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第五章 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責任

邊沁 《政府片論》
現在我們把注意力放在這段插話中的最後一個主題上:某種「責任」,按照我們作者的說法,也就是最高權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責任」。 他說:「目前,最高權力的『權利』便是制定法律,但是從深層次來講,這同樣也是它的責任。由於每個成員的行為都被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的意志,因此,他們的上策便是接受國家在意志宣言中的指示。但是,一個國家的人是如此之多,要想給每一個特定個人的每一個行為都作出指示,這是不可能辦到的,因此,國家便針對所有人頒布了通用的法規,以使所有人都了解到任何方面(無論是積極還是消極)的永久信息。這樣一來,便能使每個人都知道——什麼是自己的,什麼是他人的;他身上肩負著何種孤立責任和相關責任;分別應當被視為正直、虛假,以及次要的事物是哪些;每個人的自然自由應當保留在何種程度;他為社會的利益付出了什麼代價;對於國家分配給每一個人的,旨在促進並保障社會安寧的權力,人們應當通過什麼方式去節制地使用和實踐。」 他的話還是這麼模稜兩可,就像他之前所說的一樣晦澀。至於「最高權力」是何物,我們應該是記得的,按照作者之前剛作出的定義(他也常常說到這個),它不多不少地正是「制定法律的權力」。作者告訴我們,這種權力的「責任」便是制定法律。根據這些,我們可以得知些什麼?——它的「責任」便是做它該做的事,簡短地來說,也就是成為它本身。這就是這段話,在被作者安排成了「由於、以使、但是」這樣的結構後,呈現在我們面前,試圖向我們證明它的正確。至少,它的第一句話就讓我產生了這種明顯的感覺。 為了完善「制定法律」一詞的內涵,以使得它能夠充分地表述前一段所附加的內容,作者在此處添加了一些之前缺乏的東西。我們現在能感覺到,他所講到的「責任」其實是有另一層含義的,但是,這種含義比之前的更缺乏說服力。我們的作者說(扼要重複他之前已講過的):「目前,最高權力的『權利』便是制定法律。」我們看到,在上一章里,這個「權利」指的是在一切情況下制定法律的權力。在這裡,作者又補充道:「但是從深層次來講,這同樣也是它的責任。」那麼它的「責任」是要做什麼?難道就是去做之前作者宣稱的權力範圍內的事——在一切情況下制定法律?或者(也就是換了一種表達方式,用我們作者表達此目的時所用的話),保持「絕對性」是它的責任。而這樣一種責任也許更應當被視為唯一的一項責任。 同時,如果我的猜想是正確的,他之前早就想作出的這種評論可能只是看上去很公正、重要,但表述卻十分含糊,並且與之前所說的意圖沒有明確的關聯。我想,這裡的「責任」,他主要並不是指實際上的「制定」法律,而是採取恰當的方式去「傳播在任何情況下制定出的一切法學知識」。這樣的一種責任(用我們作者自己的話來說)是人們熟知的,它最主要的內容並不是「發布『指令』」,而是強調這些是應當「被接受」的。 同時,對於最高權力的責任、立法機關(指最高立法機關)的責任,和那些被認為具有絕對權力的人是什麼,我必須承認,我本身對這些是沒有興趣的。並不是因為我希望服從者對統治者減少警惕之心,或是在行為上無限制地服從他們的命令,要不然我肯定會誇誇其談統治者「責任」的強制性,以及強調他們擁有得到人民服從的「權力」。我所擔心的是,我會在論述中陷入謬誤和困惑的泥潭。 我想,當說到我個人的責任(政治責任)時,我還是很理解它的內涵的。但我無法說服自己把這種理解套用在我們的最高統治者身上,而且還是以很正式的說教形式。