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 · 第四卷
章一
在一切技術和科學中,若視研究對象為整體,而非零碎的枝節,就須全面考察所有各個方面。例如,就體育訓練而言,我們需考慮適合於不同體質的不同鍛煉方法,還要探究什麼樣的訓練方法是最好的(最好的訓練方法就是最適合於天賦優秀且生活富足無虞的人);其次,哪一種訓練方式又最適宜普通大眾;另外,還有的人可能並無必要達到專業水準,體育教練或老師則可為他們設計一些標準較低的訓練方法。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醫療技術、造船技術、製衣術等技術行業中。
顯然,之於政治學科的研究同樣應該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我們必須考慮什麼樣的政體是最佳政體?排除外在條件的干擾之後,具備哪些特徵的政體可稱為理想之政體?某一特定城邦適用何種政體?理想之政體極難實現,因而真正的立法者和政治家應當考慮的不能僅僅是絕對的理想政體,還有最符合實際的最佳政體。並且,在給定的條件下,我們還應研究城邦的產生:它是怎樣興起的、興起之後何以維持長久?我所列舉的城邦遠非最佳政體,甚至最佳政體的基本條件都不滿足,只有一套較差的政體。
除此之外,還需了解一切城邦普遍適用的政治體制。儘管大多數政論作家都見解獨到,但卻不符合實際。我們不僅應當研究理想當中的最佳政體,亦須考慮符合實際的適用於所有城邦的政體。而今,有的人傾向於只追求形式完滿的政體,其實那是需要具備諸多基礎條件的。還有的人滿足於談論易於實施的政體,卻拒絕關注目下生活於其中的政體,而只是盛讚別的(譬如斯巴達)政體。一切政體方面的改進都應從現行的體制入手,使人們樂於接受。我們都知道要建立一套新的體制有多困難,何況是對現存政體的改造——摒棄以往之習得的艱辛並不亞於學習新的知識。因此,真正的政治家除了要具備上所述及的素質而外,還應當有能力推動現行政體走上改良之路,這些我們之前已經提及。但除非對所有可能的政體形式都有所了解,否則他將無從下手。人們通常以為只存在一種民主制和一種寡頭制。但這種看法是不對的,為了避免該種錯誤,我們首先應當認清各種政體之間的差異以及各自的內部構成。具備足夠政治眼光的人們還應明白何為優良的法律以及政體與法律之間恰當匹配。法律的制定應以政體為基礎,不能削足適履,反其道而行之。政體,可以定義為某一城邦之內的各種官職之組織和架構,並由此決定了權力的分配和共同體的最終目的。但法律的架構方式不同於政體,它是執政者藉以行使行政權力、防止違法亂紀行為之規程。因此,為制定相關法律,我們須記取諸種政體之可能的差異及其數目。同一套法律不可能適用於一切寡頭政體或一切民主政體。除非是只存在一種單一的寡頭制或民主制。
章二
在之前(卷二及卷三)的政體研究中,我們論證了三種正當政體(君主制、貴族制和共和制)以及這三種政體的變體(僭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我們業已論述了君主制與貴族制的不同,而談論「理想的最佳政體」實則就是在談論貴族政體和君主政體,其二者都須以德行為最終指向並滿足若干必要條件。我們闡釋了貴族制與君主制的區別,也詳述了君主制適用於何種情形。以下我們將要討論的是共和制政體——既作為多種憲政形體的通稱又作為一種特定政體的專稱,及其僭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三種變體。
區分這三種變體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並無多難。三種正當政體之中最神聖的應該是第一種政體,而這種政體的變體則最為劣等。就君主制而言,要麼是有名無實的傀儡政權,要麼君主個人確實具備異乎尋常的品德和才略;所以僭主制最劣,它是對應於最好政體的反向極端。寡頭制次之,它與貴族制也相去甚遠;最終,在此三者中民主制算是較好的了。
曾有一位先哲做出過類似的區分,但是個中觀點不同。他設定了一套原則,一旦一切政體形式都為優良時,民主制便是其中最差的;但反過來,一旦所有政體形式都是惡劣時,民主制又成了其中最好的。但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這些政體都有其缺陷,與其說寡頭制有好壞之分,不如說某一形式的寡頭制與另一形式的寡頭制相較更加不堪。
這些問題的討論暫時到此為止,首先須識別各政體之差異及其類型(民主制和寡頭制就有多種);其次,我們還須考察哪一類政體是僅次於理想政體、最能被普遍接受的?此外,哪一類政體既具備貴族制特點且構造良好又能普遍適用?再者,何種政體適應於何種公民團體?例如,民主制較寡頭制可能更適合於某一公民團體,而寡頭制則較之民主制更適用於另一團體。進而,我們還要考察人們應採取何種方式建立各自的不同政體——民主制或者寡頭制;最後,簡要論述了以上問題之後,我們當盡力說明,在一般或特殊的情形之下,各政體何以被毀滅、何以被保存、導致其毀滅或倖存的緣由是什麼。
章三
存在諸多政體的緣由乃是各城邦都有其各自極不同的組成。首先,我們可見,每一城邦是由眾多家庭組成的;在眾多的公民中必定會存在貧富之分別,一些人貧窮,一些人富裕,還一些人條件適中;富人配備了利兵重甲,窮人手無寸鐵。在平民中,有的是農民,有的是商販,也有的是工匠。在顯貴之間亦有財富和產業方面的差異,就以養馬為例,越富貴的人飼養的馬匹越多。所以在古代,用騎兵對抗鄰邦,以騎兵作為主要軍力的城邦多為寡頭制。比如,在愛勒特里亞、卡爾西狄亞、邁安德羅河上的馬格勒西亞以及亞細亞的許多地方都是這樣。除開財富之外的差別,顯貴之間的差異還在於門第、德行等方面,這些因素我們之前在論述貴族制時已經提及。這些因素的差異,或全部或部分地,決定了政體之多樣。由其組分之差異,不難推斷各政體形式之不同。每一政體乃是城邦之各官職的組織,它遵照某一特定原則進行職能分配;或以不同等級——如富人和窮人——掌握的不同程度上的權限為依據,或以人們當下所享有的某種平等原則為依據。因此,由於城邦各部分之優越性和差異性,有多少種政體,就有多少種相應的分配方式。
