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 編者導言

邊沁 《政府片論》
一、邊沁的生平 1748年2月15日,傑里米·邊沁出生在倫敦亨茲迪奇區的紅獅街。據說他生在一個標準的保守党家庭,父親和祖父都是律師,母親婚前的名字叫艾麗西亞·格羅夫,是安多弗地區一個零售商的女兒。傑里米年幼時身體羸弱而矮小,性格安靜而好學。他三歲多就開始學習拉丁文,對一切可以抱在手上的書籍都孜孜不倦。這些書中,給他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他七歲時看到的一本費奈隆的小說《忒勒馬科斯歷險記》。後來他曾說過:「在我的想像世界裡,我把自己當成了書中的男主人公。在我看來,他是一個代表了完美品質的人物。」後來他又補充道:「這本歷險記塑造了我的性格,也開啟了我一生的事業。我認為,正是這本書讓功利的原理在我心裡發了芽。」 邊沁的少年老成從這份回憶中就能體現出來,對他來說,這是天生的秉性。他缺乏強健的體格和充沛的精力,而他所缺乏的這些恰好是讓一個孩子歡度童年的因素。他一直被一些小病和精神過敏折磨和困擾著,但他並非不幸福,因為他的父母親總是那麼慈祥地呵護著他。他的父親並不鍾愛文學,對自己孩子的性格也沒有清晰的認識,但他卻學習了希臘文,以便親自擔任兒子的老師。邊沁也喜歡刻意地找些小說和詩集來讀,這樣的書籍很少見,因此他更加喜歡。「當我得到一本小說,我就會把自己想像成書中的每一個人物,我對他們的事情思考得比我對自己的還多。我曾為理察森筆下的克拉麗莎哭泣了好幾個小時;在我很小的時候,我就對《吉爾·布拉斯》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我為書中每一個人的幸福而感到快樂,為他們的不安而感到煩惱。在我心裡,《格列佛遊記》占據了一個很高的位置,我甚至想要證明這本書中的每一個故事都是完全真實的,既不是歷險的小說,也不是大言不慚的吹牛故事,而是完完全全的紀實。格列佛為了拯救小人國的國都而被宣判死刑那一幕深深地打動了我,我非常擔心他,尤其是當看到他被那些小人綁起來時。當我看到拉普達(1)人的境遇,我心裡也會非常難過。我不願意看到我的同胞被描寫成耶胡(2)。」許多小孩子也有這種類似的感受,但沒有哪個孩子會像小邊沁那樣,因為莫里哀和約翰遜沒有提供事實而懷有滿腹的怨言。成年人往往認為自己成年後的性格形成於童年時期,這些童年印象會持續地影響邊沁成年後的生活,這種影響既深刻,又不經意;使他飽含人道主義的感情,卻也因為缺乏想像力而不能欣賞藝術或了解歷史。 當邊沁到了7歲時,他被送入了威斯敏斯特學校,在那裡他待了五年。這裡的生活非常平淡,他從未被老師用鞭子懲罰過,只有一次,他因為朋友們的事差點和另一個同學打起來。對於他這種病態的孩子,哪怕是一點小小的煩惱或錯誤都能造成痛苦。他不喜歡孩子們的遊戲,他的身體羸弱到連板球都不能打,不過他參加了一個板球俱樂部,後來的希臘史學家米特福德也是這個俱樂部的榮譽會員。邊沁發現老師中沒有誰能理解他的愛好,也沒有誰試圖挖掘他的才華。在後來的生活中,每當他回憶起當年的學校生活,都會覺得那幾乎等於在浪費光陰。不過他的拉丁文和希臘文寫得非常好,同學們常常讓他代做這類作業。在10歲時,他就用希臘文和拉丁文給牛津大學基督學院的副院長博士寫了一封信;12歲時,他就被認為可以進入大學了。1760年6月28日,他正式在牛津女王學院入學。 如果邊沁在中學時期過得並不愉快,那他的大學時光也是如此。剛被錄取,煩惱就開始了,因為他必須為三十九條信綱(3)簽名,他為此感到非常不滿,因為他尚未確認信綱的句句都是真理,因此他不能誠實地簽名。後來他還是簽了,只不過心裡滿懷著一種早熟的義憤。在他多年以後所寫的書中,當提到這件事時他仍舊感到非常憤恨,他認為這是把偽君子的歪風強加給他,或者至少是對真理的極不負責。 舉止暴露了最原始的欲望。——譯者注 入學時遭遇的煩惱還算可以應付,不過,由於生活費很少,邊沁不得不靠借債度過拮据的日子。更糟糕的是,他的個子仍然矮小,當他套上了成人的短褲和鑲了邊的衣服,看上去顯得怪怪的。在大學裡的前輩和晚輩中,他也沒有遇到幾個能得到他的欣賞或是敬佩的人。邊沁厭惡他的導師,一個姓傑斐遜的男子。「他對學生唯一會關注的,便是不讓他們享受任何娛樂。」這個導師曾叫邊沁重讀一遍塔利的《演講集》,但其實邊沁已經能背了。傑斐遜以教授地理為專職。「這是一段他的課堂內容:『君士坦丁堡在哪兒?』然後他就用教棍在地圖上指出了君士坦丁堡。」在桑德森和瓦茨的引導下,傑斐遜得以在邏輯概論方面進行教學。邊沁承認自己從桑德森的書中學到了好東西,但同時他也認為瓦茨的書充斥著「老太太的邏輯」。傑斐遜從不花力氣去了解學生知道了些什麼,也不管學生取得了多少進步,於是,邊沁在沒有得到他應允,甚至是沒告訴他的情況下去修了數學。雖然傑斐遜的壞脾氣只是他自己的特性,但他的冷漠卻是導師們的共性。他們幾乎都是「早上做一些無聊的日常事務,到了晚上就打牌來消磨時光」。邊沁對大學裡的前輩們下了一個普遍的結論:有些人放蕩享樂,有些人抑鬱乖戾,絕大多數人死氣沉沉。 在與大學同學的交往過程中,邊沁絲毫沒有多得到幸運女神的眷顧。許多人都是放蕩不羈、酒不釋手的。邊沁曾告訴過我們,有一個名叫克羅普的同學曾因其行為的惡劣而被傑斐遜先生訓斥,傑斐遜先生告訴那個同學:「你會把你頭髮花白的老父親給活活氣死。」而那個少年卻答道:「不,我不會,我父親戴的是假髮。」有一次,一個看上去彬彬有禮的牛津大學自費生請邊沁吃晚飯,在享用了一頓豐盛的晚餐後,他卻在邊沁回家的途中攔住了他,然後揍了他一頓,在他的眼睛上方留下了一道大傷口。另外,還有一個大學生經常抓著邊沁的腳,把他倒提起來,讓他腦袋向下。還有一個稍微溫和點的同學,堅持每天早晨給他梳頭髮。在聽了那件關於自費生的事情後,再聽到剛才所說的那些事,也許讀者就不會感到震驚了。後來,他在女王學院遇到了米特福德,但他覺得米特福德只是個平凡的庸才。在這段時間裡,使他感到敬仰的幾乎只有一個人,那便是達林先生——一位住在安多弗的牧師。在牛津讀大學的時光中,邊沁的生活充滿了苦惱且停滯不前,他既藐視那些課程,又不喜歡他周圍的人。後來,當他回憶起這段時光,他沒有像吉本那樣輕鬆、禮貌地抱怨一下,而是心情陰鬱地表示了憤慨:「虛假和虛偽——我認為它們是英國大學教育必然的產物,也是唯一的一個必然產物。」恐怕在牛津大學裡成長起來的名人中,沒有誰比邊沁更加發自內心地討厭牛津了。這一時期的生活使他性格中的怪癖牢牢地紮下了根,也使他從學校里得到的教訓更為深刻——對舊制度投以漠視和輕蔑,對可能的改革抱以自信的希望。一方面,這些感情與生俱來;另一方面,邊沁受到的教育使這些感情得到了加深,終於,他的所有思想和著作都覆上了一種特殊的感覺。 1763年,邊沁進入了林肯法學院,成為高等法院法庭中的一名實習生。當時這個法庭的審判長是曼斯菲爾德。後來,邊沁指責曼斯菲爾德是「極端的保守黨分子」,不過在幾年前,邊沁一直把他視為自己「崇拜的神」。同年邊沁又回到了牛津,聽了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講座。邊沁告訴我們,其實在當時他就已經發現了布萊克斯通的幾個謬論之處了。1766年,邊泌取得了文學碩士學位,大學生活算是畫上了句號。那時他僅有18歲,幾乎和現在大學一年級學生差不多大。他住在城裡,經常去法庭旁聽,但是他既不追求飛黃騰達,也缺乏強勢的氣場去成為一個成功的律師。他的第一樁案件(也是他所接手的唯一一個案件)是一個關於產權糾紛的小案件。他成功地勸服了他的委託人與對方達成和解,因而也失去了這筆訴訟費。雖然他對法律的應用並不上心,但他在理論方面卻鑽研得非常用功。他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英國法律中的缺陷,於是他開始思索,能不能找到一個通用的標準,來衡量每一條法律的價值呢?在讀休謨的《論文集》時,他突然想到了這個衡量標準——功利主義原理。休謨說:「道德行為的特質是它產生幸福的傾向;但是,人類作為社會型動物,會從別人的幸福獲取快樂,所以,他們不僅應當把自己的快樂作為行為的最終目的,也應當把他人的快樂作為行為的最終目的。」這種理論後來被邊沁發展成了功利主義的道德體系。然而,在邊沁剛發現這個標準時,這種體系在他心中還沒有形成一個清晰明確的形態。 邊沁發表的頭幾部作品裡,所談論的事情中並沒有講到很重要的東西。23歲時,他給《倫敦官報》(Gazetteer)寫了兩封信,目的在於替當時遭到幾個愚蠢文人抨擊的曼斯菲爾德作辯護。幾年後,在1776年,他給父親寫了一封信,告訴他自己正在寫一篇名為「法學批判原理」的論文,也就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後才以「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的書名問世的那篇論文。在同一年,他又匿名發表了《政府片論》——一本針對威廉·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的導言部分中的某些觀點而作的書。 雖然這本書沒有公布作者的名字,其中的一些批判內容也寫得冗長、瑣碎,但這部評論之書還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人斷言這本書一定是名家之作,比如是曼斯菲爾德勳爵、卡姆登勳爵,或是鄧寧(也就是後來的阿什伯爾頓勳爵)寫的。據邊沁自己說,曼斯菲爾德之所以會讚揚這本書,是因為他不喜歡布萊克斯通。這本書還吸引了謝爾本勳爵——一位很有造詣的政治家,並促使他親自登門造訪邊沁。而他們之間那親密的朋友關係,正是始於這次見面。這段友誼一直持續到謝爾本去世。邊沁常去謝爾本位於湖區邊的鮑伍德府邸那兒住上幾天。在那裡,他結識了許多能幹的男人和可愛的女人。在很久以後,他曾寫道:「雖然我投身到為人類奉獻的事業並沒有在這裡就得以完全實現,但謝爾本的心靈和那棟房子裡的溫暖友誼,卻給我的這項事業帶來了第一次進步。」謝爾本對邊沁的敬意,對於邊沁這種羞澀又帶點神經質、不懂與世人打交道的年輕人來說,有如一口提供了希望和信心的泉眼。所以說,與謝爾本的結交是邊沁一生事業的轉折點。大概也就是在這一段時期,邊沁開始與莫爾萊和達蘭貝爾這樣的外國名人聯繫。漸漸地,他有了自己的朋友圈,這些摯友把他當成了一位老師。這些早期的弟子包括林德、威爾遜和羅米利。1780年,他完成了《道德與立法原則》,這本書雖然已刊印出來,但是並沒出版。他的思索,還有朋友們的批評,都說明書中存在多處不足,因此,他決定先把此書留著,直到他完成修訂工作後再正式發表。他曾把一部未發表的抄本送到鮑伍德那兒,那時謝爾本就在早餐時間把這本書拿給夫人和小姐們品讀了,邊沁怎麼攔也攔不住;謝爾本還把這本書的校樣拿給卡姆頓和阿什伯頓看,這兩位人士似乎比那些女士們更能體會到這本書內容的深奧。 1785—1787年間,邊沁在歐洲大陸進行了一次長途旅行。他最小的弟弟叫塞繆爾,是一位傑出的海軍建築師,也是一位優秀的工程師,他已經為俄國的葉卡捷琳娜二世工作了數年。由於弟弟身在俄國,所以邊沁在遊覽了法國、義大利、地中海東岸和君士坦丁堡之後,又去了俄國。他在俄國住了近兩年,在大多數時間都待在弟弟的工廠里,這個工廠位於克里科夫城附近。在這期間,他寫完了《為高利貸辯護》,這是他所有短論中最著名的一篇。邊沁認為俄國人少有使他感到有趣的地方,還認為這只是一個在富有哲學睿智的女皇頒布了法令後才開化的野蠻民族。不過,當他觀察了這個國家後,這種想法也就漸漸地消散了。邊沁身上沒有像考生追求試題答案那樣強烈的好奇心,因此他並沒有去認真地鑽研原始民族的習慣與觀念。長途旅行的勞頓使他內心疲倦,也使他遠離了自己喜愛的一切。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他後來是「悄悄地溜出了俄國的領土」。1787年12月,他來到了柏林,然後途經荷蘭返回了祖國。長達數年的歐洲旅行並沒有對邊沁的思想產生影響,也幾乎沒有在他問世的著作中留下痕跡。他窮其一生,並非是當一個觀察家,而是當一個分析家。 回到英國後不久,邊沁結識了迪蒙。迪蒙對邊沁名氣的擴大和影響力的增加有不小的功勞。迪蒙本是一位日內瓦公民,在政治糾紛的迫使下落魄成了流亡者。他是由羅米利介紹給邊沁的。雖然迪蒙並不是一位見解獨到或深刻的思想家,但他卻能相當敏銳地感知新思想,並能嫻熟地應用條理清晰、富有內涵的表達手法,這都是深受法國文學和語言薰陶下的人才會具有的特質。單憑自身,迪蒙並無法贏得什麼榮譽,但是,對於他所效力的兩位偉人——邊沁和米拉波——的聲譽,他卻可以當之無愧地與他們共享。1789年,邊沁終於出版了《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為了這本書,他構思了整整15年。他在序言裡說過,會在這篇導論之後再出版一系列作品,詳細地探究法律的各個重要分支。後來邊沁意識到,此生就算是長命百歲,也完成不了他全部的安排,但這部導論已經為他的權威和聲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大約在同期,法國國會召開了那場永載史冊的三級會議。當時,法國人正熱忱於建立一個完美的國度,興致勃勃地提出了不計其數的改革計劃。於是,邊沁開始有了新的期待,他覺得,自己所贊同的某些有關改良的觀念,終究能夠以宏偉的規模得到實現的。 在迪蒙的推薦下,邊沁的作品引起了米波拉的注意。布里索特也親自拜訪了邊沁,邊沁則以前輩在晚輩面前的姿態接受了他的讚美。另外,邊沁還贈送了幾本自己作品的抄本給這位法國朋友,其中包括了《論政治策略》(也稱《立法議會程序》)。在《道德與立法原則》的序言中,邊沁就承諾過會寫這本書,而這本書對法國而言似乎也大有用武之地,畢竟法國缺乏議會方面的經驗,導致原本就混亂的政治局面更加亂作一團。米拉波和多位有名望的批評家都褒揚這本書,但即使如此,這本書仍然沒有得到成為議會指南的機會。後來,邊沁向法國議會提交了建立模範監獄和濟貧院的計劃,並表示會無償地在創辦和管理的過程中提供援助。後來,雖然法國方面向他表達了感謝,並授予邊沁成為法國公民的資格,但此事卻從此戛然而止。那時的法國人太過高亢,改良監獄這種事得不到他們的重視。邊沁也足夠聰明,或者說是十分幸運吧,他並沒有搬去法國定居——他對和平改革的期望在不久後就被徹底地擊碎了,他那儒雅的本性實在不堪忍受法國令人痛恨的暴力統治。 發表了《道德與立法原則》之後不久,邊沁萌生了加入議會的強烈意願。他曾和蘭斯多恩勳爵(也就是後來的謝爾伯恩勳爵)討論過這個事情,那時他以為蘭斯多恩勳爵已經承諾會提名他作為代表選入議會。後來,在發現對方並未採取任何舉動來履行諾言時,他給蘭斯多恩勳爵寫了一封長達60頁的抗議信,蘭斯多恩勳爵則回了一封態度友善的信,信上解釋說自己並非有心作此承諾,也絲毫不知邊沁希望在議會中取得席位。邊沁接受了這個解釋,並放棄了踏上政壇的想法,這也許是因為考慮到從政可能會驅使他的獨立人格屈服於權貴,也許是直覺告訴他——作為一個作家,他的確很強大,但若處於下議院,他就會變得毫無是處。 後來,他又有了一個計劃——建立模範監獄。在以後的許多年裡,他仍然孜孜不倦地為這個計劃而工作著。他稱這種模範監獄為「圓形房」。這種房子最大的特點就是,它的內部構造可以使坐在中央的人看到監獄的各個部位和所有犯人。圓形房的精妙設計來自於邊沁的弟弟塞繆爾,邊沁在監獄的結構和管理的細節上做了許多改進。他原本打算把這種圓形房只用來做監獄,後來又發現其實類似的設計也同樣適用於作為百姓學習技藝的場所,或作為一些公共機構的辦公地。在他已出版的作品裡,有關解釋和推崇圓形房的內容占據了相當大的篇幅。 起初,他的計劃受到了熱烈的歡迎。1792年,議會還專門討論過此事。1794年,關於按照邊沁的設計圖建造一座圓形監獄的議案獲得了批准,被編進了法律中。當時,有關部門購置了一塊寬廣的土地用於落實此計劃,一切都強烈地預示著這一方案會獲得成功,然而計劃卻突然被終止,據說緣由是喬治三世堅決反對此計劃。財政部為了彌補邊沁對圓形房計劃而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便撥了很大一筆酬金給他,但這根本無法彌補他所遭受的失望。他本來對自己的計劃在採用後所能帶來的公共福利抱有很大的期許,但後來不得不放棄時,他再也不忍去看有關這一計劃的資料了。他說:「這就像是打開關住魔鬼的抽屜,讓魔鬼破門而入,把整個屋子都籠罩在陰森之中。」 邊沁終身未婚。1792年他的父親去世時,留給他相當豐厚的家產,讓他可以專心地投身於改良法律的工作中。他的工作方式很特別,他常常集中精力只去研究一個問題,並會備齊一切材料,資料多到夠他寫出一篇論文來;然後,就由他的批判精神來提出新質疑和新改進。寫作的勞累讓他把印刷作品的日子不斷往後推延;他會把未完的手稿保留許多年,通常,他會在這段期間將稿子修改三四遍,但最終還是不拿去出版。如果邊沁只是單靠自己的力量,那麼這種工作方式必然會對他的影響力和聲譽產生負面影響,不過,他發現迪蒙倒是可以成為彌補他這種缺點的助手。迪蒙總是願意接過邊沁粗糙的手稿,然後對論證中的大的遺漏點進行填補,並把冗長的分析刪節,把複雜的思想精簡,把手稿中生硬的字句剔除,將古怪的思想軟化,同時為原文增添一些感情色彩。在這些加工之後,公眾們就看到了一篇題材多樣、邏輯清晰、辭藻華麗的文章了。在迪蒙的幫助下,邊沁的創作受到了廣泛的歡迎。但由於迪蒙是用法文來寫的,所以,邊沁的思想在國外的傳播範圍比在國內更為廣泛,也受到了更多的褒揚。在美國和歐洲,人們對邊沁的名字耳熟能詳。他的朋友中有許多是俄國的官員,或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自由主義者,他甚至在南北美洲也有許多朋友和仰慕者。沙皇亞歷山大一世曾邀請他幫助改進俄國法典。他也曾向巴伐利亞的國王表示願意為改進巴伐利亞法典提出援助。後來,他還給希臘的起義者寫了一封譴責君主制的信。他還為穆罕默德·阿里編寫了憲法草案。至於這種互相禮待的行為究竟產生了怎樣的積極成效,我們是很難去計量清楚的,然而這一切都使邊沁感到自己得到了理解,這支撐著他去堅持那些沒有報酬的工作。 在祖國,邊沁得到的鼓勵很少。他逐漸感受到歲月增長給他的身體帶來的影響,於是他渴望搬到氣候更加溫暖的地方去。他請求西班牙政府批准他定居到墨西哥,後來他想在委內瑞拉定居。這位溫文爾雅的哲學家具有一種秉性,他總喜歡跑到那些即將發生混亂的地方去,幸好他的移民計劃從未實現過。其實,在英國的日子也不是真的不快樂,他的身體狀況也足以支撐他繼續工作。雖然他很少社交,卻總能交到新朋友。1805年,蘭斯多恩勳爵的逝世使他失去了一位有影響力而又忠實的伯樂——正是蘭斯多恩勳爵最先發掘了他,並且終生都未曾離棄過他。1808年,邊沁結識了詹姆士·穆勒,這是一個幾乎和迪蒙齊名的得力弟子。剛一認識,邊沁和穆勒就很快成了密友,儘管他們的友誼之路並不平坦。邊沁總是悄悄地幫助他,熱情地對待他,但穆勒是一個貧窮而高傲的人,他自命不凡,不甘承受他人居高臨下的幫助,這使得邊沁難以忍受。邊泌對穆勒的自負隱忍避讓;他還認為,如果穆勒是位民主主義人士,其主要原因並非出自於他對大多數人的愛,而是出自於對少數人的恨。這兩位友人發現他們的交往最好不要太頻繁,有那麼一兩次,穆勒幾乎打算徹底與邊沁絕交,但問題從未發展到讓他們真正爭吵到斷交的地步。 