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與道教 · 第二章 社會學的基礎之二
封建國家與俸祿國家
一、采邑制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性格
在中國,就我們所能分辨的,政治的采邑制原先並不是與(西方意味下的)莊園領主制相結合的。這兩者,和在印度的情形一樣,都是在部族長的氏族從古代男子集會所及其衍生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後的「氏族國家」(Geschlechterstaat)里蘊生出來的。根據文獻的記載,原先有戰車裝備的氏族,乃是古代身份制結構的基礎。在有確切的歷史記載之初,實際的政治制度就已有了清楚的輪廓。它是直接承繼著原初的行政結構而來,後者是所有的征服王國,甚至像十九世紀時的黑人王國,所共有的。
(在此一政治結構下,)原先朝貢諸侯所統轄的「畿外」地區逐漸與王城周邊的「畿內」地區,亦即在支配性權威統轄下的「家門勢力」(Hausmacht)領地——「中央王國」,混合起來。此一家門勢力領地由戰勝的統治者及其官吏、家臣及低等的貴族所直接治理。王畿內的國王只有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其權力,以及(與此相關的)賦役利益時,才會幹涉畿外之朝貢諸侯國的行政。距離京畿愈是遙遠的朝貢諸侯國,王權所能干涉的,當然也就愈少愈弱[1]。
某些政治上的問題,諸如:1. 畿外地區的統治者實際上是可以任免的嗎?或者他們是世襲的?2. 外藩諸侯的臣民,是否如《周禮》所言(理論上),有權向王訴願?如有,那麼實際運用的程度如何?這樣的訴願是否會引起王權對諸侯內政的干涉?3. 與諸侯同列或者位於諸侯之下的官吏,是否如(《周禮》的)理論所主張的,實際上是聽命於王的官僚且由他們來任免?4. 准此,三大三小顧問官(三公、三孤)(按:即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的中央政權實際上是否能擴張到畿內支配地區以外?5. 藩國的武裝力量實際上是否能任由最高宗主調度?這些問題往往以不甚固定的規定來解決,而造成政治之封建化的結果。
就此而言,中國的發展過程是與印度——發展最徹底的地區——一樣的:只有擁有政治支配權力的氏族及其附庸,才能要求及被考慮列入(王的)屬臣——上自朝貢諸侯,下至宮廷官吏或地方官吏。於此,王的氏族是最為優先的,而及時歸順的諸侯之氏族也獲得優先,他們可以保有全部或部分的支配權[2]。最後,還有些氏族是以產生英雄或重臣而顯赫的。無論如何,長久以來,卡理斯瑪已不再是附著於個人身上,而是附著于氏族,這種典型的現象,在我們討論印度的篇章里會再見到。身份並非來自封建采邑,也不是由於通過自動投靠或授命為封臣、獲得采邑而擁有的。至少在原則上,情形恰好相反。在貴族家庭里擁有其承襲而來之地位的成員,才有資格獲得一定等級的封建官職采邑。
在中國封建的中世紀時代里,我們發現大臣的職位,甚至某些使節的職位,牢牢地掌握在某些家族的手裡。孔子也是個貴人,因為他出身於一個統治階級的家族。這些出現在後代碑銘里的「強宗大族」,都是卡理斯瑪性格的氏族,其地位的經濟支柱,大抵是來自於政治上的收入及世襲的土地資產。當然,這種與西方恰恰相反的情形(雖然在某些方面只是相對而言),意義不可謂不深遠。在西方,采邑的世襲性格,只不過是一種歷史發展下的結果。采邑所有者是依照是否擁有司法裁判權的身份來區分的,而俸祿則由所服勤務的類別來區分。最後,騎士身份也有別於其他的身份,甚至有別於都市貴族(patriziat)。所有這些都出現在這社會裡,此一社會是通過對土地的處分權與各種利得機會的固定分配而牢固地建構起來的。
中世紀早期的日耳曼「王朝」——在當時還不太具體——的世襲性卡理斯瑪地位,似乎與中國的情形較相近。然而,在西方封建制的核心地區,由於征服與遷徙使得傳統的品級秩序發生變化,導致強固的氏族結構大為鬆弛。此外,由於防衛上的需要,每一名受過軍事訓練的有能力的男子,都被登錄為騎士階層的一員,是以任何過著騎士生活的人,其騎士地位都必然被認可。世襲性卡理斯瑪與「祖譜證明」(Ahnenprobe),都是後來的發展。
在中國,自歷史時代起,氏族的世襲性卡理斯瑪,至少在理論上,就是首要的(雖然獲得成功的突然發跡者也不少)[3]。采邑本身的世襲性格,並不(像西方後來的發展那樣)具有決定性,而毋寧被認為是一種惡習。具有決定性的是,以在氏族中的世襲地位為基礎,對一定等級的封邑的要求權。傳說周代「制定」了五等爵制,並採取依爵等的高低來授予封地的原則。較可信的是,居於高位的封臣(「諸侯」)全都是從古代統治者的子孫里拔舉出來的[4]。這點和日本早期的情況一致,是典型的「氏族國家」。
據史書所載,漢朝滅亡之後,(曹)魏即將首都遷到洛陽,並要求「貴族」也偕同搬遷。貴族則包括魏王室本身的氏族,及古老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氏族,後者當然原先是部族首長的家族。即使在那時(!),他們也都還是官職采邑與官職俸祿所有者的子孫,他們根據其祖先的官職而襲封「爵位」(並據此而有俸祿的要求權),此一原則與羅馬的貴族社會及俄羅斯的品位秩序(mjestnieshestvo)所持的原則一樣[5]。在戰國時代,同樣的,最高的官位牢牢地掌握在特定的(高等的世襲性卡理斯瑪之等級的)氏族手中[6]。真正的「宮廷貴族」之興起,是在秦始皇的時代(始於公元前221年),與封建制度的崩潰同時。在當時,爵位的授予首次在史書中被提及[7]。同時,為了因應財政上的需求,首次出現官職買賣的情形,並依照貨幣資產作為官吏選拔的標準。身份等級的差別,雖然原則上是維持著,但世襲性卡理斯瑪的精神卻崩解了。雖然遲至1399年,還出現降等為庶民階層(民)的記載[8],但此時情況已大為不同,而其意義更是完全相異[9]。在封建時期里,采邑秩序是與世襲性卡理斯瑪的品級相對應的。再分封制(Subinfeudation)廢止之後,俸祿秩序則相對應於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在秦朝治下,俸祿的固定等級很快就成立了,漢朝繼而將其分成授錢或授祿米的十六個等級[10]。這意味封建制度的全面廢除。
(從封建制度到官僚制的)轉變過程,可以從官職被劃分為兩個不同的範疇而表現出來[11]:亦即關內侯(土地俸祿)與列侯(依靠某些地區之租稅的租稅俸祿)[12]。古老的、純粹是封建的采邑,轉為土地俸祿。實際上這意味著對農民有相當支配程度的領主權。它們一直存在到騎士軍隊被(原先是)諸侯的(後來是)皇帝的、自農民中徵調而來、訓練有素的常備軍所取代為止。因此,中國古代的封建制與西方的封建制,雖然在內部有所不同,但在外表上卻有極大的相似性。
在中國,如同其他各處一樣,由於經濟或不適合訓練的緣故而無法擔負兵役的人,也沒有政治權利。這在前封建時期就是如此。周代的諸侯在戰爭之前或行重大刑罰之際,都要諮詢於「國人」,亦即武裝的氏族,這和普通的徵兵制所施行的情況是一致的。有個假設是,由於戰車的出現,古代的軍隊制度因而瓦解,到這時候,世襲性卡理斯瑪的「封建制度」才得以興起,並伸展到政治的官職里。
