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第四章 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利
現在,我們開始著手這段插話中的第三個主題,按照我們作者的稱呼——這個主題的名字是「權利」,也就是最高權力擁有的制定法律的權利。這個主題占據了很長的段落,這裡所給出的名字正是他在隨後一個段落中擬定的題目。非常幸運,在作者的幫助下,我找到了這樣一個題目,而這個題目原本是非常難找到的——一段論述的題目代表了其內容的主題,但對於這一段文字,若想找到一個能代表它主題的名字,至少我本來是得儘自己最大的努力以強迫自己專注于思索這一任務才可能辦到的。
在這段插話較前的一兩段中,我們早已讀到了作者的一些猜測,對此我是必須表示感謝的,正是因為這些猜測,才使我也可以自行編造一些東西了。
然而,我現在仍然是不能依靠這些猜測的力量就冒險去推測的,正如我不能僅憑著我自己擬定的題目來推測一樣。錯誤地傳達他人的意思所帶來的危害是相當大的:當一個人冒險地給一個原本就沒有主旨的文章加上主旨時,他除了滿口的胡編亂造之外,是說不出什麼的,而他的行徑很快就會被揭發。然而,我在這裡還是提一下我所認為的作者的意思吧:我想,他真正的目的是想通過諄諄教誨以說服人們——在任何一個國家裡,某些人手中都必須掌有一種絕對的權力。不過,我只是預先這樣提一下,以便讓讀者們在讀這一段的時候可以得到一些線索的引導。現在,我就要引述這一段落了。
我們的作者說:「我們已經粗略地探討了三種常規的政府類型,以及由三種類型結合而成的、非凡的我國政體,下面我仍會繼續去觀察。由於制定法律的權力構成了最高的權威,因此,無論這種最高權威存在於任何國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權威制定法律的權利。按照我們自己的定義,制定法律也就是對國人的行為規範作出規定。為了自己的安全與利益,眾多單個人共同組成了一個集體,這個集體就像是一個人一般。那麼,如果他們要像一個人那樣行動,他們就必須擁有一個統一的意志。但是,由於政治社會是由眾多自然人組成的,每一個人都有各自的意願與意志,而這些個人意志是無法被任何自然聯合給結合在一起的,也不會因任何調解而保持長久的和諧,因此,也就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意志。通過自然聯合是不會得到什麼結果的,而通過政治聯合則不然。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人們將自己的私人意志合成了一個人的意志,或者說是把自己的私人意志合成了一個或多個集體的意志,而最高的權力就掌握在這一個人或這個(些)集體的手中。在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政體,這一個人或這個(些)集體的意志就被理解成了各自的法律。」
之前我冒險地給作者的論文劃分了結構,是因為作者的其他一些段落給了我相關的暗示,很快我就會提到這些段落的。首先,我們還是來分析分析這個段落的內容吧。
這段話的首句子表達得十分模稜兩可,因此,要想把它闡述得明白,除了借用邏輯學家的方法以外,我是束手無策了。先不管這段話的前言,它的中間部分(也就是「由於制定法律的權力構成了最高的權威,因此,無論這種最高權威存在於任何國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權威制定法律的權利」)也許可以看成是一種被邏輯學家稱為「省略式三段論法」的推演形式。「省略式三段論法」的推演中包含兩個命題,即一個結論和一個前提。我們作者所說的「制定法律的權力構成了最高的權威」便是這個前提。然後,作者根據此前提總結出了「無論這種最高權威存在於任何國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權威制定法律的權利」這個結論。
