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一章 知識論之意義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中文中知與識之傳統的意義與今之所謂知識 我們可稱知識論,為討論知識之所以為知識之一種哲學。亦可說是對於我們之知識,加以反省,而欲對我們之知識本身,求有一種知或知識之哲學。由此而知識論之中心問題,即為說明「何謂知識」。 在中文中,知與識這兩個字,如分開來說,知之一字用得比較早,而涵義亦比較多。知與智亦常通用。《說文》說:知,覺也。知從矢、從口,智從矢、從口、從曰。從矢,乃表示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義。從口從曰,乃表示顯於言語之義。知與智之原義,當即指一切心覺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義。由此而知之義恆通於行為與意志情感。如孟子之以兒童之孝親敬長,為良知良能。《左傳》以知政為主政;後世之知縣知府之官名,皆從此出。至於從知之通於智說,則在先哲,智之主要意義,為道德上之辨善惡是非。故孟子謂「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荀子亦謂「是是非非之謂智,非是是非之謂愚。」其次是所謂智謀、智巧之智,則與道德上之是非善惡無關,只是與事務上之成敗利害有關,而求如何求成去敗、求利去害之智。再其次,是辨事實上之然否,而「然於然」(如於馬,說是馬),「不然於不然」(如於非馬,說非馬)之智。至於老莊所謂大智或大知,及佛家所謂知慧,則可為超一切是非善惡,成敗利害,然與不然之上之另一種智。 至於「識」之一字,則在先秦,初蓋為存記於心之義。如孔子所謂「默而識之」,蓋即默而存記於心之義。此可謂為知之結果。識之義,引申為辨識之識,即分辨然否、是非、善惡等之識;再引申為識見之識,即事未至而先知其歸趣之識。而至於志識之識,則為自定一行為之歸向,而能自覺其所當為之識。識度識量之識,則為指識見、志識之度量而言。此度量恆表現於自己之已有之識見志識之外,兼能知他人之志識識見所存,而加以涵容,或再加以分辨之處。由識之度量之大,而有所謂通識。至於在佛學中如法相唯識宗所謂識,別唯取識之分辨義,即分別義。此宗之佛學,克就心之能分別之知以言識,而以智為超分別以上之知。故人必須轉識以成智,方證佛果。宋明理學中如王龍溪,亦由此以分識與知。 至於吾人今日之將知識或智識二字連用,如所謂知識分子或智識分子,則其義可通於中國傳統之所謂知與識,但亦可不相通。因一般所謂知識,蓋皆不連人之情感行為而言,亦不連古人所謂志識、識度、識量而言,更少有知「知」與「識」二者,在法相唯識宗為截然異義者。而多隻以知識,指一種純理智的關於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此與西方所謂Knowledge之一字之涵義為近。而吾人今所謂知識論(相當於西方所謂Epistemology)所討論之知識,亦主要只是此種知識。但我們亦須知,此種狹義之知識,並不能全離開中國傳統所謂廣義之知與識而獨立。 第二節 知識與知識論 此種專指吾人關於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為知識之狹義之知識觀,在中國古代可說是導源於墨子與荀子。荀子在《解蔽》篇說「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又於《正名》篇曾說「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墨子之《墨辯》,曾說「知,材也。」「知,接也。」「,明也。」「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此上所謂知,便純然是理智上的對事物之分辨之知。至於荀子墨子之言知「類」,則為由知事物之共同之理而來。而他們之重名,則是由重表達人對事物,與其類、其理之知而來。 依荀子墨子之此種知識觀,則我們對人之知識,可從三方面說:一是能知。此即荀子所謂「所以知之在人者」。墨子所謂「知,材也」之知。此中可概括我們今所謂感覺、知覺、記憶、想像、比較、分析、綜合、推理等各種人心之認識能力。二是所知。此即荀子所謂「知之所合」,墨子所謂「知之所遇」之物。此可概括我們今之所謂一切認識之對象與存在事物及其相狀、性質、原理、規律、法則等,以及已成為被知之知的能力。(如我們求知我們之各種知之能力時,則此知的能力,成為被知。)