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序言

邊沁 《政府片論》
我們正處在一個步伐快速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知識急速膨脹,信息日趨完全,尤其是在自然界領域,每一件事物都在發展與進步。地球上最遙遠隱蔽之處也已被人們踏遍和開發。那些活躍在空氣中的微小元素近日也被分析了出來,並為人們所知。即使忽略掉其他方面的發展,光是這些也足以強有力地證明「我們的時代正在進步」這一好消息。 與自然界的發現與發展相對應的,便是道德的改革;如果說存在一種普遍的觀念,那便是認為在道德領域再沒有什麼能被發現的事物了。也許情況不至如此:也許,通過一些最能為改革打下基礎的觀察,我們還可以從人們尚未重視或是完全沒有注意到的事物中,找到一些稱得上是發現的東西。比如說,「絕大多數人能否最大程度地感受幸福,這才是正確與錯誤的衡量標準」這一基本原理,它的衡量方式與精確度就有待改進。 無論如何,只要自然界的發現還有改進的餘地,還有公布的必要,那麼對道德界而言,改革的餘地就不小,提倡的益處也不會少。如果,我們充分地了解遙遠國度是重要的、有益的,那麼,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讓我們在自己國家裡的生活變得更幸福的主要方法,就不是次要的、無用的。如果我們有必要知道呼吸的空氣里有什麼元素、它們有什麼原理,那麼我們也絕非不必要去認知和改進法律——這把讓我們能安居其下的保護傘——的內容和原理。如果我們想像一下,某個著作家(尤其是德高望重的著作家)竟然公開表示會極力與以上的種種為敵,那麼我們應當怎樣評價他呢?我們會說,改革的益處和人類通過改革而獲得的福祉,這些都與推翻他的作品有著緊密的聯繫: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先推翻作者的權威和影響力,不管這些作品以什麼途徑給他冠以了何種名譽。 於我(事實上也不止我一人)而言,有一件很不幸的事,那便是有這樣的一位敵對者——著名的《英國法釋義》一書的作者。他作品的流傳範圍之廣,是其他作者所不能比擬的,他獲得了極大的尊敬和無數的讚美,所以在這個領域內,他的影響力(在很多方面甚至被冠以「不容非議」之名)比其他任何作者都大,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因此,不久前我就構想著要寫出這部作品裡我認為極其嚴重的錯誤,尤其是這一巨大而又根本的問題——反對改革。又或者說,我要公開指出我認為遍布全書的錯誤和紊亂的地方。這種對改革持反對態度的狹隘之心本身就足以使事實歪曲,使思想模稜兩可,在這樣的狀態下,又怎能發展明晰、正直的真理呢?一個人思考和理解的能力與內心的情感是密不可分的。 帶著這樣的觀念,我開始著手評論我們作者稱之為「導言」的第一部分。在這部分里,出現了命名為「基本原理」的東西。在這部分里,他寫出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因為他認為正適於告訴讀者一些實際存在或是想像出來的東西,他發現這些東西與他所研究的法律著作——兩三種自然法、啟示法和某種國際法在名義上是遙相呼應的。也正是在這一部分,他論及了一些大體上有關於所有法律或是制度(1)的話題,或者說他至少是比較均衡地談論了整套制度,並沒有因為多談這種就少論那種。 更確切地說,他還在這部分里對他研究的法律的整個分支下了一個定義。由於有些人認為這是法律的主幹,不用作出解釋和說明就可以直接稱其為「法律」,作者為了將它與它之下的其他分支區別開來,便稱其為「城市法」了。作者先闡述:作為母親的自然社會和作為女兒的政治社會,以及在這兩者的溫床上孕育成長起來的《國內法》,這三者各自的起源和根本是怎樣的;然後分割:按照他所推崇的方式將法律分成各個分支;最後解釋:解釋他用來說明任何可能出現的法律的方法。 至於英國的法律,他將其分為兩個分支(雖是兩個分支,但其實它們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不同,只是各自的起源不一樣罷了),即「制定法」或所謂的「成文法」,和「習慣法」或稱「不成文法」。它們先解釋了一般的習慣法或在整個帝國(至少是整個王國)的執法機構里適用的法律制度;然後解釋特殊的習慣法,即在一些特定地區的地方機構所採用的一些習慣法;最後解釋從民法或宗教法中吸取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制度。這三種便是「普通法」的三個部分。