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十一章 感覺互攝境——觀心身關係與時空界(中)

五 形相之相對性與空間中之方向性、地位性、廣延性及感覺之活動 若依上文,謂吾人於一物體所見種種形相之不同,必沿一統一中心而發出,有如我之身體之為一統一中心,以使其外之觀者見有種種之形相之不同;則吾人可對此我之身體之形相之所以不同,作如下之解釋。即此我之身體之形相之所以不同,乃由諸觀者所見之「我之身體,與諾觀者之距離、或其觀我之身體之觀看角度」之不同,方使觀我身體之諸觀者,見有此種種不同之形相。此不同之形相,不必說之為一一先分別存有,而可只說之為我之身體對他人之感官之有不同關係,而對其感覺之能,所發生之作用,亦有種種之不同之故。本此以類推,我之觀看其他物體,見有種種不同之相,亦即同可說由其物體與我之身體之感官之距離關係不同、我之感官觀其物體之角度之有不同,而致其物體對我之感官與感覺之能,所上表現作用不同之故。此中,所觀之身體物體之相之不同,乃由此所觀之身體物體之體,對有感官感覺以觀此所觀之體之能觀之體所發生之作用之不同,此作用之不同,乃兼由所觀之體與能觀之體之二者相互之關係而定。此所觀得之相,則一方存於能觀之體,一方亦為所觀之體之作用,表現於能觀之體之所成之相。則此相,乃此中之能觀之體,感受所觀之體之作用之產物,故既不能謂只屬能觀之體,亦不能謂只屬所觀之體,復不能謂其能自身單獨存有;而只可視其存在於此所觀體表現其作用於能觀體、或能觀體感受此作用之際。若離此際以觀,則此相即無存在之地位。故人之不斷改變其與所觀體之關係,而感受此所觀體不同之作用時,其所觀得之相,亦或次第消逝或互相融入,或互相排斥,或再更迭生起;即皆為一可存在,可不存在,而不能於無此能觀體所觀體之發生如何如何相互關係之先或之後,仍為一存有之事矣。 然依此上所說,以論此中之體與相用之關係,則吾人似不能說一體之有其定相,而當說此體之相,乃隨其用而變,而為一變項。然不同之體之形相,又似有其不能相變之處,如圓物與方物之相,雖各可以觀者與之距離,觀之之角度等而變。然圓物之形相與方物之形相,在同一距離同一觀之之角度下,仍彼此不同。則此圓物方物,亦有其彼此差異,而不能相變之形相,此不能相變之形相,可名為形狀,而此形狀,似即一般說為此二物體之體之自身之形相之所在。然此自身之形相或形狀,仍可說只是其自身之作用,表現於可能之觀者而後見者,亦同是依其作用見於觀者而有,而亦不能離可能之觀者與其用之見於觀者而說者。 吾人所謂在同一距離、同一觀之角度下所見之物體之不同,或為其大小長短之不同,或為其形狀之不同,或為其地位之不同,或為其他感相如色聲觸之不同。此中大小長短之不同,純為空間量之不同,形狀之不同,皆為一物體之在空間中,向各方向曲折環繞,所劃出之空間線、空間面、或空間體之不同。地位之不同,則依一物體在另一物之何方向,與之有何距離而定,而此距離之有大小長短之量,亦如任何物體之有大小長短之量。此量之大小,與形狀、地位等,亦直接隨人觀之之角度地位,及與之之距離而變。至於色聲觸等性質之不同,則較不隨此人觀之距離角度而變,而唯隨所覺之其他色聲觸之對比、或鄰近、混合等而變者。然凡此中之一切感覺所覺者之變,皆可就其所以變之條件,而說其變皆依一定之規律。吾人亦可本此規律之知識,以謂在其變時皆表現一定之規律。故二物體,如在同一之距離角度下觀之,恆有一定之量之大小之比例、形狀之類與不類、及地位之差別。當人之觀之之地位距離角度變時,其量之大小、形狀、地位,皆相應而變。則吾人似當說此物體之本身,實有此大小、形狀、地位之差別。然此皆唯是言其相對的大小之比例關係、相對的形狀異同關係、相對的地位之差別關係之不變,固非謂人所觀得之大小之形狀、地位等相之不變之謂也。若自此諸相而觀,則此物體既對應人之觀之之距離角度等,而變其大小、形狀等相,此物體之本身,即皆不可說其自有定相,而當說其相,皆只隨不同觀點距離下,其作用之表現於人之不同而變者也。 吾人以上說一物體有其相對的大小、形狀、地位,可由人觀之之地位距離角度而定。此距離之本身,亦有大小長短,而所謂角度,則由觀之之方向之轉移所成之幅度所決定。吾人之觀他物時,如設定在一確定之地位,再規定在此地位中,可能有之觀他物之種種角度方向;則可以此地位規定一坐標,而依此坐標,設定上下、左右、前後之六方向,更由一方向以旋轉至其他方向,如由上而左而下,由上而左而前,……等;即可畫出一圓球面,其中包涵一切可能的觀物之方向與角度。人居此圓球之中心之地位,本不同之方向與角度以觀物,於是在上下四方之任何地位之物體,除非有阻礙此物體之呈現,或此物體以過遠,其作用不能達於吾人之感覺之能者,皆無不可在此各方向、各角度、各不同距離之下,次第成為吾人所觀。然人於居對反方向之二物體,人位於其間以觀之,則觀此不能觀彼,人之二「觀」,恆互相排斥,而所觀得者,則互為隱現。其不相排斥者,則可平等的相對並在於吾人之觀之之中。然於在對反方向之二物體,吾人於其側位觀之,如對在前者與在後者,吾人於左位或右位、於上位或下位以觀之,又皆可見為平等的相對並在於吾人之觀中者。凡二物體在空間中,其可見為「相對並在」與「互相排斥」於此觀之中,即合為二物體之並在相。又在不同之遠近距離下,一物體可大可小;變一物之地位,使遠者成近,近者成遠,則大者可小,小者亦可大。所謂物體之大小,即形體之廣延量。至於一物體之形狀,則可說由一物體在空間中向各方向曲折轉變所畫出之空間線,空間面,空間體而來。由此方向之曲折轉變所成之線面體,原皆為對一定之地位,有其不同之距離關係者。故吾人可以方向之曲折轉變所成之線面體上之諸地位,如點等,與一定之地位之距離,以說此形狀之何所似。而此距離亦即一廣延量。要之,吾人只須方向之有同異之別,地位之有並在或互斥之別,與廣延量之有大小之別,即足說明一切所見之不同物體之所以不同之故,而將一切不同物體,由其在何空間方向,居何空間地位,以與其他之物體並在互斥,有何廣延之大小,以一一分別加以規定而無遺。而吾人自一物體所占空間之內部而觀,同可說其有廣延量。自此所占空間之外部而觀,則可說其有在一大空間中之地位。一物體之不同方向,則可說是此物體所占之空間,伸向其他空間之不同方向。吾人亦即可說空間之自身之廣延性、地位性與方向性,而視此等等,皆為吾人所感覺之物體之有其廣延、地位、方向時,可同時感覺為空間之自身所具之性質者。吾人亦似可轉而說此一切物體之所以有其廣延、地位、方向,皆由分享此空間之廣延,以為其廣延,分享空間中之地位,為其地位,分享空間中之方向,為其方向,而來者矣。 然吾人之所以知物體有廣延、地位、方向等,乃由吾人之順物體之廣延,而伸展吾人之感覺能力,與之俱延,而知有廣延;又由吾人之感覺之能,著於一一之形體,而知有地位;再由吾人之能向各方向,曲折伸展其感覺之能,而知物體有向各方向中曲折伸展所成之形狀。