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 · 第二卷
章一
我們的目的是思考哪種形式的政治共同體,才是最能實現人們所嚮往的美好生活的工具。因此,我們需要廣泛考察各家政體形式,全面研究現存的行之有效的模式以及一些備受推崇的相關理論。如此一來,好的部分和有益的部分便清晰明了了。世人應當明白,我們尋求一些更為深奧的東西,不是為了顯示才華,也不是為了炫耀智慧,從事這種研究,只是因為我們所熟知的所有政體都存有一定的缺陷。
我們就此問題的自然開端入手,政體的構成方式正如以下三種之一:各個成員之間要麼共享一切;要麼任何事務都不共享;要麼有些事務共享,有些事務不共享。他們絕不可能是上述的第二種情況,因為政體是一種共同體,其中必定有一個共同的場所——一個城邦地處某地,它的市民便是共同享有這片場所的人。但是,一個井然有序的城邦是應當共享一切,還是應當部分共享、部分不共享?每一個市民都有妻子、兒女和財產,柏拉圖在《國家篇》中說到蘇格拉底主張一切公有。那麼,到底哪種方式更好呢?是保持現狀更好,還是創造一種新的社會秩序更好?
章二
若要建立婦女公有制(公妻制)必然會困難重重。蘇格拉底所堅持的這種制度,在原則上沒有充分的理由。再者,這種制度作為一類實現目的的工具,雖然在他設想的城邦中必不可少,但在現實中是沒有辦法實行的。並且,人們又該如何去理解這個觀念,他也沒有做出相關說明。我現在所說的乃是蘇格拉底政論的前提,即「城邦愈趨向一致愈好」。但是對於城邦來說,有了這種高度的一致性,它還是城邦嗎?城邦的本質原是多元化,一旦它開始單一化,這難道不是從城邦到家庭再到個人的逆向轉化嗎?因為就單一性來說,家庭必定高於城邦,個體又必定高於家庭。如此,即使條件允許,我們也不應當實行這種高度的統一,這將意味著城邦的毀滅。再者,城邦這個共同體是由許多人組成的,而且還是各式各樣的人,單類不成邦。城邦不同於軍事聯盟,後者主要是靠數量取勝,而非屬性類別(它們的目的只是在必要時能相互支援),這就像是哪方重量越重,越往哪邊傾斜一樣[城邦是不同於民族的,民族不要求它的公民散居鄉下,而是要過阿卡迪亞人(Arcadians)式的生活]。組成統一體的元素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至於取償原則,我在《倫理學》中業已說過,它是維繫城邦的基礎。即使是自由人及同等公民也必須掌握此種原則,在同一時間,他們不能同時執政,必須遵照一些秩序,一年一換,或是幾年一換,輪流擔任。最終,每個人都成了管理者。這就像是鞋匠和木匠互換了職業,一個人不再永遠干同一種工作。政治最好也這樣。當然,有的人或許會一直保有某項權利,但是基於市民天生平等的原則,這種說法不可能成立,共同享有治理權才是市民的正當權益(無論從政是好是壞),儘可能地像這樣,人人輪流,在退居之後亦能享有平等待遇。因此,要保持經常更新和輪換,一部分人實行管理,另一部分人服從管理,這樣就不會導致一些人永遠居於同一職位、干同樣的工作的局面。所以,城邦並不像個別人宣稱的那樣在本質上是一體化的,他們所謂的最好的方式實際上是對城邦的毀滅,而能使之得以保存和延續的才是最優的。再者,換句話說,極度的統一對城邦並非有利。我們都知道家庭比個體更容易自給自足,而城邦的自給自足能力則更要強於家庭,而只有當一個共同體能夠自給自足時,城邦才會形成。如果自足即是公民的願望,那多元的社會比單一的社會更能實現此一願望。
章三
就算我們假設高度統一化對一個共同體最為有利,也絕不可能通過全部的人在同一時間對同樣的東西說「這是我的」、「這不是我的」的方式來證明蘇格拉底所設想的完美一致也不是城邦的標誌。「全部的」的含義模稜兩可。若說這裡的意思是讓每個人在同一時間說出「我的」和「不是我的」,或許某種程度上,這確實是蘇格拉底所追求的結果。每個人稱同一個人為「我的兒」或「我的妻」,對於財產和所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全這樣做。但這卻和共有妻兒的情況自相矛盾,一切東西都被公有,哪還會存在「我的」?他們所指的是「全部」意義上的「我的」而不是「單個」意義上的。他們的財產也不再是私有,而是公有。「全部的」這個詞用在這裡顯然是荒謬的,類似的「兩」、「奇」、「偶」等詞的含義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還會擾亂邏輯思維。全部的人都稱同一件事物為「我的」,或許是好的,但這並不符合實際情況。即使人們是在另一意義上使用這類詞彙,這種一致性也未必真能導致和諧。這個提議還有另一種缺陷。關係到越多人的事件,卻越少人關注。每個人考慮自己的利益總是勝過考慮公眾的利益。即使偶爾顧及,大概也因為此事牽扯到了個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一旦人們期望的是假他人之手完成某事,他們就更可能漠視自身的職責。就家庭的情形而言,大概成群的奴僕還不如只有一兩個得心應手的奴僕來得有用。如果每個市民都有上千個兒子,而且誰都不只是他的兒子,任何人都均等地成為了任何人的兒子,那所有人都得不到關心。依照這個原則,每個人在對一個健康的小孩或體弱的小孩說「我的」的時候,他自己也不過是整體中的一小部分。同一個孩子將既是他的孩子,也是其他人的孩子,是千萬人的孩子,還是全體公民的孩子。甚至他對此還不能確定,因為他不可能知道,誰恰好為他生了一個小孩,或者,即使生了,又是否存活了下來。哪種使用「我的」這個詞的方式更好呢?是使得一個人同兩千個人或者一萬個人具有同一種關係這種方式,還是更為嚴格的如我們平時的方式?通常某人被一個人叫作兒子,被另一人稱為兄弟或者堂兄堂弟或者親戚,這是因為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有些是他自己的親戚,有些是他親屬的親戚,還有的是他的同宗或同族;比起成為「柏拉圖式」的兒子,人們當然更樂意是某人的堂兄弟。實際上,在上述情況中,還是有可能知道自己的兄弟是誰、兒子是誰、父母又是誰。因為子肖其親,人們定能在他們身上找到些相似之處。地理學家稱,世上確有此事。據說在上利比亞的某處,那裡婦女公有,但是那裡誕生的嬰孩卻能各憑相貌找到生父。一些婦女及一些雌性動物,例如母馬和母牛,擁有一項極強的能力,它們孕育的後代酷似其父母親,被稱作「忠誠的妻子」的法爾薩莉亞(Pharsalian)的母馬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章四
