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二章 知識之通性
第一節 直接經驗之知之性質
我們在前章中,謂中文中之知之最廣義,乃指一切心覺之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事,而恆是通於情感與意志行為的;知識之知,則只是知之一種,乃指一種純理智的,關於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而其中有明顯之能知與所知之分別的。如從此最廣義之知說,則我們可說,人生之一切情志之活動中,皆幾於莫不有知。然此知,可是先於知識之知,亦可說後於知識之知。如我們在通常用語中,說人感痛感癢,而搔癢去痛,為知痛癢;小孩能吮乳走路,為知吮乳走路;少年春情初動,為知識初開,久病思食為知飲知食。都是先知識之知的知。而我們通常說,知古先聖賢之故事,再生崇仰之情,為知崇仰聖賢;知國家之種種實際情形,而生憂國報國之心,為知愛國;已有種種知識而愛知識,為知好學,則是兼後於知識之知的知。關於後於知識之知的情形,比較複雜,但亦可與先於知識之知,有同類之性質。我們今要明白知識之通性,最好以之與先於知識之知,作一此較。此先於知識之知之最原始者,我們可說是一種感覺知覺,而通於情感意志行為之知。此可稱為一直接經驗之知,或親知或獨知。而上所舉之知痛癢之知,則為最淺近之一例。而我們即可以此一例,來說明此種知之性質。
(一)譬如我們在知痛癢時,試反省此知之狀態如何?當然我們可說此時有一感覺。但此感覺卻同時是連著情感上之不快,與意志上之欲搔癢去痛之行為的。此三者間,並無截然的界限,而此時感覺與其所感覺,亦不得分為二;即此中並無能知與所知之分別。我正知痛癢時,此知初不在痛癢之上或之外,而是即在痛癢之中,痛癢亦在知中。此處只有整個之一感覺,一痛癢之知。如人在痛癢時,忽忘此痛癢,則知不在,而痛癢亦不在;痛癢不在,而其中之知亦不在。此知,如只是痛癢中之一明覺。此明覺,如自痛癢之中心,以照澈此痛癢,而未嘗以此痛癢為一明覺所對之對象。而由痛癢之感覺,連於情志行為上之不快與搔癢去痛等,此知此明覺,亦即貫注至此情志行為。人去除痛癢時,亦自知其痛癢之漸輕漸減。故此知、此明覺,乃內在於此「由感覺至情志行為」之具體的人生經驗事,而處處與其所知,直接相滲,渾然無間,而一體流轉之一知、一明覺。此即此種先知識之知之第一性質。此可稱為此知之內在於具體之人生經驗事,而「能」「所」不二性。
(二)與此種先知識之知之「能所不二性」,相連之一性質,我們可稱之為「超言說性」。謂此知具超言說性,即由此知之為內在於具體之人生經驗事,而能所不二而來。因一具體之人生經驗事,皆為特殊而唯一無二的。而言說之事,如真是對一事有所說,而不只是一呼喚命令,或只是對一事物以一名指之,則必依對此事與他事之共同性相——即共相——之知,而用共名。而此共名,亦只能表達其對共相之知,而不能切合的表達內在於此特殊而唯一無二之事,之特殊而唯一無二之知。如人知痛癢時,人說此痛癢是那一類之痛癢,即一正式之言說。說此痛癢是那一類之痛癢,即是依對此痛癢與其他痛癢之共相之一種知而起。但此知,不是人正痛癢時,在痛癢中之知。其所以不是,即因在痛癢中之知,可無將此痛癢,與其外之痛癢,加以比較,而知其為何類之痛癢之意。而人在感痛癢最深時,人亦無暇作此比較,且將排斥此去比較之念。由此而亦即可無此痛癢屬何類痛癢之知,同時可無說其為何類痛癢之語言。而他人之說其為何類痛癢之語言,亦即成為不能切合的表達其在痛癢中之知者。此之謂此種知之超言說性,或不可言說性,此在宋明儒,則程子有所謂「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之說,「談虎色變」之喻;王陽明有「啞子吃苦瓜,與你說不得。若要知此苦,還須汝自吃」之說 [2] 。而吾人如假定,在現有之耳目等感官之視聽等感覺,與其相連之情志行為以外,忽新增一感官一感覺,另有其相連之情志行為,則此等等中,仍可有一知,而其初非吾人之言語所能切合的表達,亦彰彰明甚。
