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原人 · 第六章 道德

馮友蘭 《新原人》
上章所說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哲學家,如霍布士等的政治社會哲學,以為人惟在社會中始能生活,所以雖明知社會是壓迫個人,限制個人底,但亦不能不有之。人於「知性」時,他知社會不但不是壓迫限制個人底,而且個人惟在社會中始能完全。個人與社會並不是對立底。以社會與個人為是對立底者,可以說是不知性。他們的政治社會哲學是錯誤底。其錯誤可從事實及義理兩方面說。 就事實方面說,所謂只有人而沒有社會底世界,在歷史上是沒有底。自有生民以來,人本來都在社會中。不過其社會的範圍,可隨時有大小的不同;其社會的組織,亦可隨時有疏密的差異。在原始底社會中,社會的範圍,固然只限於家族或部落。其範圍比我們的現在底社會小,但若從個人與社會對立的觀點看,則其對於個人底限制,比我們現在底社會,更有過之。說社會的組織愈進步,則其對於個人底限制愈小,這是真底。說人的生活愈原始,個人愈不受社會的限制,這是假底。沒有群底蜂蟻,若何存在,是我們所不能想像底;沒有社會底人,若何存在,亦是我們所不能想像底。 就義理方面說,沒有群底蜂蟻,及沒有社會底人,亦是我們所不能了解底。蜂蟻的定義,涵蘊其是有群底動物;人的定義,涵蘊其是社會動物。此即是說,蜂蟻的理涵蘊有群底動物的理;人的理涵蘊社會動物的理。一個人不能只是單獨底一個人,而必需是社會的一分子。這是人的理中應有之義。 亞力士多德以為人必須在國家的組織中始能成為人,猶之乎房子的梁,必須在房子的構造中,始可成為梁。桌子的腿必須在桌子的構造中,始可成為腿。如離開了房子或桌子,則所謂梁或腿者,不過是木料而已,不成其為梁,亦不成其為腿。亞力士多德說:「人是政治底動物。」此話並不是說,或並不只是說,人生來即有從事於政治活動的傾向。而是說,或並且是說,人必須在政治底組織中,始能有完全底發展。 我們可以說,梁的性涵蘊有房子。桌子腿的性涵蘊有桌子。用道學家的話說,房子在梁的「性分」之內,桌子在桌子腿的「性分」之內。 道學家常說,君臣父子是人的性分以內事。如無此等事,則人即不成其為人。孟子說:「無父無君,是禽獸也。」言其不合乎人之所以為人,而異於禽獸者,所以即與禽獸無別。荀子亦說:「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禽獸的父子,禽獸的牝牡,是自然界的事實。而人的父子之親,男女之別,則是文化的產物,是心靈的創造。此類底事是必於社會中始能有底。人必有此類底事,始能合他的性;完成此類底事,始能盡他的性。用我們現在底話說,人的性涵蘊有社會,是社會底是人的性。 我們亦可以說,蜂蟻的性涵蘊有群,是有群底是蜂蟻的性。不過人之所以為人,而又異於蜂蟻者,在其有覺解。不但是社會底是人的性,人並且能覺解是社會底是人的性。他有此等覺解而即本之盡力以做其在社會中應做底事。此等行為即是道德底行為,有此等行為者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 由此方面看,社會並不是與個人對立底,更不是壓迫個人,限制個人底。它是人盡性所必需有底。說至此,我們必須對於上章所說另一派底政治社會哲學,略作批評。一部分道家以為萬物都自為,但於其自為之中,即有為他的效用。人各為其私,但其為私,於其無形中即有為公的效用。一部分道家以為,人本來都有自發底道德行為,順其自然,人的行為自然是合乎道德底。無論照哪一部分的道家的說法,國家社會的組織,以及法律道德的規則,都是一種不必要底惡。有了這些組織等,人的自由,即受了不必要底限制;人的行為,即受了不必要底束縛。所以法律道德,是一種不必要底規則;國家社會,是一種不必要底組織。簡言之,它們都是一種不必要底惡。 嚴格地說,這一派底哲學家,可以說是,不要國家,而不是不要社會;是不要法律,而不是不要道德。他們的理想底社會,是一種無政府主義底社會。在其中,人自然有道德底行為,或有合乎道德底行為。用不著國家的強制,法律的制裁。他們以為這種社會,是理想底社會,這是可說底。但以為原始底社會,即是這種社會,這是大錯底。這種社會,不是自然的產物,而是精神的創造。所謂自然底調和,事實上是沒有底。 大部分的革命家所持底革命理論,都多少以此類底政治社會哲學為根據。如盧梭說:「人生來都是自由底,但現在到處都在鎖鏈中。」美法革命時代的革命家大都如此說。中國清末民初革命時代的革命家,亦大都如此說。這些革命家,都要從社會制度中,把個人解放出來。從所謂「吃人底禮教」中,把個人解放出來。 所謂從社會制度中,把個人解放出來者,照字面講,是一句不通底話。其不通正如一個人以為,一條梁受上面屋頂的壓迫,於是把它從房子中「解放」出來,而仍說它是條梁。但是一條梁剛離開了房子,它即只是一根木料,而不是一條梁了。不過所謂要把個人從社會制度中解放出來者,大概不是可以如此照字面講底。其真正底意思,大概是說:要把個人從某種社會制度中解放出來。這並不是說,不要社會,不要社會制度;而是說,要以一套新底社會制度替代舊底社會制度。 某種社會制度,在某種勢下,本來是使文化可能所必需底。但於某種勢有變時,某種社會制度,不但不是文化可能所必需,而反成了文化進步的阻礙。