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選譯 · 思所成地[1]第十一

原典 已說聞所成地。 云何思所成地?當知略說由三種相:一由自性清淨故[2],二由思擇所知故,三由思擇諸法故。 云何自性清淨?謂九種相應知:一者、謂如有一,獨處空閒,審諦思維如其所聞、如所究達諸法道理[3];二者、遠離一切不思議處[4],審諦思維所應思處[5];三者、能善了知默說[6]、大說[7];四者、凡所思維,唯依於義,不依於文;五者、於法少分,唯生信解,於法少分以慧觀察;六者、堅固思維;七者、安住思維[8];八者、相續思維;九者、於所思維能善究竟,終無中路厭怖退屈。由此九相,名為清淨善淨思維。 云何思擇所知?謂善思擇所觀察義。何等名為所觀察義?謂於有法[9],了知有相;於非有法[10],了知無相,如是名為所觀察義。 何等名為所觀有法?當知此法略有五種:一自相有法[11],二共相有法[12],三假相有法[13],四因相有法,五果相有法。…… 何等名為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14],四勝義無[15],五畢竟無[16]。…… 復有五種有性,五種無性。 何等名為五種有性?一圓成實相[17]有性,二依他起相[18]有性,三遍計所執相有性[19],四差別相有性[20],五不可言說[21]相有性。此中,初是勝義相,第二是緣生相相,第三是假施設相,第四是不二相[22]……,第五由四種不可說故,名不可說相:一無故不可說,謂補特伽羅於彼諸蘊[23],不可宣說若異不異;二甚深故不可說,謂離言法性不可思議[24],如來法身不可思議[25],諸佛境界、如來滅後若有若無[26]等不可宣說;三能引無義[27]故不可說,謂若諸法非能引發法義梵行[28],諸佛世尊雖證不說;四法相法爾之所安立[29]故不可說,所謂真如於諸行等,不可宣說異不異性[30]。 何等名為五種無性[31]?一勝義相無性[32],二自依相無性[33],三畢竟自相無性[34],四無差別相無性[35],五可說相[36]無性。 注釋 [1]思所成地:思維抉擇成就的境界。此地內容即本論的卷十六至十九。 [2]由自性清淨故:由於心性本來清淨從而思維有成就。 [3]審諦思維如其所聞、如所究達諸法道理:精細思維契合他聽受的、研究通達的諸法道理。 [4]遠離一切不思議處:意即對錯亂邪執不迷念想,以免生惑染性致使清淨心性受污。 [5]審諦思維所應思處:對應思維的事理諸法加以精細思維。 [6]默說:小乘言教,通常說的不了義。 [7]大說:大乘言教,通常說的了義。 [8]安住思維:由此正思維了知理義作出正確抉擇。 [9]有法:事物現象的存在性。 [10]非有法:即無法,事物現象的非存在性。 [11]自相有法:諸事物現象自身存在著的具體相狀。 [12]共相有法:諸事物現象間存在著的共性相狀。如一切行無常性相、一切有漏行皆苦性相等。 [13]假相有法:由非實指性的抽象性的言詞對事物現象相狀屬性或關係的表述。例如舍、生、住、無常等,如不配屬主體就不能顯示事物相狀,只有配屬事物主體才能使人知道某種事物相狀。如瓦缽破,稱缽舍、瓦片生。舍、生配屬主體,表述的相狀使人可曉;僅僅說舍、生,人們無法曉知缽破相狀。又舍、生不限定某一主體,它們可以表述許多事物的轉化,如食物被吃掉,就食物言是舍;便穢由此產生,就便穢言就生。所以舍、生之類的表述相對於實指性的表述,稱作假相有法。 [14]互相無:如有色與無色、明與無明等事物現象間的相違相狀。 [15]勝義無:事物現象相狀本性是無。勝義,關於事理真實的法義,此處意即就事理真實義而言是無。 [16]畢竟無:世上不存在的人為臆造的相狀,諸如石女兒、兔有角之類。 [17]圓成實相:也作圓成實性、成就相、圓成實自性。法相唯識對圓成實相的本性表述為無自性;但無著、世親從有宗義的中道觀對圓成實相的本性表述為實有,對其他相表述為假有。 [18]依他起相:也作依他起性、依他起自性、他根性等,指一切事物現象必須依託其他的各種因緣和合才能生起。