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二十八章 通觀九境之構造與開闔

一 九境之互為內外在義 以上分別述生命存在與心靈之九種境界,總而論之,要在言此整個之世界,不外此生命存在與心靈之境界。此生命存在與心靈自身,如視為一實體;則其中所見之境界,即有其相狀或相;而此生命存在心靈與其境界之感通,則為其自身之活動,或作用,此用亦可說為此境界對此生命存在或心靈所顯之用。於此吾人不能懸空孤提世界,而問世界之真相,或真實之為如何;亦不能懸空孤提此生命存在,或心靈之自己,而問其自身之真相或真實之如何;復不能懸空孤提此一活動或作用,而問世界中或自我中,畢竟有多少真實存在之活動或作用。吾人只能問:對何種生命存在與心靈,即有何種世界之真實展現、及由此中之心靈與生命存在,對之之感通,而表現何種之活動作用於此世界、及此生命存在心靈之自己或自我之中。則此中之生命存在心靈,與其所對之世界或境界,恆相應而俱生俱起、俱存俱在。此世界或境界,亦無論人之自覺與否,皆對此生命存在或心靈,有所命,而使此生命存在與心靈,有對之之感通;其感通也,恆靈活而能通,以與之俱生俱起、俱存俱在;並順此境界或世界之變化無窮,而與之變化無窮。故此中生命存在之生,或存在,即此中之境界或世界之生與存在。其生,即感此境界或世界對之有所命;其靈,即其感通能靈活的變化,亦所感通之世界或境界之靈活的變化。自此生命存在與心靈之感通,與世界或境界之恆相應之一面言,則一一世界或境界,不在此生命存在心靈以外;而此生命存在與心靈,亦依其有此境界或世界,而稱為真實的生命存在與心靈,故其存在,亦存在於此境界或世界之中;此感通,亦只存在於此生命存在與心靈及此境界或世界之中。而此「生命存在心靈」、「境界或世界」、與「感通」之三者,即互為內在,而皆為真實。 於此人若必憑空孤提一一生命存在與心靈,而就其有當下所未感通之境言,則此未感通之境,即在此當下之感通之外,亦可說其超越於此生命存在與心靈之外。人若憑空孤提一世界或境界,而說其無一生命存在與心靈,與之感通,則亦可說此生命存在與心靈,乃超越於此世界或境界之外。凡此不同之境界,皆彼此各為一境界,而互相超越互相外在,如互不相通相感;而有不同之感通活動之生命存在與心靈,亦彼此互相超越,互相外在,互不相通相感。凡此境界,或生命存在與心靈之活動,彼此不相感相通之處,則可說有一客觀而外在之一境界或世界之存在、與其他生命存在或心靈之存在。於此,不只有種種世界或境界、與他人或其他有情之生命存在,非屬於我;即我之有其前生後世,亦可視之如另一其他之我,其世界為一其他之世界。以至我之幼年青年中年之我,對老年之我而言,亦可視為如另一其他之我。由此而昨日之我與一剎那前之我,其一一之世界,皆一一為另一其他之世界,而亦皆對當下之我與其世界,為一客觀外在之我與世界;而此當下之我與其世界,亦正無不次第客觀化外在化,為此客觀外在之我與世界之內容。於是此當下之我與其世界,若只為一無盡之次第客觀化外在化歷程中之一過渡之點,而於當下之我與世界中之任何內容,若皆不能加以把住。於此當下之我與世界,亦可就其不可把住,而視為空無所有。此我、此世界,亦即可說為非真實存在,或由存在而歸於不存在之似有似存在,而非存在者矣。 然當吾人憑空孤提一世界或境界,而其謂外在於一生命存在與心靈時,或憑空孤提一生命存在心靈,而謂其外在於一世界或境界時,於此憑空孤提之事之外,人亦自有不如此憑空孤提,而見此生命存在與心靈,及其世界之互相內在之事。此即如吾人於感覺互攝境中所謂如吾正聽聲,而不見色,色自外在於此聽,然可能見之色,自內在於可能有之見。如謂此可能見之色,為超越外在於吾之心靈之所聽之聲,亦當謂此可能見之色,同時內在於此可能有之見。當吾人由聽聲而更見色時,即可同時證此色與見之互為內在也。以此例一一生命存在心靈之活動與其世界之關係,皆同可作如此觀。