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三章 哲學之內容 一、名理論 甲 邏輯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一節 哲學之分類 本章我們當進而討論哲學之大體的內容,由此可對於上二章所說之哲學的意義更清楚。因各哲學家之所以對哲學之意義,有各種說法,亦正由各哲學家各偏重哲學之內容之某一方面之所致。 我們可說,哲學是人之整個的精神活動之表現。因其目標在將人之各種分門別類之學問,關聯貫通,將人之各種知識界、存在界、生活行為界、價值界關聯貫通,以成就一整全之宇宙觀與人生觀。但哲學要將各分門別類之學問,及各種知識界、存在界、生活行為界、價值界關聯貫通,則哲學本身亦必須涵具各方面之問題,各方面之內容,以與各種學問,知識界、存在界、價值界之方面發生關係,以成就此會分歸全之大業。哲學欲成就此大業,則還須依其各方面之內容,以分為各部門,而暫同於一般之分門別類之學。 畢竟哲學包涵些什麼內容,或哲學可分為若干部門?此頗不易答覆。因我們無論對任何事物作分類,都可依不同之分類標準,而有不同之分法。我們今所取者,是姑用中國固有之哲學名詞,分哲學為四大部,即名理論、天道論、人道論、與人文論。名理論是直接涉及言說界知識界的。我們暫以名理論之一名,兼指西方哲學中所謂邏輯、辯證法、知識論及印度哲學中之因明等。天道論是直接涉及整個之存在界的。我們可暫以之兼指西方哲學中所謂形上學,存有論或本體論、宇宙論等,及印度哲學中法相論、法界論等。人道論是直接涉及人之生活行為界的。我們可暫以之兼指西方哲學中所謂倫理學、人生哲學、一意義之美學、價值哲學、及印度學中之梵行論、瑜伽行論等。人文論是直接涉及由人生相續之生活行為,在宇宙間所創造之文化與歷史的。我們可暫以之兼指西方哲學所謂文化哲學、歷史哲學、及分門別類之文化哲學。如宗教哲學、藝術哲學、教育哲學等。但這些東西哲學各部門之名詞,所涵之意義,有歷史的變遷,常相交錯混淆。以下當分別略加說明,並簡述此哲學之各部門,在東西思想史中之發展,以見其所涵之演進。 第二節 名理論與邏輯、辯證法、知識論及因明之名辭 我們以名理論之一名,指哲學中之直接涉及言說界、知識界者,而兼指西方哲學中所謂邏輯、辯證法、知識論、及印度哲學中之因明等。此從名源方面看,理由如下: 中國所謂名理之學之一名,始於魏晉。當時談名理者,所涉及之問題,固亦多及於天道人道等。但名理之一名之本義,乃指名與理、言與意間之問題 [35] 。此遠原於先秦名家及他家學者之論名實。先秦學者之論名實,兼及於人如何知「實」,而如何以「名」言表之,如何由辯說以使人相喻等。而魏晉學者之談名、理、言、意,則重在論人意之如何及於理而知理,而當如何以名表之,以言喻人。人之如何知實知理,即認識推理之事。表之以名言以喻人,為人之辯說之事。在西方所謂邏輯Logic之一名,原於Logos,本意為出口之辭,及在心之意,引申而為理或道。而論各種事物之理之學術之名,遂恆以logy為語尾(如生物學為Biology,心理學為Psychology之類)。辯證法Dialectics原指人與人對辯之術,引申為個人在思想中自己與自己對辯,以使思想升進之術。至西方之知識論 Epistemology,則語根為Episteme及logy。 Episteme,在希臘文,為真知識之義。logy由Logo來,即意理或言論之義。大率言之,西方所謂知識論,不外克就人之知識為對象,而研究人之如何知種種實在事物,以知理,而成就知識之種種問題。而西方之所謂邏輯,則不外研究人之如何推理或推論,並由思想引繹思想,語言引繹語言之種種形式規律。而辯證法,則可稱為以語言對抗語言,語言限制語言,及以一種思想推理或推論,對抗限制另一種思想推理或推論,以求升進,而達於更高之綜合之法。此並皆不外「知實、知理,以名言表之而對人辯說」之所涵,亦即中國名理之學之所涵也。 至於印度哲學中之因明,初為尼耶也派所重,後為各派思想所同重,而稱為五明之一。