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十七章 西方哲學中之唯心論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唯心論與理想主義之意義 廣義之唯心論或理想主義,可說是在東西哲學史中,占最重要地位之一哲學傳統。此廣義之唯心論或理想主義,即一看重精神在宇宙中之地位,並以心靈為身體之主,而以內在之精神、心靈、人格本身之價值,與一切倫理道德價值,高於其他外在的物質事物之價值,與世俗之權力、財富、名譽之價值,並注重理想之必可實現於事實之一種思想。此種思想,自始為人類之能在黑暗中看見光明,於光明中,求保有此光明,開拓其光明,而使人類之社會文化,能不斷向上進步之核心思想。 但此廣義之唯心論,或理想主義,可以只是一人生哲學上之主張,持此主張者,在理論上或必須歸於一形上學之唯心論;然在實際上,則他在形上學上,盡可不信唯心論,而盡可主張此一切精神價值,人生理想之最後根本在神,而初不在人心,或其最後根原在自然,而不在人心。 但是我們即限唯心論於形上學之唯心論,唯心論仍為一東西哲學中之一主潮。此種形上學之唯心論之一簡單之定義,即直接以心靈或精神,為宇宙人生中最真實之存在,或一切價值與德性之根原所在之思想。由此種思想,可最後發展為:肯定一超自然之上帝心,而肯定上帝之存在,亦可肯定內在於自然之一宇宙心靈,或心靈質素之遍在,而成為前文所謂泛心論。亦可於肯定此心靈或精神,在宇宙人生中之最重要之中樞地位外,兼肯定其他非心靈性之存在,如生命之存在,物質之存在。然而為別於其他之唯神論,自然主義之哲學等,則唯心論之第一概念,必當為內在於吾人之自身之心靈或精神。唯心論之思想,由此心靈或精神出發,即上通至上帝,或外通至自然之後,最後仍當再歸宿於吾人之自身之心靈或精神之活動,然後能成為典型之唯心論。由此而唯心論者之思想,雖不能限於論人心,然必始於人心,終於人心。其始於人心,恆是由人心以透視神心天心,或涵攝自然,即以人觀天。其終於人心,則或是以人心代天心,或是以人心上承天心,而裁成自然。然東西哲學之唯心論,於此仍有種種不同之思想路數。即所謂人心,果何所指?吾人畢竟重此心之認識方面,或情感意志方面?畢竟除一般所謂表面之人心外,是否尚有更高或更深一層之人心?吾人之認識此心,是否只賴思辨之理性即足,或尚有待於超思辨之直覺,或德性修養上之工夫?此皆有種種問題。粗略言之,則西方哲學之唯心論,大皆主要由心之認識上講心,其唯心論之發展,恆歸於肯定一超越意識,或上帝心、絕對心,為更高一層之意義之心之存在。而印度哲學中之唯心論,則歸於肯定一在一般人心以外之更深之心。如梵我不二之心,如來藏心。而此更深之心之昭顯,則必賴於修養上下工夫。中國哲學中之唯心思想,則恆以道心,本心、真心,為更高或更深一層意義之心,而亦重由工夫以昭顯此心;並更重在以此心主宰身物,裁成世界,而由澈上以澈下,澈內以澈外者。此為中西印傳統唯心論哲學之大別。本章略論西方之唯心論。下二章再各以中印之一唯心論之思想為代表,加以論列。 第二節 西方唯心論思想之淵原 在西方哲學中唯心論之傳統,可說始於普洛太各拉及蘇格拉底。普氏之思想雖為感覺主義,然其以人為萬事萬物之權衡,而重感覺,即西方哲學中別人與神及自然,而自覺重人心之始。蘇氏之思想,雖主要為屬於人生哲學方面者,然其不直接以神之教條為道德標準,亦不重對自然之認識,而重人之憑其理性,以求真知真德,亦即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降之西方一切形上學之唯心論之所由生。柏亞二氏之論宇宙,多由人之知識概念之反省以透入,此為一入路上之唯心論。然其歸宿點,則在超越之理型,或上帝心中之形式。二哲皆不特重人心之裁成自然,而贊天地之化育一面,而歸於將人心隸屬於理型世界上帝心之下,故尚不能成為唯心主義之正宗。吾人謂之為唯心論者固可,只謂之為理型主義者亦可。而西方 Idealism 一名用以指柏亞二氏時,亦重在指二氏之重超心理意義之理型或形式之處 [74] 。至於後期希臘哲學中之斯多噶伊壁鳩魯之重人生之安心立命,亦為一人生哲學上之唯心思想。然其溯人性於自然之性,而歸於自然之順從,則又非歸於人心之哲學。 西方中古之哲學思想,原於耶穌之宗教道德思想,與希臘之思想之結合。耶穌反對猶太教之重向外祀神,奉行律法,而欲人以其內心為神殿,此本為由超越外在之神,以回向人心之思想。而奧古斯丁之神學,亦純從人心之反省入。然彼與其他之基督教思想家,無論其最初之思想之入路如何,其最後皆歸於以神心,為人心之所託命,人心賴之以得救者。人心之參贊化育,蔚成人文之義,亦非中世思想之所重,故終不免神重而人輕。 近代之初,笛卡兒之以「我思故我在」,為哲學之出發點。此亦為一以心之「思想」,為第一義之真實之哲學。然其歸宿,則為二元論。在歐洲大陸之理性主義之哲學家,唯來布尼茲通常被歸入多元的唯心論者。然其所謂單子(Monad)實為一中性之概念,乃兼指上帝與人心及自然之一切實體者。其哲學之中心問題,乃在宇宙之形式結構方面,而較不重在決定存在事物之本性。自其哲學以一切單子皆有知覺,足包涵一整個之世界言,謂為唯心論者固可;然自其以每一單子之世界皆為一封閉之系統言,則人心之世界,亦為一封閉之系統,而為原則上可使上帝自然,皆在其外,而不稱之為唯心論亦可。至於英國經驗主義之潮流,固皆自人之主觀經驗出發。然霍布士歸於唯物論,洛克歸於二元論,休謨歸於無物無我論。其中唯巴克來之以心統一切念,可稱為純粹唯心論者。然巴氏為一教士,其論唯心論之歸宿,乃在證明自然之存在於上帝心。