前面所提到的《周禮》[13],是現存有關行政組織的最古老記載,其中描繪出在官吏的理性的領導之下,一幅極有架構的國家制度的景象[14]。其基礎是由一官僚體制來管制灌溉、特殊栽作(絲)、徵兵登錄、統計、倉儲等事宜。不過,其實際存在與否,很成疑問,因為據史書所載,此種行政上的理性化,只有在戰國時期封建諸國相互競爭下才出現[15]。不過,在封建時代之前也可能還有一個家父長制的時期——就像埃及的「古王國時期」[16]。因為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埃及,負責治水及工程的官僚體無疑是非常古老的,且來自皇家的賓客階層(Klient)[17]。從一開始,此一古老官僚體的存在就抑制著戰國時期的封建性格,並不斷地激發士人階層朝向行政技術與功利主義的官僚制的軌道去思考。不過,政治的封建制仍維持了五百餘年之久。
公元前九到前三世紀之間,實際上是一個各個獨立的封建王國並存的時代。史書對這個封建時代的情況有相當清楚的記載,我們上面也曾略微提及[18]。王是最高的宗主,在他面前封臣必須下車以示敬意。總之,層層的分封最終是源於擁有「合法的」政治財產之「原權」(Besitztitel)的王,而王則從分封的諸侯那兒收受贈禮。由於此種贈與並非強制性,王權乃逐漸被削弱,並陷於一種艱苦的依附關係。他所授予的品級只限於諸侯,而再下面的封臣就與他沒有直接的關係[19]。
由於防衛上的需求而將城邑託管,這是某類采邑的由來,作為封建國家的秦國就常有這類事情的記載。理論上,采邑在繼承時要重新呈請,王則有權自由地決定繼承人選。根據史書的記載,如果父親所指定的繼承人與王所指定的不同時,王要讓步。騎士的采邑,大小差別甚巨。據史書上的一條注[20],每一個采邑可包括一萬畝到五萬畝不等(一畝等於5.26公畝,因此這是從526公頃到2630公頃之間),附有一百到五百個住民。另外,每千人提供一輛戰車,則是常規[21]。另有一處記載(前594年),四個聚落(大小無法確定)共計出144個戰士[22]。後來又有以一定的聚落單位(後代往往是相當大的聚落單位)來供應定量的戰車、甲士、馬匹、糧食(家畜)等[23]。後世的租稅、徭役、徵兵等分配,明顯的是繼承此種封建時代的慣例而來。較早的時代是徵發戰車與武士,後來則開始為軍隊征補兵員、召集徭役勞動者、賦各種實物租稅,最後則是貨幣稅,我們將在下面提及。
此外,還有在長子統率之下的共同采邑,亦即共同遺產(Ganerbschaften)[24]。至於皇室,則長子繼承權(Primogenitur),和由統治者或最高的官吏在諸子及血親之中指定繼承者的辦法並存。有時,由於舍長子與嫡子而代之以幼子或媵妾所生的庶子,會招來封臣的反叛。後世,直到君主制實行的最後時代,基於與祖先祭祀相關聯的儀式上的理由,繼承者必須在較死去的君主年輕的一輩里選出[25]。在政治上,宗主的權利被縮減到絲毫不存的地步,因為僅只守備國境的邊防封臣縱橫沙場,展現出軍事的勢力。或許也就是因為這個緣故,王逐漸成為只是個和平主義的教主。
作為最高祭司長的王,擁有儀式上的特權,成為惟一能供奉最高祭祀的人。封臣對王發動戰爭,在理論上是一種儀式上的觸犯,並且可能因此招致巫術性的災厄,不過,這並不能防止軍事叛變的發生。就像羅馬帝國的主教聲稱在宗教會議上具有主座的地位一樣,中國的王,或其特使,也要求他們在諸侯的集會上的主座地位,這在史書的記載上頻頻出現。當個別的大封臣成為強而有力的宮宰(保衛者,按即霸主)時,對此權利則視若無睹——在經典理論上,這是一種禮儀的冒犯。此種諸侯的集會頗為頻仍。例如在公元前650年舉行的那一次(按:指公元前651年的葵丘之會),相互約定不可剝奪真正嗣子的權利,不反對官位的世襲與官職的兼任,不對高官處以極刑,不採取「曲防」政策,不禁止穀物販賣(給鄰國);孝行、敬老、尊賢等,都受到稱揚[26]。
帝國的統一,與其說是在那些時時舉行的諸侯集會裡見其端倪,倒不如說是在「文化的統一性」(Kultureinheit)上實際地展現出來。如同西洋的中世紀一般,文化的統一性是由三個要素表現出來:1. 騎士身份性習尚的統一性;2. 宗教、禮儀上的統一性;3. 士人階層的統一性。
就禮儀與身份兩點而言,車戰、騎士封臣與采邑封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統一性,與西方類似。在西方,「蠻族」與「異教徒」被視為同類,同樣地,禮儀上的不端正,在中國則被視為夷狄或半開化的特徵。較晚之後,秦侯在獻牲上祭時犯了錯誤,即被指為半野蠻人。對一個禮儀上不端正的諸侯發動戰爭,則被認為一大事功。後世,中國許多來自北方之異族所建立的征服王朝,若是舉止能確切地符合禮的規則(因此也配合士人階級的權威),則他們在禮儀傳統之擁護者的眼裡,就是個「正當的」(legitim)王朝。至少在理論上表現出文化之統一性的「國際法」之要求——要求各諸侯遵循,部分是起源於禮儀上,部分則起源於騎士的身份團體。其間,也有過以聚合諸侯來共謀國內之和平的努力。理論上,若是鄰國諸侯處於喪服期或貧困的狀態,特別是遭受饑荒之時,對其發動戰爭,就是違反禮儀。饑荒發生時,鄰國必須義不容辭地擔負起救濟同胞的義務以安鬼神。凡是危害自己的領主,或是發動不義之戰者,不論是在天上或是在祖廟裡,都不會有容身之處[27]。明告會戰的時日與地點,是一種騎士的作風;不過,一旦開戰,必決勝負,「不可不知誰者勝、誰者負」,因為此乃神判[28]。
列國政治實際所顯示出的當然不是那回事,而毋寧是大小封臣間殘酷的鬥爭。小封臣隨時伺機爭取獨立,而大諸侯則一心一意地想趁機吞沒鄰國,結果,據史書所載來判斷,整個時代是個空前的血腥戰鬥的世紀。不過,理論終究並非了無意義,它毋寧是文化統一性的一種相當重要的表現。此種統一性的代表者是士,亦即具有文字知識的人,諸侯利用他們來理性化行政以增強國力,這和印度的王侯之利用婆羅門、西方的諸侯之利用基督教的教士,如出一轍。
公元(前)七世紀的詩歌里,所稱頌的主要乃是戰士,而非聖王與士人。中國古代高傲的斯多噶主義(Stoizismus),以及全然斥拒對「來世」的關懷,可說是此一軍國主義時代的遺產。不過,(公元前)753年,秦國曾有任命宮廷史官一職(他們同時也是宮廷天文學者)的記載[29]。諸侯的「典籍」——禮儀之書與史書(往事的集成),成為掠奪的對象,而士人的重要性也明顯地提高[30]。他們保管文獻,並處理諸侯的外交文書。史書上保存了許多這類書信(或者是將之作為範例而收集起來)。其中往往顯示出訴諸武力與外交以打倒鄰國諸侯的「馬基雅維利式」(machiavellistisch)手段。他們策動結盟並從事戰爭的準備——主要是通過軍隊的理性組織、倉儲政策及稅收政策。以此,士人儼然是諸侯的財政預算專家[31]。諸侯互相干涉對方的取士,並離間士人與敵對者的關係。士人則反而互通訊息,互換職事,往往造成一種遊歷仕宦的局面[32]。他們就像西方的教士和中世紀後期的俗世知識分子一樣,遍歷於各個宮廷,並猶如後者,自覺為同一個階層。
