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原人 · 第五章 功利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為都有他們所確切了解底目的。他們於有此種行為時,亦自覺其有此種行為。他們的行為的目的,都是為利。在普通言語中,利與名並稱。例如說,「求名於朝,求利於市」、「名利雙收」等。我們此所謂利則不是與名並稱者。我們此所謂利,亦包括名。如一個人的行為,能使他「名利雙收」,他的行為,固是於他有利。即使他的行為,照普通所謂利的意義,僅使他有名無利,但照我們所謂利的意義,他的行為,還是於他有利。照我們所謂利的意義,一個人求增加他的財產,其行為固是為利,一個人求增進他的名譽,其行為亦是為利。「求利於市」者,所求固是利;「求名於朝」者,所求亦是利。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求底利,都是他自己的利。普通所謂「求名於朝」者,所求底名,是他自己的名;普通所謂「求利於市」者,所求底利,是他自己的利。因其所求,都是他自己的利,所以在功利境界中底人,都是「為我」底,都是「自私」底。大多數普通人的行為,都是為其自己的利底行為。大多數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
我們若從人的心理方面著想,以與利以定義,我們可以說:利是可以使人得快樂者。《墨經》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此正是從人的心理方面著想,以與利以定義。倫理學中底,或心理學中底快樂論者亦正是從此方面著想,以說人的行為的目的。他們說:人的行為的目的,都是求快樂。更確切一點說,都是求他自己的快樂。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增進他自己的名譽;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這些人的行為的目的雖不同,但都可以說是求他自己的快樂。他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因為他以為,有很多底財產,是快樂底;他求增進他自己的名譽,因為他以為,有很高底名譽,是快樂底;他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因為他以為,有很大底事業,是快樂底。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些人雖所求不同,而同於求他自己的快樂。
邊沁以為,凡人的行為,無不以求快樂或避痛苦為目的。邊沁說:「自然使人類為二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邊沁《道德立法原理導言》)避苦痛亦可說是求快樂。所以邊沁可以更簡單地說:人的行為的目的,都是求快樂。亦可以說,自然使人類為一唯一威權所統治,此唯一威權,即是快樂。
有人說:快樂論者的說法雖似乎很近於常識,但與事實不合。人的主要底行為,大概都是發於不自覺底衝動。這些行為,有之者只是為之而已,並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樂而始為之。如人吃飯,只是吃而已,並不是因要避餓的苦痛,或得飽的快樂,而始吃飯。當然,人於餓時,確感覺一種苦痛,人於飽時,確感覺一種快樂,但人吃飯,並不是對於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吃飯。又如人於憤怒時與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為要避忍氣吞聲的苦痛,或要得揚眉吐氣的快樂,當然忍氣吞聲是一種苦痛,揚眉吐氣是一種快樂。但人於憤怒時打架,並不是對於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打架。這是另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照這另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快樂論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是不合乎事實底。
這兩派的說法,若都不用全稱命題的形式,而只用特稱命題的形式,則兩種說法並不相衝突,而且都合乎事實。有些人的行為,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有些人的行為,是出於衝動。亦可說:一個人的行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樂為目的,有些是出於衝動。人吃飯固有只是吃而已者,亦有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時的憤怒而打架者,亦有經過詳細底考慮而後打架者。我們所要注意底是:一個人的行為,若是出於衝動,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底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行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樂,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們於本章論功利境界。所以在本章中,我們專論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樂為目的底行為。我們並不說,所有底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底行為,都是這一類底行為。但有些人的行為或人的有些行為,是這一類底行為,則是不容否認底。
