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十五章 先驗知識問題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西方哲學史中之先驗知識問題 關於經驗論理性論之爭,我們前已多少論及。但那只是就知識起源問題,對之作一廣泛的討論。現在我們單就他們所爭之牽涉到西方各派哲學之先驗知識問題,對其發展作一進一步的討論。 所謂先驗知識之為先驗知識,有各種意義。我們如說,不直接由經驗觀察而得之知識,即先驗知識,則在西方哲學史中,柏拉圖所重之理念知識,即第一種意義之先驗知識。 此第一意義之先驗知識或柏拉圖之所謂理念知識,一為形上學的先驗知識,一為幾何學數學的先驗知識。他論理念知識之特色,即在其不由感官經驗來,而可純由人之反省來。譬如我們以其《曼諾》Meno篇所舉之例來說;在此對話中,蘇格拉底問曼諾一奴,如何可造一方形,其面積等於八平方尺。此平方之邊,應當大於二尺,小於三尺。因二尺邊之平方,應為四平方尺。三尺邊之平方,應為九平方尺。然小於三尺而大於二尺之邊,其平方尺為八尺者,卻非整數。即小數多少,亦不易定。此小孩初想此問題時,亦一時茫然不知所措。但當其換一思想,卻終於想到八平方尺之一倍為十六平方尺。而十六平方尺之邊為四尺。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是我們所能造的。然後再想到:將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每邊之中點,互相以直線連結,構成一內部之小平方,此小平方,正為大平方之一半,其量正為八平方尺。 我們試思此知識之由何而來,此明是純由人之反省而逐漸發現,並非由向外觀察經驗而來。依此,柏拉圖名此類知識為理念的知識。其來源可說是由於人之前生之靈魂,原曾住於理念世界中。由此而一切數學幾何學之知識,同為理念之知識,不由後天之感覺經驗來。 除此種知識外,柏拉圖在《帕門尼德斯》篇,對各種形上學中之有無同異之範疇,可互相引申,而互相關聯之論述,亦可算一種形上學之知識。此與其他形上學知識在柏拉圖之系統中,同為純理念之知識。 第二意義之先驗知識,是西方中古神學家之先驗知識。如安瑟姆(St.Anselm)之由上帝為最大之存在、以證上帝之存在,即以吾人可不待經驗,唯由吾人之有上帝為最大存在之一觀念,以推知客觀之上帝之存在。此亦為一種先驗知識。後來聖多瑪,雖反對安瑟姆之論證上帝存在之方式,而主張本經驗事物,以推證上帝之存在。但其由經驗事物以推證上帝存在時,所本之原則,如「凡物必有因」、「動必有使之動者」、「有較完全者必有最完全者」等,則為彼所直接加以肯定而不疑者。而彼於人如何知此原則,則最後歸於自然理性之能力。而此諸原則之知識,亦即非經驗知識,而為先驗知識。此外,在其神學之論述中,對於上帝之屬性之種種知識,亦皆由上帝之為全有,以一一推演出來,而皆為必然者。則此亦可謂不由經驗來,而唯由理性來之知識。此皆可謂為形上學或神學之知識。此外關於數學及邏輯之知識之真,皆可由人之自然理性而認識,亦為聖多瑪一派之經院哲學所承認。 此種以自然理性能認識若干不由經驗來的知識之理論,最後恆須歸此諸知識之根源於上帝。因自然理性原由上帝賦給。而此自然理性所認識之必然性知識,何以如是如是,其最後根據,亦在上帝所立之法則之如是如是。由是而即可產生一問題,即如上帝所立之法則變了,此一切知識之必然性亦即不可說。故在經院哲學中之另一派如鄧士各塔(Duns Scotus)一派,遂謂如上帝一朝真規定三角形三角不等於二直角,則此幾何學之定律,亦即不復成立。然上帝之是否不改變其所立之法則與定律,非人所能知。由是而一切依上帝所立之法則與定律而有之此類知識,亦即無絕對之必然性。 在西方近代之另一種對先驗之知識之理論,是自笛卡爾至來布尼茲斯賓諾薩之理性主義之理論。此種理論,雖多由中古經院哲學而來;但其根本精神,我們前已說其不同 [77] 。其不同處,就其對先驗知識之問題來說,是他們之論數學、幾何學及邏輯知識之為先驗的,乃重在自此類知識系統之諸基本命題(或明白之公理)上說。因除此基本命題外之其他知識,皆只是由此基本命題演繹而來。故只須說明此基本命題,不依經驗,而依理性之直覺以建立,亦即說明了這些知識系統,為不由經驗而建立。其次,是他們論這些基本命題之不由經驗而建立,即直接從其對人之理性為自明,或不容人不加以肯定處說。由是而使一切不由經驗而來之基本的先驗知識,成為被人所自覺的加以肯定者,而不只是不自覺的加以假設者。同時亦即無異於以其對人心之自明,為其絕對確定之保證,而非以此諸知識內容中之觀念律則等,為自存於理念世界,或為上帝所如是規定者,以為其絕對確定之保證。笛卡爾後之西方哲學之討論數學邏輯之知識是否不由經驗而來,或只由理性而來者,亦即可專就其基本命題,是否不由經驗只由理性而來,與是否對一切人心為自明處,加以討論。 至於近代哲學之經驗主義潮流,則是趨於否定一切先驗知識之存在者。洛克即從一切所謂先驗知識,並非對一切小孩子、大人、文明人、野蠻人同為自明,以論無先驗知識。然彼同時承認,人之直覺,能得絕對確定之知識,如知三與一加二之一致之類。此乃不以後來之經驗之變而變者。