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騰與禁忌 · 第一篇 對亂倫的恐懼
通過史前人遺留下來的那些毫無生氣的石碑器具,通過我們直接或憑藉各種傳奇、神話、仙幻故事間接獲得的,對史前人的藝術、宗教和人生態度的認識,通過依舊殘存於現代風俗習慣中的、史前人的思維模式,我們對不同發展階段上的史前人已有所了解。不過,進一步而言,從某種意義上說史前人仍然是我們同時代人。正如我們所認為的那樣,當今仍有些人異於我們而更接近於初民,我們因此將他們視為初民的直系後裔或繼承人。我們就是這樣來看待那些被我們稱為蒙昧或半開化的民族的;如果我們有理由從初民的心靈生活中,洞察到一幅保存完好的、有關我們自己的早期發展的畫面,那麼這樣的心靈生活尤其能引起我們濃厚的興趣。
如果這一見解正確的話,那麼經由社會人類學所獲知的原始民族心理和精神分析學所揭示的神經症患者心理間的兩相比較,一定能展示眾多的共同之處,並使我們對這兩門學科中的一些熟識的事實產生新的認識。
出於內在,更出於外在的原因,我選擇那些被人類學家描述為最落後、最可憐的蒙昧人——澳洲這一最年輕大陸上的土著人,作為部落比較的基礎。我們還可以觀察到,這裡的動物群也是最古老的,在其他地方早已不復存在了。
澳洲土著是一獨特的種族,無論在體格還是在語言上,都與其最相近的鄰居——美拉尼西亞人、玻里尼西亞人和馬來人毫無關聯。他們從不建造房屋或永久性棚屋,從不耕田種地;除了狗以外,他們從不飼養任何家畜;他們甚至沒聽說過陶器製作技藝。他們的生活完全有賴於他們獵獲的各種獸肉和挖掘的各種根莖。他們不知君王或酋長為何物;一切公共事務都由長老會決定。很難說他們有任何以神明崇拜為形式的宗教。與沿海部落相比,那些處在大陸腹地、因水源奇缺而在最艱難的生存條件下掙扎的部落,在各個方面都顯得更為原始。
我們當然不會期望,這些赤身裸體、可憐巴巴的食人野民的性生活,會具有我們所說的道德意義。我們也不期望,他們的性衝動會受到嚴格的規範。然而我們卻發現,為了避免亂倫的關係,他們一絲不苟,處處留心,嚴厲得近乎痛苦。確切地說,他們的整個社會組織似乎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或者說是圍繞這個目標而設立的。
澳洲土著人沒有宗教的和社會的機構體系,凡此種種均由「圖騰崇拜」體系所取代。澳洲的部落又劃分為更小的分支或氏族(clans),每個都以其圖騰命名。什麼是圖騰?圖騰通常是一種動物(或是可食無害的,或是危險可怕的)。偶爾也會是一種植物或一種自然現象(如雨或水),它與整個氏族有著某種奇特的關係。圖騰首先是氏族的共同祖先,同時也是向他們發布神諭並提供幫助的監護神。雖說對外族而言圖騰很危險,但是它能識別並寬容自己的子民。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族人都有一項神聖的義務:不宰殺不損毀圖騰,不吃圖騰的肉,也不用其他方式以此謀利。圖騰的品質是天生的,並非只存在於某一隻動物或一種東西之中,而是存在於某一類的全體個體之中。在時常舉行的喜慶活動上,族人在禮儀舞蹈中表現或模仿著圖騰的動作和特性。
圖騰是通過母系或父系傳承的。也有可能原初盛行母系傳承,只是後來才為父系傳承所取代。個人與圖騰間的關係是澳洲土著人一切社會義務的基礎,因為它遠勝於這個人在部落中的成員關係以及血緣關係。[3]
圖騰並非依附於某一特定的地方。一個氏族內的成員往往散居各地,並與其他圖騰氏族的成員們和睦相處。[4]
至此,我們終於觸及圖騰體系中能引起精神分析學家重視的特徵了。在所有有圖騰的地方,我們都可以發現一條定規:擁有相同圖騰的人們,不可在彼此間發生性關係,因而不可通婚。這樣就有了「族外婚」(exogamy)——一種與圖騰崇拜(totemism)相關的習俗。