快樂論一派底哲學家以為,不僅事實上人的行為,都是以求快樂為目的,即道德底價值,亦可以快樂解釋之。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底行為。快樂是可欲底,亦是人之所欲。這一派底哲學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話,說:「可欲之謂善。」善是可欲底,亦是人之所欲。
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一貫底快樂論,有許多困難。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常說最大底快樂。所謂最大者是就量方面說。但快樂是不可積底,因為快樂不是一種東西,而是一種經驗,經驗是暫時底,當人剛才有它底時候,它立即成為過去。因此它不可積存。我們昨天得了許多錢,可以積存起來,與今日所得底錢相加,成一更大底數目。但我們昨天所得底快樂,則不能積存起來,與今天所得底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底快樂。因為昨天的快樂,已成為過去底經驗,所留下者,只是一記憶而已。所以所謂最大底快樂,不是可以積存而致底。所謂最大底快樂,只能是於某一時,於許多快樂中,比較而得者。
但就第二點說,快樂是不可比較底。凡比較必須用一共同底量的標準。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們說:另一物比較重。斤是此比較所用底共同底量的標準。但於比較快樂的量時,則沒有共同底標準可用。一個人喝酒,於喝酒得有快樂。一個人下棋,於下棋得有快樂。他們都得有快樂,但於他們兩個人的快樂中,哪一個人的快樂是較大底,我們沒有法子可以比較。他們亦沒有法子可以比較。假使他們各依其主觀,而都說,他自己的快樂是較大底,他們的話亦並無衝突。正如一個人說,我怕空襲;另一個人說,我不怕空襲。其所說不同,但完全沒有衝突。這是就兩個人所有底快樂說。就一個人所有底快樂說,其自己的快樂亦是不能比較底。因為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快樂。當其有這個快樂時,那一個快樂已成過去。所余者,只是對於那一個快樂底記憶而已。但對於那一個快樂底記憶,並不是那一個快樂,所以不能以之與這一個快樂相比,而斷其孰大。
就第三點說,有些快樂論者以為,人所求底快樂,或人所應該求底快樂,不必是最大底快樂,而是最高底快樂。照這些快樂論者的說法,快樂不但有量底分別,而且有質底分別。有高等底快樂,有低等底快樂,二者不能一概而論。穆勒說:人若對於高等快樂及低等快樂均有經驗,他一定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一蠢豬而生。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與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有性質上底不同。但照上文所說底,快樂是不能比較底。即令其可以比較,我們還可以問:一個人為什麼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一蠢豬而生?他是因為為蘇格拉底而死,比為一蠢豬而生,其快樂是更快樂底?抑是因為其快樂是更高尚底?如因其是更快樂底,則願為蘇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較大底快樂。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及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仍是量的分別,而不是質的分別。如因為其是更高尚底,則願為蘇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樂。而所謂高尚者,其標準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樂的大小決定底。因此主張快樂論者,如其「論」是前後一致,他必須以為快樂只有量的分別,而沒有質的分別。所謂高等快樂,雖不及所謂低等快樂強大劇烈,但其細膩持久,可以使人覺其是更快樂底。主張快樂論者,其「論」如是前後一致,則必需如此主張,而其如此主張,即將快樂的所謂質的分別歸於量的分別。
就第四點說,嚴格地說,快樂是可遇而不可求底。如以求快樂為目的而求之,則必不能得到快樂。例如一人寫字,他於寫字時,必須完全注意於寫字。如能「得心應手」,寫出底字,合乎他的期望,他即感到快樂。但他如於寫字時,不注意於寫字,而時時刻刻注意於求得快樂,他即不能寫出如他所期望底字,因而亦不能得到寫字的快樂。即專門求快樂底人,吃酒打牌,於吃酒打牌時,亦必注意於吃酒打牌,而不能注意於求吃酒打牌的快樂。快樂於我們不注意求它的時候,它才能來。我們若一注意求它,它反而不能來了。
