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十六章 道德實踐境——觀德行界(上)
一 泛論道德實踐境之意義及生活中之道德意義及德與不德之轉變關係
道德實踐境與上述諸境皆不同。其與觀照凌虛境之不同,則在一虛與一實之別。所謂虛者,即依觀照心所對意義境界,皆在現實存在事物之上一層面而說。即哲學之本一觀點,以兼對現實存在事物之意義,加以觀照,以形成一宇宙觀、人生觀者亦然。人以其觀照心,對內內外外之現實存在事物之呈現之意義與理想的意義,雖可有所觀照,而不必能本其所觀照得之理想的意義,以求對現實存在事物,實有所改變,以使之合乎此理想,亦不必對其所觀照得之理想意義,負任何道德上之責任。由此而無論此宇宙、人生之為如何,吾人皆可只本哲學中之一觀點,以觀照其意義之如是如是,而形成一宇宙觀、人生觀而止。於此中,人自亦可對此所知之宇宙人生意義之如是如是,形成邏輯性命題,更推演其涵義,見其中皆有真理。更可觀此觀照中之宇宙人生之意義,其互相照映,所成之美的境界,而表現之於文學藝術等。即此宇宙人生全是罪惡,此罪惡之相照映,以成罪惡之境界,亦非必無其美。西方波德來爾所謂罪惡之花是也。即此人所知之宇宙人生世界,皆全是矛盾衝突與虛妄不實,而今能分別觀照之而更理解之,此理解之進行,仍有其邏輯秩序,而形成邏輯性之命題,更推演其涵義,其中亦仍有真理在也。由此而無論此現實存在之世界如何變化,人同可以一觀照心遇之,而皆有所觀照,以有其所知,並加以表現,其中皆有美與真之存在。於是此觀照心,即可永有真與美可寄,亦永能不為此現實存在世界所傷害。而此心之存在,大可隨此現實存在世界之無盡的變化,而恆與之俱往俱運,而可不遇任何阻礙,以虛臨其上,盤旋其中,而為一隨處安然自得之一心靈。此心靈之能如此虛臨於現實存在世界之上,而盤旋其中,如鴻飛冥冥,處處留指爪而不著,以安然自得,亦未嘗非一至美之心靈。然果世界全是罪惡、矛盾、衝突、虛妄不實,而人仍只有此一隨處觀照,而安然不動之心靈,則此同時為一最不仁之一魔性的心靈。此魔性之心靈,其層位固甚高,非一般利害毀譽所能動,以其對一切世所加施之利害毀譽,亦皆可以其觀照心觀之,而視若無物故。能破此魔性的心靈者,唯是依於仁之一道德實踐的心靈。此道德實踐之心靈,異於此觀照的心靈者,在其對現實存在事物,兼有「知其為存在」之實感,而更以其所由觀照而得之理想意義,與此實感所得相遭遇,遂形成一求繼續實現此理想意義,於現實存在事物之具體的道德理想。此理想為人所自覺,即為一道德目的。此理想之意義為一普遍者,即為合理性者。人之實現此合理性的理想目的之行為,即為道德之實踐行為。由此行為以實現此理想,即對此理想之實現,在道德上有所負責,亦對此現實存在之世界,其前之為如何,與其後之成為如何,有所負責。人能生活於此在道德上對之有所負責之世界中,即生活於一道德實踐境。
此道德實踐境中之世界,可為一無所不包、無所不涵之世界。亦為一可涵攝其餘一切生活境界之高一層位生活境界。其故在其餘一切生活境界之本身雖非道德實踐境,然亦皆初恆有一人所不自覺的道德實踐之事,支持其存在,亦賴人之自覺的道德實踐,以便其長久存在,而更擴大提升,至更高之境界者。故人之其餘之生活境界,亦皆可自覺或不自覺的具有道德的意義,人亦皆可涵攝此意義於其道德生活之境界中。
所謂一切生活境界,皆賴人之不自覺的道德實踐之事,而長久存在,即任何生活境界之自然的相續,皆必賴人之不自覺的肯定其當相續,至少不謂其不當相續。此不自覺的肯定其當相續,或不謂其不當相續,即應有一人所不自覺之道德的理由。此不自覺的肯定其當相續,或不謂其不當相續,而求其相續,即依於一不自覺的當然之判斷,而有之一努力。此求其相續之努力,即為一不自覺的道德實踐。人之求一生活境界之相續,乃以此生活境界尚未有之「未來的相續」,為一不自覺的理想所在。此努力,即實現此理想之事,而在此已有生活境界之上一層位進行者。此不自覺的肯定一生活境界之當相續,或不謂其不當相續,而努力求一生活境界之繼續之事,人在任何生活境界中,固皆多少有之。而此努力,即一不自覺的道德實踐,而有道德意義者也。
上文說人之任何求保持一生活境界之努力,皆有一道德的意義,亦與常識之見不相悖。即如人在求其個體之我之繼續生存之努力中,無論此個體之我之生存之目標如何低微,皆恆有一對其現實有或可能有之困難與艱危之抗拒奮鬥。此中人即有一具生存之勇氣之德;此努力之相續中,即有一勤之德。在此努力中,人必有所為,亦多少有所不為,即有一節制之德。在此努力中,人亦必對妨礙其未來之生存者,多少加以預見,而有所預謀或預防以謹慎從事,即有謹慎之德。人凡遇生存之困難艱危,而承受之之時,即又有忍耐堅忍之德。人若不多少具此諸德,則即此最低微之生存之目標,亦不能達。世間之人,固未有絕對無此諸德,而能有其個體之生存者也。至於人慾維持延續其自然生命於後代,以保存其自然生命之種族,更須多少有為其後代犧牲受苦之德。人慾使其生活有一定之習慣之養成,則恆多少須有自規定其生活,使成一類型之自製之德。而人慾成為從事某職業之人,又須有自忠於其職業之德。人慾自覺使其手段行為足達某目的,亦須有自覺的選擇手段行為之智之德,信其目的之必可達而能達之「信」之德。人慾使其感覺生活繼續進行者,必自求於視思明、於聽思聰。此思明、思聰,亦是德。人之自求觀照心靈之清明,足以成其觀照之事,以知美、知真理,此心靈之清明亦是德。是即可見此一切之人之生活,皆自然恆具有若干德行,足以成其生活之相續者,存乎其中。此若干之德行,固亦不必為人所自覺的修養而成,而可唯是人所不自覺的自然具有之性德之表現也。
