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的本質 · 第十一章 事實與證據的控制
一 方法是事實與觀念有意的試證
凡判斷、理解、概念,皆是反省思維中的附屬單位;而反省思維的目的在於將一個疑難的、紛亂的、不定的情境轉化而為一個融合的、明晰的、確定的情境。我們在討論判斷、理解概念時,除引申第六章所舉的三例和第七章所述的分析以外,並沒有提出什麼新的原則。現在我們重新回到反省思維的過程,用我們前三章所得的知識來討論嚴密的思維方法。在第六章的第一節,我們了解到反省是在事實與意義相互聯繫中對它們進行探索的一種作用。每個新發現的事實、發展與試證改變一個觀念,每個新觀念與觀念的新方面,也可以發現出新事實,進而改變對事實的理解。
因此,我們的討論有兩方面。一方面關於搜集和試證事實,作為推論證據的方法,控制觀察和記憶的方法。另一方面關於獲得觀念,作為說明事實、解決問題、應用概念的方法,這兩種作用是相伴的。事實的選擇和辨別愈進步,有效的觀念便愈有線索可尋;觀念的發生愈進步,新的事實便愈有途徑可得。
系統方法的需要
思維從事實變成觀念,又從觀念回到可以證明觀念的事實,在這過程中,系統的方法是必要的。沒有適當的方法,一方面,我們會輕率地接受最先見的事實,不問其為真的事實與否,或即使是真的事實,不問其與推論有關與否。另外一方面,我們會輕率地接受最先得的觀念,認為這個觀念就是結論,不問證據的充分與否,便將這結論貿然應用於新的事實,而不問這些事實可以證明這結論與否。思維在複雜的問題上,在獲得概括的原則中,要避免這種錯誤,因此系統的方法尤為必要。
試舉一例,以說明發現事實以證明觀念,運用觀念以解釋事實,怎樣相伴著進行。
某人出外的時候,房間裡是井然有序的,等到回來看見一室紊然,器物凌亂了。他的第一觀念便是遭到了入室搶劫,他並未見著什麼賊,這只是一個觀念。室內的凌亂是事實,有賊來偷竊是一種可能的解釋,前者是確定的,後者只是一種推論。說到賊,他心裡也沒有想到任何個人,只是不確定的一類人而已。
最先見的室內凌亂的事實,並不能夠證明是失竊。失竊的結論或許是正確的,但證據並不夠充分。他所看見的全部事實,可以說太多也太少。太多是因為其中有許多方面與推論並不相關;太少是因為推論所需的證明又並不顯著。因此,他需要進行探索相關的事實了。如果跟著失竊的結論,他還要知道偷竊的犯人是誰,捕獲犯人的方法是怎樣。如此這般,事實的探索顯得更加有必要了。
觀念所引導的觀察是有價值的
這種探索需要一個引導。否則,散亂的尋求只會徒增散亂的事實,如果沒有思維的條理,困難必更甚於前了。問題在於:哪一個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事實?這種證據事實的探索,最好是先有一個假設的觀念或臆說作為引導。這樣,這人就想出了幾種臆說。除了失竊以外,或者家裡有人在匆忙中找尋器物,沒有把它們布置得井井有條;或者家裡的孩子們在玩耍中把器物弄成這樣凌亂的狀態,每個臆說都經過推演。無論是失竊,抑是家人的匆忙或兒童的玩耍各有其所應有的特殊事實以為證據。倘若是失竊,那麼必有貴重東西的遺失,跟著這個觀念的引導再去探索,這樣一來就不是觀察情境的全部,而只在一點上作分析的觀察了。一旦看到珍貴的首飾都不見了,銀器也都損壞折斷了,這些事實就與失竊的臆說相符。再看到連窗戶都有曾被打開的痕跡,這就更能證明是失竊了。在尋常的狀況下,這種證據已夠充分,如在十分非常的狀況下,也只有再想出別的可能,再搜尋別的事實。這個是日常生活中的例子。至於科學的方法,也不過以特殊的工具器械與精密的數學計算,把同樣的過程進行得更加嚴密罷了。
二 方法在判斷事實中的重要性
臆說的構成是間接的。從根本上來看,暗示的出現不出現,在於個人文化知識的程度如何,理解能力與經驗怎樣;也在於最近的活動是什麼,在若干限度內,其實也與偶然的機遇有關。最重大的發現與發明,幾乎都是偶然的,當然沒有特殊的興趣與長久思考的人,絕不會有這樣偶然的幸運。所以暗示的出現,不論為智為愚,是不能直接控制的。我們所能控制的是有了思維的習慣以後暗示的接受和使用。