現下人們普遍認為政體只有兩種形式,就像人們談論的風僅被定義為北風或南風一樣,而其餘的風全被看成這兩種風的變種;同樣,人們認為政體也只有兩種,一類是民主制,一類是寡頭制。貴族制被列於寡頭制之下,視其為寡頭制之一種變體;而所謂的共和制則被列在民主制中,也被視為其一種變體。這就像是,人們視西風為北風的一個變種,視東風為南風的一個變種。由此,據說音樂也只有兩種曲調,即多利安調和弗里京調,其他事務也施以二分之法。對於政體的形式,這是最普遍的觀點。但是,為了更接近真實,我們採用另外的分類法,即將一種或兩種視為正當政體,而把其餘的視為它們的變體;此種方法無論是對最優美的樂章還是最優質的政體都適用。於是,我們可把寡頭制看成比平常更加嚴苛、更為專制的政體;而民主制就是較為鬆散、較為溫和的政體。
章四
不應該像一些人那樣,簡單地以為民主制就是以多數人執政。在寡頭制或其他所有政體中,實際上都可看作多數人執政;同理,我們亦不可定義寡頭制為少數人執政。假定有一個總人口一千三百人的城邦,其中一千人為富人,三百人為窮人,富人不允許窮人享有一切擔任公職的權利——即使這些窮人是自由出身,且與富人在其他方面同等,也不會有人說這就是民主制。又比如,若窮人為少數,富人為多數,但人數占少數的窮人卻掌握了全部的執政權,那也無人會說這就是寡頭制。因此,較為適當的說法是,由自由人執政的政體就是民主制,由富人當權的政體就是寡頭制;而前者人數多,後者人數少,只是偶然存在的事實,畢竟在眾人中富裕者本來就少。否則,若以地位的高低來分配職能,或者以容貌的美醜做取捨,那就是寡頭制了,因為身材高大或儀表堂堂的人只能是少數。但民主制與寡頭制的區別,不僅僅在於財富和自由。這兩者都包含了諸多要素,因此需要深入分析;一個少數自由人統治多數非自由人的政體,例如在伊奧尼亞灣(Ionian♧gulf)的阿波羅尼亞(Apollonia)和忒拜(在這些地方貴族作為首批定居者而具有榮耀,但他們在整體人口中占少數),我們不能說這種政體就是民主制的。同理,我們也不能稱一個富人較窮人多而掌權的政體是民主制,例如,在科羅豐(Colophon),那裡的多數居住者都在呂底亞戰爭(Lydian♧War)前成了大富翁。而民主制的正確定義為貧困且多數的自由人控制政權;同樣,寡頭制指的是富裕而出身高貴的少數人控制政權。
我們也已闡釋了政體的各種形式,並就產生多數之原因做了相關說明。此外,還需解釋為何上述兩者之外還有政體、它們具體是什麼、又是出於怎樣的原因。為此,我們可從業已認定的原則入手,即每個城邦不是由單體組成的,而是由不同的部分構成。若我們以對動物進行分類為例,要區分動物的種類,首先須明確各動物不可或缺的各器官,如感覺器官、接受和消化器官(口與胃)以及其他各運動器官。假如所有的器官僅如上述列舉的那麼多,而這些器官都彼此不同——不同種類的口、胃、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此,這些器官的組合將產生各種動物(擁有不同口和耳的動物不可能是同種)。於是,有多少種不同的組合,就有多少種不同的動物。同樣地,正如城邦之諸多部分要素彼此不同,由此構成的政體亦不同。這些要素中糧食生產的等級就是農民;第二種被稱為工匠等級,他們從事各種技術性行業,這些行業也是城邦存續的關鍵;有些技術屬於必需,而有些只是為了奢華或高等的生活。第三部分就是商販等級,所有致力於買賣活動的人,包括商人和零售者。第四部分則是農奴或僱工。第五部分是武士,若一個國家不想變成侵略者的奴隸,武士就必不可少了。一群天生奴性的人構成的共同體怎能被冠以城邦之名?一個城邦的存在條件即是要能夠獨立和自給自足,而奴隸根本談不上獨立和自給自足。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儘管《國家篇》一書在這個問題上論述精彩,但也存在一些缺憾。蘇格拉底認為一個城邦由四類必要人員組成;他們是織工、農人、鞋匠和建築者;後來,他發現這四部分尚且不夠,於是加上了鐵匠、畜牧者、商人和小販。所有這些人群組成了他所描述的最初的城邦,似乎這樣的城邦之所以存在只是為了實現基本的生活,而非為了最終的善,又好像它需要鞋匠一如需要農人一樣。等到城邦的領土擴大了,開始與鄰邦的領土接壤並引發了頻繁的戰爭之後,才開始添加了實現國防目的的武士等級。但是,即使在他最初設立的四類公民中,或者無論有多少附加部分,總需要有人主持公正,斷定是非曲直。正如靈魂被視為比身體更為真實的一部分,那麼與確保生活之必需的等級相比,武士等級、司法等級以及最了解政治常識的審議等級,才是城邦最為重要的部分。這幾種職能群體到底是分屬於幾種公民團體還是一個單一的團體,與論點無關;不過,有的人既服兵役又耕農田,這倒是頗為常見的。由此可知,若將擔當更高職能的人們與提供生活所需的人們等而視之,那至少還應將武士階層包括在內。以財富為城邦提供服務的富人是第七部分。第八部分則是擔當公職的行政人員,城邦不可能沒有政府而存在。所以必須有人能夠勝任統治,連續地或輪流地為城邦服務。餘下的兩個部分,即剛才稍稍提及的審議或判決訴訟的人們。這些便是一切城邦所宜具備的人們,尤其是他們的公正品質,因而他們是政治方面的良才。同一個體常常肩負著不同的職能;例如武士也可能是個農夫或工匠;議事員亦可兼任判決官。並且,人人自認具備政治才能,能夠充任大多數種類的公職。但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窮人,這樣看來,富人和窮人更應是城邦的部分。再者,一個城邦中的富人所占比例總是極小,而窮人的數量則特別龐大,自然兩者就構成了同一集體中相對立的部分,並分別指向以各自利益為主的政體。所以,人們通常以為只有兩種政體,即民主制和寡頭制。
政體之種類、數目、起因,業已論述。當下我們論述民主制和寡頭制之各類形式。百姓和顯要彼此不同且各有多種層次。以百姓而論,一類是農人;一類是工匠;再一類是商販,進行買賣活動;還一類人從事航運事務,他們中有的受僱于海軍,有的進行貿易,有的營以擺渡,有的專門捕魚[在許多地方,這幾種人形成人數龐大的團體,如塔倫圖(Tarentum)和拜占庭(Byzantium)的漁民,雅典船艦上的水手,埃伊納島(Aegina)和基阿斯的海上商人,忒涅多斯的擺渡人]除此之外,還應當加上勞工和為生活所迫不得不日日勞作的人以及不自由的人們,還有其他各類人們。而顯要們亦會根據財富、出身、德行、教育等標準分類。
