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六章 普遍者與知識
第一節 共相、概念與共名
在常識中,我們大皆承認在知識中,須用到各種普遍的概念。普遍的概念之內容,可稱為共相。其表達於語言,可稱為共名。我們在求知識之歷程中,明似隨時都要去認識各種事物之共相,由之以形成概念,再以共名表之。而我們同時亦由他人所用之共名,而知其有對某種共相之概念。
譬如我們隨便說一句話,說桃花是紅而美麗的。此桃花即可指一切具體存在的一一特殊的個體之桃花,而為一共名。此共名之成立,應當由於我們對一切桃花之共相,有所認知,而對桃花有一概念。所謂紅與美麗,亦即二共相。我們認知紅與美麗,又即對紅與美麗各有一概念,而有紅與美麗之共名,以遍指一切紅物,如朝霞大火之紅,及一切美人與美物之美。即「此是紅而美麗」中之「是」與「而」,亦明為一共名。「是」可見於一切肯定之句子中,如「人『是』萬物之靈」,「人『是』有死」中。「而」可見於一切並舉二事物之句子中,如「孔子是溫『而』厲,恭『而』安」。由此而「桃花是紅而美麗的」一句中之文字,即全是由共名組成,而我們亦可說,此句子所表之知識,全由共相之概念所結合而成。
但是從另一方面說,則我們亦有專指個體事物之專名,如人名地名之類。而一切共相,亦似皆只是特殊個體事物之共同的性質或關係等之相。我們用概念共名,以指示事物,成就知識時,我們所指示之事物,亦恆為特殊個體事物。如我們以桃花是紅而美麗,指當前之桃花。此當前之桃花即為特殊個體之事物。我們亦似有理由說,一切抽象普遍之知識,最後都須用來指特殊個體之事物。我們通常亦只承認特殊個體之事物,是真實存在的。如這一株桃花,那一株桃花,這一個人,那一個人是真實存在的。至所謂共名所表之概念,共相之自身,如紅、美麗、桃花之概念共相之自身,則似不能自己存在,而只是用以形成我們對具體事物之知識者。這一種常識中對於共名、概念、共相,及特殊具體事物之是否實在之觀點,亦是我們在以前諸章中論知識之性質,知識與語言,知識之分類等問題時,所設定者。表面看來,其中似無什麼哲學問題存在。但是我們一細推求共名、共相、概念之是否為實在,及其與個體事物之關係,則可引出種種嚴重複雜的哲學問題,為東西古今之哲學家,所同樂於討論,及今未決者。
第二節 東西哲學中之唯名論與實在論之爭
關於共相、共名、概念之問題,從哲學史上看,有似針鋒相對之二派主張。一為唯名論者Nominalist之只承認有共名,而否認有所謂共相之真實存在之說;一為由共名及概念之存在,以推論共相亦為一實在之實在論者Realist之說。但在東方之中國之哲學中,幾無徹底之實在論與徹底之唯名論。在中國先秦諸子如墨家,與儒家孟荀,皆重類之觀念。類即共相,類名即共名,對類之「意」即概念。但二家皆不以共相或類,能離一類中之個體事物而存在。唯公孫龍子重分別諸共名之異,如白馬與馬之異,堅與白之異,及名之所指與事實之異。其說似可解釋為:肯定共名所指之共相自身,亦為實在者 [21] 。然此解釋未必諦當。在印度哲學中,則對於共相、共名、概念之問題之討論,雖極複雜;但除勝論有以共相為自己存在之思想,近於實在論,及佛家之三論宗,有以一切共名共相,皆是「假」非實,近於唯名論外;其他各派,皆非徹底之唯名論或實在論。而此一問題,在東方哲學中之重要性,似不如其在西方哲學中之重要性。
在西方哲學中,對此問題之一最早而直影響至今之一主張,即柏拉圖之實在論。彼乃由對人類之共同知識與共名之反省,而進以主張共名所表之理念(即概念或共相 [22] )自身為真實,且較現實之個體事物為更真實者。其目標乃在成立一形上的理念世界之存在於現實世界之上。此為一力求超越於常識之見之說,而將此問題之重要性,加以凸顯者。
