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 · 第一章 萬物散殊境——觀個體界(上)

一 釋名 此所謂萬物散殊,其語出於禮記中樂記篇「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所謂萬物散殊境,亦即人於日常生活中所見一切物,如各以禮自製,而相別之境。在此境中,有無數散殊之物,相對並列於其中。言人為萬物之靈,即謂人雖靈而仍各為萬物之一。故莊子秋水謂「號物之數謂之萬,人處一焉,似毫末之在馬體」。詩人或謂「萬人如海一身藏」。則一人只萬人之一。人之特出者稱為人物。於此如謂整個世界只為無數萬物之和,即可稱為唯物之論。但西方之唯物論,或以有空間性之形體者方為物。如以人之身體為物;人之心,則只附於此身體以屬於物者。又或以物之質能,方為物之所以為物。如物質乃為物,其空間性之形體,尚非物之所以為物者。再或以萬物中之物質之物,其數目最多,為其餘之物所依以生,亦為其餘之物,加以分解後,而見得之其所由成之最後成分。故物質之物方稱為物,唯將人與生物之機體,分解為組織、細胞,再至細胞中之分子、原子、電子等,方為世界萬物之基層之真實存在之物。此皆緣人日常生活中所謂物,求加以理解、分析、推論所成之物之觀念。然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謂物,則其義不必如此專而狹。只須各為一存在,而相互散殊並列於世界或時間、空間中者,即皆可稱為物。此萬物之散殊並列,亦不必專就其形體、或所涵之質力等,加以標別。通常只須就吾人對之所感覺之性相、或形相、性質、或時空中之地位、關係,或吾人於何方向之感覺等活動中認知之等,而加以標別。此中可引致之哲學問題,今亦可暫不問。在日常生活,於是否有最基層之物,亦可不問。如昔人不知原子電子者,仍可就其對一桌一椅所知之性相,與所以知之之感覺活動之方向之不同,而各稱之為一物。對此散殊並列之萬物,如吾人就其中之任一物,而謂其非任何其他之物,即為唯一無二之物。此即可稱為一個體物或個體。此個體之名雖為新名,然中國昔亦有個郎、個中人之名。個郎即唯一無二之夫婿。然個中人之個,則此個乃指一唯一無二之情境,唯一無二之事,此事唯個中人知其消息者。在昔之中國,物之名亦與事之名,恆交換而用。如常言事物或物事。凡物與物相關相作用,即有事。又離一物與其餘之物之交互關係、交互作用而成之事,則似亦無物。故物可謂只是事之和,人生亦只人事之和。西方今之哲學,亦有謂世間只有具體事,或具體事之情境,而唯此一一具體事,乃真散殊並列,各為唯一無二,而無重複者。如羅素、懷特海之哲學之所說,後文亦當論及。在中國之華嚴宗,則早已通稱一切物與事之世界為事法界。故此人日常生活所接之萬物散殊境,亦同時是一萬事散殊境。至於一切物是否皆可析之為事,並由其可析之為事,而更無物可說?則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作究竟說。故此人在日常生活中之萬物散殊境,即無異萬事散殊境,物法界亦無異事法界。今所謂萬物散殊境之名,亦要在指人於任何事物皆見其散殊並列,各可視為唯一無二之個體之一境,初亦未於事與物二者中,有所偏主也。 二 日常生活中之萬物散殊境 人在此日常生活之萬物散殊境中,唯意謂一切事物皆散殊並列,各為唯一無二之個體。個體各顯其唯一相。此個體之一中無其他個體之一,個體之一亦似可不待其他個體之一而存在。吾人亦似可假定世界中一切萬物皆無,而唯存我之一人為唯一之個體物;或更假定我之一生只作一事,如墮地一聲啼而即死亡;或假定世間只有一物,如只有今之寫字之一筆,懸於霄壤。此皆似未嘗不可。由此而任何事物,即似皆有一獨立存在相。而諸獨立存在之事物,互為獨立,即互在其存在之外。一事物之性相與作用,雖似屬於一事物之自身,可說在此事物之內。其他事物之性相與作用,不屬此事物自身,即在其外。故此諸獨立存在之事物,無論其相、其用、其體,皆有一互相為外在相或互外相。此一切事物,吾人通常又皆設定其並存於一般所謂空間,或依次出現於一般所謂時間,以有其時空中之地位,而稱為一物體或事體;其性相則附於此事體、物體,其作用即依其事體、物體自身,自其所在之時空地位中發出,以見於他物、他事。而此一一事體、物體、與其性相作用,即似皆各有其時空中之定位,亦無有二事、二物有同一之時空之定位者。故其一一在時空中之定位,亦有互外相。由此以觀此為事物所居之一一時空位之自身,亦似為彼此互外,而哲學家亦有由此以推論時空即個體化之原理,或一一之時點、空點,或時空點、與其中之質點,皆為一個體者。然在一般常識中言萬物散殊,則只及於說其乃散於時空,各有其不同之時空之定位為止,尚無此類推論而成之說也。 