提倡這類共同體的人們還會遭遇更為複雜的詰難,它們是蓄意或無心的傷害、殺戮、爭執和誹謗,其中任何一項,一旦被用到父母或親戚的身上,便是窮凶極惡的行為,而只要針對的不是這些親屬,似乎罪過就沒有那麼嚴重。在不清楚關係的情況下,這些罪惡更容易發生,而且在發生以後,也不會受到加倍懲罰的處理。再者,蘇格拉底在把所有孩子變為公有之後,禁止了所有情侶間的肉體交流,卻沒有禁止父子、兄弟之間的親昵、愛戀,這是何等奇怪啊!比起那些既莊重又體面的行為,過度的親昵,即使沒有發生任何肉體交流,也是不正當的。同樣令人困惑的是,初衷是為了防止人們過度享樂而禁止肉慾行為,結果卻使得父子關係或兄弟關係名存實亡了。
這種共妻共子的共同體,看起來只適合於農民團體,而不適用於武士等級。如果他們共有妻子和兒女,不僅會為某些微弱的力量所約束,他們的實力也會被削弱,一旦成為被統治者,他們便會唯命是從、百依百順,不至於大逆不道、犯上作亂。總的來說,這種法律的結果同良好法律應有的結果剛好相反,蘇格拉底對婦女和兒童制定準則的設想也自相矛盾。我們知道,解決暴亂的良方是友善,所以,人人相信城邦追求的至善是友誼。蘇格拉底宣稱城邦的一致性,據他自己曾說,這樣的共同體,只有通過友誼才能得以構建。但他所嚮往的一致性,類似於《會飲篇》中的情侶,猶如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的描述,渴望融為一體,為著熾烈的激情。在這樣的結合中,實際上雙方都已消失。但是在共妻共子的城邦中,這樣的感情將會減淡,父親不會說「我的兒子」,兒子也不再說「我的父親」。當微甜的酒被摻入大量的清水後,就幾乎嘗不到甜味了,同樣,在這種形態的共同體中,相應的成分沒有改變,但實質上關係已經不同。所謂的父子之間不存在相互關心,所謂的兄弟間也沒有了情誼。一件物品想要引起人們的關注和照顧,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它是你的所有物;一是它是你唯一僅有的,而恰恰這兩點,在這樣的城邦中都不存在。
無論孩子誕生於哪一個等級,農民、工匠或武士,想要變更其出身都是極為困難的。經手人當然知道這其中一切。而我們之前所提到的,諸如傷害、亂倫、殺戮等罪行,在這些淪落為低等等級的人中更容易發生。他們離開了原本的等級,不再互稱父子、兄弟、母女了,這樣脫離了親屬關係,那些破壞倫常的罪行便不可怕了。關於共妻共子的問題就到此為止。
章五
接下來我們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理想城邦的居民是否應當共享他們的財富?作為一個獨立的問題,無須涉及婦女和兒童,我們就照現行模式,假定婦女和兒童歸於私有,那麼共享一切財產是否有利?這裡有三種情況:一是土地私有,糧食歸公,某些部落實行的就是此種制度;二是土地公有,同耕同種,按需分配,據說這種情況也可見於某些民族;三是土地及其產出一切共有。
如果農民不是所有者,這種情況雖然不同但是相對簡單,若農民是在為自己耕作,所有權的問題便會十分棘手。如果他們不能公平地分擔收穫和辛勞,那些多勞少得的人一定會埋怨多得少勞的或消耗過多的人。對於那些共同生活、共同勞作的人來說生活本就不易,若將財產共享就會更加困難了。以結伴旅行的人為例,他們常常為旅途中的瑣碎事情吵吵鬧鬧甚至鬧得不可開交。關於僕從也是這樣,通常最可能惹人發怒的僕人都是在生活中與人們接觸最頻繁的僕人。
以上所列還只是財產公有制中出現的一小部分不利因素,就現行的方式而言,若以良好的法規加以改進,就更完善了,對兩種體制都有好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財產應當公有,但通常都確屬私有,假如每個人都可從不同的地方獲益,就不會有人抱怨他人,並且人人關注自己的事業,他們的各方面將因此獲得更大的改善。基於實際中的運用以及對善意的遵從,諺語有云,「朋友共有一切財物」。即便是現在,這種風潮依然可見,在某些秩序井然的城邦中,未來更將得到充分施行。儘管,人人都擁有自己的財富,但他會將一些東西交由朋友支配,同時也會和朋友分享使用其他東西。拉棲代夢人(古斯巴達人)就是這樣,隨意地使用別人家的奴隸、馬、狗;若遇旅途饑渴,他們可以隨意到附近莊稼地里尋找補給。事實證明,財產私有,使用權公有的制度更為適宜,而立法委員的主要任務就是使人們更多地傾向於這類仁善。再者,人們一旦意識到某一事物為己所有,便會十分興奮。人天生的自愛,非徒有之物,但是,自愛一旦過度便是自私,自私應該被譴責,守財奴愛錢,當然,幾乎沒有人不愛這類東西。至於助人為樂,為朋友或客人或夥伴提供方便,首要前提就是擁有私有資產。但是在高度一致的城邦中,這種優勢不復存在,另外兩種品質——對於婦女的克制(迴避他人的妻子是值得尊敬的行為)、對於錢財的慷慨——亦會隨之消失。在一切公有的城邦中,人們就不可能表現得慷慨,甚至無法做出慷慨的行為,因為慷慨屬於利用財富的範疇。
依據一種披著仁善的迷人外表的立法,人們會以為,在特殊的良好氛圍中,所有人都可以成為朋友,特別是在知曉現世的種種罪惡、違反契約、做偽證、向富人獻媚等,都被說成源於財產的私有。這些罪行,實際上全都來自人類本性中的邪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存在於財產公有制社會的人事紛爭,遠比發生在多數私有制人士中間的爭執要多得多。
我們應當考慮的不僅是如何減少犯罪,還應考慮人們在其中失去的好處。而那樣的生活幾乎是不切實際的。蘇格拉底的錯誤就在於他堅持的論斷的前提是錯的。從某個角度來看,家庭和城邦都需要一定的一致性。但若是這種一致性超過了某個限度之後,城邦就不再是城邦了,或者說已然名存實亡了,就像是和聲淹沒為單調,節奏壓縮到只剩節拍了。我說過城邦是一個多元的集合,只有依賴教育才能使之成為一個共同體。奇怪的是,教育系統的制定者本意想為大眾創造習得品質的場所,現在卻忽略了哲學、習俗和法規,一心主張採取財產公有的方式,這類似於在斯巴達和克里特盛行的共餐制,立法者藉此達成了財產共有的目的。我們不能忽略時間的因素,經過了許多年代,若它們是有益的,人們不可能對此一無所知。何況幾乎所有的事務早就被發現,儘管並沒有被匯聚成冊而已。人們也沒有徹底地運用他們的知識。如果能在歷史的進程中找到某些類似的政體構造,那麼我們便若醍醐灌頂,問題亦將逐漸明朗。立法者若不將共餐制這一要素分到各個聯合體、各個宗族、各個部落,那麼政體就無法構建。然而這種立法僅僅是禁止武士務農,早在斯巴達人那裡推行過了。