這一嚴格實施的禁忌(prohibition)是十分奇特的。我無法用上面所提到的圖騰的概念或某些特徵來預見它。我們很難理解,它是如何涉入圖騰體系的。因而有些研究者事實上認為,族外婚原初(意指起源或本意)與圖騰並無關係,只是在婚姻限制(marriage restrictions)成為必然的某一時期添附上去的(沒有絲毫的深層聯繫)。對於這樣的看法,我們並不感到意外。不管怎麼說,圖騰崇拜和族外婚之間存在著聯結,而且顯然是非常牢固的。
進一步的探討可以使得這一禁忌的意義更加明了:
a.違犯這一禁忌不會像違犯其他圖騰禁忌(如不可宰殺圖騰動物)那樣,僅僅是受到報應而已。全族成員都將全力以赴地進行報復,猶如在對付一件危及全族的大難或罪惡即將臨頭的大事一樣。下面是從弗雷澤(1910,第1卷,第54頁)的書中引用的一小段文字。它們表明,那些用我們的標準來衡量的毫無道德的蒙昧人,是多麼嚴厲地對待這些不端行為的:「在澳洲,對與禁族(forbidden clan)成員進行性交的一般處置是處死,無論這個女人與其同屬一個本地群體(local group),還是打仗時從另外一個部落擄獲的。氏族內的男子以這樣的外族女子為妻的話,會受到本族成員的獵殺,那個女人也不能赦免。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他們能夠成功地逃避追殺並躲上一段時間的話,也許能獲得赦免。在新南威爾斯的塔塔苔(Ta-ta-thi)族,雖然鮮有但確曾發生過這樣的事:男的被殺死,女的則遭痛打或矛刺,或兩者齊上,直至她瀕臨死亡。不立即殺死她的原因是,她可能是被迫的。即使是對於偶爾偷情,氏族禁忌也絕不網開一面。對於這些禁忌的任何違犯都被視為極度可惡而處以極刑。」[摘自卡麥容(Cameron,1885,第351頁)]
b.既然這一嚴厲的懲罰也同樣適用於沒生孩子的、短暫的婚外戀,所以形成這一禁忌的各種原因不太可能具有實際性。
c.既然圖騰世代相傳不因婚姻而改變,禁忌的後果是不難看到的。例如,在母系傳承中,如果一個屬袋鼠圖騰的男子,娶了一個屬鴯鶓圖騰的女子為妻,所生孩子無論男女都歸鴯鶓氏族。圖騰規則因而保證在這一婚姻中出生的男孩,不可能和與其同屬鴯鶓氏族的母親或姐妹發生亂倫關係。[5]
d.但是,稍加深入思考便可發現,與圖騰相關聯的族外婚的作用是很大的(因此目的也很大),遠非僅僅防止一個男人與母親或姐妹亂倫。它通過將氏族內所有的包括許多非血親(blood-relatives)的女人,視為一個男子的血親,從而使得這個人不可能與這些女人性交。由於這種波及面甚廣的限制在已開化的民族中不具可比性,因而要一眼看出它在心理學上的合理性並非易事。不過,從中我們還可以獲知,圖騰被當作祖先乃是一件十分認真的事。來自同一圖騰的人都是血親,他們組成一個大家庭(family),在這裡即使是最遙遠的親緣關係(kinship)也被當作性結合的絕對障礙。
我們因此知道,這些未開化的人對於亂倫抱有非同尋常的恐懼,甚至對這一話題也極其敏感。同時我們還感到,他們將亂倫與某種我們尚不可知的、以圖騰家庭關係取代真正的血親關係這一奇特的現象結合在一起。但是,後者的矛盾現象不可過分誇大。我們務必記住,圖騰禁忌也包括以特例方式對真正亂倫的懲處。
在圖騰的本質得到解釋之前,圖騰氏族何以能夠取代真正的家庭也許只能是個謎。同時可以看到,如果婚外性結合具有一定自由度的話,血親接著便是亂倫防範,就會變得很不確定,因而禁忌的範圍必須擴大。有必要指出,澳洲人的風俗使得男子對一名女子在婚姻上的獨占權受到侵犯的現象,在某些社交場合或喜慶活動中得以發生。
