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的本質 · 第八章 判斷在思維中的地位

一 判斷的三個因素 我們以上討論的,是反省的思維的全部過程。在這過程中,還有附屬的各單位。思維的效能,也視這種單位的質量如何。 判斷構成思維的單位 從一個觀點上看,思維的作用,包括彼此互相聯絡而引導到一個最後判斷(即結論)的一系列的判斷。雖然這樣,我們以前把反省的思維當作一個整體;因為判斷並不單獨發生,而是和困難的解決、問題的解答相連的判斷,只是反省的思維的單位而已。解答問題的目的,決定所要作的判斷是哪一種。如我忽然說,22.5米的地毯,可以蓋滿某種大小的地板,這原是正確的事實說明,可是如果和當前的問題沒有關係,那便是一個無意義的判斷。判斷不僅要正確,而且要適當。判斷固然要決定事實和觀念是否可靠,尤其要選擇和估量它們,看它們和問題有無相關。富於判斷力的人,會估量價值,而估量得精確適當。 所以良好的思想習慣的中心,在於適當的、精準的判斷能力。我們有時遇到一種人,他們所受的學校教育無多,而他們所做的實際事務卻很好。遇到困難,他們所出的主意常為人們所信賴。這種就是富於判斷能力的人。不管他們的學校教育程度是怎樣,在某些事務上能夠下適當的判斷,便是在那些事務上受過教育的人了。如果我們的學校,能使學生在某些事務上有適於審量判斷的態度,便比單給予知識和訓練技能有成就多了。 判斷的因素 判斷的特質,可從原來法律上用這名詞的意義,而分為三點,法律上所謂裁判包含:(1)爭執,兩邊對於同一情境有相反的要求;(2)推勘,確定這種要求的性質,而鑑別其所根據的事實;(3)決定,終結現在的爭執,且供給以後同樣案件的先例。 判斷起於懷疑和爭執 除非有所懷疑,我們對於情境,應付裕如,只有知覺認識,而沒有判斷。如其情境是全部疑難曖昧,那也只會有神秘,而沒有判斷。但倘使情境暗示不同的意義,各種可能的解釋,那便有爭執之點了。於是懷疑成了爭議的形式,各個方面,各要求一個有利於己的結論。在法庭上,爭議的處理,是峻潔而嚴明的;在理智上,疑難情境的應付,實在也應該是這樣。我們遠遠地看到一個模糊的動的影子,便問:「那是什麼?是一陣沙塵嗎?是一棵隨風搖晃的樹嗎?是一個人在招呼我嗎?」全部情境中,以上每一可能的意義,都有一些暗示,或許只有一個意義是正確的;也許沒有一個是適當的;可是那影子一定有一個意義的。哪一個暗示的意義有合理的要求呢?那知覺的對象怎樣解釋、估量、安放呢?判斷就從這種情境而起的。 判斷從選擇事實和原則而確定爭執 爭議的評斷分為兩部分,在各案中,這兩部分的輕重各不同。在法律上,這兩部分是證據的比量和適用原則的選擇,是一案中的「事實」和「條文」。在我們尋常的判斷上這兩部分是:(1)重要事實的確定;(2)事實所暗示的意義的推演。(試和前章第四形態相比較)這兩個問題是:(1)情境中有關於解釋的構成的是哪些部分?(2)用來作為解釋的觀念,有什麼充分的意義?這兩個問題是密切相關的;每一個答案依靠著另一個的答案。我們只為說明的便利,才把它們分開來。 (一)選擇事實 在任何實際事情中,有許多事實是與問題無關的。經驗中的各個部分雖同時存在,而不是同樣有可以作為證據的價值。也沒有哪一部分上掛著標誌說:「這是重要的」或「這是無關的」。而且強烈、活潑或明顯,也並不是它的價值的可靠的尺度。最昭彰的事實,也許與問題全然無關。最隱晦的部分,可以為了解全問題的秘論。可是不相關的事實,偏逼著我們注意;而頂重要的部分又不暴露在表面。所以就是關於感覺所接的情境,也要有判斷、淘汰、選存、發現是不可少的。在最後結論未定以前,事實的去取是臨時的。我們暫時選存我們希望有意義的事實;但倘使這些事實,並不能夠暗示有關的意義,我們得重組事實:因為所謂相關的事實,必須是可以作為達到結論的證據的。 事實的選汰去取,沒有呆板的規則,全憑所謂判斷的能力了。有好的判斷能力,便會在疑難的情境中,看出它各部分的比較的價值,分別去取,去其無關的,取其可以作為結論的證據的。這種能力,在日常事務中,稱為機智、聰明;在重要事務中,稱為領悟理解。