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第二章 政府的形式
我們應該還記得,在本書的開端,我們就把所講的這一整段插話給分成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里,我們談到了政府形成的大體方式,並且已經對作者在這個話題上所發表的言論作出了指正。接下來,我們要考慮的是政府所可能形成的不同形式。
在這一部分里,第一個讓我們備感震驚的就是他對神學思想的鼓吹。作者是這樣說的(儘管這聽上去有些奇怪),他的力量,是上帝賜予的。在神學領域中,他發現了一些並不罕見的東西,然後裹上華麗的飾物來迷惑我們,用權威來嚇唬我們,通過這樣的方式阻止我們探究他那膚淺的學說。
在上一章中,作者就告訴我們,我們需要某種特定類型的統治者。現在,讓我們來談談讓統治者得以盡善其職的天賦吧。這些優點會使他們看上去更加光明磊落,儘可能地讓他們免於被粗俗庸碌者的髒手所玷污;讓他們輕盈、純潔,仿佛是上帝從雲端摘下的。
作者說:「所有的人都會認同將政府交給那些有著優秀品質的人,因為在他們身上,才具有最完美的品質——智慧、仁慈和力量;他們總是被人們稱作『聖人』。」
但是,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作者的整段文字是怎麼寫的吧。
「但是,由於社會裡的所有成員」(指的是自然社會)「生來就是平等的,」(我認為這指的就是政治權利,可至今還沒有誰取得過這種權利,)「可能有人會問」,這仍是他的原話,「這種政府的掌控權應當交予誰之手呢?通常情況下,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很簡單的;但是,當將其應用到特定的情況中,卻造成了半數由政治熱忱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總的來說,所有的人都會認同應把政府交給那些有著優秀品質的人,因為在他們身上,才具有完美的品質——智慧、仁慈和力量;他們也最有可能成為人們口中的『聖人』。」
萬物各得其所。神學就是一種布道說教或教義問答。但是,作者為了達到他的目的,在文中使用了太多華麗的辭藻,我們最好把它們給省去。作者向我們介紹了那驚人而又不可思議的上帝,這是不必要的;他這樣做,除了愚弄、迷惑讀者,我實在看不出還能有什麼目的。至於作者,恐怕連他自己也已被愚弄和迷惑了吧。於是,從一開始他就陷入了一個誤區——把事情解釋得比原來更為複雜(ignotum per ignotius)。人身上具備的任何品質都不是由上帝賜予的,相反,正是因為我們認識到了所見的人身上的品質,我們才會把我們構想出來的模糊概念設想為是上帝賜予的。
我們很快就會意識到作者從雲端遨遊歸來後帶給我們的將是光明還是黑暗了。如我們所見,作者稱那些掌管著政府的人具有三種品質:智慧、仁慈和力量。在這三種品質中,我懷疑某一種將會給他帶去麻煩,而且他將不知所措。我指的就是「力量」,它看上去猶如一顆寶石,能讓神聖的皇冠變得光彩奪目。的確,我們不應該爭論能否在天國找到這樣的東西,而且在任何時刻都沒必要爭論。但是,與這個東西類似的恐怕早已不準確了。我指的是人間的統治者,或者,更確切地說應該是政府的候選人。在作者的構想里,他們存在於一種想像出來的狀態中,並在這種狀態中做著各種各樣的事情。我們假設政府候選人已經具備這另外的兩種品質了,那麼,「力量」便是他們等著上帝賜予的品質。
在我的論文中,這裡的「力量」指的是「政治力量」。「政治力量」也是我們的作者唯一能意指的力量,是我們在這裡所要探討的唯一一種力量。在作者書中往後一點的地方,我們會發現:他在談論這種天賦時,是將它視為已被國王或者某一個單獨的人充分具備了的品質。因此,自然的力量僅僅是一種機體上的力量,是一種能猛烈打擊其他事物的武器,很明顯,這是永遠不能作為他想要描述的像上帝一樣的聖人所具備的品質的。
