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十章 感覺互攝境——觀心身關係與時空界(上)

一 前三境與感覺互攝境 在吾人上部所述之萬物散殊境、依類成化境、功能序運境中,吾人之見有一萬物散殊、依類成化、功能序運之世界,固皆有與之相應的吾人生命存在之心靈活動,以使吾人得知有此諸境中之世界。然此中吾人之心靈活動,唯是吾人之知有此等世界之主觀內在的根據。吾人並不能依此而謂所知之世界,屬於此主觀的心靈之主體,或生命存在之主體。依此諸世界,以觀吾人之心靈之主體,亦可只是散殊之萬物之一,屬於某類之存在之一,而亦能由其活動,以表現其功能作用於他物者。然此外尚有無數之其他之萬物,各屬於其類,各能表現其功能作用,以與此心靈之主體,相對而存在。然在吾人此下所欲論之三境,則是由吾人之自覺其心靈之主體,為一能攝其客境之主體。在本部所論之感覺互攝境中,人首自覺其感覺所對之萬物散殊之世界,乃為此能自覺其感覺之心之所統攝,而更視一切客觀的萬物,亦各為一感覺主體,能互相感覺以相攝,而相互呈現者。在觀照凌虛境中,則於一切類事物之性相、關係等意義,皆將視為此觀照的心靈之所統攝。在道德實踐境中,則將論一切道德實踐之事,與其所關聯之其他事物,皆為此道德實踐之心靈所統攝。由此而在前三境中,所謂彼此散殊,或屬一類,或各有其功能之萬物,皆全部轉變其意義,不復只與人之心靈主體相對並在,而皆為屬此能自覺的心靈之主體,及具此心靈與生命之主體之客境矣。 今所謂感覺互攝境,初即指吾人之以視聽嗅味觸諸感覺之機能,攝受通常所謂物之色、聲、香、味、觸,而知其性質形相等所成之境。在此境中,人首可知此諸性質、形相,存於此自覺其能感覺之心靈之內。此非必謂外物除此性質形相等,無其自體,亦非必謂人在感覺時不可以其所正感覺者為內,其尚未感覺者為外;而是就人於外物所感覺之性相,皆在此人對其感覺之自覺之內,而其外之尚未感覺者,皆在其所可能感覺範圍之內;人即可視此一切外物,皆屬於此感覺所能攝之境。依此,人仍可照常說有日月山川草木禽獸所合成之萬物之存在。唯人必須自覺地知其為人所正感覺或所可能感覺者。此時人慾求其可能感覺者,成為實被感覺,人即有其感覺活動、感覺生活之開展。在此開展中,同時自覺其生命存在自身與其存在的世界之開展。人在生之日,無時不求張目以視,伸耳以聽,以鼻嗅、口食,身觸。此中人之以口食,乃人所以求生存之本。然依佛家言食,則有識食。目視色即目食色,耳聽聲,即耳食聲,一切感覺認識之活動皆是食,即皆連於其生命之求生存之事。故謂一切眾生依食而任,由吾人之感覺活動之進行,即一方有吾人生命之存在自身之由繼續而開展之事,一方有其所感覺之形色等,為所對境,所形成之世界,開展於吾人生命之前之事。此生命存在自身開展之前途,乃無一定之限極者,故吾人亦不能說其所對境之有一定之限極。吾人復不能說,有任何具形色聲香等之外物,必非人所可能感覺者。吾人之知吾人自己之生命心靈活動之外,有其他人物及其生命心靈活動之存在,乃賴其他人物之生命心靈活動,表現於其有形色之身體之活動中者,成為吾人之所感覺之境。由此而吾人之感覺活動,所及之世界,即亦可為一能直接或間接涵攝其他人物之存在及生命心靈之世界。於此,若吾人更謂其他人物之存在及生命心靈,亦能有一義上同類之感覺,則我與其他人物之存在及生命、心靈,即合以形成一各以其感覺之「機能」或「能」,在時空中互相涵攝之「感覺互攝境」。而一般之人與人,以及一切存在與存在間之社會生活、公共生活,亦皆無不多少依於此人與人、存在與存在間之感覺之互攝而有。此皆關聯於此感覺互攝境中之問題,而為吾人於本部中所將涉及者。 吾人上謂一切存在事物,皆在一感覺互攝之世界中,皆直接間接屬於感覺或可能感覺之範圍內。此義原易建立,然亦有不易處。其所以易建立者,即人所以知有存在事物,乃始於其感覺,則所知之存在事物,初皆存於其感覺中,此應為人由一念自覺反觀而知者。然人之感覺活動之進行,有種種不同方向與次序。人以某一感覺活動,在某方向,或某一次序中,所可能感覺者,望彼另一感覺活動,在另一方向,在另一次序中,所可能感覺者,即在其可能感覺之範圍之外。如以視覺望聲,則聲在視外;以向東視,望在西邊之物,亦在其外;以今之所視望後之所視,亦在今之所視外。再人之知世界之物,必用類概念,以納物於一類概念之內。類概念之內容,固必原於感覺經驗。如一物可納於某類概念之內,則此物亦即為在某類感覺經驗之內者。然吾人本某類概念以作判斷,而望物之合於此判斷時,則恆失望,而見此判斷之為假,亦見物之不能納於某類概念之下,而在某類概念所原自之感覺經驗之外。