我的「責任」是,如果我未做法律所規定我要做的事,我就應當受到懲罰——這樣的理解對於「責任」一詞而言,是根本而恰當的。而最高統治者具有這樣的責任嗎?沒有。因為,如果他們會因為做了某事或未做某事而依法受到懲罰的話,他們就不是最高統治者了,要知道正是最高統治者規定了哪些人應當受到懲罰。 如果把「責任」這一詞套用到我們所說的最高統治者身上,意義就明顯變成了象徵性的,並且不恰當。因此,如果我們就用這種意義來解釋最高統治者的「責任」,我們是可以從任何命題中得出同樣結論的。但如果用另一種意義來解釋它,我們也許可以總結出結論,並且這個結論也是恰當的。 我們可以這樣來假設它的意義——我知道我是按照「責任」一詞的不恰當含義來使用的:在人民群眾中盡一切可能在去傳播立法機構的意志,這是立法機構自身的責任。對於這一假設命題,我是毫無保留地贊同的。如果我們的作者也是這樣想的話,我願衷心地擁護他、讚美他。 在這樣的一種觀點中,我們的作者希望看到怎樣的獨特製度呢?頂著「責任」一詞的名義,他能為立法機構找到何種獨特的責任?目前這些都還不是明顯的。這些本應當是得到明確表述的,但作者的表達卻顯得它們似乎和每種意圖都能沾上邊。同樣,我們已不止一次地在非刻意的情況下發現作者是如此善辯,這也造成了我們理解此詞含義的難度加劇——對於一個期望理解作者意圖的讀者而言,沒有比這更讓人懊惱的了。一開始,他親口提出了「責任」這個詞,接著,又以一個檢查者的身份告訴我們什麼是「應該」做的,而且還帶著一個檢查者應有的莊重感。當他的講述進行到一半,他又以普羅秋斯(1)的身份出現了,就像一個「歷史學家」,在不經意的情況下把重點轉移到了這個論述上,但既不在過程中提醒讀者話題的轉變,也不在結尾告知讀者結論的詳情。人們在看待「是」和「應該是」時,的確常常把它們視為彼此相反的反義詞,似乎我們的作者也受到了影響,在服從主義的干擾下沒有仔細考量這兩者的差異。在他作論述的這一段中,第二句寫道,他們(人民)的上策便是接受國家(統治主體)在意志宣言中的指示;而在接下來的一句里,他又告訴我們,一個國家所「應該」做的,正是它的確在做的。他又說,「但是,一個國家的人是如此之多,要想給每一個特定個人的每一個行為都作出指示」(無論這種指示是積極還是消極的),「這是不可能辦到的,因此,國家便針對所有人頒布了」(的確頒布了)「通用的法規」(大體上也就是說,任何國家頒布的任何法規),「以使所有人都了解到任何方面(無論是積極還是消極)的永久信息。這樣一來,便能使每個人都知道——什麼是自己的,什麼是他人的;他身上肩負著何種孤立責任和相關責任。」我們的作者講的就是這些。因此,通過這種觀點,他所「希望」實現的所有事物都是已經實現了的。對於我們本國,以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他都不希望出現任何他已見到過的、已實現了的事物;無論在哪種情況下,他都不希望出現任何非必須實現的事物。因此,統治者對於作者對他們的責任進行的描述是很樂於接受的,因為這種說法削減了他們的責任。他完全沒有在這部分中給出任何有指導意義的內容,但是,在一些機緣巧合的情況下,他看上去又像是給出了。 然而,潛伏著最大問題的並不是離題甚遠的段落,而是在於這些好獻殷勤的崇拜者。他們只是簡單地看了一眼,就讚許了這種傳播法學知識的計劃。假如我們作者的作品因為自身的神秘而顯得莊重,假如這些作品中的大多數都被印上了代表「權威」的記號(無論是在哪種學說里),那麼我們所讀到的那本書就會像一本教科書般發揮作用,讓我們能夠在沒有空前暴力強制的情況下,就演繹出一個應當服從此計劃的人具有哪些義務。在這個玄妙的段落里,雖然不是滿篇同樣的單詞,但表達的卻都是同一個意思,作者無數次地在這裡向我們「普及」、讓我們「理解」這些東西。