這種能力,一部分是先天的,但一部分也靠過去對於同類情境的熟諳。有了這種能力,在一項事務上,便是專家或技術家的表微了。 在下引的事例中,穆勒(Mill)指示這審量情境中的重要因素的能力,可以發展到怎樣機微準確的程度: 蘇格爾一位廠商,以重價雇用一個英格蘭有名的染色熟練工人,要他教別的工人以同樣的技巧。這老練的工人到了,但他的秘訣,在於配合染料的分量,而他的方法,是用手撮而不用秤量。那廠商設法叫他改手法為相等的秤法,庶幾他的配合方法可以確定下來。這他可不會做,因此他的技巧也就無法教。原來在他的經驗里,顏色的調和與染料多少的觸覺,已經構成一種聯絡,從觸覺他便能估量某種色彩要用多少染料。 對於情境,有過長時的考慮,濃厚的興趣和熟諳的經驗,就產生了這種所謂「直覺的」(intuitive)判斷。但這是真的判斷,因為它是根據於以問題的解答為目的的選擇和估量的。這種能力的有無,是藝術者和理智的拙工的分別。 這是判斷能力最完全的形式。但無論怎樣,裡面還是含有情境的探索,結論的猶豫,重要事實的選取,不相關事實的汰除或減輕地位等。機智、靈活、好奇是成功的要素;獨斷、固執、偏見是必歸失敗的。 (二)選擇原則 事實的選擇,當然是為了控制暗示的意義(用以解釋事實的意義)的發展和推演。所以意義的推演與事實的確定,是同時進行的。可能的意義,一個一個呈現於前,就其和事實的關係來考慮,來推演到較細密的節目,然後決定取捨。在這中間,我們並不是以一個空洞的心來應付問題的;我們帶著習慣的了解方法,和從前經驗中積累的許多意義。 習慣的行動,一遭挫折,而抑制著不得適用的時候,可能的意義便呈現於心了。一個暗示的意義對不對,也沒有呆板的規則,仍舊要憑判斷的能力來決定。任何意義或原則上面不掛著一個標誌說,「用我」像《愛麗絲漫遊奇境記》里的魔餅上面印著「吃我」的字句那樣。思想者要自己去抉擇;因為抉擇總含有錯誤的危險,所以縝密的思想者要十分慎重地抉擇,而被選擇的意義,仍留待後來事實的證明。如果一個人沒有這能力,不會估量可以解決遲難的意義,那麼,即便以勤劬的學問,積聚了豐富的意義,也沒有什麼用處。因為學問不等於智能,而知識不保證判斷的優良。記憶所供給的,好比是一個冷藏室,預為將來存儲著可用的意義,遇到疑難什麼意義可用,那全靠判斷了(至於並無疑難或危機,當然也用不著裁決)。任何意義,不管抽象上怎樣的確定,在其解釋事實的功用上,最初至多只有候選的資格;非較其他並立的意義,更能顯微闡幽,決疑解困,沒有當選的資格。總之,思維是事實和觀念的不斷估量,非將事實和解釋事實的意義的價值,估量過,判斷過,思維的進行是不可能的。 判斷終於決定 判斷的終局是決定,是懷疑和爭執的結束。這個決定不但解決目前的問題,也確立了將來解決同類問題的原則或方法,像法庭的判決,不但解決一個爭訟,也構成將來判決的先例一樣。如其所決定的原則,為後來事實所不能否定,則以後遇到有類似而可以適用的案件,這原則的援引,便有了優先的機會。判斷的原則,就是這樣逐漸造成;某種解釋的方法,就是這樣逐漸增加了權力。意義這樣標準化了而成為論理的概念。(參看下第十章。) 二 分析與綜合 在判斷之中,混淆的事實,得以理清;雜亂的事實,得以連貫。這理清即是分析;這連貫即是綜合。 事物和我們接觸的時候,有若干說不清的印象:這一物覺得是渾圓的,這一事覺得是粗魯的;而這些印象卻融化消失於一整個情境裡面。到了我們遇著另一情境而感覺疑難,才需要那原來情境的那一特質作為解釋的工具,這才把那特質個別化而抽了出來。我們為要說明另一物的形狀、另一事的性質,才將舊經驗里的「渾圓」「粗魯」抽了出來,而成為顯著的元素,倘使這元素能使新經驗里混淆的理清了,疑難決定了,那麼它的意義也就確定了。這點下章還要討論,這裡只就它在分析綜合問題上的關係而言。 理智的分析和物質的分析不同 即使人們說明白理智的分析和物質的分析不同,他們還是把理智的分析去比擬物質的分析,而當它是一種將整體拆成部分的作用。將整體拆成部分在心智上是怎樣一回事,既然無人能說,這觀念就使人把論理的分析當作一切性質關係的列舉和表列。這一觀念,對教育方法的影響是很大的。