這些澳洲部落[6]的語言習慣的奇特性與此無疑是有關聯的。因為他們用來表達不同等親家族關係(degrees of kinship)的術語,並沒有表示兩個個體之間的關係,而是表示了某個個體與一群體間的關係。這就是摩爾根(L.H.Morgan,1877)所說的關係的「類別」體系。所以一個人不止稱他的生父為「父親」,凡是原先依據族規可以娶他母親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父親;同樣,他也不止稱他的生母為「母親」,凡是不違反族規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母親;「兄弟」和「姐妹」也不止用來稱呼他生身父母的兒女們,而是泛指所有類別意義上的父母的兒女們;等等。所以,澳洲人彼此間的親屬稱謂並不總是像我們一樣表達血緣關係(consanguinity),它們表達了社會關係而非生理關係。在我們也存在這種類似類別體系的現象。例如,我們也教孩子稱呼父母的朋友為「叔叔(Uncle)」或「阿姨(Aunt)」,我們有時還在隱喻的意義上使用「阿波羅神廟的兄弟們」或「教堂的姐妹們」。
這類慣用語著實令人費解,但是如果我們將其視為尊敬的菲森(Fison)所說的「群體婚(group marriage)」的殘留痕跡的話,那就要好解釋多了。在這種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對一群女子行使婚姻權(conjugal rights)。群體婚所生的孩子順理成章地互稱兄弟姐妹(儘管不是同一母親所生),並將群體內所有的成年男子稱為父親。
雖然有些作者(如韋斯特馬克,1901)不同意另一些學者從關係的類別體系的存在中得出的結論,然而但凡熟知澳洲土人的學者都一致認為,這種體系是群體婚時代的遺物,按照斯賓塞和吉倫(Spencer and Gillen,1899,第64頁)的觀點,某種群體婚形式至今確實存在於烏拉旁納(Urabunna)和戴厄利(Dieri)部落內。在這些氏族中,群體婚先於個體婚(individual marriage),而在群體婚消失以後,它的某些鮮明的遺蹟殘留在語言和習俗中。
不過,一旦我們以群體婚來取代個體婚,我們所看到的這些民族中的、顯然是過度的亂倫迴避(avoidance of incest),就變得易於理解了。圖騰族外婚,即同氏族成員間性交的禁忌,似乎是防止群體亂倫的恰當方式。因此,當其原本的存在理由早已灰飛煙滅之後,圖騰族外婚已牢固確立。
至此,我們似乎已發現澳洲土人設立婚姻限制的動機了。但是現在我們意識到,實際狀況更為複雜,乍看之下會令人大惑不解。因為在澳洲沒幾個種族把圖騰障礙當成唯一的禁忌。絕大部分種族通常區分為兩部分,統稱為婚姻群類(marriage-classes)或曰「族外婚支(phratries)」。每一個這樣的分支都具有族外婚性質,因而包含了許多圖騰氏族。每一個「族外婚支」,這樣,整個部落就被分成了四部分:族外婚次支居於族外婚支和圖騰氏族之間。
下圖代表了一個澳洲部落的典型組織,大部分實際情形與此相同:
這裡的12支圖騰氏族被分成4個族外婚次支和2個族外婚支。每個部分都具有族外婚性質。[7]族外婚次支c和e合成一個族外婚單元(unit);族外婚次支d和f合成另一個。這種安排的結果(當然也就是目的)無疑是,對於婚姻選擇和性放縱(sexual liberty)加以進一步限制。讓我們假設每一氏族具有相同的成員數。那麼,如果只有12支圖騰氏族,則每一個氏族中的每一位男子對部落中的全體女子擁有11/12的選擇範圍。由於分成兩個族外婚支,他的選擇範圍便降為6/12或1/2,因為此時屬圖騰a的男子只能娶屬圖騰1~6的女子。隨著4個族外婚次支的介入,他的選擇範圍進一步降為3/12或1/4,因為這時屬圖騰a的男子的擇妻範圍已局限於屬圖騰4、5或6的女子了。