此仍可是一意義之先驗知識。英國之經驗主義之潮流,自巴克來否定概念之存在,與休謨否定因果律之必然性後,遂歸於只承認人對於其內心之觀念與觀念之反省而成之知識,如數學知識等,為有必然性,可不為後來之經驗所否定者。此亦為一意義之先驗知識。 先驗知識與經驗知識之問題,成為西方哲學之一嚴重問題,乃由康德之分先驗之分析命題,與經驗之綜合命題,及先驗之綜合命題三者,此在前章已論其意義。 實際上,無論在近代經驗主義者與理性主義者,中古之唯名論者與唯實論者,對於康德所謂先驗分析命題與經驗綜合命題之意見,大體上是相同的。因對於一切命題,其賓辭之意義包涵於主辭中的,人皆可承認其為邏輯上必然的。而於一切涉及經驗事物性質之關聯之知識,如砒霜是有毒的之類,亦無人認為全不由經驗而認知。而康德所提出之三種命題所最成問題者,唯是康德所謂先驗之綜合命題。 在康德以後之後康德派哲學,大體上來說,乃是要擴大康德所謂先驗之綜合命題之範圍的。在黑格爾以人對一切邏輯之知識,皆為先驗的。即人對自然與精神之知識,其中亦有理性上之必然之成分,而有一意義之先驗性。至綜合與分析,則黑格爾以為乃相輔為用者。故於康德之依綜合分析,以分命題為三種之說,亦不以為然。但大體說,則由後康德派、至後之英美及意之新唯心論及新康德派,都是在哲學上,兼重理性及經驗的。而在英國之新唯心論者,如柏拉德來,與鮑桑奎之邏輯書,更著重討論綜合與分析在知識之歷程中之相輔為用,而處處反對綜合命題與分析命題嚴格劃分之說。此亦即承黑格爾思想而來 [78] 。 照柏拉德來及鮑桑奎等之意,我們之一切認識皆始於異中見同,以同貫異。故一切知識皆不能只是由單純之分析或綜合而成。而一切表面是分析命題者,皆同時有綜合之意義;反之亦然。譬如他們說,一切判斷皆為以一賓辭加於一主辭,而主辭最後之所指則為實在。故無論吾人對一主辭說一什麼,都是綜合一賓辭於主辭之上。而賓辭之意義,亦不限於只應用於一主辭,而有通於其他之主辭及賓辭之意義者。因而我們以賓辭加於主辭之上時,同時亦即將其他意義,亦聯繫於主辭,而綜合於主辭之上。譬如康德所謂物體是有廣延的,在康德以為此純是分析命題。但如照此派說,則所謂物體最後必指一實在之物體,如眼前之桌子、石頭之類。但我們試想:我們在說其有廣延時,我們豈非即將此廣延之性質,聯繫綜合於桌子石頭之其他性質,如顏色、重量等之上?此廣延,又為石頭桌子以外之山川大地所共有。則我們說其有廣延,豈非同時指出其與山川大地有相同之處,而說其為一類的東西?此外廣延之為廣延,亦連帶有其他性質,如可量性。則我們說其為廣袤,豈不同時將其與可量性連結?以此類推,則世間一切將一賓辭加於一主辭,所成之判斷與命題,即無一是純粹分析的。 其次:一切綜合命題亦有分析之意義。如康德所謂物體是有重量的,或砒霜是有毒的,皆是綜合命題。但如物體皆指實在的物體,則我們之知物體有重量,固然待經驗。但我們之知物體有廣延,初又何嘗不是待於對物體之經驗?然我們既由經驗以知物體有重量後,我們豈不亦可說,物體本來有重量的性質,而說物體之意義中本涵有有重量之意義?如我們說物體之意義,本不涵有重量之意義,則我們如何可以有重量之賓辭施之於它,而說此有重量,對它為真?至少,我們在說此有重量對物體為真時,我們是從所了解之物體之意義中分析出其有重量之意義,而構成之分析命題。 此種理論,以一切判斷命題皆兼為分析的與綜合的,其根據在以一切概念皆為異中之同,又為統異者。由同言同,是為分析。同皆統異,則為綜合。不用概念,則判斷或知識不成。而一用概念,則一判斷中賓辭之概念,要對主辭為真,即必須是與主辭之概念有所同一之處,而可從主辭中分析出的。然此亦不礙主賓辭概念之同外有異,而用一賓辭施於一主辭,亦即在一方面使一主辭增一新義,而為綜合的。由此而一切判斷知識之所以為判斷知識,亦即不外於異中見同,以同貫異而已。 依此種理論,以看邏輯中之同一律,則此同一律皆指異中之同。純粹為同語重複Tautology之同一律,乃無知識意義者。如說A是A,白是白,馬是馬,此不成知識。而凡成知識者,如白是色,馬是動物,此主賓辭之概念之同一,皆為異中之同。即此表達同一律之A是A之符號,其中之前一A與後一A,亦非只是同而無異,因其前後之地位,即已有異。若欲使其無異,則只有視二A為一A,便只能說一A。則同一律之本身之意義,亦即無由表達。人慾表達同一律,必須用不同地位之A之是A,以為表達,即證同一律中之所指之同,不能為一離異之同,而只能為一異中之同。 第二節 現代科學哲學中之先驗知識問題 然此種新唯心論者所立之論,雖甚圓融,然實未真正與科學知識本身之具體問題關聯而論。即如數學知識與一般經驗科學知識之不同,要為一事實。數學要非直接以所經驗實在為直接對象之科學。則其知識之畢竟為分析與綜合,仍必須另作討論。而此派學者,皆未能深及。 然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之數學與符號邏輯之一大發展,則一方為非歐克里得幾何學之出現,一方為形式論派Formalist主數學可由若干後數學Meta-mathematics中之基本公理演繹而出,一方為邏輯斯蒂克派Logistic之主數學可歸約於邏輯。而現代邏輯,亦逐漸能形成嚴格之演繹的邏輯學之系統。此種演繹的邏輯學之系統,乃只依少數基本觀念、基本命題而建立者。