民主制的第一類變體形式據說是嚴格遵照了平等原則。在這種民主制中,法律宣稱窮人和富人地位相當,且任何一方都不得獨占主權,兩者地位平等。倘若按照某些人所設想的那樣,自由和平等是民主制最基本的準則,那人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享有政治權利,就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自由和平等了。在一個政體中,若平民占據大多數,且大多數人的意志起決定作用,該政體就一定是民主制。民主制的另一種變體是以財產的多少為依據來選舉行政人員,但財產的限額並不高。凡具有一定財產的人都可參與公共事務,而未達到限額的人就被排除在外。第三類變體規定,任何公民只要不存在身份問題,都享有參政的權利,但法律是最高統治。第四類變體為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可擔任公職,但法律依然是最高統治。民主制的第五類變體,在其他方面都與上一類相似,不同之處在於法律不再作為此種民主制的最高統治,多數人成為最高主權者,並代替法律行使權力。其結果便是出現了極具煽動力的政客或領袖。在遵循法律的各種民主制中,就沒有這種政客,主持政務的都是城邦內最優秀的公民。若不以法律為準,此類政客就會崛起。人們就會變成具有單一複合性的獨裁者,這樣集體將取代個體掌握政權。荷馬說:「一直掌權是不好的。」但他所指的究竟是眾人的集體統治還是諸多個體的聯合統治,我們不得而知。無論如何,這種民主制不依法為治,而傾向獨裁,滋長君主式的極權,奸佞小人以阿諛奉承而得勢;這種形勢下的民主制近於君主制中衍生的僭主制。兩者擁有相同的作風,且都實行專制,迫害賢良。人民專政的命令無異於僭主的勒令;人民專政中的首領無異於僭主制中的奸佞。他們權勢熏天、肆意妄為,分別從僭主和所述變體的民主制中竊取權力。人民專政中的首領將一切問題的決策權賦予抽象的人民,藉此以群眾的命令權來取代法律。他們的權勢因此日益壯大,名為人民為一切事件的決策者,其實人民對他們聽之信之,他們還可以主導人民的意願,他們最終成了最高主權掌握者。還有那些心懷不滿,對行政人員抱有消極態度的人會說「讓人民來做主」,而人們自然樂意接受這類邀請,於是一個個權威就逐漸瓦解沒落。這種民主制根本就不算是一個政體,若法律失去了權威,政體亦不復存在。在一切問題上,法律都應當是權力的主體,而執政者和公民團體僅有權決定細節,如此,才能被視為一個政體。若民主制可為一套政體形式,但在此系統中事事以人民的命令行之,即使按照字面意思也不能稱其為民主制,因為命令是不可能廣泛適用的。
以上便是平民政體的各種類型及相互區別。
章五
同樣地,寡頭制也有多種變體,其中一種有關於擔任公職的財產要求。儘管窮人占大多數,但這種要求卻把他們隔在了政權之外。而第二種變體的財產要求更高,於是政體中的職權便落到了更為富裕的人們手中。若選舉完全限定在有資格的候選者之列,則此種政體存在貴族制傾向,若僅從某一特定團體中選出,則是寡頭制。第三種變體是父死子繼的世襲制度。第四種變體類似於前一種的世襲制,並且執政者的權限還要高於法律。此類變體在寡頭制中就等同於君主制或僭主制中的暴君,或者是民主制的最後一類變體。實際上,此種寡頭制就是人們所說的王朝統治,或者說「家天下」。
以上就是寡頭制與民主制的若干變體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以法律立邦的政體裡,儘管它本身不是民主制,但由於良好的教育及習性,人們更為接受的是民主制統治;反之,有些地方原本是以民主制立邦,實際上卻逐漸傾向了寡頭制。這種情況常常發生於變革或動亂之後。政體不可能馬上被推翻,而在初始時期,執政黨滿足於勝利之喜,而放任諸多陳規陋習。所以,即便政權落到了變革派別手中,那些陳規陋習依然得以留存。
章六
據上可知,寡頭制或民主制必有若干種形式的變體。因之必居下述兩者之一:或是全部人民團體都能分得政治權力,或是只有一部分參與其中而另一部分不得參與。當農民等級或小有資產的等級取得最高執政權時,他們總是傾向依法治理。他們雖能自食其力,但辛苦的工作使他們沒有任何閒暇,於是他們制定法律作為最高權威,並把召開公民大會的頻率降到最低。倘使所有人都能達到法定的財產限額,那一切公民都可參政執政。一般來說,凡不准許所有公民享有統治權的政體就是寡頭制,許可的則是民主制。若無充足的資財,他們便不能享受閒暇。這也是一種民主制,而其原因在於各自的經濟水平。另一種在邏輯標準上次之的民主制,也以出身為標準。任何達到了這種資格的人,依法皆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但實際擁有閒暇的人們才能真正參政。在這種形式的民主政體中,之所以法律供最高權力主體,是因為城邦沒有收入以供公共管理。另一種是一切自由人有權參與統治,但權力也並非真能行使,原因已如上所述,最終亦是回歸到法律。第四種民主制出現在城邦發展距今最近的年代裡。如當下,各城邦版圖日益擴大,政府財政收入連年增加,群眾的影響大為增強,所有人都擁有了參政權利。加之政府實行公費政策,包括窮苦大眾在內的一切公民都享有了政治權利。由於不愁生計,不思家業,群眾實際上成了擁有閒暇時間最多的人,但富人卻不如此,他們為事業所累以致無法抽身參與公民大會及審議事務,因而貧苦大眾成了城邦真正的掌權者,而非法律。
以上即為各民主制之種種,及其產生之緣由。
至於寡頭制,其一種即大多數人擁有財資,但數量不大,這是第一類變體,它允許一切小有資產人士分享政體權力。政權主體如此龐大,法律因而依然是最高權威。此類小有資產的寡頭制有別於個人統治的君主制,並且他們所擁有的財產既不足以讓他們獲得完全的閒暇,但也不至於需要倚賴城邦的津貼,因此,他們不得不依賴法律,而不是自己取而代之。若城邦中擁有資產的公民減少,但是這些人擁有的資產數額卻增加了,這就產生了第二種寡頭制變體。他們擁有的財富越多,要求的權力也越多,於是他們從其他等級中挑選合適的人加入公民團體。但他們的勢力還未強大到明目張胆地不顧法律,因此他們只得暗暗制定一些代表私人意志的條例。若擁有資產的人數進一步減少,而其數量進一步增多,這就形成了勢力更大的第三種寡頭制變體。這些人將一切政權把持在自己手裡,而且還將父死子繼的世襲制合法化。而當統治者擁有巨額的財富以及眾多附扈時,這樣的家族政權就接近於君主制,人的意志就會代替法律。這是第四種寡頭制變體,與最後一種民主制變體對應。
章七
