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五章 知識的分類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中國書籍之分類與知識之分類 知識之分類,與學問之分類及書籍之分類密切相關,而義又不全同。在中國過去,似不甚重知識之分類,然甚重書籍之分類;即所謂目錄之學是。西方則在希臘與中古時,已有各種學藝之分,近代由培根以降,至十九世紀末,皆甚重科學之分類。此乃近代科學不斷分門別類之發展途程中應有之現象。又以書籍種類之日益增多,最近乃有圖書館學之發達,而有重書籍之分類之傾向。現代西方學者,討論科學之分類者,反不若十九世紀以前者之多。人依不同觀點,以為知識之分類者,亦可與書籍之分類、科學之分類、相應或不相應。今試先一述中國過去之書籍之分類之大概,及西方各種古代中世之學藝分類及近世之科學分類之說,然後再討論知識之分類之問題。 關於中國之書籍之分類,《左傳》有所謂《三墳》、《五典》,《八索》、《九邱》之說。《國語》有所謂故、訓、傳、等之分。但其義不能詳考。至六藝之分,則初為指禮樂射御書數,乃一種古代學藝之分類。何時以六藝指《六經》,而有《六經》之名,亦一待考證之問題。《論語》載「子所雅言,詩書執禮」,尚無《六經》之說。孟荀言詩書禮樂,亦無六經之名。唯《莊子外篇》中,乃有六經之名,《天下篇》有一段討論詩書禮樂易春秋之語。《禮記經解》,亦為一討論書禮樂易春秋之教者。漢人乃多以六藝專指六經。至劉向劉歆父子校書,遂有七略之分。其中之《六藝略》即專指六經經籍。除六藝略外有:《輯略》、《諸子略》、《詩賦略》、《方伎略》、《兵書略》、《術數略》。以後班固《漢書藝文志》,即因之分藝文志為七志。荀勖提出四部之分,初名甲乙丙丁四部,至唐玄宗乃名為經史子集四庫之名,直至清之四庫全書之分,皆因之。 中國歷史上之所以重書籍之分類,而不重知識學問之分類,其長短得失,甚未易論。本來《七略》中之《詩賦略》,即今所謂文學,《方伎略》即今所謂應用科學,《兵書略》即軍事學,《術數略》則包括各種占卜星相之術數。術數為一種以特殊之方法,求一種特殊之應用知識者,如西方先科學之占星學、骨相學之類。其《諸子略》中儒、道、陰陽、名、法、道德、農、墨、雜、縱橫各家之分,則為一種哲學派別之分,亦為一種各派所重之知識內容之分。如《漢書藝文志》,謂儒家者流,出於司徒之官,則意在以倫理教育之學,為儒家之學。其謂道家者流,出於史官,即以知歷史之成敗興亡之學,為道家之學。其謂陰陽家者流,出於羲和之官,即以天文之學,為陰陽家之學。其謂墨家者流,出於清廟之守,則以宗教祭祀之學,為墨家之學。此外又以刑賞法律之學,為法家之學,正名別位之學,為名家之學,外交之學,為縱橫家之學,農業之學為農家之學。故此各家之分,即有學術知識之分之涵義具於其中,而其所以如此分,亦並非無其理由者。 上言七略之分,後變為四庫之分。四庫中經之為經,唯以其為中國學術文化之本原與標準之所在。一切歷代學者,注釋闡揚古經之書,皆所以為古經之羽翼,以更確立此標準,故亦屬於經部。子部則為一家之言之積集,而除九流十家之諸子外,佛老之言在其內,兵、醫、天文算法、術數之書,亦在其內。史部為一切人物、史事、典章制度之記載,而地理、金石等凡屬實物實事之記載,皆在其內。集部為個人之專集,而個人文學與思想之作品,及個人與他人之書信,對他人所作之碑、銘、傳志及個人之所見所聞所感等,可並載一集中。章實齋《校仇通義》嘗論集為子之流。蓋子與集同為一家一人之私言之集輯。又論史為經之流。蓋經與史同為整個民族之學術文化之精神命脈所在,而為天下之公言。然子與經皆以「義理之闡揚」為主。而史之足以見整個文化歷史之治亂盛衰,與集之足以見一人之平生之志業行為,則皆所以「彰真實之事情」。是見經史子集之分類標準,乃依言之為公言或私言,與言之重在言義理,或言事情以為分。而經史子集中所包涵之知識學術,亦即不外屬於義理與事情之二大類。唯以義理有已被共同認許與否之別,故或在子或在經。事情亦有隻屬於個人或屬於天下萬世者之別,故或在史或在集。 唯經史子集之書中之所載,有不屬於一專門之學術者,如雜錄之類。亦有不屬於純粹知識學術之範圍內者,如詩賦文藝之類。足見語言文字與書籍之範圍,大於專門知識學術之範圍。然我們對純表達知識之語言文字,與絕對不表達知識之語言文字,除在概念上可嚴格分開外,在實際上是否能嚴格分開,則本身可是一問題。至少,從一人之表達思想知識、抒發情感、與記錄所見之三種語言文字,可屬於一人言,此三者為不能嚴格分開者。則所謂重表達義理之子部書籍中,兼有文學性作品,與若干歷史故事;而所謂以文學作品為主之集部書籍中,兼有思想性之文章,與記錄所見所聞之歷史性記載,亦不足為異。