其唯心論,亦乃重在說明唯具體之觀念為真實,而不重在說明心本身之統體性。故其唯心論,乃以觀念(Idea)為語根之觀念論(Idealism)。 除巴克來之唯心論外,西方哲學中復有所謂泛心論(Panpsychism)。此與原始之精靈主義(Animism),亦可稱為形上學之唯心論之一支。但此乃視心靈為自然之一成分,亦不得為標準之唯心論。此在本部第十章中亦嘗附及之,茲不復贅。 第三節 西方近代之唯心論 在西方哲學中之標準之唯心論,乃康德之超越的唯心論,及其所開啟之後康德派之客觀唯心論,絕對唯心論,新康德派之唯心論、十九世紀以來德之洛慈翁德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論、與義大利之新唯心論等。此種種形態之唯心論,立說不必同。其中或以自然只為人之超越的統覺之所攝,如康德。或以自然為精神之客觀化或外在的表現,如絕對唯心論客觀唯心論者。或重確立自然與精神及歷史之分,以確立精神與歷史之地位於自然之上,如新康德派之西南學派。或以自然為成就人格之工具,如人格唯心論者。或以自然對人之現實精神經驗言,乃潛能而非現實,如義大利新唯心論者。或以上帝之存在,為由人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如康德。或以上帝即人之大我,如菲希特格林。或以上帝即絕對精神,客觀精神,此絕對精神客觀精神,即表現為人之哲學、宗教、藝術、國家、倫理、法律中之精神中,如黑格爾。或以人之人格能輔助「至善而力有限之上帝之人格」之所不及,如人格唯心論。或以人當下之新新不已之精神,即具神明性,如義大利之新唯心論者。此皆為將人之心靈與精神之地位,特別加以凸出,以一方涵蓋昭臨於自然之上,一方見天心帝德之皆未嘗真超越人心而外在,與人心相隔離者。此乃與中古宗教思想中之神本論,特重神之超越性;及希臘與近代之自然主義唯物主義之觀人心,只為一自然中之存在,與其他自然中存在並立之說,皆不同者。大體而言,則此諸派之哲學,皆能始於人心之反省,而終於人心之地位及其責任之確認,以使人成為一上天(上帝)下地(自然)中之一存在,即三才之一者。在此義上,此諸派之哲學,皆可稱為西方合標準之唯心論者。 綜上所論,西方之唯心論者,可分為下列數者,茲分列複述其特色如下: (一)柏拉圖式之理型主義之唯心論——注重心所向之理型者。 (二)來布尼茲之多元之單子論之唯心論——注重心之自成一封閉的系統者——此說歸於以神心,為人心之單子及自然之單子之外在的配合者。 (三)巴克來之主觀觀念論之唯心論——重心之觀念者——歸於自然之存於神心。 (四)泛心論——歸心於自然者。 (五)康德式之超越主義批判主義之唯心論。以自然為人心所對,而由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上帝之存在者。 (六)菲希特黑格爾式以降之絕對唯心論。自然為精神表現,上帝為大我或絕對精神。 (七)人格唯心論。自然為成就人格之工具,上帝為一至善而能力有限之人格精神。此可概括德法之重個人之人格意志或精神之新唯心論者,如德之洛慈(R.H.Lotze),倭鏗(R.Euckin),法之勒魯維(C.Renouvier)、拉西列(I.Lachelier)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論者。如塞斯(A. Seth)、霍維孫(G.H.Howison)等。 (八)義大利之新唯心論。以自然對現實經驗言只為潛能,另無神。人之精神即具神明性。 對以上各派之唯心論,除前四者,非標準之唯心論,且多已於上列各章中述及之外;對由五至八之各派,吾人可指出,其所以必歸於以人心或精神在自然之上,而又以天心天德,皆不外於人心或神心之大體上之理由如下。 第四節 康德之超越唯心論中之認識的主體觀 西方唯心論者之以心靈在自然世界之上之一根本理由,是從我們之對外物自然物之知識之形成上說,心靈實供給此知識所由構成之主要成分。即此種知識之有客觀性、普遍性,其根據亦在此內在的心靈,而非外界之物之自身。此即康德之《純理批判》一書之一主題。而亦大體上為其他唯心論者所共認者。 在康德之唯心論,我們要先注意二點:一點是他不否認物自身之存在。如我們前論康德對知識對象問題之主張時所說。另一點是為一切知識所由形成之真正根據之心,並非常識或科學的心理學,以及一些經驗主義者所謂心之經驗,如感覺、印象、情感、欲望、或意志等,可由我們之一般反省所得,或可由他人之所觀察者 [75] 。此為一切知識所由形成之真正之根據之「心」,乃超越於一般所謂心之經驗,及一般所謂外物之上,而同時加以認識之主體。此即其所謂超越的統覺,超越自我意識之超越的統一。這些名詞,初學者恆感到玄妙,配在康德大套範疇論中看,尤易使初學者感到惶惑。但此中有一較簡單之求迫近的了解的方法。而我們亦無妨由此法,並對照以前所已論之他派哲學,以指出康德之所謂超越意識、超越統覺之涵義。 此簡單的求迫近了解之方法,即試想我們在此豈非一面看見外界,有種種形形色色之物,布列於空間;一面又可反省到,我之內界有種種起伏之感覺、印象、情感、欲望等,在一心理之時間中相續生起?我在如此想時,我豈非即已同時統攝此一切對外界之所知,及對內界之所知?此對內外界之所知,豈非明屬於一統一的我之統覺?此統一之我之此統覺,既然兼知此內外界之時空中事物,而統攝之;則此我即為超越此一切內外界之時空中事物上之一認識主體,而不與其所認識之一切,居於同一之層次,而可稱為超越之統覺,超越之我,意識之超越的統一,以別於通常之經驗統覺,經驗的我,經驗意識。 