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上學 · 卷三
1
我們必須在尋求的學術中,首先對列舉的主題進行討論。這囊括了各家哲學中的眾多原理以及前人未曾提及的任意觀點。凡是試進行解惑之人,其自身最好先抱有疑惑;由疑惑而產生思考,引致問題的解答。人們若是未見有結,也無從去解開那結。于思想上困難所在便是這結的所在;我們在思想上感覺堵塞,便像是被束縛住一樣;捆綁成結的思想,如同被捆綁住的人一樣,寸步難行。因此我們應事先預估疑難;因為想要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難,正如想要旅行而不知去向何處的人一樣。若是不事先說明,他人亦無從猜測自己能否在一定時間內找尋得到答案;雖然之前已經作過研究的人已然知曉問題究竟,但是對於初生疑惑的人卻並不清楚。再者,對於一個事例而言,已經得知兩方論辯的人當然是較為善於辨其是非的。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在「導論」中已經有所提及。這就是:(1)探求原因是歸於一門或是幾門學術。(2)這樣的一門學術只是研究本體的第一原理或是也應該研究人們以為理論基礎的其他原理(例如能否同時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事物及其他此類的眾多普遍規則)。(3)若是這門學術專為研究本體,是否所有的本體可由一門學術進行總結或是需要多門學術共同進行探討;若是多門學術,那麼各門之間是否密切相關,是否當中某些便被稱為智慧,其他的則賦予其他稱謂。(4)這也是必須進行探討的一個問題——是否只有可感知本體才算得上實際存在,或是另有其他共同存在;而其他的這些只有一類,或是有多類,若是如相信通型與數學對象的人所想像那樣,於可感知事物及這些本體中還另有本體的存在,關於上述的這些問題,又必須詳細探討。(5)我們的研究探索是否只限於本體,或是關於本體的主要特性。還有「相同」與「不同」,「相似」與「不相似」,「對與反」,「先天」與「後天」以及其他——辯證思想家們用通常的前提開始進行辯論之時,試為這些名詞作解——這些將會是誰的義務?對這些進行詳細探察?再者,我們必要探究這些名詞的主要屬性,不僅要深究它們各是什麼,而且更要查明是否每一事物都具有「對成」的屬性。再者,(6)事物的原理和要素就是其科類與部分,也就是事物由其組成而也是從其可離析出的各個部分;若是科類,那是否該把每一事物的所屬最高級科類作為原理,比如「動物」或「人」,也就是把距離品類越遠而涵蓋範圍越廣的科類作為原理。(7)我們更須研究討論於物質之外,是否存在以自身為原因的因果關係,且這類原因是否只有一種,或是多種;而在實物之外是否另外存在某些事物(我們所謂的實物即是指連同物質一起以物質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某些情況中,實物以外可另有事物,而另外的一些情況中便沒有,但是這一些情況究竟如何呢。再者,(8)我們要問原理於定義和底層上其數量或種類是不是有限的。(9)可滅壞之事物與不可滅壞之物原理是否一樣;於這些原理而言也都是不可滅壞的,還是說可滅壞事物的原理也是可滅壞的。還有,(10)最具迷惑性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元一」與「實際存在」是否無差別,就如畢達哥拉斯學派和柏拉圖的主張一樣,的確就是現存事物的本體;又或是並非這些事物的本體,而恩培多克勒所言的「友好」,又或是另一些人所言的「火」,又一些人所言的「水」與「氣」才是事物的底層?還有,(11)我們試問第一原理是否具有普遍性,或是與個別事物相類似。以及(12)它們是「隱性」或是「顯性」的,另外這「隱性」或「顯性」是關乎動變來講的呢,還是另有深意;這些問題也顯示出諸多迷惑。又,(13)「數」與「線」與「點」與「面」是否具有本體的含義?若是本體,它們又是否混合於可感知事物之中,或是與之分離?關於上述所有,不僅很難得出真實的結論,就算是將所有的疑難逐一找出並為之列而敘述都是很不容易的。
2
(1)我們首先提出研究的問題是各原因屬於一門或是多門學術?若是各項原理之間並無對成關係,怎麼可以用一門學術來認知各個原理呢?