婚姻群類(在某些部落可以多達8個)與圖騰氏族之間的歷史關係完全不明朗。所能見到的只是,這些安排均指向同一個目的——圖騰族外婚,並進一步完善。不過,雖說圖騰族外婚令人感到是一不知源自何方的神聖禁戒(ordinance)(簡言之,是一種習俗),而婚姻群類這一複雜的制度以及它們的次屬部分和相應的戒規,倒還真像是深思熟慮立法的產物,說不定就能擔當起防止亂倫沉渣泛起的重任,因為圖騰的影響力已日漸式微。而且,雖說圖騰體系(正如我們所知)是所有其他社會義務和部落道德規範的基礎,但是族外婚支的意義總的說來似乎沒有超出它所指向的對婚姻選擇進行控制的目的。
婚姻群類體系在其發展的最高階段上,證明它要努力超越僅僅是對自然亂倫和群體亂倫的防範,它要禁絕更加遙遠的親屬群體間的通婚。在這一方面,它頗像天主教會,將這種古代的針對兄弟姐妹間通婚的禁忌,延展到堂表親甚至那些只在精神上互稱親屬(如教父、教母和教子)的人們之間的婚姻上。[8]
關於婚姻群類的起源和意義及其與圖騰的關係的問題是極其晦澀的,繼續詳細討論下去毫無意義。能引起人們關注澳洲人和其他未開化民族對於防止亂倫所做的巨大努力,我們的目的就達到了。應該承認,在亂倫問題上,這些蒙昧人比我們要敏感得多。也許他們常常受到更大的誘惑,因而需要更加全面的防範。我在上文中所說的制度似乎主要是在防止群體亂倫,因而它們的確立並沒有緩解這些民族對亂倫的恐懼。我們因此必須還要討論許多用以規範個體與(我們所理解的)近親間交往的「習俗」。它們的施行有著宗教般的嚴格規定,其目的是毋庸置疑的。這類習俗或曰習俗性禁忌稱為「迴避(avoidances)」。它們不僅僅存在於澳洲的圖騰種族中,然而,我只能從豐富的資料中抽出些片斷來滿足讀者。
在美拉尼西亞,這類限制性禁忌制約著一個男孩與其母親和姐妹的交往。例如:在新赫布里底群島(the New Hebrides)的勒珀斯島(Lepers Island),男孩長到一定年齡後就不再住在家裡了,而是住在「俱樂部會所」,這時他一般在這裡吃住。誠然,他還是可以回到父親的家中去討些食物。不過,如果他的姐妹在家,他哪怕還沒吃到也必須離開。如果姐妹不在家,他則可以坐在門口,吃些東西。如果兄弟與姐妹在曠野不期而遇,女孩必須馬上跑開或躲藏起來。男孩如果在路上認出了他姐妹的足跡,便不再向前。女孩當然也是如此。其實,他甚至都不提她的姓名。哪怕一個很普通的詞,只要與她的姓名有關,他都避免使用。這種迴避始於成年禮儀(puberty ceremonies),貫穿終生。母子間的矜持隨著男孩的長大而逐年加劇。相比之下,母親更為拘謹。
母親如果要給兒子食物,並不會直接給他,而是擺下讓他拿。在說話時,母親不會用「你」來稱呼兒子,而是使用更為疏遠的敬語「您」。[9]
在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也盛行著相似的習俗。如果兄弟和姐妹在小道上不期而遇,女孩便飛身鑽入灌木叢中,而男孩則不回頭地走過去。[10]
在新不列顛(New Britain)的加澤爾半島(the Gazelle Peninsula)的土著居民中,姑娘婚後便不得與其兄弟講話,不再直呼其名,而是轉彎抹角地提到他。[11]
在新麥克倫堡(New Mecklenburg)同輩堂表親(如兄弟姐妹)也受到類似的限制,彼此間不能接近,不可握手,不可互贈禮物;但是允許在相隔幾步之遙處,彼此交談。對姐妹亂倫的處置是絞死。[12]