此所謂超越統覺,亦可從康德所謂純意識(Pure Consciousness)去了解。所謂純意識,即把我們之意識中特殊對象之內容,抽掉後之原始的純一的意識之能,或一純粹之能覺。而此純粹意識亦即一般意識(Consciousness in general)。此一般,乃就其能普遍運行於一切特殊對象,而形成種種可能的普遍概念上說。而說其為超越統覺,則一方是自其位於通常之所謂意識經驗及其所對現象之上一層次,而加以統攝處說,一方則是就其能兼統攝各種感性範疇,理解範疇,以成就吾人對整個自然世界之種種知識上說。故此超越統覺,有其更複雜的關聯。然而我們可暫不管此複雜之關聯,而可只就此超越統覺之為一原始的純粹意識,一般意識上,去了解其普遍運行於一切特殊對象之上,而加以統攝之一根本義。 我們今試將此說之根本義與他派之哲學,如前述唯物論者以及亞力山大、懷特海之說相比較,便可明白此說之根本義,至少從一面來看,是不可動搖的。譬如依此其他諸說,都可說世界除我們人之經驗外,還有外面之日月星辰土石動植等,林林總總之事物。這許多事物,都可在我們自己未生之前,早已存在。由我們自己之父母祖宗,一直推至人類存在以前,生物存在以前,及地球存在以前,亦早有天空中之星雲存在。而此存在之世界之空間時間,亦盡可是無定限的廣大,無定限的長久,由過去經現在,直伸至未來,以新新不已者。如依康德哲學說,則這些亦都可是真的。康德本人在初年,亦對於太陽系之生成,提出星雲學說。但是康德於此,只須轉問一句:誰是知道此一切者?或你如何知道這些?這些知識如何可能成立的?則此全部人所知之世界,即全部如被拋回於人之有此知識,能形成此知識之能知之心靈。依康德說,我們之能知之心靈,其形成此一切知識之第一開始之條件,即我們在受外物之影響,而生感覺知覺時,即同路將感覺知覺所得者,安排於一時空之範疇或形式中。此時空形式,卻非感覺知覺之對象,而是我們去感覺知覺事物,及安排感覺知覺所得者之一先驗之形式。此在本書第三部第十章第十一節已論及。這我們只須試把方才所說對自然之一切知識,再回頭一想,便可更反證康德所說。即如方才所說日月星辰,土石動植等,林林總總之事物,我們都承認其在空間中,而自古及今之一切事變,我們皆承認其在時間中。則我們如不將此一切,安排於空間時間之秩序中,或不透過時間空間之格局,去看他們,我們明不能有知識。然而我們有無理由說,時空是外在於我們自己的?如所謂「我們自己」,是指我們之身體,及視為只與此身體相連之我們個人已有之主觀經驗,我們是可以如此說的。因我們可以說在我們之身體外有空間,我們已成之經驗外,尚有未來時間中之種種經驗。但是如所謂我們自己,是指此能認識一切之主體,則不能說。因此認識主體,乃超越於我之此身體之上者。我之此身體與其外之事物同是此認識之主體所涵蓋,而加以認識者。我乃同時認識我之身體之在某空間,與其外空間中之事物。則在身體外之空間,並不在我之認識之主體的涵蓋之量之外。而我們無論如何去想像此空間之無定限的伸大,我們都不能證明此所想像的空間,能較想像此空間之心靈為大,而在此心靈之外。對於時間,亦復如是。我們雖可想像時間之能無定限的伸長,以溢出於我之一切已成之經驗之外,然而他仍不能溢出於此能想像時間之無限之伸長的心靈之外。由此,而我們縱然假定時間空間,乃合為一無限之時空之整體,如亞力山大所說,或時空之秩序,皆依於宇宙之擴延連續體中之基本秩序而來,如懷特海之說;依康德之思想來看,此皆同不能證明時間空間,在我們之能認識之心靈之外。因我們在知此所謂無限的時空之整體,或擴延連續體中之秩序時,我們之認識的心靈,亦即同時體現此整體之秩序。至於說我們認識時空之整體,只是以我們在此時此地之觀點上,所構成之一時空觀景,此外尚有無數之觀點之觀景,在我們之觀點之觀景外,此話依康德思想來看,是可說的。然此仍不能證明此外之無數觀點之觀景,在此能認識之心靈主體外 [76] 。此理由仍甚簡單,即因此心靈亦知道:此外可能有無數之觀點。說我們之心靈之當下認識,只是一現實存在之事,此事雖以整個宇宙之擴延連續體為其背景,然此外尚有無限之事,在我們當下之認識外,此話依康德之思想來看,亦是可說的。然亦不證明有當下認識以外之事,在此心靈之主體外。此理由亦復簡單,即此心靈之主體,亦知道此外有無數之事。此心靈之能知此外之可能有無數觀點,及無數之事,則有此知之之心靈,並非限於其當下之觀點,所認識之事之「知」中之心靈。有此知之心靈,乃是一能兼取一切可能之觀點,兼知此一切可能之事,而超越其上之一心靈。由是而依康德之哲學,以看此時空中世界,無論其如何廣大複雜,皆是在此心靈之主體之所涵蓋之下,而屬於康德所謂可能經驗之世界,而永不能溢出其涵蓋之範圍之外,而亦永為其所統率者。此心靈之主體,亦即一超越的主體,其意識即一具超越的統覺之意識。 對於康德之此種以人之心靈主體,涵蓋統率一切所知之一切對象之義,一般人所以覺到不易了解之一種心理之障礙,是一般人看知識,皆只自其開始處看,而不自其成就處看。在人開始求知識時,人總是想所知之對象是外在的,我們是不斷自內向外追求,又如自下向上遙望。但是我們之求知之目的,乃以知識之成就為歸宿。我們試去想,在知識成就時,我們之能知之心靈,與所知之對象之關係,便知此心靈,總是超越於對象之上,而將對象加以涵蓋者。由此而一切可知者,亦即我們之心靈,所可能經驗可能知,而在其所能涵蓋之量之內者。若真有在其外者,則吾人對之之知識,亦永無成就之可能,而吾人亦永不能確知其是如何存在的。因而一切吾人所能確知為如何存在者,吾人亦即能同時確知,其必在此能知之心靈所能涵蓋之量之內者。由此而一切人對自然之知識,皆統攝於人之能知之心靈之下之義,即可在原則上成立。