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要論 · 三 歷史學的系統

李大釗 《史學要論》
論到此處,我們要論一論歷史理論的系統是由些什麼部分組成的了。前邊說過,歷史理論是以一般就種種史的事實研究其普通的性質及形式,以明一以貫之的理數為目的的。史的事實為何?簡約言之,便是構成人類經歷的諸般事實。在歷史理論上所研究考察的事物全體,即是此人類生活的經歷。此處所謂人類生活的經歷,不是指那作為一個動物在自然界的人類生存的經歷而言,乃是指那為意識的活動的一個社會的生物的人類生活的經歷而言。此種意義的人類生活的經歷,其性質決非單純,實為一種複雜的組成物。人類的經歷,是一個概括的名稱,包括人類在種種範圍內團體生活的總合。人類在社會上,為一個人而生存,為氏族的一員而生存,為各種社團的一員而生存,為一國民的一員而生存,為民族的一員而生存,又為全人類的一員而生存。故吾人有個人的生活,有氏族的生活,有種種社團的生活,有國民的生活,有民族的生活,又有人類的生活。人類生活的經歷,即由這些種種生活相湊泊相錯綜而成。我們要想了解人類經歷的總體,不能不就此種種生活下一番剖析分解的工夫,一一加以精細的研究。 最廣義的歷史學,可大別為二大部分:一是記述的歷史;一是歷史理論,即吾人之所謂歷史學。嚴正的歷史科學,乃是指此歷史理論一部分而言。在記述的歷史中,又可分為個人史(即傳記)、氏族史、社團史、國民史、民族史、人類史六大部分。在歷史理論中,亦可分為個人經歷論(即比較傳記學)、氏族經歷論、社團經歷論、國民經歷論、民族經歷論、人類經歷論六大部分。列表如次: 現代史學家多認歷史所當治的范域,以社會全體或國民生活的全般為限,故有人謂歷史是社會的傳記。如此解釋,吾人以為失之太狹。個人的生活,氏族的生活,種種社會集團的生活,民族的生活,乃至全人類的生活,都應包括在歷史的範圍內。 記述歷史與歷史理論,其考察方法雖不相同,而其所研究的對象,原非異物。故歷史理論適應記述史的個人史、氏族史、社團史、國民史、民族史、人類史,亦分為個人經歷論、氏族經歷論、社團經歷論、國民經歷論、民族經歷論、人類經歷論等。為研究的便利起見,故劃分範圍以為研究。那與其所研究的範圍了無關係的事項,則屏之而不使其混入;但有時為使其所研究的範圍內的事理愈益明了,不能不涉及其範圍以外的事項,則亦不能取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態度。例如英雄豪傑的事功,雖當屬之個人史,而以其事與國民經歷上很有影響,這亦算是關於國民生活經歷的事實,而於國民史上亦當有所論列,故在國民史上亦有時涉及個人、氏族或民族的事實。反之社會的情形,如經濟狀況、政治狀況及氏族的血統等,雖非個人史的範圍以內的事,而為明究那個人的生活的經歷及思想的由來,有時不能不考察當時他所生存的社會的背景及其家系的源流。 記述歷史與歷史理論,有相輔相助的密切關係,其一的發達進步,於其他的發達進步上有莫大的裨益,莫大的影響。歷史理論的系統如能成立,則就個個情形均能據一定的理法以為解釋與說明,必能供給記述歷史以不可缺的知識,使記述歷史愈能成為科學的記述;反之,記述歷史的研究果能愈益精確,必能供給歷史理論以確實的基礎,可以依據的材料,歷史理論亦必因之而能愈有進步。二者共進,同臻於健全發達的地步,史學系統才能說是完成。 此外尚有種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史學家於其所研究的事項感有特殊興趣者,均可自定界域以為歷史的研究。