佛家認為這種相狀不是事物現象自身實生的,如無其他因緣就不可能存在,因而是假有,不是實有。 [19]遍計所執相有性:普遍地固執地認為是實在的諸事物現象相狀的存在性。遍計所執相,又作遍計所執性、遍計所執自性、普觀察性等。佛家認為遍計所執相,是經遍計以名言概念表示的事物現象相即依諸識現,並非事物現象本相;又遍計所執不明事物現象依託因緣和合生即依眾緣起,所以稱遍計所執相的有性為假有。 [20]差別相有性:如生、老、住、無常、苦、空、無我等種種不同屬性的相狀的存在性。 [21]不可言說:又作不可說、不可宣說等,意即不可能用言語明確描述的,往往指空無、甚深、無上的事理境界。 [22]不二相:種種不同相狀所依託的體相同一不二。例如生、老、住、無常、苦、空、無我等法相狀都依託眾生體相,也就是說同一眾生都具有生等不同相狀。 [23]補特伽羅於彼諸蘊:佛家常將眾生說成是五蘊(色、受、想、行、識)身,以表明眾生身原是五蘊假合虛幻不實。 [24]離言法性不可思議:不能由言語表述的事理性相是不可思量議論的。佛家對非常玄妙深奧的理義往往形容為不可思議,常用否定式表述法加以表述,或乾脆不加以表述。 [25]如來法身不可思議:如來法身同一永恆真實的真如理體,無相無二相唯實相法界,所以不可思量議論。 [26]如來滅後若有若無:佛家認為如來滅後生死、涅槃二俱不住,不住生死若無,不住涅槃若有,如此亦有亦無、非有非無,不可宣說。 [27]無義:無利益之義,意即其內容與人的利益沒有什麼關係。 [28]若諸法非能引發法義梵行:那些引無義的諸事物現象不能引發教法理義清淨事業。這些引無義法指器世間、不可記(無善惡性)的事等。 [29]法相法爾之所安立:諸法真實的理體相在諸法中的存在方式。法相,即一切法。法爾,指諸法的總相,即法界,即諸法真實理體。 [30]真如於諸行等,不可宣說異不異性:真如也即法界,法界即諸法總相,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所以不能加以區別。 [31]無性:此無性與前面的五種有性相對。 [32]勝義相無性:即圓成實相勝義無性,即圓成實相無自性。 [33]自依相無性:即依他起生相無自性。自依相,依緣生的事物現象自身體相。 [34]畢竟自相無性:即遍計所執相無自性性,意即普遍固執地認為是實在的諸事物現象相狀本非實在。畢竟自相,非遍計所執相而是事物現象自身實在相。 [35]無差別相無性:此相無性是針對差別相有性的。 [36]可說相:落入由名言概念表述的相,只是假名、戲論,並非真實。 以上的五有相、五無相,既講了各種形式的現象相存在著,又講了各種形式的現象相的無自性,或非真實性或作為真實的空性。 譯文 已經說完聞所成地。 什麼是思所成地?應當知曉概略說由三種相狀確立:第一,由於心性本來清淨;第二,由於思維抉擇觀想事理;第三,由於思維抉擇佛教箴言、偈頌中表述的種種義法。 什麼是心性本來清淨?應當知曉指九種相狀:第一,指如有一人,在獨處空閒時,精細思維契合他聽受的、研究通達的關於眾事物現象的道理;第二,遠離一切不應思量議論的事理,對應思維的事理加以精細思維;第三,能善於通曉小乘言教、大乘言教;第四,凡進行思維,都依據事理本身內容,不是依據表述事理內容的文詞;第五,知曉佛法不多,但對它深信理解,知曉佛法不多卻能以正智慧思維悟道;第六,對此正思維反覆加強鞏固;第七,由此正思維通曉理義作出正確抉擇;第八,在此正思維成就上繼續思維不退失;第九,能使正確思維終獲成就,不中途厭倦、畏縮、退怯。由於有此九種相狀,就稱作心性清淨的善性非煩惱的思維。 什麼是思維抉擇觀想事理?指善於思維抉擇所觀想的事物現象的根本理義。哪些稱為所觀想的事物現象的根本理義?指對事物現象的存在性,能明識存在的相狀;對事物現象的非存在性,能明識非存在的相狀。這樣就稱作所觀想的事物現象的根本理義。 哪些稱為所觀想的事物現象的存在性?應當知曉屬於此性的略說有五種:第一,事物現象自身存在的具體相狀;第二,事物現象間存在著的共性相狀;第三,由非實指性的抽象言詞表述的事物現象屬性或關係的相狀;第四,作為原因的事物現象存在著的相狀;第五,作為結果的事物現象存在著的相狀。