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作者導言

邊沁 《政府片論》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圍繞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英國法釋義》中的「導言」部分而展開的。他的導言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之研究」;第二部分是「法律之普遍本質」,作者在此部分中講述了他對法律的各種實際或設想的看法;第三部分是「論英國法律」,這與作者後文中的主題——英國法律相關,作者也許認為在詳細詮釋英國法律前,先談談這些看法是很有必要的;第四部分是「論受英國法治理的國家」,這一節說明了英國法律的不同分支在不同領土範圍的施行情況。 我們所要討論的段落就出現在原文的第二部分中。在此書的第一版里,它共占了7頁的篇幅:從第47頁到第53頁。出於偶然,我只看了第一版,但我相信其他版本中它的頁碼是相同的。 在談到了「一般法」「自然法」「啟示法」和「國際法」這些被他設想為法律分支的法律後,他終於談到了所謂的「國內法」。通常,人們在說到這類法時,會不加限制性修飾地直接稱之為「法律」。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在上述的種種法律中只有「國內法」(除了宗教的天啟法)才能稱得上是法律。簡而言之,我們所見到的這類各國法律,都表達了該國統治階級的意志。在講到國內法時,我們的作者像其他人一樣,對它下了一個定義。這個重要而又根本的詞彙本來就迫切地需要一個定義,自我們的作者給它下了定義之後,它就更為迫切地需要一個定義了。 這個定義看上去描述得十分精確。首先,作者把它完整地敘述了一遍;然後,又把它分成許多部分,逐條地解釋了一番,他解釋得合理而又明了。但在定義過程正進行到一半時,他卻突然停住了,他好像認為正適合在這裡先插入一個論點全面的段落,或者,最好是多個段落——關於政府是如何建立的,政府在建立時所可能擁有的不同形式,英國政府形式的明智之處。另外,他還認為有必要告訴我們,不同國家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時肩負的責任。每當說到制定法律,他就會告訴讀者,制定法律對於政府而言是義不容辭的義務。在闡述最後兩點時,我儘可能地引用了他的原話,我想,現在就開始討論還為時過早,而且我也不想在沒有深究原文意義的情況下就魯莽地開始評價。 我們將要探討的是一段插話,它正巧與它後面的部分毫無關聯:既沒有相互間的關係或暗指,也沒有互相證實或舉例闡明。它可以被看作一部被嵌在大作品裡的小作品,它的內容和全書的其他內容除了被出版商印在了一起,彼此間沒有其他相關的了。正是因為它們彼此之間沒有關聯,我們才可以在不破壞原文思路和打亂原文順序的情況下,把這一小部分單獨拿出來探討。 至於我們所要探討的這個小部分的主題,我在之前已經做了大體的說明。我相信,我們最終會認為它是忠實於原文的。然而,可不要認為這個說明與我們作者在後文中親自告訴我們的一樣。他說:「它(他指的是他對上文中定義所作的解釋)會順理成章地引導我們對社會的本質和國內政府進行一次簡短的探討;而且,人們還會探討一個國家所固有的主權,無論主權被交給了誰,無論主權在何地行使,它都擁有製法和執法的權力。」 我們可能會發現,他在這裡並沒有明確地說明政府是通過什麼途徑建立的,或者政府在建立後會表現出哪幾種形態;在後文中他也沒有明確地暗示這些問題的答案;他絲毫沒有講到政府制定法律時的責任是什麼;甚至沒說幾句有關英國憲法的話。我們剛才已經指出了四個問題,但接下來的這個問題——有關於政府制定法律的權力,他描寫得極為冗長。我們會發現,這個微妙而又惹人厭的話題幾乎奪走了他的全部注意力。 總之,正如我之前所說,關於我們所看到的這段論文的內容,將足夠我寫出五個章節:一、政府的形成;二、政府的形態;三、英國憲法;四、最高權力製法的權力;五、最高權力製法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