柏氏之此種主張,明與常識極相遠者。亞里士多德即提出反對之論,謂共相不能離個體事物而存在。然亞氏亦同時承認有隻存在於上帝心中之共相,並有「種類」永存之論,此實與柏氏之說不相遠 [23] 。中世之哲學之實在論者,即承此說,而視一切人及物,皆依於上帝心中之人及物之原型Archytype 而造,並以此原型為實在者。而中世末期之唯名論,則循亞氏之言共相不能離個體事物之義,進而主張,共相及認知共相所成之概念,不能如個體事物之為實在,而只有共名者。而近世之經驗哲學家,更提出種種理由,以指出共相概念之不能為我們思想之所對,由此以歸到一經驗主義之唯名論。而在現代邏輯家,更濟以種種邏輯上之技術,將吾人運用共名之語句,或將表達我們對類之知識之語句,化為表達我們對個體事物之知識之語句,而使一普遍知識命題,皆化同於我們對一類中一一個體事物之一一單個的知識命題之集合。由此以歸到一邏輯的唯名論。然而在另一方面,則理性主義、理想主義及直覺主義、實在主義之哲學家,亦提出種種之論據,以反駁唯名論。由是而此問題之重要性,遂貫於西方之整個哲學史中。而其爭辯之烈,亦遠較東方哲學中為甚。但我們以下不擬敘述此問題在東西哲學上之爭辯之歷史。而唯試一先分析唯名論者之所以以共相概念,不能與個體事物同為實在,而只有共名為成就知識之工具之主要理由。然後再進而依據實在論者及反唯名論者之主張,以說明共名與概念共相,在知識之成就歷程中之地位,而對此問題,作一疏導之工作,與暫時之答案。
第三節 唯名論反對共相概念為實在之理由
(一)唯名論者以共相與概念不能與個體事物同為實在之理由,首是依經驗主義立場說,我們並不能將共相與概念作為想像之所對而認識之。譬如巴克來(Berkeley)曾說,我們試反省,我們想三角形之概念時,我們心中所想的是什麼。抽象的三角形之概念,乃指一切三角形之共同之處。故抽象的三角形之概念,既非指直角三角形,亦非指兩等邊三角形,或三等邊三角形,或不等邊三角形。但我們試問:我們能否想像一抽象三角形呢?實際上我們在想三角形時,如不是想此三角形,即想彼三角形。而每一人所能想的三角形,如非直角者,即兩等邊者,或三等邊者,或不等邊者,且必為有一定角度,一定大小之三角形,決無一抽象的三角形,能為吾人思想之所對。由此類推,則我們想人時,非想張三即想李四;想桃花時,非想此樹桃花,即想彼樹桃花。故一切概念共相本身,皆不能成我們想像之所對。而其本身亦即非實在者。故我們不能說,我們真有由對共相之認識所構成之抽象概念;而只可說,有重複的用以指各特殊個體事物之共名。如我們以一三角形之共名,指一一三角形,以人之名,指一一人 [24] 。
(二)第二種可以說明概念共相等,不能視同個體事物之實在之理由,是如佛家之分假法與實法。實法乃有實作用者,而假法則無實作用者。一切概念共相等本身,正是假法。一實際存在之個體事物有實作用;如當前之一襲衣,穿了可使人暖,一碗飯,吃了可使人飽,是有實作用的。當前一株桃花,可使人生某一感覺,生某一情緒,亦是有實作用的。然關於衣之共相,衣之概念,飯之共相,飯之概念,則衣之不暖,食之不飽。桃花之共相概念,與桃花之紅與美麗之共相概念,亦不能使人生一感覺情緒。便皆是無實作用者,因而亦非實在者。
