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十六章 知識之確定性與懷疑論
第一節 日常生活中之真知識與意見之難於分別
我們在日常生活與學術研究中,皆恆自信自己之意見即為真知識。然有時我們亦懷疑到,所謂我們之真知識,不過我個人之意見,或不過我所在之人群與整個人類之主觀之意見。我們如何確知,我們之知識是真知識,而非只是意見?此與確知我們之意見只是意見,而非真知識,同樣是不易的。此問題中包涵:何謂真知識,或真理之意義與真理之標準之問題,對已有之真知識,吾人如何能自確定其為真知識,在信念上如何可確定不移,我們有何自覺的理由,以為此確信之根據,而別於泛泛之意見等問題?今姑從後一問題說起。
譬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恆自然發出許多信念,其為真知識或意見,我們恆未暇加以分別。亦不知我們之信念之是否真為確信,其不能不信之理由何在。如我們恆不自覺的相信人所報告於我之消息,而其涉及於我個人之利害毀譽及所特別愛惡之人物等者,尤易使我輕信。我們亦恆相信二人以上所同說之話,故三人可成市虎。三人對曾參之母說曾參殺人,可使曾參之母斷機而起,意曾參之果然殺人。我們信報紙之所記載,與書上之所說,及一切我與人所共佩敬之權威人物之所說。這些即可構成我們之知識之大部分(如歷史地理之知識,更多是由傳聞與書籍而知),亦構成我們自己個人對人、對事物、對世界之意見之大部分。而其所以為我們所信之理由,我們常並不確知。這些意見,亦常可以我們所接觸的他人之不同,所在人群之不同,所聞之他人之言語與所讀之書不同,而即亦可不知不覺間,逐漸全然改變者。其中之很少真知識,亦由此可見。
但在另一方面,則我個人對人、對事物、對世界,亦恆有許多隨意發出之意見。而對人之好壞善惡之意見,尤最易與我個人之利害、興趣、私人之感情等相夾雜,恆最無定準。故人莫知其子之惡,莫知其仇之賢。吾人之預測一事物之未來或客觀社會與世界之前途,亦常以吾人所希望者為事實。如在亂世,人恆以其所欲往之地,或無法離去之地區為安全,以星相家所言吾人未來將有之福祿為可信;至其所言之災禍,則恆不願信,而或視為荒謬。此外,吾人恆憑一最近所見某人物之表情等,為代表其他人物之常性。如以昨日見某人之曾發脾氣,謂某人善怒,而忘其過去之種種忍耐之事跡。或以偶然所遇之一二事,概括一般之情形。如以偶見一二英國人狡詐,遂斷定一切英國人皆狡詐。又我們亦恆以特殊之奇異事或大事,與我們之一特殊遭遇相連結,而謂其間有因果關聯。如方接媳婦而家門頓衰,方見天有奇象而人間刀兵頓起,便以二者有因果關聯。是見吾人在日常生活中之意見,常順吾人之情感欲望與自然之聯想,及輕率之推理而發,並不必自覺其確定之理由者。吾人一加反省,亦可自知其並無確定之理由者。
我們在能知其自己之意見之未必是後,恆求之於他人之意見,如大多數人所說與社會權威人士之所說。當發見大多數人所言之衝突,或社會權威人士所言之衝突時,則求之於專門之學者專家之言。當我們又發見學者專家所言之衝突時,則或自己去親加研究。至當自己親加研究之結果,與學者專家或大多數人所言衝突時,則與之討論辯論,以求歸於一是。然當此討論辯論仍無結果時,則人又將何為?人於此,則只有反而求其所信所以為必是,其確乎不可拔之理由何在,而望有以自堅其獨信者,以再求人之共信。然人之所以自堅其獨信者,將於何求之?則仍只有求之於人之自信為顛撲不破之理論根據。而此根據,除原於人之理性外,亦必須兼原於經驗。
由是而吾人慾求有確信,必須先在吾人之理性與經驗中,求其必不可疑者。且必須先求去確定最簡單最平凡之意見知識中之不可疑者。而此則最後必逼至種種哲學問題。
第二節 吾人對經驗世界之事物及知識可能有之懷疑
如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認為最不可疑者,為吾人過去曾有之經驗,與吾對吾當下的主觀心理之反省自覺。然吾對於吾過去曾有之經驗之記憶,亦常有錯誤。吾可將過去所經驗之事之時間秩序,加以顛倒,或誤記他人所作之事,為吾自己所作之事。吾對吾之主觀心理之反省自覺,據心理學家言,亦常不可靠。如吾人以吾人之惡某人,由於某人之德性不好,而實則可是因在愛情之關係上,吾對某人有一嫉妒。吾以吾之自負,由於吾之學問之好。實則由於吾人少時之受人輕賤,而本於心理之補償作用,故有今日之自負。吾以吾之厭惡象,由於其形狀醜陋,而實則由吾在小孩時曾為象之鼻捲起,而此事今已遺忘,而余怖則化為今之厭惡。凡此等等,今之心理學家,類能言之。
