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與文化 · 第七章 從親屬稱謂看婚姻制度

羅常培 《語言與文化》
在初民社會裡名稱的用處極大。名稱既然相同,往往認為實質也相同。從稱一個女子作姊妹到認真當她作姊妹因而禁止婚配,所差不過一步之隔。所以倘若第十從表(tenth cousin)和第一從表(first cousin)的稱呼相同,亂倫的畏懼自然會引申到她的身上去。 (1) 為解釋上的便利,我現在且舉昆明近郊核桃箐村黑夷的親屬稱謂作例。 在這種黑夷的親屬稱謂中,我們發現: 哥哥、堂兄、姨表兄、大伯子、大舅子(?)同叫做; 弟弟、堂弟、姨表弟、小叔子同叫做; 姊姊、堂姐、姨表姐、大姑子、大姨子(?)同叫做; 妹妹、堂妹、姨表妹、小姑子同叫做; 舅表兄弟、小舅子同叫做(自己的父母稱妻的父同); 舅表姊妹、小姨子同叫做(自己的父母稱妻的母同); 姑表兄弟叫做(妻的父母稱自己的父同); 黑夷親屬稱謂表 姑表姊妹叫做(妻的父母稱自己的母同)。 (2) 只要仔細把這些親屬稱謂考慮一下,我們立刻就可以發現三個問題:(1)為什麼叔伯或姨的子女和自己的兄弟姊妹稱呼相同,並且和丈夫的兄弟姊妹相混呢?(2)為什麼舅父的子女和妻的兄弟姊妹用同樣稱呼,並且男方親家可以用來稱呼女方親家呢?(3)為什麼姑母的子女的稱謂不和其他兄弟姊妹相混,可是女方親家卻用它來稱呼男方親家呢?要解答這些問題,先得從從表關係和優先婚配(preferential mating)中的從表婚(cousin marriage)來檢討一下。 照社會學上習用的術語,兄和弟或姊和妹的子女,也就是同性同胞(siblings of the same sex)的子女,算是「並行從表」(parallel or identical cousins),在初民的語言裡他們通常也被叫做同胞。反之,兄和妹或姊和弟的子女,也就是異性同胞(siblings of the unlike sex)的子女,算是「交錯從表」(cross cousins)。初民語言裡通常用表示戚誼較疏的名字來稱呼。初民社會所讚許的從表婚,幾乎完全限於交錯從表,而並行從表則受亂倫的限制不得婚配。交錯從表婚即姑舅表婚在理論上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男子可以娶舅父的女兒,也可以娶姑母的女兒;另一種是外甥可以娶娘舅的女兒,可是內侄不能娶姑母的女兒。兩式之中後一種比較更為普通。 (3) 黑夷的婚姻制度就屬於這一種。因為這種緣故,所以並行從表的稱呼相同而交錯從表的稱呼不同;又因為他們不採取「掉換法」的配偶,反對「骨肉還家」(就是內侄娶姑母的女兒),所以妻的弟妹和娘舅的子女稱呼相同而和姑母的子女截然不混。男方親家稱女方親家作中表而女方親家稱男方親家作姑表也是一樣的道理。 這種婚配的方式分布很廣,澳洲西部和挨爾湖(Lake Eyre)附近、美拉尼西亞(Melanesia)、菲濟(Fiji)都可以發現。南部亞洲也許能證明是這個制度最高發達的中心地,至少托達(Toda) [1] 和維達(Vedda)人 [2] 中這種風俗已有詳細敘述。印度和印度支那半島各民族,如阿薩密(Assam)地方的藏人密吉爾族(Mikir) [3] 也有同樣的制度。此外又見於蘇門答臘(Sumatera)。西伯利亞的科里雅克(Koryak)人 [4] 、堪察達爾 [5] (Kamchadal)和通古斯(Tungus)人也合於此式。美洲英屬哥倫比亞(Columbia)的北海岸,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的中部以及尼加拉瓜(Nicaragua)等處也有關於這種風俗的報告。南美乞布察(Chibcha)人 [6] 的女子稱呼丈夫和姑母的兒子用同一個字。南非、東非的好些地方,如霍屯督(Hottentot)人 [7] 、赫勒(Herero)人 [8] 、巴蘇圖(Basutos)人 [9] 和馬孔德(Makonde)人 [10] 也以此為正規的婚配方式。 (4) 在這種制度之下,一個人以娶母親的兄弟的女兒為原則,那麼娘舅就是他的丈人。所以在許多行此婚姻制度的民族裡,娘舅和丈人往往用同一稱呼。