唯由於吾人之感覺活動原能如是伸展,如是有所著,如是曲折轉變其方向,更有所著,更有其伸展……如此次第進行;然後吾人有此諸物體之廣延地位方向之觀念;更伸展於此物體之外,以感有一空間,或假想此物體之不存於其處之時,其處仍有一空間;然後謂此空間中亦有此方向、地位、廣延等,如遍滿於此空間之任何處。於此,若吾人根本無此感覺之能,以如此次序伸展,如此次序有所著,如此次序轉變方向等,則物體與空間中縱有此廣延地位等等,吾亦不能知。反之,縱世間無有形相之物體,亦初無外在之空間,而唯有此感覺之能之如此伸展,如此有所著,如此轉變方向,而吾人更能自覺及此伸展等;則吾人仍可說此感覺之能力自身之伸展,即有延長或廣延,其自身之有所著,即有其地位,與其自身之轉變其伸展之方向,即可曲折成形。則此中仍當說有一空間。吾人復可說:吾人之能感覺之能,在無所感時,此能感之能,即已有其虛位,能容其所感。此一虛位,即此能感自身中之一虛一空,而更可容所感以實之者。唯由此能感中,有此一虛一空,更可容所感以實之,然後有次序之所感,居此虛此空,而有次序感覺之在時間中之生起。故此虛此空,即為時空之共同之根源所在之一虛一空,今於此時間之他義,暫不及,則可說此能感中有此虛此空,即此人之所感之實,所居之虛位之所在。此不同於前說數之虛位,為數之所居;而只為一能感中之虛位,為所感覺之所居者。吾人於感覺之進行中,能次序感無數之天地萬物,則此能感中即亦應有無數之虛位,可為天地萬物之實之所居。吾之能感中之此虛此空,即應為一無定限之大的虛或空。若謂此吾所感者為有形相之物體,則此虛此空中,即是有無定限之虛位,以為一一有形相之物體之空間地位者。若謂此一切物體之尚有其廣延量、與上下等方向,則此虛此空,即為能具有此一切廣延量,與上下等方向者,而此虛此空,即可說為此感覺之能中,所自具之空間性,而亦可說為此能感之能中之空間矣。然此能感之能,在未感有形相之物體時,則不知有種種形相,亦不知此能感之能中,有此空間性,以容此種種之形相,則亦不知其有此種種空間地位與廣延量或方向等存於其能感之能之中。故必於其對有形相之物體,實有感覺,更思及此物體之無之處,乃知有一物體之外之空間,再思一物體之在某處者,此物體之自身中無其他物體,其自身亦可無於某處,而某處可有其他物體居之,乃知此物體自身所在之某處,即一空間。再由人能感之能,自是能感一假想其存於此空間中之物體,乃見對此現尚無物體之空間,此能感之能之未嘗不能及;然後知此能感之能中,尚有虛位,以容此假想之物以實之,以為此物所居之空間。再由此能感之能,無定限地向各方向伸展,乃知此空間之廣延量,向各方向而伸展者無定限,人方得自知其能感之能中,自有此無限之空間。故人之能感之能中,雖自具空間性,其初則為人所不自覺。然其為人初所不自覺,終必歸於其為人所自覺,則不得說在人不自覺之時,此感覺之能中,無此空間性也。 然此上之「吾人之感覺之能自具虛位,以為有形相之物體之所居之空間,而此感覺之能即有空間性」之說,卻不意涵對此空間中之地位廣延方向之理解,無待於人之本其他之心理活動如記憶想像與理性的思想,而有之自覺的反觀。人若無記憶想像與理性的思想,則具於此感覺之能中之空間性,只表現為一虛位,為感覺之能,所賴以攝受其所感,使居其中者。此感覺之能之自身,則初不能自覺此虛位或空間中,更有種種特殊的空間地位,與空間方向與廣延量之不同者。此後文當說。吾人之說亦不必意涵:此感覺所覺之有形相之物體之自身,本無空間性,空間性純由人之能感之能,所外加而賦予。如康德之說。此義當先說。吾人之所以不說空間性純由能感之能,所外加而賦予者,在此中人之感覺與所感覺,乃一時俱起,不可分離而論。則能感覺之活動中,有空間性,所感覺者,至少應表現空間性,而此所表現之空間性,即此所感覺者自身之表現。若吾人之感覺之伸展與所感覺物體之伸展俱起,則於感覺之伸展處,可說有空間性,於所感覺之物體之有廣延之伸展處亦然。又若感覺之著於一處,而感攝一有形相之物體,即感覺之能力有一特殊之虛位,以容此物體,此虛位,即一物體之特殊的空間的地位;則物體亦不能無此空間的地位也。再感覺活動之次序伸展,有其方向,在此方向中所次序見之物體,亦次序在一定之方向中,表現於次序的感覺活動之前,則此諸物體,亦應有其空間的次序。今若說此所感覺之廣延、方向、地位,唯是感覺活動之廣延、方向、地位等,此等等皆屬主觀,便必須謂物體中之廣延,非一伸展,其地位非其自身之地位,其轉易方向時,實無方向可轉,然後可。今若謂此物體之方向等,唯呈於吾之感覺,外此實無物體之方向等,則將更問:在吾人有感覺活動之時,他人明見我之感官身體有其廣延性之伸展,我之感官之著於光線,亦隨光線而轉易方向等,是否此皆非屬我之感官之事,唯是他人見我之感官之運動時所感覺之事,而只屬他人之感覺能力,所加於我之感官者?此則明無理由加以證成。此他人之見我之感官之活動之有伸展等,明與我之感覺活動伸展等俱起,以為其表現。於此感覺活動之伸展處,可說有空間性。則於此感官活動之有伸展等處,應亦可說有空間性,而凡類似於感官之他物之活動,亦應可說有空間性也。 對上文所述尚可略加以複雜化。即一物之呈於我之某特定之感覺活動之前之大小地位等空間形相,為相對於此感覺活動者,故其對他時之我或他人之另一特定之感覺的活動,不必表現同一之空間形相,此上文已承認。再當吾有感官活動與吾之感覺活動俱起時,吾亦不能同時自感覺吾之感官活動之空間形相,而只感覺其他人物之感官活動所表現之空間形相。此亦須承認。如吾與他人相向而視時,吾唯感覺他人之目之空間形相而不能自見吾目,以自感覺吾目之空間形相。此吾之目之空間形相,唯表現於他人之視我之感覺之前,亦如他人之目之空間形相,唯表現於我之視他人之感覺之前。於此吾人若問:吾所見於他人之目之空間形相之外之後,更有何物?則當說是他人之感覺活動;而他人之感覺活動之所覺,則是我之目之空間形相,而非他人之目之空間形相。此亦須承認。然吾人即承認此上述之一切,吾人仍不能否認:當吾見他人之目時,其目之表現於吾之見之中之空間形相,為其目自身之表現,因而亦不能說此空間形相,唯屬於吾之主觀之感覺。於此,若說此他人之目之活動,初為他人之自身之見的感覺活動之表現,他人之此感覺活動中只見有我之目之空間形相,而無我所見之他人之目之空間形相;則此所證者唯是:為人與我之感覺活動之表現之感官活動之空間形相,乃相對表現,以互存於對方之感覺活動所涵之空間之中;而此對方之感覺活動所涵之空間,對我之感覺活動所涵之空間而言,即互相外在,亦互為客觀。於此,吾人至少須承認:此他人之感覺活動中,所涵之空間,為在我之主觀的空間之外之一客觀的空間。