(三)第三種可以說明概念共相之非實在之理由,即一切指「類」或「抽象之性質關係」之語言,皆可翻譯為指一一個體事物之語言 [25] 。如所謂「凡人皆有死」之一語言,初為指人類而說,而人類為一概念。但我們可說,所謂「凡人皆有死」即指張三、李四、趙大、錢二等一一個人之有死之和。吾人即可以「張三有死,李四有死,趙大有死……」之語,代替「凡人皆有死」之語。此語中之「凡」與「人」之共名即可不用;而其所指之人類之概念,與為此概念內容之共相,亦即無單獨之實在性可說。如吾人說藍是顏色,此似是表示我們對一抽象普遍的藍之一知識。但我們可說,這句話之意義,乃是說「對任何個體事物如果他是藍的,則他是有色的。」又如我們說凡人皆有死,這句話之意義,乃是對「對任何個體事物,如他是有人性的,則他是有死的。」至如我們說「貓比狗多」一類的話,則情形誠較複雜。因此時吾人所說是全體之貓之數,比狗之數多,此非是說的關於某一個體之貓與個體之狗的話。此中之貓與狗,皆普遍之類名,表示類概念者,因而此語所表者,似只為一對貓類與狗類數量關係之一抽象知識。但是我們在說貓比狗多時,我們所想的可即是:「有一隻貓,不必有一隻狗,」「有二隻貓,不必有二隻狗」,「有百隻貓,不必有百隻狗」……之種種情形。則貓比狗多一語,可翻譯為「或至少有一貓,而不至少有一狗;或至少有二貓而不至少有二狗……或至少有百隻貓而不至少有百隻狗。……。而在此一串話中,即將「貓比狗多」一語,所指種種情形表出。而所謂「貓比狗多」之一語似表示人之抽象普遍的知識之語言,即化為表示:一特殊具體的貓與狗之集合在一起,被思想所把握時之一一特殊具體的情形之語言。而此語所說者,即:或是「有一貓而非有一狗之情形」,或是「有二貓而非有二狗之情形」,或是「有百貓而非有百狗之情形」,或是「有千貓而非有千狗之情形」……。此中,每一情形,皆是一具體特殊情形,亦即一具體特殊事物。於是更無抽象普遍的貓類與狗類之概念,為貓比狗多之一句之所指。而此語,亦非對「抽象的普遍的『貓類之數』與『狗類之數』的數量之關係」之知識,而唯是對於可能有的一一之特殊具體情形之一種知識,或一種陳述。
依類似於上述之邏輯技術,我們即可以從原則上說,一切「表示人對於抽象的性質、關係、種類之知識」之語言,都可翻譯為「表達人對其所指之特殊具體事物之性質、關係之知識」之語言,而我們最後亦即實無「以抽象之性質、關係、種類等,為我們之認識所對」之知識。
第四節 實在論者及非唯名論者以有共名必有概念共相之理由
上述各種唯名論所提出之理由,從一方面看,似皆可以成立的。但是我們是否即可由此以真正歸到唯名論,而謂在知識歷程中,只須有共名而不須有概念、共相之存在?又我們是否真正能在實際上將我們對概念、共相之知識,化為對一一個體事物之知識?此皆是成問題的。吾人如主張在知識歷程中,必須有概念、共相之存在,及人可有純粹的對共相、概念本身之知識,亦有下列之理由可說:
(一)如果唯名論者主張在知識歷程中,吾人所須有者,只是以一共名,指各特殊事物,如以一「三角形」之共名,指一一特殊之三角形,以「人」之共名指一一特殊之人,則吾人可問:吾人如何能知一共名之運用,是適切的?即畢竟我們之用一共名於一對象,是否有一內在之標準?如無標準,則吾人何以於某一形,名之三角形;於某一生物,名之為人,而不名之為其他?如我們承認有共相,有概念,則此共相與概念,即為一標準。我們可說一三角形與他三角形,有同一之共相,一人與他人,有同一之共相,故我名之為三角形或人。我們亦可說,此形合於我們之三角形之概念,此生物合於我們之人之概念,故名之為三角形與人。若我們否認共相與概念之有,則特殊之物,既為個個不同者,吾人何以不只以個個不同之名名之,而必須以一共名名之?此共名之成為「共」,其根據在何處?若無根據,則不能有共名;而一切須用到共名之知識,即不可能。且吾人如承認有共名,豈非即已承認「一名之可用於不同之特殊具體事物之本身」為一名之共性共相?若名可有共性、共相,而吾人對名之此共性、共相,可有一概念;則其他事物豈可即無共相?吾人豈不亦可有其他概念?