在斐濟(Fiji),這些迴避規則尤其嚴格,不僅施於嫡親姐妹,還施於部落姐妹。令人大惑不解的是,聽說這些未開化的人們還搞祭典狂歡,也正是這些確確實實被禁止交往的家庭親屬,此時卻彼此尋求媾合。我們除非將這一反差視為對禁忌的解釋,否則只有迷惑不解了。[13]
在蘇門答臘(Sumatra)的巴塔人(the Battas)中,迴避規則適用於所有近親。「例如,巴塔人會認為男孩陪姐妹去參加晚會是令人震驚之舉。即使有旁人在場,兄弟和姐妹在一起會感到難為情。如果其中一個進屋,另一個就會走開。更有甚者,父女是從不單獨待在屋裡的,母子亦然……報道這些習俗的荷蘭傳教士補充道:他真是抱歉地說,根據對巴塔人的了解,他認為保持大部分這樣的規則還是非常必要的。」這些人認為,一男一女單獨相會肯定會導致不當的親密行為。既然他們深信近親間的結合會導致各種懲罰和災難,那麼迴避各種有損禁忌的誘惑也是非常在理的。[14]
奇怪的是,在南非迪拉戈灣(Delagoa Bay)的巴隆戈人(Barongo)中,最嚴格的戒規(rules)僅適用於一個男人與其舅子的妻子間的關係。如果他在哪裡遇見這個可怕的人,他得小心地迴避她。他不會與她共同進餐,與她說話時頗覺不安,不敢步入她的棚屋,打招呼時連聲音都在顫抖。[15]
在英屬東非的阿坎巴人(A-kamba)或瓦坎巴人(Wakamba)中間實行著一種人們還是可以常常見到的迴避規則。姑娘必須在青春期之後與結婚之前的時期內迴避父親。如果在路上相遇,女兒則在父親經過時躲藏起來,她絕不可以走到或坐在父親的身邊。就這樣一直持續到她訂婚的那一刻。婚後她就再也不必迴避父親了。[16]
最普遍、最嚴格的(也是在開化的種族看來是最有趣的)迴避,是限制一個人與其岳母交往的那一種。這在澳洲很普遍,並擴展到美拉尼西亞、玻里尼西亞和非洲的黑人種族,以及只要有圖騰崇拜和關係的類別體系的地方,甚至更遠。在上述某些地方,存在著相似的、限制翁媳正常交往的禁忌,但是不多見,也不嚴厲。在一些孤立的例子中,公婆都成了迴避的對象。既然我們關心的是這種迴避的內涵和目的,而不是它在人種上的分布,那麼我又得限制自己,僅舉幾例。
在美拉尼西亞的班克斯群島(Banks Islands),「這類迴避規則非常嚴格而詳細。男人不能接近岳母,岳母也不能接近女婿。如果這兩人在小路上碰巧撞見,岳母就會轉過身去站到路邊,直到女婿走過。方便的話,女婿也會轉身從另一條路走。」在帕特森港(Port Patteson)的瓦努亞拉瓦(Vanua Lava),男人在其岳母的足跡尚未被海潮沖刷乾淨以前,是不敢走同一海灘的。雖然他們尚可站得遠遠地交談,但無論如何,彼此間是不會提及對方的姓名的[17]。
在索羅門群島,男人婚後絕不可見到岳母,更不可與之交談。碰巧撞見時,他可以裝著沒認出岳母,但同時必須跑開並儘快將自己藏起來[18]。
在東班圖人(Eastern Bantu)中,「習俗要求男人必須以岳母為『恥』,也就是說,他必須力戒與她交往。他不與岳母同進一屋。偶然邂逅,其中必有一人側身路旁。也許是,岳母藏身於喬木之後,而女婿則以盾牌遮臉。如果兩人都赤手空拳而無處可藏的話,岳母就會拔一把野草纏繞於首,以此作為禮儀性迴避的標誌。兩人間的對話皆需通過第三者傳遞,或隔著畜欄之類的障礙物,彼此大聲喊叫。他們甚至不能說出對方的大名。」(弗雷澤,1910,第2卷,第385頁)
在尼羅河源區的一支叫作巴索加(Basoga)的班圖人中,男人只有當岳母不在眼前而在另一間屋裡時,才會和她講話。順便說一下,這些人對亂倫如此畏懼,以致連違規的家畜也不放過。(弗雷澤,1910,第2卷,第461頁)。
近親迴避的目的和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一般公認為是防止亂倫的保護性措施,但是在某些方面對限制男人與其岳母交往的各種禁忌可能要另當別論。為什麼這些種族中的男人會懼怕一位足夠做他們媽媽的老年婦女的誘惑?這實在是不可理喻(克羅萊[Crawley],1902,第405頁)。