然此能知之心靈,並非限於現在之一特定之知之活動之心靈,而是能無定限的超越其特定之知之活動,以普遍運行於一切對象可能經驗者,而能加以涵蓋並對之作種種超越的規定之能知心靈。此種唯心論,康德即自稱為超越之唯心論。 第五節 康德論自然之合目的性與美感及心靈之超越性 康德此種超越唯心論,方才已說其並不否認物之自身之存在,亦不否認自然之本身之存在。其所爭者,唯是從人對自然知識之成就上看,自然只是人之能知之心靈主體之所知,而為其所統攝。此外,人對於自然,除純粹之認知之態度外,尚有一態度,即康德之《判斷力批判》,所謂審美的態度,於自然中感識某種目的性的趨向之態度。 關於自然之活動,有一目的性趨向,可以為自然中有理性之證明,如在斯多噶派。亦可為自然由上帝依計劃目的而造之證明,如在若干中古哲學家。亦可為有目的性之活動之人,與有目的活動之自然界之生物,在進化上之相連續之證明,如在進化論者。然依康德,則自然之表現有目的性之活動,乃人之美感之一主要泉原。如動物植物之各方面配合和諧的生長,所成之形態,即為人之優美感之一主要之泉原。在人有此優美感時,即更易覺到人之心靈與自然之合一。 在此人對自然之美感中,包涵一美的判斷,即判斷自然為美。此美的判斷,根於客觀自然之形式,與人之目的之有一種應合,與一種統一,是康德哲學所承認的。但是人對自然之合目的性的判斷,其最後根據,唯在人之為一有目的之存在。人必須以其目的為背景,然後乃能判斷自然之合目的性,而生出美感。人之自覺的目的之具普遍性者,皆依於人之道德理性而建立,而人之道德理性,則為一超自然之情慾之理性。由此而人之判斷自然之合目的性,及人之真正之美感,亦間接根於人之道德理性;而人之判斷自然之合目的性,此目的性,亦實為超越於自然之上之理念。純依人之求知識眼光看,一切自然之合目的性現象,亦未嘗不可依因果之原理,作一解釋。吾人之如目的之原理,解釋自然,亦並不能解釋自然中之種種至少在表面上不合目的之原理之現象。如動物植物之環境,對於動物植物之生存之種種妨礙災害等,皆不能直接依目的原則,加以解釋。由此而人之所視為自然之目的者,皆只能為自然現象之變化發展之一超越的目的。而此超越之目的之理念,乃不能落下,而隸屬於外在之自然,以對自然作規定的判斷者。唯依於人之道德理性心靈之提挈、懸起,此超越的目的理念,並依之以對自然作反省的判斷,然後能應用之於自然者。故其成立之根據,亦在人之道德理性心靈,而不在自然。 此外,人依其目的原理以看自然所生之美感,在康德亦以為有二種。一種為優美感(Sense of beauty),上已提及。一種為壯美感(Sense of sublime)。此優美感,或可直接由見自然物之各部之配合和諧,以適合一特定之目的而生。而壯美感,則依於自然之表現一超越一特定有限形式之目的,之不可限量的廣度量或強度量而有。而自然之種種對生物為災害之現象,如火山、洪水,亦未嘗不可引起人之壯美感。此壯美感,由自然所表現之不可限量而引起,尤不能以自然物之特定的形式目的,加以說明者。然則此壯美感由何而生?康德則謂此乃依於人之道德理性之具無限性,而原超越一切特定形式目的之限制而來。由此而自然所表現之壯美,乃唯對具道德理性之心靈而表現。此美雖似呈現於自然,而其根據,則純在人之超自然之道德理性。人亦唯有此道德理性,乃能將自然合目的的現象,與表面不合目的之現象,統一於變化發展之歷程中,而視之為達一超越的目的理念者。 對於康德之自然之合目的性及美學之理論,乃康德哲學之一最後成果。其詳非通過其道德哲學,不能了解。吾人此上之所說,重要者只是指出自然之被判斷為合目的性,及自然之美感之根據,乃在超自然之心靈中,超越的目的理念之存在。由此而凡人之由自然有合目的性之現象,及對自然之美感,以證心靈與自然,屬於一層級,而為一具直接之連續性之理論,則皆依此哲學,而成為無效。至於人之心靈如何可說由自然中進化而出,又如何不妨礙其真實性之高於其他之自然物,則在康德哲學中,尚無此問題。至在進化論興起後,西方唯心論者於此問題,則另有答覆。 第六節 康德論上帝之存在與人之道德理性 至於對人以上之上帝之地位問題,依康德之唯心論,則一切傳統之以純粹理性論證上帝之存在者,亦皆為無效。此在康德之《純理批判》(或《純粹理性批判》)一書,超越的辯證論第二卷第三章,有極詳盡之討論。今吾人自不能一一於此加以分析介紹。但此一切詳盡之討論中,可說有一極簡單之邏輯原理貫注,此即:吾人之據任何前提,以推斷一結論,此結論中之所包涵者,皆不能超出前題之所包涵。吾人慾論證上帝之存在,吾人所能有之前提根據,只有二來源。一是吾人之上帝之觀念,一是吾人之所見之世界上之存在事物。由吾人之上帝之觀念,以推證上帝之存在,乃傳統之本體論論證。然吾人如由一觀念推證其存在,此乃對此一觀念有所增加,而形成一綜合命題。依上帝之觀念為前提,吾人只能分析此觀念,以成一分析命題。而此分析命題,皆為只關於上帝之觀念者。故由上帝之觀念,只能推知上帝之觀念,或此觀念之存在,而永不能得上帝之觀念,代表一存在,或上帝實際存在之結論。此結論如由上帝之觀念推得,即必然為一不合法之結論。 至於從世界上之存在事物,以推證上帝之存在,如由世界上之事物之為偶然存在,以推有必然存在之上帝,及由各種次完全之物,以推必有最完全之上帝等,(如吾人在有神論哲學中之所論者),則依康德,凡此等等,皆由於將人之理性,作顛倒的誤用而來。因此種論證,如真是以世間事物之存在作前提,則所能推出者,只為世間事物之存在,不能為上帝之存在。因上帝之存在之概念,乃不包涵於世間事物之存在之概念中者。則吾人此時推知上帝存在之根據,唯在「偶然者外,有必然」之一理性原則,「次完全者之上必有更完全者,以至最完全者」之理性原則等。