若此客觀的空間,在他人之感覺活動之所涵之中,而此他人之感覺活動,由其感官活動而表現,則吾於吾之主觀的空間中,見有他人之感官活動時,即應同時知有此客觀的空間,而仍不能謂只有我之主觀的空間,更無客觀的空間。然於此若吾人不謂吾所見之他人之感官活動之空間形相,為他人之感官活動自身之表現,亦他人之感覺活動自身之伸展之表現,而謂他人之感官活動之空間形相,由於我之主觀之感覺活動所賦予;進而謂他人之感官之感覺活動中,無其所涵之對我為客觀之空間;則當吾與他人相向而視時,吾之目即不當為他人所見,以存於他人之視的感覺活動之空間之中,吾之目亦不能在此空間中表現空間形相,亦無具空間形相之目,為吾之視的感覺活動之表現,則吾之視的感覺活動,即成一無表現亦不能表現空間形相之一幽靈。然吾人在有視之感覺活動時,又明直覺其與目之感官活動相俱,而以此感官活動為我之感覺活動之表現,亦直覺此感官活動之有空間性的伸展等,與感覺活動之有空間性的伸展等俱起。二者皆屬於我,則二者中之空間性的伸展,及由之而有之空間形相,皆我所表現。依此,則他人之感官活動感覺活動中之空間性的伸展,與由之而有之空間形相,自亦當為屬於他人之表現;而不能言我之主觀的空間之外,無客觀的空間也。 由上所論,吾人即至少須承認我之感覺活動所涵之主觀的空間之外,有他人之感覺活動所涵之對我為客觀之空間,亦至少須承認他人之感官活動中所表現之空間性,為他人之自身之所表現。則世有無數之能感覺之人,應有無數空間,分別為其感覺活動之所涵,而其一一感覺活動,表現於其一一感官活動,亦一一表現空間性。則吾與此一切人,即唯是各通過其主觀而相對為客觀之感覺活動所涵之空間,以互相涵攝其感官與感官所連之形體之其他部分之空間性的表現,以成其互相之感覺;而一一有感官之形體,即皆各各在一可能互相感覺之意義下,互存於一相對為客觀的空間之中;而以此人之感覺活動,皆可無定限地伸展,其所涵之空間,亦可無定限地伸展,以互涵攝其感官形體之空間性的表現。於此,人「知」主觀的空間之外,有客觀的空間之「知」,亦當視為一超主觀而統主觀客觀之一知。透過此一知,而人即可說此一切空間,亦互相涵攝,而在此互相涵攝之意義下,更見一切空間,皆只是空間,其是空間之意義,無二無別;而可說此一切空間,只是一空間。然此一空間,固非只我一人主觀感覺活動中所涵之空間,而為有超此主觀兼有統攝一切客觀之意義之一空間也。 六 廣義之感覺與空間性為一切存在之物所同具 於此人或謂一切人之感覺活動,固皆涵空間,感覺活動之表現為感官活動,亦同時表現空間性,故人得知有空間;然在人以外之物之活動,是否亦表現有空間性,更可由其感覺活動以知有空間,則成問題。此等物之在空間中,即似可說:唯是在人之空間之知覺中,而非其自身實有空間性。則吾人可答曰:若人之感覺活動之向一方向伸展,即見此感覺活動之有向此方向伸展之空間的方向性,其伸展之長度,即見一空間廣延量,其有所著,而有所感攝,即見此活動之有空間之地位性;則一切人以外之物凡有感覺者,其感覺之向一方向伸展,有其長度,而有著,以有所感攝,則其活動應皆有此空間之方向性、廣延性、地位性。吾人亦不能謂人以外之任何物必不能感覺。若取感覺之廣義,則凡存在之物,有所感受,而有所反應之處,皆見有一感覺。則凡生物以至無生物,其受他物之刺激,而有所感受,更有所反應之處,皆可說有此廣義之感覺。此人外之他物之所感受感覺者如何,吾人可不知,然其與他物相接觸後之反應,則吾人所可知。吾人由其有接觸反應,即可言其有感受,而有感覺。人之感覺感受,固人所自知。然他人之只觀我之目與光接,而更有一反應之行為,亦可推知我之於此光有所感受,亦有所感覺。則吾人於凡見物之與其他物接觸,而有反應之處,固亦當依同一之理,而謂其有所感受,即有一廣義之感覺。則吾人固可謂一切存在之物,皆有此廣義之感覺,而皆可由其接觸與反應之為向一方向而伸展之反應,其伸展之有其長度,其反應有其所著處,以謂其所有之此廣義的感覺,亦為向一方向之伸展,而其伸展有廣延量,與所著之地位,而為具此方向等空間性者也。 誠然,此上所說之其他存在之感覺,與其所具之空間性,不同於吾人之感覺與吾人自知其所具之空間性。此其他存在於有感覺時,以其無本記憶、想像、理性,以自覺反觀之能,則不能有人所有之對空的空間之知覺,更不能自知此廣延是廣延、方向是方向、地位是地位,與其如何相關係。然即在人類,此知有空的空間,知有種種空間之概念如廣延等,亦非盡人所能。人嬰兒時之感覺活動,亦只向一有形相之物體,而有其感覺活動之伸展,以有其所著之地位等,亦初不自知有一空的空間,與此方向地位等之概念。然人有此嬰兒時之感覺活動,向一有形相之物而伸展之後,再進而於望有某物處見無某物,即知有空的空間位,更反省:感覺活動之知有某物,由其向何方向進行,即知此物所在之方向;進而漸有地位方向之概念。此自非一蹴而就。然其原始之感覺活動,能向一方向而伸展,要為人之自覺地知有空的空間,與有種種空間概念之根據。又其原始之感覺活動,向一方向而伸展,即亦是依空間之方向性之活動,而具空間性,不過不能自覺其如是如是具而已。此中,人之知有空的空間,要在其能有記憶,而自覺其昔所感覺於某處者,更望其繼續存在於某處,或想像其繼續存在於某處,再本此望、此想像,為一嘗試的判斷;復更失望,於某處不見此所望者,即知此判斷為假,而於某處見有一空的空間位,若可為此所望者之所居,而未得居者。此記憶、想像與判斷之能,非人外其他存在之所有,則此人外之存在,自可永無空的空間之觀念。人之未對其所知之物之空間地位等,加以自覺反觀者,亦可自始不知此抽象之空間地位等觀念。然此皆不能證明在此空間等觀念之先,人與其他存在之物之活動,無廣義之感覺,其感覺之能中之無空間位,以為其所感覺之物之所居;則亦不證其感覺活動之無空間性也。 吾人謂廣義的具空間性之感覺,為人與其外之物所共有,亦可容許吾人更分別人與其外之物,所具空間性的感覺之不同。如人之順其嬰兒時之具空間性的感覺,可進而知有空的空間,更形成其他空間之觀念,而其他高等動物,則皆不能知有空的空間。此可由人能望天,向虛空注視,而有表抽象空間概念之語言,而其他動物則從不向虛空注視,而唯注視有形相之物體,亦無表抽象空間概念之語言等,以證之。由動物無虛空之觀念,則其見一形相之物體,亦不能思及其所見之有形相之物體之「外」,或「背後」之為空。則其所面對之物體,初只為一對面之實有,其感覺心靈對此實有之全體,只能順其呈現於其知覺之前之面相,而若只黏附於其面上,以環繞之以進行;而不能超越於此知覺之面相,以及於其外及背後之空,再回頭對此知覺面相,加以自覺反觀等,以形成觀念,更表之於概念的語言。此即如吾人全不用自覺的思維,亦不觀虛空時,只順物所呈現之相,而隨之起知覺之心理狀態。在此一狀態中,吾人之感覺,只在物體之平面,上下左右起伏地滑動,而可無任何之立體感,亦不見其外及背後之有虛空,而無前後之一度向也。