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方法 · 附錄三

笛卡爾 《談談方法》
下列六篇沉思的綜述 [1] 第一篇告訴我們:由於什麼原因,我們可以普遍地懷疑一切事物,尤其是物質性的東西,只要我們在學問上除了歷來所持的根據之外沒有別的根據。一種如此普遍的懷疑有什麼用處,雖然乍看起來並不明顯,可是儘管如此,它的用處卻是非常之大的,因為它能使我們擺脫各式各樣的成見,為我們準備一條方便的道路,好讓我們的心靈養成脫離感官的習慣,而且能使我們以後發現某些東西真實時不可能再懷疑它們。 第二篇告訴我們:心靈運用它固有的自由,認定任何東西只要其存在有絲毫可疑之處,就是不存在的,但是認為自己絕對不可能不存在。這也有一種非常大的用處,因為它用這種辦法很容易區別開屬於它的東西,即具有心智本性的東西,與那些屬於形體 [2] 的東西。但是,由於很可能有人期待我在這個地方提出一些理由來證明靈魂不會死 [3] ,所以我認為應該在這裡提醒他們:我已經決心在這部論著里不寫任何沒有精確證明的東西,因此我認為自己不得不遵循一個好像幾何學家們所用的次序,就是首先提出一個待證命題所依靠的一切東西,然後才從其中推出結論。為了正確地認識靈魂不會死,需要做到的第一件主要的事情是給靈魂構成一個清楚明白的概念,完全有別於我們對形體所能具有的一切概念;這件事已經在這個地方做到了。除此以外還需要知道,凡是我們清楚而且分明地理解到的東西,就像我們理解到它們那樣是真的;這在第四篇沉思之前還不能證明。此外還應該有一個關於形體本性的分明的概念,這個概念一部分構成於這個第二篇里,一部分構成於第五、第六篇沉思里。最後應該從這一切得出結論:凡是我們清楚而且分明地理解到是不同的本體 [4] 的東西,如同我們理解到心靈和形體那樣,實際上是一些本來彼此有別的本體,這是第六篇沉思得出來的結論;在這個第六篇沉思里還肯定了一件事,就是我們只能把一切形體理解為可分的,與此相反,人的心靈卻只能理解為不可分的;因為事實上我們並不能理解任何靈魂的一半,卻可以理解任何一個再小不過的形體的一半,所以我們只能承認它們的本性不僅不同,甚至多半是相反的。不過在這本書里我並沒有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因為這已經足以相當清楚地表明形體的朽壞並不帶來心靈的死亡,由此可以給人以死後復活的希望;同時也因為我們據以推出心靈不會死的那些前提要由全部物理學來解釋。首先要知道,一般說來,所有的本體,即一切不經神創造就不能存在的東西,是憑它們的本性不會朽壞的,而且它們不能不再是 [5] ,除非神親自撤回對它們的維持 [6] ,讓它們化為烏有:其次要注意,一般的形體是一個本體,正因為如此,是不消滅的;但是人的形體不同於其他的形體,只是由某些肢體和偶性搭配起來組合而成的,人的心靈卻不是像這樣由什麼偶性組合而成的,它是一種純粹的本體。因為它的一切偶性雖然變化,例如它在想某某東西,它在要另一些東西,以及它在感覺另一些東西之類,心靈本身卻並不變成別的東西;人的形體變成另外一樣東西,這只是由於它的某些部分的形狀改變了:由此可見,人的形體很容易消滅,人的心靈是憑著它的本性不會死的。 在第三篇沉思里,我覺得已經相當詳盡地解釋了我證明神存在的主要論證。但是儘管如此,由於我在這個地方不願意用有形體的東西打比方,好教讀者的心靈擺脫使用感官的習慣,這樣一來也許會留下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希望在我對迄今所提反駁的答覆中把它們完全說清楚。例如其中就有一個這樣的問題:我心裡那個關於最完滿的是者 [7] 的觀念,怎麼包含著那麼多的客觀實在性,就是說,由於代表某個東西而分沾上那麼高級的是和完滿,以至於應當來自一個最完滿的原因。我在這些答覆中用一架非常精巧的機器作比,這機器的觀念存在於某個工匠的心裡;因為,正如這個觀念的客觀精巧應當有某個原因,就是這個工匠的學識,或者是另外一個把這觀念傳授給他的人的知識,同樣情形,我們心中的神的觀念不可能不以神本身為原因。 第四篇證明凡是我們十分清楚而且分明地覺察到的都是真的,同時說明錯誤或虛假的原因何在,這是必須知道的,知道了就可以肯定以前的真理,並且更好地理解後來的真理。可是應當注意到,我在這個地方根本不討論罪惡,即追求善和惡時所犯的錯誤,討論的只是判斷和分辨真假時所發生的錯誤,我也不談那些屬於信仰或為人處世方面的事情,只談那些思辨的、唯有藉助於天然的靈明 [8] 才能認識的真理。 在第五篇沉思里,除了解釋一般意義的形體本性之外,還用一個新的理由證明了神的存在,其中雖然也有可能遇到某些困難,可是大家會在我對人們向我提出的那些反駁的答覆中看到解決;此外,我還以某種方式表明,的的確確,幾何學式證明之所以可靠,全靠對神的認識。 最後,在第六篇里,我把理解活動與想像活動區別開來,並且在那裡描述了這種區別的標誌;我在其中指出,人的心靈確實與形體有區別,雖說形體非常緊密地與心靈結合在一起,好像與它構成一體似的。那裡把各種來自感官的錯誤都揭明了,還指出了避免這些錯誤的辦法;最後我還提出各種理由,從而得出物質性的東西存在的結論;這並不是因為我認定這些理由非常有利於證明它們所證明的事情,如有一個世界,人有身體,以及諸如此類的事,這些是任何有良知的人從來不會懷疑的;我提出這些理由卻是因為人們經過仔細考慮,會看出這些理由不如那些引導我們認識神和我們心靈的理由那麼紮實、那麼明顯;所以那些理由是可以擊中人心的認識的最可靠、最明顯的理由,這就是我打算在這六篇沉思里證明的一切;因為這個緣故,我在這裡略去了許多我在這部論著中也曾偶然談到的其他問題。 * * * [1] 這是《第一哲學沉思集》正文前的綜述,原著為拉丁文,後經Luynes和Clerselier譯為法文。 [2] corpus,法譯作le corps,指有長、寬、高的東西,包括物體和身體。 [3] immortalitas animae,法譯作l'immortalité de l'âme,指靈魂不像形體那樣會死。 [4] substantia,法譯作la substance,指一物之所以是或存在的根本,即亞里士多德的ὀυσία。 [5] esse,法譯作être,指原始意義的存在,此處「不再是」就是停止存在的意思。 [6] concursus,法譯作le concours,基督教神學認為神從無中創造了萬物,使它們得以存在,然後給以經常在的協助,使它們維持存在,如不維持,就立即復歸於無。 [7] ens,法譯作l'être,是動詞esse [是]的現在分詞形式,轉用為名詞,指「那個是的東西」;最完滿的是者就是神。 [8] Lumen naturalis,法譯作la lumière naturelle,指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