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十三章 觀照凌虛境——觀意義界(上)

一 泛論意義與觀照之意義 此所謂觀照凌虛境——觀意義界,即吾人所論九境中之中間一境之第五境,乃一承前之一般世俗生活之境,而啟後之超世俗生活之境界之中間境,而可上可下者,亦人之純粹知識學術文化生活所主要寄託之境。此所謂純粹知識,乃指一不必求應用於判斷實際事物,或改變實際事物之知識,唯亦可依之以成判斷實際事物,或改變實際事物之知識者。此類知識,只表示實際事物之性相意義上之同異,或相涵蘊等關係,而此關係只須為可理解的,即無實際事物之存在,仍可由理解而陳述之。此所謂意義,即只是一內容的意義,而非其外指的意義。對此內容的意義之認知,初純為直覺的,或直觀的。 [1] 辨其同異與涵蘊等邏輯關係,即為直觀的理解,展示此理解,則為邏輯的陳述。辨紅異藍,而同涵蘊其為色,即直觀的理解。肯定X是紅,涵蘊肯定其是色,而肯定X是色,不涵蘊肯定其是紅,則為邏輯的陳述。於此人若在其直觀中,有此紅藍色之相外,另無存在之物具此性相,人仍可由直觀而理解其有此同異涵蘊之邏輯關係。故此理解之後,可不繼之以對存在事物之判斷。此所理解之相與意義,吾人可稱之為純相或純意義。此意義之一名,在中文可釋之為意所向之義。義即正當,於紅直觀其異於藍,而同為色時,吾人之意即由紅而向於藍,更向於此紅之異於藍,與其同為色,而直觀地理解此異同與涵蘊關係等。此意之如此由紅向藍,更向於紅之異於藍,而同為色,即意之應如此,而當如此。此即意向之正當。而吾人可說:凡意之循一關係項,如紅,及一關係,如異,以向於另一關係者,如藍,皆是一正當之意向,即意向之義,亦即一純意義。人對此純意義有所知,自可形成一似命題判斷之語句,亦可由之以更形成一對實際存在事物,有外指意義之判斷式之命題,對事物為真或為假。而其真者,即形成一對實際存在事物之真知識。由一般對實際存在事物之真知識,減除其外指物之意義,亦無不可形成一述此純意義之語句。然此語句之本身,實不同於一般判斷、命題、知識之為有實際事物,為其真正之主詞者。此語句中之項,乃不能確定孰必為主詞,必為賓詞者。如人知紅異於藍時,似可說紅是異藍者,而以紅為主詞,亦可以藍為主詞而說藍是異紅者,亦可以「相異」為主詞,而說在一切相異者中,有紅與藍。實則於人之直觀紅異藍時,其意向可由紅始,而向在藍,再向在紅之異藍;亦可由藍始,而向在紅,再向在紅之異藍;亦可先向在相異,而見在有相異關係者中,有此紅與藍。三者之次序不定,其先出者,即皆可視為主詞,以後出者為賓詞,而形成不同之判斷命題。依此以指物,則人更可說「凡是紅之物皆異於是藍之物」之命題,而此命題即有外指之意義,而亦為一對事物為真之知識。吾人亦似可說,因人先有「凡是紅者皆異於是藍者」之知識,再減除其外指之意義,方有此「紅異於藍」之純意義或相之直觀的理解,此中「紅異於藍」,與「藍異於紅」,其意義上之分別,只由人之觀之之意向之始終之不同而定,而此意向之始於紅者,可轉為始於藍。由此意向可互轉,而皆歸向於見其中之有異,即見此不同之意向之相生,而交會於一,而合以形成一整個之直觀的理解。人於此亦即可不重此意向之始於此者,與始於彼者之分別,而只視之為一整個之直觀的理解,而以一整個之「紅異藍」之純意義或純相,為其所知。人將此所知,表於文字所成之似判斷命題之陳述語句,雖有邏輯之形式,初只是一描述此所知之純意義、或純相之描述語句;而不同於一般判斷命題之語句之有外指之意義、有客觀事物為其真實的主詞,而有客觀之真妄值者。此描述語句之有其邏輯之形式,固不礙其所描述之純意義純相之原自一整個之直觀的理解,而無外指的意義也。 此一純意義、純相之陳述,即西方哲學中之純現象學的陳述。但現象一名,不甚妥當,以「象」恆有其所象,而「現」與「隱」為相對。此中不須涉及現與隱之問題,故宜名之為純相或純意義之陳述。此陳述只表示此直觀的理解。此直觀的理解,尚非世間知識。吾人可說,唯由人之直觀的理解之心靈之下墜,將其所理解者,向居其下一層位之事物,而外指,即化為一般之判斷,更知其判斷為真,乃成世間知識。人之由一般之判斷與世間知識中,減除去其指物之意義,而只觀其所表示之純相上之關聯,則為由一般之判斷,世間知識,升至一直觀此純意義之世界,或純相之世界之一上升之心靈。此中之升者皆可降,降者亦可升。人亦初由先有其一般之判斷與世間知識,乃可升至對其中之純相或純意義之世界之發現,故恆混淆此直觀的理解之心靈,與一般判斷知識之心靈,及其所知者,而視為一層位之境。然實則此乃截然分別,而高下不同之二境。此中居下境者,雖可全部升至高境以觀之,居高境者亦可全部降於低境而用之,此高低之二境,仍截然不同也。然以此中有可升可降,而升降無常之關係,故人恆不免於混之為一。吾人今之論此境,為免於與一般判斷知識之混濫,將不論一般由對實際存在的自然社會事物之知識所升成之純相、純意義;而唯由一般易見其顯然不同於有實際事物為所指之判斷知識,而只由直觀的理解而成之對純意義、純相之知,如關於文字意義之知、文學藝術之知與數學、幾何學、邏輯、哲學之知,以為本部主要之論題所在。此類之知,其中有理解之識別,故亦可稱為廣義之知識。此廣義之知識,亦同可稱為對意義界、或純相界之知識,而以意義界或純相界,為此諸知識之對象,或定人對之之陳述之真假之標準之所在者。但此所謂真,同於有所陳述而所陳述者為可直觀的理解者。此所說假,同於只有文字之拼合,人不能緣文字以形成一直觀的理解者。如圓的方即不可理解,只為文字之拼合而為假者。然「圓的方不可理解」之本身,則可理解,又為真。人用文字意在對意義界有所描述,或有所指,而謂圓的方有所描述有所指,即無異一判斷。今此圓的方無所描述、無所指,故此判斷,對意義界為假,唯「說其為假」則為真。故於此亦可說語句之真假,而其真者亦是一知識。此純意義之知識,自與一般之知識不同。然亦不礙吾人於一般知識,減除其外指意義,皆可升化之為此純意義之知識。而可以此純意義之知識,攝盡世間知識而無餘。此義亦不可忘。否則此直觀的理解不能遍運於世間知識境而涵攝之,以形成為高一層位之境界。至於吾人之所以不於一一對自然社會之事物有外指意義之知識,一一升化於此意義界中而論之,則只因不能一一及,亦不必一一及,而及之亦易形成上述之混淆之故,非其必不能一一升化而論之之謂也。 