三 一般之史地意識及史地知識 人生活於萬物散殊境,同時亦皆有其對散殊之萬物萬事之知識。此知識要在依事物之性相作用之分別,更定其物體、事體在時空中之地位,以為其存在地位。人由將所知之萬物萬事,定其時空之地位之結果,而有一對歷史、地理之世界之知識。由吾人之知當前所知之近事,至其前之事,至吾人一生所歷之事,以及與我同時存在,或先我而存在之一切他人、與他物所歷之事,即合成一歷史知識之世界。此一切人物之分布於遠近之空間上之地區,即形成一地理之世界。天文學中星球之分布,屬天文地理學,亦屬一地理之世界。人之知有此歷史、地理之世界之意識,稱為史地意識,求知此世界中之一一之事物在何時、何地存在,而發生,其性相如何,其作用影響如何及於他時、他地之事物之存在或發生等知識,為史地知識。此知識之原,初在人之直接經驗中之觀察與記憶。古今遠近之人,互報道傳遞其觀察與記憶所得者,即可形成人之歷史、地理知識之總和。人類之最原始之知識,無論在東方與西方,皆始於歷史記載,其中即包括各地區之事物之記載。今人早起之第一事,恆為讀新聞之報道;人與人之談話,亦恆以談天氣與近事為始。此皆可證人之第一步之知識,皆為依史地意識,而求有一史地知識也。 依此人之原始史地意識與求史地知識之趨向,人之所以判定一事物之是否真實存在之標準,即其在時空中有無一定之存在地位。凡人說一事物存在,人必首問其何時何地存在,而次問其性相為何、作用如何。如人謂一事物存在,而又不在任何時空中有其定位,人必說其為虛幻。而此「事物之真實存在之標準,唯在其有一時空中之定位」,即可稱為一史地意識中所潛具之一原始的哲學。依此一哲學,如他人說有不在時空中存在之事物,如鬼神之類,人即可一方謂其說之虛妄;然亦一方可謂其說乃依於其思想,其所說者在其思想中存在,其言說與思想,又皆依於其身體,而其身體則有其時空中之定位云云。於是人即依其史地意識,而以此「他人於某時某地,曾有此思想此言說」之本身,為一史地之知識。依此一例,而吾人可擴大其義而說;本此史地意識,人即於一切無時空之定位,視為虛妄非真之思想言說,皆可一方說其為虛妄,一方為有此思想言說之「事」之「人」,更作一時空之定位,而成就另一史地知識。於是無論人如何說如何思想,人皆可本其史地意識,以形成一可能的史地知識,亦皆不礙於此史地意識或史地知識之形成。 此史地意識不特可於人之一切或真或妄之言說思想之事,皆作一時空之定位,以形成一史地知識;亦可於一切或利或害、或美或丑、或善或惡、或神聖或褻瀆神聖之一切事物,皆同視之為在時空中或宇宙中事,而求知其在何地何時、如何發生等,以形成一史地知識。而此史地意識,即對此一切人在價值觀念上視為彼此相反,而互不相容者,皆若可無所不容,而一一加以順受而知之,以形成其史地知識。此史地意識,即似初為一能順受一切,而容納一切,無價值上之別擇,或無價值上任何色彩之一大空白的心靈,而可任一切不同之色彩之塗抹於其上。此史地意識之進行,似無任何物足為之障礙,由是而有之史地知識之形成,亦為原則上可無限量者。故無論世間中人物之事,如何翻天覆地,或驚天動地,世間總可有一本史地意識而記載之歷史地理之學者,居一旁觀者之地位,加以觀察,以形成其史地知識。此史地意識即一種旁觀意識。此一種旁觀意識,不特可對其他人物之事作旁觀,而記載其時與地,亦可對其自身所經之事,作旁觀而記載其時與地。故一歷史家亦可作一自傳,以記其學歷史、寫作歷史之歷史,一地理學家亦可自記其游名山大川時,其身體所經之地區,其身體自身所在之一一地區。自此而言,此人之旁觀之史地意識,即為一絕對的旁觀之史地意識。其對連自己在內之世間之一切人與物,可莫不加以旁觀,而定其時空之位,更加以記載,以形成無限量之史地知識,而無能為之礙者;因其永能退居一旁觀者之位,而不與一切人物之事為敵對,而加以順受故。 上文說此史地意識,乃絕對之旁觀意識,故於一切世間人物之事無不可加以順受,而定其時空之位,更加以記載。然只自其對人物之事,欲定其時空之位,加以記載處說,則其自身又非一單純之被動的順受者,而亦是一主動的要去定人物之事之時空之位者。因其定任一人物之事之時空之位,必定之於一時間、空間之格度,亦必定之於一歷史、地理之世界,而與此世界中之其他人物之事互相關聯;又必定此一人物之事與其他人物之事之性相作用之異同;然後可有此居某時位之一事體、物體、人體之為如何如何之史地知識。此皆賴於一主動地去形成如此之知識之活動。在此活動之次第歷程中,人之以任定一人物之事、或事物之時空之位為始點者,其思想必更自此一事物之自身超越而擴大,以與其外之時空中之事物互相關聯,然後能為此一事物定時空之位。此中人之思想擴大一步,多知一事物之關聯,即又可多形成對一事物之新知識。以事物之關聯無窮,則此對一事物之新知識,亦因之而無窮。