例如,在我所調查的三種滇緬邊境族語裡—山頭(Kachin),茶山(A-chit),浪速(Maru) [11] ——還有林耀華所調查的涼山倮倮,便是這樣: 此外,菲濟人和維達人也是如此。中國舊式的傳統稱謂,女婿也稱岳父為「舅」而自稱為「館甥」。可是不巧得很,在上邊所引用的那種黑夷語裡卻並不和這種稱謂法完全符合。他們稱呼父親、岳父和公公同作,母親、岳母和婆婆同作;可是叫舅父作,舅母作,和岳父、岳母截然不混。 這種從表婚制也頗不一致。像上文所舉昆明黑夷的例和漢人很接近,但和同屬一個部族的涼山倮倮卻不相同。據林耀華所調查,「這種倮倮的交錯從表婚是交互的,可是他們禁止並行從表間任何形式的婚姻」。所以「姨的子女和叔伯的子女稱謂相同。他們都被認為同胞或ma dzz gni mo,因此在他們相互間的婚姻是亂倫的」。他們的親屬稱謂中,姑表兄弟a bər zin和舅表兄弟ogni zin,姑表姊妹a sa和舅表姊妹。ogni a mi固然各有分別,可是同時又有ozie a sa一個詞可以作交錯從表兄弟姊妹的總稱。況且舅表兄弟、妻兄弟和雙方男親家的直接稱謂都是ozie,姑嫂和雙方女親家的直接稱謂都是,子媳、外甥女和內侄女的直接稱謂都是sa mo (5) :這都反映在涼山倮倮的社會裡,交錯從表婚是採取掉換法,並沒有「骨肉還家」的禁忌,和昆明黑夷的婚姻制度不同。 另外還有兩種值得注意的婚姻制度。一種是墨西哥所屬的馬匝特哥(Mazatcco) [12] 。在這種社會裡,不論交錯從表或並行從表都不准通婚。這種限制對於第二從表和第三從表一律適用。可是同姓的人,假如不是從表的就可以結婚。 (6) 他們的親屬稱謂,堂兄弟和姑舅表兄弟、堂姊妹和姑舅表姊妹都沒有交錯從表和並行從表的區別,這種稱謂是跟實際社會生活相應的。其次,在馬來內西亞(Melanesia)的特羅不連得群島(Trobriand Islands) [13] 的母系宗族裡,有一個跟中國正相反的婚姻制度。這種民族受「族外婚律」(The law of clan exogamy)的限制,嚴格禁止和姨母的女兒結婚。他們認為同堂姊妹和姑表姊妹結婚是優先配偶;同舅表姊妹結婚雖然不嚴格禁止,卻是很討厭的。 (7) 夫兄弟婚制(levirate)和妻姊妹婚制(sororate),也和姑舅表婚相同,有造出某種親屬稱謂的趨勢。Sapir曾經指明它們的影響有兩方面:一方面在兩種婚制之下,伯父、叔父往往便變成繼父,姨母也往往變成繼母,用同一稱謂來稱呼是很自然的事情。倒過來說,兄弟的子女等於自己的繼子繼女;姊妹的子女也是如此。關於上述各點,Sapir在華盛頓州南部的威希藍(Wishram)族語 [14] 中都曾經找到實例。這兩種婚俗在語言中顯示它的影響還是第二個方法更有趣味。因為伯父、叔父也許將來承受母親而處於父的地位,往往便直稱為父,不加分別字樣;為了同一理由,母之姊妹也直稱為母。兄弟的子女也當做自己的子女一樣稱呼;姊妹的子女也當做自己的子女。還有男子既然常常娶妻之姊妹,那麼把她們和妻用同一個字來稱呼自然毫不足奇;女子對於丈夫和可能的丈夫(夫之兄弟)自然也可以只有一個稱謂。加利福尼亞州西北部的雅希(Yahi)人 [15] 便直用這種稱謂法。這種雅希式的親族稱謂法,在世界上分布頗廣;夫兄弟婚制和妻姊妹婚制也都是到處流行的制度。在我們看起來像是謎樣的一宗異事——就是說:一個人會有到一打的「父親」和十二個「母親」——它們都可供給一個滿意的解釋。 (8) 我們在非洲的通加(Thonga) [16] 還遇到過外甥或繼子承襲寡婦,以及在密瓦克(Miwok) [17] 男子可以娶妻兄弟的子女一類的事例。後一種風俗頗有意味,因為它頗影響於密瓦克的親屬稱謂。照吉福德(Gifford)所說,至少有十二個稱謂顯示這種制度的影響。例如wokli一字非但指妻的兄弟姊妹,也用來指妻兄弟的子女。唯其因為有許多親屬稱謂暗示這種婚制的存在,而沒有一個稱謂顯露姑舅表婚的影響,所以吉福德才推論這個制度是密瓦克人的舊俗。 (9) 可是專靠親屬稱謂來推斷婚姻制度也很危險。比方說,雲南貢山的俅子(Trung)的親屬稱謂有幾點很特別。他們叫 叔父、姑父、舅父、岳父做; 叔母、姑母、舅母、岳母做; 姐姐、大姨做ik; 妹妹、小姨做ik。 (10) 這在穿鑿附會的民族學家豈不就可以當做「血族婚」(consanguine family)的遺蹟嗎?其實並不那樣簡單,我們不可不慎重。 莫爾根(Lewis H.Morgan)認為人類的婚姻的進化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完全雜交(promiscuity),第二階段是血族婚(consanguine family),第三階段是群婚制(group marriage)。所謂「血族婚」就是兄弟姊妹互婚,但親子之間已有限制。莫氏引以證明古昔兄弟姊妹互婚的事實是夏威夷人(Hawaiian)的親屬稱謂法。他們的稱謂法比通常在野蠻部族中所見的一式更簡單。大多數初民部族很用心地分別母方親屬和父方親屬;夏威夷人不獨不作此種分別,且以同一稱呼包括同一輩的一切親屬,一概沒有親疏的分別。例如他們的makua一個稱謂,既指雙親,亦包涵他們的兄弟姊妹,但加「男」、「女」等字樣以示性別。莫爾根因而推論舅父、伯、叔和父親同一稱謂,正因為在從前舅父本來就是伯叔父,也就是父親,他們可以同樣地親近那些「母親」,也就是他們的姊妹。同樣,一個人的侄男女、外甥男女都稱為子女,正因為他的姊妹就是他的妻,也就是他兄弟的妻。餘可依此類推。莫爾根說,婚制盡可變遷,而反映婚制的親屬稱謂卻富有保守性,可以供給社會制度以古生物似的記錄。 (11) 庫諾(Herr Cunow)對於莫爾根的邏輯已經列舉出有力的駁議。他說:「莫爾根只看見夏威夷稱謂制的泛涵血親(blood kindred)而沒有注意他們的姻親(relatives)和血親(affinities)的分別。他們對於姻兄弟和姻姊妹各有名稱,乃至丈夫的父母對妻的父母間的關係(親家)也有一特殊的名稱。倘若夏威夷親屬稱謂代表血族婚制,那麼這些稱謂又有什麼意義呢?兄弟姊妹既然通婚,那麼我的妻的兄弟就是我的兄弟,他的父母就是我的父母,至少也是我的父母的同胞了。」 (12) 可是莫爾根的根本錯誤在於誤認土語中譯作「父」的一個字在土人的心中等於「生我者」。他覺得夏威夷人不會將舅父稱做「父」,除非從前有一個時期舅父確與他的姊妹交合,因而是一個可能的「生我者」。但是這完全是證據的誤解。其實,他們並不把舅父叫做父親,乃是把舅父和父親用同一的名稱來稱呼,而這個名詞在我們語言裡沒有一個相等者。再說這種語言上的混同,一定以和同一女子媾合為基礎,這是武斷的假設,事實上會產生無意識的下文的。夏威夷稱謂制的簡單而正確的解釋,是庫諾的說法,它只是血緣親屬的輩分區別(the stratification of blood kindred by generation)。 (13) 翻回來再談俅子的親屬稱謂問題。我們要知道他們雖然把叔父和岳父、姑父、舅父混同,把叔母和岳母、姑母、舅母混同,把姊妹和大小姨混同,可是下面幾個親屬稱謂卻都獨立不混的: 照庫諾對於莫爾根的駁議來推斷,我們還不應該單靠前一節的幾個混同的稱謂便認為俅子曾有血族婚制的證據。 [18] 總結本章所討論,我們可以說,民族中的親屬稱謂頗可作為研究初民社會裡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的佐證,不過,應用它的時候,得要仔細照顧到其他文化因素,以免陷於武斷、謬誤的推論。 注釋 [1] 托達人,印度少數民族,居住在馬德拉斯的尼爾基里(Nilgili)山區,1978年時有約一千人。托達語屬達羅毗茶語系。 [2] 維達人,斯里蘭卡少數民族,保留母系社會殘餘,僅有幾百人。維達語屬印度語族。 [3] 密吉爾族,亦稱阿倫人,在四個地域性內婚部落,下分若干外婚集團,1978年時有23萬人。密吉爾語屬藏緬語系。 [4] 科里雅克人,分布在俄羅斯東北部,分養鹿遊牧和沿海漁業兩個集團,1979年時不到八千人。科里雅克語屬古亞細亞語系楚克奇-堪察加語族。 [5] 堪察達爾人,即堪察加人,分布在俄羅斯東北部。 [6] 乞布察人,也叫穆伊斯卡人,拉丁美洲北部印第安人的一支,1978年時有27萬人。其語言屬奇布察語系。 [7] 霍屯督人,義為笨嘴笨舌者,是荷蘭殖民者對當地人的貶稱,自稱科伊科因人(Khoikhoin)。主要分布在波札那和納米比亞,1978年時有13.7萬人。