另有很多事物,它們並不完全具有四因。一個動變的原理或是善性的原理怎可以應用於不變的事物中?若每一事物它自身或是天性就是善的,那麼它自己便是一個極因所在,從而驅使其他事物的生成與存在;只為達成一個終極目標或是宗旨,便會有所為;有所為便會顯示其動變;這樣,對於不變或是具有本善的事物而言,動變無可為,動變的原理也無法應用。因此,數學是不能應用於這類原因為之證明的,也沒有人會用——「因為這個較為善,那個較為惡」——這樣的一類理由作為數學問題的答案;事實上沒有人在數學問題中提及這些。因此,詭辯家,如亞里斯提卜(Aristippus)(1),常諷刺數學,他以為,就藝術而論,最卑微的不過木工與鞋匠,必會是以「做得好」或是「做得壞」為評價來比較,但是對數學家而言,他們便不知道什麼是好,什麼是壞。
但是,若各種原因都須有若干門學術,一類原因歸屬一門學術,那麼我們將會問哪一門是我們最應該進行研究的,或是哪一門的學者是最為高尚的?同一種事物可同時兼具所有的原因,例如一幢房屋,動因是建造技術或是建築師,極因是房屋的作用,物因是泥土與石頭,本因則是房屋的定義。從之前我們對這問題的判斷來看,四因都可稱為智慧的學術。至於其中最為高尚最為權威的,當數極因與善因的學術,終極與本善乃是具有智慧天性的,——眾生萬物同歸屬於終極與本善,其他類的學術只為其僕從,必須迎合而不能與之相悖。但是按照前文關於本體的說法,事物如何之為事物才是最可知曉的原理,那麼物因才是最為靠近智慧的。因為人們認識同樣的事物可以從多方面入手,我們說,因為事物「是這樣」「是那樣」來認知事物的人,較之於「不是這樣」「不是那樣」而認知事物的人,認識更為飽滿,以第一種方式認知事物的人,也要區分來看,能得知事物之所以為物者,認知最為飽滿,而那些根據數量、或是質量、或是稟授於自然的其他東西來認知事物的人,其所知將不是最為飽滿。進一步講,在其他所有的情況下,我們對於每一事物的認知,就算這些都是可能得到證明的事物,都必須了解了它們如何之成為事物的原理之後,才能真正了解它的存在,例如,怎樣讓長方形變成正方形,也就是求取一個數(2);其他所有的情況也與此相似。而我們已知了動變的來源便知道了動作和變化及其發展;而這是與終極相異甚至是相反的。這樣的話,似乎需要有幾門學術分別對幾類原因進行探究。
(2)但是,論證的要點及原因,是否該歸屬於一門或幾門學術,原先是值得爭論的問題(我所說的論證的要點即為大家用作論據的一些普遍規則);例如,所有事物必須為是與不是,還有,這些事物不能同時存在也不存在;以及所有的此類前提。問題是,關於論證與本體的學術,是屬於一門還是不同的學術,如果不是同一門學術,那我們應該如何選擇。——這類主題表明,在此處是不合理的——歸於一門學術;以什麼理由使之成為屬於幾何的獨立學術內容或是其他任一學術?如果這樣,不能將它歸於所有的學術,但可以將其歸於任一門,那麼這些主題於本體之說上的認知,與它在他類學術中的認知豈不是一樣的了。——而同時,怎樣才會有一門研究第一原理的學術?現在我們當然知道這些在實際之中是什麼(至少它們已經作為我們所熟知的論證應用於多門學術之中);但是如果有一門關於論證的學術來研究它們,就需有一些底層的級類,部分可得到證明,部分則是不能證明的公理(因為不可能所有的東西都能得到證明);論證必須要以已確定的前提為出發點,用某一主題證明某些屬性。因此,用這種方法得出證明的所有事物都將會歸於可得證明的一個級類;因為所有論證的學術都是憑藉公理得到證明的。
但是如果本體學術同公理學術是不同的,哪一門是天生更具權威更為優先的?公理是所有事物之中最為普遍的原理。而如果這並非哲學家所應考慮的範疇,那又會有誰來查究它們什麼是真,什麼是假?
