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言 · 第七章 論分析命題
形上學的正底方法,是以分析法為主,反觀法為輔。分析法就是邏輯分析法。
魏晉玄學家常說「辨名析理」,辨與析都是分析的意思。在《新理學》書中,我們說:「哲學之有,靠人的思與辯。」思的工作是作分析。以名言說出其分析,就是辯。這是思、辨、辯之間底關係。
因為思、辨、辯之間,有這種關係,所以人常將它們弄混。先秦的名家,當時稱為辯者。他們固然能辯,但他們的辯如不是詭辯,他們必能辨,然後能辯。公孫龍如不能辨白馬非馬,當然也不能辯白馬非馬。西洋邏輯學初入中國時,有人譯為辯學(其實與其譯為「辯」學,不如譯為「辨」學)。西洋人固然很少說邏輯學是辯學,但很有人說,邏輯學所講底,是思的規律,或推理的規律。這就是以邏輯學為思學。就這些地方,我們可以看出思、辨、辯是很容易被人弄混底。
照我們的看法,邏輯分析法,就是辨名析理的方法。這一句話,就表示我們與維也納學派的不同。我們以為析理必表示於辨名,而辨名必歸極於析理。維也納學派則以為只有名可辨,無理可析。照他們的意見,邏輯分析法,只是辨名的方法;所謂析理,實則都是辨名。
析理所得底命題,就是所謂分析命題。我們析紅之理,而見其涵蘊顏色,我們於是就說,紅是顏色。我們如了解「紅」及「顏色」的意義,我們就可見「紅是顏色」這個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題的特點,就是它的必然性與普遍性。我們見一個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它就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斯賓諾莎說,我們如有真觀念,我們會知道我們有真觀念。他的此說,可於此應用,於此我們就用著反觀法。
分析命題,為甚麼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最簡單直截的回答是:因為這是析理的命題。紅之理本來涵蘊顏色之理。理是永恆底,所以分析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我們若用這個回答,我們就需承認有永恆底理。於上文講到新理學的形上學的第一組命題時,我們說:我們說有理,還有另外底證明。這另外底證明,就是分析命題之所以可能。照我們的看法,若沒有理,就不能有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題。
對於分析命題之所以可能,還可以有另外底說法。於本章及下章,我們打算指出另外底說法的困難。
另外底第一種說法是說:所謂分析命題,也是靠歸納法得來底。照這種說法,三加二等於五這個命題,與明天太陽要出來這個命題,並沒有根本上底不同。小孩子以三個指頭,加兩個指頭,等於五個指頭。以三個椅子,加兩個椅子,等於五個椅子。用歸納法,他得到三加二等於五的結論。不過在他的經驗中,三個東西加兩個東西,總是等於五個東西,沒有一次例外。於是他就得到一種習慣,以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了。必然與普遍,只是由於人的習慣及感覺,並不是所謂分析命題真有這種性質。