除了寡頭制和民主制之外,還存在其他兩種政體,其中之一(君主制)通常被看作四種基本政體形式之中的一種,這四種政體即是君主制、寡頭制、民主制和所謂的貴族制。可是在這四種政體之外,還可以增列第五種,它的名稱為所有政體共有——憲政體或共和體。由於此種政體實屬罕見,長期不被研究政體形式分類的論著者注意,他們也同柏拉圖一般,只把政體形式劃分為四種。貴族制一稱正適用於本書之前所論述的政體,因為真正的貴族制政體是由絕對優秀的人以絕對的善構成的,而非某種標準之下的相對的善。在理想城邦中,好人絕對等同於好公民;而在其餘城邦中,公民的善只是相對於各自政體而言的。但貴族制既不同於寡頭制又大異於所謂的憲政制或共和制,在這種政體中,行政人員的選舉不僅要依據其財資數額,還要依據其品質德行。此種形式的政治體系與剛剛所述的兩類都有區別,人們也稱之為貴族制政體。即使在某些不以培養公民素質作為宗旨的城邦中,我們也會發現一些德高望重之人。因此,對於遵循財富、道德、人數為基準的一切城邦——如迦太基,都可稱作貴族制;而像斯巴達那樣,只考慮其中任意兩項的,也可稱其為貴族制,這種政體混合了民主式原則和貴族式原則。由此可知,除了第一種理想城邦的貴族制外,還包含上述兩種貴族制;此外,還有另一類形式的貴族制,它具有明顯的寡頭制傾向,也是所謂的共和制所表現的變體形式。
章八
接著我們討論名為憲政制和僭主制的政體。我們這樣排列,並非由於憲政制或共和制是前一類貴族制的變體,而事實上是,這所有的政體都比不上正當政體的最佳形式,所以被列在變體之內,正如我們在前一部分中業已述及的,所有既已存在的變體都是由這些正當的政體本身所引發的。最後,我們將探究僭主制,之所以將其留至最後,是因為在我們考察的各種政體中,僭主制或專制與其他政體相比,是包含最少屬性及特點的政體。
在解釋清楚次序排列後,我們先由共和政體開始。我們業已論述了寡頭制及民主制的各種定論,共和制的屬性自然就較為清楚了。簡單來說,憲政制或共和制可謂寡頭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人們把更傾向於民主制的混合物定義為共和制,而把偏向寡頭制較多的政體稱為貴族制,因為那些出身高貴、接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士一般都屬於富人等級。並且,豪門大戶家境優越、衣食無缺、不起歹心、不至作惡,因而贏得了賢達、高士的美稱。貴族制推崇最優公民並予以他們顯要的地位,而人們很容易自此引申到寡頭制,以為寡頭制也是由高尚人士統治的政體。若說法治不會存在於受窮人等級統治的城邦中,貴族制也不可能存在於不實施法治的城邦。但我們也不能忽略,公正的法律若不能充分地執行,政體也無法實現真正的法治。因此,良好的政體有兩層含義:一是公民服從既已制定的法律,二是此法律本身為良法,因為人們既可能樂於服從良法,也可能樂於服從劣法。第二層面的意義還可細分為:人們可能遵守那些之於他們為切實可行的最優法律,也可能遵守那些絕對最優的法律。
由此可見,貴族制之主要原則就是選賢舉能,而德行才幹也是貴族制的標準,正如財富是寡頭制的標準、自由是民主制的標準。而在這三種狀態中,無論寡頭制或者貴族制還是民主制,全都奉行多數原則,即那些享有政治權利的多數人們擁有最終決定權。一般而言,在某些城邦中,有一種被稱為共和制的政體,這種政體混合了富裕的上層等級和自由的貧窮等級,通常富人們占據著顯要的地位。在一個政體中,人們若要分享權力須具備三個條件,即自由、財富和德行,而所謂的第四項要素只是上述兩項混合後的必然結果,高貴的人也必然降生於豪門大族。由此,我們認定共和制即是混合了其中兩項要素的政體,而涵蓋了全部三項要素的政體就是貴族制政體,除了真正最佳的政體之外,它比任何政體都更配得上該種稱呼。
我們業已論述了在君主制、民主制和寡頭制之外,還有的其他幾類政體以及其中的相似及不同之處;而共和制與貴族制彼此近似,差異較小。
章九
接下來我們探討除去民主制和寡頭制外,所謂的共和制為何會出現,它又該是如何組建的。試圖創建一套共和制,只需首先確定民主制及寡頭制之異同,以各自部分之中的相應特徵拼合,即可成其型。對此,人們可以遵照三個準則。第一是同時採用民主制和寡頭制的特徵。試以審判法庭為例,在寡頭政體中,富人等級如果拒絕出席就面臨罰款,而窮人們即使出席了也不會得到相應的補助;但是在民主制中,窮人執行職務時可以獲得報酬,富人不出席亦不會遭致懲罰。若是能找出這兩條政策之間的共同點或折中之法,共和制就應運而產生了。第二個準則是力求在兩政體之中取得一種平衡或折中,比如在民主制中,對於公民大會的成員,毫無資產要求,即使有限額也通常極低;而在寡頭制中,所訂立的相應的財產資格卻很高,這兩條政策明顯並無共通之處,所以我們需要對其進行折中。第三個準則為我們可以合併兩種政體中存在的部分屬性,即從寡頭制中取得一部分適宜的法規混合到出自民主制的另一部分法規。例如,在進行行政人員任選時,民主政體常常使用抽籤的法則,而寡頭政體通過選舉的方式決定;另外民主制不會規定財產資格,寡頭制則制定了財產要求的相關法規。因此,共和制或貴族制即是分別從上述政體中選取適宜的要素,既採取了寡頭制中的選舉做法,又吸納了民主制中不計財產限額的規定。以上即為各種混合的原則。
所謂混合良好的民主制和寡頭制,其標準即是此政體顯現的一切特徵,既可稱其為民主制又可稱其為寡頭制。顯然,之所以如此描述是因為其無可比擬的優越性,而如此表象的共和制大抵是兩個極端之間最接近完美的折中。在斯巴達的政體中既有如此印證,多數人認為其政體為民主制,因為其體制中包含了許多民主制的特點。例如在青少年的教育方面,出自富裕等級的兒童與來自底層的兒童享受相同的撫育,而富家子弟所接受的教育亦與窮人家兒童相同,並且在其成年之後,此種原則依然保留,兩者之間並無差異。同樣地,在共餐制中,富人也與窮人吃同樣的食物、穿相似的衣服,沒有誰比誰好,也沒有誰比誰壞。另一事例可見於各類政體人員的選舉中。在斯巴達,人人擁有權利選舉兩名本邦最高行政長官,也獲准參與或享有執政資格。還有些人認為斯巴達是寡頭政體,因其政體中亦帶有寡頭制之特色。例如,他們的行政人員都是由選舉產生,而非通過抽籤決定;又比如其生殺和流放的大權只掌握在個別人手中,這也是寡頭制的特徵;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徵可做說明。任何混合巧妙的共和制似乎都同時具備民主制和寡頭制的特點,但似乎又都不具備。此種政體全藉由其內在力量得以維持,而非外部條件的支撐,且其內在力量倚重的是強大的事實,亦非多數人的意志,多數人支持的也可能是一個極其糟糕的政體,而城邦中沒有任何人會出面反對本派的政體。以上,我們便論述了何以組建共和制以及何為所謂的貴族制。