就第五點說,如果有道德價值底行為,只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底行為,則我們即不能說,人「應該」有有道德價值底行為。於上文,我們已指出,快樂論者,如其「論」是前後一致,則只能說,為蘇格拉底而死,與為蠢豬而生,其快樂的分別,只是量的分別。如果為蘇格拉底而死,與為蠢豬而生的分別,只是快樂的量的不同的分別,則如有人說:我不願意有如為蘇格拉底而死那樣大底快樂,我只願意有如為蠢豬而生那樣大底快樂,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猶如一個人說:我不願意有如吃魚翅那樣大底快樂,我只願意有如吃豆腐那樣大底快樂,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
關於此諸點,快樂論者亦非不能解答。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昨日的快樂雖已過去,今日雖不能有昨日的快樂,但可有對於昨日底快樂底記憶。對於快樂底記憶,亦是快樂底,記憶快樂亦是一快樂。所以昨日的快樂,雖不可積存,但記憶昨日的快樂底快樂,可與今日的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底快樂。此所謂「錦上添花」也。語云:「福無雙至,禍不單行。」不單行底禍,使人有更大底痛苦;如有雙至底福,亦必可使人有更大底快樂。這是常識所都承認底。
就第二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人對於快樂,常有所選擇,此可見快樂亦非不可比較。至於比較時不能有客觀底共同底量度標準,亦是我們所承認底。不過這沒有什麼重要。因為在這些方面,本只需要個人底主觀底量度標準。一個人若覺得喝酒比寫字快樂,對於他,喝酒就是比寫字快樂。另一個人,若覺得寫字比喝酒快樂,對於他,寫字就是比喝酒快樂。兩個人的快樂,本不必相比。就一個人的快樂說,一個人固不能將一個快樂與另一快樂相比,但可以將記憶中底快樂與另一快樂相比。你可以說,記憶中底一快樂,並不是原來底那一快樂,你以此比較所得底結果,是不確切底。但這些結果,本不需要確切,只要其本人覺得是如此即可。如一個人覺得他昨天喝酒的快樂,比他今天讀書的快樂大,對於他,昨天喝酒底快樂,就是比今天讀書的快樂大。另一個人覺得他今天讀書的快樂,比他昨天喝酒的快樂大,對於他,今天讀書的快樂,就是比昨天喝酒的快樂大。我們不能說,人的感覺能有錯誤。
就第三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我們本不必以為快樂有質底分別。這種分別,是我們所不必堅持底。如人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蠢豬而生,亦可因為是,為蘇格拉底而死,比為蠢豬而生,其快樂是較大底。為蠢豬而生,為底是快樂,為蘇格拉底而死,為底是更大底快樂,如此說本沒有什麼不可。
就第四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說快樂不可求,實則是個人求快樂的方法,人只須注意於做他所認為能引起快樂底事,不必注意於求快樂,而快樂自至。此是求快樂的方法。不過這也沒有什麼秘密。事實上,求快樂底人,大都用此種方法。
惟關於第五點,快樂論者,不能有充分底理由,以為解答。因為照快樂論者的說法,所謂應該不應該,是對於快樂說底。說一件事情是應該做底,就是說,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可以使人得到快樂。說一件事情是不應該做底,就是說,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苦痛,或可以使人得到苦痛底。說一個人應該求最大底快樂,就是說,最大底快樂是可以使人有最大底快樂底。但如有人說,我不願求快樂,快樂論者只可以說,這個人以不求快樂為快樂,但不能說,他應該求快樂。他若說人應該求快樂,此所謂應該,如不是對於快樂說,則是於快樂之外,或快樂之上,另有一更高底行為標準。如此說,是與快樂論衝突底。如此所謂應該,亦是對於快樂說,則說求快樂是應該底,即是說,求快樂是可以致快樂底。如此說,則有循環論證的錯誤。不過雖是如此,我們還不能說,有道德價值底行為,與人的行為,絕不相干。此點我們於下章論之。
於本章中,我們不說,所有底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底行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底。我們亦不說,人應該求他自己的利。我們只說,大多數底人的行為,或普通人的大多數行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底。人於有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底行為時,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若人在宇宙間,只以對付過日子為滿足,則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即可對付而有餘。若世界上所有底人,其境界都不高過功利境界,人類仍可保持其存在,並仍可保持其對於別種生物底優越地位。人類可以是萬物之靈,可以「奪取造化之機」,「役使萬物」,如道教中人所希望者,如近代人所成就者。只須人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則雖人人都為其自己的利,而亦可以「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不但如此,而且可以「分工合作」,互相輔助,以組織複雜底社會,以創造光輝底文化。人常是有錯誤底,但其錯誤並不在於他是自私底,不在於他求他自己的利,而在於他往往不知什麼是他自己的利。