(二)一種唯名論者,對上列問題之答覆。是說:我們之用一共名於不同之特殊對象之根據,唯在此各特殊對象間,或我們對之之觀念間,有某一種相似之關係。因一人與他人相似,故我們同名之為人。一三角形與三角形相似,故同名之為三角形。此中並不必須設定:有同一之共相,存於不同之事物中,亦不須設定:我們對不同事物,有同一概念,以為我們用同一之共名之根據;而只須設定:我們能認識各特殊事物,各種特殊觀念之相似之關係即足。此即休謨之主張。
但是此種只承認有特殊事物或特殊觀念之相似,而否認有對同一之共相之認識所成之概念,為用同一之共名之根據之說,又有其他之困難。即我們在常識中說,二物相似時,即指其有一部分之同一,此部分之同一即其共相。如因貓與虎同有某共相,故貓虎相似。二物之同一之點愈多者,即其同表現之共相愈多,而愈相似。然二物只要有不同之點,則亦有其不相似之處。故凡相似者,皆可說不相似。唯視吾人之著眼其同一之點與否為定。若吾人根本否認共相,否認二物有其同一之點之存在,以為相似之根據,則我們說其相似時,何所根據?若無根據,則凡相似者皆既可說有不相似處,則我們何以只說其相似,而不只說其不相似?又我們如謂世間只有各特殊事物、各特殊觀念,無同一之概念,則所謂相似之概念,亦即不能成立。因吾人如有相似之概念,則相似之概念即是同一於相似之概念者,而「相似」之概念之內容,即一切事物之相似性或相似關係。此相似性或相似關係,表現於各種不同之相似之事物之中,則其相似性或相似關係,即又成一共相。唯依此同一之共相之認識,乃有同一之「相似」之概念與「相似」之一共名。如吾人於此又進而謂:一種事物間之「相似性」或「相似關係」,亦只是與他種事物間之「相似性」「相似關係」相似,因而亦無所謂同一之「相似性」或「相似關係」之共相;則「相似」之概念,與「相似」之概念,應亦非同一,此一「相似」之一名,與彼一「相似」之一名,亦即非同一;「相似」之一共名,即不能成立。而吾人之說「A與B相似」,又說「C與D相似」,吾人只須用「相似」之名二次,即為用一不同之「相似」之名,非用同一之「相似」之名,只是此「相似」之名與彼「相似」之名相似而已。是即歸於共名本身之否定。而唯名論者,如承認共名之存在,至此則歸於自相矛盾 [26] 。
(三)誠然,一唯名論者,亦可為求其理論之一貫,而主張根本無共名之存在,只有名與名之相似,如吾人之用手寫或以口說一名時,在不同情境下所寫所說,亦確非為同一而只為相似者。但世間若絕無所謂同一之共名,則「同一之共名」之一名,又何由出?此亦如世間之決無同一之概念,同一之共相,則「同一之概念」「同一之共相」之名,何由而出?此亦使人難於理解。唯名論之所以說無同一之概念共相之根據,唯在其提出有共名之說,以解釋人之所以覺有同一之概念與共相之故。若其說必歸至無共名,則彼亦即不能解釋人之所以覺有同一之概念及共相,與有此「同一之概念」及「同一之共相」之名之故。如吾人說,所謂同一之共名,皆非同一,或說「同一之概念」,「同一之共相」之名,亦自己與自己不同一;則此無異根本否認吾人之邏輯。而吾人說一名自己與自己不同一之一語時,此中之「不同一」如說二次,亦應即自己與自己不同一,則亦將無同一之「不同一」。而吾人才說其「不同一」(A)後,而再說其「不同一」(B)時,即已非復是初所說之「不同一」(A)。於是吾人所說一切之「不同一」,便皆才說即逝,永無重複,而吾人亦即無曾說之「不同一」之可說;而說「不同一」,亦同於無所說。故吾人若欲有所說,而否定有同一之共名,乃畢竟不可能者。而人承認有同一之共名,亦即必須承認一切同一之共名間之有一共性共相,而對此共性共相有概念,此乃吾人在本節之(一)項所已論。
(四)上文(一)所論者是:人如承認共名,則不能否定共相概念之存在,(二)(三)所論者是:在言說界,人必須承認有同一之共名,故人必須承認有共相概念之存在。因我們不能否認共名與概念共相之存在,故所謂邏輯的唯名論者,嚴格言之,皆非能真成為唯名論者。邏輯的唯名論者之所為,唯是用邏輯技術,將吾人對於普遍之「性質」「類」等有所說之語言,化為對於具體之個體事物,有所說之語言。此自為可能者。然此並不能完全取消對「性質」、「類」等有所說之語言之存在,亦不能否定有「性質」、「類」等之共名與概念之存在。一切邏輯語言,如所謂「是」與「或」,「如果,則」等本身,即為表示種種邏輯關係之種種共名。而此種種共名之所表者,即吾人對種種邏輯關係之種種概念。