至於對此直觀的理解之境,吾人之所以名之為觀照凌虛境者,其意乃在將此境,自上所陳之感覺互攝境之升進說來。人在感覺互攝境中,有所感覺時,即對事物,感覺到其性相之表現,如上述之紅藍是。然人在感覺此性相之時,同時覺此性相乃由在外之物體之一功能、一作用,及於我而致。故此性相,外由於物體有一使我之心知,知此性相之作用,而內則又由我之有此心知之作用,以知有此性相。則此性相在內外皆有所掛搭,此時即不見其為一純相、純意義;而繼此感覺而起之判斷,更直下將此性相向外投置,以附於物之體,以形成一般之有實物可指之知識。一般之自然社會之知識,即循此途,以次第形成。人之由此感覺境界,以上升至純意義之世界之道,則首在將所感覺之物之性相,一方如推之而出於其主觀感覺之外,與其感覺心靈,游離脫開,一方如提之而上,自其所附屬之客觀實體,游離脫開,而更自升起其心靈,與此性相之位平齊,再與之形成一距離,而就其如何如何,或如是如是之純相而觀之,更有一向此所觀之一意向。此事之所以可能,在吾人對感覺活動於物所得之相,更可以吾人其他心理活動,如回憶、想像等加以呈現,即見此相,可自運於記憶想像之中以呈現,而與其初所自來之外物之自體,游離脫開,而外不附於此體。由人之可以感覺、回憶、想像等主觀心理活動,交會於一相,而分別呈現之,則見此相亦不黏附隸屬於任一心理活動。故此諸心理活動不同,而可於其相互更迭以起之後,更相消,以共沉於此相之下;而呈現於心靈之前之此相,即可不在現在之感覺中,不在過去之回憶中,亦不在未來之想像中,而超於此種種主觀心理活動,以凌虛而呈現於一亦超出過現未之時間之分別之純粹的直觀之中。此直觀之由觀一相,以更向於他相,由一所觀以向其他所觀,不同於一單純的由感覺之繼起,以有相續之相之呈現,亦不同於依已往之經驗而有之自然回憶或聯想與想像;而是將此感覺回憶想像中分別呈現之相,使其互相轉運、通達,於此三者更無所隸屬,而於三者之上一層位,浮現一直觀,如在一天橋之上,觀此可相轉運通達之諸相,與其關係,以成此直觀自身之轉運通達。此直觀自身之轉運通達,而由一所觀,以運其觀,以轉向其他所觀,而通之達之,即是以此所觀為一觀點,以照及於其他所觀。此所謂照,如中文所謂對照之照。此照亦如一光輝之照,乃以此初一所觀為中心,而發出、射出,以往照及於其他所觀。其他所觀,亦可更自為一中心,以有其還照。在此往照及還照之光環中,即形成一觀照境。如紅日藍天之紅與藍之對照,形成紅藍對照之一極簡單之觀照境。於此境中,人便可更直觀地理解:紅之異藍,與其同為色,亦復可更直觀地理解此紅之異藍,其根據在紅中無藍,藍中無紅。更直觀地理解其同為色之根據在:於有紅、有藍,皆可見有色。此中之理解,乃依於觀中之有上述之照。故可以觀照之名,攝上文之直觀的理解之義。 至於對此上所述及之「同」、「異」、「有」、「無」之本身之直觀的理解,人自可說:乃依於人之先嘗不自覺的,用「色」以判斷紅與藍,方能觀藍紅之同是色,於藍紅皆見其有色;又嘗不自覺地用藍以判斷紅,用紅以判斷藍,方知紅非藍,藍非紅、紅異藍,藍異紅,紅中無藍,藍中無紅。然復須知:人在對紅藍與色之有無同異等,作直觀之時,人可不知其先有此不自覺的判斷,亦即初無自覺的判斷。此人之自覺的判斷藍是色、紅是色……紅非藍、藍非紅……以及「一切物之是藍者非紅」等判斷命題時,人皆恆覺其是繼此直觀而後起者。在人對紅藍初作一直觀時,亦更可初無「紅中『無』藍」、「藍中『無』紅」或於紅藍皆見「有」色之自覺,而只有一紅藍之對照,所成之觀照境。此一觀照境中,有紅藍之統一所合成之一全體,而紅藍則相分別,而各成其一部分。然亦無此統一之全體,與分別之部分之自覺。此自覺乃後來之事。此自覺本身可為高一層位之觀照。有此自覺而有對此中之「有」、「無」、「同」、「異」,「統一」、「分別」、「全體」、「部分」之關係之觀照,亦有對此「有」、「無」、「同」、「異」等諸抽象意義或抽象範疇之觀照。此即屬於哲學義理的觀照。今觀此紅藍合成之境中,有此同異等關係,足為紅非藍、紅是色等判斷命題之所依,更觀照此諸判斷命題之涵蘊關係等,以至此中之「是」「非」之自身,依於一判斷之理性等,則為純邏輯性的觀照。人於此若觀照:此中之全體境大於其中之部分境,部份境之小於全體境,則為一形量之觀照。即幾何學之始。更觀照此境中之統一,即數之一之始,更說,一加一成二等,即成數之關係之觀照,為數學之始。然此皆非人緣紅藍之感覺,而升起之第一層位的觀照。在此第一層位之觀照中,只有由紅藍對照所成之境。此境中之紅藍,外不附於實物,不指實物,以形成對實物之判斷,故非類概念;內不被視之屬於此心之感覺自覺,故非自覺感覺中之物;亦不見其因在外物之體,其果之及於心之感覺,更不見其與其他「外物」與「心」之其他活動間之因果關係;故不屬前所述之萬物散殊境,亦不屬依類成化境,功能遍運境,感覺互攝境;而只為人對其感覺互攝境中,所見之紅與藍,而更加以對照時,直接自感覺互攝境升起,所成之一境。觀一境中紅藍之對照,如以紅為始,則紅首放射出其光輝,以往照及於藍,而藍亦還照於紅,如成一光環。此觀照之心靈,即如位於此環中,以形成此往照與還照之光環。此心靈位於環中,如安居於環中,而為靜;然靜中自有一往還之照在,則亦為動。此即為一原始之審美性之欣賞或欣趣,或觀賞的心靈。此「欣」,原於得其所位而安之,此「趣」,即往還之二趣向相生所成之趣味,賞即賞其所往照還照,而如尚之、如重之,故賞字從尚從貝,貝即貴重之物也。 在此原始之審美心之欣賞或欣趣之心靈中,其所欣賞欣趣之境,外與實物游離脫開,內與其初所自來之感覺,亦游離脫開,故外不在物,內不在己,內外皆不見其有所託;上又非抽象之類概念,下無其所統之個體物;無前因,無後果。此即內外、上下、前後,皆無依而鄰虛。如說其有所依,亦與其所依者之間,如有一遙相距之虛的距離,以共浮現於此虛中。故此境即觀照凌虛境。當心靈在形成此觀照凌虛境時,自亦當依其觀照的心靈活動之自生起,而如往形成此境。然此一語,亦高一層位之反省自觀其觀照之所見。直自此心靈之有觀照之活動自身說,則此心靈,可有此觀照,而無此反省自覺。其觀照,乃在一「自忘其觀照之有」中進行,亦即以此自忘,為凸顯此境之用,而亦不見此自忘,於此自忘,亦並忘也。以此觀照之心靈活動之自忘,而亦忘其自忘,故其照境,即安其位於所觀照之境之相,只欣賞此相,以自成其靜而常運。