戰國諸侯在政治力量上的互相競爭,導致經濟政策的理性化[33]。士人就是政策的執行者。商鞅,士人的一個代表,被認為是理性化的內政之創始者;另一個士人魏冉[34],則創建了理性的國家軍隊制度,使秦國後來得以凌駕於他國之上。在中國,與西方一樣,大量的人口,尤其是財富——無論是諸侯的,還是人民的——都成為強化國力的政治目標[35]。和西方一樣,諸侯及其士人(即其禮儀上的顧問),首先必須面對的是其家臣的頑強抵抗,此種受家臣威脅的命運,和他們自己以前的封建領主所遭受的一樣。諸侯間相互協議不因私恩而隨意分封;士人也確立了如下原則:官位的世襲是有悖禮法的,而怠忽官職則會招來巫術性的災厄(早夭)[36]。其中所顯示出來的特徵,是以官僚體制的行政來取代家臣及具有卡理斯瑪資格之強宗大族的行政。
相對應(行政)的變革,在軍事的領域裡所反映出來的是:諸侯創設了親衛軍[37],置於職業軍官的統率之下,由政府來裝備與給養(與租稅及倉儲政策配合),而取代了招募家臣組成的軍隊。存在於庶民與具有卡理斯瑪資格的強宗大族之間的身份性對立,是貫穿整部史書的一個基本前提。這些強宗大族,駕著戰車、帶著隨從,隨諸侯俱赴戰場。服制上也有明確的身份規定[38]。「強宗大族」通過婚姻政策以確保他們的地位[39],這種身份的障礙,即使是在商鞅理性行政改革下的秦國,都還存在。「貴族」與庶民總是區分開的,此處所說的「庶民」,並非農奴,而是指被排除於封建等級制、騎士戰鬥與武士教養之外的自由平民氏族。我們發現,庶民所採取的政治立場與貴族有異[40]。不過,正如我們下面所要說明的,農民大眾的處境是朝不保夕的,只有在家產制國家開始發展時,諸侯才會與毫無特權的階層結合起來,以對抗貴族。
二、統一的官僚體制國家之復興
戰國諸侯的數目,由於戰爭而銳減到少數具有合理行政的統一國家。最後,於公元(前)221年,名義上的王朝及其所有的封臣都被掃除之後,秦王成功地將中國整體統合於「中央王國」(Reich der Mitte)之下,而成為第一位皇帝(秦始皇)。換言之,他將此據為支配者之家產(Patrimonium),而置於其官僚制行政的管理之下。古代的封建樞密院(即三公制)被取消,代之以(左右)二丞相(類似羅馬的近衛長官[praefecti praetorio]的形態),一個真正的「獨裁政治」(Selbstherrschaft)取代了神權的封建秩序。軍政長官與民政長官從而分離開來(就像羅馬後期的制度一般),二者皆在君主的監察官的監督之下(和波斯一樣),後者在後代成為巡迴御使(巡撫使[missi dominici])。
以此,一個嚴密的官僚制秩序擴展開來,根據功績與皇恩而晉升的官職是開放給所有人民的。有助於此種官吏層之「民主化」的,是獨裁君主與平民階層為對抗身份上的貴族所採取的自然的、放諸四海而皆見其功效的結合;與此並行的尚有財政上的因素。如前文所述,史書記載這第一位皇帝(秦始皇)為最早的賣官者,並不意外。此一措施必然使得富裕的平民躋身國家俸祿之列。不過,反封建體制的鬥爭,只是個根本原則——任何政治權力的移轉,包括皇族在內,都是被禁止的——但身份制結構仍然保持不變[41]。
當固定的官階等級制——其萌芽可見之於戰國時代——確立之後,出身卑微的官吏之晉升機會大增。不過,等到新的皇權在平民的助力之下戰勝封建勢力之後,平民出身的人只有屬於士人階級者,以及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在政治上具有影響力。打從行政之理性化開始之後,戰國時代的史書里就有不少出身貧困卑微的人成為君侯之心腹的例子,他們單憑著自己的知識來獲取地位[42]。士人憑著自己的能力,以及熟諳禮儀,要求優先居高位,甚至在君侯的近親之上[43],因而引起家臣的抗爭。以此,士人往往置身於一種非常類似不管部大臣,或者(如果可以這麼說的話)身為君侯之「告解教父」的非官方性地位。
封建貴族,和西方的一樣,反對外人出任他們想壟斷的官職——這是士人與封建貴族之間的鬥爭。秦始皇在位初期,就在帝國統一前的公元前237年,我們發現有一則驅逐外國士人(以及商人)的記載。不過,由於君主對於權力的關注,結果這項處置被撤回[44],他的首任丞相(李斯)自稱是出身卑微而躍上龍門的一介士人。帝國統一之後,由碑石刻文中透露出[45]:獨裁君主之理性的、反傳統的專制主義,反過來與這股教養貴族,亦即士人之社會勢力發生衝突。
傳言謂:「皇帝位尊於古」[46],意指不得以古制今,古代的詮釋者亦不得支配君主。如果傳說可信的話,那麼真是有一場大災難發生過:始皇帝為了毀滅所有的古典經籍和士人階層而焚燒經書,並傳言活埋了四百六十名士人。於是,純粹的專制政治開始上場;這是一種以私人寵幸為基礎,而無視於出身或教養的統治。其特徵由任命宦官(趙高)為宮宰及其次子之教師一事可以顯現出來[47]。秦始皇死後,這個宦官和那位暴發的士人即擁立其次子登位,而反對受軍隊將領(蒙恬)支持的長子(扶蘇)。
純粹東方式蘇丹制(Sultanismus)的寵幸政治[48],以及與之結合的身份平等化和專制獨裁政治,似乎就在中國登場。自此之後,通貫於中世紀的幾個世紀裡,出身文化士人的貴族與此一體制互相鬥爭,迭有勝負。
皇帝為了顯耀其地位的尊榮,將自由民自古以來的稱呼「民」取消,而代之以「黔首」(「黑頭」或「子民」)之名。為了皇室土木建築工程,徭役負擔大幅增加[49],這必須毫不留情且無限度地控制住勞動力與租稅來源——與埃及法老的帝國一樣[50]。另一方面,秦始皇之後嗣(二世皇帝)的全能的宮中宦官(趙高)[51],史書里清楚地記載他曾建議皇帝與「民眾」結合,不必以身份或教養為授官的準則。如今已非修文飾而是以武力來支配的時代[52]。這番建議完全符合典型的東方家產制。不過,秦始皇拒絕了巫師們(方士)在提高皇權的理由下,將自己「隱身」的企圖[53]。這個建議是將他像達賴喇嘛那樣的束之高位,而將行政完全交付在官吏的手裡。畢竟,他為自己保留住「獨裁政治」的原來意旨。
對抗此一蘇丹制酷行的暴力反動,來自古老的家族、士人、軍隊(飽受築城工事之苦)與農民氏族(由於兵役、徭役與租稅的過度負擔)的勢力同時並起,暴動的領導者都是出身卑微者[54]。並非貴族階層,而是一介平民(劉邦)獲得了勝利。他傾覆了前朝,並在各個分封王國一一瓦解之後,重新統一了帝國,為新王朝奠下權力的基礎。不過,成果最終卻落入士人的手裡,他們的理性行政與經濟政策,在皇權的重建上,又再次地具有決定性。同時,在行政的技術方面,他們也較寵臣和宦官高超,後者是他們長久以來的抵制對象;此外,特別是他們擁有與經典、禮儀和文字等知識——當時是某種神秘的技藝——俱來的巨大威望。
秦始皇創立了(或至少試圖建立)一套統一的文字、度量衡制度,以及統一的法律和行政秩序規則。他自吹自擂消弭了戰事[55],並「夙興夜寐」而得以樹立和平與國內之秩序[56]。並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被(漢朝)保留下來,最重要的是封建體制被廢除了,一個憑個人功績而獲官職的政權建立起來。這些家產制的新政,在漢代保存了下來,最終的獲益者獨為士人,雖然他們指責這些新政乃是對古來的神權政治秩序的褻瀆。
封建制度復起,是很後來的事。在司馬遷的時代(公元前二世紀)於武帝與其寵臣主父偃的治下,那新建立起的封建體制——由於授封給皇帝諸子官職采邑而再度產生——有必要加以廢止。首先是諸國的丞相由皇帝派遣至封國監理其廷事。其次,於公元前127年,為了削弱封國,於是下令封國之諸子分割封地。最後,在武帝治下,一向為貴族所踞的宮廷官職,封授給出身卑賤的人(其中之一原是個飼豬者)。貴族們強烈地反對此種措施,但是在公元前124年時,士人成功地壟斷了高等官職。我們在下文中將會說明,儒士是如何與反士人的道教徒鬥爭的,後者不僅反對民眾教育,並且因其巫術關係,起先是與貴族,後來則與宦官互相勾結。此一鬥爭,乃是中國的政治與文化結構的關鍵所在,但在當時並沒有獲得最後的解決。