人在此心理狀態中,固可由一此所感覺之物相,之為昔所經驗,亦連於昔所曾經驗之其他感覺之物相,或一反應之行為,而人可由此當前所感覺之物相,以引起聯想,或對之注意,而更有一習慣的反應行為之再現。此習慣的反應行為,亦常為對我之欲望有利之行為。如人昔習聞鐘聲即至飯堂,今聞鐘聲而遂往飯堂,此即習慣行為之有利者。人之此類習慣行為,亦實甚多。然皆不依一自覺的反省,或通過一概念之思慮而有者。吾人即可說若干高等動物多有此類習慣的反應,或所謂制約的反應者,其當前所感覺者,皆只連於其昔之所習,以有其自然反應。此其當前所感覺之連於昔之所習,亦即表示其當前之感覺,通於昔之感覺與行為,故能依此今昔所感覺者相同之處,重複其昔之所為。此中亦可說有一不自覺的依類而行之理性在。然要不可說為自覺之推理。於此,若其昔之所感覺與其昔之反應之相連者,稱為其能感覺之生命已有之一度向;則其感此今之所感覺,類似於昔之所感覺,即其能感覺之生命之第二度向。凡動物生命之生活,在如此之習慣反應中生活者,其能感覺之生命之活動之方向,亦即只有此二度向。而其所感覺之物,即如只在一平面上滑動,而無第三度向。此在俄哲奧斯彭斯基(Ouspensky)之第三工具論,曾言及此義。彼又謂其他動物若缺乏此由後天的經驗而有之習慣性之反應,而只有先天的本能性之反應,如蝸牛之類,其生命之活動與感覺之活動,即只有一度向云云。按柏格孫嘗分動物為二大類,一為憑後天習慣經驗而有智力,以生活者,一為憑先天之本能的直覺,以生活者。吾意此動物之用本能者,其感覺一刺激物,恆即繼以一串本能性之反應行為,如蜂嗅花香,而即一直飛去,取花蜜,而知釀之。此其一感覺之連於一串之反應行為,為一必然的連結,即只成其能感覺的生命之一度量。故其感覺之進行,若遇一與其本能活動不相干者,即更不加以注意,亦不形成一真正之感覺。由此而其感覺之向所感覺者而進行,亦為一直前進,而非左顧右盼,乃只在一方向上進行者。此即與依經驗習慣而行之動物,其反應行為,與當前所感覺者之關係,初非必然連結,而初是可連結於此,亦可連結於彼者;其畢竟如何連結,乃由其經驗習慣所決定者,大不相同。在此後者之情形下,一動物之感覺,初可及於此,或及於彼,故其感覺之進行,即不只向一方向直進,而為可由一方向以轉至另一方向,以成一平面上之二度向者。而其反應行為之連於某一所感覺者而起,恆由其昔之經驗習慣所決定,亦當說為有二度向。此上所已說。至於彼唯依先天本能以直下對一所感覺,而有一串之反應行為者,則無論自其當前之感覺無不同之方向看,與自其一串之反應行為,由先天之本能決定看,皆只有一度向也。 然一切動物以其能運動,則其感官之感覺皆為一運動的歷程,即只賴本能生活之動物,其感官之感覺之進行,亦在一次第前進之度向上,故皆有一向前凸出之感官,以搏聚所感者,以成一有形相或形構之物體。然生物中植物,則因其不能運動,以向於體外之物,亦無特定之感官,凸出於其體中,以搏聚所感者,以成有形相或形構之物體;則其感覺之方式,唯是遇物之聲光力熱之能,而以其體與之接,嗅其氣,涵其味,納其光,攝其聲,更運其所感之色聲香味之能,於體之他部之組織細胞之中,以更為此組織細胞之所感,而不能如有凸出之感官之動物,亦能凸出此所感者,而搏聚之,以成一形體或形構,而如在其自身之形體或形構之外者矣。然植物能自定置於一空間中之他物中之一地位,以向上下左右生長,而於其外之物有所感,更運其所感,以遍及其自身之形體之內之不同組織中之細胞;則自外而觀,亦可說在其形體內,亦自有空間之三方向,為其運所感於諸細胞組織間之路道,唯不能說其有對空間之形相之感覺之感耳。至於單細胞之微生物,更不足言有凸出之感官者,則唯舉其細胞之全體以生感,更無其他細胞,可運其所生之感,以由一細胞而及其他,則其全體所生之感,唯可更迭輪替繼起,而無其他同類之細胞可傳遞矣。 然凡上述之有生之物,皆欲求其自身與後代之存在,而依此未來之目的,以定其現在生感後之反應,以此反應與所生之感,交相為用,以成其生命之相繼歷程於時間之中。無生物則又並此而不能。然無生之物,其同類者恆在空間中相攝聚而並在,亦當有其相攝聚所生之感。異類者或相攝受、相化合以成新物,亦當有其相化合時所生之感。近世西哲懷特海,即用此感之名,於一切現實存在之發生關係之際。此無生之物之個體性,似不如生物之顯著。然亦應有其個體性。所謂生物之個體性,乃由其活動之能配合為用以見。活動之配合為用者,即由諸活動之此隱彼現、彼隱此現,彼此相生而互藏。此中即可見有一統攝諸活動之一個體性之存在。無生物之為集體之物者,皆可分之,而見其各有其分別之活動,而不相配合為用,故非一真有個體性者。然一物質分子或原子電子質子等,則其向各方面表現之活動,亦有配合為用之義,應亦有真實之個體性。此陰陽電子,其異性之相求相向而往,同性者之相斥分向而去,皆似生物之有取捨,當亦有取捨之感。電子之依質顯能,以表現其能於其外之諸方向,即當使攝受其能者生感,亦當於其自攝受諸方向來之能之時,自生感。蓋皆只依其外之電子,以自生感。原子之物,則由兼具質能之電子質子,再相攝聚化合所成,而在內部具有此電子質子之質能之相感,而亦能更與其外之物之質能相感,以有其運動,或與此外之具質能之原子相感,以成分子之物。此分子之物之內部,則更兼具原子之自相感。今若不自電子之質能之兼對三向空間放射,電子之能感攝三向空間來之質能一面而觀,唯就其在一時之感自一方向來之質能而反應以觀,則其內部之感,只有一方向。至於在原子中之一時有不同電子質子之相感,即應說為二向;分子中,一時有不同原子之相感,則應說為三方向。然凡此無生之物,其對他物生感,或內部自相感,而對他物與自身之質能有取捨後,恆即自變化其形體之構造,而不求延此形構於其未來之存在與後代之生殖之中,以使其形構相續存在於時間歷程中。於是其變化活動之存在於時間歷程中,唯可自外而說。此即與生物自求其存在於時間中,成其生命之相繼歷程之變化活動,可自生物之內部而說者根本不同也。 凡此上所述人以外之動植物以至無生物,皆有一廣義之感覺,固是推擬之辭。然若人與高等動物如猿類相似,猿與次等之高等動物相似,動物亦與植物有相似,植物與無生物亦有相似,則依類而次第推之,即不能必斷此能感覺之事為何物所必不能有。誠然,凡此人以外之物,其感覺狀態之本身何所似,亦非人之所知。然此亦如植物與人以外之知依習而行之動物,與純依本能而行之動物,其感覺狀態之何所似,非人所知。然人之依習而行之生活狀態感覺狀態,亦未嘗不與其他動物之依習而行者相類似。人亦有其本能活動,如嬰兒之遇乳,而有一本能之吮乳的行為之類。人之嘗一味,而可有一串咽嚼之行為,亦無殊於蜜蜂之聞花香,即向之進發。人睡眠時,能隨體之所適,而知傾側,復無殊於植物之向光趨水。柏格孫固亦言植物之意識,如人之在睡眠狀態之意識也。人身中亦有分子、原子、電子。