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教育書簡 · 第二十三封信

【內容提要】 感性的人不可能直接發展成為理性的人,必須首先變成審美的人。人在審美狀態已經得到淨化提高,因而可以按照自由的法則從感性的人發展成為理性的人。因此,文明修養的最主要的任務之一,就是使人在純物質生活中就受形式的支配,為此,人在受自然目的的支配時必須訓練自己適應理性目的的要求。 僅僅為了把我們提出的原則運用到實際的藝術以及對藝術作品的評價上,我曾經割斷了我的線索(1),現在我要把它再接起來。 從感覺的被動狀態到思維和意願的主動狀態的轉移,只能通過審美自由的中間狀態來完成。雖然這種狀態本身對我們的見解或者意向不起什麼決定作用,因而對我們的智力的和道德的價值也絲毫沒有影響,但是,這種狀態是藉以達到見解和意向的惟一必要的條件。一言以蔽之,要使感性的人成為理性的人,除了首先使他成為審美的人以外,別無其他途徑。 不過,您也許會提出異議,這一中介難道是必不可少的嗎?難道真理和義務不也是自為地和通過自己本身就能找到通向感性的人的道路嗎?對此我必須回答說,真理和義務僅僅靠自己不僅能夠而且完全應該有這種規定的力量。如果我先前的論斷使人覺得我是在維護相反的看法,那就再也沒有比這與我先前的論斷更矛盾的了。我已經清楚地證明(2),美對知性或意志不提供任何結果,美不干涉思維或決斷的事務,美只是賦予這兩者以功能,而如何實際使用這種功能它絲毫不加規定。使用這種功能不需要任何外來的幫助,純粹的邏輯形式(概念)必然直接訴諸知性,純粹的道德形式(法則)必然直接訴諸意志。 但是,美只能做到這一點,也就是說,感性的人只有一種純粹的形式,我斷言,這是由於心緒的審美心境才成為可能的。真理並不像現實或事物的感性存在那樣,能夠從外界接受,它是思維自主和自由地創造出來的,而這種自主和自由恰恰是我們在感性的人身上所找不到的。感性的人已經(從物質方面)被規定,因而不再有自由的可規定性。他必須首先重新獲得這種已經喪失了的可規定性,然後他才能把被動規定換成主動規定。但是,他要重新獲得已經喪失的可規定性,只有兩種辦法,要麼他失去他已有的被動規定,要麼他本身就包括他應向之轉化的主動規定。假使他失去的僅僅是被動規定,那他同時也就隨之失去了主動規定的可能性(3),因為思維需要一個物體,形式只有在材料上才能夠變成實在。因此,他必然本身就包括主動規定,他必然是同時被動地和主動地被規定的,這就是說,他必然變成審美的人。(4) 所以,由於審美心境,理性的自主性在感性領域已經顯示出來,感覺的支配在它自己的範圍之中已經被打破,物質的人已經淨化提高到這種地步,只要按照自由的法則由他就能發展成精神的人。這樣,從審美狀態到邏輯和道德狀態(從美到真理和義務)的步驟,比從物質狀態到審美狀態(從純粹的盲目的生活到形式)的步驟不知要容易多少。前一種步驟,人通過他的純粹的自由就能完成,因為他只需要接受而不需要給予,僅僅需要把他的天性分離成個別而不需要擴大。(5)有審美心境的人,只要他願意,他的判斷和行動就普遍有效。自然會給人提供方便(6),使他從粗糙的物質走向美,在那裡他身上將開始一種全新的活動,而意志對產生它本身的心境是無能為力的。為了使審美的人具有審視力和偉大的意向,除了給他重要的機會以外什麼也用不著,而要感性的人也正好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改變他的天性。在前一種情況下,為使人成英雄或賢者,只需要有一個高尚的境遇(它最直接地對意志功能起作用)就行,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必須首先把人置於另外一種天地之下(7)。 因此,文明的最重要任務之一,是使人在他純粹的物質生活中也受形式的支配,使人在美的王國能夠達到的範圍內成為審美的人,因為道德狀態只能從審美狀態中發展而來,而不能從物質狀態中發展而來。人要想在任何一種個別的情況下都能具有使自己的判斷和意志成為全人類的判斷的能力,人要想在任何一種有限的存在中都能找到通向無限存在的道路,從任何一種依附狀態中都能向自主和自由展翅飛翔,他就必須做到,他在任何一個時刻都不僅僅是個人,都不僅僅是服務於自然的法則。人要想有能力而且有本領從自然目的的狹窄圈子裡把自己提高到理性目的的高度,他必須在受自然目的支配的時候就已經為了適應理性目的而訓練自己,必須以一定的精神自由——即按照美的法則——來實現他的物質規定。 的確,人可以做到這一點,而且這與他的物質目的絲毫也不矛盾。自然對人的要求只是針對他發生什麼作用,即針對他行動的內容;而他如何行動,即他行動的形式,並沒有通過自然目的加以規定。與此相反,理性的要求則是嚴格地指向他活動的形式。因此,儘管對道德規定來說,人必須是純粹道德的,人必須表現出絕對的自主性,但對物質規定來說,究竟人是不是純粹物質的,人的態度是不是承受的,這些都無關緊要。