由佛學之輸入中國而因明亦傳至中國。據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因明之目標,在自悟與悟他。因明學者即研究如何成就此悟之因。此因有二:一為意生因,一為言生因。由意之所及,而自悟,由言之所及,而悟他。而此即包涵自己如何成就知識,及如何使人成就知識之二部。而使人成就知識必賴言說,此言說欲極成,則必須遵一定之矩范,免除種種推理與言說之過失。此即略同於西方所謂邏輯之所涵,及中國名理之學中,名墨諸家之學中所謂辯說之法之所涵。至於自己如何成就知識,則因明家重現量比量等。現量即直接經驗,比量為推理。而論人之如何由現量比量,以成就知識,即與西方知識論之範圍略同,亦即中國名理之學中「知實知理」之義之所涵。 此上我們略說明中國之名理之學之一名之所涵,與西方之邏輯、辯證法、知識論及印度之因明之所涵相通之處,及皆可以名理論一名指之之理由。但我們以下,仍用邏輯及知識論二名,以指名理論中之二部,並將辯證法附於邏輯之後,以分別略述在東西思想史之邏輯思想與知識論思想之發展中之若干要點,及邏輯與知識論之名之所涵之若干變遷,以便學者對此等學問先有一概括之印象。至於更清晰之了解,則待於學者之進而求之。 第三節 西方之邏輯一名之涵義與內容之演變 西方之邏輯學,在今日有不視之為一哲學之一部者,此後當述及。但吾人仍有理由,自其關聯於整個人類之言說界與知識界,而謂之不同於其他一切專門之知識學術;並依吾人前所講之哲學之意義,而視之為哲學中之一部。而自歷史上看來,西方之邏輯學,亦初為哲學之一部。在西方此名所指之涵義與內容之演變,可略如下述。 我們於上文曾說Logic之一字原於Logos。Logos之一字之義,由出口之辭,在心之意,而成指物之理。以Logos指宇宙之理,蓋始於赫雷克利塔(Heraclitus)。後為斯多噶派所承。至基督教之《約翰福音》及教父哲學,而Logos成上帝之道。是皆為形上學或存在論中之概念。而與邏輯學之義,反不直接相干。 自西方之邏輯學之發展看,辯證法之稱為學,柏拉圖時代已然。此辯證法中,即包涵概念名詞之分析,推理之原則之討論等。此皆屬於後來所謂邏輯者。亞里士多德著《工具論》(Organum)一書,世稱為西方邏輯學之祖,但彼亦未正式名其書為Logic。其書之第三部《分析篇》,論演繹推理之三段論式之法式規則,並及於演繹推理之前提,如何由歸納而來之問題,尤為後世所謂邏輯學之核心問題之所在。但其書之其餘諸部,則頗複雜。如論範疇者多通於後所謂形上學。論《解釋》(Interpretation),論《詭辯》,及《話題篇》(Topics)諸部,則涉及語言意義之解釋、歧義、及純粹有關辯論之諸問題。是皆有關邏輯,而不必皆能配合以成一系統之邏輯學者。至於Logic一名之正式成為哲學之一部,蓋始於伊辟鳩魯之哲學之三分法中,以Logic與物理學(Physics)倫理學(Ethios)並立。至中世而Logic成為七藝之一。但在中世講Logic者,罕能出於亞氏所論者之外。直至中世末期,乃有威廉阿坎(William of Occam)及羅哲培根(Roger Bacon)等注意若干邏輯學之新問題 [36] 。 至西方近代之初,新科學與新科學方法論俱起。十六世紀有培根著《新工具》(Novum Organum)一書,提倡歸納法,以為新知識之來源。後來布尼茲曾欲建立普遍代數學(Universal Algebra),以為思維演算之工具,以求通邏輯與數學為一。至英人穆勒(J.S.Mill)著《邏輯系統》一書,進而建立歸納之五法,並將演繹法之地位,隸屬於歸納法之下,同時確立邏輯之為由前提以推結論之推理之學,其所研究者,只此推理之如何有效之規則與方法,而不須論前提所本之原始的親知,與所推得之結論之本身之真偽者 [37] 。由是而邏輯之對象與形上學及各種科學之本身之分際以明。 至於現代數理邏輯、符號邏輯之發展,則可謂遙承來布尼茲之理想,G.Boole與E.Schroder諸人之論類與關係的演算之邏輯,發展而來。