然人之任何生活中,雖皆可自然具德,但人亦可失此自然具得之德,而有其不德。人有德,以努力成就其某種生活,然後此生活得繼續保存;而此生活中之世界,亦得繼續存在於此生活中。人不德,則此生活不繼續存在,此生活中之世界亦不繼續存在。於是此人之德與不德,即為或使一生活存在、一世界存在,或使之不得存在者。人之德與不德,即對此生活與世界之存在與否,有一必然之關係,亦對之負有一道德上之責任。
人之德有種種,不德亦有種種,以互為相對。其第一種為內在於一人之某生活中之德與不德,如在人求其個人生存於世界時,有生存之勇氣為德,懦怯為不德;謹慎為德,疏忽為不德;勤為德,惰為不德等。其第二種為由一人之各種生活之相關而見得之德與不德。如一人之生活能不妨礙,或兼成就其另一生活者為德,反之為不德。故人之縱耳目之感覺欲望,而傷生,而失其心靈之清明的觀照之能,為縱慾之不德;反之為德。第三種為一人之生活與他人生活相關而見之德與不德。如只利己而損人,只求延其自然生命於其子孫,而害及他人之子孫,只求得其個人之目的,不惜以他人為手段作犧牲等等。此即一般所謂人在社會生活、人與人間之生活中不德。反之,則為能兼成就他人生活,或不害他人之生活之德等。然此後者,亦可存於人之其他生活境界中。如人之只求其個人之生存於萬物散殊境者,亦可不以其個人之生存,害及其他個人之生存,而可與其他個人相依以共存。又如人之自求延續其自然生命,及求其個人功利目的之達到,或求其在自然社會中相互之感覺生活之成就,對意義界之觀照生活之成就者,皆可不害及他人,而亦恆可以兼成人與己之同類之生活為事。則吾人前所論各生活境界中,其相應之人生態度,固亦皆有其可助成人與己之同居一生活境界者在。則此各人生態度,固亦皆可為應合於此兼成人己之道德目標者。此即已足證此兼成人己之德,可於人之一切生活中無不在矣。
然吾人今之論道德實踐境,則尚非只自人任何生活中,皆可自然有德存乎其中而論。人之生活之自然有德存乎其中,而非志在使此所具之德,為人生活之主宰,使其生活皆化為道德生活,或無往而不具道德意義者,尚不足即說為一有真正之道德生活,而真實存在於道德實踐境之人。此真能存在於道德實踐境之人,亦非只是一其生活中不自覺而自然具德者,而是一其生活即一自覺為求具德而成德之生活者。然人之能如此者,則不多覯。人之真實存在於道德實踐境,而實見此一道德世界之真相,亦非易事。
此存於道德實踐境之人,其所以能自覺求具德而成德,由其同時自覺其生活中之有不德之成分之存在。因無此不德為對照,則不能自覺求具德性以成德故。由此而人之不承認其生活中有不德之成分,與成不德之生活之可能,而更求去此不德之成分與不德之可能者,則不能有真實之道德生活與道德實踐境。在吾人前所述諸境中,人雖皆可自然具德,使生活自然合於道德之目標,然人亦未嘗不可失此德,而其生活更不合於道德之目標,以有不德之生活。凡人在此生活境界,未嘗反省其中有不德之成分,或成不道德生活之可能,而求去此成分、去此可能者,則其生活,雖不必為不道德之生活,然亦必非有真實之道德生活者。因其生活之具德而有德,而亦可失可無。故其有非必有,而為一可無之有,即非真實有。凡非真實有,而為可無之有,實際上亦常是由有而無也。
如人在上述諸境中,人之只求其個人之生存於萬物散殊、依類成化,以至觀照凌虛諸境者,固皆未必為損人利己之不道德之行,亦恆可自謂其生活態度乃人人可遵行,而未嘗不可自然的望他人或助他人之遵行之,以使此諸一一人生態度,成普遍為人所奉行之人生態度。故皆可倡之於世,以成一人生哲學。此中,人之持此諸人生態度,倡此諸人生哲學者,則兼是自覺的求人己之共生活於一生活境界;更為依於一道德理性而有,亦見其有兼成人己之德者。然人於此,若未嘗反省及其持此人生態度之生活中可有不德之成分在,或其兼成人己之德,有喪失而使其生活淪於不道德之生活之可能,而求去除此中之不德之成分,與其生活之淪於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則彼仍未嘗有真實之道德生活。而持諸上述人生態度,而倡此諸人生哲學於世者,其生活之常涵有不德之成分,其生活之有失德而淪於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固人一深加反省而可知者也。
持此諸人生態度,所以有使其生活淪於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即在其生活之繼續進行之自身。此生活之繼續進行之自身,即原有違其初所依之道德理性,而使之自失其原有之德之一可能。如人初固可自謂其求自己之生活於萬物散殊、依類成化諸境時,乃願與人己並存於其境中。然人只順其求個人自己生存之目標以生存,則可不顧他人之生存,進而為求自己之生存而不惜損害無數他人之生存。人之在觀照境中生活者,亦可為維持其生活中之觀照境,如文學藝術哲學生活中之觀照境,而不顧人之亦有其觀照境,或對他人觀照之境,徑加以藐視,如文人之相輕,人只以他人為所觀照之一對象,而不願自己為人所觀照之一對象,而爭為一至高之觀照主體,則可發展出吾人前文所謂具神魔性之觀照心,而於一切無情等。此亦世之詩人哲學家,固皆可有之,而皆不道德者也。然順人之只求其自己生存之目標,或只求其觀照生活之繼續之目標,以生活者,則其生活之進行,即有發展出此種種不德之可能。凡人之未嘗求根絕此可能,則實際上皆不特不能免於諸可能,而亦恆由其習慣於只求其原有之生活境界之繼續,以使其生活之進行,日益封閉於其生活境界,而排斥其他生活境界;同時使其為達其原有之生活繼續之目標,而不顧其自己與他人之其他任何生活之目標;遂使其生活中之不德之成分,日益膠固於其生活中,而不可拔。凡人之未嘗自覺求有一真實之道德生活者,其生活所原具之自然之德,莫不可隨其生活之限制封閉於某生活境界中,而不斷減少;其不德之成分,則以膠固不拔,而逐漸增盛,而使其生活可逐漸淪於一至不道德之生活,此乃有義理之必然,而非任何人所能逃者也。