章十
對於專制的僭主制,已無多餘可說,不過它畢竟是政體之一種,故而也應當有所涉及。在之前一卷,我們業已論述了普遍意義上的王政或君主制,也明確了其之於城邦的利弊,考察了何邦何地適宜於何種君主制及其營建方式。
在此討論中,我們也提出並分析了兩種依法而治的僭主制,它們的屬性在本質上與君主制並無明顯差異。在一些野蠻族群中會推選出擁有絕對權力的首領或獨裁的君主,此例也見於古希臘。而這些君主之中也存在若干差異,若實施法治且受到民眾的擁戴即為王政,若是聽憑統治者個人的專制即為僭主制。與絕對君主制相對的第三類僭主制,是最為惡劣的政體形式。在此種情況下,統治者不受任何約束,不承擔任何責任,不顧民間疾苦,只貪圖個人享受,完全依憑其個人意志統治一切。而任何自由人都不會甘心接受此類殘暴統治,因此它也不可能長久。
以上所述即為各種形式的僭主政體。
章十一
現在我們應該探討何種政體、何種生活方式最適宜於大多數城邦和城邦中的大多數民眾。在以下的論述中,我們不會採用一套高於常人的道德標準,也不會考慮以自然天賦為前提的教育體系,更不會著眼於上升到了理想高度的政體形式,我們僅將考察大多數人和大多數城邦能夠企及、能夠享受的那種政體。至於所謂的貴族制,既非大多數城邦可以達到的,又極近於共和制,因而可以不加考慮。而我們所提出的問題,實則可由同一標準作答。假使幸福的生活——真如我在《倫理學》中描述的那樣——是不受干擾的道德生活,而道德和德行又只存在於中庸里,那最好的生活方式必然是中庸的,且人人都能達到。何況對於公民團體或城邦來說,統一的標準一定適用於辨別善良和邪惡,所謂政體即是公民團體正在進行的生活方式。
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團體都可以被分為三個等級:極富、極貧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中產。人們普遍認為,擁有一份合適的財產總為最好,處於中庸條件之下的人們最能遵從理智。而那些身在任何極端情境的人,或過於美麗、過於強壯、過於高貴、過於富裕,或過於醜陋、過於柔弱、過於鄙賤、過於貧困,都是極容易偏離理性軌道的。在上述第一類人中,極容易出現窮凶極惡的暴徒,而第二類人中極易出現流氓無賴,此兩類人或惹是生非或釀成大禍,無不對軍事機構或行政機構危害巨大,加之其本性兇殘難以管束,很可能對社會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此外,還有那些在勢力、財富、關係等方面占有諸多先天優勢的人,也是不甘約束、不受控制的。這些缺點在其年幼時便已形成,由於兒童時期所享受的溺愛,他們漠視紀律,在課業學習過程中也不會聽從老師的指點。而還有些人,不享有此類先天優勢,以致其性格卑劣,因而走向另一種極端。這種人只知服從和接受,不曉統治為何物,仿佛是天生的奴隸;而前一類人,漠視自我管束,一心只想統治他人;這樣的結果必定是城邦不再是自由人之城邦,而成為了藐視和怨恨、奴隸主和奴隸們的城邦。沒有了善和友誼,整個社會充斥著怨恨和妒忌,在這樣的城邦里,人們甚至不願意在一條路上同行。城邦的構建有賴於平等,有賴於同等人之間的友善,而中產等級正具備此種特徵。由此我們可以認定,以中產等級為主體的城邦最合乎其自然屬性,定能達到最佳的治理。相比於其他公民團體,中產等級的性質最為穩定,他們互相之間既不會貪圖別人的財物,也不擔心他人覬覦自己的所有,因而他們不用同富人和窮人一樣相互算計、互相防備,因而生活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中。我們可以引證波西里底(Phocylides)的祝詞:
無過不及,庸言致祥,
生息斯邦,樂此中行。
如此看來,以中產等級為基礎的城邦定能獲得良好的治理,因此是最優的政體形式。一旦這種等級的勢頭強大到超過其餘兩個等級之總和,或者超越於其中任何一方,足以撼動整個政局之時,就將起到平衡的作用,從而防止形成一頭獨大之趨勢。因此,一個城邦的最大幸運就在於它擁有大量的中產居民。而在極窮或極富的地方,其結果若非極端的民主制,就是極端的寡頭制;甚至可從此兩者發展成專制。僭主制要麼出自魯莽的民主政體,要麼出自暴虐的寡頭政體,極少出自擁有大量中產等級的政體或情況與之類似的政體。至於其緣由,待到我們討論政權更迭時再做論述。毋庸置疑,中庸政體即為最佳政體,不存在黨派,就不會發生黨派之爭,在中產等級較多的城邦便很少發生這樣的爭執。而之所以大國較少紛爭,其原因正在於此;與此不同,較小的城邦很容易分成兩派,其公民非富即貴,少有中產,所以極易出現分崩離析之象。民主制的屬性較寡頭制更穩定且持久,多是由於中產等級人數較多,且權力分配較為均衡;若一個政體中少有中產等級甚或沒有,窮人占據了大多數,城邦就很容易發生內訌,政體也很快會瓦解。最優秀的立法者往往出自中產等級,如大名鼎鼎的梭倫,他的詩歌可為證;李柯古斯(Lycurgus),他並非如所傳說的那樣出身貴族;還有加隆達斯等眾多立法家。
上述論斷足以解釋何以大多數的政體不是民主制就是寡頭制。首先主要是由於在多數政體中中產等級人數極少,富人和窮人哪方得勢,哪方就會建立對其有利的政體,也就是寡頭制或民主制。其次,一旦發生黨派紛爭,兩方都拒不相讓,就難以在城邦之中建立起一個利益共享的政體。再者,即使是希臘那樣的大國,稱霸的團體也只會關注自身的利益,一以民主制,一以寡頭制,全然不顧所謂的共同利益。上述原因也解釋了中間形式的政體何以從未建立起來,即使有也極稀有。只有一位統治者曾經納諫,嘗試建立此類政體。而現今各邦早已形成了習慣,幾乎無人關注平等問題,每個人都極力去操控他人,如若此種嘗試失敗,就屈從他人統治。
如此,我們不難明白何為最優政體,及其最優之原理。既然最優政體既已確定,那關於其他政體自然就能清楚地排序——愈近於中庸政體的必然愈好,而愈遠於最優政體的必然愈劣,我們的這個判斷是基於普遍的情況而非某種特殊前提。所謂的特殊前提,即是人為的客觀事實,因為我們無法阻止人們的選擇和某些客觀存在的因素。
章十二