對於文化的進步說,如某種社會制度,成了阻礙,則對於個人的自由說,某種社會制度,即成了束縛。所謂把人從某種社會制度中解放出來者,即解除此種社會制度的束縛,而去其阻礙也。解除此種社會制度的束縛,並不是不要社會制度,而是要另一種社會制度。此種新社會制度,因其合乎新勢,所以不是一種束縛,一種阻礙,而是文化可能所必需。比如在冬天的時候,人必穿棉衣,在其時棉衣是人的生活所必需。但天熱以後,棉衣即成為一種負擔,一種阻礙,人非從其中「解放」出來不可。這些都是由於道家所謂「時」,我們所謂「勢」。離開時勢,我們不能憑空地說,我們應該要哪種社會制度。猶之乎離開天氣的溫度,我們不能憑空地說,我們應該穿棉衣或單衣。其憑空地如此說者,其所說都可以說是「戲論」。 是社會底是人的性,所以社會不是壓迫個人,而是人於盡性時所必需。有人以為,如此說者,似傾向於擁護現有社會制度。更有人以為,為此說者,必有這種傾向。這些以為,都是錯誤底。其錯誤由於他們把社會與某種社會,混為一談。照我們的說法,是社會底是人的性,是某種社會底,不是人的性,不過人於盡性時,他不能只有社會,而必需有某社會;某社會不能僅只是社會,而必需是某種社會。所以在義理上說,是某種社會底不是人的性;而在事實上說,人盡性必於某種社會之內。人各於其所屬於底社會之內盡性。其社會不同,其為某種社會亦不必同,但在其中人都可以盡性。 人與人的社會底關係,謂之人倫。舊說,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謂之五倫。這亦是人倫。不過我們於此所謂人倫,則不必指此。五倫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底人倫,我們於此所謂人倫,則是指任何種類底社會中底人倫。在任何種類底社會中,人與人必有社會底關係。此種關係,即是其中底人倫。在任何種類底社會中,任何人都必在人倫中占一地位,此即是說,任何人都必與某些人有某種社會底關係。 人在社會中,必居某種位分。此某種位分,即表示其人與社會底關係,並決定其對於社會所應做底事。譬如構成一房子底牆壁棟樑,各有其與房子底關係,及其對於房子所應有底支持。因其在社會所處底位分不同,人對於社會所應做底事亦不同。其所應做底不同底事,即是其職。此職謂之人職,以別於下章所謂天職。 凡社會的分子,在其社會中,都必有其倫與職。例如在蜂蟻的社會中,此一蜂或蟻,都必有其與別底蜂或蟻的社會底關係,必有其在其社會中底位分,因此有其倫與職。 蜂蟻雖有其社會,及其在社會中底倫與職,但對之並無覺解。人則不但有其社會,不但於其中有其倫與職,並且可對之有覺解,或有甚深底覺解。對於倫與職有甚深底覺解,即知各種底倫與職,都有其理想的標準。其理想的標準,即是其理。人在實際上所處底倫或所任底職,都應該完全合乎其理。這應該的完全達到,在倫謂之盡倫,在職謂之盡職。是社會底是人的性,倫與職是社會中應有之事,所以盡倫盡職,都是盡性。 盡倫盡職的行為,是道德底行為。凡道德底行為,都必與盡倫與盡職有關。所謂道德者,是隨著人是社會的分子而有底。這並不是說,人可以不是社會的分子。照上文所說,人必需是社會的分子。既必需是社會的分子,則一個人與社會中底別底人,必有某種社會的關係,在社會中,必處某種位分。隨著人是社會的分子而有底事,總不出乎此二者,所以所謂道德者,亦都必與盡倫或盡職有關。 我們於第三章中說,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為是為利底;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行為是行義底。為利者其行為是求其自己的利。行義者,其行為遵照「應該」以行,而不顧其行為所可能引起底對於其自己的利害。義者,宜也。我們不能說,行義底人,必須盡某倫,盡某職。但我們可以說,無論盡某倫,盡某職,都是行義。為父者,盡其慈是行義;為子者,盡其孝亦是行義。 行義底行為是道德底行為。於上兩章中,我們分別合乎道德底行為,及道德底行為。道德底行為,不是為利底行為。這並不是說,道德底行為,不能使有此等行為者自己有利。道德底行為,事實上亦可使有此種行為者自己有利。我們並且可以說,在社會中,人若欲為其自己得永久底利益,他的行為,是非合乎道德不可。不過以得到自己的利益為目的底行為,雖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並不是道德底行為。這不過是巧於算賬底人,看出如此行於他最合算,所以他才如此行。嚴格地說,這些行為,實與一般底商業行為,並沒有性質上底不同。所以雖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不是道德底。有這種行為者,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例如有兩個軍人,都去衝鋒陷陣。其一衝鋒陷陣,為底是,想得到上面的獎賞,或同伴的稱譽。其一則以為,這是盡軍人的職,此外別無所為。這兩個軍人的行為,表面上是相同的,但其裡面則有很大底不同。前一人的行為,一般人或亦認為是道德行為。但一般人亦以為,後一人的行為,其道德的價值,比前一人的行為更高。為什麼更高?