強烈的封建遺蹟還留存在儒教的身份倫理里。我們可以指出孔子本身雖未明言但卻是不證自明地認定:(他本身即擁有的)古典教養是成為統治身份團體之一員的決定性前提。而照慣例,教養之獲得事實上只限於傳統「世家」的統治階層。以此,用來形容有教養的儒教徒的詞彙「君子」,像君侯般的男子——原先指的是「勇士」。甚至對孔子而言,這個名詞就相當於「有教養的人」,它起源於世襲性卡理斯瑪之氏族才夠資格擁有政治權力的身份制支配時代。不過,他們也無法完全撤回對「啟蒙的」家產制之新原則的承認:只有個人的功績,並且只有功績本身,是取得官職(包括支配者之職在內)的必備資格[57]。社會秩序里的封建要素急遽地消退下去,而家產制則成為(對儒教精神而言)根本的結構形式[58]。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官吏
就像所有幅員廣大而交通不夠發達的家產制國家結構一樣,中國行政里中央集權的程度非常有限。在官僚制國家(Beamtenstaat)建立之後,京畿之內與外地的官吏間,亦即古來皇帝之內家產制所任命的官吏與州郡地方官吏間的對立,及身份上的差異,仍然繼續存在。再者,當中央集權化的努力一再失敗之後,官職的敘任權——除了某些州郡的最高官職外——以及幾乎是整個財政管理系統,最後都一一交給州郡。圍繞著這個問題(財政管理的中央集權化),新的鬥爭不斷引發,貫穿於幾次大的財政改革時期。和其他改革者一樣,十一世紀時的王安石所要求的是有效的財政統一,亦即稅收在扣除徵收經費之後全數繳納中央,以及帝國的預算。由於輸送上的重大困難與地方官吏的利益所在,效果總是大打折扣。除非帝國是在一個精力過人的統治者的支配之下,否則官吏往往少報可課徵租稅的田地面積與納稅的人數,少報之數大約是已公布的土地戶籍登記數字的40%[59]。當然,地方州郡的開銷必須扣除,因此,保留給中央國庫的租稅收入,是非常難以預估的。最後,中央有條件地投降了:自十八世紀起一直到現在,地方督撫(和波斯的總督一樣)只輸納一個標準的定額的貢賦,並且在理論上,此一定額只有在中央需要時才有所變化。關於這點,下面會談到。
此種租稅配額的規定,對於地方督撫的權勢而言,無論在哪一方面都有影響。轄區內幾乎所有的官職任命都是由他們所引薦的,而這特別是要通過中央權力才行得通。但是,從官方所承認的官吏數目之少[60],可以推斷他們是無法以一己之力來治理其龐大轄區的。就中國官吏萬般皆管的職務負擔而言,我們可以斷定,像普魯士邦那麼廣大的一個轄區,即使是上百個官吏都無法治理得好的,更別說只有一個了。帝國其實可說是在最高祭司長統領下的一個督撫領區所結合成的聯邦(Konföderation)。權力在形式上完全掌握於州省有力官員的手中,帝國統一之後,皇帝便明智地運用家產制特有的手段,以維持其個人的權力。官吏的任期相當短,通常是三年一任,任滿之後,必須轉往他省就任[61]。禁止官吏就任於自己鄉里所在的州省,同一轄區內也同樣禁止任用其親戚。同時還有以「御史」之名所構成的監視系統。實際上,所有這些措施都不足以建立起一套精確而統一的行政體。為何如此?下面我們就來探討。
就中央的合議制政體而言,一個衙門內的長官同時必定是另外的合議體中的一員、而從屬於另一些衙門的長官。此一原則,既妨礙了行政的嚴密性,本質上又無助於統一。對於地方的州省更是無法發揮其機能。除了偶爾碰到強而有力的君主統治外,地方行政區都在租稅徵收上扣取自己地區的花費,並且假造土地賬冊。財政上「較貧乏」的省份,例如邊防區與兵器所,則通過一套繁雜的系統,從富裕的省份轉運來物資。除此之外,就只有傳統的上下其手(Appropriation)與一套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不太可靠的預算。中央當局對於地方財政缺乏明確的了解,其結果我們下面會談到。
直到最近數十年,州省總督還自行與外國列強締結條約,因為中央政府的組織不足以勝任。正如我們下面就要指出的,幾乎所有重要的行政措施,形式上是由州省總督來制定,而實際上卻是由其非在官方編制內的僚屬所擬定的。因此至今,下屬的官府通常都將中央政府的令諭看做是倫理性的、權威性的建議或期望,而不是命令。這是符合皇權之最高祭司與卡理斯瑪性格的。此外,一眼便可得知,所有這些(上級的令諭)基本上並不是指令,而是對政務執行的批評。當然,個別的官吏是可以隨時任免的,但是中央當局的實權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好處。對中央當局而言,為了防止官吏變成封建家臣那樣擁有獨立的權力,官吏被禁止就任於故鄉州省,並規定三年一調——如果不是調任他省,至少是調任另一官職。這些措施有利於帝國統一的維持,但其代價則是中央任命的官吏無法於其統轄的地區上紮根。
官紳帶領著他的整個氏族成員、親朋好友與仆客,到了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州省去就任。他往往不通曉當地的方言,一開始就必須仰賴通譯者的輔助。再者,由於對當地基於慣例而來的法規不熟悉,他很可能因傷及神聖的傳統而招致危險。因此,他必須完全仰賴於非官職身份之顧問的指導,後者是身具經典教養的本地人,精通當地的習俗,就好像一名告解教父。官吏往往對這樣的人物敬重禮遇有加,並稱之為「先生」。再者,官吏也要仰賴非官方身份的幕友為助手,並自掏腰包來供養他們。雖然他的官方僚屬——領有國家薪俸者——必須是非本地人,而其非官方的助手卻是由許多出身本地的官職候補者(按:即通過初級科舉的生員)中挑選出來的。既然官員舉措無所適從,他就必須依靠這些尚未就任官職、但卻熟知地方人情世故的人。最後,當他到一個新的省份任職時,他也必須依賴州省原有部門的各個主事,從他們那兒求取有關庶務與風土的知識[62]。畢竟後者對於地方事務的精通,要長他數年之久。結果顯然造成實際權力掌握在非官方的本地僚屬手中的局面。官方任命的職位越高的官吏,越是無法修正、監管胥吏們的政務執行。以此,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的官吏,對於地方事務消息都不夠靈通,因此無法一貫且合理地介入。
中國的家產制用以防止封建身份之興起,亦即防止官吏自中央權威當局中解放出去的,是一套世界聞名、成效卓著的辦法。這些辦法包括:實施科舉,以教育資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襲的等級來授予官職。這對中國的行政與文化都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下面我們會談到。但是基於上述條件,中央政府手中的組織還是無法精確地運轉。在下面討論到官吏之養成的篇章里,我們會指出由於官吏階級的身份性榮譽所造成的進一步阻礙——此種身份倫理部分受到宗教上的制約。在中國,和西方一樣,家產官僚制(Patrimonialbureaukratie)是個強固且持續成長的核心,也是這個大國形成的基礎。合議制支配的出現與「專管部門」(Ressort)的發展[63],都是兩地的典型現象,但是就如我們下面所要提出的,官僚制運作的「精神」,在中國與在西方,是非常不一樣的。
