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方法 · 附錄四
按照幾何學的方式安排的證明神存在、靈魂與形體有區別的理由 [1]
定義
一、 思想 [2] 這個名稱,是指一切在我們心裡、被我們直接意識到的東西。因此一切意志活動、理智活動、想像活動和感官活動都是思想。可是我又加上直接二字,來排除那些跟隨、依附我們思想的東西,例如有意的行動,它實際上是以意志為它的本原的,本身並不是思想。[所以行走並不是思想,而是我們對自己在行走這件事的知覺或認識。] [3]
二、 觀念 [4] 這個名稱,我理解為我們每個思想的那種形式,我們是憑著對那種形式的直接知覺進而意識到這些思想的。因此,我理解我所說的話時,一定是我心裡有我的話所指的東西的觀念,否則我就不能用話來表達任何東西。所以我用觀念這個名稱來稱呼的,並不是那些僅僅描繪在幻想里的形相;正好相反,我不用這個名稱稱呼它們,只要它們是在形體的幻想裡面的,就是說,是描繪在大腦的某些部分裡面的;我稱之為觀念的,只是那些向心靈本身報信的形相,是心靈本身在支配著大腦的那個部分。
三、 所謂觀念的客觀實在性 [5] ,我理解為觀念所代表的東西的是性 [6] ,就其在觀念裡面而言。同樣情形,我們也可說一種客觀的完滿,或一種客觀的靈巧,等等。因為凡是我們理解為在觀念的對象里的,也都客觀地[或通過代表作用] [7] 在觀念本身里。
四、 說某某東西形式地 [8] 在觀念的對象里,是指它在對象里就像我們對它理解的那樣;說它卓越地 [9] 在那裡,是指它並不是像那個樣子,而是偉大到能夠以它的傑出彌補這個缺陷。
五、 一件東西,以它為主體直接寄託著、或者以它為依靠存在著某種我們理會到的東西,即我們心裡有實在觀念的某種特性、性質或屬性,就叫本體。因為嚴格說來,我們對於本體沒有別的觀念,只認為它是這樣一個東西,其中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著我們所理會的東西,即客觀地在我們的某個觀念裡面的東西,因為天然的光亮 [10] 告訴我們,無是不能有任何實在的屬性的。
六、 那有思想直接寄託於其中的本體,就叫心靈 [11] 。我在這裡寧願叫它心靈,而不想叫它靈魂 [12] ,因為靈魂這個名稱有歧義,而且常常用來指一個有形體的東西。
七、 那作為主體直接帶著伸張 [13] 以及以伸張為前提的偶性如形狀、位置、位移等等的本體,稱為形體 [14] 。至於那稱為心靈的本體和稱為形體的本體究竟是同一個本體,還是兩個不同的、分立的本體,要在這以後再研討。
八、 那被我們理解為無上完滿的、不能設想其中包含任何缺陷或完滿的限制的本體,稱為神。 [15]
九、 我們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件東西的本性或概念 [16] 里時,就等於說這種屬性真是這件東西的,可以確信它在這件東西裡面。
十、 說兩個本體確實有區別,是指這二者之一能夠離開另一而存在。
要求
我要求:第一,讀者要考慮到,那些一向使他們信任自己感官的理由是多麼軟弱無力,他們向來依靠感官作出的一切判斷是多麼不可靠;他們要長期地、經常地重溫這種考慮,直到養成習慣,不再那樣堅定地信賴自己的感官;因為我認定必須這樣才能知道形而上的東西是可靠的。①
第二,讀者要考慮他們自己的心靈,以及心靈的一切屬性,他們會看出這些屬性是不能以任何方式懷疑的,雖然他們認定自己憑著感官接受的一切都是完全虛假的;他們要不斷地考慮這一點,直到養成習慣,能清楚地認識到這比一切有形體的東西更容易認識。
第三,他們要專心研究那些無需證明就能知道的命題,這些命題是每一個人都在自己心裡發現的,例如:同一個東西不能同時既是又不是;無不能是任何東西的作用因 [17] ,等等;他們要運用自然給予他們的那種理解的清楚明白,可是這種清楚明白總是受到感官知覺的干擾,被弄得模糊不清。所以我說,他們要運用那種乾乾淨淨的、擺脫感官成見的清楚明白;因為用這個辦法,下列公理的真實不虛才會非常明顯地向他們顯現。