吾人如謂:在不同之以「或」,「與」,「如果——則」等構成之諸語句中,有「或」與「如果——則」等共名,為其共相;或謂在不同之依「或」之概念,與「如果——則」之概念,而構成之判斷思維中,有「或」之概念,與「如果——則」之概念之運用,為其共相,亦明為可說者。又吾人除可將對於性質與類等有所說之語言,化為對一一個體事物有所說之語言外;我們亦明可由我們對一一個體事物有所說之語言,以構成出,或抽繹出,對類與性質有所說之語言,為今之邏輯家所習為者。如吾人可由前者以主張邏輯唯名論,則我們應亦可由後者以主張邏輯實在論。而引向邏輯實在論之根據,亦即在一切邏輯之討論,皆不能離共名,而承認有共名又承認共名之有所表,則不能否認有概念與共相,如上一段文之所說。
第五節 共相概念與特殊具體事物之關係
我們以上論唯名論與實在論兩面所持之理由,似為針鋒相對,而二者不得同真者。然自另一面觀之,則二者亦實並非能針鋒相對。因唯名論者之所堅持者,唯是謂共相概念之不能如一般之特殊事物,特殊觀念之成為存在對象,並謂吾人對性質與類之知識,可化為對一一個體事物之知識。而實在論者之所堅持者,乃由共名之存在,以論定共相概念之存在。而此所謂存在,本可不同於一般所謂特殊事物之存在之意。而自柏拉圖以來之實在論者,論概念共相等之存在,初皆唯是謂其為存在於:人求知識時,而欲對特殊事物,說其是什麼與非什麼之思想歷程中者,或說其為形上世界之另一種存在。故吾人盡可一面承認共相概念等,不能如一般存在的特殊事物之成為想像之對象;然吾人仍可肯定其存在於思想中,而在人之求知識歷程中,有其不容抹殺之存在地位。至於其本身是否有形上之獨立的實在性,則吾人在知識論中,可暫置諸不論。吾人今所當注意之問題,唯是在人之求知識歷程中,吾人之如何連繫概念共相於特殊之具體事物,以成就知識,及普遍之概念共相,應用於特殊之具體事物時,其與特殊具體事物之結合之如何可能?
關於吾人之如何連繫概念共相於特殊具體事物,以成就知識之問題,吾人須指出在一整一之求知識歷程中,此特殊具體事物與概念共相,初乃吾人視為屬於不同之層次,而可不相黏附者。無論吾人是由諸特殊之具體事物中,發現其貫通之之共相,或持共相以求應用於特殊事物,此二者,皆在高下不同之二層次。在吾人之日常一般之求知之歷程中,吾人通常皆是:以一共名表一共相概念,並以之應用於特殊具體之事物,以對特殊具體之事物有知識。而在吾人此知識歷程中,吾人應用一共名,表一共相概念,以判斷特殊具體事物時;吾人之心,乃如吾人在知識與語言一章所言,一方雖直覺此諸普遍者如共名、概念、共相等之存在,然同時又通過之,以達於特殊事物,而全不留駐於此共名、概念、共相之上,因而可不自覺此共名之另有所表。此正有如吾人通過窗欞,以看外面之風景,通過道路兩旁之事物以前行時,吾人之不可覺窗欞與道路之存在。於是此時吾之能知之心,所視為心之所對者,遂可唯是種種特殊的具體事物。此共名與概念共相,皆至多只為此特殊具體事物之屬性或賓辭,而不能有單獨之實在性者。而此亦即唯名論之所以只肯定特殊事物為認識之所對之理由所在。
但自另一面觀之,則如吾人非只是應用一共名與其所表之概念共相於特殊事物,而是由於特殊事物,以發現共相概念,再以共名表之;或吾人於應用共名於一特殊事物時,同時能轉而回頭反省我們之何以用此共名,而不用彼共名之理由;則吾人將立即發現:一共名之必有其所表之概念共相之存在。此亦猶如吾人在路上前行時,可不自覺路之存在。然吾人在問路在何處,或行過一路而回頭眺望時,則必自覺路之存在。而此亦即實在論之所以恆由共名之存在,以反證共相概念之存在理由所在也。
至於吾人應用一共名所表之概念共相於一特殊事物時,二者之結合如何可能,亦可為一極複雜之問題,而為常識中可不發生者。如吾人說一性質如紅,是一概念一共相;一關係如大,是一概念一共相。則此問題所問者是:紅之概念共相與各各之紅花、紅霞、紅玉、紅火中之一一特殊之紅,如何結合?或大之關係之概念共相,與各各之表現大之關係者如「某甲身大於某乙」,「某山大於某石」中之一一特殊之大之關係,如何結合?此處之問題之所以發生,是因:如紅之概念共相,大之概念共相為普遍者,各特殊之紅,各表現大之關係之事物皆為特殊者,普遍非特殊,特殊非普遍,則其二者之結合,便似無可能。又任一特殊事物皆可同時表現不同之共相,以不同之概念思維之,如紅花既紅而又圓,而此不同之共相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乃一一分別者,此非彼而彼亦非此,則其結合又如何而可能?如其不可能,則一切為普遍者之概念共相皆不能應用於特殊事物。而一切以普遍者之概念共相,說明特殊事物之知識,即皆不可能。