(3)一般而言,是否所有的本體都歸入一門或是多門學術?如是後者,那麼哪一類的本體應歸於哲學,——另一方面,一門學術要囊括所有事物這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樣的話,一門論證之學就必須涵蓋所有的屬性。每一門學術的內容都要以某些公認的事實為起點,去考究某些事物的主要屬性。因此,只要有各個級類的事物與屬性就有各個級類的公理與學術。主題屬於一種學術,而前提同樣也是,不管這兩者是同一或者不是,屬性也是一樣,不管它們是由一門學術來研究或是由幾門學術來研究。
(4)另外,我們是只對本體作研究還是應把其他屬性一併作研究?舉例說明我的意思,如一個立方體為一個本體,線和面也是一樣,同樣一門學術的內容是否應該明晰這些及其各級類的屬性(研究數學理論的學術便是為這些屬性提供證明),或者是另一門學術?若是歸於一門學術,本體的學術也就是論證的學術;但是事物的本質(3)按理說是無法得到實際論證的。若是另一門學術,那麼研究本體的眾多屬性,是一門什麼樣的學術呢?這實屬是一難題。
(5)再說,我們只能承認可感知事物的存在還是其他事物也是存在?而本體只有一種,或是可以有多種,若是有人以為數學理論所研究的通型和間體都是本體?通型既是原因也是獨立的本體——這層意思我們曾在初次提到通型之時闡述過;關於通型之說問題頗多,其中最難解釋的一點就是,物質世界之外,還有其他的某些事物,它們與可感知事物一樣,但卻為永恆常在,但是可感知事物是要滅壞的。他們說存在一個「人之本」「馬之本」及「健康之本」,——這樣的步驟就像是人們說的神,卻是以人的形態出現。或者說所謂的神其實就是永恆存在的一個人,但是柏拉圖學派說通型實際上也就是某些永恆存在的可感知事物。
還有,若我們於通型與可感知事物之外論及兩者的間體,會遇到很多難點。顯然,依據同樣的原理,於「線之本」和「可感線」之外,還另有「間體線」,其他類的事物也是如此;這樣一來,因為天文學既然是數學中的一類學術,那麼於可感知的天地以外又另有天地,可感知日月以外(及其他天體)又另有日月。但是怎樣才可以讓我們相信這些事物?假設這樣的一種物體是不動的,不太合理,但是假設它又是正在活動中也是不可能。——光學與音律所研究的事物是類似的;基於同樣的原因,這些都是不能脫離可感知事物而獨立存在的。假如於通型和個別的事物之間仍有可感事物和可感間體,那麼動物之本和可滅壞動物間必然是另有其他動物。同樣能提出這樣的問題——我們尋找間體應該從現存事物中哪一類入手?若說幾何相似於地形測量也僅此一點,後者所測量的是可見事物,前者所測量的是不可見的,這樣醫學以外必然也是另有一門學術是「醫藥之本」與「具體醫藥知識」之間的間體;其他各類學術照此類推。但怎能如此?這樣於可見的「健康事物」與「健康之本」之間另有「健康」。同時,地形測量是對可見可滅壞之物進行度量,那麼在這些事物滅壞之時,學術也是要隨之滅壞。這點也不確定。
但從另一方面來講,天文學既然是不能研究可見之度量,同樣也不能研究我們頭上的蒼穹。所有可見的線都不確像是幾何學者所定義的線〔可見的直線或是可見的圓,都不能像是他說的「直」和「圓」;普羅泰戈拉(Protagoras)(4)常言「直線與圓只接觸於一點」,但是一般的圓與直杆是不可能只接觸於一點的,他常常以此駁斥幾何學者〕,同樣的道理,天體運動與其軌道也不會是像天文學所描述那樣,星星也不會是如星辰學家所定義的那樣。現在有人這樣講,所謂的通型與可感知事物兩者的間體就存在於可感知事物之中,並不是脫離其中而獨立的;這個觀點,從很多方面講都是不可能的,只列舉以下部分就足夠說明了:只說間體存在於可感知事物之中而不包含通型也在其中,這點不合理,通型與間體實際上是同一理論的兩個部分。又按照這理論來講,同一處該有兩個立方體,假如說間體是在那個運動變化中的可見立方體之中,這便不能說間體是靜止不動的了。人們須假設有間體於可感知事物中的存在,究竟出於什麼目的,如我們之前所述的類似相悖的理論也將隨之而來;天地之外另有天地,只是這一天地與原來的天地同出一處,而非相分離;這更是不可能的。