第四,要研究那些包含若干屬性總和的本性的觀念,例如三角形的本性,正方形的本性,或者某種別的圖形的本性,還有心靈的本性,形體的本性,以及這以上的神或無上完滿是者 [18] 的本性。要看到我們確實可以肯定的那些東西 [19] 都在本性裡面,我們清楚地理會到它們包含在其中。舉例來說,由於直線三角形的本性裡面包含著它的三個角等於兩直角,形體或伸張的東西的本性裡面包含著可以分割(因為我們不能理會一個伸張的東西會小到不能分割,至少在思想上還是可以分割的),所以確實可以說一切直線三角形的三個角都等於兩直角,一切形體都可以分割。
第五,要鍥而不捨地思考那無上完滿的是者的本性;除此以外,要考慮到其他一切本性的觀念里誠然包含著可能的存在,在神的觀念里卻不僅包含著可能的存在,而且包含著必然的存在。因為單憑這一點,不用任何推理,就知道神存在,其明顯不下於二是偶數、三是奇數之類。因為有些事情就是這樣無需證明就被某些人知道,而另一些人只有通過一長串說理和論證才能理解。
第六,要仔細考慮我在這幾篇沉思里說到的一切清楚分明地知曉的例子,以及一切模糊混亂的例子,這樣才能養成習慣,善於分清知道得清楚的東西與模糊的東西;因為學會這一點用例子比用規則好,我想不碰到一點東西是舉不出任何例子的。
第七,要注意到:我們從來沒有在理解得一清二楚的東西中間認出什麼假的來,而是正好相反,除非湊巧,我們從來沒有在知道得糊裡糊塗的東西碰到過什麼真的;這樣,就會考慮到:如果由於某些感官的成見,或者由於某些任意提出的、建立在曖昧不明的東西上的假設,竟對理智清楚分明地理會到東西產生懷疑,那是完全不合理的。用這樣的辦法,就會很容易認為下列公理是真實無疑的,雖說我承認其中有許多條可以解釋得更好些,應當提出來作為定理,而不是視之為公理,如果我願意說得準確一點的話。
公理或共同見解
一、 沒有一樣存在的東西不能問它存在的原因是什麼,因為即使對於神也可以這樣問;這並不是由於神需要有一個原因使之存在,而是因為神的本性廣大無垠就是那個原因或理由,說明了神不需要有什麼原因使之存在。
二、 現在並不依靠那個直接在它前面的過去;由於這個緣故,保存一樣東西並不需要一個亞於當初產生它的原因。
三、 任何東西,任何實際存在的東西的完滿,都不能以無 [20] 為它存在的原因。
四、 一件東西裡面的實在性或完滿,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在它的根本原因或充足原因 [21] 裡面的。
五、 由此可見,我們觀念的客觀實在性要有一個原因,這原因就包含著這種實在性,不僅是客觀地包含著,而且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著。必須注意,這條公理是非接受不可的,單憑這條公理,我們才能認識所有的東西,包括可以感覺到的和不能感覺到的。因為,舉例來說,我們是根據什麼知道天存在呢?是因為我們看見它嗎?可是這個「看見」除非是一個觀念,一個附著在心靈裡面的觀念,而不是一個描繪在幻想里的影像,否則它是聯繫不到心靈上的。而且,如果不是一切觀念都該有一個具有客觀實在性的、實際存在著的原因,我們也不能根據那個觀念斷定天存在;我們斷定那個原因就是天本身,別的事情也是這樣。
六、 有不同等級的實在性或是性:因為本體具有的實在性要多於偶性或樣式 [22] 具有的,無限本體所具有的要多於有限本體具有的。由於這個緣故,本體的觀念里的客觀實在性要多於偶性的觀念里的,無限本體的觀念里的要多於有限本體的觀念里的。
七、 思想者的意志是自願地而且自由地活動的(因為這屬於它的本質),卻又不可避免地奔向他清楚地認識到的好事。因為這個緣故,他如果發覺有些完滿是自己所缺乏的,就立刻向它們撲上去,只要他能辦得到。[因為他會認識到,有這些完滿是一件比沒有它們更大的好事。] [23]
八、 能做比較多、比較難的事情的,也能做比較少、比較容易的事情。
九、 創造或者保存一個本體,比起創造或者保存它的屬性或特性來,是一件更大、更難的事;但是創造一件東西,比起保存它來,並不是一件更大、更難的事:這是已經說過的。
十、 在一件東西的觀念或概念里,是包含著存在的,因為我們只有在存在的形式下,才能理會某個東西;不同的是在一件有限的東西的概念里,只包含著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而在一個無上完滿的是者的概念里,則包含著完滿的、必然的存在。
