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十八章 道德實踐境——觀德行界(下)
七 論道德生活之無外在目的與功利心習之辯證發展
吾人於上文,對人之道德心靈道德生活之論述,皆不外對道德實踐境之說明與描述,以附及於人之道德生活可至於超生死之境。然人對有此道德生活之聖賢人格之殺身捨生,既生慨嘆惶惑之情,更由此情下落一步,即更可於此人之何以當行其心之所視為當然,以成其道德人格,至以聖賢之人格為理想,而不惜死亡於此世界中,發生二問題。其一問題是:人何以必當有道德生活,以成一道德人格,以至以聖賢之人格為理想?此中之理由畢竟何在?其第二問題是:此道德生活之為人所當有而為當然,是否即為人所能然,或人所實然?蓋為人所能然者,與為人所實然之義不同。自實然之觀點看,人所能然者,皆只是可有、可然,而亦可不有、而不然者,亦即在實然上看,乃或有而然,或無而不然之或然者。或然者,即非必然、定然,而為偶然、假然者。吾人觀世間之人,或有道德理想,或無道德理想,有者不必有最高理想,有最高理想亦不必能實踐之而實現之,至於成賢成聖;而無道德理想者,則其行為固或自然合道德理想,然亦恆不合,而與之相違,故人有不德之行為或罪惡之行為。是即證:在實際上看,人之生活之是否合道德,是否有道德理想,有之是否能實踐,實踐之是否可至成賢成聖,只為種種不同之可能。此種種之可能,分而觀之,當其未有實現之之事實時,初皆只是一可然,合而觀之,則初只可形成一或如此,或如彼之或然命題;對特定之人而觀之,則只可形成一假定其如此如彼之假然命題,皆非定然必然。至於當此諸可能之一,實現為事實時,此事實則初當說為偶然之實然。對此任一已有偶然之實然,為如此之一實然而觀之,則又皆可形成一經驗事實之知識命題。此一命題,直對一經驗事實言,亦可視為一事實上之定然。人若問此定然之事實之何以如此,而求得其心理、生理、物理上之原因,而依此原因之實然,以觀其結果之實然的相從,則結果似皆原因所決定或規定,而為有一在事實上因果關係上之必然者。然此一切於偶然之實然,而說之為定然、必然者,皆不必合於道德上之當然,其初亦只為事實上之可然、或然、假然。此中,吾人若以道德上之至高之當然者為標準,則一切人之生活,在事實上合於此標準者,唯是由賢而成聖之人,而聖人則恆千百世而一遇。則聖人之出現,乃事實上最為偶然之事。若人之生活之合道德為偶然,有自覺道德理想者,即偶然中之偶然;有之而更能實踐之者,又為偶然中偶然之偶然;實踐之而至乎其極,以為聖人者,更為此三重偶然者中之偶然。則聖人即人中之例外,而非聖人,則為人之常,亦為人之常然,普遍的然。聖人則特殊而又特殊之特殊的非常之人。則吾等常人,何以又必須以此非常之人之道德生活,為作人之最高標準乎。此則重連於上述之第一問。
對此上之二問題,吾首當答者,是人何以必當有道德生活之問。吾將說此道德生活之當有,不能另有一道德生活外之理由。此即因此生活不能更有其上其外之目的,故亦不能有具此道德生活之道德心靈所自覺以外之理由。因若吾人再有此以外之目的,此目的為吾人之道德心靈所自覺,即仍是吾人之道德生活中事。人若謂吾人之道德生活所懷抱之目的,為求自己之幸福,或完成上帝造人之意旨,或促進社會之文化,或完成自然宇宙之進化;則此乃意謂此道德生活為一手段,而此諸目的則在其上其外,道德生活乃為以達此諸目的之一手段,而成為當然。但此說顯為悖理者。其所以為悖理,因一手段之對一目的之實現為當然,必須此目的之實現之本身為當然;必須人之懷此目的之本身,亦為當然。人之懷抱一目的,其本身乃人之生活中事。一目的是否當懷,亦人之道德判斷、道德思想中事。則吾人縱謂人之道德生活為達某目的之手段,而人之懷抱此目的之事,所成之道德判斷思想與道德生活,則不能視為一手段。人之知此目的之為當懷、當有而為當然,即為直接知其為然,而非以其可為另一目的之手段之故。此中,無論吾人如何將此目的之觀念,加以推進擴大,以謂吾人所懷之目的之所以為當然,乃所以為一更進一層之目的之達到;此進一層之目的為人所當懷、當達到而被視為當然,仍是由人之直接知其為當然。吾人在知一目的為當然以後,吾人亦更可依理性,而望此目的之為他人所視為當然,為未來之我所視為當然,以求此目的之普遍化於我之未來與他人之心靈;而如此之望之本身,亦為當然,其自身亦為一當然之目的。由此而人任何視為當然之目的,人皆可依理性,而更望此目的之普遍化於未來之我與他人之心靈,以成更高之目的。然此目的則直接依理性而創生,初不只依其先所視為當然之目的而創生。凡人先所視為當然之目的,若其不合此理性之標準之衡量,人亦可立刻知其先之視為當然,非真正之當然。由此而一切目的之為當然,即皆依理性而規定。