雖然我持有異議,但既然作者的前提和結論如此,我們至少先就這樣來看吧。如果它們的字面表述是精確的,那我們就能證明出其實這兩者表達的正好是同一回事:作者在說了「制定法律的權力構成了最高的權威」後,又以此作為理由告訴我們「最高權威」是(或者擁有)「制定法律的權利」(或者權力)。我認為這兩者是如此相像,它們就好像是在告訴我們:這個東西之所以是這樣,因為它就是這樣。對於這樣一種「真理」,我們幾乎找不到什麼機會在「文明國家的意圖和機構中」去發覺它。至於「最高權力」這個詞,他說它指的是「制定法律的權力」。在他書的第46、第49頁,以及其他許多頁中,他也一再費力又費神地對這一點進行了說明。為了保證自己的準確性,他總是那麼小心翼翼地對自己的表述作出微小的改動,比如說:有時,「權力」與「權威」是一個意思;有時,它們又好像是彼此對立的;有時,它們兩者似乎都暗指了一些「虛構」的東西,也就是那「抽象的」三種「特性」;有時,又像是在指「真實的」人,也就是擁有這些特性的「一個人」或「多個人」。讓我們從這些模糊的重影中掙脫出來,學會用「明確的」方式表達「人」以及這些「人」所擁有的特性吧。接下來,我們來試試尋找這段令人費解的段落的意義所在。
那麼,我們可以假設我們的作者是這樣說的:「『最高權威』與我所說的『制定法律的權力』是一個意思。」那麼,這便是我們在上面看到的「前提」中的一個命題。我們可能會發現,這個前提其實就是一個定義,也就是對「最高權威」這一詞的定義,作者這樣真是聰明極了。要想給一個詞下定義,就得轉換它的表達方式,讓它既能更好地被讀者理解,又沒有改變它的意思。在此處,我們假設讀者已經大致地掌握了「制定法律的權力」之意,但對於「最高權威」一詞卻是一知半解。那麼,基於這樣的假設,為了使人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後者,作者就得去提醒讀者們其實後者正是前者的同義詞。現在,讓我們來講講「人」這一詞是怎麼被作者提到的吧。首先,我們把「人」這一詞加入到定義中,得到的新定義與原來的定義在實質上仍然是一模一樣的,只不過言辭更為飽滿,也更為精準。這也就是說:擁有最高權威的那個人,也就是擁有制定法律權力的那個人——這句話的實質早已成了「前提」中既定的內容。
現在,我們來思索一下「結論」,當把它與整句話分開後,我們便可以把它視為單獨的一句話了——我們的作者說:「無論這種最高權威存在於任何國家的任何地方,它都是權威制定法律的權利。」我理所當然地認為:他所說的「任何地方」指的就是「在任何人群中」;至於「權威」,在前半句它指的是「權力」,而在後半句中,它指的又變成「人」了。糾正過後,這個句子應該是這樣的:無論這種最高權威存在於任何國家的任何人群中,它都是這些人制定法律的權利。
現在僅剩下「權利」這個詞是沒有討論過的了。至於怎麼來思考這個詞,我的確是不知道的,因為我不知道我們的作者是否定義過這個詞。我們會發現這個詞只是被突然安插進來的,它僅僅出現在了這句話的後半部分中,而在前半部分卻隻字未提。我們可以對作者的這個疏忽提出兩種猜想:第一種,這只是一個意外;第二種,這是作者刻意安排的。如果是出於意外,那麼,「權利」表示的就只是作者在前半句中所表達的意思,作者只是在後半句中換了一種表達,將此意附加在了「權利」這一詞上。如果情況是這樣,那麼我們也就不需要變動整個句子的含義,我們可以這樣來表達:無論是在任何國家的任何人群中,行使最高權力的權利就是這些人制定法律的權利。如果這個猜想正好猜中了事實,那麼,我便傾向於毫不懷疑地認定作者只不過是在這個三段論中重申了一遍前提而已。那麼我們也就可以判斷出,它是否是出於一些考慮(比如「文明國家的意圖與機構」)才使得我們能得出超出此結論本身真實性的東西呢?我們也可以預先作一些論斷,去猜想作者在接下來還會拼湊些什麼話,以及有何用意。
但是——無論這種可能性有多渺茫——如果這種疏忽是作者刻意安排而故意這樣說的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得把「權利」一詞理解為後半句中新引進的一種概念,它包含了前半句子所表達的任何意思。那麼,「權利」在有一個地方便會被認為是與事實形成了對比,它的意思變成——「無論是任何人」,只要「他們行使著最高權力」(或者,根據這個前提和三段論,它與「制定法律的權力是等同的」),這些人便的確有權利去「行使它」。但如果是這樣,那麼「權利」一詞便既不是前提所推出的任何結論,也不能推導出任何事物。這樣來看的話,作者應該只是出於意外而提到了這個詞,這樣也是比較符合我們作者的習慣的,比起那些他有意推導出的結論,他似乎更容易總結出一些並非他本意的結論。