此透過對一事物所關聯之其他事物,以次第形成有關一事物之新知識,能次第使此一事物之存在,在知識世界中增加其客觀性。因如在知識世界中,一事物有一客觀性,則如一事物與另一事物相關聯,此一事物,即加此與另一客觀性事物相關聯之客觀性也。由此而人愈能知一事物在時空中所關聯之其他事物,而定其時空中之位,即一方有對此一事物之知識之不斷地擴大,一方亦愈見此一事物之存在為客觀性的存在,而人對之之知識,為一愈具客觀性之知識。故此吾人本一事物所關聯之時空中其他事物,以定此事物之時空之位之一主觀思想歷程,即一事物存在更次第形成其對我之客觀性,而次第客觀化之一歷程。如主觀者為內在,則此次第客觀化之歷程,即一次第外在化之歷程。然此一事物之存在之次第客觀化、外在化,又由人之自動的求定其時空之位,而形成史地知識之主觀內在的思想的要求。則此事物之存在之客觀化、外在化,即為此主觀內在的要求所推動,而亦無異於此要求自身之客觀化、外在化,而無異此要求與其次第滿足之客觀外在的表現。由此主觀內在之要求之次第滿足,而一客觀外在之事物之存在之世界次第形成;史地知識之世界,亦次第形成,而有萬事萬物之散殊並在於一時空之世界之境,亦次第形成。在此境中,萬事萬物既彼此散殊,亦以其客觀性外在性,而與知其散殊之主觀內在之我,相殊別而相離散。於是此散殊之萬事萬物,以其分布於時空,固有一時空之距離,以各有一界;而相望相對,又合以成境;而我與萬事萬物之間,以主觀與客觀,內在與外在,相對相望,其間亦各有一界,以合以成一境矣。 四 史地意識中之哲學問題 然此上所述之人之史地意識,是否真能無限地發展,以為事物定時空之位,而形成無限的史地知識,則為一哲學問題。因人之史地意識,在原則上,雖似可無窮髮展;在事實上,則又必不能無窮髮展。因在事實上,只有為人所關心之事務,乃為人所記憶,或為之定時空之位而記載之,以形成史地知識。人有所關心,則亦有所不關心;有所記憶,則亦有所不記憶。於所記憶者,或記載或不記載,即為一選擇。此選擇,必依於一不自覺或自覺之價值標準。由此價值標準之存在,人之史地意識在事實上對一切事物,即只有一選擇的記載,而必不能為無窮之記載。又事物雖皆可加以回憶,而記載之以成史地知識,然此回憶或記載之本身,亦為一事。如歷史家之寫歷史,亦為一事。此事固亦可記載。然人又在事實上與理論上,皆不能於其一一回憶與記載之事,更加以回憶,而記載之。如一歷史家可記其某年寫某書,然此記之事本身,必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則一歷史家如對其身所歷之事,要有一完全之記載,亦必再記其此記之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而此一記,又須再記……即成一無窮,則一歷史家即終身記之,亦不能窮此無窮,而更不能再記他事矣。世間固無如此之一歷史家。而其所以無,即證明世間固有不須記,亦有必不能一一記之事矣。 依此人之事有必不能盡記者,人之史地知識,即必不能完滿的完成。又人之史地意識,雖可於一切人生之善惡、美醜、真妄之事無不記,然此史地意識之所記既有選擇,此選擇之自身不能無價值標準,則此史地意識之進行,即仍為一價值標準所主宰。而當其本所選擇而記之時,必求為真實之記,非虛妄之記;又必分次序記,依層位記,以使其記有法,以成其記之美與善。此皆見其不能離價值之標準,以成其記。此中,即只就其記之必求合真實而言,此記雖為一主觀之事,然其真,則對客觀之事物而真。此記之求真,即超主觀以向於客觀之事。此「真」自身之義,亦不同於主觀之記之事之義。若純依史地意識說,天地間只有散殊之事物,其記事物之事,亦與所記之事物,互相散殊,以各為一事。思此記之所記為真者,復只為一主觀之思想上之另一事。又記之真者與記之妄者,平等地各為一事,以記之真可思,記之妄者亦可思故。若然,則人無必求記之真之理由可說。人依史地意識以求真實之史地知識之事,即不可能。而萬物散殊境,亦不能由此知識而建立。於此,人必求記之真,則必須先建立真妄之價值標準,而此標準,則必不能只依「史地意識之記事,或欲記事」,便能建立者也。 複次,人本史地意識以為事物定時空位,以成真實之史地知識,必依事物之性相作用以定。事物,對其性相作用言,即為事體、物體。吾人通常皆由事物之性相作用,以分辨事物,更知其分布於時空。然事物之性相有普遍性,以不同事物,可有共同性相故。事物之作用亦有普遍性,以其作用不只內在此事物自身,且可表現於其外之其他事物故。時空亦有普遍性,因一空間中,可有不同物同居之或更迭居之故,一時間中可容有不同事同時發生故。唯依事物有其具普遍性之性相、作用與時空位,人之思想又能有此性相、作用、時空等概念之形成,人方有對事物之真的史地知識。此具普遍性之性相作用之自身,以及時空之自身,如一一亦視為一存有,則對一一事體、物體之自身而言,即為不同其層位者。