最後,作者對衡平法做了一個解釋,認為這種法是一位變幻莫測、令人費解,但又掌管著我們幸福的女神,而她的面容,不僅我們的作者不能描述,恐怕我們中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描繪出來。一開始,衡平法只是法律的一根肋骨,但在某個黑暗的時期,這根肋骨卻在她沉睡之際被取了下來,不是被仁慈的上帝取下來的,而是被一些野心勃勃的法官們取下來的。(2)現在,衡平法卻掌控著產生它的姐妹法。 我想說的是,正是這些解釋和他所做的一些說明——有關於大英帝國里各個地區內實行的各種法律的不同部分,或者有關於法律在不同地區所擁有的不同效力,它們共同組成了我們作者著作中被他命為「導言」的這一部分。他那動聽善辯的「法學論述研究」,也只是辭藻華麗卻沒有實質教導價值的東西罷了,我不打算在序言部分中管此閒事。 對於這樣一部篇幅巨大的書,我們很難從頭至尾地逐一評述。因此,我的安排是,提取出原作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特性的部分,然後就這些部分來進行評述。我想,我在這裡標註出來的這一部分已經足夠了。雖然這一部分很短小,但卻是我們作者全書中最具特色、最突出,也最有新意的部分。其他的基本上只是編撰的成果而已。我以為,作完了這樣的審閱之後,我只需要審閱到能滿足實現我目的的程度就好了,我也沒有閒心去做這種費力不討好的事。按照古諺所說,要認識赫拉克勒斯(3)得從腳開始,我覺得,要認識我們的這位作者,得從「頭」開始。 所以,帶著這種想法,我就只討論到國內法詮釋的中間部分。正是在這一部分,我驚訝地發現了引我寫出這篇論文的一段插話。一開始,它讓我陷入了不小的困惑。如果一聲不吭就跳過我正在檢查的這部作品中如此重要的一個部分,恐怕會顯得太唐突了;但同時我又認為,在不加以分層、打亂順序的情況下,就想細細研評一篇如此匪夷所思的他人作品,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介於此,我決定至少現在先跳過這一部分;然而更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不認為它和前後文有什麼聯繫。跳過這一段後,我就繼續從出現插話的地方一直到「序言」結尾來進行研讀和指正了。看完這一部分,我很有必要明確地分析一下那段古怪的話。然而最後,由於我還是不願意放下這一我已開始著手的部分,我就靜坐下來,打算就這一部分作一個短小簡明的評價。然而,當我越是仔細地研讀它,它在我看來就越是模稜兩可、難以令人滿意;我越是不知道從哪兒起筆,我想說的話就越多。我的確是這樣想的。所以,我的評論就變成了讀者們現在所見這麼大的篇幅。在我即將寫完之際,我突然想到,我所討論的那段插話,跟我所要指正的文章其實並沒什麼關聯,因此,對這段插話的評論和對這一本書的評論是沒有什麼聯繫的。如果把前者與後者合併在一起,則顯得太厚重了,而且也只能被編成附錄的形式,因此,似乎沒有什麼理由把這兩部分寫在同一本書中。但是,對於這段插話,我還是堅定地做了我力所能及與必須要做的事,然後用現在這樣各自成冊的方式把它們發表出來,作為書的第一部分——如果不是唯一的一部分。而這本書剩餘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也許某天會以《評〈英國法釋義〉》的書名與讀者見面。 同時,由於我現在所做的這件事是很特殊的,而且,對於許多持懷疑態度的人來說,這也是很不能容忍的,為了使我的理論更加站得住腳,或者至少能被人們所理解,我會努力用比較準確的方式來講述。為了真理的發展和自由的進步,我把自己與這部作品緊密地聯繫到了一起。我將盡力指出作者原文中主要的不合理之處,同時不會忘記將讚許和掌聲獻給原文中好的地方。 我們可以把對法律發表見地的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解釋者(Expositor);一種是檢查者(Censor)。解釋者的目標是向我們解釋他眼中的法律是何種模樣,而檢查者的目標則是向我們坦言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因此,對於前者,他們主要是在敘述或探討事實(4);而後者,則致力於研討理由。解釋者只是在他的研究領域中進行理解、記憶和判斷,對其他的事並不關心;而後者,因為他所研究的有時會涉及與喜好相關的東西,所以需要與情感交流。法律的具體內容在不同的國家裡是大相徑庭的,但是,不同國家裡,法律所應該成為的樣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樣的。