邊沁的晚年除了孜孜不倦地繼續進行他自願承擔的工作以外,沒什麼其他值得記述的事跡了。他成為了羅伯特·歐文在新拉納克的企業的合伙人,這個企業打算協調工人的福利和僱主的財富。他曾勸說友人為他開辦一所學校的計劃提供援助,這是一種新式學校,它並不局限於教授一般的書本知識,更要傳授有實用價值的知識,他稱這種學校為「精要之校」,但「精要之校」這一計劃並沒有成為現實。西德默斯勳爵掌權後,曾經寫信向邊沁討教如何改革法律,邊沁答覆他願意幫助他起草一部刑法典,但這次通信並沒有得到任何結果。當時的政局使得大多數英國政治家對大幅度的改革持強硬的反對態度。 邊沁對他們的頑固和保守主義感到失望,於是,他投身到了改革的宣揚中去。他贊成激進派反對輝格黨的議會改革,而所有激進派人士也都仰望他有如仰望先知一般。他曾和卡特賴特少校以及弗朗西斯·伯德特爵士通過信,他們一致地在書信上表達了對邊沁的讚揚。邊沁還成了奧康內爾的朋友,這是位呼籲解放天主教徒的領袖。另外,邊沁還結交了布魯厄姆,這位人士整日都在為法律改革而奔波。 縱使如此,邊沁仍然沒有對當時的政治產生真正的影響。他那古怪的自我表達方式導致他難以使公眾信服,而那些恭維他的政治家也不大可能會去向一個隱退了的學者請求賜教。不過,隨著埃爾登勢力的日漸衰退,他在法律改革方面長期以來所作出的努力終於開始取得成效。布魯厄姆口才出眾,在推動法律改革的事業上盡心盡力,皮爾也在刑法方面落實了大範圍的改革。但是,議會的提案——尤其是那些已經成文的部分,在邊沁看來仍是不夠充分的。英國的法律改革自實行之日已有60多年的歷程了,但卻仍然沒有被完善,而且,已經完成了的改革和有待進行的改革工作相比,根本是微乎其微的。不過,當看到自己的學說已取得了初步的實效,邊沁還是很開心的,要知道這對於許多改革家來說都是難以實現的。 1823年,邊沁出資創辦了書刊《威斯敏斯特評論》,工作人員幾乎全是他的弟子。鮑林是政治部門的編輯,薩瑟恩是文學部門的編輯,詹姆士·穆勒以及他後來的兒子約翰也常為此書刊撰稿。不光是經迪蒙改版的邊沁作品,《威斯敏斯特評論》上的文章也是向大眾傳播邊沁學說的主要媒介。邊沁自己幾乎沒怎麼給《威斯敏斯特評論》一刊撰稿,雖然對於一個已經75歲的人來說,他的活力已經多到相當驚人了,但他畢竟已將精力全部投入到了頻繁的書信往來上(包括與許多世界各地的最傑出的自由主義者之間的書信交往),以及改編和出版自己在立法方面構思已久的作品。 我們已經介紹過了他那種獨特的工作方式。在邊沁晚年時,有許多助手來幫他籌備出版事宜,年輕的約翰·穆勒也是其中一員,他幫邊沁編輯了篇幅巨大的《司法證據原理》。也許,邊沁的一生中再沒有其他的時光能比晚年期間更快樂,也擁有更大的影響力了。在他1825年造訪巴黎時,受到了最熱情的接待。有一回,當他走進一個法庭,律師們全體起立致敬,庭長還邀他在自己的右邊落座(4)。弗伊將軍在向邊沁介紹自己時,曾恭維了一句頗具法國風情的話:「您的精神和著作在您的面相上就已經展現出來了。」邊沁和藹如斯,一生中似乎未曾樹過私敵,雖然有些人不贊同或嘲諷他的觀點,但誰都沒有與他結下私仇。他幾乎沒有失去過朋友,但在去世的前幾年卻和迪蒙漸漸疏遠了,起因大概是因為迪蒙無意中說的幾句話,當時邊沁十分生氣,以至於到1827年4月迪蒙去他家看望他時,仍遭到了他的果斷拒絕。他開始質疑迪蒙的理念,他甚至在迪蒙身上看到了輝格黨教義的影子——對於思維抽象的人來說,輝格黨教義是比保守黨還要可怕的。因此他後來不留情面地說:「迪蒙根本就不理解我的觀念。」 在度過了80歲的壽辰後,邊沁日漸加速地衰老了。他的視力變得很差,因此他擔心自己會失明;他的記憶力大幅度衰退,身體的其他官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連著好幾個月,他一直等待著此生的結束。1832年6月6日,他毫無痛苦、毫無掙扎地離開了。在他彌留之際,發生了一件很能體現出他個性的事,因此我們必須在此記述——當他知道死神將近時,他對一位在旁守候的友人說:「我現在感覺我馬上就要走了,我們必須儘量把悲傷減小到最小的程度。不要讓任何僕人進房,讓所有的年輕人也離開吧,這樣的場景會讓他們難受的,而且他們留在這裡也幫不上忙。但我不能孤獨地留在這裡,你得留下來,你一個人留下。這樣,我們的難過就可以儘量地減到最小程度了。」 邊沁死後沒有下葬。人們按照他的意願,把遺體用香料做了防腐處理後,送到了倫敦的大學裡。他的遺體至今仍然存放在那裡,只是早已被遮掩起來,公眾不能再瞻仰他了。 二、性格 在談論邊沁的立法著作前,最好是先注意一下他在道德和智力方面最顯著的特點。他是一個安靜而又溫和的人。他幼年時身體羸弱,經常患病,個頭也很矮小,但成年後體格變得健康而強壯起來,也走出了堪稱病態的陰鬱心境,不過,他仍然非常焦慮,對肉體之痛也十分敏感。他嚴格地節制了自己的生活,也養成了鍛煉身體的習慣,因此,他總是精力充沛。雖說他不是一個運動健兒,但他很喜歡戶外生活,即便是在過世之前,他仍然步履輕快。他非常節約時間,所以很少進行社交,也很少閱讀批評他作品的文章。在半個世紀的時間裡,他常常每天一寫就是8~10個小時。剛一起來,他就把筆握在手裡了。他平均每天會寫10~15對開頁的手稿。若要維持這樣的寫作速度,就必須一定程度地脫離人群、獨自居住,但其實,邊沁並非真的那麼不愛社交,在生人面前他笨拙不安,在熟人面前他坦率又健談;做主人時他熱情周到,喜歡看到客人在飯桌前自在地用餐,愉悅地暢聊。他還會不遺餘力地滿足客人的喜好。對待友人,他非常貼心,只是有時愛耍點性子,儘管沒有誰招惹他。他還有點自負的傾向,因此,在他晚年享受到一些聰明的弟子對他的恭維與稱讚時,他就聽不進別人的批評了,完全沉浸於那些低俗的諂媚之中。但他為世人帶去的真正價值和自身的美德並沒受到嚴重的影響。 邊沁有著深深的悲憫情懷,樂於幫助他人減輕苦難。他對一切他認為能造福人類的事物的關注,他這一生在改革的征途上走過的漫長道路,都讓我們目睹到了他的善良和慈悲心腸。他對改革事業付出的努力,既沒能給他帶來金錢,也沒能讓他晉升,卻屢屢招致冷嘲熱諷和侮辱謾罵。但他的仁愛之心卻廣泛到不僅僅是對人民群眾,也對低等動物。有一次,他承認了自己對所有四肢動物都有喜愛之情。有幾隻貓深得他的寵愛,其中有一隻叫「約翰·蘭博恩爵士」,它在邊沁那兒得到的寵愛就像霍奇在約翰遜那兒得到的寵愛一樣。甚至,老鼠都會在邊沁工作時溜到他的腿上,一邊享受著他的愛撫,一邊嚼麵包屑。這些細微之處都能說明,邊沁並不是一位無趣的老學究,而是一位溫和而富有同情心的人。 不過,「同情」這個詞是個模稜兩可的詞語。在某種意義上,它幾乎等同於「人道」。這種類型的同情是一種道德上的德行,通常,這種特性在慈善家身上體現得最為明顯,他們之所以聲名遠播,是由於他們宅心仁厚,而非因能力或頭腦。在另一種意義上,「同情」幾乎等同於對人性的洞察。這種類型的同情是一種頗具智慧的德行,是一種富有想像力的理智。在某些無情的政治家和放浪形骸的墨客身上,這種特長體現得最為顯著。邊沁的同情心更傾向於前者,他憎恨殘暴,熱愛仁慈,他會為人類的快樂而喜悅,也會為人類的悲傷而難過。 但是,他卻缺乏讓世人理解他那與眾不同的思想的能力。這種能力上的缺乏也體現在他對詩歌的反感上,然而,詩歌幾乎是唯一一種可以在不受形式束縛的情況下表達出人們真實情感的文體。這種能力上的缺乏更為明顯地體現在另一方面,就是他對任何不符合18世紀所盛行的思想方式的觀念、情感、習俗或制度都不能理解。由於這種能力的缺乏,他才會不分青紅皂白地就帶著說不清的蠻橫去譴責英國的訴訟程序和判例法。也正是由於這種能力的缺乏,導致他認為當時的英國憲法連一塊「卑劣行徑的遮醜布」都比不上。然而,雖然這部憲法確實存在很多缺陷,但卻是這個偉大民族長期以來所施行的最好憲法。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中,英國在付出了當時史上最輕的代價後,卻得到了最大的利益,這都是這部憲法的功勞。但是,在邊沁的眼裡,這只不過是「圭爾夫王朝取代了斯圖亞特王朝,讓暴力的統治更為腐朽」罷了。毫無疑問,他頻繁的此類舉止都表明他缺乏理智方面的同情,而這種同情卻是進行理智批判的唯一基礎。 此缺陷的另一個體現,在於邊沁總是愛對他人作出刺耳的評語。如同大多數頭腦清醒卻心胸狹隘的改革者,邊沁清醒地意識到了很多弊病,他對這些弊病是如此深惡痛絕,以至於當看到某人支持潛藏著這些弊病的制度時,他就會武斷地把這個人看作一個非但愚蠢、固執,而且荒謬、迂腐的人。他憎恨法官法,所以他斷言制定法律的法官是罪臣,因為他們蓄意篡奪立法權力,而篡奪的目的正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貪婪和律師們的野心。然而,法官法只不過是一種根據法學專家的意見來推動法律發展的模式,這是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會採用的方式。而且,如果法官的野心多一點,膽小少一點,並且不再屈從於前輩的權威,那麼,法官法一定會發展得比現在好太多了。不僅僅是官員遭到了邊沁的肆意抨擊,連一些著名人物也沒能逃過他的唇槍舌劍。他把約翰遜博士說成「可悲的傳播苦難的禁欲主義者和被暴政利用的工具」。他還認為伯克是一個瘋子,一個煽動者,一個滿嘴污穢、貪慕金錢的人。在這種批判他人的文章中,我們可以從某些段落看出來,邊沁兼具了伯克和科貝特都有的毛病,那就是蒼白的文字說服力。在邊沁肆意謾罵的同時,讀者根本無動於衷。只要是在道德與政治上與他持不同見解的人,他都會魯莽地譴責。但是,伯克心性急躁,並被此困擾著;科貝特出身微寒,沒有受過正規的教育。他們因為各自的原因可以得到我們的體諒,但邊沁卻是沒有這種藉口的。如果要體諒邊沁,最好是記住,他是因為不斷地思考自己的觀念才導致產生了激動的情緒,但這情緒又因人們的成見和漠視而無法被憤慨地發泄出來。另外,邊沁身上也有其他讓我們體諒他的原因,那就是他本來就是個缺乏幽默感的人,還孤家寡人似的離群獨居。但不管怎麼說,他輕易就魯莽地抨擊他人的脾氣,導致他後期作品的可讀性大大降低了。 邊沁也很缺乏基於想像力的洞察能力,因此,在他毫不留情地批判他人時,他總懷有不夠冷靜的希望。他對18世紀的熱情,以及對改革萬物的激情,都是十分強烈的。他在頭腦里還沒有裝滿足夠的資源時,就準備建立一個全新的法律體系,並發明一套全新的法律用語。他的頭腦里裝滿了富有創造性的計劃,他也希望這些計劃落實後能產生一鳴驚人的效果。但如果你去讀他對採用了圓形監獄後將會產生什麼樣幸福所做的說明,你發現自己會禁不住笑出聲來的。監獄的合理結構和恰當管理的確是很重要的因素,而且在邊沁著作中給出的建議下,也著實得到了不小的改進;但是,就算有一套盡善盡美的監獄制度,世界還是會充滿罪孽與痛苦的。一個改革者的秉性必須樂觀豁達,因為他們的工作總是得不到他人的感恩。但是,把技術改良視為成功創造人間天堂的希望,卻明顯地體現出邊沁的思路多多少少是狹隘的。 邊沁過多的憎惡與過度的希望,與他淵博的學識、嚴密的邏輯以及他在實際中的創造才能比較起來,顯得更加特別了。與18世紀的許多改革者相比,邊沁精明的程度令我們備感震驚。他深刻地明白,繼續熱愛人類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對他們寄予希望。他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性卑劣的那一部分要遠遠多於高尚的那一部分。他認為,人們只能追求自身的幸福,每個人自身的利益才是他一切努力的目的。如果說他期望太平盛世降臨,那他並不會寄希望於讓人民相親相愛,而是希望通過某種巧妙的社會安排,讓個人的利益符合公眾的利益。但這種安排並不現實,它所能產生的也可能不是所謂的完美社會,而是一個亂世。不過,雖然這位哲學家把希望寄託於這種社會安排,我們仍不該責備他忽視了人性的自私。畢竟,邊沁曾在一篇名為《無政府主義謬論》的論文中透徹地揭露過人性的弱點,這樣的能力是他那一學派的其他作者所難以望其項背的。 「人們可能會認為,人民最需要被提醒的事情是他們的義務;因為,人們對於自身的權利總是能輕易就注意到的,無論什麼樣的權利都是如此。」照著這句話的模式,他還在其他地方譴責了所有模稜兩可又不夠確定的權利宣言,因為他認為這些宣言容易造成對法律不甚了解的群體出現過激反應。「社會安寧的最大敵人便是私慾和孤僻,這兩種因素都非常關鍵,前一種影響個人的生存,後一種影響個人的安全。對於人類所有的這兩種情感,我們永遠只會因它們的泛濫而擔心,而不會因它們的少見而憂慮。社會能夠團結在一起的原因,僅僅是人們能在指導下犧牲自己的訴求。但是,實現引導人民作出這種犧牲,是政府艱巨而又永恆的一項任務。那種所謂的保障權利的宣言究竟具有什麼目的,什麼永恆而又實用的目的?其目的就在於,儘可能地增加那些本已十分強烈的感情,然後解開對人們的約束,再對自私的情感說:處處都有人在為你們而作出犧牲!又對憤怒的感情說:處處都是你們的仇敵!」 恐怕,連伯克都說不出比這更為激烈的抨擊之詞吧。這種權利宣言表述得太過模糊,以至於它們在實際生活中可能會誘導人民做一切他想做的事情。當然,邊沁也犯過幾次他在這裡所抨擊的錯誤——過分地信任自然人的欲望。對自然人的過度讚美是18世紀很流行的一種謬論。不過,這種現象的出現也是正常的,因為18世紀是一個在精神層面反對正統原罪教條的時代,也是一個在實際層面反對在政治制度中頻頻出現愚蠢和粗暴的時代。只有實際經驗才能證明(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從經驗中意識到):自然人就像其他任何動物一樣,只在衝動這種情感上始終如一,通常情況下,這種衝動很友好或是很殘忍,也有些時候意味著自我保護,或是自身的毀滅。邊沁偶爾會誤入那個時代錯誤的信仰里,但這並沒什麼好奇怪的,不過他通常留意現實中嚴峻的問題,這點倒是很奇怪的。他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認為人們總是清一色地遵從著個人利益的引導。他沒有充分思考過,其實,不論是慷慨的美德,還是盲目的欲望,對人們都是有影響力的。 邊沁把這種普通的常識和非凡的邏輯能力結合到了一起,他顯著的特長便是那持久的分析能力。這位蔑視古板學術的學究,擁有中世紀煩瑣哲學(5)家的智慧。他善於把零亂的材料有序地整理好,也擅長一針見血地指出時下盛行說法中的含糊之處和文字中的荒謬之處。他持之以恆、技巧嫻熟。在辨別、下定義和分類等方面,他也具有源源不斷的才華。每當遇上一個問題,他就像是在心裡列出了一張表格一樣,把問題分析得透徹準確。所有的知識對於他來說都像是掛在「波菲利之樹」(6)上,會永無止境地繁殖。每一種思想過程,對於他都像是一連串的三段論。他的前提蒼白而無說服力,他的論證豐富而充分,這是他顯著的特點。他的思想傾向和培根大相徑庭,培根傾向於在觀察與歸納時把文學性和科學性均衡地結合起來,邊沁的視野則很狹隘,所以他的著作給讀者以一種模範監獄的感覺——雖然內部寬敞整潔,但卻被高牆和壕溝圍了起來。不過,邊沁把一切變得系統化的嚴謹思想,使他在英國法律改革中所作出的貢獻比一個有著開闊視野的人所能作出的還要大。邊沁是第一個把法律當成整體來看的英國作家,也是第一個把英國法律當成體系來批判的人,而且,他還是第一個用邏輯標準來檢驗英國法律的人。在他傾力完成的著作中,比如在《司法證據原理》中,他把法律的各個細小部門都嚴謹地批判了一通。像這種既要揭露一切缺陷,指出全部漏洞,又要闡明所有累贅的論文,人們總是不能輕易就讀懂的;而且,在實現了改革目的後,也鮮有人會再去翻閱它們了。然而,即便是在當代,這些論文仍然可以用於駁斥立法中所存在的錯誤。這種論文所完成的工作是一勞永逸的。 邊沁不僅有辯論才華,還具有一種發明的才華,這在他的事業上幫了他不少忙。他建立了一套新的術語,雖然現在已經可以被適當地捨棄了,但是,這套術語中一些有用的詞彙卻使演講語言變得豐富,比如「減小到最小限度」「法典編纂」和「國際」。他還很喜歡對公共機構的節約計劃提出微小卻實用的改進建議。像其他很多人一樣,他所具備的發明才華與他對物理學,尤其是化學的喜愛是分不開的。他的弟弟塞繆爾在炮兵工程和造船工程的事業中也展現出了同樣的才華。 三、邊沁對立法理論的貢獻 有些人畢生追求的從來不是個人或自私的利益,邊沁的一生便是這樣一個典範。改革法律是他傾其心血想要實現的唯一目標。事實上,對立法理論的研究還促使他去研究了很多政治學與道德學的分支。如果對政治社會的本質和主權沒有系統而又清晰的認識,是很難定義立法的手段和目的的。對於這個問題,邊沁曾思索了很長一段時間,他的主要結論都收錄在了這本重新發表的作品——《政府片論》中。沒有人能在不以社會和個人福利的理論為基礎的情況下發明一種立法理論,於是,邊沁在付出了極大的努力之後,終於構思出了一種道德主義,後來,這種主義就一直和他的名字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了,儘管它最初的前提是從一些早期的、更為嚴格的哲學作家那裡繼承而來的。如果要完善刑法或侵權法,首先得對犯法時會懷有的各種心理狀況進行詳盡的分析,而且還要精確地定義意識和動機、刻意和無意、疏忽和蓄意。因此,邊沁仔細地研究了這些微小的心理問題,這些在他的《立法與道德原理》一書中占據了很大的篇幅。如果要使法律適合商業與工業的需要,就必須藉助經濟學的幫助,因此邊沁寫了一本《政治經濟手冊》以及其他一兩篇經濟學論文。最後,如果要系統地闡明法律,必須用上形式邏輯這一強有力的工具,所以,邊沁在形式邏輯這一方面也做了一定研究。但在所有需要做的事情中,不管是在政治、道德、心理學領域,還是在經濟或邏輯學領域,邊沁一直被自己內心強烈的意願鼓舞著,他非常渴望能實現這一件他終身致力的事——闡述井然有序的法律改革。他並不是一位道德學家、心理學家、經濟學家或邏輯學家,我們不能用衡量這些專家的標準來衡量他,他是一位立法理論家。 在邊沁的晚年,有一小群他的崇拜者時常簇擁著他,誇他不僅發現了立法的哲學,還完善了立法的哲學。但這種愚蠢又浮誇的奉承之言只會引發誤解。事實上邊沁並沒有完善立法哲學,他甚至沒有發現立法哲學。先不說遠古時期或希臘烏托邦,立法理論在18世紀是最流行的學術研究之一。隨著前兩個世紀宗教戰爭的減少,當時的人們已有空去考慮現世的改革計劃。那些有待修訂的陳舊法律累積了厚厚的一摞,就像一副令人窒息的千斤重擔,讓新時代的人們喘不過氣來。早在邊沁開始寫作之前,立法理論就已經在歐洲大陸上被積極地研究過。在這些研究者中,有些在當今時代仍然赫赫有名,他們正是孟德斯鳩和貝卡利亞。在評論邊沁時,如果不簡短地講到這些偉大的作家,恐怕顯得太不周全了。邊沁雖然很少借用他們的理論,而且也把借用的理論發展成了自己的東西,但他深深地受到了他們那股熱情的薰陶;而且,他的研究方法也只有在和這些大家所用的方法作比較時,才能得到最好的闡明。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生於1689年1月,差不多正好是英國光榮革命爆發的時候。他於1755年2月去世,那時邊沁還是一個小孩。他是一位貴族,也是一名律師。在擔任波爾多法學院院長的十年間,他常常被很多後輩作家稱為孟德斯鳩院長。他的第一部有影響的作品是《波斯人信札》,此書出版於1721年,它站在一位四處遊歷以增長見識的波斯哲人的視角,批判了歐洲的宗教、政治和道德。1734年,他出版了《羅馬盛衰原因論》一書。這些作品現在讀起來仍然很有意思。