例如政治史、法律史、道德史、倫理史、宗教史、經濟史、文學史、哲學史、美術史等都是。此種特殊社會現象的歷史,自與從普通歷史分科出來的個人史、氏族史、社團史、國民史、民族史、人類史等不同。個人史、氏族史等皆是考察敘述活動的主體的人或人群的經歷者,與政治史、法律史等不同。政治史、法律史等乃考察一種社會現象本身的經歷者。但在以敘述考察人或人群的經歷為主的普通歷史中,亦未嘗不涉及此類特殊的社會現象。例如在國民史中,不能不就國民生活經歷的各方面為普泛的考察,自然要涉及國民經濟的生活、宗教的生活、倫理的生活等,但在此時,不是以研究經濟現象、宗教現象、倫理現象的本身為本旨,單是把經濟現象、宗教現象、倫理現象,看作構成國民生活經歷的全體的一種要素而敘述之,考察之。至於把經濟、宗教、教育、文學、美術等社會現象,當作考察的中心,討究記述此等社會現象有如何的經歷,為如何的發展,不是由普通歷史分科出來的諸種歷史(如國民史等)的目的。為達這種目的,應該另外有研究記述此等社會現象的歷史存在。這特殊社會現象的歷史,其目的乃在就為人類社會生存活動的效果的人文現象,即所謂社會現象,一一究其發達進化之跡,而明其經歷之由來。其所考察的目的物,不在為活動主體的人或人群的經歷與運命,而在人或人群活動的效果。發展進化的經過,其性質與由普通歷史分科出來的諸史迥異,不待辯而自明。 綜合種種特殊社會現象的歷史所考究所敘述者,就其總體以考察記述那樣人類於社會活動的產物,以尋其經歷而明其進化的由來,關於人文現象的全體以研考其發達的次第者,最宜稱為人文史,亦可稱為文化史。人文史恰與普通史中的人類史相當。人類史以把人類的經歷看作全體,考究敘述,以明人生的真相為目的;人文史則以把人類生存及活動的產物的來歷看作總體,考察記述,以明人文究為何物,如何發展而來的為目的。前者綜合在種種形式人的生活經歷的歷史而成,後者則綜合種種特殊社會現象的歷史而成。二者的性質,皆系包括的,記述的;惟其記述的主旨,則各不相同。 對於政治史、經濟史、宗教史、教育史、法律史等,記述的特殊社會現象史,已有研究一般理論的學科。對於政治史,則有政治學;對於經濟史,則有經濟學;對於宗教史,則有宗教學;對於教育史,則有教育學;對於法律史,則有法理學;對於文學史,則有文學;對於哲學史,則有哲學;對於美術史,則有美學;但對於綜合這些特殊社會現象,看作一個整個的人文以為考究與記述的人文史或文化史(亦稱文明史),尚有人文學或文化學成立的必要。 現代史學家方在建立中的歷史理論,當分為六大部分,已如上述。我們現在要進而略論這些部分的內容了。 第一,人類經歷論,是研究記述人類總體的經歷的部分,但此一部分理論,非到人類史的系統完成後,不能著手研究。將來記述歷史分科的研究,日益發達,終能促進人類史及人類經歷論的實現。現在有所謂世界史者,其內容與此處所云的人類史不同。這種世界史,不是並敘各國史,即是敘說列國關係的發達;其內容仍為研究國家經歷的事實,在學問的性質上,這不過是國民史的一種,決非吾人所說的人類史。傳記裡邊有隻敘一人的,亦有並敘數人的;世界史只是一個並敘數國的傳記,故宜列入國民史。各部分的研究,實為總體研究的基礎;人類史的研究,又為人類經歷論的根據,故人類史及人類經歷論,是最後成立的一部分。 第二,民族經歷論,是比較種種民族的經歷,研究普通於一般民族經歷的現象的部分。其所研究的範圍,舉其要者,如民族的盛衰興滅,其普通的理法安在?原因為何?民族的遷徙移動,本於何因?發生何果?如何的天然情境,人事狀態,有以促進之,或妨阻之?其移動常取若何的徑路?民族間的交通接觸與雜居,於文化上發生若何的影響?民族與民族接觸後,若者相安於和平,若者相殘於爭戰,其因果若何?