然此原則,只是吾人在求知識歷程中繼續運用之原則。此原則,只引導軌約吾人之求知活動之進行,以求一切偶然者之必然之因。並由對不完全者之知,以嚮往較完全者之知。此諸原則,乃吾人理性所繼續運用之原則,亦永不能完成其運用之事,而永只存在於運用進程中之原則。因而由此原則,吾人只能推論出:吾人可再繼續運用之以成一無限伸展之「因復有因之串系」,「較完全者有更較完全者之串系」。然此中之第一因與最完全者,則只為吾人之此求知進程所嚮往之一理念,而不能外於此求知進程,而懸空自己存在者。於是吾人之由此原則,以推論在吾人之求知進程以外之上帝之存在,亦為一結論溢出於前提所涵之事,而仍為一不合法之推論。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否定一切傳統之上帝存在之論證之後,在《實踐理性之批判》中,又再由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道德與幸福之必須結合為至善,而由此至善之理想之存在,以論人必須設定上帝之存在,以保證此二者之必然結合。然在此處之上帝之存在,即全為依於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而立。人之道德理性,亦確有一使「善人在永恆世界中得具德亦具福」之超越之要求,此要求為人所不容已的發出,亦無現實存在事物,能阻其不發出,或足使人疑此要求之不正當者。因此要求本身,即一超越現實存在事物之要求,而依於人之定正當不正當之分之道德理性而發。而由此要求之存在,以設定滿足此要求之上帝之存在,亦為超越吾人一切依純粹理性,而生之思辨之事。吾人之有此設定,亦不同於一般科學之假設,可由經驗而否證者。此乃一不能由經驗證實或否證,而又為人依其道德理性,所不能不設定者。因而此設定,非假然之設定,而為一定然之設定,終則成為人之信仰之所對。依此,而康德謂人必當信仰上帝之存在。然離人之道德理性,則此信仰即無根而發,而其本身,亦可隨時動搖。此即建立宗教信仰之根,於人之道德理性之說,並無異於以人之道德理性之心靈,為第一義之實在,而以神為依此實在而被信仰之第二義之實在之哲學。 第七節 後康德派唯心論哲學——菲希特之大我論 在後康德派之菲希特、席林、黑格爾之哲學,與康德之不同,是將康德之超越之唯心論,逐漸發展為客觀唯心論、絕對之唯心論。這是更複雜之論題。但簡單說,此皆本於辯證法的運用,而將康德哲學中之「相對者皆統一於一絕對」而來。 譬如在康德哲學之知識的世界中,能知的心靈與所知之現象世界,是相對的。所知之現象世界,與物之自身,又是相對的。但此所知之現象世界,既是物自身之表現,其表現又是表現於此能知之心靈之前,則我們何必說物自身為現象世界之後的本體(Noumena)?何不說此現象世界之表現於心靈,所構成之統一體,即物自身之呈現之地,而此即真正之本體之世界 [77] ?康德所謂自然世界,只是指知識中之自然世界,亦即指呈現於感官之現象世界。此是能知之心靈主體,所涵覆統攝之世界。對此現象,我之求認知它,本於我之求知之理性意志,似乎只有我是能動之能知,它只為被動之所知,而為非我,我之能知,為超越於它之上者。但是從另一更客觀之立場看,則我之知此世界,亦即是此世界自己向我而呈現,以成為我之能知之所知。即此認知之歷程,不只是我之心靈超越於此世界之上,而加以認知之歷程,亦是此世界之自己升起,以逐漸內在化於我之心靈、我之知識中,而使非我屬於我,以成一統一體之無限歷程,如我們前之所說。 [78] 當我只是與視為非我之世界相對時,我只是能知之心,非我只是所知。但當非我之世界內在於我心,而合為一統一體時,則我之心即亦可升進為「同時自覺此所知之內在於此能知者」之心,而我之此自覺心,即為在此所知與此能知之上一層次,而兼統此二者之心。由是而我於知世界時,果再能自覺其「知世界」,則此能自覺之心,即為一「統一我與世界」之一客觀的我、絕對的我、或客觀心、絕對心。而此即菲希特之唯心論之發展之道路。 依菲希特之此思想,所謂自然,所謂世界,在根本上即一對我而呈現之世界。我之自身為正,則此自然世界為非我、為反。但此為反,乃對我自身而為反,亦即無獨立存在之意義。而當我自覺其「為對我自身為反,而內在於我之能知我之此自覺中」時,則他即「非非我,而自反其反」,以入於我之正。此為一反之反,而合正反之合。此即一辯證法之應用。 依此辯證法,一方可將自然與我之能知之心靈或精神之相對,加以統一成一絕對,而另一方,亦可將我們自己之自我,與他人之自我,統一為一絕對我。本來在康德哲學中,論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之最根本之表現,即在其能處處為自己行為建立普遍之規律。此普遍的規律,必須兼對人與我為有效。由是而人必須視他人,亦為有同一之道德理性意志,而將他人本身視為一目的,對之有一絕對之尊敬,而不能視之為手段或工具。在此,康德之將人與我之意志,視為彼此獨立,而如互相外在,亦尚不免有一多元之色彩。然我們試想,我在以他人本身為一目的,對之有一絕對之尊敬時,我豈不亦同時超出我自己對我自己之自尊之限制,而兼去尊敬他人?我在肯定人與我有同一之理性意志時,我豈不亦同時在把人與我平等觀,而肯定此同一理性意志之兼存於人與我?而此能超出我自己去兼尊敬他人,並平等肯定人我之有同一理性意志之「我」,豈非即一在人我之相對之上,將人我同一化,而在他人中看出與我同一之我者?則此「我」,豈非即一方能分別人與我之相對,一方亦統一人與我之相對為絕對之絕對我。 