現在,我們來試試能從這段話的餘下部分中得到什麼吧。這部分的開頭是「由於」這個詞,所以它看上去就像是在對一個論據作出鋪墊。正如我們所見,這個論據是在沒有給出任何目標的情況下就被提出來了,就算作者最終看上去像是得出了什麼東西,這東西似乎也只是在路上順手撿來的。如果我沒有弄錯,這個目標便是說服人們「在任何情況下,最高權力都應當得到所有人無一例外地服從」,這裡的「最高權力」指的是一個國家中行使最高權力的「人」或「人們」。他說,同一個國家的人民應當意圖使大家能夠聯合得像「一個人」那樣去行動。但是,一個人有且只有一個意志,因此,他們的意圖應該是像「有且只有一個意志」那樣去行動(其實這兩者間是有細微區別的,但我們的作者好像沒有注意到)。要讓他們像「有且只有一個意志」那樣去行動,方法便是讓他們把彼此的意志「結合起來」。要做到這一點,最顯然的途徑就是讓他們「自然而然」地結合在一起。但是,由於這一個個的意志並不是一塊塊的木板子,不可能輕易就密切地結合,最可行的辦法是讓他們「政治地」結合在一起。要讓人們把各自的意志「政治地」結合在一起,唯一的方法是讓他們心甘情願地服從那單獨某一人的意志。而這個被所有人服從的意志,就是那些行使著最高權力的人的意志,當他們的意志變得多樣時,就必須經過這樣一個過程(而我們的作者對這個過程卻是隻字未講)——那就是將這些意志刪減到只剩唯一的一個(我們必須這樣來假設)。如上就是我們作者的論據,就是他所能給出的所有實質,雖然沒有處處灑滿華麗的修飾辭藻(就像他以前寫的那樣),但我相信這席話是更具準確度的。我們也許會發現,我們作者喜愛的命題所推導出的結論已經反覆出現了二十遍了。
毫無疑問,這些合在一起後真是一個非常聰明的論據,這世上沒有什麼能比它更好地表達出意圖了,除非世上需要一個能更好表達這個意圖的論據。事實上,可能連一個老練而又受過正規、有組織性的法律辯術訓練的人都會對我們作者的詭辯能力佩服得五體投地。而對於一個不講規矩的冒失鬼(就比如那個本該用加侖作單位,卻用了夸脫來作單位的女房東)來說,我真的很懷疑她究竟能否進入到作者的防線以內。——我的「意圖」?——我「贊同」?——我讓自己「服從」?——「我很好奇,你們是誰呢,你又怎會比我更清楚我在做什麼呢?至於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制定法律者的意志,我只知道我從來都沒有對這種事情產生過『意圖』,告訴你們吧,我非常憎恨那些人和他們的一切言行。至於我『贊同』,到目前為止我不僅不贊同他們的法律,我還自始至終地盡全力地反對他們。」好了,這場火藥味濃烈的爭吵就到此為止吧。我所想說的是,我們作者所能找到的答辯之詞是多到我無法想像的。
現在,讓我們把注意力收回到其他的一些段落中吧,在這些段落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一些觀點,而這些觀點和剛才那段中的觀點結構類似。首先我們來探討那段引入整篇論文的簡短導言,這個段落十分短小,而且沒有給後文的內容作出完整的概括,因此它並不算圓滿地實現了作者的意圖;但是,撇開這些,它仍是詳細地闡明了主旨的。的確,作者在對這個主旨進行闡述時,他那強勢的論辯和有力的表達是令人不可抵禦的。這個段落是這樣起頭的:「這必然會引發我們對社會的本質和文明政府進行一次簡短的探討。」對於那些我們已經檢驗過的段落,這句話暗示了它們的全部綱要。在這個基礎上,它使用了一些很有力的術語,但這些術語僅僅是有力而已,它們並不精確。作者繼續說:「這種自然的、固有的權利屬於一個國家的主權。」(注意,他說的是屬於一個「政治」社會主權的「自然」權利。)「無論主權在哪裡,它都是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利。」
這還並不完全,最值得強調的段落還在後面。我們可以發現,這個短小的段落其實包含了多種問題。在這裡,他談到了目前政府的幾種存在形式。他說:「無論它們是怎樣開始形成的,也無論它們是通過什麼權利而存在的,這些政府中都必然包含了一種最高的、不可抗拒的、絕對的、並不受約束的權力,『jura summi imperii』,也就是所謂的『主權的權利』,就是包含於這個權威中的。」
這段話是非常猛烈的。作者找遍了所有的詞彙,從中找了四個最能恫嚇人的修飾詞,然後把它們一個一個地堆疊起來,就像把奧塞山堆到了皮立翁山之上。然而,作者似乎是覺得英語並不能夠很好地裝潢這種有力感和壯麗感,於是還用上了一句很莊嚴的拉丁語。我認為,我們可以很輕易地從他的這些激動的言辭中看出:他內心一定存在某種讓他耿耿於懷的事。他想要公然地講出這件事,但他又害怕這樣做,可是,在好幾個地方他卻又不經意地脫口而出了,就好像自己已經想好了該怎麼回答似的。正如我們所見的,謹慎的態度終究敗給了習慣,而文字的力量也逐漸流失於這晦澀的詭辯之術中。如果我沒有弄錯,很奇怪的是,唯一專門論述這一主旨的一段卻是這些段落中表述得最不清晰的一段。