不過,真正讓他聲名遠播的傑作是他於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這本書與我們的論題相關。雖然現在還有人在議論這本書,但已鮮有人還會閱讀它了,書的內容和要旨也幾乎被遺忘。但在接下來的這一段中,作者寫得是如此出色,值得全部引述。它聽上去像是研究法律本質的歷史性開端。 「法律大體上是目前約束著全世界人民的人類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法是這種人類理性在應用中唯一的特定情況。 「為某國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應該完全地適合該國人民,一個國家的法律幾乎不可能適用於另一個國家。 「為某國制定的法律應當恰好地遵循該國政府的本質和主義,不論這種本質和主義是它本身具有的還是它希望具有的,也不論這些法律是形成政府的政治法規,還是維持政體的民事法規。 「法律應當與國家的自然條件有關——應當與氣候有關,不論嚴寒酷暑;應當與土地的質量、狀況及面積有關;應當與當地人的農業、牧業等生活方式有關;應當與政體所能允許的自由程度有關;應當與居民的宗教、喜好、財富、人口、商業、道德和習慣有關;最後,每條法律也應與其他各條法律彼此相關,它們的由來、立法者所考慮的事物,以及和制定這些法律所憑藉的、依據的條理都應是相關的。所有的這些事物都應當得到細緻的考慮,這就是這本書里我的主要目標。我將研究出上文中提到的所有關係,這些關係結合起來就形成了所謂『法的精神』。」 而在邊沁的立法探討著作中,表述卻與此大相徑庭。首先,孟德斯鳩的方法是與歷史相結合的。孟德斯鳩所認識的真理是很難被邊沁領會的,他認為,在各個群體中,幾種法律都必須與整個政治組織相關,而政治組織又必須和那個體的特徵和環境相關。孟德斯鳩說:「為某國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應該完全地適合該國人民,一個國家的法律幾乎不可能適用於另一個國家。」這句話也許表達得有些過頭,但卻說明了一個深刻的真理:一個國家對於憲法的選擇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作出的,它不像一套衣服,可以隨性地說穿就穿、說脫就脫,國家是不能隨心所欲的。憲法必須能體現該國人民的特性,因為它本就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如果這種憲法已經沿用了很久,我們就能肯定,它現在或是過去必然是符合這個民族的能力和需要的,哪怕這種符合表現得並不明顯。再進一步說,由於每一個社會都有一套自己的憲法,所以每一種單獨的法律都必須與這個憲法相適應。私法與公法一樣,都必然烙上這個民族獨特的印記。 通過執行和闡述這些真理,孟德斯鳩在一定程度上率先應用了結合歷史的探討方法,這種探討方法在近代的使用使我們得以解釋外國民族和古代的憲法。在那個年代裡,孟德斯鳩詮釋歷史的高超能力對於同時期的其他作家來說,幾乎是一種奇蹟。這種善於從歷史中總結經驗教訓的心態為他所提出的改革建議賦予了謹慎和清醒的特質。當然,他的謹慎在某些程度上來說也是因為害怕受到懲罰,這是因為,在當時的法國,就算是對於公認的弊病提出坦誠、溫和的批評,都是有可能遭到懲罰的。但我們主要還是得把這種謹慎態度歸結於更為高尚的情操。孟德斯鳩對歷史做了廣泛的研究,他的經歷十分豐富,因此,他深知即便是在當時的法國,批判仍是非常寶貴的。他要做的是譴責某些惡習,而不是攻擊整個社會架構。他對未來充滿了希望,但這種希望並不是盧梭的弟子們歡欣雀躍地寄予的那種——認為未來會是「太平盛世」。他對事物的洞察力雖然尤為高超,但他的洞察力有損了他那時的聲譽,而且減弱了他的直接影響力,但所有理解撰寫政治著作的巨大艱辛的人,都對這本《論法的精神》致以了崇高的敬意。 其次,孟德斯鳩的作品缺乏統一性、連貫性和徹底性。在他應用結合歷史的方法時,他總會變得魯莽而又笨拙:他總是輕易就把事物當成證據,對事物所作的描述也不夠準確;他總是用一些偶然看到的歷史記載來支撐他的理論,而在運用這些歷史記載時,又完全地曲解了它們的意思。對於不同形式的社會和政府,他的認識總是過於簡單而且過於對稱:他總是濫用對仗句和警句,這使他失掉了他本身具有的辨別能力,因此他總是試圖去區分原本並沒有區別的事物,然後又把並不矛盾的事物給對立起來;他總是說偏離正題的話,甚至,他連在敘述自己題目範圍內的內容時,都沒能遵循嚴格的邏輯。他才華出眾,善於啟發他人,但大多數時候,他並不讓人滿意,有時他會表現得很幼稚。 孟德斯鳩在自身的優缺點共同影響之下,把對歷史和對制度的批判混淆在了一起。雖然他有時也想提出改革立法的措施,但他總是止步於含沙射影的迂迴之談。後來,他的許多觀念被法國等國家接受了,但是,他對於後世的立法發展卻鮮有提出有把握的建議。不過,後人們繼承了他那自由的批判精神和偉大的人道主義,他對法律改革的貢獻得用他弟子的成就來丈量。 在這些弟子中,最出名的便是凱撒·博尼撒納,也就是貝卡利亞侯爵,他是繼孟德斯鳩之後的第二位立法理論著作家。他於1738年3月15日出生在米蘭,於1794年11月28日去世。雖然生於義大利,又在帕爾馬的耶穌會學院接受了教育,但他第一次的靈感卻來源於孟德斯鳩的《波斯人信札》。在他晚年時,他成了百科全書派(7)的弟子。他寫了許多立法和政治經濟學方面的作品,但我們只需注意《論犯罪與懲罰》這一本。他冒著一定的風險去批評他所生活於其下的制度,並首先將此論文的一部分宣讀給了米蘭的一個學者社團,後來,他又應他們的要求,出版了這本書,不過沒有在書上署名。這本書於1764年出版,它名噪一時,大獲成功。在18個月內,它就被用義大利文出版了六次,隨後又被譯成了其他的歐洲語言,包括希臘文。俄國的葉卡捷琳娜二世下令將這篇論文收錄在法典中。不過,這本書同時也激起了某些法學家和神學家的強烈反對。這使貝卡利亞感到了恐慌,也許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貝卡利亞再也沒敢寫任何其他值得流芳百世的立法著作了。 我們稍微思索一下這本著名的《論犯罪與懲罰》。一眼看上去,我們可能會驚訝於它竟獲得了如此巨大的盛讚,也驚訝於它竟會產生如此深遠的影響。它不過是一本囊括了短短几章的小冊子,並沒有任何自命不凡的邏輯方法或詳盡學識。它的優勢,其實在於它大膽而自由地表達出了人們因當時破壞刑法系統的荒謬和殘酷之舉而日益增長的憤慨。 貝卡利亞在他的導言中說:「如果細看歷史,我們就會發現,法律是或者應該是人們在自由狀態下彼此間形成的契約,它們大多是根據少數人的情感,偶然的原因,或者臨時的需要而制定的;而不是由某個擅長冷靜分析人類本質的人道出來的。這樣的人知道如何把群眾們的各種行為整合在一起,他們唯一的終極目的就是滿足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句話可以被附在邊沁作品合集的前面,而且,邊沁還把這句話中收尾的那一小句視為了終身努力的座右銘。在後面的一段話中,貝卡利亞也提到了同樣的思想,他說:「如果我們可以用一種精確的方式來體現人生的好與歹,那麼優秀的立法便是引導人們使幸福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藝術。」邊沁正是因此而被啟發,才對我們提出細緻、詳盡的方法以計算快樂與痛苦的。這兩位作家雖然各具特色,但他們觀念的相似之處仍是十分明顯的。貝卡利亞建議制定一套劃分犯罪罪行等級的標準:第一級包括直接企圖瓦解社會的罪行,最後一級包括可能造成任何社會成員遭受的哪怕是最輕的不公正待遇的行為。這是因為罪行只能根據它對社會所能造成的危害的程度來衡量。貝卡利亞提出的對罪行分類的框架如下所示。 1.直接破壞社會或其代表的罪行(如各種形式的叛國罪)。 2.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或損害他人名譽的罪行。 3.違反有關社會一般福利法規的罪行(問題:是否包括違反治安或衛生管理條例的罪行?) 貝卡利亞還建議制定一套與罪行等級相當的懲罰尺度。他的懲罰理論和邊沁的幾乎沒有區別,他最初用到的原理也和邊沁的一樣。他認為,快樂和痛苦是有感知能力的生物做出行為的唯一根源。懲罰僅僅起到了預防作用,而且只在當它引起的害處大於犯罪中可能得到的好處時才會發揮效用。懲罰制度應當這樣——使犯罪者承受最小的痛苦,同時使其他人被最大程度地影響。為了保證達到這種良好的效果,就得做好一切應當做好的事,以加強罪與罰這兩個觀念之間的關聯。其中一個能實現這種效果的方法便是,使懲罰準則確切化。另一個方法是使懲罰能在犯罪後儘快得以落實。第三種方法是使懲罰的性質類似於罪行的性質。大多數讀者可能會認為貝卡利亞誇大了如果罪與罰性質相似所能帶來的好處。實際上,貝卡利亞並沒有把這一點應用到謀殺案上,貝卡利亞就像邊沁一樣,是很反對極刑的。對於損害了公民聲譽的罪行,他主張公示犯人的醜事,以此為罰。對於侵犯財產的罪行,他主張罰款。但是,由於盜賊本身就缺乏財產,所以針對他們的最恰當的懲罰應是「用某種奴役的方式,使社會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擁有對犯人的人身和勞動力的絕對控制權,讓這種強制手段迫使盜賊就範,讓他賠償因違反社會契約、做出不公正的惡行而造成的損害。」在這一段話里,我們似乎能追溯到奴役制度的起源。對於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的人,貝卡利亞主張肉體刑罰。對於危害社會安寧的人,他主張驅逐。但他譴責沒收財產以充公的方式。他用如下的話總結了他的理論:「為了使懲罰不變成某一人或許多人對社會中某個成員施用暴力的行為,就必須讓懲罰變得公開、直接和必要。在處理案件時,應依照法律去採取級別最小的一種刑罰。」 貝卡利亞不贊成君主享有赦免權。這種權力雖然可能在一定程度減輕不良法律所導致的不良影響,但也必然會使優秀法律產生的良好效果受到損害。我們可以在這種觀念中找到在邊沁的著作里處處體現的同一信念——法律可以被完善到適用於每一個特殊的案情——這種信念對於一個僅處於理論層面的法學家來說,是自然而然會產生的想法。貝卡利亞公正地指出,受害方的寬恕並不能成為讓犯罪者免於遭受懲罰的合理理由。他認為,輕微的罪行可以因時間隔得太久而免於被起訴,但重大的罪行是不可以的。在貝卡利亞所處的年代,許多天主教國家仍然保存著宗教避難制,而他認為這是有害於公眾的普遍利益的。但是,他贊同政府允許流亡者在鄰國獲取避難權。他認為,在刑法沒有取得徹底的改革之前,國與國之間交換罪犯的協定都是應當被懷疑的。他認為,一個民族越是野蠻,刑法也就應當越是嚴厲。 貝卡利亞似乎還苦心鑽研過英國的制度。他認為陪審制度是值得讚賞的,於是他對陪審員表達異議的權力表示了大力的支持。他譴責秘密控告和秘密審判,雖然這些方式在英國幾乎鮮有人知,但卻盛行於歐洲大陸上的其他國家。他也反對行刑以獲取線索的逼供方式。 對於法官的作用和證人的可靠性,他所持的觀念與邊沁一直宣揚的也一致。他認為法官無權用限制性或擴大性的方式去解釋法律。他寫道:「在每一個刑事案件中,法官都應當用三段論證法來進行判決。大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小前提是該行為是否與法律相牴觸,結論是釋放或是懲罰。」在這裡,我們再一次地注意到他在前文中就提過的信念,也就是認為存在把法律完善的可能性。至於證人的可靠性,他和邊沁在大體的原則上持有一致的看法,他們都認為:沒有哪一個證人應該因為特殊環境的影響,而導致自己的證詞遭到徹底的否決。證人的可靠性只會隨著他和被告間所存在的仇恨、友誼或聯繫而成比例地降低。貝卡利亞認為,當需要證明的罪狀越重大,證人的可靠性就降得越低;當罪行的等級越高,這項犯罪發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他還認為,如果被告的問題僅在於言辭方面,那麼證人就不具備任何可靠性。這句話就像他的另一句格言——單一證人不足以支持一項定罪——一樣,只會破壞法律的公正,而不是確保法律的公正。 在邊沁對這個問題發表任何作品之前,孟德斯鳩和貝卡利亞就早已提醒過思想家們要重視法律的改革。邊沁對於他們的作品自然是了熟於心,但他卻以一個原創者的身份享有著榮譽。邊沁的確是不贊同孟德斯鳩的觀點的。孟德斯鳩傾向於從歷史切入進行研究,而邊沁總是認為歷史並不能比過時的編年表好到哪兒去。在邊沁的論文《論時間地點對立法問題的影響》中,他的確承認了孟德斯鳩所採用的歷史性研究法的價值。他說:「在孟德斯鳩之前,一個人如果被一個相隔甚遠的國家請求前去制定法律,他能很快地就完成任務……但在孟德斯鳩之後,一個立法者所被要求閱讀的文獻數量就明顯增加了。他會說:『把那個民族送到我這邊來吧,或者把我送到他們那兒吧;讓我熟知他們所有的生活方式和交流之道;向我描述那個國家的地理狀況;讓我仔細、詳盡地了解一下他們如今的法律、風俗與宗教。』」孟德斯鳩恐怕沒有得到過比這更為明智、恰當的讚許之詞。但在論文《論法律的公布》中,邊沁卻對孟德斯鳩提出了一種類型大不相同,但更符合他思想習慣的批評。他說:「雖然立法這門科學只是取得了很微小的進步,但是,讓立法取得進步實際上比孟德斯鳩作品中所描述的程度要簡單多了。功利的原則將所有的推理都歸結在了一起;對於安排細節的推理不過只是功利觀點的附屬品。」這段文字體現了貫穿邊沁作品的主導思想,也就是抽象的功利原理幾乎可以在所有情形下都被當作批判制度的充分指南。這與孟德斯鳩作品中的主導思想完全相反。 由於主導思想互為相反,邊沁對邏輯觀念的重視與孟德斯鳩對歷史事實的重視是一樣的。邊沁理直氣壯地批評道:「孟德斯鳩本擬訂了一個檢查計劃,但在得出結論之前,他似乎就已忘卻了他的初衷,由檢察官搖身一變,成了個考古學家。」而這種自相矛盾的情形是從未在邊沁身上發生過的。他打心眼兒里藐視現行的制度,因此他總惦記著描述那個他堅信是自己已發現的完美制度。邊沁再一次意識到,孟德斯鳩對於一些陌生制度的解釋非常武斷和主觀。事實上,大多數孟德斯鳩傾其全力去解釋的制度,僅存在於那種思維混亂、輕信道聽途說或愛編造謊言的旅行家的想像世界中罷了。 邊沁其實非常同情貝卡利亞,因為貝卡利亞就像他一樣,首要的身份是一位改革者。邊沁把貝卡利亞的論文稱為「自始至終充滿著質疑精神的第一論文」。邊沁從貝卡利亞那裡學來了大多數的重要原則和立法方法。對於這一點,邊沁也坦率地承認了,就像承認自己曾從其他的思想家那裡借鑑過一樣。但如果我們利用他的坦率來否認他的原創能力,恐怕就對邊沁太不公正了。他絕不是一個抄襲者,也絕不是熱衷於描述前人遺留下來的未完成細節的人。貝卡利亞曾提出過許多原理,但通常他只是蜻蜓點水,闡述得並不詳盡;而邊沁卻以驚人的堅定毅力抓住了這些原理,並給它們下了最為明晰的定義,進而推導出了大量的結論。貝卡利亞把自己局限在對刑法的討論中,而邊沁的改革計劃卻是針對法律的全部。邊沁從貝卡利亞那裡所借鑑來的東西,就像非常能幹的學生從他們研究領域裡的前輩們那兒學到的一樣。 現在,讓我們把注意力投向邊沁在立法理論領域所做的工作吧。他的精力都專注於推動兩項改革上——法律本質的改革和法律形式的改革。通過使用自己檢驗各種制度的通用標準——為絕大多數人創造最大幸福的能力——他在法律本質的改革方面作出了極大的努力。對於法律形式的改革,他期望通過堅持法典編纂的方式來進行。在評論邊沁時,有兩點必須考慮:第一點,用通俗語言來講的話,檢驗標準——「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具體本質是什麼,它對於法典編纂有什麼參考價值;第二點,邊沁是如何理解法典編纂的價值的。至於邊沁所提出的各種改革的詳情,是不可能在一篇短小的論文中就能討論清楚的。 按照邊沁的看法,檢驗現存制度和新制度的標準正是看它們是否滿足了功利原則,或是否實現了最大幸福。這於他而言也是道德倫理和立法的主導思想。他未曾公開過自己在道德理論方面的全面的闡述。就連他的《道義論》也只是由他的遺囑撰寫人——鮑林,根據所找到的一些手稿而匯編出來的。至於《道義論》是否全面而又準確地代表了邊沁的所有看法,這仍是值得質疑的,不過這對於我們所要判斷的問題倒也無關緊要。邊沁在道德哲學中所應用的首要原則,已是人人皆知、毋庸置疑的。只有那些立法原理的推論是重要的。首先,邊沁是一個法律改革者;其次,他才是一個道德家。因此,就算我們可以準確地闡述他的道德體系多麼好,我們也無須在此進行此項工作。 邊沁對功利原則上的應用使他得到了太多的奉承,也使他遭受了太多的責罵。人們歌頌他是功利原則的創始人,但其實這一原則絕對不是由他發現的。從我們的世界形成之日起,功利或幸福就已經成為公共制度和私人道德的目標了。他一直遭到某些人的批判,被描述成一個粗俗的行為理論學老師。然而,他並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認為「幸福就是儘可能地使幸福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原理的人。這個原理是整個英國心理學派的理論中最基本的部分。在整個英國道德哲學學派里,「人類行為的唯一可能帶有的目的是幸福」已成為老生常談。我們可以由這些前提推導出如下結論:性情與行為的評判標準,就是檢測它們將產生快樂還是痛苦。休謨將產生幸福的傾向命名為功利,並且指出,人類的社會本能會使人們在判斷某種行為的功利時,不僅會根據它對他們自己幸福的影響,還會參照它對其他人幸福的影響。在這裡,我們集齊了功利主義的所有要素,留給邊沁的任務只是把休謨的理論融入到貝卡利亞的公式里去。後來,普利斯特利在他的《論政府》中也採用了貝卡利亞的「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條我們之前就見到過的公式(8),用於描述一切政治制度的合理目標。 這本小冊子出現在1768年。那一年邊沁正好到牛津大學去,在一場選舉中給那裡的一名委員投了一票。在女王學院附近的哈珀咖啡館附帶的小型巡迴圖書館裡,邊沁看到了這本書。這本書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久久揮之不去。「正是由於這本小冊子和其中的這句話,我才確定了有關公眾道德和私人道德的原理;也正是在這本小冊子上,我注意到了這一句話,它的表意和內涵現在已經在文明世界中廣為流傳了。當我看見這句話時,我狂喜地大喊著,那模樣就像阿基米德發現流體靜力學的基本原理時一樣。那時我壓根就沒想過,幾年後我再回頭仔細研讀它時,才發現如果要引用這個原理,就必須先對某些地方進行修正。」 邊沁有時把他的原理描述成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有時又簡潔地描述為最大幸福原理。最終,他還是更中意後者。但他選擇後者的原因似乎是因為他想把意思表達得更加清楚,而並非變更他的主導思想。他把幸福視為最高等的善,同時也把最大量的幸福作為法律與道德所追求的真正目標。這種最大量的幸福可能是少數人所集中享受的幸福,而不是多數人所分散享受的幸福——對於這一點,他認為在抽象的層面上是很有可能成立的。而且,他沒有說是「絕大多數人」,似乎正是因為他覺得這一可能性十分抽象。