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十一章 一多問題與來布尼茲之多元論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一多之問題與中國哲學中一多相融論及心身交用論 吾人在以上所論之形上學,大皆最後歸向於一元論之形上學。斯賓諾薩之泛神論,尤為一元論之思想之一極致,而將一切個體之差別,各種實體性質之差別,銷歸為一無限之大自然之實體中者。由哲學之重在求通貫統會之原理,一元論亦恆為哲學之最終傾向,此吾人上面亦曾說過。故黑格爾嘗謂:斯氏之哲學,為學哲學者必經之門。然世間萬物之互相差別而為多,並各各成為一唯一無二之個體,更為吾人之常識所同肯定之事實。此多之為多,一個體之成其為一個體之理,亦復可為一普遍之理。若吾人在哲學上,主張宇宙之根原只為一唯一之實體,如太一或唯一之超神,或唯一之遍在之神,或只重種種普遍之形式理念,或只重實體之普遍的性質,如廣延性、思維性等;則吾人將如何說明此種多之事實,與諸個體之存在?吾人如何以概念規定個體之成為個體之理?吾人可否說,個體為唯一之最後實在,而多之為多,乃本身不可說明者,而唯有「一」為待說明者,如當今西哲懷特海之說?吾人可否說,一與多皆同為法爾如是,不可再加以致詰,如佛家之說?吾人又可否說,凡多皆為虛幻,如依里亞派及印度吠檀多派之商羯羅之說?然人之哲學思維,恆不甘安於任何不可說明者。人於不可致詰者,亦必先試加以致詰。縱然「多」為虛幻,仍有此虛幻如何來之問題?於是此「多」之為「多」,在西方和印度哲學中,皆引出種種問題。唯在中國哲學中,則對於此「多」之問題,較不嚴重。其理由,亦可一先言之。 中國哲學中對於「多」之問題,所以不感嚴重,乃由中國哲學中無純粹之一元論。中國哲學中如老子言「道生一」,《易傳》及漢儒以太極、元、與元氣為一,宋儒喜言一本,此「一」殆皆未離陰陽之「二」之對偶性而言,亦恆不離萬物萬殊之多而言。而中國思想主流之儒家思想之善言一者,亦幾從無持一以與二與多相抗而論,更不如莊子所訶之「勞神明為一」,以經營一元論之哲學系統。而此即是從根銷化由一多對立所生之一切問題。 所謂中國之儒家思想之不離二與多以言一,即不在諸個體之事物之外說一;而常只於事物之相互間之作用、功能、德性之感應通貫處說一,或自事物之兼具似相反而又相成之二不同作用、功能、德性、或原理處說一。由是而儒家思想,即自始無意銷融個體之多,於一太一或一自然之中,以執一而廢百。換言之,即個體之存在,乃為吾人所直下肯定者。然從任何個體之可與他個體互相感通處看,則任何個體,並無一封閉之門戶。而所謂一個體人物之形骸或形相——即西哲所謂物之廣延性——在中國儒家思想中,亦自始不視之為劃分各種物體與身體之疆界;人心之思維性,亦非標別人心之根本的性質者。至於人之思維之內容中,一一特定的觀念概念,亦無足以當人之心之規定者 [40] 。由此而吾人之身體與外物之形相之別,不足造成此身體與外物之相限隔,吾人之有其一一特定之觀念概念,亦不足造成其與此身及外物之相限隔;而斯氏之通萬物之廣延性與思維性為一,以明天地與我一體之論,在中國之儒家思想看來,即皆可為不必需。茲試略論中國之儒家思想之此一面如下: 如依中國之儒家思想,以論物與物之發生感通之關係,則我們與其說其為廣延性之相延接,不如說為其廣延性之互相延納、以互相攝入而歸於超化。如當吾人見水流入草木之根時,則水之廣延性,即遇草木之根而沒。吾人此時明只見草木之廣延性,而不見水之廣延性。又當草木化為土壤時,則吾人只見土壤之廣延性,而不見草木之廣延性。則各物之依其功能作用,而互相感通變化之歷程,亦即各物之廣延性之互相延納、互相攝入而歸於超化之歷程。而此萬物之互相感通變化之歷程,即不得只說為合以成一一具無限形體之世界,而只當說為合以成為「無數之形體由有形而互相延納攝入其形相,超化其形相,以成無形,由無形而再流出有形之世界」。