蘇格拉底從未說過,也難以說清,這種共同體城邦的一般形式。在城邦中非武士等級占多數,對於這部分人,他也沒有給出相應解釋:對於農民,是否應該把財產公有?還是繼續私有?對於他們的妻兒家眷是歸於公有還是私有?如果農民等級也同武士等級共享一切,那麼農民和武士又有什麼不同呢?他們服從國家的管制又能得到些什麼呢?或者又以什麼作為服從的原則呢?除非統治等級採取克里特人的政策,給予奴隸同等的制度和權力,只是禁止他們進行體育鍛煉和占有軍事武器。另一方面,假設下等等級照現行制度對待婚姻和財富,這個共同體的形式又會是什麼樣呢?會不會存在著兩個互相對立的城邦?它使得原本是保家衛國的武士成了侵占別人領土的衛戍軍,使得農戶、手工業者以及其餘的人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居民。不僅如此,蘇格拉底所譴責的現行體制中的一切罪行,諸如訴訟、爭執等照樣會發生。他的確說過,接受良好的教育,市民將大大減少對於市政條令、市場規定等法規的依賴,但是他卻把這樣的教育局限於武士等級。他還以繳納賦稅的多少劃分農戶所有。這樣,那些農民就會比赫洛特或卑奈斯泰,或其他地區的農奴難以管理得多。至於下層等級是否該同上層等級一樣把妻子財產歸為公有以及擁有他們在政體、教育、法規中的地位或權益,蘇格拉底都沒有逐一說明。雖然這些細節很難考察,但是要想保證武士等級的共同生活是不容忽略的。
再者,若蘇格拉底認為財產私有可行,認為婦女應該公有,男子下地耕作,誰負責料理家務呢?若農民把財產和妻子都歸公將會怎樣?把動物和人做比,認為男女應該做同樣的事、干同樣的活、有同等的追求也很荒謬,因為動物不需料理家務。在蘇格拉底所堅持的政體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危險。他使得一些人永遠擁有執政權,這可能會使卑賤者頻繁發動暴亂,如此一來,易怒的武士階層不是會更危險嗎?那些永遠的統治者的特殊之處在於神在為人類鑄造靈魂時並沒有將灌入靈魂的金子此一時給某人,彼一時又給另外的某人,而總是給予同一部分人,「神用黃金鑄造了一些人,用白銀鑄造了一些人,用銅和鐵鑄造了工匠和農民」。他還認為立法者必須以所有公民的幸福為重,卻剝奪了武士等級的幸福。全體的幸福是建立在絕大多數或某些部分的幸福之上的。幸福原則不同於數學原則,後者只存在於整體中,而不存在於局部。若說武士等級都不快樂,那誰能快樂呢?肯定不會是工匠或貧苦大眾。關於蘇格拉底的理想政體「理想國」的種種問題到此為止,其他的不再一一列舉了。
章六
柏拉圖的晚期著作《法律篇》也存在相似的問題,我就其中所提出的體製做了大致的考察。在《國家篇》中,蘇格拉底僅提出了不多的幾個問題,如婦女兒童的公有、財產的公有以及城邦的政體模式。人們被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農民,另一類是武士;後一類又可以分化出可稱為「第三類」的城邦的議事和統治團體。但蘇格拉底並沒有明確說明農民和手工業者是否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是否應當承擔保家衛國的責任——他的確說過婦女應當接受軍事教育,與男子並肩作戰。該書的其餘章節廣泛地談論了國防教育的問題,常常伴有無關主旨的閒話。在《法律篇》中,除了關於法律的主題外,很少談及整體等問題。他原本設想的是建立一個更為普遍切實的政體,卻漸漸轉換成了另一形式。除了婦女和兒童的公有制外,他還設想兩種政體中的所有事務都相同,人們接受相同的教育,無人必須從事低賤的工作,施行共餐制。唯一的不同是《法律篇》中婦女也能參與共餐制、武士的人數從《國家篇》中的一千人增加到五千人。
蘇格拉底的對話錄詞章簡潔明了,優雅而富於創見,但依然有其考慮不周的地方。想想他設想的五千人數的武士吧:若他們完全脫離生產性工作,再加上其妻兒及隨扈,供給這樣龐大的人口需求必須要有甚至比巴比倫更加廣闊的土地了。在對待理想時,我們可以各抒己見,但還是要避免不切實際。
據說,立法者最應關注的兩點是:公民和城邦。但是城邦作為一種政治體卻不能隔絕於所有鄰邦而單獨存在,所以國家之間的關係也非常重要。譬如,城邦必須擁有既能安內又能攘外的軍事力量。即使對於個體或城邦的日常事務來說這些像是無關緊要,但一個城邦總該保持足以震懾敵人的力量,才能做到進退有據。
我們還應考慮財產的數額,可否用一種不同的方式對其限定呢?蘇格拉底定義一個人的財富應以滿足基本生活為宜,他提倡的節制生活概念過於寬泛。而且,節制的生活可能就是貧窮的生活。更確切的定義應當是,一個人的財富要能足夠他既節制又慷慨地生活。而一旦這兩者分開,慷慨便成了奢侈的代名詞,節制亦成為寒酸的意義。唯有既慷慨又節制才是處理財富的適宜品質,財富欲望過強或過弱都是不恰當的。不限定人口的數量而將財富平均分配,這種做法是前後矛盾的。對於新生人口不加節制,僅憑現有發現就推定既婚未育定然可以衡平既婚多育的人口數量,他認為城邦人口的現狀就是如此。無論市民人口是多少,財產總會分給他們,沒有人會感到不足。但是若財產不按照《法律篇》中所擬定的方式劃分,那些超出的人口,無論多少,都無從所得。設法限制人口的數量比控制財產分配更為急迫,統計嬰兒的死亡率和已婚婦女的不孕率即可得出具體人口限額。現有諸國普遍忽略了人口問題,從而導致了大量的貧窮人口,而貧困又是暴亂和犯罪行為的根源。古代法學家科林斯人菲登認為,家庭和公民的數額應當相符,儘管在起初並非如此。但《法律篇》卻持相反觀點。至於我們的改進意見,稍後再議。
《法律篇》中的另一個疏漏是,蘇格拉底未曾指出統治者和臣民之間具體的不同之處。他只是說他們就像經線和緯線,是由兩種不同的羊毛編織而成。他允許一個人的財富增加五倍,卻不肯對所有的田地做相應的變動。他還規定每個人可以擁有兩處分離的房產,但是生活在兩棟不同的房屋中是很難管理家務的。