人渴而飲水生感,此感為口胃之所感,亦同時為此口胃中一切細胞與其中分子原子電子之所感。此人之口胃之所感,亦未嘗不可說是此中之細胞、分子、原子、電子之所感之集結也。此義今之懷特海之哲學中亦有之。則謂世間唯人能有感覺,人外之物即無,便為限感覺於一極狹之義之說。人之所以為人,固有其為人之特性,然亦有其與其他動物植物,以及無生物相同之處。人之有感覺,乃舉其全部生命存在,以成其感覺,則人果能生感,其骨肉皮毛,即皆無不能生感。人體內之分子、原子、電子,亦當皆為同時能生感覺,而亦皆當自有其感覺之能。若人體內之分子、原子、電子有此感覺之能,人體外之分子、原子、電子,又豈能全然無有?若其可全然無有,則當體外之物,人食之,而化成體內細胞之物之時,又豈能忽由無而有?若其在體內仍無有,則合之成一整個之人身,此人身又如何能生感?整個之人身之生感,不同於此體中之部分之物之生感者,唯在此整個之人身,有其各部分之相互貫通。此相互之貫通,即其各部分所生之感之自相感之所成。然若此各部分中皆未嘗生感,則亦不能再相惑,以有其相互之貫通,所成整個之人身之感。此整個之人身,即成瞑然之死物。於此時而謂此人之能感,唯寄在人之大腦之某一處,又何異謂此一處以外之人身,皆為死物?此則由不知此所謂大腦,亦人身之各部之相互感通之一中心地。此中心地之所感者,亦正不外此人身之各部之狀態;而此各部之狀態中,則正當自有其中之各部之相互之感在。此各部中再分部,直至其中之分子、原子、電子之各部,固亦當有其相互之感在也。故論人心之能感覺,必至於知人身之全體中之各部,至於至微,皆處處見有互相感覺之事在,方為至極;亦須視人以外之生物無生物,無不能有某一義之感覺,亦皆有此一義之感覺心,方為至極。蓋必如此,而後可言宇宙中之一切存在之物,皆以其感覺直接間接相互攝入,以成一無窮的交相反映之感覺互攝境也。 上謂一切存在之物,無不相感攝,而有廣義之知覺感覺。凡有感攝感覺之處,此中之能感攝、感覺者,皆在其自身之存在之中,虛出地位,以攝受其他存在。此虛出之地位,即其自身存在之空處,而可容其他存在於其中,處於其間,以得其位者。此即存在自身之一空間位。一存在能感攝多少其他存在,即有多少空間位,以容其他存在。此任一空間位中,一時所感攝之其他存在之多少之數量,即此一空間之廣延量。其感攝之向於一存在,而以一空間位,待此存在之來居,即其向於此存在,亦即其空間之方向。至其由感攝一存在,次第轉而感攝其他存在,即其空間方向之次第轉向。故任何之感攝或感覺中,皆有空間性之地位、廣延量、方向與次第轉向等,存於其中。即一電子之微,在其能感攝其他電子之處,其自身皆有一內部之空間地位,以此地位之大小,為其廣延;以其所次第往感者,為其次第所向也。 本上所說,以論世間之存在之高下之所以不同,則在愈高之存在,其所能感攝者愈多,即其存在中之空間位愈多,而愈善轉易其方向,以生繼起之感;復能在其存在之內部,繼續自相感,並能於感其自身以外之物之存在後,更求化此所感物之組織形構,為合於其自身之組織形構之得存在於未來與後代之事之所需;而成為其體內之一部分,或成為其體外之一環境。此則唯生物能之。生物之能有感官之凸出於其體中,以搏聚所感,以成一形構,若在其體外者,如動物之類;則其感覺之能中,直涵其他物之形構,其感覺之能自愈高。此感覺之能,能涵之他物之形構,其自身之各部,亦為有不同之地位、方向、廣延之形構。此即為動物之感攝他物之空間之形構之事,而非植物以下之存在所能者。至於動物之順感官所感之形構,而直應之以一串本能之活動者,其感攝之能,即限於此形構之連於其本能之活動之一向中,如前所述。至於能橫面的遍運其感官之知覺所及之或此或彼之境,而依其昔之對此或對彼之反應之有利者,而重複其反應,則其感覺反應之活動,即隨此橫面之感覺之運行,與今昔之感覺之相通,以成其昔之習慣反應之重現,而皆為二度向之事,亦如前所述。故動物之感覺之所通者,即更高更大於植物。上文更說,人能更反觀自覺其所感覺知覺者,能抬頭以望太虛之遼闊,於感覺所面對之物,皆兼知其前其後之有空的空間,遂有存於立體之空間之物體之自覺。人之面對一物而感覺之時,當下之直接感覺所對,唯初見一平面之形相。當此形相次第伸入於吾人之感覺中,此形相自身雖可說由其次第伸入,而可表現其為一立體;然當人只順其次第伸入,而次第感之之時,並不能知其為一立體。故必須人對此形相加以反觀,自覺地知其前後皆有空間,然後能將其次第伸入之事,於其前與其後,加以截斷,乃能於所面對之平面的形相之次第伸入之全體,視之為一立體之空間之所包圍,而實見其存於立體的三度空間之世界中。人之此對形相之反觀自覺之事,亦即同時為將此形相之感覺,化為內心之所記憶之觀念之事,而使人更自由加以組織,以想像其他可能有之種種形相之聚合,而更造成種種觀念概念,以開闢出無盡之思想的世界者。由此而人對空間之自身,亦能有其思想。人自知此心靈之感覺思想之能之無盡,即見其中有無限之虛位,與無限的空間之地位、廣延、方向,存乎其中,以隨其感覺思想之能之所運,而與之俱現。故人之認知之能,即為世間一切存在之物中最高最大者。此則皆不外綜上文所說而論,以見一切存在之物,其感覺之能中,所知所顯之空間,雖有高下大小之懸殊,然要皆有空間存於其中,以使其合為一感覺互攝之世界之事,成為可能。則吾人固不可只以空間為屬於人心,而不在人以外之萬物自身之存在之世界中;而當於凡見有存在之物之相接而生之變化中,無處不見有感覺互攝之事,亦見其互存於其感覺中之虛位或空間之中,而在此空間中遨遊來往,如一一皆御空而行,然後能知此感覺互攝之世界之真也。 七 時間三相與空間三相之對應 此上說人能反觀自覺其所面對的感覺知覺之形相,而將其次第伸入於感覺之事,前後加以截斷,方知有存在於一三度空間之物體。此能反觀自覺其所感覺,而知其外之有空的三度空間,自是人之異於其他萬物之一特性所在。此空間之所以必見為三度,亦當與此能反觀自覺之事不可分。人能反觀自覺,而本記憶以知有過去之感覺與所感形相,以別於其正有之感覺與所感形相;亦能重複或重組過去所感覺形相,以想像一形相,而望其重現於未來。此中之過現未之時間之分別,初不能只由當前感覺而知,乃兼由人之記憶想像,及人對其當前感覺與記憶想像之所及者,更有一統貫的自覺反觀,而後知。故此過現未之時間之位,非只一當前感覺之能中之虛位,乃是過現未之感覺,與其中之形相,更迭呈於自覺反觀之中,而在此自覺反觀中更迭所居之虛位或虛間。除此自覺反觀中,有此虛位虛間,以容此感覺與所感形相更迭居之之外。更無所謂過現未之時間。時間之過去位,即呈現而更不呈現之感覺及其所感,所嘗居的此自覺反觀中之虛位,或虛間。時間之現在位,即正呈現之感覺及其所感,所正居的此自覺反觀中之虛位或虛間。時間之未來位,即此正呈現者不呈現而可能呈現之感覺及其所感,之所可居,將居的自覺反觀中之虛位或虛間。