三是知識。此即「能知」知「所知」所成之結果,而可表之於語言文字等符號者。即荀子所謂「知有所合」時所成之「智」,墨子所謂能有所明之「」。此可概括我們今所謂各種常識、歷史、自然科學、數學、幾何以及邏輯與知識論之本身等各種知識於其中。此種能知、所知、知識之別,即印度因明中之能量、所量、量果之別。能知,是能量之見分,如尺。所知,是所量之相分,如布。量果,如以尺量布後所得的結果,如布有八尺。此即以喻我們能知知所知後,所得之知識之結果,此知識人能自證其有,屬於自證分。在西方哲學中則能知為Knowing或知者Knower,或知識上之主體Epistemologial subject。所知是被知Being Known,是知識上之客體或對象Epistemological Object。由此而我們亦可說知識論,即求知「我們之能知如何關聯於所知,以構成知識」之學問。 第三節 知識論與心理學 我們要清楚了解知識論之意義,我們尚須了解知識論與心理學及一般之語言學、與各種專門知識、及形上學、宇宙論、邏輯學等之分別。 我們說知識由「能知」知「所知」而成,我們自然想到「能認知」之各種能力,如感覺、想像、推理等,是人之心理能力。則知識論之考察人之能認知之心理能力,豈不同於心理學?對此問題,我們可略答如下: (一)心理學與知識論,固然同須論到人之能認知之心理能力;但心理學是直接以人之心理能力,及由之而有之對刺激所生之反應行為,等等本身之存在狀態,原因及結果,為研究的對象;而知識論之考察人之認知能力如感覺、想像、推理等,則是考察其對於成就真正知識之貢獻。即知識論只把此諸認知能力,當作成就真正知識之條件看。由此而其所重者,乃是此諸認知能力對真知識之成就,所表現之價值意義,而不同於此諸認知能力本身之存在狀態及原因結果等。 (二)由知識論之將人之認知能力,只是視作成就知識之條件看,故我們可說知識論之直接對象,乃是我們已有之知識之本身。我們是先設定有種種知識在此,如各種常識科學與哲學知識,然後再回頭反省其如何構成。由此而吾人方追溯知識之所以起源,至我們之各種認知能力。我們之知識,雖是由我們運用我們各認知能力來,然我們在用我們之此各種認知能力時,我們並不必同時能自覺我們是用什麼認知能力,以成就某種知識;更不必能反省到,我們之各種認知能力,對各種知識之成就之分別的貢獻或價值安在,其能成為某種知識之必須條件之故安在。我們之自覺的知道,各種認知能力之存在,與其對各種知識之貢獻價值等,恆是由我們在種種知識已成後,再回頭反省其由而何成,我們方知道。如我們已有數理之知識,我們回頭反省,其何由而成,又知其不能直接由感覺想像而成,乃知有成就數理知識之理性的心理能力。在此回頭反省的階段,我們恆須扣緊我們已有之知識,以求反省出其以何種認知能力為條件;而不能直接取資於心理學,以解釋吾人知識之所由成。故知識論關於人之認知能力之一切討論,都是由我們之直接目標,在求知知識之所由成時,而間接引出的。 (三)我們可以說,知識論並非必須根據某種心理學,而心理學本身則是一種知識。如人初無知識,則心理學知識,亦不能有。此可稱為知識對一切專門知識之在先性。而只要有知識成立,知識論亦即可成立。故知識論之討論上,可不必根據某一種心理學。反之,心理學要成為知識,則必須有其成為知識之條件。而知識論之研究知識之如何形成為知識,亦同時包括研究心理學之如何成為知識之條件。於此,我們可說,心理學不能全說明知識與知識論。因知識之條件,不只是人之認知能力,還有所認知之對象;而知識論則能說明心理學之成為知識,並可以討論衡定某種心理學,能否真成為知識。此可見知識論對於心理學之獨立性。 第四節 知識論與語言學各專門知識及形上學 其次知識論與一般所謂語言學、以及語意學、語法學之意義,亦須分別。我們承認知識,恆必須用語言表達,而我們在思想時,亦恆離不開一心中之語言。但是否離開語言,即不能有思想與知識?此語言與思想知識之關係,本身是一極複雜的問題,此問題亦在知識論中。對此問題,我們不能在未研究之先,即預斷其關係之如何。照我們一般的說法,語言文字,只是表達我們之思想知識,則「語言文字」,與「思想知識」二者之涵義,明是不同的。因而直接以語言文字為對象之語言學與知識論,即是不同之學問。而所謂語意學、語法學之目標,如重在說明「語言之意義」「語言之邏輯結構」,仍是與知識論之涵義是不同的。但思想知識既至少須由語言表達,則語言之是否能切合的表達思想知識,或同一語言,是否能表達同一之思想知識,不同語言,是否亦能表達同一之思想知識,語言對思想知識之貢獻如何,價值如何,亦是知識論本身中之一問題。而所謂語意學、語法學之目標,如果不只重在說明「語言」之意義與邏輯結構,而重在說明語言之「意義」與「邏輯結構」,對於真正知識之成就與表達之關係,則亦可屬於知識論中。 