吾人亦無必加以割裂之理由。此即謂吾人是否必須把表達思想知識之語言文字,在實際上與非表達思想知識之語言文字,嚴格加以劃分,此本身仍只代表吾人一種思想知識觀點,或一種人生文化之觀點。此觀點之採取,本身並無必然性。如吾人根本不取此觀點,則吾人即可使表達知識之語言文字,與不表達知識之語言文字,互相連繫,而分別隸屬之於一一之人,或一一之時代之民族與人類,如四庫之分類法之所為。此四庫之分類法本身,亦為對表達知識之語言文字之一種分類法,同時亦為對人之語言文字所表達之知識之一種分類法。此可稱之為以人為主體,而將表達知識之語言,與非表達知識之語言相連繫,同隸屬於人之主體,以使「吾人更能合此二類語言,以了解人之主體」之一種知識分類方式。此又可稱為依於「將知識連於具體之人」之一具體的知識觀,而有之知識分類方式。其意義與價值亦甚高。但依此具體之知識觀,以作知識之分類,則不如直接以表達知識之語言與知識本身為對象,以作知識之分類者,較易於使人了解知識世界之全幅圖像。而此即為由希臘、中古之學問分類觀,發展而來之西方近代作學術知識分類之觀點。此將於下文略論之。 第二節 西方學問之分類與知識之分類 常言西方一切之學問,皆原於希臘之哲學。但在蘇格拉底以前,尚無哲學之名;與蘇氏同時之知識分子,多自稱為智者。當時之智者及蘇格拉底,雖傳授知識,講論各種學問,但似尚未及於知識學問之分類問題。在柏拉圖之《理想國》論教育,於其所謂由音樂、體育、至數學、幾何學、辯證法次第中,似涵一學問之分類觀,但彼未明說為論知識之分類 [14] 。至亞里士多德,乃於其《形上學》中 [15] ,分學問為:一,理論之學,其中包括自然哲學,數學及第一哲學。二,實用之學,如倫理政治之學。三為創作之學,後人將詩學,修辭學皆列入其下。此三者之分,乃以人治學問時之目的為標準。如純為求真理不計實用功利者,為理論之學。應用於人生者,為實用之學。創製造作者,為創作之學。至中古而有七藝之一名,乃代表當時學校教育中之一種學問分類觀。七藝中之文法學、修詞學、及論理學為一組,稱三學Trivium。此皆與語言文字之運用,直接相關者。算學、音樂、幾何、天文學,為一組,稱四術Quadrivium。 此為關於形數等之理者。然亞氏之學問分類觀,與七藝之名,明不能包括盡希臘中古所傳之全部知識。如一般之實用技術知識,及歷史知識,皆不在其中。至近代之初之培根,乃首本人之認知之機能,而提出一系統之學問分類法。彼以人類認知之機能,主要有三:一為理性,一為想像,一為記憶。於是分人類之學問為記憶之學、想像之學、與理性之學。記憶之學為歷史,想像之學為文學,理性之學則依其對象而分為神學與自然哲學。自然哲學分自然神學,自然界之學,與人類之學三者。自然界之學中,又分理論之學與實用之學。人類之學又分為關於人之心身之醫學倫理學等,及關於人之社會性活動之商業政治等 [16] 。 培根之方法,較亞氏之分類所包括者自較廣,而其依人之認知之機能,以為其分類法之根據,則不同亞氏之依學問之目標以為分類之根據。 在培根以外,近代西方學者科學分類之論,尚有孔德之說,亦頗重要。其說乃以各種科學之普遍性及複雜性之增減,與各科學之相依賴之關係,以分各種科學。如下表: 依孔德意,在此表中愈居於下層之科學,其所研究之對象愈簡單,其所得之原理之普遍性愈高,而研究之方法,亦較為簡單。愈居於上層之科學,所研究之對象,則較為複雜,研究之方法,亦較為複雜。然所得之原理,其應用之普遍性反較小。又愈居上層之科學,亦愈須以更多之下層之科學為基礎,而其成立亦較晚。其中如數學因其只以形與數之計算為目標,數學原理又為可普遍應用於一切對象者,故為一切科學之基礎,而成立亦最早者。至天文學則為研究無機之自然現象,而為須根據於數學幾何學者。至其方法則須於計算外兼用觀察。天文學之原理,只能普遍應用於天文現象,遂不及數學之普遍性之大。至物理學與化學,則為研究地球上之物體者,其範圍又較天文學之研究一切天體者為小。而研究之方法,則除計算觀察以外,尚須增以實驗,以研究物質能力之變化。故物理化學之方法,又較為複雜。至於生物學,則為研究有機之自然現象者。因動植物各成種類,不能只用一般的物理化學之原理,加以解釋。故除觀察實驗之方法外,尚須再加以比較之方法,則生物學所研究者及研究之方法,又更複雜。生物學原理之應用範圍,又更小。至於社會學,則為研究集體的人類社會者。人類為生物之一,故社會學所研究之對象,在上列之表中,範圍為最小者。人類不只為一般之生物。一般生物之形態生理,多受其遺傳環境決定,人類則能創造文化,並保留文化於社會。社會之發展,人類之行為,乃兼受其過去文化之影響。而構成社會現象之因素,又為更複雜者。故研究社會現象,須於上述之科學方法之外,再益以歷史法。其研究之方法,在各科學中,為最複雜者。