在此人易發生之二問題,是說這種知,雖在人生之具體事中,不能用一般依乎抽象的共同之認識,而生之語言來表達;但是我們說其皆是一種知,皆具有此能所不二性及超語言性二種性質,便仍是表達其共相之語言。但是這種駁難,實際上是不相干的。當然,我們可說此種種知都是知,他們皆有此二性質。此二性質,皆可說是此種知之共相。但是我們在說「知痛癢」,「知冷暖」皆是知之時,我們同時亦知道「痛癢之知」,不等於「冷暖之知」,亦不等於其為「知」之共相,更不等於我們對其為知之「知」,與說其為知之「說」。故我們雖一面說其為「知」,並知其為知,我們仍並未說:可以「知」之概念,概括其為知,以「知之一語言」,切合的表達其為知。而我們上文之所以有說其具此二性質之一段話,亦正兼由我們之知其不能只以「知之一語言」,說盡其所以為知者,亦不能以我們通常所謂「能知所知之分別之語言」,以說明其為知而來。故上文一段話,並未正面的切合的說及其所以為知之具體的,積極的性質,而只是普泛的說及其為知之抽象性質,及其與一般之知對照,而顯出之反面的抽象的消極的性質。如不與一般之知對照,則無此二性質可說。而我們若不從事知識論之反省,我們亦可不說其皆為知。故以上的話,都不是非說不可者。然而無論我們之說與不說,無論我們之是否知「知痛癢」「知冷暖」之皆為知,而知痛癢中有一種知,知冷暖中有一種知自若。
(三)這種內在於具體人生之經驗事中,通感覺情志行為之超言語性之知,我們前謂其為直接經驗之知、親知、或獨知,而謂其為獨知,亦即謂其有一絕對之主觀性。謂此獨知為具絕對主觀性,非謂其他人必不能亦有之,而是說:在我們正有此知時,我們可並不知他人有之與否。如人在夢中之知,即為獨知,然此亦不礙他人之或有作同類之夢者。而我在時時刻刻之生活中,我亦時時刻刻有此獨知,此亦並不礙他人與我共同生活時,有同類之獨知。此中之要點,唯在我有此知時,我不必同時知他人之有此同類之知。而我在知他人有此同類之知時,我之知他人之有此同類之知之知,初仍只是我之獨知。由此而我們可說,我們總是先住於一獨知之世界中。而即在我們知他人之所知時,我們亦未嘗全離開此絕對主觀之獨知世界。
第二節 直接經驗之知或獨知世界之相貌
我們在論直接經驗之知之性質後,我們可進而一描述此知之世界或獨知之世界之相貌。我們只須有一粗略之反省,我們都可發現,此世界中之種種知或直接經驗,是來來往往的。如忽而見此色,忽而聞彼聲,忽而知此痛癢,忽而痛癢消逝,忽而月東出,忽而月西沒。此世界中之種種直接經驗,皆不斷的消逝,亦不斷的生起。從其不斷消逝方面說,我們可稱之為此世界之無常性。從其不斷生起方面說,我們可稱之為此世界之創新性。從無常性方面看,則一切生起者,皆一度生起,由消逝而繼續的向下沉淪。從創新方面看,則此直接經驗之世界之前面一端,如永是不斷的向前面開展,我們如永不知何處是其界限之所在,而其前途亦不可測。要而言之,即此為一變化無方之世界。此即此直接經驗之知或獨知之世界之一相貌。
第三節 知識之知之性質
我們了解了直接經驗之知之性質,即可由對較而了解知識之知之性質。
(一)我冊說知識之知之第一性質,為超越於當前之直接經驗而有所知;此所知者,為當前直接經驗之所指,或所涵,而通於其他直接經驗者。今姑且暫舉日常生活中之最簡單之知識之知為例,以便說明。如我見茅舍炊煙為直接經驗,而知其下有人燒飯,此所知,即茅舍炊煙之所指。見電光閃閃是直接經驗,而知空中有無數電子跳動,此所知,即電光閃閃之所指。飛機過三峽,見蜀江水碧蜀山青,是直接經驗,而知夔府孤城在側,即水碧山青之所指。此外如聞弦歌而知雅意,與一切由文字語言,而知其所表之意義,皆是由直接經驗之弦歌與文字語言之如是形、如是聲,以知其所指。然吾人知此乃茅舍非華屋,此乃炊煙非暮靄,此乃電光非原子彈光,此乃蜀山蜀水非吳山楚水,此是弦歌非鼓樂,則是就直接經驗,而知其所涵,而分辨其所屬之類。凡所指者,皆在當前直接經驗外。此或為其他個體事物,如當前茅舍中之人家之燒飯;或為一類之事物,如一群電子之跳動;或為非事物之意理,如弦歌之雅意。而凡所涵者,皆不只在當前之直接經驗之事物內,而兼在非直接經驗之其他同類事物內者。故知一事物之所涵,而辨其類之知,乃通接於全類之事物者。如見茅舍而知其為茅舍,則「見」雖只及當前茅舍,而此「知」其為茅舍之「知」,已納此茅舍於一切茅舍所成之類中,而「知」通接於全茅舍之類矣。見三峽之水碧山青,而知為蜀山蜀水,則「見」雖止於目前之水碧山青,而「知」其為蜀山蜀水之知,則匪特遙接於平生往來於三峽,所見之水碧山青,亦通於劍閣峨嵋之山,岷沱嘉陵之水,所合成之蜀山蜀水之類矣。是證凡知一直接經驗事物內容之所涵,此所涵亦引吾人之心意,至此事物之外,而另有其所指向與所知。由此而吾人即可說一切知識之知,異於直接經驗之知者,皆在其恆指向此直接經驗之外,以有所知,而此所知者,與直接經驗中之知,相對而觀,則如為外在而超越於此「知」者。而吾人之此「知」之「所欲知者」,亦若只是知一與此「知」成相對待,而超越外在之一對象。而此處即有能知與所知之分別。遂與直接經驗中之能所不二之知,截然不同。