豈不是因為無所為而為底行為,是更合於道德的理嗎?如無所為而為底行為,是更合於道德的理,則有所為而為底行為,簡直是不合於道德的理。所以有所為而為底行為,雖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並不是道德底行為。 行義底人,其行為不能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所謂「無所為而為」,其意義正是如此。不過行義底行為,亦並非於利無干。不但並非於利無干,而且與利有密切底關係。在中國道德哲學中,義與利是相對待底。在西洋道德哲學中,道德與快樂,是相對待底。有些哲學家,以為道德行為,是可以直接或間接使人快樂或得利底行為。此可以說是歸義於利。有些哲學家以為道德行為完全與利或快樂無干。此可以說是分義與利。這兩派的說法都有一半是錯誤底,一半是不錯誤底。 快樂論者說,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是可以,直接地或間接地使人快樂底。我們可以問:快樂不能是憑空底快樂,必是某人的或某些人的快樂。上述命題中所說快樂是誰的快樂?是做此等事,或有此等行為者的快樂?是別人的快樂?此分別不明,即可引起不必要底辯論。一個人如欲為使其自己快樂而做一件事,其行為即令合乎道德,但不能有道德價值,此點上文已明。反對快樂論者,不承認此等行為有道德價值,這是不錯底。但若因此即以為人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完全與人的快樂無干,這亦是錯誤底。因為離開了人的快樂,所謂道德價值,亦即空無內容。道德底行為,亦是求快樂底行為,不過其所求不是行為者自己的快樂,而是別人的快樂。他求別人的快樂,只是因為盡倫盡職,應該如此,非別有所為,此即所謂無所為而為。 就利說,利必有所利。一個人求利,是求誰的利?他所求者,可以是他自己的利,可以是別人的利。求自己的利,是所謂「為我」,是所謂「利己」;求別人的利,是所謂「為人」,是所謂「利他」。不過此所謂求別人的利,須是為求別人的利,而求別人的利者。這個限制,需要加上。因為有許多人以求別人的利為手段,以求其自己的利。此等行為,仍是利己,仍是為我,不是利他,不是為人。利己為我底行為,不必是不道德底行為,但不能是道德底行為。有此等行為者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利他為人底行為,是道德底行為。有此等行為者的境界,是道德境界。 嚴格地說,我們雖不能說,禽獸亦求其自己的利,因為其行為大都是出於本能,出於衝動。但求自己的利,可以說是出於人的動物的傾向,與人之所以為人者無干。為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這上面沒有應該與不應該的問題。但求別人的利,則與人之所以為人者有干。為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我們可以說,人應該求別人的利;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雖或有人如此說,但其意義總不止此。例如《列子·楊朱篇》說:「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如為此說者可以為,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是應該底,也是因為如此可以使天下治,所以才可以說如此是應該底。我們不能說:人應該求自己的利,但我們總可以說,人應該求別人的利。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人若求自己的利,則不能說是應該如此,這是不錯底。但以為可以說是應該底行為,必與利無干,這是錯誤底。 又有些人以為,凡反對快樂論者,必不重視快樂。或以為,凡重視快樂者,必是快樂論者。或以為,凡注重義者,必是不注重任何利者,凡注重任何利者,必是不注重義者。這些以為,都是錯誤底。這些人都有一種思想上底混亂。哈體門在其倫理學中,分別意向所向底好,及意向的好。例如人以酒食享其父母,其行為是孝。在此等行為中,酒食是意向所向底好,孝是意向的好。酒食並不是孝,但在此等行為中,孝藉此可以表現。又如教人以孝,其行為是忠。在此等行為中,孝是意向所向底好,忠是意向的好。孝並不是忠,但在此等行為中,忠藉此可以表現。若如此分別,則求他人的利,其行為是義。在此等行為中,他人的利是意向所向底好,義是意向的好。此兩種好,不在一層次之內。以之混為一談,即上文所謂思想上底混亂。 例如孟子見梁惠王,不准梁惠王言利,只准其言仁義。而其自己卻大講其「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如何令人民足衣足食的計劃。有人說:這不是講利嗎?孟子何以只許百姓點燈,不許州官放火?孟子亦可以說是講利。不過梁惠王講利,是講如何使其自己得利。他問:「何以利吾國?」其國就是他自己。孟子講利,是講如何使人民得利。其所講底利,是所謂意向所向底好,而不是意向的好,其意向的好是仁義。所以講如何使人民得利,不是講利,而是行仁義。 