…… 哪些稱為所觀想的事物現象的非存在性?應當知曉屬於此性的相狀也有五種:第一,未生的未來的事物現象還不存在;第二,已滅的過去的事物現象已不存在;第三,諸事物現象間相對形成的相違相狀;第四,事物現象的相狀本性空無;第五,畢竟不存在的事物現象。…… 還有五種事物現象的存在性,五種事物現象的非存在性。 哪些稱為五種事物現象的存在性?第一,圓成實相的存在性;第二,依他起相的存在性;第三,遍計所執相的存在性;第四,各事物現象的種種不同屬性的相狀的存在性;第五,不能用言語表述的事理相狀的存在性。其中,第一種是關於事物現象的真實義的相狀,第二種是由因緣產生的現象相狀,第三種是假借人為的名言概念設立的種種不同相狀,第四種是種種不同相狀所依託的體相同一相狀,第五種因為由四種不能用言語述明的相狀構成,所以稱作不可說相:第一,因為不存在真實所以不能用言語述明,指人相對於和合形成他的五蘊,不能說成是相異還是不相異;第二,因為理義很深奧所以不能用言語述明,指不能由言語表述的性相不能思量議論,例如與真如理體同一的如來法身不能思量議論,諸佛的境界、如來滅後的有無不能宣說;第三,因為能引發無利益義所以不能用言語述明,指引發無利益義的事物現象不能引發教法理義清淨事業,諸佛世尊即使證得也不宣說;第四,由於是一切事物現象的真實理體相在一切事物現象中存在,所以不能用言語述明,指的是真如理體相對於眾意念相等相,不能宣說為相異或不相異性。 哪些稱為五種事物現象的非存在性?第一,圓滿成就的真實義相本是遠離妄執相的空性;第二,依賴各種因緣產生的事物現象自身實生的體相本不存在;第三,普遍地觀想執迷為實在的諸事物現象相狀本非實在;第四,依識確立由名言表示的各事物現象種種性相原本非真實存在;第五,由語言表述的事物現象相狀原本非真實存在。 原典 云何思擇諸法?此復二種應知:一思擇素呾纜[1]義,二思擇伽他[2]義。 思擇素呾纜義,如《攝事分》及菩薩藏教授中當廣說。 思擇伽他義復有三種:一者建立勝義伽他[3],二者建立義趣義伽他[4],三者建立體義伽他[5]。…… 今當建立體義伽他,如頌言: 於身語意諸所有,一切世間惡莫作; 由念正知離諸欲,勿親能引無義苦。 今此頌中所言惡者,謂諸惡行,於一切種[6]、一切因緣、一切處所所有惡行皆不應作。云何於一切種不作惡耶?謂由身、語、意不造眾惡故。云何於一切因緣不作惡耶?謂由貪、瞋、痴所生諸惡終不造作故。云何於一切處所不作惡耶?謂依有情事處及非有情事處不造眾惡故。 云何由念正知[7]遠離諸欲?謂斷事欲[8]及斷煩惱欲故。云何斷事欲?謂如有一,於如來所證正法毗奈耶[9]中,得清淨信[10],了知居家迫進猶如牢獄[11],思求出離,廣說乃至由正信心舍離家法,趣入非家;然於欲貪猶未永離,如是名為斷除事欲。云何斷煩惱欲?謂彼既出家已,為令欲貪無餘斷故。…… 何等名為引無義苦[12]?謂如有一若諸沙門或婆羅門,行自苦行[13],於現法中以種種苦自逼自切,周遍燒惱,自謂我今由現法苦所逼惱故,解脫當苦。雖求是事,而自煎逼,彼於此事終不能得,然更招集大損惱事,如是名為引無義苦。諸聖弟子能於如是受用自苦行邊[14]能引非聖無義苦法善了知己,遠而避之,不親,不近,亦不承事。 複次,今當略辯上所說義。云何略辯?謂諸有情有二種滿:一增上生[15]滿[16],二決定勝滿。 增上生滿者,謂往善趣。決定勝滿者,謂愛盡,離欲,寂滅涅槃。於此二滿及與障礙[17]能斷能證,是名略義。若於一切種、一切因緣、一切處所不作惡行,彼便能斷增上生滿所有障礙,亦能證得增上生滿;若於受用欲樂行邊及於受用自苦行邊決定遠離,彼便能斷決定勝滿所有障礙,亦能證得決定勝滿,當知是名此中略義。 注釋 [1]素呾纜:Sūtra,又作修多羅,意即箴言,往往指佛經或佛經中釋迦牟尼佛之言。 [2]伽他:Agada,又作伽陀,意即頌、偈頌。 本論對思擇諸法的論述非常特殊,在論述思擇伽他義中,通例是先引用經典中的偈頌,然後對偈頌逐句闡釋,在闡釋中將傳統義與本論唯識系統理論融通起來,從而達到對本論有關理義的展開論述。 [3]建立勝義伽他:本論引用了一首長頌,加以闡釋,論述從無我義導向解脫煩惱證入有餘、無餘依涅槃的佛法理義。