此在中國名之為一大化流行,以氣化為本,而不以形相為本之自然世界觀之深義 [41] 。 將上述世界觀,應用至吾人之自身,以看吾人以耳目身軀認識外物之事,即亦非只以吾人之耳目身軀之廣延,與外物之廣延互相延接之事;而為所謂外物之形相,亦如為吾人之身軀耳目所延納攝入,以入於無形之心;而吾人之身軀耳目,亦不復為與外物相對之存在,而若無形體之可言者。今試詳其義於下。 何以吾人認識所謂外物時,吾人之身軀耳目,可化為若無形體之可言者?即吾人在認識所謂外物如山河大地時,吾人可視此身軀耳目,亦只為一能與外物如山河大地相感通之一功能、或一作用。如此,則吾之耳無他,即全幅只是一能聽之能。目無他,即全幅只是一能視之能。身軀無他,即全幅只是一能感觸神應之能。於是當吾之此心,用此耳目,此身軀,以與世間之山河大地相接而認識之時,此耳目此身軀,即通體只是此感通之能,而合以承托呈顯此山河大地,而延納攝入其形相,以入於吾人之心者。故吾人此時之一心注目于山河大地之形相,又明可「忘」此耳目身軀之形體之存在。對此「忘」言,吾人之耳目身軀亦復無形體之可言。此即陽明先生之所以言「目無體,以天地萬物之色為體。耳無體,以天地萬物之聲為體。」而耳目身軀之形體,既唯在其被心所用,被忘,以成無形體之可言者時,乃顯其感通之能;則此感通之能,可謂為吾人有形體之耳目身軀之能,亦可只謂為能用此耳目身軀之心之感通之能。而此心之感通之能亦無他,即善用此身軀,善用此耳目,使此身軀耳目,通體成為一承托呈顯山河大地,而延納攝入其形相之感通之能而已。 依此上吾人所加以說明,而視為中國先哲大體上所共許之心身關係論,則人之認識世界之感通曆程,亦可稱為一陰一陽、互相回應之歷程。吾人之心身在此,則山河大地之接於我者,皆可謂向我而來,為我之所延納、攝入,以入於陰。然我心之用此身軀耳目,使之竭其功能,以承托呈顯此山河大地,則又如我之向山河大地而往,以此心之光明使此山河大地,昭昭朗朗,而存於陽。然實則此二者,則為俱時而起之一事。故宋儒有心為太極之說。 依此種心身之理論,吾人亦可說,若無吾人之身軀耳目,則吾人亦無心對山河大地之認識。然吾人卻不能說,此身軀耳目之性,為物質性的,或非心的。因此身軀耳目,即吾人用以成就此山河大地之認識,而亦成就此能認識山河大地之心者。則此身軀耳目,亦即以成就此心之認識,為其功能作用,為其性。於此,吾人即決不能說:吾人認識山河大地時,吾心乃在吾形軀之腦中之一部位,反映山河大地,而認識之,如笛卡爾之說;亦不能說此時吾人所認識之世界之內容,乃係託附屬於神經之細胞纖維之中,如唯物論者之說。實則當山河大地之聲光入吾耳目時,吾之耳目即一面呈其功能,一面即變化耗竭其物質。而當其由耳目而入於腦時,腦亦一面呈其功能,而亦變化耗竭其物質。唯以此耳目與腦之變化其物質,以呈其功能,而後心之認識成 [42] 。心之此認識,自是認識彼山河大地,而非認識此耳目腦髓。心之認識之依於耳目腦髓者,乃依於耳目腦髓之質之「化」,而非依於其質之「存」。則此心之認識之存與此質之化,正是互為陰陽。質化而後認識生,而所生之認識,則為昭朗彼山河大地之認識,如日光之昭朗山河大地;而非在一腦中幽陰之角落,以反映山河大地之虛影之認識,如月之反映日光以為光之類也。知此,則吾人自更不可如唯物論者之視此認識之能,如同神經細胞纖維上之螢火,以照察由瞳仁耳鼓而入之電流與聲波為事者。是皆住於腦髓之地獄之哲學家之談,又何足以言此身軀耳目與此心之大用乎。 至於此種理論之進於斯賓諾薩之說者,則在其不將吾人身軀之廣延性,與外物之廣延性相延接而說;亦即不將吾人之身軀之廣延性,併入整個自然之廣延中而視其為一片。同時亦即不將吾人之心之思維性,併入整個自然中之無限之思維性中,而視之為其一部。由此而我之此身軀與此心,即有其獨立性,以卓然自立,而足與其所接之他物不相亂,而自為一與他物相感應之一中心。