由此而人所認為最不可疑者,遂或以為唯在吾人日常生活中所知之外在客觀事物之存在,過去所經驗過之客觀世界事物之曾存在。但吾人在能知所知關係之問題中,已論吾人所視為客觀存在之世界,並不必真為外在之存在。而吾人所視為屬於外在事物之性質,如酸甜等,皆不必為外物所有。而依主觀觀念論而產生之懷疑論者,即可謂吾人所見之世界,皆全同於吾人夢中之所見。以至懷疑吾所遇之他人,亦如夢中之他人,乃並無心靈,而只是貌似有心靈者。而哲學上亦有唯我論Solipsism以神與世界之其他人物,皆只是我一人心中之虛影,而我則成為唯一之作夢者。而人亦有假定此整個之世界,乃五分鐘以前之所造,唯其造成以後,宛若為經過無數世代者而已。如進化論者恆據地層中之古生物之化石之由世代而成,以證生物之進化論。有宗教家反駁其說,遂謂此地層中之古生物之化石,皆上帝一時所造,不過其造成之後,可使人想其宛若由積世代而成而已。羅素嘗謂今吾人若謂此世界為五分鐘以前所造,而使在五分鐘以後之我看來,若如經無數世代者,亦非邏輯上所不可能之事。此猶如電影乃五分鐘以前所放,夢為吾人昨日所夢,而電影中之古老房屋,夢中之古人,即亦可若為千多年前早已存在者。
吾人即姑不論此對客觀外在世界事物之存在之懷疑,然吾人對客觀事物之知識,明為相對於吾人之主觀者。如吾人前所說在不同角度下,不同媒介物下,不同生理心理情境下,吾人對一物之所感覺者不同。此外,吾人對外物之判斷,更為多不確實,而只依於吾人之推想者。如吾見鏡中人迎面而來,我遂忘其自後至。吾聞鄰室收音機所放出之歌聲,初亦可以鄰室中有人唱歌。而推想之起,速如電光,恆使人不及辨孰為所感覺,孰為所推想。吾人不能保證吾人之判斷一事物有某性質,不包涵推想之成分,則吾人可懷疑吾人對一事物所作之任何判斷 [84] 。而在事實上,除吾人當下所感覺者外,其餘吾人對外在世界之所判斷或所知所信,皆多少依於吾人之推想。如吾人自晨離家出門,而思及門庭宛然,似如在目前,便信其尚在,此即明只依於推想。吾傍晚歸來,居舍大可已被火燒,什物蕩然。是見本諸推想者之皆不必真。而人如因知推想者之不必真,遂去除此一切推想,則可成一哲學上之懷疑論者,於其離家時,即不信其家尚在。至其出外歸來,門庭依舊。此哲學上之懷疑論者,亦無妨謂:「在吾離家時,吾之房屋及其中什物,實已化為烏有而不在。唯吾歸時,乃從新頓現。而吾在離家時,亦實無感覺中之親證,以謂此時房屋及其中什物尚在。至若吾由觀離家之時炭火熊熊,今則唯余灰燼。亦不必足證吾離家時,炭火之尚燃。因此炭火亦可在吾不見之之時即滅,此灰燼乃於吾見之之時所頓見。由此灰燼,遂可使吾可推想在吾離家時,炭火尚燃,而實則炭火亦盡可早已先滅也 [85] 。」至於若他人謂在吾離家時,親見吾之屋與其中什物尚在,則吾亦未嘗不可不信。且亦可依同樣理由,以懷疑此人在吾不見時,亦如房與雜物之皆為不存在者。如吾人循此哲學的懷疑論者以用思,則吾人可進而謂,除我當前所經驗直覺之某特殊事物特殊現象外,一切事物皆只在推想中存在,而實不存在之懷疑論。
若吾人對於吾人之主觀經驗、主觀心理及客觀外物之存在,皆可發生懷疑,則吾人之所不能懷疑者,當唯有純依吾人之理性而成之知識,如數學與邏輯之知識。然人如欲懷疑此類知識,仍非必不可能。即人可懷疑數學邏輯之推演之歷程之有錯誤,人亦可懷疑吾人之肯定數學邏輯之原則之直覺,是否明白而清楚。人亦可懷疑其所用之語言符號,是否前後一貫。人並可由數學邏輯之恆歸至若干詭論,如無限數之詭論等,及吾人不能保證吾人在邏輯數學之推理演算中,詭論之永不發生;以懷疑數學邏輯所依之理性本身,不足達真理,以形成確定不移之知識。人亦可由數學邏輯之知識,不必皆能直接應用,其應用,唯待於世界之為某一種經驗世界(如吾人所經驗之世界,為絕對的變化無常之世界,其變化之迅速,使吾人不能於任一物說是什麼或是何數時,則一切數學邏輯之知識,即皆成不能應用者),則吾人縱對數學邏輯知識能絕對的加以確定,仍無助於吾人對世界之無確定之知識。即吾人對數學邏輯本身之內在的有效性,不能懷疑,對其外在之有效性,仍可懷疑。而果數學邏輯知識,不能應用於某一種經驗世界,而無外在的有效性,則以經驗世界為唯一真實之哲學家,亦可以此類知識為不真,為虛妄之知識。然則人之絕對不可懷疑,而可絕對加以確定之知識,可為人在知識世界所抓住之把柄,以為人繼續求知之顛撲不破之根據者,畢竟為何?吾人又如何由此以建立種種其他知識之確定性?