接著,我們會看到作者的理論將他帶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中,這都是因為他把力量視為政府候選人所該具備的品質。力量,若非「自然的」,那就是「政治的」。「政治」力量不是僅憑設想就能具備的力量,它是在政府成立之時,人們授予執政者的關鍵力量。假若這種力量是「自然」力量,那麼它就是一種人們與生俱來的,無須靠政府的授予才能得到的力量。但是,假如情況就是這樣,假如我們相信作者,那麼,我們也就應該相信:一個社會中的單獨的一個成員所具有的自然力量,比他與這個社會其他成員所具有的這種力量之和還要大。
如果可能的話,人們會很樂於解決這個問題的。我認為,由於實際情況是,我們的作者每當在談到這種力量時總是把這當作了一種預期力量,因此,經他這樣表達之後,他所要指的就既不是任何人所實際具備的力量,也不是一群人在他設想出的時刻才具備的力量,而是一種能力(如果我們可以這樣叫的話),一種持久的、能執行行動的政治力量,不論何時,這種力量都是自然而然被授予了的。但是,這種力量在實際中被擁有的量是一樣的——因為它既不大於最高權力,也不小於最高權力。但是,至於以上所說的能力,人們的確是認為單獨一個人身上所具備的量要比一個集體所具備的多。
不要期望我會寫很大的篇幅來闡述這些理由,一個簡要的概述就足夠了。這種力量的效力至少在部分上是與服從的迅速程度呈正比的,而服從的迅速程度在部分上是與命令的果斷程度呈正比的。因為命令即是意志的表達,而個人的意志總是比群體的意志形成得更為迅速。我想,這個道理,以及與之類似的道理,都是我們作者用通俗的英語以象徵手法告訴我們的,正如我們在文中稍後面的地方將看到的「君主政體是所有政體中最有力量的一種」「所有的政府力量都被結合在一起,交到了君主的手上」。
接下來的段落雖然短小,但是包含了多種問題。它的頭兩句是想讓我們知道,對於我們已知的特定政府所形成的方式,他認為是時候收尾了。第三句話是在又一次地暗示我們:政府必須完全被某些人掌管。第四句和最後一句,他又講了一段非常動聽、非常智慧的話給我們聽,正是因為他如此斷言,我們中少有人還會去質疑他的說法——也就是在上一段中他所說的所有政府的統治者都應當具備的品質,或者說他們曾經具備過這些品質。這是他根據某些人的觀點而得出的結論,但是,至於這些人究竟是誰——是統治者中的某些人,還是被統治者中的某些人?作者對於這些卻是全然不知的。
我們的作者說:「至於我們現在所在世上看到的幾種政府形式究竟是怎樣開始形成的,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問題,並且它一度引起過無休止的爭論。但是,加入到這些爭論中或是關注這些爭論,都不是我所要做的事。無論它們是如何開始形成的,也無論它們是通過持有什麼樣的權力才能維持下去的,它們都必定掌有一種最高的、不可抗的、絕對的,也不受控制的權力,也就是主權(jura summi imperii)所包含的各種權利。那些最有可能具備『最高統治者所必備的品質』——智慧、仁慈和力量——的人掌握著這種權力(這种放權可能是根據建國元老們的意見,也可能是依據大家心照不宣的認同)。」
我們的作者在這裡用「建國元老」一詞來指代那些人,那麼,這些人究竟是變成了我們所在討論的這個政府的統治者呢,還是變成了它的被統治者?又或者,是這兩種都有呢?至於這個問題,我是無法確定答案的。因為我完全明白,我們的作者指的既不是第一種,也不是第二種,而是第三鍾。因此,我的確十分傾向於去懷疑:在我們作者宏大的概念中,是否雅典和斯巴達所擁有的遼闊疆域就代表了整個世界呢?這兩者,我們在中學和大學的學習里常常會遇到它們,它們的領土範圍就只有數百平方英里。在梭倫和來庫古的作品中,他們認為這僅僅是他們的國家。
總之,「創造者」「意見」「認同」這些詞的全部用意就是要讓人們產生如下的想法。
政府體系與我們現在所見的這些政府的一般特徵是全然不同的,在這樣的體系里,人們不會產生反覆無常、暴力、偶然、偏見以及過激的想法。這種體系十分統一、深刻,並且每個人的思想都是同步的,它的成立經歷了人們的深思熟慮,也得到了人們完全、普遍的認可。因此,簡短來說,它是由上文中提到的聖人成立的。如果情況正是如此,那麼當一個人說到「建國元老」時,他心裡可能想的就不是統治者或被統治者了,而是一些處於中立狀態的人,比如說這些聖人。那些曾在前一種制度中作為統治者的人以及作為被統治者的人便會選擇這些聖人作為仲裁者。