但在實際中,他總是認為,只有在採取措施為絕大多數人謀福利時,才能實現最大量的幸福。因此,他一定有過這樣的想法:作為實際生活中的指南,更為精簡的公式和更為全面的公式是相等的。但更為全面的公式的確是人們最常提起,也最能運用最大力量的那一個。這些考慮使我們有理由在此時的討論中交替地應用這兩個公式。 事實上,如要對邊沁的道德哲學作這種冗長的探究,我們就很容易陷入迷茫。他的道德哲學所包含的精髓,不多不少地正是當時那個時代所流行的道德哲學的精髓。在那個時代,道德學乍看上去是無法解釋自私自利與樂善好施的本質的。這種道德學變著法地重複邊沁在《道義論》中的一句肺腑之言:「事實上光談義務是沒有用的……因為每一個人都在想著利益。」然而這種道德學又堅定地認為,應對我們人類懷有仁慈和慷慨。每一項旨在解決這一內在矛盾的合理努力,都或多或少有些牽強,令人不滿。而那些流傳廣泛的、對世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道德體系,從來都是不科學的。它們之所以能廣泛地流傳,是因為它們很膚淺;它們之所以有重大影響力,是由於表達了一個特定時代里最強烈的本性。在18世紀,最強烈的時代本性便是抵制神學專制,與社會裡不公平的現象作鬥爭。因此,粗略地說,流行的道德理論主張的就是讓人們擁有享樂今生的權利,而且,每個人都擁有同等的享樂機會。這樣的思想與早些年代的思想一樣,產生了屬於當時那個年代的先知者、殉道者、壓迫者和道德學瘋子。像當年的那些思想一樣,這些思想也在不知不覺中消失了。我們無須責怪邊沁,畢竟,在他所生活的那個時代里,這種思想是理所當然的。 在邊沁的立法著作中,他並沒有對功利主義的道德體系進行辯護,他認為這是已經被證明出來了的。然而,「立法者應當追求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命題又太過含糊,不具有充分的實際指導價值。找到一些計算幸福與痛苦的方法是有必要的。邊沁清楚地意識到,如果不找到這樣的計算方法,他的理論就不是完整的。邊沁為建立道德計算法——也就是計算快樂與痛苦的方法而作的努力,比他對於有關幸福是行為的終極目的的一般論述所作出的努力還要具有特色。我們已經知道,邊沁在嘗試建立這種計算法時,是沒有任何能給他以指導的前人的。「我最初是從貝卡利亞關於罪與罰的短論文中得到這一原理(計算快樂與痛苦的原理)的第一個線索的,這一點我記得相當清楚。正是通過這一原理,數學算法的精確性、明了性和正確性才得以首次引入了道德領域——一旦這個領域的性質被研究明白,這個領域就可以和物理學(以及物理學的最高等領域:數學)一樣無可厚非地應用這些特性了。」對於這種算法,數據資料是非常必要的,邊沁便把這些資料用表格的形式呈現出來,其中包括了幸福、痛苦以及影響感受的因素。這些表格的概念似乎在1749年哈特利出版的《論人》一書中就曾被提出過,但他沒有像邊沁這樣做得細緻而詳細。為了達到計算的目的,邊沁僅用到了數量因素來區分幸福與痛苦的性質。他避免了陷入絕大多數功利主義者都會陷入的自相矛盾——認為一種幸福的等級比另一種高。所謂的「更高級的幸福」通常在數量上具有一定優勢,這種幸福既不會傷害身心,也不會滋生懊悔,更不會讓我們仇視或蔑視周圍的人。邊沁可能的確考慮過這些優點,但是,他沒有在他的體系中把與幸福——行為的終極目的——無關的事物用來作為衡量幸福的標準。他說,為幸福而感到幸福,這種幸福疊加的方式就像詩歌一樣美好。在這種觀點的基礎上,他實現幸福與痛苦的計算要比在其他情況下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然而,嚴格意義上講,幸福與痛苦的計算仍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這樣的一種算法得不到準確的結果,因為對快樂與痛苦的計算不能通過算數的方式來作出評價。幸福與痛苦沒有任何確定或恆定的常量。它們從來不是簡單的。其中絕大部分已複雜到了無法說清的地步。它們不僅包含了多種因素,也包含了多種非常不穩定的成分。藝術家告訴我們,鮮艷的色彩包含了紅色、黃色和白色;然而土星的居民們恐怕並不會認同。心理學家告訴我們,做一次善舉所能帶來的快樂,包含了實現對親朋好友的滿足,對好名聲的嚮往,以及對本能的展現;然而不具有正義感或人類情感的人並不能理解這種說法。我們對於自身這種生靈的情感認識得還很少,而且這種認識是無法由計算各種因素而推導出來的,它是由我們共有的本性,生活的經驗、觀察、閱讀以及共鳴而得出來的。這種情感有一部分來自於先天,有一部分來自於後天,是從一些我們說不清的過程中逐漸產生的。沒有這種情感,就沒有人能從事大規模的立法工作;有了這種情感,人們就會擁有更多關於人類情感的知識。相比於一張寫滿重要及次要影響的表格,或是一張寫滿動機與情感的計量方式的表格,這種情感能讓我們擁有更多的知識。這些立法的輔助工具最多只是起到了輔助和備忘功能,偶爾也能讓你免於犯疏忽或誇大的錯誤。要變得睿智是沒有什麼捷徑的,如果天才誕生了,也就不需要計算了。 「堅持立法者應當力圖確保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格言和「修訂契約法和證據法中次要的法規」,這兩者之間的鴻溝是如此之寬,想要把它們聯繫起來、運用到實際中去,還真不是個容易實現的目標。前面這句格言所能對立法產生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者認為適於採取什麼樣的折中原則。邊沁把安全與平等作為了折中原則(此時我們可以認為迪蒙的立法理論中也體現了邊沁的觀點)。希望能確保幸福的立法者將通過維護安全和提倡平等的方式來實現這個目的。按照邊沁的說法,當安全的需求與對平等的需求起了衝突時,應當被選擇的永遠是前者。對於邊沁而言,安全是人類幸福的重中之重。正是這種深刻的安全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邊沁作品中缺乏歷史洞見的缺點,也使他避免了急躁的邏輯家和慈善家本性中的革命精神。他也因此更傾向於選擇一種新制度,這種制度在逐漸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可以消除那些他認為會對聯邦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因此,邊沁主要使用讓人們擁有獲取財物的自由,以及在人死後將其財產平分的辦法來實現他所期望的更為平衡的財富分配。所以,他強烈地譴責我們時代里一些被吵著嚷著要實施的措施——不考慮國家是否需要,就一味地利用稅收來敲詐某些階級的人民,終使他們破產;沒收人民某些種類的財產;官方不付賠償地鎮壓人民;給根本派不上用場的職位招兵買馬。出於兩種原因,邊沁認為這些權宜之計十分有害:其一,受損失的個人所遭受的痛苦,遠比社會上其他人因減輕了這一小小的負擔所能獲得的幸福要大;其二,由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反安全原則,所以一旦你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中,你的財富以及其他所有幸福的條件便都消失不見了。如果一個人想要擬訂任何人生計劃,或是從事任何不能立刻產生結果的工作,安全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僅僅確保一個人在當下沒有實際的損失是不夠的,還應儘可能地確保他在未來也不蒙受損失」。他把對於安全的觀念延伸到一切他所能想像得到的層面。如果沒有邊沁所說的「預期中的安全」,人們就會無所事事,一事無成。 如果法律承認了這些預期,就必須維護這些預期;如果它駁回了這些預期,就必須賠償那些遭受失望的個人。如果一種改進了的道德準則要求剝奪或限制某種財產,整個社會都應當與有關的財產所有者們共同承擔改革所帶來的損失。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人們沒有比祖國的法律所要求的內容表現得更好,就使他們受到懲罰,這樣的行為無非是偽善的。邊沁的話語淋漓盡致地表現了他的觀點,他主張國家在解放奴隸時對奴隸主進行賠償。邊沁也不會耍沒名堂的小聰明,即說:既然一個國家的憲法在不同的時期會有所不同,那麼當下的掌權者也就不必在意由前人制定的法律所激起的預期。一旦認可了這種原則,便會接著認可:只要構成一個國家的憲法發生了大量的細節變動,那麼由實際法律所激起的一切期望都理應被忽視。如果因為人們沒有盡力去確認誰最有資格成為一個既在表面上合法,也被公眾認可的國家政府的當權者,就使人們遭到懲罰;如果因為人們沒有成功地檢驗出確定的結論,就使人們遭到懲罰;如果因為人們沒能預測到一個根本無法預料其往後情況的政府將會制定什麼法律,就使人們遭到懲罰……這些殘酷的暴政集合在一起,使邊沁像那些最深受其害的保守黨人士一樣,對它們進行強烈的譴責。 因此,邊沁派立法者的首要目標便是維護和加強安全感。他的第二目標是在不違反安全原則的條件下,進一步促進平等。在立法者的運算中,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當然,邊沁並沒有認為在現實中人們彼此之間仍是完全平等的,他曾煞費苦心地列舉了造成快樂與痛苦增加或減少的原因。相比於其他的原因,這些原因能帶給人更多的幸福感。既然人們所能實現的幸福程度有所不同,那麼我們也可以想像出來,如果一個立法者特別重視感受能力強的人,他就可以比一個公正的立法者帶來更多的一般福利,這就好比一個園丁只會為倒掛金鐘花和山茶花遮風擋雨,但並不會也對霍莉花和雪花蓮如此,這能使整個花園中的花總體良好地生長,這種做法比把所有的植物都搬進溫室,或把所有的植物都暴露於風吹日曬中好。我們也許可以這樣來質疑,是否無論在何時何地,平等的法律都是最好的法律呢?我們也可以這樣來質疑,比如說,雅典文明是否就是平等制度的產物?但這種質疑並不會困惑到一個善於回顧歷史的作家。邊沁所關注的是當今世界的強國,而這些國家往往也都是人口大國,因此,立法者難以準確地鑑別每個個體的感受能力。亨利·梅因爵士曾說過:「假設在一個人口眾多、結構簡單的社會裡——假設主權者的命令是採取立法形式——假設這種立法機關具有實際或潛在的巨大能力——那麼,總的說來,唯一能被接受的、能指導這種立法的一條原則,就是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邊沁可能更願意把平等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因為他嚴格地限制了立法的範圍。他不像古時的柏拉圖或如今的社會主義者那樣,主張用制定法律來規範國內人民的教育、工作、娛樂、家庭生活以及社交活動。如果說他確實持有偏見,那是因為他贊成讓一切自然地發生。作為一個英國人,他對個人自由有一種本能的追求;作為一個18世紀的哲學家,他相信自然具有使一切事物都變得完美的自發傾向。因此,他所要求的平等並不是條件的平等,而是機會的平等。在美國,他看到了這種平等的實現。由於無法預見這種平等可能衍生的惡果或招致的不滿,所以他沒有嚴肅地去弄清楚:一個國家在何時干預社會自由力量的發展才是最明智的。 邊沁在晚年期間成了絕對政治平等的熱切擁護者。他開始擁護一種共和制憲法,這種憲法規定每年都要由公眾投票選舉產生一個單獨的立法科室。很明顯,他認為這種憲法幾乎能適用於從英國到墨西哥的任何聯邦體。邊沁會有這種看法,主要是因為他對英國議會在當時所表現出的怠慢和膽怯(和所認為的一樣)感到不滿。和其他地區一樣,大不列顛的雅各賓派政黨的恐怖統治所造成的恐慌情緒使人們喪失了改革的激情;邊沁這樣的改革者發現,就連最為明慎的意見也常常遭遇閉門羹。在失望的心態下,他採取了一些不大符合他謹慎作風的政治原則。但邊沁似乎從來沒有預料到這些原則在採取之後可能產生的結果。他也沒有預料到政治平等會加重對財產平等的要求。有人認為純粹的民主法律並不能保障財產的安全,對於這種觀點,邊沁幾乎難以表述他內心的訕笑之情了。為了證明這種恐懼只是憑空瞎想的,邊沁總喜歡舉些美國的例子。那個時代,也有一些反對者們反駁道,美國大多數州都限制了選舉權,而且各州都有兩個立法科室,並且它們並不是一年選舉一次;反對者還舉出過更有力的理由——把一個由小農小販組成的小聯邦國和歐洲這些人口大國相提並論,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在這個自然資源富饒到難以言表的小聯邦國里,人口散落地分布在各處,而且幾乎所有人士都有著嚴格的宗教信仰;但在歐洲的人口大國里,貧富卻兩極分化,人們不得不在生活的壓力下不斷地為了生存而競爭,許多人的生活毫無規律可言。但這樣的反對意見絕對說服不了一個狂熱的擁護者,所以邊沁根本沒有理會這些反駁。 邊沁根據功利原則向我們提出了一套法律準則,儘管他盡了全力讓這份準則變得更為精確,但這種準則的可應用性卻相當具有爭議。邊沁打算用這種原則來衍生出一套理想的法律。如果只用零散的建議去解決英國法律中的問題,他是絕對不會滿足的,他甚至也不滿足於系統、精準地檢查英國法律中沒有嚴格遵循功利原則之處。在英國法律的研究上,他作出了很多努力,但他似乎又認為英國法律和其他所有法律體系一樣,缺陷多到不可補救。他把此生最美好的年華奉獻在了制定理想體系上,他希望這份理想的體系直接而又完全地產生於他的指導原則。他這樣做明智嗎?他實現了自己理想中的那種完整連貫而又合情合理的法律體系嗎?他成功地讓自己的體系去部分或完全地取代了實際中存在的體系嗎? 這些目標,邊沁一個也沒有實現。他僅只用了一些片論來描繪自己的理想體系,儘管這些片論數量多,內容長,也能讓我們完整地了解到整個體系的形態。邊沁也沒有部分或完全地替換任何歷史或現實中的體系。他給出了許多很有價值的提示和修正意見,並得到了英國法律的採納,但他從沒有用自己的體系去取代整個英國法律,他甚至沒有整體地改造過整個英國法律。 事實上,這一切是因為這個原則:功利原則的價值不在於創造,它是一種批判性質的原則。它的價值體現在檢驗上,它不能作為一顆萌生體系的種子。它的真正潛力是負面的,它具有揭露不公正、闡述詭辯和刪繁就簡的能力。只有在做這些工作時,它才能發揮它的效力。法律是否真的不只是看起來偏袒,而且確實也偏袒呢?它是不是只是追求增進某一階級的福利,就將公眾福利置之不理了呢?若果真如此,它就經不起功利原則的檢驗,因為這種原則本來就要求立法者謀求絕大多數人的幸福,並讓每一個個體平等對待對方。如果法律只包含了一堆術語論據,拘泥於形式的字句,或是尚未驗明的判斷,是否法律就不能被詮釋或被辯護了呢?若果真如此,它就經不起功利原則的檢驗,因為這種原則本來就以幸福為一切立法的目標。是否法律僅需要習慣或傳統的力量來支持,而不必考慮當前時代的需要呢?若果真如此,它也就經不起功利原則的檢驗,這種功利原則的檢驗可以清除大量的不公和荒謬之處,僅僅因為這種原則承認了每個公民的權利,也堅定了立法的實際目標。 但是,任何一個單獨原理在創造之時的初衷都是不易實現的,功利原理也不例外。就算立法者完全清楚自己應該以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目的,但只要他不知道絕大多數人的幸福是什麼,他就無法在立法方面有任何舉措。而要知道這個答案,他就必須在大體上對人性作出成熟的研究,並格外了解自己國民的特性。一國人民的特性永遠是歷史的產物。他們將會喜歡的和他們將會討厭的,無法在任何抽象推理的過程中得出來。如果一個人只具備抽象推理的方法,卻忽略了歷史的因素,那他怎會推測出古挪威人視死在床上為一件悲哀之事呢?或者,他怎會猜想到印度人會認為,死前沒有安排某個有資格的人去執行家庭儀式是件罪孽深重的事?通過何種抽象的推理,才能讓立法者知道英國人崇尚個人自由,而法國人擁護有力的管理;愛爾蘭農民熱愛土地,而美國人熱衷於冒險投機?這種民族特性間的差距,對於一個立法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他所訂立的法律只能在抽象意義上促進幸福,那麼他只會使他那國的人民在實際的生活中非常不幸福。 正如一個立法者必須根據他所在的聯邦國的環境而得出實際準則的內容,一個理論家也必須根據他所在的時代里所盛行的政治道德觀而制定理想。如果他試圖應用某種不論在何時何地都一成不變、不言而喻的抽象推理原則來立法,那他只會徒勞無功。他可以在自己已知的形式內使用這種原則,但這種形式又必然包含了許多局限性、暫時性、偶然性和武斷性的因素。邊沁想儘量根據所有人對幸福的理解來推演自己體系中每一個具體細節,但他失敗了。他思想中所真正呈現出的幸福是一個生於18世紀中產家庭的英國人眼中的幸福,這種幸福觀形成於當時那種特定的文化中,並且受到了在當時很新奇迷人的觀念的影響。邊沁掛在嘴邊的那種幸福並不是當今絕大多數人所期望的幸福。在宗教信仰最為狂熱的時期里,比如在誓約時期,人們不會滿足於他所提出的幸福;還有伯里克利時代中熱愛藝術與文學的雅典人,愷撒時代沉醉於勝利中的羅馬帝國人民,他們也不會滿足於邊沁提出的幸福。由於邊沁的幸福觀並不是他所需要弄清的「所有人的幸福觀」,所以,他按照自己的觀念所提出的法律無法被應用於所有的社會中。他的法律可能會與一個擁有狂熱宗教信仰的國家背道而馳,也可能會與一個好戰國家的旺盛精力互相牴觸,也可能與另一個民族的浪漫情懷和高雅品位格格不入。他的法律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原因與局限他們實際影響力的因素相同。邊沁所提出的法律是當下時代的產物,因此才會對這個時代產生影響,如果它們稍微不那麼抽象,可能會擁有更強大的力量;如果它們更貼近於英國人的觀念與英國的制度,可能會為英國造更多的福。它們並不像邊沁想的那樣效用廣泛,也不會完全適用於任何一個聯邦國。 由於誤解了歷史教訓,邊沁也誤解了立法理論的範疇。他不了解有機生命的秘密,也沒耐心去觀察緩慢的生長過程,而且不願讓自己的新觀念適應舊時的成見。對邊沁來說,國家是人民的總計,每一個人都是一台比手錶還結構簡單的機器。雖然有些表產自於日內瓦,而有些產自於倫敦,但任何稱職的鐘表匠都可以修理其他產地的手錶。每塊手錶所能做到的,其他的手錶也都能做到。但人並不是手錶,他是活生生的,會表達生命意識的生靈,能表達最低級的野蠻和最高級的文明。國家也不僅僅是人民的總計,而是一種形式微妙的有機體,在這個有機體裡,每一個成員從整體得到的,等於他為整體付出的。因此,這個整體的特性也就反映出了它的政治本質。在不發生大動亂或消亡的情況下,這種特性只能逐級地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得到改變。一項大規模的立法演繹要麼會被證明是不可實現的,要麼會被證明是百弊叢生的。那種既可實現又受人期待的立法,一定是被立法者們在科學精神的激勵下不斷修改過的。在這個問題上,邊沁的誤解雖然沒有阻礙自己實現豐功偉績,但讓他浪費了大把的精力。與上面所討論的問題類似,但又有所區別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把曾在某一社會實行過或正在某一社會中實行的法律與制度應用到另一社會中,這些法律與制度能具有多大的適應性。