雜居以後,必生混合的種族,混種之影響於文化者又何若?先進民族與淺化民族相接觸,在淺化民族方面,發生若何的影響?這都是民族經歷論所當研究的問題。 一個民族都有一個民族的特性,即各民族都有其特別的氣質、好尚、性能。此民族的特性,果與民族的經歷有若何的關係?亦為民族經歷論所當研究的事項。我想一個民族的特性,可以造成一個民族的特殊歷史。民族特性,即是使各民族各有其特殊的經歷的最有力的原動力。而在別一方面,各民族於其生活經歷中所起的種種事變,種種經驗,有時或助長、養成、發達潛在於該民族特性中固有的特色;有時或反阻抑其發展,甚或有以變化之;故在民族經歷論,不可不於此點加以詳密的考察。或謂民族特性實為受地理的影響而成者,然此亦非以簡單的原因所能解釋。一民族特性的成立,固受地理的影響不少,但此外如人種的、經濟的關係,亦不能說全無影響。歷史是多元的,不是簡單的,此理應為史學家所確認。 又如民族經歷與民族文化的關係,亦為民族經歷論所當論及的問題。民族文化者何?即是民族生存活動的效果,包括於其民族社會發展的人文現象的總體。民族文化的成立,民族的經歷實有偉大的影響;迨民族文化既已發展成熟,卻又為決定民族將來經歷的重要原素,其間實有密切的關係。民族經歷論應細為比較,以明其理法。 民族經歷論與人類學、人種學不同,又與民族心理學亦各異其性質。人類學是人類其物的理學,是關於人類的本質、現狀及其由來,所為的一般的學術的考究;人種學是考查現在諸人種的特質及其分布,並其相互關係的學問;皆與歷史理論中的民族經歷論不同。民族經歷論,不是研究人類,亦不是研究人種,乃是關於在民族經歷中所顯現象的性質及其理法的學術的研究。亦有同一的事實,在民族經歷論里要研究他,在人類學裡要研究他,在人種學裡亦要研究他;但其所研究的事實雖同,而其所以研究的目的各異。例如「移住」這一個事實,在人類學,是為解釋人類何以有今日,才去研究他;在人種學,是為說明現時諸人種地理的分布及人種的相互關係,才去研究他;在民族經歷論,則是把他當作構成民族經歷的事實,而研究其性質與理法,以明其與別的民族生活上的事實的關係。民族心理學是研究有沒有可稱為民族的精神的東西?若認定為有,那到底是什麼東西的學問?他是以徵驗於神話、言語、文學及其他民族文化的種種要素,為其研究調查的主眼;以民族內的生活現象,為其研究的目的。民族經歷論所研究者,乃為民族的外的生活,即構成經歷的事實。民族心理學是心理學的一種,民族經歷論是歷史理論的一部。 第三,國民經歷論,是就一般研究說明普通於國民生活的現象的部分。茲所謂國民者,即是依政治的統一所結合的人民的集團。於國民經歷論中所當論究的問題甚夥,舉其要者,略如下述: 國民的成立有種種的原由,其發達狀態的主要形式為何?國民的盛衰興亡,與國土天然的形勢,對於他邦的位置,人口的多寡,人民的性質,詳細一點說,就是人民的道義、智識、好尚、經濟的能力、政治的能力、軍事的能力等,有如何的關係?又與政體社會的編制,國內統一調和的程度,宗教、教育、風俗、習慣並財富的分量及其分配的狀況,交通機關的整備,有如何的關係?英雄豪傑的出現,於國民的發達進步上,有如何的影響?這都是很重要的問題,很應該在國民經歷論中討論的問題。余如由國際的關係、國民平和的交際及軋轢爭鬥等所生的種種結果若何?國民的情感、國民的意志之發展進化,與國民的經歷有如何的關係?國民文化即所謂國粹的性質若何?並其基因於過去的國民經歷者若何?影響於將來的國民經歷者若何?亦應在國民經歷論所當研究的範圍內。 一國民所認為共同生活的大目的,亦因時因所而有差異。