董仲舒說:「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此話雖不是孔子孟子所說,然確可以表示儒家的一種基本精神。這話是就個人行為的意向的好說。就個人的行為說,一個人應該只問其行為的是不是應該,而不計較此行為所可能引起底,對於他自己底利害。我們須注意,此所說利害,是對於此人自己底利害,而不是對於社會底利害。若一行為,對於社會有害,則即是不道德底行為,哪能不計較?我們若為社會辦事,則不能不為社會計利計功。為社會辦事而為社會計利計功,是忠。不為社會計利計功是不忠。社會的利是此等行為的意向所向底好,忠是此等行為的意向底好。 孔子說:「飯蔬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不義而富且貴,於我於浮雲。」又說,顏回「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賢哉回也!」有許多人以為,中國的古聖先賢,讚美貧窮;又以為,這是中國後來貧弱的一個原因。這些以為,亦是由於一種思想上底混亂。貧窮沒有什麼可以稱讚。孔子所說,不過是說,一個人雖貧,而亦不可以不道德底方法,求得富貴。顏回所以可稱讚者,並不是他的貧,而是他雖貧而仍樂他的道。一個人應該犧牲他自己,以求社會的利。如其因此而貧,我們讚美他,是讚美他的犧牲,不是讚美他的貧。一簞食,一瓢飲,居陋巷,而仍不做不道德底事,以求富貴,這是應該底。但這並不是說,個個人都應該當叫花子,社會應該是叫花子式底社會。就各個人分別說,每個人都應該不怕貧窮,以求一社會的利。個個人都應該不怕貧窮,以求一社會的不貧窮。這種行為是義。在這種行為中,一社會的不貧窮,是其意向所向底好,義是其意向的好。 總上文所說,我們可知,儒家所謂義利的分別,是公私的分別。伊川說:「義與利,只是個公與私也。」(《遺書》卷十七)孟子說:「雞鳴而起,孳孳為義者,舜之徒也;雞鳴而起,孳孳為利者,跖之徒也。」為義者,不是不為利,不過其所為底利,是公利不是私利。此所謂公私的分別,亦即是為我,為人的分別。有為我底行為,求自己的利者,是求利;有為人底行為,求他人底利者,是行義。此點若清楚,我們可以了解,何以以前底儒家,有時以義與利正相反,有時又以為有密切底關係。《墨經》說:「義,利也。」此定義失於含混。但《墨經》說:「忠,利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此諸定義,則是很可用底。 在宋代,正統底道學家有兩次關於義利底大爭辯。一次是司馬光、程伊川等與王安石底爭辯。一次是朱子與陳龍川底爭辯。王安石行新法,司馬光等攻擊他,以為他是求利。離開當時的政治問題,專就司馬光等以為王安石是求利說,司馬光等是錯誤底。因為王安石的新法,所求者是國家人民的利,所以王安石的行為,是行義不是求利。陳龍川以為漢祖唐宗與堯舜是一類底人。漢唐的政治,與三代的政治,是一類底政治,其差別是程度上底差別。朱子以為漢祖唐宗是英雄,堯舜是聖賢。漢唐的政治,是霸政,是出於人慾底;三代的政治,是王政,是出於天理底。所以其差別是種類上底差別。照我們於此所講底義利之辨,及上章所講英雄聖賢的分別,我們可知朱子是不錯底。 行義底人,於行義時,不但求別人的利,而且對於別人,有一種痛癢相關的情感。此等人即是所謂仁人。伊川說:「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朱子說:「仁之道,只消道一公字,非以公為仁,須是公而以人體之。伊川已曰:『不可以公為仁。』世有以公為心,而慘刻不恤者。須公而有惻隱之心。此功夫卻在人字上。」(《語類》卷九十五)體,如我們所說「體貼」之體。仁者不但以公為心,而且對於別人的情感,有一種體貼。義不義之辨,只是公私之分。但仁不仁之辨,則不只是公私之分。仁不但是公,且又須帶有一種對別人痛癢相關的情感。此種情感,可以說是道德行為中底「人底成分」。所以伊川說:「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朱子說:「功夫卻在人字上。」 明道說:「醫言手足麻痹,謂之不仁。此言最善名狀。」手足麻痹者,對於其自己的手足,不覺痛癢,此謂之不仁,所謂麻木不仁是也。一人若只顧其自己,而對於別人的利害,若痛癢不相關者,此人即亦是麻木不仁。為公底行為,都以增進別人的利,或減少別人的害,為其意向所向底好。若有此等行為者之所以有此等行為,乃純是其與別人痛癢相關的情感使然,他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他的此等行為,雖是合乎道德底,但並不是真正地道德底。若有此等行為者,確有見於此等行為的道德價值,此等行為的意向的好,為實現此價值,此意向的好,而有此等行為,他的行為,即是道德行為,他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他於實現此價值,此意向的好時,他心中若不兼有與別人痛癢相關的情感,而只因為「應該」如此行,所以如此行,則其行為,即是義底行為。若其兼有與別人痛癢相關的情感,則其行為,即是仁底行為。