一部分的道家,注意於此點。他們說:「人人不拔一毛,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此所謂「利天下」,可以解釋為:以有天下為利,或加利於天下。照他們的說法,以有天下為利,是錯誤底,因為「鷦鷯巢於深林,不過一枝。鼴鼠飲河,不過滿腹」。明乎此即可知,一個人「無所用天下為」。加利於天下,亦是不必要底,而且是有害底。因為「鳧脰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短之則悲」;「魚處水而生,人處水而死」。萬物都自會自順其才,以求其自己的利,用不著別人越俎代謀。別人越俎代謀,往往是利之適以害之。人人都明白此點,則都「不拔一毛,不利天下」,而天下自治。
從此觀點看,若人人都為其自己的利,雖似乎其行為必都是相反底,但相反實可相成。郭象說:「天下莫不相與為彼我,而彼我皆欲自為,此東西之相反也。然彼我相與為唇齒。唇齒者,未嘗相為,而唇亡則齒寒。故彼之自為,濟我之功宏矣。斯相反而不可以相無者也。」(《莊子·秋水》注)萬物皆自為。但一物的自為,別人可以得其用。一物只是自為,但自為的效用,可以是為他。
在西洋思想史中,有一派底經濟學家,以為在人的經濟關係中,人人皆求其自己的利,但於其求其自己的利的時候,他已於無形中,幫助了別人。同時亦於無形中,受了別人的幫助。一個資本家開一麵粉工廠,其目的只是為他自己的利,但同時吃麵粉底人也得了很大底方便。吃麵粉底人買麵粉,其目的只是為他自己方便,但同時麵粉工廠的主人也賺了很多底錢。吃麵粉底人對於麵粉工廠的主人,麵粉工廠的主人對於吃麵粉底人,都可以說:「彼之自為,濟我之功宏矣。」
照這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自然是妥於安排底。在他的安排中,萬物各自為,但其自為於無形中,亦即是為他。萬物各為其私,但各為私於無形中即是為公。此可以說是一種自然底調和。
這一派底哲學家,對於自然,似乎是過於樂觀。所謂自然底調和,事實上是沒有底,即有亦不能如是底完全。不過,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彌補之。另一派底哲學家以為,所謂「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是在社會中始有底。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會組織的時候,人都無限制地各為其私。人人無限制地各為其私的結果,是普遍底爭奪混亂。在普遍底爭奪混亂中,人是不能生存底。幸而人雖不是生來都有道德,但卻生來都有理智,他們知道在爭奪混亂中,人不能生存。他們知道,人若都無限制底為其私,其結果,至都不能為其私。他們遂共同立了一種「社約」,約定大家對於其為私,都不能超過一個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種規則,以規定這個界限。大家又公共組織了一種機關,以推行這種規則。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底哲學家,對於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這一種的說法。上所說底「界限」,即荀子所謂「分」。上所說底規則,即法律以及道德上底規則。上所說底組織,即國家社會。照這一種說法,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種工具。這種工具,對於人都是一種必要底惡。人雖不願有之,但為維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會的組織中,人各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不過這種調和,不是人自然有底,而是人力創造底。
上所說前一派底哲學家,以為人與人之間,有自然底調和。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不但不互相衝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後一派底哲學家,則不以為有此種自然底調和,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則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於互相衝突。在這一點,上所說後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是近於事實底。但他們以為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則,只是人生的一種工具,是一種必要底惡,在這一點,他們的說法是錯誤底。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則,是人依其性以發展所必有底。對於人生,它們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底惡,而是必要底善。