命題一 只要考慮神的本性就知道神存在。
證明
說某某屬性包含在一樣東西的本性或概念里,就等於說這種屬性真是這樣東西的,可以確信它在這樣東西裡面(據定義九)。
然而必然的存在是包含在神的本性或概念里的(據公理十)。
所以真能說必然的存在是在神裡面,也就是神存在。
這個三段論式跟我答覆第六條反駁時所用的一模一樣;它的結論是那些擺脫一切成見的人不用證明就能知道的,像第五個要求里說的那樣。可是由於人們不容易達到這樣深刻的洞見,我們還要努力用別的辦法來證明這件事。
命題二 單從神的觀念在我們心中來後天地 [24] 證明神存在。
證明
我們每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都要求有一個原因,這原因裡面包含著這種實在性,不過並不是客觀地包含著,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著(據公理五)。
然而我們心裡有一個神的觀念(據定義二和八),這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並不包含在我們心裡,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其中(據公理六),它不能包含在別的東西裡面,只能包含在神裡面(據定義八)。
因此這個在我們心中的觀念要以神為它的原因;所以神存在 (據公理三)。
命題三 用心裡有神的觀念的我們自己存在來證明神存在。
證明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那就有更強的理由認為,我也會有本領給予我一切我所缺乏的完滿(據公理八和九) ;因為這些完滿只是本體的屬性,而我自己是一個本體。
但是我沒有本領給予我這一切完滿;因為否則我就已經具有這些完滿了(據公理七)。
因此我沒有本領保存我自己。
此外,我之所以能存在,只有我的存在得到保存才行。這個保存者要麼是我自己,假定我有這種本領的話;要麼是另外一位有這種本領的(據公理一和二)。
然而,我是存在的,可是我並沒有本領保存我自己,像上面證明的那樣。
因此我是由另外一位保存的。
此外,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在自身內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著我裡面的一切(據公理四)。
然而,我心裡有許多我所缺乏的完滿的見解 [25] ,以及一位神的觀念(據定義二和八)。
因此,這些完滿的見解也在那個使我得以保存的一位裡面。
最後,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並不能具有他自身缺乏的任何完滿的見解,也就是說,他並不在自身內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著它 (據公理七);因為,他既然有本領保存我,像剛才說的那樣,那就有更強的理由能夠把這些完滿給予他自己,如果他沒有的話(據公理八和九)。
然而他具有我認為自己缺乏、只能理解為在神裡面的那一切完滿的見解,像上面證明的那樣。
因此他自身裡面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這一切完滿,所以他就是神。
系
神創造了天和地,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東西,除此以外,他還能夠按著我們理會的方式造出我們清清楚楚理會到的一切東西。
證明
這一切都是根據前面那個命題清清楚楚地得出來的。因為我們在那裡已經證明了神存在,這是由於必然有一個存在者,其中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著一切在我們心裡有其觀念的完滿。
然而我們心裡有一個非常偉大的勢力的觀念,單是那個擁有這種勢力在自身中的存在者,就不僅創造了天和地等等,也創造了一切我們知道可能的其他東西。