第三節 懷疑態度之根源與消除以往懷疑之道路
吾人如欲對此問題求得一答案,當知吾人之懷疑態度之所以可無所不運之故何在。此實唯由於吾人心靈,對其所知之任何經驗事物,或理論,或知識,皆可超越之而漫過之。由此心靈之能超越之而漫過之,則吾人即無任何理由,亦可對一切所知者,抱存疑不信之態度。吾人慾求確信吾人所知者之真,遂唯有進而求此所知者之根據,以使此心靈得一止息安頓之所。然吾人如已知一所知者之根據,則吾人之心靈,又可超越此所知之根據,而吾人之懷疑,仍可對之再生。由是而吾人遂必須再進而求其根據之根據。然此不斷追求根據之心靈,如不能發現一根據,足以為其自身之根據者,則此懷疑之根,似即永不能絕。
如吾人進而將吾人本經驗之直覺所知,與本理性以推知者,分別言之,亦可見此懷疑之根之所自生。原一切本經驗之直覺之所知者,皆止於所直覺者之如是如是。然吾人一朝超越此所直覺者之如是如是,以觀此所直覺者,則此所直覺者即成非吾人所直覺。吾人亦若不能保證在未來必有同類之直覺,而吾人之所直覺者,即若成可疑。至吾人以一定之普遍原則為前題,本理性以推知者之為何,非至實際推出時,乃人所不知。而吾人在超越此所知之前提及已推知者,以觀此可能推知者時,則對其所可推知出者,是否皆能應用於經驗,再由經驗之直覺以證實,及其是否皆不與人之其他所知者,發生矛盾,以反證此前提之必真,亦皆初非吾人之所知。於此吾人亦即可對此普遍原則亦發生懷疑。
然吾人如知吾人之一切懷疑,唯是由超越吾人之所知者,而問其是否對吾人所不知者亦必為真,而生懷疑;則一切懷疑,皆不能及於吾人之止於「對吾人之所知者之本身之如是如是」之反省之知。故吾人可懷疑吾人由經驗直覺所知為如是如是者,是否合於外在之客觀存在,是否在將來仍有同類之直覺以證實之,然吾人不能懷疑吾人當初之有如是如是之直覺。吾人可懷疑吾人所經驗過之一事,畢竟為吾人何時之所為,及是否我之所為或他人之所為。然吾人不能懷疑世間之有此事。吾人可懷疑吾人之一切本經驗直覺及一定前提所推斷者之是否為真,然吾人不能懷疑吾人之有如是如是之推斷之事。此乃因吾人如懷疑吾人之有如此如此之推斷,或宇宙間有某一事,或我有某一直覺,則此已設定此所懷疑者之先存在。而吾人之懷疑之,實亦即無異於存想之。則此懷疑,即非懷疑。故一切懷疑,皆只能是對一所推斷者之是否為真,或一直覺、一事之涵義為何,與存於何處之懷疑,而不能是對推斷本身之存在,及吾人所直覺者之有,或經驗之事之有,而生之懷疑。
吾人如由反省以看吾人自己之一切推斷之事,則其所推出之結果,雖可為錯誤或不真,或無客觀實在與之相合者,然此推斷之事,所由構成之內容成分,則分析至最後,其中皆無所謂錯誤與不真,亦可無待於客觀實在與之相合者。
譬如吾人由鏡中人對面走來,而依吾人看一般鏡外人之推理原則,推斷其乃向我們之身體前面而來,此固然是錯的。但吾人此時之看見鏡中人對面走來,則亦是一事實。於是我們即可改而依另一原則,「凡在對面鏡中對面而來者,皆實由後面而來」,以推斷其實自後面走來。亦可根本不作任何的推斷,則我們之見其自對面走來,即無任何之錯誤可說。而其餘一切我們之不自覺的進行之推斷,如我們加以反省,而分開我們推斷所據之經驗的直覺,與所依之原則及推出之結果,亦即無此結果之真與不真之問題。而此所直覺者與原則分開後,則所直覺者在此,而原則可移用於他處,或存而不用,即可去掉一切不真或錯誤之根源。
吾人若將由推斷而生之真與不真之問題撇開,而唯將一切推斷之事之所由構成者,分析開來看;則吾人亦即不能由我們之推斷之可誤,而據此以說,只有我當下所經驗直覺者乃存在,此外皆不存在。因由我們之推斷可誤之本身,亦不能推出一切推斷皆誤。而我們若將一切推斷之事皆放下,則我們固可不說在我現在所經驗直覺者外之事物,皆照常存在。然亦不能說其必不存在;則我們至多只能對我之直接經驗者外,無所說。而此無所說,並不同於說其不存在。