當吾之耳目,未與物相接時,物之形相,不呈於我之前,對我為無形。我之耳目,未嘗自見其為耳目,則我之耳目亦不呈於我之前,對我亦為無形。而吾人之心未用,則其中亦初無特定化之觀念、概念。此時吾人之心身,只是渾渾穆穆,沖沖虛虛,又昭昭靈靈,清明在躬,渾然太極呈現,並無此疆彼界。此即陽明所謂「無聲無臭獨知時,此是乾坤萬有基」,與《易傳》及宋明儒所常言「寂然不動」,而又能「感而遂通」之境界。而當其實有所感時,則如天地初開,混沌初破,此心身之光明,即又自為樞極,以周運於所接之萬物,而初無所定在,以一一加以虛涵覆照,以自成一世界,一天地。而此心身之光明,充極其量,又天地萬物皆莫能外。斯乃既不壞此個體之心身與個體之人格,而又能達於天地之大全,以遙與天心神明相接。是則中國先儒言心身與天地萬物之關係之深義,而進於斯氏之說者也。 第二節 一物一太極義及道家之言一 至於將上來之說推而廣之,以論一切其他存在之個體事物,則自每一個體事物自身,皆為一與萬物感通之中心言,亦即皆自為一太極。此即朱子所謂「一物一太極」之深義。一物既自為一感通之中心,而自其感通之處言,則每一感通,又皆與他物有所一,而連此物與所感通者為一。故此中之每一感通,亦同有一施一受,陰陽應合,而成之一太極。在此一施一受,陰陽應合之際,又陰入於陽,陽入於陰。亦即此物之功能澈入彼物,彼物之功能還澈入此物,新物即由是而化生。此為吾人所屢論及。此事之最具體者,即為牝牡雌雄男女,由相交合而生子女。此交合即一「連多為一」之事。子女又與其他子女相配合,而生後代之子女,則為進一步之「連多為一」。而此子女之代代相續,即同於連重重之陰陽,以成繼長增高之太極,亦即同於一陰陽太極之理,繼續流行於萬物之「相與感通,以化生新物」之歷程中。依此理以觀天地之化,則元始之天地,固亦未嘗不可只有一太極元氣,而無萬物之分化;而萬物之分化,亦未嘗不可說為一由「一分二,二分四,四分十六……」以次第展開之一歷程,如邵康節之所說。然此,由一而分散展開者,亦同時相與感通,而再互相凝合,以成一昭顯原始之太極元氣於已分者之中之歷程。故太極元氣,可說在天地萬物未分之前已在,復繼續流行於天地萬物已分之中,以使分者歸於再合。此之謂「太極成,乾坤行;乾坤行,太極大成」 [43] 。而此即中國先哲大體上共許之通一元二元及多元之論者也。 至於在中國哲學中,固亦有較不重個體之觀念,並欲超陰陽及一切相對者以言「一」者之一派。此即如莊子老子等道家之思想。依此派之思想,言陰陽之相對,皆落入第二義。故於萬物之芸芸,萬象之畢羅,皆不足以歸心,而必求「得其所一而同焉」。故老子謂「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萬物得一以生。」莊子謂「神何由而降?明何由出?皆原於一。」是皆重知萬物之所一。而此派之思想之言一,亦正有同於西方之新柏拉圖派、神秘主義、泛神論,及斯賓諾薩之說之處。然在中國之此派思想中,仍無嚴重之一多問題,亦不重多之說明者;則由中國老子莊子之思想之最高義,乃由「一」而超「一」。老子以道為先於一而生一者,莊子之思想則尤重忘「一」之為一。 《莊子》齊物論篇曰:「天地與我並生,萬物與我為一。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自此以往,巧曆不能得……」 此段之意,即謂真能以萬物與我為一者,則無「一」可說。此其本旨,與新柏拉圖派之以太一之名,及西方中古神學之以上帝之一之名,只消極表示不可分之義,亦有相通。即皆為以最高之得道之境界,或太一與神之一之本身,為不能正面的加以解說者。然在西方傳統哲學,仍始終特有愛於「一」之一名,而斤斤於以一之非多,一神之非多神為言。此即終不免於執一。於是在西方思想中,如何求對於「多」與「二」,有一說明,即可成一極複雜之問題。然在莊子,則言一而不執一,其言一,亦不得已而言。