所以說,解釋者永遠是一個特定國家的公民;而檢查者卻應當是世界的公民。解釋者要說明的是立法者和他手下的法官已經做過的事;而檢查者卻想著建議立法者在未來應該怎樣做。簡明地說,檢查者就是要傳教法律這門科學,讓立法者通過實行之而將其變成一種藝術。 現在,讓我們把話題拉回到作者身上。在這兩種相當特殊的職能中,只有後者才能感覺到有必要適當拓寬自己的鑽研領域。他們的職業目標是向我們解釋英國憲法曾是什麼。所謂的「法律即是成文法」是他們銘記在心的唯一格言。檢查者的「任務」(我覺得我有必要保持一個中立的態度,但由於暫時沒有找到其他可用的詞彙,所以就用了「任務」一詞),正如人們所認為的那樣是帶有一點批判色彩的,對他們來說這只不過是一項副業,如果這項副業得到了完善的執行,那麼它猶如錦上添花,讓讀者們在津津有味的閱讀中獲益匪淺。在這一方面,我們的作者和在他之前的同類作者一樣,總是為自己找藉口開脫。在自己所要研究的主要課題上增添其他的問題,這將給作者帶來多餘的義務,並讓他背負新的責任,然而,無論這種附加的責任或義務與主要課題所包含的責任與義務有多大不同,在完成的過程中都應當做到公正公平,否則還不如不做。 一方面,假如一個人不分青紅皂白就妄自指責,那他很可能會落入遭人蔑視的境地;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一味地奉承和維護當權者的工作,那麼,在某種意義上來看,他也是有罪的,因為他支持了職權的濫用。更有甚者,如果他一派胡言地幫一些他並不了解,也不敢了解的東西進行狡辯以使之免於責備,或向他人推薦這些東西,那麼他的罪就更大了。如果一個人滿足於只按自己的想法來描述一種制度的內容,那麼,無論制度本身得到的評價是讚美還是批判,這都是完全與他不沾邊的,也不會有人認為他可以分享這些讚美或分擔這些批判。但是,如果一個人不甘心只做這種初級的工作,他努力地去尋找這種制度的根據,這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對每一種因他而廣為流傳的虛假理由或狡辯藉口,他都是負有相應罪責的,而且,如果他在只論事實而不講理由的作品中不加檢驗地就直接引用其他作者的話,他也會負有相應的罪責。這是因為,雖然這些話是以原作者的名義講述的,但卻是因他的正式引用而惹出事端,這與他以他自己的名義提出來的沒有區別,所以他也算是有責的,更何況,既然他會不加檢驗就直接採納其他作者的觀點,這本身就意味著他接納了這種言論。如果一個人並不希望看到某種理論被他人認可,那他幾乎不會在加以批判的情況下就把那種理論作為理由。他肯定會通過各種方式來規避責任,讓人們知道他只是在傳達別人的觀念,而不是在傳達自己的;然後,他又會用其他的方式把責任推到原作者的身上,或者,至少也是小心翼翼地給自己徹底開脫。如果他沒有這樣做,那麼,對這種省略的最好解釋便是他的一時疏忽。然而,疏忽對公眾福利而言本就是一種罪行。 讓人感到奇怪的是,竟會有人相當輕率地認為批判是一种放肆、忘恩負義、叛變或是殘酷的行徑。我只知道,過去制定的法律,在任何方面都是可以受到恰當的批判的,我並不僅僅是這樣說、這樣想,我也樂意看到其他人也如此認為。是否因為人們把法律給擬人化了,以至於讓法律猶如一個活生生的生物?上述看法很奇怪,產生上述奇怪看法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把法律人格化了,就好像法律是一種活物?或者,是否這種情感是來源於一種悠久的崇敬之情?又或者,是因為其他蒙蔽人的觀念在作祟?在這裡,我並不想去探究。但對於我來說,有這樣一種觀念:在法律正確時對之進行辯護,要比在它出錯時進行批判的功勞要大得多。但對於我來說,我真的找不到什麼好理由來證實這一點。在一個法治政府的統治下,良民們的座右銘是什麼呢?那就是「嚴格服從,自由批判」。 但有一點我們是能確定的:當一種制度不再受到批判,它也就無法得到改進了。如果一件事物從未被找到錯誤之處,它就永遠無法得到改正;如果人們統統對一個決定不加否認地完全認可,那麼,將來一旦執行了這個決定,它必然會成為一種頑固的障礙,在我們不斷追尋幸福的道路上擋著我們的路。如果,過去到現在一直在執行這項決定,我們現在所享有的幸福可能早就被剝奪了。 沒有哪種安排可達到「萬物各得其所」,除了因為它本身就變化無常,而且它也不合乎理性與功利原則。這種說法能作的辯解是如此陳腐,它既不能對已經存在的事物進行評判,事實上,除了眼睜睜看著它被評判,它也做不了什麼了。這是因為,現在已經確立了的事物都是曾被改進的。