菲森與霍威特的觀點(Fison and Howitt,1880,第104頁)也受到這樣的質疑。他指出由於從理論上講,女婿和岳母仍可能成婚,所以婚姻群類的某些體系仍是有漏洞的。他認為因此需要一項特別的保障來防止這一可能性。
魯伯克(John Lubbock)爵士在其書中(1870,84頁以下)從岳母對女婿的態度談到了「搶婚(marriage by capture)」制度。「真的出現了搶婚,」他寫道,「父母的憤怒當然也就成真了;當搶婚僅僅是一種象徵時,父母的氣憤也就是擺擺樣子。」即使在其來源早已被忘卻之後,人們仍在沿襲著這一婚俗。克羅萊(1902,第406頁)毫不費勁地證明這些解釋不足以解釋這類事實中的許多細節。
泰勒(Tylor,1889,第246頁以下)相信,岳母對女婿的這種方式是女方娘家的一種「斷絕關係(cutting)」或不予承認的形式。在第一個孩子出生之前,女婿一直被視為外人。然而,即使是孩子出生了,禁忌也不是永遠被廢止了。此外,不能同意的是,這種解釋未能使人明白,禁忌何以針對岳母,何以忽略性的因素。再者,它沒有解釋表現在禁忌中的具有宗教色彩的畏懼態度(克羅萊,1902,第407頁)。
一位祖魯(Zulu)婦女在被問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禁忌時,不無敏感地回答:「他不應該看到哺育過他妻子的乳房。」[19]
我們知道,女婿與岳母的關係也是文明社會家庭組織的一個敏感問題。在歐美白人種族的社會體制中,這種關係已不再受制於迴避規則;不過,假設作為一種習俗的迴避依舊存在個體只需因襲,那麼許多爭執和不愉快一般可以消除殆盡。有些歐洲人認為,這些未開化種族的做法是極其明智的。通過迴避規則,他們完全排除了兩個關係如此緊密的人之間的任何接觸。岳母與女婿間心理關係中的某些因素,無疑造成了彼此間的敵意並使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在文明社會裡,岳母是人們熱衷的打趣話題。我感到這一事實似乎表明,兩人的情感關係間包含了截然相反的成分。我認為這種情感關係事實上是「矛盾的」(ambivalent),是由柔情和敵意這兩種對立的衝動構成的。
其中的一部分衝動是很明顯的。就岳母而言,她很不情願失去女兒,不信任要將女兒交付給那個陌生人,這完全是一種要保持她在自己家中建立起來的主宰地位的衝動。就這名男子而言,他決意不屈從任何人的意志,忌妒任何先前曾擁有他妻子感情的人,不樂意讓任何東西來干擾那種對自己性感受(sexual feelings)的、錯覺般的誇張。岳母的身姿往往就是一種干擾,因為她的許多特徵使他想起妻子。然而岳母已成明日黃花,青春的嫵媚、動人的麗色,以及心靈的純真均已蕩然無存,而正是這一切令他愛上自己的妻子。
但是,我們能夠指出還存在著另外一些動機,這是因為通過對人類個體所做的精神分析檢查,我們對隱藏的心理動機已有所了解。女人的性心理需要應該在婚姻和她的家庭生活中得到滿足。然而,由於婚姻關係結束過早,也由於情感生活的平淡無奇,女人常常有得不到滿足的危險。隨著年歲的增長,母親便自居於兒女的地位,與他們認同,將他們的情感體驗當成自己的體驗,以此使自己有所滿足。據說父母和兒女在一起便不會覺得老,這委實是父母從子女那裡得到的最最珍貴的心理收穫。如果婚後無嗣,為妻者就失去一種最能扶助她熬過逆來順受生活(為其婚姻所要求)的方式。母親在女兒感情上的自居很容易陷得很深,她會愛上女兒所愛的男子。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因排拒這種情感情境(emotional situation)而做的強烈的內心鬥爭,會導致嚴重的神經症疾病。不管怎麼說,岳母往往是以這種方式受制於戀愛的衝動,無論這一衝動抑或某種排拒傾向都加劇了她內心中各種衝突力量的騷動。因此,為了將那些受禁忌的柔情蜜意更加嚴厲地壓制下去,她常常在女婿面前展示的是愛情中刻薄施虐的一面。