再則吾人求事物之因果時,吾人之由見因或思其果,見果而思其因,皆明是求之於吾人所已有之感覺經驗之外之事。人亦須先設定此感覺經驗之外者之存在,然後有此思因思果之事。故人之知有吾人所論之萬物散殊境、依類成化境與功能序運境中之世界之存在,似皆依於吾人之肯定有在感覺經驗範圍之外之存在事物而說。今謂一切存在事物,皆在此感覺經驗之範圍之內,屬於一感覺互攝之世界,即似直接與人之肯定有此三境中之世界之事物之存在,互相衝突,而為一大不易之事矣。 然此所謂大不易,亦唯是人之心理習慣之轉變之大不易。自義理上言之,則吾人亦只須轉變吾人之思想之方向,即可見此中並無上述之衝突之存在。因吾人以一感覺活動望另一感覺活動之所及,此所及者,自在前一感覺活動之外,然亦自在此後一感覺活動之內。吾人之知一物不可納之於某類概念之內,同時可知此一物之可納於其自身所屬之類概念之內。其自身所屬之類概念,固人可本其對此一物之感覺經驗而形成者也。吾人見一物而求為其因果之物時,此為其因或果之物,自可在此見一物之見之外,然亦自在知此為因或果之物之感覺之知內。原吾人之所以必轉變其感覺活動之種類、方向、次序,必用種種之類概念,以知所感覺之種種物,及必求知所感覺之物之因與果之事,皆只是求開展吾人之實際的感覺範圍,及擴大吾人對物之所知之事。凡吾人所能實際感覺者,亦皆先是吾人所可能感覺,而在此可能感覺之範圍中者。若其不在此可能感覺範圍中,則人之次第求知物之因與果,或次第將物歸於其類,而更以感覺經驗,加以證實,亦即根本不可能。故上述之衝突,在義理上,實非真正之衝突。然吾人若要真視吾人前述三境中之世界,皆在此感覺與可能感覺之範圍中,則吾人之思想,必須自轉變其方向,而自升至前三境之上一層位,以轉變吾人之成就前三境時之心理習慣。此則非一蹴即就之事。欲有此心理習慣之徹底轉變,人亦不免於感受其他思想義理上之種種困難,而使此轉變不能徹底,半途而廢,或走入歧途者。此思想義理上之種種困難,為哲學家所感時,亦恆覺有不能越過之處,而使哲學家只駐足於其思想之所及,而更執著之,以成偏執之見。此則亦唯有順此困難之次第出現,而次第觀此偏執之見,如何形成,而更次第破除之;方能實見:吾人於前三境中之屬類,而有其因果關係之散殊之萬物,皆攝在感覺與可能感覺之範圍中,而屬於此感覺互攝境也。 二 所感覺者之自己存有義之否定、唯我主義之戲論及唯生理觀點之否定 吾人慾知一切存在事物,皆在此感覺互攝境中,人首遇之另一困難,是吾人於一物所感覺之性相,吾人似可直下視為一普遍者。此普遍者,即有一超越於此一特殊感覺之意義,緣此意義以措思,即可思此性相,為一離此感覺,而自己存有或只自己存有於此特殊事物之自體之中;其存有初與此感覺之能無關,與其可能被感覺與否亦無關,而亦不能說其屬於感覺或可能感覺之世界者矣。 對此一困難,吾人首當說,一所感覺之性相,有一超越特殊感覺之普遍意義,原為可說者。然此性相、此意義,乃後文所謂觀照凌虛境中所發現;知有此意義、此性相,非只在人之感覺的心靈,要在人之觀照的心靈;並當由其在此觀照的心靈中,以見其不在心靈之外。此當俟後論。然人由見此性相,有一超於人之主觀的特殊感覺之普遍意義,便謂其自己存有,或只存有於特殊事物之自體之中,更謂其存有,初與人之感覺之能無關;則為混淆「普遍」於「外在」之一思想上之歧出,而不可說者。其所以不可說之故,在一特殊感覺所感覺之性相,在感覺之世界中,乃與感覺之之能,俱時而生,亦俱時而起;而其重複再現於感覺,亦有重複而再有之感覺之能,與之俱起俱生者。於此,人若謂此所感覺之性相,不被感覺時,其自身仍為一存有,則此一存有對感覺言,既非現實之存有,即只是可能之存有或潛有。然人於此須知,凡人於所感覺之性相可說潛有,於能感覺之能,亦應同可說潛有。其現有既相俱,其潛有亦應相俱。所感覺之性相之為一潛有,固可離現有之感覺之能,然不能離此與之相俱,亦為潛有之感覺之能。此中無此潛有之感覺之能,則此潛有之性相,永無被感覺,而成現有之可能,即不得成為一可感覺之性相,亦不得稱為一潛有。於此,吾人復須知:一所感覺之性相,雖有其普遍的意義,而可重複,然據吾人之感覺經驗觀之,實從未見有完全之重複。其重複者,亦必有重複之感覺,與之俱起,其不重複者,亦必有一不重複之感覺,與之俱起。此皆見此二者之不相離。自感覺之不重複者以觀,則人之感覺一嗅、一味、一色、一聲,皆是於一時一地,一生理心理狀況情形下,感覺之。凡人在心理生理之狀況不同之情形下,人皆不能有全同之所感覺之性相之重複。