這種說法,雖是要說明分析命題之所以可能,實則是等於說,沒有分析命題。況且這種說法,顯然也與事實不合。在我們知道一個分析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之先,我們有時也需用經驗以為說明。但既已說明以後,我們若是了解它,我們就看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這種說明,只需要一二例即足,並不需要很多底例,以養成我們的習慣。既已說明以後,我們也就知道,即有更多底例,也是多餘。因為分析命題,只靠經驗說明,並不靠經驗證明。我們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以後,我們就知道我們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斯賓諾莎的反觀法於此正可以應用。
另外底第二種說法是如休謨所說者。休謨以為分析命題是有關於觀念的關係底命題。因為它只是關於觀念,不是關於事實,所以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底(參看上文第三章)。
對於這種說法,我們可以問:這些觀念是怎樣來底?例如休謨說:「一個直角三角形的弦邊的平方等於其二邊的平方和」,這是一個關於觀念的關係底命題,也是一個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命題。但照休謨的知識論,我們的知識是從感覺來底。我們的感覺所給予我們底直角三角形,都不是絕對底。就我們的感覺所給予我們底直角三角形說,它的弦邊的平方都未必等於其二邊底平方和。只有絕對底直角三角形,才是如此。從感覺來底,不是絕對底三角形,我們怎樣得一個絕對底三角形底觀念?這是柏拉圖在《斐都》一對話中所提出來底一個老問題。他問:我們沒有感覺過絕對底相等,絕對相等底觀念怎麼會是從感覺來底?這個問題,是經驗主義者所不容易答覆底。
另外第三種說法是康德的說法,他說:分析命題之所以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因為其客詞本來包括於其主詞之內。一個分析命題所說底,並沒有超過其主詞所包括底,所以不會是不真底。例如紅是顏色,這個命題只是說紅顏色是顏色。顏色本已包括於主詞之內,所以這個命題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
這種說法,固然不錯,但其意思很不清楚。所謂客詞本來包括於主詞之內,是說客詞所表示底理本來涵蘊於主詞所表示底理?或是說客詞所表示底觀念本來包括於主詞所表示底觀念?或是客詞的詞已包括於主詞的詞?若是第一個意思,則此種說法即同於我們的最簡單直截底說法。若是第二個意思,則即同於上述休謨的說法。若是第三個意思,則即同於下述維也納學派的說法。由此方面看,這種說法,並不是另外一種說法。
另外第四種說法是維也納學派所持者。維也納學派的思想大體上是繼承休謨底。他們也分命題為兩種:一種是關於事實底,這是綜合命題。其另一種,他們不說是關於觀念底,而說是關於言語底。這是分析命題。照他們的說法,分析命題只是言語命題。這種說法,現在頗為流行。我們於以下以卡納普所說為例,作比較詳細底討論。
在其《哲學與邏輯語法》一書中,卡納普分語句為三種。一種是他所謂有所指語句。例如「(一甲)這玫瑰是紅底」;「(二甲)第一講是形上學」;「(三甲)張三到非洲去了」;「(四甲)金星與地球大概相等」。第二種是他所謂似有所指語句。例如「(一乙)這玫瑰是物」;「(二乙)第一講講形上學」;「(三乙)這部書講非洲」;「(四乙)金星與曉星是一個」。第三種是他所謂語法底語句。例如「(一丙)『玫瑰』之名,是一個物名」;「(二丙)第一講包括有『形上學』之名」;「(三丙)這部書包括有『非洲』之名」;「(四丙)金星之名與曉星之名是同義底」。卡納普以為第一種語句是於言語外確有所指。第三種語句是於言語外確無所指。第二種語句是於言語外似有所指而實無所指。此種語句在表面上似乎是同於第一種語句,而實則是同於第三種語句。因為此種語句有這種欺騙性,所以引起了許多無謂底問題。舊哲學中,尤其是舊形上學中底問題大部分都是這種語句的欺騙性所引起底。其實這種語句都可翻譯為與它們相等底第三種語句。翻譯以後,這種語句沒有了。其欺騙性所引起底問題,也就沒有了。因此形上學也就沒有了。