仁底行為有似乎上所說底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行為,但實不同,因其亦是在覺解中實現道德價值底行為也。在西洋哲學史中,關於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合乎道德底行為,與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的道德行為的不同,康德分別甚清。但康德所說道德行為,只是義底行為,而不是仁底行為。道德行為又可分為義底行為與仁底行為二種,康德似尚未見及。 仁底行為必兼有義底行為,但義底行為,則不必兼有仁底行為。此即是說,仁兼義,但義則不兼仁。所以道學家常以仁為人的最大底德。照他們的說法,仁有廣狹兩義。就其狹義說,仁是四德之一,所謂仁義禮智是也。或五常之一,所謂仁義禮智信是也。就其廣義說,則仁兼包四德五常,明道說:「義禮智信皆仁也。」 上文說:所謂公私的分別,亦即是「為我」「為人」的分別。此所謂「為我」,是「為私」的意思。就所謂「我」的此義說,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可以說是「無我」底。我們於第三章中說,所謂「我」又有「主宰」的意思。就所謂「我」的此義說,則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又是「有我」底。 在自然境界中底人,順才或順習而行,其行是不得不然,莫知其然而然。對於我與非我的分別,他沒有覺解,或沒有深底覺解。這並不是說,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行為,都是不自私底。他的行為亦可以是自私底,不過雖是自私底,而他卻不覺解其是自私底。就此方面說,他是不知有「我」。他的行為,雖可以是自私底,而卻都不是自主底。他亦可有盡倫盡職底行為,但其行為是出於順才或順習。若其行為是出於順才,則他是為自然所使。若其行為是出於順習,則他是為社會所使。宋潛虛《畫網巾先生傳》謂:畫網巾先生於明亡,以不肯薙髮易服而死,臨死不肯道姓名,曰:「吾笑夫古今之循例而赴義者,故恥不自述也。」「赴義」亦有「循例」者,蓋亦隨波逐流,見別人如何而亦如何。其行為雖是合乎道德底,但是無覺解底,不自主底,所以亦不是道德底。就此方面說,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不但是不知「有我」,而且是「無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其有「我」可就自私,及主宰兩方面說。就自私方面說,在自然境界中底人,雖有自私底行為,但並不覺解其是自私底。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有底行為,都是以求其自己的利為目的底行為。他的行為,有確切底目的,其目的都是自私底。就此方面說,他是有「我」底。就主宰方面說,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為都有確切底目的,他的行為,都是所以實現此目的。就此點說,他是有主宰底,他的行為是自主底。比於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他是有「我」底。但他的行為,都是有所為底,有所為則即為其所為所使。古人常說:「名韁利鎖。」此即是說,名利能予人以束縛,使人不能自主。所以比於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又是不自主底。所以就主宰說,他又不是真正有「我」。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覺解有「我」,他可說是有「我之自覺」。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覺解有「我」,亦有「我之自覺」。不過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覺解底「我」,是「我」的較低底一部分。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所覺解底「我」,是「我」的較高底一部分。此所謂較高較低,是以「人之性」為標準。「我」之出於「人之性」底一部分,是「我」的較高底一部分。「我」之出於「人所有之性」,如動物之性、生物之性等底一部分,是「我」的較低底一部分。「我」的較高底一部分,即我們於第三章中所謂「真我」。出於「真我」底行為,是不自私底。就不自私說,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是無「我」底。但就主宰說,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有「真我」為行為的主宰,如道學家所說:「道心為主,而人心每聽命焉。」他的行為,都是盡倫盡職底行為。他知性,所以盡倫盡職以盡性,別無所為。其行為是有覺解底,自主底。所以既非盲順天資,亦非盲從習慣或習俗。