至於我們之所直接經驗或直覺者,是否即同於夢中之虛影,或只為我個人主觀之心所現?或除我以外,是否即無客觀之事物與他心之存在?欲答此問題則須知:謂吾人之日常生活中所見之客觀外物與他人,同於夢中所見,因而皆不離我一人之心,此本身仍是一推斷。而此推斷之是否有效,則待於日常生活所見,是否皆同於夢中所見。然此乃明不能說者。一是吾人明知吾人上床閉眼後乃有夢,然吾人非在夢中,上床閉眼乃成醒。二是吾人可以醒時之所經驗者,解釋夢之所以成,而不能以夢中之所經歷者,解釋醒中之所經歷。三是吾人今夜與昨夜所作之夢中之世界,不相聯續,而在醒時之世界,則今日與昨日乃相聯續者。則由夢中之世界中亦有人物,而推證醒亦如夢,夢中之境為我一人之心所呈現,而推斷醒時所見之人物亦然,則失其所據。至謂吾人所見於他物與他人者,唯是其顯於吾人之感官前之現象與印象,故吾人不能知他物與他人之本身是否真實存在云云,乃假定吾人不能由他物與他人之印象現象,以直覺其存在,或假定吾人之知一物一人之印象現象,與知其存在為不相容而來。然此假定本身,並不存於吾人所有之他人他物之印象現象之本身,而唯由吾先視吾對他人之印象現象,為唯一之存在,而後乃有此結論。然吾如何能說,吾對他人之印象現象,為唯一之存在,此外即更無存在?此仍是依於吾人之一種推斷。由此而吾人真將一切推斷之事放下,則謂我之世界為我一人之變現,或他人他物皆不存在,亦不得而說。
複次,吾人之說吾人所思之世界,可為五分鐘前乃存在,而只宛似以前早已存在之說,仍為一推斷。此乃是假定五分鐘前存在之世界,可全同於現被認為經由無數年代而造成之世界,而作之推斷。然此假定,果何所據?若無所據而成立,則吾人固可說,此經無數年代所成之世界,即為五分鐘前所造之世界;然如此二語為全同,吾人豈不亦可再重說,此為五分鐘前所造之世界,即經由無數年代之所成之世界,而仍回到常識之論?而吾人將本於無所據之假定而作之推斷放下,則吾人亦即不能有世界或為五分鐘前之所造之疑矣。
此上所說者是:人如暫放下一切推斷之事,或放下一切推斷之是否真之問題,而純從其所經驗直覺及推理,所由構成之成分上著眼,則一切懷疑論,亦即同時失其所據。而此即一消除一往之懷疑態度之一道路。
第四節 不可疑的事物
吾人將一切推斷之事,暫時放下,則吾人將暫不由推斷以定何物之存在與不存在;而吾人亦將不據吾人之經驗直覺,以推斷何物之存在與不存在,或推斷只有此經驗直覺之自身存在。由是而吾人即達於一心靈境界,即於一切皆無所將迎,亦無所排拒,皆如其所如,而順受之、觀照之、之心靈境界。而由此心靈境界,我們即可逐漸發現,一切知識所由構成之一些必須條件或成分,其存在乃至少在知識世界中,為人所不能疑,而其本身卻尚非我們通常所謂知識者。
(一)即上所謂經驗之直覺所對。如眼前呈現之青黃碧綠,軟硬滑澀,香臭腥膻,酸甜苦辣,等純粹之感覺與料;及我們之感情之煩憂悲愁,欣喜愉樂,以及我們前文所謂我們所作之具體事,如種種行、坐、視、聽之種種活動。這些東西,我們對其存在於何時、何地、屬於何人,與如何彼此關聯而存在,皆儘是可疑。然若我們不問其存在何地等問題,則其「有」,皆為不可疑。其理由即前文所說:吾人疑之,即必須存想之。吾人既存想之,吾人即不能存想其為非有。又吾人若不論其存在於何地等,亦不依之作任何推斷,則吾人亦不能說,只有在我眼前呈現之經驗直覺所對,乃存在,乃有。呈現於我之過去未來者及呈現於他人者皆無。因吾人如此說,仍本於一推論,而非本於經驗直覺之本身。如依此本身說,只能說凡呈現於經驗直覺者,即呈現於經驗直覺者。然此語初未規定限定所謂呈現者之範圍,與經驗直覺之名所指之範圍。現在呈現者,既可變為過去,亦可重現於未來。過去與未來所呈現者,當其正呈現時,亦皆在現在。又呈現於我今日之經驗直覺者,亦兼可呈現於我明日之經驗直覺,及他人之經驗直覺。反之亦然。故吾人無理由謂,只有呈現於我此現在之經驗直覺之所對乃為有,其餘皆非有。而吾人如必說,只有此呈現於我之此現在者乃有,余皆非有,則此呈現於我之此現在者,瞬即成為過去,而成非有;則我應即視世界為空無所有,而頓時大地平沉,山河粉碎。如吾人以為呈現此一時之現在者,亦為有,則凡呈現於任一人任一時之一現在之經驗直覺者,應皆為有,不得說只呈現於我之此現在之經驗直覺中者,方為有也。
(二)如吾人能肯定經驗直覺所對者之為有,則可進而肯定各種關係、性質等共相之為有。此等共相之有,初乃呈現於吾人理性之直覺者。此即如大小、長短、上下、前後、左右等關係,及方圓曲直之相之本身。此共相亦不限於通常所謂物界之物中有之。精神界中之一切煩憂悲愁之情調,同有一不歡之共相,一切欣喜愉樂之情調,同有一歡快之共相。而此各種情調間,遂或有一互相排斥之關係,或互相引生之關係,此關係亦為一共相。