則一切吾人所視為互為外在之「生命存在與心靈、對其世界或境界之關係」,簡名之曰心境關係,皆可由此中之心或境之轉變,而另見得一心境之互相內在之關係。言此中之心境關係,可視為互相外在,乃將互相內在之心境關係,錯綜而觀,所成之說。依此錯綜而觀,以將一一境,與一一生命存在心靈及其活動,一一錯綜而觀,則自可說此一一境,一一心之活動,皆互相外在。然此錯綜而觀之外,既可歸於更另見得一心境互相內在之關係,則此錯綜而觀,非究竟觀,而只為一人觀心境關係之過渡之觀而已。 此過渡之觀,自人所不能免。其所以不能免,乃由其為吾人之心境之自然轉變中必經之一事。蓋吾人之心境之轉,恆由此心之先求自超越於其前境而轉,而當其自求超越於其前境之時,即向於此境外之另一境。當其初向於另一境之時,即必先視此另一境,外在於其當前所對之境,而如只為一外在之客觀存在。此視另一境為外在於其當前所對之境,而客觀存在,即所以助成此一心之活動,自其當前所對之境中,拔出而提起之事。人必有此前一步事,而後其心之活動,乃趣向於此另一境,方更有相應於此另一境之另一心之呈現,再自見此另一心之存在,亦自見此另一心之存在,與此另一境之相應,而互為內在。當其未有與此另一境相應之心,而望有與此另一境相應之心時,亦可視此心為尚未呈現之另一自己存在之心,不在此當前之境中,亦不在當前之心中之另一我之心、或一神靈心、或一自己之下意識心、或秘密之阿賴耶之心、如來藏之心等。此皆可說為在我之當前之心外之心,亦如在此當前之心所對之境,有其外之境也。而人於此謂有此境外之境、與心外之心,皆所以助成此當前之心境之轉變,亦助成其轉變後之見得此心境之互為內在,所不可少之一過渡之觀也。 在此過渡之觀之中,此生命存在之心靈,初乃由其前觀所對之境中拔出,而向於其他視為客觀存在之外在之境,舍此不能有心靈與境界之轉變。故人初皆為一天生之信有客觀存在之實在論者。即一唯心論者,在其日常生活中,亦時時信有一超越於當前所對之境外之另一境,為客觀實在也。然人於此,若能更思此客觀實在乃在思之之心之中,或為其心靈之感覺活動所可感覺,其心靈之可能的情意行為之所對,則又必見此境之內在於心,而屬於此心之主觀,而轉為主觀唯心論者。然一主觀唯心論者,於念其可能有之心,尚未有,而求其實有,並信其必當化為實有,亦必能並必將化為實有之心時;則又必求化其當前之心為非有,並視其當前之心為當無,亦必將無,而成非實有,而當思其為一將無而成非實有者。此一思其當前之心當無亦必將無而成非實有之思想歷程,同時即為在思想中將此當前之實有,否定之、而無之、非之之歷程。至於人之思此當化為實有者之必能、必將化為實有之思想歷程,則同時為一將此心能化為實有者,肯定之、有之、是之之歷程。由此人即可以其所求其有之心靈,為一超越於其當前之心靈之外之客觀實在之有,而人即可有一超主觀的客觀的心靈之存在之肯定。此一客觀的心靈,又同時為人之主觀的心靈之所求其化成,而被肯定為有者。則其有,即兼具為超主觀之客觀與通於主觀之二義,即兼具主觀與客觀之二義,而亦兼統此主觀心靈中之當前之世界,與其求化成之心靈中之客觀世界者。而人亦可由其兼具此主觀與客觀之二義,而視之為無此主客之分別之執著者,或兼通貫此主客世界,而亦主觀亦客觀者。當人能知此客觀的心靈為兼通貫主觀客觀時,則人可實證此客觀之心靈,即其主觀之心靈所求化成,而亦必能化成者。則此客觀心靈之雖超越於主觀,亦內在於「此主觀心靈之能化成」之內;此客觀心靈中之境界或世界,亦內在於此主觀心靈之能化成之「能」之內,與此「能」互相內在,而心境無不相應。於是前此之視客觀世界在主觀心靈之外,視一客觀心靈為超主觀,而統此主觀心靈與其客觀世界,而在其外其上者,皆只為一成就此最後之「見此客觀心靈之內在於主觀心靈之自求化成之活動之內,而在此活動中,見此中之客觀主觀之相應,而互為內在」之究竟義者矣。 二 九境之次序之先後與種類同異及其層位之高低 由此上所說,故人之觀其生命存在與心靈,及其所對之世界或境界,初必視其所對之世界或境界,為一客觀存在之世界;次乃視此客觀存在之世界,屬於一主觀之心靈;再次乃謂有一超主觀心靈與世界,統於此主客之上,或更超於主客之分別之外,以通貫此主與客、心靈與其世界。