霍屯督語屬科伊桑語系。 [8] 赫勒人,又稱赫雷羅人、奧瓦赫雷羅(Ovaherero)人,主要分布在納米比亞和安哥拉,1960年時有4.5萬人。其語言屬尼日-科爾多凡語系的尼日-剛果語族。 [9] 巴蘇圖人,即索托人(Sotho/Basotho),與姆班德魯(Mbanderu)希姆巴(Himba)族相近,主要分布在南非和賴索托,有300多萬人,其語言屬尼日-剛果語族。 [10] 馬孔德人,東非民族,分布在坦尚尼亞和莫三比克,有10萬人,其語言屬尼日-剛果語族。 [11] 浪速,自稱朗峨、勒期。浪速語,是景頗族浪速支系使用的語言,屬藏緬語族緬語支。 [12] 馬匝特哥人,現在拉丁字母寫作Masatecs,1978年時有15萬人。其語言屬奧托-曼格羅語系。 [13] 特羅不連得群島,今稱基里維納群島(Kiriwina Islands),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珊瑚群島中。 [14] 威希藍人,生活在美國華盛頓州克利基塔特哥倫比亞河北岸,自稱Tlaklait人,操奇努克語,以捕鮭魚為生,1960年時尚有125人。 [15] 雅希人,是操霍坎(Hokan)語系的印第安人的一支,生活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多皮特河一帶,最後一個名叫Ishi的雅希人於1906年死去。 [16] 通加人,也稱巴通加人(Batonga),分布在尚比亞河流域,有一百多萬人,其語言屬尼日—剛果語族。 [17] 密瓦克人,北美印第安人的一支,分布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0年時與邁杜人(Maidus)合計有二千五百多人。其語言屬佩努蒂亞語系。 [18] 張橋貴《獨龍族文化史》(雲南民族出版社,2000)論及獨龍族的婚姻狀態時稱:「在固定的開婚集團中,甲氏族的幾個兄弟可以與乙氏族的幾個姊妹同時或先後結成配偶關係。但乙氏族的男子則不能娶甲氏族的女子為妻,而只能娶丙氏族的女子為妻,有效地防止了血統倒流,從而形成了環狀的外婚集團」,又說,「血水不能倒流的限制是十分嚴格的。」 ———————————————————— (1) Robert H.Lowie,Primitive Society ,1920,呂叔湘譯本《初民社會》[商務印書館,1935;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頁19,原文p.16。 (2) 這裡所用的材料采自高華年《昆明近郊的一種黑夷語研究》。 (3) 呂譯《初民社會》,頁32,原文p.27 (4) 呂譯《初民社會》,頁33,原文p.27。 (5) Lin Yueh-Hwa,Kinship system of the Lolo,H.J.A.S .IX,2,June,1946,pp.94-99. (6) Florence H.Cowan,Linguistic and Ethnological Aspects of Mazateco Kinship,Southwestern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Ⅲ,3,1947,pp.252,255,256. (7) B.Malinowski,The Sexual life of Savages ,London,1932,(3rd edition),p.82. (8) B.Malinowski,The Sexual Life of Savages ,London,1932,(3rd ed.),p.45,原文pp.37-380 (9) 呂譯《初民社會辦》,頁46,原文p.38 (10) 見著者《貢山俅語初探》,北京大學文科研究所油印論文之三,1942年8月,昆明印行。 (11) 呂譯《初民社會》,頁68,原文pp.56-57。 (12) 呂譯《初民社會》,頁70,原文p.58。 (13) 前引書,頁70、71,原文pp.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