此類性質關係之共相,如不論其如何關聯,以存在於何時何地,屬於何人,亦為一不可疑之有。因吾人如疑之,仍必先存想之。而存想之即已肯定其有。
(三)諸經驗的直覺所對,及理性的直覺所對之必互有關聯,為不可疑。經驗之直覺所對,恆有共相,而相關聯以存在,如紅橙黃有淺色之共相;青藍紫有深色之共相,諸色同有色之共相。而諸色之呈現於吾人之感官之前,則有左右前後之關係,大小方圓等形相之共相。此諸共相,亦初不能離經驗之直覺,而被發現。如世間無單純之左右關係,方圓形相,可被發現。又共相間彼此亦互有關係,如同異之關係,即遍於一切共相世界中之共相間者。故經驗之直覺所對,與理性之直覺所對,乃必相關聯,以合為一世界者。此可為吾人之所確知。而諸共相間之如何關聯,亦可為吾人之所確知。如紅同於色,方異於圓,即為吾人知一一共相後,所能確知者。
(四)推斷之前提與原則之有為不可疑:吾人之推斷,恆有錯誤;然吾人之推斷,必有其前提與推斷原則。此前提與原則,為可反省出者。而在吾人之推斷錯誤時,此前提與原則,更易呈現於吾人之反省之前。無論吾人之推斷如何錯誤,然吾人之曾用某前提某原則,以資推斷,要為一事實。此前提與原則,曾存於吾人之推斷之活動中,亦為一事實,否則錯誤亦不會有。由是而吾人之推斷中之種種前提與原則之有,為不可疑者。
至於此前提與推斷原則,是否有充足理由為之根據,或是否適合於吾人所欲推斷之對象事物,則是另一問題。
(五)能知之心之存在,亦為確定無疑者。此乃依於:無論我之推斷如何錯誤,我必可知我有錯誤。又無論我如何懷疑,我之推斷所據之前提與原則,是否有充足之理由為根據,及是否適合於對象事物,而使我得真知識;然我之有此懷疑,乃吾之所確知。此即笛卡爾所謂我疑故我在。我疑是否我必在?自亦有人懷疑。因如我指一常住之實體,則我疑不必證此常住實體在。但我疑必有知疑者之在。此知疑者,即能知之心,此心可非一實體而只是一明覺。此能知之心,乃無論吾人得真知識與否,或自覺錯誤與否,或吾人在疑中與否,皆為必在者。否則吾人固不能說我有真知識,亦不能說我有錯誤與懷疑。人在任何種認知狀態下,皆必有此心之存在,為其知有某認知狀態之必須條件。故此心之存在,亦可說為一切認知狀態,得被認知之超越根據;而超越於疑之認知狀態之上,非疑之所及,亦不可疑者。
吾人可說此上五者,即吾人之知識所由構成之條件或成分。此諸條件之本身,一一分別觀之,皆可說不是吾人通常所謂知識。然知識即由之以合成。而此諸條件之有,即知識可能之根據,亦吾人據以構造知識之把柄。吾人對其有,皆可確然無疑者。吾人之知其有,亦即為一吾人所確然無疑之一種知識。此即為一知識論中之對於知識之確定知識。然吾人若欲由此以實際構成種種其他對存在事物之確定知識,則吾人仍不能不處處與疑相俱,且亦必須以疑本身為一認知之條件。理由下詳。
第五節 懷疑與先驗知識之確定性
我們說將上述之知識之諸條件成分結合,以形成種種一般之知識,亦必須兼以懷疑本身為認知之條件。此乃因此種一般知識之確定性,乃由一面懷疑,而一面逐步建立者。此不僅對經驗之知識為然,對所謂先驗的知識亦然。
先驗之知識之所以仍以懷疑為一認知條件,是因先驗知識之形成,乃係於吾人之理性之直覺,對於普遍之共相,原理、原則之認識;並依此原理原則而作之推理,以次第形成者。而吾人之直覺之是否清明,吾人所自覺之原則外,是否夾雜入其他不自覺之原則,以進行推理,皆待於吾人之不斷之反省。故吾人亦可懷疑,吾人所思之方形之是否有角,懷疑吾人之前提,是否足夠達到一結論。如在歐克里得之數學中,吾人通常皆以除其公理與諸定義外,其餘定理,皆由以前之公理定理,即足夠推出。但經希伯特(D.Hilbert)之檢討,則發現若干之定理,並非由其已舉出之公理等,即真能推出者。而其所以能推出,實另假定若干公理或原則 [86] 。至於此外,吾人之推理,常有以不充足理由為充足,不必然之理由為必然,乃人所共知之事。在此處,吾人若不對吾人之推理歷程之進行,是否步步皆妥當,先抱一存疑之心,再加以反省檢討,吾人實不能保證其無誤。此外,吾人認為純由理性之直覺,而直接認知的關於共相關聯之知識,亦可由於吾人之觀念之混淆,或對真正關聯之是否存在,無清明之直覺,而陷於錯誤。如人初以物之向地下落,為一必然之真理,物之概念乃必然關聯於下落之概念者。