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學史 · 第六章 胡安國《春秋傳》的理學特色

侯外廬 《宋明理學史》
《春秋》是儒家的重要經典之一,也是宋代理學家說經的一個重點。考宋儒說經,其著錄之繁富,除《周易》外,當以《春秋》為最。清人謂「說《春秋》者莫夥於兩宋」,不無道理。足見《春秋》之學在宋代經學研究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因此,研究宋代理學,不能不對宋儒的《春秋》學加以考察。 宋儒治《春秋》,大體循著唐代經學家啖助、趙匡、陸淳一派的學術路徑,棄專門而求通學,雖名為「棄傳從經」,實則兼采《春秋》三傳,斷以己意。敘事多采《左傳》,述義多采《公》《谷》,而尤著重於《春秋》「大義」的闡發,其最顯者,應首推胡安國。 胡安國是宋代經學家,以治《春秋》見長,撰有《春秋傳》三十卷,名於世,為元、明兩朝科舉取士的經文定本,對後代有相當的影響。本章著重研究胡安國《春秋傳》(下簡稱《胡傳》)的學術觀點及其在學術史上的地位。 第一節 胡安國的生平事跡和學統師承 胡安國(公元1074—1138年)字康侯,諡文定,北宋建寧崇安(今屬福建)人,哲宗紹聖四年(公元1097年)進士,擢為太學博士,旋提舉湖南學事。其時哲宗親政,廢除元祐舊制,崇復神宗熙寧、元豐新法,重新起用推行新法的新黨,罷黜反對新法的元祐舊黨。而此時的胡安國,政治上偏於保守。他傾向舊黨,主張復古,不以重行新法為然。如他在紹聖四年的進士策試中,不但沒有反對元祐舊黨的言論,而且竟「以漸復三代為對」(《宋史》本傳) ,主張恢復古制。這無疑是對哲宗重行新法的異議,其政治傾向性甚明。然而,胡安國政治上並非一味守舊,泥古不化。欽宗時,他針對北宋末年政治黑暗、吏治敗壞、奸佞弄權、朋黨猖獗的種種弊端,建議欽宗革新朝政,認為只有行「新政」,「中興」才有希望:「若不掃除舊跡,乘勢更張,竊恐大勢一傾,不可復正」(同上) 。其時金人南向,逼近汴京,威脅著宋王室的安全。有近臣建議:「分天下為四道,置四都總管,各付一面,以衛王室、捍強敵」。胡安國表示異議,指出「一旦以二十三路之廣,分為四道,事得專決,財得專用,官得辟置,兵得誅賞,權恐太重;萬一抗衡跋扈,何以待之」(同上) ?他主張分散四都總管之權,由二十三路帥府行使。這種防範地方專權的思想主張,旨在尊君抑臣,加強中央集權。這一思想觀點在他後來治《春秋傳》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 高宗紹興元年(公元1131年),詔胡安國為中書舍人兼侍講。安國獻《時政論》,講劃軍國大計,建議人主「當必志於恢復中原,祇奉陵寢;必志於掃平仇敵,迎復兩宮(指徽宗、欽宗)」,積極主張抗金,收復失地。其時高宗欲起用故相朱勝非都督軍務。安國據實直諫,力辟朱勝非討好金人,貽誤社稷,循致中原淪陷,宋室南渡。高宗遂改朱勝非為侍讀。安國持錄黃不下,鮮明地表明其堅決抗金的立場以及同主和派勢不兩立的態度。 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詔胡安國為經筵舊臣,令纂修所著《春秋傳》;八年(公元1138年)書成,高宗謂「深得聖人之旨」,進安國為寶文閣直學士;同年卒,終年六十五。 胡安國一生,雖在官四十年,而實歷職不及六載。其為人、處事,「以聖人為標的」,重操守,講忠信,性格耿直,不趨炎附勢,阿諛權貴。欽宗曾問中丞許翰識胡安國否?許答:「自蔡京得政,士大夫無不受其籠絡,超然遠跡不為所汙如安國者實鮮」(《宋史》本傳) 。胡安國不但不與權貴為伍,而且每逢召對言事,敢於直諫,「徧觸權貴」。因此他屢遭權貴們的排斥、打擊。他處事無論巨細,從不苟且。有人勸他「事之小者,盍姑置之」。他說:「事之大者無不起於細微,今小事為不必言,至於大事又不敢言,是無時而可言也」(同上) 。這種不阿權貴,對事無所顧忌的態度,是胡安國為人、處世的顯著特點。 宋儒特彆強調忠孝等封建綱常,胡安國行之尤篤。靖康中,金人圍困京城。其時安國之子胡寅尚在城中,有客為之擔憂。安國則首先以人主之安危為念。他說:「主上在重圍中,號令不出,卿大夫恨效忠無路,敢念子乎」(同上) !其忠君之心,溢於言表。紹興二年(公元1132年)赴闕途中,有從臣家居者設宴用音樂,安國愀然說:「二帝蒙塵,豈吾徒為樂之日?敢辭」(《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安國最講孝道,為學官,京師同僚勸其買妾。他說:「吾親待養於千里之外,曾以是為急乎?遽寢其議」(同上) 。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安國時提舉成都學事,父沒終喪,他對子弟說:「吾昔為親而仕,今雖有祿萬鍾,將何所施?」遂稱疾不仕,築室墓傍,耕稼自給,聊以此終身(《宋史》本傳) 。上舉數端,足見其忠臣孝子的真儒本色。 胡安國十分注重個人品格的修養,雖一生屢遭權貴貶斥,轉徙流寓,遂至空乏,然而「貧」字為口所不道,手所不書。他以此告誡子弟:「對人言貧,其意將何求」(《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自稱:「吾平生出處皆內斷於心,浮世利名如蠛蠓過前,何足道哉」(《宋史》本傳) !他這種安貧樂道、不求利達、「蕭然塵表」的處世態度,與理學大師程頤「安貧守節,言必忠信,動遵禮法」,「不求仕進」(《宋史》卷四二七) ,又何其相似!無怪乎胡安國的同時代人把他與理學開派人物「二程先生」相提並論。謝良佐論年輩居安國之長,但對其人格卻十分敬服,稱他如大冬嚴雪中的蒼松翠柏,可見其氣節不凡,堪稱宋代儒林的表率。《宋先》贊他「進退合義」,為渡江以來儒者之冠,絕非虛語。 從學統看,胡安國本人並非二程嫡傳,然其學術上宗程頤則是定論。他自稱其學問多得之於「伊川書」。高宗時,曾有諫官詆安國為「假託程頤之學者」,安國直言不諱,對程頤之學大加稱讚:「孔孟之道不傳久矣,自頤兄弟始發明之,然後知其可學而至。