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教育書簡 · 第十九封信
【內容提要】
人的精神狀態在未受感官感覺的規定以前,是一種被動的可規定性狀態(Zustand der passiven Bestimmtbarkeit),是空的無限(leere Unendlichkeit)。精神接受了感官印象,空的機能(leeres Vermögen)轉化成作用力(wirkende Kraft),精神的無限性也隨之喪失,因為它被局限在一個特定的對象之上。通過感官感覺,我們獲得了實在性,而實在性又是通過有限與無限的對立而顯示出來的。精神把這兩者對立起來的活動,叫作思維,因而我們說美是一種手段,它把人從感覺引向思維,從物質引向形式,並不是說它幫助了思維,而是說它為思維創造了按其自身規律活動的自由。
在我們的精神中有兩種基本衝動,這兩種衝動絕不可同精神本身混為一談。這兩種衝動如果同時活躍起來,兩種對立的必然性就相互抵消,自然(或天性)就失去了對人的控制,意志就取得了主宰地位,它就有了自由。
在人身上總是可以區分出被動的可規定性和主動的可規定性這兩種不同的狀態,以及被動的規定和主動的規定這兩種不同的狀態。(1)說明這個命題是我們到達目標的捷徑。
在感官印象給人以規定(2)以前,人的精神狀態是一種無邊的可規定性。無窮的空間和時間供人的想像力自由使用,而且因為前提是在這個可能性的廣闊領域中沒有任何固定的東西,所以也就無須排除任何東西,我們可以把這種無規定狀態稱為空的無限,但絕不可把這同無限的空混為一談。
現在感官被觸動了,從無窮可能的規定中只保留下惟一的現實性。人身上產生了一種意象。前一種狀態是單純的可規定性狀態,凡是在那狀態中作為空的功能而存在的,現在成了一種作用力,有了一個內容;但作為作用力它同時也有了界限,因為作為單純的功能它是沒有界限的。所以有了實在性,但失去了無限性。為了在空間描繪一個形體,我們必須給無限的空間劃定一個界限;為了對時間中的變化有一個意象,我們必須把時間的整體劃分成部分。所以,我們只是通過限制才得到了實在,通過否定或排除才得到肯定或真正的固定(3),通過揚棄我們自由的可規定性才得到規定。
假使不存在某種可以排除的東西,假使不是通過精神的絕對的實際活動把否定同某種肯定的東西聯繫起來,把不固定變成對立(4),那麼單純的排除永遠演變不成實在,單純的感官感覺永遠變不成意象。這種內心的活動叫作判斷或思維,而這種活動的結果叫作思想。
在我們尚未在空間規定一個地點之前,對我們來說空間根本不存在;但是沒有絕對的空間,我們也永遠無法規定一個地點。時間也是這樣。在我們還沒有瞬時時間之前,對我們來說時間也根本不存在;但是沒有永恆的時間,我們也永遠不會有瞬時時間的意象。因此,我們固然只是通過部分才及整體,通過有界限才及無界限;但也只是通過整體才及部分,通過無界限才及有界限。(5)
當我們斷言,美為人開闢了從感覺過渡到思維的道路時,我們對此絕不可做這樣的理解,好像通過美就能把使感覺同思維、承受同能動分離開來的那條鴻溝填平。這條鴻溝是無限的,若沒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功能(6)居中調和,個別永遠不可能變成什麼一般,偶然永遠不可能變成什麼必然。思想是這種絕對功能的直接行動。這種絕對功能的外顯固然必須由感官引起,但它的外顯本身並不依賴於感性,相反,它是通過與感性的對立(7)而顯示自己的。絕對功能的這種活動的獨立性,把任何外來的影響都排除在外;美之所以能成為一種手段,把人從物質引向形式、從感覺引向法則、從一個受限制的存在引向絕對存在,這並不是因為它幫助思維(這裡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8),而僅僅因為它為思維創造了可以根據思維自身的規律來進行外顯的自由。
但這裡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思維的自由是可以被阻礙的,而這一點看來又和獨立功能的概念相衝突。也就是說,一種功能,如果它只從外界接受它所作用的物質,那麼它的作用也只能通過奪取物質,即只能從消極方面受阻;因此,給感性的激情硬加上一種能夠從積極的方面壓制心緒自由的力,那是誤認了精神的本性。經驗固然提供了大量的例證,說明當感性更強烈地起作用的時候,理性在這種情況下看來也受到壓制,但是必須通過精神的弱來說明情感的過於強,而不能通過情感的強來推論精神的弱;因為除非精神自願地停止不再作為一種支配力,否則感性是不可能對人構成一種支配力的。(9)
但是,在我通過上述說明試圖反駁一種非議的時候,看來我又被卷進另一種非議之中,好像我只是靠犧牲心緒的一體性來拯救心緒的獨立性。因為假使心緒本身不是分裂的,假使心緒本身不是對立的,它怎麼可能從它自身中同時取得非能動性和能動性(10)的基礎呢?