就物質規定來說,人究竟把它僅僅是作為感性實體和作為自然力(即一種怎樣承受就怎麼起作用的力)來完成它,還是同時也作為絕對的力和理性實體來完成它,這完全可以任意決定;至於這兩者之中究竟哪一種更符合人的尊嚴,這大概算不上是個什麼問題。儘管人如若從感性衝動出發去做由義務的純正動機規定他應做的事,會使他墮落和蒙受恥辱,但如若普通人在只是滿足他合法要求的同時也追求法則、和諧和無限,那會使他高尚和受到尊敬。(8)一句話,在真理和道德領域,感覺不可以有規定權,而在幸福的領域,形式可以存在,遊戲衝動可以有支配權。 所以,在這裡——在物質生活這一無關緊要的領域——人必須開始他的道德生活;還在他承受的時候,人就必須開始有它的自主性,還在感性限制的範圍之內,人就必須開始有理性自由;就是他的愛好也必須加上他的意志的法則,人必須——如果您允許我這樣說的話——在材料本身的界限內遊戲式地去打這場針對材料的戰爭;人必須學會有更高尚的欲求,免得他不得不嚮往崇高。這一切通過審美修養都會做到,它使人的任性(無論是自然法則還是理性法則都束縛不住這種任性)所支配的一切都服從於美的法則,並且在它給予外在生活的形式中就已經展現出內在生活。 * * * (1) 第十七封信的結尾。 (2) 參見第二十一封信第五段。 (3) 主動規定(aktive Bestimmung)亦即思維,所謂「失去了主動規定的可能性」,就是說不再能夠思維。 (4) 「審美的人」同時受感性與理性的規定。 (5) 從物質狀態轉變為審美狀態,是從局限在某一特定目標的被動規定狀態轉變為不受任何限制的、無限的可規定性狀態,因而是天性的擴大。相反,從審美狀態轉變為理性狀態(即邏輯和道德狀態),則是從無限的可規定性狀態轉變為局限於某一特定目標的主動規定狀態,因而天性不是擴大,而是分離成個別。 (6) 參見第三封信第一段。 (7) 即美的世界。 (8) 這種對日常現實加以聰慧的和審美自由的處理,不管在什麼地方都是高尚心靈的標誌。一般說來,一種心緒能有這樣的稟賦,甚至是最受局限的事情和最無足輕重的對象通過這種處理方式,也能化為無限,那就可以說是高尚的。一種形式,如能給按其本性僅僅是為他物服務的東西(即僅僅是手段)也打上自主性的印記,它也是高尚的。一種高尚的精神,並不滿足於自己是自由的,它還力求使它周圍的一切事物,甚至包括無生命的東西也都有自由。然而,美是自由在現象中惟一可能的表現。因此,在一個人物的臉面上,在一部藝術作品中以及其他等等,若是突出了知性的表現,就絕不可能是美的,同樣也絕不可能是高尚的,因為這種表現強調了依賴性(9)(它同目的性是不可分的),而不是隱避了依賴性。 道德哲學家(10)確係這樣教導我們,人們可以做的絕不可多於他的義務。如果他指的僅僅是行動對道德法則的關係,那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如果有的行動只同一個目的有關係,那麼當它超過這一目的走向超感性的領域(在這裡,只能是意味著以審美的方式來完成物質的東西),同時也就意味著超越了義務,因為義務只規定意志是神聖的,但沒有規定自然也神聖化了。因此,從道德角度看,義務是不能超越的,但從審美的角度看,義務是可以超越的,而且這樣的行為是高尚的。有些人常常把審美方面的過分同道德方面的過分混為一談,而且由於受高尚外表的誘惑,把任性與偶然帶到道德本身之中,結果完全泯滅了道德(11);其所以如此,恰恰是因為在高尚中總會看到過分,而過分是由此而造成的:那些僅僅需要有物質價值的東西也有了自由的形式的價值,或者是把它本來不必要的外在價值同它應該有的內在價值結合在一起了。 我們必須把高尚的行為同崇高的行動區別開來。前者超越了道德約束的界限,而後者不超越這個界限,雖然我們尊敬後者大大甚於前者。我們尊敬後者,並不是因為它超越了自己客體的理性概念(道德法則),而是因為它超越了自己主體的經驗概念(我們關於人的意志品質和意志力度的知識)。反過來說,我們尊敬高尚的行為,不是因為它超越了主體的天性,相反,它必須完全自由地從這種天性中產生出來,我們尊敬這種行為,是因為它超越了它的客體(物質的目的)的本性而步入精神領域。可以這樣說,在前一種場合,對象取得了對人的勝利,我們為之驚異;在後一種場合,人給了對象蓬勃生氣,我們為之讚嘆。——作者原注 (9) 即對知性目的的依賴。 (10) 指康德。 (11) 這裡席勒指的大概是像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這樣的哲學家,他們認為,美與真就本質而言是同一的。從這種觀點出發,凡是美的行為都可看作是符合道德準則的,或者換句話說,一種行為可以按照它的形式來判斷,而不必按照產生它的意向來判斷。但是,因為一種出於卑鄙意向的行為也可能有美的形式,因而這樣的判斷可能完全泯滅道德,為任性和偶然進入道德判斷敞開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