3
(6)就這些問題作出準確的陳述是很困難的,另外,是否與其把一事物的科類作為其要素與原理,還不如以其原始組成為要素與原理,這樣的問題同樣很難闡述。比如各種類的言語都是由字母構成的,通常都不會以「言語」為這科類的通用命名,而是以字母為其要素與原理。幾何之中,有些命題是不需要證明的,但其他的所有命題或是大多數命題的論證卻要以這些命題為論據,我們將這些命題稱為幾何的要素。還有,那些人說物體由幾種元素或是一種元素組成,這意思也是以組成的部分作為物體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說火與水與其他元素構成了事物時,他並不以這些元素為現存事物的科類。另外,我們若是要深究任一事物的素質,我們就要深究其各個部分,如一張床,我們了解了它的各個部分和組成方式,就知曉這床的性質了。
從這些論點出發,事物的原理不該是在科類上。但是若我們以定義來認知每一事物,那麼科類便是定義的基礎,也同樣是一切既定事物的原理。事物根據品類來命名,人若是熟知了此品類也就認知了這一事物,但是認知品類就必須以認知科類為出發點。對於那些人以「一」與「存在」,或是「大與小」為事物的要素,其中之意便是將原理看作科類。
但是,又說原理是不可能用兩種不同方式闡明的。因為本體的公式只能唯一,而以科類為之定義便與以其組成部分來說明事物是相異的。
(7)此外,若是將科類作為原理,那麼應該是以最高級還是最低級的品類為原理?這也是可能引發爭議的。若是認為越普遍的越接近原理,那麼很明顯,最高級類應是原理;因為一切事物都可由這些命名。那麼,如果所有的事物可以分為多少基本科類,世間便該有多少的原理。這樣,實際存在與元一都將是原理和本體,因為這些可作為一切事物的最基本命名。但無論是「一」或「存在」都不能為事物的一個獨立科類;因為科類當中各自差異必須是各自為「一」並為「存在」;但是科類脫離了其所含的各個品類,便不該含有當中差異的命名;那若將「一」或「存在」看作一科類,其中的所有差異都不會為「一」並為「存在」。但若是將原理作為科類,那麼「一」與「存在」便不是科類,也便不能成原理。又,眾多的間體及其差異直到最後不能再為之作出區分為止,理論上應為科類;但實際上,這,某些或是被認為是科類,甚至於可以講已經趨於原理;若是差異也可稱原理,那麼原理之數量實際上便是無窮,尤是我們假設為原理的科類級別越高所含差異也越多。——但是,若視元一更趨近於原理,而將「不可再分者」作為一,所謂「不可再分者」便是指每一事物於數量和品類上都不可再為之分割。這樣,凡是不可再分的品類便是先於科類,但科類則是可以分出一些品類的(「人」不是個別眾人的科類),那麼,這應該是作為最低級品類的不可再分者,即是更趨近於元一。再者,凡具有先天與後天區別的事物,必是與之先後者相互關聯(例如如果「二」是數列中的第一個數,各品類數之外便不會另有一個科類數;類似地,各品類的「圖形」之外也不會另有一個科類「圖形」;若是這些事物的科類不是脫離其品類而存在的,那其他事物的科類亦復如此;若是有可再分而獨立的科類,那便該是「數」與「圖形」)。