在廿世紀初羅素懷特海合著《數學原理》一書,可謂為一具體的求實現來布尼茲之理想,由純邏輯之命題之演算,至類與關係之命題之演算,以連接數學與邏輯,成一貫之演繹系統者。至德之數理哲學家赫伯特(Hilbert)之所謂「後數學"(Meta-Mathematics)則為求發現數學所依據之一切不自覺的設定,而加以指出,列之為數學中之公設,以指出數學不外依此公設而作之純形式的推演者。至於後來之其他邏輯家,如路易士(C.I.Lewis)等之符號邏輯之系統之構造,維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之以真理函值,說明邏輯常項之理論之提出,卡納普(R.Carnap)之邏輯語法理論之建立,以及其他當代學者對邏輯語法學、語意學、語用學之種種之研究,實開出一連串,屬於邏輯與語言之專門之學術研究。而此所涉及於語言之研究者,又不同於研究人實際上所應用之語言之文法,語言之字源,或人用語言時之心理生理等。今之語法學之研究語句之形成之規律,互相轉換之規律,語意學之研究語言與意義及所指之關係,語用學之研究語言與聽者說者之關係,其目標或在指陳:不同語句可有同一之形式構造,不同形式之語句可互相轉換,而仍可以有同一真理函值,或同一之指謂,或同一之意義;或在指陳:語言之同其指謂與意義者,可加以歸約,而其不同者,亦可施以邏輯之分析,以免其混淆;或在指陳:依於人之不同之目標(此可為指實,可為表情,或引動人之行為,)人如何可依不同方式,以應用不同語言,使不同之語言,得各盡其用,以達荀子所謂:「同則同之,異則異之」之理想。而此亦皆人之知名,用名,以名代名,所宜有當有之一種名理之學也。 此上所述,可謂由亞氏之邏輯一直發展至今之西方邏輯之學之正統。謂其為正統,乃表示其繼續發展之歷程,大體上有一貫相連之問題,與不斷之進步。符號邏輯之出現,所以又表示一新階段者,則唯在以前之邏輯,雖討論各種推理之規則、法式、與方法,然此規則法式與方法本身之邏輯的關聯,尚未真被邏輯地處理,邏輯地推演而出,並將其如何推演而出,加以充分形式化的表達。而現代之符號邏輯,則為能力求將每一邏輯概念與其定義及推演原則,及推演出之邏輯命題,全幅以符號及符號之變換,加以充分的形式化之表達者。 然除此以外,則西方邏輯Logic一名之所指,亦有數者為學者所宜知。其一為康德所謂超越邏輯。康德以此名,指吾人對傳統形式邏輯中之種種命題或判斷(如全稱判斷,特稱判斷,肯定判斷,否定判斷,……等十二判斷)所根據之理解範疇(如一,多,有,無等)之一種研究。此實乃一種論一般邏輯之知識論基礎之理論。其二為黑格爾所謂辯證邏輯,此乃原於古代希臘之辯證法。在希臘極重辯證法之柏拉圖哲學中,辯證法為一種論辯與思想之方法。意在使人由互相問詢辯論中,不斷反省其所用之名,所說之話之深一層而更能自相一致之意義,以使其思想升進,而達於更高理念之認識者。故辯證法亦即其所謂哲學中之最高部分,為其《理想國》中之哲學的政治家所必治之學。在近代之康德哲學中,又發現在傳統之形上學之論辯中,對若干問題,(如宇宙之有邊無邊,有始無始,或有不可分之部分與否等問題),皆有兩面之主張,於此兩面之主張,人皆似可由其另一面之不能成立,以肯定此面之能成立。他人又可再由此面之不能成立,以再肯定另一面之能成立。而其結果,則為兩面皆似可成立,而實皆不能成立。此即康德之超越的辯證論中之主要論題。而由之以論證形上學問題,不能由純粹理性加以解決者。至黑格爾則由此以論真正之真理,當為綜合一切互為正反之觀念思想,以成立者。而此所成立者,乃思想中之真理,亦即宇宙本身之客觀之真理。此真理乃實際主宰萬事萬物之變化者。此種如何合正反以達真理之方法或歷程本身,即稱辯證法或辯證邏輯。至於黑格爾以後之馬克思、恩格斯,則進而以此辯證法本身為社會現象之發展,自然現象之發展中之外在客觀的法則;而人之依辯證法而由正至反,至反之反之合的思維方法,亦兼所以使人知此客觀外在之法則者。此皆為以辯證法為思維方法,思維歷程,併兼為存在歷程之說;而合邏輯上之思想方法論、與認識論、及形上學或自然社會之規律而一之者。 