因此,我們證明了神存在,也就隨著證明了這一切。
命題四 心靈和形體確實是有區別的。
證明
凡是我們清清楚楚地理會 [26] 到的,都能由神按照我們理會到它的那個樣子造出來。
然而我們清清楚楚地理會到心靈,即思想的本體,並不帶著形體,即伸張的本體(據要求二);另一方面我們也清清楚楚地理會到形體,並不帶著心靈(這是每一個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因此,至少憑著神的全能,是可以有不帶形體的心靈,以及不帶心靈的形體的。
現在,那些可以一個不帶另一個的本體,是確實有區別的(據定義十)。
然而心靈和形體是這樣一些本體(據定義五、六、七),它們可以一個不帶另一個(像我們剛才說的那樣)。
因此,心靈和形體是確實有區別的。
必須注意到,在這裡我用了神來作出我的證明;這並不是因為需要有一種超乎尋常的勢力把心靈與身體分開,而是因為我在前面那些命題里僅僅討論了神,就不能根據別的、只能根據神作出證明。至於是什麼勢力把這兩樣東西分開的,並沒有多大關係,因為我們知道它們確實是有區別的。
* * *
[1] 《第一哲學沉思集》一書正文後附錄的「筆者對第二組反駁的答覆」最後一部分。
[2] cogitatio,法譯作la pensée。
[3] 這句話是法譯本第二版增補的。
[4] idea,法譯作l'idée,指思想的形式,在心裏面,不同於柏拉圖的idea (ἰδέα)之為事物的形式。
[5] realitas objectiva,法譯作la réalité objective,指觀念中的實在性;這裡的objectiva是中世紀的用法,與近代的用法相反。
[6] entitas,法譯作l'entité ou l'être,指存在性。
[7] 法譯本增補。
[8] formaliter,法譯作formellement;指不多不少地。
[9] eminenter,法譯作eminemment,指大大地。
[10] 即理性或良知。
[11] mens,法譯作l'esprit,原指思想的主體,但法語l'esprit有歧義。
[12] anima,法譯當作l'âme,原指生命的主體,雖然也用來指思想的主體,但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常常被看成鬼魂之類,所以笛卡爾不想用這個字。但是他所用的mens這個詞被譯成法語l'esprit也有歧義,所以法譯者將「我在這裡……有形體的東西」一句改為「我在這裡就叫它Esprit。儘管如此,這個名稱卻是有歧義的,因為人們有時也用它來指一種非常精緻的液體;可是我不知道有什麼更恰當的名稱。」
[13] extensio localis或extensio,法譯作l'extension或l'étendue,指向長、寬、高三個方向伸展的立體性。舊譯「廣袤」或「廣延」,都只有長、寬兩個方向,是平面的意思。
[14] corpus,法譯作le corps,指立體的東西。舊譯「物體」、「身體」等,都只說到corpus的一方面。
[15] Deus,法譯作Dieu。
[16] conceptus,法譯作le concept,指在心裡形成的想法。
[17] causa efficiens,法譯作la cause efficiente,指發生作用的原因,也稱為動力因。
[18] ens,法譯l'être,指「那個是的東西」或「那個起作用的東西」。
[19] 指屬性。
[20] nihil,法譯作le néant,指與「是者」相反的「不是者」。
[21] prima et aedqua causa,法譯作la cause première et totale,指最初的原因,也是全部原因,即神。
[22] modus,法譯作le mode,即情況。
[23] 這一句原本所無,是法譯者增補的。
[24] a posteriori,即根據事實、根據經驗。
[25] perceptio,法譯作l'idée ou la notion,指心中的形相。
[26] percipimus,法譯作nous concevons,指理性認識,並非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