唯依目的之為當然,而後達此目的之手段為當然;則達目的之手段之為當然,亦依理性而規定。於是吾人之判斷一目的與手段為當然之思想,即唯是一理性所規定之思想。由此思想而成之行為與合此思想行為而成之生活,亦只是一為理性所規定之生活,亦即一理性化之生活。此理性化之生活中,包括一切理性化之目的與達目的之手段之事,則此一生活不能更外有其目的。此生活本身,已依理性而規定為當然,則不待其外之更有一理由,以使之成為當然。蓋凡人問其外之當然之理由,此問皆只是人之依理性而問。此所知之當然之理由,仍在人依理性而問、而知之之道德心靈之內,亦在人之道德生活之內。則問其外之理由,仍只是依此理性,而在此心靈生活之內部問,乃終不能出於此理性與心靈生活之外,而亦實無此外之可問矣。
由上所論,人之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聖成賢之事,皆不能說外有目的,以一切目的皆在有此生活之心靈之自覺中故。於是此道德生活全部是自生、自進、自主、自動、自立、自化、自成、自得,以至於高明廣大之域,以參於天地,通於神明。然人之所以恆不能免於問此生活畢竟有何目的,則亦有故。其故在人之日常生活中原有種種自覺不自覺之其他生活之目的,橫亘胸中以求遂,而恆未得。故聞人言任何不同之生活,即不自覺間持其所亘塞於胸中之目的,與之相對照關聯,而欲知此生活對其目的之達到,有何用處。人於此實預先假定,唯能達到其胸中先有之種種目的者,方為有用,而有利於其目的之達到;否則為無用,或有害於其目的之達到者。此一以人所先存之一目的,定有用與無用之分、利與害之分,而本之以為其思想行為上之取捨之標準,即為人在日常生活中,共有之一功利心習。依此功利心習,而於凡不同於其平日之生活與其中之思想,其他之形態之生活與思想,即必首問其有何用。其此問之實義,乃問其對其平日生活中之目的之達到有何用,即問其對此目的之達到,能得何利、能去何害而已。故在人作此道德生活有何用之問時,吾人只由上來之說以證道德生活不能外有目的,人雖自知無可置辯,然仍可心有不服。於此古今之聖賢之立數,遂有二態度。一為先徹底打消其平日計較利害之功利心習,直下劃開此中之義利之別,使人直下先認取義之所在,亦即道德生活上之當然之所在。如孔子、孟子與西方之康德之哲學,皆是本此態度立言,此乃一頓教。然亦須有根器者,方能直下承擔。而另一態度,則是直就一般人所視為利害之所在與其所持之目的之所在處,說汝之所謂以某目的之達到為利者,實非真利,汝之自利之道,適以自害,而汝果能依道德生活上之當然以知義而行義,則似自害而非真自害,正所以成汝之自利。此則順人之功利心習,或世所謂人之自私自利之心習,而更導之於此功利心習之外之道。此亦聖賢立教所不廢。如大學之以義為利,王陽明之將汝私來克汝私,與一般宗教之善惡果報之說皆是也。
此以義為利之教,對以義為義之教言,乃屬第二義,其嚴正不如以義為義之教。然在效用上,則可遍接群機,又在義理上,人兼統義利為說,亦可成一更圓融之論。蓋人固皆有一功利心習。在有此心習上看,人皆為自私自利者,亦唯賴以利害說之,方可動其心。今吾人亦未嘗不可依必然之理由,以指出:人之不道德的行為思想與生活,其求自利者,必歸於自害,而一切合於道德之行,無論為人之所自覺與否,皆是成就其生命存在之利者也。
上文言人以不道德之行為思想與生活,求自利,必歸於自害,如孔子所謂放於利而行,多怨;孟子所謂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皆有此義。古今中外之言不德之行之求自利,恆歸於自害者,不可勝數。而其所依之根本原理,不外不德之行皆不合理,而勢必兼與他人以及自己另一不德之行或有德之行,相矛盾,以歸於相毀而不存在。此即與人之求存在之要求相違,而此要求即不得其滿足,而人自受其害。此亦如一切不合理性而相矛盾之思想必相毀,而不能共存於人之心靈之中。自人所知之經驗事實觀之,人之不德之行,固亦可在一時得其所意想之利,然若自長時期或無盡之長時期觀之,則不德之行之相續,終必遇與之相矛盾衝突者,則於理於事,皆無可逃。宗教家即依此以立其因果報應之說。此因果報應之說,自只為一超越的信仰,非人所知之經驗所能全證實者。亦正因其不能全證實之故,人乃更有全不為利而只見義,為行義而行義,而順上述之第一義之教,以成其德行之道德人格之存在。世間中之有此只見義,而為義行義之道德人格,亦正因在經驗事實上看,義原不必有利之故。故有此人格存在之世界,亦理當為一在經驗事實上看,義不必與利相連之一世界,而後此種人格之存在為可能,而上述之第一義之教乃得立。然上述之超越的信仰,在經驗事實上之不能全證實,亦不證此超越的信仰之不當有。此信仰之所以立,亦有一義理上之必然。此於後文論佛家之境處當說。