然實則物之下落,唯是一經驗之事實,而物之概念中,實並非必關聯於向地下落之意義者。故吾人盡可想像,沙之飛,石之走,而吾人今亦皆知:如在真空中,無吸引力處,物亦未嘗不可長住而不動。又如吾人或以動靜為物本身之狀態,而可由物之本身直接認知者。然實則如離其與他物之地位關係之認知,則至少客觀外物之為動為靜,實不得而被認知。故動靜之為物之狀態,乃連於其與他物之地位關係之變與不變來。動靜之共相,乃與物之相互之地位關係之共相,相關聯者。然吾人則盡可因吾人可在一義上,直覺我自身之動靜,與我之周圍之物之地位無關係,及一外物自身之存在與他物之存在,似可無關係;而遂以一物之動靜之相,只與物之自身有關,以為一物之狀態,其被認知,若與其周圍之物之地位關係之被認知無關。而此皆由於吾人對共相之關聯之直覺,未能足夠清明之故。
然如吾人理性之直覺,恆有不夠清明之情形,又吾人推理之進行,亦恆不能處處妥當無誤,而俟於人之不斷反省檢討,則吾人可問:畢竟吾人之反省檢討至何種程度,或直覺之清明至何種程度,乃絕對保證吾人之一無混淆之觀念與錯誤之存在?此問題似不易答,而亦不易求得一外在之標準。但吾人可說,吾人每人自身皆可有一最高之標準。即吾人皆可至少對若干觀念,可自覺其中無混淆之成分。如吾人知白異於黑;對於若干推理,知其前提乃完全足夠達一結論者,如由一物存在,足夠推知其非不存在。而吾人即可以此類之直覺與推理,為吾人一切直覺與推理之最高標準,而求逐漸接近之。至人如問:何以知吾人必有不能懷疑之最單純之直覺,或絕對無誤之最單純之推理?則吾人可以如是答:即如吾人否認吾人之有無誤之直覺與推理,則吾人之懷疑吾人之一般直覺與推理之是否有誤有混淆,亦不可能。因如吾人之一切觀念皆相混淆,則亦無混淆與不混淆者之分別。吾人有此分別,則吾人必有對非混淆之觀念之認識。如一切推理皆誤,則吾人亦不知何謂正當之推理。而吾人之疑吾人之推理之不正當,即吾人實已知何謂正當之推理,而已有正當之推理之證。故吾人今若由人有不正當之推理,有混淆之觀念,遂疑及人之一切推理皆不正當,一切觀念皆混淆,此本身正是一觀念之混淆與不正當之推理。此即混淆「正當推理」與「不正當推理」,混淆「混淆之觀念」與「清楚之觀念」;由「不正當之推理,混淆觀念之存在」,以推論「一切推理皆不正當,一切觀念皆混淆」,之不正當推理。是不知吾人之不能由不正當之推理之存在,以推論正當之推理之不存在;亦不能由混淆之觀念之存在,以推論清楚之觀念之不存在。然吾人卻可由人之知何謂混淆之觀念,以推知人之知何謂清楚之概念;吾人亦可由人之知何謂不正當推理,以推知人之有正當之推理。此即因混淆之必對清楚而為混淆,不正當必對正當而為不正當也。
第六節 懷疑與經驗知識之確定性——辨物類定名之知識之確定性
至於其他之經驗知識之確定性,亦為逐步建立的。唯此中似無絕對確定之最高標準可得,而其程度之增高,唯待於外在之經驗的證據之增多。
所謂經驗知識,皆將一種對存在對象之經驗的直覺所得,與其他共相概念相結合而構成之知識。如吾人謂當前所感覺之一紅色集團為橢圓之橘,此即以橢圓與橘之概念,連於此直覺所得之紅色集團。此知識似最為確定無疑者。然實則此中之絕對無疑者,唯此紅色集團是橢圓形,而其是否為橘,則亦盡有可疑。因此物可能為人造之似橘之玻璃球。而吾人之謂其為橘時,必意涵其有味、可食,並生於樹上等意義。此玻璃球則無味,而不可食。則吾人之謂其為橘之判斷命題,即可非真知識。於是吾人慾證其是否玻璃球,可試取之而食。如其與一般所涵之橘味同,則吾知吾之謂其為玻璃球之推想為假。但吾人之謂其為橘,是否即為全真?則亦當視吾人之謂其為橘之意義而定。如吾人謂「其為橘」中,涵有生於樹上之意義,則吾之食之具橘味,尚不能絕對證明其為生於樹上者。因此可能為以橘汁置於海棉中,所造成之假橘。而於此物縱名之為橘,亦不涵具吾人通常所謂橘之意義。因而吾人之謂之為橘,而涵具生於樹上之意義之判斷命題,亦為假。然如吾人再加以細看,看其並非海棉所成,而與我所見過吃過之橘完全相同,則吾人之視之為橘,且為生於樹上者,是否絕對無誤?則人仍可有疑。因吾人亦可假想,此為科學家用一精巧之方法,所造成之橘,而非生於樹上者。但吾人於此可立答此疑曰:今之科學之技術,絕未進步至此,此乃不可能有之事。然人如問,吾人何以知其不可能?則吾人可答:今之科學技術,尚不能造一植物之一葉,豈能造構造如此複雜之橘?亦可答科學根本不能造生物之果實。於是吾人對此紅色集團之物,除謂之為吾人所見過之生於樹上之橘一類之物外,不能再說之為他物。則吾人之謂其為橘,可稱為一確定之知識。