今使學者師孔、孟而禁不得從頤學,是入室而不由戶」(《宋史》本傳) 。他建議朝廷「加之封爵,載在祀典」,詔「館閣裒其遺書,校正頒行,使邪說者不得作」(同上) ,公然奉程頤之學為正宗。全祖望稱安國為「私淑洛學而大成者」(《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是符合事實的。 至於胡安國學術的直接師承,歷來說法不一。爭論的焦點是:他與「程門高弟」謝良佐、楊時、游酢的關係。多數學者認為,二程之後,有兩個分支:楊時得之而南傳於羅從彥,羅從彥傳於李侗,李侗傳於朱熹,此為一派;謝良佐得之傳於胡安國,胡安國傳其子胡宏,胡宏傳於張栻,此為又一派。胡安國與謝良佐之間是師承傳授關係的看法,實始於朱熹。朱熹在《上蔡祠記》中嘗說,胡安國「以弟子禮稟學」。清人黃宗羲沿襲其說,謂「先生(安國)之學,後來得於上蔡者為多」,遂列胡安國於謝良佐門下。全祖望以「師友」說力辟上述的「弟子」說,指出:「文定從謝、楊、游三先生以求學統,而其言曰:『三先生義兼師友 ,然吾之自得於《遺書》者為多。』然則後儒因朱子之言,竟以文定列謝氏門下者,誤矣。」他還認為,「南渡昌明洛學之功,文定幾侔於龜山(楊時)」,而朱熹、張栻、呂祖謙「皆其再傳」(《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這樣,全祖望不但認為胡安國與程門謝、楊、游三先生之間是師友關係,而且還充分肯定他在南宋洛學中的地位,與程門高足楊時齊觀。 據《宋史》本傳,全祖望的「師友」說似乎更接近於事實: 安國所與游者,游酢、謝良佐、楊時皆程門高弟。良佐嘗語人曰:「胡康侯如大冬嚴雪,百草萎死而松柏挺然獨秀者也。」安國之使湖北也,(楊)時方為府教授,良佐為應城宰,安國質疑訪道,禮之甚恭,每來謁而去,必端笏正立目送之。 《宋史》本傳這段記載,用「所與游者」的提法,說明安國與游、謝、楊像是朋輩間交往、互訪的關係;所謂「質疑訪道」,也像是同人於學問上往返切磋的關係,從中很難看出安國與游、謝、楊是師生間上下傳授的關係。謝良佐稱安國如大冬嚴雪中的松柏,也足以說明胡安國在謝氏心目中的地位,絕非「門人」所能比擬。黃宗羲本人也承認,「先生(安國)氣魄甚大,不容易收拾」(《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像這樣的品評也與「弟子」的身份不相稱。胡安國在論其傳授時也稱「自有來歷」,「龜山所見在《中庸》,自明道先生所授。吾所聞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發」(同上卷二十五《龜山學案·附錄》) ,沒有提到受於謝、楊、游三先生。因此,我們可以排除胡安國為「謝氏門下」的說法。《宋史》本傳曾提到胡安國對楊、謝「禮之甚恭」。全祖望也提到安國曾向「三先生以求學統」。因為「三先生」畢竟是「程門高弟」,論年歲也居安國之長,所以胡安國本人稱謝、楊、游三先生「義兼師友」是自有其道理的。 總之,從學統看,胡安國上宗二程,尤其是「程頤之學」,下接「程門高弟」謝、楊、游,尤其是謝良佐;從師承看,胡安國與謝、楊、游之間是師友關係。 第二節 胡安國的治學路徑與《春秋傳》的成書 胡安國的學問重在匡世,其為學以「康濟時艱」為職志。他說: 聖門之學,則以致知為始,窮理為要,知至理得,不迷本心,如日方中,萬象皆見,則不疑所行,而內外合也。故自修身至於家國天下,無所處而不當矣。(《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顯然,這種以「格」「致」「正」「誠」為起點,以「修」「齊」「治」「平」為旨歸的治學路徑,是宋代理學家「通經致用」的學術風格。自二程以來,宋儒特別推崇《大學》,將其冠於「四書」之首,與五經並行,就是旨在「致用」。朱熹說:「通得《大學》了,去看他經,方見得此是格物致知事,此是正心誠意事,此是修身事,此是齊家、治國、平天下事」(《朱子語類》卷十四) 。胡安國所以盡畢生之力治《春秋》,其意也在於「經世」。因為在他看來,《春秋》是「經世大典」。《宋史》本傳曾記載高宗與安國講論《春秋》事: 高宗曰:「聞卿深於《春秋》,方欲講論。」遂以《左氏傳》付安國點句正音。安國奏:「《春秋》經世大典,見諸行事,非空言比。今方思濟艱難,《左氏》繁碎,不宜虛費光陰,耽玩文采,莫若潛心聖經。」高宗稱善。尋除安國兼侍讀,專講《春秋》。 誠然,胡安國所講的「經世」,主要是指人主的「經邦濟世」。他說:「百王之法度,萬世之準繩,皆在此書」(《胡傳》序) 。說明《春秋》是一部可以供人主「經世」取法的書。他認為,這也是孔子作《春秋》的本意:「假魯史以寓王法,撥亂世反之正」,「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孔子者,謂此書之作,遏人慾於橫流,存天理於既滅,為後世慮至深遠也」(同上) 。他把孔子作《春秋》和宋儒的「遏人慾,存天理」的道德說教引為同調,不免過於牽強。然而,綜觀其論說的主旨,在於闡明《春秋》為「經世大典」,則是十分清楚的。 必須指出,胡安國這一觀點並非其獨創,而是有所本。眾所周知,孟子最先提出《春秋》「經世」說:「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孟子·滕文公下》) 。爾後公羊家大張其說。《春秋公羊傳》哀公十四年:「君子曷為為《春秋》?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史記·太史公自序》引董仲舒言曰:「周道衰廢……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為天下儀表,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子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又如徐彥《春秋公羊傳註疏》哀公十四年:「(孔子)以為《春秋》者,賞善罰惡之書,若欲治世反歸於正道,莫近於《春秋》之義。」