然人在用此屬不同層位之性等概念,以形成史地知識時,恆將性相等概念附著於事物體,而忘其自身之意義,又或忘:若無此類之存有,此史地知識即不能形成,萬物散殊境亦不能形成。此即可稱之為人之史地意識中之一大無明。在哲學中對史地知識之知識論,即須將人之史地意識之所依以進行之諸存有,皆自覺而面對之,以破此大無明,而導致出種種之哲學問題。 此中之哲學問題,要在問此性相、作用、時空等概念之來處,與其如何得附著於事體、物體,以成吾人對散殊事物之史地性知識。如問:此散殊事物之各成為唯一無二之事體或物體,當如何理解?如何可說事物之各有體,其體與其性相、作用,如何相關聯?此體性相、作用與時空如何相關聯?在人一般史地意識中,對散殊之事物,恆忽而說及其某性相,忽而說及其某作用,忽而說及同具某性相之物,其某作用所及之物,忽而說及其所在之時,忽而說及其所在之空,忽而說及其他時空與時空中之事物……此中人之言說之方向,與思想之方向,皆似極為自由。有如在今日之酒會中,吾人可忽與此人談話,忽與彼人談話。然實則此性相、作用、時空等觀念或概念,其意義不同,各有其來路,必思索而後知。如酒會中之客人之或有遠道來,或由近道來,各有其來路,必問訊而後知。然人在酒會中,與人談話時,則可不問此等問題,如人本史地意識,談論萬事萬物之時,盡可只自由用其種種有關事物之性相等概念或觀念,而全不問其來路。然人於此真欲問其來路,則此中即有種種複雜之經過,亦正如到酒會赴宴之人,皆可嘗歷千山萬水而至者也。 對以上所提及之時空觀念之自身,其來路如何,當在後文論感覺互攝境中,所說之一自覺反觀之心靈。作用之觀念之來路,則要在後文論功能序運境中,所說之一知有目的手段關係、因果關係之心靈。性相之觀念之來路,則要在後文論依類成化境中,所說能形成類概念之心靈。然在吾人未形成對事物之性相、功能、時空等自覺的觀念之先,吾人於事體物體之理解,亦已須先通過吾人對其所感所知之性相、作用、時空等而理解。由此而此萬物散殊境之自身中之哲學問題,即當是以一事體、物體為中心,而觀其如何關聯於性相、作用、時空等之一套哲學問題,而不能將此事體、物體孤立而論者。然此仍與吾人於依類成化境中,以性相類概念等為中心者,於功能序運境中,以功能作用之因果等為中心者,於感覺互攝境中,以自覺反觀中之時空為中心者,其論題彼此不同。此中所論之義,雖互相攝入,如環之相連;然吾人只須分別注目此一一之中心,則亦可見所論者未嘗重複,唯所以助成人之通觀者耳。 五 個體事物之個體性之外觀與內觀 此以事體、物體為中心之哲學問題,即吾人如何理解事體、物體之為唯一無二,或事體、物體之個體性、單一性之問題。此個體性即指其為非普遍者之性,單一性即指其非複合者之性。吾人說一事物為唯一無二,即說其非普遍者,非複合者,而為單一之個體。然吾人慾理解一事物之為具單一性、個體性者,則甚為不易,而加以說出更難。因吾人用以說出之語言,其本身即恆有一普遍的意義與複雜的意義,而非專用以說某事物之單一之個體者。即此「單」之名、「事物」之名、「唯一無二」之名、「個體性」之名,即有其普遍意義,亦有其指多事物之複雜意義。然吾人亦可說:當吾人正用此諸名,以指某事物之自身時,其指為向於單一焦點中事物之個體者。則此等之觀念之本身之具普遍意義與複雜意義,亦不礙在吾人正如此用之之時,只有單一之意義。故此問題,可以不論。但吾人之理解一事物為單一之個體,要必有其所依之理由。此一問題,即亦非易答,此在西方哲學上,嘗導致種種之疑難,而有種種之說者。 在西方哲學史上為求理解一事物為單一之個體,素有種種說。此首為外觀個體物單一性之說,而非觀個體事之單一性之說。此與一般常識亦相應合。蓋在一般常識,唯視物為一有形體,亦有實體者,事則只為一物與另一物發生關係而有者。如一物不與他物相關,則只有物體而無事。事可有可無,即不可稱為一存在之實體。又一物可與不同之物,發生不同關係,以有多事,而不失其為同一之物,則見物常與事變。常者恆存,變者不恆存。則唯有物方可稱為存在之實體。故在常識言單一之個體,恆指物體。在西方哲學上謂一一物體為一實體,更自外觀,而欲說明其何以各成為不同之單一之個體物者,則有柏拉圖至亞里士多德之哲學。此哲學所對之問題,在吾人如何可於一物體所表現之性相、形相之外,更可說其為一個別之實體,或一Individual。因人於此專就物之性相、形相而觀,皆為一普遍者,如方物之方形為一普遍者,其紅與其他性質,亦無不為一普遍者。此諸普遍者之聚於一處,以成一實體之物,必賴此諸普遍者之外之一原則,為之說明。此一原則,即彼等之哲學中,所謂物質,為此諸普遍性相之所在,或Inhere者。此物質即可稱為此諸普遍性相,得聚於一處,以成一獨立之實體物之根據,亦即諸普遍性相之個體化,以得成為個體之原則。