又此超越的信仰,雖不能在經驗事實上全證實,然亦有若干事實之證實。其不能由經驗事實所證實之處,亦不能有經驗事實,加以否證。故亦無一經驗事實,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而此信仰即永有生起之可能。當其生起,人信有因果報應之時,人即可由知不德之行,必致當身或身後之禍害,唯德行可致身後之福利,而本其利害之計較之心,以去其不德之行,而成其德行。此人計較其身後之利害之心,乃其生前之計較利害之心之延展。人之計較利害之心,可及於今生之未來,則亦可延展而計及身後。故人可有此身後之因果報應之信仰之生起。此信仰,固亦非在事實上為人所必生起,因人可不信有身後之來生之生命,則人亦可不顧其身後之來生之報應。然人在事實上之不生起此信仰,仍不能阻止人之忽然信有來生,信有來生之報應。事實上人之為惡者,亦恆會忽然念及其來生之將受報等。吾人今只須說明此現有之經驗事實,無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者,此信仰生起後,人即必本其計較利害之心,以去不德成德,以達其得利避害之目標。是即見人之由計較利害之心出發,其動機雖至卑下,然亦足夠引導其至由去不德以求成德之道路之上。此即已足夠在原則上說明:一切人之只計較其個人之利害,或極端自私自利之心,以為其無盡之不道德之行,即必與其自私自利之目標相矛盾。此矛盾,在原則上必可為其所自見,而更即依其自私自利之目標,以自去其不德之行。此即見人之自私自利之心,並不能阻止人之道德行為之出現,而此自私自利之心,亦原有過渡至道德行為之生起一性質也。至於當此道德行為既生起之後,此道德行為之相續,即又可轉而自裁抑其自私自利之心。於是人之本自私自利之心為始,以有其道德行為者,即可轉而以自私自利之心之裁抑,為其終。合此始終,以觀此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見此自私自利心之發展,為一辯證的歷程,亦即一自相矛盾之歷程,而向於其自身之毀滅與否定者。此中,除非謂人必不能自見其不道德之行為之歸於自害,而與其自私自利之目標相矛盾,則此人之不德之行,與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必有一歸於毀滅之可能也。
八 道德生活中之必然、實然與常然
吾人之說此人之不德之行與其自私自利之心之必然有一毀滅之可能,此本身乃是一義理上之必然。在經驗事實上看,人固亦永有一繼續其不德之行與自私自利之心之可能。而在事實上看,人尚未為有德之行或不德之行時,其為或不為,初即只為可然、或然、假然之事。至在人已有之任一事實上看,則任一事皆為一實然,而知此實然之事之知識,皆對其事為定然;而其事之有,亦必有事實上之原因,為此原因所決定,而有一因果上之必然。如上來之問者所說。此吾人皆初無意否認。然吾人可更說,此人之有德之行,因其本於理性,故可不相矛盾,而前後相通貫,亦互相支持以存在,以日歸於其生活之充實擴大,亦即其生命存在之充實擴大,而其所具之生命意義與存在意義,即更豐,而人可安於其中而得樂。此樂之所在,即利之所在。而此即兼達人之求更大之自利、求更大之生命存在之目標;而人之生命,即可穩定的存在於此有德之行之相續之中;此有德之行,亦可穩定的存在於此生命之中。然無德之行,因其導致與人我之其他無德之行與有德之行之矛盾衝突,則為在原則上不能安穩的存在於其生命之中者;而其無德之生命,亦本身不能安穩存在者。故此二者,雖皆為事實上之可能有,人之或有此、或有彼,為或然;然此中之人之生命之永為一無德之生命,或人之行之永為無德之行,則為不可能;而人之生命之長為一有德之生命或人之有德之行之永續,則為真實之唯一可能。至於人之一時之或有此、或有彼,雖為事實上之或然,二者之為或然之度,似為平等;然自長時期或無盡時期看,則二者之為或然之度,不能平等。人在事實上,亦只有在其生命成有德之生命時,此有德之生命之現有,乃為真實有。至當人之生命只為無德之生命時,此無德之生命之現有,則不能為真實有,以其雖現有而後可無故。依其後之可無以觀,即見其有非真實有故。人即謂其在一時為真實有,其真實,亦只限於一時。此真實有之義,即相對於一時而有限制,而非無此限制之絕對真實有。今以絕對真實有為標準,以觀此相對之真實有,仍可說此後者之有,為非真實之真實有。自其有非真實有以觀,則人對其一時之有而說之為實然,此實然,即非真實之實然。人對其一時之實然,而有一定然之知識,此定然亦只對一時之有為定然,而為相對的定然。此知識,亦只為對此一時之「有」為真之一相對知識。此即不同於真實有之實然,為真實之實然,對之之定然之知識,為一絕對的定然而無假之可能之一絕對的知識者。