這種政體既非民主政體又非寡頭政體,而是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所謂「共和政體」,其公民皆為且僅為配備重裝備的護衛者。假若他的意圖是創建一個適合於大部分人的城邦體制,那是極有益的;若他認為這種體制不過是最接近最優政體的初步設想,那就錯了。人們寧願選擇採取斯巴達或其他接近貴族政體的形式。有人說最好的體制即是結合了所有現存體制的體制,他們推崇斯巴達模式,是因為它綜合了寡頭制、君主制以及民主制等諸種政體的優勢。君王代表君主政體,長老會代表寡頭政體,由民間選舉產生的監察官則代表民主政體。但有的人認為監察官是一種僭主政體,只有在共餐制和日常生活中才可能見到真正的民主政體。在《法律篇》中提到,最好的政體是民主政體和僭主政體的混合體。然而這兩者根本就不算政體,或者說只能算是最差的政體。那種由多種形式組合成的政體才是最合乎實際的。因為包含要素越多的政體就越優質。而在《法律篇》中卻根本就沒有提到君主制,它所陳述的只有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並且更偏向於寡頭政體。透過它的行政人員任命制度便可窺見一斑。起先是由投票選出候選人名單,然後再通過抽籤的方式最終決定。雖然確實結合了民主制度和寡頭政治,但是法律強迫富人參加選舉大會,投票選擇行政人員,履行其他政治事務及義務,而普通百姓則完全無權參與其事。行政人員只從富人中選拔出來,最高級的官僚則出自最富有的那部分人,這些都是寡頭政體的特徵。同樣的寡頭特徵也存在於議事會人員的選舉中。雖然全體公民都被要求參加選舉,但此種強制規定僅限於選舉第一等級和第二等級同等人數的預選活動;在進行第三等級選舉時,除了前三個等級必須參加外,不強制第四等級參加;而在選舉第四等級之時,第三、第四等級就都不強制出席了。柏拉圖認為所有的名單中每個等級選出的人數應該等同。這樣,由於有些低層等級自動放棄了選舉機會,那些擁有大量資產或較高層人士便占據了更多優勢。上述分析以及我們論述相似政體時將要提到的其他情況,可以說明君主政體和民主政體的混合體並非理想的政體。任命行政人員的預選和複選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為有些群體,儘管人數不多,但一旦聯手,便可掌控局勢並贏得選舉。這就是《法律篇》中描述的政體。
章七
另外還有一部分人,或個人,或哲學家,或政治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政體形式,這些政體都比柏拉圖的理想機制更接近既有的政體。他們中沒有人談到過婦女兒童公有或婦女參與共餐制這類罕見的措施,所有立法者都是從實際出發的。有些人把人世間產生爭執及暴亂的原因歸結為財富問題。卡爾西登(Chalcedon)的費勒亞斯(Phaleas)最先提出通過均分財富的辦法預防這種危機。他認為在一片新殖民地區實行均分制要比在既有的國家裡推行容易得多。另一個更為快捷的方法則是在操辦婚嫁時,富有的那方只出陪嫁不收彩禮,而窮困的那方只收彩禮不出陪嫁。
正如我們所提到的,柏拉圖在《法律篇》中認定市民財產可以適度增加,但是最多不得超過原有數額的五倍。那些制定此類法律的立法者不應當忽視被他們拋之於腦後的事實,即限定財產的同時還應該控制各家子女的數量;一旦子女人數超過財產的承受限度,法律就將失去作用。除去破壞法規、富人等級淪落為窮苦大眾之外,處於不幸中的人們還極有可能激起社會暴動。財富均分制給政治性社會帶來的影響,即使是古代的立法家也看得一清二楚。梭倫同他人制定過一項法律,禁止人們肆意占有過多的田地;另外還制定了一些法律禁止人們買賣財產。在洛克里城就有這樣的禁令,若不能準確證明曾經遭受重大損失,個人不得進行財產買賣。有的條令旨在保護各戶家業。以琉卡斯島為例,因為漠視這種法律,導致其政體過度民主化,治理者等級也不需要原來規定的資格了。在實行均產制的地方,財產數額要麼過大,要麼過小,相應的居民要麼生活鋪張,要麼境況拮据。據此,立法者不能孤立地推行財產均分制,還應適度地拿捏財產的數量。而且,即使他規定所有人只能享有同等數額的財富,也不可能順利實現目標。人類的欲望總是比財富更需要均衡,如果法律不能制定和保證足夠的教育,那這也僅僅是空談而已。可是,費勒亞斯可能回答說,這正是我的意思。他認為城邦中個人所享有的財富和受教育機會都應均等。但是,他需要確切地向我們表明他的觀點。同樣的教育並不一定導致同樣好的結果,而或許是使得人貪得無厭,或許是追名逐利,也或許是兼而有之。再說,城邦的紛爭不僅是因為財富的分配不均,還可能是名譽的失衡,儘管這些爭端來自一個恰好相反的方面。普通大眾為錢財不均發生爭執,上層人士因名分相同而惱怒。就如詩人所說:
面對名利人人相似。
有些犯罪是迫不得已而為之,對此費勒亞斯希望通過平均財產來尋求解決,這樣便可避免有人或因饑寒交迫而盜取別人財物。但是短缺並非是唯一的犯罪動機。在溫飽得以解決之後,人就開始貪圖享樂,為了滿足這些欲望,為了不使自己陷入思而不得的痛苦之中,為了尋歡作樂,他們就犯下了某些罪行。
那麼有什麼法子能夠調節這些失常呢?第一,平衡相應的財產和職業;第二,養成克制的習慣;第三,世人的歡愉莫不倚賴於他人,倘使人能自足,便會發現只有哲學才是唯一的慰藉。罪大莫過於貪婪。人並非因為缺衣短食就成了僭主,偉大的榮耀也不會授予殺死小偷的人,而是授予推翻暴政的人。所以,費勒亞斯(Phaleas)的方法只適用於防範輕微的罪行。
關於這些法規尚有一點值得議論。它們主要是為了推進城邦內部福利而制定的。但是立法者也該考慮到國邦之間的鄰里關係。政府的成立必然涉及軍事力量,關於這點他卻完全沒有提到。至於財產,既要滿足城邦內部的渴求,也要能應付戰時軍備所需。在沒有足夠力量抵禦外敵時,一個城邦的財產既不能多到引起強國的垂涎,亦不能少到無力支撐一場同實力相當的他國展開的對抗。對於這一點,費勒亞斯沒有提出任何建議。但是我們可以相信,大量的財富並沒有壞處。
財富最好的限度或許是:既不會因為財富充裕而為強鄰所欺,也不會因為財富貧乏而為戰爭所累。曾經有這樣一個故事:當奧托弗拉達特(Autophradates)引兵圍攻阿達琉斯(Atarneus)時,尤比羅斯(Eubulus)對他說,您或許應當考慮一下圍城所需時間以及這段時間的開銷。他說:「我願意將阿達琉斯讓與您,如若您能付給我哪怕是少於攻城所需的費用。」此話打動了奧托弗拉達特,於是他便放棄了攻城。
平均財產固然可以防治民眾爭端,但效果似乎不大。貴族等級對此深感不滿,他們認為自己應得的名譽比平均分配而得的要多得多,因為這樣或那樣的不公,常常發生騷動和暴亂。人的罪惡即是貪婪,開始時用兩個奧布爾的津貼就足以打發了,一旦習以為常,貪慾便永無止境。慾壑難填,這是人的本性,而大多數人的生活也僅僅是為了滿足個人慾望。變革之初,除了要注重財產的平均,更要教導高尚的人知足,遏止下等人的貪慾。換句話說,就是要對他們實施控制,而不是進行虐待。費勒亞斯設想的均產制度並非完美無缺,他單指提議平分田地,忽略了人所擁有的奴隸、家畜、金錢以及那些所謂的動產。對於所有的這些,要麼一切平均分配,要麼加以一定管制,要麼就任其自由發展。顯然,費勒亞斯當初只是在為一個小城邦立法,這些規定不具普遍適用性,他定義所有工匠都是公共奴隸,不屬於公民團體。若法律也是這樣承認,那麼工匠就只能從事公共事業。在愛庇丹努斯(Epidamnus)曾有過相關法規,在雅典,狄奧芬(Diophantus)托也引進過類似條令。