最主要的控制方法在上一個例子中我們提到過。那個人就情境的全部加以覆核分析,而使例子裡的事實明晰確定。他要把所得事實轉化為證明他臆說的事實。臆說的證明是探索與暗示相符而與其他臆說相悖的特點。他所要探索的就是臆說所應包含的特點。理想狀況下,當然是恰巧只發現了這些特點。但一般事實上,這種完備的證據是罕見的,我們只能用科學研究上最好的控制觀察和材料的方法求得最接近真實的證據。
觀察與思維的相關
觀察既不與思維對立,也不與思維分離。觀察(思維的觀察)至少占了思維的一半,另一半則屬於多數臆說的推演。在思維的觀察中,最明顯的特點常需視為無足輕重;而最隱蔽的特點,反而是要發掘出來予以特殊重視。
以醫生的診斷為例。他如果受了系統的訓練,絕不以表面現象,輕率地陷於一個判斷,他觀察所得的,有若干明顯的事實,但作為證據,最明顯的或許是最歧誤的;真可以作為證據的事實,只有憑專家所用的器械與技術,經過長久的檢查後才能得到。就明顯的症狀而言,這病或許是傷寒,但醫生必竭力避免這結論,避免任何結論的偏向,而要擴充事實的範圍,也要追求事實的精密。他問病人患病以前的感覺和行動;他用手(或器械)診察著病人自己所感覺不到的症狀;他注意到病人的體溫、呼吸、脈搏;他把時時的變化也詳細地記錄下來。如果不做這種檢查,把症狀的範圍放大,性質精密確定以後,他總是懸而不肯斷定的。
科學方法的規範性
總之,科學的方法所包含的,是以概念和理論構成上的便利規範的事實觀察和搜集的種種方法,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把可以試證臆說的正確事實列舉起來,這包含:(1)以分析的方法排除歧誤而無關的事實;(2)以搜集例證和比較的方法顯示重要的事實;(3)以實驗的方法構成可為證據的事實。
一 排除歧誤
我們常說,人們應該會辨別觀察所得和推想所得的事實(通俗地說,辨別客觀和主觀的事實)。認真說來,這句話是難於實行的。因為凡觀察所得的事實,中間已藏著不是感覺得到的推想,如把這些全部除去,所余便沒有什麼意義了。例如甲說:「我看見我的兄弟」,這裡「兄弟」這個名詞表示一種關係,非感覺所得,而為推想了。假如甲只說:「我看見一個人」,這裡分類的標準,雖較含糊,而推想還是依然存在。最後,甚至於只說:「看見一個有色的東西」,則意義更含糊,然而還是有著推想所得的關係的。在理論上,甲可以僅有一種異常的神經刺激,而並無事物的存在。可是觀察和推想的辨別,在實際生活上卻是一個很好的教訓。它的要旨在於使人排除根據經驗得到的最有可能出現錯誤的一些推想,這當然也是相對的。在常態之下,「我看見我的兄弟」這一判斷,不會有任何錯誤的可能。真的像我們這樣分析起來,那是學究可笑的事。可是在其他狀況之下,甲到底看見了一個有色的東西沒有,或只是視覺神經的一種反常刺激,也有可能是個問題。科學家深知輕率判斷的可能,又深知輕率是由於自己把意義附會當前情境的習慣,所以對於一切從自己興趣、習慣和流行成見所發生的錯誤,防範是不遺餘力的。
科學研究的技術在於排除輕率附會意義,客觀決定事實的各種方法。發紅的臉頰表示體溫的高;灰白的臉,表示體溫的低;這是輕率推想出來的。而科學家必用熱度表以精確測量體溫高低的度數,校正自己根據習慣推想出來的事實,一切幫助觀察的儀器(量表、鏡子等)都能幫助我們排除習慣、偏見、情緒緊張、流行成說所引起的錯誤推論。一切紀錄的器械(照相機、留聲機、波動紀錄機、光力計算器、地震機等)又給予我們永久的記載,以便別人隨時可以查詢。通俗地說,事實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因為習慣、欲望、偏見等輕率的判斷已經排除乾淨了。
二 搜集例證
第二個重要的規範方法是例證的充分搜集。要判斷一輛車所載穀物的質量,一撮是不夠,我們便從所載穀物的各部分,隨意多掏幾撮出來比較,質量是相同的那便很好,否則我們需要再取幾撮,而把它們混合起來作為判斷質量的根據。科學的方法不依據少數例證,而依據多數充分的例證構成結論,這是一個粗淺的例子。
這一方法經常被使用,常被稱為「歸納」(induction)的方法。人們常以為在控制的推論中,同樣的事例的搜集和比較是一個主要的因素。其實這種搜集和比較是為了要獲得在一個事例上的正確的結論;在獲得結果的過程中,它只是第二步的發展而已。從一撮的谷判斷一車谷的品質,這已是歸納了;如果一車的谷是質量完全相同的,這也已經是正確的歸納了。所以再多取幾撮,多抽數樣,無非要保證這歸納的正確而已。同樣在失竊的例子中,結論所根據的也只限於那一個事例。如這一事例還有許多疑難,那麼,我們才會檢查別的同類的事例作為比較,並非另加什麼科學方法,無非使推論更加縝密更加正確而已。事例的增多,目的在於選取有關的事例,以證明在一個事例上所得的推論。