人在不同情形下,所分別感覺之性相,亦皆相望而互不存在。則不得說離感覺之心理生理狀況,其所感覺者,仍自己存有。吾人通常之見有同一之色聲等,唯是大體類似之色聲,此中自亦有人之生理心理狀況,或能感覺之能之大體類似,若離此心理生理狀況與能感覺之大體類似。此所感覺性相之類似,即不可說;其自身之分別存有,亦不可說也。 此中,人所感覺與能感覺之所以不可相離,根本理由在:人之自覺其有感覺,乃一面自覺其有感覺之能,一面自覺其所感覺之性相。在此自覺中,人明對二者,有統一之自覺,則不得說二者能相離而存在。至人之謂其為能相離而存在,又實唯因人之自覺,亦可只自覺其能感覺之一面,或其所感覺之一面之故。依此而人即可設想:此所感覺者之離能感覺而自存。然人在只自覺其所感覺之一面之後,仍可再自覺此所感覺,乃:能感覺之所感覺。人亦必自覺到其所感覺,為其能感覺之所感覺,然後對於感覺經驗,有完全之自覺。在此完全之自覺中看,則此所感覺者,只被自覺為能感覺之所感覺,便仍回到此能感覺與所感覺之統一,為此自覺之活動之所歸止處。依此歸止處,以看其初之分能與所二面之思想,即只為「其被經過後,而必更加以超化」之一階段之思想。而一切分離此能感覺與所感覺之哲學,亦當同為人所經過,而必更加超越之哲學,亦可知矣。 於此,人再可有之問題,唯是自人所感覺之事物之性相可無窮處,設想其在吾人一生之感覺所可能及之外,而謂有此在可能的感覺之範圍外之事物之性相。如吾人謂:吾人只有此一生之生命,此生命為有窮。事物之性相,則為無限,自必有為人一生之生命,所不能感覺而在其外者。然復須知,在人之感覺生活中看,亦不能說吾人之能感覺之生命之必為有窮。因在感覺生活中看,既凡有所感覺之性相者,必有能感覺之能,與之俱起俱生;則本此以推論,若可能有之所感覺之性相為無窮,此可能有之能感覺,亦自應與之同為無窮;而有此能感覺之能之吾人之生命,亦同可為無窮。吾人又焉知吾人之生命之必為有窮?若其必為有窮,則其所可能感覺之事物之性相,亦應為有窮;人又如何知此事物性相必為無窮?今唯以先預設人之生命為有窮,而又預設事物性相之無窮,方得謂:此可為所感覺之事物性相之為無窮,必有在能感覺之外者。此固非克就此人之感覺生活,而觀所感覺之性相,與能感覺之俱生俱起,所應有之推論,而為一越位之思,非吾人所當取者也。至於如西哲巴克來,由人之生命所能感覺者之有限,更由其所感覺之性相,皆存於其現實之感覺心靈中,而推論:一切人可感覺之無限之性相,皆先現實於一無限的心靈之上帝之中,而吾人之感覺,皆上帝之將其所已感覺者,施與吾人而有,則亦為一越位之思。蓋由此可感覺之性相之無限,只能推論出:一可能的感覺之無限,不必能推論出此無限之性相,皆已現實於一無限的心靈中也。縱在上帝,能實感覺吾人之所感覺,而吾人未能實感覺上帝之所感覺之時;此上帝之所感覺,亦只對吾人為一可能的感覺也。 由上所說,吾人固無理由以謂吾所可能感覺者,在我之能感覺之外,然吾人亦無理由以謂在吾之能感覺之能之外,別無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能。以凡此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能,皆初非我之所感覺故。我之能感覺,非我所感覺;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能,亦非我所感覺;則由我之所感覺,不能出於我之能感覺之能之外,不能推出: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能,不在我之能感覺之能之外,若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能,在我之能感覺之能之外,則其所正感覺者,自亦可在我之所正感覺者之外;而吾人亦可說有此為其他人物之能感覺與所感覺者,在我之所感覺之外。然其他人物之所感覺者,又畢竟不在此其他人物之能感覺之外,亦不能說其為我之所永不能感覺,則仍不能說有在一切能感覺之外之所感覺。至於吾人之所以可說有其他人物之能感覺,在我之能感覺之外,雖不能只本我之所感覺者而建立,卻可本於吾人之自覺其所感於其他人物之種種活動之表現,與吾人之自覺的理性的思想,合加以建立。 吾人之所以能本思想中之理性,與其所感覺於其他人物者,種種活動之表現,以建立其他人物之亦為能感覺之存在者,其根本義亦原甚簡單,乃常人所共喻。此即因吾人之能感覺,原為一活動、行為。