至若其由反省自覺,而更觀照此觀照,以說此觀照之心靈之上下、前後、內外之無依,其境之非類、非個體物、無因果等,如吾人上之所說;則又是居更上一層位之哲學的觀照之所見。依此哲學的觀照,吾人說此境之所對,非個體物、非類等時,吾人對個體物與類等之意義,亦有所觀照。此亦是一哲學的觀照。吾人於前此之萬物散殊境、依類成化境等,全部所說,亦皆可原自吾人之哲學的觀照。在此哲學的觀照中,吾人皆只以此中種種之義理或意義為境。任何其他之哲學,亦莫不是依一觀點,以觀一切事物之義理或意義,而以之為境。吾人於觀哲學中之義理或意義時,吾人之哲學之心靈,亦仍只安其位於此義理或意義之境,以成其靜而常運,同時亦將個體物、類等,升進於此哲學之觀照之內,而觀其純意義與純相;則即個體物亦有個體物相,非個體物者,自亦各有非個體物相。初看:純相,無個體物相,則純相非個體物相。以個體物相為相之標準,觀純相,則純相無相而非相。然以純相觀個體物相,則個體物相亦自為一純個體物相。……此中似有種種矛盾之詭論。然此矛盾詭論,亦只在此哲學義理境中生起,亦皆可由更進之哲學的反省或觀照,加以消除。此矛盾詭論,在此境中生,亦在此境中死。蓋個體物等在此觀照境中,有如江山盡入畫圖中,而畫圖中之江山,即已非原來之江山矣。至於此哲學的觀照自升進,至於觀照此哲學觀照之自身,而知其如何如何,若吾人上之全部所說,亦仍只限在哲學的觀照境中,其外仍有其他之觀照境。而原始之觀照境,則當說為直接自感覺互攝境升起之審美性、藝術性的所對之境,而形成此境之心靈,即審美心也。 此原始之審美心之所對,初唯是對其感覺所攝之物相,更與其物之存在,游離脫開,而成之所謂感性的觀照。此雖人人所有,亦非人所常有。此乃由於吾人之感覺攝得一物相時,以感覺互攝境中之感覺活動,連於其前依類成化境功能序運境中所說之類之觀念;目的手段觀念,與因果觀念,以攝得一物相時,即恆直下以心思把握之,而化之為類概念,以指其外之實物;亦恆求用此實物為因,以達其目的。此後者即一功利性、實用性之活動。此一功利性、實用性之活動,恆緣感覺所攝物相而生起,即有一極強大之力量,以逆阻此物相之化為純相,以成為觀照之所對。故常言審美性之活動,必由超此實用性、功利性之活動而生起。通常人亦恆只對一「無實用性、功利性的意義,或人之功利實用活動對之無所施其技」之自然物,如天際遠山,雲間飛雁之類,方易對之形成一審美的觀照。又人在日常生活中,忽聞前所未聞,忽見前所未見之事物,既驚且喜之時,亦最易形成其觀照。再或國破家亡,平身所有,更無所有,一切絕望,更不再希望之時,則當前之境,亦歷然在目。此亦最易成其觀照。否則須心真閒而無事,而後能即事而欣,以成其觀照。要之,此皆是:或與實用性目的手段之活動無關,或出乎目的之期望以外,或一切手段之事皆無可為而不為之時;然後人能於當下之境,當下以觀照心,與之相遇。凡此等之日常生活中之觀照心之出現之情形,乃隨人而異,亦難言有其定型。今不擬多及。 助成此人之觀照心境之出現者,為人之文學藝術。而文學藝術,亦恆為人有對現實事物,或一理想境中之事物,有深厚的觀照心境之後之自然表現。此中之文學,純由語言文字所構成,此語言文字之自身,其何以能助成人之觀照心境之出現,須待於吾人對於語言文字之所以為語言文字,其如何能表義顯境,有一根本上之討論。而此一問題,亦不只關聯於文學語言,何以能助成人對事物之觀照,並關聯於文字語言,何以能助成人對義理之觀照者。 二 語言文字何以能表意義之問題 語言文字之所表之義,或在所指之事物本身,或是吾人對事物感覺後,所生之觀念,或是吾人以事物之感受為因,而有之情意行為活動之反應之果,或是人之自覺反觀此一切間之關係,而構造出之種種抽象概念,與所形成之種種想像。人對想像境,又有其情意行為活動;而人對其自己的情意活動,亦可有更自加此愛惡取捨之情意活動。人又有「望人愛惡取捨何種行為活動,何種情意,亦有何種概念觀念感覺」之一期望、要求、命令。凡此等等,皆無不可為語言文字所表之義。語言文字所表之義,初固在吾人當下之心意中,然表之之後,則可使吾之未來與他人,知吾之心意,或與吾當下之心意,有同類之心意,而形成當下之我與未來之我及他人之我,其心意之互相交通;以不只形成一感覺互攝之世界,亦形成一一心意互攝之世界。 然語言文字,何以能表義,以形成人我間心意之交通?則可有種種疑難。此首因語言文字之符號,只是一可感覺之聲音形象之屈曲,其自身恆不與其所表之義相似。即在象物形、象物聲之語言文字,與所象之物形物聲,已不全相似,則其何以能表種種感覺事物,即有問題。至於以語言表觀念、概念、情意活動時,則此語言文字之聲形,可感覺,而觀念概念情意,唯可由人各自反觀自覺,而非可感覺,則二者更全不相似。又在人聞見一語言文字之系列,而自謂了解其義時,是否皆在心中呈現其所指之事物,所表之觀念概念,亦有問題。豈吾人聞見此「情意」二字,即必須實動一情,起一意,然後能理解此二字?於此遂有人謂語言文字,自其為人說出之一聲音,畫出之一形象言,初無異於人與其他動物,受一感覺上之刺激而呼號,而動其手足於地上。此只是一行為之反應的表現。他人之理解一語言文字之意義,亦即對此反應的表現,再有一心理生理上之反應之表現。此對反應之反應,初亦如人或動物見他人他物之有某動作之表現,而在心理生理上隨之而有另一之動作之表現。至於人以感受某類物後,恆有說某類語言之行為,與人對何語言,恆有何其他行為,則可說是人之心理生理上之一習慣。此習慣,在主觀心理上之表現,初可只是一聯想的行為;繼則在說者,是一生理上的說語言之行為,在聞者,則可止於一聯想的行為,或更引起一生理上之語言行為,或其他行為。又由人之語言行為,可以互相引起,故一語言可指示另一語言,而一語言,亦可只以一語言為其所指。在此後一情形下,吾人之了解一語言所指之語言,亦即同於理解語言之義。此亦可以解釋吾人之理解語言,何以不須一一想其所代表之一一觀念概念之疑難。此上之說,可稱為一種語言之行為論之說。 吾人對此說之評論如下:即一語言之可只以語言為所指,應說是一事實。如「語言」之一字,即以一一語言為其所指。而人之理解語言,亦恆只是理解語言所指之語言,非必想及其所代表之觀念概念,亦當是一事實。