他盡倫盡職,是無所為而為,既不因有所為而為,亦不因有所為而止。所以「雖舉世譽之而不加勸,舉世非之而不加沮」。他是「自作主宰」。就其自作主宰說,他可以說是真正有「我」。孟子說:「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與民由之,不得志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此是真正有主宰底人,亦可以說是真正有「我」底人。 上文說:所謂「我」有自私及主宰二義。就所謂「我」的自私之義說,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不知有「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無「我」;就所謂「我」的主宰之義說,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無「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真正有「我」。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的盡倫盡職底行為,都必需是出於行為者的「我」的高一部分的有覺解底選擇。一個人的行為若不是出於行為者的有覺解底選擇,則其行為只是順才或順習而行,其人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出於選擇底行為,若不是出於行為者的「我」的高一部分的選擇,則必是出於行為者的「我」的低一部分的選擇。如此則其行為必是有所為而為底,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在自然境界及功利境界中底人,在表面上看,雖亦可有盡倫盡職底行為,但其行為,只是合乎道德底,而不是道德底。一個人的「我」的高一部分所作底選擇,就其人自己說,都是無所為底。一個人的「我」的高一部分能作無所為底選擇,即是所謂意志自由。西洋道德哲學中所謂意志自由,即中國道學家所謂自作主宰。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盡倫盡職,「只是成就一個是而已」。於求「成就一個是」時,他可以不顧毀譽,不顧刑賞。但他並不是形如槁木,心如死灰,不知譽與賞是可欲底,毀與刑是不可欲底。他並不是無感覺,無情感。因為他有感覺,有情感,所以一般人所以為可欲者,他亦知其為可欲。例如一般人以美食美衣為可欲,他亦知美食美衣為可欲。惟其如此,所以他才能以一般人所以為可欲者,作為意向所向底好,以實現其意向的好。惟其如此,所以他才能於行義時,有與人痛癢相關的情感,而成為仁人。因為他亦是有感覺有情感底,所以他不顧毀譽,不顧刑賞,以求「成就一個是」,才真是一個選擇,一個自由底選擇。孔子說:「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孟子說:「生,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一個人如不知富貴之可欲,不知生之可欲,則雖不求富貴,犧牲生命,亦不見得是由於他的意志的自由選擇。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有情感,不過其情感之發,亦常是為公底。普通言語中常說:「公憤」、「義憤」、「私憤」。公憤、義憤,亦是憤,但與私憤有為公為私的不同。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常有憤,但其憤總是公憤義憤,不是私憤。他亦有憂,亦有樂。但他憂常是為天下憂,他樂常是為天下樂。他是「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盡倫盡職,只是求「成就一個是」。他的盡倫盡職,只是盡倫盡職,並不計其行為所及底對象,是不是值得他如此。例如在舊日社會中,為忠臣孝子者,只是盡忠盡孝而已,並不計及其君是否值得有臣為之盡忠,或其父是否值得有子為之盡孝。其君其父值得不值得,是其君其父的事;他自己盡忠盡孝,是他自己的事。忠臣愛其君,孝子愛其親,固亦應該竭其所能,以使其君其父值得有臣為之盡忠,有子為之盡孝。但他如雖已竭力而仍不能成功,他還是盡他的忠,盡他的孝。此正如在現在底社會中,一個救民族底人應該只求救他的民族,不應該問他的民族,是不是值得救。一個愛國底人,應該只愛他的國,不應該問他的國是不是值得愛。 《詩·凱風》云:「母氏聖善,我無令人。」韓退之擬文王羑里作《拘幽操》云:「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道學家說:「天下無不是底父母。」民初人以為這些話十足表示舊社會制度下底人的奴性,其實這些話所表示者並不是奴性,而是真正底自主。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所注意者,是盡他的倫,盡他的職。忠臣事君,是盡他的倫,盡他的職。孝子事親,亦是盡他的倫,盡他的職。