在西方中古之多瑪斯之哲學,仍承亞里士多德之說,而謂「物質自身之有量,而可分為多」,即一切「有同類之性相形式之人物,由上帝依其自心中之同一類型而創出者,得成為多」之根據。故縱一物體與另一物體之性相,其形式全同,亦為二個體物也。 今更考察此一外觀個體之說之理論之發展,則自此說原於柏拉圖之理論而觀之,初乃為一「視使事物成類之普遍性相或形式——簡名之曰『相』——或此『相』之概念或理念為形而上之實在」之實在論。此在下部當再及之。人依此以普遍的「相」為形上實在之觀點,以向個體事物觀看,其首所見者,即個體事物表現「某相」之積極意義,與其不能表現其他相之消極意義。而依柏拉圖,則所謂物質之積極意義,亦初只為一「能接受此自為實在之形上之相或理念而表現之,以為一被動接受者」之意義。其消極意義,則為一「限制形上之相或理念之表現於其中,而亦封閉諸表現於其中之相或理念,以與其外之形上之相或理念相互隔絕者」。個體之人,必開此封閉之門,拔於物質之上,乃能上接形上之相或理念之世界自身。故此個體之物質性,亦初由對照形上之相或理念之有其所能表現,亦有所不能表現而看出者。自此物質所能接受而表現者以觀,皆屬此相或理念之自身,此尚非物質之特性所在。物質之特性,唯在其於此相或理念所不能表現之消極意義上見得。此物質之特性,亦即為一消極的。故柏拉圖以物質為一非實有,而如半無半有者。 至於後之亞里士多德則較重一物之「物質的潛能,能次第表現其性相或形式」之積極意義,亦更重一物之「物質」與「性相或形式」之統於一「個體的實體」之下,而不可相分離的意義。然以此個體的實體之性相與形式為普遍者,個體的實體之成為個體之原則,即仍在物質。後中世紀多瑪斯(Thomas Aquinas)更言及此物質之有量,而以其量之可分,為物之可分,為諸多個體之原則。然於物質說有量,此量之自身即是一形式之概念。一有某量之物質之分化為一一量,或多個量,此一與多,亦形式之概念。離此量與一多之形式,如何說物質之自身,即成一問題。又此亞多二氏之說性相形式本身,不能集合為一個體之存在,必賴物質加以集合,則個體之存在之原則,應全在物質。個體之「存在」是一面,其性相、形式又是一面,則個體必為一複合物,即不能稱為單一。而個體性之概念自身,即可歸於分裂,以失其單一義,亦似不能用以指單一之個體矣。 對上述之問題,後之鄧士各塔(Duns Scotus)有進一步之說。鄧氏主一個體之諸形式或性相間,只有形式的分別,其實際上原不可分。如人之有感性、意志、理性等性相,皆只有形式之分別,而實際上只屬於一靈魂。如一個體之諸形式或性相間,自有此實際上不可分義,則諸形式或性相間自有其統一;有此統一,即有一個體的存在,而非必賴物質為之統一。於是個體物之個體性,與其所具之一切性相,在鄧士各塔亦視為只有形式的分別,而實際上不可相離者。此一個體物之個體性,彼名之為Haecceitas,略同英文之「This」、中文之「這個」。每一實體為一This,一這個,亞里士多德亦已言之。謂此實體即個體物,即依其具為「一這個」之性,而具個體性。這個之所是,即其性相。「這個」與「其所是之性相」,實際上不可分離。此二名亦只表一形式的分別。依此形式的分別以說「這個」與「性相」,而言其實不可分,即較亞多二氏之說,為更能正視個體之單一義。然鄧氏又依宗 [1] 教信仰而說一一個體皆自無中創出,以存於世界。一個體在未創出之先,根本不存在,此時不能說個體。其既創出之後,而存於世界,即為一有物質之形體,而有其潛能者。則一存於世界之個體,仍當依其有物質,而方得稱為個體的存在。而個體的存在,雖其自身可說為一「這個」,然其存於世界,而為連於某物質之這個,以成這個「連於某物質之這個」,則即仍當依某物質而說。此某物質,即仍至少為其成為:這個「連於某物質之這個」……之原則,即仍須回到多瑪斯之論。觀西方中古思想末期,由鄧士各塔之個體論,與其他重個體之唯名論思想之發展,至近世而有霍布士之唯物論,以及懷特海所謂科學的唯物論者,如牛頓,之視一一物質之質點,為一切個體物之存在之最後根據之說,亦固有其義理髮展上之一自然之線索也。 此牛頓分析物之存在,而視之為一一質點之集結,又視一一質點,各以力相持相拒;則一一質點,皆可說為一不可分之個體。後之原子論、電子論中,亦有以原子電子為不可分之個體者。然此牛頓之說,尚待另一原則方能說明物質之質點之一一不同,此即其在空間中之有不同位置之分布。因如只說物質,則如二處之物質,其重量等性質皆同,便不能加以分辨。今說空間之一一位置,為質點之分布之所在,則縱二物質之一切性質全同,仍可依其所包涵之物質質點,其分布於空間之位置之不同,而視之為不同之個體物。此一一物質質點,在空間中之各有其定位,即成吾人論一切由此質點等,而構成之一切複合物,如礦物、植物、動物,以及人之各可視為一相對的個體之最後根據之所在矣。 