如果妄自對政治制度作出草率的批評,後果就像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一種政治制度,只要依據站得住腳,這樣的批評是絕無法給它本身造成損失的。而單獨一個人對制度作出了批評,那麼這種評語要麼使人印象深刻,要麼就有如過眼雲煙。如果它沒有給人留下什麼印象,就也就等於在這個問題上它什麼也沒說。如果的確是留下了印象,自然就會有人來給它辯護。因為,如果一種制度對一個社會來說真的具有廣泛的益處,自然就會有很多人來關注它、保障它,那麼,通過這些人的努力,它的依據就能被天下廣知。而那些曾經因為信賴而默認其正確性的人,當了解到其依據後,就會更為堅定地擁護它。因此,就算檢查者在批評時沒有充分的依據,他除了使這種制度經受檢驗外,也不會產生其他什麼影響了。通過這種檢驗,導致偏見滋生的制度將會被轟下台,而真正符合功利原則的制度必然會變得更為穩固。另一方面,檢查者之所以會對法律制度作出批判,並不是因為衝動或不悅。人們發言時,如果是出於衝動或不悅,那他們針對的便是人,而不是法律;人才是「傲慢(5)」一詞的笑柄,而法律不是。怒氣與喧鬧將導致世人們彼此相爭,但是,在他們抱怨法律條文——已故法律制定者的工作成果時,並沒有抱有個人成見,他們之所以抱怨只是因為他們確實看到,或者至少自以為看到了某些理應指責的東西。法律不是任何人的敵人,也不是任何人的對手,問問那些大聲喧鬧的人們吧,他們會回答——法律本身永遠都沒有錯,但那些邪惡的法律詮釋者們卻總是在敗壞它、濫用它。因此,人們完全沒有理由對可自由抨擊現有制度的行為感到恐懼,或是佯裝感到恐懼。要想實現社會的安寧,並不需要教誨人們把一切都當作正確的來接受,也不需要讓人們像在其他國家中那樣,卑躬屈膝地服從專制君主,或是不辨是非地盲從法律。這種說教導致的結果,淋漓盡致地體現在了某種人的性格中,而這種人卻占到了法學界人士中的絕大多數。他們消極軟弱、毫無活力,隨時都做好了接受和認可任何事物的準備。他們的智力不足以明辨是非,他們的感情也不足以取善去惡,他們內心麻木、目光短淺,他們的態度冥頑不化、敷衍搪塞,還經常風聲鶴唳、庸人自擾。他們聽不見理智的聲音,也不理會公眾的福利,只知道見風使舵、一味地謀取自身的利益。 像這樣品質低劣的人,和前面所說的那一種比不過是五十和一百步。如果支配著法律的人都如此衰弱,無法建立任何能改進國家的事業,那麼,這對一個國家來說怎會不是一件壞事呢? 這種生性軟弱的法學家和政治家,不僅是抹殺國家增進福利的機會的禍首,也會在任何時期里危及國家現存福利的維持。如果一個大臣的計劃有害於自己的國家,那麼,受他掌管和被他欺騙的人是什麼樣的呢?在所有人中,最適合成為這種人的也只有那些會在權威者面前奴顏婢膝的人,還有那些只會接受上級和前人觀點,並視擁有自己見解為犯罪的人。 即便是在最昌盛的時代,法律的採用與廢除也是常常取決於一些細微瑣碎的情況,而這些情況和法律的功利效用並沒有幾分我們可以想像得到的關係。而且,在大多數的現存制度誕生之時,人們的才智還比較貧乏,而現在,只要不是個人利益受侵或被激怒,人們絕不會在這個巨大權威面前擺出反抗的姿態。我認為,如果人們對以上所說加以相應的重視,人們就不會像我們的作者一樣狂熱地恫嚇他人,以阻止他人將各自現有的「個人評判」和一直以來被認可的「公眾評判」對立起來;也不會對那些檢驗粗糙制度的人勃然大怒,給人家冠上難聽的「傲慢」之名,而不管人家是多么正確。人們不會擁護這樣的性情,相反,他們會盡全力地擁護那些能幫上忙卻又少見的性情。這種性情不會導致普遍的不滿情緒變得具有威脅性,也不會幫助政府支配群眾。他們既不會因自己的言論遭到他人抨擊而表示憤怒,也不會因他人出於對現存事物的維護和偏袒而抨擊自己言論的行為表露出憤怒之情。他們會認為,如果存在這樣一些制度——一旦有人攻擊它,這個人就會被大眾批為「傲慢」,那麼一定也存在其他的一些制度——一旦有人為之辯護,便會被公眾批為「無恥」。圖勒依曾經對酷刑——許多開明國家依照「公眾評判」而制定的酷刑——進行了辯護,然而貝卡利亞(「傲慢」又「無恥」的貝卡利亞!)卻對此進行了批判。如果要從這兩個人中擇選一個人的話,人們更傾向於選擇誰呢——是選辯護者,還是批判者? 如果一個人目光敏銳到足以明辨是非,又有足夠的勇氣使他敢於指出某一制度體系的缺陷,那是因為他的觀念足夠正確,使他有能力對這個制度體系作出清晰的論述。因此,當我們看到,在一本敘述與評論參半的書里,敘述部分竟和評論部分一樣充斥著愚蠢的話語時,我們是不需要感到奇怪的。 然而,我完全無意去評論我們作者這部書的前一部分,原因是這部分只是一個簡單的詮釋部分,學者們可能並沒打算在這裡得到很多收穫,所以我無意把重心放在這個方向上。 如果我要坐下來寫一篇只具有陳述性質的報告,那麼,我的情緒無論如何都會與我現在所感受到的大不一樣,我的文風亦是如此。