學校中每一學科,都經過——或仍滯留於——所謂「解剖」的階段:那就是將一科知識的內容,化成形式、性質、關係等等的區別,而給予每一區別的元素一個名詞,便算完事。但在尋常經驗之中,總是先要解除一個現實的困難,而後才注重到,而區別出它一個一個的特質。先要判斷一個現實的情境,而後才有動機去分析其中特殊有意義的性質或關係的。 這種結果和過程的先後倒置,在小學裡流行的方法上也一樣明顯。思維和發現中所用的方法,與思維和發現已有結果而歸納成功的方法,絕不相同。在思維中主要的態度是尋求、假設和試探,思維已有結果,則尋求已終止了。所以希臘人常辯論:「學問的探求,怎樣有可能?如果我們已知道所要尋求的,我們用不著尋求;如果我們不知道所要尋求的,我們又不能尋求。」這矛盾正指出真正探求學問的方法:即尋求假設和實驗的應用。得出結論之後,回想過程中的各步驟哪裡是對的,哪裡是不對的,從這回想而得到的方法,對應付將來的問題是有益處的。組織思想的方法是這樣產生出來的。 有意的方法與無意的論理的態度 一般的假定,認為學生不是一開始就有意識地認明他所應該用的論理的方法,他便沒有了方法,而思想必陷於混亂,這假定是謬誤的。同樣,認為他學習的時候,帶著方法的一種形式說明(如大綱、表解、公式之類)思想便得到了保障,這假定也是謬誤的。事實上,論理的態度和習慣的逐漸的、非意識的發展是在最先的。只有在非意識的、試探的方法得到結果之後,才有意識地敘列論理的方法的可能。這種意識的敘列,對以後同樣材料的處理是有價值的。可是把它提早說明而過分注重,則反而阻礙學生分析自己經驗的能力。使方法明顯而確定的,是方法反覆使用以後,便自然會有顯著的說明,只因為教師們覺得自己了解的教材,是區劃而分裂的,才使學校里充滿了兒童也應該從方法的系統入手的迷信。 分析既被當作整體的拆開,綜合也被視為部分的拼合,這樣想來,綜合便神秘了。實則凡我們把握著事實對於結論,或原則對於事實的關係時,我們便有綜合。分析是選拔,綜合是安放;分析把事實或性質選拔出來,使它有明顯的意義;綜合把所選放出來的,安放在一個有意義的關係上。這樣安放了,意義和意義聯絡了,便更增加了重要性。我們把汞提出來,而與鐵、錫等聯絡,稱為礦物,這些東西都得了新的理智上的意義了。每一判斷,只要是分別與結論有關或無關的事實的,都是分析的;只要是把選擇的事實安放在一個概括的情境裡的,都是綜合的。 教育方法上的分析與綜合 凡自詡為嚴格的分析或綜合的教育方法,都和正常的判斷作用相背馳。例如地理教學法,所謂綜合的方法,假定先教給兒童他所熟悉的一小部分的地面,依次及於毗連的地域(如縣、國、洲等)直至全地球,或太陽系的整個觀念。所謂分析的方法,則從自然的整體開始,從太陽系或地球,漸次及於它所構成的部分,而歸到兒童自己直接的環境。以上基本的概念,是物質的整體和物質的部分。其實我們不能假定兒童所習知的一小部分的地面,在理智上是一個確定的東西,而要他從這觀念開始地理的學習。他對於這環境的知識,不但不完全而且是模糊的。理智的進步,必包含這環境的分析;選出其中有意義的部分,而使它們格外顯著。同時這小部分的環境,也不是清楚地劃了界限的;他對於這環境的經驗,已和他對於日、月、星等的經驗分不開;他一行動,地平線也隨著改變。他有限的局部經驗,已包含著村、街以外更遠的因素,已包含其與一較大的自然的整體的關係。不過這關係的了解是不充分的,他必須確定了局部環境的重要事實,才能明白其與較大的地理上的關係。等到較大的關係明白了,則局部環境裡最普通的事實,也就理解了。這樣分析引導到綜合,而綜合完善了分析。當學生愈了解大的複雜地理關係的時候,他也愈加確定了局部事實的意義。這種事實的選拔,注重(分析)與它的整個關係的解釋(綜合),在正常的反省的思維中,總是密切互為影響的。所以把分析與綜合看成對立的,實在是大愚。 我們作任何估量的時候,我們要抽出特殊的性質或形狀,我們也要匯合而把所抽出的安放在整個關係上。估量土地價值的人,先要抽出或注重某方土地的貨幣價值,而也要把這價值安放在整個地方的土地價值上去量一量。同樣的作用,在一切判斷中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