由人之只求一生活境界繼續者,即可使人限制封閉於其中,而排斥其他生活境界,不顧其自己與他人之其他之生活目標,使人成不德;故一切初為成就一生活境界之繼續之道德本身,亦可轉為助成其後之不德之具,而其德本身,亦轉成為不德。如人之有生存之勇氣,勤與謹慎,求耳目之聰明、觀照心之清明等,皆為使人得繼續生存於世間,以有其種種生活之德者。然在人只封閉限制於其生活境界中,置自己與他人其他生活目標於不顧,不惜損人,以利其一己之生活之得繼續時;則此生存之勇氣,變為勇於自為自利之勇;其勤,變為孳孳為利之勤;謹慎變為善於處處猜防之心;其求耳目聰明,變為善於以耳目窺伺之精明;其心之清明之光輝,變為冷漠陰涼之寒光;而一切人原有之德性,皆不能維持其自身之存在而喪失,以轉為其後之不德所由構成之成分,而使其生活更淪於不德者矣。由此觀之,人無上述真實之道德生活者,不只其生活中之所具之德之成分不能保存,且此諸成分,可轉為助成人之不德之具,如所謂助紂為虐,而化為增強人之不德之具,亦加重人之向不德之墮落者。此亦皆有義理上必然,而非人所能逃者也。
然人若果有真實之道德生活,則不特可防止其生活之自求繼續所造成之限制封閉,而打開之,破除之,亦可再救出其成就此等生活所原具自然之德,使之不復為助成不德之工具與成分,而還原其為德之本來面目。此真實之道德生活之成就,則繫於人之能既自覺其生活中原所具之德與不德之成分,與其原具之德之如何可化為助成後之不德之具;而更自求去其生活中之不德之成分,而救出其所具之德之化為助成不德之具者。由此而人之真實的道德生活,即為一面自覺的求成就其道德生活,一面自覺去不德之雙管齊下之生活,即所謂一面遷善,一面改過之道德生活也。
由真實之道德生活為一遷善改過之生活,則見人之道德生活境界,不同於其他任何生活境界中,不自覺其有善可遷、有過可改,而無生活中之德與不德之對照之自覺者。此即使道德生活不同於吾人前所述之任何其他形態之生活,並使其生活中所見之世界,不同於任何此其他生活中之世界,方使人有真正之道德實踐境之可言也。
二 道德生活之成就中之障礙
在人自覺其有善可遷、有過可改之時,人首須真實承認其自謂無善可遷、無過可改之生活,皆可實有過存乎其中,亦皆有可成為不德之生活之一可能。此不德,即存於此生活之求繼續之自身之中。然人知其中實有不德之時,人即必轉化或改變此生活之自身,使其不依照已有之原樣之生活,繼續下去。由人之任何生活中,皆可有不德,存乎其中,則人之任何生活,皆可於其不德之成分被發現時,即對之求加以轉化改變,以使其原樣之生活停止其存在,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亦使此生活中世界由存在而不存在。此之謂道德生活中道德心靈之悔悟。在道德心靈之悔悟之下,人已有一切生活,皆可不值再生活,亦可為不當再有者。其中之世界,亦不值生活之世界,而不當再有者。由人之任何生活中,皆可有不德之成分,而人之任何生活與其中之世界,對此悔悟的心靈言,即皆可為不當存在者。由此而對一能善自悔悟之心靈言,其一切生活與其中之世界,之當存在與否,及存在與否,皆懸於此心靈之決定。若此心靈說其當存在,便當存在,而可由此心靈之努力以求其存在,使其得繼續存在。若此心靈,說其不當存在,則此心靈,便可求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此時,若此原來之生活與世界,仍要繼續存在,則此道德心靈,便必須與之奮鬥,而有此心靈對之之戰爭。因此心靈之可自覺此原來之生活與世界,欲繼續存在之「欲」,在此心靈之自覺之中;此戰爭即在其自覺之中,此戰場亦即在自覺之中。此無異以道德心靈自身為戰場。當此道德心靈,與此人之原來之生活及其世界,欲繼續存在之「欲」戰爭,而化其自身為戰場之時,此戰場中敵對之雙方,即使此戰場分裂為二,而道德心靈自身,亦如分裂為二。此中,敵對雙方之互有勝敗,即使此心靈自身亦充滿傷痕。在此戰爭之中,此道德心靈如一戰而大敗,則人亦可只任其原來生活之欲繼續存在之欲作主,而人之生活即再淪入其原來之生活之境。此道德心靈,即歸於隱退。然其隱退之後,仍可再出而再戰。至於當其勝利之時,即可停止其原來之生活,而轉化之,改變之,以成一新生活,使原來生活與其中之世界,不復存在。此道德心靈即成為其生活世界之主,而可自彌補其自身之傷痕,回復其自身之統一。至於當其隱退之時,其生活之依照原樣進行,並不能使此道德心靈不再出,其出,至少有戰勝之可能。由此而對此隱退的道德心靈言,此生活之原樣進行而繼續存在,亦是一可不存在者。吾人即可說:對人之道德心靈言,人之任何生活與其中之世界,皆不能必然保有其存在,其存在皆是一可存在、可不存在者。其存在之意義,皆是不決定者、動搖者、擺動者、不安穩於自身者,非必然之存在者,而只是一偶然存在者。