四、公共的負擔:徭役國家與租稅國家
純粹就社會學的機制觀點而言,中國官僚制之精神是與公共負擔制度(System der öfentlichen Lasten)相關聯的,而後者則隨貨幣經濟的變動而發展。和其他各地一樣,中國的部族長或君侯原先是分配到一塊田地(公田,相當於荷馬筆下的tenemor,按:希臘的公田,字源是「簽」)[64],由國人一起來耕作[65]。此即共同的徭役義務之起源,而此種徭役義務,隨後又在迫切的水利工程需要上找到更進一步的根源。
通過水利工程管理而來的這種農地「構造」,導致後來一再出現的土地皇權所有的思想,並且在術語上保存下來(有如在英國一般)。然而中國的皇帝,和埃及的法老一樣,也不太能避免介於兩種土地之間的區分,亦即:出租的王有直轄領地(verpachtete Domänen)與課稅的私有土地(besteuertes Privatland)的區分。根據術語中明顯的痕跡看來,租稅一部分是由慣例的禮物,部分是由服屬者的賦役義務,另外部分則由皇權土地所有之要求而發展來的。土地國有、納稅義務與徭役義務,長久以來即以互為變化的關係並存。以何者為主,端視不同的情況而定,包括:國家的貨幣經濟所達到的程度(如前述,由於幣制的緣故而非常不穩定)、國內和平的程度,以及官僚機器可靠的程度。
據聞,(傳說中的)「神聖」皇帝禹,排放了洪水,並規劃了運河工事;第一位純官僚制的君主「始皇帝」,則被認為是運河、道路、城堡——特別是萬里長城(實際上他只完成了一部分)——的最偉大修築者。這樣的傳說,逼真地顯示出家產官僚制之起源於洪水的治理與運河的開鑿。王權則來自臣民的賦役,這種賦役對水利工程是無可或缺的,正如埃及、中東的情形一樣。傳說同時也傳達了統一的帝國是如何發展而成的:這是由於面對廣大的領域,治水的統一管制愈來愈受關注,此一關注則與保護農地免受遊牧民族之侵擾的政治需求相關聯。
除了灌溉之外,還有國庫的、軍事的、糧食供給上的建設。像從長江挖通到黃河的有名的大運河,就是用來轉運南方的貢米到蒙古大汗營建的新都(北京)的[66]。據官方的記載,一次有五萬名服徭役者同時築堤,然而修築工程還是逐步完成的,長達數個世紀之久。連孟子都認為徭役是比租稅更理想的提供公共需求的方式。君主根據占卜選定新都之後,便不顧人民的反抗而要他們隨之搬遷,這和中東地區的情形一樣。被處以流刑者和強征而來的士兵被分派監守堤防與水門,並提供修築工事與開墾的部分勞動力。以此,軍隊的役夫逐步取得西方邊境州郡的沙漠耕地[67]。對於此種單調命運的沉重負擔——特別是築長城的徭役者——的哀嘆可見諸現存的詩篇里[68]。經典教訓中極力反對君主像埃及那樣,將人民的徭役浪費在私人目的的建築上。在中國,隨著公共勞動在官僚制組織下的發展,這樣的浪費亦與日俱增。徭役制度一旦崩壞,沙漠便開始延伸至中亞地帶,而辛勤開墾的耕地,如今已完全為沙礫所掩蓋[69]。此外,帝國的政治力量也隨之俱去。史書中常有傷嘆農民被驅使於王室領土的劣政的篇章。只有少數卓越的人物才能將組織中央集權化,並領導這個奠基於徭役的國家。
不過,徭役仍然是用來應付國家需要的正統方法。為充分因應國家的需要,是該採取實物經濟政策(賦役),還是該採取貨幣經濟政策(發包),十七世紀時,由於運河要作某種重整而必須在兩種制度間擇一而行,二者間的關係便可由此一問題在皇帝御前的討論中顯示出來。最後決定以貨幣支付發包,因為否則的話,重整工程需要十年的時間[70]。承平之時,政府則不斷嘗試派軍隊服徭役以減輕一般人民的負擔[71]。
除了軍事徵召、徭役與貢賦義務外,中國早就有租稅。諸侯國中的秦國很早(公元前六世紀)就廢止了在王領地上耕作的徭役;到了公元前三世紀,秦國君主就成了整個帝國的「第一位皇帝」。
當然,土貢(Abgaben)在很早以前便已存在。皇室的必需品,和世界各處一樣,是分別由不同的地區以實物來提供[72],此一制度的遺蹟一直留存到現在。實物貢租制度與家產制軍隊、官吏系統的創立有密切的關聯。和其他地方一樣,這兩者都由國庫來供養,並發展出固定的實物俸祿。不過國家的貨幣經濟也時有進展,如史籍所載,至少在漢代,大約是公曆之初,就已經有了[73]。伴隨著向貨幣經濟發展的一般性趨勢,還有臨時性的徭役(特別是為了土木工程、快驛、轉運)、規費、實物貢租與貨幣貢租,以及為了供應宮廷需要的某些奢侈品的莊宅經濟(Oikenwirtschaft)等[74],這些還一直存在至最近。
此一轉向貨幣稅(Geldsteuer)發展的趨勢,特別表現在地租方面——直到近代還是最重要的一種租稅。此處,我們無意詳述其頗有意思的歷史[75],不過與農業制度相關聯的要點還是得討論一下。此處,只消說中國的租稅制度,和西方的家產制國家一樣,是逐漸發展為合一的稅制(雖然有時是相當分化的);辦法是將所有其他的稅負都轉變為地租的附加稅。這是由於非投資於土地的資產對於疏放的帝國行政而言是「看不見的」,也非其徵稅技術所能為力的。政府之所以採取典型實物經濟的措施(亦即,以徭役與貢賦來充分因應國家需要)的一部分原因,或許正是由於無法掌握這些看不見的財富。除此之外,或許真正首要的關鍵性因素,是通貨(極不穩定)的狀況。
一般而言,所有疏放行政之家產制國家的土地租稅,有兩種發展傾向:第一,將土地租稅制度轉化為貨幣租稅的傾向,並擴及於所有其他的稅負,特別是徭役與其他的貢賦義務。第二,將土地租稅轉變成一概括數額租稅的傾向,最後變成根據固定的配額,由各州省徵收的固定貢稅。此一極具重要性的過程,我們已簡單談過。
滿洲王朝治下帝國的和平安定,使宮廷得以放棄年年變動的收入,並導致1713年那道有名的敕令[76]。此道詔令被譽為使十八世紀中國重新踏入盛世的泉源。此一詔令旨在使州省的土地租稅負擔轉變成固定的數額,我們馬上就會談到。除了土地租稅之外,鹽稅、礦稅、最後是關稅,都納入中央政府的收入。事實上,能夠轉送到北京的總額,傳統式地固定下來。直到與歐洲列強的戰爭爆發,接著是太平天國之亂(1850—1864)帶來財政上的危機,在哈特爵士(Sir Robert Hart)精彩的行政管理下——徵收「厘金」(內地的貨物關稅)[77]——帝國財政才現出曙光。
由於租稅的配額規定與隨之而來的和平安定,人口大量孳生。進一步的發展,則是徭役的廢止以及放棄對職業選擇的控制、強制性的通行證件、對自由遷徙的限制、對屋宇之擁有和生產狀況的監督控制等等有利於人口增長的因素。根據戶口的數據——部分極有問題——中國的人口顯然有過大幅度的波動,不過清朝初期的人口數與一千九百年前的秦始皇時的人口數,並沒有太大的差距。無論如何,十幾個世紀以來,表面上的人口數字均浮動於五千萬到六千萬之間,但是自十七世紀中葉到十九世紀末葉,人口數則躥升到大約三億五千萬到四億之譜[78]。中國人名聞遐邇的營利慾(Erwerbstrieb),無論是在大規模活動方面,還是零星買賣方面,都展現開來,積聚起相當可觀的資產。不過,下面所舉的這些,想必是這個時期最出人意表的現象:
1. 人口與物質生活雖有高度的成長,但中國人的精神生活卻仍然保持完全靜止的狀態;經濟領域裡雖存在極有利的條件,但就是不見有任何朝向現代資本主義發展的端倪。
2. 中國曾經有過的大量的對外輸出貿易,並未重新受到鼓舞,反而只開放一個港口(廣州)與歐洲人做貿易,且受到嚴格的監管。