接下來我們要探討的是何種政體適宜於何類公民。為此我們先假定一條對一切城邦普遍適用的公理,任何城邦中維持現行政體的聲音總是大於推翻或改良的聲音。於是在每一城邦中都存在質和量兩個方面。所謂質和量,分別是指性質和數量,前者包括自由、財富、教育和出身;後者指數量上的優勢。質和量各形成組成城邦的各種元素。比如,出身低微的人可能較出身高貴的人多,而窮人也比富人更多,但量上的優勢平衡不了質上的劣勢,兩者必須同時加以考慮。因此,倘若窮人在數目上超過富人且能夠彌補其在質上的不足,那就必然會形成民主政體,而這種民主制的形式又取決於民眾在其中所占據的優勢。例如,假如多數人為農民,就會形成第一種民主政體;若這些人多數是工匠或勞工,則會產生最後一種形式的民主政體;依此類推可以得到其他中間形式。反之,若富人在質上的優勢超越了其在量上的劣勢,就會出現寡頭政體,而各種寡頭制的變體也是視其中寡頭團體所占據的各種優勢而定。(立法者常常拉攏中產等級,使其加入到他們所制定的政體。他們可以制定寡頭制或民主制的法律,但也不得不考慮中產等級的需求和利益。)當中產等級的人數超過了其他兩種政體人數的總和時,或者至少是超過了其中之一,此種情況下的政體就會較為穩定。於是,不會有富人和窮人聯合起來反對中產等級,而富人和窮人也不會願意向對方低頭,假如存在一套政體足以同時滿足他們的利益,就再好不過了。雙方都不願意輪流執政,更不存在相互信任。因此,中立的仲裁者便能在最大程度上獲取雙方的信任,中產等級正是這樣的仲裁者。在某一政體中,所有因素越是平衡,政體就越穩定,越能維持長久。試圖創建貴族制的人士,常常忽略了以下事實,他們總是賦予富人過多的權力,還試圖欺騙民眾。偽善必會導致惡果,富人對於政體的侵犯比之平民更加有害。
章十三
各種寡頭制欺騙民眾的方法有五種,分別是公民大會、行政機構、審判法庭、武器私有和體育鍛煉。全體公民必須出席公民大會,但只對不出席的富人採取罰款等懲罰措施。對於行政機構,那些擁有財產資格的人不能謝卻公職,但窮人可以。關於審判法庭,對於不參加者的懲罰方式類於公民大會的懲罰方式,加隆達斯的法令也如是。關於公民大會和審判法庭,有的城邦還實施一些其他規定。所有接受登記的人都有權參加公民大會或審判法庭,但若登記了卻不出席,就會招致重罰。他們藉此減少登記的群眾,並達到將其排除在權力主體之外的目的。至於武器私有和體育鍛煉,也有著相似的規定。窮人不許持有任何武器,而富人沒有武器就會受罰。窮人可以不必為不參加體育鍛煉而擔心,但若富人不參加則會受罰。
以上是寡頭制立法者經常採用的不良手段,民主政體中同樣存在。窮人出席公民大會和審判法庭可以獲取一定補貼,富人不出席也不用受罰。但若要使得雙方都得到公平,我們可以合併其某些要素,使得出席的窮人獲得補貼,缺席的富人受到懲罰。若此,貧富雙方皆參與了公共活動,反之,一旦失衡,政權就會偏重其中一方。因此,以擁有武器者為基礎的一定是共和政體。至於財產的限度,不可能有一個定額,我們應當設法找出可能的最高限額,以保證可以分享政權的人在數量上超過不能分享的人。如此,即使窮人們無法參與各種事務也不會有所怨恨,只要不對他們施行暴政和掠奪。但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些手握大權的人不會憐憫弱勢人群。例如,在戰爭期間,若窮人們衣食困難,無法生存,他們是不會服從命令的,只有給予生活補給,他們才會願意前去執行任務。
在一些政體中,公民團體既包括了正在服役的人員,也包括了已經退役的人員。例如,馬里人(Malians)的政體就是這樣構成的,但各種公職只能由現役人員擔任。在古希臘,軍人作為君主制之後次優的政體的公民團體,是當時政體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他們多是一些騎兵,而在古代,騎兵即是城邦最強大的軍事力量,也是進行戰爭的主力。當時的步兵尚無戰術體系,在戰場上毫無作用。但當城邦疆域拓展、步兵人數增加之後,更多的人有機會參與政權。而我們所說的共和制在當時就成了民主制。舊時的政體多用寡頭制或君主制,那個時候,小國寡民、地薄人稀,根本不存在成規模的中產階級,人口數量既少,自然而然地實行著自上而下的統治。
我們也已闡明種種政體的形式;我們也已解釋了各政體形式之間的差異及其原由;此外,我們還論述了,一般而言,何種政體適宜於何類人群以及何種政體可稱最優。
章十四
對於此種政體,我們必須分別地談論。為解決此一問題,我們必須尋找一個適當的準則。任何政體都包含三種要素,而優秀的立法家必須考慮,在此三個項目下,哪一個組合是對所有人都有益的。合理的組織必然會得到合理的政體,組織方法的不同直接導致了政體的不同。此三種要素中第一項即是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議事機構,第二項要素與各種行政機構有關,它需要解決行政機構為何、做些什麼事以及通過怎樣的方式來進行選舉,第三項要素為司法機構的組成。議事機構主要負責戰爭與和平、聯盟與戰爭等事務,它還兼管法律的制定、死刑、流放、沒收財產、行政人員選舉和後期審查。這些權力必然有三種安排途徑:不是所有公民進行裁決,就是若干公民做出裁決(或交付給某一或數個行政機構,或把不同的問題分派給不同的行政人員),要不然就是把某些事項委派給全體公民裁決,而把另一些事項交付某些公民去審議。
在其中,把一切問題交給所有公民審議,乃是民主制之性質,它包含的這種平等正是人們所渴求的。不過具體的實施途徑可以有許多種。首先,所有人都可以依次輪流執行這種任務,他們沒必要同時擠在一處,這就像是米利都人鐵列克萊司(Telecles)所設立的政體一樣。(其他的一些政體中,諸多行政人員在某一團體裡合計、審議各項事宜,但所有公民均可輪流執政,即便是各個部族中的最小部分或單位也一定會輪到。)而群眾的集會,他們僅討論各種法律制定、處理政體方面的問題,甚或聽取行政人員的報告。其次,全體公民召開集會進行審議,但僅為執政者選舉、法律制定並處理戰和的問題。其他事項將留待各行政機構各職能部門去審議,行政長官是從全體公民中經過選舉或抽籤產生。再者,公民們集會選任行政人員並考核其政績、並審議戰爭與結盟等政策問題,其他各種事情則留待各類官員處置,他們也是儘可能地從選舉中產生,他們應當具備相關經驗或通曉其所掌管的業務。最後,公民集會審議一切問題,任何行政機構都不具備決定權,只有權做初步的考量;這就是現今存在的最後一類民主政體所採取的方式,如同寡頭政體中的家族政權或君主政體中的僭主制。♧