但人若由語言為聲音符號之可感覺之物,遂於語言之意義,皆只連於人發語言之先,其所感覺之物而說;並視語言行為同於人其他行為之表現,可為他人所共感覺者,或暫未表現於外之心理上之聯想的行為而說,則其義太狹。人之理解語言,後來雖可只是理解語言所指之語言,然人在初理解語言,或創造一語言時,則明不能說其不以之指一實物,表一觀念概念,或自己情意活動,與對人之要求命令等。今若說人之語言,始於對所感覺之物之刺激之自然的反應行為,則此對人之感嘆詞如哈哈哎哎之類,猶易說,對自然物之聲音形狀,加以模仿之象形象聲語言,亦尚可說。但對抽象之概念語言,則無法說。即在象形象聲之語言中,對同一之物何以或象其形,或象其聲,又何以同屬象形象聲之語言,其所象者全不同,而可被視為有同一之義,此明由人之共同的自由約定,而非以此物之形聲之刺激為因者之所決定。此人之能對任何事物,共同自由約定,而以任何聲形一之語言,加以表示,或以任何之聲形之語言,指具任何聲形之事物;明不關於事物聲形之刺激,有何決定的力量,以決定語言之形成。即在人之感嘆詞,雖初皆可只為出自情感上之自然反應的聲音,然同一之悲哀歡樂,有不同之發聲,而各語言系統中,表示悲樂之感嘆詞之音,亦不必相同,何以仍可有其所表之共同意義?而人之共同約定以某一感嘆詞,表某類之情,則不能只是純出自情感,而發此感嘆之聲之自然反應之事。對此人之可共同自由約定,以一某聲形指何事物,表何心意,正為吾人論語言之如何形成,如何能表義、而有意義,所最當正視之一事。 此人之可共同自由約定,以具某一聲形之語言,表何意義,正見此意義與語言之聲形之無必然之聯繫,一語言之有何意義,可純由人自由的加以賦予,而共同約定。然此亦無異將上述之只可感覺之語言之聲形,如何能表超感覺以外之意義之問題,逼向一焦點,即:此語言之表義,既由人之賦予與約定,則人如何能將其所知之超感覺之意義,賦予一隻可感覺之聲形之屈曲,並共同約定:此一意義已賦予此語言,而共以此語言表此已賦予之意義?於此或說:此乃因吾人在念一所感覺之語言之聲形時,同時心中可有某意與意中之義,由習慣而使吾人得由其一以聯想其他;人人皆如此聯想,一語言遂有一約定之義。但此說仍是吾人上所斥之說之遺。此仍是將語言之聲形,與其所表之義之關係,視作一定,而於「吾人聞一某語言,而有某一心意,或有某一心意,而說某語言」之事,視為一自然之反應之說。此說乃與吾人在知以一語言表某義時,仍自知其可自由約定語言之意義之一事實,相悖;亦與吾人在以語言表某義時,亦恆以一語言表某義所引申之義,或類同之義,而恆能擴充一語言之意義之事實,及能變換不同之語言,以說同一之義之事實,亦相悖。人之能在其上下文不同之情形下,使一語言表不同之義,或於新義,更造不同之語言以表之,皆由人之語言,與其所表意義間,原有一鬆動而可離的關係,語言之意義恆可任人自由地再加賦予,而一意義亦可再造語言加以表示之故。若此語言之意義之賦予,只是形成一定之習慣之事,則一定之習慣愈形成,即無異對自由賦予意義之事,愈加以限定。此即至少不能解釋人用語言時之創造性與自由性,與語言之意義之生長與進化之何以為可能之故。 吾今所擬提出之一語言哲學,則為根本不自語言的行為或語言之聲形之本身,看其何以能積極地表義之故。因此只可感覺之語言之聲形之本身,原可無其所表之超感覺以上之義故。吾亦不自語言與心意中之義之習慣上之一定的連結上,看語言之能積極地表義,因人用語言之自由性與創造性,即使此不能亦不當全是一定之連結故。吾將說明:語言之表義,初非是積極的表義,而唯是消極的表義。此所謂消極的表義,先略說大旨。即一語言之表義,初唯是以一語言之行為,消極的遮撥其他之語言行為,或其他行為,與其他之境物,以顯一心意中之境,與此境中之義。不同之語言之行為,唯以其所遮撥者不同,更互相限制其所表之義,而各有其範圍內之相對的一定之義。由此而不同之語言之表義,皆只是達其心意,以通於境中之義,以成其自己心意之前後之通達,及己之心意與人之心意之通達之事。其表義只是達義、通義。於是,一切語言,皆當視同於一橋樑,一道路,以載人之心意,通達於種種境中之義;而不同之語言,只是若干縱橫交錯,往來通達之不同橋樑道路;而除為此道路橋樑之外,即更無有其他內容者。諸道路橋樑,唯以其各有其通達之境,而互相殊別,以各成一特定之道路橋樑,亦如各種語言,各有其攜人之心意所往之境,而互相殊別,以各成一有特定意義之語言。此道路橋樑,乃時時可由人重造,以改變其所通達之境,亦如語言之意義之時可由人重定者。然一一道路重造以後,仍在互相殊別之情形下,各為一不同道路,而縱橫交錯,往來通達,以成一道路之系統,正如一一語言意義重定以後,仍合為一縱橫交錯往來通達之語言之系統。上是略說後文大旨。 說語言之行為,為一消極的遮撥其他行為與其他境物,以顯一心意中之境,與此境中之義,當先自語言之起原說。自語言之起原說,人初自只有自然之發聲,與聞他人之語言之聲。然人之聞人之聲,而知其為語言,則必由此聲以向於人之語言之所指所表。此聞一人之語言,而向於其所指所表,初亦可是一習慣性的反應。人之初發一聲,竟得其所求,遂於有所求時,自然發聲,亦可是一習慣性的反應。然人在知用一語言以指某物,而注視注念其物,更重複此語言之運用,以自維持其注視或注念,或自以一語言喚醒其注視或注念,或以一語言呼喚他人之注念或注視,而別無所求時;則此語言之行為,唯是呼喚一境,使之前來,或自維持其所已注視之境之一行為。人自其小孩時之喃喃學語始,即求對其所見之境物,知其名字,於不知其名字之境物,必自試為之任取一名字,而更由說此名字,以維持其對境物之注視或注念,即為一人之自動欲使境物有名,而以名呼喚境物,使之長在其注視或注念中之事。此人之呼一人與物之名,便可自使其注念在此人與此物,乃人所共有之經驗。故一人對他人之招呼,而只呼其名,更無他語,此他人亦可覺此人對之有一關注尊敬之意在。人之何以能由呼人物之名,便可使其注念於人物?則此唯由此一呼名之語言行為,即由人之其他行為之暫時停止而有。此一語言行為之進行,亦即有暫時停止其他行為之作用。此其他行為之停止,即使其意念之在某人某物者,自然得維持其存在,而使其只注念在此人此物。故人凡欲對一人物維持其注念,莫若對一人物呼名,而以此呼名之語言行為,消極地去除其他之行為。此自動的呼名之語言行為,即為別無任何功利之目標,亦不由習慣而必然發生,復初非為成就人與我之心意之交通,一原始的自動自發之純粹的語言行為,而其意義,即唯可由其消極的遮撥其他行為之效用,加以理解者也。 