必須待此道德心靈肯定認可其為當存在,並自覺地求其存在,使其不存在為不當有,而求除其不存在之可能;然後其存在乃為必然之存在,非一偶然之存在,其存在乃為一決定而不可動搖,亦不擺動,而得安穩於其自身者;而此生活與其中之世界,方得為真實存在。此真實存在,則由真實之道德生活、道德心靈所賦予,亦依此道德生活、道德心靈之存在,而後有之存在。若此真實的道德生活、道德心靈,不肯定認可其存在,則其存在縱至千萬年,仍是對此心靈,為一可不存在之偶然存在,其存在之中,亦仍因具此可不存在之意義,而為半存在、半不存在之非真實存在。故當此人之道德心靈隱退,而未對其生活作主之時,人亦永不能有真實之生活,與其中之世界之存在。人之一切生活,無論個人自求生存於世界之生活,依類成化之生活……以至人在一觀照境中之生活,如一切文學藝術之生活、觀照數與形量之數學、幾何學之思維、邏輯哲學的思維中之生活;若未通過此道德心靈之自覺的認可為當有,而求其有;皆只是對此心靈,為天地間偶然有的生活,偶然的存在,其中最高之靈氣之表現於一切美與真理之觀照者,皆仍只是一浮游無根,而飄飄蕩蕩於天地間之靈氣,皆為可忽來而亦可忽去之非真實之存在,而此一切生活中之世界,亦只是一浮游無根,如夢如幻之世界而已。
今欲問:何種生活為人之道德心靈可自覺的所視為當有,何種生活為道德心靈所自覺的視為不當有?則道德心靈,對人在上述諸境中任何生活之本身,如一一分別而觀之,皆未嘗必以為不當有。則一切生活皆可為此心靈所肯定為當有,而任之繼續的有。然人之各種生活,在相互發生關係之時,恆由此中一種生活只欲求其自身之繼續,而人之心靈即封閉限制,於此生活之中,遂排斥我與他人之他種之生活。而此人之各種生活之彼此互相排斥之事,即恆為不當有者。依於人之各種生活所由成之生命活動,原有不同其方向之性質,而其交會於一特定的所遇之境時,其相排斥之事,常為不可免。然此各種生命活動,原可與其心靈所遇之境所屬之類,相應或不相應,此境又有其內容之大小或層位之高低之不同,而此各種生命活動之進行,其相依而起,亦當有其先後次第。由此而人即可依此等等,以決定其生命活動之次第生起,是否皆與此特定之境之次第呈於前者相應,以成其生命與境感通,而更導致更大更高之生命境界,即以知某生命活動之有無價值、為當有與不當有等。由此而人即可自定種種道德上之原則,而以與之相合之生命活動與生活為當有,不合之者為不當有。於是當此不同生命活動,皆欲出現於一境,而相排斥之時,人即可依諸原則,加以裁決。人在道德生活所建立原則之為如何,乃依於人對各種價值之如何發見而定。此發見乃人各不同者。然人是否能充量運用其自然具有之理性,以建立原則,而忠於此原則,而本之以自作裁決,更自遵從此裁決,則為人之一切有德與不德之共同關鍵之所在。
此人之「知其生命活動與境之是否相應,與一境之內容之大小高低,其活動之相依而生之次序,而更本自然理性,以定對何種境、何種活動為有價值而當有」,原為人人所能,初亦有其極淺近平實之義,而可卑之無甚高論者。人若對一境而起一不相應之行,如喪不思哀、祭不思敬,以至見色而思其無色,聞聲而謂無聲,即不能成此境,亦不能成此生活,而為不當有者。一境中之內容豐富者,其價值大於其貧乏者,可依境中之事物之類之多少而定。故能成就一有豐富內容之境之生活,較只成就一內容貧乏之境之生活其價值為大,亦人所共知。又一境之能涵攝其他境者,則其層位為高,其只被涵攝者,則其層位較低,亦人所共能辨。人在生活上必先有其近事之成,乃能成其遠事,亦人所共知。故人之情,必先親而後疏,人之行,必先見於日用尋常衣食住行之事,然後能德澤萬世。悖此序而先疏後親,希高慕遠者,反為不德而無價值之妄行幻想,亦人所共知。由此而人之憑其理性,以定立其道德生活之原則,亦人人所能。若專就人生活境界之高低,而一般地言之,則吾人前所論,人之只求其個人之生存於萬物散殊之世界者,自不如兼求其子孫與同其種族之同類之人,皆得存在者之高。人之只求有某類之生活習慣之維持、生活目的之達到,而不知以適當手段為用者,自不如知以適當之手段為用者之高。人之只知其自身之有生活之目的,而知求一適當手段以達之者,又不如其耳聰目明,能隨所感覺之境,而靈活運用手段,或變更其手段,以達其目的者之高。又人之只自知其生活之有目的,生命之能感覺知苦樂者,自不如兼能知其他人生活之亦有其目的,他人之生命亦能感覺知苦樂,而能推己及人,對他人所懷之目的,他人之感覺與所知苦樂,亦能有相應之同情共感者,其生活境界之更高。至於人之能觀照普遍的真理與美之境界,而超出一般現實生活目的之達到,亦能兼求他人之能共觀照此真美之境界者,其生活境界自又更高。此皆可不致有大多之問題。故人依其自然之理性,皆不難對人之何種生活為更有價值,次有價值,為最當有,次當有,以自定種種之原則,而對其生活中之活動行為,知所取捨,而自加裁決。此即所謂人之自然的良心之判斷也。
然人之真實道德生活之成就之困難,則在人之不能自遵從此人所自定之原則,與良心之判斷。其所以不能之原,則正在吾人前所說:人之心靈之封閉限制於其自己一種生活中,只求其原有之生活之繼續存在,而不更求於其生活境界,加以開拓而擴大之,超升而提高之,亦可不求其生活與所生活之境,如實相與感通,而彼此相應,或自亂其當有之活動之先後之序。則人即雖自定其道德生活之原則,有其良心之判斷,而難自遵從;乃使其良心或道德心靈,戰而不勝,以自歸於隱退。此則更待人之本自覺的理性,以深察其所以如此之故,謀所以救治之道。此則即在世之哲人亦多於此未能深察,而我之前文之意,亦尚有未盡者也。