懷著一種比我們作者在這裡所表現出的猶豫程度更為強烈的勇氣,我將在這裡完成一個複雜的任務,其難度不亞於去調解「自由」和「政府」這兩個互相妒忌的敵手。在整個政治領域,我們都很難找到一個比這更讓人反感的任務了。當敵人們從各個方向蜂擁而至,他可以悄悄地挪動腳步,但是他必須準備好被政治異端的流言蜚語擊中。他深陷在此困境中,他在這狹路上進退維谷,他一方面感到了恐懼在拉著他逃跑,一方面又感到自己被熱情牽引著前進。
再回到這個段落,這是這一章里最需要我立刻解決的問題——假如我們的作者對這條晦暗的道路感到很陌生,那麼人們可能就會認為,也許他只是為了讓自己掙脫出這個進退維谷的境地,才意外地闖入了這條路呢?一篇出於謹慎而導致語義含糊的論述,也許足以讓作者既能與世上的統治者套好近乎,又讓他避免正面遭受人民的偏見。在不同人眼中,這篇文章所呈現出的重點也有所不同。在掌權者面前,它主動地自我推薦,意欲成為一本教導人民如何服從的實用教材;而在人群中,它又滿足了(至少是在某一段時間滿足了)相應的條件,算得上是一系列有關法學科學的抽象命題。只有在一些可以應用上它的情況發生時,它的實際用途和有效性才會顯現出來。不管是在什麼情況下,只要人們開始小聲抱怨,並一起謀劃反抗時,這一段落潛在的用途就適時被派上用場了。這本書展現在他們的面前,而這個令人費解的段落也將呈現在他們眼前,也許人們此前從未注意過,但現在人們將看到,這一段不過只是一堆論證,為了證明一項普遍利益——或者說,是出於服從的「必要」而被拼湊和雜糅在一起的。這種必要的產生並不是因為作者在考慮「反抗所可能引起的危害會比服從所可能引起的危害大」,也不是因為任何具有爭議的考慮,而是因為某個既有說服力又有效力的事物——也就是說,某種形上學法律的無效引發了人們的不滿,這是符合一個自然人的所有意圖的。那些武裝好了的不滿者們義憤填膺地向皇宮走去,但最後卻是徒勞一場。某種「禁止翻供」的命令以一種我們曾見過的方式,在作者的法律工程的力量下被公然地扣在了他們的身上,於是,他們像是被什麼蠱惑了一樣,把手中的武器統統扔在了地上。如果他們還想反對、喧譁、對抗,或是重新得到他們自己的意志,他們就會被告知——太遲了,這些都是不可能的事情,你們的意志早已與其他人的意志一起被放進了「混合體」中,它們現在已經「聯合」在了一起,而其他人早已「認同」這一點了,而且,他們已經「服從」了。然後,我們的作者就「用自製的鉤子鉤住了他們的鼻子」,牽著他們原路返回,這場風波就這樣平息了。作者發明的這種武器真的相當富有智慧,但我想,公眾的主流情感是不會那麼輕易就被左右的。是的,的確偶爾暫時地出現過這樣的錯誤——一則無稽之談被另一則無稽之談給取代。要想關上一扇能有效抵禦任何無稽之談和任何錯誤的大門,沒有什麼能像簡單的真理這樣行之有效了。
在拚命地教誨人們要毫無保留地服從後,還有誰會寄希望於我們的作者,讓他與最憤怒的人民站在一條戰線上反抗統治者嗎?而且,他擺出了一副認為此事無足重輕的模樣。但是,只要稍微回想一下,我們就會發現作者的確這樣做了。我的意思是,作者與那些最憤怒的人民站在了一起;或者說,他至少是與那些最開明的、提倡自由的人民站在了一起。這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認可反抗的行為,但作者卻不滿足於此,他把「反抗」當作一種義務,強加在他們的身上。
對於我們所在檢驗的插話而言,這段話是一個前提。但也是在這段話中,作者談到了假設的自然法與神的法。他說:「沒有哪種人類的法律應當遭受違背這些法而招致的苦難。」這個說法真是妙,作者所說的並不是「任何人法都不可以違背這些法」,而是「任何人法都有不應遭受因違反這些法而招致的苦難」。然後他舉出了一個例子。人們可能會認為,這個例子可以減輕這種規則的危險傾向,但實際卻與之相反,它非但起不到減輕的效果,甚至會加強這種傾向,而且,當把這個例子應用到這種規則中時,就等同於用更為露骨也更為有力的術語重複了一遍這個規則的實質。當他談到這條規則時,他說:「如果任何人法允許或命令我們去違反,那麼我們就必須違抗這種人法,否則,我們就違反了自然法和神的法。」
至於這句提到了神的法的危險語錄究竟是否恰當,我是必須在未來的某個情況下專門對此進行探討的。至於「自然法」——如果它不過只是一個偶然出現的詞(我相信它是這樣的);如果所有方法都只能證明一種行為的有害性,但是並不能證實其對自然法的冒犯;如果人們只能證實這種法律的不適用,但是除了一些人毫無根據地非難以外,再沒有哪個國家都制定出一種法律來牴觸它;如果存在一種測試方式,它能將那些可能違反了自然法的行為,與沒有違反自然法但卻明顯不明智的行為區分開來,而我們的作者乃至任何人都未曾想過要提出這種方式的內容。簡言之,如果任何法律都不會招致人們的反對,那麼,它在某種程度上便是違反了《聖經》經文的。對於此,我找不到任何彌補辦法,除非這種說法的自然傾向能夠藉助良心的力量,激勵人們舉起武器去反抗他們所不支持的法律。至於哪種類型的政府才能與這種傾向相安無事,這個問題就留給我們的作者來解答吧。