複次,人之原始的語言行為,又有可專為消極的遮撥境物之用者。此即為人之表示不願或禁止之意之語言。此種語言,初可只表為一拒絕反抗所不願者之聲音,或壓迫排除所欲禁止者之一聲音。然人有此聲音語言時,同時即可反而更注念其所願望者之所在。此亦即由此語言之行為,即向在去除此不願者,排除所禁止者。此行為,即可助成其心意之向於其所願望者,而更注念於其所願望者。此即語言行為可兼有遮撥心意中之境物,而凸顯其心意中所願望之境物,而更注念之之效用之故。 吾人如識得語言行為之有此上述之遮撥自己之其他行為,與遮撥境物之效用,而在此遮撥之效用處,見語言之原始的價值,則可理解語言之原始的意義,所以初非確定的意義之故。小孩之初學習語言,乃由大人教之。大人以手向某方向指某物,而更呼其名,小孩即注視其物。此大人之以手向某方向而指之時,即排斥而遮撥其他方向之物,為其所不指,而見此名之有一遮撥的意義。然其向某方向而指時,在某方向中者,可不只一物。故當其自用此名時,於在同方向中之物而相接近者,或與大人以名所指之物,略相類似者,皆可命以此名。是即見此名,初無確定之積極意義。而唯在小孩知此類似或相接近之物,別有一名之時,彼乃知此二名之義,有所不同。然即在人有種種名,以名不同之物時,更遇一其所未嘗名之,而與其所嘗名之之物,相類似接近者,人仍可自引申其昔所用之名之義,以名之,而增其昔名以新義。此即見語言之意義,初唯可由其消極的所不指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語言之意義之互相限制,然後有其確定之範圍中之積極意義。在無此互相限制之處,一語言之義,皆無不可自由引申,而擴大其意義之範圍,而以之名一切昔之語言所未嘗名之之物。故人若暫廢其昔所用之名,忘其義而不用,則人亦未嘗不可以一名泛指一切物,其目標唯在喚醒其對於所指之物之注念。如人之只對任何物,說一「這個」,亦可喚醒其對任何物之注念;禪宗之徒之只舉一指頭,視之如一言語,亦可以之說一切物或任何物也。此種言說之所以仍有其大用者,即只能自此言說之提起,即可遮撥人之其他行為,以及其他之心念,而成其對此所指之事物之注念處,加以理解者也。 三 語言之確定意義之問題 吾人謂語言之確定的範圍中之積極意義,唯由其互相限制而後有,可引生一問題。即人可謂若一一語言自身原無確定意義,則亦無範圍之限制,而不能有與其他語言意義之互相限制。然此問題,實乃人既已由語言之意義之互相限制,而相對的各有若干之確定的範圍之後看,所發之問。初非自人如何學習語言,人如何創造語言之歷程中看時,所當有之問。在人創造語言、學習語言之時,語言乃由少而多,其用法亦由簡而繁。然人之只有少數簡單之語言之時,其所經驗之事物,亦未必如此簡單。則此簡單之語言,自後來之繁多之語言觀之,其意義必有不如後來之確定者。然此正為人學習語言、創造語言之歷程中所必經。此人之所以由有較簡單而意義不確定之語言,至有較繁多而意義較確定之語言,其關鍵不當在語言之自身,而在吾人心意,對所經驗之事物之類與不類之義,有較確定之認識,而後要求有更繁多之語言,以表此有較確定之認識之心意中之種種義。吾人之不先有確定意義之語言,無礙於吾人之次第有較確定的對心意中之種種義之認識。如吾人之顏色之語言,其義初雖不確定,並不礙吾人對不同之顏色,漸有一確定之辨別。人用一純形式的簡單語言,如這顏色不是彼顏色,亦不是彼顏色以外之某一顏色,亦即可表示吾人在認識上,對此三者,有一辨別。吾人之所以必有聲形繁多之語言,以表示吾人之所辨別,亦唯所以更助成人之辨別。此其所以能助成人之辨別,則在語言自身之聲形之繁多,可與吾人所欲辨別之繁多相對應。此相應,不是由此語言之聲形之繁多的內容,與所辨別事物者之繁多的內容,有相似之處;而只在其為繁多之一點相似,即在「語言之聲形之繁多,而此聲形不是彼聲形」,與「語言所表之事物之內容之繁多,此內容不是彼內容」之一點上,彼此相似。則吾人既由一聲形之語言,以通達於某事物之內容,而見此一聲形之內容之為一,與所通達之事物內容多於其為一之時,吾人即自然要求對此事物內容,有較繁多之語言以表之。今吾人若任定一語言,以表此事物之繁多之內容之一,則其外之一語言,即只能表其外之事物內容。而此外之再一語言,即只能用以再表其餘之事物內容。於是此中之不同聲形之語言,與不同事物之內容,即可由次第之任定,而彼此相排斥,以次第確定。人於此固不須謂此中之語言之意義,一一皆先已確定;而大可謂當吾人尚無足夠之繁多語言,與繁多事物內容相應時,人固未嘗不可即以一簡單之語言,順此繁多之事物內容之相類似、或接近之關係,而以此一語言,遍指此繁多之內容也。故人即在其語言已極繁多,如今日,人亦未嘗能對一一繁多之事物之內容,皆一一有確定之名以別之,而恆不免本事物之內容之類似或接近,而以一名名之。則其中仍有名之意義之不確定之成分在,而亦可更無限制其義之名,對此不確定之意義,加以確定者也。 人若對吾人上來之說尚有疑,而堅持其一名自身應先有其確定意義之說者,吾人當更問其如何界定一語言或一名之確定意義,則其人仍只有說:此一名之義,雖同於彼名之意義,又異於其他某名之義等,以為界定。若吾更問:此彼名或此名之義,則其人又須更說彼名之雖同於另一某名之義,而又異於再一某名之義……。然此即無異自謂其名之有確定意義,唯待其同於他名之義,或異於他一名之義而確定。此其全部之說,所說及者,唯是諸名間之同異關係。然吾人對他人所說之一套名之同異關係之言,若欲真實理解其所指所表之事物之義,則唯賴吾人之能發現一群事物之性相間,亦有其一套之同異關係,而此諸性相之同異關係,與其所說之一套名之同異關係,能相對應;然後吾人得理解其言所指所表之義,而非只就其所說一套之名之同異關係,便能有此理解也。然人必聞一套名之同異關係之言,方能確定名之義,則固已見人只能由此名之同異關係之次第規定,以使名之義有其互相限制之範圍,方得確定其名之所表、所指之義。舍此關係之次第規定,則名之義,無互相限制之範圍,固不能有確定之義也。 探彼持名自身應先有其確定意義之說之原,蓋唯由人之用一名時,其初所思及者,可只為其一義,或只對某一物,而用此名。因其用名時之心意所向,只在一物或一義,故直覺此名之義為已確定。