此中,人之所以可不遵從其在道德生活上自定之原則與良心之判斷,不求其生活境界之開拓、擴大、超升、提高,不求與所生活之境感通相應,而自亂其當有之生活之先後之序等,此不僅由於前文所說人之生活有一自然繼續其自身之存在之欲。此尚是人與其他動物或生物,以至無生物之求自維持其自身之存在狀態,尚無大不同者。此要在由於人之心靈之自我封閉限制於其原有之生活境界中後,更可造成一虛妄之幻影,使之自忘此境界之為有限,而視若無限,自忘其自我之封閉限制,而誤以為其原有之生活境界,即可寄託其心靈之無限之故。此心靈之所以致此,則又正由吾人在前所論之諸境中,此心靈所有之個體自我之意識,類之觀念,因果目的手段之觀念,感覺世界中之時空觀念,觀照境界中之文字、數量、邏輯與哲學上之觀念等,在一情形下,共加以助成之故。
此種人之自我意識等,可共助成人心靈之自我限制,自我封閉,自造成種種封閉顛倒,其意亦不難解。如人之自我意識,即可為一開拓超升之自我意識,亦可為一自限而封閉之自我意識者。人之自我意識,可為一面對其他自我,而求與之感通者。此自我即為可向上超升開拓者。但此一自我意識,亦可為一隻「自覺此我非其他一切我」之自我意識。此人之自覺其我非一切我,初乃由人之心靈回顧自覺其自我所已有之一切,而更對之有一把捉執持,而並此回顧自覺之心靈之光輝,亦沉入於其所把捉執持者之中;以更與人之自然的不自覺的順其個體自我之下意識中之本能習慣,而自求其生活之繼續存在之欲望相結,而二者俱流,所合成之一自我意識。此人之個體自我之下意識中之本能習慣等,乃人與動物等所同具。此相當於佛家所謂俱生我執。由人之自覺回顧其自我之所有,而對之有一把捉執持,則相當於佛家之分別我執。此分別我執,由人之有其能自覺反觀回顧之心靈之光輝始,而終於此光輝之沉入其所把執者之中,而更與人之俱生我執合流。此二者互相輾轉增盛,而人之我執,即強於其他一切生物之我執。此中,由人之心靈之能自覺回顧反觀,而有之「此我之異於一切非我」之意識,即亦為助成人之自我封閉者矣。
此人之有此分別我執,不只分別我與非我,亦為將一切屬我之類之事物與屬非我之類之事物,加以分別者。人對一切屬我之類之事物,亦似覺其中有一屬我之色彩或情調,而對之有一特殊之親密感,而難於言表者。此中,人覺有屬我之類之事物,而對此類之事物,加以把執。此把執,即兼由人之類之意識或類之觀念所助成。若人無此類之意識,或類的觀念,則其對屬我之類之事物之把執,即不致與非屬我之類之事物,如此斬截分明。又由人之有目的、手段、因果之觀念,更可知不同類之事物,皆可同用以達我之某目的之手段,而人即可於把持其自我之目的時,更把持此可為手段之一切事物。然人於為手段之事物,皆是用之而更即可廢之,而視為非真實存在者。人在只有其自我之目的存在於心之時,即可於一切其他事物,皆視為達其目的之直接間接之手段,用之而即可廢之,而皆視之為非真實之存在者,在此情形下,則人之依其所把執之目的,所成之生活境界,其層位雖自知甚低,然當其視一切層位高之生活境界中事,皆可只為達此目的之手段之時;此層位高之事,即在其為手段,而非真實存在之意義下,不見其為高;而人即可安於對原有之目的之把執所成之生活境界,不覺有高於此者。因此外之一切事物,雖原屬於更高之生活境界;然在其被視為手段而非真實存在之意義下,固已低於此「為目的而被視為唯一真實存在」者矣。
至於人由感覺活動,而知有感覺世界,由其自覺反觀,而知有時空之觀念後;則人又可由其感覺活動之進行中,見有無定限之事物,在時空中出現。人之任何感覺活動之進行,無論自外而觀時,其進行之範圍如何狹小;自其範圍之內而觀,皆可為無窮複雜,而存於一包涵無窮部分之時空中者。由此而人之生活之封閉於此範圍者,即亦可有無窮之世界,供其無限的心靈活動之往來迴旋於其中,而得其所寄。故人之饕餮之徒,即在一味覺之世界,亦可過一生,以味之類,固無窮。人之在時間中之回想其所味,盼望有所味,或在一一空間中遍求得其所味,即可形成一與味相關之無限的宇宙或時空,以供其「能思一無限之時空之心靈」之往來迴旋於其中也。此中,人若不知在時間中回想盼望其所味,於空間中遍求得其所味,則人亦不至成此饕餮之徒。故此中之人之時空觀念,即助成此人之自限於此味覺之世界,使人成一隻以飲食為其所執持之目的之饕餮之徒者也。
此外,人之文字、數量、邏輯、哲學之觀念,同為可助成人之自我封閉者。人所以能用一文字特指事物,吾人前曾說其乃由吾人同時以此排斥其餘之事物而不指之故。故人透過一事物之名字之提起,以思一事物,即能更凸顯此事物於其餘事物之外。此中,若吾人對事物原有執持,則此名字之凸顯事物之功能,即亦為增強此執持之用者。故淫聲浪語,可使人更淫。而人有名字,即人可在互說互念其名字時,互相透視其人之存在。人之好名之心,乃好人之以美名施於我,即好「人之由說我或念我之名字中,透視我之存在」。此人之由說我或念我名字中,透視我之存在,即將我凸顯於一般他人之上。吾人之好名,即恆是好他人之由我之名字,以凸顯此我,我即由知他人之如此將我凸顯,而亦更將我凸顯於我之自覺之前,以成一非一般他人之我。故此好名心,亦即成增強我之自我意識與我執者。人若自始無名字,則人雖可樂當面他人之稱譽,尚不至發展為貪美名於天下之心也。