此所謂絕對我,乃在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中呈露之我。唯人在其道德理性意志呈露時,乃能在此非我之他人中,發現一同一於我之我。若離此道德理性意志,人亦無處能真了解:此合「人之我與我之我」所成之為一絕對之大我。此絕對之大我,乃表現於人與人一切真正之倫理關係之中。在國家成為賴人與人真正倫理關係而結成之統一體時,此大我亦即表現於國家。此絕對我,乃通人我以為一我,亦即通人我之精神,以為一客觀之絕對精神者。西方傳統宗教中所謂上帝,其道是愛,以一切人為其子,亦即一通人我為一我之精神實體。而在菲希特,則此宗教中之上帝,亦即在人與人之有真正倫理關係時,呈現於其中之絕對我。由此而將康德之建宗教上之上帝於人之道德性意志之義,再推進一步。 第八節 席林之自然哲學 至於席林對康德哲學之推進,則除其晚年思想外,主要是對於康德之自然哲學,及美學方面之思想之推進。席林之自然哲學之根本義,在由自覺的精神與不自覺的自然之相對,而互為正反,以指出其根本上之同一。精神乃自然之內在之本質,自然即精神之外在之表現。其與康德之不同,關鍵在康德之美學所重者,尚在美感,而席林則更重此美感之表現為藝術。美感表現為藝術,則在外面所見者,可只有藝術品之形聲色香,而藝術天才之所創造,亦似除此形聲色香之種種表現外,更無其他,於是藝術之形色聲香,即一新自然。藝術天才之創造,其初為不自覺而後被反省,正如自然之一切表現之初為不自覺而後被反省。故人由藝術眼光去看自然之形色聲香,人亦最易直覺其為一潛伏於自然內部之一宇宙性之精神之表現。而康德哲學之所以不能及此,亦尚有一理由可說。 我們說康德哲學之所以不能使自然,整個成一宇宙性精神之表現,此乃由於康德之尚拘拘於其優美與壯美之辯,及自然之合形式目的性的現象,與不合形式目的性的現象之辯。然在席林,則承當時之浪漫主義之潮流,而以無限生命精神與有限形式目的之結合為美感之根原,而重視無限之生命精神表現尤為近代藝術之特徵。席林復以合形式目的之自然物之產生,恆通過自然之流行而產生。在此自然之流行中,自然物之特定形式目的,原須不斷形成,亦不斷超化。而其不斷形成,亦即通過其不斷超化而後形成。故在此自然之流行中,一切特定之形式目的之達到,原非重要者,而只為一過渡。自然界之萬物之形形色色,更迭而生,正所以見自然之生命精神之無限,而使其無限性,正面的昭顯於人之心目之前者。而依此眼光以看自然,則一切自然環境與有限之生命精神之目的性活動,其一時之相違反衝突,亦即當只視如一無限的生命精神,在其作各種可能之更迭之表現時,所呈現之浪花。此思想之進於康德者,亦在其依於一辯證法之運用,而將具特定形式目的之有限者,與超特定形式目的之「無限」者,加以統一之結果。 第九節 黑格爾之絕對唯心論 至於黑格爾,則依於辯證法之更廣大的應用,而造成一層層疊疊之正反合,所積成之一龐大的唯心論系統。而此系統對於西方唯心論之大貢獻,則在依於真理為具體之共相之原則,以論愈為具體之全體者,愈表現真理,亦愈為更高之實在,以證精神之為更高之實在。而成就此結論之道,自淺處言之,有三點可說。 (一)為西方傳統形上學之一中心問題,即何者為宇宙之最普遍之原理,或應用最廣而及於一切存在之範疇之問題。在西方傳統哲學家,於此亦始終有意見提供。康德在知識論中,曾自以為已能將知識中之所應用範疇,配成一完全之系統,更無遺漏。然卻無一根線索,以次第引繹出其由感性至理解與理性中一切範疇,則人亦盡可疑其為拼湊而成。而黑格爾之邏輯之大企圖,則是欲依一切思想範疇之由內容較抽象貧乏者,至內容更具體豐富者之次序,而以辯證法的思維,展示其內在聯繫。此在西方哲學史上,乃一空前之事。其所成之系統,雖不能如天衣之無縫 [79] ,然彼之以一切具普遍性,而可應用於存在事物之範疇,皆同時為呈現於人之思想者,則可說為直承柏拉圖以來之西方理性主義之傳統之一顛撲不破之論。如果此諸範疇間之內在的聯繫,真可由人之辯證法的思維進程中,次第展現,次第建立;即無異證明此可應用於存在事物之範疇,初乃直接存在於人之思想之自身者。此諸範疇之兼可應用於所謂思想外之存在事物,皆同時為「此諸存在事物,唯是體現此思想中之範疇,以得其存在性」之證明。 譬如我們通常應用有、無、變、一、多、因果,本體屬性等概念於存在事物,此皆為具普遍性之範疇。如存在事物不能納入此諸範疇之下者,則不能存在。如吾人說一物,既非有亦非無,既非一亦非多,則非吾人通常所謂存在事物。由此而吾人即可說,一切存在事物,至少必須具備一可納於諸範疇之下之性質,而此性質,即一切存在事物之存在所必須具有之性質。然此諸範疇本身,則依其普遍性,乃不能只存在於一一特殊存在事物之內者,而初只能對人之思想而呈現,而直接存在於人之思想中者。由此而一切存在事物,即依於其能納於此諸思想中之範疇之規定之下,而體現此思想中之範疇,以得其存在性之義,於是可說。 (二)是黑氏之自然哲學,雖被認為其中包涵無數穿鑿之論。然其自然哲學與席林之一不同,在其特重自然中之存在事物之高低之層次劃分,而此劃分所本之原理,仍是其存在之內容性質愈豐富者,則其層次愈高之說。故物質高於空間,動物高於植物,自然人類學中之人類,高於其他動物。而人與其他動物之大界限,則在其由意識而發展為對自己之意識,即自覺。由此自覺,而人乃不只是存在,且自己對其存在有一確定感,進而能自己肯定其自己之存在,把握其自己之存在 [80] 。人能回憶過去,以使消逝者重歸於存在,及有其他種種理性之活動;即使人成為純精神之存在,而可將一切自然之存在之形式內容,化為人之知識內容,而加以自覺者,亦將自然之存在,化為精神活動之表現之憑藉(如在藝術及其他人對自然之文化活動中)者。