此上所謂超越邏輯,辯證邏輯之名,皆主要由Logic一字之原於 Logos,而此字原自道或理之義而來。從此義講邏輯之內容者,在西方現代哲學中,又有如義大利新唯心論者克羅齊之以邏輯為發現純粹概念之學;此亦即通形上學與邏輯中所包含之「理」之概念,以為論。現代德哲胡塞爾(E.G.Husserl)以Logic為論各種邏輯本質或邏輯法相 Logical Essences及其本質的或法相的Essential關係者,亦是遠原於Logos一字之在中世,通於Essences之觀念而來。 除此以外,在現代哲學中,尚有承黑格爾及洛慈(R.H.Lotze)之邏輯理論,而發展出之英之新唯心論,如柏拉德來(F.H.Bradley),及鮑桑奎(B.Bosanquet)之所持。此派以人之邏輯思維 Logical thinking 可通於形上實在,然邏輯學則只重在說明邏輯思維 Logical thinking 本身之如何進行。故邏輯學仍可不與形上學相混。但其中如柏拉德來之《邏輯原理》一書,重在論人求知識時之分析綜合之活動之相關連,人推理時之如何從事「觀念之構造」之說明。鮑氏又自稱其《邏輯》書為知識之形態學。此實為合邏輯與知識論而一之者。至於二十世紀又有席勒(F.C.S.Schiller)之應用邏輯(Logic for Use),杜威之試驗邏輯(Experimental Logic),皆反對形式邏輯,而注重一切思想之實用意義。杜威之早期邏輯理論,注重思維歷程之步驟之說明,而將人之演繹思維與歸納思維之歷程,皆融入於一「遇困難而虛提假設,引申涵義,再求證實」之思維歷程中而論之。及至其晚年之《邏輯——探究之理論》(Logic:The Theory of Inquiry)一書,則是論一切邏輯思維,皆內在於「人在實際經驗情境中,求一觀念,有保證之可斷定性(Warranted Assertiability)之求知研究之歷程」中 [38] 。此路之思想,實傾向於化傳統之邏輯思維為認識歷程中之一事。而此認識歷程之本身,則屬於人之整個生活經驗者。此派之說又有連心理學與邏輯(Logic)為一之嫌。遂與柏拉德來鮑桑奎一派之嚴別邏輯與心理學,並以邏輯思維貫徹於知識歷程之中,亦可通接於知識歷程之外,以達形上實在之說,又不相同者。 最後我們當略及邏輯哲學之一名。此名不常用,但如吾人前所說之維特斯根坦之《名理哲理論》一書之名,實即涵邏輯之哲學的討論之意,而屬於邏輯哲學。至所謂後邏輯的Mata-logical一名,今之一般意義與語法的Syntastical同,乃用以指邏輯語法之理論者。然吾人亦未嘗不可擴充其義,以指一切對邏輯學本身之一切討論。而吾人亦有理由以說,凡邏輯本身以外一切對邏輯之討論與言說,皆屬於邏輯哲學中。 譬如吾人以上說,由亞氏至今之符號邏輯,代表西方邏輯之正統,而其餘之諸派,皆為混邏輯 logic 於其他之哲學部門者。無論吾人之此言為是為非,皆有種種理由可說。而此類之討論,不屬於任何邏輯之思想系統或符號系統之本身中,即當屬邏輯之哲學中。而吾人如不以邏輯與知識論、形上學、心理學等相混,則吾人之進而討論邏輯與此諸學之關係,或邏輯語言與其他語言之關係,或討論邏輯語法學,是否在邏輯中,及邏輯與邏輯語法學、語意學等之關係。及邏輯上之真理之最後基礎何在?是否在經驗上之任意約定,或先驗理性,或其他?由此可及於除不同之邏輯系統外,是否有唯一之邏輯系統?語言符號表示之邏輯外,有無不能以語言符號表示之思維自身,或邏輯之理自身?及此理與其他理之關係之問題。此皆不在吾人先所指定為邏輯者所討論之內容中,而可屬於邏輯之哲學者。而此外吾人如欲論邏輯本身之價值,及邏輯之可否成為人之思想之規範,如傳統若干邏輯家所說,皆可成為邏輯哲學之問題。唯此諸問題,亦未嘗不可就其所關連者,而劃歸知識論或形上學或人生價值理想論中。故此名亦可不立。 第四節 略述印度之因明之特質及中國之邏輯思想 至於在印度之因明,則其涉及於如何立論以悟他者,皆約同於西方之Logic之所論。