然而這一切都僅是猜想。這個命題本身並沒有表達任何限制。它被明確地提出來,並被強調了一般性的提點。作者向我們斷言:「根據『建國元老』的意見,在所有體系中,權力(最高權力)都應該是由那些身上最能體現出『智慧、仁慈與力量的品質』的人來掌握。」這句話並沒有其他的意義,它只是站在一個獨到的角度上闡述了歷史。實際上,我完全看不到這些發現將要把我們領到的遙遠彼岸,它們全都一樣新穎、一樣具有教導性。例如,當西班牙人成為墨西哥帝國的統治者時,一個平庸的政治家可能就會猜測:也許正是因為這樣,墨西哥這個國家才沒有消失。然而實際上並不是這樣,這是因為,在西班牙人或者墨西哥人的觀念里(其實他們兩者的觀念都是不清晰的),查理五世和他們的後代所擁有的仁慈以及智慧,是比所有墨西哥人加在一起的總和還要多的(他們甚至還能找到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查理曼大帝和日耳曼撒克遜人在仁慈和智慧這方面也持有同樣的觀念,諾曼底的威廉公爵和英國的撒克遜人之間,穆罕默德二世和約翰·帕萊奧洛格斯的人民之間,奧多亞塞國王和奧古斯都路斯人之間,成吉思汗與他那個時代里的中國人之間,韃靼人張迪(Chang-ti)、甘吉(Cam-ghi)與他們那個時代的中國人之間,護國主克倫威爾和蘇格蘭人之間,威廉三世和愛爾蘭天主教徒之間,愷撒和高盧人之間,還有所謂的三十僭主和雅典人之間也都是如此,看來,我們的作者也已經考慮到他們了。我舉出的這些例子,僅僅是可以舉出的例子中的一小部分。如果我們可以相信我們的作者,而我們的作者也的確懷有「仁慈」而值得我們去相信的話,那麼——這些教導便可以滲入學者們的思想,讓他們的洞察力變得更為尖銳,足以剖析政治學最深處的地方。
關於導言的段落我們就講到這兒吧。論述的主要內容可分成六部分,以下是它們的綱要。
第一,他告訴了我們古代的政府能分為多少種形式,然後,在他的作品中,他也採取了這種分法——把政府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
第二,他又告訴我們,他所說的「最高權力」指的就是「制定法律」。
第三,他向我們闡述了這三種不同政府形式各自的優缺點。
第四,他告訴我們,這些是所有古人都贊同的分法。
第五,他告訴我們,英國的政府形式與上面的每一種都是不相同的,它是這三種形式的結合體,兼具三者的優點於一身。
第六,最後,他告訴我們,如果現在的政府並不是它現在這種形式,而是那三種中的某一種,那麼,它也就無法具備這些優點了。他還告訴我們可能破壞現在的英國政府形式的事物。至於這最後兩點,我們在這裡提一下就行了,在下一章我們會對它們進行檢驗。
在君主政體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由該國的一人掌握;在貴族政體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由一些人掌握;在民主政體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由全體人民聯手掌握。根據我們作者的說法,這些都是古人所做的定義,因此,作者輕輕鬆鬆地把這也當作了自己的定義。
他說:「古代的政治作家不會贊同除了這三種常規的政府形式以外還有其他的政府形式。第一種,若最高權力由所有社會成員組成的總集合掌握,這就是所謂的民主政體;第二種,若最高權力由選出的一些成員組成的議會掌握時,這就是所謂的貴族政體;最後一種,若最高權力僅由一人全權掌握時,它便是所謂的君主政體了。而至於其他形式的政府形式,它們若不是這三種形式的不良變體,便一定是可以簡化為這三種形式的。」