此即吾人之論生命存在與心靈之境界,所以開為次第九重而說,其中之初三為客觀境,次三為主觀境,後三為超主客境之故也。 至於在客觀境、主觀境、超主客境中之所以各分為三者,則以在此三類境中,在真實義上,皆原有主觀客觀之二面,在客觀境中,自有觀此客觀境之主觀之生命存在與心靈在。唯此生命存在與心靈,未能自覺其所觀,即在能觀之中,故稱客觀境。在此客觀境中,以主觀之生命存在與心靈,雖存在而不自覺其存在,故只為此客觀境之呈現與存在之一背景,此背景以不自覺,即如隱而不見,亦若不存在。唯於主觀境中,方自覺此客觀境在自覺中,亦自覺其感覺、觀照、道德實踐等心靈活動之存在。至於在超主客境中,則人更自覺此統主客、超主客、通主客者之存在,此即主觀境、客觀境、超主客境三者之不同也。 今若更稍詳說三主觀境三客觀境及三超主客境之分別,則當知此任一境中之心靈,無論自覺與否,皆可說有其自體;其所對境,克就其自身看,亦有其自體;而體皆有相有用。然在前三之客觀境中,以主觀心靈不自覺其自身之能攝客觀境於其內,故初在第一客觀境中,只見有客觀境中之種種客觀存在之事物之存在,而視其自己之生命存在心靈,亦如只與之並在,為客觀事物之一。此即其自己之個體的生命存在與心靈,與其他萬物萬事,散殊並立於世界之萬物散殊境。然此萬物散殊境中之萬物,各有其性相性質之不同,而亦依此性相性質之不同,而可定其類之不同、與同屬某類之個體之數之不同,而各個體,則依類以成其變化。是為客觀境中之第二境之依類成化境。然此有數之個體,依類以成其變化,則又可說為此不同類之萬物,互以其功能作用,次序相感,而互為因果,亦互為手段,以各達「其類之得存在於世間」之目的之所致。此即為客觀境中第三境之功能序運境。在此中之萬物散殊境中,吾人之生命存在心靈,為一自體,萬物亦各為一自體,則體之義勝。於依類成化境中,萬萬不同之個體,各有萬萬不同之性相性質,以屬萬萬不同之類,則相之義勝。於功能序運境,言不同類之個體,以功能作用相感,則以用之義勝。在此三境,此生命存在心靈之為體,乃與其所觀之客觀萬物中之一一物,可平觀為客觀體者;此生命存在心靈自身之相,乃與其所對之萬物中之一一物,可平觀為客觀相者;此生命存在心靈對境間之相互感通之功能作用。與一切萬物之互相感通之功能作用,則可平觀為客觀之功能作用者。此即前三境之可說為一客觀境也。 至於次三境之所由開,則在由此生命存在心靈,自覺其所對之客觀萬物之世界,屬於其自身,而內在於其自身,以為其境時,初乃自覺此客觀世界,乃其心靈感覺之所對。在此客觀世界中之物之諸相,雖一方是此客觀之物,對此心靈表現一功能作用之所生,然此諸相,皆內在於能感覺之心靈之中,而以此心靈為此諸相之統。此心靈能統此所感覺之諸相,即亦統此「表現其功能於此感覺心,以使之見此諸相」之物。於是此心靈即首自見其為在感覺世界中,能統其所感與萬物之一心靈主體,更見一切其所感覺而有生命存在之物之自身,亦為一能感覺之心靈主體。此即成一感覺主體之互攝境。然此心靈在自知其能感覺一切萬物之功能,而見其相時,亦同時能反觀自覺其感覺之事之相繼,所感覺之相之相繼,而見其在時間中,與一切可感覺者,同時並存於一空間中。此時間空間,即人之自覺反觀其感覺,與所感覺者之次第生起,而又並在並存,以為可感覺者,以與此自覺反觀之心靈俱起時,所用以安排此感覺活動與其可感覺之萬物之性相、功能及其自體之存在地位者,而亦皆屬於此自覺反觀之心靈主體,而不能離之以自存在者矣。 然在此感覺互攝境中,此感覺之活動,乃限於對人之感覺,能實表現一功能作用之實有之個體之物,而感覺其相。由此感覺中之有諸相之生起,而此感覺即一方可說為自動的感覺,一方亦可說為被動的感受。此心靈之求更自見為一獨立之主體,即必求超出此被動的感受之事。