至宋,學者多力主「通經致用」,故沿襲孟子、公羊家言。孫復著《春秋尊王發微》,謂《春秋》「盡孔子之用」,為「治世之大法」(引自《宋元學案》卷二《泰山學案》黃百家案語) ;程頤著《春秋傳》(僅成二卷),也謂《春秋》「為百王不易之大法」(《春秋傳·序》) 。 由此可見,胡安國的《春秋》「經世」說,遠本孟子,中繼公羊家,近接孫、程,確有所本。他尤其服膺孟子和程頤的《春秋》說,在《胡傳》中多次稱引他們的觀點,奉為「綱領」,謂「有精者大綱本孟子,而微詞多以程氏之說為證」(《胡傳》序) 。他作《春秋傳》就是本著這一精神,聲稱其書「雖微詞奧義,或未貫通,然尊君父,討亂賊,辟邪說,正人心,用夏變夷,大法略具,庶幾聖王經世之志,小有補雲」(同上) 。 胡安國從治《春秋》到著《春秋傳》歷時三十載。他說: 某初學《春秋》用功十年,遍覽諸家,欲求博取,以會要妙,然但得其糟粕耳。又十年,時有省發,遂集眾傳,附以己說,猶未敢以為得也。又五年,去者或取,取者或去,己說之不可於心者,尚多有之。又五年,書成,舊說之得存者寡矣。及此二年,所習似益察,所造似益深,乃知聖人之旨益無窮,信非言論所能盡也。(《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這樣看來,安國在著《春秋傳》之前,曾用十年時間「遍覽諸家」,想以「博」求「約」,這是治《春秋》的階段;又用十年時間「集眾傳,附以己說」,這是著《春秋傳》的階段;又用五年時間「去者或取,取者或去」,這是修改《春秋傳》的階段;最後五年是成書階段。根據胡安國自述所提供的這個著作年表,可以推斷出《胡傳》著作的具體時間來。 據《宋史》本傳:高宗紹興五年令纂修所著 《春秋傳》,說明在這之前已有《胡傳》一書。胡安國自述里所講的「書成」就是指奉旨纂修前已著的《春秋傳》。理由有二:其一,自述里在講「書成」之後又有「及此二年」云云,而奉旨纂修的《春秋傳》,書成之年亦即安國之卒年。顯然自述里講的「書成」絕非指奉旨纂修以後的事。其二,據《宋元學案》,胡安國自壯年即服膺於《春秋》,「至年六十一,而書始就」。此所謂「書始就」,當指《春秋傳》。按胡安國卒於紹興八年,年六十五;年六十一當在紹興四年。這和上述推斷:《胡傳》在紹興五年奉旨纂修之前已成書相合。由此上溯三十年,安國始治《春秋》當在徽宗崇寧四年(公元1105年),始著《春秋傳》當在其後十年,即徽宗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就是說,安國於三十歲時始治《春秋》,四十歲始著《春秋傳》,與《宋元學案》所說自壯年即服膺於《春秋》正合。指出這一點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自王安石廢棄《春秋》,不列學官,至崇寧年間,循而未改,且「防禁益甚」。《春秋》學不絕如縷。胡安國正於此時「潛心刻意」於《春秋》,立意著《春秋傳》,表明他以繼絕學為己任。 從胡安國著《春秋傳》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遍覽諸家」,「遂集眾傳,附以己說」。就是說,他不專主一家,而是兼采眾傳,然後斷以己意。說明《胡傳》並非「述而不作」的傳注匯編,而是亦述亦作的一家之言。二是《胡傳》成書時間長,從屬稿到初次成書,歷時二十年,「舊說之得存者寡」;從奉旨修纂所著書到最後定稿,又用了三年時間。後人稱其「自草創至於成書,初稿不留一字」(《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二十七) ,言詞雖不免有所誇張,然也足見胡安國治學之勤奮和態度之謹嚴。所以《胡傳》堪稱著者畢生之力作。 第三節 《胡傳》的《春秋》「大義」及其特點 《春秋》「大義」始倡於孟子。他認為,《春秋》之作,有「事」有「義」。其「事」根據當時各國的史書,其「義」則別出孔子的心裁,由他所創發(《孟子·離婁下》) 。此後,對於《春秋》的「事」與「義」,說經者辯難紛紜,持論不一。古文學家詳事不詳義,或重事不重義,《左傳》及主其傳者,即屬於這一派。北宋王安石雖以「荊公新學」聞於世,非古文學家,然其持論最激烈,直斥《春秋》為「斷爛朝報」,毫無意義可言。今文學家略事詳義,或借事明義,實則重在明義,《公羊》《穀梁》及主其傳者,即屬於這一派。 宋儒治經主「義理」,故多以「義理」說《春秋》,於《春秋》「大義」倡言甚力。孫復治《春秋》,特發「尊王」大義;程頤治《春秋》,謂「其義雖大,炳如日星,乃易見也」(《春秋傳·序》) ;張載雖不專治《春秋》,但也認為該書「非理明義精,殆未可學」(《近思錄拾遺》) 。說明宋代理學諸家論《春秋》都重在明其「大義」。這與今文學家的觀點確有相通之處。難怪胡安國著《春秋傳》「事按《左氏》,義采《公羊》《穀梁》」(《凡例》) ,謂《春秋》為「仲尼親加筆削,乃史外傳心之要典」(《序》) 。 《胡傳》言《春秋》「大義」,在其《序》《綱領》和《凡例》中已見端倪,特別是《隱公傳》「後論」對隱公在位十一年的史事所做的綜述,更有助於我們對《胡傳》的《春秋》「大義」的了解。如:「謂周正為春」,所以「知立制度,改正朔,以夏正為可行之時」;「王正月」,所以「知天下之定於一」而不「謬於《春秋》大一統之義」;「隱公不書即位」,所以「知父子、君臣之大倫不可廢」;「來賵仲子而冢宰書名」,所以「知夫婦人倫之本而嫡妾之名分不可亂」;「大叔出奔共而書曰鄭伯克段」,所以「知以親親為主而恩義之輕重不可偏」;「祭伯朝魯書曰來」,所以「知人臣義無私交而朋黨之原不可長」;「大夫書卒」,「不書葬」,所以「見君臣之義」,「明尊卑之等」(《胡傳》卷三) 。 上述諸義雖然還不能包括《胡傳》關於《春秋》「大義」的全部,但是可以看作是其中的要點,而最富於時代特色的是以下兩點: (一)強調封建綱常 封建綱常作為封建倫理道德規範,既是封建等級制度的產物,又是維護這一制度的精神支柱。自西漢董仲舒首倡「王道之三綱」以來,歷代封建統治者及其正宗學者都大力加以提倡,至宋更是如此,胡安國自不例外。他著《春秋傳》,言《春秋》「大義」,就特彆強調封建綱常,認為綱常為「國政」「人倫」之「大本」,其中他又特彆強調夫婦之倫,嫡妾之分。