「正如我們在前面就注意到的,『最高權力』指的就是制定法律,無論在哪裡,無論政府的外在形式和行政方式如何,其他所有權力都應當遵從它,並服從它的命令。無論在何時,立法機關都可以通過一項新的布告或規章對法律進行形式上或行政方式上的修改,並將執行法律的任務移交給任何使他們滿意的人,同時,該國中的其他所有權力都必須在行使各自職責的過程中服從立法權力,否則憲法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那麼,我們現在不僅知道了政府的三種常規形式(我們國家政府既不規則又很複雜的形式沒有包含在這個問題中),還得到了三種限制條件來作為區分它們的方式。他在之前就告訴了我們,這三種限制條件中,任意一種都與其他兩種有共通之處,我們可以很輕易地看出它們之間是如何進行劃分的。每種政府形式都會偶然地完整具備實現這種劃分所需要的某個條件,但同時,另外兩種政府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備同樣的條件。
那麼,按照我們作者的看法來看的話,這三種不同的政府形式間並沒有太大的選擇餘地。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有限制條件,也就是一種各自的天賦。它們中的每一個都因這個限制條件而變得與另兩種完全不同。作者沒有暗示我們這三者中究竟誰是最有優勢的,也沒有逐級排個次序。假如發生了關於辯解哪種是最有優勢的形式的爭論,最恰當的解決方式便是看這三種形式之間的交錯與交疊。因此我們便可以推測出,所有曾經存在過的政府,或未來將會成立的政府(除了我們很快就將了解到的一種特殊的政府,也就是我們自己的政府),都是處於同一個水平的,比如雅典之于波斯,日內瓦之於摩洛哥。作者告訴我們,這幾種政府形式都是「那三種形式的不良變體或可以簡化為那三種形式的形式」。這是多麼令人欣慰呀,立法者將不會出差錯了,也不用再費心勞神了。我們曾聽說,國王曾根據一匹馬的嘶鳴聲作出了選擇,那麼政府的形式也許也可以用這種方式來決定吧。
然而,對於我們自己的政府形式,很明顯作者認為誇大它是有好處的,而且,作者還將它與另外三種形式區別開來,讓它同時兼具這三者的優點,並避免了它們的任何缺點。所有的缺點都因命令之詞而消失不見了,更有甚者,由於作者認為把缺點寫出來是不符合自己的意圖的,於是便把缺點給抹消了。
在這一段的尾聲中,作者對我們給出了上面的定義,如果我們去觀察這些定義,便會發現它們其實是令人頗為費解的。作者告訴我們,「其他種類的政府形式」與這三種形式是獨立的,但它們如果不是「可以簡化成」這三種形式,便就一定是「它們的不良變體」。然而,想要弄清是什麼導致了這種不良轉變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我們必須一直謹記,在作者的安排中,這幾種形式的實質僅是,並且完全是由「人數」來體現的,也就是統治者(為了簡便,我們姑且這樣來稱呼掌有「制定法律權力」的人)人數與被統治者人數的比例。如果前者的人數與後者相比是「一比全體」,那麼就是君主政體形式;如果是「全體比全體」,那麼就是民主政體形式;如果是介於「一比全體」到「全體比全體」之間,那麼就是貴族政體形式。現在,如果我們假設還有第四種比值,假設其分子分母的數值都不多於全體,也不是一或全體,亦不是處於一到全體間的任何數字,那麼,我們便是設想出了一種新的政府形式,通過有效的證據,我們也許可以證明出它是這三種形式中某一種的不良變體;但如果不能證明出來,我們就必須在其他地方尋找這種變體,我們就假設它存在於我們作者的推理之中吧。
的確,我們見到過用於命名政府形式的複雜名稱,但這些名稱都是那三種中某一個的變體。我們經常聽到「專制政體」,但這不正好就是我們的作者所談到的君主政體嗎?只不過這是在人民心有不滿時才這樣叫的。它依然是統治者數目為「一」的政府。我們也不時聽到有一種被叫作「寡頭政體」的政府形式,同樣,這正是我們作者在同樣狀況下所說的貴族政體,它依然是統治者數目介於一到全體之間的政府。最後,我們有時還會聽到一種令人痛恨到咬牙切齒的政府形式——「暴民政體」,但是,它正是人們所認識的民主政體,根據我們作者的說法,這仍是一種「全體」的政府。