事例中相異與相同一樣重要
因此在事例中,異點和同點是一樣重要的。沒有「差異的比較」(contrast)、「類同的比較」(comparison)在論理上也就沒有多少價值了。如果增加的事例完全相同而重複,這樣一來就一個事例而推論,所得何在?所取的谷樣,如果出現車中各部分穀物的質量並不相同才重要,否則怎樣得到質量的正確判斷呢。[在論理學書籍里所謂「類同法」(method of agreement)應該和「差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互相聯合,變成「同異聯合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才有論理上的用處。]如果我們要使兒童對於種子抽芽作一規範的推論,我們僅示以相同的例子,並沒有多少益處。假使我們把一粒放在沙中,一粒放在泥里,一粒放在吸水紙上;這各例中有無水分的條件,便把獲得結論上所需的主要事實顯示了出來。總之,觀察者如果沒有將事例中相異點推至可能的限度,沒有將相異之點和相同之點予以同等的注意,則所得的事例就不能充分證明他的結論。
科學家對於否定事例的注重也是這個道理。凡和論點大同而小異的例外看得很重要,在科學上是有種種偵查和記載的技術的。達爾文說過的,因為害怕忽視了和自己所概括成功的原則相反的事例,他的習慣是不但要繼續尋求相反的事例,並且為免遺忘,一有所得,一定記錄下來的。
三 實驗
我們已涉及這一最重要的規範方法了。在理論上,一個事例只要是適當的,便可以作為推論的根據,和一千個事例也一樣。但在事實上,這樣適當的事例,並不常見而很少自然地發生。我們得去尋求,得去構造。如僅以所見的事例(不論少或多)而言,其中和當前問題無關的部分很多,而最有關的事實卻神隱了。實驗的目的在於根據預先設定的計劃,採取有規則的步驟構成一個可以解決當前問題的代表事例。凡控制事實的方法,都是觀察和記憶的條件控制,實驗不過是使這種控制最充分而已。在實驗裡,我們試把觀察的每一因素,以及觀察的方法和總量都顯露出來。顯露的、精確的觀察方法就是實驗的方法。
這種觀察優於等待事物自然發生的尋常觀察。尋常觀察遇到的事象是罕有的、隱微的(或強烈的),又有不能變換觀察的困難,而實驗把這三種困難都克服了。傑文斯(Jevons)在所著《論理學》(Elementary Lessons in Logic)里,把這三點說得十分明白。
他說:「我們在實驗室里,任何事實如果任其自然發現,可能得要等待數年或數百年。現在所知的化學元素以及非常有用的產物,如果等待它們的偶然呈現,則多數或許永遠都不會被發現。」
這是指自然界中,有些事實不管怎樣重要,都是罕有的。下面說到某種現象隱微而為尋常觀察所不能及:
「電在任何物質任何時間都存在著;古代人在磁石上、在閃電中、在北極光的出現、在琥珀的摩擦中也未嘗不可觀察電的作用。可是在天空的閃電現象太強烈;在別的例子裡又太隱微,使得古人不能得到正當的理解。如果我們沒有從電池或發電機得到便利的電供給,則磁電的科學是不能夠前進的。電所發生的效果,多數在自然界裡是可見的,只因過於隱微,導致不易察覺了。」
以下再說到尋常經驗中,現象是固定的;非在變化的條件下,這種現象是無法理解的:
「碳酸尋常是從碳的燃燒而發生的氣體,但在高度壓力或低度氣溫的條件下,則變成了液體,甚至可以變成雪花似的固體。其他許多氣體,也同樣可以變成液體固體。這使我們相信,如果能將壓力和氣溫的條件進行變化,任何物質能夠有固體、液體、氣體三個形態。尋常的觀察,卻使我們假定物質的形態,是固定了的而不可轉變的。」
要詳細說明各種科學所發展的分析和顯示事實的方法,怎樣避免任意或慣例的暗示,而得到正確和普遍的原則方法,這將寫成多卷的書。這些方法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即觀念構成的間接控制。而大部分,也不外乎上述三種選擇和搜集事實的方法的錯綜應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