由此而人對此一時之真實有,謂其亦有一定之原因,以決定其有,其決定為必然,即亦只為對此一時之有,為一必然之決定,而亦為只限於對此一時之有之一必然,而非對此一時有之無德之生命之未來生命,所能永加以決定之一必然。而對此未來生命言,此所謂必然決定,即非必然決定,即亦只為一時之偶然的決定。再依吾人之謂有德之生命有一安穩存在之義以說,則有德之生命在其自身之相續中,即有一內在的恆常性;無德之生命,則無此恆常性。有此恆常性之生命之生活,其前後相通貫,即可說為一真實之常然,亦定然,而必然之常然;而無之者,則其生活前後矛盾衝突,而無此常然,亦為無常,而非真實之常然。則人之有德而極至於聖賢,正為人之所以得其常然之道。於是有德之人與聖賢,縱在人類中居最少之數,然吾人仍可說其生命生活中有此常然。至於無德之人,非聖賢之人,縱居最多之數,然其中一一之人之生命生活中,皆無此常然,則其生命生活之如何如何然,即皆非常之然,而其為人亦非有常之人。唯有德之人或聖賢,方為真有常之人。此亦如朝生暮死之朝菌雖千萬,仍不如常青之一松柏之為有常。常以時之久定,不以數之多定;則唯有德之人或聖賢能有常,而聖人即真正之常人。故儒家以唯聖人能稱為庸常,唯聖人能極高明以道中庸,則前問者所持之或然、實然、定然、必然、常然之義,吾人固無不可一一翻轉之而說矣。
至於吾人之言道德生活,必不只於言一合於道德之生活,亦必須言當有一自覺之道德理想,或為聖賢之道德理想者,則以人只有合於道德之生活,而無此自覺之道德理想,則不自覺其生活之合於其理想。此中,人不僅先缺乏一當然之理想之自覺,亦以缺乏此自覺,不知其生活之合於理想,而缺一「知此理想與生活之相合」之一思想與生活。此一思想乃高一層次而具更多之內容之思想,而有此思想之生活,亦為一高一層位具更多內容,亦更充實豐富完全之生活。此中,人所自覺之理想愈高,則其所能由自覺到此理想與生活之合一,而成之思想與生活,其內容亦愈多,其生活亦愈為充實豐富完全。故此一道德理想與其生活全合一之聖賢,即可稱為一有完全之生活之完人,亦即一完全之生命存在。此完全之生命存在,不只為人所當有,亦為人之生命存在之最大之福與最大之利之所在者。由此而人即循其自私自利之心之發展,而知此為其生命存在之至福大利之所在時,人亦未嘗不可自然的求對此道德理想有自覺,更求實踐此道德理想,以為聖賢。此亦循人之功利心習自私自利之念而發展,亦可導致之事。人果至於自覺有道德理想,而至於為聖賢,人又必自然超化其功利心習與自私自利之心。此亦同於前說之一辯證歷程,而見人之以自私自利之功利心習始者,而可以此心習之超化否定而毀滅為終者也。
至於自經驗事實上看,人之生活之自然合於道德而合理性,而先無自覺之道德理想者,固多有之。人之有此自覺之理想,亦不必時時念及此理想也。則人之有此自覺與否,亦皆為可能,而人之實有此自覺,亦為偶然之事。人之無此自覺者,亦同可說有其所以無此自覺之必然原因。然此人之無此自覺之事實,並不能阻止此自覺之生起。則在原則上,人必能有此自覺,而人亦必不能永安於無此自覺之階段。人在有此自覺之後,則此自覺之本身,即對其「自然合道德理性之生活與行為」中之「道德理性」,有一自覺。此自覺即同時自覺肯定此道德理性之存在,而更自覺的求實現之於其生活,以形成上所謂一更豐富充實而完滿之生命存在,而使人更安於此自覺的具理性或道德之生活,而自得其樂者。此亦同時使其生命存在,得永安住於其自身。由此而上述之二可能,其為或然之度,即不平等;其為真實之度亦不平等;而當說唯人之生命存在之永安住於自覺的具理性或道德性之生活,乃人真實唯一之可能。至人之永安住於無此自覺而自然合道德而理性之生活,則非真實可能者也。此中之理由與吾人前說人在事實上可有德可無德之二可能,其或然之度、真實之度之不平等,其理由正相類。依此同類之理由,亦即可說:唯有此自覺者,乃能自覺其道德生活之有常,而唯有最高之道德生活而自覺之者,如聖人,乃能自覺其生活中之有至常與真常。蓋其生活從心所欲而不逾矩,而皆自知之,即能隨境之萬變,而其感通之萬變,皆合於理,皆前後相貫通、相支持以存在,而無不相順,以歸於至順。人自知具此至順,即自覺其具此至常與真常也。
九 或然、假然、偶然、實然、定然、必然諸觀念之根源及邏輯理性、知識理性與道德理性之合一及當然與實然之合一