這裡我們必須想到,我們所談的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精神。這種有限的精神只有通過承受才會變成能力的(11),只有通過局限才會達到絕對,只有在它接受物質的情況下,它才動作,才起創造作用。因此,有限精神總是要把要求形式(絕對的衝動)同要求物質(有限的衝動)聯結在一起,如若沒有這樣的結合作為條件,它就既不可能有也不可能滿足第一種衝動。至於在同一個實體中兩種對立的傾向能在多大範圍內共存,這個問題雖能使形上學家感到狼狽,但不會使先驗哲學家感到為難。先驗哲學家絕不冒充他能說明事物的可能性,他只滿足於確定知識,從這些知識中可以理解經驗的可能性。沒有心緒的絕對一體性,便不可能有經驗;同樣,沒有心緒中的對立,也不可能有經驗。所以先驗哲學家完全有理由把這兩種概念都看作是經驗也同樣必須具有的必要條件,不必進一步考慮這兩者是否可以結合。另外,只要我們把精神本身同這兩種基本衝動區別開來,這兩種基本衝動的共存就絕不與精神的一體性相矛盾。誠然,這兩種衝動存在於精神之中,並在其中起作用,但精神本身既非物質也非形式,既非感性也非理性。這一點有些人(12)好像總是想不到,因此只有當人的精神的活動方式與理性相一致時他們才承認人的精神是自主活動,而當它的活動方式與理性相違背時他們就宣布精神純粹是被動的。
這兩種基本衝動中的任何一種,只要有所發展,按其本性它就必然地要求得到滿足。但是正因為兩者都是必然的,而且它們追求的對象又是對立的,所以這種雙重的強制就相互抵消,意志在它們之間保持了完全的自由。因而正是意志(作為現實性的原因)(13)對這兩種衝動都具有支配力,而這兩種衝動中的任何一種本身都不可能支配另外一種。一個強暴的人,即使有從事正義事業的最積極的推動力(這種推動力他是絕不會沒有的),他也不會不干不義之事;一個剛毅勇敢的人,即使受到貪圖享受的最強烈的誘惑,他也不會破壞他的原則。人身上除了他的意志以外再沒有別的支配力,只有像死亡和失去意識這種可以消滅人的東西,才能廢棄人的內在自由。
我們身外的必然是藉助感官感覺來規定我們的狀態,規定我們在時間中的存在。這種感官感覺是完全不能自主的,所以怎樣作用於我們,我們就得怎樣承受。同樣,我們身內的必然之所以能展現出我們的人格,也是由於感官感覺的刺激同感官感覺的對立。自我意識(14)不可能依賴於意志,意志以它為前提,因而人格的這種原始顯示就不是我們的功績,不顯示也不是我們的錯誤。(15)我們只向意識到自我的人要求理性,即要求他的意識絕對一貫和概全一切;在此之前他還不是人,因而不能期待他會有人的行為。形上學家無法說明由於感覺自由獨立的精神所受的限制,而物理學家又無法理解由於這種局限的產生在人格中所顯示出的無限性。不論是抽象,還是經驗,都不會引導我們再回到產生普遍性與必然性概念的那個源泉;觀察家看不到這個泉源在時間中的原始表現,形上學的研究者不了解它那種超感性的根源。但是,既然有了自我意識以及它那永不改變的一體性,這就足以給凡是為了人而存在的一切和通過人而形成的一切,給人的認識和行動設立了一體性的法則。關於真理和合理性的概念(16),早在感性時期就不可逃避地、不可假託地、不可理解地顯現出來了;人們在時間中看到永恆,在一系列的偶然中看到必然,雖然說不出這從何而來,如何產生的。感覺與自我意識就是這樣產生的,完全不藉助於主體的幫助;兩者的淵源都在我們認識範圍的彼岸,因而同樣也在我們意志的彼岸。