以上的幾種議事方式都是民主制的,而由多種不同的方式來實施,某些人審議一切事項就成了寡頭傾向的性質。當議事人員的財產資格較低時,通過選舉就會產生眾多的議事人員,他們不應變更法律上不准許的,而是應該遵從法律,任何擁有規定的財產限額的人都可以在政體裡享有應得的權利。由於其溫和性,這種形式的寡頭政體些許傾向共和政體。當一些特定的人選而非全體公民參與議事時,雖然他們應該像從前一樣遵從法治,但寡頭主義的特徵已經很明顯了。當議事人員只是從掌握了議事權的人中間選任,且具有世襲習慣,而且他們的權力或超過了法律時,這種體制不可避免的是寡頭政體。由特定的人審議特定的事情,例如,一切公民可以審議戰與和、行政人員的考核等問題,但僅有當權者可以行使上述權力以外的其他權力,而這些行政人員皆由選舉或抽籤產生,這就具有貴族制或共和制的特徵。如果一些事由選舉產生的人員審議,另一些事由抽籤產生的人員審議(抽籤對一切人或者符合條件的候選人開放),或由選舉產生和抽籤產生的行政人員共同審議,這樣的安排因而既有貴族政體的特點,又有真正的共和政體的特點。
以上即是各政體之各議事機構及其方式,由此看來每種政體都有其不同的議事方式。當今所謂最民主的政體(我所指乃群眾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法庭審理方面應該採用各種寡頭政體所實行的政策。在寡頭政體中,藉由罰款,富人們被迫出席審判;而民主政體中則發放津貼。民主政體應在公民大會中採取同樣的做法使所有人都共同出席議事,結果自然更加有益;普通大眾與權貴顯要一起議事,更利於民主制的實行。而從城邦的各部分或等級中選出相等的人數參與議事,無論是通過選舉還是抽籤,這樣的做法都有益於所有人;假如平民的人數遠超過了德才兼備的賢達人士,就不必向所有人發放出席補貼,而只需發放給那些額外部分的平民,以避免平民人數超過富人太多。對於各種寡頭政體,有利的做法是從群眾中補選若干人員擔任議事職務;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樣,設置一些名為審議會或監察會的機構,而公民們則討論這類機構預先審議的事務。(如此,大多數人都分享了議事權力,不會去破壞政體的任何法令。)再者,在寡頭政體中,群眾對於當局或當政者的提案只能投同意表決;或全體公民均可提出意見,但最終決定權還是掌握在行政人員手中。而且後者一旦實行,須採用與各種共和政體相反的辦法。人們作為表決者,擁有否決權,但不能擁有同意或通過的決議權,提案最終的決議還須交由執政者。而各形式的共和制所採取的措施恰恰相反,少數人擁有否決權,但不能通過提案,最後的決議權還是由多數人持有。
對於政體中各主要構成部分的議事職能,姑且到此為止。
章十五
下面我們探討各執行機構的職能分配問題。如同構成政體的其他要素,職能分配也存在諸多不同形式。其差別體現於數目、權利範圍、任期等方面。在有些城邦中,有的任期為六個月,有的可能更短,還有的可能為一年甚至更長。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考慮此類任期是否為終身制或長期制,又或者為短期以及是否准許同一個人連任,抑或僅以一任為限。其次,就任命而言,誰能擔當此職、誰又有權進行任命、以什麼方式任命。我們只有清楚了各種可能的形式,才能據此決定哪類組合、哪些執行方式適合各種政體。而「執政者」一詞是何含義呢?這是個較難回答的問題。一個政治共同體有賴於眾多的執政者,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凡是經由選舉或抽籤產生的人都是執政者。比如,祭司等神職人員,他們就與政治官員不同。此外還有合唱隊領隊、傳令員、出訪外國的使節等。政治官員的職能大抵有三:其一是在某項行動上主管全體公民——如將軍在戰場上指揮全軍,或者是專管部分公民——如婦孺的監督人;其二是管理城邦的「家務」,如各個地方負責穀物分配的行政人員;其三,還有一些較低級的附屬職能,富人們常常派奴隸履行這一類職務。在所有的職位中,擁有最大執政權的應是那些在審議、決策以及發號施令方面擔任官職的人員,而最後一類尤為權威。但在實際情況中,這一分類卻毫無重要性,誰也不會因為名詞的稱謂就對簿公堂,追究其法律責任,不過是偶爾的揣測罷了。
我們考察一切問題時,尤其是討論弱國小邦時,要特別重視其公職的職能屬性及數目,哪一類為必需,哪一類又對一套優良的政體有益,諸如此類。在較大的城邦中,通常設有許多官職,因其人口眾多,便於人人充任分享政權,這種做法亦是無可厚非。同理,於是有很多人必須在時隔經年之後,才能再次出任同一官職,還有若干職位以一人一次為限;毫無疑問,這後一種專人司專職的政策要比一人多職的法子妥當得多。在小城邦中,常見的情況是許多職能集於少數幾人手中,小國寡民自然無法全民參政,即便設立眾多職位,也無法找到足夠的候選人。誠然,較之大國,小邦也需要同樣的法律和不同職能的執政者,只是大國的需要是不可斷裂的,而小邦只在間隔若干時期後才偶爾需要。故而小邦的行政人員無論如何必須身兼數職,這些職能不得互相侵越。在人口甚少的區域,執政權可以監管多項事務。倘若我們能事先得知一個城邦之必需的職能部門以及非必需但理應設立的若干機構,有關哪些職能可以合併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另外,就地方與中央的關係而言,我們還必須分清各自的職能,哪類事務由地方監管,哪類事務又該由中央統籌。比如市場次序,我們應當任由各地方自己任命監管人員,還是委派一人負責全國市場的監管?又比如,有關職能分配,是應以職責為根據,還是以人之類別為依據?最好由一人主管治安事宜,還是由不同的人分別管理婦女和兒童的事務?各種政體在官職設置方面是否也有所異同?在民主制、寡頭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中,其行政機構和職位組成是否類似,即使他們來自不同的等級和社會群體——比如,在貴族制中擔任公職的人員普遍受過良好教育;在寡頭制中,官員多來自富裕等級;在民主制中,執政權來自自由人群體。或者,行政機構也如同執政者一樣隨政體的改變而不同?設立相同的職能機構在某些方面是有益的,但並不總是適宜的。例如,在若干不同的政體中,同樣的職能擁有的權限,可能相當,也可能相差頗大。有些職能部門或為某一政體獨有。例如,議政會就不等同於民主制中的行政會議或議事會。應當有某種機構為群眾做好某些前期的審議工作,以免耽誤人們的本業,但若此機構僅局限於某些少數人之中,那就成了寡頭制性質;而議政會的出席人員為少數,它就定然屬於寡頭政體。還有的地方,同時設立了議政會和議事會,後者就具有限制前者的功能,議政會為寡頭性質,而議事會是民主的。在極端的民主制中,議事會因民眾熱衷於所有國家事務而弱化了。群眾時常組織開會,討論所有事宜——由於高額的會議補貼,人們根本不用擔心吃穿問題。而掌管婦孺事務的監督官員或擔任類似的監督性質的官員則僅見於貴族政體,不見於民主政體(對窮人的妻兒進行管制監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要外出謀生),也不可能存在於寡頭制中,因為富裕等級的所有人都過著奢侈的生活。