但於各個體之間,其中之一既非先,另一也既非後。再者,凡是一事物較為優,另一事物較為劣,那麼較為優者常為先;因此於這類事例之上也是沒有科類的存在。縱觀這些問題之後,那些闡述個別事物的品類才似是原理,以科類為原理似是不妥。但這還是很難說,品類是於何種意義之上為原理的。原理與原因必是能與之所指的那些事物共同存在,但同時又能與之脫離而獨立存在;但是除能囊括一切的普遍原理外,我們又能假設什麼原理可以與不可再分者共同存在?這理由若是充分,那麼,不如以較為普遍者更為趨近原理;這樣,原理還是應為最高級別的科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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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與此相關的,仍存在一難點,關於這點是最難解決卻又是最該考究的難點。另一方面,沒有什麼事物是可以脫離個別而存在的,而個別事物於數量上是無盡的,那麼又如何從無盡的個別事物中獲取認知?實際上我們能夠認知一切事物,總是依賴於事物具有某些相同且普遍的性質。
若說讓某些事物脫離於個體之外是有必要的,那麼無論是最高或最低級的科類,就應該是脫離個體而存在的;但之前我們討論過,這點不可能。
再說,當我們談及以物質為事物命名時,若是充分肯定具體實體之外另有一些抽象事物的存在,那麼在一系列的個體之外,必定是這系列中每一個體都是有另一事物的存在(B),或是部分有,部分沒有,抑或是全都沒有(A)。(A)若是每一個體之外,全無另一抽象事物的存在,那麼一切事物僅僅是感知對象,便不會存在理知對象,所謂的知識也不過是感覺,感覺之外便不存在知識。再者,永恆與靜止的事物也就不復存在;因為一切可感事物都是出於動變之中並終將歸於滅壞。但,若完全沒有永恆事物,也沒有創造的過程;一事物必是由另一事物創生,在這生生不息的創生序列之中,必是存在一原始非創生事物;萬物總是不能無中生有,因此這創生與動變的發展必是有一最初限定。每一次的動變必是有一目標,不存在永無止境的動變。凡是創造完成一事物不能達其目的,這創造便不會發生;一次動變的完成也正是一個事物完成之時,又,因為物質是不會由創造變化產生而是已經存在的,物質之所以成其存在且為本體的,即是其如何成其存在的「所以然」,也就存在,這點算是合理;「所以然」與「物質」若是皆不存在,那麼所有事物則均不存在,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具體實體之外,必是另有其他事物,即是「形狀或通型」。
但是,(B)假設我們認同具體實體之外另有抽象事物,依然難以決斷,哪些事物是可有,哪些是沒有,原因很明顯,不會是所有事物都可有抽象的存在;我們不能講,在幾幢個別的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此外,所有的個體,例如全人類中的每一個人,是否只存在一個所以之為人的「所以然」?這也是無解的,因為所有事物,若是其所以然者相同,那麼它們便為一。那是否存在很多的「所以然」者?這點也是不合理的。此外,物質如何成為各個個體?具體實體又如何能一併涵蓋兩個要素(5)?
(9)另外,關於第一原理,人們將會有下面的一個問題。若是眾多原理的種類唯一,那麼其數量便不會必定唯一,即使是「一之本」與「存在之本」也不必唯一。所有現存事物的眾多個體中,若是全無一些共通性質,那又從何去認知事物?