那麼,我也可以憑藉著「責任」一詞給立法機關施壓,讓它們刻不容緩地去落實至今尚未被考慮過或尚未被執行的項目。我可以帶著一種權威的口吻督促它們工作;我可以命令它們立刻把以往法院判決記錄中那些還能找到的、零零散散的資料全部公示,這些資料中,有些是僅出現在一般法中並被忽略了的,有些是為了應對未來發生的狀況而應公示的資料,有些是為了讓人們理解一般法而改編出的被完善過的成文法;有些是把整個法律拆分成了多套「法規」,「法規」的具體數目與牽扯到的人員數一樣多;有的是為了向人們宣告其各自財產的單獨法令——這些工作都是人民殷切期待被完成的工作,但專業人士卻被嚇得瑟瑟發抖,懶散的立法機關則在一旁呆立著。 我認為,對於立法機構的經濟而言,以上所有的這些重要事項,以及許多有關服從細則的事項,它們都是一個勤奮的沉思者所提出過的內容。如果有必要的話,我會通過我們作者那玄妙的權威來強調這些內容。我相信之前提到的東西都是必要的,它們可以讓每個人知道自己所應該知道的——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必須做的」,什麼是自己的,什麼是他人的(作者就是這樣表述的);他身上所肩負的責任中,哪些是孤立的,哪些是相關的;分別應當被視為正直、虛假,以及次要的事物是哪些;每個人的自然自由應當保留在何種程度;他為社會的利益付出了什麼代價;對於國家分配給每一個人的,旨在促進並保障社會安寧的權力,人們應當通過什麼方式去有節制地使用和實踐。在我要與作者作別之時,我很高興我讀完了這喜悅的結束語。也許,人們在認真地研讀後並不會對這段話感到完全滿意,但他的耳朵仍會覺得這段話聽上去很舒服,心仍會感到暖烘烘的。 現在,是時候停止這場既乏味又複雜的文字之戰了。這種糾纏於文字的戰役在這最後兩章是最使人疲倦的,也許,讀者們也認為很枯燥吧。至於我們的作者,他在寫這兩段時恐怕經受了難以言表的枯燥。怎樣來彌補呢?假如這兩段是存在某種意義的,那麼我便會專心地去發掘這種意義,可我最終卻發現它們不過就是一堆純文字罷了。假如這段文字里存在著某種哪怕有錯的學說,那麼找出其中存在的錯誤倒也是件簡單之事,可事實卻更糟,因為它們是「毫無意義」的。因此,我費如此多的精力在此處究竟是為了什麼好處,還是由讀者們來判斷吧。 「好吧,那麼,」一位反對者大聲說道,「你給自己提出的任務已經完成了,但按照你自己說的,這篇文章是沒有什麼教導意義的,你自己都說了它是一本不值得研讀的書,那你為何還在它身上煞費心神?」 我的想法是,我要為作者的那些膽怯的崇拜者們作出一些引導,讓他們能夠醒悟過來;我還要激勵他們,讓他們對自己的能力自信一點,而不要總迷信地認定那些大人物說的話就是權威的;我要幫助他們從權威的桎梏中脫離出來,讓他們知道,當遇上讀不懂的文章,有可能是讀者的錯,也有可能是作者的錯;我還要教會他們去區分哪些是浮華的辭藻,哪些才具有可靠的內涵;我還要警示他們,不要把注意力全放在字詞上,因為那些聽上去好聽、回想時卻令人困惑的東西不會總能幫助我們作出判斷;我還要告訴他們哪些是我們的作者能力所及的,哪些又是超出了他能力範圍的,以及哪些是他沒有去做的,哪些又是他因做不到而沒去做的;我還要告訴他們,就算是保持無知,也不要去汲取哪些錯誤的謬論;我要告訴他們,我們的作者並不是他所標榜的那種法律解釋者,但是,我們可以期待另一個人成為真正的解釋者。我的反對者說:「那麼,誰將去成為這另一個人呢?是你自己嗎?」不,肯定不是的。我的任務已經完成了,那便是開拓出這個人去時所要走的路。 ———————————————————— (1) 普羅秋斯是希臘神話中的海神,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換外形。——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