由此種種現代之邏輯學、數學、幾何學之發展情形,以看傳統之先驗知識問題,則更顯出種種之新問題,為傳統哲學家所忽略者。 自柏拉圖至近代之理性主義者以至康德,其心目中之先驗知識之標準,恆為數學與幾何學。而幾何學中如雨點之間以直線為最短,直線外一點只能作一平行線之公理,更似為既不能證明,而又必真之真理。則其知識之來源,似只有歸之於先驗之理性之直覺。然李曼(Riemann)之假定「直線外一點,不能作任何平行線」之幾何學系統,及羅伯求斯基(Lobachewsky)之假定「直線外一點能作無定數之平行線」之幾何學系統建立後,其皆為無任何自相矛盾之命題之系統一點,旋即為人所共認。相對論之物理學,又表面為應用李曼之幾何學者。於是二千年來,以幾何學之公理為絕對必然而自明之先驗真理之說,遂若從根動搖。而數學與邏輯之知識系統,既可由若干之基本定義與基本命題,演繹而出,此基本命題亦似不須再視為自明之公理或思想律,而可只視為人之所自由設定者。於是現代之數學、邏輯、幾何學中,即皆似可無所謂傳統意義之自明的先驗知識。 而在另一面,中古傳下之神學形上學之先驗知識,在康德即已謂其為不可能。而現代人對形上學神學,更不加以重視。於是縱此類知識中,包涵有先驗知識,亦無大助益於近代哲學家之欲證明先驗知識之存在者。 又對因果原則,在理性主義者,夙視為一先驗知識,在康德則視為先驗範疇。然自休謨以後,若干西方哲學家,只視因果原則為一求知時之設定或規則,不以其本身為一知識 [79] 。由此而近代哲學中之一趨向,即為廢棄一切傳統意義之「如為前生所知」、「代表上帝之法則」、「對理性為自明」、「基於人心之先驗範疇」等意義之先驗知識,而只承認一種邏輯上之先驗知識。至此外之人之知識,則皆為經驗知識。而最代表此種傾向之哲學,則為邏輯經驗論者。而此傾向之哲學,亦即只承認康德所謂先驗分析命題,而否認其先驗綜合命題之哲學。 依此派之理論,純邏輯之先驗知識,為數學幾何學及邏輯學之知識。此知識之所以為先驗的,其根據為吾人對於語言文字之意義之約定。如物體之有廣延之所以為先驗,唯因吾人在物體之名詞之意義中包涵有廣延之義。幾何學數學知識為先驗的,因一切幾何學數學知識,皆由其基本定義基本命題中推演而出,亦即由此基本定義命題中之符號所約定之意義中,推演而出。於是一切先驗知識之來源,歸根到底,皆為依語言符號之定義之約定,以演繹之所得。此演繹之所得者,亦未嘗溢出於吾人初所賦予於語言符號中之意義之外者。故一切幾何學數學之先驗知識,在本性上,皆同於說A是A,而皆為同語重複。(Tautology)不過在演繹之所歷之程序,過於繁複時,吾人可不知吾人所演繹出者,皆原為涵於前提之語言符號之意義中者耳。 然在現代哲學中亦有另一派,乃遙承笛卡爾之思路,以「自明」為各種先驗知識之保證者。此即胡塞爾(E.Husserl)一派之說。現代數學家如普恩加來(H.Poincare)雖亦倡一種約定說,然又反對數學只為同語之重複之說 [80] 。亦有以直覺為數學公理之根據之直覺學派之數學理論,如布魯維(L.E.G.Brouwer)之說。而英國亦有一派承其傳統之直覺主義思潮,以說明先驗知識之不限於狹義之邏輯性知識者,此如尤隱(A.C.Ewing)約德(C.E.M.Jaod)等之說。 由此而畢竟有無在康德所謂先驗分析命題,及經驗命題以外之知識命題,在現代西方哲學,今仍為一未決之問題。 此上所述為西方哲學中先驗知識問題之發展之一簡單歷史,而吾人在以下則當對此問題,試作一些討論。 第三節 「先驗知識命題必為分析的」一命題如何建立之問題 關於先驗知識是否只有一種(即先驗的分析命題)或二種(即先驗之分析命題與先驗之綜合命題),所以成為不易解決之問題,首因此問題本身,不能由經驗知識以決定,亦不能由分析先驗知識之概念或名詞,以作先驗之決定。因經驗知識只是經驗知識,其不能對先驗知識之只有一種或二種,有所決定甚明。而先驗知識之只有一種或二種,亦明不能只由分析先驗知識之概念以決定。因無論說其是一種或兩種,似皆為對於先驗知識之一名,加以進一步之規定,而為對先驗知識一名,加一綜合的賓辭。而吾人如欲使「先驗知識只有一種」之一語成為分析的,則必須在先驗知識之一名中,先加上只有一種之意義。如吾人在先驗知識之一名中,已先加一隻有一種之意義,則先驗知識固可說只有一種。然人亦可於先驗知識一名中,不加上只有一種之意義,或加上有二種之意義。由是而無論吾人之謂先驗知識,只有一種二種,皆同為可由人任意規定,而無法加以討論,以決定是非者。 故欲使問題,成為可討論,吾人必須先對人類之知識,皆作一分析,看其中之先驗之知識命題,是否只有一種。然此則實無異把人類所有之知識全體,當作一人所經驗之事實看,而檢討其情形之為如何。然人類所有之知識之全體,又為人所不能一一加以檢討者,因其內容為無窮。故吾人即把人類所有之知識全體,當做一所經驗之全體看,我們仍不決定其中之先驗知識是否只有一種。因縱然我們就已檢討過之知識,而指明其中只有一種,仍不能保證在吾人未檢討之知識中,不有另外之一種。由此而見邏輯經驗論者,謂人類之知識只有邏輯之分析命題之先驗知識,與為經驗綜合命題之經驗知識本身 [81] ,乃一既不能由先驗決定,亦不能由經驗決定之一問題。 