此感覺之活動行為,依於吾人心靈而有,亦依於吾人生命存在,所在之身體機體之活動行為而有。吾人之感覺活動,及於其他人物之活動之表現,而與之相遭遇,亦初只感覺此表現之存於其他人物之身體之機體之活動或行為之歷程中。則當吾人感覺此其他人物之活動或行為之歷程,而知其與吾之身體機體之活動行為相類時,而我又謂我有感覺之能,連於此我之機體活動;則我亦當同時本自然之理性,自然推知其他人物一一之機體活動,亦與一一感覺之能相連。此在常識,本無問題。然當吾人本其感覺活動,以次第有所感覺之後,更回頭反觀:此所次第感覺者,是何物時;則此一回頭反觀,即將吾人次第前伸之感覺活動,與次第所感覺之其他人物之活動歷程,加以截斷。於是人回頭反觀之所得,即可為片斷之感覺印象,或感覺觀念,如休謨之說。此正如吾人將一向前流行之水波,突加截斷時,則水波皆冒起,而化為片斷點滴之浪花。此時,吾人即必進而以吾人所感覺於其他人物之機體之活動之表現者,亦唯是一系列之感覺印象或感覺觀念之排列或集結。則此時所謂他人之機體之活動,即失其活動之本身的意義,而只是一系列之印象觀念之相繼出現。此時,我再回頭反觀我自己之機體之活動,則亦將只見其為另一系列之印象觀念,相繼出現於我自己之感覺之前。此時,我自觀我之對我機體,所得之印象觀念時,我並不必以此所得之印象觀念,即是我之能感覺的心;則我對其他人物之機體,有一系列之印象觀念,亦並不證明其他人物有一能感覺的心。克就此我對其他人物有一系列之印象觀念而言,此與吾人在電影之銀幕上,有一系列之印象觀念,在夢中,對夢中人物,有一系列之印象觀念,亦無殊。吾人亦並不難想像一機器人之活動,可使吾人得種種印象觀念,與所謂活人相同者。則吾亦不能證明此吾所見之一切活人,非上帝所製造之最靈活的機器,其活動,似我之機體之活動,而似與一能覺的心相連,實皆無能覺的心者。此即可歸至一唯我主義。 唯我主義謂唯有我能感覺,並有能自覺其能感覺之心靈;而此心靈中之一切山河大地與人物,皆不外現於此心靈之前之無數印象觀念,不同方式的排列與集結,而無異此唯一心靈之鏡中之影,而有此心靈之我生一世,亦無異一場大幻夢。此種唯我主義之思想,亦似為:視所感覺者,屬於能感覺者之思想,所不能免之一結論。一般人之恆有人生如夢之感,即由於感此人生所經之一切事物,皆只為一串之印象觀念所成之幻影之感也。然人亦實不甘於此唯我主義之思想。此思想乃成為一哲學家之大夢魘。此大夢魘之極致之形態,不只人可自以人與我之機體之一切活動表現,只是一印象觀念之集結,而不出於有此印象觀念之主觀心靈之外;即對其由過去之經驗所得之印象觀念,重加回憶反觀,亦可只視之為此當下能回憶反觀之主觀心靈中之所現,而別無在此當下能回憶反觀之主觀心靈之外,過去的經驗之自身之存在者。而人亦可以為在此當下能回憶反觀之心靈,不作此回憶反觀之時,則此世界中,即無任何事物之存在,而只有我一人之當下心靈之靈光,寂然在此。然此大夢魘之發展,至此形態,則此我,既可無一切印象觀念為其內容,一切印象觀念,亦不可定說為我有而屬我;而未嘗不可皆說為在我之外;此印象觀念所自來之一切人物,亦當同可說為在此我之外;則亦未嘗不可說為在此我之外存在矣。故此一大夢魘之極,亦同時為此大夢魘之醒機。此種唯我主義之思想言說,即唯是戲論一場,其不能有一定之結果甚明。 三 感覺與機體之活動及心身問題 然吾人離此戲論一場,再回到此戲論之所自始以觀,則可見此戲論之所自始,乃在吾人心靈感覺活動,原為一活動、一行為,亦依吾人身體之機體之活動而有。當吾人之能感覺活動在其前伸歷程中,與其他人物機體之活動行為之表現之歷程相遭遇,而次第有所感覺之時,初不必須有一回頭反觀之活動,將此歷程加以截斷。吾人在有感覺活動之時,同時有一身體之活動,亦並不須待吾人自反觀其身體之如何活動而知。此可直接由吾人之身體之感官活動時,有一運動感或行動感而知。吾人之開眼以見色,動舌以知味,並不待吾之自見其眼與舌,而後感有一眼之運動與舌之運動。此運動感,可直接生於吾人之直覺此身體感官之存在狀態有一變動。此中,吾人自己對鏡自觀,或他人來觀我有一運動感時,吾身體感官之運動之狀態,此自可得一系列之印象觀念。然此一系列之印象觀念,並不必與我之運動感所感得者,及由我感官之運動,更感得之所謂物之色聲香味等,同其內容。在我有睜開眼之運動時,我固可一方感此運動,一方感有色相。然他人或我對鏡,而觀我之眼由閉而開之狀態,所得之關於我此眼之印象觀念,則並無此運動感,亦無此我所見之色相。即人由觀我之眼,至觀我之眼神經與大腦中,由視色而起之變化,其中亦不見有我之此運動感,與我所見之色相。