對此問題,吾人如不欲在知識界中陷於普遍者與特殊個體事物之二元論,亦不欲陷於「普遍者唯存在於主觀思想,而不存在於客觀的個體事物」之概念論,則吾人只有謂普遍者與特殊個體事物之關係,乃一方為內在,而一方為超越之關係。此即謂:吾人必須一方肯定普遍者在特殊之個體事物之中,如人性在某個人之中,白在某個白物之中,三角形在某一三角形物之中,紅與圓皆在某花之中;而在另一方面,亦須肯定普遍者之超越於特殊個體事物之外,如人性之超越於某個人之外,白之超越某個白物之外。因如人性不內在某一個人中或某一個人中無人性,則吾人之說其有人性之知識成無所指,而吾人即不能對某個人之人性有知識。反之,如人性只在某個人中,而不超越於某個人之外,則吾人不能說其他個人有人性。故在吾人知識世界中之共相,同時為內在於個體事物,而又為超越之者。而吾人用對共相之知所構成之概念,以指一具體事物時,此概念本身亦須內在於對一具體事物之觀念之中,而同時亦超越於此觀念之外,以便應用於其他具體事物者。由是而此概念在應用於具體事物時,即須融入於吾人對具體之事物之觀念中而具體化,而具「具體性」。然其具「具體性」,亦不礙其兼具一超越特定具體事物之超越性與普遍性。如吾人只承認概念之可具體化而具「具體性」,否認其具普遍性,則我們將主張只有對具體事物之觀念,與具體事物之存在,而歸於唯名論。反之,吾人如只承認概念之具普遍性,而否認其具具體性,則吾人便只有歸於普遍之概念,與具體特殊者之二元論,並使此二元成不能溝通者,而吾人於此,如從普遍之概念本身看,則必歸於:否定個體事物之實在性,或以個體事物之實在性,由分享普遍的概念或其內在之共相之實在性而來,於是此普遍的概念或共相遂升為一更高之實在。如柏拉圖式之實在論。然吾人如視普遍者與具體特殊者為二元,則普遍者之存在,可無待具體特殊者之存在,普遍者之如何關聯於具體特殊者以成就吾人之知識,亦為永不能真正答覆之問題,而將引出無窮之詭論者。至吾人之以普遍者之共相或概念,一方內在特殊之具體事物,而一面又超越之,則可再以一圖喻之。
此圖中之中間線C,喻普遍者。此普遍者分別觀之,為內在於左之三角形A而屬於左之三角形A,亦內在於右之三角形B而屬於右之三角形B者。然合而觀之:則吾人自其不只屬於左之三角形,而屬於右之三角形說,則此線亦為能超越左之三角形A者;而自其不只屬於右之三角形,而屬於左之三角形說,則亦為超越右之三角形B者。
此種共相概念與特殊具體事物之關係之理論,在希臘為亞里士多德所持,而在近代,則為黑格爾以下之理想主義之所持,亦為與吾人在本章第一節所述之常識中「對於共相概念及特殊具體事物之關係」之想法,大體上相合者。唯其中之問題,關於知識論之他方面及形上學者,則不能盡於本章中討論,當俟後文再及之。
普遍者與知識 參考書目
公孫龍子《白馬論》《指物論》。
荀子《正名篇》。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十一十二頁,熊先生釋自相共相,較窺基原疏更清晰。
R.T.Aaron:The Theory of Univers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2.
柴熙《認識論》第一部第五章。
A.Pap:Elements of Analytic Philosophy.Macmillan,New York,1949.pp.77-92.
Nominalism and Realism.
B.Russell:Problem of Philosophy Ⅸ及Ⅹ論普遍者之問題。
B.Russell:On the Relations of Univeasals and Particulars.此文載入R.C.Marsh:所編B.Russell:Logic and Knowledge.Arrowsmith 1952.此乃羅素早期之一論文,經R.C.Marsh編入此書者,與羅素後來之意見,頗有改變,但此文陳述問題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