦易說明吾人之何以恆直覺價值之依附於客觀對象之故。而由此說之以客觀對象之所以具有價值性,乃由吾人之主觀心靈生命之興趣之注入,及興趣之恆兼與一快樂相連;則可以說明何以有價值者,恆被認為能引生快感之故。又可以說明,何以任何靜的或動的事物,精神的或物質的事物,形上的或形下的事物,只須吾人之興趣之注入,吾人皆可使之成為有價值的之故。兼可以說明,何以當吾人之興趣不在時,此一切事物,又皆可成為無價值的之故。再可以說明,何以此任何事物,在其阻撓吾人之興趣時,亦皆可以成為反價值的,或具負價值的之故。總而言之,即此說可以說明:存在事物與價值之可即可離的關係。又興趣存在於吾人心靈生命活動之歷程中,完全之存在之上帝,無所謂興趣,興趣亦非一已完成之存在事實。故亦可避去一切已完成之存在事實,及以為完全之存在之上帝為價值之所在之諸說之短。故其說,為西方現代之價值理論中,一較有價值之學說。 然此說之以事物之價值性原於興趣,則最後必歸至興趣自身之是否具有價值之問題。在此,培氏則主張一興趣本身之價值,由其與其他興趣之關係決定之說。即一興趣愈能促進更多的興趣之和諧的滿足者,其價值愈高。而此價值即一狹義之善之價值,或道德之價值。於是此說最後應歸至:以「求興趣之和諧的滿足」之道德心靈,為一價值之根原。又人如以和諧關係為具價值者,則一切表面與興趣無關之事物間之和諧關係,亦應為具價值者。由此而吾人即引至下面之一說。 第十節 存在事物之和諧關係為價值之所在之理論 (九)第九種價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論,為以事物之和諧關係之所在,為價值之所在之論。此理論可由上述之理論引申出,其理由如下: 依上述之理論,吾人必須承認:如吾人之興趣,能促進更多之和諧之興趣的產生,或愈能與其他興趣相生者,則其價值為愈大。然一興趣之是否能促進更多之和諧興趣之產生,乃一事實問題。一興趣與其他現實的興趣及可能的興趣,能否和諧,或能否相生,乃一客觀的關係。然此客觀的關係,盡可不為人所注意及,人亦可對此客觀之關係,無興趣,對此客觀之關係的形成,亦無興趣。由此而人亦即可無興趣於「求其興趣與其他興趣之能和諧或能相生」。然在此處,吾人仍可說人當有此興趣。亦可說無論人之是否有興趣於「其興趣與其他興趣之和諧相生與否」;而凡此能與其他興趣之和諧相生者,即為具客觀之價值者。然興趣之為物,又實只為存在事物之一種。由此擴大引申,則可導致一學說,即:凡一切存在事物能和諧而相生之處,皆表現一客觀價值。凡能使存在事物有和諧的相生之活動,無論屬於任何存在,皆為具客觀價值者。此即為一更廣大的以價值之性質為客觀,並依於客觀存在事物關係,而成立之價值理論。 此種價值之理論,在西方可以來布尼茲之以上帝之善,表現於更多之可能存在之實現,並使之有一定之和諧之說,為一代表。而後之懷特海,則為承此說,而應用之於一切現實存在之關係中者。此可由讀者復按前文。而現代之西哲杜威之工具主義之價值理論,亦實一種由人生之活動之互相促進,互相增上,並以其社會環境中之事變,互相配合適應,以表現一種和諧,即表現一種價值之理論。唯彼常不喜用和諧一名而已。此外之西哲中,即不明白以和諧界定善或價值之意義者,如上述諸派,亦多在實際上肯定和諧之為一價值或一善。至於在中國方面,則有《易傳》《中庸》,皆有中和之教。(其特殊涵義,當在本章第十四節論之。)唯吾人今亦不必將東西哲人以和諧言價值之論,一一舉而論列之。此下唯討論人之為此說者,欲求別於以前之說,則此說所應特具最低限度之涵義在何處。