此即孔德之科學分類之理論根據之所在。 除孔德外,英之斯賓塞曾著《科學分類》一書。彼不似孔德之自各種科學方法之簡單複雜,與各科學之依賴關係上著眼,而自各科學知識之對象著眼,以主張科學可分為三類。一為具體科學,為研究具體事物者,如天文學、地質學、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等。二為抽象科學,為研究抽象的形式關係者如數學。三為抽象而兼具體之科學,為研究具體事物之抽象法則關係者,如力學、物理學、化學。 至在德國方面,則黑格爾在其哲學中,以自然哲學與精神哲學相對。而在科學中,亦有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相對之論。天文、物理、化學、生物學,皆屬自然科學。其研究人類之主觀精神之心理學,與研究人類客觀精神之倫理學政治學,及研究宗教藝術之學,皆屬精神科學。此亦為純從所研究之對象之性質,以作科學分類者。然此與斯賓塞之初從對象之為具體與抽象之形式性質,以分科學之類者又不同,而可謂純是由對象之內容性質之為屬於精神與自然之某一方面者,以分科學之類者。 在黑氏後之新康德派之西南學派之文德爾班(W.Windelband),亦重各種科學性質之分類之討論。其說之特色,在力辨自然科學與歷史科學之不同。前者只以普遍原理之知識之形成為目標,而後者則以研究唯一無二而具個體性之歷史事件為目標。前者唯及於存在之事實,後者則及於歷史上之人物事件之價值。此派之李卡德(H.Richart)則進而以只研究自然之事實者為自然科學,以研究文化之價值者,為文化科學,而有自然科學與文化科學二者之並立。 此外翁德(W.M.Wundt)之科學分類,則一方有形式科學(如數學)與實質科學之分。於實質科學中,又依對象而分為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於此二者中,再依對象之三方面,即現象的phenomenal方面,發生之歷史的genetic方面,及組織結構系統的systematic方面,而分出各種科學。如在自然科學中,現象的自然科學,為物理化學生理學等;發生的自然科學為地質學,天體發生論等;系統的自然科學為天文學、地理學、動物學、植物學等。在精神科學中,現象的精神科學為心理學社會學等;發生的精神科學為歷史;系統的精神科學為經濟學法律學等。 大約上述之各種學問知識分類法,皆是就人類之各種學問知識系統已成立後,再就其目標方法、對象之異同,加以省察,為之作種種之分類 [17] 。然吾人亦可不就已成立之各種學問知識系統,加以分類;而可先就一一之知識或表達知識之單個命題,就其不同之起源,與如何被認為真之方式,以直接對知識加以分類。如墨子之分知為聞、說、親三種;印度哲學中之分知為感覺之知、比量之知、與聞知等;來布尼茲之分一切知識命題為邏輯之分析命題,與形上學中之分析命題(實即現代所謂經驗的綜合命題);康德之分知識為經驗知識與先驗知識;而後者中包括先驗之分析命題與先驗之綜合命題;及現代若干哲學家之分析一切有知識意義之命題,為邏輯之分析命題與經驗的綜合命題。此皆為先自一一單個之知識命題之如何起源,如何被認為真上著眼,以作知識分類之論。而非先就已成之學問知識系統上著眼加以分類者。而吾人慾求對於不同知識有清晰之概念,最後亦恆須歸於自此單個之知識命題上著眼。唯此種單個的知識命題之分類,雖較就人類已有之各種學問知識系統作分類之事,較為簡單;然人慾決定某單個之知識命題之畢竟為分析的或綜合的,及其如何起源等,又另具一種複雜性。此可於哲學上對知識之起源問題,與何謂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之爭執中見之。此乃吾人以後所當討論者 [18] 。在此處,吾人仍宜先以人類已成之學問與知識,為一參照的標準,以求對於人類知識世界之劃分,有一粗略之認識,然後乃能及於此類較精微之問題之討論。 然吾人上之所謂以已成之學問與知識為參照之標準,不能在開始一點,即求對各專門學者所研究之各種學問知識系統,皆與以一精確之分類;而當先就一般常識中之所謂學問與知識之種類,為一參照之標準。如小學中學之課程中,所授之各種知識,亦可為吾人討論此問題之一最好之參照標準。由此吾人可先歸至一下列之知識分類說。此為自知識之對象與目的上作分類,而非自認知機能與方法上作分類者。 第三節 語言文字之知識 (一)語言文字之知識,吾人皆知在小學中學之課程中,語言文字之課程為最基本者。人之欲求得任何專門之學問知識,與獲得一切對人處世之常識,亦必以了解語言文字為先。但吾人是否真可說語言文字之了解本身,亦為一種知識? 