如果我們對如上所說刨根問底,我們就應該質疑這種應用的可行性,至少,我們應質疑這樣做的益處。我們可以重申一遍前文中曾引用的那句孟德斯鳩的話:「為某國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應該完全地適合該國人民,一個國家的法律幾乎不可能適用於另一個國家。」但如果我們堅持認為「一項法律不可能被應用在不是它發源地的國家裡」,我們就必須否認歷史上曾發生過的一些值得紀念的大事記了。當一個民族暴力入侵另一個民族,可能這並沒有使這個民族滅絕,但卻會使它的法律滅絕——前文中提到的觀點與這種暴力改革是沒有牴觸的,因為,當發生這種暴力改革時,人們是不會把制度彼此混合的。如果一個民族在偶然的狀況下引用了其他民族所創立的法規——前文中提到的觀點也沒有與這種情況相牴觸,因為,引用每一種單獨的法律,其實就和各國各民族的人民使用鐵路和電話一樣,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但是,如果一個國家想要大規模地採取其他國家創立的法律,孟德斯鳩的觀點便真正地與之相悖了。比如,主要的基督教國家曾重新啟用了民法,這就與孟德斯鳩的說法不符。某些現代國家試圖複製英國法律,並複製成功了,這也與孟德斯鳩的說法不符。另外,正如人們所清楚知道的,印度的文明居民就採用了許多條英國的法律,並獲得了明顯的益處。這些與孟德斯鳩的說法不相符的事實都證明,在接受孟德斯鳩的說法時,我們只能選擇性地保留一些有價值的東西。 在我們所要保留的東西中,第一個便是自我決定權利,人類的社會從沒有完全地缺乏這種權利,而且這種權利也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逐漸發展起來了,只是或多或少地,長期受著一些限制。只有在最原始的時期里,由於各民族還很幼稚愚昧,人們才會完全不進行思考,一味地聽從天性,或是完全屈服於周遭的自然環境。漸漸地,思想清醒的人出現了,於是他們逐漸地影響了他人,也逐漸地影響了整個民族。隨著思想清醒者的出現,批判、發明和自律的新能力也逐漸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中。其實,一個聯邦國,或至少是那些深謀遠慮的掌權者,都像一個單個的人,會在成長期的某個過程中開始意識到行為的目的,進而設法去達成。一旦進入了這一階段,採用他國的法律就是有可能的了,無論在何處,它們的實際生活的目的都是如此相似,因此,可以在達成目的的過程中,採用統一的行動模式,並遵循統一的行動規則。所以,在工業發展程度相當、商業特徵相似的國與國之間,如果把適用於某國的整套商務法規照搬給另一個國家,通常都會造福於這個國家的。 至於第二種保留,我們可以這樣來說:在幾個國家中,儘管它們有許多重大區別,但卻擁有共同的歷史和文化,所以,在法律方面,它們無疑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他國一致。當西歐各國開始採用羅馬私法時,它們從羅馬那兒獲取的東西,以及彼此間共有的東西,比法律公式還多得多。羅馬人沒有把這些國家的人當成外國人,這些人也認為自己比他們實際的模樣更接近於羅馬人。當這些國家採用英國的法律,它們其實是在向一個具有與它們相同文化的國家借鑑一些初級理論。但是,憲法比商法更具備一個民族的神秘特性,比商法更加蘊含了一個民族的神秘個性。比利時和義大利成功地複製了英國的有限君主制,但法國卻無法適應這種制度,而且普魯士的有限君主制的表現形式也與英國大不相同。在所有基督教國家中,這種不適用性表現得更為明顯。就算是擁有邊沁的頭腦和誠心,也沒有人會在法律方面重申邊沁對東方專制君主(就像穆罕默德·阿里那樣的)所進諫的建議。我們所說的法律,是獨居於社會結構最上層的。如果基礎是完全不同的,那麼最上層也一定不同。 在這個問題上,真理似乎存在於以邊沁為代表的18世紀哲學家和以斯賓塞為代表的19世紀哲學家之間。反駁邊沁的理由的確有理:每一個人,每一個聯邦國,都像是一條進化鏈中的環。同時,反駁斯賓塞的理由也的確有理:每一個人,每一個聯邦國,都是具備意識能力的,因此,也都能夠適應被理性所接受的目的和自然條件。人類的約束和自由都同樣接受了歷史的檢驗,但誰能夠準確地說出選擇將終止於何處,而需求又將開始於何處呢?很明顯,答案絕不會是輕易就能得出的,因此,我們需要一種能夠指導立法者們借鑑外國法律的通用規則。這就是那些現實的人所說的:哲學在政治中是派不上用場的。但是,哲學是一種尋求真理的精神,而不是一種權勢者使用的法規。那些追尋智慧的人才能懂得哲學,智慧正是通過它的成果來證明自己不負此名的。 到現在為止,我們提到的都是立法體系本質改革的途徑和可能性,但邊沁對改進法律所提出的建議卻並不局限於其內容,這是因為邊沁認為法律的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邊沁看來,如果一套法律沒有用法典的形式體現出來,那這套法律就不是完善的。在他的作品及信件里,他最頻繁提到的就是編纂法典。但邊沁為何會作此考慮呢?他究竟希望從編纂法典中獲得什麼實際上的好處?他希望修改多少法律呢?實際中的法律體系已經有多少被編進了法典?編進法典之後又取得了怎樣的功績呢?如果我們不試著把這些問題解決好,那麼,我們對邊沁的立法理論的簡述就太不全面了。 若要使法律的所有權威語句都能達到邊沁對法典的要求,它們就必須滿足如下四個條件:第一,它們必須是完整的,完整到無須再另加附註或案例;第二,它們必須是用最普遍的表述方式來陳述的,或者換句話說,也就是必須儘可能地用最少的原則來闡述最完整的法律;第三,這些權威語句必須邏輯嚴密,條理分明;第四,也就是最後一個條件,這些權威語句必須採用嚴格統一的術語,這樣才能給這部法典中可能出現的所有事物賦予一個唯一而又準確的定義。滿足了這些要求的法律便可以被稱為符合邊沁心意的法典;而那些在一項或者多項上都沒有達到條件的法律,在邊沁眼中就不算是完善的法典。當然,無須多言的是,現有的法典幾乎沒有哪一部達到了邊沁的完美標準,歷史上的那些最偉大的法典也離這套標準有很長的距離,因此,也就不能被稱作法典了。 所以說,邊沁對於編纂法典的理想是很難實現的。邊沁認為,實現編纂法典會帶來兩個好處:一個是有利於法律的研究,一個是有利於法律的實行。首先,在法律研究方面,邊沁相信,一旦法律被編成了法典,普通人就能像律師一樣通曉法律了,因為每一個頭腦健全的人都可以理解並記住法律法規;第二,在實行法律方面,邊沁相信,一旦法律被編成了法典,法律的實行就能夠變得確定、快速、經濟了,這是因為,當應用法律變成了一件簡單的事之後,法官需要做的事情也就很少了,而當人們像律師一樣能夠自行處理案件時,律師也就不需要再做什麼了。因此,法典的編纂能夠為所有人普及法律知識,並讓所有遭受到侵害的人得到補救,用一句話來講,也就是完善整個社會的法制發展。 既然我們對這個理想寄予了希望,那麼我們自然而然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邊沁對於該理想的可行性究竟有多大的把握呢?把英國法律編纂成法典能為英國帶來什麼好處?自從邊沁把這個問題搬到公眾面前後,大家就對此爭論不休,但少有人會像邊沁那樣對實現這個理想充滿信心。在這個問題上,真理似乎存在於乏味的中庸之道中,正如在其他方面一樣。對於那些懷疑或否認編撰法典有益的人而言,偶爾的讓步是必要的。誇大自己的看法是改革家的天性,而邊沁就是一個十足的改革家。他高估了法典所可能達到的完整程度,沒有哪部法典能完整到甚至可以明確而又輕易地解決在頒布了一年後才發生的法律問題。更何況未來是變化莫測的,法典就更加無法預料到遙遠的未來會存在什麼法律問題了。人們所能編纂的最好的一部法典,對於其當前的時代來說也一定是不完整的,而且很有可能會在多年後被廢除。既然連最好的法典也必定不完整,那麼,最好的法典也無法讓公眾達到律師的專業程度。就連編纂得最得當、表述得最得體的法典也只能直接解決司法部門的部分案件,而其他的案件,還是得經由普通法規和特殊申請的結合,在過程中進行類比和推論才能夠解決。除了在最簡單的案件中,把其他案件里的類比和推論過程交給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來實現會好得多,所以說,只要人類還需要法律,專業的律師就仍然有許多事可以做,而且這些事也只能由他們來做。這個結論已經被有過編纂法律經驗的國家證實了。法典知識可能會在外行人間廣泛地傳播,但是這種傳播總是止於膚淺的層面。光是把普通法規給記住,與正確地把這些法規應用到它們沒有完全涵蓋的實際案例中去,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我們假設,以上所說的各個出現在執法過程中的問題,都只是法律的問題,但是,事實方面的問題卻遠比這更為普遍。法庭的任務通常包括兩個完全不同的過程:首先,調查糾紛中的事實真相;然後,在查明真相後應用法律。至於這第二個過程,只要法律已經被編纂成了所可能達到的最好形式,它的執行過程就會變得既簡單又正確。但是,第一個過程卻是從來沒有出現在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的,這個過程最容易出現各種複雜難題,而且這些難題總會變得難上加難。這是因為,隨著文明的發展,人類之間的交際形式也變得更加複雜了。比如如今發生的那些大型商業案件,它們的真相往往就是撲朔迷離的——就連愛德華三世和伊麗莎白時代的人民都看不清事實的真相,更不用說野蠻人了。在判定這種案件的過程中,時間拖延和經費耗用所帶來的損失還遠不及因法律自身晦澀而引起的損失。案件的真相是如此撲朔迷離,調查的過程中不得不盤問多名證人,記錄成堆的證詞,屯放大量的報告簿,還要在庭上採用巧妙的審訊手法和交叉詢問之術,而這些,只有擁有天賦並長期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才能勝任。要想雇用這樣的人來執行這些任務,他們也必然會要求高額的報酬。 因此,編纂法典並不能預先就阻止一切法律難題發生,也不能阻止複雜案件發生。就算是在一個算是穩定的社會裡,這些因素也會限制法典的作用。更何況,還沒有哪個社會能夠完全地穩定不變,而且每個社會都在飛速地發展與變化,不要說法典是肯定會被廢除的,就算我們認為法典只是有被廢除的危險,它的作用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邊沁卻壓根沒有意識到這種危險,這是因為他沒有認識到人際交往中的不穩定性。他也沒有發現,即便英國開始實行自己理想中的法典了,歷史的滾滾車輪也會將它無情地遺落在角落裡。人類需求的不斷變化,讓我們無法將希望寄託於制定出一部終極的法典;我們對於不同法律問題的考慮,也讓我們無法將希望寄託於制定出一部終極的法典;還有,考慮到真相往往撲朔迷離又備受爭議,我們也無法將希望寄託於制定出一部固定的又便於使用的法典。 而邊沁對於編纂法典的期望卻高得過分了,不過,編纂法典也的確是有好處的,這些好處不僅明明確確,而且成效巨大。一套編纂得當的法典能讓公眾認識法律,也有助於法官和法律顧問對法律的應用。它稍微地拉近了我們與普及法律知識,和即刻作出法律決策之間的距離,儘管只是拉近了那麼一小點。通常情況下,法律的發展是不規則的。大部分法律是用片段的形式體現的,而且,那些不時被添加進現有法律的部分也很少與已存法律相適應。司法判決沒必要與法律學者們最感興趣的問題有關,而是與訴訟者在法庭上陳述的案情有關。對於每個問題所作出的一連串的確定了的判決,在百年過去後,往往又會因為思想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得再次不確定。新的判決會限制、修改舊的判決,進而逐漸地使它們完全失去效力。在那些早期的案情報告中,許多判決如今已經失效了,那些尚未完全喪失效力的判決也已變得備受懷疑。還有一些,就算其法律效力尚無須質疑,但其在應用中已受到了相當大的限制。因此,法官制定的法律就具備了更高的權威度,這種權威度可以由有經驗的律師來進行確認;如果由其他人來進行,得到的結果便是不可信的。即便是在法官制定的法律中,那些最無可非議的權威部分的數量也相當大,因此,難以將其一般原則給應用到特殊案件的細節中去。這種缺點體現在了法律詮釋家們的作品中,只不過體現得很少罷了。在他們的作品中,我們可以看到那些已經被廢除的法律,還有正在失效的法律,以及當下那些應用範圍受了限制的法律;我們還可以看到,這些詮釋家們對無須多次解讀、真正有效的法律卻做了不必要的贅述。不過,我們卻發現,當我們越少地牽扯到事情的真相,我們對問題的討論也就越充分。 這些就是未經系統化修訂的法律中所存在的缺陷。一部法典正是有能力彌補這些缺陷的,一方面,它會從大堆既備受懷疑又陳舊的東西中,提取出真正的法律,因為真正的法律總是被深埋在其下;另一方面,通過一種簡潔而又清晰的表述方式,來連續地陳述真正的法律。如此一來,律師便能迅速地把法律以一個整體的形式給掌握,並能即刻引用其中特定的條文。這便使得在編纂法典的過程中,我們也不需要通過禁止注釋、司法判決或立法法律的方式來阻止法律的發展。由於一部法典絕不可能包括陳述原則之外的內容,所以,當法典編成後,法律的細節仍然需要由同一些機構來進行完善。由於一部法典中對於原則的陳述永遠不可能是終極版,所以立法部門仍然是有必要對其進行周期性修訂的。只有那種被迷信的人們尊奉為無須修訂的法典,才會真正地讓法律的發展陷入癱瘓。一部制定得合理、沒有被人們誇大效用的法典,在剔除了自身的累贅部分後,才能有助於法律的發展。正如波洛克教授所指出的,目前英國尚未「消化」的那一大摞資料,它們實在是太難以處理了,以至於沒有哪位法學作家敢嘗試去做超出匯編權威法律以外的事。 至於歐洲各國在編纂法典方面已完成的工作,幾乎沒有人擁有足夠的法學知識來對其加以權威地陳述,如果他們想充分陳述完整,未免又會過於冗長。自中世紀末後,這些國家中就有那麼一兩個出現過編纂法典的論文。當專制主義已經堅實地建立在地方自由權和封建特權的遺址上時,當國王已經象徵了一個國家,他的言辭也具有了法律效力時,大規模的直接立法所需要的全部必要條件也就成型了。歐洲社會的飛速發展,凸顯出了廣泛改革立法的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見,查理五世就頒布了一部刑事法典,也就是後來的卡洛琳憲法。路易十四在科爾貝爾的建議下,將法國法律中最重要的分支匯編成了法典,並公開出版。在18世紀,新思潮的湧起為制定法律增添了一份新動力。人們日復一日地逐漸淡忘了慣用法和傳統法,開始喜愛標準化方法和邏輯推理;還有最重要的,人們對制度理論的興趣也日益增加,這些因素都使得改編法律的進程得以走得更遠。那時,頒布一部法典就意味著:這個國家的統治者是富有哲學智慧的。如普魯士的腓特烈二世、奧地利的瑪利亞·特蕾莎、俄羅斯的葉卡捷琳娜二世,還有一些其他名望稍小的君主,他們都把自己國家的大部分法律編纂成了法典,並且以此為榮。在法國,光榮革命導致了法律的重新制定,於是出現了著名的拿破崙法典。然而,無論是在一般結構設計上還是特定細節上的新奇之處,這部法典總是被人們評價得過高了。但在被法國征服的周遭區域裡,人們仍很熱烈地擁護這部法典,它為這些拉丁國家的法典編纂工作帶來了強大的推動力,它們的殖民地和一些半文明國家也都受到了它們的影響。 《拿破崙法典》算得上18世紀裡最後的,也是著名的一部法典,它代表了立法改革的精神和立法宣言。但在19世紀伊始,立法改革的精神就不再那麼具有挑戰性了,它變得備受爭議。這可能是出於一種對法國影響力很反感的本性,也可能是由於人們身上強烈的歷史感。在德國法律文獻中最富盛名的薩維尼就反對把德國的法律給貿然地編纂成法典。然而,自薩維尼所處的那個年代後,德國還是把許多法律編纂成了法典,並且,其中一些法典還得到了德高望重的批評家們的高度讚譽。如今,在那些母語非英語的基督教國家中,法典編纂的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迪蒙的作品裡灌輸進了邊沁的觀念,這為外國編制法律的工作帶來了莫大的幫助。不過,在邊沁的本國人民及其後代中,他對法典編纂的主張卻只取得了片面的成效。在英國,刑事法典草案從未獲批成為法律,我們所能引以為豪的僅是把一些有關可轉讓票據的法律編成了法典,並把大批零散條文整合在一起,以近乎法典的形式詳細地闡述它們。在我們的殖民地和美國,法律混亂的程度比我們這裡還要嚴重。 只有英屬的印度才把英國法律大範圍地編撰成了法典。這件事為邊沁對編纂法典的推崇和辯護成倍地增添了分量。在英屬印度,無論是在任何情況下,英國法律都能立刻被人們理解和應用。這是因為,在引入英國法時,這個大國的國民對其完全不了解。在許多官司中,執法者並不是專業的律師,他們也沒有藏有專業文獻的圖書館。對於被印度採用的英國法律,雖然不同人有不同的特殊理由去自行嘗試編纂它,但印度政府的專制性使得編纂工作變得簡單了。這份編纂工作開始於麥考利的刑事法典草案,這份草案於1837年開始執行,多次修訂之後,於1860年成為了法律。從那時起,法律便一章又一章地被編撰成了法典,而惠特利·斯托克斯先生版本的英印法典就包含了整整兩大卷。至少,邊沁的教導在這些方面是有成果的。就算邊沁除了指明英國法律如何才能最好地適應印度的需要以外,再沒做其他的事情,他對祖國和全人類也已經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在東方歷史上,英印法典的地位與查士丁尼的羅馬法校訂版在西方歷史上的地位近乎相當。正如羅馬法在西方世界中一樣,英國法對於東方世界裡那些尚未完全文明化的國家來說,是編纂精練的法規時取之不盡的來源;正如羅馬法在西方世界中一樣,英國法在東方世界中具有著帝國的威嚴,它的原則和推理方法在東方世界廣受歡迎,因此,就連那些沒有明確地使用政權執行英國法的地方也是如此;正如羅馬法在西方世界中一樣,英國法在東方世界總是具有著一種新科學的魅力,讓東方世界中那些有天賦的民族開始好奇科學的智慧和奇妙。如果大英帝國在印度的統治可以持久,那麼印度法典將能很大程度地促進印度的文明。就算大英帝國的統治不再,這些法典也仍舊是第一批改編了英國法的成功的文獻。 在總結以上針對邊沁立法理論作品的不全面評價時,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說:這些作品代表了那個思潮踴躍的偉大年代裡最為特別的特徵,這個年代被普遍地認為就是18世紀,但其實,它真正開始於宗教戰爭的終止,結束於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這些作品也展現了這個年代裡所有最為顯著的特徵:在對未來寄託了無限期望的同時,又伴隨著對過去的過度鄙夷;在洋溢著寬厚的人道主義的同時,又充斥著人性中某種陰暗的觀念;既有著勇於冒險的科學精神,又狂妄而武斷;人們的頭腦里裝著最為精明的常識,但又混雜著怪異的迂腐思想。但這些作品對於英國制度的評價往往是膚淺或不公的。正如史蒂芬法官所說:「邊沁太狂躁,太激動,導致他無法意識到自己所攻擊的體系所具備的基本優點;很明顯,他並沒有完全掌握法律本身,因為單憑理論研究是無法掌握法律的。」但是,由於英國法律總是被人們盲目地崇拜,也只有那些無畏的批評家們才敢這樣去指責它,而且,也只有言辭激烈的指責才能喚醒狂熱者的理智。