並知人之言「一」,則「言」與「一」為相對而成二,故莊子未嘗將「一」視為一對象,以造成一元論之哲學。而依莊子之說,亦正不當有此一元論之哲學。因人愈言「一」,則「言」與「一」愈相對,以成二、成三。而莊子之言一,遂恆只寄之於夢為蝴蝶,與物相忘相化之寓言,或荒唐之言,與無端崖之辭。而其言一,亦不復為與多相反之一,而恆由人之游於萬化處言一。由此而「一」,即不特不與多對,而只與執多而不化者相對,亦與「勞神明為一」而執「不化之一」者相對。而莊子之言一,遂初不與萬物之多相礙,而多之如何由一而說明,亦即不為莊子與後之為道家之學者之問題。 第三節 來布尼茲以前西方哲學中對於多之說明之諸說 然在西方之一元論者,則大皆莊子所謂「勞神明」,以造成一而不化之一者。由此而如何說明多與個體,則成為西方哲學之傳統上之一大問題。 由西方哲學史,以看西方哲學家對「多」之說明,最早者為依里亞派之說。依吾人於本部第四章所論,此派乃只以太一為真實,而直斥多與動為幻象者。對此幻象之如何生,此派固無說明;然謂其為一幻象,亦是一種說明。 繼依里亞學派之希臘哲學中對多之說明者,為唯物論之多元論者,原子論者,如德謨克利塔等對原子之多之說明。此即以空間之存在,為物質原子之有多之根據。若吾人設定宇宙間無空間,則一切物質合為一。然物質間有空間,則物質間有間隙,而物質之原子,即不能不為多。 再進一步之希臘哲學對多之說明,是為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一類之物之所以有多個之說明。吾人可說一類之物,如其形式為全同,則盡可只有一個,而無多個。如吾人依一定之半徑,以畫一圓,則此圓盡可只有一個。然吾人何以又可畫出多個同一之圓,或何以稱多個圓為多個,而不就其形式之同一,而說其為一圓?則此唯因在不同空間中,有不同之物質質料如墨粉等,故吾人可畫出多個同一之圓。此「多」乃原於物質質料之有不同。依此理,而吾人可說,一切同類而形式相同之諸個體物,其所以不同,遂皆唯在其物質質料之不同。若舍此物質質料而言,則一切同類之物自其形式之同上言,亦盡可稱之為一而非多。故有物質質料,即一切同類之物之所以多之根據。 然物何以又有各類?世界何以不只有一類之物?則在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皆直接歸之於理念及形式之多。然造物者何以必依不同之理念形式,以造各種形形色色之物,而不只造一類物。則在柏拉圖有一神話式之解答,即宇宙之造物主,所以必造出各色各類之存在事物,此根本上,乃由此造物主之至善,而不嫉妒不同存在事物之產生,故任使不同之存在事物之產生。此是以世間不同事物之產生之根原,在造物主之至善之說 [44] 。 此種柏拉圖之說之進一步的發展,即為新柏拉圖派之太一流出各級之存在之說。此太一流出萬物之歷程,即無異柏拉圖之造物主之洋溢其善德,而成由一以化生多之歷程。而「一」之所以必流出以成世界萬物之為多,則兼由於虛無性之存在,以使此「一」分化。此如吾人之本部第七章所已論。 西方中古之基督教之哲學,由肯定上帝之創造萬物說,而與柏拉圖新柏拉圖派之思想異。然其謂世界之有各級不同之存在,初由於「至善與完全之上帝之欲在各方面中,各程度下,表現其完全與至善於所造物之中」之根本觀念,正由柏拉圖新柏拉圖派而來。而自然中之受造之物與超自然之上帝之發生距離,則由於其缺乏上帝之完全;亦如柏拉圖之以原始物質之不能接受理念,新柏拉圖派之以「虛無」,為世間諸物與理念世界造物主及太一發生距離之根原 [45] 。 在此西方中古之哲學中,洛夫舉所謂「存在之大鏈索」 [46] ,可謂正式具體的形成。此即一「由上帝經重重之天使至人,由人以下之動植物及無生物之重重等級所構成」之大鏈索。 中古哲學中對個體問題之一較有系統之理論,為聖多瑪與鄧士各塔之理論。依聖多瑪之理論,一切精神的存在之個體之差異,皆由其形式之內容或本質之不同而形成。