「功利」的原則一旦得到人們準確無誤的理解以及堅定不移的應用,便能給人們帶來那獨一無二的線索,指引人們穿過條條狹路。至於採用功利原則的原因,那便是幫助人們作出決定,而且,這項決定在理論上的正確性是任何人都不敢否認的。它甚至可以調解人們在理論方面的理解。至少,它可以促使人們之間形成一種卓有成效的聯盟,而不是讓人們在理論和實際行為上都處於不一致的狀態。
至於假想出的國王與人民間的契約,我已逢時機對此進行說明了,在我看來,在反抗政府的行為變得可調解之前,對於「反抗政府是一種『值得讚美』的行為」只存在一種普遍的說明;換句話說,人們僅能在觀念上進行調解,就算這種調解並不合乎法律,也一定是合乎道德的,如果出現了任何偏差,那也是宗教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將考慮成立一個特殊的政府部門,在我們國家裡,這個部門是由國王掌管的。但是,如果在我們國家裡這種契約只是被應用在了這一個部門,那麼按照同樣的道理,它也是可以適用於整個政府的,其實任何國家都是這樣的。現在,我們才可以說:只要人們不是出於個人義務或個人利益而加入了反抗的隊伍,那麼,我們按照他的反抗所能起到的最好成效來計算的話,其「反抗所可能引起的危害會比服從所可能引起的危害小」(從大體上來講)。這便是作者眼中,每一個人的「反抗時機」。
那麼,這個問題也就應運而生了——我們要通過什麼跡象來斷定這個時機到來了呢?應當通過哪種既明顯又易被所有人察覺的「公共」信號呢?其實這個問題早就已經誕生了,但我想,人們也許早就已經認定這是個無解的難題了。要想找到這種「公共」的跡象,我自己是束手無策的。我想,只有能力在先知者之上的人才能找到一個這樣的跡象給我們看吧。但是,有一樣事物卻像這個能力比先知者更強的人一樣為我們服務著,它的身份便是(其實我早已說過了)——「功利」,在反抗時,它能平衡人內心的信念。
除非這種我所認為不可能找到的信號可以被輕易察覺,否則,最高統治者的權力「有效範圍」(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即便不是無限大的,也是邊界十分模糊的,除非它們受到了明確協議的約束。在我們的政體或者其他任何「更加自由」的政體中,我都沒有找到過其統治者權力「有效範圍」小於「專制」政體的情況。在我所說的時機降臨之前,即便是在我們這樣的國家都會很早就爆發反抗;假如時機早已降臨,反抗也就早已爆發了,而這時,這個政府將被人們視為「專制的」。
那麼,我們所說的「自由」政府和「專制」政府之間具有哪些區別呢?比如——比較它們各自的統治者所掌有的最高統治權(當這種統治權是按照習慣而分配時),一個更大,而另一個更小——這算不算是種區別?當然不是。那麼,是不是這樣呢——這兩者中,其中有一方的統治權較另一方受到了更多的約束?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影響它們的眾多因素是區別相當大、相當複雜的——在一個自由國家中,最高統治權被全權交予在數個階級手中,它是被這些階級的人共有的,這種國家具有這樣一種「根本」,即這些權力的掌有者是在不停換屆的,而且,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身份也在頻繁、輕易地轉換,因此,一個階級的利益會或多或少地與其他階級融合在一起;而且,統治者負有責任,被統治者享有對施加在他身上的每一項法案進行民意質疑的公開分配的權力,以及出版的自由;各個階級的人在社會上公然抱怨或抗議後,仍然會得到安全的保障;民眾還有成立公共組織的自由,他們可以在執法者合法地進行干涉之前交流他們的不滿情緒,共同商議計劃,並執行每一個抗議的行動。
那麼,如果在某個需要進行改革的國家中,剛才我們所說的那些都是真實存在的,那麼,這個國家的改革之路將不再漫長,人們的改革可以較順暢、較容易地進行。更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如果一項改革能夠由眾多人共同來完成,那麼每一個人的利益也將更有可能被考慮到。如果具備了這些條件,「自由」政府的反抗時機將會比「專制」政府的更快降臨,而且「自由」政府統治下的人不會像「專制」政府統治下的人那樣狂怒、暴躁。但是,如果這個時機早已降臨,那麼這兩者的反抗都會很早就爆發。