然此過去、現在、未來之時間之觀念,乃與此人之自覺反觀中之有虛位或虛間,以容感覺與形相之居之之事,不可分離而論者。人之知有過現未之時間,及人之知有三度空間,亦有不可分離而論者。此意已略論之於第一部。然其處只是直由時間之過現未,以關聯於空間之三度處說。今當更說緣此時間之過現未之分,與其相繼及貫通間,而見得之時間三相。與空間之三相之相對應,更說到時間之一度向,如何與空間三度對應,而必然相涵,以見此空間之所以必為三度之故;更由此以論此空間之三相三度與事物之種類及因果關係等之理性上的必然關聯,以見此人通過時空而有之感覺互攝境,乃依理性而有,亦可攝上部所言之三境之故。 吾人所謂時間之三相,即時間之相繼相、延續相與同時相。此時間之有相繼相(Succession)與延續相(Duration)夙為哲學家所共重。而此時間之具同時相(Simutaneity),則為相對論之重同時之觀念後,特為哲學家所重。西哲之亞里山大S.Alexander著《時空與神性》一書,即特舉此時間三相為論。依吾今之意,則此時間之三相,皆由人之自覺反觀此時間之有過去位、現在位、未來位之分,而於此過、現、未,更平等視之為一時間位,而觀其相繼、延續,亦各有其同時而建立。時間之相繼相,即一感覺與其所感之所居之時間位,其先其後,皆有不同之時間位,為不同之感覺及其所感之所居,而見得之時間相。此時間之相繼相,乃初由人反省及其先時之感覺與其所感,不同於今,更知今時之感覺及其所感,應不同於後時,遂於此過、現、未之時間,見一更迭的相繼相。時間之延續相,即一感覺與其所感,所居之時間位之由暫而久,而其時間位延續至其後繼之感覺與其所感,所居之時間位,而見得之時間相。此時間之延續相,乃初由人反省及其先時之感覺與其所感,能延續至今,其今時之感覺與其所感,亦能延續至未來,遂於過現未之時間,見一貫通的延續相。時間之同時相,即一感覺及其所感與其他感覺及其所感,分別各在其時間位者,亦可視為同在一時間位,而見得之時間相。此時間之同時相,乃初由人於現在之一時間位中,反省及其中有不同之感覺與所感,相併生起,而後知其有過去與未來之感覺與所感時,各有與之同在一時間位中相併生起者在。此時間之三相,正與空間之三相相對應。空間中之有廣延相,即與時間中之延續相相對應。空間中之有同在一地位之同位相,即可與時間中之同時相相對應。而由空間方向之次第轉移所見之鄰次相所成之秩序,即當與由時間之相繼相,所成之秩序相對應。然時間中之相繼之秩序之發現,其始原唯在人之反省其過去所感覺事物,先於現在所感覺事物;未來所感覺事物,後於現在所感覺事物。人之所以能謂過去所感覺事物先於現在所感覺事物者,唯以人能反省及其有過去所感覺事物時,現在所感覺事物尚不存在,現在所感覺事物存在時,過去之感覺事物,只在人對過去之反省中存在;方謂過去先於現在。至於人之謂未來所感覺事物後於現在所感覺事物,則是由於人在現在所感覺事物中,不見有未來事物之存在,於未來時,則現在所感覺事物化為過去,而只在其時對過去之反省中存在之謂。若人無「對此所感覺事物不能兼存在於過、現、未」之反省,則無時間之相繼相可說。至人之能於相繼之時間中,更見其有延續相者,則又必須依於人之感覺與所感覺之事物,除有序於昔不存於今,存於今不存於未來者外,亦有存於昔更存於今,存於今更存於未來者。若人無對此感覺事物之兼存於過現未之反省,則亦無此時間之延續相可說。至於時間之同時相,則由二個以上之感覺事物之相併生起而見。若人無對此二個以上感覺事物之相併生起之反省,亦無此時間之同時相可說。故此時間之三相,皆唯由人之自覺反觀其於去來今各時間中所感覺事物之存在不存在之情形,而後見得者也。 至於對空間之三相之發現,則人恆以空間為客觀存在而與時間之似可只說為在人之主觀經驗中存在者不同。哲學家如康德,則以時間之知覺為內知覺,空間之知覺為外知覺。一般人亦恆以為人必有主觀之內在的反省,乃知有時間;而可直接由其感覺,以知有一客觀外在之空間。然實則人之時間知覺與空間知覺,恆俱起俱生。人之感覺中之虛位為空間之原,亦時間之原,如前所已說。人亦恆必透過時間三相,以觀空間,方能發現相應之空間三相。如吾人之謂空間之有鄰次之秩序,其由左至右,由右至左,由上至下,由下至上,由前至後,由後至前之各方向之轉移中,皆有一左左右右,上上下下,前前後後之鄰次關係;此明須待吾人次第順各空間方向,以思其中物相之在空間中,何者先見,何者後見,而本此所見之先先後後之鄰次,然後知空間之度向中,有由左至右,由前至後……各方向之空間上的次序。此亦即同於謂:吾人必須在一相繼之時間,或相繼之時間次序關係中,發現此鄰次的空間次序關係。至於吾人之所以說空間之鄰次關係為客觀者,則此所謂客觀之義,初唯是自此空間中之事物或空間自身之有如是之由左至右,由前至後等鄰次的關係,可容吾人之重複的觀之,而皆見有此一由左至右、由前至後等鄰次之關係之謂。此亦同於謂:吾人自己或其他人,對此鄰次之關係,皆恆可更在一時間歷程之相繼中,再發現有此鄰次關係之謂。由此而吾人之肯定此鄰次關係之有一客觀性,亦同於肯定此鄰次關係之有在時間之相繼中,再加以如此「發現」之可能性。人若不肯定一客觀的空間中之鄰次關係之如此存有,則此「發現」之在前後時間中之如此相繼,即成不可能。反之,人若肯定其在前後時間中之如此相繼之「發現」為可能,即必須肯定此客觀的空間之鄰次關係之如此存有。此即見對客觀空間之鄰次關係之如此存有之肯定,與人對之之「發現」之如此相繼之肯定,即是相依而互為根據,亦不可分離而說者。 至於吾人對空間之鄰次的關係以外,空間之「廣延」之發現,則更明須通過一段時間之延續。吾人於見一片廣延之空間,必順其廣延而見之、思之,方知其有廣延。吾人之順其廣延而見之、思之,明須經一段時間之延續,而可由吾人反觀自覺此時間之延續相,而見其與此空間之廣延相俱生俱起者。若吾人不經此一段時間之延續,於一片有廣延之空間,只一眼頓見,而不順其廣延而見之、思之,則亦不知其有此廣延。故此中人之知此空間之廣延,而視為客觀外在,與此「知廣延」之所經之時間之延續之為主觀內在,亦是互為根據者。吾人亦同可謂:人所知之客觀空間之廣延,唯是人經一段時間之延續後,其主觀上所見。亦可謂人之此主觀之所見,即此客觀之空間原有之廣延。此中,吾人之肯定客觀空間自身有此廣延,亦同於肯定:人於再重複之一時間的延續中,必可再見此廣延。此與上所謂人之肯定客觀空間自有其鄰次之關係,同於肯定:人於時間之相繼中,得再發見此鄰次之關係,其理正復相同,不待多述。 至於所謂人對空間之同位相之發見,即發見二物之在一空間之地位中,或設想二較小之空間地位,在一空間之大地位中之謂。吾人之所以能見二物或二較小空間地位,在一空間地位中,唯由吾人可於同時見一空間地位中二物或二地位之故。若吾人不能於同時見一空間中之二物或二地位,則其是否為同位,即不得而知。