第一種語句於言語外確有所指,這是不必討論底。我們於以下要說明,第二種語句,於言語外亦確有所指。第三種語句,雖似於言語外無所指,而實亦於言語外有所指。第二種語句不是都可翻譯為第三種語句。即其可翻譯者,翻譯後原語句亦不因翻譯而取消。
先說翻譯問題。照卡納普所舉底例中,第二種語句的四例,性質不同。其中只有(一乙)是我們所謂析理命題。(一乙)與(一丙)是等義底。(四乙)與(四丙)是同義底。(二乙)與(二丙)、(三乙)與(三丙)是既不同義、又不等義底。等義者可以互相翻譯,但翻譯後原語句並不因翻譯而取消。同義者可以互相翻譯,翻譯後原語句亦可因翻譯而取消。既不同義又不等義者,不能互相翻譯。
在卡納普所舉底例中,(四乙)與(四丙)是同義底。「金星」與「曉星」本是一物的異名。說金星與曉星是一個星,就是說「金星」與「曉星」二名是同義的。所以此二語句,可以互相翻譯。翻譯後原語句亦可因翻譯而取消,這就是說,這兩個語句是可以互相替代底,說了這一句,不必再說那一句,並沒有少說甚麼。
(二乙)與(二丙)、(三乙)與(三丙),既不同義,又不等義。一個講形上學底講演是一個形上學的講演。但包括「形上學」之名底講演,並不一定是一個形上學底講演。一個人說個笑話,其中也可以包括「形上學」之名。講非洲底書是一部地理書,但包括「非洲」之名底書,並不一定是地理書。一部小說也可以包括「非洲」之名。若沒有這種分別,卡納普的這本書中,即包括有「形上學」之名,及「非洲」之名。卡納普的這本書,豈不也成了講形上學底書,講地理底書了。可見(二乙)與(二丙)、(三乙)與(三丙),是不能互相翻譯底。
(一乙)與(一丙)是等義底,若(一乙)是真底,(一丙)亦是真底。若(一丙)是真底,(一乙)也是真底。因此此二語句,可以互相翻譯。雖可以互相翻譯,但不能互相替代。若只說這一句,不說那一句,確是少說了些什麼。若只說「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是沒有說,玫瑰是一物。你所說底是關於「玫瑰」,並不是關於玫瑰。卡納普於第三種語句中,也將玫瑰加上引號。這引號是有意義底,並不是隨便加上底。
照我們的說法,(一乙)是表示析理底語句。我們分析玫瑰之所以為玫瑰者,而見其涵蘊有物之所以為物者,於是我們說:玫瑰是物,(一丙)是表示辨名底語句,我們辨別「玫瑰」之名,而見其是一物名,於是我們說,「玫瑰」之名是一物名。
卡納普說:(一乙)這個語句是分析語句,我們只須考察「玫瑰」這個名是屬於語法上底哪一類,我們只須知道「玫瑰」這個名是一物名,我們即可確知(一乙)這個語句是真底,無須觀察任何玫瑰。所以我們知道,(一乙)所肯定底,與(一丙)相同。「因為常常,而且只在,一個東西是一個物時,稱謂它的名,是一個物名。」(《哲學與邏輯語法》六二頁)(一乙)與(一丙)所肯定底,並不相同。此點我們於上文已有說明。照卡納普於此所說,我們只能說,因為一個東西是一個物,所以稱謂它底名是一物名。不能說,因為稱謂一個東西底名是一個物名,所以它是一個物。照此說,我們可知(一乙)與(一丙)雖然是等義底,但我們只能說,(一丙)是真底,因為(一乙)是真底。不能說,因為(一丙)是真底,所以(一乙)是真底。這就是說,因為玫瑰是一物,所以「玫瑰」之名是一物名,並不是因為「玫瑰」之名是一個物名,所以玫瑰是一物。我們於上文說:辨名必歸極於析理,其理由在於此。