然如依此說以謂物質之質點,在不同空間位置中之分布,為一切個體之存在之最後根據,同時即將個體之原則之建立之根據,移向物質自身以外之空間中之位置之不同。吾人之問題,即可追至此空間中之一一位置之不同,是否即屬於此空間之自身,而可依此空間自身加以規定?如謂此一一位置,屬此空間之自身,如為此空間所有,則某一空間位置之在此空間,絕不移動改變,唯物質可往來的居於其中;即必須設定一絕對的空間自身之存有,並謂世間即無任何物質,此絕對空間仍為自存自有者。然吾人試思對一無任何物質存在於其中,一空無所有之空間,如何可對其中之一一位置,加以分辨?吾人通常分辨空間之位置,必以一物為中心,而自其上下、左右、前後之諸方向,以觀他物與此物之距離關係,方能定他物在空間中位置。則空間位置應依於物與物有距離關係而定,而此距離關係必依物與物而有,則位置與距離關係,應皆相對於其中之物而說。若然,則謂絕對空間有絕對位置之說:即不可說,而以此絕對位置,為一個體物之所以成為個體最後根據,亦不可說矣。 此對絕對空間有絕對位置之懷疑,始於來布尼茲。依來氏說,空間乃是依於物與物之距離關係而建立;只說一物之物質為占空間的,則物質不能為形成物之個體之原則,因占空間之物質必可分,分則為多,即非單一之個體故。又依來氏論,人謂:二物之性相即全同,但以有不同位置,即各為一物之說,亦非理,因無絕對空間中之絕對位置,以標別物之不同位置故。又二物如性相全同,何以上帝造之之時,一在此位、一在彼位,亦無理由可得,而不可理解故。由此而來氏一轉自柏拉圖以來以物質為個體之原則之說,而以任一物之存在為一個體物,而為一實體,必具一統一性,而此統一性,初唯於人心中見之。由此而來氏說一切存在之物之皆應有類似人之心處,方得成為單一的個體物或實體,而說一切物之實體,皆為一類似人心之心子。此來氏之以心之統一性說個體,即開始一內觀個體之說矣。 此來氏之自心之統一性說個體、說實體,初乃自吾人此心之能知覺不同之物之形相、性相,而統一之之處說。此心之能知覺能統一,乃心之用,此為心之個體性、實體性之所託。至於此心所知覺之不同物之形相、性相之散殊,則不能為心之個體性、實體性之所託,亦不能為物之個體性、實體性之所託者。故除吾人之心之外,對其他物之所以為一個體、一實體,或自為一心子,來氏亦自始不自其形相、性相加以界定,而先自其物之力用上,加以界定。進而言物之力用,即物所由構成之心子之活動之表現。此自心之能知覺之用、物之力用、或心子之活動上,求個體所以為個體之原則,同時為一以用說體之原則,而與前此之以形相、性相、說個體之內容,為以相說體,其思路乃大不同者。 然此來氏之內觀心靈之統一而視為一個體之說,同時為休謨之「內觀其心靈唯見諸觀念印象之連續、心靈活動之連續,而不見此統一之存在」之說,所對銷。依此休謨之說,宜謂一一心理活動等之自身,各為一單一之事體;單一之事體即個體;心為此諸事之相續,非一統一體。依此以觀人所知之物體,亦只見人依其心靈活動而有之一一觀念印象之相續,而物體亦同可化之為單一之事之相續而無餘。則只有事體,而無所謂心體或物體。後之康德,則承認人所知於客觀物體、主觀心體之自身者,初唯是人由其內外之感受,而形成之表象相續。此表象之義與休謨之印象之義,初亦不相遠。然康德更說能知此表象之相續者,為一超越的統覺,而此統覺又自有一運用種種範疇格式之機能,將此表象等加以組織,成為知識。人之知識,亦必待人自動地不斷運用此範疇等、於其由被動的感受,而形成之表象,然後能系統地不斷形成。由此而吾人之說心靈為統一體,即初只是說其有此繼續運用範疇,以形成系統的知識之「去統一」的機能作用。由此心靈之去統一的機能作用,則不能直接引致此心靈為單一之實體之說,如來布尼茲之所論。此一「心靈為單一之實體」之思想之本身,亦只為人用此單一、實體等範疇,面對其「自心所呈於其統覺之前」之「表象」而構成之思想。至於就人對心外之物之所知者而論,則此所知者初唯是關於物之表象,此表象之自身更無統一性,而不可說為實體者。又吾人如通過空間以觀物,則於空間中之任何部分,一方似可說:其無不可分為更小之部分,一方亦似可說:此分必有最後不可分者。此二說乃互為對反。人依純粹思辨理性加以思維,則皆不能有決定說。由此而在純粹思辨理性之知識論上,傳統西方哲學之實體義之心體、物體或個體,即皆不能建立。至於在人之實踐理性中,人雖可依道德意志而建立一一人格之各為一目的,而可於一一人格視如一實體的自我。然此一一人格在形上學之究竟義上,是否各各為一個體,亦可是一問題。至一般所謂一判斷中之主辭,其指單一(Singular)之個體者,在康德乃唯依:綜合「統一」與「雜多」二義之「總體」Totality之範疇而建立。此所謂一判斷之主辭,指單一之個體者,此個體唯是一經驗的個體,而非形上學之究竟的實體的個體。