3. 一般人民的努力——有可能受到內心裡固有的資本主義式利益的鼓舞——絲毫未能粉碎上述的限制。情形顯然恰好相反。
4. 一般而言,在技術、經濟、行政等各領域裡,都未見到有歐洲人所謂的「進步」的跡象。
5. 帝國的財政力量顯然應付不了因對外政策上的需要所帶來的沉重壓力。
在人口全然異常地明顯增長之下(儘管異議無數,仍舊是無可置疑的事實),上述的這些現象該作何解釋?這便是我們的中心問題。這其中有經濟的因素,也有精神的因素。我們將先討論前者,這是屬於國家經濟的範疇,因而本質上也就是政治的問題。政治—經濟的因素和「精神的」因素一樣,是由中國主導階層的特殊性所造成的,這階層包括擁有官吏身份者以及擁有官職之候補者身份的人(亦即「官紳」[Mandarinen])。首先,我們要討論他們的物質狀況。
五、官吏階層與賦稅徵收的配額化
如前文所述,中國的官吏原先是仰賴國庫支付的實物俸祿,後來則代以貨幣薪俸而持續不變。以此,政府在形式上是支薪給官吏的,而實際上只有擔任行政工作的一小部分官員是這樣給薪的。薪俸往往實在只是他們收入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官吏既無法賴其薪俸過活,也無法靠薪俸支付其義務內的行政開銷。實際上的情形是這樣的:官吏就像個封建領主或總督,負責向中央(下級官吏則向州省政府)繳交一定的租稅額,而他自己則從徵收來的規費與租稅中,支付行政經費,並將餘額保留給自己。至少照道理而言,這可不是官方所承認的權利,但事實無疑便是如此,並且確實是由於政府施行租稅收入配額化(Kontingentierung)之後所形成的局面。
1713年施行的所謂地租固定,乃是皇權對官職受俸者在財政及政治上的讓步。事實上,地租絕不是就此轉變成(像英國那樣的)固定的土地租稅,而是中央政府確定州省官吏所轄區域內每年的稅收總額。王室在此一總額中抽取一定的數額,算是州省的貢賦。結果——就其效益而言——只不過是中央政府永久地固定下這些州省總督靠著課徵租稅所能得到的俸祿額度[79]。
通貫於家產制性格中的是:官吏將其行政轄區內所得的收入作為俸祿,事實上與其私人收入並無分別[80]。官職俸祿所有者是絕不願意將地租或其他租稅合算成一個總額向納稅人徵收。事實上帝國行政也並不是真正想以這樣的方式來固定租稅。家產制慣有的原則是:官吏不僅必須從他的收入里支付其行政區域內的民政與司法事務上的開銷,並且還須自行支薪給他的行政幕僚。根據專家估計,即使是最小的行政單位(縣),幕僚的人數都高達三十到三百人之巨,而這些人往往是由人民中的無賴漢來充任。如前所述,官吏只是個任職州省的外地人,沒有這樣的一批幕僚是無法安居行政長官之位的。他的私人費用與行政開支並無分別。以此,中央行政當局就無法確知個別州省與地區的實際總收入,而州省總督也無法確知地方府縣的收入……
另一方面,納稅人對於非傳統固有的任何稅捐,都採取一種原則性的反抗態度。他們之所以能夠在相當大的範圍內極為成功地如此做到的情形及其原因,我們下面會談到。不過,他們對於不斷試圖擴大稅捐的反抗,本質上有賴於當時權力運轉的模式,故而頗不穩定。此外,官吏尚有兩種增加收入的手段:第一,他們可以加收至少百分之十的稅款來作為徵收的經費。第二,對於無法如期繳付者,也可加征類似的稅款,不管拖欠的原因是由於債務者本意如此或非故意的,還是(經常都是)官吏有意造成的。再者,實物租稅轉換成貨幣稅,而貨幣則轉以銀納,再轉成銅錢,爾後又再改為銀納,所有變換過程中的兌換率,都操縱在收稅者的手中[81]。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依家產制的標準,官吏的每一項職務活動都必須以「禮物」來回報,因為並沒有法定的手續費明細表存在。官吏的總收入,包括額外的利得,起先是用來支付職務上實質的雜費及其義務內的行政支出。「國家」在行政上的支出只是總支出中的一小部分。再者,上級官吏的收入是從直接掌握稅源的最下級官吏所徵得的總額中抽取。下級官吏的職責所在,只是根據傳統租稅戶籍登記,將稅款(通常數額並不多)繳交到上級那兒。因此,在其就任之時,以及逢年過節之際,他就必須儘可能地獻上「大禮」,以博取對其命運有決定性影響力的上司之歡心[82]。此外,他還必須對其上司的非官方顧問與屬官禮數周到,因為他的命運也在他們影響所及的範圍之內。假使他想如願謁見上司的話,就連管門人的禮數都不可缺。此種贈禮層層上達宮中的宦官,他們甚至向朝廷高官收受貢禮。光就地租一項,專家估計,官方宣稱的稅收與實際的稅收,二者間的比率是一比四[83]。
1712—1713年間,中央政府與州省官吏在租稅分配上取得妥協。以貨幣經濟形式所做的這項妥協,大致相當於西方的封建義務之實物經濟的固定化。不過,這其中仍有相異之處。首先,在中國,猶如所有特殊的家產制國家一樣,關鍵問題是俸祿而非采邑。中央當局典型地仰賴俸祿領受者——俸祿來自規費與租稅的徵收——提供行政服務,並從他們那兒收受實物貢賦、特別是貨幣貢賦。而不像西方諸侯那樣仰賴自行武裝的騎士的軍事服務。其次,還有一個重要的差別。西方並不是沒有俸祿,實際上規費與租稅俸祿都有。起初只真正行於教會領域裡,後來家產制國家也起而仿效施行。只不過他們要不是終身俸祿(除非正式免職),就是像釆邑一樣的世襲性占有。甚至還可以買賣轉讓。作為俸祿基礎的規費、關稅與租稅,則由特權或慣例加以固定。
在中國,則如我們上面所說的,正式的官吏是可以任意被免職或轉任的。再說,一任的時間也不長。這樣(主要是)一來有利於中央維持政治權利,二來則讓出機會給其他的官職候補者——時有此例[84]。官吏階層,就整體而言,保證能享有來自俸祿的巨額收入,但就個別的官吏而言,其地位是朝不保夕的。取得官位得付出昂貴的代價(求學、捐納、贈禮與「規費」),任官之後則往往債務纏身,因而不得不在短短的任期之內盡其賦斂之能事。在沒有公定稅額與保障的情況下,他大可上下其手。不用說,當官確實是為了斂財,只有在做得太過分的情況下,才會為人所攻擊[85]。
不過,此種狀況自有其廣泛的效用。首先,中央政府的控制地位,在個別官吏的轉任制度下,獲得最有效的保證。因為在不斷改組與機會轉換之下,每一名官吏都競相爭取俸祿。個人的利害和人與人之間的利害關係,就不可能統合起來,與上級之間的關係也因而不會穩固。中國官吏階層的整個權威主義式的內化束縛,與此息息相關。當然,官吏中還是有「黨派」存在。他們因同鄉的情誼,以及與此相關的、因受教的學派固有的特色而集結在一起。近代,北方省份的「保守的」學派,就與中部省份的「進步的」學派及廣東省的「激進的」的學派,相互對立。當時,皇帝的詔令里還提及同一衙門裡尚有崇尚宋學與崇尚漢學者的對立。不過,沒有任何足以危害到帝國統一的地區性分離主義得以在這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因為原則上,官吏必然是所任職州省的外地人,而且不斷地被遷轉。此外,中央當局也慎重地將互相敵對的學派成員和鄉黨成員,混合在同一個管轄區域和相同的職位上。分離主義自有相當不同於此(亦即黨派)的基礎,我們下面就要談到。官吏對於其上司所顯示的微弱地位,對下(幕僚、胥吏)也一樣,其所付出的代價是成為仰賴屬下的犧牲品。此一俸祿結構另一個更重要的結果,是其行政上與經濟政策上極端的傳統主義。此種傳統主義,縱使源自其特殊的信念心態,但也有高度「理性的」基礎。