例如,《春秋》隱公元年載:「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胡傳》說: 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按隱公父)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於屨,人道之大經拂矣。……(咺)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貶而名,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於前仲子則名冢宰,於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卷一) 這裡,胡安國對經文所做的解釋,顯然是斷以「重嫡妾之分」的《春秋》「大義」。雖深文納義,卻也自圓其說。他認為,以天王之尊而「下賵諸侯之妾」,派遣冢宰為其喪事送財物,是冠屨倒置,亂了「嫡妾之分」。為此,《春秋》力加貶損:或冢宰稱名不稱字,「以見宰之非宰」;或「王不稱天」,以見周王之不被尊為天王,其法甚嚴。 胡安國由「重嫡妾之分」進而提出明夫婦之倫。《春秋》隱公二年載:「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胡傳》說: 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大本也。《春秋》之始於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苟知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卷一) 所謂「明齊」「明順」,意在說明夫婦之間的主從關係,肯定「夫為妻綱」的封建權威原理的正當性;而置夫婦之倫於父子、君臣諸倫之前,視為「人倫之大本」,這原為《易傳·序卦》的觀點 [1] ,《胡傳》用以說明《春秋》「大義」,按其實質,正是古代東方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關係在觀念形態方面的反映。根據這種觀念形態,有家才有國,國是家的擴大,王權是父權的擴大。因此,由「夫為妻綱」必然延伸為「父為子綱」「君為臣綱」的封建三綱,並成為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支柱。 必須指出,胡安國的倫理觀念是宋代理學家的正統觀念。《春秋》莊公二年載:「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胡傳》說: 婦人無外事,迎送不出門。……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今會齊侯於禚,是莊公不能防閒其母,失子道也。……曰:「子可以制母乎?」夫死從子,通乎其下,況於國君。……不能正家,如正國何?(卷七) 《春秋》襄公三十年載:「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胡傳》說: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守死不回,見於《春秋》者,宋伯姬耳。(卷二十三) 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於義而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卷十二) 宋伯姬「能全其節」,「死於義而不回」,據《穀梁傳》,是指其舍失火,左右呼其避火,伯姬不避,謂「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被燒死一事。胡安國對上引經文持一褒一貶的態度。他以違「三從四德」貶魯莊公之母姜氏會齊侯於禚,而又以「死於義」,「全其節」褒宋伯姬臨火不避的「女德」。他所立的褒貶,完全以理學家宣揚的所謂「婦道」為依據。宋儒有「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德說教。胡安國顯然是以理學家的眼光來看待宋伯姬的言行的。只要把「餓死」改成「燒死」,宋伯姬就成了實踐這一封建道德說教的巾幗楷模了。可見,《胡傳》是以宋儒的倫理觀念和道德標準來評騭、衡量《春秋》的人與事的,因而帶有宋代理學的鮮明特色。 (二)突出尊王攘夷 尊王攘夷的《春秋》「大義」並非胡安國的發明,但卻為他所發揮,使之更富於鮮明性,更具有理論色彩,因而構成《胡傳》的又一特點。 綜觀《胡傳》全書,所謂《春秋》尊王之義,系指尊周王和諸侯國君,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定周王於一尊。《胡傳》訓《春秋》隱公元年「王正月」說:「謂正月為王正,則知天下之定於一也。」何謂「定於一」?胡安國特別提到「土無二王」,「尊無二上」。說明「定於一」的實質在於定周王於一尊。他認為這符合「《春秋》『大一統』之義」(卷三) 。按《春秋》「大一統」本為公羊家言。《公羊傳》隱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顏師古註:「此言諸侯皆系統天子,不得自專也」(見《漢書·董仲舒傳》) 。《胡傳》訓「王正月」為「定於一」,正是發揮了公羊家「大一統」之義,意在明周王一尊的地位,這和顏師古注是一致的。 《胡傳》在解說《春秋》隱、莊、閔、僖諸公何以不書即位時,進一步申論了上述觀點,指出「有一國而即諸侯之位者,受之於王者也」,因此諸侯即位必請命於周王。隱、閔、僖諸公繼位而「上不請命」,所以《春秋》「不書即位」,以「正王法」(卷十一) 。同樣,諸侯之世子也「必誓於王」,否則即使繼位,《春秋》也不書即位。