經過以上分析,人們便可以看出費勒亞斯觀點的正誤了。
章八
米利都人歐呂豐(Euryphon)的兒子希波達莫斯(Hippodamus)是第一個發明城邦規劃技術的,他還為比雷艾夫斯港完成了道路設計。他是一位奇特的人。因為愛好奇特,行為怪異,見之者莫不以為矯揉造作(他常以披肩長發佐以盛飾的形象示人,加之不分四季地終年粗布裹體)。他學富五車,還是第一位對最優城邦政體進行研究的非政治家。
他所設計的城邦以萬民為度,包含三個部分:工匠、農夫和武士。他將土地也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用作祭祀的神殿;其二是提供軍需的共有田產;其三是歸於農民私有的資產。他還認為法律條文也應分為三類,分別適用於三種刑事訴訟:侮辱、傷害和殺人。他提出單獨設立一間終審法庭,用於解決無法受理或判決不當的案子。他建議選任若干長老來擔當這個法庭的要職。至於法庭的判決,他認為,不能通過審判員投石的方式來確定,而是應當改用書寫板。每一個審判員要求一塊書寫板,當人犯罪的時候,就在板上寫出他所犯罪行;若是無罪,就讓板上空白;但若有的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時,就要把其罪行和清白之處一一列出。他反對現行的審判流程,指出無論用哪種方式進行投票,審判員們都犯了偽誓罪。他還制定了一項法規,即對所有有利於國家的發明或發現,給予一定的表彰或表揚。他提議,所有陣亡將士的子女,需由國家承擔起供養的職責。他自認為這是一項新鮮的法規,其實在雅典和其他某些城邦早已存在。至於行政人員,他認為當由民眾選舉產生,也就是上述三部分人,當選的人負責三類事務:一般性公共事務、外國僑民事務和孤兒撫恤事務。這些就是希波達莫斯提出的政體中的主要部分。
可是這些提議似乎尚存質疑,首先就是市民的三分法。工匠、農民、武士既然都有從政的權利,但農民沒有武器,工匠既無武器又無土地,結果他們都成了武士等級的奴隸。所謂的他們能夠共同分享政治權利的說法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將領、軍士以及幾乎所有的行政官員都是從武士等級中選拔出來的。如若其餘兩部分不能參與政府事務,又怎麼可能指望他們忠貞為國呢?於是有人就說應該讓武士階層來統領工農階層,但前提是武者的數量必要達到一定程度。再說,一旦武者人多勢眾了,其餘兩部分人何必還需參與行政人員選舉?又說,農民對城邦起到哪些作用?每個城邦都需要匠人,他們憑藉自身手藝也可過活。至於農民,如若他們確實在為武者供給糧食,那麼他們就該被納入參政人員中。但是在希波達莫斯的國家裡,農民擁有私人土地,他們耕作也是為著自身的利益。還有由武士掌握的那部分公有田產,若是他們自己耕種,那就與農夫無異,即便立法者已經把兩者劃分開來。除此之外,如若還有一部分耕作者,既不屬於持有田產的農民等級,也不來自武士,那就會產生第四種等級,他們無名無分,不享有城邦中的任何事務。同樣,如果一部分人既耕種著自家的田地,又管理著公共的莊稼,若要他們提供雙份的供給也很困難。那麼,我們為何一定要劃分土地呢?為什麼農民不能在同一份田產中,獲得既能滿足自身又能滿足武士的糧食呢?這些觀點確實是一團混亂。
就一項法律條令規定,即使是一件簡單的案子,審判員也必須做出明確的處罰及判決,這樣審判員就變成了仲裁者。在實際的仲裁過程中,仲裁員人數眾多,他們可以在最後判決前共同商議。此種情況在法庭中卻決不允許,並且,立法者為了防止審判員們相互交流花費了大量心血。再者,如若審判員同意原告可以獲得一定的損失補償,那情況是否會轉變呢?例如,某一案件,原告要求賠償二十米那,但是審判官認為應該賠償十米那(通常是原告要求的越多,結果得到的越少),而還有一些審判員認為五米那,另外一個審判員又斷定是四米那。這樣他們就會對應該全額賠償還是分文不賠爭論不休,最後結果又該以哪個為準呢?其次,關於偽誓罪的定義也模糊不清,對一個簡單判定有罪或無罪不構成偽誓罪。審判員否定原告二十米那的賠償要求,並不是判定原告無罪,他只是認為被告不應該支付二十米那而已。若審判員不認為被告應該支付二十米那,卻判定被告有罪,這才是犯了偽誓罪。
談到嘉獎那些發現或發明了有利國邦事務的人士,聽起來好像合情合理,但在實際實施中卻不見得有益,它有利於變革,但有可能引發政治騷亂。這還牽涉到另外一個問題,人們對改變國家現有體制和法規持懷疑態度,即便能夠取得更良好的效果。如果所有改革都是無效的,那麼我就不能採取希波達莫斯的方法。一旦有人假公濟私,便會給國家和政體帶來嚴重的危害。對於這類問題,或許我們應當詳細說明一下。各家觀點不同,而變革又實屬必須。在其他各種工藝、科學方面也已證明變革的重要性。例如,醫療、體育以及其他種種工藝,都已擺脫了前人窠臼。政治若是作為一門學術,亦必需有相當的變革。人類習俗由古時的簡陋粗鄙改進到如今的面貌也可作為變革必要性的有利證據。古時的希臘人刀劍不離身,連娶親也要通過金錢互相買進新娘。一些流傳至今的法規習俗,如今看來頗為荒謬。例如,在庫買(Cumae)就有一條關於謀殺的法規,大意是,如果控告一方能在親族中提出一些證人,那麼被控者的罪名就可以成立。人選擇從善,不只是因為父輩的原因。原始人類,無論是土著還是某次災難的遺民,都被認為不如當今大眾,甚至不如現今的一些愚人(相關傳聞的確如此)。如果還要一味地因循守舊,那簡直太荒唐了。即使是已經成文的法規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正如其他學科一樣,在政治學方面,不可能將每一條通例都精準無誤地記錄下來;畢竟規定只能是一般性質的,而人的行為千差萬別。所以我們可以推斷,在某些情況下,變更法律是極有必要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需要小心從事。輕率的變革是一種罪惡,當變革的好處極為輕微時,還是沿用現存法律和統治為好。如果失去了遵從傳統的習慣,人們從變革中獲得的利益或將無法抵償變革帶來的損失。法律的變更完全不同於其他任何一門技藝。法律不能強迫人們服從,必須通過長時間以來形成的習性來貫徹,也即法律的頻繁變更會降低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即使承認法律有變革的必要性,那是否所有的法律、一切城邦都需要變革呢?另外,法律的變更是應當由特定的人士執行,還是任何人皆可肆意為之?這些問題十分重要,我們暫且保留,以待日後評議。
章九