在我決定評論它時應抱著何種態度前,我應該弄清楚文中的錯誤之處究竟是僅存於少數部分,還是散落在全書的各個部分中。如果是後一種情況,我招來的反感將會是最少的,但如果錯誤真的遍布於全書中,最好的方式其實是完完全全地對這本書置之不理,然後坐下來嘗試重寫一部更好的。但如果錯誤之處並不是普遍存在於整本書中,而只是零散地存在於某些會引起異議的觀點裡,那麼,我就應該坐下來,帶著作者在提出這些觀點時懷有的冷漠態度來修改這些錯誤之處。而對於一部只具陳述性質、不含其他任何內容的作品,我們若是採用與之背道而馳的態度,那未免顯得有些心胸狹窄,並且也沒有必要。對於可能導致理解發生錯誤的地方,我們也不能貿然指責、評價或表示不滿。唯一需要用嚴厲的態度來批判的是情感上的一些會招致事端的偏見。若是這樣,我就會將這本作品劃分成不同的部分,然後進行分開評論,但是,這本書的各個部分結合得如此緊密,所以我只在不加劃分的情況下,指正了他妄加評論他人的那一部分。如果條件允許,我也會把其他錯誤之處也一併指正,但我認為,能帶來更多益處的還是削弱這一部分的影響。 在大人物的名氣之下,無論多麼無意義的語句,也無論多麼荒謬的觀點,都能在人群中一定程度地流傳。名人的名氣讓這些觀點擁有了與之不相稱的分量。但如果這些觀點只是單獨存在,它們所能擁有的恐怕只有人們的鄙夷。然而,名聲是難以細分的。一個人在某一學術領域所享有的名氣會自然地讓人們認為他在另一領域也是很有成就的,尤其是當這兩者之間關係緊密、明顯時。當一個人因其在任何領域上的成就而被年輕人尊為導師時,他所可能對他們產生的影響是相當令人震驚的。那些在導師那兒學到,或以為自己學到,或表現出自己學到了知識的人,他們自然而然地用和自己導師一樣的方式去判斷事物,去質疑事物,去認可事物,以及去批判事物。正是因為如上這個原因,當一部作品的主要特性就是謬誤時,而且其錯誤之處散落在全文的各個部分時,那麼,就算我們不加以劃分就去批判整部作品,也是有益處的。出於這些考慮,我想有必要告訴讀者,我們面前的這本《英國法釋義》雖然具備一定優點,但決不至於讓它得以如此有力地影響人們的視聽,如果我們放任它,不管它,它就會繼續影響人們的判斷力。這本書的導言部分是我要著重討論的部分,在上文中我已說明了理由。但其實,我現在寫的這篇評論所探討的主要內容僅是作者導言中的一個部分。讓我從這個小部分開始探討的原因是,我發現將它與前後文中的其他所有內容劃分開來是比較容易的。我會在其他的作品中詳細探討其餘部分。然而,最應該被批判的並不是這個部分,最能顯著體現他對改革所持的反對態度的也不是這個部分。對於改革,以及引發改革的自由,他都滿懷敵意。踐踏了個人評判權——英國人所珍愛的一切的基礎——的部分也不是這個部分。他也沒有在這一部分里特意使用無關緊要的理由來貶低我們的理解能力,或是公開地表達宗教排異性,以及明目張胆地加大對國內改革的反對。比如說,他並沒有在這一部分里試圖說服我們——一個在集市上擺攤的攤主是個自討苦吃的愚昧之徒;而且正因如此,他不是被法律保護的對象。 他並沒有在這一部分告訴我們——制定法律時,只要有一個人在場,那麼其他所有不知情的人也都得服從這項法律。 他也並沒有在這裡用明確的言辭告訴我們——必須有「實際的擅闖民宅行為」才算構成了入室盜竊罪,他又用同樣明確的言辭告訴我們——入室盜竊罪不一定包含實際的擅闖民宅行為,因為「法律是不容被玩弄的」。 在敘述了能讓溫順的基督教徒因跟隨自己的良知去崇拜上帝而遭受懲罰的法律後,我們的作者也並沒有在這裡就擺出同樣專橫又沾沾自喜的態度宣稱「萬物各得其所」。是的,萬物。 他也並沒有在這裡要求我們去相信——如果我們不信,便是對「理性或正義」的信心喪失殆盡——我們的司法體系就是完美的典範,無論是整體還是部分,都是如此完美。 他也並沒有在這裡對我們作出保證。事實上,還從未出現過人們會在法律變動後毫不後悔的情況。 他也不是在這裡把法律變成了一座城堡,來實現反對一切「從根本上」作修正的目的。 我們的作者也並沒有在這裡去嘲諷某些樂善好施的立法者,這些立法者們關注的事是揭開法學的神秘面紗。 雖然作者在這裡就如在其他地方一樣,熱切地對位高權重者諂媚屈膝,不過他很快就停止了,或者說至少是在這裡停止了崇拜主義。因此,我要單獨放在一邊去潛心研究的東西並不存在於這一部分,它們甚至並不存在於這本書的導言中。它們並不是毒藥的根據地,這本書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解毒劑,以解開這些毒。至於這本書的這一部分的內容,以檢查者的身份來看幾乎沒什麼可談的。正如我們所見的,這一部分主要解決了基本性質上的問題,並列出了大綱,而沒有提到任何有關於特殊制度的細節。