通常之觀點,皆以語言文字,除表達人之情感意志外,兼可表達知識。吾人盡可由了解他人之語言文字,以了解他人之情感意志,兼獲得他人所獲得之知識;但語言文字之了解與應用本身,並非知識,而只為傳達知識之媒介與憑藉或通路。又語言文字之表達知識,亦常不能適切的表達。因語言文字之意義,時有引申與改變,恆不能完成其如實的傳達之功能。而不同之語言文字,亦可為傳達同一知識之媒介與憑藉或通路,此皆為吾人上二章之所論及。故語言文字本身之了解與應用,非即知識。 但此問題尚不如是簡單,即吾人可說,在吾人正了解或應用語言文字時,吾人乃緣語言文字,以思其所表達與所指。此中之語言文字,誠只為我之能知之心靈,由之以達其所指或其所表達者之媒介或通路。於此,語言文字之本身,固至多只為知識或知識之傳達之一條件,而非知識。但在吾人正學習語言時,吾人知一語言指示某對象事物,表達某意義時,則吾人此時並非在應用一語言,以表達吾人所欲表達,亦非在了解他人語言,以知其所表達;而唯在求自己記取、自己形成建立:「有如此之形聲之言語,與其所指所表達者」之連結。 [19] 並知「與吾在同一社會中之他人,亦恆以某語言指某事物某意義」之事實;兼知「某事物某意義,為可以此語言表之,而其他之事物意義,則不可以此語言表之,而當以其他語言表之」。由此看,則學習語言文字,盡有可說為學習一種知識之理由;因吾人此時之目標,並不在以語言為媒介或通路,以過渡至其所指所表達,而在直下的自己記取、自己形成建立語言與其所指所表達者間之一種連結也。 在此,人之另一不以學習語言為學習一知識之理由,為謂:此上所說之連結為一鬆懈之連結,可由人自加以撤銷;又各民族各社會所形成建立之「語言與其所指事物及意義之連結」,又各不相同,因而此連結乃無必然性者。但吾人是否有必然之理由,以說一切知識,皆須有必然性普遍性?吾人亦可問:所謂知識之必然性,作何解釋?此等等皆為一待決之問題。如依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所論知識之性質上說,則知識之異乎非知識,唯在知識之境界中,必有能知所知之相對,及吾人之能知對對象之有所知。至於此所知者,是否必然連繫於某對象,乃另一問題,可並不妨礙知識之為知識者。在一般之用語中,吾人亦承認若干無必然性之知識為知識。科學中之知識,亦盡可為只具概然性者。吾人亦有理由說,一切關於存在事實之經驗知識,皆為只具實然性者。吾人之知「一語言在我所在之社會中,乃指某事物某意義」,此即只為具實然性之經驗知識。吾所在之社會之實以某一語言表某事物與某意義,有某歷史之原因,及其他之心理的原因。然此諸原因,皆可改變,則此語之意義,自亦為可變者。此亦如此時之天氣為熱,有其物理原因,此原因變而天氣之熱亦可變。然此無礙於吾人之知此時天氣之為熱。依同理,則在一社會中一語言之意義可改變,仍無礙於吾人之知在此時之一社會中,此語言被公認為表某義者。 在此之又一種駁論,是說:如吾人之學習語言,乃是在求知此語言在我們所在之社會中之通用之意義;則無異於謂吾人之學習語言,乃意在獲得「某社會以某語言指某意義之知識」。此乃社會學家語言學家所求之一種經驗科學之知識,然非即吾人初學習語言時之目的。吾人初學習語言時之目的,乃在求了解他人所用語言之意義,而自己應用之,以表達自己之所欲表達;而非意在知吾所在之某一社會以某語言表某意義之經驗科學之知識。故語言之學習,仍不同於學習知識。 對此問題,吾人可如下答:即所謂「學習語言,乃求知此語言在吾人所在之社會之通用之意義」一語本身有二義:其一為將吾人所在之社會,客觀化為一對象,而謂此社會中之某語言表某意義,此自只為語言學家社會學家之事,而非吾人初學習語言之目的。然此語之另一義,則為求知:「吾人所常接觸而同在一社會中之一一個體人,如父母、兄弟、朋友、鄰人等,恆用某一語言,以表何意義之事實;而由此以規定吾人自己對一語言之用法,並便利吾人以後之了解他人之語言。」在此中,則吾並不須客觀化吾人所在之社會為一對象,以使吾人之此所求得之知識,成社會學語言學中之經驗知識。然吾人之學習語言之歷程中,其第一步之知此語言在吾所常接觸而同在社會中之他人心目中之意義,仍可說為一經驗知識。在常識中,吾人亦明承認人之知一他人之名字,為一種知識。則知任一事物或任一意義之名字語言之知,自亦為一種知識。一人盡可有不同之名字,或改變其名字,然此無礙吾人對其一一名字之知,皆為關於某人之一種知識。則一事物縱有不同之名字,一意義縱可以不同之語言表之,仍不礙吾人對此一一名字語言之知,為關於某事物或某意義之一知識。 然吾人學習語言時「對某語言之恆連結於某事物或某意義」或「某事物與某意義可以某語言表之」之知識,畢竟與一般的經驗知識不同。此不同處,在一般經驗知識中之知A連結於B,如知電光連結於雷聲,此中之電光與雷聲,皆只為屬於所知之對象者。