然此只為人之當下反省其當下用名之事,而成之說。若其更反省其在他時用此名,是否只此一義,或只以之指某物,便知其名之義,實未嘗確定;而唯待更用若干他名,以界定此名與他名之義之同異關係,然後方得漸確定其所用名之義;便可自知其所用之名之義之確定,唯是由其與他名之互相限定其義之範圍矣。 上說名之意義之確定,唯賴人之說出一名與其他名之同異關係。名是語言,說語言或名之義之同異關係者,亦是語言。然此說語言之義之同異關係,乃上一層位之語言。此上一層位之語言,不只涉及「語言」,亦涉及其「義」。若說此「語言」與「義」之二名,亦是語言,則此「語言」之義,是指「諸語」說,「義」之義,是指「諸義」說。然人不能據此以謂只有語言而無義。亦如吾人之不能只有「語言」之一語言,而無「義」之一語言也。「語言」與「義」二名,自是語言,然「語言」之義所指者,乃「諸語言」,非此「語言」之一語言,「義」之所指者,自是「諸義」,非「義」之一語言。理解「語言」之所指,必超此「語言」,亦如理解「義」之所指,必超乎此「義」。故言外必有義,亦必有「言外必有義」之言,不能說只有言而無義。故吾人亦有論語言與義之關係之言,而此言亦自有義。吾人所謂二語言之義同者,即就其同可用以指或表人所知之某一意義而說;所謂二語言之義異者,即就其不可同用以指或表人所知之某一意義而說。人自須先知其所了解之意義間,自有同異,然後人知以同類之語言表同義,異類之語言表異義。而語言之所以由同而異,日進於繁多之關鍵,即唯在人對意義之繁多,有進一步之辨別,而求語言之繁多,足與之相應,以有語言之生長進化歷程。小孩之喃喃學語,即求其發聲之繁多,足與其所知之意義之繁多相應之事,而人類亦仍在此一喃喃學語之歷程中。此歷程,固未有底止,而語言之繁多,亦終有不能與意義之繁多相應,而終有未為語言所確定之意義,及意義不確定之語言也。 至於克就語言之繁多而言,則此繁多,可由一語言之聲形之屈曲之不同而致;亦可由語言之聲形之大小、長短而致;又可由一語言之排列之先後之序,或如何組合之方式等而致。由語言之聲形之屈曲、大小,長短,排列先後之序,如何組合之方式之不同,皆可表不同之意義;而一語言與另一語言之意義之是否相同,則一般說,乃依其是否可在由語言之組合所成之一句子中,某某地位上,互相代替的運用而定。由用以代替一語言之語言之多或少,則可見,語言之涵義之大或小,由此而語言雖只為一可感覺之聲形之屈曲,然以此屈曲之亦有無定限的在時空中之變化方式,其大小長短,及排列組合之方式,有種種之可能,又有種種代替的運用,以見語言之涵義之大小等;而此語言之世界,亦即至為複雜,而可表人所知之極複雜的意義與意義之連結。人將其語言,加以寫出,而成一系列之字形,或加以說出,而成一系列之字聲。此中之一一聲形,各分占一段時空,由各分占一段時空,而有其互相排斥之地位。此人之將其心中所知之意義,說出寫出,亦即將其一一布列在此時空中互相排斥之地位。其意義之相同者,則又可由重複某一語言以表示之,或以另一語言之意義之相同者,代替之,或以寫出說出之語言之聲形之大小、長短,與其排列之次序組合之方式之相同,加以表示。他人之理解其語言者,則循此說出寫出之聲形,在時空中各有互相排斥之地位,而可次序分別理解其意義,而使其所理解之意義,亦初為一互相排斥,而彼此不相混亂之意義。更由見此中有一字一聲之重複、排列組合之方式之重複,與不同之語言之可互相代替的運用等處,知其所表之意義,亦有其相同而相通貫之處,而知其全部語言之所表,乃一有異有同,而相通貫之一意義之系統。 由人之運用語言以表達意義及人之理解語言之意義,皆必須有此「語言之聲形在時空中各占一地位,而互相排斥」之事,然後人乃得次序表達或理解其所指或所表意義之異,及其異中之同。故此語言在時空中,有其互相排斥的地位,而互相分辨,乃吾人藉以表達其所分辨之意義之根據,亦他人之理解此分辨的意義之根據。此人之一一語言之聲形,各為一可感覺者,而在可感覺之世界中,有其互相排斥之地位,以合為一系統,乃吾人所了解之意義,得系統的表達與被他人理解之根據。此中之語言聲形與人所理解之意義之相似,唯在此二系統之形式的結構之相似,不在構成此系統之一一項目之相似。此語言系統中之項目,自只是諸語言自身之不同聲形之不同屈曲。人所理解之意義之項目,則或為其他種種事物之不同的感覺性相,或為其他不同的抽象概念的意義,內心之情意意義等。自此二系統之諸項目,觀其彼此不同,其間原無先天的對應關係,以直接的互相代表;則人之形成一語言之系統,以表意義之系統之事,唯是以此語言系統之形式或圖格,對應於人所知之意義系統之形式或圖格,而使吾人得通過前一圖格,以達於後一圖格者。人之語言之意義同者,可相代替而運用。其可相代替,即見人之可通過一語言以至於其他同義之語言。此人以一語言代替另一語言之時,一語言即可以此另一語言,為其所指之意義之所在。而一語言之意義,即亦可只在此同義之語言,而暫無其他。然由諸語言之可相代替,即見諸語言自身之聲形之可相超越,每一語言皆只是人可通過之以達其他語言之一橋樑、一道路,而無獨立實在性者。人之可以一語言代替其他語言,乃在表其意義之同一,則人慾知其意義之同一,亦必再通過此代替一語言之語言,以至於意義自身之了解。一切可互相代替之語言之運用之目標,即仍歸在表現此同一之意義。人之了解互相代替之語言,亦最後為對意義自身有了解時所通過,而為此意義自身之了解所代替,而更不見有語言;然後語言方為「完成其表現一意義,以傳遞於他人,並為他人所通過以了解其意義」之橋樑道路之功用。 循上文所說語言之橋樑道路之功用,以觀人所以由種種口說手寫之語言行為,以有此可感覺的在時空中存在之有聲形屈曲之語言,更加以排列組合,以形成之語言的系統之故,則其目標只能是以此可感覺的,在時空存在的語言系統之形成,作人之消極的遮撥,消除在人之語言行為之外,人在時空中其他可感覺的行為,其他可感覺的事物之用,以使人得通過對此語言之聲形之次第感覺,以至於其意義之表達與理解。此中語言為一感覺性的在時空中之存在,其所以對表達超感覺性之其他意義為必需,則在非有此感覺性的時空中存在之語言,不能消極地遮撥消除人在時空中其他感覺性的行為與其他感覺事物,於人之注念之外。蓋欲撥除人之感覺性的行為與事物,於人注念之外,亦必須賴於其他感覺性之事物,加以代替。