以上問題就到此為止,下面我們來詳述行政人員選任事宜。選任標準主要有三:何人任命?任命何人?以何方式?而由此三個方面又可引申出三種差別:(1)由全體或者一部分公民選任;(2)從全體公民中選任,或者在某些符合條件,在財產、出身、品質等方面有資格的公民中選任——麥加拉(Megara)的行政人員就只在抗爭過民主制的流放人員中選任;(3)由選舉或抽籤決定。以上差別之組合也引致了相關差異,如某些職位由一些人任命而剩餘的由全體公民任命;有的從全體公民中選舉產生,還有的出自特定的部分人群;還有部分經由選舉、其他經由抽籤決定的。此處所述三類差別,每一類又可細分為四種方式。第一種或由全體公民從全體公民中投票產生,或由全體公民從全體公民中抽籤決定;在從全體人民中選任行政人員時,既可以把民眾歸到部落、街區和宗族中一一輪選,也可以始終從全體公民中選拔,選舉的方式有時是投票有時是抽籤。第二種是某些人負責任命,他們通過抽籤或選票從全體公民中選拔出行政人員,也可能是在特定的人群中進行選拔;或者是綜合了多種方式的組合,我指的是一些官員從全體公民中選舉產生,另一些官員通過抽籤產生。這樣我們一共能夠得到十二種不同的方案。在這些方案中,有兩種具有民主制性質,即由全體公民從全體公民中通過選舉或抽籤的辦法來任命,或者同時採用兩種方法,也即有的通過選舉產生而另外的通過抽籤決定。又如,不同時從所有公民中或從某些公民中採用票選或通過抽籤或混合兩種方式來一起選任一切行政人員,而是有些官員從全體公民中產生有些從部分公民中產生,有些通過選舉有些通過抽籤,有些同時採用兩種方式(既採用選舉又採用抽籤);以上方式具有共和制的性質。有的官員從全體公民中或通過選舉或通過抽籤或通過這兩種方式(一些通過選舉另一些通過抽籤)產生的做法就具有寡頭性質,兼取兩種方式任用官員就更有寡頭性質。有的官員從全體公民中選任,有的從某些特定公民群體中選任,這種做法近於貴族政體之下的共和政體,有些職位既可以通過選舉產生也可以通過抽籤產生。
某些職位從特定人群中選舉產生或抽籤產生(此方法不一定見於寡頭政體,但其性質相同)是寡頭政體的做法,或者由某些人從某些特定人群中同時使用選舉和抽籤兩種方式選任。而由某些人從全體公民中或由全體公民從部分人中選舉產生官員的做法則近於貴族制政體。
上述各種官職任選的方式,各自對應著不同的政體。清楚各官職的行政職能之後,就可以區別對應於各政體的有益的官員任選方式及其途徑。所謂的行政職能,也就是財政或防禦方面的職權;將軍的職責與權限與負責管理市場契約的行政人員的職權明顯不同。
章十六
在審議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最後一種還需討論。遵循上例,在行使司法權力的法庭審判中也有三項要素:(1)法庭成員的構成;(2)法庭處理什麼事務;(3)法庭成員的任命方式。成員問題乃在於由全體公民還是部分群眾構成;處理事務泛指法庭的職能分類;任命方式即是票選或抽籤。
依據其職能,法庭可分為八種:第一種是核查或監督行政人員的法庭;另一種為審理違反城邦共同利益的犯罪的法庭;第三種是負責所有有關政體或城邦案件的法庭;第四種是受理行政人員或私人投訴的刑事案件的法庭;第五種為處理各種契約方面的私人糾紛的法庭,這類案件十分重要;此外,還有分別負責審理兇殺案件和涉外案件的法庭。兇殺案件有很多種形式,既可由同一法庭審理也可由不同的法庭審理;有的案子屬於蓄意殺人,有的則是無意的;可能罪犯已供認不諱,而審判官員還有所爭執;第六種類型的法庭專門負責審判那些曾經殺人,之後畏罪潛逃,又歸來的罪犯,例如,雅典曾經有過一所稱為「弗里阿托」(Phreatto)的法庭,但最後這類案件在大城邦中還是比較少的。此外,有兩種負責涉外案件的法庭,一是負責處理僑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二是受理僑民與本邦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而專門解決私人之間契約糾紛的就是第八種形式的法庭,訴訟的費用為1~5德拉克瑪,必須做出判決的案件的花銷可能會稍大一些,但此種案件的審理不需要多名陪審員。
關於瑣碎的合約訴訟、兇殺和涉外案件的幾種審判法庭不用再述,相比之下我更願意討論那幾種關係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因為那些案件若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導致政體的分裂和動亂。
若是全體公民都參與法庭審判,並且遵照上述形式判決一切,就要通過選舉或者抽籤來決定陪審員,或者部分通過選舉部分通過抽籤。又,若是這些人只負責某一類專門的案件,也要通過選舉或抽籤產生。如此,選任陪審員的方式就有四種,同樣,若是只從部分公民中選拔陪審員也有四種方式。此外,還可以從部分公民中票選或者抽籤選任陪審員,負責審理一切訴訟案件,抑或一部分通過選舉而另一部分通過抽籤;有的法庭在受審同類訴訟案件時既採用選舉的辦法又採用抽籤的方式。這些方式也和前面那些方式相對應。
同樣地,上述的各種選任方式也可以彼此組合,有的可以從全體公民中選拔或者從某些公民中選拔,抑或共同採取兩種方法——同屬一個法庭的成員可以部分從全體公民中產生,部分從某些公民中產生;而且,選拔的方式既可以是選舉,也可以是抽籤,抑或兼而有之。
以上所列即為法庭之各種形式。第一種從全體公民中選任法庭成員,再由法庭裁決一切案件,此為民主制的。第二種從部分公民中選任法庭成員,也由法庭審理一切案件,此為寡頭制的。第三種將前兩種結合起來,若干成員選自全體公民,若干成員選自部分公民,此為貴族制或共和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