但是若說存在一個共通要素其數量為一,眾多原理也各自為一,不像可見事物一般,相異事物也各有其相異的原理(例如一個音節於種類而言都是一樣,組成這個音節的字母於其種類而言也是一樣;但在各書卷之中音節與字母的數量便是不同的),若說原理並非於種類上為一而是於數量上為一,那麼眾多要素之外便再沒有其他原理(因為於數量之為一正是與我們所說個體的意義相契合,而我們所說的「普遍」則是眾多個體的共用稱謂)。那麼,原理若是如同拼音字母一般,為數有限;世上的言語則會被限定於ABC,因為種類之數更多的字母與音節便是不能存在的。
(10)仍有一問題是與其他任何問題同樣重要卻常常被古今哲學家們所忽視的,——可滅壞之物與不可滅壞之物原理是相同或是相異?若是相同,為何有些事物終歸滅壞,有些則不然,原因何在?赫西奧德學派及所有神學家對自己所持觀點都自視甚高,卻未必能解開我們的疑惑。他們將第一原理歸於眾神,創生於眾神,他們說,混沌初開之時,若得機緣飲神酒、嘗神食者皆能長生不死;他們與神學家之間所交流的言語,已經相互諳熟於心,但是若憑藉他們所言的神話用來為我們闡述宇宙之因果,我們難免會不得其要義。若說眾神盡享極樂,飲神酒嘗神食,卻也不是其生存之本,若是眾神需美酒佳肴賴以生存,那如此之神又何來永生之說?關於神學家的觀點我們無須太過認真,但是對於以事實論證支撐其言語的說法,就必須嚴肅加以詳證,而後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何以同樣要素構成的事物,有些滅壞,有些卻永生。這些思想家關於此點都未曾言及,據他們所說,也不能闡明事物的普遍原理;顯然,萬物原理與原因是不盡相同的。即使是普遍認為最為權威合理的恩培多克勒,也免不了會犯這樣的錯誤;他認為滅壞之因在於鬥爭,然後鬥爭,除了不能生「一」之外,似乎可能生出其他所有事物;除開神以外的所有事物皆由鬥爭而生。至少他曾言:
一切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萬物皆由此而始。
男女、草木及蟲魚鳥獸皆以之而生,
還有永生的神。
字句之間,意思清楚明了;照他所言,事物間若是沒有鬥爭,事物便毫無區別;事物相聚,鬥爭於外。照這觀點來看,智慧相對少的神似乎是最為幸運的;他未曾悉知所有要素;自身也無鬥爭;而知識反倒是類似對事物的感應。他說:
因為土的存在我們看見了土,因水而見水,
因神一般清氣而見氣,因火而見烈焰之火,
因愛見愛,因陰暗之斗而見斗。
但是——這明顯至少可以作為我們的起點——按他所言,鬥爭是分崩離析而致滅壞之因,也是生存之因。同樣地,友愛也不獨是生存之因;因為事物終歸為一,一切事物也盡滅於此。同時,恩培多克勒沒有提及動變自身之因,他只說萬物由自然而至於此。
而當最後鬥爭於一個球體中長大成形。
他起身要求其所得,時間已經到來,
由一個神聖的誓言貫穿始終。
這首詩的最後一句暗示了動變的必然性;但他沒有說到之所以動變成為必然的原因。但是,也只有他關於此言之鑿鑿;因為他未曾說某些事物可滅壞,有些事物永恆,他只說除元素之外,其他的事物都是可滅壞。而我們當前的疑惑在於,且說事物由同一原理操控,如何能使有些滅壞,而有些永生。對於兩種不同事物而言必是有兩種不同原理,我們的討論也就擱淺於此。
但假如原理真有不同,隨之而來又是一點疑惑,可滅壞的原理隨其所指事物而滅壞,永生之原理隨其所指事物而永生?若它們是可滅壞的,它們也仍就是由元素而成的事物,因為一切事物的滅壞即是事物分化離析而復成其所由組成的各元素;如此說來,於這類可滅壞原理之前必是另有其他原理。但這也是不可能的。如此這般地追根溯源是否能以某一限定而止,抑或是行於無窮無盡?再說,可滅壞原理若歸於無,那麼可滅壞之物又如何存在?又說原理若是永生,又為何以此原理所成的事物仍是歸於滅壞,反之以別原理所成事物卻能永生?這或許不全然如此,但其是與不是,總歸需很多時間與精力去論證。實際上無人會堅持這樣的主張——可滅壞與永生事物出於兩種不同原理;普遍認為同一原理能應用於一切事物。他們將我們如上所提的疑惑,盡數拋開,當作瑣碎之物不了了之。
(11)最為必要也是最難解決的事實真理在於:「存在」與「元一」是否就是萬物的本體,或是各自成其存在,「一」即是「一之本」,「存在」即為「存在之本」,而並無他意,又或是這兩者另有其他相互依賴的性質。有些人認同前者,有些則認同後者。柏拉圖與畢達哥拉斯學派認為這兩者並無其他意義,這就是它們的本真,它們只是「存在」與「一」而已。但自然哲學家們引發了另一思潮,例如恩培多克勒——似乎他想讓人們對於「一」更加清楚——問「一」是什麼?他回答說,「一」是友愛:一切事物只因友愛才能為一。其他的人則說萬物所由組成的「一」與「存在」者是火,另有人說是氣。還有人另說元素不止一種的;這些人的觀點仍是相似的,也即是說「一」與「存在」正契合他們所言的眾多原理。