語言聲形之為一系列之感覺性事物,即亦有此代替撥除其他感覺性事物之功用。人既說出寫出一一語言、一一聲形,以撥除代替其他事物,更注念於此聲形之彼此互相排斥所成之圖格,而次第通過之,以表達或理解不同之意義,人即可由感覺性的語言之聲形之世界,以次第進入超感覺性之廣大的意義之世界,亦次第超越於語言之聲形世界之外矣。由此而吾人即可更說:可感覺而具聲形之語言之世界,為一存於感覺世界中之一「使人兼升於感覺世界之上,必須有之一媒介的世界」。其所以得成為媒介,則要在其存於感覺世界,即同時能遮撥消除其他感覺性之事物。至於一一語言之各有其聲形之屈曲,其排列組合之有不同而相排斥之諸方式,則見一一語言之有互相遮撥消除其言其義之用。故人正用某語言時,其餘一切語言,無不可全部銷歸於無言無義,唯此正用之語言,乃有言而亦有義。人在由言,或以言代替言,以知其義而直思其義時,則言被通過被超越而只見義矣。綜此所論,則此人之以相繼之語言行為,以次第撥除其感覺性之行為與事物,可說為語言之第一度向。一一語言在時空中各有一分別而相排斥之地位,可說為語言之第二度向。而其自身之可由代替而終被通過而超越,或直接被通過而超越,以使人達其所表之意義之世界,即為語言之第三度向。故吾人亦必須自了解此語言之第一度向始,而至於其第二、第三度向之了解,然後知此語言之可使人由感覺性之世界,升進入超感覺性的意義世界之故。今專在此中之第三度之性向上看,則一語言之意義,初固可直接在可與之相代替之語言,而語言所指者,可只是一語言;人之運用了解一語言,亦可只是以語言說語言,由一語言以了解另一語言。此中亦有一語言世界中之自相通過,自相超越之事在。如經一道路,至另一道路,亦是通過道路。然互相代替之語言,全被通過後,在人未用語言之先,既用語言之後,仍有可直接了解,而為人所欲表達之種種意義自身之世界在。如一切道路之互相通過,必引至有一一之房屋人煙,而非道路之處也。 四 文學語言與藝術形象中之類與不類 吾人以上說語言之聲形之互相排斥,以各居一時空地位,合以形成一圖格,乃如道路之所以備人之通過之,以表達意義,了解意義。此中如純自意義之表達了解看,則語言初所表者,若非人主觀之情意等,恆為一一個體事物之性相,而可用以判斷此事物之為如何者。人在知以某性相,判斷事物,而形成一命題,而知其為真以後,則恆再思及此事物之其他性相,而更以語言表之;而語言之用,即皆可說在於形成一真命題。然吾人若專自人之運用語言,以表達心意中之義,或人之了解語言之義之途程中看,即如吾人在道路上,遙看此路所通往之房屋人煙,此時人之語言,即只遙指其所通達之處,而與之有一距離,其所通達者,亦可無前面之定限。吾將說此時之語言之用,即要在助人之形成一觀景或觀照境,而非判斷所對之事物,以形成對事物之真命題。此亦如吾人之在途中,遙看其所通達至之房屋人煙,皆可助人成就一觀景或觀照境。此觀照境或觀景,又可說是一風景。就一語言之遙指其所通達處而觀,一語言亦可形成一語言之風景。如自語言之形成一對事物之判斷命題而言,則任何語言所表之概念思想,皆可由與其他語言意義之互相限制處看,說其為確定。而只將此確定之意義,附著於所判斷之事物上看,則由此事物之具有同一意義為內容處,可知此判斷之真。然對事物所具之其他意義,則用此語言說之,即又為假。於是一切語言之連於判斷,即皆可形成真命題,亦可形成假命題。真假皆為一定,則此中無所謂風景。然吾人只以一語言遙指其所通達之意義,而尚未附著於一定之事物,以成判斷時,則一語言雖與其他語言之意義互相限制,然除此限制以外,皆此語言可自由運用之所。一語言至少可用於同一大類之各各小類事物,而在其未實際分別應用於此各各小類事物之一之時,即為可同時應用於此各各小類事物,而此各各小類事物,皆在其所可能通達之範圍之內者。此一語言與其所表之觀念概念或意義,有此可能通達之範圍,此範圍內隱涵不同之指向,以及於各各之小類事物,即可形成一觀景。此一觀景,即是此一語言所形成之風景。如人行於一道路,尚未實通到一家門前時,此道路乃可通達各家門前者,而自此道路遙望各家之門,即形成一觀景或一風景。故在人只提舉一語言,以表一觀念概念或意義,而不往形成判斷命題之時,此語言自無一定的真假值,然非無意義。且其所包涵之意義反更多。此所包涵之意義,即其可能用以形成有種種真假值之判斷命題的可能的意義。而吾人在如此提舉一語言,以同時表此諸可能的意義,以形成一觀景時,此語言之意義,唯受其他語言之意義之限制,而其自身之意義,亦可限制其他語言之意義。此一語言之運用,其價值亦即可說唯在以之限制其他語言之運用,消極地遮撥消除其他語言之運用,使其他語言之意義,不得出現於其心意,以形成其自身之觀景、自身之可能的意義之凸顯於其心意,而無其他。此中,人不有此語言之運用,不能遮撥消除掉其他語言之運用,亦不能形成有此觀景之心意,亦無對此可能意義之平等的觀照,而此語言之運用,即為形成此觀照之所必需。 然吾人只提舉一語言,而不用之以形成判斷命題,在人之日常生活中,乃一至難之事,如人人繼續行於道,必抵於一家門前。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語言概念觀念之意義,恆在指特定之事物。此乃由人之日常生活,恆向在對特定事物有知識,而與之更發生行為上之關係,而由之以達其行為上之目的。由此而吾人慾只提舉語言以成其心靈之觀照,遂有賴於同時提舉若干之語言,使其自相結合,以合顯一觀照境,而一一皆不使其意義著於特定之事物,以形成一一之判斷命題,亦不由此判斷命題之真妄,以決定其可否應用。此即是由一般之文字語言,發展為文學的文字語言之原始。此一般之文字語言,所以能發展為文學的文字語言,以形成觀照境,亦依於一一文字語言之本性,原有可一一提舉,以形成一觀照境之效用之故也。 在文學的文字語言之中,吾人通常多用表示具體境相之形容詞、動詞、名詞,而罕用表示抽象概念之語言。此非以抽象概念之語言,決不能用。如一多同異之字,在文學語言中,亦能用。此唯是由於一表示抽象概念之語言,其意義自始由其他語言之種種限制規定而形成。於是其直接所指所表者,亦即可只是其他語言,而不能直接通達於種種實際事物之自身。一具體事物之形容詞、動詞、名詞,則可通達於種種實際事物之自身。