如二天使、二人之個體之差異,必由其靈魂之本質,亦即其心靈之形式內容,有若干差別之處。然物質的存在,則盡可其形式內容或本質全相同,如一沙與另一沙。而其差異,遂可唯在其物質材料之不同與空間上之地位之異 [47] 。唯鄧士各塔,則以一切個體物皆有其本質或形式內容之不同,方成不同之個體,因而每一個體皆與其他個體有不同之性質。彼之思想亦為中世思想中最重「個體」者 [48] 。 此上所說為西方哲學中由希臘至中古對多與個體之說明之一簡史。而此大皆為以「一」為本,而求對於多與個體,有一說明者。 第四節 來布尼茲之多元論——物質觀,知覺觀與一單子一世界之理論 在中古哲學中之末期,除鄧士各塔外,其他之唯名論者如威廉阿坎(William of Occam)等,皆為明顯之重個體者。唯名論者之重個體,乃重在直指種種經驗中之個體事物,而視為吾人之經驗之所對,故初不重在個體之所以存在之說明。故對於個體之所以為個體,當如何加以規定,以構成吾人對個體之概念,即非此派思想之所重。承此唯名論而來之近代英國之經驗主義之傳統哲學家,如洛克、巴克來、休謨等,亦不重此問題之討論。在西方近代哲學家,首把握此個體當如何加以規定說明之問題,而又上承中古哲學之傳統,以求對個體之概念,有清楚的了解者,即不能不推來布尼茲為首。而西方哲學中之多元論之理論,亦至來氏乃係統地形成。來氏之多元論,亦包涵斯賓諾薩之一元論中之一部分之真理。在斯氏,有每一存在皆通過大自然而存在之思想。此是通過全體以思一個體之存在之思想,來氏有每一個體之存在,皆反映整個世界而存在之說。此實亦是一種通過由全體以思一個體之存在之思想。唯斯氏納個體於全體自然中,以歸向一元論。來氏則使世界反映於個體中,以歸向多元論。而來氏之匠心獨運處,則在其依「不可辨別者之同一」之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Identity of Indiscerniables)及一個體事物之存在,皆有其充足理由而包涵無限數之賓辭之理論,以建立多元論。下文即對其說,略加介紹,以見此多元論之規模。 方才所謂「不可辨別者之同一」之原則之意義,乃謂必二物之一切屬性全同,而不可辨別者,乃為同一。而實際上則一切之存在事物,實無二個體之性質為完全相同,而不可加以辨別者。故此原則之正面意義,唯是謂無二個體之性質為完全相同。依來氏說,唯單子為個體,故此原則,亦即謂無二單子之性質為完全同一。此原則之立,大體上有經驗之根據。因吾人將任何同類之二物,即如一樹上之二葉,細加觀看,皆可發現其分別。而此原則,在來氏尚有一純理的根據。即他說:如有二個體物,為真完全相同,則上帝無理由,使此物存在於此處,而彼物存在於彼處。而其分別存在於不同之處,即為無充足理由者。故依充足理由之原則,通常所謂不可辨別,而似同一之二物,其性質必有某種之差異而可辨別;唯有此差異,方可以為其分別存在於不同處所之理由。 由一切個體事物必互相差異,以為其存在之充足理由,故以每一個體事物為對象,而視為一主辭時,即須賴無限數之賓辭,乃能標別其與其他個體事物之性質之差別。欲明此義,我們宜先了解,一事物之性質或「是什麼」中,亦包涵一事物之是「與其他事物有某關係者」。如甲是乙之兄,此甲是乙之兄即甲之一性質。而就一事物與其他事物關係而論,只是一事物與其他事物,在空間中之關係,即一無限數。如一事物距A之空間距離為a,距B之空間距離為b,距C之空間距離為c……世間之無限物,此物皆與之可說各有一空間距離。而吾人在說此物是什麼時,即須將其「是與此無限物有無限之空間關係」者,皆包涵在內。此即已須賴無限之賓辭,而在此無限之賓辭中,包涵其與其他宇宙一切事物之空間關係。 複次,在來布尼茲對於物質,復另有一觀念。即彼不以物質之根本性質是廣延性。因具廣延性者,是可分的,既是可分,我們即不能說其是實體。唯最後不可分者,方可說是實體。