(二)此種知識之知之第二性質,則為可言說性。其所以可言說,是因此知識之知中,必包涵共相之知,亦必多少通過共相之知而成就。共相之知,可賴為共名之語言文字,加以表達。何以知識之知,必包涵共相之知?此一因吾人所知之一經驗事物之所涵,乃可通於其他同類經驗事物者,此本身即一共相。此義易明,不須另釋。此外,吾人亦只能憑共相,以想像思維彼為直接經驗事物之所指,而不在直接經驗中之其他事物。試想:當吾人見茅舍炊煙,而念下有人燒飯時,吾人於其下之人與飯,作何想像?作何思維?如只想其為人、為飯,則人與飯為一共名,所表者固為人與飯之共相。若進而想其人為白髮老翁,或垂髫女郎,其飯或為粒粒白米,或為一半黃粱;此諸語,仍為共名,所表者仍為共相。而吾人之想像思維,無論進至何處,吾人所想像思維者,皆恆為一共相。其證在:吾人不能由吾人所想像思維者之如是如是,以謂世界只有一個體事物,能合吾人之所想像思維者,而如是如是。譬如吾若想其為白髮老翁,則天下之白髮老翁何限?吾若想其為垂髫女郎,天下之垂髫女郎又何限?此中吾固可將吾之所想像者,具體特殊化;至想像此白髮老翁狀如吾人之祖父,此垂髫女郎,狀如吾之幼妹。然吾之祖父幼妹之像貌之如是如是,亦非限於一日一時,而為多時多日,早已如是如是者,則此仍為一共相。即一人之一剎那間所表現如是如是之像貌,吾人在想之之時,可想之,又重想之,則其顯於吾人之前後相續之想中,仍為一共相。由此而見,凡在吾人之想像思維中,而為吾人所憑藉之,以指向一直接經驗外之事物者,皆只能為一共相。而吾人亦唯在憑藉此共相為媒介或通路,以達於所欲知之對象;再由對所欲知之對象之直接經驗,見其所顯之相狀,同於吾人之所想像思維者,而為同一之共相;乃能證吾人之所思維想像者之為真。由此而見知識之知之成就,必賴於對共相之知,而為共名之語言文字,則可表達此共相之知。此知識之知即具可言說性。
(三)知識之知之第三性質,即與主觀性相反之客觀性。吾人說,知識之知必包涵共相之知,而可用共名表達。共相既為一類事物之所共有,亦即我所經驗之事物,與人所經驗之事物之所共有。共名既所以表共相,而可為人所共用,而共知其義者,則我以一共名表共相,人聞此共名,即知我所知之共相,而使此共相為人我所共知,而為人我所知之心中共有之共相。由此而一直接經驗之知,雖若只為人與我之所分別獨有,而分屬於人之各別之主觀者;然人我所共知之共相,與賴共相而成之知識,則為人我所共有,超越於人我之主觀獨有之外,而有普遍性,亦有客觀性者。故吾見茅屋炊煙,而謂其為茅屋炊煙之言果為真,則天下人之言其為茅屋炊煙,皆為真。吾思茅屋之下執炊者為白髮老翁,而謂其為白髮老翁之言,果為真,天下人亦皆不得謂此言為妄。而果天下人皆謂我言為妄,則吾唯有自疑我言之為妄。而將與人互求了解其言之所指,共勘定何言之為真,而歸於一是。一切求知識之知者,所以必互相辯論研討,而各抒己見,皆非止於各抒己見,而是望己之所知,成為人之所知,或人之所知亦成為己之所知,以共行於真理之途,共成就一公共之知識世界之故也。
第四節 知識世界之相貌
最後,吾人可將知識世界與直接經驗之世界之相貌對較,加以描述。吾人如說,直接經驗之世界是變化無方者,則知識之世界是定必而有常者。吾人如說直接經驗之世界,是一切不斷消逝,不斷生起,其前途為不可測,則在知識之世界中,人於不斷消逝者,如欲使之長留;於不斷生起者,如欲使之暫住;而於不可測者,必求所以測之。而其目標則在成就一定必而有常之知識世界。