對傳統的經濟與行政加以任何的干預,都會侵害到支配階層在規費與俸祿上不可測知且不勝其數的利益。既然任何官吏都有可能被貶到所得機會較差的地位,所以官吏階層整體一致地強烈阻止(至少和納稅人一樣強烈)每一次改革規費、關稅與租稅制度的企圖。在西方,規費與所得機會的永久性占有,使得相關的利益相當明確。這些利益包括關稅、護送稅(按:中世紀時,以武裝兵護送旅行者而向其課稅)、渡橋稅、通行稅與道路市集權益費。通常特定的利益團體都有機會組織起來,以武力、妥協或特權的方式來解除種種溝通的障礙。
然而在中國,這是不可能的。位於最高支配地位的官吏階層並不個別地占有利得機會;利得機會毋寧是由可以任免的官吏所構成的整個身份團體所占有。他們集體反對干預並極端憎恨地迫害任何號召「改革」的理性主義理論家。只有自上或自下而來的激烈革命,才有可能改變此一形勢。一般而言,任何的改革都有可能會危害到每個官吏在其規費上現在或者未來的利益,無論這是指以便宜得多的海路汽船來運送貢賦、以取代通航於運河的河船之轉運,還是指變更徵稅、旅客運送、請願或訴訟之傳統的解決方式。只要看看1898年由(光緒)皇帝所提出的一連串改革計劃,我們便能明白,即使是部分實施,都將引起所得的巨大翻轉。因此,改革毫無希望,這是可以預見的,因為不僅有一股巨大的物質利益與之對立,並且也沒有獨立於這些利益團體之外、而與利益無涉的執行機構來實現它。
各州省的分離主義,尤以財政上的分離主義為首要,乃是根源於此一傳統主義。這是因為任何行政上的中央化都嚴重地危害到州省官吏及其非官方黨羽的俸祿。確實,正是這個因素,使得帝國中央行政的理性化,以及統一的經濟政策未能實現。
重要的是,原則上我們要認識到,東方的純粹家產制國家組織,和我們的預期相反,並沒有走上幾乎是(所有家產制國家)普遍的命運。貨幣經濟不但沒有削弱傳統主義,結果反倒強化了它。這是因為貨幣經濟與俸祿結合之後,為支配階層創造了特殊的利得機會。一般而言,如此一來反而更加強了他們的「坐食者心態」(Rentnergeist)[86],並且使他們對於如何維持各種原有經濟條件——其俸祿利得的關鍵所在——的關注達於頂點。我們發現到,在埃及、伊斯蘭國家和中國,隨著貨幣經濟一次次進展而來的,是國家收入日漸的俸祿化(Verpfründung)。俸祿的占有雖然在這期間也有過短暫的成功,但一般而言,對此現象本身,我們通常只能給予「僵硬化」(Erstarrung)的評價。
東方家產制及其貨幣俸祿所造成的一般性結果是:很典型地,只有在國土為武力所征服的情況下,或者成功的軍事革命或宗教革命,才能夠瓦解俸祿利益的強固結構,從而締建全新的權力分配與新的經濟條件。任何自內改革的嘗試都必受挫於上述提及的阻礙。如上所述,近代歐洲是歷史上的一個不凡的例外,這特別是因為缺乏一個和平化統一帝國的緣故。我們也許得提醒,就正是這個在世界帝國中阻礙行政理性化的領受國家俸祿者階層(Staatspfründnerschicht),在戰國時代卻是各諸侯國里(在行政合理化方面)最有力的促進者。爾後刺激消失了。這好比市場的競爭會迫使國家經濟與經濟政策理性化,就像發生在西方與戰國時代的中國的情形。在私人經濟的領域裡,企業的聯合壟斷會削弱資本主義靈魂所在的理性的計算;在國家方面,權力的壟斷則會窒息了行政運作、財政管理與經濟政策的理性化。存在於各戰國諸侯相爭時期的理性化驅動力,在帝國統一後就不復存在,原因尚不止於此。在中國,即使是戰國時期,行政與經濟的理性化幅度,都比西方要小得多。除了上述所提的差別之外,西方還有一些獨立且強大的力量。諸侯的力量可與之結合,以破除傳統的束縛;或者,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這些力量可以用他們自己的武力來擺脫家產制權力的束縛。決定西方之命運的五大革命正是如此:十二世紀與十三世紀的義大利革命,十六世紀的尼德蘭革命,十七世紀的英國革命,十八世紀的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我們要問:中國沒有這類的力量存在嗎?
* * *
[1]以下敘述大約即是《周禮》之《夏官大司夏》及《職方氏》中所載的「王畿」、「九服」之制。據載,天下為方五千里之地域,中央方千里為周天子直轄的王畿,由此向外每增五百里易一服,分別為侯服、甸服、男服、釆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等九服。——譯註
[2]歸順的部族長家族的土地通常不會被全部剝奪,因為卡理斯瑪氏族的祖靈力量似乎總是令人畏懼的(E. H. Parker, 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57)。此外,采邑與俸祿機會的這種氏族卡理斯瑪制約性也反過來解釋了祖先神靈的強而有力的地位,儘管這種(氏族卡理斯瑪的)制約性並非祖靈地位的惟一泉源。
[3]《書經》上有一則箴言:「人惟求舊;器非求舊,惟新。」(按:語出《尚書·盤庚篇》,遲任有言曰……)
[4]材料見Fr. Hirth, 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New York, 1908)。《竹書紀年》有Biot的譯文,見Journal Asiatique, 3rd. Série, vol. XII, p. 537ff., XIII, p. 381ff.。可當作公元前十八世紀到前十二世紀之史料的青銅器銘文與《書經》里的頌歌,可參閱Frank H. Chalfant,「Early Chinese Writing,」 Memoirs of the Carnegie Museum, vol. IV(Pittsburgh, September, 1906)。
1928—1929年中央研究院的考古工作出土了許多文物:遍布文字的龜殼、瓮、鼎、瓶、骨等。關於特別重要之青銅器物的材料,型制、修飾等方面的討論,見H. G. Creel,「On the Origins of the Manufacture and Decoration of Bronze in the Shang Period,」 Monumenta Serica, vol. I, p. 39 ff.。關於文字的討論,見Otto Frank, op. cit., vol. III, p. 52 ff.。——譯註
[5]參見Chavannes, Journal Asiatique, 14th Serie, vol. X(1909), p. 33, note 2。
按:俄羅斯的「品位秩序」,可參見《支配的類型》。——譯註
[6]參見Kun-Yu(《國語》),de Harlez, ed.(Louvain, 1895), pp. II, V, 110。
[7]參見司馬遷所著皇帝傳(按:《史記·秦始皇本紀》),Chavannes ed.(1897), p. 139。
[8]Yu tsiuan tung kian kong mu(《御撰資治通鑑綱目》,明史,乾隆皇帝編), Delamarre譯,同年條。
[9]這時所指的是秀才以上的(身份),亦即免於徭役或鞭打之刑的身份,被貶降為負有徭役義務的普通人。
[10]Chavannes ed. Ssu-ma Ch'ien,II, Appendix I, note. 1, p. 526.