我沒有選擇其他部分,而是選擇了導言,是因為它最能代表一整本書,而不是因為它的內容能讓檢查者最大範圍地進行工作。 讓我們從相反的角度來看看吧。在我大膽指出作者缺點的同時,我對他的種種優點也致以了敬意。這種公正並不僅僅是為了他,也是為了公眾。多年以來,他一直享受著太多的掌聲(無法想像假如公眾沒有權利這樣做的話將會怎樣)。 在這本書中,他的文風準確、優雅、從容不迫、辭藻華麗,即便是敗絮其中,絕大多數的讀者也都會表示讚揚。簡短地說,他是所有法學作者中第一個用學者和紳士的口吻來講述法學的人。他給這門生硬的學科拋光打蠟,又洗去了官方給它帶去的灰塵和蛛網。假如他並沒有動用只能從科學寶庫中獲取的精妙思想來豐富法律,他也已從古典學識的妝檯上取走了名為「隱喻」和「暗示」的化妝品,將法律裝扮得光鮮亮麗。接著,他用不同的方式將法律介紹給了性質最混雜的,甚至是最為挑剔的社會中去,這一方面是為了指導人們,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為了取悅人們。這部作品之所以可以當之無愧地享此盛名,最大的優勢就在於它的文字格式井然,朗朗上口。這種優勢本身就足為一本雞肋之書帶來一定程度的名氣。人們受耳朵支配的程度果然如此之大。解釋者的作用可分成兩方面:一方面是歷史;一方面是單純的論證。「歷史」的任務是說明曾在一個國家存在過的法律,而「單純的論證」的任務是講述一個國家當下存在的法律。 至於「論證」,它包含了劃分、敘述和推測的任務。敘述應當被應用在法律清楚、明白而又穩定的地方;推測或闡述則應當被應用在晦澀和不穩定的地方;而劃分的任務內容則是將幾種真實或假定的制度分成不同的板塊,確定這幾個板塊在論述中出現的順序,並給每一個板塊冠以一個名字,以此來實現整體的檢查。 敘述與闡述主要被應用於具體的制度中,但至於具體制度的細節,我則不作詳細的解釋了。對於這些話題,如果按照程序化的語句來說,我一點信息也不了解。用這種方式來看待這部作品,我對公眾的聲音也就不能表示贊同或反對了。在這部作品中,作者並沒有把歷史作為它的一個重要分支,但是他還是在不加評判的情況下把歷史添加進了書里,使得這本枯燥的理論之書得到了清晰的闡述和華麗的裝飾。在這一部分中,他採用了一種能打動所有人的優雅手法,但至於這些話有多忠於事實,我不能在還沒著重檢驗前就魯莽評價。 在論證者的工作中,最為艱巨而又最為重要的就是分類。我相信,我們的作者在這方面的能力絕對是毋庸置疑的一流,當我們把他的作品與之前其他作者的作品對比時,我們就能看出來。因為他,我們的法學要素才得到了這樣的分類,從技術層面命名所允許的範圍內來說,這幾乎是最完美的分類方式了。但是,一旦允許使用技術命名標識重要標題,或是給它們命名,那它除了是一種技術分類以外,還會成為其他事物都不可逾越的障礙。當我們用一般的術語去命名,這不算分類的話又能是什麼呢?在多個大類別下進行分類,這不算大規模命名的話又能是什麼呢?用技術命名的方式進行技術分類,只會讓人們感到困惑,也不滿意。當我們能夠理解怎樣的分類才能被恰當地稱作自然分類時,理由就會變得十分明顯了。 我猜想,無論是對哪種學科進行知識分類,只要能讓分類時所依照的特性標準符合人類本性所形成的一般特性,就可以稱這種分類方式為自然分類;換言之,這種方式能自如地、迅速地、牢牢地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剛才我們所說的知識或要素,就是所謂的法與制度的行為及目的。至於一般的行為,它們所具有的普遍特性中,趨向性(tendency)或背離性(divergency)(如果可以這樣來說)是最能輕易就吸引到觀察者的注意力的,它們可以被並稱為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我所說的目標也就是幸福。任何行為的幸福趨向性就是我們所說的功利;而對幸福的背離性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禍端。考慮到有一些行為是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行為,因此,判斷它們的功利或禍端,是唯一一個能讓人們恰當地弄清自己所研究的行為的方法,簡短來說,也就是唯一一個能讓他滿意的方法。 因此,我們可以從功利的出發點找到一種原則,這種原則由某些制度或某些制度的組合形成,可以用於主導並控制分類。只有用這種原則進行分類時,結果才是清晰並令人滿意的。 通過這樣一種人所皆知的原則,我們可以管理任何一個國家在法學中所作的分類,我們可以在只作少量改動的情況下,就讓一種分類方式適用於另一個國家。 