我們如試看,邏輯經驗論者之謂人類先驗知識只有一種之理由,則其意蓋是:一切純粹之演繹知識,皆是純由其預定之前提,以引申結論者。結論之由前提引出,必須前提足夠引申出結論。而前提之足夠引申出結論,即同於謂表達前提之語句中所涵之意義,可引申出結論之語句所涵之意義。而此所引申出者,便絕不能超溢於其所自引申出者之所涵外。因如此超溢為可能,則其超溢之部分,不在前提之所涵之中,即不當由前提引申,而前提亦即不足夠引申出此一部分。由此而一切純粹演繹知識,只能為分析的。然此中有一問題,即吾人可承認前提必需足夠引申結論,但吾人可問:前提之引申出結論,畢竟為何義?結論之意義不能超溢於前提之外,又為何義?如所謂「結論之意義不能超溢於前提之外」之意義是說:吾人所了解之結論之意義,不超溢於吾人所了解之前提之意義之外。則此明為悖理者。因吾人雖承認數學幾何知識為一演繹知識,然無人能承認吾人逐漸學習數學幾何學後之所了解,從未超溢於吾人最初所了解之為前提之諸公理等之外。如所謂結論不能超溢於前提之意義,是說結論之所涵,不能超溢於前提之所涵之外,則此前提之所涵,又畢竟為何義?如謂其所涵者,即為其所能引申出之結論,則此無異於先定其所涵者之意義,為「其所能引申出之結論」之意義。則此結論自不超溢其所涵。但吾人若自一結論之實際引申出後,看吾人此時之「兼知前提與結論之情形」,即明與吾人初之「只知前提與前提有其所涵之情形」不同。而前一情形明對後一情形,在實際上有一增加。則吾人何以不可說,由前提實際引申出結論,乃由一知識,再增加一知識,而為一綜合曆程? 然此上之批評,尚未及問題根本處。此根本處,在一切演繹知識系統所由構成之基本定義,基本命題之有其所涵,是否唯以吾人對此:基本定義、基本命題中,所用之語言符號之意義之約定為基礎?吾人亦可如是問:此基本定義與命題之有其所涵,其基礎是在吾人之約定其中之語言符號,以如何如何之意義之一事上?或在其意義之本身有其所涵?如謂其基礎唯在吾人之「約定語言符號以如是之意義」之一事上,故此基本定義與命題有其所涵;則其所涵者,應不能出乎吾人約定以如是之意義時,所自覺之意義之外。因而其所涵中即不能包括吾人初所不知,而後又引申出之結論。如謂其基礎,在其意義本身有其所涵,則吾人順其意義之所涵而思,固可引申出吾人初所不知之結論。然在此情形下,則吾人不能說:以此基本定義基本命題為前提,所以能引出結論,唯由於吾人之約定其中之語言符號,以如何如何之意義之事上,而當說在語言符號之意義之本身有其所涵之上。 第四節 常識與科學中之先驗綜合命題 吾人上文將約定某一語言文字以某一意義,與一意義本身之所涵之二者分開,則吾人可說,吾人在自覺的約定某一語言文字以某意義後,再說其有某意義,此固純為分析之命題。如吾人自覺的約定以馬指黃馬白馬等,則說白馬為馬,自為分析的命題。但吾人不能說,由一意義以知其所涵之意義,而造成之命題,皆為分析的。因一意義所涵之意義,盡可是在吾人了解一意義時所不了解,亦不能由之直接分析而出,而唯順其所涵以措思時,乃能了解的。此所了解者,因對於原所了解者有所增加,而一意義,與其所涵之其他意義,即可是二,或是一而兼是二,而非只是一;則由一意義分析出所涵之意義之事,亦即同時是發現一意義與其所涵之意義之綜合的聯結之事。 對上文所論,我們可先從一淺近之例討論起。如我們說任何有色的東西必有廣延,請問此命題是否是一經驗命題?如非一經驗命題,是否即亦純依語言之意義之約定而成之先驗分析命題? 我們明很難說此只是一般之經驗命題。因為一般之經驗命題,我可假想否證之之經驗;然而此命題,則似不能有任何經驗加以否證。我們決不能假想一有色而無廣延之對象。然此命題是否即純依語言之意義之約定而成立的?此似乎可說,而實不可說。我們似乎可說:有色的東西之所以必有廣延,是因我們在經驗有色者與廣延之相連後,於是在有色之一語之意義中,加上有廣延之意義。故「有色者必有廣延」一命題,即等於「有色而有廣延者必有廣延」。此即成一分析命題,其所以必真,純由此中之主辭中已包涵賓辭之意義而來。而主辭之所以包涵賓辭之意義,則唯由吾人之約定有色一語言中包涵有廣延之意義而來。 但是我們試想,我們之所以要在有色之一語言中,包涵有廣延之意義,畢竟是因有色之一語言所指者之色之本身,涵有廣延之意義呢?或是因我們可自由約定有色之語言,包涵廣延之意義呢?在此,似乎我們可並不約定有色之語言,包涵廣延之意義。如我們只以有色之語言專指色,則此語言中不包涵廣袤之意義;因而有色者之必為有廣延,即非必然的了。而有色者之必包涵廣延之意義,即全由於人之自由約定。 然而此種答覆,明不能完滿,因為我們固可自由約定有色者之包涵廣延與否,然我們卻並不能自由約定說有色者必不包涵廣延。我們不能說有色者莫有廣延。此不能說之理由,便只能在有色者之一語言,所指之色本身兼涵有廣延之意義,而不能在我們對於語言之自由約定上。由此例,我們可知一語言之意義之可自由約定,並不同於一語言所指之意義及其與其他意義之關聯之可自由約定。在此例中,顏色與廣延之關聯,明非可由人自由約定的。 此外同類之例證,為西方現代之哲學家所舉出的尚有: 一、凡有體積者必有形式。 二、聲音必有高度。 三、顏色必有濃度。 此類之例,雖似乎瑣屑;然其不同於一般經驗命題之可為未來經驗所否證,而皆是表明一種共相之與其他共相之同時呈現,而不能相離者。 