至於知識論與其他各種專門知識之分別,則我們可說各種專門之知識,都是有其特定之知識內容的;而知識論則重在討論一切知識之通性,與其所關聯之問題。如我們上述之「一切知識,皆由能知所知合成」之一句話,即是論一切知識之通性之一句話。知識論之論及某一專門知識之如何成立,可稱之為某一專門之學之知識論。但通常,某一專門知識之如何成立之知識論問題之所由生,皆由對照其他專門知識或常識而後有的。如對照自然科學,而後有關社會科學之如何成立之知識問題。故以知識論之問題,皆不在各專門知識之內部,而在其外或其間。只可說其屬於整個之知識界之內部,而為吾人由一切知識之通性之討論,而求通於各種專門知識之性質之了解時,所當涉及者。 知識論雖與各專門知識相分別,然討論各專門知識之分類與關聯,即屬於知識論。如我們說「科學分數理科學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此一語即不屬於數理科學,亦不屬於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而為知識論中之語言。又如我們說「自然科學須根據數理科學,社會科學須根據自然科學」,則此二語分別言之,前者可為自然科學中之語言,後者可為社會科學中之語言。然合而並列地言之,則為知識論中之語言。我們能辨此中語言層次之不同,亦即可使吾人對知識論與一般專門知識之不同,有一親切之了解。 至於知識論與形上學或本體論宇宙論等之不同,在此我們只須提示一點,即形上學或本體論、宇宙論,皆直接以存在為對象,而知識論則以知識為對象。誠然,知識是能知與所知相關聯而成,而能知之心與所知之對象,亦皆恆為存在者。但形上學、宇宙論、本體論之就此心與其對象為存在者而論之,與知識論中之就其如何相關聯以構成知識而論之,至少有觀點之不同,則不能謂其為同一之學問。 第五節 知識論與邏輯 至於對知識與邏輯之界限,則我們可以說,邏輯學本身只是從事純形式之推演之學,而知識論則是說明人已有之知識之學。此知識,由人之能知與所知相關聯而成,此如何關聯,乃有具體內容可說者。人之能知之能力,雖主要為人之理性之思想,然亦不盡為人之理性之思想。而邏輯上之推演,則唯在人之理性的思想中進行,且可止於一符號上之運算者。如自邏輯的推演,只在人之理性的思想中進行看,則邏輯可成知識論中之一章。但吾人若從一切其他認知能力,如感覺、想像等之運用於對象,皆須受人的理性的思想之主宰,然後有知識之形成,及一切知識,皆恆須用語言文字符號加以表達上看;則一切知識之形成與表達,皆同須依循邏輯之法則。而邏輯之分析,亦可及於一切理性的思想中之觀念、判斷、與一切語言文字、符號之運用上。邏輯之分析中,亦可包括知識論之思想之本身如何進行之分析,與知識論之語言之本身意義之分析。但我們須知,邏輯之分析之本身,並非邏輯學。我們亦不能由一切思想之進行,皆須依循邏輯,或一切知識之表達於語言文字符號,皆可施以邏輯分析,而謂一切知識論之研究,皆邏輯學之一章 [1] 。因我們如知邏輯之推演,只在思想中進行,則邏輯分析,亦只在思想中進行。而邏輯分析之目標,如只在清楚知識,而成就知識,則邏輯分析,仍只為人之求清楚成就知識中之一事。而論究此邏輯分析之所以為邏輯分析者,仍只是知識論中之一章。至如吾人以邏輯的推演,只是符號之運算,則只在人之知識用種種符號表達時,乃有關於人之知識之符號之運算。而知識之如何形成之問題,即明在此義之邏輯推演之外。與此相關聯之邏輯分析,亦只在對符號與其所表達之意義及知識之關係,施行分析。則此義之分析,在符號對意義知識之表達關係已成立以後。而此分析之目標,乃在獲得「關於符號是否真能表達意義、知識、如何表達意義及知識」之知識。此知識仍只為知識論中之一章。 在此,人恆由其思想之進行,知識之形成,語言符號之運用,必須預設邏輯之規律與法則,而謂無邏輯則無知識,邏輯學對於知識論有邏輯上之在先性。但此後一語實並不能說。因我們盡可承認,抽象之邏輯規律法則,對於具體知識之形成,有一邏輯之在先性;但邏輯學對於知識論,卻並無邏輯的在先性。因邏輯學本身,不即是邏輯的規律法則之自身,而是對此規律法則之一種知識。邏輯知識對其他知識,並無邏輯的在先性。邏輯學對知識論,亦無邏輯的在先性。因吾人無邏輯知識,仍可有其他知識,無邏輯學,仍可有知識論。所謂邏輯之分析,在其有成果時,固可得一種由邏輯分析而成之知識。然我們盡可不自覺的依循邏輯的法則,以從事分析,而得此分析而成之知識;則此知識,亦不須預設我們「對邏輯之法則,先有知識」。是見由邏輯分析所成之知識,亦不預設邏輯學之知識。故邏輯學之知識,對於一切知識之形成,皆無邏輯之在先性;而知識論之研究知識,亦非必須人之先有邏輯學之知識。 