然一廣延性之物,如果分而又分,最後不可分者,只能是一無廣延之一點。由此而真正之物質的實體,在空間上之地位,只能相當於一點。 然此物質實體之根本性質,畢竟是什麼?此可從二方面看。從外面看來,則物質之根本性質,只能說是力。如我們在常識中,所以覺到此桌椅等是物質,我們只是因覺其有一抵拒力。而物之所以能運動,皆由於其力。故我們如將一物之抵拒力等全部抽去,而只有一廣延之形相,如幻覺中之空花,我們即不能視之為物。可見物之所以為物,其根本性質,乃在其力,而不在其廣延性。 至於從內部方面看,則來布尼茲之思想,是以一切存在的實體,皆反映世界其他一切存在的實體者。如我們自己之心,即是一最明顯的例。我們的心之認識世界,依來氏說,即我們的心之反映世界,以成此一心之世界。不同人的心,即各反映世界,以成各人之心之世界。這個說法,明亦有一真理。即如我們五人在一房中,此五人之心,明是各有其對房中什物之表象或觀念。此什物雖是公的,然各人心中之什物之表象觀念,則是私的。由此而我們可說,每人之心,各反映一世界。 但是我們如何可說,我們之心反映世界之全體?此似極難成立。因我們之知覺,能認識或能反映之事物之範圍,明極有限。但是來氏以為人對世界之知覺,有各種不同之清明之程度。我們有許多知覺,雖不清楚,仍然存在。如我們在海邊聞潮水聲音,此潮水聲音,乃一點一點極小之泡沫之聲音所合成。然此極小之泡沫聲音,如分開來,我們卻聽不見。必積至若干泡沫之聲音,我乃自覺有所聞。但我們卻不能說,我們對一一小泡沫之聲,初全無所聞。因初若全無所聞,則無論積多少,我們都不能有所聞。故知我們除清明的自覺的知覺之外,尚有不清明的或晦暗的不自覺的知覺。而只要其他存在的事物之作用,能達到我這裡,即皆在我之此不自覺的知覺之範圍中。而一切存在的事物之力,依物理學上所說,乃直接間接可貫徹於其他一切事物者。由此而我雖在此時此地,整個已成的世界之存在事物之力,即皆可達到我這裡,而在我之不自覺的知覺範圍中。由此而可說,我之能知覺之心,反映世界之全體,而一切無自覺的心之存在的實體,如動物、植物、礦物,亦即同樣可對世界有種種不同清明或晦暗程度之知覺,而亦皆能反映一世界者。於是「一實體之概念中,所以包涵無限的賓辭,此賓辭中所以能包涵與此實體發生關係之一切事物」,亦即與「一實體之能反映世界之全體」,為可互相證成之二理。 來氏之一實體能反映世界之全體,以成其一單獨之世界之義,與其一實體自外看來,在空間之地位,只是一點之義相結合 [49] ,則來氏所謂一實體之內容,即同於從一點或一觀點上,所看出的世界,所構成之一觀景。然一實體只能有一世界觀景。此世界之觀景,即在此觀點之內部,如一鏡中所照的世界,在鏡之內部。此種能反映世界而包含之之實體,在來氏稱之為一單子(Monad)。 依來氏之哲學,一切實體皆是一單子。單子在外看來,只是一點。無數的點之密接,而相連續處,即有無數的單子。我們通常所謂一可分之物,實為無數的單子之集合。然無數的單子,有高下不同之層級,其愈能清明的反映世界者愈高。如有理性之人心之單子,即較只有感覺知覺之動物之單子為高。有感覺知覺之動物之單子,又較只能感光而反應之之植物之單子為高。植物之單子,又只較能感外物之力量,而作機械的運動的無生物之單子為高。在人以上,又有更具完全之理性之天使之單子;而具最完全之理性之單子,則為上帝。由是而此高下各單子,亦合以形成一連續之秩序。 依此說,以看我們通常所謂為一實體之人,其所以為一實體,便只能就其心靈之單子上說。我所知之世界,皆在我之心靈中。此心靈乃不可分之統一體,由此而我能說我。但在此心靈之本身外,我還有所謂物質的身體。此物質的身體之本身,實乃無數的其他層次高下不同之單子所集合而成,而為我們之心靈之單子之所統率者。我們通常所謂死亡,只是此諸單子之離散。然卻並非表示任一單子之毀滅。而自單子之不可分處說,除上帝,乃無能毀滅之者。故我們之心靈之單子,在離開其現在統率之身體中之其他單子後,仍可照常存在。 