尼也耶派之因明之五支比量,後經佛教中陳那之改革為三支比量,其結構即略同西方邏輯中之三段論式。但在因明中,結論稱為宗,位在前。前提為因,次之。另又有喻,即同類事例,置於最後。西方邏輯三段論式為:「凡人皆有死,孔子是人,孔子有死。」依因明之三支,則為「宗:孔子有死,因:以(孔子)是人故。——若是人,見皆有死。若非有死,見皆非人。——喻:如孟子荀子(之是人者皆有死)」此立結論於前,便見印度之因明之重在成立一結論為宗旨。西方之三段論式,立前提於先,以推演結論,結論復可為另一推論之前提。於是吾人可說西方之邏輯,重在次第推演,以成重重無盡之推演歷程。印度之因明,則重在成立一顛撲不破之結論。又在亞氏式之三段論式,只將一普遍原理應用至特殊事例,以成一演繹推論,而無「喻」以舉出同類事例。在因明則兼有「喻」,以舉出同類事例,遂兼涵「由諸同類事例,以轉證一普遍原理」之歸納的推論。故在西方邏輯學中之演繹法與歸納法,初為二種推論法者,在因明則合為一 [39] ,此皆可謂為因明之特色。 複次,印度之因明,尚有一重要特色。即特重視各種「過」之分析。過即西方邏輯中所謂謬誤 Fallacies。在西方傳統邏輯,其所重者在陳述推論之規則法式,謬誤篇並不居主要地位。而印度之因明,則特重「過」之分析,此可說由於因明之用,更見於論辯之中,且重在使人之立論,先居於無過之地。而西方之邏輯之用,則雖初亦見於論辯,但後則主要用以推演新知發現新真理之故 [40] 。 除因明外,辯證法之運用,在吠檀多之哲學,及佛學中之般若宗中,皆甚重要。印度哲學中之辯證法之運用,重在破而不重立,重「雙非"「兩不",而不重連正反以成合,此乃其與西方之辯證法不同者。 至於在中國方面,則邏輯之學之發達,似不僅不如西方,亦不如印度。但在先秦之《墨辯》及公孫龍子、惠施、及莊子與孟子荀子及《春秋》之《公羊穀梁》家言中,亦有種種邏輯思想,而其遠原,則為孔子之重正名。孔子之正名,原重在說有某名位之人,則當有某實德。此本為倫理意義之正名。由此進一步,則可引申出知識意義上之名,當與所知之「實"相應之思想。墨家則重於不同類之實,以不同之名表之。《墨辯》之正名,遂重名之涵義之確定,使一一之名,各有其義,彼止於彼,此止於此,以「彼彼此此"。而此即通於西方邏輯中之思想律之此是此,而非非此之同一律與矛盾律。而《墨辯》復論種種推類之問題,亦即由一辭以生另一辭之推論之問題。近人之整理《墨辯》,固不無附會之說,然大體而言,此書包涵種種邏輯思想,則無疑義。 除《墨辯》外,名家之公孫龍子有白馬非馬之論。此為辯類名與種名之差別之邏輯理論,人所共認。孟子之重由同類以論相似,荀子之以類度類,及其《正名篇》之論名與辭及辯說等,亦皆包涵推類之術及如何定名辨實之邏輯思想。唯惠施莊子重天地一體之義,以「類與不類,相與為類」而終歸於一超邏輯超言辯之「天地與我並生,萬物與我為一」「泛愛萬物"之人生哲學。 大約以中國先秦邏輯思想與西方印度相較,似其所重者不在演繹與歸納,而在類推,即由一特殊事例之情形,以推同類之其他特殊事例之情形。但對貫於諸特殊事例之抽象普遍之原理或命題之提出,不似西方之邏輯及印度之因明之著重。由此而中國思想長於即事言理,以事喻理,而似略短於離事言理,以窮繹一理一命題之涵義,及劃定一理一命題所指之界域。然亦無他方哲學思想之執抽象之理,以推至其極,而歸於執一廢百,鹵莽滅裂之失。 又中國之形式邏輯雖迄未發達,但如辯證法亦為邏輯之一種,則吾人可說,中國人自始即富於用辯證法之思想方式,以認識存在事物、人生事變、及歷史之演進。此蓋原於中國之《易》教。中國之辯證法之異於西方之辯證法者,在其初不由人與人對辯而後引出。而是由人之仰觀俯察天地萬物之變化歷程之產物,以成為人之獨居深念時之一思想方式。中國先哲之依此方式以觀事物,不似西哲之重以思想限制思想,而由「正」「反」以升進於「合」,亦不似印度哲人之重以辯證法作破斥之用,即不重「雙非」「兩不」;而重在觀一切相對而互為正反之事物之循環無端,以見正反陰陽之相生,即正即反、即陰即陽之處。