如吾人開眼見山河大地之色相,此色相唯是我之感覺之能之所感。然他人觀我感官以至神經大腦時,則其中並不能見此山河大地。吾人見山河大地時,吾人可覺此山河大地,遠大於吾之身體與腦,則無一生理學家能在我之腦中,見此山河大地。但雖如此,仍不礙吾人之說在吾開眼見有山河大地時,吾之腦中有一系列之變化,可為生理學家之所觀。此生理學家所觀得吾腦之系列之變化,與吾所見之山河大地之色相之變化,乃為相應而變化者,亦與吾之開眼之運動感,相應而變化者。此三者,有則俱有,無則俱無,恆俱生而俱起;故我自己可由其感官之運動感,與所感之色相等,而各得一串印象觀念,更知其相應而俱生俱起。旁觀之他人或生理學家,亦可於觀我之眼與神經大腦時,得其關於我此眼與此神經大腦之印象觀念。此三者,乃可由此他人與生理學家之報告及我之報告,合以證其為相應,而俱生俱起者。則此時若外有某人,亦同有對某物而開眼之運動,而另一他人亦可由其開眼之運動,而得同類之關於其眼與神經大腦之印象觀念,則吾人自唯有本此等等,為與我之開眼之運動感,及所見色相,相應而起者;而謂某人於此亦當有同類之開眼之運動感與所見之色相,而某人與我亦同為一能見色相之一能感覺者。此為吾人順理性而思想時,所必不能逃之結論。在此理性的思想中,吾自必須將我自覺其我之為一「能感覺之我」之一概念,加以普遍化,而用於他人,以更客觀化為他人之一賓詞。然此普遍化客觀化,原為理性之本性。則依我之此理性之本性,我即不能不如此普遍化:此我之為「能感覺之我」之概念,而用於人,更客觀化於他人,以為他人之賓詞。然此我之為能感覺者,則又不同於他人之為能感覺者。我之能感覺之能,只能感覺我之所感覺,不能感覺他人之所感覺。我之理性的思想之自身,非一感覺之能,亦不能感覺他人之所感覺。則由此理性思想所建立者,唯是他人之為能感覺者,而亦自有其所感覺者。此他人之能感覺與所感覺,則皆在我之能感覺與所感覺之外,以相對而並在。唯吾之此理性的思想,能在高一層位,知其並在,亦可進而知:他人之有此理性的思想者,亦能知此並在;更可知:此吾之理性的思想與他人之理性思想,亦可並在的相互知其並在而已。 然吾人以上之本理性的思想,以謂吾人理當由吾與他人之身體有相類之活動,以謂其同為一能感覺者,並非謂吾人必須本此理性的思想,乃能自覺地依類而推知他人為一能感覺者。人在日常生活中,覺他人之為一能感覺的存在,恆只為一種沿直感而起之超自覺或不自覺之直接的類推。此緣直感而起之直接的類推,乃原自吾人在感覺一事物後,恆有一反應的行為之表現,此感覺事物之事,與其反應的行為之表現,乃直接相繼而生。故吾人恆可直感吾人之反應行為之表現。乃根源於其先之感覺之事。於是當吾人在與他人之同類行為之表現相遭遇時,吾人即覺他人之行為之表現,不斷伸入我之感覺範圍之內,而亦引起與我發生此同類之行為反應時之同類之感覺,則吾即可直感其行為與我之同類之行為,有其同類之根源,而直接類推其亦有其先之感覺之事,為其根源。而他人之為一能覺者,即可為緣此直感而起之直接的類推,加以建立矣。 吾人雖可本吾之感覺於他人者,循理性而類推,或循直感而類推,以知他人之為一能感覺者,然吾人終不能直接感覺他人之所感覺,則他人所感覺之世界之性相,雖可容我之亦感覺之,我仍不能感覺他人對此性相之感覺之自身。則他人之感覺的世界與我之感覺的世界,在此義上,即可說為互相外在。以我之感覺,觀我所感覺之他人之感覺活動,及其他反應行為之表現於其感官身體之活動者,——則只為我之全部感覺世界中之一小部分。他人之觀我之感官身體之活動之表現,亦然。如我感覺他人之感官身體之活動,同時感覺其所感覺之世界,而他人之感覺我之感官身體之活動時,亦同時感覺我所感覺之世界;則我與他人之感覺世界,即成一互相反映,以至無窮之二感覺世界。此時,我應能於見他人之感官時,見其所感覺之我之感官,與我之感官之感覺中所見之他人之感官……此即成一無窮的相互反映之感覺的世界。然我之不見有此世界,即反證我之只能感覺他人之感官,而不能感覺他人之感官之所感覺。我之見他人之感官,只視之為我之所感覺者。而我之感覺之能,除連於我之感官外,自能感其他人之感官,一切其他生物之感官,以有此諸感官之並存於我之感覺世界之內;而我之感覺之能力,即足以感攝此一切感官,而統之為此我之感覺之能之所對;亦間接統攝此諸感官所感覺之世界,為其間接所對。此其他人物諸感官之感覺,亦復能同樣感攝我之感官,與其他人物之感官於其內,而間接統攝此諸感官所感覺之世界,為其間接所對。