而在吾人知一語言連結於某意義或某事物時,則此語言,一方面固亦為所知對象,亦唯以此,吾人方可說吾人之知「語言之恆連結於某意義」為一知識。但自另一方面說,則在吾人運用語言或通過語言,以知他人由語言之所表達者時,語言為吾人所運用通過後,即為吾人所超越,而終於不成我們所知之對象。此亦即上文所謂:語言在日常談話及文章中作為傳達之用時,只為一由之以達其意義或所指之媒介或通路之義。在此處,語言即不復為知識之對象。而吾人之學習語言,以知一語言之連於何意義,而由此以得之語言之知識,最後無不歸於以語言作為傳達之用,而使語言不成知識之對象;於是吾今之「知某語言之連結於某意義」之「知識」之本身,亦即成「使語言成非知識之對象」之「媒介或通路」。語言成非知識對象時,則吾人對語言不復有知識。由是而人之求語言之知識,遂即所以歸於對語言知識之超化。此即人之所以在以語言為彼此傳達知識之用時,不覺吾人對語言有知識,而只覺有語言所傳達之知識之故。實則此並非吾人對語言從未有知識之證,而只是因語言之知識,為由經驗而有之知識,又為異於其他一般經驗知識者。其異處,即在語言一被作為傳達之用時,即不成知識之對象,而吾人對之,亦即如無知識之可言。故語言之知識,亦即一種歸宿於非知識之知識,而可稱一種知識界與非知識界之交界之知識。 第四節 歷史及地理類之知識 (二)歷史及地理或對在時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識。歷史地理中之事物,即在時空中分布之事物,此皆為具體事物。此諸具體事物,吾人皆可以一一語言名之,而吾人遂知此一一語言之分別指何具體事物,並有關於諸具體事物之名字之知識。然此尚不能稱為關於諸具體事物本身之知識。 吾人關於具體事物本身之知識有多種。其中一種為不把一具體事物,視作一類之分子而觀之,而只視之為在某一時間空間中之存在,並就其與其他具體事物之時間空間關係及其在某一時間空間中表現之性質而觀之之時,所得之知識。此知識皆可稱為廣義之歷史地理知識,或對在時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識。 吾人之廣義的歷史地理知識,或對時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識,可包括:對吾人所接之當前環境中之事物之知識,最近之過去經驗中之事物,至較遠之過去經驗中事物之知識,及與此類事物有直接間接之時空關係之一切現存在或曾存在事物之知識。故由吾人對當前房屋中之桌、椅、床、櫃之空間關係之知識,至此房屋與鄰近房屋之關係,此房屋之街道與鄰近街道及此城市中其他街道之關係,此城市與其他城市及全球各地之關係之知識,與此地球及日月星辰之空間關係之知識,皆可屬於一「空間中之分布事物之地理知識系統」中。而由我今日之起床、穿衣、吃飯,至我昨日前日所作之事,我昨年前年所作之事,我青年、幼年時所作之事,及我未生之前,一切成為我之生之原因之事,如父母之結婚,我祖先之存在,及最早人類之存在,人類如何存在於地球,地球與太陽系之如何產生……及此等事之相互之時間關係,亦皆可屬於一「時間中分布事物之歷史知識系統」中。此種對時空中分布之事物之全部知識之系統,乃為無窮複雜,而非任何人所能實際的加以形成,而可容無數之人由之以獲得無盡之知識者。 此種對時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識,有某一種之必然性或定然性,為吾人對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識中所缺乏者。吾人對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識,固根於事實上若干人們之常以某一名字,指某一事物。然吾人並不於此重視一事物所以有某名之歷史原因。吾人用一名字,以表達一事物時,吾人因自覺亦可不用此一名字,遂易覺其間之連結,無必然或定然之理由。然吾人就某事物在時空中之地位,及其與其他事物之左右先後,相近相遠等關係而說,則可說其中有某一種必然性定然性,乃為不能由人任意自由的加以改變者。如當前之筆與紙較近,與桌較遠,即為關於此筆與紙及桌之「空間關係」之一定然之知識。此定然之知識,肯定其當下之是如此而非不如此。而自此當下之是如此,乃為其原因所規定而說,即有一義之必然性。至如吾人之說此筆與此桌,可分離而不必有此空間關係,如此筆可連於另一桌,則此非就所知之現實時空中之實物實事說,而只是就可能說。此所說之「此筆可與此桌分離」,乃只是關於筆之抽象的物理知識,而非就現實之筆,在實際上與他物相關之現實的空間關係上說。