如莊公不書即位,就是因其「雖嫡長而未誓」,所以不能「為國儲君副稱世子」(卷七) 。說明諸侯均統屬於天子,其即位、立嫡皆聽命於周王而不得自專,以示王權之獨尊。 (2)誅討篡弒之賊。《胡傳》認為,春秋時代,「周衰道微,乾綱解紐,亂臣賊子接跡於世,人慾肆而天理滅矣」(《序》) ,孔子懼,作《春秋》,誅亂臣賊子,以示王法,明尊王之義。如果說,諸侯「上不請命」,《春秋》「不書即位」,以示尊王之義;那麼,弒君篡國更是罪不得赦,為《春秋》所不容,故說:「夫篡弒之賊,毀滅天理,無所容於天地之間,身無存沒,時無古今,其罪不得赦也」(卷十六) 。 《春秋》誅討篡弒之賊,其法不一:或「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或「書葬」,其意均在著明篡弒者之罪。這是《胡傳》對《春秋》尊王之義的進一步發揮。如隱公被弒,桓公繼位,《春秋》書即位,《胡傳》認為,這是「著其弒立之罪,深絕之也」,「以示王法,正人倫,存天理,訓後世不可以邪汩之也」(卷四) 。又如桓公十八年,《春秋》書「春王正月」。是年桓公已薨,為何又書「王正月」?《胡傳》說,《春秋》「於十八年復書正者,明弒君之賊雖身已沒而王法不得赦也」,其罪「皆得討而不赦」(卷六) 。在《胡傳》看來,《春秋》諸侯「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有美惡之分,而以其是否符合尊王之義為準,所以「美惡不嫌同辭」(卷四) 。這乃是對《春秋》誅討篡弒之賊的新解。 《胡傳》進而指出,《春秋》誅討篡弒之賊還表現在:君弒而賊不討,與篡弒者同罪,均在誅討之列。如魯宣公為弒君者所立,受之而不討賊,《胡傳》說:「是亦聞乎弒也,故如其意而書即位以著其自立之罪」(卷十六) 。《春秋》宣公元年夏:「公會齊侯於平州。」據《左傳》:「會於平州,以定公位」。《胡傳》說:「然欲定其位者,魯宣(公)宜稱及齊,而曰會者,討賊之法也」(同上) 。「《春秋》大法,君弒而賊不討則不書葬」。蔡景公為世子般所弒而《春秋》獨書葬。《胡傳》說:「遍刺天下之諸侯也」(卷二十三) 。因為其時諸侯不以世子般為弒君之賊而討之,反而與之「往會其葬」。《春秋》書葬,就是意在譏刺諸侯廢棄君臣、父子之倫,其罪與弒君者同。可見,《胡傳》所謂「遍刺」,是對當時諸侯不討篡弒之賊的普遍貶斥。 必須指出,《胡傳》對《春秋》上述經文所做的解釋,可謂發《左》《公》《谷》三傳之所未發,雖不免有「六經注我」之嫌,然其意在突出《春秋》尊王之義則是十分清楚的。 (3)力戒權臣。春秋時代,政在大夫,權臣當國,屢見不鮮。《胡傳》認為這是違背周公成訓:「昔周公戒成王,以繼自今,我今立政立事,夫不自為政而委於臣下,是以國之利器示人而不知寶也。……使政在大夫而諸侯失國,又豈所以愛之也」(卷十一) 。《春秋》力戒權臣就是為此而發。如定公元年書王不書正月,《胡傳》說:「元年必書正月,謹始也。定何以無正月?昭(公)薨於乾侯,不得正其終;定公制在權臣,不得正其始」。其時季氏當政,任意廢立,「非先君所命」,「故不書正月」(卷二十七) ,意在貶抑權臣。又如僖公十七年「滅項」,《春秋》為何直書其事而不隱?《胡傳》說:「季孫所為耳」。就是說,其時季孫為「執政之臣,擅權為惡」,故「不與之諱」(卷十二) ,其意也在貶抑權臣。 《胡傳》指出《春秋》力戒權臣的目的在於明「聖人尊君抑臣之旨」。如僖公五年,「公及」諸侯「會王世子於首止」,《胡傳》說:「及以會,尊之也。……《春秋》抑強臣,扶弱主,撥亂世,反之正,特書及以會者,若曰:『王世子在是,諸侯咸往會焉』,示不可得而抗也。……此聖人尊君抑臣之旨也,而班位定矣」(卷十一) 。又如《春秋》成公六年載:二月「取鄟」。《胡傳》說:「鄟,微國也。書取者,滅之也。滅而書取,為君隱也」(卷十九) 。如果說,《春秋》書「滅項」是意在抑權臣;那麼,書「取鄟」則是意在尊君。《胡傳》謂:「此《春秋》尊君抑臣,以辨上下,謹於微之意也」(同上) 。可見,無論是力戒權臣還是誅討篡弒之賊,都是為了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從而使這一《春秋》「大義」的內容更富於鮮明性。這是《胡傳》闡明《春秋》尊王之義的一個特點。 《胡傳》還從名實關係方面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因而使其觀點帶有明顯的理論色彩。名實關係問題,是春秋時代思想領域中所面臨的新課題。從形式上看,它指的是事實與其名稱之間的關係:是「取實予名」還是「以名正實」?從內容上看,則是反映了春秋時代已經出現的社會變動的情況,即:原來西周奴隸制的等級名分與已經出現的僭越這種等級名分的客觀事實之間的矛盾關係。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張,就是試圖以辨正「名分」的方法來維護行將崩潰的等級制度。據說在《春秋》中,孔子也採用這種辨正「名分」的方法來保全周王的稱號,以明尊王之義。《胡傳》把《春秋》這一辨正「名分」的方法概括為兩點: 其一,謂「去其實以全名」。就是說,刪去有損周王尊嚴的事實記載以保全其稱號,如魯僖公二十八年五月「踐土之會」。其時晉文公為盟主,大會諸侯於踐土(晉地)。周王赴會,「下勞晉侯」。此事有損周王之尊,《春秋》「削而不書」,因為名實不符。周王名雖為天子,「其實不及一小國之諸侯」;晉文雖名為「侯伯」,「而號令天下,幾於改物,實行天子之事」。《胡傳》認為,「與其名存實亡,猶愈於名實俱亡。是故天王下勞晉侯於踐土,則削而不書,去其實以全名」(卷十三) ,意在為周王諱。 其二,謂「正其名以統實」。就是說,以周王之名號去改正有損於這個名號的事實記載,如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據《左傳》,實則「晉侯召王,以諸侯見」。《胡傳》認為,《春秋》不直書其事而改書「天王狩於河陽」,是旨在「尊周而全晉也」(同上) 。就名實關係而言,謂之「以名正實」。 