此則要在先將其所感覺之相,不視為物之功能之所生,而就其生起後之只存於此感覺心靈之中,為人之自覺反觀之所對,而以此自覺反觀之心,自觀其所對之相,而超離於其初所自生之被動的感受之事之外,亦超離於客觀之物之功能,主觀之心之功能之外,以觀此相。此相,即化為一純意義,為純淨的觀照心之所可直覺的理解者。人能自由的想像種種可能的感覺相與可能意義而觀照之,直覺的理解之,即開闢出一廣大無邊之純相、純意義之觀照境。由此而有吾人前所說,由觀照意義而形成之文字語言世界,文學藝術世界,數量世界,邏輯世界,哲學觀照之世界。此即最能見內在於此主體觀照心靈中之意義世界之種類之多,而遠較吾人在客觀之依類成化境,所見之萬物種類之多,尤多無窮倍者也。 然在此心靈之觀照境,其所觀照之境中之相或意義,無論如何複雜,皆只對此心而展現。此觀照境中之相或意義,非必為通常經由感覺活動,而肯定為存在之客觀世界之物所實有者。於此即見觀照境,乃虛托於此感覺活動之上而形成。由此而人之感覺活動之繼續進行,而繼續感受所謂客觀之物之功能作用,而感覺得之種種相,即可與此觀照心靈所正觀照之種種純相或純意義相違反,而衝突矛盾。此相違反而矛盾衝突,為此心靈之所覺,則與此心靈之統一性相違;亦相矛盾衝突;由此而人之心靈,為維持其自身之統一,以使自身統一的存在,即可以其觀照境中所見得之意義,為其感覺境中之現實的物相之理想意義,遂有進而求改變其感覺境之現實的物相,以實現此理想意義之一具體的理想。由求此理想之實現,而有改變其主觀的感覺活動,或所感覺之物相之一一對內或對外之行為。此行為,無論是對外或對內,皆是一道德的實踐之行為。此行為,皆為人之欲改變主宰原有感覺境,實現其理想而致。然此能主宰原有感覺境之道德的心靈主體,則可稱為原有感覺境之上一層位之純粹的心靈主體,而以其所形成之理想,為其原初所直接觀照之內境;更以實踐此理想之行為,為此道德心靈之主體之功能作用,表現於其外之感覺境中,而求達其合內外之道德上之目的者。故人於觀照境中,只見得此心靈之所觀照之相或意義之大,而此心靈主體之用,亦只限於觀照此相或意義;尚未見此心靈主體,本其所觀照之理想意義,更形成一具體理想,以改變主宰其已有之感覺境之用。是即見此能觀照之心靈主體之用,不如此能為道德實踐,而為一道德心靈之主體之用之大也。 此次三境中,在感覺互攝境,人之主觀心靈,初自覺其存在而為一統攝所感覺世界之一主體,包攝一切感覺境,而特見其體大。在觀照境中,此主觀心靈,更自形成其觀照境,以顯無窮之可觀照之純相、或純意義,即特見其相大。於道德實踐境中,此主體心靈能本其道德理想,以有對內對外之行為以主宰感覺境,即特見其用大。然此所見之相大用大,亦同屬於此心靈之主體。此中之體大、相大、用大,亦主體中之體相用之大。即主觀境中之體相用之大,與前說客觀境中之體相用之「由各為一個體之客觀之萬物之無窮」,「由性相而定之萬物種類之無窮」,與「互相表現之作用功能之無窮」說來者,固不同,而皆較之高一層位,亦較之更見有一無窮之義,而其體相用之義,亦較之更大者也。 至於後三境中,則首為超主客而統主客境中之歸向一神境,此乃在上述六境之上,信有一超越於主觀之心靈與客觀世界之上之一大心靈之存在,而統此主客之世界之全者。此一神或大心靈,自其自身而言,即為一宇宙之實體,亦一完全之心靈,完全之存在,而至大無外者。然只視之為超主客、統主客,而不見其亦在主觀心靈之內,則對人之主觀心靈為超越外在,而依其自身,以觀人之主觀心靈,亦可視此主觀心靈為自大心靈降落於其外者。故此主觀心靈必次第上達上升,然後得見此大心靈,不復是在其外者。然在歸向一神境中,只其最後一步,可使人之主觀心靈,上達至於此大心靈,而與之合一。在此合一之時,則此主觀心靈亦超主觀客觀之相對之境,而不可只稱為一主觀心靈。緣此超相對之心靈,以觀主客境之分別,即必由如實觀法界諸法,而視主客分別為妄執,而空此對主觀之我執與對客觀之法執。依此主觀客觀之分別之執之破,以觀此大心靈,則此大心靈,即如兩山崩而天光降,以由上而下落,以安住於此無主觀客觀之分別之心靈境界中,人即無超臨於主客之上之大心靈之可見。