蓋一經驗的個體之所以為一經驗的個體,在其為一方具與其同類之物共有之普遍性,亦具其特有之特殊性者。此與同類之物共有之普遍性,即人依「統一」之範疇所理解,而人可由之以形成一全稱判斷者。此物所特有之特殊性,則人依「雜多」之範疇之所理解,而人可由之以形成一特稱判斷者。一物之既具與其同類之物之普遍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則為人之依「總體」之範疇之所理解。此「總體」範疇,即人可由之以形成一單稱判斷,通常人之所以視此判斷之主辭為單一之個體事物者。然依此康德之說,則一切單稱判斷之主辭所指者,固皆可說為一個體事物,因其不只有屬一類之普遍性兼有特殊性故。然此可為單稱判斷之主辭,所指之物,則並非為究竟的實體之單一的個體。人固可於此物再分為若干部分,以對其一一部分,各形成一單稱判斷,即見其非究竟單一之個體。此即因康德之「總體」與「統一」、「雜多」,原只是人之成就其理解之思想中之範疇,乃人用以規約所經驗之現象,而非用以說明物之自身之構成者。故後之黑格爾之邏輯中,於康德之範疇,徑名之為概念。而黑氏於個體性(Individuality),則唯視為「包含普遍與特殊之概念為其內容,因而亦可普遍的應用於諸特殊者」之概念,而未嘗視之為相當於其「究竟絕對」之實在,包涵自然與精神者,亦未謂當人用之以指精神界、自然界分別存在之個體的經驗事物自身之個體性時,此諸經驗事物之自身,即真為一能自己存在之個體者也。 六 上觀個體與下觀個體 依康德之道德哲學,於一一人格,似皆可視為實體的自我。然後康德之哲學家如菲希特、席林、黑格爾之思想之發展,則在形上學之究竟義上傾向於不許此一一人格、各各為一個體之說,而傾向於以此一一人格共同表現之客觀精神、絕對精神,而視之為唯一之絕對,為真正之實體之說。然在黑格爾之邏輯中,個體性(Individuality)雖為一高級之理念,尚未以之指絕對之自身。後之承此派而發展之英美哲學,如在柏拉得來(Bradley)則明以一般之個體,只一經驗的中心,非究竟義之實在,只為究竟義之實在即「絕對」之一形容詞。鮑桑奎(Bosanquet)乃明以絕對之自身,方為一真實之唯一個體。羅以斯(Royce)謂唯上帝方為一絕對無限之個體,一般之道德人格,亦為有限而無限之個體,而人以外之動物,則皆非個體。此吾皆稱之為上觀個體之說。此上觀個體之說,其指向在以一絕對之個體,消融一般之個體。而其所以成此論之思想途徑,要不外先觀一般之個體其所具之性相功能,皆超乎此一一個體以外,而見其具普遍意義;今通過此具普遍意義之性相功能以觀分立之個體,則自然趨向於通貫此分立之個體以為一。於是此個體之觀念,遂當移用於此通貫個體,而合成之一絕對之全體,如鮑桑奎之說;或當移用於一「能知一切有限而無限之個體人格之一絕對無限之上帝人格」,如羅以斯之說。然依一般所謂個體之義,及其性相功能之有普遍意義,是否即必然歸至消融一般之個體,以趨向於一絕對個體或上帝之建立,則有可說之理由,亦有其不可說之理由。如順承基督教義,則可說:上帝為人格神,即亦可視為一個體,由此可更導致黑格爾、鮑桑奎、柏拉得來之絕對說。如順承佛教義,則不說有上帝,亦不歸於一絕對或一絕對個體之一元論,而可於「絕對真實」,說其非一非多,亦非世所謂個體。此皆涉及種種深入之哲學境界中之問題,而非人在萬物散殊境中之所必須問及者。故今皆不加討論。今舉此一路之說,唯言人可有一消融一般所謂個體,而「將此個體之觀念,移用於絕對之全體或上帝,而視之為一個體」之思想路向,以上觀個體而已。 如吾人離此上觀個體之思想路向,還歸於此萬物散殊境中,觀一般所謂一一物為一一個體之義,而更析一一之物為一一之事,更視此一一之事為客觀之單一之實在,則吾稱之為下觀個體之論。上觀乃趨向於綜合,以至高層位之內容較多之概念;下觀則趨向於分析,以至低層位之內容較少之概念。析一物為一一之事,即至於低層位之內容較少之概念,而以此一一客觀之事,為單一個別之體之思想,則在近世可以羅素、懷特海為代表。 此一下觀個體而視一一之事為個別之體之說,初乃意在取消西方傳統哲學中之實體觀念,以事之相續,代實體之常存,而以所謂實體如心體物體,皆為人依屬心之事、屬物之事,所構造而成之觀念,其自身無實者。羅素早年之心之分析、物之分析二書,即要在證成此義。後懷特海則依事之觀念,而更化之為一現實情境、或現實存有之觀念,以之代替傳統哲學中之實體觀念。彼等視事或現實情境皆一逝不回,永無重複,即無異謂之各為一唯一無二之個體。此事或現實情境之相續,即為一事變之流。依懷氏之哲學,說此事變之流之形成,其根本唯在一事之自身之擴伸延展於他事。一事擴伸延展於他事,他事即攝此事,所攝者即其境,此境為屬物之一端。能攝者,即稱為覺攝此境之覺攝之情,此情為屬心之一端。覺攝之情所對之境有相,即為對象。