現在我們來看看他是如何把他的三種限制條件分配給他所說的三種政府形式的吧。我們將發現,他把完全的力量給了君主政體,把完全的智慧給了貴族政體,把完全的仁慈給了民主政體。我們可以假設,除了自身所必備的那一個限制條件,它還需適當程度地具備另外兩種限制條件,這樣才足夠「得到最高權力」。國王們都像希臘英雄赫拉克勒斯那樣擁有無窮的力量(在他們沒有當上國王之前並不是這樣,因為這是他們的臣民推舉他們成為國王的資格);但是,對於他們的智慧或是仁慈,則沒有太多可說的了。貴族政體的成員們是如此多的所羅門,但是,他們卻並不像你們的國王那樣有力,如果可以講實話的話,恐怕他們並不會比君主人士或民主人士更加正直。至於民主政體的成員,他們是世界上最好的一群人,但是在力量方面,就算把他們所有人所擁有的加在一起,仍然會顯得那麼弱小;而且他們在理解能力上也有一些不足。
他說:「在民主政體中,由於制定法律的權力廣泛地屬於人民,所以與另外兩種政府的性質相比,它更能顯現出公眾的美德或是意圖的仁慈。民眾議會通常會在謀劃上顯得笨拙,在執行上顯得軟弱,但是,大體上來說,他們在做事時是很明智、很公正的,而且總是飽含著愛國主義和集體精神。至於貴族政體,雖然,它比其他兩種政體具備更多的智慧,但由於它是由或是本意是由最有經驗的人民組成的,所以,它沒有共和政體那么正直,也沒有君主政體那麼有力量。事實上君主政體是一切政體中最有力量的,政府的一切力量都被緊密地聯合在一起被君主給掌握著,不過,如此一來則潛伏著這樣的危險——君主為了短期的利益或出於壓迫的目的而濫用這種力量。」
「因此,這三類政府狀態是各有各的優勝之處與不足之處的。通常情況下,民主政體是被認為能最好地制定法律的政府形式;貴族政體被認為是最擅長發明能實現預期目標的方式的政府形式;而君主政體則被認為是能最有力地執行這些方式的政府形式。根據我們已經研究得到的資料,古人們普遍只知道這三種政府形式,他們對這三種以外的其他永久性政府形式是毫無概念的。雖然西塞羅曾經宣布過他的意見,認為存在過兼具這三者優點,且是由王室掌管的共和國,但是,泰西塔斯卻認為,這種混合了多種政府形式的政府是不可能還延續原來每種形式的優點的,就算真的形成了這樣的一個政府,它也不能長久並安穩地執政。
在這個編織得如此完美的推論中,存在著一個意外的破綻,但我們的作者似乎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按照一位邏輯學家的話來說,他的破綻之一便是丟失了他的主題。在他一直滔滔不絕地講三種政府狀態的限制條件時,不知為何,其中的一個——也就是他為之設計了政府形式的那一個——竟不見了蹤影,就這樣不幸地從作者的指尖流失了。對於這一個,我指的就是民主政體。按照他的說法,這種政體是古人們設計出來為「所有」人民所共有的一種政體。但現在,這個「所有」的人數卻是如此之大,我懷疑根本就無法找到一個確切的數字來表達這些高大強壯的人所擁有的總力量。我也懷疑,在這個令人畏懼的共和國里,臣民的處境可能會比莎士比亞的戲劇《暴風雨》中特林鳩羅的處境還要糟,或者甚至是比這幾個君主(一些航海家發現這幾個君主正在一處西班牙殖民地上作威作福,在這塊殖民地的政府里,共有三個成員,他們中只有一個人是臣服者)的處境還糟。我認為,只要一個人稍微檢查一下這個觀點,要麼能證明出這個政府的政體恰好就是我們剛才說的被作者遺漏了的那個政體,要麼就認為這根本就不算個政府。我們可能還記得,我們的作者對自然狀態是抱有尖銳的懷疑態度的,但他卻承認,這種狀態正是存在於他所說的民主政體中。
我想,「仁慈」的特點應當是賦予主人是「所有」人的那種政府,只要的確存在這樣一種政府。但是正如我們所見,它就像是飛去了一個未知的國度,而為它而設計的特點仍然攥在我們作者的手中。因此,我們的作者可以肆意地用它來誇讚貴族政體或君主政體,他這樣做也的確是很方便的。也許,也可以把這個特性賦予君主政體,因為其本身的特性就是「力量」,但這畢竟是一個模稜兩可的詞語;或者,我們的作者會認為通過抽籤來給政府分配特性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方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