任何能超主客之分別之生命存在或心靈,在其超此主客分別時,即見有此大心靈在。則此大心靈,即可說原在此任何能超主客分別之生命存在與心靈之自身之中。其初之不見其在,唯以其尚未超出主客之分別之執之故;即尚未破執,而此執蔽障之之故。由人之自開其內外之執障,見其原在,則其在,即在此執障之內部。於是此大心靈,即不可說為在有執障之生命存在或心靈之上,而當說其即在有執障之心靈生命存在之內部之底層深處,而為其本有之無盡藏,或本有之「無主客之分別執障,而超此分別之如來藏心、法界性起心或本有之佛性、佛心」矣。然此本有之如來藏心,乃遍在於有種種不同執障之生命存在與心靈之中,並透過此種種不同之執障,而顯現為一自種種不同之執障中超拔解脫而出之歷程。故無量有情,歷無量劫,經無量世界,即有無量方式,以成就此超拔解脫歷程之無量之相,即見此中之相大。此即不同於只言一大心靈之超於主客之世界之上者,此大心靈之不在一切執障中,亦不透過一切執障而表現,為一超拔解脫之歷程者,尚無此相大之義者也。 然此視有一超主客分別之如來藏心等,內在於此一切生命存在與心靈之深處底層者,又不能真知:此一超主客之心,即表現於吾人當下之生命存在心靈,與當前客觀世界之次第感通之事之中,而在其正感通之時,可自超越忘卻此外之無量世界,無量有情之存在者。此一能超越忘卻無量劫中無量世界、無量有情,而不見其存在,與其一切相,以成就吾人之當下之一生命心靈與其所對境之存在,即是以此超越忘卻此中之一切相,為成就此當下之生命心靈與其所對境之存在之用。此一當下之生命心靈與其所對境之存在,更有使其自身之存在,得次序相續之用。此當下之生命心靈之存在,能次序相續,即見其有性,而此生命心靈所對之境,即顯為對此生命心靈有所命。此性之所向在境,此命之所命,即心靈生命之存在之自身。由盡性與立命,以合見一道,即一當下之通貫主觀客觀,而超越主客之分別之執障之外;亦同時統此中主觀客觀之世界之一道,或即天道,即人道之道。人之生命心靈,即緣此道以顯其應境之感通之用,而境亦緣此道,以見其用於成此心靈生命之應境之感通之事之中。由此中之生命心靈與其境之互相感通,而相對相成,以有此心靈生命之活動之相繼變化;與此心靈生命之相續存在,而見此中之生命心靈與其境,在此相續不已之相互感通中之大用流行。是即見此一主客感通境之為一通主客而超主客之分別,其用之大於單純之超主客分別境中之相之用之大,亦超於單純之統主客境之上帝神靈之體之相之用之大者也。 在此上述之三境中,有直超主客,而見有一神為之統者;有以超主客分別之執障,而超主客者;有由主客感通,而通主客,亦超主客分別之執障者。然皆是一超主客境,亦皆以超主客之生命心靈與其世界之體,為其體。分而言之,亦皆有其相與用。然在歸向一神境中,上帝神靈之體大,而其相不如我法二空境中,由如實觀一切法,而破種種之我法之執,觀無量有情有無量方式之解脫歷程者,其所見之相之大。然此後者必破種種我法之執,而後人本有之佛心佛性,得呈其用,又不如視人當下之生命心靈,即有超於一切執障之外之至善之本性本心為體者,其用當下便是天道天德之流行顯現者,其用之大。故在此三境中之歸向一神境,只以體大勝;我法二空境,更以相大勝;盡性立命境,則再以用大勝也。 三 九境之轉易、進退、開闔與博約 此上說生命心靈與世界或境界,其所以開為九境之故,及對此九境之陳述,已略見前文。若廣述,則無盡。今再約而論之,則此九境可只由吾人最後一境中主客感通境中開出,而主客之感通正為吾人當前之一實事。在此實事中,吾人之生命心靈所對者為境,即為客,其自身為主。此一感通,即通主客而超主客,亦統主客者。然此中只就客去看,則主可化為客,而主之體相,亦化為客之體相。主客感通之事,亦化為客與客之感通。故有前三境。只就主看,則客之相、客之物,皆攝於主;而客之相皆為主所覺,亦可使之自客之物游離脫開,而化為純意義,由主加以觀照,更為形成其道德理想之用,而本此理想以成其道德實踐,而改變主宰感覺境中主客之二面,以顯道德心靈之主體之用者。