除此類表示共相與共相之必然同時呈現之命題外,則有表示一共相與另一種共相之必不同時呈現之命題。如 一、一片顏色不能同時在一空間面,又不在一空間面。 二、兩片不同的顏色,不能同占一空間面。 三、相異的聲音,不能在同一時間內,如其相異的被一聽官所感覺。 四、聽官不能看見顏色,視官不能聽聲音。 此類之命題,一些邏輯經驗論者,亦以為只是依於語言意義之約定而後成為必然的。如第一命題之成為必然,即可說由我們之先約定一片顏色之意義之一片,即涵不在二空間面之意義。如我們不如是約定,則一片顏色,並不必然涵不在二空間面之意義。如我們稱在二空間面者亦為一片顏色,如稱一花之顏色與鏡中之花之顏色,為一片顏色,則一片顏色亦未嘗不可同在二空間面。 但是這種說法,明包涵觀念之混淆。誠然,我們亦可只想一片顏色而不想其不在於二空間,而稱在不同空間面之顏色,為一片顏色。但是在我們以一片顏色,只指一空間面之顏色時,此顏色之不在其他空間面之意義,卻並非以我們之不想而不在。我們於此,只可不想其此意義,而不將此意義包涵於一片顏色之意義中,然而我們卻並不能想其莫有此意義。我們要了解此中一片顏色一名,所指者之全幅意義,我們只能承認其有此意義,而不能加以否認。是即此命題之為必然之理由。 此外聽官不能看見顏色,似亦可說純由我們對聽官、聽、顏色意義等字之約定。因如我們約定聽官之一語言指視官,則聽官即能看顏色。或約定看之意義同於聽,顏色之意義同於聲音,則聽官亦能看顏色。但對這種辯論,只須有一答覆即:我們必須約定聽官之語言以指視官,然後聽官能看顏色,豈不正證明我們之以聽官之語言指聽官時,聽官本涵有一不能見顏色之意義?對其餘問題之答覆,讀者可自求而得之。 除上述兩類命題之外,對於時間空間與形量關係,我們通常還承認下列一些命題是必真的: 一、A事在B事之先,B事在C事之先,則A事在C事之先。 二、A事在B事之後,B事在C事之後,則A事在C事之後。 三、A與B同時,C與B同時,則A與B同時。 四、A在B之上,B在C之上,則A在C之上。 五、如上述之上之關係換為下之關係,或之東、之南、之北、之西之關係,亦然。換為之內、之外、之關係亦然。 六、如A色B形同在一空間,B形與C位同在一空間,則A與C亦同在一空間。 七、時間為一進向。 八、空間為三進向。 九、一直線不能成角。 十、二直線不能圍繞成一平面圓形。 十一、三直線不能圍繞成一立體。 十二、全體大於部分,而等於其部分之和。 十三、兩點之間只有一直線。 十四、平行線不相交。 對於這些命題,在常識皆以不能由經驗否證之命題。然是否皆為只由語言意義之約定而建立,則亦有問題。 對上述之命題,如關於同時之意義,及時間為一進向,空間為三進向,在相對論之物理學,皆似不能成立。而同時之意義變,則先後之意義亦變。如空間與時間合為四度空間,則宇宙可視為四度空間之球面,則第四點,第五點皆成問題。而同在一空間者,如時間不同,即亦非同在一空間。又如空間為球面形,則其上所繪之直線,皆可相交,亦即平行線可相交,而二直線即可圍繞成一平面圓形,三直線可圍繞成一立體,一直線即成一圓周角,兩點之間之直線皆成曲線,則直線非最短。又在一無限數之系列中,抽取其中之一部分之數,亦可構成一無限數之系列,而其中之項與原來之一無限數系列中之項,皆可有一與一之對應,則部分可等於全體 [82] 。於是此上各點,皆成問題。然吾人是否即能因此而謂常識中之此類命題,皆無一意義之先驗之必然性,或此一切命題之為真與否,純由人對於時空形量之語言名詞意義之如何約定而定? 依吾人之意,吾人之不能說常識中此類命題,無一意義之先驗必然性者,即吾人無論如何不能否認此類命題,與一般經驗命題之不同。至少對常識中所了解之時空及一般之形量言,此類之命題,為普遍而必然的真者。吾人可謂當吾人將時空合為一四度空間,或將同時之意義改變後,則常識中之此類命題,皆成非必真者。然此並不礙在此四度空間之觀念下,及改變後之同時觀念下,仍另有對之為必真或普遍必然真之命題,或必不真之命題。試想吾人之假定空間為球面,則其上之直線皆成曲線且相交,此豈不同於謂將一平面之紙,摺成球形,則其上之直線,皆成曲線且相交?然在平面成球形時,其上之直線,即成曲線,此本身豈亦非一普遍必然之真理?豈此等等真理,純由人對直線曲線之意義自由約定而來,而不由於在平面上之直線與平面原有一定之關係,及平面成為球形時,與其上之直線所成之曲線亦有一定之關係而來? 第五節 非歐里得幾何學之解釋 由此以論非歐克里得幾何學所引起之問題,則吾人以為對非歐克里得幾何學之存在,至少有下列數種,加以解釋之方式: (一)為純視每一種幾何之基本觀念皆為無意義之符號,其基本命題,唯是表示符號間之可彼此代替之關係者。依此種解釋,則吾人可以任何符號,代替一種幾何學中所謂直線與點等原始觀念,而使一幾何學之系統,不失其為真。則一幾何學之系統之構造成為一純邏輯之構造,而由各種幾何學之原始觀念之互相代替,我們亦不難將一幾何學之語言翻譯為另一幾何學之語言。然在此情形下,則人不當對一種幾何學中之直線曲線等,有任何具體想像,亦不能以之指任何想像中之空間或物理空間 [83] 。則吾人於此有何理由稱之為幾何學系統,而非如吾人前章所舉唏唏哈哈呵呵一類之純邏輯的構造之系統?至此種純邏輯之系統之仍不能只依名詞之約定而形成,吾人將另論之。 (二)為謂歐克里得幾何與非歐克里得幾何學之差異,乃由於所設定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之有根本差異。如一設定線外一點上只有一平行線,一設定其無,另一設定其多。則人至少在設定此不同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時,必須對於空間先有一不同想像。而於此不同空間中,分別直覺此設定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之意義。然在此情形下,則此不同幾何學,乃各對所想像之不同之空間而真,因而亦受其所想像之空間中,所可能有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之決定。則一幾何學之名詞指何意義,雖可由人任定,然其所指意義如何相關聯於一想像空間中,卻非可由人任定者。此下為吾人想像三種不同空間之一方式。 吾人可想像:依常識中所謂直線,而向上下四方伸展之空間為歐克里得之空間。吾人亦可想像,此空間中之平行之直線與平面,皆覆於-球面上。於是在其伸展之途程中,一切平行線與平面,乃逐漸皆趨於相交。是即成無平行線之李曼幾何學之空間。 吾人又可想像,一空間之二平行直線,其一為靜止之直線,其二乃在另一平面上之旋轉之直線,由其旋轉而所成之直線無窮。然此無窮直線既皆為此直線所生,即皆可說與原一直線成平行;則吾人可想像過直線外之一點有無數平行線之羅伯求斯基之幾何學。 此為吾人想像三種不同之空間之一種方式。此外尚可有其他方式,以想像各種不同之空間。然因吾人常識中,所想像之空間為歐克里得式,故吾人之想像其他之幾何學,必須以歐克里得之幾何之空間為根據,再改變其中之若干性質關係,乃能形成。因吾人所根據之歐克里得之空間,有其一定之空間性質、空間關係,則吾人改變其若干性質、若干關係,而想像出之不同空間,仍必有其一定之性質關係,因而亦即各有對之為真之幾何命題,非可由人自由約定者。 (三)以幾何學中之空間,為兼指有物理事物關聯而成之物理空間者,如吾人實際生活於其中之地面上物理空間,或天體間之物理空間,或原子核中之物理空間等。依此說,則每一幾何學中之名項,皆兼指一實際事物之空間性質,空間關係,如以直線兼指一剛體上之線,或光之進行之方向等。但在此情形下,則吾人初視為一直線者,如剛體之線或光之進行之方向,緣於物理空間中之物理關係,乃隨時可變曲,亦可本為不直者。由此而吾人肯定有某種直線之幾何學,如歐克里得之幾何學,即可成為不能應用於物理空間者。而能應用於物理空間者,即可為不肯定有此某種直線之其他幾何學。然如一物理空間,真有其一定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可說,使某種幾何學,能應用或不能應用,則其中之空間關係空間性質之相涵,仍為一定,非可由人任意約定者。而幾何學之空間,若必須能兼指物理空間者,方為真正幾何學,則幾何學中之名項所指者之意義,亦即非由人任意約定者。 第六節 數學與邏輯之基本命題為兼綜合與分析的 吾人最後之問題,為一切數學邏輯之基本命題,是否只為依於語言意義之約定,而無一先驗必然性之命題? 表面觀之,一切嚴格的數學邏輯之知識系統,其基本定義與基本命題,乃皆明白的標出者。而此種系統之構造,唯賴吾人之依此基本命題中所陳之推斷原則,進行實際的演繹。於是此演繹之歷程,唯是引申出基本定義、基本命題之所涵之歷程。如謂此演繹所得者為知識,則此只能為一純由符號意義之分析而得之知識。但吾人前章已論到,由一前提之語言,所以能引申出結論之語言,其關鍵不在吾人之先約定某一語言以何意義,而在某一語言所指之意義之能涵其他意義。而此意義之相涵,乃不只為分析的,而兼為綜合的。吾人今即將重說明此義。 譬如吾人在數學中承認聯合原則、交換原則、分配原則,在邏輯中承認代替原則、推斷原則,承認雙重否定原則(即否定之否定同於肯定)等,吾人可問:在吾人從事數學邏輯系統構造之始,即將這些原則,明白以若干語言符號之定義加以表示,是否即可使這些原則之全幅意義,皆被納入於定義之中,並使諸原則全無先驗之性質?吾人將說此明為不然者。 其所以為不然,是因此諸原則本身,是由吾人分析吾人已有之數學知識、邏輯知識,並反溯吾人實際作邏輯思維、數學思維時,實際所經之歷程、規則、及所必然先已肯定之預設等而形成。故亦必至數學邏輯進步至今日之階段,乃有此諸原則之自覺的提出,而納之於定義之中。初並非人類自始即依此定義而思想,以產生邏輯與數學。則此諸嚴格定義之出現,明為人依其對於邏輯知識、數學知識等之反省之所發現,而後納之於語言文字中者。則吾人今日之只能有如是如是之定義等,乃為吾人實際上已成之數學邏輯之知識與思想歷程等之所制約,而明非由吾人之任意先賦給以某一語言符號,以一定之意義而來者。 吾人在數學中承認聯合律(A+B)+C=A+(B+C),交換律A+B=B+A,吾人試問,吾人何以必須承認此聯合律、交換律?此豈非吾人在實際作數學演算時,吾人之曾先依此而演算?故吾人亦唯在數學性之思維中,對上列之ABC等代以一數時,然後此聯合律交換律等,乃有意義。如以ABC皆指實際之人,「+」指實際之人與人之聯合關係,則AB聯合後再與C聯合,明可不同於B與C聯合後,再與A聯合。