《胡傳》的上述經解,從名實關係方面揭示了《春秋》辨正名分的尊王實質,這在歷來主《春秋》尊王說的經解中確無先例,即使是像孫復那樣的宋初大儒,也未曾從名實關係方面予以說明。可見《胡傳》從名實關係方面對《春秋》辨正名分的實質所做的理論概括,確是發前代說經家之所未發。這也是《胡傳》不同於前人說經的又一個特點。 關於《春秋》「攘夷」之義,《胡傳》指出,其要在「謹於華夷之辨」,認為「此《春秋》之旨也」(卷一) 。按照《胡傳》的觀點,《春秋》「謹於華夷之辨」,早在隱公二年就提出來了。是年春,「公會戎於潛」。《胡傳》說:「戎狄舉號,外之也。……《春秋》天子之事,何獨外戎狄乎?曰:中國之有戎狄,猶君子之有小人。內君子外小人為泰,內小人外君子為否。《春秋》,聖人傾否之書,內中國而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也」(同上) 。這裡,《胡傳》對「華夷之辨」所做的解釋,包含著兩個不同的概念:一是內與外的地域概念,二是君子與小人的倫理道德概念。用內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這是歷來說經家,尤其是公羊家的觀點。他們用內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以明「夷狄」必攘之理。不過,有的說經家認為,《春秋》「攘夷」之義但見宣、成之世,因「治近昇平,故殊夷狄」,而其後之世,因「著太平」,「內外無異」,故「不必攘,遠近大小若一,且不忍攘」(皮錫瑞《春秋通論》頁九) 。有的說經家則認為昭公以前,「天下之政,中國之事」,皆屬「諸夏」內部的問題,而昭公以後,「夷狄」才「迭制之」(孫復《春秋尊王發微》卷十二) 。就是說,《春秋》「攘夷」之義但見於昭、定之後,而不見之於前。《胡傳》不但以內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以明必須「攘夷」之理,而且認為「攘夷」之義貫串於《春秋》全經。這是《胡傳》突出《春秋》「攘夷」之義的具體表現。 至於用君子與小人的倫理道德概念辨華、夷也非自胡安國始。但他卻又有所發揮,這就是同《易》理聯繫起來。《胡傳》提到的「內君子外小人為泰,內小人外君子為否」,原出自《易》泰、否兩卦的彖辭。 [2] 胡安國借用《易傳》以自然現象論證社會人事的方法來闡明《春秋》華、夷之辨。他從陰陽變化的自然現象中說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長,又從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長說明內「中國」外「戎狄」之理,這就為他的華、夷之辨提供了自然哲學的依據,使他對《春秋》「攘夷」之義的說明富有哲理性。這是《胡傳》突出《春秋》「攘夷」之義的又一表現。 《胡傳》關於華、夷之辨不僅給予一般的倫理道德方面的說明,並且還直接同父子、君臣之義的封建綱常聯繫起來,指出「中國之所以貴於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義耳」(卷二十三) ,「中國之為中國,以其有父子、君臣之大倫也。一失則為夷狄矣」(卷十一) 。正因為華、夷之辨事關封建綱常的興廢,所以《胡傳》極力反對「親戎狄」,積極主張「攘夷」,認為「以諸夏而親戎狄,致金繒之奉,首顧居下,其策不可施也。以戎狄而朝諸夏,位侯王之上,亂常失序,其禮不可行也。以羌胡而居塞內,無出入之防,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為此說者,其知內外之旨而明於馭戎之道」(卷一) 。因此,儘管「盟雖《春秋》所惡」,然而只要旨在「攘夷狄」則「許是盟」。如僖公二年九月齊桓公與諸侯盟於貫(按宋地),《春秋》獨言江、黃等「東方之與國」。《胡傳》說:「二國來定盟,則楚人失其右臂矣……其服荊楚之慮周矣,其攘夷狄免民於左衽之義著矣」(卷十一) 。這說明《胡傳》關於《春秋》「攘夷」之義不僅有拒「夷狄」於「中國」之外的意思,並且還有變「夷」為「夏」,以「華夏文明」開化「夷狄」的意思。這種儒家正統觀念又同《春秋》尊王「大一統」之義互為表里:「尊王」必「攘夷」,「攘夷」必「尊王」,所以《胡傳》往往將兩者並提。如僖公二十一年秋,宋襄公大會諸侯於盂(按宋地),為楚成王所執。《胡傳》說:「《春秋》為賢者諱。宋公見執不少隱之何?夫盟主者,所以合天下之諸侯,攘夷狄尊王室者也。宋公欲繼齊桓之烈而與楚盟會,豈攘夷狄尊王室之義乎!故……直書其事而不隱,所以深貶之也」(卷十二) 。按儒家的傳統觀點,春秋時代的荊楚仍屬未開化的「南蠻」。宋襄公名為「尊王」,卻與「楚蠻」為盟,不攘「楚蠻」豈能「尊王」?可見在《胡傳》看來,尊王必「攘夷」,其義甚明。 胡安國闡明《春秋》「大義」所以強調封建綱常,突出「尊王攘夷」是著眼於現實,立足於「經世」的。宋經唐末和五代之亂以後,封建綱常大遭破壞。宋王朝為了鞏固其統治,就必須重整綱常,所以宋儒說經,多借經文以明綱常之理,對君臣、父子、夫婦之義倡之尤力,視為治國、立政之根本。北宋王朝加強中央集權,故學者多提倡尊王之義。孫復著《春秋尊王發微》,特標「尊王」以明《春秋》「大義」,正是為了適應封建統治階級的政治需要。南宋時,金人南侵,宋王室偏安於江左。為了收復中原失地,維護宋王室的安全,學者在主張「尊王」的同時,又突出「攘夷」,意在抗金。《胡傳》就是這樣的代表作,因而不能不打上時代的烙印,顯示出鮮明的歷史特點。 第四節 《胡傳》的《春秋》「筆法」 相傳孔子據魯史而作《春秋》,或筆或削,均有一定之法,且於字裡行間,寓褒貶之意。《史記》稱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孔子世家》) ,足見其法至嚴。後世將孔子行「筆削」、立褒貶,稱為《春秋》「筆法」。 胡安國力倡《春秋》「大義」,故也最講求《春秋》「筆法」。因為在他看來,《春秋》「大義」即寓於其「筆法」之中。例如,魯隱公見弒,《春秋》書「公薨」。