故有次三境。自主客之原可感通以為用,則有超主客境。此超主客境,可對主客,而成為在其上之神境,又可為由破主客之分別之執,直下超越主客分別之佛心佛性呈現之境。然此無主客分別之境,又可即在此當前之主客感通之事之中,一面盡主觀之性,一面立客觀之命,以通主客之境中。此則由人之以當前主客之感通中,本有超主客之一義,而即以之統主客,破主客分別,而通主客所成之三境也。由此言之,則此九境者,只是吾人之心靈生命與其所對境有感通之一事之原可分為三;而此中之三,皆可存於此三中之一,所開出。故約而論之,則此九可約為三,三可約為「吾人之心靈生命與境有感通」之一事而已。 此吾人之心靈生命與境之感通之一事,無論如何單純,吾人若加以反省,亦皆不難開為上述九境。如對一當前之一白色境而有感通,則此一白色境中,其白為一相,而以此一相,狀此境,推至心外,以附屬於此境,謂其存於此境之中,即為一個體之白的存在。此白的存在,即可視為一個體物。將此白之相,再收回此心,再以之狀此先已謂其有之白的個體物,或存在,此白即成一性質或性相。對此性質性相,更加以自覺,即形成一概念。以此概念之內容中之有此白,判斷此個體物或存在,而見其有吾人先所肯定之性質,即此判斷為真,亦即此概念之內容,與此存在物內容之性質,有一貫通;而可說此存在物屬於此概念所定之一類之物,更可說此物之數為一。若人更以此概念用於另一白物,或對另一白物。再用一次,即可說此呈於感覺之白物有二,或感覺此白物之感覺之次數為二。於此吾人若說由感此白物,而見此白物之存在,有自持其為白之功能,足為因,以有排斥阻止其外之非白之色出現之果,及引生我之白之感覺之果;吾人之能感覺之活動,亦是施用於白物之一功能,而以此感覺白物之事為果者,則此白之感覺,又可說兼以白物與此感覺活動為因而成,亦此二因之果。吾人若以有一感覺之事為目的,而開眼以生起感覺,或置白物於前,則皆為其手段之一。此即成前三境。於此,若吾人再自覺其有白之感覺與所感覺之白物之相,在感覺中,則又可謂此感覺之攝此白物。即知凡所感覺之物,皆能為感覺之活動之所攝者,而更本理性以知所感覺物之自身,亦可為能感覺者,則入於感覺互攝境矣。由此再自觀照其心中之白之相、白之意義,則成觀照境。知此白之意義,而視之為一理想意義,求一白物保存其白,或使不白之物成為白,或使其感覺活動不向於非白之物。使非白之感覺不生起。此即皆為人之對內對外之一具體的理想。而人之求實現此理想,即屬廣義之道德實踐境。此即次三境。 由此更謂此白在我心靈中,亦在天地間,應有天地間之心靈之知之,即進至歸向一神境。若謂此白不屬於我,亦不屬於客觀之天地,此白在我緣生性空,在客觀天地中亦為緣生性空,為一空中之法,則可進至超主客分別之我法二空之境。至於謂此白即在我與境之感通之中,我有相續生起此白之感覺之性,白亦有命我相續生起此感覺之命,則為盡性立命境之言矣。由此言之,則此九境者,皆可由人當下一念之次第轉進,而次第現出。其切近之義,乃人皆可由其當下之一念之如此次第轉進以求之者。此真所謂「腸一日而九回,魂須臾而九遷」也。 在此當下一念之次第轉進之中,人之初感一白,只是渾然之一主客感通,而無分別之境。是可名之為零數之境。人將此白推附於境,而境中有個體之白的存在,為一。於此將此白之相收回,為心靈之所再把握,以成一概念。則個體之白的存在與此概念,相對為二。今以此概念,判斷此個體之白的存在,而將此個體存在,視為屬於此概念所定之類之一個體,而有數中之一。至於視此白的存在之恆自持其白之功能,足為因,以有排斥阻止非白之色之出現,及引生我之感覺等果,則於上說之二之外,加果之一,為三。人之自覺反觀其所感覺者,在能感覺之活動之中,則於此更當加此自覺反觀,以說為四。將此所感覺之相,自主觀之感覺與客觀之存在,游離脫開,更由自覺反觀其感覺之心,化出一於原有之感覺心之外,只觀照此相之觀照心,則其數為五。再加一實踐之行為,以改變感覺境,其數為六。