關於此點,我們於下章另有討論。不過就上所說,我們亦可見,無論「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是自然底,或是人為底,這種調和,事實上總是有底。因有此種調和,所以只須各個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他們即可組織複雜底社會,創造光輝底文化。這種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事實上大多數底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我們的現在底社會,事實上大部分是這一種人組織底。我們的現在底文化,事實上大部分亦是這一種人創造底。
上所說後一派底哲學家,對於國家社會,法律道德底看法,正是代表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對於國家社會法律道德底看法。無論國家社會,法律道德,是因何有底,如何有底,人在國家社會中,合乎法律道德底行為,事實上總是與行為者有利底行為。我們說:在功利境界中底人的行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為目的。這不是說,他的行為,都是損人利己底。他亦可有損己利人底行為,但他所以如此做,是因為這些行為,往遠處看,亦是對於他有利底。例如西諺說:「誠實是最好底政策。」誠實底人,有時可以吃虧。但往遠處看,誠實底人,終是占便宜底。他至少可以得一個誠實的名譽,即此亦是一利。
一切利他的行為,都可以作為一種利己的方法。古今中外,所有格言諺語,以及我們的《新世訓》,雖都是「講道德,說仁義」,但大都是以道德仁義作為一種為自己求利的方法。《老子》書中,有許多地方,都把合乎道德底行為,作為一種趨利避害的方法。如說:「非以其無私耶,故能成其私。」「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無私不爭,是合乎道德底行為,但老子都將其作為一種為自己求利的方法。
因此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以為人之所以願有有道德價值底行為者,正因其可以使有此等行為者得快樂,或得利。人應該求別人的利,這是一個道德律。但人為什麼願遵照此道德律,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說,正因求別人的利,亦正是求自己的利的一個最好底方法。
例如墨子說,人應該兼相愛,交相利。為什麼人應該兼相愛,交相利?他的回答是:兼相愛,交相利,可以使社會安寧,這是與人人都有利底;而且兼相愛,交相利底人,上帝賞他,鬼神賞他,國家賞他,別人愛他,所以兼相愛,交相利,對於他自己,更是有利底。又如宗教家亦多教人愛人,說:愛人是為自己積福,行道德是上天堂的大路。諸如此類,雖說法不同,但都是以求別人的利為求自己的利的最好底方法。他們雖都是教人利人,但其實都是教人利己。
就中國哲學史說,不但楊朱教人為我,即墨子亦教人為我,不過其為我的方法不同而已。古人但知「楊氏為我,墨氏兼愛」,尚未為深知楊墨。不過這不是說,墨子個人,亦必是個為我底人。我們只是說,若有人信墨子的話,因欲求上帝等的賞,而行兼愛,則此人的兼愛仍是為我,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若墨子個人之為此說,若系因其以為必如此而後可使人兼愛,其自己行兼愛,若不是為上帝等的賞,則其行兼愛是為他,其境界是道德境界。
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的此種說法,若作為一種處世底的教訓看,亦有其用處,但作為一種道德哲學看,則說不通。如果求別人的利,只是求自己的利的一種方法,假如有人說,我不願求自己的利,因此我亦不求別人的利,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或有人說,我認為損人利己是求自己的利的最好底方法,因此他專做損人利己底事,我們只能說,他自謀不工,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如此則道德上底應該,即失其普遍底效力。此點我們於上文亦已提出。
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的此種說法,可以說是,對於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有底,合乎道德底行為底解釋。從此方面看,這種說法,亦不能說是沒有事實的根據。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合乎道德底行為,是將其作為求其自己的利的方法。但以為道德行為不過是如此,則即是對於道德,未有完全底了解。而照此種說法,以做道德底事者,其行為只是合乎道德底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而不是道德境界。