另外,糟糕的法律所產生的禍端也是可被推測出來的,至少,我們可以站在功利的角度讓其受到質疑,因為這種法律很難在這樣的分類中找到一席之地。而從另外一方面來說,技術的分類卻是一個無底洞,能夠裝下任何被丟向它的廢品。 我們很容易就能想到,自然分類應該是具有這種優點的。通過它,一切制度便可以通過唯一又普遍的方式體現出各自的特性。而這個方式,就是禁止一些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模式。 通過這些犯罪行為與共同目標的背離形式,我們可以進行相應的分類及命名。也就是說,我在前文也已說過這一點,要根據它們造成禍端的方式和程度來分類。簡而言之,也就是根據那些判定它們是犯罪行為的理由的性質進行分類。但至於這種行為模式是否具有這種性質,則是涉及經驗的問題了。因為,糟糕的法律會禁止不具禍端的行為,但既然它們與經驗相背離,那麼它們也就無法被冠上任何種類的罪行之名了。簡短來說,在施與了這樣的肥料後,法學的土壤將會杜絕一切不良制度,就像我們曾聽說過的某種國家一樣,絕不容許任何惡意行為在它的土壤上生根發芽。 這種分類的概述會馬上被當作解釋法學和檢查法學的提綱。在指導人民和評判或是指責立法者的作用上,其能力是相等的。 簡短來說,這樣的一個概述將是一幅通用的、描繪了法學現狀的地圖,同時也對法學應有現狀作出了簡短而全面的描述。一些制度存在的理由在此得到了說明,而且,我們能發現這些說明一律都是通過包含這些制度的類別之名來闡述的。我們看到,這種說明的方式一直都是通過這些制度所構成的數個類別之名來表達的(在我們作者的提綱里,它們存在於散布各處的例子中)。理由是什麼呢?我指的不是技術層面的理由,因為它們是只有律師才能給出或接受的,我指的是那些與它們可能是或必須是的狀態一致的理由,因為人們可以像律師那樣,看得出這些理由的說服力。 在這一方面,其他的東西都不會使我們感到驚訝了。任何法律可能引起的結果,或者任何頒布法律的法案可能引起的結果(也是所有人都很關注的結果),除了是痛苦或是快樂,還能是什麼呢?通過一些諸如「痛苦」與「快樂」的字眼,它們就能表達自身了。或者,我們至少會希望,能通過對「痛苦」與「快樂」下定義,使我們不需要再在求助律師的情況下才能理解這些結果。如果說在這種稱得上是自然分類的分類概述中所包含的術語能被歸為某種學科,那也只能是歸為倫理學,而不是法學,甚至不能被歸於最為普遍的那種法學。這些術語將會引發統治層的關注。 我們應該對純技術層面的類別名稱做些什麼呢?對於罪行的名稱,比如侵犯特權罪、非法監禁罪、藐視法庭罪,以及其他一些重罪之名,我們應當如何處理?這幾個名詞所代表的行為與其所牽涉的法律,以及上文中說到的共同目標之間有什麼聯繫呢?根本就是毫無關係的。若我們使用自然分類的方式,那麼它們將變成什麼樣呢?它們要麼會立刻被歸為本質和實質形式的範疇,要麼,(如果順從心理過於根深蒂固,導致它們無法立刻被消除)它們仍然會被放在偏僻的角落和概述的次要部分,這樣做並不是要它們立馬就發出光,而是要它們採光、吸收光。但也不僅如此,也許以後會詳細討論這一點,現在我們還是談談作者吧。 由於他採用了一套盲目又不易操作的命名法,他感到十分尷尬。但我想,與那些同樣陷入過此窘狀的作者相比,他應該是說得最有根有據,做得最盡善盡美的吧。尤其是在他概述中的某一部分里,是包含了對其命名方式的評價的,這些評價至少讓他的方法很接近於自然的命名方式了。我們在這裡讀到了「人身傷害」「危害安定」「危害健康」「威脅他人安全」、侵犯「自由」、侵犯「財產」,等等。光開始照進去了,雖然有點零零散散。 最近,有一部所謂的民法蹩腳地模仿了這個概述,它裡面的內容全是技術層面的,簡短地說,那裡面漆黑一片,讓人們什麼也看不見。對於它裡面所包含的內容,人們實在是想不出和痛苦、快樂有什麼關係。 我們再次把注意力拉回到作者的《英國法釋義》上。哪怕是站在檢驗者的角度,我也不能視它為一無是處。對於他所要詮釋的制度,只要找得到好理由,他就會時不時地把這些理由舉出來。通過這樣的方式,檢查者的工作目前就已經完善了一半了。至於不好的那一面,作者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涉及,「陪審制」題目下的內容里包含了許多公正又有趣的評價,這些評價有關於這種審案方式現有的缺點;「保險筆錄」題目下的那部分里,談到了欺詐與侵權的行為。然而,這些又短又少的評價和全書中強烈的總傾向相比,實在顯得太少了,而且與我們所看到的全書總準則明顯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甚至一度不敢想像這些竟是我們作者的成果。這些評論不僅層次混亂,而且這些評論不僅僅指出了各種混亂之處,還提出了考慮周全的彌補方法。