這些作品中的積極建議有時很粗略,有時很不切實際,有時又很荒誕;但是,除了這些謬論之處,這些作品中充滿了無數的明智計劃和精妙的手段。無論是在批評方面還是在褒揚方面,邊沁的立法著作都經受住了時間和經驗的考驗。回想一下吧,被邊沁批判過的制度,後來有多少被廢除了?被邊沁褒揚過的制度,後來又有多少被採用了?同時,我們也回想一下這些被廢除或是被採用了的制度吧,我們必須承認他的成果、他的犀利,以及他對全人類普遍的愛。在所有研究過法律改革理論的大家當中,他占據了最為崇高的地位。 四、政府片論 本書所重刊的《政府片論》,是針對於威廉·布萊克斯通出版的《英國法釋義》而作的。在1758年,布萊克斯通被委任為牛津大學新設立的瓦伊納英國法講座教授。在當教授期間,他的講義正是他的《英國法釋義》一書的基礎,這本書的第一捲髮行於1765年,並受到了廣泛的褒獎。在過去,人們只有在乏味的報告和論文中才能了解到英國法律,這些論文非常難懂,它們的作者對於法律術語的掌握簡直比對母語的掌握還要多。邊沁說:「對於布萊克斯通,我們是應該感恩的,因為他讓法學原理得到了恰當的安排,而在專業命名允許的範圍內,這種安排幾乎已經達到最好的程度了。」這位嚴厲的批評家還說布萊克斯通是「第一個用學者和紳士的語言來講述法學的法製作家」。這些優點,以及作者在專業領域的淵博學識,都使得他的成功得到了保證,也使得他的作品廣受歡迎。但是,有一個方面卻總是使布萊克斯通的作品受到攻擊——他是能幹而又可靠的律師,但並不是歷史學家和哲學家。當討論到推理問題時,他總是滿足於時下的主流觀念,並持有他職業中的樂觀主義。他的膚淺體現在了他的導論中的第二部分,也就是他總論法律的本質那一部分。這一部分激起了邊沁的反對,因為他痛恨布萊克斯通這樣的獨斷論者和改革反對者。為了批判布萊克斯通導論中的第二部分,邊沁寫了這部《政府片論》。 從本質上來說,《政府片論》是批判性的,但如果這本書的內容除此之外再無其他,那麼它也就無法造福後世了,這使得布萊克斯通在政治或歷史難題上並沒有被後世當作權威,因此也就沒必要去修正或是否決布萊克斯通的理論。但是,在批評布萊克斯通觀點的同時,邊沁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由於邊沁是為數不多的英國政治制度理論的作家,而且他的學說形成了英國政治哲學中的一個環節,所以,我們至今仍會品讀他的《政府片論》,我們並不是要看布萊克斯通是否大錯特錯,而是要看邊沁有多么正確。 如果我們稱《政府片論》是一部論主權者的書,那麼就可以最恰當地表示出它真正的內容範圍了。「主權者」這一詞可以被用於好幾種意義中,它們包括朝廷、法律以及哲學。當用在朝廷的意義上,這個名詞只能用於在一個獨立國家終生掌握最高權位的那一人身上,但對於這一個人,這個詞並不能很好地體現出他所掌有的實際權力,也不能體現出他所統治的國家的實際獨立程度。這個名詞既可以被用於表示專制君主,也可以表示立憲君主;既可以表示領域僅有幾千平方公里的君主,也可以表示統治了半個大陸的君主。但是,「主權」這個稱號從未用於表示一個國家的臨時首領,無論他的威信多麼大,也無論他的影響力有多廣。因此,這個名詞在朝廷方面的應用雖然專斷,但卻清晰。因此,人們應該怎樣稱呼一位君主才合乎禮節,並不是一個複雜或重大的難題。 這一名詞在法律上的應用,卻是很複雜也很重大的難題了。法學家既用「主權者」來代表整個政治體系,也代表整個統治階級。任何一個非永久或正式隸屬於另一個國家的國家,法學家都會稱它們為主權者。但至於那些因簽訂了聯邦條約而導致獨立性受限的國家,法學家們便會有些猶豫了,不確定是否還能稱它們為主權者。與此相關的是,對於一個聯邦整體,法學家們也會猶豫能否把「主權者」作為表達它的術語。當他們認可了每一個成員國的主權,那他們也就得很快認可這個整體的主權了;當他們不再認可每個成員國的主權,那他們就會開始考慮是否視這個聯邦整體為主權者。但是,法學家們不會允許認可一個依附於外國權力的國家是主權者,比如依附於蘇丹的保加利亞,或者印度那裡受英國政府管制的拉其普特片區。 當整個國家的政治在法學意義上被認可為主權者時,它的統治階級便也成了法學意義上的主權者。當整個國家的政治都依附在其他國家之上時,它的統治階級也就不是主權者了。因此,在法律的意義上,主權者既是一個事實方面的問題,也是一個形式方面的問題。被認為合法的最高權力也就是法學家們所理解的主權。但很明顯,這種權力需要歷經一個很長的辨識期,才能在形式上得到承認,而這種權力在得到承認後、未被正式否決前,幾乎是沒有任何效力的。一個民族可能會在其他歷史更為悠久的民族承認它的獨立性之前,就早早地宣布了自己的獨立。一個長期被公認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也可能淪為其他國家最為卑賤的附屬國,而其他國家並沒有露骨地公布這種依附關係。同樣,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可能會在從未被法律法規或法院詔令承認其是統治者的情況下,就掌控整個聯邦國;一個人或一個群體也可能雖是法律認可的最高統治者,但卻只是根本沒有出現在法律中的一些勢力的傀儡。所以說,法律上的主權和實際上的最高主權是可以部分或完全地彼此分離的,很少出現兩者完全歸屬於同一人(群體)之手的情況,這是因為,法規是刻板的,而政治卻是無常的;事物的更名是緩慢的,而事物的改變卻是迅速的。這兩個因素影響到了法律意義上的主權,它們有時結合起來,有時又被重新分開。因此,法律意義上的主權總是備受爭議,而那些法學家們對於主權的說法也必然總是模糊或反覆無常的。 在哲學意義上,主權者僅是一個事實上的問題。在政治哲學中,主權者就是實際統治社會的勢力。名義上的主權者可能本身就是這種統治者,也可能是形成這種權力的其中一人,又或者,他在這些統治勢力中完全沒有一席之地。俄國沙皇在統治俄國時,只要他的體力和心神足以擔此任務就行;德國的皇帝是掌管德國的勢力中最有影響力的那個人;威尼斯的總督卻幾乎完全不具備統治威尼斯的權力。通常,法律所認可的主權者都掌握著一個社會的統治權,因此,這也是政治哲學所認可的統治權。在法律和政治哲學這兩種意義上,俄國沙皇都算是主權者,大不列顛聯合王國的帝國議會也是如此,不過,法律和政治哲學卻通常對此有不同的分析。對於法學家來說,帝國議會有三個成員——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雖然它們彼此控制的範圍不同,但卻平等地共享著統治權力的稱號,如果法律承認它們之間兩兩地存在任何差異,那就是國王處於更為高級的地位;然而,對於政治學者來說,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本就不是平等的主權者,因為它們各自擁有的權力並不平等——下議院才擁有最多的權力。 而且,在政治哲學中,主權者永遠是一個確定的人或群體。一個統治群體中的人數可以是任意的,或者說,可以包含與整個社會呈任何比例的成員數量。因此,一個全由健全的成年男性構成的群體,或是一個比這更小型、也更容易管理的群體,都可以算是一個真正的主權者。但是,對於群體式主權者來說,確定的本質、成員的資質,以及成員的組織是必備的,這是因為,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的話,這個群體便不具備執行中必不可少的條件——團結。因此,一個群體式的統治者必須與那些處於無政府狀態中的、經常給公共事務製造新事端的混亂群眾有所不同。並且,群體式主權者也必須要與那些數量眾多但不明確的、愛製造公眾輿論的人有所不同。公眾輿論可能會左右主權者,而暴民可能會推翻統治者;但是,輿論和暴民都是不符合「統治」的字面含義的。主權者才是統治的權威,主權者的理論才是政府的理論。 想必大家都會贊成如上所說的內容。主權者是任何政治社會都不可或缺的一個組織,如果沒有它,也就不會有政治社會。如果要深層次地去研究主權者的起源、性質以及所可能存在的形式,我們有兩種方法可以採用。第一種方法是:首先,我們把政治社會視為一個整體,並開始研究整個政治群體的各個主權者成員。對於這種方法,我們可以很公平地說,任何想要理解各個部分本質的人,都必須先明確地了解這個有機整體的概念。另一種方法是:首先,我們把主權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區分開,然後將其與其他不同類型的主權者進行比較,從而作出解釋。我們也可以很公平地說,為了達到研究的目的,我們必須把整體拆分成多個小部分,並且先單獨研究各個部分,而不要去考慮它們與整體或其他部分之間的關係。事實上,這兩種方法都不夠完美,而且相互還需要給對方糾正錯誤。堅持政治有機體整體性的方法可能會讓主權者最顯著的特徵——掌有權力——變得不明顯;把主權者作為最終事實的研究方法雖然全面地研究了主權者的特徵,但卻忽略了其他特性,無論那種特性是否重要。 這兩種方法中,後者是大多數研究主權理論的英國作家所採用的方法,這些人中包括了霍布斯、洛克、邊沁和奧斯丁。這些傑出人士幾乎把注意力完全專注在了脫離政治事實和社會組織的抽象的主權上。我們也許可以從歐洲近代史,尤其是英國近代史中悟出他們這樣做的理由。 中世紀過去後,共同的政治生活和公民自由的觀念並未被抹消,只是在一些潛在的影響力下變得不易發現罷了。在宗教學說中,統治者是由神任命的,這種說法雖然從情理上說得通,但卻常常用暴君的口吻表達出來。封建主義的道德觀把愛國熱情與忠誠融合在了一起,這使得國王獲得了其他時代的聯邦國才具有的神聖感。封建法律獲得了政治權利的特性,這使得人們把主權者的概念和君王的概念合併成一體,把王國和地產混為一談。終於,中世紀社會的解體使得所有具備權力的物質工具落入了這些統治者手中,而在這時,宗教、道德以及法律早已在人們的心中抬高了這些統治者的地位。中世紀的等級制度為霸道的統治方式開了路,國王被捧得高高在上,主權者和服從者是如此差別分明。 但這種個人統治的時代也是充斥著大膽批評的時代。在英國,皇家的至高尊貴就曾激起過嚴重的反抗。無知的統治者激怒了人性中最強烈的本能——對財產和宗教的本能。他們做了一番毫無技巧的努力,試圖調和這種矛盾,但迎來的卻是一場激烈的內戰。在這場內戰中產生的軍事獨裁,最後也使國家陷入了無政府狀態。這種特別的革命必然會令人反思主權者權威的根據何在,以及主權的權力範圍。1651年,查理一世去世不久後,共和政體就宣告成立了,第一本有關英國政治哲學的偉大作品——托馬斯·霍布斯的《利維坦》在此時問世了。這本書的目的是由當時的政治危機決定的。霍布斯切身地感受到了內戰給祖國帶來的不幸,他堅定地相信這場戰爭正是因當時那些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錯誤觀念所引發的,他希望能說服人們——反抗一個已經成立的政府必然是缺德而又荒誕的。因此,《利維坦》的主要目的是找到主權的根據,並詮釋其權力的範圍。他提出了一些大膽的法學假說,同時又向人們解釋「其實完全的臣服才是最大的自由」——因為當人們不反抗時,人們便不會被主權者降罪,也就不會遭受任何懲罰,除非他們完全而又自願地同意。他證明了主權既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受道德的約束,這是因為,如果讓人民來詮釋法律或者道德,人們必然會按照自己的好惡來制定臣服的標準,如此一來,社會的存在便成為人民的喜好問題了。因此,主張對主權者權力的肯定就是這本書的核心,其目的在於增強統治者的權威。這本書在掌權者之中是廣受歡迎的,但反對者們卻會找這種文章理論。反對者們也需要一種主權理論,而約翰·洛克就提出了一種這樣的理論。 在洛克的《政府論》中,他並沒有像霍布斯那樣,探討出能讓自己滿意的堅實理論。他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自然原始狀態的學說,並認為政治社會有特意訂立契約的特權。但是,他堅定地認為,通過法律的本質,每一個人都能夠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在追求提高這種保障中推動社會進入政治狀態;至於統治者,他們只是為了增進臣民的福利而存在的,假如某個統治者拒絕履行自己的職責,他就理當遭到合法的反抗,甚至被撤銷職位。洛克並沒有斷言主權是受到了制定法的約束,但他直言過主權是受到了道德法的約束的。他贊同主權應包括立法和執法的各種職能,但他認為立法職能才是最高等也是最真實的主權。從本質上看,他的主權理論和邊沁提出的、奧斯丁加以闡明的理論差不多;但從表達上看,他總是使用一些含糊的、源自自然概念和自然法的詞句,這使人頗難理解。 當英國人民與斯圖亞特王朝之間的衝突結束後,諸如對政府權威的限制、反抗的權利這樣的問題,就大大失去了以往的意義。繼孟德斯鳩提出了應劃分主權者的權力的學說以及闡述了劃分後將帶來的好處後,出現了一系列有關主權性質的新專題論文。在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一書的第十一卷第六章里,他宣稱英國已經做到了劃分主權者的權力,而這正是讓英國自由的秘密。這種說法對政治理論及政治制度的發展有十分深遠的影響,因此,在這裡我們把作者的原文摘抄如下。 「在每一個國家中,都存在著三種權力:立法的權力,涉及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以及涉及民法事項的行政權力。 「這些權力中,第一種使國王或地方法官要制定臨時或永久性的法律,並改進或廢除已經制定的法律。第二種權力使他們守護和平或發動戰爭,使他們派人出使或接待使者,也使他們要保障公共安全並防禦外國侵略。而第三種權力使他們可以懲罰罪犯或是裁決私人訴訟,這種權力是帶有司法色彩的,第二種權力則僅僅是一種行政權力。 「任何公民的政治自由都是一種內心平靜的狀態,它能源源不斷地感受到安全感,而這種安全感也來源於他人對他的安全的認同。為了讓公民擁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起一種政府,讓每一個公民都不會懼怕其他公民。 「但當同一個人或同一個群體既掌有立法權又掌有行政權時,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因為人們會擔心這個獨斷的統治者將會制定殘暴的法律,並殘暴地執行這種法律。 「同樣,如果不把司法權和立法權、行政權分割,自由也將消失。如果把司法權與立法權結合在一起,就會導致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受到專制的管理,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了。如果把司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法官就具備了成為壓迫者的力量。 「如果由同一個人,或是同一個由統治者、貴族,或平民組成的群體來行使這三種權力——制定法律、執行國家意志、仲裁私人犯罪或訴訟——那麼社會將失去一切。 「在歐洲,絕大多數王國的政府都是溫和的,因為擁有前兩種權力的國王會把第三種權力交給他的臣民。蘇丹人在土耳其就掌有這三種權力,因此那裡處處都是可怕的暴政。在義大利的共和國中,這三種權力也被合為一體,所以他們那裡存在的自由比我們的君主制國家還要少。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中,每個被認為擁有自由精神的人都認為自己應當由自己來統治,而且有必要讓立法的權利由全體人民共同擁有。但是,這種說法對於一個大國而言是不現實的,就算是在小國家裡,這也會帶來諸多不便之處,所以,人們有必要通過代表來實現這些不能由他們自己來完成的任務……一個國家中總會有人因出身、財富或榮譽而顯得高貴;但當把他們混在人群之中,而且讓他們像其他人一樣只有一次投票權的話,公共自由就反而會成為他們的束縛,他們也將失去捍衛自由的動力,因為絕大多數決議都對他們不利。他們在立法過程中的地位應與他們在國內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如果他們組成了一個冠以『制止民眾不良企圖』之名的團體,那麼平民也會組成一個制止他們不良企圖的團體。 「因此,立法的權力應當被交託給貴族團體和人民代表團,他們都有自己的議會、自己的顧慮、自己的觀念和利益…… 「行政權應當掌握在君主手中,因為政府的執法部門幾乎隨時都可能需要行動,如果由一個人來管理的話,應該會比由很多人來管理要好一些;但是,在立法方面,由許多人來管理會比僅一人來管理好一些…… 「如果行政權沒有打擊立法機關不良企圖的權力,立法機關就會變得專政,因為它總會把它所能想到的一切權力都歸於自己,而把其餘的權力都徹底地廢除…… 「這就是我們正在描述的基本政府體制:立法機關由兩個不同的部分組成,它們通過相互之間的限制和否決,使行政權受到了立法權的限制,而行政權又反過來約束了立法權。我的工作不包括探究英國人目前是否享有這份自由,對我來說,只要我說明了這種自由已經在他們的法律之上確立起來,這便足矣,我不必再深究了。」 我們能輕易看出為何孟德斯鳩會如此強調主權者權力的劃分。那時,大陸國家的大多數政府還盛行使用專政及壓制的政策,而英國早已開始實行法制統治,並重視保障個人的自由意志,這兩者之間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大多數的大陸國家都由一個名副其實的君主,或是一個由貴族組成的排外性小群體統治,而英國採用的是君主立憲制,這種制度規定名義上的君主必須與另外兩個議院共享他的權力,並且要承認法官們的獨立性。這樣的政府形式可以避免因獨一人或一個群體的不可否決的、無限的統治而帶來諸多重大弊病。1688年,英國的光榮革命結束後,主權者的權力的確被劃分了,這個看似有理的假說得到了實現。那時,君主已不再要求充分的主權,下議院也還沒有開始執行這種權力。這個假說不僅掌有比那些反對陳舊政府理論的作家所承認的還要多的真理,而且,自孟德斯鳩對它做了精彩的詮釋之後,它很快就在英國流行起來。考慮到國會中無所不能的君主,布萊克斯通在採納這個假說時保留了部分自己的意見,孟德斯鳩所論斷的,以及布萊克斯通所認同的,獲得了理性與法律的雙重權威。「一部憲法有多卓越,體現在它在均衡劃分一個國家的主權時有多巧妙」,這句話已成為政治文獻中的老生常談;對於任何受過教育的人來說,這也是一條不言而喻的真理。美國人在編纂憲法時,就是按照這條真理里所規定的要求來編的。美國法律的成功,表明它的基本原則並不全是錯的。 現在,我們已經追蹤完了邊沁在出版《政府片論》前所作出的一些探討。我們已經說過,《政府片論》是針對布萊克斯通《英國法釋義》中的一小部分而作的詳細剖析。它是一種瑣碎、乏味的批判之文,而且總是吹毛求疵、強詞奪理。在此我們無須詳細說明這方面的細節,我們主要得提取出這令人厭煩的文字中所說明或包含的主權學說。我們想要知道邊沁是如何看待主權者權力的起源、性質以及所可能存在的形式的。但是,為了能更好地做到這些,我們最好是不按照邊沁在探討中所採用的那種不方便的次序。 1.