此種單純定一事物所屬之類之知識,吾人可稱之為較易確定者。因吾人於求定一物為何類時,吾人恆先以數種性質之具有與否為標準。而只須一物具此數種性質,此諸性質,又非他類之事物所同樣具有者,吾人即可稱之為某類之物。故吾人不難決定,吾人眼前之物孰為椅,孰為桌,孰為樹,孰為草,孰為人,孰為犬。然吾人如對此類之物,未嘗經類似吾人對上段所言之種種考核歷程,則吾人犯錯誤之可能,並不能根絕。唯此錯誤之可能,畢竟甚少。吾人方才所說之考核歷程,在常識亦視為不必需。此則因在吾人通常之經驗中一紅色集團之物,外似橘而其味非橘,或外似橘而為海棉所成,或科學家所造之假橘,其存在之可能,實甚少而幾可謂絕無也。
然此種常識中,由辨物類以定名之知識,初只是一語言之知識。即由知一物之屬於何類,而以何名名之知識。此知識亦即一半繫於吾人用名之定義。然名之定義,乃可變者。吾人以前已謂,有若干之物,乃可以不同之名名之者。如在諸類中間之物,(如猿人之畢竟為人或猿即難定)或自不同觀點視之,則可分入不同類之物者。(如對獅身人面獸,畢竟稱之為人、為獸,則視吾人自其頭看或自身看而定。)而在此種疑難之情形下,吾人如不另立中間類,而必須歸此物於某一已定之類,則唯有由諸觀點,以多方面的考察此物,計算此物與已知之之物類之類似點之多少,與重要性之程度,以求決定。至此類似點之重要程度之估量,則繫於吾人之標準,及其與標準之距離之判斷。而吾人若同時有數種標準,以衡量諸類似點之重要性時,則吾人又必須再有一標準,以衡量各標準之重要性而後可。然此最後標準,則非吾人所必能建立者。由是而吾人辨物類以定名之知識,即終有其不能完全確定之成分,如獅身人面獸畢竟為人為獸之難確定。而吾人所能加以確定之程度,亦恆是在變動之中者;即隨吾人所依之觀點,以發現之類似點,及所采以衡量其重要性之標準而變者。
辨物類以定名之知識,固有難確定之情形,然吾人如說出吾人之依何觀點以看一物,依其與何類物之類似點,或依何標準,以衡量類似點之重要性,而以何名名之,則他人可相喻而無諍。如一人對獅身人面獸之身而說之為獸,另一人自其面而說其為人,此二人可無諍。此處人之用名之不同,即並無礙其對物有共同之知識。於是吾人盡可與一物以不同之名,而共確認此不同之名之可用。亦即共確認:對若干事物所用之名之可不確定,仍無礙於人與人之相互了解,及共同之知識之形成。
第七節 由辨物類而應用普遍律則以推斷
個體事物知識之確定性 人之真正較難確定之知識,非由辨物類以定名之知識,而是由辨物類以求對於一個體物有所推知,及由辨物類而知普遍於某類物之各種普遍律則之知識。在此,吾人所求知者,或為關於自然生成之物類者,或為關於人間之事類者。二者之情形又不同,唯其詳則非今之所及論。
如吾人知某個體物為某類物,吾人通常即依吾人所知於某類物之性質,以推知某個體物之性質。如吾人知道某個體物為中國人,則推知其能說中國話;如又為中國廣東人,則推知其兼能說廣東話。然吾人皆知此中恆有例外情形。如中國人可為生長於外國者,而不能說中國話。廣東人可生於北方者,不能說廣東話。則吾人究須有多少條件,乃能知一個體之不在例外,或確知一個體之情形;則不能徒恃吾人原有之對於一類中之諸個體之一般情形之知識,而待於對一個體之特殊情形知識。
此種由一類中事物之一般情形,以推知一個體之特殊情形,所以不能必然可靠,通常之說法,是說此乃因吾人用以標別一類之性質者,不必與吾人所欲推知者必然相連。因人之為中國人,乃表示其國籍;此國籍,並非與其所說之語言必然相連。如吾人用以標別一類之性質,與吾人所欲推知者必然相連,則吾人可有必然之知識。如吾人以帶電者為磁鐵,磁鐵必與鐵相吸引。則有鐵於旁,吾人即可推斷其必可相吸引。而此外一切凡表示一類事物之性質與性質之關聯之普遍律則之知識,皆有必然性,而吾人依此知識,以作之推斷,即皆有必然性。
然此中之問題在,吾人如何確知一普遍律則之必然性?又吾人已確知一必然之普遍律則,吾人憑之以推斷個體事物之情形,是否即能達於絕對確定之知識?