此即合成「一一感官,互相直接感攝,亦間接統攝其分別所感覺之世界」之一感覺互攝之世界。此一感覺互攝之世界,則雖可為人所想像地加以理解,而視為一交光互映之世界,然又實並不能真正地交光互映。此即由於每一感官之感覺,雖可直接感覺其他一切感官,然不能直接感覺其他感官之所感覺之世界,而只能由直接感覺一一感官之存在,以間接地統攝此一一感官之所感覺的世界之故也。 吾人上姑順一般之說,說感官之所感覺,似以感官為能感覺者,然實則能感覺者,只是能感覺之感覺心。此感覺心與感官之活動俱起,故一般說感官能感覺。然吾之感官,亦唯是吾與他人之感覺心之所感覺,而不能說是一能感覺的心。如感官即能感覺的心,則吾人見他人之感官時,即見他人之能感覺之心,亦當見他人之能感覺的心所感覺之世界。此既不然,即見感官非能感覺之心。然此感官與能感覺之心,既彼此不同,其關係果是何關係?何以能感覺之心,又必與感官之活動俱起,方能有所感覺?此即哲學中之心身關係之一老問題。 四 心身與感覺之生起之關係及體相之分別 關於此上所及之心身之問題,吾人首當問者,為吾人之心靈之感覺,畢竟在何處發生之問題。在吾人之感覺自身看,則吾人似只可說此感覺即在其所感覺處發生,因能感覺與所感覺不相離,能感覺似即著於所感覺而發生。因人在感覺時,只有一渾然一體之能感覺與所感覺故。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又恆將一能感覺與其所感覺之全體,自其與其他能感覺與所感覺之關係看,而或自謂其能感覺之所感覺,有在自己之身體之內或之外者之分。此亦非不可說。如人恆以嗅味之感覺之所感覺在體內。其中,嗅為外氣之初入體內所生之感,味為食物接體內之舌,舌有一變化時,所生之感。其他生理上之有機感覺,如筋肉運動感、腸胃之悶脹感,則純為體內之各部分之相關係作用而生之感。至於冷熱剛柔之溫度感覺、壓力感覺等,則起於身體原來之溫度、原有之體力之有所增減,而此增之者與減之者,亦初被覺為在具此原有之溫度體力之身體外之物,或身體之一部外之身體之他部者。此溫度壓力之感覺,乃生於原有之身體或其一部與其外者之相接觸。至於視聽之所感,則恆被視為在體外。即人之自視其身、自聞其言,此所視所聞,亦在視聽之感官之體之外。然視之目官,似更凸出於體外。聽之耳官,又似更凹入於體內。故於色,人純視之為在外,而於聲則雖視之為來自外,尚可說其較近乎內。故此六類感覺,原有一自然的內外之序,其數之為六,亦非偶然。然自一切所感覺,皆心靈之能感覺之所感覺,此中能所之不相離而觀,則在視聽感覺中,所見聞之聲色,固在體外,此聲色之所在,仍同時為吾人之視聽之感覺之能之所在。此視聽之感覺之能,仍為一遍在於所視聽之處,而不與之相離者。吾人觀山海則視滿于山海,聞雷聲則聽運於雷聲。凡吾人所視聽之天地萬物之聲色,皆吾人視聽之所在,即非吾人七尺之軀之所限。然此說雖美,而在他人或一生理學家,觀吾之感覺之如何生起者,則當吾在未對某所感覺,有感覺之時,此他人可先感覺某物之在吾之體外,然後見其接觸於吾之身體之感官。他人亦可先感覺自某物發出之一道光線聲浪,漸傳至我之感官,更經吾之感官,及於吾之大腦之某處,然後我有視聽之感覺之生。今若於此光波聲浪未到此大腦之某處之先,而將此傳遞光波聲浪之神經流,加以截斷,則我即無此視聽之感覺之生。即我之自謂純出於體內之感覺,如嗅味有機感覺等,若人對此中傳遞所感者之神經流,加以截斷,此等之感覺,亦皆不生。則此一切感覺之發生,似應說在此人之大腦之某處之某時所發生,而有其在時空中之一確定的地位,於此體之大腦之內者。則吾人在有感覺時,對此感覺之自覺,亦即唯在此一地位上發生。若然,則吾人之說「當吾人見山海時,則此視滿於此體外之山海,而即在此山海上發生,若此感覺之能,及於體外」之說,即又似純為虛言矣。 然若吾人真否認吾人之感覺之能可及於體外,則又有更大之困難。因若人之感覺不能及於其體外,則他人與生理學家之觀吾之身體感官大腦者,其所感覺於我之身體大腦之狀態,亦同不能及於其自己之感官大腦之外;其對我之身體所有之一切感覺,亦只為在其大腦之某處發生,而只存於其大腦之內者。則彼亦即不能憑此在其大腦之內之感覺,以說在其大腦之外之我之大腦,果為何物,亦不能說我之感覺之實只在我之大腦之內發生。若此他人或生理學家必說及在其大腦之外之我之大腦,則唯有自謂其感覺之能,可及於其體外之我之大腦,及其體外所感覺之一切物,而其感覺之能,即仍當即在其所感覺之物之處發生,而不能只在其大腦之內發生矣。 若為此上說之生理學家必貫徹其說,謂其對我之大腦之感覺,亦只在其大腦之內發生,則必致一可笑之詭論。