此外,人之對其任何生活境界,加以文字符號表示,皆可助成人之凸顯此境界,而對只執持此境界之人,亦皆可助成其執持與自我封閉。思之可知。再則,人之計數量之意識,可對任何事物,重複數之以成無窮,而亦若使之成無窮的重要。如人之念念在其已有之錢財者,其每一念,皆無異對其錢財重複一次,而其少數之錢財,亦可使其覺無窮重要,終身沾戀。人之邏輯性思維,在人對事物有所執持之時,則可使人既執持「此」,即以之非彼,而愈見所執持者之「此」之非彼,亦更深陷於其所執之「此」之中。又人之所執,若連於人之哲學的思維,亦可使人以所執之宇宙人生之一偏,為宇宙人生之全,而使其除知其所執者外,更不知其他。此中,人若無邏輯上之「此則非彼」之想、與哲學思想中求全之觀念,亦不致如此深陷於對「此」之執,與以「偏」概全,而使此偏,因被視為全之故,而更增其執也。
以上所說,皆見人之自我、類、數、量等觀念,其自身雖有可無限應用之普遍的意義,然當人將此等觀念,用以助成人之對其生活中事物之把捉執持之時,則此等觀念之可無限應用之普遍的意義,即定限於其所把捉執持之有限事物中,此即足使人於此有限事物中,見一「無限」之宛在於其中,以為人之原能有之無限的心靈活動之所寄託、沾戀、陷溺,而沉入其中,以為其活動之所對之境。人即可自封閉於此事物所成之境中,而更不自見其封閉,自限制於此境,而不自知其限制。此種人之可自封閉,自限制,而不知其封閉限制,恆使人對各種生活之事之大小高低不辨,而以低為高,以小為大,而於當前之生活境界中,不能有真實相應之感通。此對知其為封閉限制者言,恆可於此見人之生命心靈之活動,有其極可笑、可憐或可厭、可惡之醜惡之方面。此人之諸可笑、可憐、可厭、可惡之醜惡之一面,亦非其他動物等之所有。人於生活之事,以低為高,以小為大,即所謂誇大顛倒。對境無真實相應之感通,則所謂麻木;以感通前日之彼境之道,對今日之此境,此即所謂錯亂先後之序。此皆恆為可笑可厭或丑而不美之行者。人既於其生活之事中,以低為高,以小為大,自甘於此,而礙及彼生活於較大較高之境界之人,則為人之罪惡。若進而以其生活之事之高者大者,為成其小者低者之手段工具,或樂見彼有更大更高之生活境界之人之失敗死亡,以使其生活之事之小者對更小者成為大,使其低者對更低者成為高,所謂「加少而為多,臨深而為高」,以幸災樂禍,則為最可惡之人之大罪惡所由生。至於人之不能自成其生活之升高擴大,而姑念彼生活於低小之境界之人,或與不如己者為友,以自覺其未嘗不大不高,聊以自慰其不能有自升於高明廣大之行,而自欺其亦欲自居於高大之心。此則人之可笑、可憐、亦可厭,而尚未至於幸災樂禍之罪惡之心者也。
三 舊習之生活境界之超拔與德行之次第形成
此上所述人之可自陷於醜惡之境者,人恆不能自知,唯在其境外者知之。由此而人之原能依理性自定普遍原則以生活,而有其良心之光明與良心之決斷者,乃不能自運用此原則以成其決斷,而恆不能真求其生活之擴大超升,乃自恃自是,不免於自誇自大、錯亂顛倒之行,而不能出於此醜惡之境之外。然人誠欲次第免於此醜惡之成分,以求其生活境界之超升擴大,固仍可由其良心之不斷表現其裁決之力量,與其已往之生活欲繼續其自己之欲望,相鬥爭,而成其擴大超升,以對境有相應而依一定之先後之序之感通。但吾今更將由前所提及之良心之可有隱退之事實,及此上所論者,以言此中人之自我奮鬥,若不與一客觀的實在世界與人格世界之肯定相俱,則皆無必然之效。此則由於人之只欲由其自力以翻至另一生活境界者,必先肯定此另一生活境界之實有。而此肯定,乃不能只由想像與推理之理性而成就者。人無論如何想像此另一境界,由推理而知有此境界,此想像與推理之力量,皆不能必然戰勝人之自我限制,而自我封閉於其舊習之生活境界中之一趨向。此乃由於人所舊習之生活境界,亦可容此人之無限的想像與推理能力之馳騁於其中,而封閉於其中,以使之由有限而宛若化為一無限之境界。如上之所說。故人之由想像推理之能力之升起,以嚮往一更大更高之境界者,此能力,皆可再為此人之順舊習而行之趨向,所推迫而下,更為此舊習所假借,而用作化此舊習之生活境界為無限之用。當此想像推理之能力,如此被假借,以用於其初之目標之外之時,則此能力亦將自竭。人即不必能以此能力,作人之達更高更大之境界之用。故人慾實翻至另一生活境界,而真對此另一生活境界之實有,加以肯定,即不能只由人之想像推理而成就。此必待於人之實感覺一客觀實在世界之存在,與其中之事物之實有一力量,足以改變吾人原生活所在之境界,使吾人對其原生活之境界之執取,失其所依;然後人乃於憑其想像理性所及之另一生活境界,更能求加以實現,以使其生活實擴大超升至此另一境界。
此中人之實感覺一客觀實在世界之存在,與其中之事物之實有一力量,乃對客觀實在事物之力量之直感。此力量,初不在吾人對客觀事物之感覺的印象觀念自身上表現。因此印象觀念,可由反省而知其屬我之主觀的心,故由此印象觀念,以推證其外必有客觀事物為因,乃一死路。由此所推證出者,只對推證之心而有,即可非客觀事物故。此中感覺之活動所直感之客觀事物之力量,初乃由其有一消極的「使吾人用原有之印象觀念以作判斷,則此判斷即不能成就,而此印象觀念,亦不能為吾人所更加以執持處」顯示。此吾人之判斷之不能成就,與所用以形成判斷之印象觀念,不能被執持,即吾人之判斷與此印象觀念,自己退卻,而收回縮退於吾人之心底。吾人於此即感一心外之力量,伸進入吾人之心內,而於前者之縮退而不存在於心前之時,同時直感此後者之伸進而存在。於是人可更於作一否定判斷,以謂前者不存在之時,同時作一肯定判斷,以謂後者為一客觀存在之力,同時視與此力之感俱起之感覺的印象觀念之內容,為此力之表現,而亦肯定其為一客觀存在者之性相;而後人於此,乃有一具力與性相之客觀事物之肯定。此中,人若不先用一印象觀念以判斷,並望此判斷之為真,而更實感一失望;人即不能實感一客觀之力與性相之為存在,而更肯定之為客觀事物之力與性相。然人既對其原來之生活境界有一執持,而對其中之印象觀念有一執持,以有其「判斷」與「望」,而更感失望時;即必有對客觀之力與性相之存在之感,與其後之肯定判斷。此中人初所有之「執持」、「判斷」與「望」,乃向一方向進行,而客觀事物之表現其力與性相,則來自另一方向,如攔腰截斷此前者之向一方向進行,此即足使吾人心靈轉移一方向,以向於客觀事物之力與性相,而加以執持,以更肯定之為一外於此心靈原始活動與方向之外之另一實在矣。(客觀事物之實在,尚有為他心靈所共知義。後文再論及。)