女婿與岳母的關係,雖然來源不同,也因類似的衝動而複雜化。通常一個男人在最終找到意中人之前,總是擇其母親或姐妹為愛的對象。由於存在著防範亂倫的障礙,他的戀情遂由兒時愛戀著的這兩種形象,轉移到外界與之相似的對象上。這樣岳母取代了他的母親(或是他姐妹的)的地位。他又產生了轉向自己原初戀愛對象的衝動,對此他不得不用一切力量來加以抑制。對於亂倫的畏懼告誡他不可重溫兒時對家庭成員的愛戀。岳母並非他兒時的人物這一事實,也促使著他斷然棄絕這一衝動。至此他還不了解自己的岳母,因此在他潛意識中還沒有她的任何不可改變的影像。他那複雜情感中的縷縷不安和敵意使我們不由得認為,岳母實在是一種亂倫誘惑;男人先愛上後來成為他岳母的人,然後才移情於她的女兒這一併非鮮見的事實,也證實了這一點。
正是這種在交往中的亂倫因素,使未開化人們產生了設定女婿和岳母的迴避規則的動機。對此我看已沒什麼可懷疑的。對原始民族嚴格實施的這些迴避的解釋,我們應接受菲森的觀點[見第13頁][20]。他認為,這些迴避只是對可能的亂倫的進一步防範。這一解釋也適用於所有其他的血緣和部落關係間的迴避。唯一不同的是,血親間亂倫可能隨時會產生,因此防範的意識是清醒的;在包括女婿岳母關係在內的其他情況下,亂倫的可能只是一種存在於幻想之中,由潛意識連接環節的作用所驅動的誘惑。
前文中,我一直沒機會說明,運用精神分析學的研究方法為什麼能夠有助於對社會心理現象產生新理解。這是因為蒙昧人表現出來的對亂倫的恐懼早已為人們所熟知,無須進一步解釋。為了提高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我所做的一切是強調了這一事實,即本質上說,對亂倫的恐懼是一種幼稚的特徵,它與神經症患者的心理生活有明顯的相似之處。精神分析學告訴我們,男孩最早的愛戀對象具有亂倫性,是受禁的對象——他的母親和姐妹。[21]我們還了解到,他在成長過程中是如何擺脫這種亂倫誘惑的。而神經症者總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心理幼稚症(psychical infantilism)。他既不能從孩提時代的性心理狀態中擺脫出來,又不能回到這種狀態中去。這兩種可能性可概括為發展的抑制和退行。在他潛意識的精神生活中,亂倫性力比多固著(incestuous fixations of libido)繼續發揮(或開始再一次發揮)主要作用。至此,我們可以說,在亂倫欲望制約下的,孩子與父母的關係乃是神經症的核心情結,神經症中亂倫意義的揭示,自然會引起成年人和正常人的普遍懷疑。朗格的文章(如1907和1912)以大量的證據表明,在相當程度上富有創造力的作家往往只對亂倫主題興趣盎然,而且正是這一主題以其無數的變種和扭曲形式,為詩歌提供了主題素材。對這一觀點,人們自然也表示不信。然而,我們卻不能不認為,歸根結底這種抵制態度主要是出於人類對其早年(現在已被退行所取代)的亂倫欲望的厭惡。因此,如果我們能夠證明那些後來註定要成為潛意識的、人類的亂倫欲望,在蒙昧民族那裡仍被當作需用最嚴厲的手段來對付的、直接的滅頂之災,其意義是非同小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