即此一生理學家原不能自觀其大腦,必待於另一生理學家之能觀其大腦者,方能知有此大腦,而說其感覺之在其大腦之內發生。此另一生理學家所感覺者,又仍只在其大腦之內。則縱有一最大生理學家,能觀盡一切人之大腦,而知一一人之感覺,一一在一一大腦之內發生,此所觀盡者,仍只在此一最大之生理學家之大腦之內。則一切人之大腦,亦只在此生理學家之一大腦之內,所發生之感覺之內。然此生理學家既觀盡一切人之大腦,即更無能觀其大腦者,而彼亦不能自觀其大腦,則彼又如何確知其所觀盡者,皆只在其一人大腦中發生。彼若不能有此確知,則彼所知者,便仍唯是其對一切人之大腦之感覺之存在,而此感覺,仍只在其所觀所感覺之大腦之處發生。此感覺既仍只在其所感覺之處發生,則不能說其只在其體內發生矣。 然吾人所以必須說吾人之感覺不能只在體內或大腦之內發生,亦初由於吾人之直感吾人之感覺,乃向於其所感覺者。無論此感覺之能,發自何處,此感覺之能,要必自此處,而往向於其所感覺者。故即人之自謂其所感覺之發生於其體內者,如胃中飢餓之感,人感覺其發於體內之何處時,此人之感覺亦必先向於其處。故今即謂此感覺之能,發自大腦之某處,此感覺之能,亦必自大腦之某處出發,以及於其處外之體內之他處,人方能在此他處有所感覺。至人之感覺之及於人自以為在體外者,如視聽之覺之類,亦自必向於其所自以為在體外之聲色等。依此感覺之能,恆有所往向而觀,則此感覺之能,無論自何處出發,皆不能說其只存於某處之內,而當說其往向至何處,其能即在何處。其往向之至何處,何處即其所感覺,而此感覺之能,即在其所感覺者之處。則人觀山海時,此觀之感覺,即仍當在此所觀所感覺之山海之處,而仍回到吾人前此之說。此說之唯一困難,唯在當人之正有一感覺時,其他旁觀者觀此人所正有之感覺,所關聯之身體之大腦之狀態者,更可感覺有某狀態,與人所正有之一感覺俱起。故旁觀者可本其所觀得身體狀態之為如何,而謂此人正有之一感覺,乃在其所見之狀態之為如何如何之處之某時發生。然實則此旁觀者,於此身體大腦所觀得之「狀態」之感覺中,並不與正有感覺之人,所正感覺者全然同一。其狀態縱可有同一之處,其大小即必不同一。此人所正感覺者,與此旁觀者對其身體大腦之所感覺者,相對而言,乃在其外而非在其內。此旁觀者於此身體大腦之所感覺者,自是此旁觀者之另一感覺,而非正有感覺者之所感覺。於此,人只可說此正有感覺者之感覺,與旁觀者對其身體大腦之感覺,有一相應而生起之關係。此外更無可說。此二者之不同,不礙其可相應而生起,亦可說其間有一因果關係。如可謂因人正有某感覺,故大腦有某變化;亦可謂:若對此大腦予以其他刺激,使有某變化,則人亦可即生起另一感覺。對此一屬生理之大腦,一屬心理之感覺,二者異質異類,如何可有因果關係?人恆覺難於依理性加以理解。然於此吾人可說,凡一般所謂異類異質之因果關係,皆當如吾人於功能序運境中所說,乃一因化而果生之關係;此果應自有一功能,為其生起之親因,唯以有礙其生起者,而後不生;故必待此因之有,以去其礙,與此礙之者俱化,而後果生。故一般所謂因,實只是果生之緣。此所謂以大腦有某變化,故有某感覺之生起云云,亦即謂大腦之改變其原狀態,化除其原狀態,而後某感覺生。則此所謂大腦某變化之為因,以生某感覺,即只是一緣,而用以去除礙此感覺之生者;故必與礙之者俱化,而後此感覺得依其功能以自生。此大腦之狀態,既必歸於自化,則無論此大腦之狀態,如何與生起之感覺所感覺者,為異質異類,即皆不違理性,亦皆可由理性,加以理解。至於說由人感覺之生為因,而大腦有某變化,由原無之某狀態,更有某狀態;亦當說是:此大腦之某狀態之生,自有其功能為親因,而只以人之感覺之生為其緣,而亦同可由理性,加以理解。昔之哲學家於此人正有之感覺,與有此感覺時人之身體大腦之變化,如何有對應而起之因果關係,所感到之一切問題,唯由吾人於此二者之對正感覺者與旁觀者,為不同而異質異類之二種感覺,加以並排對立而觀,遂於其如何可有因果關係,便覺不可依理性加以理解。然吾人於此,只須知此中之因果關係,乃一因化而果生之關係,而果自有其親因,而此因只是緣,更不於此因果關係,並排對立之而觀,則此中之因果之為異質異類者,原只為一此屈彼伸、此往彼來、前化而後生之關係。前化後生,如雲破月來,花落蓮現,則前後之異亦自化,而無所謂異,則又何其間之因果關係,不能由理性加以理解哉。 吾人上說人之感覺之能之所在,亦即在其所感覺之處,則人之正感覺一所感覺,其感覺固在其所感覺,旁觀者之觀人之身體與大腦者,其感覺之能,亦在其所感覺之身體大腦之狀態。