而先有A再聯合B,與先有B再聯合A,亦彼此不同。則此交換律聯合律等,豈能離吾人之數學演算之實際歷程與數學思維,而由吾人之任意加以建立?若吾人將此諸律則加以否認,則吾人一般之數學演算與數學思維又豈可能? 此外在邏輯思維中,吾人所運用之各原則,豈不亦同樣為吾人之實際的已有能有的邏輯思維所制約,而非由吾人任意加以建立? 複次,吾人在已肯定諸數學邏輯原則時,吾人之直接加以運用而思維其意義,固可說其只為分析其意義之事。然此中仍須辨明:吾人所運用之原則之本身之構成,是否只賴一分析的思維活動,或兼賴一綜合的思維活動?吾人之或依原則而進行思維時,此思維活動是否同時為綜合的思維活動? 即如吾人在數學之聯合律中,吾人試問(A+B)+C=A+(B+C)之畢竟只為分析的或兼為綜合的?吾人固可言其為分析的,因左項中亦只此三項,在此「=」號之左右二端,即為同義語。但左端中之括弧,在A與B外,右端中之括弧在BC外。二者之意義,亦可不同一。則其間之「=」之符號所代表之意義,豈不可說為綜合的?因此「=」號,實並非表示其左右二端之數項之全同,而是表示左右二端之數項,在數學之演算中為可相代者。然左右二端之數項既不全同,如何又可相代?此不能說由於人之任意約定,因人之實際的數學思維皆依此交換律聯合律而進行。若此中之理由,不在人之任意的約定,則此中之理由,便只能由吾人之思維之本身中之理性求之。即唯有謂此「律」,乃兼依於吾人之分析的思維之理性與綜合的思維之理性而立。而此二種理性,本身之如何統一,亦只能由吾人之理性自身中求之。 如吾人求之於吾人思維中之理性,則吾人可了解此聯合律,唯依於吾人之直覺:如有二數項AC於此,B為可特與A相聯合(A+B)+C,亦可特與C相聯合A+(B+C),此二聯合同為可能,而皆與B之為B、A之為A、C之為C不生影響者。亦即與A是A,B是B,C是C之自同中,所表現邏輯上之同一律不相害者。無論B特與A聯合或特與C聯合,皆為一綜合。然此二綜合,皆與ABC之自同不相害;則吾人可說此二聯合、二綜合之方式,對A、B、C之價值,為同一。依此同一,吾人即可以一聯合代另一聯合,而(A+B)+C=A+(B+C)。由此而有聯合律,故此聯合律所表示者,即B特聯A及A特聯C之二綜合方式之同一。則此律乃兼由分析與綜合之思維之所成。 依同理,我們可說明交換律亦為兼綜合與分析者。此即由於吾人之直覺一數項在另一數項之後與先,對一數項與另一數項之自身,為不生影響者。故其在一數項之先,與在一數項之後,即有一同一。 其次,吾人亦可說明,合二數以成一數時,如1+1=2,此不只可說為分析的,亦可說為綜合的。因1+1與2二者之符號不同,意義即不能全同。則說其相等,即為綜合之聯結之之事。吾人何以可綜合此二者,而說1+1=2?此唯由吾人直覺以數觀對象時,分為二個一以觀之,與合之為一個二以觀之,乃吾人之二種活動,然此二活動可互相代替,而皆與對象之自身,不生影響者。因而吾人可直覺此「分之為二個一」,與「合之為一個二」乃同一,吾人遂可說1+1=2,即二個一等於一個二,其數值相同。 吾人能知二個一與一個二之同值,則知凡二個數,皆可合視為一個數,一個數皆可分為二個數;而吾人如以一數與一數相乘,再與另一數相乘,即同於一數之與後二者合成之數相乘;而一數與後二數合成之數相乘,亦同於與此二數之分別相乘,由此即有數學中之分配律。即A×(B+C)=(A×B)+(A×C)。而此分配律中之=之兩端,仍非全同,乃異而同,即兼為分析的與綜合的。 由此而吾人再進一步看,邏輯本身之定義規律,亦當為兼分析與綜合者。如吾人說P真,等於說~P假或P假假。P真與P假假之意義,是否彼此全同一?至少此二者語言符號不同,則吾人如何可謂其意義為全同一?如非全同一,何以說P真又可同時說P假假?此只能歸於:吾人之知一切肯定同於否定之否定。然何以肯定同於否定之否定?此二名豈非亦不同?此最後仍只有求之於吾人之思維之理性。此首因吾人可直覺:當吾人想一命題如草是綠時,與吾人之想草非綠再否定之,吾人所思想者仍為同一。由是而吾人知:無論吾人直接想此是綠,與由想此非綠再非此非綠,吾人思想之對象與內容,仍為同一。此為P真與P假假之同一之一外在之講法。 另一內在之講法,則為吾人自覺吾人兼有肯定與否定之活動,此二者同為吾人之活動,然二者又相異。此知其相異而肯定其相異,即為一綜合的活動。然吾人一面知其相異,又知吾人肯定什麼於一事物時,即不復有否定什麼於一事物之活動。於是吾人知肯定之活動存在,否定之活動即不存在。反之亦然。吾人復知使否定之活動不存在,即同於使肯定之活動存在,而直覺:有一否定否定之活動,即同於有一肯定之活動。此為由主觀之活動之存在與否,講P真與P假假之同一。 再一種更深之講法,為吾人肯定時,在吾人所自覺之肯定活動之上之後,有一自知肯定之為肯定,並任持此肯定之為肯定,而繼續生起此肯定,亦即肯定此肯定之心之性。此即心之理性。吾人依此理性,一面生起此肯定,一面即遮撥否定活動之生起,以成就此肯定活動之生起。而此遮撥否定之事,與成就肯定之事,實一事之二面,亦一理性之二面。而此一理性即反反以顯正(即正正),否定否定以肯定肯定之一理性。此中離否定之否定,則肯定之肯定不成;離肯定之肯定,則否定之否定亦不成。遂顯出一否定之否定與肯定之肯定,互不相離所成之全體。