我們於上文說,反對快樂論者,以為凡求自己的利底行為,不能有道德價值,這是不錯底。但他們不能因此而即以為有道德價值底行為,與利無干。現在我們說,快樂論者以為,有道德價值底行為,與利有密切底關係,這是不錯底。但他們不能因此而即以為有道德價值底行為,是有此等行為者求其自己的利底行為。我們亦不是說,此等行為,必不能與有此等行為者有利,不過此等行為的道德價值,並不在此。
一個人的學問或事功的大小,與其所常處底境界的高低,並沒有必然地相干底關係。古人說,人有三不朽:立德,立言,立功。立德底人,謂之聖賢。他們有很高底境界,但未必即有很大底學問事功。立言底人,謂之才人。他們有很多底知識,或偉大底創作,但不常有很高底境界。立功底人,謂之英雄。他們有事業上很大底成就,但亦不常有很高底境界。英雄又與所謂奸雄不同。英雄與奸雄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為可以不是不道德底,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不能是道德底。其行為可以不是不道德底,但亦可是不道德底。其以不道德底行為,達到其利己底目的,以成其利己底成就者,謂之奸雄。其以不是不道德底行為,以達到其利己底目的,以成其利己底成就者,謂之英雄。奸雄的行事,損人利己。英雄的行事,利己而不損人,或且有益於人。歷史上底大英雄,其偉大底成就,大部分都是利己而且有益於人底。就其有益於人說,其人其事,都值得後人的崇拜。但就其利己說,其成就不是出於道德底行為,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在學問或藝術方面底成就,總是有益於人底。道學家的偏見,以為只有有益於所謂「世道人心」底學問或藝術,才是有益於人底。這種偏見,是錯誤底。無論哪一種底學問,只要能成為一種學問,無論哪一種藝術,只要能成為一種藝術,總是有益於人底。不過才人研究學問,或從事創作的目的,可以只是為求他自己的利。若其目的是如此,則他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英雄亦做有益於人底事,但只以有益於人底事,與其自己的利相一致者為限。如其不相一致,則他即只做於他自己有利底事了。人多好名。有名亦是一人的自己的利。任何有益於人底事,皆可以使人有名。所以任何有益於人底事,皆可以與一人的自己的利相一致。才人英雄尤多好名。好名能使才人努力於研究創作,能使英雄做有益於人底事。昔人說:「三代以上,惟恐好名。三代以下,惟恐不好名。」用我們的話說,道德境界以上底人,惟恐好名。如其好名,則其境界,即是功利境界。功利境界中底人,惟恐不好名,如其不好名,則未必常做有益於人底事。
然亦有求美名不得,而乃故做有害於人底事,以求為人所知者。據說,美國有些人故意在街上做些搗亂底事,以求其名見於報紙。桓溫說:「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當遺臭萬年。」其心理亦是這一類底心理。在政治軍事方面有天才底人,若求流芳百世,則為英雄;若求遺臭萬年,則為奸雄。惟才人則只能流芳,不得遺臭。曹操在政治上的措施,可能遺臭,但他的詩,則只能流芳。英雄與才人,在一方面說,是一類的人,而英雄才人與聖賢,則絕不是一類的人。英雄與才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而聖賢則是天地境界或道德境界中底人。這並不是說,聖賢不能有如英雄所有底豐功偉烈,不能有如才人所有底巨著高文。聖賢亦可以有如才人英雄所有的成就,但才人英雄不能有如聖賢所有底境界。
我們必須分別才人英雄的境界與其所有底成就。此二者不可混而為一。一件文藝中底作品,一件政治上底成就,如其是偉大底,其偉大是各從其所依照底標準判定底,與其作者的境界的高低,不必相干。例如屈原的《離騷》是偉大底文學作品。我們說它偉大,是就文藝上的標準說。至於屈原所以有此作品,是因為他要以此流露其忠愛之忱,或是因為他要以此發泄其牢騷之氣,這與其作品偉大與否,是不相干底。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是一件政治上底偉大底成就。我們說它偉大,是從事功上底標準說。至於秦始皇所以有此措施,是因為他要以此為天下的人民興利除弊,或是因為他要以此為他自己的地位防患未然,這與其成就是偉大與否,是不相干底。從前道學家,似以為才人英雄的境界既低,則其成就亦必無足觀,這也是他們的一種偏見。
我們又須分別才人英雄所常有底境界,及其於創作發現的俄頃所有底境界。才人於其發現一本然底說底義理,或一藝術作品的本然樣子時,英雄於其發現一事底本然辦法時,於其俄頃,他們都仿佛有見於理世界。此點,我們於《新理學》第十章中,亦已說過。他們於此「興到神來」的俄頃,常感覺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至如陳子昂詩所說「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他們於此時,如其有覺解,他們的境界,即是天地境界;如其無覺解,他們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於此等境界中,他們不能有求自己的利的意思。不過他們的這種境界,只是俄頃底。在此以前,他們求其創作發現,為底是求他們自己的利。在此以後,他們又用他們的創作發現,以求他們自己的利。所以他們所常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英雄的創作發現,是如此來底。所以其作品事功,無論何時,總是新底,可以說是「亘古常新」。此所謂新者,有鮮的意思。一件偉大底文藝作品,無論何時,總令人百讀不厭。一件偉大底事功,無論何時,令人觀之,皆覺是「虎虎有生氣」。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其是「亘古常新」。其所以能亘古常新,因為其作者於創作發現時,是有一種真至精神,是確有所見。