此諸所感覺,亦皆初不能離此能感覺之能之自身,亦可說即在此能感覺之能之所及者之中。然此時人仍可由不同之人之感覺,各循不同方向,以往向交會於所謂一處之事物,而所感覺者之不同,以問:此不同之人所感覺者,何者為此事物之本相?或皆只為存於一一人之感覺之能中之所感覺,而皆非此對象之本相?此則可導致一:只有一一能感覺者之所感覺,分別存於能感覺之中,亦隨其能感覺而生起,而無事物自體之客觀存在之說。此不同一之感覺,同往向而交會於一所謂某處之事物,而所感覺者不同,明為一事實。一人之目光注於一事物,更變其身體之位置,亦明見此事物之相之由大而小,由小而大之變化等。人以其他不同之感官,與此一目光所注之事物相接,如觸之、嘗之,亦明有不同的所感覺之生起。則此中人之各感覺其所感覺之相時,畢竟何者為此事物自體所具有,亦為一不可免之問題。此中若將吾人自己之身體,亦視為他人所觀之一事物而論,他人之在遠近不同之距離,或以視、以觸,與吾之身體相接,此不同之他人,明有不同之所感覺之相之分別發生,而彼此不同。如人由近至遠,而觀我身體,其所覺之我之身體之大小之相,即明不同。然我則並不覺有此大小之相之變化。我之自觀我之身體之大小之相,亦可無此變化。則此諸他人所見之我之身體之相之大小之變化,只能屬於他人之感覺,為他人之所感覺。此諸他人所感覺者之不同,而有多種之所感覺,並不證明我之身體為多個之身體,而我之自觀其身體有種種之形相狀態之變化,亦同不證明我之身體為多個之身體。因吾可自感只有一身體之動作,而他人與我,自觀此身體之動作時,則有不同之感覺。此不同之感覺之多,不能證明此身體之動作之非只一。故他人於我之身體所感覺者之有種種相貌之變化,亦不證明我之身體之非只一。由此而吾人對他人之身體,與其他有形體之物,有種種之不同之感覺,亦不證明其身體或形體之非一。吾人即似必須謂:一人、一物之形體之自身,與其所顯於不同感覺,而為其所感覺之形相者,乃不同義之存有,一屬於物之自體,而為其體,一屬於物之對外之能感覺者,所呈之形相,而體相二者,即不可不加以分別矣。 然吾人雖有分別一身體、物體於人對之所感覺之相之理由,人又似除由感覺之相,不能知有體之自身之相與體自身之存在。即吾人對自己之身體言,除吾人自使身體運動時,可由身體之顯一阻力,於吾人慾使之運動之生命活動之前,而由此阻力,以直感一發此阻力之身體之存在,及吾人之自觀自觸其身體時,有對此身體之種種感覺外;吾人亦不能知:離此諸感覺所得之身體之相之外,此身體之自身之本相為如何,與其自身之存在。吾人對其他物體,亦除由其對一切觀者所呈之種種可感覺之相之外,亦不能知其體之自身為如何,復不能知其自體之為存在。由此而人亦可謂所謂身體與物體,唯是此一切可能有之感覺相之集合,此外更無其自體;而哲學家亦可謂此可能有之感覺相,在其現於感覺前時,既為一存有,而不同於此能感覺之能之自身,則當其未被感覺時,亦當為一存有之感覺相。於此,吾人若謂一切能感覺之能之自身,乃先被自覺為一存有,則人可說:此一切存有的能感覺之能,所可感覺之感覺相之和,即等於此身體物體之自體,此外更無其自體。然吾人又實不能說:此所謂自體,即等於此一切感覺相之總和。因此一切感覺相,既彼此不同,則彼此分離獨立,而不能合為統一之體。然吾人之對一有形體之物所感覺之種種相,則明似由一統一之中心而發出。吾人之自各方向觀一有形體之物,此各方向之視線,似明可交會於空間中之某處,而吾所可能有之對此物之種種感覺相,亦明為依:另一旁觀者所見於吾之身體與此物之遠近距離,及感官與此物之角度關係,而次第變化者;而吾之自變化其身體與此物之遠近距離,及感官觀之之角度時,其中之相,亦即次第生起,而次第消逝;或次第生起,而次第融入以後所生起之相;或彼此互相排斥,而更迭生起;則吾人不能說此一切所感之相,可視為一時並在之相,亦不可全部加以綜合,以成一感相之總和者。以其可消逝而顯消逝相,可融入而顯融入其他相之相,可相排斥,彼此相望而不存在,即不能皆加以正面的積極的綜合,以成為如一時並在之感相之總和也。當其既次第生起,次第融入,或互相排斥,而更迭生起,則其生起,乃彼此相承、相合、相依而生起,而不可相離,則又應視若一彼此相連結,而表現為統一之體,而當視此一切可能之相,皆由一統一之中心,而沿不同之方向、次第對各方向中之觀者,而分別散發射出者。則此統一之中心,即當視為其所以為體之意義之核心之所在,而不可說其無此統一中心,或無體,而唯是此一切相之總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