超於前此主客六境之上,以肯定其上之大心靈或神,其數為七。不作此肯定,唯見此中主觀之我執、客觀之法執之二空,以加於前六之上,其數為八。不重見此二空,而於見此主客之相對之「二」之中,知其亦相感通為一,合為三,加於前六之上,則其數為九。則由其初之主客之無分別之零,至此主客感通為一,則其數止於九。感通為一,即亦無分別,而九則亦重返於原始主客無分別之零矣。 然此上歸於至約之一念之言,唯所以見一念之轉,即可有此九境之現,以見九境之相通。然世間之事物,實無盡之複雜,固非如當前一白色之相,為一念之所能攝。吾人於世間無盡複雜之事物,實嘗分別屬之於不同層位之九境。吾人雖可將事物轉變其所屬之境,而化為另一境中之事物,然此轉變其所屬之境之事,亦非必皆為由低層以至於高層,如此上之例;亦可是將原在高層之事物,轉變為低層之事物。如吾人於世間之事物,固有隻視之為客觀之個體之物者,如一般固有名詞之所表,及普通名詞之用以指特定時空之客觀個體物者。吾人所視為客觀個體物之性質性相,如形容詞之所表者,則或為吾人所視為只屬於客觀個體物,而為其本質本性,無其自身之獨立意義者。吾人此時之境界,只在萬物散殊境。然吾人亦可由此性質性相之為人所知,以形成一概念,而此概念有其普遍的意義,而可本之以定個體之類,而視性質性相,與知之而有之概念,及本概念而定之類之自身,為超於一一個體之上,而自有其獨立意義者,則吾人即進至依類成化境。吾人於一形容詞所表之性質性相,畢竟是:以之只屬於個體事物,以使人退至一萬物散殊境,或是:將此性質性相,提舉而把握之知之,以只視為概念之內容,更本之以定一個體物之類,而將此個體物亦屬於此類,而存於此上一層位之依類成化境;則一為進至高層位境界之途,一為退至低層位之境界之途,而二者固皆同為可能者也。 其次,若吾人對物之性相性質,有所知,而形成一概念,以之定類以後,可只視此性質性相自身,有種種類,以形成種種類之概念為止。復可更謂此物之性質性相,與其他之性質性相,有因果之關係。由此而一物之性質性相,即一物之功能作用,見於他物之表現,或為他物功能作用,見於其自身之表現,則人由依類成化境進至功能序運境矣。吾人一般之主動詞所表者,即一物之作用功用之及於其他物者,被動詞之所表者,即一物之為其他物之功能作用之所及者也。然吾人於此物及於他物之功能,亦可只視之為此物之一性相,他物及於此物之功能,亦可視為此他物之性相。如凡一主動詞之表現功能者,皆可轉為一形容詞之只表性相者。如水流地中之「流」之動詞,可轉為水是「能流地中的」之一形容詞。而此能流地中的,即只為表水之一性質性相,而非表水之能流入地中,而對地表現一功能作用,而與地可有一因果關係者矣。 此人之動詞所表之功能,可轉變為形容詞所表一性質,此形容詞可再轉為附屬於一名詞,更合成一名詞,以表一性質之屬於一名詞所指之個體。如水是綠之綠,連於水,而成綠水。則水屬綠之類之義,亦隱而不見,只見「綠水」之一物。此即人在客觀三境中,次第由高層位之境,退入低層位之途。而吾人之由綠水之物,將其綠之性相提舉,以成綠之概念,而以形容詞表之,更視水之綠如一有一功能作用,以綠他物,如謂水綠此所倒映之雲彩,而如綠化此雲彩,則又為人之客觀三境中次第由低層位之境,以進入高層位之境之事矣。 吾人由事物之有功能,更知:吾人之感覺一物之存在,即其功能之表現於我之感覺,而生起此物之相於人之感覺中,而此相與生此相之功能,皆在此感覺中;便見此感覺心靈之能統攝不同物之功能,對於此心靈所表現之一切相。此心靈中並有時空之範疇,以安排一切感覺活動之時間,與所感覺之事物之性相之時間與空間中之地位,則吾人之思想自又再進至更高層位之境。然反之,將吾人心靈所感覺之相,皆一一隻附屬於外物之功能,附屬於某類之外物,或某類中某個體物,則又為吾人思想之次第退至於更低之層位之境矣。又吾人將初由自覺反觀,而知其由感覺而得之物相,更加以提升,以為此心靈所觀照之純相、純意義,則為再進至高層位之事。