吾人上來辨一般之以人之自事實觀點看人之生活之有德或不德,有自覺理想或無自覺理想,皆為事實上之可能,以疑道德上為當然者之不必然,亦非常然之說;而說此道德上之當然,非只為虛懸於實然之世界之上之一當然,而是即順人實有之自私自利之功利心習之發展,經一辯證之歷程,人亦必求其生活行為之合乎道德上之當然;以言此中人之違反道德之可能,非真實之可能;唯道德之生活為有常,聖人能有至常真常之生活,亦即有至常真常之生命存在與心靈,而聖人即有常之常人;以見人於聖人,不可只視之為非常,而只超越於常人之上,而當視為即常人之真求其為有此常之常人之所當至,所必能至,亦見吾人之在道德上說為當然者,亦根於事實上之真實可能,而根於實然。此有根於實然,即一必然而定然之義理。此則足以對銷一般之疑此道德上之當然為孤立無依於實然、必然、定然等之外之說,以見義非只是義,亦能統利,道德之生活即所以達常人之求其生命存在之自利之目標。此即可導人之初唯知自利者以入於德行,而其教可遍接群機。然此亦非為設教,而姑為之說,而是此義之統利之道德之生活之能使人有此常,而其生命存在得為常,亦原有義理上之必然定然者在也。
然吾人今更當說者,則吾人若會得一更高明之義,則上來之疑亦不必設之而更答之。即凡此所謂或然、假然、偶然、定然、必然等概念,原只為吾人思想其所對之事實境、理想境之範疇的概念,或所謂思想或知識之模態的概念。此等等之皆屬於思想,亦屬於具此思想之生活、有此生活之生命存在與心靈之自身,為其有思想活動時,此思想活動之流行之方式,而實皆不宜持之以倒說其思想活動之流,所自出之原之本者。於此人若通此生命存在心靈之自身,及其思想活動之流而說,則此諸範疇概念之原,亦可得而論。蓋此生命存在心靈,即思想活動之主體。思想活動之所向,即其所對之境。當此活動初發時,即在此活動之初幾,其所向尚未定,即可此,亦可彼。此即見思想活動之初幾中之具相異相反之二可能。人之思想活動之具可此可彼之二可能,乃邏輯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一所自始處。至於專對「此」而言,則思此「或」思非此,為二可能,思此「或」不思此,亦為二可能。此亦邏輯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所自始處。然要之,此「或然」之「或」,乃有此思想活動之心靈中之「或」,即此心之或。此心之或,實即心之惑,亦人之生命存在之惑。則邏輯理性中之或,即感。此惑亦即一原始之「問題」。佛家更可說為人所有之一原始的無知或無明。此乃對其尚無一定之所知而說。然此時人之能知自在。能知自在,而所知未定,則當說亦是生命存在心靈之知之一原始的生幾所在。至於當此生命存在心靈之知之有其定向,而著於一定之境,而未知此境果何所是,而於其可能之所是者之一,有所偏著,更設定其何所是,是為假然。於此人若對境更有所感知,而所感知之內容,既合於此假然之一可能,亦可對消其他之可能,而人即謂此假然之可能者,得其證實,乃更不見有上述之或然;而唯有此所感所知者之如是如是,而肯定其如是,非不如是,非其他之如是;以對其如是,有一不待其他條件之定然之知識;而其所知之事實,對此知識言,即一定然之實然。於此,克就人之感知此如是而言,則人之感知活動,原亦有不感知此如是之可能,而其感知此如是,即原有偶然之義。則其如是之實然,即又可稱為偶然之實然。此對知識為定然而兼偶然之實然的事實,人若更謂其有決定其為如是之實然的事實之開導因,形上因,為使其不如是為不可能者,即有所謂因果之必然。於是此事實,即可轉而只稱之為定然而必然之事實。然此定然而必然,不同於邏輯上之定然而必然。在邏輯上,凡命題無假之可能,而在邏輯上必真者,皆為必然。對一邏輯上之必真命題之無條件的肯認,亦皆為定然。故有假然或然之形式之邏輯命題,亦可為邏輯上之必然、定然,而與知識上之必然、定然不同。人於此若專依此其所知之因果關係之必然,所決定之定然的實然為標準,於是說一切只在邏輯理性上看為可設想之可能,未有必然之原因,加以實現,使之成為實然者,即皆只是知識上之或然假然;必有所感知者之證實,方為知識上之定然必然。此則是依知識理性而成之說也。今本人之此邏輯理性、知識理性,以觀人之道德生活中所謂當然,則此當然者在其不自相矛盾之情形下,雖合於邏輯理性,然自其在事實上初為可有可無而觀,即只為知識上之或然、假然,其事實上之有,亦只為偶然之實然。此即一般本其思想中之邏輯理性、知識理性,以觀道德上當然者,所恆持之說也。