此種人之覺客觀事物不如吾人之所判斷與所望,有各種不同之程度,其大者,即如吾人所感覺之事物,處處皆與吾人之所望者相拂逆而相違。愈相違,則愈可使吾人自舊習中之生活境界超拔而出。人之遇此與所望拂逆相違之事,自為人之苦事,亦為人所不能免,一切生命存在所不能免者。然此正為人與一切生命存在,得自其原來之生活境界中超拔,而更有擴大超升之生活境界存在境界所必由之路。在此點上,人即可發現苦痛之積極的價值意義,與一切憂患困厄之積極的價值意義,而對人生之一切苦痛,以及世界任何存在之一切苦痛之所以必有,得一價值意義上之說明。此後文在論我法二空境處,當更及此受苦對一生命存在之來世之意義。
但在此處,人之受苦,與其他存在之受苦之情形,又有不同。在其他存在之受苦,乃以其存在自身承擔環境中其他存在之所加之挫折,而其存在即直接承擔此挫折之苦痛,而無所躲閃。故其存在之境界,即反可直接由此受苦而變化,而超升。然在人之受苦,則人可有所躲閃。此由人之能自覺而有種種心靈之活動,以逃避其所受之苦痛挫折,如由幻想、回憶,或依理性以構造一思想中之境界,以逃避由感覺所生之苦痛。人又可由其心靈之活動,以知苦痛挫折之來自環境,而用種種手段以改變環境中之事物,而得保有安住於其原來之生活境界中等。由此而人由感覺挫折而受苦,亦不必即能使人後來之生活,超升至其原來之生活境界之上。而人之依其自覺的心靈,以由幻想回憶等,構造一思想中之境界時,人復可覺任何感覺界之事物,皆不能成其心靈之限制,而其心靈遂由覺其不受此限制,而自高自大。同時亦由此心靈之可於任何有限之生活境界中,見一無限,足為其無限心靈之所寄託之所,以使此心靈自限制封閉於其中,如前所論。由是而此心靈即唯有直接遭遇另一同具此無限性之心靈,乃能得遇其真正之限制,而使其自己之心靈之擴大超升,成為真實可能。
此另一無限性之心靈,初即他人之心靈。此他人之心靈非我之所能盡知,亦非我所能用手段全加以控制者。於此,人即真感其自我之心靈之為非我之心靈所限制,而人能面對此非我心靈,而接受其限制,而更求以我之無限性的心靈,與人之具無限性的心靈相貫通,人即可真得一必然的超升擴大其心靈與生活境界之道路矣。
人之知此非我之他人之我之心靈之為無限,乃在其發現他人有其獨立意志,非我之意志所能加以限制之時。當我發現他人之有其獨立之意志,非我之所能加以限制之時,即見其不受我之意志之限制,超越此限制,而為無限。人當初見他人之獨立意志,不受我之意志之限制之時,人初亦可有征服他人之意志,使之屈服於我之意志之下之欲。是為人之權力欲。人皆有權力欲,而人間有權力之爭。此權力之爭之形態,可極其複雜。人在此權力之爭中之或勝或敗,而生之苦惱,可稱為此意志之苦難。此苦難,乃與人一般感覺世界中所觸之事物,不合所望而生之苦難,大不同其類;其嚴重之程度,或更超過之者。然人之意志即恆在此苦難中受訓練,而或被馴化,以至放棄其權力欲,而有對他人心靈之客觀存在之真實肯定(此義在第五節更詳),而求與他人之意志及與其意志相連之情感、思想等,求感通。而其所經之意志之苦難,即亦為使其自原來之意志及生活境界中超拔,以擴大升高矣。
在此人與他人心靈之意志情感等求感通之情形下,人恆發現他人與我之類同之行為之表現,而無意加以征服。此時即恆於他人之行為表現之類同於我之處,有一同情共感,而見其原於與我相類之意志情感等;由是而於此他人意志情感之表現於行為,亦可視之無異於我之意志情感之表現於行為者。由此而若我欲有某行為之表現,而人先我而有,則樂見之,而或更隨從之。若人慾有某表現,而力未能逮,則扶助之,而代成之。此人與人之同情共感與互助之德行,即以己所欲施人,不以不欲施人之推恕之德行,乃人我之心靈之感通之一最原始之表現,亦人之心之德之仁之最原始之一表現也。人受他人之助,而感此他人之助之心,則為感恩之心,而此心亦為一德行。此感恩之心,乃直接以他人之心之德,為其所感,故其為德行之層位,較一般之助人之德行更高一層,亦屬於更深一層之心靈度向。至於吾人之念他人之能有助人等德行,而我不能,則又可生慚愧之心。此慚愧,亦為一德行。此慚愧之心,亦直對他人之心之德而生慚愧,其為德行之層位,應與感恩之心同。至人之對人有德而不求其報,則為對其助人之心中,原可有之望報之心,自加裁抑,使其助人之心成一純淨之助人之心。此心之德,其層位亦較原始之助人之心,更高一層。人對他人之感恩報德之行,更謙讓遜謝,亦由此原不望報之心,而直接生出之一心。此心之謙遜之德,則其層位與人之感恩報德相等,而次第不同。若人先無不望報之心者,則不能真有此謙讓遜謝也。至於吾之對人之有此助人、感恩、慚愧、施恩不望報、謙遜之諸心諸德,而更有尊敬之之心,則與感恩之心同層位,而不關私人關係之事,純為一客觀的尊敬人之德之心。依此心而凡他人有任何之德,無論其表現於對人或對我,皆知加以尊敬,此能尊敬人之心之德之本身,亦為一心、一德,所謂禮敬之德也。此心此德,亦如人之同情共感互助之仁心仁德,乃可以其他之一切心、一切德,為所對,而其德即以量之廣度勝者也。