反之,將觀照境中所觀照之相,只作為判斷感覺境中之事物所具之功能之用,與其相所屬之類,則又為退至低層位之事。又將觀照之境之所視真或美的「相」或「理想意義」,作一心靈中之具體理想之內容,以成一道德實踐之事,為更前進一層位之事。反之,將一心靈中道德理想,只自加以觀照,而為一哲學的論述,又為後退一層位之事。由人之心靈中之有道德理想,而更知有一超主觀心靈之上之宇宙大心靈,更具一完全之道德理想,為一進之事,反此,而於此宇宙大心靈,只視同於人之主觀之具道德理想之心靈,無其超越之實在性,則為一退之事。由此大心靈之在一切生命存在心靈之上,而為唯一者,更知其普遍的存在於一切生命存在之心靈之深處底層,以為其本有之佛心佛性,再為一進之事;而將佛性佛心外在化,只視如一超越之神靈,又為一退之事。知此深處底層之佛心佛性,亦顯於人之當前之心,為其本心,此本心之本性自善,而在與當前之境之感通中,自求其盡性立命之事之相續而順行,即可至於成聖成賢,於人德中見天德之流行,又為一進之事;而只見當前之心中之有執障,謂人之真正之善心善性,只存在於其心靈或生命之底層深處,永為執障所覆,則為一退之事。人知在與當前之境感通中,求盡性立命,而見天德流行於人德中,此具人德之人格之為一獨體之人格,而亦一存於高層位之萬物散殊境中,亦為一進之事。反之,謂萬物散殊境中,無此獨體之人格,又為一退之事。要之,此九境之可始終相轉,如環無端,而由低層之境進至高層之境,或由高層再退至低層,又為進退無恆,上下無常者也。 在此諸境中,無論自智慧或德行上言,人之生命存在與其心靈及世界中之事物,固有原屬於高境者,或原屬於低境者。若能如實知其所屬,而有一與之相應之當然的感通之道,則皆是,而皆善。若不如實而知其所屬,以淆亂其層位,則必引致思想上之種種疑難與偏執錯誤之見,而使人更無與境相應之當然的感通之道,則人之行亦恆不能盡善,而或歸於不善。此九境者,固原有其可如此開之理。人在其生活境界中,亦實有此九境。東西之哲人,亦嘗分別偏重中之一境,或多境而論之。故此書對此九境,一一分別述其可如此開而說之之故,並於每一境中評論昔之哲人與一般之人於此所生之偏執之見,而疏釋其中之疑難。而見此九境,雖可互相蔽障,然亦皆可分別其種類,依其序次,以別其層位,而使人知所以進退升降於其間之途;知於何事物當升而進之,於何事物當降而退之,以使之各得其位,而不相為蔽障。至於在一一境中之事物,其數固無盡,而當隨人之思想生活之住於其境者,依其事物之在其境中者之種類,而次序展現於前時,於其中再分高低之層位。此則可開為無量境,非人之所得而盡論。學者之所以成學,教者之所以成教,同皆為無盡之事業。即聖賢之所以異乎常人,亦唯在智慧之所運,恆不以執障自蔽,而能隨境感通,各合乎當然之道,而其心靈與生活中,自有光明之遍照,以純亦不已;而於人之感有思想上之疑難,生活上之彷徨歧路之時,能本其思想上生活上之所歷者,而告之無隱。固非其於一一境中之一一事物,皆真全知之遍歷之之謂。若其然也,則世間只需一聖人而已足,不必更有眾聖賢,與芸芸眾生也。故聖人亦在一一境中,自有其學,以成其教。此孔子之所以唯以學不厭,教不倦為說。易經之卦之終於未濟,中庸之只終於言文王之純亦不已也。此為學之事之所以不可不博學於文也。然自其約者而觀,則此九境自不必更開之為無窮,亦可約之為主觀境,客觀境,主客境之三,更可約之為此生命存在之心靈與境感通之一事。此當下生命存在之心靈,與當前之境感通之一事,更可收歸於一念,而由此念之自化而自生,以成此生命心靈在九境中之神運。其自化為坤道,自生為乾道。生則心開而有念,化則心闔而無念。至於無念,則約之極,而無可約,則如道教之言九轉還丹,而不再轉。然由無念而有念,念之無盡,又可由約至博。則此九境者,對欲以博說之心言,則至博可開為無盡,對欲以約說之心言,亦即至約,而更無可約。則博說或約說,固不相為礙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