人如何能成就一定必而有常之知識世界?其道無他,亦即由種種共相之知,以通貫所知之直接經驗之世界而已。每一共相既為一共相,則在此事物如是,在彼事物亦如是,而必不不如是,亦常如是,此即其自身定必而常。而吾人如透過共相以觀世界之事物,則事物雖變化無方,而亦有不變不化者存。「前水復後水,古今相續流,今人非舊人,年年橋上游」。逝者如斯,而起伏之態,未嘗往也。死生大矣,而古今人性,不必異也。而吾人能通過共相以對彼今日已涸之江,思其前日之波光雲影,對彼長眠之枯骨,思其在生時之音容笑貌,固皆如宛在目前。而此亦即無異於使化者不終化,而挽此直接經驗世界之事物之沉淪,而長留其所呈之共相。至於日落星明,夜深不寐,憶彼皎日之光明,坐待來朝金輪之再出。此則既「懷故而又慕新」,以期必一共相之貫乎往昔與來今之直接經驗之世界,以為其常之事。自常觀變,而今之紅日,猶昔之紅日,今之星月,猶昔之星月,今日之我,猶昔日之我,如各住於其自身者矣。即其變化,亦有律則可尋。律則亦共相。律則不變,而變化可測,則變化皆不變者之所顯。而古今之人之辛勤求知識之知,其於天文、地質、動、植、人群皆欲分其類別,知其關聯,以一一明其不變之律則,其目標無他,唯所以化變化無方之直接經驗之世界,成定必有常之知識世界而已。
第五節 直接經驗之知及其世界,與知識之知及其世界間之關係與問題
我們以上分別說明,先知識之直接經驗之知,輿知識之知之性質之不同,及直接經驗之世界,與知識世界之相貌之不同;我們所說的一切話,皆旨在描述,而未作詳細之分析。但即就此已所描述,我們已知此二種之知,與其所對之世界,一方有一根本之性質相貌之相反,而一方知識之知,又不能離直接經驗之世界而獨立。我們以後在論到知識之起源等問題時,更將見知識之知之一主要來源,即直接之經驗,與直接經驗事中之直覺之知。然而此知識之知,又永似要超越再造此直接經驗之知與其世界,於不同之特殊具體之經驗事中,發現抽象普遍之共相,而表以共名,而使之由不可言說而成可言說,使之由能所不二,而化為能所分別,由變化無方而成定必有常。而無數知識論中之專門問題,皆與「此直接經驗之知及其世界,與知識之知及其世界之性質相貌二者相反,而人又欲由前者以成就後者」之要求有關。如知識世界只為一知識世界,直接經驗之世界,為一先知識或超知識之世界,則哲學上之知識論問題,即大皆不只在知識之世界之內部,而恆是由求知「知識世界」與「先知識超知識之直接經驗之世界」之如何關係,所引出者。而其解決之道,亦正隨處有賴於我們對此二者之性質與相貌之認識。故我們以此章為知識論一部之導言。而此下則將分別就知識論中之專門問題,從事分別討論。至在本章中未明之義,在以後諸章,亦將隨處涉及。
知識之通性 參考書目
J.S. Mill:System of Logic嚴復譯名《穆勒名學》導論第四節,穆勒論親知與推知之別,而邏輯只及於推知云云。
B.Russell:Some Problems of Philosophy.Ch.5.
B.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Ch.X 皆論親知與述知之問題。
W.James:Essays on Radical Empirism.Ch.2.The World of Pure Experience.
F.M.Conford:Platcis Theory of Knowledge,PP.62-65 Objection to a Simple Identification and Knowing.
此三者乃立於不同立場,而同歸於分辨直接經驗或直接知覺不同於知識之理論。
H.R.Lotze;Logic.Ch.I.
此書以直接經驗者之客觀化,為一切知識之原始。
P.H.Bradley:Principle of Logic.Vol.I.Pt.I.Ch.I. The General Nature of Judgement.
B.Bosanquet:Logic.Vol.I.Ch.1.Ⅱ.
此二書皆力辨知識之始於判斷,而非始於觀念。判斷之表達為命題為句子。由此而有現代之知識論者,如羅素以降之以一切知識之真妄,為命題句子之真妄之說。
C.I.Lewis: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Ch.2.Knowledge Experience and Meaning.
路氏此書為近年知識論及價值論中之一頗重要之著。此章所論知識之性質,較吾人所論者為多,如知識必須為真、為確定等;但吾人之此章,重辨知識與親知之不同,則毋庸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