今只就人之得生存養育於自然,而又能自覺其自身之存在,及其他自然之存在一點上看,吾人已可說人之超越於一般自然之上。而人之超越於自然之上,又如自自然中生出,而又有此上之自覺,自自然之眼光觀之,亦即同於自然之自求通過人之心靈,而被自覺被肯定為存在。若離此心靈,則自然之存在,亦無由以被肯定而不得稱為存在矣。 至於在精神哲學上,黑氏之說,亦極為複雜。其所謂主觀精神,為個人精神;其所謂客觀精神,即社會精神;其所謂絕對精神,則為通人與宇宙之精神,如藝術、宗教、哲學中所表現之精神。其客觀精神之理論,與菲希特之大我之理論,大體相通。在其絕對精神之理論中,對於藝術與美,黑氏乃確定的主張,自然之美居於較低之層次,而人之藝術居於其較高之層次者。至在論宗教中,則彼謂基督教為絕對之宗教,而其在宗教中之地位所以為最高,則在上帝之必下降化身為人而神之耶穌,與遍運之聖靈,成純精神,以存在於世界;此即同於謂上帝之必須超越其在人與自然之上之超越性,以兼內在於人及自然。而此義,在宗教上只以圖像之語言表達者,在哲學中,則可以黑氏之辯證之理性,加以說明。而宗教上上帝之自身非他,亦即哲學中之絕對理性自己。此理性若欲真為存在,即須成為:存在於似非理性之自然,而表現於自然中;再由自然升起,以自覺其自身,而表現為「精神」者。至於從縱的方面,看此「精神」在地上之行程,即為人類之歷史之自身。而黑氏之哲學,最後即歸於唯歷史為最後之真實,其自身為一理性之表現,亦同時即上帝之顯現其自身之行程之說。此即無異於將西方中古哲學中之上帝,全化為透過人類之歷史精神而表現者。此乃西方泛神論者之通上帝與自然以外,另一種通上界與下界,而融貫上帝與人於一大精神中之西方哲學。而其所根據之原理,仍為以離人與自然歷史之上帝,乃一較抽象之存在;因而不及通人與自然歷史及上帝為一「大精神」者,更為具體,而更為真實之原理。 第十節 黑氏以後英美之新唯心論之發展 此種愈具體者愈真實之原則,而以「精神」為最高真實之說,為黑氏以後之英國之柏拉德來、鮑桑奎等所承繼,而成彼等之絕對唯心論之哲學。其中柏氏並確立:決定形而上之真實之二原則,一為無所不包(Comprehensiven ss),一為融貫(Coherence)。依此原則,以論吾人通常所視為真實者,如物之第一性質、第二性質、時間、空間、運動、自我、上帝,以及一切有限之精神經驗,如道德經驗、宗教經驗等,皆同為只表現一程度之真實之現象,而不能表現絕對之真實者。絕對之真實為一包涵此一切,而又超化此一切,所成之絕對經驗。此絕對經驗,即一感通或感攝的經驗 [81] 。其哲學為運用一正反相銷之辯證法,以由現象透入真實而與黑氏之合正反,以次第迫近更高之真實者不同,以為黑氏以後西方唯心論哲學之一最大成就。 至於鮑氏之哲學,則為正面的承繼黑格爾,重在說明無限之絕對,即在一切有限之世間事物之後之上,而為其依據者。 [82] 吾人對其哲學只介紹一點,即其個體性之原理與價值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 and Value一書第一部所陳之人之心靈與精神,在何義上,亦可說是自自然中生長而出之義。 此書之論上述之問題,乃全幅承受進化論者所說之事實。唯心論者之承認進化論者所說之事實者,前在英有格林(T.H.Green),及華德(J.Ward),均論進化論之事實,與唯心論之肯定自覺的心靈之自古固存之根本前提,不相為礙。在鮑氏此書,則根本不先假定自覺的心靈之自古固存,而唯由人之自覺心靈出現前之種種事實上之情勢,以論此自覺心靈之必歸於出現。故麥克太噶(J.E.M.Mctaggart) 曾以為其言實與唯物論者之論心靈如何由自然長出者無殊別。然此中實有一大殊別;即在鮑氏之衡定真實之原則,為愈能成一系統之全體者,乃愈真實,此乃黑氏以降之唯心論之根本原則。由此而吾人縱肯定太初之只有物質與自然生命,或蒙昧之心靈,然吾人仍不能主張唯物論,或其他自然主義之哲學。此乃因此太初之物質與自然生命之發展進化,既必歸於有心靈之存在之人類之出現,唯此心靈最能表現「其所關聯及所由構成之成分」之系統的全體性,而為更真實者;則吾人仍可說此自然之發展進化之歷程,乃以人類心靈之存在出現,為其歸宿與意義之所在。而吾人如通宇宙之前後始終以觀,則吾人又當說此整個為一全體。此全體之始,即所以成終,而終亦所以備始。則從人類心靈之出現於自然,乃為後來之事,仍無礙於其為宇宙間之具最高之真實性之存在。此並非謂宇宙間,唯有一心靈,其餘存在皆為虛妄之謂。只是謂此心靈之存在,為最表現系統之全體性,而亦為整個宇宙之一切存在所合成之系統——即「絕對」——中之樞極之所在。而此則一可由此心靈之思想中之邏輯秩序,即知識世界之秩序,亦在知識中之存在世界之秩序得其證明;又可由此心靈之美感、道德感之通內與外、人與自然、人與我等、以得其證明。此則由柏拉圖以來,至近代之唯心論者,所指證者已多。而鮑氏之學,於此實多所承受,以為其一家之言者也。 在西方現代之唯心論者中,尚有美之羅哀斯,乃與柏鮑二氏大體相近,而同屬絕對唯心論者。然羅氏之唯心論之一特色,則在其唯心論之論證,不本於亞氏之邏輯,亦不本於亞氏之辯證法,而是運用一種新形式邏輯中,對於無限數之觀念,以論個體心靈與絕對心靈之關係,有如一由無限數之系列,所抽出之一部分之項,所構成之無限數之系列,可與此無限數之系列之全體,有「一與一之對應之關係」者 [83] 。而此亦即同於謂,每一有限之個體心靈,其內涵亦為無限,而可一一直接反映無限之絕對心靈。至各有限之個體心靈,所賴以表現無限之絕對心靈者,則要在各個體心靈,相互之交通了解,以相互反映,所成之群體社會生活。