首先,吾人當說一切普遍律則,其建立如非根據於某種性質與性質間之有一「對理性的直覺可為自明之共相之關係」,則其根據只能在吾人之經驗。而依吾人之經驗,以建立之普遍律則,皆只能有概然性而無必然性。其所以如此之故,即因吾人過去之經驗之如此如此,並不保證未來經驗之如此。吾人之由過去經驗以推斷未來,只依於吾人之理性。而此處吾人本理性之所推斷,既必須求證實於未來之經驗,即已見吾人並不能完全確定其所推斷者之為真。然吾人既必根據過去之經驗,然後有所推斷,則過去經驗之從未有例外,即可增加其真理性及確定性之程度。(參考本部十一章及十二章)
其次,吾人本普遍律則而應用之於特殊具體之個體事物所產生之推斷,更明不能有絕對之確定性。因一個體事物有多方面之性質與關聯。其每一性質與每一方面之關聯,皆可表現一普遍律則。而其諸性質諸方面之關聯之集合,則可使吾人依一普遍律則而成之推斷失效。如吾人謂磁鐵必吸引鐵。然吾人是否可由此以斷定,一當前之鐵必向磁石而趨?則吾人明不能斷定,因此鐵可被另一物絆住。而物之可被物絆住而不動,亦其一性質。又此鐵亦可正與他物化合,遂不向磁鐵而趨。因其可化合,亦其一性質。由此而吾人不能由磁鐵必吸引鐵,以斷定當前之鐵必向磁鐵而趨。
此一種物之有多方面的性質,恆使一事之生起與其他諸事之生起相錯綜,以共成產生一結果事之諸因。此諸因可互相增上,亦可互相克制。則使吾人據任何一抽象普遍律則所成之推斷,皆無必然性。而欲使吾人據一抽象普遍律則所成推斷,有必然性,則唯有待於吾人假設一物之只有一性質在當下表現,或當下只有一事生起,而此性質及此事所依律則,乃必然關聯於另一事另一性質者。否則待於吾人對一物之諸性質與同時生起之諸事,均加以認識,而合以為推斷之根據。然吾人如何確知一物之只有一性質在當下表現,當下只有一事生起,或確知吾人已將一物之一切性質,或同時生起之諸事,皆加以認識而更無其他,則恆非吾人之所能者。此亦依於吾人經驗之有限性,使吾人只能知一事物之何性質所關聯之何者為存在,然不能知:此外之絕無其他性質與所關聯之其他者之存在。
複次,吾人縱已知一事物之各性質,與其各所關聯者間所表現之普遍律則,吾人如不知一事物現在之具體情形,仍不能推知一事物未來之具體情形。如吾人縱知一鐵之各種性質,又知其現在所關聯者,只有磁鐵,當下所有之事,唯是鐵被吸引之事,其中所表現之律則,唯是鐵被磁鐵吸引之律。然吾人如不知磁力之大小,鐵之重量,與所涵雜質之多少,則不能知鐵被磁石吸近所需之時間,與鐵移向磁鐵之速度。對此等等,吾人如欲求確知,則賴於吾之其他知識及對磁鐵與鐵之計量等。然吾人如何計量之,則賴於各種計量之器具。然計量之器具,如何能達於絕對的精密,吾人如何知一計量器具,如尺秤本身,不以種種物理的原因而改變?而在實際上,一計量器具本身,亦總在與各方面之物不斷發生因果關聯中,而其當下之如何,乃為各種因果關聯所決定者。由此而吾人對於一具體事物現在之情形之計量,仍只能達某一種確定之程度 [87] ,而必留待若干未知之成分,即或如此、或如彼之成分。而吾人據之以推斷未來,亦即永只能有概然性而無必然性。
複次,吾人對未來之推斷,或吾人所欲對未來確知者,本身亦有不同之程度。如吾人如欲知明日本地之氣候,吾人可本空中之濕度,空氣之溫度,風力之方向與強度,及此等等之集合與下雨之因果關聯之普遍律則,進行推斷。然吾人此時,所欲由推斷而確知者,可只為明日之下雨與否。則何時下雨,非吾人所欲確知。因而無論何時下雨,只要明日下雨,即可證我今日所知者之真確。然吾人所欲求知者,如兼為明日何時下雨,或是本地何處下雨,雨量多少,雨之分布地區有多大等。則吾人本今日所知事物之現實情形,以一一加以推斷時,其確定性即愈少。由是而見吾人所欲確知者之多少,與吾人之推斷本身之確定性,成反比例。而吾人慾使吾人推斷本身之確定性增加,則繫於吾人今日所已確知之事實之情形之增加,亦繫於吾人各種相關之普遍律則之確知。吾人之推斷之確定性,則與此等等成正比例。然因吾人對相關之普遍律則之確知,及對事物之現實情形之確知,只能達於某一定之程度,故吾人之一切推斷,亦只能達某一程度之確定性。然吾人只須減少吾人所欲由推斷以確知者,則吾人之推斷之確定性,亦可增加;然亦終不能抵絕對無誤之境。此則原於吾人不能確知:一事物之必無其他方面之性質,與其他所關聯者之存在,可使吾人之此極少之推斷,亦成為無效者。故吾人之對經驗事物之知識,乃必然不能有絕對之確定性者。然吾人卻可確知吾人之何以無絕對之確定性之理由,此理由則可為確定者。而此則為一知識論上絕對確定之知識。亦唯因吾人能有此絕對確定之知識,以知一般知識之無絕對的確定性,然後我們乃能不斷去求進一步之增加我們之一般知識之確定性也。
知識之確定性與懷疑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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