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學門徑 · 近代英國名學
培根以後,英國名學可分四派:第一為經驗派(empirical logic),培根(F.Bacon)發其端,穆勒(J.S.Mill)揚其緒,泛恩(Venn)集其大成。第二為形式派(formal logic),此派繼承亞理士多德所傳下來的沿襲名學,漢密爾頓(Hamilton)是重要的代表。這派現仍風行於牛津,約瑟夫(Joseph)和約翰遜(Johnson)是中堅人物。第三為符號派(symbolic logic),這派又有兩支:第一支的代表為德·摩根(De Morgan),布爾(Boole)和傑文氏(Jevons),這幫人都想把名學建築在數學的基礎上;第二支的代表為懷特海(Whitehead)與羅素(B.Russell),這兩位大數理哲學家都想把數學建築在名學的基礎上。最後一派為近代名學派(modern logic),這派的首領是布拉德雷(Bradeley)和鮑申葵(Bosanquet)。就現在說,這四派之中以近代名學派為最占勢力,於今單提它出來略一申述。
「近代名學」這個名詞應有解釋。它在一般英國名學著作中,並非包舉近代一切名學派別,只是專指布拉德雷和鮑申葵所代表的名學。有人稱這派名學為黑格爾派名學(Hegelian Logic)。但是布拉德雷自己曾鄭重聲明過,他受黑格爾的影響雖大,而卻不肯承認自己是黑格爾派學者。我們如果要用一個比較副實的名稱,最好稱它為「布拉德雷和鮑申葵派名學」。
這兩個人中間以布拉德雷為最重要。他的專著叫做《名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Logi,1883年初版,1922年更正版)。這書出世以後,不特形式名學大遭打擊,即穆勒派經驗名學亦變為身無完膚。學者從此研究名學都轉變了一個方向,從前名學家只以研究思考形式或討論科學方法為盡名學能事,現在名學家才進一步探求知識與實在的根本題。鮑申葵根據布拉德雷的學說而加以擴充。他的名學著作有三種:最大的是《名學或知識組織論》(Logic or the Morphology of Knowledge),1888年出版。其次為《名學綱要》(Essentials of Logic),1895年出版。最後的是《涵義與線狀推理》(Implication and Linear Inference),1919年出版。這兩位學者根本主張相同,現在分述他們的判斷和推理的大要:
一 判斷論(judgment)
判斷是近代名學所爭論的焦點。歷來名學對於判斷持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一)類括說(class view)主詞和賓詞都是指實物。比方說「凡人為動物」,「人」是一類實物,「動物」也是一類實物,判斷的用處就在以類(動物)括類(人),指出類與類的關係。照這種說法,我們論主詞和賓詞,都只顧及外延,所以類括說又稱「外延說」(exten-sive view)。形式名學家多主此說。
(二)賓屬說(predicative view)主詞指外延,指實物;賓詞指內包,指屬性。照這種說法,「凡人為動物」一個判斷意即謂「凡名為『人』的實物都含有動物性」。主詞是名詞,賓詞是形容詞。一般學者多以此說為最自然。
(三)內包說(intensive view)主詞和賓詞都指屬性,都僅涉及內包。「凡人為動物」意謂有「人性即有動物性」。我們下判斷時,並不著眼到實在的人和實在的動物。穆勒主張此說最力。這三種學說雖彼此背馳,而根本上有三個同點:第一,他們都把概念(如「人」與「動物」)當作可以獨立存在的。第二,他們都把判斷當作由兩種分離的概念堆砌成的(如「人」和「動物」兩概念相聯絡即成「人為動物」一個判斷)。第三,他們都把文法的主詞當作名學的主詞,文法的賓詞當作名學的賓詞(如在「人為動物」中,「人」是主詞,「動物」是賓詞)。
近代名學提出三個根本反對的主張:
(一)概念不能離判斷而孤立存在。思想的單位是判斷不是概念。就這一層說,近代名學有迴轉到希臘名學的趨向。希臘文中無相當於「字」的字。他們只以句為語言單位。亞理士多德以判斷為思想單位。