人之依此邏輯理性、知識理性,以觀此道德上之當然者,恆視之為或然、假然、偶然之實然之故,乃由於其不知人之尚有其道德理性,而連此理性,以思想人之道德生活。然此不知,只為人之思想進行之一階段之事。蓋凡所謂當然者,初固關於人之情意行為,不關於邏輯知識。然人在邏輯知識上,必求思想言說自身之一貫,思想內容與所知事實內容之一貫,然後合理。則人之情意行為,亦必求前後之一貫,然後合理。此即所謂道德理性也。此純知之事,與情意行為之事雖不同,其為人之活動則同,其必歸於合理性而後安,則同。人之求知,亦原是一行為,而行為亦莫不可成為所知。則若謂行為不須合理,其知亦然;若知不須合理,其行亦然。人之知之求合理,即以合理為當然;則知中亦自有當然之義。人之行之求合理為當然,亦即必實求有合理之行。此即足使此行為成實然。此求,為人實有之求。此求亦為實然。由此求之為實然,以使當然之行為,成實然之行為,則當然者即非只虛懸於實然之上之外,而為求自化為實然者。至於本此「求」以觀「當然之未化為實然」者,與「現為實然而不合當然者」之關係,則於當然化為實然,而由虛至實、由無而有之時,此「現為實然而不合當然者」,即同時由實至虛、由有而無。則此當然者,現雖為無、雖為虛,而所向在實在有。而不合當然者,則現雖為有為實,而所向在無、在虛。則此當然與實然之關係,非只一「當然對實然為可實可不實」之關係,而亦是實然對當然,而亦可實、可不實之關係。通過人之求當然之化為實然,以觀一切現有而不合於當然之實然者,則皆向於不實;人之思想亦正當順其向在不實,而思其不實。而當然者既向在實,人之思想即亦當順其向在實,而思其為實。否則此思想未能順此求之實而思想,即思想自身之不合乎實,與此求之內容相矛盾,而不合思想自身之理性,亦不合人之心靈與生命存在中之理性。故順此求,以知此上所說當然之有化為實然之義,即思想順其理性以進行時,亦當定然的加以肯定之一義,而亦是思想依其自身之理性,在邏輯上必然引致之一思想;而人若加以否定,亦即導致一邏輯上之自相矛盾者也。
至於人若問:人是否真求當然者之化為實然?此求,是否對一切人皆為一事實?則人自亦可說,人有不求者。然人亦有求者。今若依人有不求者,而謂當然可不化為實然;亦可依人有求者,以謂當然有化為實然之義。然合此二者之結論,仍是當然者必有化為實然之義。再則,人之求當然化為實然者,乃不只求其自己所知之當然,化為實然,亦求他人知其所當然,而化其所知之當然為實然;並可由其自有此「求」之出現,而本理性以推知他人之有此「求」之出現之可能。今若否定此可能,即自與其理性相違。今承認他人此求有出現之可能,即承認他人之能知當然,與其所知之當然,有成實然之可能。當然只須有成為實然之可能,即已有成為實然之義;當然與實然,即已不可分離而說矣。
吾人若知當然者必有一化為實然之義,則無論吾人對自己之實然,與他人之實然、世界之實然,見其如何不合於當然,吾人皆必須通過此「化為」,而以此不合當然之實然,皆向於非實,而順此「向」,以觀其非實。於一切真正之當然,則當由見其通過此「化為」,而向於實,而思其為實;更以行為成就此「化為」,亦通過此行為,而於當然之「化為」實然中,證實此當然之為實,不合當然者之非實;則人可一日克己復禮,而見天下皆歸仁。此則人之緣人之邏輯知識之理性之了解而更進,至於對道德中之理性與存在真實中之理性之了解,而有之思想智慧之方向,以使人之心靈與生命存在,得自見其為真實之心靈,真實之生命存在之方向之所在。而人之自持其思想智慧之行於此方向,亦待於人思想智慧上努力不懈,而後能自決疑解惑,而成其篤信也。
至於人既有此篤信之後,則其成己有其學,其成物有教,要在以化當然為實然為歸。此中,人於一切人與我之實然之生活行為,以及思想情意之不合當然者,或直接面對道德理性中所見之當然,而自知其非是,而有對己之所行之懺悔克制,對人之所行之斥責懲罰,以使之由存在至不存在;或由其自己與他人共形成一與此不合當然者,相異而亦相反之合當然之思想、情意、行為,為一模範,而即以此模範之事實上的存在,與彼不合當然之思想情意行為相對相望,以求間接地加以對消,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或則順觀此不合當然之思想與情意行為,而本邏輯理性以引申其涵義,至乎其極,而見其與經驗事實、知識行為生活中之理性相矛盾,與吾人之生命存在之求為一充實完全之存在相矛盾;即自折回其思想與情意行為,而還返于思想與情意行為之合於當然者。此中,人之自己成學,與對人成教之道,不只一端,要在視人與己之根器、其當下之思想行為之情形,以定何者為人己所堪受,能得進益者而用之。大率上述之三者中,唯大根器之人,能有第一種之直接面對當然者而懺悔,亦堪受人之直本當然而對之之斥責。能有第二種之見及自己或他人之另一合當然之思想行為為模範,方能間接對消其不合當然之思想行為者,為中根。至其必于思想行為之涵義,推致其極,方見其不合理性,知折回還返之道者,為下根。人之思想行為之習於不合當然者已深,則懺悔斥責,恆無實效。人之思想行為之局度不開展,或心靈不大者,則恆難以他人或自己之另一之合當然之思想行為為范,以成其對消其不合當然之思想行為之功。人之推理之力短淺者,則恆不能次第引申其思想行為之涵義;以至乎其極,而自見其不合當然。此三者中第一者,人之面對一當然的理想,而知過即改,乃係於人之生命存在心靈之強度。