此可分為四: (一)如謂凡和諧之所在,即價值或善之所在,則不能只注目於具生命心靈之存在之主觀的欲望快樂或興趣,或其生命心靈之繼續擴大中表現之和諧;而當以一切存在事物之性質間,活動間,凡有和諧之表現,即皆有一價值之實現或善之實現,如上所說。在常識,人對自然處處懷有一美感。人於此亦罕如柏拉圖之視此為從天而降者,而恆以此美之價值,即存於自然界之物之和諧關係中。在此觀點下,霞彩之映入水中,而相輝相照,所表現之和諧之為一價值,亦如人間男女之心心相印,而兩情相照,所表現之價值。此處,人可將物與人平等看,並可不問自然之能否自覺或自說出其所具之價值與否。「桃李無言,下自成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有此和,即有此美矣。西哲如來布尼茲,嘗以上帝之善,表現於其使無數之可能,依預定之和諧以實現之說,則一切存在,凡有和諧關係之表現處,亦即有上帝之善之實現。懷特海之以一切現實存在,在其具體化歷程中,將無數之潛能及永恆法相,聚合為一時,其中即有價值之實現,亦同此論。 (二)價值或善表現於和諧之理論,非價值附從於存在事物之實體,或為一存在事物之單純之性質之理論。亦非以價值只附從於一超越之實體,或化價值為一孤立自存之性質之理論;而為視價值乃存於「事物之由相關係而構成之整個關係場或一全體」中之理論。在此全體中,如少一關係者,或關係者不發生如此之關係,亦即無同一之價值之表現。如夫婦翕和,其中有一價值。如夫不存在,或婦不存在,或二者皆不存在,或其相互關係為同床異夢,則此翕和之價值,亦不存在。杜甫詩云「一片飛花滅卻春」,花少一片,則春少一分,而花之美即不同從前。如說飛花之飛之姿態中,另有一和諧。此亦不同其在枝頭時與其他之花所成之花團錦簇中之和諧。依此理論,則任何單純之存在實體,以及其單純之性質,或單純之一動本身,皆無價值可言。吾人之說其有價值,皆必自其似單純而實有一內涵之結構,其中表現和諧言。而任何超越之存在,柏拉圖式之自存的理念或抽象性質,若不與現實存在事物發生關係,亦即無在此關係中之價值。依此說,如有一自完自足之上帝或理念世界,而不與現實世界之事物發生關係,彼亦不能自完自足,因其缺乏與現實世界發生關係時所表現之價值也。故在來布尼茲言上帝之善,必自上帝於可能世界中作選擇,而以意志實現之之處言。懷特海言上帝之價值,必自其上帝之參加存在事物之變化歷程,而與存在事物,發生相互依賴之關係處言。至他派之哲學,重價值之存於關係中者,則恆趨於廢棄一切現實之自然世界之上之外之上帝之概念,或自存之理念世界之概念。此則因吾人言有一在世界之上之外之存在,彼即可不與世界發生關係,因而亦對世界可為一多餘之概念。而如其必須與世界發生關係,則彼即必須為存於世界中,亦屬整個之世界概念中,而不能在世界之上之外者。 (三)依價值存於和諧關係中之理論,而價值又為可感受可經驗者,則此所感受所經驗之價值,即不只在客觀,亦不只在主觀。於是一般之價值論上,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爭,乃不必需者。 依價值存於和諧關係之說,吾人可承認有客觀事物本身之和諧,如上文之來氏懷氏之說。但自價值之為人所感受所經驗時言,則此中之和諧關係,乃一能感受經驗者,與所感受經驗者之和諧關係。此處之價值,即存於此能感受經驗之主觀,與所感受經驗之客觀之間。此處乃主觀與客觀,合成一關係全體,亦即一整個之具價值之情境。價值即於此情境中呈現。此時之主觀與客觀,亦即同在此情境中,而各有所貢獻於此情境之存在,則價值即不能只屬於客觀或主觀。譬如當吾人與人同在沙漠中大渴,忽得水泉;自此水泉為吾人之興趣所在言,亦即對吾人具一價值。吾人可由此時之水泉,對吾與同行者皆有價值,以說此價值為客觀。