或對於外來的攻襲僅為防衛的準備,或整軍經武將以征服人種滅亡人國,或獎勵探險以為拓土開疆的遠征,或為經濟上產業上的侵略以圖壓服他國,或不求外展只努力於維持國內的平和,凡此者皆因時因地因境遇的不同而常有變遷。又如國體、政體,亦因國而有不同;同一國家,又因今古異勢而有變化;凡此變遷,其主要的原因為何?乃至國民的言語、文字、信仰、思想、風俗、習慣的一致,特別是同民族的觀念,影響于堅結國民團結的精神上者有如何的效果?這些亦都是應該在國民經歷論里所當比較對照以為研究的問題。 國民經歷論與政治學亦不相同。政治學的用語,其性質範圍,固不可以一概而論;而從其最廣義的解釋,政治學就是國家學。國家學是專研究國家的學問,他的目的在專以究明政治的現象。在國家學、政治學中,多少亦有論到國民的地方,但此不過是為明政治的理論,附帶著言其概略,並不專在研究國民的經歷。且政治學每置重於直接應用的方面,專在研究適應於現時社會狀況的政治組織及其運用,特別注重發達進步的國家編制而詳加考察。國民經歷論則反是,廣搜古今東西的事實而比較對照,以為研究就一般以於國民的經歷考究普遍的現象。國家學、政治學,雖與國民經歷論有密切的關係,國民經歷論的發達與國家學、政治學的研究以確實的基礎,但二者決非同物,在學問的性質上,不可混而為一。 第四,社團經歷論,是研究氏族生活、國民生活、民族生活以外的種種社會集團的生活的部分。這些社會集團,其成立的原因有種種,其發達的程度亦有種種。宗教的團體如教會等;關於政治、學術、文藝、社交的結社,如政黨、學會等;為經濟的關係而設立的團體,如組合、公司、堂、公所等;這等集團比國民的生活較為薄弱。即有結合較為堅固者,亦不過隱然成為一體,感共同利害,有共同意識,為一致活動到某一定的程度而止。亦有沒有鞏固的體制的社會集團,例如一國有農民階級或武士階級,皆屬此類。社會集團有隻限於國內者,有為國際的組織者;其範圍有極狹隘者,有極廣漠者。例如幾多的邦國圈,同在一個人文圈內;那個人文圈內的幾多國民,像一體似的營共同生活到一定的程度,自然有國際的社會集團發生;就是那個人文圈雖然沒有確固的體制,仍不失為一種的社會集團,這就是範圍極廣的社會集團。把這些種類的社會集團為適當的分類,就構成此等社會集團經歷的事實為一般理論的研究,就是社團經歷論。在社團經歷論里所當研究的問題,就是人在種種社會集團的生活。其所研究的事項,不外種種社會集團的性質,其發生的因由,其主要的形式,因時因地其形態的種種變化,助成或妨阻種種社會集團的成立及其發達的種種要素。 第五,氏族經歷論,就是於血族或可看做血族者的集團生活討究普通現象的部分。吾人於個人的生活以外,尚有在氏族的生活,研究此在氏族的生活的性質,考察組成氏族生活經歷的事實的理法,即是氏族經歷論的任務。此研究當自考察家族及氏族的組織,其編制的進化,其結合的維持,所以強固其團結的種種要素,及其致分裂離散解體的種種情狀開始;而於關於氏族的盛衰興亡,氏族的繁殖力等問題,尤宜慎審周詳,以為翔實的研考。此外生理上、心理上遺傳的現象,于氏族生活上的關係,氏族的世襲職業資格等,及於其經歷上的影響;同氏族者的相互扶助及其對外的聯帶責任,因時勢的變遷如何以為沿革?氏族內部的編制即族長家長與其所屬的關係,並一般尊屬親與卑屬親的關係如何?於種種的國家社會組織氏族自治的範圍若何?相異氏族間的相互關係如何?族的獨立自存與婚姻進化的關係若何?乃至關於族的分布、遷徙、隱居、養子等問題,均當研究及之。 第六,個人經歷論,是研究個人生活的普遍現象的部分。就是傳記的一般理論,亦可稱為比較傳記學。凡人的壽命的長短及健康的如何與功業的成否有如何的關係?人生由生理上、心理上、社會關係上可分為若干期?早熟或晚成?因男女性的不同經歷的差異如何?個人的性格與其經歷間有如何相互的關係?