對於斯巴達和克里特的政體形式,或說所有的城邦制度,有兩點必須考慮:其一,參照完美城邦的標準,每條特定的法律是否足夠適宜?其二,它的實際狀況同立法者在建邦之初為民眾設立的宗旨是否相同。大家都承認,通常在一個政通人和的國家裡,百姓都擁有閒暇時間,無須為生計煩惱,但是如何得到這一閒暇卻是個惱人的問題。帖薩利亞(Thessaly)農奴經常反抗他們的主人,斯巴達的農奴同樣也會反抗他們的主人,他們心懷不滿,巴望著主人破產。同樣的情形卻沒有發生在克里特人身上。其中原因可能在於,即使鄰國相互為敵,但卻從未形成過農奴聯盟,叛亂者各有自己的農奴,各方利益不同。而斯巴達的所有近鄰都是它的仇敵,無論是阿爾咯斯人(Argives)、梅西尼亞人(Messenians)還是阿卡狄亞人。帖薩利亞發生農奴叛亂的原因是帖薩利亞人始終與他們的鄰居阿卡狄亞人、佩哈畢亞人(Perrhaebians)及梅西尼亞人處於戰爭狀態。其次,即使國家處於安穩狀態,管理農奴也是一件麻煩事。若不對其嚴加管教,他們就會妄自尊大,試圖同主人平起平坐;若管教手段過於嚴苛,他們又會心懷怨恨,難免發生反抗行為。顯然,如上事件一旦發生,則說明城邦市民還未掌握管理農奴的訣竅。
斯巴達對於婦女的縱容在實際上也是違背了他們的立法初衷,而且對公眾的福利多有不利。一個家庭是由夫妻共同組成的,而城邦也可看成等同數量的男女的結合體;若一個城邦里的婦女素質糟糕,那麼我們就可以認為半個團體的公民欠缺法律約束。這樣的情況真實發生在斯巴達,立法者原本是想讓整體市民都能養成堅毅果敢、節制克己的品質,但他的設想只在男人身上得到了體現,他忽略了婦女,於是她們一直過著奢侈、放縱的生活。崇尚物質財富只不過是這種現象的最終結果而已,特別是那些被妻子主導、窮兵黷武的民族,而凱爾特人(Celts)和一些公開承認同性戀的民族則是例外。古代的神話家把戰神和愛神配成一對,其用意是極深的。一切好戰的民族也好色,無論男色或女色。斯巴達人由於好色,在其鼎盛時期,國內許多權力往往落到了女性手中。執政者被婦女控制與婦女在事實上掌握政權又有什麼區別呢?結果都是一樣的。就如戰爭中必需的勇氣,在日常生活中根本不重要,而斯巴達女人在此事上卻造成了最惡劣的影響。在忒拜人入侵的時候,斯巴達女人暴露了自身之無用,大大不如他國婦女,由她們引發的混亂比之敵人引發的還要多。斯巴達女人的放縱由來已久,並且有源可溯。在斯巴達人先後同阿爾咯斯人、梅西尼亞人、阿卡狄亞人作戰期間,男人出征在外,等到和平時期返回家鄉後,他們便打算結束軍旅生涯(其間有許多德行的約束),接受立法家的安排,服從法律條文的約束。根據傳說,當萊克古斯(Lycurgus)試圖把婦女置於法律約束之下的時候,受到了她們的抵制,於是他就放棄了這個企圖。這些便導致了接著所發生的事情,因而斯巴達婦女的缺點是自己咎由自取。然而,我們提出這些問題,並不是為了批判誰、責難誰,只是為了說明一個是非,即婦女的放縱,就先前所言,不但會給政體造成不堪的局面,而且間接導致了貪婪的惡習。
提到貪婪,自然而然會使人想到對於貧富不均的批判。在斯巴達,一些人貧困潦倒,而另一些人家財萬貫,土地因而落入了少數人手中。法治的缺陷造成了這種現象。儘管立法者規定繼承者不得非法買賣所繼承的田產,但又准允所有者隨意贈許,這兩種做法會導致同樣的結果。幾乎全國五分之二的土地都掌握在婦女手中,這是由於盛行的女繼承人和陪嫁豐厚的習俗。事實上不做陪嫁或許更好,如果必須,那麼陪嫁數量應當控制在為少量或適中為宜。斯巴達的法律應允,一個人可以把他的女繼承人嫁給任何一個他中意的男子;如果是他死了又未留下任何遺囑,那麼這項嫁女兒的權力就被移交到他的後繼者手中。因此,儘管斯巴達的土地足以維持一千五百騎兵和三萬重裝步兵,眼下所有的人加起來卻不足一千。事實業已證明斯巴達的財政政策在一次戰敗之後就一蹶不振了,其原因就是缺少男子。據傳說,古時的斯巴達先王們常有授予外邦人名籍的習慣,那時候他們儘管飽經戰爭,但人口數量似乎絲毫不受影響。據說斯巴達的人口曾一度達到一萬以上,無論此說是真是假,顯然平均財產才能更好地維持其人口數量。但是,他們關於子女生育的法律卻不利於平均財產。斯巴達的立法者們希望國內的人口儘可能地增加,他們鼓勵多生,為此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律:若家有三個孩子,父親便可免除兵役,若有四個,就完全免除一切城邦義務。然而,可想而知,倘若土地分配方式照舊,孩子的人數越多的家庭就越有可能陷入貧困。
斯巴達的政體在監察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官員們擁有最高決定權,而這些人是從全體民眾中選舉出來的,儘管窮人也能當選,但由於出身低微或急需用錢,於是便引發了貪腐現象。此種現象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就近代的安羅德斯島事件來說,某些官員竟然由於受賄而參與到禍害國家的陰謀當中。他們權勢熏天,連君王也不得不禮讓三分,城邦政體同王室日益衰落,貴族也逐漸淪為平民百姓。當然,監察制也有利於加強城邦的內部團結,民眾因為獲得了參政議政的均等機會而滿意,無論這是立法者的功勞還是純屬偶然。一種政體若要得以永存,就必須保證城邦的各部分以既有的結構狀態維持下去。在斯巴達,君王滿足於這種政體帶來的個人意義上的榮耀,貴族樂於享有在長老會的一席之地(長老一職即是之於其美德的褒獎),民眾安於入選監察機構的機會。在全體民眾中選出監察官,完全正確,但對於當今形式來說它已經過時了,它過於幼稚。其次,儘管監察官員來自平民,但他們卻擁有決斷大事的權力,所以他們不應該局限於自身,而是要按照相關法律條文做出決斷。但他們一度放縱,生活方式與政體基本精神不符。相反,在另一些地區,因為法律太過嚴苛以致無法忍受,許多人就偷偷地沉迷到肉體欲望中。
再者,長老會也有其缺陷。有人會說,長老們與人為善,品德高尚,長老會對城邦一定有利。但是長老一職作為終身制是不妥的,人的大腦機能會隨體力的衰弱而減退。長老們的才德未必能夠滿足立法者的預設,這就危險了。何況眾所周知某些長老會利用處理公務之便,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因此他們不應毫無責任,而斯巴達的情況依然如舊。「一切行政人員有責於監察官」,但這樣的權限規約太過寬泛,我們許用另外方式更換或處理。其次,就斯巴達長老會選舉制度而言,略顯幼稚,候選人不該四處拉票,遊說別人,政府應該擇優錄取,而非以選為用。立法者期望公民們能夠一展個人雄心,因此寄希望於長老選舉。然而,野心以及貪慾卻是隨處可見的犯罪動機。