但亦可由吾人之覺有無盡之美味或快感,皆為自水泉中流出,而謂此價值為客觀。又可由一切人若在此同一情境下,必然將同覺此水泉之價值,而謂此價值為客觀。然自吾與同行者之親嘗此水泉之味,而體驗其價值時,此價值即內在於吾人之感受與經驗,而亦為主觀。因此一切客觀價值之實現者,必為主觀;而在其實現時,客觀價值,即化為主觀價值,則謂價值只為客觀之說,即終不能盡理。而此水泉之有價值,既兼由吾人之在渴而遇水泉之一具體情境中顯出,吾人之渴與水泉,同有貢獻於水泉之對我有價值;則此價值,即不得分屬於此中之任一個,而只能屬之於此整個之具體情境。至於吾人說,在同一之具體情境下之水泉,對一切在同一情境下之人,皆必顯同一之價值,而他人亦同將承認此點云云;則此乃是謂價值判斷之可由具普遍性而具客觀性,卻不能據以證明,此價值之本身,能外於一一具體情境,而有其存在地位;亦不能據以證明,價值之為一自存之普遍事物。吾人如扣緊具體情境,以言價值之存在地位,則價值只能說存在於此情境中之「主觀者客觀者之交織,而成之客觀者與主觀者之和諧關係」中。 (四)吾人由上述之具體情境,以觀價值之存在地位,不僅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爭為無意義,即所謂本身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亦只為相對。重在由具體情境以言價值之西哲,如杜威,即由此而根本反對此種價值分別之論者 [4] 。 吾人在常識中,恆有本身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如人之以快樂為具本身價值,即視能使吾人得快樂者,皆為只有工具價值者。又如人之以知識為具本身價值者,即於一切用以達求知之目的之事物,如實驗儀器等,則皆為只有工具價值者。而在方才所說之例中,人亦恆以渴之解除,為具本身價值,而水泉則只有工具價值者。此種價值之分,在一義上誠皆可能立,吾人在下章,復當論及。然依和諧關係,為價值之所在之說,則此一切本身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皆為相對者。 此種相對論之根據,在一切有本身價值者,亦同時可有工具價值;而一種價值,自一眼光看來,為只有工具價值者,自另一眼光看來,則亦可為有本身價值者。如方才所說之解渴,固可說為本身價值者。然因解渴而人能繼續在沙漠中前行,則此解渴,即成只具一達到前行之目的之工具價值者;而此前行之目的之達到,如到某地,則又為對到某地後之其他各種行為活動,有工具價值者。至於在一切相互有和諧關係之物,而彼此之作用功能,又能互相促進,以互幫助其存在時;則皆可說其間有一「互為工具,而互對對方,表現工具價值,以各實現其本身價值」之關係。如人之各種政治,社會文化活動,能互相配合和諧,以互相成就時,亦即其互相表現工具價值,而使其活動之目的皆達到。而實現其本身價值者。諸個人之在社會與他人相生相養,亦即互對對方表現工具效用,而各實現其完成人格之目的,各實現其本身價值者。又在吾人之美感中,覺一圖畫之各部互相配合,成一美畫時,吾人亦可說其各部皆互為工具,而表現其效用,以互相襯托,而使各部皆更顯其美者。吾人通常亦不於此分別此整個之畫之任一部,為只有工具價值,他一部有本身價值。是知吾人如以價值存在於事物之和諧關係中,則當歸於視本身價值與工具效用價值之分為相對,而亦可根本不採此分法,以說明價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