有些詩人,如陶潛等,其詩所寫底境界,即是天地境界。此等詩人所常有底境界,已不是一般才人所常有底境界。他們已不止是才人。就才人英雄說,他們所常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我們常見講學問底人,總好爭某某事是「我」發現底。講事功底人總好爭某某事是「我」所做成底。他們總要「功成自我」。往往學問或事功越大底人,越不能容忍,別人爭他的發現權,或分他的功。他的發現,或者是造電燈的方式,或者是相對論的原理。他的事功,或者是辦一大工廠,或者是打一大勝仗。他如於此爭競,以為必是「我」的,這即可見,他是為私底。他是為私底,他的境界,即是功利境界。他這些爭競,即證明他不能超過這種境界。
於上章,我們說,有些天資高底人,雖有很高底天資,而不自覺其有之。所謂「自有仙才自不知」。如其如此,則其境界是自然境界。這種人固亦有之。但天資高底人,大多是過於重視他自己的天資,多以為他自己的成就,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他過於重視他自己的成就;他過於重視他自己。他不能容忍,別人與他並駕。他不能容忍,別人對於他底批評。所以天資高底人,多流於狂。如其成就,一時不為別人所承認,或雖承認,而不能如其所希望,他即「嘆老嗟卑」,或由狂而變為瘋。前人亦說,這一類底人,是「質美而未學」。這一類底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所以以為才人英雄既能有偉大底成就,所以其所常有底境界,亦必是很高底,這亦是常人的一種偏見。
才人英雄所常有底境界,雖不是很高底。但他們的成就,可以是偉大底。他們的成就,事實上可以有利於社會,有利於人類。除此之外,他們的為人行事,亦往往表現一種美的價值,如作為自然中底一物看,亦往往是可賞玩讚美底。天地間底名山大川、奇花異草,以及鷙鳥猛獸,不但是沒有很高底境界,而且簡直是說不上有境界,但它們都是可賞玩讚美底。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往往如奇花異草、鷙鳥猛獸,雖可令人恐懼憤恨,但亦可令人賞玩讚美。例如才人多疏狂不羈,英雄多桀驁倔強。疏狂不羈、桀驁倔強,亦是一種價值,一種美的價值。例如項羽烏江一敗,所遇亭長,勸其回王江東,他笑說:「天之亡我,我何渡為?且籍與江東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無一人還。縱父老憐而王我,我何面目見之?縱彼不言,籍獨不愧於心乎?」其桀驁倔強,不肯受人憐,使千百世下聞者,亦覺其「虎虎有生氣」。拿破崙為歐洲近代的大英雄,但其俯首就擒,居荒島,死牖下,就其一生說,真如藝術作品中底一個敗筆,比項羽之慷慨自殺,不及遠矣。大凡人的奇特怪異底品格或行為,就其本身看,都可成為一種賞玩讚美的對象。即如《世說新語》中所說「任誕」、「簡傲」、「汰侈」,諸種行為,亦大都可使人傳為「美談」。其所以可成為「美談」,因此等行為的本身,表現一種美的價值,可成為賞玩讚美的對象。
不過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的此方面,多是「天機玄發」,不自覺其然而然。例如項羽不肯回王江東,不過因其不堪「父老憐而王我」,並非有意藉此表示其倔強。由此方面說,才人英雄於有此等行為時的境界,是自然境界。其可賞玩讚美,亦是「為他底」,而不是「為自底」。
因此英雄才人的為人行事,雖大都可成為賞玩讚美的對象,但亦大都是不足為法,不足為訓底。因為他們的奇特怪異底行為,是出於他們的天資。所謂「惟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風流」。如沒有他們的天資,而妄欲學其奇特怪異底行為,則如「東施效顰」,不成為美,反成為丑。聖賢的為人行事,「庸德之行,庸言之謹」,所以都是可以為法,可以為訓底。英雄才人的為人行事,譬如奇花異草,聖賢的為人行事,譬如菽粟布帛。雖是菽粟布帛,而又不僅是菽粟布帛。因為就其覺解說,他是「極高明而道中庸」底。
聖賢如有英雄的才,他亦可以叱吒風雲。他如有才人的才,他亦可以笑傲風月。但同時他亦是「庸德之行,庸言之謹」。不過因為他對於宇宙人生,有深底覺解,所以他雖叱吒風雲,笑傲風月,而叱吒風雲,笑傲風月,對於他底意義,與對於英雄才人者不同。他雖「庸德之行,庸言之謹」,而庸德、庸言,對於他底意義,亦與對於平常人者不同。平常人的覺解,不出乎日常生活之外,惟汲汲於「庸德之行,庸言之謹」,以求得利避害。這種人的為人行事,是平凡底。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是不平凡底。聖賢的為人行事,是似平凡而實不平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