(A)若是我們不將元一與實際存在作為本體,那麼其他無一會是本體;因為二者都是所有普遍之中最為普遍者。若是沒有「一之本」與「存在之本」,那麼其他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有脫離個體的任何事物。再者,一若不是本體,數明顯也不能成為獨立性質的事物;因為數也就是由一些單位而成,也就是單位一。
(B)若是肯定了「一之本」與「存在之本」,那麼一與存在則必是它們自己的本體;因為通常來說明事物之所以為一與存在者,不是其他,正是一與存在其本身。但假設已有「一之本」與「存在之本」以後,要引出其他的各種事物則很困難。——事物若成為數又怎麼超過一。按巴門尼德的觀點,萬物都是一,一即是一切的存在,所以事物與存在之間不同者,也不同於一者,都不會存在。
以上兩種說法都有漏洞。不管一是與不是本體,或是確有所謂的「一之本」,數怎麼也不會是一個本體。假設一不是本體,那麼結論我已經言明;假設一是本體,那麼在存在論上會遇到相同的問題。「一之本」以外何來另外的「一」?那這必然不算是「一」;但是所有的事物只可能是一或多,而多則是由一而成的。
另外,如芝諾(Zeno)(6)假設的定論,若「一之本」不可再分,那就什麼也不是。他認為若是所有加之而不大,減之而不小者,均屬於無,如此,他所說的實際存在者必是有度量的。若是有度量之分了,就必是物體了;實際存在且包含物體的,必是有向量(7);其他的數學對象,例如一條線或是一個面,於某一或是某兩個向量上是可增減的;於其他向量上是無法增減的;而一個點或是一單位是無向量的。但他的理論並不是完美無瑕的(不可再分之物若相合時,即使沒有增加其度量,但是卻增加了數)。而且若是承認了不可再分之物的存在,那便是否定了他自己的說法,一個度量怎麼可能是一個或者多個不可再分者所組成?這便像是在說線是由點而成。
即使是有這樣的假設,按照某些人的說法,數來於「一之本」以及「另一不為一的事物」,我們還是要提出這樣的問題:若此「不為一」便是「不均等」,與「一之本」是同為數與度量的原理,那又為何「一之本」同不均等所產生的事物,或為數,或為度量。這點不清楚,怎樣來度量可由「一」與「此原理」得來,也可由某些「數與此原理」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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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數」「點與面及立方體」是否就是本體的一類。若不是,那是什麼讓我們對於事物本體如此迷惑,實際存在究竟是什麼?改變、運動、關係、趨向、比例都是不能夠揭示任一事物的本體;因為以此類為主的,都不是其本身(8)。事物之中最能揭示本體的,莫過於水火地氣四元素了,萬物都是由這四者組成,而冷熱及其他類似的,都是這四元素變化所致,而非四者的本體;只有那些如同此類變化之中的事物才應是常在且實際之物,也即是本體。而從另一方面講,立方體與面比較而言,更偏離於本體,如同面較於線,線較於點與單位一樣。由於立方體是由面構成的,沒有面則不能成方體。而脫離方體,面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所以早期哲學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大多數人,都認為本體與實際存在應該就是事物的實體,而其他則只是這實體的演變,由此實際存在之基本原理即是物體的基本原理;而較近期的哲學家們,同樣也是被認為較為權威的一些,卻提到了該以數為基本原理。如果這些不是本體,那麼則絕沒有本體也絕沒有實際存在,這點我們之前已經言明;至於這本體的屬性也就不該稱之為實際存在了。
但若是承認點線較於方體更接近本體,我們是不能看見它們歸屬於何種實體的(它們於可見實體中是不能存在的),那這樣可見本體就無從說起。又,這些明顯都是本體的分支,——一是寬窄,另一是深淺,又一是長短。另外,方體中是無形狀的;石頭裡是找不到赫爾墨斯神像的,正方體之中也是沒有半個方體的;因此面也不在其內;如果面在體之內,半個正方體的面也該算是在正方體內。關於線與點與單位而言,亦復如此。所以,單方面而言,方體應是最為高級的本體,另一方面而言其他的比起方體更接近本體,但不能舉說具體的實例;這點較為迷惑,究竟什麼才是實際存在,什麼又才是事物的本體。除上述的章節之外,創生與毀滅的問題同樣帶給我們諸多迷惑。