照來氏之此理論,每一單子是自成一世界。如我與他人之心,各自成一世界。就其各自成一世界處說,則各為一封閉的系統,而彼此不能相通。故我們無論如何去設想他人之心,我們仍不能進入他人之心。我們所能設想者之全部,只是我對他人之心之所反映。此所反映者,仍在我之心內。而我們無論如何去了解世界萬物,我們仍同樣只能做到在我心中反映世界萬物為止。我之心靈,永不能跑到其自身之外去。而其所反映者,亦即永只是其原可能反映的,而把其可能反映的實際加以呈現而已。各人之心靈,以及一切單子之實體之彼此互相反映,所合成之世界,亦是彼此互不相通的。然而其中,卻可有一和諧。如他人心中有一觀念,由其口說出時,則我心中亦即有一觀念,與之相對應配合,而有一和諧。此即如許多鏡子在此互照,雖每一鏡子,自成一世界,然各鏡子中之世界,都可彼此對應配合,而有一和諧。然而此和諧本身,卻不在任一單子之實體中,亦非任一單子之實體所能為。如裝置各鏡子,使其中之世界能配合對應者,非任一鏡子之所能為。然吾人又必須設定一裝置鏡子者,乃能說明其配合對應。由此而吾人如欲說明各單子之實體之內部之世界,所以有和諧,必須視此和諧為預定。而形成此預定的和諧(Pre-established Harmony)者,則為創造此一切實體之存在之上帝。 第五節 來氏之上帝理論——實體存在之充足理由及可能的世界之選擇 然吾人如何知上帝之存在?此在來氏,乃主要據其充足理由律。即一切實體之存在,皆應有其所以存在之充足理由。因若無充足理由,則彼當可不存在。今既存在,則必有其存在之充足理由。而依來氏之一實體反映全世界之說,欲證明一實體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必為上帝,更有一方便之處。譬如吾人慾問我之心靈之存在之充足理由為何?如依一般人之說,則我之父母,即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至依唯物論而謂我只有一純粹之物質的身體,更可說其全由父母之物質的身體來。然如說我有心靈,我之心靈之所以為我之心靈,在其能反映萬物,而自成一世界;則我之父母,即不能成為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因我之父母之心靈之世界,非我之心靈之世界,我之心靈之世界,與父及母之各各心靈之世界,乃相異而並存者。而我們於任一實體,如皆視為各具一世界者看,則任何實體,皆同不能成為其他實體之存在之充足理由。然一切實體之存在,必須有一充足理由。否則我們不能說明其何以必存在,而不「不存在」。而此充足理由,即必須為在一切世間之實體之上,而足以為此一切存在之根原之一實體,此即上帝。 上帝為世間一切實體之根原,而世間之每一實體,又皆為自一觀點反映世界者。上帝既能為此一切實體之根原,則上帝應為能自無限之觀點,反映世界者。彼亦應為能自無限的觀點,以分別創造,「表現任一觀點」之實體,並加以組合,以成無數之可能世界者。而此現存的世界,初即不過上帝心中之可能的世界之一,而由上帝加以實際的造出者而已。 然上帝心中,既有無數之可能的世界,則何以彼只造出此一實際的世界,而不造出其他世界?此充足理由又為何?依來氏說:此乃由於上帝在各種可能的世界中,依善之目標,而加以選擇之結果。何以要選擇?依來氏說,此乃原於各種可能者,其中恆有相衝突之情形。所謂衝突,即此可能如實現而存在,則另一可能者,即不能實現而存在之謂。如人生有從事各種事業之可能,然為農則不能兼為商。即見此二可能為相衝突。然世間之若干種可能,又可為「同時可能」(Com-possibility),不相衝突而和諧或一可能實現,即可兼使其他可能,皆得實現者。而吾人之所謂善,即求各種可能者之最大最多的實現,或最大的和諧之謂。故一能使其他可能有最大最多之實現之可能,即為最善之可能。