此外,人之心之德,又有其強度、久度之別,人心之德之表現或堅強或怯弱,或暫起而息,或歷久而不渝,即見強度久度之別。其怯弱者,暫起而息者,不能稱實有之德,以其時時可無故。此乃依於人之良心之偶然之發現,非工夫所成之德性故。人之有德性者,必對其初偶現於己於人之有德之心,更加以自覺,知其為善而自存之,並知達之者為惡而去之。此即人之善善惡惡之心之德。善善惡惡,如人之在思想中之肯定肯定,而否定否定。否定被否定而肯定者得被肯定,被保存。惡惡而去惡,人亦得自善其善,而善被保存。然肯定肯定而否定否定後,人亦可忘其肯定而不復有此肯定。故人能善善亦可忘其善,而不自有其善。然在思想中之肯定否定之事,其目標只在得客觀事理之真者,既得其真,可更無餘事,即不能成德。人必求真而避妄,固亦見人之以求真為善、以不求真為惡。此真之為善,在人於此求與客觀事理相感通,更有此感通之事之成。此即是人之智之成。人之知:智是智而求智,自是一德。謂求智是善而好此善,不求智是不善,而惡此不善,亦是善善惡惡之事。則人之必求真而避妄,即攝在人之求智之德之中。人無求智之德,則客觀事理不得顯,妄不得避。人之有此求智之德,賴人之善此求智,不善彼不求智。則此求智之德,亦賴善善惡惡之事而成。人能善善惡惡,而使善更無惡與之相對,使善為真實之絕對善,善為誠有之善,信有之善,亦真有之善。此是高一層位之德性之誠,德性之信,德性之真。人有此德性之誠、或信或真,而德為人所實有之德、實成之德。人之善為人所實有實成,乃能長久,是名曰恆德。
人有恆德,而人不特可自信其實有此恆德,人亦可信他人所實有之此恆德。人之信他人之德為恆德者,於他人之今日之一言,可托以終身。以其信他人今日之言之心之德,即可歷久而不變,百年如一日故。又人之有恆德者,亦能自信其「一日心期千劫在」。此人之能有恆德,在其心之志雖立於今日,而直貫至無盡之未來。此處即見人之德之志,可越過一切次第時間之不同,而貫通之為一。凡人之助人之事,成人之美之志,能貫通於未來者,謂之忠。言之有信者,其心必歷久不渝;行之為忠者,其心亦歷久不渝。忠者必自信其忠,人亦恆信其能忠。忠即自忠於所信,而忠於人,亦恆忠於能信我之人。故忠信之德相類,而亦相成。人必實有恆德者,乃可言以忠信相結。人以忠信相結,而忠信之心之德,亦愈深、愈堅,而愈貞定。所忠所信之人不必多,二人之忠信相結,亦可成人間之至德。忠信相結之德,亦即以深度勝、強度勝,有類於上述感恩慚愧之心之德,只對一人或己者,亦恆以其深度強度勝。然其堅固長久,則又與一時生起之感恩慚愧之心之德不同者也。
複次,人之德之為恆德,又常必歷種種考驗而見。人必歷種種艱難困苦,而後能見其德之恆。人有恆德,亦能不畏艱難困苦。不畏艱難困苦,而百折不回,則見其勇。勇亦為依人之有恆德而起之德,勇亦可助其恆德之成。然人必先有德之恆,然後能勇,則勇初為承恆德而起。至勇之助人之恆德之成者,則又必先有勇,而有此恆德之成。是見勇與忠信仁禮之恆德,亦互為次序先後者也。
再人之有仁禮智之德者,其助人敬人之事,乃普遍而博施。故對人必求其平,亦望人之一切施報之事,互得其平。人之功德之高下不同者,人待之之道,亦當求足與其功德相應。由此而人有對人之公平之義。人本此義以平不平,而褒賞有德有功,罰責無德無功者,而有行義之事與行義之德。
凡此上所言之人之德,皆由吾人心中先知有他人,而有之對人之德。此中所知之他人,必為知其有一獨立之心靈,而自具其意志、思想、情感之我外之另一人,而有其自我者。此一切德初皆由吾人既知他人有其獨立之心靈與自我,而更求我之心靈與相感通而有。感通即仁,則此一切德,皆可說為仁德之表現。人之仁、人之德、必初表現於人與我間之事,其義初極庸常,其終則至廣大而至深遠。如人之喜怒哀樂之同情共感,以衣食住行之事相生相養,皆朝朝暮暮接於人前之事。亦至庸常之事也。然即以此仁恕之心為基,而人之感恩報德、慚愧、謙遜、禮、敬、忠、信、義、勇、智……諸德,即相依相對,以先後生起,以形成人之德行德性之世界,亦道德心靈之世界。此中之種種之德,其涵義不同,人之形成其德,表現其德時,其道德心靈之活動之方向、層位、次序、所成之德之廣度、深度、久度、強度,亦彼此不同。然其相依相對而生起,則又互相支持其存在,共同排拒其反面之不德,以成其德之純一而不雜。則其德之多之廣,相異而未嘗不同,相分而未嘗不相合,一一互相照映,以共存於人心,而不相為礙,以不息、不已其表現;亦不以不表現而不在。故亦不可以其或顯或隱,而謂其有存在或不存在之時。此純一、不息、不已、顯隱之無二、正為人之德無反面之不德為之雜時,其德之所以為德之性相。此性相為德之德,故亦是人之德。而就此人之一切德之表現,而及於人者言,則一人之視聽、容貌、詞氣、出處、進退,以及其為農、為工、為商、為士之事,皆可表現人之仁義禮智諸德於其中,以立己立人、達己達人,而至於天地萬物,莫非人之成其德、表現其德之所在,合以見人之德性德行與道德心靈之世界,自成一莊嚴與神聖之宮殿,其義固至廣大而至深遠。然其始點,則極庸常平易,初不外此朝朝暮暮接於人前之喜怒哀樂,與人同情共感,以衣食住行與人相生相養而互助之事如上文所及。吾人今亦必須自此最庸常之處,求有一切實了解,然後知此人之道德實踐境,所以異於吾人所前述諸境,其所以能使人之生活境界,日益擴大超升之處何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