有此強度而後人「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而其當然之理想,乃能自直上直下,以徹於現實生活之中,以化實然者使皆合乎當然。第二者,人之認知彼人或我之一切合當然之思想行為之事實上之存在,而以之為范,乃係於其生命存在心靈之廣度。有此廣度,乃能持載人我之其他善言善行,而以為自范。第三者,人之本推理之力,以次第知非者之非,知是者之是,則繫於其生命存在心靈之持續之度或久度。有此久度,人乃能有成始成終之恆德。人之生命心靈,其對當然之理想,持之之強度、廣度、久度之不同,皆關於人先天之氣質;而人之成學成教之道,則大率有此三者之不同。唯生命存在心靈,能直下承擔一當然之理想為高明。高明之極,為聖人之高明配天。唯生命存在心靈,能持載人我之善言、善行,為博厚。博厚之極,為聖人之博厚配地。唯能次第去非者,成是者,以至於非者皆無不次第去,是者皆無不次第成,以成始成終,為悠久。悠久之極,是為聖人之悠久無疆。以此三者之至極為標準,以言人之氣質之偏差,則生命存在之強度不足者,當求日進於高明;其廣度不足者,當求日進於博厚;而思想行為之不能持續而無恆者,當求有恆以至於悠久。此則人之所以實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聖成賢之道。此即通中庸之義而說者也。
一〇 略說東西道德思想之方向
東西思想之言道德者甚多。大率西方之為道德學、倫理學或人生哲學之論者,多未能面對道德實踐之境,依其性相之如何,作如實說。恆意在關聯於宇宙、人生、社會、文化,以說道德在其中之地位,並為若干道德理想,建立理由,舉陳道德德目,與道德原則,以供人遵行;而不知道德實踐境乃自為一獨立之人生境界,而一切宇宙人生社會之事,在此境中,即別有其相;固不必先說宇宙、人生、社會文化之事,而將道德置於其中,由其與其外者之關係以說道德也。西方之道德思想如希臘蘇格拉底,以道德即知識,此乃謂不知德不足以成德。然德之自發者,固不必皆待知德而成。今必關聯知識以說道德,即非直接面對道德實踐境而說之也。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更謂德性,為使人生之知情意之各種活動,和諧配合,以得完全幸福之方。國家各階級之人,亦賴各有其德,乃為一以公正成治之國家。此未知道德之非只得幸福之方,而自為一目的之義,亦不必連國家而說者也。伊壁鳩魯派以道德使人自得其樂,斯多噶派,亦不連國家,而說道德為使人之生活合於自然之大法。前者不知道德之生活,亦可為不畏苦,而超乎快樂之想;後者則以自然宇宙為本,而論人如何與之調和之道,皆非克就道德實踐之世界,自為一世界而言之也。中古思想之言信、望、愛之德者,在求超升天國,乃以道德為得天國之道福之方。其言道福,雖較希臘人言幸福者,更具超越神聖之義,然以道德為達此道福之方,亦非以道德自身為目的之論也。近世西方功利主義之流,以道德為成就世間人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之說,其幸福之義,更偏在自主觀心理上之快樂言,與伊壁鳩魯派相近。然言最大多數之幸福,則重道德行為對社會之效果,亦非以道德本身為目的之說也。近世西哲斯賓諾薩,能言道德之本身即幸福,而非求幸福之方,其義已高於前此之一切說矣。然其所謂道德者,要在自個人之情慾解脫,而得自由之義,其言愛人,是於彼同類之人之存在中,見其自己之存在,故愛人即自利。此則不知徒於他人中見己與之同類,亦可使人更陷於一般所習之生活境界,而反不能自其中解脫。此則未知重愛人助人,足以成其自己之超升之義,如本部之所說者。其以道德即幸福,亦尚存以幸福言道德之遺。此則不如康德之能言人之道德生活,初只是依理性自定規律,以自奉行,只見當然之義,而不見利之道德意志,能對道德生活之本相,作如實說也。緣此道德意志,而人之成其道德行為、道德人格之道,即在人之不相視為工具手段,而以各為一目的之道相待,為道德規律之本,而人與人得相尊相敬,以合為一道德王國,為人道之極。其義皆甚美,亦合於人之道德實踐中之道德心靈之本相之語。然康德言人依理性以自定道德之規律,而自遵行,即為道德,則人大可自限於所易行者,以自定規律,即可無崇高內容之道德。如其論道德書言道德律時所舉之例,如不自暴自棄,不誑語,助人之急等,即皆平庸而無崇高內容之道德也。又康德言道德只以理性為本,而忽人之情,遂以凡人由他人之情感所引起之同情共感,皆非人之道德之所存。其意乃以此皆出於被動,非出於理性之主動。此則不知此他人之情感之引起我之同情共感,只是外緣;我之同情共感,亦出自我之道德主體,而其中亦有我之自我之超升之義,存乎其中,以為康德所言人之能敬我外之他人之「敬」之本者在也。