《胡傳》說: 隱公見弒,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薨者,仲尼親筆也。……仲尼筆削舊史,斷自聖心,於魯君見弒,削而不書者,蓋國史一官之守,《春秋》萬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書弒,示臣子於君父有隱避其惡之禮。不書地,示臣子於君父有不沒其實之忠。不書葬,示臣子於君父有討賊復仇之義。非聖人莫能修,謂此類也。(卷三) 聖人假魯史以示王法,其於魯事,有君臣之義,故君弒則書「薨」,易地則書「假」,滅國則書「取」,出奔則書「孫」,屈己而與王國之大夫盟則書「及」,叛盟失信而莫適守則沒公而書「會」。凡此類,雖不沒其實,示天下之公,必隱避其辭以存臣子禮。(卷二十) 這是說,古代史官「以直為職而不諱國惡」,因此隱公見弒「魯史舊文必以實書」。然而,《春秋》書「公薨」不書「弒」,顯然是經過孔子「筆削」的。孔子之所以削而不書,是因為與「魯事有君臣之義」,故君弒書「薨」不書「弒」,以示臣子對君父有「隱避其惡之禮」。同樣,隱公見弒不書地,不書葬,也是為了明「君臣之義」。孔子這樣的「筆削」,一「不沒其實」,即隱公已死之事實,二可以「隱避其辭」,即「見弒」之辭,因而「君臣之義」得以明,「臣子之禮」得以存。這就是《胡傳》對於《春秋》「筆法」所做的解釋。它想表明:所謂《春秋》「筆法」,是孔子借「筆削」以明「大義」,所以說,「斷自聖心」。 至於《春秋》「筆法」的褒貶問題,歷來就有爭議,清人皮錫瑞曾歸結為三說:「以《春秋》為一字褒貶,《公》《谷》之古義也;以為有貶無褒,孫復之新說也;以為褒貶俱無,後世習左氏者之躗言也」(《春秋通論》頁七九) 。他把《胡傳》歸入主「一字褒貶」之說,認為「胡氏《春秋》大義本《孟子》,一字褒貶本《公》《谷》,皆不得謂其非」(《經學歷史》,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50頁) 。 按皮氏斷《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其論似是而非: 其一,《胡傳》雖主《春秋》「一字褒貶」之說,但並不認為其中「字字有褒貶之義」。所謂「一字褒貶」是指《春秋》經文中的某些措辭、用語有一字之褒、一字之貶。如宋伯姬卒,《春秋》書「葬」,就是一字之褒;臣刺君,《春秋》書「弒」,就是一字之貶。《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即指此而言。然而,皮氏謂《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實際上是指「字字有褒貶之義」。這就與《胡傳》主褒貶說的原意相乖了。例如,按「字字有褒貶之義」,《春秋》「闕文」必均有精義存。而《胡傳》與這種看法不同,認為《春秋》「闕文」「有斷以大義削之而非闕者,有本據舊史因而不能益者,亦有先儒傳授承誤而不敢增者」(卷一) 。前者系「削之」而「非闕者」,故有褒貶之義;後兩者是「闕文」,故無褒貶之義。例如,《春秋》經文中的「甲戌,己丑,夏五,紀子伯、莒子盟於密之類……闕疑而慎言其餘可矣,必曲為之說則鑿矣」(同上) ,說明《春秋》經文雖有褒貶之義,但不可泥於字字求其義,否則就會失實悖理,鑿枘乖謬。 其二,《胡傳》雖主《春秋》「筆法」有褒貶,因而與孫復的「有貶無褒」說有別,但重點則在突出其貶義。這除了表現在上文已經指出的凡違反君臣之義、人倫之本、華夷之別均予以譏貶外,還表現在: (1)以貶義釋「王不稱天」 《春秋》「王不稱天」不乏其例。《胡傳》認為其中含「譏」「貶」之意。如《春秋》桓公五年秋:「王伐鄭」,「王不稱天」。《胡傳》說:「《春秋》書王必稱天者,所章則天命也,所用則天討也。王奪鄭伯政而怒其不朝以諸侯伐焉,非天討也,故不稱天」,謂這是「既譏天王以端本矣」(卷五) 。又說:「王與諸侯不奉天討,反行朝聘之禮,則皆有貶焉,所以存天理、正人倫也」(卷四) 。又如《春秋》莊公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賜)桓公命」,也「王不稱天」,《胡傳》認為,「《春秋》書王必稱天」,「今桓公弒君篡國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其失非小惡也」(卷七) 。《胡傳》這樣「譏」「貶」周王,似與其力倡「尊王」之義相左,然按其實質,或尊或貶,都是以能否符合封建綱常這一權威原理為進退的,合者則尊,違者則貶。所以,《胡傳》在解釋《春秋》上述經文時特稱引啖助之言:「不稱天王,寵篡弒以瀆三綱也」(同上) 。必須指出,《胡傳》的上述義解均不見於《左》《公》《谷》三傳,而見之於孫復的《春秋尊王發微》。孫復說:「賞所以勸善也,罰所以懲惡也。善不賞,惡不罰,天下所以亂也。威(按桓公)弒逆之人,莊王生不能討,死又追錫之,此莊王之為天子可知也,不書天者脫(按疑貶字之訛)之」(卷三) 。這說明在解釋《春秋》「王不稱天」方面,胡安國與啖助、孫復的學術觀點有相通之處。 (2)以貶義釋「有年」「大有年」 按「有年」「大有年」分別見於《春秋》桓公三年和宣公十六年,意為豐年、大豐年。先儒說經,多以慶瑞解之。如《公羊傳》:「有年何以書?以喜書也。」《穀梁傳》:「五穀皆熟為有年也」。《胡傳》力反先儒之說:「夫有年、大有年一耳。古史書之則為祥,仲尼筆之則為異。此言外微旨,非聖人莫能修之者也。」(卷十八) 為什麼說「仲尼筆之則為異」?其「言外微旨」又何所指呢?《胡傳》認為,桓、宣二公均篡弒而立,「逆理亂倫」,「獲罪於天」,宜得水旱凶災之譴。今乃「有年」「大有年」則是「反常也,故以為異」;又說:「桓、宣享國十有八年,獨此二年書有年,他年之歉可知也」(卷四) 。這就是《春秋》「言外微旨」。雖然這種義解未免過於牽強,但是卻與釋「王不稱天」一樣,均以是否符合封建綱常為標準的,並以此立褒貶、定是非。孫復於桓公三年「有年」無解,而於宣公十六年「大有年」則說:「宣公立十八年,唯此言大有年者,民大足食也。書者以見宣公不道,重斂於民,常不足也」(《春秋尊王發微》卷七) 。