既可通達,今又不用之以形成一一著實於某實際事物之判斷命題,則此類之語言之自相連結,即同時互相支持,以形成一觀景,合以提舉起,而包涵住此諸語言之可能的意義,而攝之於有此觀景之心意之中。故在一文學的語言中之山水花草之語言,一方不可以抽象的三角形、圓形之概念之語言代替;一方亦非用以判斷某一個體之山水花草之類概念的語言;而是一位於個體事物與抽象概念之間,以表某某類之物之性相等,而懸空提起,如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之語言。此諸語言之自相連結,則又上足阻止吾人用抽象概念之語言,以分解此諸具體性相,成一一抽象的意義之和;亦下阻止吾人之用以形成對待定事物之判斷。此諸語言之可互相連結,則由諸語言所表之物之性相等,雖不同於實物之類,亦原可彼此自相為類,如游綠飛紅,雖不屬於物,而可自相為類;吾人之心意,即可沿此自相類之諸性相,以往來於其中,合以為其心意所運之境或一意境,亦一觀照境。而此一意境,觀照境,亦即此心靈所自成之一觀景或風景,而亦可說為由此文學語言所形成者也。 此種文學語言之必能形成一意境、觀照境、觀景或風景,而其中必有自相類之諸性相,使人之心意得往來於其中,可姑由中國文學中之比興之義以說。文學之意境、觀景或觀照境之形成,初皆始自一人之心意,興起於特定事物之上。此興起,為一「人之情意之由特定事物,而升至一觀景或意境之形成」之一活動。此觀景或意境中,必有相類之事物之性相,互相照映,以支持此意境觀景之存在。此即是比。然此意境觀景中,雖有相類之事物之性相之存在,而又不容人將其相類之處,加以抽象而出,以形成一抽象之概念。故其中之相類之諸事物,恆必兼有不相類之處,而其不相類之處,如又可更分別與同在此意境中其他事物相類,使此中之各事物之性相,互為相類,亦互為不相類; [2] 乃不得以其只有相類,而化為一抽象概念之內容,亦不得以其不相類,而只分散為一一特殊之個體事物;而以其相類,使諸性相互相通達;以其不相類,使諸性相不相混融,而互相支持貫通,亦彼此撐開,各居其位。則此中即有:「種種心意所知之種種性相之互相照映,而其中如有一空間之境,存於其中」之「意境」之形成,以為文學心靈往來於其中之一觀景,亦此中之文學語言所形成之一風景。而此一意境或觀景、風景,又即一文學心靈的觀照心所運行觀照之境也。 此種文學心靈的意境觀景中,有由種種文學語言所顯示之種種性相之「相類者,兼為不相類」之互相照映之情形,亦如一切藝術所創造成之形象,一切美的境界中,皆有種種性相之「相類者兼為不相類」之情形。凡此美的境界中,其相類而兼為不相類之形象境相,愈似不相類,而更可於短時空之中,突見其相類,或似相類,而亦可於一短時空之中,突見其不相類;即能使人對其相類與不相類,皆加以凸顯,而使人之心意,恆得不斷興起於此相類與不相類之更迭出現之中。此其文藝之境界中之性相,即愈豐富而強烈,而近乎壯美。反之,若此中之相類與不相類,愈為隱微而不顯著,其在性相之意義上,時空之距離上之相類,若只為遙相類;其不相類亦若只為遙不相類者,則此境相之相類,若愈寬閒而柔和,而屬於優美。此種種文學藝術境界之種種複雜之情形,則非今所能及。要之,一文學藝術作品,必表現某一類之境界,而此一境界中,亦必自有種種相類而兼不相類,方能烘托出一獨立存在之美的意境,應無可疑。 在藝術中,吾人將特提出音樂,以見人之對相類而兼不相類之境相之觀照,乃依於一深藏於人之心靈生命存在中,非判斷性的對相類兼不相類之直觀。音樂之境,乃聲音之境。然音樂中之樂音,非一般之聲音,而為其振動數互有一定的單純比例數之聲音。如十二律之樂音之振動數,即一一皆為另一樂音之減三分之一,或加三分之一,而有三與二或三與四之比例者。今姑不論各樂音所成之具旋律與和聲之樂曲之種種複雜情形,即此十二律之樂音之有此相互間之聲音振動數之單純比例,何以可為人之聽覺所直感,而知其為樂音,而取之以形成種種複雜之樂曲,即為一值思索之一問題。此人之聽覺,固初不知今物理學之聲學中所知之種種振動數。人之以樂管之長短大小之比例,表其樂音之振動數之比例,亦是後於人之知樂音之事。此樂管之長短大小之比例,可以一視覺所見之量度之具,測量而定。此易理解。然人初何以只憑聽覺,即能於人之口或能發聲之物,所發出之無數之聲,其振動數有三比二,或三比四之比例者,感其為樂音,而加以挑出,以別於其他之聲音,而合之以成樂曲,則難於理解。此中唯有假定:人聞其振動數有此簡單之比例之樂音時,人之心靈或生命,乃是一方感其所聽之音,一方直觀其振動數間之簡單比例關係,然後能挑出其有此簡單之比例之樂音,以成五音十二律。然此人之聽音之事,乃在時間前後相續歷程之中,其先所聽之音必過去,然後能聽後來之音。則此人之次第聽前後之音,而直觀其比例關係,必待人之同時將其前後所聽之音,置於一平等之地位;而以所聽之樂音自身之高度(即其振動數之多少之度),為一單位,與另一樂音之高度,互相比較,而觀其所余之高度,更以此所余高度為單位,以分別量此二樂音,然後能直觀及其間有二比三,或三比四之關係之存在者,而一一挑取之,以成五音十二律之樂音。此中之樂音之比例,如為二比三,則以此三中,包涵有二,而在此包涵二之一點上,與二相類;又在比二多二分之一之一點上,與二不相類,如比例為三比四,則四在其包涵有三之一點上,與三為相類,又在其比三多三分之一點上,與三不相類。此十二樂音中之每一樂音,即以其對其他樂音之多二分之一,或多三分之一,或少二分之一,少三分之一,以次序形成。則此一一之音在其皆對鄰近之音,有此多或少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或互有二與三或三與四之比例上,又皆相類。此十二樂音,即本身為一互為相類兼不相類之一系統。而人之能於所聽之音,加以挑取,以成此十二律之樂音,即見人之能直觀其中之比例關係之事,同時亦為能直觀其中相類不相類之關係之事。此一直觀,不本於人之自覺的思想,便唯本於人之心靈生命存在,自有此一超思想而直觀此比例關係,直觀此類兼不類,而依之以進行,以知此音樂境界之能力,亦證人之心靈與生命存在,皆同有此「能直觀任何藝術文學境界中之事物形象之類兼不類」之能力。人之文學藝術上之天才,即其此直觀之能力特強,而非常人之所能及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