此全體為一綜合肯定之肯定與否定之否定二者所成。而肯定之肯定與否定之否定,亦同依於此全體,並依此全體而俱成。此即二者之同一之處。此一全體之理性之二面,互異而又同一。由是而吾人可說P真與P假假之同一。P真則P真是同一律,P真則P假假,是不矛盾律。如P真與P假假,依於一全體之理性而為同一,即同一律與不矛盾律之同一,依於一全體之理性而同一。至於所謂排中律,則當兼自此全體中之理性之「肯定之肯定」之排斥或否定「對肯定之否定」,及「否定之否定」之排斥或否定「對否定之肯定」上說。此為其與單純之肯定之肯定,及否定之否定之不同者。而排中律與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意義之同一,亦唯有自其同依於此全體之理性處說。由此而所謂思想三律之成立,皆兼依于思維中綜合性與分析性。綜合是合異證同,分析是由同證同。三律之異而不相離,顯出一理性之全體,為合異證同;三律之同依於此理性之全體,而可互證,則為以同證同。是皆待學者之深思,而自得之。 至於除此以外,其他之邏輯原則,如一般之代替原則,推斷原則,之是否只為以同代同之分析活動,或兼為綜合活動,亦二者皆可說。因吾人之以符號代一符號,此二符號即畢竟非同。以一符號代他符號後所成之命題,明為一新命題。則謂由代而成之命題,與原來被代之命題,有同無異,即畢竟不可說。因吾人如連邏輯之命題于思維中之理性言,則命題不同,意義皆不全同。如知上所謂P與~~P之不全同,則知由肯定P再經~~P而肯定之P,二者亦不全同。然吾人不經~~P不能再肯定P。故肯定P與再肯定P亦不全同。由此而一切所謂同語重複Tautology,皆非絕對之同語重複,皆非只是以同證同,而皆是通過異以證同。而人之任何推理之再進行一步,任何推斷原則,再運用一次,吾人只須自其皆須經其否定之遮撥(即否定之否定),而後可能之一點上說,即可謂其皆是通過「異」或「否定」以進行,亦即與此「異」或「否定」發生一綜合性的遮撥關係以進行。而任何之演繹思維,或引申一前題或基本定義命題所涵之意義,以成結論或新命題之思維歷程,皆為一兼分析與綜合之思維歷程。而即一切將絕無意義之符號,依規則而加以播弄之邏輯演算,數學演算,只在其必須依規則一點,即須自求去其不依規則之思維並依自然理性以遮撥不依規則之思維。而此即已為一兼分析與綜合之思維歷程。除非人之邏輯數學演算,真全同於計算機器之活動,則無任何無綜合活動而只有分析活動之演算為可能者。 如吾人知人之思維活動理性活動,皆包涵分析與綜合之成分,則謂先驗命題皆為分析的或皆只依於語言符號之意義之約定而成立,乃無當於理者。亦即吾人絕不能依邏輯數學之先驗知識之皆為分析的,遂謂此外更無先驗的知識。因邏輯數學之知識之成立,至少在其所依基本規律上看,此規律之如何形成,即非只原於人之分析性之思維。而對各種幾何學,對時間空間,對事物之共相與共相之同異關係,吾人皆明可覺有:非可由以後經驗所否證,而與一般經驗知識不同之先驗必然之知識之存在。至於此種知識之種類內容,畢竟如何?及其先驗必然性之依何條件而建立?其先驗必然性,是否能離人之一切可能經驗與理性而成立?此皆尚待人之再進而求之。 先驗知識問題 參考書目 此下所舉之書目,為本章之前四節所涉及者,至於本章之後二節之所陳,則多為我個人之意見,尚待於發揮引申並加以討論者。 Kant:Prolegomena to Future Mataphysic,4,The General Questions of the Prolegomen . H.Feigl & W.Sellars: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PT.IV.Is There Synthetic Apriori Knowledge?M.Schlick,C.I.Lewis.二皆有文,可資參考。 A.J.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Ch.IV.The Apriori. A.C.Ewing:The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Philosophy.Ⅱ.The Apriori and the Empirical. B.Blanshard:The Nature of Thought.第三十二章Concrete Necessity and Internal Relations. J.Hospers: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Ch.2.Necessary Knowledge,especially Sec.Ⅶ M.G.White:The 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An Untenable Dualism.見Semantics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ed.Linsky.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