第六節 知識論之問題 我們了解了知識論與其他學問之界限與關係,再連我們上所說知識由能知與所知相關聯而成,及求知識為人生中之一事,以看知識論內部之問題;則我們可以初步分析為下列幾個問題: (一)知識之通性與知識之分類,此是泛指知識之內涵與外延而論列之。 (二)知識之起源。此是就已成之種種知識,而追問其原始之形態,或其所根源於人所具之認知能力或經驗者。 (三)知識之結構:能知所知之關係。此是克就人之認知之能力與所知之對象,而論其關係,如所知之對象,是否離能知獨立,即此中之一重要問題。 (四)知識之推度:已知與未知之關係。此可概括:就不同意義之已知,以推不同意義之未知者,而論其關係與所依之原則之諸問題。如經驗知識中之歸納原則,因果原則,邏輯的先驗知識與其他先驗知識中之原則等問題。 (五)知識之理想:由人之以「能知」知「所知」,必歸於求確定而包涵真理之真正之知識,與各種知識之關聯貫通,而有知識之理想。知識之理想中之問題,即包涵通常所謂知識之確定性及真理之意義與標準,及知識之系統化與統一如何可能之問題。 (六)知識之價值:由知識之可包涵真理及各知識之相對效用,與知識對於知識外之整個人生存在之效用,即有知識之價值問題。 (七)知識與語言、行為、德性之知,及智慧之關係。此是論究知識與「成就知識、表達知識、顯出知識之價值」之語言與行為,及知識之知與超一般知識之德性之知及智慧等之如何關係,以決定知識之存在地位之問題。此為知識論與存在論及人生哲學之交界之問題。 但這些問題本身有關聯性,我們常不能孤立而論,或孤立的加以解決。而此中之最後之一問題,關於知識與語言及行為之問題,尤為直接關聯於第一問題中之知識之通性及知識之分類之問題者。故此下各章,並不全依此上之次序,加以討論。亦有一二問題,如知識之系統化如何可能,及知識與德性之知及智慧之關係,乃今所不及論者。 知識論之意義 參考書目 F.G.E.Woodbridge:Perception and Epistemology,此文載於D.J.Bonstein Basic Problems of Philosophy中。按對知識論與心理學之關係問題,主將知識論建基於心理學者,為十九世紀之心理主義者。詹姆士、杜威、以知識為人之一適應環境之機能,而重論思想之歷程,亦有將知識論建立於心理學之趨向。力反此說者為論理主義者,如德之胡塞爾,及美之新實在論者,以及此下之一切重知識之邏輯上的有效性者皆是。今選新實在論者之此文,以代表一種反心理主義之認識論觀點。 W.T.Marvin:Emancipation of Philosophy From Epistemoloogy載Holt and Others合著New Realism.1912. B.Blanshard:The Nature of Thought,1940. 以知識論與邏輯對言,有重知識論之在先性者,有重邏輯之在先性者。如柏拉德來(Bradley)鮑桑奎(Bosanquet)二氏之邏輯書,實皆以知識論觀點論邏輯,而無異以知識論先於邏輯。至如新實在論及以後之重邏輯分析之哲學,皆以知識論之討論,只為邏輯之分析之一種應用,而邏輯乃先於知識論者,亦可獨立於知識論之外者。今舉馬文氏之一文,以代表主張邏輯與形上學應先於知識論,亦不須假定知識論而能成立者。舉後一書代表不混同知識論與邏輯,而又以知識論為邏輯之根據,以重申布鮑二氏一型之說者。 D.C.Macintosh: The Problem of Knowledge.1915. W.H.Werkmeister: The Basis and Structure of Knowledge.1945. 對於知識論問題之分法,本無一定。庫爾培(O.Kulpe)之《哲學概論》,分為知識之起源,知識之限度,知識之對象三問題,頗為後人所習用。日本及中國早期之哲學概論中,論及知識問題時,皆以此三者為主。但如孟秦苟(W.Montague)《認識之方法》Ways of Knowledge一書,則欲以知識之來源之問題,概括各知識論派別中之中心思想。而一般新實在論者,批判實在論者,皆重以人對於能知所知關係問題之主張,分知識論之派別。如彼等在New Realism及Critical Realism二書中所著之文之所表現。亦有重在以對於真理之主張,分知識論之派別者,如詹姆士等實用主義者。及以對觀念之主張分知識論之派別者,如B.Blanshard之The Nature of Thought。邏輯經驗論者,則以對知識如何證實之問題之不同主張,分知識論之派別。依吾人在第四章中之所說,則以為在西方知識論之發展歷程中,不同時代,實有其不同之中心問題,可參考吾人於本書第一部第四章之所論。今舉上列二書,取其所涉及之問題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