每一事皆合一覺攝之情與所對境相以成,皆可稱為一現實情境。唯此情境為現實存有,故後文徑稱之為現實存有。依懷氏說,現實存有之相續,即事之相續,亦即一一現實情境之相續。先事如彼化,後事如此生。事事生生相續,即為事之世界之創進而不已,亦前事之擴伸延展於後起事之不已。本此事與事相續不已之關係,即可據以說時間之延續。事與事之相續不已,為一事變之流。就諸事變之流之相依而起,亦相互擴伸延展,即可據以說空間。至於任何具體事或具體之現實存有之境之相,如克就其自身而言,又似非事。事為唯一不重複者,而相之現可再現,即可稱永相。此永相現於現實存有中,以為其境之相,應先有一永恆地覺攝之之現實存有。此即上帝。此永相即初為此永恆地覺攝之者之上帝之情,所對之境。又一切事變之流,交互擴延以創進不已,亦當另有知之而覺攝之者。否則事已化而不留,後事中無前事,亦可說只有後事無前事,而此創進不已之全程,即不可說為有。於是懷氏又論:此覺攝一切永相之上帝,除亦注其永相於一切世間現實存有中,以現為其境之相,以成就此世間之創進不已之歷程外;亦再覺攝此創進不已歷程中所成之一切世間之存有或事,而攝之為其自境。此一上帝之自身之注其永相於世間之存有之中,亦即為此上帝之擴申延展其自身,以入於世間,而上帝之覺攝一切世間之存有或事,為其自境,亦即世間之存有或事之擴伸延展其自身,以入於上帝。故上帝既先天地萬物而生而先在,亦後天地萬物而後在。而世間事物,亦依先在之上帝,以成其後之創進之歷程,於先在之上帝之外;而其所成之創進之歷程,又無不還歸於後在之上帝。故其所以必說有此上帝,一方在:無上帝,則一切現實存在之事或情境中,何以有永可再現之相,不可理解,而同類之事之相續生起,亦不可理解。一方在:無上帝,則一切事之相續生起之全程,即無能加以覺攝者,即無能俱加以把握,而肯定其存在者。故此上帝之存在之原則,即為使此世間為諸事變之流之一大曆程,得成為可理解,所必須依據之原則;亦人之理性所必加以肯定,以成此理解者。然人之理性的理解,到此上帝,又更無去處。故上帝之存在之自身,更無理由,亦更無理由可加以理解,而為超理性,亦非理性者。 此上所述懷特海之哲學,其中有一複雜之理論構造,吾之哲學概論嘗述之,自非吾今所欲重複。上之略及之,乃所以明此:將物析為事,而視事為唯一無二,而同於一個體,之一下觀個體之思想形態。此一思想形態中之上帝,乃為一現實存有,而以「形成一切事變之流之歷程,而更攝受之」為其大事者。對此上帝之大事,如視為一個體事,則又為待上觀個體而後見者。則人於此如何可說此上帝之大事之外,更有一一事,而不以此上帝之大事之觀念,籠罩一切事,即可為一問題。但懷氏之哲學,初只為說明一般之事之流行,或現實存有之相續,而說有此上帝、此大事。故其立根處,仍在將一般所謂物,析之為事變之流。而其說之根本問題,亦在一般所謂物之是否真可析之為一事變之流之處。 此一般所謂物,最難只析之為一事變之流者,即在此人之為物,言人之為物。可析為事變之流者,不外謂人生不外一串相續之人事。然人亦自知其有一串相續之人事。此能知其有一串相續之人事者,依康德說,為一統覺之知。此統覺之知,乃在其所知之一串相續人事之上一層位。若說此統覺之知,亦為一事,則此一事,即在其所知一串之事之上一層位,而為將其所知之諸事,結之為一事者。若謂此統覺之知,亦次第進行,而可分為諸事以觀,則於此諸事之上一層位,仍應有一能知此諸事之統覺。今透過此統覺,雖不能即建立人之為一實體的個體;然有此統覺,要可見此前後相續之事,不只為前後相續,而為同時並在於一統覺之前,以通為一者。今依此人之有統覺,以觀人之為物,則於人之是否可只視為一串相續之事,即不能決定說矣。 複次,對此一哲學,更有事之觀念是否畢竟能代物體之觀念,或事是否為第一義之真實,物體之觀念,乃依之而構造出之問題。羅素早年主物體之觀念,皆為依種種事所構造而成。然後來其人類知識之書末章,又謂事之環繞一中心而發生者,應有一中心之為因者,以使環繞之事次第發生。懷氏雖言事或現實存有之相繼以生生,亦言其由相互覺攝,而組織為現實存有之社會,以成有機體,如人與動植分子原子等。其論事之哲學初出,美有洛夫舉(Lovejoy)嘗作二元論之反抗一書,即詳評事之觀念,不能代物體之觀念。懷氏以後西方哲學亦多有主事不能為實體或個體者,此則或如新多瑪派之還自多瑪斯之說,以論個體之實體性的形式,或則還自以時空地位中之感覺性相為特體,或則仍以物理的實體為個體。此在個體物之個體性之理解上,皆無甚新義,要不外舊說之重版。至存在哲學之論人生存在之唯一性、個體性者,雖有新義,然只限在人生為論,不能泛論一切個體事物之共同意義,亦不能據之以說吾人今所論之萬物散殊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