因頌、釋太長,本註譯未選。 [4]建立義趣義伽他:本論引用了一首長頌,加以闡釋,論述了三學(戒、定、慧)攝一切學的理義。因頌、釋太長,本註譯未選。意趣,作意趣向、行趣向。 [5]建立體義伽他:此處體、義是對上面勝義、意趣義的補充。本體、義伽他共列有十四種內容。體伽他十三種,各引頌加釋;義伽他二十七種,各引頌加釋。義伽他二十七種合為一種,與體伽他十三種合為十四種。本註譯僅選體伽他中的第一種,以見思擇伽他義部分論述的一般體例風格。體,此處指對佛教法要的宣說。義,法要展開引申出的理趣。 [6]一切種:一切種類,一切方式,此指身、語、意諸方式。 [7]念正知:修四念住得以正確了知(或認知)。 [8]斷事欲:斷除有情事的慾念;只是在有情的事上斷了,並未永斷煩惱。 [9]毗奈耶:Vinaya,即戒律、戒。 [10]清淨信:善信,對佛法清淨的信仰。 [11]居家迫進猶如牢獄:居家生活給人的困擾壓抑如同牢獄。 [12]引無義苦:引發對人無利益義的苦。 [13]行自苦行:即修苦行。 [14]邊:際、端、到極點。 [15]生:生道,逐漸覺知佛道。 [16]滿:成就彼果。 [17]障礙:此指對增上生滿和決定勝滿的障礙。 譯文 什麼是思維抉擇佛教箴言、偈頌中的種種義法?這又有二種應當知曉:第一,思維抉擇佛經箴言中的種種義法;第二,思維抉擇偈頌中的種種義法。 思維抉擇佛經箴言中的義法將在《攝事分》和關於菩薩的經典教授內容中詳說。 思維抉擇偈頌中的種種義法又有三種:第一,確立偈頌中蘊含的最高真實理義;第二,確立偈頌中蘊含的關於戒、定、慧學趣的理義;第三,確立偈頌中蘊含的種種教法要義及種種相關理趣。…… 現在確立偈頌中蘊含的種種教法要義及種種相關理趣,如頌說: 身、語、意所有方面的,一切世間的惡行都莫做;堅持正確識知斷離眾欲,莫親近能引致無利益義的苦。 現此頌中說到的惡,指種種惡行,一切種類、一切因緣、一切處所所有的惡行都不應做。什麼是一切種類的惡行都不做呢?指身體、言語、意念的種種惡都不做。什麼是一切因緣的惡都不做呢?指由貪慾、瞋恚、痴迷所生髮的眾惡始終都不做。什麼是一切處所的惡都不做呢?指無論在依託眾生事的處所還是非依託眾生事的處所眾惡都不做。 什麼是堅持識知遠離眾欲?指由於斷離有情事的慾念和斷離煩惱的慾念。什麼是斷離有情事的慾念?指比如有一個人,在守持如來證得的真正教法的戒律中,獲得對佛法的信心,深知居家的有情生活苦對自己的困擾壓抑像牢獄,思求脫離此苦,經常說起此心,甚至在對佛法信心的支配下,舍離居家的生活,出家修行;然而沒有永遠斷離欲貪,如此稱作斷離有情事的慾念。什麼是斷離煩惱的慾念?指那人既然出家了,為使他斷離一切欲貪無餘存。…… 哪些稱作引致無利益義的苦?指如果眾沙門或婆羅門中有一人,做出使自己痛苦的行徑,在現實生活中用種種苦行自我逼迫,使自己極度痛苦,使自己全身處處受痛而苦惱,自以為自己現今因為已經受了現實生活苦行的逼迫惱心,所以能解脫將來要受的苦。那人雖企求解脫的事,自我煎逼,但是至終也不能獲得解脫,反而招受更大的損害惱心事,如此稱作引致無利益義的苦。眾聖弟子能對如此承受極度苦行導致自身痛苦的能引致非聖的無利益的苦行法正確認知,遠遠避開它,不親它,不近它,也不承受它那樣的苦行事。 其次,現在對上面所說的理義略展開闡述。怎樣略加闡述?指諸有情眾生有二種成就結果:第一,不斷努力精進覺知更多佛道獲得結果;第二,抉擇斷欲契合真理獲取正果。 不斷努力精進覺知更多佛道獲得結果,指修習歸往離欲的善途。抉擇斷欲契合真理獲取正果,指情愛消盡,遠離欲貪,寂滅煩惱,獲得涅槃。能成就這二種結果和斷絕對這二種結果的障礙,這就稱作略加闡述的理義。如果有人在一切種類、一切因緣、一切處所不作惡行,他就能斷絕對精進覺知佛道獲得結果的所有障礙,也能做到精進覺知佛道獲得結果;如果有人能決定遠離極度的欲樂和承受極度苦行導致自身痛苦,他就能斷絕對抉擇斷欲契合真理獲取正果的所有障礙,也能做到抉擇斷欲契合真理獲取正果,應當知曉這些就稱為其中的略加闡釋的理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