什麼是主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得從幾個段落中去搜集它的答案。 「當一群我們可以稱之為臣民的人,被認為服從於一個人或由一些知名或某種類型的人組成的團體時,我們可以稱這一個人或這一些人為統治者,而這些人(臣民和統治者)合在一起,便算是處於一種政治社會狀態中。 「那麼我們就簡短、冷靜地公開作個聲明吧……最高主體的權力是沒有任何可被指出及明確的範圍的,除非是受到了明確協議的約束。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為的,他們的任何行為都是合法的,任何說他們不合法的言論都是無效的,任何說他們逾越職權的指責都是濫用了詞彙。」 至於政府受到明確協議限制的附加條件,邊沁舉出了這樣一個例子:「一個簽訂了協議的國家使自己得服從於另一個國家的政府,或者,許多國家的統治主體都同意在某些特殊事項上遵照某個機構,或是其他不屬於它們中的機構的指示,這個機構的成員可以由任何一個國家指定的人來擔任。」 接著,他又補充道:「即便是通過了某項協議,一個國家中掌權者的權力也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它在其他方面的統治力也是最高級的)……這也就是說,德意志帝國根本就沒有『政府』這種東西存在,在荷蘭聯省共和國、瑞士聯邦、古代希臘人的阿凱亞聯盟中,也都沒有存在過。」 從這幾段話中,我們可以搜集到以下結論:首先,主權者是具有確切性質的一個人或一群人,而且其他的很多人都有服從他們的習慣。第二,主權者的權威是無限的,除非它同意被某個明確的協議所約束,從而服從於另一個主權者,就像一個戰敗國的主權者同意戰勝國的條件那樣;或者,一個主權者同意與其他主權者一起,服從於一個除開它們之外的機構,比如說,一些希望組成聯邦國的主權者就會同意服從聯邦議會。除了這些情況,其他的每一個主權者,每一個自由國家的主權者,都和專制國家的主權者沒什麼區別,不會受法律的限制。自由國家與專制國家之間的區別並不在於主權者權力的大小,而是在於:「自由國家中,最高權力是由各個階級的人們所共享的。」 霍布斯與奧斯丁的讀者將會從這一段關於對主權的描述中,發現這兩位作者在理論上的相似和差異。邊沁眼中的主權者權力和霍布斯的相似之處就在於,它們都沒有正式地限制主權者的權威。這種權威可能受到某種明確協議的限制,但很明顯,這種協議要麼得是條約,要麼得是聯盟公約;而且,這種條約或聯盟公約並不僅僅是一種約束著這個主權者所統治的各成員國的法律,這個主權者的權威通常並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只要是在自由國家和專制國家中,主權者就是擁有無限權威的。因此,邊沁同意霍布斯關於主權不受法律限制的觀點,但他不同意霍布斯認為主權不受道德限制的觀點。邊沁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反抗主權可能在道德上是合情合理的,但霍布斯對這點持否認態度。剛才那句話中的「某些情況」,就是符合功利原則的情況。奧斯丁對於主權者的限定,則在術語表達上幾乎與邊沁一樣。他也認為,雖然主權者的權威可能被和另一國家簽訂的條約所限制,或者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服從外國主權者偶爾的命令,但是,主權者的權威並不會被法律限制。奧斯丁認為,一個主權者,就算是在它被眾多附庸國習慣性服從的情況下,要證明它的權威,也只需要看它具不具備這麼一個特徵:不對任何勢力有服從的習慣。但是奧斯丁與邊沁在想法上的不同之處在於,他認為聯盟公約的義務和主權者的性質是不一致的。他認為主權既不歸屬於聯盟中任何一個國家的統轄權,亦不歸屬於代表了所有成員國的聯盟機構,它只歸屬於有權修訂聯盟公約的那一個權威,因為只有這樣的一種權威才能任意修改法律。換言之也就是,只有這樣一種權威才具有無限的發布命令的權力。 這些在定義主權時所作出的嘗試,它們最主要的價值體現在它們強調了實際主權和形式主權之間的區別。對於一個政治學學者而言,這種區別十分關鍵。一個國家的真正統治者可能和僅在名義上具有主權的主權者之間,甚至是和在法律上具有主權的主權者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然而,賦予一個國家政治特徵的人是真正擁有統治權的人。正是由於實際主權者的存在,才使一個完整的國家與一群人大不相同,這群人可能是某個大型政體中的部分人,也可能是若干政體的結合,或者是處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一群人。正是由於實際主權者的性質與其他政體的不同,我們才能區分出國家的類型是君主制,還是貴族制,或是民主制。所以,對實際主權有一個清晰的定義,以及將形式主權與法律主權區分開的能力,是我們在研究政治和歷史中的每一步都必須具備的東西。但是,這種對於主權的定義雖然很清晰,卻也相當抽象,所以,如果我們不謹慎地應用它們,我們就會被誤導著去尋求一些比曾經的確存在過的更為簡單,也更合乎邏輯的政治組織形式;又或者,我們會忽略掉一些有關政治組織的重要區別,因為它們第一眼看上去並不明顯。 所以說,這些定義只是用了不同的形式去重申同一個概念——在政治聯合體中,主權者具有下達命令的習慣,而不具有接受命令的習慣。主權者具有無限的發布命令權,以及無限的免於服從權。但是,這種無限的發布命令權其實也是有不同範圍的。一個主權者所發布的命令可能是為了執行幾種職能,我們大致可以把它們分為如下幾種——立法、執法、審判。但是,梅因卻指出,在高度文明化的國家中,主權者的最高職能就是立法;而在文明程度較低的國家中,主權者總是忙著去執法或是審判;至於半發展的社會,每個人的行動都需要指導,而這種指導主要來自於習慣或宗教教條。另外,當一個國家採用的並不是由主權者自己制定的法律,那麼主權者的權力地位在連續而又不同的歷史階段是有顯著差別的。在某一個階段里,主權者可能幾乎不需要執行這些法律——如果這些法律是由這個國家中的一個在廣度上比國家小、在歷史上比國家悠久、在結構上比國家更為牢靠、在道德觀上比國家更為強大的群體制定的,那麼,這個群體的統治層也就不需要主權者在執行他們的法律時提供什麼援助了。在15世紀,一個蘇格蘭高地的族長並不會奢望著蘇格蘭的國王和議會來幫助他行使族長的權力。如果這些法律是由一個大型的宗教組織制定的,這個組織在人數和生命力上勝於其他國家,那麼,信徒們的良知總能為宗教統治提供充足的物質力量,讓他們可以在不藉助非宗教武器的情況下就能執行這些法律。比如說,自加洛林王朝瓦解後,高盧出現了教會法;又比如說,英國在史蒂芬和馬蒂爾達的內戰期間,儘管它們自己的法律如此不完善,但它們也沒有藉助非宗教統治者的權力。直到現在,在主權者沒有作出要求的情況下,這些社會都還在某些方面執行著這些法律。在人們頭腦較為清醒的時代中,人們有時會很急切地要求由主權者來執行這些法律;有時,人們也會由於找不到其他人來執行這些法律,而要求主權者來執行它們。於是,主權者會親自或是委派代表來主持所謂的王室法庭,並執行所謂的王室審判。不過,擔任最高等級審判官的人就不能成為立法者中的一員了;當主權者開始立法,他們除了加強那些已經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以外,再別無他責了。他們要做的只是批准,或最多在那些並非由他們制定的法律上作些細枝末節的修改。只有在主權者的權力到達頂峰時,不具主權的統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才會被認可具有一點道德效力;而主權者制定的法律,卻會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僅僅是因為它們是由主權者制定的。然而,總是用一些單調的字句來遮掩政治發展的黑暗面,比如「主權者推行什麼法規,我們就制定什麼法規」,或者「主權者允許什麼,我們就命令什麼」,這樣只會把我們的觀念強加於全人類,把歷史事實歪曲篡改。只要主權者能夠執行他所慣於下達的命令,那麼他就是一個真正的主權者。舉一個梅因曾用過的例子吧:倫吉·辛格在他那狹小的領域內就是一個真正的主權者,就像維多利亞女王在她那廣闊領域裡的英國議會中一樣。領域廣闊還是狹小,只是一個程度上的差別而已。任何主權者所能控制的,都只是人們生活的一小部分,沒有主權者可以試圖控制得更多;而其餘的部分則完全要靠每個個體的良心、審慎和喜好了。所有的主權者都十分尊重風俗習慣,並害怕與宗教產生衝突。所有的主權者都知道,某些形式的壓制是安全的,而某些形式的改革卻是危險的。主權者權力的特性很大程度上並不是體現於其命令所能行使的範圍大小,而是體現於這種範圍有沒有明確的界限。主權者權力和附庸者權力的區別就主要在於前者擁有無限的擴張可能性。在特定的時代或特定的國家中,主權者權力的實際擴張限度與它的政治發展相關。人民對政治團結的感受越是深刻,對政治行動的目標就會認識得越清楚,主權者就會變得越有活力,越有力量。 主權者們通過下達命令去規定的事物,其範圍是非常廣的,所以相應地,這些命令所得到的服從程度也就大不一樣。正如邊沁和奧斯丁都承認的:最強大的主權者所能誇耀的也只是社會中大部分人對他的習慣性服從。即便是在秩序最為井然的國家中,也總會有人偶爾或頻繁地觸犯法律。在秩序混亂的國家中,習慣性犯法者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且這個比例會一直攀升到使整個國家瓦解至無政府狀態。這種瓦解在東方已司空見慣,歐洲也偶爾出現過幾次。但是,我們無法精確地說出,當臣民的不服從達到了何種程度,主權者就會被推翻。這也是一個程度上的問題,只能通過感覺來判斷,但不能靠數字算出來。與此類似,對於主權者的獨立程度也有眾多分級。大多數國家都曾在某段時期不得不服從於另一個更強國的命令。這些命令通常包含了不止一種執行命令或禁令,它包含的是一個持續的執行過程。我們無法確定,當這些命令的數量達到了多少,涉及的範圍達到了多大,就會完全地消除受命國家的獨立,並使該國的主權者喪失權威。大多數人應該都會認同,土耳其的蘇丹(9)常常需要遵從俄國沙皇的意志,但他仍是一個主權者;人人應該都會認同,在我們的宗主權下,印度的王們已不再是主權者了。但是,在這兩個例子間,還可以發現許多其他能導致爭論不休的例子。誰能冒險地宣稱,在面臨外國的權力時,塞爾維亞政府還能充分地擁有獨立性,以至於可以被冠上「主權者」之名呢?其實,我們根本無法找到一個能為這些困難提出解決方案的定義,我們也找不到任何能讓我們確定一個明確的分界線,以此規定只要聯盟或聯邦對成員國的限制超出了這條線,就算是剝奪了成員國的主權。主權是一種複雜的事實,它也有眾多分級,但這並不是一種數學上的數量,具有抽象但卻實用的定義。這些應用在主權者權力統一性的發現,也同樣適用於主權者權力的範圍。我們在前面所討論的這些定義都表明:主權者的權力是不可分割的。霍布斯主張主權者應具有毫無保留的絕對權威,而且這種權威應完全由主權者獨享。而邊沁認為,主權者可能會受到明確的協議限制,但這種協議僅限於與其他主權者所簽訂的。奧斯丁的觀念在法律角度上與霍布斯的觀念幾乎一樣絕對,而且具有同等的統一性。然而,在事實上,主權者權力的統一性就像主權者權力的範圍一樣,存在許多分級。我們可以從一個能幹的、受擁戴的、卓有成效的專制君主身上看出這種最完整的統一性。在一個紀律嚴明、團結一致的議會的管理中,這種統一性雖然表現得並不完整,但仍然十分顯著;在目的與措施的單一性上,這種議會雖比不上個人統治,但它卻優於君主立憲制的複雜主權者,以及聯邦制更為複雜的主權者。在後兩種政府形式中,劃分權力不僅是一種政治評論家口中的假說。儘管最高權力最終可能只由一人或一群人得到,但它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或者說,它是一種不可持續行使的最高權力。政府的常規工作是由一個劃分了多個部門的機構來執行的,這個機構常常發生內部矛盾,偶爾還會陷入罷工的狀態。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但運作效率卻非常緩慢,因為這種工作只是一個複雜權力系統的產物。 在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中,主權者的權力至少從表面上來看是按照兩種原則予以劃分的。第一,立法權被劃分給了君主和兩個議院。第二,立法、執法和審判的職權是兩兩獨立的,它們分別交給了君主與議會,君主與大臣,最高法院來執行。在19世紀,這種表層的職權劃分是一件重大之事,它甚至還被認為是人們所能想出來的最智慧的一個方法;但是,在我們的這個世紀,這種制度卻遭到了普遍的否定。那些為自己而考慮這些問題的人們,可能會認為,雖然這種職權的劃分並不徹底,但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可能,並且也已經很大程度地影響了政治事務的進展。在聯合王國中,儘管下議院通常能夠抵禦上議院的反對,但上議院卻並不是完全不具權力的。首先,它有加入立法工作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正是使它得以獲取權力的根本;其次,它可能會得到下議院或某個國家黨派的支持,因為,雖然我們可以用與談論一個人的意志一樣的方式去談論下議院的意志,但實際上,下議院的意志僅僅是議會中大多數人的意志,而議會中的大多數人並不總是代表選民中的大多數人。另外,下議院中的少數人,或者他們在全國的追隨者也許會發現——和法律承認的主權享有者聯合起來是能帶來好處的,所以,下議院中通過的少數措施並不會被它們用來對抗上議院,甚至,它們中還會有許多人盡力地通過一些方式去修改原打算採取極端手段執行的措施,以減小對上議院的對抗。這些公認的事實足以證明,雖然上議院失去了立法者的頭銜,但實際上保留著參與立法的權力。 同樣的發現也可適用於假設立法、執法和審判三權分立的假說。目前,立法和行政的職能還是緊密結合的,它們各自之間的職權行使也很協調。說到這種緊密結合的開端,還得追溯到內閣政府制的引進,這種體制使下議院能夠通過自己所信任的人,來調控那些無法由全體議員共同處理的公眾事務。在設立內閣政府之前,立法和執法的權力是可以分辨出來的。國王在議會的協助下制定法律,又在樞密院的協助下執行法律。樞密院的行動不受議院管治,但在它犯了嚴重錯誤時,議院會凍結給它的資金或進行彈劾。對於管理不當的現象,議院可以進行檢查或懲罰犯錯者,但是它並不能直接管治或任命他人去管治。所以,執法者就具備了一種實實在在的獨立性,而且審判者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法官在執行兩議院的提案時,可能會被國王撤職,但由於下議院具備更強的勢力,因此國王的權力可能甚至不及倚靠著下議院的內閣。然而,如果我們認為,只要下議院投票讓法官被撤,法官便真的會被撤,那麼我們便是犯了荒謬的錯誤。法律以及千百年來流傳下來的程序是如此複雜精妙,讓我們有機會去辯論和思索,而且,同期產生的許多意志以及兩議院的不謀而合,這都為一切能發揮效用的事物做好了鋪墊。由於免法官的職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所以,人們幾乎不會在沒有重大原因的情況下就這麼做。這樣的一種印象便悄然地萌生了:只要沒有重大理由就企圖讓一個法官被免職,這是一種冒犯國家的行為。這種印象為法官的地位修建了一堵比法律法規更為堅實的圍牆。它使英國的法官在實際上是獨立於當時議會中的大多數部分和內閣的。因此,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司法權便應當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開來。留給國王和上議院的職權,正好足夠讓下議院不至於被稱為完整的主權者。但我們必須記住,這三種權力間互相關聯的重要性在漫長的歲月中總是在不斷地變化著,它們之間也一定存在永恆的權力競爭。當其中任意一種在君主立憲制中占了優勢,它總會設法去壓制另外兩種。在都德王朝,君王的力量逐漸壯大,到了斯圖亞特王朝,它則設法去瓦解兩個議院的權力了。後來,下議院又占到了優勢,它一點點地去篡奪上議院的權力和王朝的古老權威。但是,這種非宗教的鬥爭是出自於本能,而不是經過算計後才發動的,當然,這些鬥爭也曾出現過長時間的休戰,至少在表面上看起來各權力掌有方已經勢均力敵了。正是在這段時期,也就是革命競爭後,孟德斯鳩發表了自己的學說。從那個時期的實際情況看,他的學說是部分正確的。在那時,雖然各主權者的權力並不均等,但仍然遠比現在均等得多。但是,如果主權的三權分立假說還在英國殘喘,如果權力現在分化的程度比我們所設想的更符合實際,那麼,現在一定存在著讓各部分主權者彼此鬥爭的可能性。當發生這種衝突時,人們可能會問:應該上哪兒去找個仲裁者呢?唯一有可能成為仲裁者的,其實就是這個國家本身,或者這個國家中最具影響力的部分。因此,我們可以說這才是最終的主權者。作為一種表達方式,這種說法還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嚴肅的探討中,這種說法就不可採用了。無論是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實際意義上,民眾中的一個數量不定,不具統一性、穩定性和組織性的群體是不能被認為是主權者的。如果僅僅出於害怕就干涉這個群體,用法律的權力去強迫它們屈服,那也就違背了正式的法律。如果這種干涉變成了一件必須執行的事,那就不是違背法律的問題了,而成了革命的問題。一種新的統治權力遲早會出現,一個新的主權者也是如此,它可能是單獨的一個人,也可能是一個確定的群體。但在它們出現之前,政治社會就已經瓦解了,人民陷入了無政府狀態中。在聯邦國家中,主權的分化比君主立憲國的更顯著。在成文的憲法中,主權者的權力可能會被分為許多部分,每一個部分都由同樣且具有平等資格的權力所支配。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州際政府的權力雖然在範圍上有所不同,但在資格上卻是平等的。在聯邦政府中,總統、參議院、眾議院以及最高法庭都擁有各自的特權,並且在各自範圍內同等獨立。但是,由於不同權力都是從成文法中得來的,所以,只有有資格修改成文法的權力機構才算是最終的主權者。奧斯丁在用他的「主權不可分割」理論調解美國政體的實際情況時,他就如是說的。在奧斯丁眼中,可以修改憲法的、運作遲緩的美國立法機關和聯合王國的議會很相似。在某種意義上講,這種說法可能是對的;但從另一種意義上來講時,它則很容易誤導人。在美國,可以修改法律的機構是一個特殊機構,它只能執行特殊任務。但聯合王國的議會卻是一個處理國家日常事務的常設機構。美國的聯邦當局和州際當局將一直是最高等級的機構,直到特殊機構的運作速度能像它停止得一樣快。它們在任何程度上的事都可能發生爭論,但卻無法喚醒沉睡中的主權者,讓他一躍而起立即行動。在聯合王國,每一個低級的權力當局總是不斷提醒自己隸屬於帝國議會。