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子 · 廣澤

尸佼 《尸子》
廣澤(1) 校正:(1)原脫「澤」字,據《爾雅疏》補。 因井中視星,所視不過數星;自丘上以視,則見其始出,又見其入。非明益也,勢使然也。夫私心,井中也;公心,丘上也。(1)故智載於私,則所知少;載於公,則所知多矣。何以知其然?夫吳越之國,以臣妾為殉,中國聞而非之,怒則以親戚殉一言。(2)夫智在公,則愛吳越之臣妾;在私,則忘其親戚。非智損也,怒弇之也。好亦然。《語》曰:「莫知其子之惡也。」(3)非智損也,愛弇之也。是故夫論貴賤、辨是非者,必且自公心言之,自公心聽之,而後可知也。(4)匹夫愛其宅,不愛其鄰;諸侯愛其國,不愛其敵。天子兼天下而愛之大也。 校正: (1)「因井中」以下見《類聚》一、《御覽》六、四百廿九,「因」並作「自」,「所視」之「視」作「見」,「以視」之「視」作「望」。《類聚》、《御覽》四百廿九,「始出」下並有「也」字。《御覽》六又作:「則見始多也。」 (2)《荀子·榮辱篇注》引云:「非人君之用兵也,以為民傷鬬,則以親戚殉一言而不顧之也。」蓋即此文。 (3)《禮記·大學篇》云:「好而知其惡,惡而知美者,天下鮮矣!故諺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惡,莫知其苗之碩。』」 (4)「夫吳越之國」以下見《長短經·昏智篇》,「怒」上有「及」字,「好亦然」下有「矣」字,「惡」下無「也」字,「是故」下無「夫」字。《文選·鄒陽獄中書注》引:「論是非者,自公心聽之,而後可知也。」 墨子貴兼,孔子貴公,皇子貴衷,田子貴均,列子貴虛,料子貴別囿。(1)其學之相非也,數世矣而已,皆弇於私也。(2)天、帝、皇、後、辟、公、弘、廓、宏、(3)溥、介、純、夏、幠、冢、晊、昄,皆大也,十有餘名而實一也。若使兼、公、虛、衷、平易、別囿一實也,則無相非也。(4) 校正: (1)孫本云:「『囿』字,宋本《爾雅疏》作『原』。」按當作「別囿」。《呂氏春秋·去宥篇》云:「鄰父有與人鄰者,有枯梧樹。其鄰之父言:『梧樹之不善也。』鄰人遽伐之,鄰父因請而以為薪。其人不說,曰:『鄰者若此,其險也,豈可為之鄰哉?』此有所宥也。夫請以為薪與弗請,此不可以疑枯梧樹之善與不善也。齊人有欲得金者,清旦被衣冠往鬻金者之所,見人操金,攫而奪之。吏搏而束縛之,問曰:『人皆在焉,子攫人之金,何故?』對吏曰:『殊不見人,徒見金耳。』此真大有所宥也。夫人有所宥者,固以晝為昏,以白為黑,以堯為桀,宥之為敗亦大矣。亡國之主,其皆甚有所宥耶?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宥」與「囿」通,《呂覽》之說蓋本料子。 (2)何氏焯云:「『而』下疑脫『不』字。」 (3)孫云:「宋本《爾雅疏》作『關(關)』。」按「關(關)」當作「閎(閎)」,「宏」、「閎(閎)」古字通。 (4)《爾雅·釋詁疏》引《廣澤篇》。注作「此皆大,有十餘名而同一實」。 贖人。(1) 校正: (1)吳任臣《字彙補》引《廣澤篇》云:「贖人也。」案《呂氏春秋·察微篇》云:「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又見《淮南子》《道應訓》、《齊俗訓》。《尸子》所云「贖人」,疑亦謂此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