比如本體是之前不存在而現在存在,或是先存在而之後不存在,這樣的演變便是被認為經歷了一場創生到毀滅的過程。因為當各個物體相聚或相離,它們的分界線於相聚時相合而成一界,於相離時則相分而成兩界;如此一來,於相合之時並無分界,界歸於無;而當相離之時則之前不復存在的分界線又復出現(這不能說是那個不可再分的點被一分為二)。若是分界線創生或消失,又從何而生,從何而滅?這樣的說法也可以用於時間的當前一瞬;同樣不能說時間是處於一個由生到滅的過程中,而又似乎無時無刻不在變化;這說明時間並非為一本體。顯然這於點線面而言亦是如此;因為它們的限定及劃分與時間是相同的,可以引用同樣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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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可以有這樣一問,在可感事物與「間體」之間,為何要尋求得到另一級類的事物,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通型」。數學對象和可感事物雖然在某些方面不同,關於同級類的事物於數可以眾多,這點於二者而言是一樣的,因此它們的基本原理於數量上是不能有限定的(就如同世上所有語言的字母一樣,種類即使是有限定的,數量而言則無法為之定限,除非指定某一音節,或某一句話,那麼為這音節或這句話拼湊讀音的字母才會有固定的數量;「間體」亦復如此;同類的「間體」於數而言必是無限)。假如於可感事物和數學對象之外,沒有像所主張的一套「通型」存在,那麼數量且種類都為一的本體也不會存在,而事物的基本原理也就只有限定的類,而無限定的數;如果這樣,那「通型」的存在就尤其必要了。主張這類觀點的人往往固守其宗旨卻不能深諳其義,他們總是說「通型」既為本體就是因為每一「通型」都是本體,沒有任一「通型」是由屬性而定的。
但是若我們同時假設「通型」存在,原理於數為一,於類非一,我們又會得出那些結果必然為不可能的結論。
(13)還有一個與此密切相關的問題,元素是潛在的,還是以其他的某種狀態存在?若是後者,那麼世上應該還存在先於第一原理的事物。作為原因而言,潛在先於實際存在,而每一潛在的事物並非全都要成為現實之物。但是,如果認為元素是潛在事物,那麼現存的所有事物都不會實際存在。能夠成為現實的可能在當下尚未成形,當下存在的可能於後實現其存在,至於之前就沒有成為現實可能的,那不能指望其能成為現實。
(14)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提出了第一原理而感到滿足,還需要探求這原理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若它們為普遍的,那就不該是本體;一切能夠統而並稱的只能指「這般」,而不能指具體的「這個」,但是本體應是「這個」。若是以其公用的名稱來指示「這個」,指示某一具體的個體,那麼蘇格拉底便是幾種動物——「他自己」「人」「動物」,這些都各自指示一體,各自成為「這個」了。若是將原理看作普遍的,那麼得到的結果該是如此。
若是原理的性質不是普遍而是特殊的,那麼它們便是不可知的,認知任何事物都是依靠其普遍性。這樣的話,如果說有眾多原理的知識,必是有某些原理先於這些個別原理而成為它們的普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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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里斯提卜(Aristippus),古希臘哲學家,居勒尼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
(2) 即為求取適當數作為正方形的邊。
(3) 這裡指物因,即事物之所以然者。
(4) 普羅泰戈拉(Protagoras,約公元前490或480年~前420或410年),公元前5世紀希臘哲學家,智者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5) 這裡兩個要素指物質與通型。
(6) 芝諾(Zeno),埃利亞學派主要代表人物,巴門尼德的學生和朋友。
(7) 這裡指長短、深淺、寬窄。
(8) 這裡指事物之所以成為事物者的實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