卡納普以為用他的這種翻譯法,可以免去許多麻煩。我們不說,玫瑰是物,只說「玫瑰」之名,是一物名。如此,我們就可以不必問甚麼是物了。我們不說:「友誼不是一個性質,只是一個關係。」我們只說:「『友誼』之名不是一個性質名,只是一個關係名。」我們就可以不必問什麼是性質,什麼是關係了。我們不說:「七不是一個物,只是一個數。」只說:「『七』之名不是一個物名,只是一個數名。」(《哲學與邏輯語法》頁七〇)這樣我們就可以不必問什麼是數了。用這種辦法,卡納普以為可以取消形上學中底問題。其實這只是避免問題,不是取消問題,更不是解決問題。問題還在那裡,不過他避免之而已。假使我們問:什麼是一個物名?回答說:指物之名,就是物名。再問:什麼是物?你不能回答:為指物之名所指者就是物。所以說:問題仍在那裡。願意避免問題,是人的自由,你若是對於那一問題,沒有興趣,你可以避免討論它。但你不可以為你若避免一問題,你就把它取消了。如果如此,你就是掩耳盜鈴。
卡納普以為將他所謂似有所指底語句,翻譯為語法語句,確可除去許多哲學上底無謂底爭論。他說:例如在懷特海及羅素的系統中,他們將數當做類的類。在比阿諾及希柏特的系統中,他們將數當做基本底東西。數究竟是什麼,可以引起無窮底諍論。假使將他們的話翻譯為語法語句,我們可以說,在懷特海及羅素的言語系統中,對於數底說法,是第三級的類的說法。在比阿諾及希柏特的言語系統中,對於數底說法,是基本底東西的說法。如此則兩種肯定,彼此相容,而且同是真底。爭論也就沒有了。
這樣說仍只是避免問題,不是取消問題。我們還可以問:數究竟是甚麼?維也納學派可以說:這個問題,沒有意義。你只能問:在某一算學家的言語系統中,對於數底說法是甚麼?不能憑空問:數是什麼?於此我們說:在各算學家的言語系統中,對於數底說法,雖有不同,但他們所說底畢竟都是數。這就是說,他們所謂數,必有共同之點,如其不然,他們所說底,就是天文與地理的不同,用不著比較,也用不著說,他們所說底相容或不相容。這個共同之點就是數之所以為數者。其內容是什麼,雖不是形上學所必要討論,但還是可以問底。
就以上所說,我們可見,卡納普所謂似有所指底語句,雖可以翻譯為語法語句,但並不能以語法語句替代之。說可以替代,只是避免那種語句而已。既不能替代,可見那種語句,並非似有所指,而是真有所指。
以下再說,卡納普所謂語法語句,也並非無所指。在未說之前,我們須先說,(一乙)與(一丙)不是在一言語層次之內。(一乙)是在第一層言語之內。這層言語的對象是玫瑰及物,客觀的有。(一丙)是第二層言語。這層言語的對象是第一層言語。我們於以上已說,(一乙)所說底是非言語底,這就是說,就第一層言語說,它是非言語底。現在我們要說,(一丙)所說底,也是非言語底,這就是說,就第二層言語說,它是非言語底。
例如「『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我們先問:甚麼是「玫瑰」之名?「玫瑰」之名並不是玫瑰。但也不是寫在紙上底那些筆畫,也不是說出底聲音。若只是如此,則那些筆畫,那些聲音,各民族的文字語言,各不相同,怎麼能互相翻譯?於第二層言語中,我們說:我們於第一層言語中,用「玫瑰」之名說玫瑰。於第三層言語中,我們說:我們於第二層言語中,用「玫瑰之名」之名,說「玫瑰之名」。在第一層言語中,我們用「玫瑰」之名說玫瑰。在這時候,玫瑰是言語的對象,是非言語底。這些名,這些語句,有其意義,有其所指。在第二層言語中,我們用「玫瑰之名」之名,說「玫瑰之名」。在這時候,「玫瑰之名」是言語的對象,是非言語底。這些名,這些語句,也有其意義,有其所指。各層次的語句,都有其所指。就其層次說,其所指又都是非言語底。因其是如此,所以各民族的不同底言語,在一層次之內,可以其所指為根據,而互相翻譯。各語句亦因其是否符合於其所指,而有真偽之分。言語是多底,言語的對象是一底。
由以上所說,我們可見,析理不能消納於辨名。辨名必歸極於析理。若果如此,則分析命題不是言語命題。這就是說分析命題,不只是語法語句。它雖不對於實際有所肯定,但非對於真際無所表示。
所以由於有分析命題,我們亦可證明於真際中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