這與《胡傳》所說的「言外微旨」可謂文異而義同。胡安國稱「記異」為程氏所發明的奧旨,表明自己師承程頤之說。但是,毋庸諱言,在《胡傳》與《春秋尊王發微》之間仍可一一尋求其學術脈絡的聯結。 (3)以「災異」譏貶人事 這是《胡傳》突出《春秋》「筆法」譏貶之義的又一表現。《胡傳》說:「《春秋》災異必書,雖不言其事應而事應具存。惟明於天人相感之際,響應之理,則見聖人所書之意」(卷三) 。於是,《春秋》桓公元年秋「大水」,《胡傳》解釋為:「大水者,陰逆而與怨氣並之所致也。桓行逆德而致陰沴,宜矣」(卷四) 。《春秋》莊公十八年秋「有 」,《胡傳》引北宋人陸佃之語作解:「 ,陰物也。……是時莊公上不能防閒其母,下不能正其身,陽淑消而陰慝長矣,此惡氣之應」,並加以發揮說:「世衰道微,邪說作,正論消,小人長,善類退,天變動於上,地變動於下,禽獸將食人而不知懼也,亦昧於仲尼之意矣」(卷八) 。此外,諸如日食、星隕、山崩、地震、雷擊、電閃等自然現象的變化,《胡傳》也都用以比附人事,同春秋時代的人倫物理直接聯繫起來,譏刺時政,貶斥人主悖綱常,行逆德。這種天人感應說,其實質是神學目的論。自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大倡此說以來,至宋代循而未改,《胡傳》更大肆發揮,認為「《春秋》書物象之應,欲人主之慎所感也」(同上) 。因此,對於《春秋》所記的天時物象的變化,《胡傳》不但每事必書,而且都以「災異」解之,任意比附,寓譏貶之意於其中,試圖藉此儆戒世時君主。總之,在《胡傳》看來,《春秋》關於「天象」只書「災異」不書「祥瑞」,目的在於使人主「鑒觀天人之理」而「有恐懼祇肅之意」。《胡傳》這一觀點與其強調《春秋》「筆法」的譏貶之義是相一致的。 綜觀《胡傳》一書,其於《春秋》「筆法」力主於「筆削」中寓褒貶,於褒貶中見「大義」;而於褒貶則又重在闡發其譏貶之意。可見《胡傳》的《春秋》「筆法」雖本於《公》《谷》古義,然而又有其特色,自成一家之言。這是我們在論述《胡傳》的《春秋》「筆法」時必須給予足夠的注意的。 第五節 《胡傳》在學術史上的地位 《胡傳》自南宋初年成書以來,為封建統治者所推崇。宋高宗贊其「深得聖人之旨」,列為經筵讀本。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下詔行科舉新制,更以《胡傳》定經文,與《春秋》三傳並行。明代定科舉之制,漸棄經不讀,唯以《胡傳》為主。明永樂年間,胡廣等奉敕修《春秋大全》,經文以《胡傳》為依據。清人謂「其書所采諸說,惟憑胡氏定去取而不復考論是非」(《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二十八) ,「當時所謂經義者,實安國之傳義而已」(同上卷二十七) 。自此尊崇《胡傳》蔚為風尚。至清康熙年間敕撰《春秋傳說彙纂》,「於安國舊說,始多所駁正」(同上) ,尊崇《胡傳》之風遂漸止息。元、明兩朝所以《胡傳》盛行,清人認為「蓋重其淵源」(同上) 。就是說,元、明正統學術,宗法程、朱,而程頤《春秋傳》僅成二卷,闕略太甚,朱熹則無成書。因胡安國之學出自程頤,遂獨用《胡傳》,這固然是一個原因。但是,胡安國強調以義理說《春秋》,從而使《胡傳》更具有鮮明的正宗儒學的特色,是更重要的原因。再者,從治學路徑來看,《胡傳》說經不主專門,但求通學,與宋明理學「三教合一」的匯通精神是一致的。至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治經主專門,因而對《胡傳》打破專門、兼采眾說的治學路徑多加指斥;《胡傳》以義理說經,其繁文曲說之弊,尤為漢學所忌。所以《胡傳》隨著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而其影響逐漸消失是必然的。 歷來學者品評《胡傳》,毀譽參半,而以朱熹的論斷最具有代表性。朱熹謂「胡氏《春秋傳》有牽強處,然議論有開合精神」,清人稱此論為「千古之定評」(同上) 。這是不無道理的。《胡傳》作於理學盛行之時,而又志在「匡濟時艱」,為此往往借經文以申其「經世」之意,所以穿鑿附會、過於深求之弊自是難免,然而也有其不囿於舊說的創新之見,即朱熹所說的「開合精神」,其中最根本的一條是:它兼采《春秋》三傳而又突破三傳。例如,公羊家最喜言「素王改制」,且認為孔子以「素王」自命。《胡傳》力反舊說,釋「素」為「空」,意即《春秋》空設一王之法,有王者起必來此取法,否認孔子以「素王」自命之說。《胡傳》此說深受朱熹所稱道,以為符合孟子義旨。又如,三傳均以《春秋》正朔用周曆,《左傳》更於「王正月」之前加一「周」字,謂「周王正月」,以明《春秋》所用為周曆。後人稱左氏增此一字,可謂「一字千金」,宋以前對此幾無異議。《胡傳》據孔子答顏回問為邦之語「行夏之時」云云,而斷《春秋》所書正朔是「夏時冠周月」,「以夏時冠周月垂法後世,以周正紀事示無其位,不敢自專也」(卷一) ,與其「素王改制」說聯繫起來,從而於素王說與非素王說二者之間持居中態度。這也是發前人之所未發。至於《胡傳》對《春秋》「大義」的闡發具有鮮明的理論色彩,不僅為前人所不及,而且還影響到後世。例如,從名實關係闡明《春秋》尊王大義,元代趙汸在論《春秋》「筆削」時,就提出了「去名以全實」和「去名以責實」的「辨名實」之義。這與《胡傳》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可謂如出一轍。由此可見,《胡傳》在歷代《春秋》學的研究中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 * * * [1] 《易傳·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2] 據《周易·泰卦·彖》:「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又據《周易·否卦·彖》:「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