如事君而不能使其君盡君道,如事親而不能得其親的歡心,忠臣孝子所慮者,是自己的倫或職有未盡,而不是其君其父對他或有不公。《凱風》等篇所說,正是忠臣孝子的這種心理。此正如在現在社會中,一個愛國家民族底人,於國家民族危難之時,他所注意者,是他自己如何盡倫盡職,而不是如何指責他的國家民族的弱點,以為他自己謝責的地步。 不論一個人所有底倫或職是什麼,他都可以盡倫盡職。為父底盡為父之道是盡倫;為子底盡為子之道亦是盡倫。當大將底,盡其為將之道,是盡職;當小兵底,盡其為兵之道,亦是盡職。譬如演戲,一個戲子的藝術的高下,與其所擔任底角色,並沒有聯帶的關係,與其所演底某人在歷史中或戲本中底社會地位,更沒有聯帶的關係。楊小樓唱武生,可以唱好戲。梅蘭芳唱青衣,亦可以唱好戲。在《長坂坡》中,劉備雖是趙雲的君主,但此戲的主角,不是劉備,是趙雲。在此戲中,演趙雲底是主角,演劉備的是配角。盡倫盡職,與一個人的倫或職是什麼,沒有聯帶的關係,亦正如此。 所以人求盡倫盡職,即隨時隨地,於其日常行事中求之。對於在此方面有覺解底人,其日常行事,都有了新意義。因為一個人平常所做底事,除其確是不道德底事外,皆可與盡倫盡職,有直接底或間接底聯帶關係。因此種關係而做之,其行為即是道德底行為。有此等行為底人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 盡倫盡職,與一個人於盡倫盡職時所做底事的成敗,亦沒有聯帶的關係。盡倫盡職,不能憑空地盡,必於事中盡之。盡倫盡職,必有其所做底事。在做這些事時,其所做底事的成功,是其行為的意向所向底好。盡倫盡職是其行為的意向的好。一個行為的意向的好,能實現與否,與其意向所向底好,能得到與否,沒有聯帶的關係。其意向所向底好,若能得到,其意向的好,固已實現。即其意向所向底好,不能得到,苟有此行為者,已盡其心,竭其力,則其意向的好,亦已實現。就其意向的好的實現說,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與不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並沒有分別。所以一個人所做底事,以盡倫盡職為目的者,其事即使失敗,但其行為的意向的好,依然可以實現。就此方面說,他所做底事,雖可失敗,但其失敗,對於其行為的意向的好的實現,是沒有聯帶關係底。在歷史中,有許多忠臣義士,對於國事,「知其不可而為之」。他們明知他們所做底事,毫無成功底希望,但他們仍盡心竭力去做。他們做這些事,只是求「立君臣之義於天地間」。此是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其所做底事,雖不成功,但其意向的好,依然可以實現。 這並不是說,一個人只需有意於盡倫盡職,只需有此意向,不必見於行為,此意向即有道德底價值。亦不是說,即使其見於行為,而他可以知難而退,不必竭力去做。這是說,人有某盡倫盡職的意向,因之而有某盡倫盡職的行為,雖已盡其力之所能,而仍不能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如此,則雖沒有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但其行為的道德底價值,依然可以完全實現。歷史上底忠臣義士,努力王事,於智窮力竭之時,往往北向再拜,曰:「臣力竭矣。」如其力已竭,而其所做底事,仍未能成功,則其不成功絲毫無損於其行為的道德底價值。 例如張巡守睢陽,作為一種軍事行動看,他可以說是徹底地失敗了。不但城破軍覆,而且其自身亦被執見殺。軍事失敗,不能再過於此。但張巡之守睢陽,就守土說,是盡職,就事君說,是盡倫。這是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守睢陽這件事是所以實現其意向的好者。這件事的成功,是其行為的意向所向底好。他守睢陽以至智窮力竭,即是他已盡倫盡職,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已完全實現。他在道德上底成就,已經完成。睢陽城能守住固好,即不能守,於他在道德上底成就,亦是沒有妨礙底。 或可問:如果如此,則凡為社會做事者,皆可以其所做底事的成敗,為無關輕重,只要結局能以一死了之,即可為在道德上有所成就。如此說果行,則恐沒有真心實力為社會做事底人了。「曾無一策匡時難,只有一死答君恩」,這種人的行為,亦算是道德上完全底行為嗎? 於此我們說:一行為的意向的好之實現,在於有此行為者,盡心竭力,以求實現其意向所向底好。如他已盡心竭力,而其行為的意向所向底好,仍不能實現,其不能實現,固無礙於其意向的好之實現。但如他並未盡心竭力,則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即本未實現。他所做底事,如失敗,他固有應得之過,即幸而實現,他的行為亦無道德底價值。 或可再問:一人做事的成敗,與其才能勝任與否,有聯帶的關係。如一人本無大才,而居高位,任大事,雖亦盡心竭力,而無奈才本有限,以致事仍失敗。如以上所說,則不才而居高位,任大事底人,於僨事之後,仍可說:「我已盡心竭力了,事的成敗,是無關輕重底。」如上所說,豈不為此等人開一方便之門? 