至當個人有對群體社會之忠時,亦即同於此統攝諸個體心靈之絕對心靈之通過群體社會,而為個人之忠之所體現。至當個人更有對此忠之忠時,則此絕對心靈,即同時為人所自覺,而內在於此自覺中。此亦為一種通宗教與道德,使神人之關係,成互相依待之關係之思想。此乃大別於中古之以上帝在其自身外造人,亦未嘗不可造之思想;而是以個人之心靈,與超越而又內在其中之絕對心靈,合為一真正之實在之思想也 [84] 。 除羅哀斯外,西方唯心論之再一系統,為麥克太噶(I. M.C. Mctaggart)之系統,彼初亦為治黑格爾哲學者。然彼之釋黑格爾哲學之方式,與其自己所提出之唯心論論證,乃自成一型。彼自稱其唯心論之為本體論之唯心論 [85] ,美人康寧漢(G.W.Cunningham)以其本體論的唯心論之論證,為唯心論三形態之論證之一 [86] ,餘二者一為主觀主義之所知不離能知之論證,如巴克來之說,一為部分之存在蘊涵全體之存在之論證,如黑格爾至鮑桑奎一派之說。西哲伯洛特(C.D.Broad),嘗推尊麥氏《存在之性質》一書,在唯心論中之地位,在柏拉德來鮑桑奎所著之上,應與斯賓諾薩之《倫理學——黑格爾之邏輯》之地位相比 [87] 。麥氏所謂本體論之論證,乃自存在之概念之分析下手,先指出真正存在,所必須具備之形式之條件,然後指出,唯有心靈乃具此諸形式的條件,故為真正之存在。而此種唯心論之一特色,則為否定時間之真實,而視時間為虛幻。此乃一遙承柏拉圖、奧古斯丁,近承來布尼茲、斯賓諾薩之以永恆代流轉變化之思想;而與近代之進化論之思想,以及黑格爾之重變化與歷史之思路皆不同者。其唯心論肯定有眾多心之永恆存在,各有其表面之生死,實則無始無終,又不另肯定上帝心之存在。並以絕對之概念,唯所以表眾多心間之以愛為聯繫,以有形式上的統一,彼並以此解釋黑氏之哲學。此乃較來布尼茲更接近真正之多元唯心論者。乃西方哲學中從所未有,而近於印度佛學中之唯識論,只肯定眾生各有八識,另無在上之神或絕對普遍心之論者。彼之哲學,後繼無人,亦不成一派。故前文論唯心論之派別時,未加以提及。吾人今提及之,亦意在視之為吾人於下章論印度佛學中之唯識論之一過渡。自麥氏以後,西方唯心論,亦幾於音沉響絕矣。 除上述諸唯心論者外,二十世紀在西方哲學中,尚有所謂人格唯心論,及義大利之新唯心論。此二派,亦各有所見。人格唯心論之肯定上帝之全善而否定其全能,肯定人格之獨立,而又謂其有所依賴於人外之自然與上帝,實為一折衷綜合之理論。大體上言之,頗似來布尼茲之哲學之一現代形式之表達。唯人格唯心論者特重道德價值,並不以人格以下之存在事物為有心,亦不以一一人格各為一封閉之系統,則異於來氏。至於義大利之新唯心論,除克羅齊之美學有創見,並其通歷史與哲學為一之論,亦尚可取外,其餘如其對邏輯及實踐哲學之見,實少可取。甄提勒之以「純動」說心,重當下現實之精神活動,立論有瑩淨之處。意哲魯潔諾(G.Ruggiro) 有《近代哲學》(Modern Philosophy)一書,於十九世紀末期之德法之唯心哲學,多加以譏評,而於意之唯心論者外,則盛稱此二氏。唯區區之意,仍以為其規模宏闊,則終不足以與唯心論者之前賢並論。今並亦不擬多及。 西方哲學中之唯心論 參考書目 B.Rand: Modern Philosophers. 此書為近代哲學之選集,其中所選之康德、菲希特、席林、黑格爾之文,皆頗得要,而其所選之菲希特之文,乃取自其A.E.Kroeger 所譯之The Science of Knowledge。而此書已絕版不易得,其所選席林之超越唯心論,則為Rand所自譯,另似無單行本者。 A.C.Ewing:Idealism,A Critical Survey.London Methuen,1936. The Idealist Tradition,The Free Press,llencoe,Illinois,1957. 本書為近代唯心論著作之一選集,唯割裂過甚,其所選者為只見一斑,不可據以測全豹。此書所附唯心論者著作之目錄,可資參考。 G.W.Cunni ngham:The Idealitic Arguments in Recents British and American Philosophy. New York,Century,1933. 本書路近代英美唯心論之三型態之論證。 蔣方震《近世我之自覺史》,此書論近代德國唯心論之發展處,頗簡要。 彭基相譯(Levy-Bruel原著)《法國哲學史》,由此書可知法國之唯心論大旨。 G.Ruggiero:Modern Philosophy,London:Allen & Unwin,1921. G.Royce:The Spirit of Modern Philosophy,New York,Houghtpn Mifflim,1892. Leetures On moderm Idealism,Yale Unversity Press,1923. 前者樊星南譯本,後一書有賀麟節譯一部分,編入《黑格爾學述》中,商務出版。 R.F.A.Hoenle:Idealism as Philosophy, Harc urt Brace.1927. 此書有傳統先譯本,名《唯心哲學》,中華書局出版。 I.Passmore:A Hundred Yesrs of Philosophy ,Gerald Duckworth & Co,1955. 此書第三與第四章,論近百年來之英美之絕對唯心論者及人格唯心論者、本體論的唯心論者,所討論之問題頗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