而此種「兩即」之思想方式,與中國之宇宙觀形上學及人生哲學恆不可分,俟以後之論形上學等時,再及之。 先秦之末,名墨諸家之學即中斷。至漢代,董仲舒著《春秋繁露》,重深察名號。但所重者,仍在正倫理政治上之名號。至晉有魯勝《墨辯》注,申《墨辯》之旨。而魏晉之名理之學之中,亦頗有邏輯思想。然亦無系統之邏輯學。姚秦時鳩摩羅什來華,譯《中論大智度論》等,中國人乃知印度之雙非兩不之辯證法。至唐玄奘窺基,乃正式傳印度因明之學於中國。窺基《因明大疏》,卷帙頗繁。而後繼研因明學者,更罕其人。然佛經之科判,較中國之經注,更重邏輯秩序。而禪宗之機鋒中,則有一特殊型之辯證法之運用 [41] ,然昔亦無專著,論此型之思想方法。直至明代耶穌會士利瑪竇等來華,國人乃知西方之有名理之學。至清之李之藻譯一論亞里士多德式之邏輯之書,名《名理探》,中國乃有第一部西方邏輯書之譯本。清末嚴復譯穆勒《名學》,及耶芳斯之《名學淺說》,國人乃知近代西方之邏輯。清末與民國之學者,以對西方邏輯之新知,與中國先秦名墨諸家之名,互相參證,而於斷絕幾二千年之先秦之有關邏輯思想之論,漸得其解。民國以來,西方之各派邏輯,皆漸輸入中國。大學亦以此科之為文法學院之必修科目。雖國人對此學之貢獻不多,然中國之學術界,要已接上西方之此學。至於如何由先秦之邏輯思想之省察,以及於中國人之其他之思想方式,思維方法之研究,再及於佛家思維方式之傳入中國之歷史與影響,及西方邏輯之傳入中國之歷史與影響,而綜述之,以成中國之邏輯思想史,則尚有待於來者。 哲學之內容一、名理論 甲 邏輯 參考書目 劉奇譯 《邏輯概論》 第二章論《邏輯發展之四時期》 J.E.Creighton:Introduction to Logic,ch.2.讀此文可知西方邏輯思想之發展,至二十世紀初之一段。 J.Passmore:A Hundred Years of Philosophy (Wyman & Sons LTD 1957) 第十七章 Logic,Semantics and Methodology及十八章 Wittgenstian and 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對現代西方之邏輯問題及語意學等之發展,有一簡明之敘述。 R.Carnap,C.W.Morris and O.Neurath合編: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Unified Science ,Vol.I.中第一文O.Neurath:Unified Science as Encyclopedia Integration. 讀此文可知現代哲學之由邏輯分析,以進至科學之統一運動之歷史源流。 熊十力 《因明大疏刪注》。 呂澂 《因明綱要》。 S.C.Vidyabhus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 , Culcutta University,1921. A.B.Keith: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 前書論印度論理學頗繁,後書只及於尼耶也派及勝論之論理學。 章行嚴 《邏輯指要》。 此書將中西邏輯合論。本為邏輯概論式之書,但其所述之中國之邏輯思想,較其他近人之邏輯書為多。故可藉以為了解中國邏輯思想之助。但此書現不易得。 章太炎 《國故論衡》卷下《原名》。 此文述先《秦》原有之名學問題,其所論者不必皆當。 伍非百 《中國名學叢著》。 此書未全出版。其中《墨辯解故》,曾印行於北平中國大學。其《公孫龍子釋》,全部被編入陳柱《公孫龍子集解》中。其餘似皆未出版。其每書之自序,曾由著者自印。但今皆不易覓得。 徐復觀譯中村元《中國人的思維方法》,中華文化教育事業委員會出版。 此書以比較觀點,論中國人之思維與如何表達思維之方法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