於此我們說:此等人可責備之處,不在其遇事不盡心竭力,而在其不才而居高位,任大事。他不量自己的才力,而戀居高位,任大事,這就是不道德底行為。所以他雖遇事盡心竭力,而仍不能免於道德上底責備。 或說:一行為的道德價值,與所以實現其意向的好底事的成敗,不能說是沒有聯帶的關係。一行為如有道德底價值,則所以實現其意向的好底事,是有成無敗底。因為一事對於別事,總有直接或間接底影響。此一事雖敗,然其影響所及於別事者,仍可發生作用。由此方面說,此事是雖敗猶成。此事所以無論成敗,皆能實現一行為的意向的好者,正因其雖敗猶成也。例如張巡守睢陽,雖是失敗,然論者謂其能牽制尹子奇的兵力,雖力盡而死,而唐得全江淮財用,以濟中興。由全局看,張巡守睢陽,還是成功底。況且他的忠義,對於當時的人心士氣,必有很大底鼓勵。這與唐朝的中興,亦不能說是沒有幫助。 於此,我們說,張巡守睢陽,因能支持相當底時間,對於賊兵,發生了牽制的作用,固亦可說是有助於唐朝的中興。但假使他的運氣更壞,來了更多底賊兵,以致不數日即智窮力竭而死,守不了睢陽,對於賊兵,不能發生牽製作用。就軍事方面說,我們不能不說,他是失敗了。但就道德方面說,他還是有完全底成就。他守睢陽,或數月而死,或數日而死,對於他的行為的道德價值,是不相干底。一件事固可對於別事發生影響,發生作用,但這是事實問題。它可以發生影響,亦可以不發生影響,可以發生作用,亦可以不發生作用。即令其必發生影響作用,然其所發生底影響作用,亦可大可小。如有兩事,一人做之,用力相等,但其一所發生底影響作用大,其一所發生的影響作用小,我們即不能不說,其一是比較地成功大,其一是比較地成功小。但此人做此兩事的行為,若均有道德底價值,則其道德底價值,可以是相等底。例如張巡守睢陽,如只一月,固亦可對於賊兵發生一點牽製作用,但其牽制的作用,比守數月者,要小得多了。但張巡如只守一月,即力盡而死,則其行為的道德價值,與守數月者,並沒有大小的分別。如說,我們於此論影響作用,應只論其有無,不論其大小。但如我們於上文所說,則張巡守睢陽,即只數日,對於賊兵,無牽制的作用,其行為的道德價值,亦並不因之而減低。如說,無論如何,張巡的忠義行為,可與當時的人心士氣,以很大底鼓勵,所以對於唐朝的中興,有很大底幫助。如此說,則所注意者,不止是張巡的行為的道德價值,而且是其感動別人的實際底影響。道德底行為,固可有感動別人的實際影響,但可有而實際上不必有。雖實際上不必有,而其道德底價值,並不因此而減損。有些道德底行為,不為人所知,不為人所表揚,因之對於所謂「世道人心」,亦沒有實際底影響,然此並不妨礙其道德價值之為道德價值。道德價值的實現,正如「蘭生幽谷,無人自芳」,有人知與否,對於別人有影響與否,與其自芳與否,是沒有聯帶的關係底。 或可問:一人做一事,是否已盡心竭力為之,別人何以知之? 於此我們說:此惟有其自己知之。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行為的價值,本不期待別人評定。其盡心竭力,亦本不求別人知之。《論語》說:「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此所謂為己為人,與上所謂為己為人不同。盡心竭力以做其所應該做底事,不計較別人知之與否,此是所謂為己;此所謂為己底人的境界是道德境界。雖做其所應該做底事,但常恐別人不知之,此是所謂為人;此所謂為人底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朱子《語錄》云:「問:南軒謂:『為己者,無所為而然也。』曰:『只是見得天下事皆我所合當為而為之,非有所因而為之。然所謂天下之事,皆我之所當為者,只恁地強信不得,須是學到那田地,經歷磨鍊多後,方信得過。』」又說:「有所為者,是為人也。這須是見得天下之事,實是己所當為,非吾性分之外所能有。然後為之而無為人之弊耳。」(《語類》卷十七)「見天下之事,皆我所當為,非吾性分之外所能有」,乃我們的覺解到一種程度時,所有底了解。有此種了解,然後可有一種境界。此是了解所得者,所以朱子亦說,「只恁地強信不得」。 人於做其所應做底事時,果已盡心竭力與否,只有他自己知之。一個人的行為的意向的好,果實現到何程度,亦惟有他自己知之。這些別人不知,而只有他自己知之者,名之曰「獨」。朱子說:「獨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獨知之地也。」(《中庸》注)對於「獨」特別注意,即所謂「慎獨」。 一個人只要盡心竭力,去實現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則雖其行為的意向所向底好,不能實現,亦無礙於其行為的意向的好的實現。主要者是他必須盡心竭力。未盡心竭力,而告人謂已盡心竭力,固是欺人。未盡心竭力而自以為已盡心竭力,亦是自欺。於此不欺人不自欺,即是誠意。不自欺比不欺人更難。所以《大學》特別注重於不自欺。《大學》說:「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一行為的道德價值的有無大小,繫於此。朱子說:「誠意是善惡關。」正是就此方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