現在,我們就簡短、冷靜地公開作個聲明吧。我們作者激動不安,冒著險向我們提出:最高主體的權力是沒有任何可被指出及明確的範圍的,除非是受到了明確協議的約束。作者這番話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為的,他們的任何行為都是合法的,任何說他們不合法的言論都是無效的,任何說他們逾越職權的指責都是濫用了詞彙。
難道立法機關真就做不到制定一套可以在此方面進行約束的法律嗎?為什麼做不到呢?那些可能在暗地裡阻礙著他們的到底是些什麼?既然有這麼多法律都遭到了人們的埋怨,為什麼人們依然好好地服從著這些法律,而從未製造過有關「權力」的事端(這樣表述也許並不恰當)?與和自己站在同一立場的人在一起,與這些對法律問題早已心生不滿的人在一起,一切話語都可以流傳開,但廢話都能起到火上澆油的作用。但至於那些立場公正的旁觀者,他們是顯然不會去否認立法機關的權利、權威、權力,以及它們所擁有的一切可以叫出名來的力量的,他們也不會去質疑那些遭到了爭議的行為。我想,這種事情,以及任何與這種事情沾邊的事情都是無法給他們帶來絲毫滿足感的。
假如我們在大體上承認了這個命題,又能得出什麼呢?假如立法者的權力存在明確的範圍,但卻沒有哪個階層的人曾有意圖地嘗試著劃分出這些範圍,那麼我們這樣說又有什麼用呢?也就是說,就算存在立法者所不能做的事情,就算制定出了權力高於立法者的法律,我們依然無法通過這個命題、憑藉任何方式去預知哪些權力包含在了範圍內,而哪些權力在範圍之外。這種論述給我們提供了什麼規則,能讓我們判定這種問題是否是數字上的問題呢?就我所發現的來看,它是沒有提供這種規則的。這種論述要麼從一開頭就令人費解,要麼滿篇都是模稜兩可的斷言,它根本沒有包含任何有價值的辯證;或者說,就算是包含了這種辯證,那也是由「功利」的原則而推導出的辯證。至於這種辯證,無論它的表述方式如何千變萬化,它最終的含義也不過如此:這種法律的傾向或多或少是有害的。如果這就是辯證的結果,為何不一開始就講出來?既然面前有一條由簡單理由鋪成的大路,為何還要去走由詭辯理由鋪成的彎路呢?
至於可以從這其中推出什麼論斷,我們並不清楚,也許每一個人的理解也是有所不同的。當有人說一項法律是無效的(為了這個表述詞,我將控制自己不去查閱書中的整個目錄)時,我們就可能被說服去認為法律的制定者們也因此而喪失了全部的權力,既包含這項法律中規定的權力,也包含其他所有法律中規定的權力。他們通過功利的原則推導出了同樣的結論;如果社會上的大多數人都能夠正確地理解這些法律的話,他們會認為這種法律具有相當大的有害性,因為「反抗所可能引起的危害會比服從所可能引起的危害小」。這個觀點把矛頭指向了第一種情況的說法。
一般情況下,那些絲毫不提及喪失權力之事的人在觀念上不會很偏激。他們是這樣的:當把自己的觀點基礎建立在功利原則上,並使用功利的語言時,他們便可能說這項法律實際上是很有害的,但並不會說這項法律的有害性達到了我們在上文中所說的那種程度。他們用來表示反對的方式是被冠以了「合法」名義的。
接著,他們的意識便會承認這項法律是無效的。對於「無效」這種性質描述詞的含義,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有關私人法律文件的案例來了解。當一份「私人」法律文件變得無效後,它所牽扯的所有人都將像這份文件從未存在過一樣去行動。那麼相應地,當一項法律變得無效,其後果必然是這樣——所有人都會像這項法律從未存在過一樣去行動。因此,如果任何人由於這項法律而被要求做任何強制他人的事(但如果沒有這項法律,他便會為這種行為而受到懲罰),那麼在這項法律失效後,他仍將受到懲罰,也就是通過司法權力的委託而被懲罰。假設這項法律是一項徵稅法,我們以此來舉個例子:一個動用武力來徵收稅款的人是應當因侵犯罪而受到懲罰的,但假如他在動用武力的過程中被殺掉了,那麼,殺掉他的人是否應當以謀殺罪的名義而被懲罰呢?不過,假如是他在這個過程中殺掉了其他人,那麼他是很可能會因謀殺罪而受到懲罰的。執行相關懲罰的是哪些機關呢?應當是法官組成的機關。在實際應用中,這句話意味著:人們向法官提出訴訟,法官將執行立法機關法令的權力授予給地方法官。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便意外地解釋出了一個「特殊的」意圖——假設這就是一個好的意圖吧。從「整體」傾向以及實際中一致的行動來看,這種學說給人們帶來的益處是遠超出我所能想像的。假設一個國家的議會受到了國王過多的影響,它將很少去關心人民的情緒和利益。假設情況就是這樣吧。但是,即便人民所享有的權利不如他們本應當享有的那樣大,他們至少還是有「一定」選擇權去選擇議會的。假如法官擁有廢除法令的權力,而且部分最高權力由人民享有一定權利(至少有一定的選擇權)的議會轉移到了一幫絲毫不予人民分享權力的人(也就是由國王單獨任命的一幫人)手中——那麼,由於這項任命是單獨的、公開的和永久的,再加上地方法官也可能懷有偏袒之心,或受到了偶然因素的影響,所以我們便需要盡力去彌補這種局面。