(二)每個判斷的內容只有一個概念,並非由兩個概念堆砌成的。比方說,「凡人皆有死」的內容只是「人之死」一個概念,並非「人」與「死」兩個分離孤立的概念相加而成的。
(三)文法中的主詞不是名學的主詞,文法的賓詞不是名學的賓詞。名學的主詞是實在全體(reality as a whole),名學的賓詞是判斷所含的概念全體。所謂判斷就是以概念與實在相印證(reference of an idea to reality)。萬千不同的判斷都只有一個共同的主詞,就是實在。
這最後一點頗不易明了,而且是近代名學的精華所在,須再說詳細些。
布拉德雷告訴我們,名學上的概念(idea)和心理學上的意象(image)不同。比方說,「這匹馬是白的」,就心理學上的意象說。「這匹馬」單指一匹個別的馬,「白」也單指一種特殊的白。換一匹馬或是換一種白,就要換一個「馬」的意象和「白」的意象。再專就這匹馬與這種白而言,我心中此時此地的意象,和他時他地的意象也迥不相同。名學上的概念可就不然。遇見任何馬,我們可以指著說「這匹馬」;遇見任何白色,我們都可以稱之為「白」。概念就是意義,而意義是普遍的,是可以代表許多事物的符號。意象自身沒有意義,因為我心中此時此地「馬」的意象,不能用來做符號代表他時他地「馬」的意象。總之,概念是超時間與空間的,意象是限於特殊時間與特殊空間的。就意象言,「馬」和「白」都是個體(particulars),就概念言,「馬」和「白」都是共相(universals)。
判斷所用的是概念而非意象,是共相而非個物。比方說「黃色」,就意象論,我心中有金黃、橙黃、鵝黃、菊黃等等的模樣。可是在「鐵不是黃色」一個判斷中,我們只統言「黃」而不指意象中某一種黃。換句話說,在判斷中,我們只取「黃」的意義,而不顧及「黃」的實例。
因此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哲學中有兩個世界:一是事實世界(the world of facts),例如「黃」的實例;一是意義世界(the world of meaning),例如黃的概念。
這裡疑難就會發生了。判斷既僅關意義,而意義又只是代表實在的符號,自身非即實在,然則判斷不是與事實世界無直接關係麼?所謂思想,不只是憑空造樓閣麼?事實世界與意義世界不顯然有不可超度之鴻溝麼?
這個問題是名學根本難點所在。在未說明近代名學家的答案以前,我們姑且順便指出一個沿襲學說的錯誤。
上面說過,形式名學把概念看成思想的單位,而判斷僅為概念的聯合。這種見解是十八、十九兩世紀的錯誤的聯想主義心理學(associationistic psychology)之產品。聯想主義心理學既推翻,而概念為思想單位之說便不能成立。比方我們想到「凡人皆有死」
時,心中實只有一次完整的活動,並非先想到「人」,次想到「死」,次又想到把這兩個概念相加成為「凡人皆有死」。這是很淺近的心理的事實。從名學觀點看,概念只是共相而非個別實物。如果判斷是兩個概念的綜合,則判斷不只是拿概念玩戲法(a game withideas)而永遠不能沾落實在麼?照這種說法,「日繞地球運行」應該變為「我心中『日』的概念繞我心中『地球』的概念而運行」,「貓吃老鼠」應該變為「我心中『貓』的概念吃我心中『老鼠』的概念」,這不是顯然荒謬絕倫麼?
這是形式名學的根本弱點。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改正的見解是這樣:
每個判斷的全體內容只是一個完整的概念,而判斷之用則在取此概念與實在相印證。比方說,「人之死」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疑問語中(凡人皆有死麼?),這個概念只存在於意義世界而不必存在於事實世界;在敘述語中(凡人皆有死。),這個概念兼存在於意義世界與事實世界。換句話說,「凡人皆有死麼?」和「凡人皆有死。」兩句話的概念都相同(人之死),其所不同的只是疑問句沒有拿這個概念與實在相印證過,所以無真偽可言。所謂「與實在相印證」,就是說「假定這個概念是真實的,看它和實在全體是否融洽一致不相衝突」。