純從其與他物之現實的空間關係上說,則其是如何即如何,此中即無其他之可能,而為定然及具一義上之必然者。由此而吾人對一切時空分布中之事物,皆同可有此種定然必然之知識。 第五節 各類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識 (三)對各類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識。此即如對天體之物之天文學知識(非指一一星球在空間中之分布之知識,而只指對各類星球如何分布之共同原理定律之天文學知識),對礦物類之礦物學知識,對動物植物類之動物學植物學知識,及對人類之人類學知識。此種知識之特徵,非就一一具體事物,在時空中之特殊地位,以論其與他事物之關係,而只以研究一類具體事物之共同原理定律為目的。由是而具體事物在時空中之地位,縱彼此差別,皆可無礙其為一類。如一同類之鼠,在中國與美國,仍同屬一類,今年所生者與去年所生者,亦同為一類。由是而對一類具體事物中之一個體或少數個體之若干知識,亦可應用於同類之物。此種知識,即通常被認為有普遍性必然性者之知識。至於人之知識,如只可應用於一類中之某些個體,而不能應用至其他某些個體,則為人之用以分一類事物之種別或次類者。然人對於一類事物中之種別或次類之事物之若干知識,仍必須為可應用於同一種別、同一次類中之任一個體事物者。由是而此種知識,仍有其一範圍內之普遍性必然性。至於關於知識之普遍性必然性之進一步之問題,則非今之所能討論。 西方之為科學分類者,如上述之斯賓塞翁德等,皆將生理學與生物學分別,物理學化學與礦物學分別,此在一義為可說者。即生物學之研究生物,礦物學之研究無生物,皆直接是本於種類之觀點;而生理學之研究生命現象,化學物理學之研究化學現象物理現象,皆非直接依於種類之觀點,而純是依於理之觀點,或性質及關係之觀點。故吾人可說,就各生物種類而分辨其形態與構造,為生物學中事;而研究各生物有機體之如何對環境之刺激,產生生理反應,生物有機體之各部分,如各組織各器官系統、如何表現其營養、消化、呼吸、生殖之生理機能,則為生理學中事。又吾人之就礦物而分類研究,為礦物學;研究各種物質之結合分解時,所產生之化學變化,為化學;就各種物質之能力,如聲光力電之動靜聚散,而研究其定律,為物理學。唯此二類之學之分別,亦可說為從一類之事物著眼,與從一類之現象上著眼二者之不同。實則吾人之不能離生理學,以言生物學,亦不能離物理學、化學,以言礦物學。生理學、物理學、化學所研究者,只是各類之物之生理現象、物理現象、化學現象。而離各類之物所表現之各種現象以外,是否尚有各類物之分別可說,亦極成問題者。唯吾人之指出各類物之存在,其第一步可為直本吾人之一般觀察,以作一初步之分類,後乃進一步,就事物之內部之各種構造之各種機能,與其他物發生關係時,各種可能的反應與變化之現象,加以考察。由是而吾人遂可說,前者純為由類之觀點研究事物,而後者則為由性質與關係之觀點研究事物也。 無論以類之觀點或兼以性質關係之觀點,從事研究,以求知識,皆可以自然事物為對象,亦可以社會事物、或文化事物、或所謂精神事物為對象。人類學亦即為一面通於自然與文化者,故有自然人類學,文化人類學之分。而人之心理現象,亦可為自然心理現象,而與其他高級動物所有之心理現象,相差不遠者;亦可為人所獨有之所謂純精神的心理現象。自然與非自然之界限,亦不易論。故人多有以一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化科學、精神科學,彼此間無本質上之分別者。唯吾人由各別科學所研究之對象種類之不同,以定各科學之分別,並非必須對於一類對象與他類對象之邊界,加以嚴格的劃開。而自人獨能創造文化,自覺的組織社會,及人之有超自然之精神活動言;則人非只為一般之自然之存在,乃可定然無疑者。吾人亦理當於研究人類社會中之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文化現象之原理定律之學,稱之為非自然科學之社會科學或社會文化之科學;並稱研究依於人之超自然之精神活動,而有之藝術、文學、宗教、道德之學,為一般社會科學以上之一種學問。因人之藝術、文學、宗教、道德之活動,均可為人既超越自然,亦超越社會,而唯面對著蒼茫宇宙,以運其神思、靈感及信仰、祈禱、修持之工夫,以補造化之所不足,而升天、成佛、參贊天地之活動;故研究藝術、文學、宗教、道德之學,不宜稱為社會科學。即稱為社會文化科學,亦不甚相宜,而稱之為精神科學或人文科學較宜。然其為研究宇宙間之一種存在之事物,而可使人得若干知識,則與其他研究自然社會之學同。