在辯論的最高潮,可能有些人會說這種方式就是把最高權力由立法機關那裡立即轉移到了司法部門。但是,這種說法其實遠遠地偏離了正題。立法權力的積極與消極部分之間是存在很大區別的;而且,有依據的消極權力與無依據的消極權力之間也是有很大區別的。能憑藉依據去廢除一項法律的權力也是一種很大的權力,對於法官來說它的確大得過了頭;不過,與另行制定一項法律的權力相比,它又顯得小了許多,而且性質也大不相同。
讓我們往回退一點。在否定存在任何可指出的對於最高權力的約束界限時,對於這種例外情況,我不得不追加這句「除非是受到了明確協議的約束」。在那篇短小的段落中,我們的作者卻的確表述得最為明確,我們可以看出來他在這方面沒有留下絲毫迴旋餘地。(在講到集中政府形式的時候)他說:「無論它們是如何開始形成的,也無論它們是通過持有什麼樣的權力才能維持下去的,它們都必定地掌有一種最高的、不可抗的、絕對的、也不受控制的權力。」然而,他的這種說法沒有包含任何與政府形式有關的例外情況,他的意思也就是——在一個有政府的國家中,任何群體都不可能在不服從某個權力不受協議限制的主體的情況下存在著。簡短來講也就是,即便存在限制了掌權者權力的協議,掌權者的權力(該權力是一國中的最高權力)也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約束。我認為這種說法有些過分了,按照這種說法,德意志帝國也就沒有存在過「政府」這個事物了,而且荷蘭各省、瑞士聯邦,以及古希臘人的阿凱亞聯盟中也都沒有存在過「政府」了。
如果是這種「限制」,我看不出有什麼東西能讓我們感到驚訝了。究竟是通過了什麼事物才使得任何等級的「權力」(我指的是政治權力)得以形成的?這個答案(我們早已意外地注意到了這點)不偏不倚地,正是一種具有服從傾向的習慣。這種習慣有關於「過去的」行為,而這種傾向有關於「未來的」行為。也許是我弄錯了吧,但我認為人們總是容易認為某種行為缺乏這種傾向,而另一種行為則體現了這種傾向。那麼,至於一個在各個方面的權力都為最高的主體,人們便會設想它在某類行為上受到了約束,但是在表述上,這類行為與其他各類行為大不相同。
這種協議為我們提供了普遍的信號,而在其他情況下,我們是找不到這種信號的。在這個協議里,每項具體的法案都是有明確文書的,它限制政府不可頒布具有某種特定效力的法令,無論這種效力是強制人們去執行它的內容,還是允許或禁止人們執行它的內容。然而,這樣的法令還是被政府頒布了。對於全體人民來說,這種行為既明顯又令人憎惡,這種法令的頒布讓我們意識到了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正是我們在說的這種普遍信號。至於我們所討論的最高權力的主體,它的權力是被這些界限給限制著的,但這種界限有什麼效用呢?根本就一點用都沒有,還是說,服從的傾向已把它約束在了這些界限內?當逾越過這些界限,服從的傾向便不會再延伸了,服從者將不再服從他所在國家的受到這種「約束」的統治主體。我在想,設想出一種可以約束最高權力的事物究竟有什麼困難呢——我認為,設想它不存在才是更困難的。我必須承認,對我來說,這兩種情形都是可以設想出來的。至於哪種比較有益、比較能推動人民的幸福,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上帝禁止人們從這裡講到的任何事物中推斷出這樣的結論——任何社會中的任何協議都具有(或人為地添加)給試圖掀起改革的群體製造不可逾越障礙的能力。上帝禁止一個國家中任何病態的憲法竟得不到補救。有些人也許會想到這樣一種情況:在這種協議中最高主體也是締約的一方,由於它已經與另一方聯合,因此便不再以協議的修改者身份而存在了。然而,最高主體還是可以在沒有違背協議宗旨的前提下,找到許多方式去作出必要的修改。儘管這個締約後的主體本身已不復存在了,但卻產生了一個由它的頭銜衍生出的「更大的主體」,這個主體將會一直存在下去。我們也要考慮到這個更大的主體。這種身份的轉變可能會有很多種不同的方式,而且這些方式並不會有損於現存立法機關的尊嚴。對於這種轉變,我的意思是應實現這種效果:假如這種「更大主體」贊成某種修改,那麼這種修改便可以通過法律得到實現,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民不應當認為這是一種違約的行為。