比方「二加二等於四」,是符合實在的概念,因為二加二倘若不等於四,則實在全體便將倒塌,我們所信為真的都不免變成假的了。一切真理如此,則這一點真理亦必如此;如果這一點真理不如此,則一切真理都隨之俱假。實在界既如此,則人必有死,二加二必等於四。倘若人可不死而二加二不等於四,則我們所謂實在必須根本推翻「凡人皆有死」一個判斷。表之以名學的形式應該變為:「實在是如此:所以凡人皆有死」(Reality is such that allmen are mortal)。同理,「地球繞日運行」是說「實在是如此:所以地球繞日運行」。所以在名學上,一切判斷主詞都是實在(雖然通常不表出),判斷的賓詞則為概念全體(如「甲為乙」,就文法說,雖然「甲」是主詞,「乙」是賓詞)。
拿形式名學的判斷論和近代名學的判斷論兩相比較,可得下式:
(甲)形式名學地球是繞日運行的
(式同文法)主詞系詞賓詞
(乙)近代名學實在是這樣:地球繞日運行
(式不同文法)主詞系詞賓詞
觀此可知判斷儘管千差萬別,而主詞都同是一個實在。布拉德雷和鮑申葵都相信一元哲學,他們的名學見解是以哲學為根據的。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名學出世以後,講判斷論的部分最惹人注意。
他們的見解也頗有難點。湯姆遜(H. B. Thomso)在她的《鮑申葵的判斷論》(Bosanquet's Theory of Judgmen,見杜威編的《名學研究集》(Dewey: Studies in Logical Theorie)一文里批評很精當,現略述其大意。
上面說過,近代名學假定兩個世界,一是事實世界,一是意義世界;一是實物,一是共性;一是「此」(this),一是「此性」(thisness)。這兩個世界既絕對不同,它們如何發生關係呢?比方說「雪是白的」,「雪白」一個概念一方面必存於意境之內,否則我無從領會其意義;而另一方面「雪白」一件事實又必須存於意境之外,否則或僅為我個人心中的幻想。我們要問:意境之內的「雪白」和意境之外的「雪白」如何聯貫吻合呢?
鮑申葵答道,意義世界和事實世界的接觸點,就是此時此地的感覺經驗(perceptual experience)。比方看見一匹馬,我們說「此是馬」。這三個字便是實在與概念相聯貫的樞紐。「此」是實在界在此時此地所呈現的一點,從「此」點窺見實在界,好比從岩洞上的「一線天」窺見天空,我受這實在界「此」的刺激,意義界「馬」的概念就一躍而出,我於是有馬的感覺。「此」是「馬」的實在,「馬」是「此」的意義。我在實在界中懵然察覺有「此」,於是從意義世界中拈出「馬」一個概念來解釋「此」。如果我不知「此」為何物,我只覺得一個混混茫茫的「此」橫在面前;如果我感覺「此」是馬,我就知道了「此性」(thisness),就能把意義世界中的一點(馬),疊合在事實世界中的一點(此)之上。這就是拿概念印證實在,就是判斷。
湯姆遜以為這種解釋未免牽強。第一,鮑申葵所謂此時此地的感覺經驗,太不明了;若就其有意義而言,則其大部成分乃如心理學家所言,仍是過去經驗所組成的,仍只是意義世界的;若就刺激之懵然撼動感官而言,則吾心所得者仍僅是「此」而非「此性」。「此」與「此性」如何粘合,實在和概念如何粘合,仍是不可解的疑謎。第二,吾人若僅根據點狀的「此」以知實在,意義世界與事實世界的接觸點若僅為分離破碎的感官經驗,則吾人所見到的只是無數分離零碎的實在,而實在是否相承續連貫而成一完整系統,仍莫從而知。譬如以蠡測海,每次只能從微孔中窺見海面一點,移一位置,所窺見者義另為一點,由此類推,我們決不能明了海的全面。鮑申葵說「實在是完整的系統」,未免漫無根據了。
名學講到終極點,不能不牽涉到哲學;一牽涉到哲學,便處處都是困難,不容易尋出解脫的路。判斷論就是一個難點中之難點,近代名學的解答,也只是許多不可滿意的解答中之一個。我們明白這是難點,只好把它當作懸案罷了。
二 推理論
近代各派名學,主張雖各不同,而於推理,則莫不一致抨擊三段論法(syllogism)。穆勒以為三段論法把待證明的結論(conclusion)假定在用以證明的前提(premises)中,在事實上未發見新理,而在形式上又犯了「竊取論點」的謬誤(the fallacy of petitio principii)。比方說:
凡人皆有死,
蘇格拉底是人,
所以蘇格拉底有死,
就顯然有語病。如果我們不知道「蘇格拉底有死」,何以能假定「凡人皆有死」呢?還不止此,如果我們不知道「蘇格拉底有死」,我們何以能說「蘇格拉底是人」呢?因此,穆勒否認名學上的「全稱」(universals),而主張一切推理都是由偏及偏(from particulars to particulars)。他舉嬰兒畏火為例。嬰兒第一次被火燒痛了,第二次便不敢伸手去摸索。穆勒說,他心中並沒有構成一種全稱判斷說「凡火都可燒人」,他只用類喻推理(reason by analogy),由第一次「火燒」推到第二次「火燒」;換句話說,他的推理歷程是由偏及偏,他所用的方法是歸納不是演繹。
布拉德雷和鮑申葵對於穆勒「由偏及偏」的主張,曾下過很精當的批評。他們以為穆勒乏誤,在混「全稱判斷」(universal judgment)與「集合判斷」(collective judgment)為一物。依近代名學家看,凡是真全稱判斷都是類性判斷(generic judgment),與集合判斷絕不相同。比方說,凡「在會者皆贊成此議」只是類性判斷,倘若有人不贊成此議,其「在會者」的資格並可不必因之取消,因「在會者」與「贊成此議」之中並無必然關係。再比方說,凡「三角形皆含兩直角」,就是類性判斷,因為「含有兩直角」是「三角形」必有的類性,倘若不含兩直角,便不能成為「三角形」。三段論法所用的全稱判斷,乃類性判斷而非集合判斷。比方說「凡人皆有死」,並非是數盡古往今來的一切人而作一總結賬,乃是看出「人」與「死」中間含有必然關係而表之於全稱判斷。此所謂「全」重性不重量。精細一點,我們應該說,「若為人則必死」。依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看,凡全稱判斷實際上都是假言判斷。數學派名學的代表羅素也是這樣主張。全稱判斷既為假言判斷,則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就不能是寓有結論在內,換句話說,三段論法就不能算是「竊取論點」。因此,穆勒「由偏及偏」的話不甚精當。
布拉德雷和鮑申葵雖極力攻擊穆勒由偏及偏一說,而卻非替三段論辯護。他們倆攻擊三段論法,比穆勒還要利害。依他們看,三段論法的大缺點有三:
(一)三段論法的大前提是假借來的,不是臨時臨境所推測出來的,其為真為偽,在三段論法本身中不能斷定的。據真偽莫辨之大前提以得結論,則結論在形式上雖或有真偽可言,而實際上果為真為偽,亦如大前提之茫然無據。再論這個假借得來的大前提本身也是由另一三段論法推尋得來,而此另一三段論法又須假借另一大前提。此種推理恰成一直線狀(linear reasoning),表以形式則世間一切推理都應用連環式(Sorites),如:凡甲為乙,凡乙為丙,凡丙為丁,故凡甲為丁。此式展開便成下式:
凡甲為乙,
凡乙為丙,
故凡甲為丙。
凡甲為丙,凡丙為丁,
故凡甲為丁。
觀此式可知「凡甲為丁」之真偽,以借來的大前提「凡甲為丙」之真偽為轉移,而「凡甲為丙」之真偽,又視另一借來的大前提「凡甲為乙」之真偽為轉移。如此輾轉推尋上去,至於最後大前提,仍不能以三段論法證明。舊名學家美其名曰自明公理(axiom)。但是自身不可證明的理,何以能拿來證明別的理,亦屬一大疑問。總之,三段論法從題外借一判斷為大前提而不能斷其真偽,所以根基不穩固,而結論因而不足為憑。
(二)三段論法不能概括一切演繹推理。我們姑且研究下列幾種推理,便易明了:
(1)A在B之右,B在C之右,故A在C之右。
(2)A等於B,B等於C,故A等於C。
(3)孔子生於釋迦前,釋迦生於耶穌前,故孔子生於耶穌前。
(4)查理第一是皇帝,他被斬首,所以皇帝也許被斬首。
(5)一噸煤值三十先令,這是半噸煤,所以值十五先令。
這幾條推理在實際上都毫無錯誤,而繩以三段論法的規則,則(1)(2)(3)(5)都有四個端詞,都沒有媒詞,至於(4)則有媒詞而不周延,所以都不是合法的推理。數學是應用演繹最廣的科學,而數學中的等式如A=B,B=C,故A=C,及比例式如1:30=1/2:15,既都不能表以三段論法,則三段論法的缺陷顯然可知了。維護三段論法的人往往設法把上列諸推理式勉強變成三段論法,如下例:
(原式)A等於B,(變式)凡彼此同等於一數(B)者互相等,
B等於C,A與C同等於一數(B),
故A等於C。故A與C相等。
這種辦法實太牽強。新鑄的大前提太笨重,姑不必論,而在實際運思,吾人並未曾藉助於此大前提。換句話說,我們只由「A等於B」和「B等於C」想到「A等於C」。「凡彼此同等於一數(B)者互相等」一個大前提是在運思之後矯揉造作來的,並沒有在思想歷程中擔任何種工作。其實,豈僅這個例子是矯揉造作的,我們日常運思,有幾次真用三段論法呢?比方雨天出門帶傘的人,除非是名學呆子,誰會依三段論想法。
凡雨天出門者應設法御雨,
凡設法御雨者應帶傘,
故凡雨天出門者應帶傘;
凡雨天出門者應帶傘,
我今天是雨天出門者,
故我今天應帶傘
呢?三段論法儘管被名學家講得天花亂墜,而實際是一種極不自然極無用處的玩藝兒。
(三)三段論法不能明示結論的賓詞之特性如何(particularise the predicate in the conclusion)。科學的妙用不僅在綜同而尤重別異。比方月球和其他物體都受重力定律支配,而月球運動則自循其特殊軌道。此特殊軌道如何,就是科學所當指點出來的。三段論法能夠幫助科學尋出月球運動的特殊軌道麼?這全是不可能的。用三段論法,我們只能得下式:
凡受重力定律支配者其運動如此如此,
月球是受重力定律支配者,
所以月球的運動如此如此。
倘若我們應用重力於檯球運動,所得論式如下:
凡受重力定律支配者其運動如此如此。
檯球是受重力定律支配者,
所以檯球的運動如此如此。
由此類推,則一切物體運動方法都是一樣,我們無從尋出月球的運動與檯球運動之不同。同理,我們用三段論法,只能推出蘇格拉底有死,而不能推出蘇格拉底是怎樣死;能推出這一噸煤值三十先令,而不能推出這半噸煤值十五先令。這顯然是三段論法的一個大缺點。
鮑申葵推論舊名學之失,以為可以一言以蔽之日,割碎實在而不總觀全體。演繹法以為真理可由零星的三段論法中發見,而不知三段論法的大前提是從本推理範圍以外假借而來的,如果大前提本身不真確,則結論便不可靠,這固然是不能總觀實在全體。就是相信歸納法的人像穆勒的門徒也逃不了線狀推理的窠臼。三段論法假定所借大前提為真確,可為本推理之據;而歸納法則假定所得結論可適用於新事例,以前事之已然責事後之必然,其失亦正與演繹法相等。表之以符號,歸納法是從A1—B1,A2—B2,A3—B3,An—Bn諸個別事例而推出A—B一個普遍公理,然後再用A—B公理為大前提以演繹新事例。這種由下而上的推理(arguing upwards)與演繹法之由上而下(arguing downwards),正如輔車相依。穆勒所以異於他的地方是撇開A—B一層,從A1—B1直接推到A—x Bx。他自己以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改革,其實他也還是不徹底。實在界事事物物互為因果,循環無端。在這循環無端的圓狀的實在界中割取一片一段,據之以為推理前提,無論是用演繹法或用歸納法,無論是由全及偏或由偏及偏,都難免陷於誤謬的。
近代名學家知道分立孤零的前提不能為推理根據,所以主張一切推理都應該根據實在全體。上文論判斷,已說明一切判斷的主詞都是實在。「二加二等於四」就是說「實在是如此:二加二等於四」。如果二加二不等於四,則實在全體便須倒塌。近代名學的推理論就是根據這個判斷論。其實,判斷與推理,在形式名學中是兩件事,而在近代名學中則只是一件事。所以懂得近代名學的判斷論以後,對於近代名學的推理論,便可無須費詞。近代名學的推理論,布拉德雷在他的《名學原理》第二第三兩卷已發其端。不過最近而最完備的解釋要推鮑申葵晚年所著的《涵義與線狀推理》一書,現在述其要義如下:
近代名學的根本假定,就是知識可能而實在全體不是虛幻的。懷疑者說,「世間無真理」。近代名學家駁問道:你既知道世間無真理,安知「世間無真理」一個前提自身是真理呢?照鮑申葵看,對實在全體懷疑是自相矛盾。實在全體決不可假,所可假的只是全體中某一部分。全體中某部分之所以假,即因其與其他部分相矛盾,全體中某部分之所以真,亦即因其與其他部分相融洽。說具體一點,「地為平方」是假的,因為這個前提若是真的,近代天文地理便不能成立。「生物進化」是真的,因為這個前提倘若不真,則生物學地質學解剖學上種種事實都不能解釋。宇宙是一個完整的大系統,其中各部分,大自無垠,小至微點,都是息息相通,牽此動彼。地球所以繞日運行,人之所以有死,我此時此地所以做此工作,以至於園中某花所以在某時放蕊,几上某一點微塵所以在它現在那一個地位安息,都非偶然,都是宇宙全體的性質逼得他不得不如此的。所謂推理(與所謂判斷),即不外根據吾對於宇宙全體所有的知識,而推到「地球必繞日運行」,「人之必有死」,以至於「某一點微塵之必在某一地位」。實在全體中已「涵蓄」(imply)這些真理在內。因為實在界各部分關係密切,我們並且可以說,「園中某一朵花此時放蕊」一件真理「涵蓄」有「某一點微塵在某一地位安息」及其他一切真理在內。「涵蓄」的意義拿數學比例式說明,便可了解。從3:9=2:x比例式我們可以推出x的數量為6。x如不為6,則3:9決不等2:x。x的數量已「涵蓄」在這個比例式里。宇宙為比比例式,其中可表為前提式的種種事實為比比例中的已知數。判斷或推理就是已「涵蓄」在實在全體的真理像撥繭抽絲似的撥出來。
依鮑申葵說,一切推理,都逃不出一個公式,就是「此若不真,則一切皆偽」(this or nothing)。反過來說,一切不能皆偽,則此不能不真。這就是「涵蓄」的意義。一切推理,都是把已「涵蓄」的揭開來,其所根據的是實在全體,不是假借來的前提。
這裡或許有人要疑問:實在全體是極廣大繁複不易捉摸的,吾人倘於每一推理,都要根據實在全體,毋乃不勝其煩麼?誠然。近代名學只說實在全體是一切推理最後的根據;實在全體是一大系統,大系統之下有小系統,小系統之下又有更小系統。尋常運思,多隻著眼於小系統,但此小系統必須與較大的系統不相矛盾。比方說,從「A在B之東」,「B在C之東」推論到「A在C之東」,我們心中先構成C—B—A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未構成之前,我們不能直接看出A與B寫C的關係。在這個系統既構成之後,「A在B之東」一個真理便顯然呈現。所謂推理,只是構成系統而察出系統中各部分的互相關係。C—B—A一個系統里,A必在C之東,否則幾何學上的位置方向(較大的系統)都是虛幻的。如果位置方向是虛幻的,則空間(更大的系統)是假的。如果空間是假的,則宇宙全體(最大的系統)便非如吾人所知者。一切推理,都可以由此類推。
鮑申葵之說如此。名學家對於這種學說也頗有不以為然的。博勞德(C. D. Broad)在英國哲學雜誌《心》(Mind,1920)裡面,曾發表下面的批評:
鮑申葵的學說精華不外兩點:一,就積極的方面說,任何前提都要根據實在全體。二,就消極方面說,舊名學所謂演繹與歸納,都是線狀推理,都是在本推理範圍以外假借前提以為根據,換句話說,都是割破完整系統,所以都靠不住。博勞德以為推理而完全不在本範圍以外假借前提是不可能的。鮑申葵的「若此不真,則一切皆偽」一個公式,便須在本推理範圍以外假借若干前提。他的公式完全表出則得混合的選言三段論法式;
若此不真,則一切皆偽,
一切不能皆偽,
所以此不能不真。
我們只要仔細研究一下,便可知鮑申葵也逃不了假借前提。第一,他至少須得假定矛盾律是真的。他的公式「若此不真,則一切皆偽」便完全建築在矛盾律之上。他說對實在全體懷疑而卻自己確定一切皆偽,是自相矛盾。不知懷疑者不但可以確定一切皆偽,還可以否認矛盾律。所以名學家至少須假定矛盾律,才可以進而推理。第二,他必須採用選言三段論法的原理,否則他不能從「一切不能皆偽」推到「此不能不真」。第三,他須得假定推理的普遍原則,這個原則就是:肯定前提即肯定結論。沒有這個原則,我們便不能從肯定「若A為B,則C為D」與「A為B」兩前提而肯定「C為D」的結論。
這三項事——矛盾律,選言三段論的原理和推理的普遍原則——都不是推理產品,因為先有此三項事而後才可進而推理。因此,世間有不由推理得來的前提,而尋常推理不能不於本推理範圍以外假借前提以為根據。這是鮑申葵設想未周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