如果有兩個可以在法律上與對方對抗的當局出現了矛盾,那麼一項新的法規就會馬上出台來阻止這種衝突。在帝國議會中,這種衝突是有可能發生的,不過出現得非常少,因為可能發生衝突的方面本來就很少;而且這種衝突也不大可能會長時間地持續,因為衝突雙方的勢力通常相差懸殊。在君主立憲制國家或者聯邦國家中,主權者的統一性是一個非常朦朧的概念,在不列顛政體的政治體系中,這種概念體現得更為模糊。女王在議會中所擁有的主權者權力,從法律上來講是囊括了整個帝國的主權者權力,當然,也包括了聯合王國、印度以及英國直轄殖民地的,但是,那些自治殖民地能否也被列入其中,便是一個費時費力的問題了。比如說,我們假定維多利亞的殖民地服從著由兩個不同立法機關所編纂的法律,這兩個立法機關中一個是帝國議會,一個是維多利亞議會,由於是帝國議會創立了維多利亞議會,並賦予了它如今所具有的權力,那麼,維多利亞議會似乎就只是一個帝國議會的代表罷了。然而,實際上維多利亞議會絕不僅是一個代表。維多利亞的人民服從它,並不是因為它代表了帝國議會,而是由於它代表了他們。就算是當它的法規與帝國立法機關的法令起衝突時,人們仍然會遵守它的法規。如果爭執發展到必須動武才能解決,人們也會使用武力去支持它。很明顯,維多利亞的立法機關和被它委任的官員們都具備真正而又充分的主權者權力,但他們事實上並沒有完整的主權者權力。在某些問題上,被維多利亞人民所服從的法律是帝國立法機關制定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維多利亞的行政機構其實是操控在不列顛內閣手中的。不過,雖然維多利亞不能被稱為完全的主權國,但它也不是一個真正的附庸國。維多利亞的主權事實上和聯合王國的主權並不相同。 當許多自治殖民國聯合起來形成了一個類似於加拿大自治區的聯邦體時,問題將變得更加複雜。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要解決我們在講述聯合王國與維多利亞兩地的實際政治關係時所遇到的困難,還要解決我們在講述美國政治組織時遇到的困難。有些法學家從書上得知,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和帝國議會是有資格判定每一個有關殖民地的憲法問題的,於是他們覺得這些問題簡直輕如鴻毛。但是,有些政治學者卻感到這些困難重於泰山,他們很清楚,一旦司法委員會的判決不適應當地自治區的人民,它立刻就會被帝國議會的法案給接管;而如果帝國議會的法案和自治區自身的立法起衝突了,當地的人民也是不會服從它的。 在此,我們必須再次說明,其實政治組織的類型就像動物類型一樣形式眾多,而且可以從一種類型過渡到另一種類型。每一種政治組織都實現了不同程度的統一,但絕沒有哪種類型能實現絕對的統一,因為一個國家的絕對統一性會剝奪個人意志的多樣性。但是,我們多多少少可以在每個種類中都找到統一性,就算是在最為鬆散的同盟也會在某些問題上產生或展開共同行動。所以,政治統一性,也就是主權者權力的統一性,在形式與數量上是變幻無常的。如果我們就像給一條直線下定義時那樣去定義它,我們就誤解它的本質了。在討論這種統一性時,我們可以說,奧斯丁就像他在討論主權者的權力範圍時一樣,採用了不恰當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不僅讓他尷尬萬分,還把讀者弄得一頭霧水。他探討的主題是實際上的主權,而不是法律上的主權,然而他卻以一個法學家的姿態來研究這個問題。他用嚴格的二分法來研究法律的概念,在這個探討過程中他只需要回答「對」與「否」。但政治事實並不能通過這種抽象的方法來研究。它們只能用一系列平衡而又互相輔助的命題來進行敘述。 2.主權的起源又是什麼呢?在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完成之前,就頻繁地有人提出這個問題了。在17世紀,人們通常的答案是社會的契約,也就是人們自願達成的協議,這樣的協議讓社會從原來的自然狀態過渡到了政治狀態,進而出現了公認的主權者。霍布斯和洛克用不同的形式闡述了這個答案,但休謨卻持否定態度。布萊克斯通在對於這一問題上展現出了一種洞察力,而邊沁並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布萊克斯通甚至毫不相信「一種混沌而沒有相互聯繫的自然狀態」的存在,也不相信曾經形成過明確的社會契約。在他的研究中,最初的社會是一些單個的家庭。他設想了一個更為合理的理論,這個理論自他那個年代後得到了許多傑出人士的擁護。他說了一句很正確的假設:「一旦社會形成,政府就必然隨之而生。」他因此避免了一項錯誤的假定——認為政治組織是直接形成於完全的無政府狀態中的。他的表述有許多不夠準確又自相矛盾的地方,這使得邊沁在一些小處上總能辯論得贏他。但在討論政治社會的起源時,邊沁和布萊克斯通一樣措手無策。因為他和布萊克斯通一樣,都是採用先驗(10)方法,但並沒有用歷史知識作牢靠的基礎。至於主權的起源,邊沁只能告訴我們它並不是由一個明確契約而產生的。如果我們要求他給出一個更肯定的說法,他就會說,自然社會的出現先於政治社會。自然社會存在時,「一群人被認為是習慣於互相交換意見」,而不是習慣性地服從於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當成員表現出這種服從時,就算是自然社會過渡到政治社會了。但根據邊沁的說法,自然社會與政治社會的分界線是不可見的,因為「完全不存在這種服從習慣的情況幾乎是沒有的,而完全存在的情況,是肯定從來沒有過的」。如果我們有必要弄清楚一個特定社會在某一時期究竟是政治的還是自然的,唯一的區分標誌就是看某些官職的頭銜,「當某個人或某群人被冠以了特定的官銜,這就標誌著他們是被服從的對象,比如國王、酋長、市長等類似的官銜名」。如果我們又進一步詢問導致這種變化的起因,明顯地,邊沁會答道:起因就是對政府可能產生的利益的渴望,這是一種功利政府的意志。至少,他的弟子奧斯丁會這樣回答。當然,他是排除了強者為自身利益而統治弱者的例子的。但其實,他與布萊克斯通在這一點上並沒有真正的區別,布萊克斯通曾說過:「人類認識到了自身的弱點和缺點,因此結合在了一起。」 透過這種有關主權起源的說法,我們可以看到推出了社會契約論的先驗哲學所具備的特點。邊沁對這種契約觀念持否認態度,但卻保留了與之相關的自然狀態的概念,即認為人人都是自由的。他嘲諷布萊克斯通所說的「一旦社會形成,政府就必然隨之而生,因為它對於保持和維護社會秩序來說是必要的」,但實際上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如果人們只是「習慣於互相交換意見」,這並不足以形成一個能夠產生國家的社會。政府並不是在我們命名為政治社會的形式中開始形成的,我們可以在幾乎所有的較原始的社會中找到它,但在人類幾乎與低等生物沒有區別的階段里,政府是從沒有存在過的。 那時,人們就像牛群和魚群那樣,只是出於群居本能和性本能才聚集在一起,沒有組織,也沒有政府。然而這種聚集和政治社會相差甚遠,研究政治學的學者們大可不必考慮這段時期。如果我們給這種社會冠上「自然社會」之名,然後將其與政治社會對比,就像邊沁那樣,就會完全地使人誤解了。這是因為,這種對比使得邊沁把原始群落階段和聯邦國階段之間無數等級不同的社會生活都置之不顧了。如果我們把社會的各種早期形式都冠上「自然社會」之名,然後將其與政治社會對比,就像奧斯丁那樣,這幾乎也是在誤導人。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所有的社會形式——從最原始粗野的部落及村莊,到自由程度最為平衡或管理方式最為專制的社會,都同樣說成自然社會,因為這些社會形式的產生都是源自於人類的天性和所處的環境。但在另一種意義上,任何社會都不算處於自然狀態中,這是因為,如果對個人的自由沒有施加一定的約束,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偶然聚集起來的群體,這種約束也意味著存在某種執行此限制的權威。這種自然社會和政治社會的對立,歪曲了邊沁和奧斯丁在這個問題上的全部說法。我們可以很方便地限制「政治」和「主權者」一詞的應用,使「政治」只能用於描述最高等級的聯合,「主權者」只能用於描述最高形式的政府。但我們最好不要使用「自然」一詞,因為,如果把它應用到低級的社會形式中,就會使人產生誤解;當應用於政府社會的形式時,又是無意義的。 對於這個問題,邊沁作出的唯一一個有價值、有功勞的評論,就是他否認不同的社會類型間存在著任何確定的界限。家庭漸漸演變成村落或氏族,村落和氏族又逐漸演變成城市或城鎮,城市或城鎮又逐漸演變成了所有人都居住在內,並講同一種語言的國家。因此我們無法精確地說出,一個社會發展到何種程度才算是政治社會,而不再是氏族或部落。在某個地方,我們必須畫出一道分界線,因為人們的常識總是傾向於奧斯丁的說法,認為把一個自治的氏族稱作政治社會是很荒謬的。但梅因似乎並不認同於此,原因是,在很多歷史事實中,自治的氏族通常就是一個國家的萌芽。假如我們認同奧斯丁的說法,那麼國家的含義就變得更加抽象,它既可以作為一個父權家族的稱謂,也可以作為羅馬帝國的稱謂,如此一來,它便失去了它的全部用途。假如我們承認政治聯合體通常是由一個家族聯合體而發展成的,但由於這兩者差異之大,我們最好還是用不同的名稱來表述它們。因此,如果我們這樣來表達——除非包含著相當多的人,且人們至少得來自於兩個家族——就正確了。這種觀念並沒有排除那些希臘或義大利的小團體,它們意味著氏族與國家之間是有必然差異的。至於可以有多種聯合形式的人類組織,它們彼此間也有著交匯和共通之處。就像邊沁所說的那樣,我們無法確定一個社會會在何時出現主權者。主權者的雛形,在父親、酋長以及村莊的長者身上都有體現,而在英雄時代或東方世界的君王身上,這種權力的發展就顯得更加的清晰。但只有在西方文明發展中的某些成熟時期里,它才能體現出完全的權力。在這裡我們可以再作一個粗略但實用的區分:在權威不再屬於氏族前,它是不會真正具有政治性的。只要統治者是以父親、丈夫或一家之主的身份而被服從時,他並不算是真正的主權者。只有當他不同於並超過了這些身份後,才能成為真正的主權者。由於一個國家有很多氏族,所以主權者的權力就被分散到了所有的一家之主身上。 家庭聯合體和政治聯合體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區別,那就是:國家需要有固定的地盤,也就是所謂的領土,而氏族則不需要。毋庸置疑,這種需要可以被當成理論家的假說。如果我們認可艾奧尼亞或倫巴底的一些小城具有政治性,但卻不認可經常處於「推翻王朝和建立王朝」狀態的遊牧民族具有政治性,那未免就太不合理了。但不管一個遊牧部落的人口有多少,似乎也從未趕上父權家族的規模。由於這種社會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野蠻性,因此它總是被批判為野蠻社會。在社會分工、累積財富,或是追求知識方面,它是無法深層面地實現的。讓這個社會中的各成員形成一種精細的組織關係是一件不現實也無意義的事。它只是一個擴大後的氏族,除了氏族的權威,它再無其他需求了。但是,一旦一個部落在一塊固定領土定居了,它幾乎必然將成為一個國家。關鍵在於領土的定義,而不是領土的範圍。因為,在沒有固定領土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萌生出真正的文明的。高度的文明是得在一塊很小的土地上才能逐漸繁榮起來的;高度的文明,需要一個政治組織,而且這個組織得持續地發展。哪裡有高度的文明,哪裡就一定有真正的國家。埃伊那島上貧瘠的岩石,威尼斯海邊變幻的海岸,都足夠成為萌發真正政治社會的基礎,而這些地方萌發形成的社會,其政治性與德國和法國大多數區域的社會並無大的差異。但是,在被貝都因人或土庫曼人行走過許多世紀的沙漠中,我們卻無法找到政治社會的影子。 3.那麼,主權有哪些可能的形式呢?對於這一問題,邊沁在《政府片論》中少有談及,而且主要是否定性的談論。布萊克斯通採取的是傳統的劃分方式——將可能存在的政府形式分為了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邊沁雖吹毛求疵地批判他沒有獨創力,但同時並沒明說這種分法是對還是錯。布萊克斯通犯了和孟德斯鳩同樣的錯:對英國政體在君主、貴族和民主的原則上表現出的協調能力大加讚賞,又把最高權力賦予了「三種不同的,完全彼此獨立的勢力——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並希望以此來預防任一方濫用職權。 邊沁輕巧地指出這三種權力並不互相獨立,也不代表不同的原則,但他並沒有嘗試去給英國政體作一番更為準確的解釋。在他的晚年時期,他常常指責英國政體是貴族政體,但在《政府片論》中,他只是通過指出這個政體並非貴族政體、君主政體和民主政體三者的結合來暗示這個結論。在奧斯丁的學說中,我們可以找到邊沁明白作出的評論。奧斯丁認為,應當根據實際享有權力者的數量來對政體進行分類——所有的政府若非屬於一個人,那就屬於一群少數人,因此,任何政府只要不是君主政府,就必然是貴族政府。但是,貴族政府也有數個種類,我們可以根據構成這個「少數人」的人數來劃分:如果它包含的人很少,那就是寡頭政體;如果包含的人較多,那就是一般的貴族政體;如果包含的人數量眾多,那就是民主政體。同時,這些政體也在成員間的同質與否上有所差別。也就是說,一個貴族政體所包含的成員可能全部符合同一個通用標準,也可能符合不同的通用標準。異質的主權機構可能存在的形式是非常多的,最為人們熟知的便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的統治階級。 同質與異質的主權機構間的區別十分關鍵,它不僅強調了主權者的人數,也強調了主權者的組織。這不僅是量的區別,更是一種質的區別。它闡明了許多歷史事實,尤其是中世紀自由政體與現代自由政體間的主要區別。中世紀的議會是由不同類型的人組成的,最能體現它的並不是人數和單獨的公民,而是地位和整個群體。它代表了整個國家的階級和各地的社會。而現代議會卻傾向於精簡自己所包含的階級,讓同一種類的人成為議會成員,而且每一個成員都代表了相同數量的選民。其他的階級和群體則逐漸淪為它的下屬機構。就算我們不考慮特權增大所產生的影響,單是成員身份的變化就已經能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了。但對此的探討已超出了本導言的範圍。 至於靈活性,異質的主權機構與同質者相比似乎更具優勢,從英國的歷史就可以得出這一結論。雖然18世紀的主權機構是貴族政體,但它從沒有變成無限制的政體,就像威尼斯的貴族政體一樣。它通常包含了多種勢力,並試圖了解一個地道的貴族政體所必然忽視的情緒和觀點。在英國議會的三個構成階級中,有兩者是根據地位或財富的影響,或在某種程度上的功績而決定是否吸納進來;而第三種等級則總是帶有一種混合的特質——它融合了城市和鄉村、人數和財富上的因素。大城鎮和大郡的代表在發言時所占有的分量,不能僅依照它們獲得的票數來衡量。在選民人數極少的地方,代表們至少擁有這樣一個特權,那就是可以講出自己得不到補償的不幸。所以說,布萊克斯通所處時代的英國政體是一種覆蓋範圍最廣,也最為自由的政體,它是歷史上最為靈活和廣泛的貴族政體,這種政體在歷史的進展中也證明了自己的確不負此名。然而,如果我們總是把主權者和整個社會分離開,我們將無法理解它可能具有的複雜形式。在通常情況下,決定政府性質的是整個社會的性質,政治社會其實和個人時期一樣,沒有哪兩個能完全相同。社會是怎樣的,它的主權者就會是怎樣的。主權者的權力可以粗略地依照幾種原則來分類,但這些分類都只能體現被分類對象的一般性質,要想找到其他的所有性質,還需結合政體來對主權權力進行研究。一個學者,就算是完成了對政體的分析,他也還遠沒能徹底地分析出決定此政體的權力、持久性、好與壞的全部因素。對於正式憲法所能實現的政治成就,不僅是主權者的權力,還有整個有政治容納力的社會的智力和道德水平,它們都會影響其所能實現的政治成就。一個擁有政治天賦的民族可以制定出優良的政治制度,但是,再優良的政治制度也不能彌補政治人才的缺乏。 本書《政府片論》評論了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在《釋義》導言部分中做出的有關政府的一般理論。 在此為此書附上一則評論序言: 沒有任何東西比一個著名作者的一本壞書更能阻止人們認識上的進步了。我們在進行學習之前,首先要從摒棄迷誤著手。(11)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30章,第15節。 ———————————————————— (1) 出現在《格列佛遊記》中的一個島嶼。——譯者注 (2) 《格列佛遊記》中的一個角色,具有類似人類的外表,但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暴露了最原始的欲望。-譯者注 (3) 三十九條信綱是新教安立甘宗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譯者注 (4) 在國際交往中,存在「以右為尊」的原則,此處表明了該庭長對邊沁的敬意。——譯者注 (5) 煩瑣哲學,原指西歐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一種基督教哲學,即經院哲學。其特點是脫離現實,只採取形式主義的抽象推理方法,用教條主義作出煩瑣空洞的結論。後來指一切脫離現實、鑽牛角尖的教條主義。——譯者注 (6) 這棵樹是中世紀的形上學區分自然種類所依據的標準。古代希臘的新柏拉圖主義者、普羅提諾《九章集》的編纂者波菲利撰寫了一篇亞里士多德《範疇》的導言。它由波埃修斯譯成拉丁文,成為中世紀的標準哲學教科書。在這篇導言中,波菲利把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基礎表述為一張兩杈的樹狀圖。——譯者注 (7) 18世紀裡,法國啟蒙思想家在編纂《百科全書》(全稱為《百科全書,或科學、藝術和手工藝分類字典》)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派別。他們反對封建特權制度和天主教會,嚮往合理的社會,認為迷信、成見、愚昧無知是人類的大敵,並主張一切制度和觀念要在理性的審判庭上受到批判和衡量。——譯者注 (8) 波納先生曾向我指出,「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一說早先就被哈欽森先生在他的《論我們想法的美與德》(1753年出版,第5版,第185頁)中使用過了。 (9) 「蘇丹」是某些伊斯蘭國家統治者的稱號。——譯者注 (10) 通過原因推導出結果的方法。——譯者注 (11) 參考《論法的精神》,嚴復譯,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版。——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