現在,讓我們暫時回到那些認為最高權力被其自身性質約束著的言論上。我希望這件事可以被記住:這裡所說到的「濫用了詞彙」以及這種論述產生的不良影響,絲毫沒有要對應用過這些話的人作任何指責的意思,這種不良影響似乎是被故意附加上的。這是這種言論里的詬病之處,它原本的含義消失在了遠古的黑暗中。我們從我們的長輩那裡學到了這種言論,毫不顧慮它可能帶來的所有不便,而且,我懷疑我們還會把它們再傳給我們的子孫。
我無法把這看成僅僅是文字方面的爭論。我不停地勸說自己,如果辯論的各方以及一項法律的擁護者和反對者能明確並持續地把「功利」作為一種原則,那麼他們將擁有一個更好的機會來調解這場辯論,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在每一次辯論中,這種原則的根基在於事實本身,也就是未來會發生的一些事實——某些未來的偶然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那麼,假如是在這種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的,就會發生這兩種狀況中的一種:要麼,人們對於這種可能性達成了一致的看法;要麼,在討論了這場辯論真正的根本原因後,他們最終將會發現根本沒希望達成一致。但不管怎樣,我們都能清楚地看出分歧之所在。不滿的那一方將會作出反抗的決心,還是服從的決心,這取決於哪種行為更有價值。這種價值體現在他們此舉的勝算大小,而簡短地來說,這種勝算大小取決於「服從所可能引起的危害是大於,還是小於反抗所可能引起的危害」。但是,只有當他們認識到這不僅是一種感情上的問題,而且也與判決差異有關時,他們才會意識到這一切的矛盾事物正是他們爭論的根本原因,調解的大門才會向他們敞開。
至於其餘的,全不過是婦女的斥責、孩子的吵鬧,這些的確很容易激怒人,而且沒有說服力。他們總說——「我認為,立法機關不能這樣做——我認為,它可以。我認為,它這樣做就是逾越了權力範圍——我認為,它沒有」。顯然,的確會出現一堆諸如此類的辯論,但這樣下去只會讓人更加惱怒、更加困惑,而且,這種辯論還會毫無休止地進行下去,永遠得不到讓人們達成一致的機會。這就像是用一種含糊,同時又專制武斷的方式去公然地斷言,但卻從來不從根本原因出發來解決問題。很可能,有關功利的疑問甚至根本就沒有占到一個重要的位置。如果情況就是這樣,那麼他們在討論中所使用的語言勢必會被扭曲,並且變得含糊、混亂,就像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樣子。
另一方面,假如這種爭論從原本就是(並且也公開宣稱是)建立在功利基礎上的話,爭論雙方最終是可能達成一致的,或者說,至少能找到一個清晰可見的論題。比如像這樣——「我認為,我們在討論的這種方式存在的弊端數目是這個數字。——我認為,沒有這麼多,比這個數字要少點。——我認為,它的益處數目是這個數字。——我認為,不僅這麼多,比這個數字還要多點」。在這樣的討論中,正如我們所見的,論題與之前那種是完全不同的。很明顯,現在的問題變成了一種對於未來的、不可預知的事情的猜測。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那麼討論的雙方就得得到自然而然的指導,以通過此問題性質所認可的唯一依據來支撐他們各自的立場——而從過去所發生的事情與從未來所發生的事情所得到的依據相比,它們是很相似的。而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如此之多,以至於討論雙方的某一方在思索自己爭論的目的之前,就已忽略了它們中的一大部分。也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而不是其他原因,導致了雙方的分歧。那麼,我們在此便得到了一條平坦而寬敞的大道,也許,我們可以通過這條大道走向和解,或者,就算是最不濟的一種情況,我們也能通過這條大道找到一個清晰的、有價值的論題——這也就是說,當我們把問題的根本給研究透徹了,我們最終才能夠實現和解。在引導下,人們一旦清楚地理解了另一方,雙方達到一致便是指日可待的事了。而那些含混不清的論述卻會繼續分散並阻礙了人們的理解後,再次激起人們的憤怒情緒。
好了,是時候回到我們作者的原文了。現在,回到那些在我們不知不覺中把我們帶入歧途的文字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