此外,人對人之感恩報德,以及忠信之相結,亦同出於情。人對人不視為手段,而相視各為一目的之相尊相敬,其中亦有情在也。至於人之懺悔、愧恥、憤悱之心,為人之道德生活升進之大動力所在,康德更未能識。而此等等,固皆純是一情也。康德唯拘拘於言人依理性之自定一普遍規律,自遵行,為道德,而不知人若不能先在其現實生活中,面對他人之存在,而先有彼此之同情共感,於共同生活之事中,實感此我外之他人之存在,則人未必能依其自覺理性,自定規律,以平等待人,其自定者固亦可旋自舍之,自定者亦可自不奉行之也。後此之菲希特,則知道德生活自始存在於人與我相對之「行」中之義,又知人若不與非我之我相結,則我之自覺不成,人之覺自,與覺他,乃俱時而立。則可謂更能知上文之義,而亦更重人之共同生活中之德行,故能言對社會國家之義務。然菲希特由此而視社會國家如一大我,則此非在社會國家中之人我互助之事所必涵。人我互助,可止於各相視為一道德心靈、道德人格,而互敬互愛,不必由此以推知其上必有一大我之存在也。至於後此現代西方言道德生活者,如倭鏗言精神生活,柏格森言開放道德,則意在通於宗教或宇宙生命,亦非限於就道德境界而說。唯馬克斯希納(Max Scheler)對愛、與哈特曼(Nicolas Hartmann)對各道德價值,能作現象學的描述。哈特曼尤能於希臘至近世之尼采所重之德性,只就其為道德價值,而次第描述之,其言道德價值有不同之量向,自由非理性之概念,亦不由一超越之大我之理性決定,其言皆甚善。然其言又輕忽道德生活為人之自定規律,及其目標在求道德人格之完成之義,更未知:此人之道德之價值,不可虛懸而論,道德價值雖有不同之量向,然亦自可次序相生、互相照映、彼此感通,以存於人之道德心靈。故其描述人之道德價值,只是一一散說,而無所統攝,不能見有一整全之道德實踐境之存在。至於詹姆士、杜威之實用主義,言道德要在自其對社會文化之功用言,亦非面對獨立之道德實踐境而說,下此如英之摩耳(G.E.Moore)之論,辨析道德概念,其後繼者之本語言分析以分析日常之道德命題,則雖時有精義,而非意在展示一整全之道德境界,則甚明也。
至吾人茲編之所論,則雖未嘗就道德實踐境中可有之一一之義,舉而盡論。然要在直面對道德實踐境,而如實說,以見人之實有一道德生活之世界,足以自立於天地間,而一切宇宙人生社會文化之事,皆無不可同為人之道德生活所涵攝,而更由此生活而變化其事及其價值與意義。此道德生活之境界,實一至高而可自足,而無待於外之境界。無論現實世界之為如何,人在此世界所遭遇者之如何,皆不能絕對礙及此道德生活境界之存在。而世間之思想之能知道德生活境界,為一至高而可自足無待於外之境界,蓋唯中國儒家之學,足以當之。吾本篇之意,亦本諸儒者之言道德之諸共同之切實義,而更為之申說。然儒家之言道德生活之義,尚有其上達天德、天命、天理、天心之一面,為儒學之高明義之所存。此則當於最後一篇天德流行境中再及之。然要之,若論東西思想中,孰為最能代表道德實踐境者,則以儒家為代表可也。
* * *
[1] 直覺之覺,原為醒覺,醒覺乃存在自己醒覺,自知其存在之直覺。醒覺而不經概念,外有所覺,為對其他之存在之直覺。直觀,則初為觀此存在者之意義關係結構,而此意義等則可視為非存在,而可成概念之內容者。此中,所觀為所覺,所覺皆所觀,故直覺、直觀二名可互用。
[2] 此上所說如嫌抽象,則我可改喻文學心靈之境界,如有朵朵由天外飛來之不同之花,同結在枝頭。枝頭喻相類,不同之花喻不相類。蘇東坡詞「水是眼波橫,山是眉峰聚」。水與眼波相似亦不似,山與眉峰相似亦不似,即皆相類復不類。詩人之心即往來於此山與眉峰、水與眼波之類與不類間也。
本書中不便多舉具體之例證詳論。讀者可參閱拙著《中華人文與當今世界》卷上,論文學意識之本性,其所論較詳。
[3] 羅素數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第二十二章一八七頁論零,乃自特殊數量之否定上說。而論零之關連於空類,則謂:因量之體積(Magnitude),無為零者,故零量之類即空類云云。
[4] 如二元論為心物二元論,靈肉二元論,則二有所黏附,非單純之二元論矣。
[5] 此外之完全數,如496,33550336,8589056,137438691328等,皆是偶數。參考Delong著A Profile of Mathematical Logic;p.192.
[6] 此據D.D.Runes哲學字典中A.Church所著之limit之一節。
[7] F.H.Heinemann:Existentialism and the Modern Predic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