但是,如果感覺與自我意識都現實地存在,就是說,人依仗感覺已體驗到一種特定的存在,通過自我意識已體驗到他的絕對存在,那麼他的兩種衝動也就隨著它們的對象而活躍起來。感性衝動隨著體驗到生活(即隨著個體性的開始)而覺醒,理性衝動隨著體驗到法則(即隨著人格的開始)而覺醒,只有在這時,即兩種衝動都成為實際存在以後,人的人性才建立起來。直到人性建立起來之前,人身上的一切都是按照必然的法則發生的;現在人脫離了自然的保護,由他自己來維護自然在他身上設置並啟開的人性。也就是說,只要兩種基本衝動在人身上一活動,這兩者就失去了他們的強制,兩種必然的對立成了自由的產生源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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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這一論斷的說明可參見第二十一封信的開頭。
(2) 規定(Bestimmung)意指精神有了特定的目標和方向,從而也就有了一定的內容,同時思維也就被限制在這個內容之中。
(3) 我們要得到一個特定的表象(Vorstellung)就必須在空間或時間中確定一個點;我們要得到一個實在,就必須對無限加以限制。這樣,我們只有把凡不等於A者加以排除或否定,才能達到A的固定。
(4) 不固定只是無窮的可能性,因而不是實在;但如果固定了而不與另外一種東西相對立,也顯不出它的存在。因此,必須把被限制的空間或時間同永恆的空間或時間相對立,才能通過限制顯出實在。
(5) 只有通過與個別、有限進行對照才能顯出一般、無限;但為要思考個別、有限,必須把一般、無限考慮在內。
(6) 這種新的、獨立的功能就是思維(Denkkraft)。
(7) 即通過對感官印象的抽象。
(8) 因為思維是獨立的,不可能受其他力的影響。
(9) 席勒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感性或理性並不是一種壓制對方的支配力。
(10) 非能動性(Nichttätigkeit)指感官感覺,能動性(Tätigkeit)指思維。精神是一體的,因而在精神之中不可能有這兩種對立活動的基礎。
(11) 有限精神(endlicher Geist)是通過承受即感官感覺而達到能動即思維的。
(12) 如萊布尼茨。
(13) 意志通過選擇使某種東西成為現實。
(14) 我們是依據自我意識主動地對感覺進行加工的,因而自我意識是內在必然的表現,而不是自由意志。
(15) 自我意識是人格的原始顯示,不是我們的意志的產物,因而它顯示與否同我們(即意志)無關。
(16) 參見第十二封信中第四段。
(17) 為了避免引起各種誤解,我必須註明,這裡常常談到的自由,並不是指人作為靈智必然具有的那種自由,這種自由既不可能給予也不可能奪走;我們所說的自由,是建立在人的混合天性(18)之上的自由。一般的人只是理性地從事,這就表明他有第一種自由;人在受物質限制的情況下仍理性地從事,在理性法則的支配下仍物質地行事,這表明他有第二種自由。後一種自由,人們完全可以把它理解為前一種自由的一種天然的可能性。——作者原注
(18) 即感性與理性兼而有之的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