至於人在社會所從事之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文學、藝術、宗教、道德之活動之本身,則可為超知識之活動。而人之如何一面求得知識,一面使知識連繫於超知識之智慧情感行為等,則為人生哲學、文化哲學所當討論之問題,而非吾人所能及論者。 第六節 數學、幾何學、邏輯等純形式科學之知識 (四)再一類之知識,吾人可稱之為數學、幾何學、邏輯等純形式之科學知識。此類之知識吾人可說其初不以實際存在之某類事物為對象。一切類之事物,皆可說有數,則數學之知識可應用於一切事物。幾何學如只研究空間中形之關係,則只能及於存在於空間之各類事物,而不能用於只存在於時間中及人之內心中之事物。然如視幾何學為研究各種方向Directions區域Regions之關係者,則幾何學亦未嘗不可兼應用於存在時間中及內心中之事物。如吾人以直線之意義,為「線上之諸點,皆指向一方面」,並以此點為一抽象符號,可以代任何事物者;則吾人亦即可說:在射獵時不僅射獵之槍頭、槍尾可成一直線,以向目的物;吾人對目的物之感覺,由感覺而生之觀念,觀念後之矜持之情感,與情感後之意志,及其所引起之動作,皆同在一直線上。又吾人如以圓之意義,為一點繞一中心,次第歷各點,以周而復始回到原來之點,而吾人又視吾人之一觀念為一點;則吾人亦可說,當吾人以一觀念指物,歷其相近之觀念至較遠之觀念,最遠之觀念,再回到較近之其他觀念,而歸於原來之觀念時,吾人之思想即為歷一圓周以進行者。吾人通常說某人之處事為周到,或某人之人品為方正,此固為譬喻之辭,亦未嘗不可持以證:吾人所謂精神之事物間之關係,亦有類似一般所謂空間中之物質事物之關係,而同可以一種幾何之語言,加以敘述或規定者。唯關於此中之問題,有極深微之處,而非吾人今之所能及者。 至於邏輯之學,則無論吾人如何加以規定,要皆為一純形式之學。如吾人以邏輯之學,為研究存在事物普遍之理,則一切類之存在事物,皆同表現此邏輯之理,而邏輯之學即為一切事物之共同的存在之形式之學。如謂邏輯之學為研究思想之規範或推理之法則者,則邏輯之學,是研究吾人求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識時,吾人思想之推理之形式,或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識所由組成之共同形式者。如吾人謂邏輯之學,只是研究語句之涵蘊關係,或語句之形成及轉換之規則,則邏輯之學,是研究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識由語言表達時之共同規則或形式者。 數學、幾何學、邏輯學,皆為一純形式之學。此諸純形式之學,皆可應用於實際存在之各種具體事物之研究。邏輯原理之應用於具體事物之研究,則成為各種學問之方法論。數學之計算與幾何式之圖表,應用於具體事物之研究,則為統計學與各種之圖表法。至數學、幾何學、邏輯三者之關係,及其與存在事物及思想語言之關係畢竟如何,則尚為哲學中之一聚訟不決之問題。 第七節 應用科學之知識 (五)再一類之知識,吾人稱之為應用科學之知識。應用科學與理論科學之不同,主要在目標之不同。即理論科學乃純為知識而求知識,而應用科學之目標,則為求應用知識於實際生活中,以達吾人所懷抱之各種目的者。吾人慾應用知識,以達吾人所懷之目的,吾人一方須選擇吾人已有之有實用價值之理論知識,而引申其涵義,以便於吾人加以應用;而同時對應用時所新發生之問題,一一加以思索。凡一種知識之應用,皆應用於某一些特定之具體場合中或某一些特定之時空個之事物。亦須由某一一特定之人或人群,自己配合組織其各種活動行為,以從事於某知識之應用,方能達吾人所懷之目的。吾人所懷之目的之達到,如何不致與吾人之其他目的之達到,不相衝突,而相配合和諧,尤為吾人從事知識之應用時,所必當思及之問題。此諸問題之答案,即成吾人之應用科學之知識。此應用科學知識獲得後,人之下一步之事,即實際去應用。在實際應用中,人如不斷感受新問題,則人又須不斷修正、擴充、其原來之應用科學知識。由是而應用科學知識,乃為達應用之目標而有,亦在實際之應用中,不斷增益成長者。此亦即今之實用主義之知識觀,以知識當與行為結合之一理由所在 [20] 吾人如知方才所謂應用科學之意義,則知人在求應用科學知識時,人必須還回到其具體之環境、具體之生活中。由是而人必須先有對時空中之事物分布之歷史地理性之知識,人必須將其對一類事物之性質關係等之抽象普遍之原理定律之知識,特殊化具體化,以成為關於存在的各類事物之若干個體之知識。而此對客觀事物之抽象普遍之知識之價值,亦即須在此考驗。而此時之邏輯思維,遂亦在根本上成為方法論的、數學、幾何學之知識,亦皆成作統計表格之工具。而此一切知識,乃皆受人之應用之目的所主宰。