此二物同在一空間地位中,可由於此二物之地位全同,如一色與另一色皆塗於一空間地位上。亦可由二物之地位有相交之處,更可由其小地位不同,而其在一大地位則同。此亦如吾人所謂同時可為全同時,或在一段時間同時,或雖分占二段時間,然同屬一長段時間,而皆對此長段時間為同時。如二物(或二空間位)之同在一空間位為全同,吾人觀之而見之之時,亦即全同。如其地位為相交,則吾人觀之而見之二時亦相交。如其小地位不同,大地位同。則吾人之觀之之時,雖同在一長段時間中,然在此長段時間中分別觀之之時,又必有不同之時。是見凡有空間之同位可見可觀之處,自吾人之觀之之時間方面看,亦必同時,可由人之自覺反觀而知。此中空間之同位,屬客觀外在,時間之同時,屬主觀內在,亦互為根據。所謂二物在空間上為同位,其意義亦即正是人之必可於同時見之思之之謂。此中,人之肯定空間中之同位為客觀的,亦只是肯定其必可為人在另一時間中,再重複加以發見之別名,其理由與上述者同,可以類推,今亦不贅。 八 時間之一度與空間三度之必然關聯 然此中時間之有相繼、延續與同時,皆似只屬一度之時間,而空間之廣延、鄰次的關係與同位,則表現於三度空間之中。何以主觀之時間為一度者,而連於客觀之空間,此空間則為三度?似為極難解之問題。然若依上所說,人之所見之空間三相,乃與時間三相,相依而互為根據者,則此時間之為一度與空間之為三度,亦應是互為根據之事。此互為根據之理由,可如下說。 原吾人所見之時間三相,雖在任一段時間中,皆具有之,然吾人實不能同時發現此時間之三相。即吾人於時間,若只視為有先後之相繼相時,則時間只是先、後、先之先、後之後所合以形成之一秩序。此中即不見有所謂同時,亦不見有一時間之延續。若吾人視時間為一時間之延續,則此延續中之先先後後之時間,即貫通為一延續,而不見有先後相繼之次序。此延續,只是整個的一段時間之延續,亦無所謂與另一段時間為同時。至當吾人說一段時間為與另一段時間為同時,吾人即必忽此時間為向前延續伸展之義,又必忽此時間可分為先先後後之時間之義,而可不見時間之延續相與相繼相。故吾人於時間之三相,唯可輪替地觀之,方能次第見得,而不能同時見得時間之有此三相。若吾人慾同時見時間之三相,則時間之相繼相,即足破壞時間之延續相,而時間之延續相,亦破壞時間之相繼相。若只視一段時間與另一段時間為同時,則又可消除時間之相繼相與延續相。此種時間之兼為延續與相繼,必導致吾人之時間觀念之自相矛盾,西方與印度哲人,早即論及之。近世西哲柏拉得來,論之尤深切。但吾意,吾人雖不能同時見得時間有此延續相及相繼相與同時相,卻無礙吾人之於輪替的觀此時間之三相之後,更綜合之,而說出此時間之兼具此三相。然更復須知,謂時間兼具此三相,吾人又不能同時見其具此三相,只可輪替地觀此三相,即同於謂此時間之三相,須在一輪替觀之之三段時間之歷程中,方得次第被觀;而在此三段時間中之一段時間中,只能分別觀得時間之一相。今此三相,既各不相同,則此三段時間之本身,即不能自通為一「延續」或一「同時」之時間。吾人之歷此三段時間,而更通此三段時間為一時間之「延續」,以求「同時」觀時間之三相時,即仍只能觀得時間之一相。此中,人於此「時間之延續」與「三段時間之先後」,不能通而為一,則亦永不能有於一段時間延續中,同時觀此時間三相之事。此時間之三相之本身,即只能為人在不同之三段時間中所發現。此即同於謂:人之主觀時間之三相之發現,乃只由人之經歷另一主觀之三段時間而發現。而此主觀時間之三相,即永只為對人所經歷之主觀之三段時間,以有此三相,而若永不能加以客觀化而視為客觀者矣。 此時間之三相,雖唯賴人之另經歷一主觀之時間,而輪替地觀之,方能發現之;然吾人透過此時間之延續、相繼、同時,以觀空間中之事物或空間自身之廣延、同位及鄰次之關係等時,吾人又必須由此時間之連於客觀的空間中之事物或空間之自身,而謂其亦有一客觀的意義。吾人之謂空間中之事物或空間之自身,為客觀存有,其廣延等三相,亦客觀存有,可容人重複的順一時間而觀之之時;則不能謂此空間之三相,不同時皆有。因此中吾人之肯定空間三相為客觀的,即肯定其必有如此重複被發現之可能,如上所說。而吾人之肯定其必有如此重複被發現之可能,即謂其在任何時皆有被發現之可能。此可能,乃為在任何時皆不能不思之為同時皆有者,而此空間三相,即當為在任何時皆有,而永恆的皆有或永有者矣。 吾人說一空間中物或空間自身,在任何時皆永有此三相,亦不悖常識。因吾人於任何時見有任何空間,皆可順時間之延續,而思其廣延;順時間之先後相繼,而思其鄰次的關係;於時間上之同時,知有空間上之同位;而吾人於任何空間,亦皆可視之為有廣延,或有一前後左右上下之鄰次的關係,或為一地位,以使其他事物或較小之空間地位,同存於其中,而得為同位者。然此中,若設空間只有一度,則吾人之於此一度空間,同時思之為有廣延、有一地位,或有一鄰次關係,則為不可能。此正與吾人於時間之不能同時思之為延續、同時與先後相繼之情形相同。因吾人於此一度空間,若依時間之延續而思之,則只能思其為廣延;若依時間之先後而思之,則只能思其有上下或左右或前後之鄰次關係;若依所見者為同時而思之,則只能思其同在某一空間之地位。則吾人思此空間之一度,即仍只能在輪替的時間中,思其具廣延等三相,而不能說其同時具有廣延等三相。於是,此一度之空間之三相,即只能在不同時之輪替的主觀思想中,更迭呈現。此即同於時間之三相,只能在輪替的觀時間三相之主觀思想中,更迭呈現者。於是,此空間之三相,其為只屬於此主觀思想,而為不能被肯定為客觀存有之三相,則亦將與此時間之三相之情形,正復相同。 上文謂:若空間只限於一度,則其三相只能異時出現於輪替觀之之不同時間,而不能被肯定為客觀存有之三相。然吾人前又謂:空間之三相乃吾人所已肯定為客觀同時皆有者,亦吾人所肯定為永恆的同時皆有者。則此空間決不能只同於時間之只為一度。然在空間之一度上,吾人又必不能同時肯定此三相之皆有;則此空間三相,只能分別見於空間之三度,分別在三度空間中,被肯定為有,然後吾人能肯定此空間三相之同時皆有。於是,空間之有三度,即為吾人得肯定空間三相之同時皆有之必須而充足之條件。而在另一面,吾人亦可說,吾人之肯定空間三相之同時皆有,正為空間之顯為三度之必須而充足之條件。若空間只有一相,如廣延相,則吾人順時間之延續而知之,則只一度空間,即足見有此廣延相,而空間即不須多於一度。又設空間只有一同位相,或只有鄰次的秩序關係相,亦然。然以吾人順時間三相以觀空間,空間必有三相;則吾人依一度空間以思空間之廣延相之後,吾人即必須更知此空間之鄰次的關係相,或同位相所寄之另二度之空間;而此鄰次的關係相與同位相之概念,亦足夠使吾人設想有此另二度之空間。