至於君主的存在是否對城邦有益,此事以後再談。我要聲明的是,我們不能只按照現行制度擁立君主,而至少要參考他們的私人生活及行為表現。顯然,立法者也不相信各代君主皆屬善良之輩,如若不然,他們就不會制定相關法規。因此,同一個使團中做雙王並立的安排亦被視為對於城邦安定的一種保證。
「菲迪狄亞」(phiditia),最先引進共餐制的人,也沒有把中間準則制定完善。在克里特,娛樂花銷按規定由公家支付,但是在斯巴達,相關責任卻推給民眾均攤,即使有人因為生活重負而無力承擔也是如此。這些規定違背了立法者的目的。共餐制的本意原是促進社會平民化,這樣做剛好適得其反。極度貧困的人就無法參與其中,而根據習俗,唯有參與者才能享有公民權利。
有關斯巴達海軍統領的立法也備受詬病,人們的指責是公正的,這種法令引起了內訌,導致爭端。君主原本就是陸軍永遠的領袖,在此設立海軍統帥豈不是與之分庭抗禮。
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對於政體法制的批判是有合理緣由的,整個立法系統只注重一項品質——勇武(或說武德),用於開疆擴土、獲取勝利。只要戰爭持續,他們的實力就可保全,一旦取得霸主地位,他們卻對太平盛世的治理束手無策,亦從未習慣於戰爭以外的方式。斯巴達人還有另一個同樣嚴重的缺點。儘管人人認同通過善——而非惡——的方式獲取生活所需,但若他們認為這些物質比之善良更重要,那就錯了。
斯巴達之另一缺點是不當的財政管理。由於國無寧日,連年征戰,人民拒繳捐稅,府庫空虛。又大量土地落於私人之手,無人願意主動紓解國家之憂。由立法所產生的結果與初衷背道而馳,陷國家於貧窮,壯私人之貪慾。
上述即為斯巴達政體之概述及其主要缺陷。
章十
克里特政體形式近於斯巴達,在少部分地方有相似之處,總體完善程度卻遜於斯巴達。凡新的政體總是周密於舊的政體,據說斯巴達的政體極有可能是出自克里特。傳說,萊克古斯在辭去嘉里魯斯王(King♧Charilaus)的保護人一職後就出國了,久居在克里特。兩地相對靠近,呂克托屬斯巴達殖民地,當殖民者到達了克里特,沿用了當地制度。直到今天,統治者所用的治理方法依然是米諾斯時代流傳下來的。這個小島,地理位置優良,似乎天生就該受治於希臘。它橫跨大洋,沿海一帶幾乎都是在此定居的希臘人,它的後方不遠處是羅奔尼撒(Peloponnese),另一方引伸之亞細亞的特里奧賓(Triopium)和羅德斯島(Rhodes)。由於地理優勢,米諾斯(Minos)成為了海上霸主,征服許多島嶼,建立了一些殖民地,後來,他進攻西西里,逝於加米可附近。
克里特的政體近於斯巴達,貝里俄季的農耕形式也同於赫洛特。克里特和斯巴達都有共餐制,只是古斯巴達人稱之為「安德里亞」(andria)而非現在的「菲迪狄亞」(phiditia),現今克里特人依舊稱「安德里亞」,可見共餐制源自克里特。不僅如此,兩者也有類似政治體制,克里特的「科斯莫」(cosmi)就相當於斯巴達的監察機構,不同的是監察官共五人,而「科斯莫」有十人。至於長老,在克里特被稱作議事員。古時的克里特也設有君王及王室,但後來廢止,現在軍隊政權由科斯莫掌管。克里特民眾都要出席公民大會,但權力僅限於通過議事員和科斯莫的提案。
克里特的共餐制顯然優於斯巴達。在斯巴達,公民被要求繳納人均分攤,若未能辦到,便會在法律層面上失去享有公民均等的權利,此例前已述及。在克里特,共餐制的設立更著重人本原則。公有土地所產的一切蔬果,餵養的所有牲畜,農奴上繳的實物租賦,除一部分作為祭祀酬神及公共服務的開銷外,剩餘的即用於共餐制,因此,所有男人、女人、兒童都吃上了公糧。克里特的立法者還有許多高明的辦法以確保達到節食省糧的效果。他鼓勵男女分居,避免過多生育,認可同性相愛,至於這是好是壞,留待以後再論。不可否認,克里特的共餐制優於斯巴達。
另一方面,克里特的「科斯莫」體制遜色於斯巴達的監察官體制。克里特的選人制度隨意無條理,不與政體相稱,毫無斯巴達所表現出的優點。在斯巴達,人人擁有成為監察官的選舉權,每位公民都有獲選最高職位的機會,民意擁護體制,維護政體。但在克里特,科斯莫選自某些宗族,而非廣大人民,而議事員又來自曾經的「科斯莫」。
對於斯巴達長老的批判同樣可用於克里特。他們不分責任和終身任職制,或會引起濫用特權,恣意妄為,不依法斷案的危害。目前尚無法證明其體制好壞,民眾被摒除在外,而無抱怨之態。克里特的監察員不同於斯巴達的有利可圖,「科斯莫」居於離島,遠離了外界誘惑。
克里特用於彌補這一弊端的手段非常奇特,近於寡頭,遠於共和。「科斯莫」常被另一群「科斯莫」或私人團體攻擊驅逐。在任職期內,也被應允有權離職。當然,所有的這些問題應遵循法律規定,而非私人意志,因為意志並不可靠。最壞的狀況是終止「科斯莫」的行政權力,貴族們一旦不願服從就使用這種手段。這些表明克里特的政體雖然包含一些共和制政體的特點,但實際上還是一種寡頭制。
貴族們還有一個習慣,即扶植首領。他們拉幫結派、鼓動分裂,經常好勇鬥狠,相互殘殺。這樣做的結果除了政毀國亡之外,還會是什麼呢?城邦處於危機境地,如若此時有人趁火打劫前來進攻是很易得手的。但如前所述,克里特因地理位置良好可免於此禍。距離起到了拒止外邦人的作用。克里特沒有外屬領地,因此克里特的農奴本分守紀,不像斯巴達的農奴赫洛特屢次造反。但是後來,入侵者找出了進入克里特的路,它的政體弊端也隨之暴露無遺。好了,關於克里特,我們就講到此。
章十一
有人認為迦太基(Carthage)擁有最出色的政治體制,在若干方面都優於其他城邦,儘管它的政體與斯巴達有重合之處。斯巴達、克里特、迦太基這三個城邦之間的確存在相似之處,但也不盡相同。迦太基的許多制度都很優良,事實也證明其政體有道。民眾忠於政體,從未發生叛亂,也從未受治於暴政。
迦太基與斯巴達的政體相似之處如下:都有共餐制,前者的一百零四人行政長,對應後者的監察官,但是,監察官都是些平庸之輩,而行政長則品德高尚。兩者同樣都有各自的君主和長老,而迦太基的君主更為優秀,他們不是世襲王位,也不是選自普通家庭,而是來自世家望族的才俊。這些掌權者手握重權,如果無才無德,便貽害巨大,斯巴達就曾深受此害。