至於此目的欲與其他人生目的配合和諧,則繫於人之道德意識。此時人之一切知識,亦即間接為人之道德意識所主宰。此道德意識之本身在被反省時,雖亦可入於知識之範圍,而形成人對道德之知識。然在此意識正存在而向上生長時,則亦可不為人之知識性的反省之所對,而屬於超知識境界。由此而應用之知識,遂又為一種與超知識境界接觸,而位居於其下之一種知識。 第八節 哲學知識 (六)哲學之知識。吾人論知識之分類之一最後之問題,為哲學是否為知識之一種?在吾人論哲學之意義時,已言及各哲學派別之哲學家,對此問題,有不同之答案。有以哲學為知識者,亦有以哲學為非知識,而只為一活動、一態度,或超知識之智慧,或一種生活者。然吾人於此可作一折衷之論,即在知識範圍中看哲學,哲學即是知識。吾人之此章,乃論知識之分類,則盡可自知識範圍中看哲學,而以哲學為人之知識之一種。 所謂哲學為人之知識之一種,乃指在哲學心靈中,亦有能知所知之別而說。如吾人在知識論中研究知識,此知識即為哲學之心靈之所對。吾人之哲學心靈,明可對知識之性質,以及知識之分類等問題,加以反省,而對知識之本身,有種種或是或非之知識,如吾人以上之所論。而吾人以上之所論,若非全為廢話,則吾人明可對知識有知識;此對知識之知識,即一種哲學知識之例證。 但懷疑哲學之為知識者,亦可循吾人上之所論,首提出一理由,以謂哲學非知識。即哲學討論知識時,知識為所討論之對象,則哲學心靈在知識之上。如吾人由哲學,以討論知識之種類性質構造等,此哲學心靈即在所討論之知識之種類之上,因而不在知識之各種中,以為其一種。如更嚴格言之,則涉及現代邏輯家所謂類型之理論。依此類型之理論,一類之本身,不可視如此類下之一分子。如人類本身,非人中之一分子,人類非一個體人。故吾人說類之語言,與說類中之分子之語言,乃屬於二層次,亦不為一型之語言。如說人類之語言,非說一一個體人之語言。由是而吾人雖可說知識有多種,其每一種皆為知識類中之一分子。然「知識類」本身並非知識之一種,亦非知識類中之一分子,正如「人類」非人之一分子。由是討論知識類有若干分子或知識有若干種之哲學語言,亦即非一種屬於知識中之語言。此語言之所表達者,亦非知識之一種。而此外之一切討論知識之性質構造等之哲學語言,亦非屬於知識中之語言。此即可證哲學之非知識。 但依吾人之見,則至少在此處,類型之理論乃不能應用者。即吾人雖承認討論一般知識之種類性質等之語言為哲學語言,此哲學語言乃屬於另一層次語言;但吾人亦可以哲學之語言講說哲學之語言。吾人在講說哲學之語言時,則此被講說之哲學語言,與其他語言,同為語言之一種,而可同為語言類中之分子。由此即可謂:此哲學語言所表達之哲學知識,亦為各種知識之一種,為知識類中之一分子。依類型之理論,吾人可說:當吾人初論知識有若干種時,此論之之哲學不在一般之知識中;而此論之之哲學語言,即不在一般知識語言中。但吾人在論其他知識之種類既畢,則盡可說「此知識有若干種」之本身,亦為吾人之知識,而為人類所能有之知識之一種。因而可將其與他種知識並列,而於知識中,再增加一種。此亦由如一人在隊外點名時,其數為十,此時彼不在隊中,而不為隊中之一員。然當點名完畢,彼亦可再入隊中,成為隊中之一員,乃謂隊中之人數為十一。此並非在理論上必不可說者。由此可知,吾人並不能引用類型之理論,以說論知識之分類等問題之哲學之非知識。此即為自知識範圍中看哲學,哲學亦為一知識之理由。至於自超知識範圍中看哲學,則哲學亦可非知識者,則是就哲學之活動,恆為對一切知識以及已成之哲學知識,皆能加以超越反省,並恆能引導人之心境胸襟之改變,及行為生活之改變而言。此與上所說,並不相悖。 知識的分類 參考書目 班固《漢書藝文志》。 章學誠《文史通義》。 H.E.Bliss:The Organization of Knowledge.With Introduction by J.Dewey Henry. Holt and Co.New York此書中Historical Survey of System of Knowledge一章,曾論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至斯賓塞孔德之知識分類觀。 何兆清《科學思想概論》下篇第二章統觀《科學之種類》,對培根孔德斯賓塞之科學分類理論,有一簡單之介紹。 F.Bacon:Advancement of Learning有關琪桐譯本,名《學問之進步》。 Thomson: Outline of Science中文有譯本名《科學大綱》,此中論科學者雖多嫌陳舊,然其中第三十六篇《科學與近世思想》論科學之分類者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