都是於個人經歷論所必要調查的事項。個人的生涯人各異趣,幾乎千別萬差,實則於其差別中亦有一致的點、平等的點。個人生活雲者,一般從大體的途徑進行,其經歷,自有某種普遍的形式,又有在其經歷中起於一定階段的一定的現象,此普遍的形式、一定的現象如何?各人的經歷在大體上雖有一致的點,而於細目則有千別萬差,果由如何的原因?人的體質、氣質、性能、教育、社會上的位置、職業、所與交際往來的人物、所遭遇的國家社會的狀態,於其經歷上有若何的影響?對於此等疑問,盡力與以解釋的,即此個人經歷論的主要任務。 在研究的次序上,應以個人經歷論為著手點。因為個人的生活,視其他諸種的共同生活為單純的而根本的,故先詳察為諸般共同生活的原素的個人生活經歷,然後漸及於關係益加複雜、範圍益加廣大的種種共同生活的經歷,其事簡而功效易收。且個人的生活經歷,為吾人所親驗習知的事,有無數的實例,陳布於吾人的面前;而個人生活的期間,在較短的時期終結,故得詳考其始終而察其因果;以視在民族國民的悠久的生活中尋求因果者,其難易實大懸殊;許多學者從事於此種研究,頗能得利用統計的方法的便利。 歷史理論應包含此六部分,而隨著分科研究的發達,在此六部分內或可再分細類,如法律之分為民法、刑法、商法等。今將上述的史學系統,列一詳表如次:(見下) 歷史理論與歷史研究法決非同物,但此二者常易相混。有謂歷史研究法上的議論為歷史理論者,又有稱歷史研究法為史學原理者,此皆非是。稱一種學問的研究法為其學問的理論與原理,實不妥當。學問的理論與原理,是說明一種學問對象的一般的性質、形式、理法者。例如經濟學即經濟理論,是說明經濟現象的一般的性質、形式、理法的;歷史學即歷史理論,是說明歷史現象的一般的性質、形式、理法的;不得雲經濟理論即是經濟學研究法,歷史理論即是歷史研究法。一種學問的研究法,是說明怎樣去研究那種學問對象的性質、形式、理法的方法的;其性質、範圍與一種學問的理論,純為二物。例如歷史研究法,是說明歷史學所研究的材料都是些什麼?怎樣去採集他們,選擇他們,編制他們,整理他們?怎樣去就史的事實,一一的加以考證,與以確定?怎樣去考察事實相互間的因果,而說明之,解釋之,明其所以然的道理?怎樣去匯類全般的史實,而考察其一般的性質、普通的形式、普遍的理法?更依此理法以為說明與解釋,這都是歷史研究法的任務。此外還有一種歷史編纂法(Historiography),是說明怎樣去依學術的方法以編纂記述的歷史?怎樣去編製圖表?這亦可附屬於歷史研究法內。由是言之,歷史研究法中有一部分是歷史理論的方法論,但歷史理論的方法論與歷史理論的本身,迥非同物,此理不待辨而自明。固然,在歷史研究法中,亦當有論及歷史理論的地方;但不能據此以為歷史理論應該附屬於歷史研究法的理由。歷史研究法是教人應依如何的次第、方法去作史學研究的階梯學問,是史學的輔助學問。歷史理論則非別的學問的輔助與預備,實為構成廣義的史學的最要部分。當茲歷史理論的系統尚未完成確立的時代,每易使人致疑於歷史理論就是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法以外,別無歷史理論存在的必要,這不能不與以辨明。一以證歷史理論之宜獨立的存在,一以明二者學問上的性質,告人以不可混同的理由,故特附數言於此。但有一事望讀者幸勿誤會,我這一段議論,卻不是揚理論而抑方法。茲所云云,亦惟在明其性質,毫不含有價值軒輊的意味於其間。研究一種學問方法論的討究,亦為極要,而且甚難。吾儕治群學、史學者,不可不於史學研究法多多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