關於迦太基政體受指責的偏離於完美城邦的缺點,同樣存在於我們之前提到過的政體形式。它從貴族體制和共和體制偏移,有的偏向民主制,有的偏向寡頭制。若君主與長老在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決定任何提案交由民眾審議,但當他們產生分歧時,人們也可自行審議。對於君主和長老的提案,民眾既聽又審,做出最後決定,任何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反駁。上述情況在斯巴達和克里特是不被允許的。掌管重要事務的五位行政長是由補選產生,而他們需要選出最高行政機構的其餘一百人,通常任職時間也長於其他行政人員(他們幾乎是之前和之後都掌權),這些都帶有寡頭的特徵。他們不拿俸祿,也不由抽籤選舉,所有行政機構都可受理訴訟案件,而非斯巴達似的,由不同的人受審不同的案件。迦太基的政體源於貴族制偏向寡頭制,在其國內流行著這樣的觀念,行政人員的選拔不僅要依據候選人的品質德行,還需參照其財產狀況。人們認為,貧者少閒,不宜做官。若以尚富為準則選拔行政人員是寡頭的特徵,若以尚賢為準則選拔是貴族制的特徵,而迦太基的政體則是結合了這兩個方面的第三種形式。他們同時參照兩方面選拔人才,尤其面對他們的最高首領君主和將軍的選擇時。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偏離貴族制是立法者的一個錯誤。最高等級的人絕對需要擁有閒暇和體面,無論他們身處廟堂還是居於江湖,必須先正其心。即使不得不考慮用以確保閒暇的財資之事,但若君主、將領一類的最高職位亦可求而購之,那確實是極壞的。法律的無為使得崇富高於尚賢,整個社會風氣轉向嫌貧愛富。而上有所好,下必從之,一旦德行不受重視,貴族制也就無法建立起來。那些花錢買官的人必定趁此機會狠撈一筆。貧困且老實的人絕不會有此想法,而低劣又窘迫的人則必然如此。因此,為了讓有志之士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即便立法者無法確保他們免於窮困,也要保證他們在職期間能有閒暇。
在迦太基人中流行著一種不太好的一人身負數職的習慣,其實,每項事務都由專人負責更好。立法者需要清楚這點,並儘量避免同時任命一人擔任多職的情況。被委任者不能既是笛手又是鞋匠。因此,城邦規模越大,依照制度化和民主制的原則,就越該把政務配給更多的人。這樣安排更為公平合理,專人專務,效率才能提高。這樣的例子,在軍隊及海軍部隊中,即體現為命令和服從的責任被徹底執行。
就政體而言,迦太基是屬於寡頭制的,但他們鼓勵民眾去往附屬殖民地開墾致富,以此補救了寡頭制的缺點。這就是他們維持城邦穩定的靈丹妙藥。然而,這只能是一時的,想要真正解決問題,防止鬥爭,還需倚重法律法規。如若天有不測,時艱運滯,而法律不能提供保障和平的處方,大眾必會聚群而起,對抗政府。
人人稱道的迦太基、克里特、斯巴達的政體特徵如上所述。
章十二
一部分為解決政體問題留下過相關論述的人終生從未參加過任何公共事務,一生閒居在家,凡是這類人所提出的有價值的政見,我們業已論述。另外一部分較為活躍的便成了立法家,他們參與本邦或外邦的法制建設,並曾經執掌了一些實際政務。在這部分人當中,一些人只參與法律的創建,而另一些還參加了政體的創建,如萊克古斯和梭倫。斯巴達的政體早已述及。對於梭倫,一部分人認為他是一個優秀的立法家,他終結了極端的寡頭制、解放了農奴、建立起古時的民主制,平衡了城邦之內的各種因素——長老院中的寡頭制傾向、行政人員選舉中的貴族制傾向以及公審法庭中的民主制傾向。實際上,長老院和行政人員選舉自古有之,梭倫只是在此基礎上繼續加以完善,但是他制定了公審制度,開創了民主制。為此,他也受到了若干批評。由於把最高決定權給予那些抽籤選出來的法官,他被指破壞了其他兩項非民主制因素。隨著法庭的權力的增大,後繼者們為了取悅僭主式的人們,就把政體變革為如今的極端民主制。艾菲阿特(Ephialtes)和裴力克斯(Pericles)限制了長老院的權限,裴力克斯還為陪審員設置了津貼,每位政客皆致力於增強民眾的權利,久而久之就造成了現今的形式。顯然,這些都不是梭倫的本意,而是形勢發展的結果。在波斯戰爭(Persian♧War)中,以平民為基礎的部隊贏得了戰爭,建立了海上帝國,這些人自此開始沾沾自喜,妄自尊大,不顧上層等級的反對追隨一些無聊政客。梭倫的本意是僅賦予人們基本的必要權利,即行政人員選舉權和行使監察權,若無這些基本權利,難保公民不會成為奴隸,終至發展成為政府的敵人。他所任命的公職人員全都來自富家望族,即所謂的「五百斛級」或「雙牛級」,也可能是屬於第三等級的騎士級,而第四等級的僱工不得擔任任何職位。
其他的立法家還有扎琉庫斯(Zaleucus),他曾為若干城邦制定過法律。如埃匹哲費里(Epizephyrian)的洛克里人(Locrians),還有加隆達斯(Charondas)、卡塔納(Catana)——這是他自己的國家以及義大利和西西里的卡爾西狄亞人(Chalcidians)。有的人試圖證明奧諾馬克利托(Onomacritus)才是最早的立法專家。他出生在洛克里,成長於克里特,在那裡學習了預言術,遇到了同伴泰利斯。而萊克古斯和扎琉庫斯是泰利斯的學生,加隆達斯又是扎琉庫斯的學生。但這些述說在實際的歷史序列上卻不連貫。
還有科林斯人菲洛勞斯(Philolaus)曾為忒拜人(Thebans)制定過法規。他來自巴卡代的一個氏族,與奧林匹克競賽的獲勝者狄奧克利斯(Tiocles)互相欽慕,後者因避其母哈爾瓊妮(Halcyone)的私愛遠走他鄉。兩人定居忒拜(Thebes),終老於此。至今當地人還能指出他們的墓地所在。他們的墳墓兩兩相望,而其中一座可以依稀看見科林斯,另一座卻不能。傳說兩人在生前就已安排好了,狄奧克利斯感傷於此生之不幸,故他的遺體被葬在看不見科林斯的那面。這就是他們移居忒拜的原因。菲洛勞斯成了忒拜的立法者,除去一些特殊法令,他還為他們制定了被稱作「收養法」的兒童保護法,這些法律較為罕見。意在節制抽籤的數目。
加隆達斯的法令沒有什麼過人之處,除了在懲罰偽證者方面,這是立法懲戒偽證者的第一次。他制定的法律更加細化,甚至超過了當今的一些立法者。
平均財產是費勒亞斯的法制特點。其中包括由柏拉圖提出的共妻共子共產制以及針對婦女的共餐制。此外還有針對宴會的條令,他們規定由神志清明的人擔任宴會主持。對於軍士,訓練他們雙手並用的能力。
德拉科(Draco)的法律,無甚過人之處,僅是沿用原有體制,除了罪責較重,懲罰嚴苛。
畢塔庫斯也僅僅是一位立法家,他在政體方面無任何建樹。在他制定的法令中較為經典的一條是,酒後犯罪,罪加一等。因為醉酒者比清醒者更會惹禍惹是生非,故他無視滋事者的藉口,而以公眾利益為準。
還有芮季俄人(Rhegium)安德羅達馬斯(Androdamas)曾為色雷吉(Thrace)的卡爾西狄亞人制定法律。大都是一些有關殺人罪和女繼承人的問題,除此而外,別無其他。
對源於實際或來自理論的各種政體的討論就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