如吾人於一度空間見一廣延相之後,更思此一度空間之外,尚有空間能表現一前前後後或左左右右或上上下下之鄰次的關係,則吾人順此鄰次關係而思,即可想像出或呈現出另一度之空間,即第二度空間。又吾人若謂在此表現廣延相而有鄰次關係之二度空間之外,更有種種空間上之地位,則吾人順此而思,即可想像出或呈現出再一度之空間。故此空間之三相之為客觀的同時皆有,即亦為此空間之有三度之必須而充足之條件。 吾人上說空間之三相與其為三度,乃互為其得客觀的同時皆有之必須而充足之條件,與吾人常識中對空間之觀念,並不相悖。如吾人於常識中設定空間之一度代表廣延,則在此廣延之一度上,吾人若更欲規定其上之種種地位,又不欲以地位之觀念,破壞此一度空間之為一廣延之觀念;則吾人必須在二度之平面空間中,思與此一度空間上可能有之地位,相對應之各地位,為規定此一度空間上,可能有之地位,彼此之不同之用。而吾人在思一平面中各相對應之地位,而更謂此每一地位,各自有其前前後後之鄰次關係之所關係者時,則又必視此平面之地位,存於一立體之空間中,然後人可思此平面之一一地位,皆各自有其前前後後之鄰次關係之所關係者,而彼此不同。複次,吾人若以一度空間代表前前後後關係,更謂同有一定之前後關係者為同地位者,則亦必設定有另一度空間,其中有諸地位,為同有此前後關係者之所居。吾人若更欲於此諸地位,皆視為一有廣延之地位,而又非此地位本身內部之廣延時,又必謂此中之地位皆為有空間之厚度之地位,而以此厚度表現此地位之為一廣延性之地位。總上所述,要不外說明吾人若欲使吾人對空間之三相,皆分別有一度空間為代表,以使吾人得同時見此空間三相之客觀的同時皆有,則必須此三度空間之同時皆有;而此三度空間之同時皆有,亦必能使吾人分別於此三度空間,見得空間之三相,各有一度空間,加以表現,而同時皆有。此皆吾人可自思之而見其為必然無疑者也。 吾人上說吾人肯定有一客觀之空間,有客觀之三相,則必須同時肯定此空間之三度,反之亦然。然若吾人於空間,只肯定其有三相之一或二,只本其一或二以觀,則即對此三度之空間,亦可只見其具空間之一相或二相。故人亦可視三度空間皆是廣延,或皆是前後左右上下之鄰次關係,或皆是種種地位。於是人說空間之相,亦可說其在根本上只是廣延,如笛卡兒之說;或說其在根本上,只是種種前後上下左右方向之鄰次秩序關係,如來布尼茲之說;或說其在根本上只是種種位置地位,如牛頓之說。然只說空間是廣延、或地位、或鄰次關係,皆不能建立空間之必為三度。則人所見之空間之三度,即為一偶然之事實,而無必然如此之理由矣。 此空間之三相,乃空間之呈現於能由反觀自覺而知有時間之三相之人之心靈之前之三相。故人若無反觀自覺之心靈,以有知時間三相之可能者,亦不能知有此空間之三相。此人心靈之能反觀自覺,與時間之呈時間三相及空間之呈空間三相,乃相依而起之事。此時間之三相與空間之三相,即此能反省反覺之心靈,內觀其主觀的世界,外觀客觀的世界時,此主客之世界分別顯於其前,所各具之三相。故此時空之三相,乃皆統於此能反觀自覺之心靈之自身,而為其內觀與外觀所分別見得之世界之三相,而不能離此心靈而自有者。然其他無人之心靈活動之存在,雖不能由自覺反觀而知有此時空之三相,亦未嘗不能直接地感覺實具此三相之三度空間中之事物。若其並此直接的感覺而不能,則亦不能對具有空間三相,而不同其地位、大小與前後左右關係之空間事物,有不同之反應矣。 以人對時間三相之自覺而言,人乃首知有時間之過去、現在、未來之先後相繼之差別。次乃知通貫過、現、未,而知有時間之延續。最後乃由二事物之同在一延續之時間中,而知視一事物與另一事物為同時。故人對空間三相之自覺,亦首知空間之有前後左右上下不同方向間,種種鄰次關係。次乃知通貫此上下左右前後之空間為一片,而知空間為一廣延之量,最後乃知空間為一地位,而知一事物與另一事物之可同位。在各種長短之時中,短時以為長時之一部分,而與之同時。在各種大小之空間中,小空間以為大空間之一部分,而與之同位。由此而吾人即可形成一長時或悠宙,以統一切事物之時,而謂一切事物之存在之時,皆同在此長時中或悠宙中,與此悠宙之長時為同時。又可形成一一空間之大位或廣宇,而謂一切事物存在之位,皆同在此大位或廣宇中,與此廣宇之大位,為同位。此中對時空之三相,乃以時間之過現未之相繼相,與空間之前後上下左右之鄰次關係相,總名之曰時空之次序相,為始為本,其義理之層位最低。此最易知。而知其為一無限之延續或無限之廣延,為中、為干,比較難知。至於知其可整個合為一長時大位,以統一切事物之時與位於其中,使宇宙成一總體之時位,以涵容一切萬物時位於其中,為終為末。此最難知,其層位最高。今本此以推人外之生物之知覺情形,則當說凡用本能以生活者,其生活之行為反應之先後關係,乃為其本能所註定,而次第進行,則其感覺之進行,亦為在一度向進行者。而能知由經驗以形成習慣而生活者,則其生活之行為反應,不只依一本能註定之先後關係而進行,而能隨其知覺之伸展於一廣延之世界中,而由一物以及其他,遂能將其昔所經驗對一物之原有反應,亦伸展於此物所連之他物,而本後天之經驗,以形成習慣的交替反應,其知覺則應為二度向。唯人更能將其感覺活動之依鄰次之關係,而伸展於廣延之世界所及之物者,加以自覺反觀,而更截斷此感覺活動之自然的伸展之前後,而將此所已感覺者,定置之於一空間中之地位之內;然後人乃知此地位之外,有空的空間,兼有對空間之鄰次關係相、廣延相與同位相三者之認識,同時對此空間之三相,皆能自覺地反觀;而不只如其他動物之只能直接感覺一地位中之物,順其先後鄰次關係與廣延,以成其感覺之進行,以對之反應,而不能定置之於一地位,亦不知有空的空間者矣。 由人之能有空的空間之自覺,及對時間之自覺,人即知有一廣宇悠宙,或一長時大位以為萬物所共在之時位,而以此時位包涵萬物於其中。人於此若更順此廣宇悠宙長時大位之可為無定限之萬物所居以觀,即知有一無定限的時間之延續,無定限的空間之廣延,而人可視一切居有定限之時間空間之物,皆為人之此能知有此無定限之時間空間之心靈活動之所涵蓋;而此心靈活動更能以一一時間空間之延續、相繼、同時及廣延、鄰次關係,同位之概念,規定一一居有定限時空中之事物,以形成吾人有關此事物之種種時空相之知識者。而吾人前所用以說事物之概念,如個體與其事及性相、功能、類、數、因果關係等,亦皆無不可連此時空中之諸概念,而見其成就吾人對事物之知識之意義。吾人之將此個體、類、數等,皆連此時空之概念而論,亦即可將此等等皆統於人之知有此無定限之時空之心靈活動之下,亦間接統於人之能感覺無定限之時空中事物之感覺活動之下,而只為對此心靈活動與感覺活動之所攝及之事物,所加之種種概念之規定;而唯所以說明吾人之此心靈與其感覺所攝之境,亦可為其他人與存在之物之心靈與感覺所共攝之境,得合以形成一感覺互攝之世界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