人們會認為,一定是有一群天使在我們作者的莊稼地里,播撒了麥子的種子。 至於我的這篇論文,我沒有太多要說的。我的主要目的、聲稱的目標正是指出我們作者的錯誤和不足。因此,與其說這篇論文的任務是「創立」,還不如說是「推翻」。但是,後一種工作很少能表現出自己具有很大益處,因為第一個任務才是最重要的。 為了避免因表述不當而造成歪曲作者原意的危險,並確保絕對公正地對待我們的作者,我引用的都是他的原話。由於我沒有遺漏作者的任何一句話,所以整篇片論的形式是很連續的。由於這篇論文只是與制度相關,而且,作者是按照自己的安排來寫的,所以他是否感到滿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文中各個部分的順序及相互關聯。可是,在評論他人作品的文章中,就不能那麼自如地建立這種關聯了。或者說,不能很自如地安排順序。所以,我的論文的順序,就已經被作者原文的順序(或許可以說成是無章的亂序)給決定了。 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的,本文的主要目的必須是「去推翻」。因此,我在這篇文章里所提出的少數觀念並沒有從讀者的角度出發,還得請讀者自行思考一番。我想毫不謙虛地說,在某幾個有意思的問題上我已經做到了「推翻」——這也是我現在所想要做的全部事情。 在我文中的少數地方,我發現存在一些不會被大家廣泛認可的東西,它們很可能會將我變為眾矢之的,但對於大家的反對,我除了表示認可外,也不能做些什麼。人民就是這樣的一群主人,單憑一人之力無法做到在取悅他們的同時又為他們效忠。任何一個想要獻身於真理和功利的人,都必須學會聆聽那縹緲但又永恆的歌頌,忘卻那熱烈但轉瞬即逝的掌聲。 此外,其他一些段落也無疑需要進一步的解釋,但是,如果想要完全解釋清楚,同時又避免遭到反對,恐怕我需要另找機會才能來做這件事。為了保證文章的連續性,我不得不把話題拉回到我們作者的原文上,因為我這篇論文的結構,正是由他文章的結構所決定的。 ———————————————————— (1) 我在這裡對「制度」一詞加以注釋,是為了註明《習慣法》和《成文法》也被包含其中。 (2) 此處的比喻,是作者參考了《聖經》中的一個典故:在世上尚無人類伊始,上帝創造了亞當,後來亞當要求上帝賜他一個伴侶,於是上帝從亞當身上取下一根肋骨,把這根肋骨變成了夏娃。——譯者注 (3) 赫拉克勒斯是希臘神話中的人物,他力量巨大,被稱為「大力神」。——譯者注 (4) 實際上,法律的問題已普遍被認為與事實相對立,但是這種區別只是偶然的。法律對於某種行為的強制或是禁止一旦被公文示眾,就變成了一種事實,任何人違反了這條法律,都算是構成了犯罪。人們談論到法律,都會把它當作真理,至少,是出於敬重的心理,然後以此為由,把敬重作為法律有效力的依據。 (5) 我們的作者稱之為「極度傲慢」,他說:「要去檢查那些正確的可能性更大的事物,而不是去檢查某一個特定的人的特定觀念。」這句話就意味著我們得去檢驗教會制度了。作者非常忐忑不安,在衝動和謹慎之間徘徊猶豫,但最後他認為還是有必要謹慎一點——「在檢查了之後」,接著他馬上補充道:「在帶著輕蔑和粗魯的態度檢查了之後。」不過在他這樣一補充之後,原話也就變得無足重輕了,他這樣說就好像是在暗示我們需要一位專家來提醒我們:用輕蔑和粗魯的態度對待任何事物都是非常傲慢的。他說:「出於禮貌,我們應當私下進行判決,而不是在公眾面前進行。」他說這話的時候,沒有任何限制,也沒提供任何證明,亦沒有有所保留。這是在他謹慎地考慮之前,沉浸在宗教狂熱之中才說出口的。後來,普利斯特利和法里亞兩位博士成功地以反對者的身份抨擊了這種說法,並且,他們的抨擊得到了人們的重視。《評第十三屆議會法案》的著名作者也發現這與自己所做的工作相衝突,於是,出於同樣的原因,對此說法表示了反對。我當時讀的《英國法釋義》是第一版,在我摘抄了他的這段話後,我又看到了新的版本。在新版本中,關於「傲慢」的那一段表述仍然被解釋得失去了意義。作者現在所要告訴我們的是——「把私下判決與公眾評判對立起來」是非常「失禮」的。在這裡,我們應該感謝普利斯特利博士和法里亞博士,他們恰當的糾正使我們的作者非常煩惱,他為了追求詞句華麗而採用了太多累贅之詞,而兩位博士的批評更是使之被暴露得一覽無餘。事實上,作者還被迫刪掉了其中一個帶有強烈宗教恩怨的段落。單從這些方面來說,兩位博士已經做了好事了。他們使作者變得謹小慎微,使他對自己的作品非刪即改。但是,我想,恐怕世上所有的博士都無力讓他坦白自己的錯誤之處吧。讀者可以去看一下他是如何回應普利斯特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