如吾人可在山之東遊覽,以觀山東之風景;亦可在山之西遊覽,以觀山西之風景。然吾人登山之頂,則可兼眺四方,而可使二種可能,二種目標,皆達到。由此而吾人於此說登山頂乃一最善者。上帝之意志,吾人可說其為善之標準所領導者。故上帝之造世界,必選一可能之世界,而其中所實現之可能,最大、最多者,而創造之。由此而上帝即不需創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如創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則其所實現之可能,皆為較少者,亦即違上帝之善的意志者。由此而上帝心中之可能世界雖無數,而依其善之意志,以實際造出之世界,遂唯有一。此一即吾人現在所居之世界。由此而吾人現在所居之世界,亦即唯一實際存在之世界,亦一能實現最多之可能而最善之世界。 此上所述,為來氏之形上學之一簡單之規模。此形上學乃在西方哲學之多元論中,實體之數最多,(如一空間點即可有一單子,一人為以一單子統率無數單子所成等,)而又能以實體之相反映而相涵,以說明單子內部之構造,及如何合以組成有一和諧之世界者。在此系統中,以物質之實體,亦為能反映世界,則物即實無異於心。而整個宇宙,即如成一透明之水晶 [50] 。其以一切存在之實體之內容,只包涵對世界之反映,亦即同於只包涵世界之種種形式與關係,而另無其他。而由希臘中古以來之所謂非形式之物質之觀念,即全部化除。而所謂物質性之實體與精神性之實體之差別,便唯是其反映世界之清明與晦暗之別。而宇宙間如有所謂物質性,亦即此反映之不免於晦暗之無明而已。此即無異於化一實體之物質性,為一實體之認識上之缺憾。而其肯定上帝之有各種可能,足供選擇,以上帝之選擇,乃以至善為標準;此即將神智之所及(各可能的世界)與神意之所為創(造最好的世界)二者加以分別。在中古哲學中聖多瑪一派,以神意為至善,然神意必合於神智之所及,另無任意之神智。鄧士各塔一派,以神意有絕對自由,而凡神意之所欲即為善,神意又不受其他之標準所衡定。來氏之說,則將神智與神意分開,神意遂不受神智所決定,而有在神智外之選擇的自由。而此選擇,又以善為標準,遂又不似鄧士各塔之以神意自身即善,不受任何善之標準規定之說。此實為一綜合此二說之一新神學,而遙契於柏拉圖之造物主之巡視觀念世界,依至善以定世界之計劃之哲學者。而其哲學之可導致種種之問題,正表示為一極大之綜合,而為學者所宜知。至於後之帶多元論色彩者,如赫巴脫(J.F.Herbart)洛慈(R.H.Lotze)之哲學,以及二十世紀之懷特海(A.N.Whitehead)之哲學,皆可謂在基本上與來氏之哲學為一型者。 一多問題與來布尼茲之多元論 參考書目 劉咸炘《內書》《推十叢書》,四川成都出版。 此書論中國哲學中一元多元等之種種問題,皆透闢圓融,以泯除一切一多對立之論。 Smith and Greng:From Descartes to Kant,Chapter Ⅵ.Leibniz. B.Russell:Human Knowledge,its Scope and its Limits,ch.8. W.Carr:Leibniz. 羅素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Philosophy of Leibniz,Chapters Ⅲ,Ⅳ,Ⅴ,Ⅶ,Ⅺ,Ⅻ and . W.James:Pluralistic Universe,Longmans Green and Co.1909. 此書為絕對唯心論以後代表多元論對一元論之反抗思想。 W.Jame:Pragmatism,ch.Ⅳ,The One and Many. 此文為主要論所謂宇宙為一之各種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