[11]參見司馬遷所著皇帝傳(按:《史記·秦始皇本紀》),Chavannes ed.(1897), p. 149, note。
[12]以關內侯與列侯來區分土地俸祿與租稅俸祿其實是不恰當的。按秦統一天下之前設有二十等爵制,自第十六等大上造以下皆官、爵不分。關內侯與徹侯分別為第十九與二十。徹侯即通於諸侯,是國內准於諸侯的封君,而關內侯則受俸祿於關內(函谷關以內),無釆邑,惟有侯的稱號而已。漢隨秦制,徹侯避武帝名諱而稱通侯,又稱列侯。列侯系封於國(封給列侯的食縣),封邑之地名即侯之名(如張良封於留縣即稱為留侯)。據《漢書·高帝紀》十二年三月的詔書,漢初列侯是「令自置吏,得賦斂」。亦即可以自置一定的官吏,並收取封地里的賦稅。然而關內侯則為居於京畿之內而擁有侯號者,是領有特別津貼但無食邑的一種虛封。——譯註
[13]Biot, Le Tscheou-li,2 vols.(Paris, 1851). 據聞,此乃源於成王時代(前1115——前1079)的朝制,其中只有核心的部分,被認為是原有的。
[14]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之官職名稱,無疑是士人所擬設的。由天官來掌理「預算」的這種看法,自然是與史不符的。
[15]司馬遷已記錄下秦與漢的真正行政組織(參閱Chavannes所編書,Part II, Appendix II)。兩位大臣(左右丞相)之外,設有「太尉」(直到武帝之時),為各將領的軍事首長。「中丞」為大審議長兼按察使與地方官吏的首長。「奉常」掌管獻牲祭祀之禮,同時也是大占星師、占卜師、醫師,並且(極具特色地)也負責堤防與運河之事(按:「奉常」之屬官有太史、太卜、太醫、都水——掌理水渠堤門)。接下來是「博士」(讀書人)、「郎中令」(即監管宮殿門戶者)、「衛尉」為宮廷衛兵之長、「太僕」是兵器庫長、「廷尉」為司法長官,「典客」為掌理藩屬與蠻夷君侯事務之長、「治粟內史」為倉庫監管者,從而也是掌理農事與商務的大臣、「少府」為處理皇帝家務之長(其下設有「尚書」,由宦官擔任,譯按:此為宮廷財務長)、「中尉」為京師的警衛長、「將作少府」為建築工事的監管者、「詹事」是皇后與太子家務的管理者、「內史」為京師首長、「主爵中尉」為藩臣的監管者,後與「典客」(見上文)合一。與《周禮》中那種理性的、因而就歷史而言是不足採信的建構形成對比的是,這張表顯示出家產官僚體系所有的非合理性——起先是因應家政上、禮儀上與軍事上的管理而產生,後來又附入司法、水利與純政治的利害等。
[16]「家父長制」並不就等於蘇丹制的意思,而是指以一禮儀上的最高祭司長來呈現世襲性氏族卡理斯瑪的家父長制。或許,如經典所描述的,最高祭司長的卡理斯瑪原先是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來傳遞,後來才轉變成世襲的。
[17]在傳統型的支配里,支配者所賴以執行統治的典型行政幹部中,「客」即為「家產制拔舉」下的一類(其他為族親、奴隸、家臣性附庸、部曲及解放的奴隸)。「客」(Klient)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liens(pl. clientes),乃隸屬民之意。韋伯認為「中國與埃及,家產制官員的主要來源是君主的『客』」;「他們形成主人的扈從團,並且與主人保持著一種忠誠關係,也由於此種忠誠關係,使得主人與客之間在法律上的事端成為宗教性的違犯。他們與債務奴隸相反的是,若主人將此種客屬關係加以經濟性的利用,就會被認為有失身份尊嚴。他們乃是主人個人的、政治的權勢手段,而非經濟手段。客與其主子的關係是由誠實信義(fides)的原則來規制,而此一原則並非由法官來監督,而是由習俗法典監督,違反者要受宗教性的懲罰(被稱為infamis)。」詳見《支配的類型》, p. 326。——譯註
[18]司馬遷所著史書(公元前一世紀)已部分由Edouard Chavannes翻譯編纂出版。P.Tschepe(前引書,p. 7)即以此書為基礎,描繪出秦、韓、魏、趙、吳等封建國家的政治發展(Tschepe的著作有其可觀處,然而卻難免其「基督教式」的審視,這往往讓人有種天真的感覺)。當我們單獨引用Tschepe的著述時,所指的是秦國史。此外,我們也參照那本時時引用的「Discours des Royaumes」(按:《國語》)。
[19]此一原則,對於「附庸」(陪臣)而言極具政治的重要性,後來的事實是最好的說明。許多原先是政治上獨立的封臣,後來則成為朝貢的諸侯。除了義務性的軍事援助之外,封臣的贈禮,即使是呈給王的,還是被視為自願性的,而王則有回贈的義務。這類情形,參見E. H. Parker, 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144 f.。
[20]參見P. A. Tschepe(S.J.),Histoires du Royaume de Tsin, pp. 777-207。
[21]根據Hirth對《管子》一書某處的解釋,這是在首先被理性化的齊國,依一千個鹽的消費者來計算。見Hirth,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New York, 1908)。
[22]此處,E. H. Parker的陳述(Ancient China simplifed, London, 1908, p. 83)似乎不足採信。
[23]關於這方面,我們下面討論到土地租稅時會再詳談。
[24]照慣例,次子的地位都要低於長子。他們不再是「封臣」,而只是官吏(諸公子),在旁系的祭壇里舉行祭祀,而不再獻牲祀祖廟。參見司馬遷所著「禮」書,Chavannes ed.vol. III。
[25]結果,在君主制的最後數十年里,未成年的皇帝相續繼位,而皇親(恭王)及皇太后(慈禧)則實際主政。
[26]葵丘之會諸侯盟誓的條文,請參見第一章注73。——譯註
[27]Tschepe, op. cit., p. 54.
[28]Tschepe, op. cit., p. 66.
[29]《史記·秦本紀》載文公十三年(前753年),「初有史以記事,民多化者」。——譯註
[30]此處我們無法討論這些古老「典籍」的技術性質。紙是很久以後才輸入的產品,而讀與寫則很早以前、相信早在孔子以前,就已有了。Von Rosthorn認為(下面會談到),禮方面的素材是靠口耳相傳的,因此「焚書」只是一種傳說。de Groot顯然並不以此一說法為然,直到他最近的著作里,都還認為「焚書」是個事實。
[31]史書中(Tschepe, op.cit., p. 133)保存了一份同盟計劃里各個諸侯國兵力的計算。根據這些數字,每一千平方里之地(一里=537英尺)可提供600輛戰車、5000匹馬、50000人員(其中40000名為戰士,其餘為輜重兵)。公元前十二世紀的一份(據稱的)租稅改革的計劃里,則要求從同樣的面積徵得10000輛戰車。由近東地區類推起來,我們認為這發生在戰車被應用於戰爭的數個世紀之後。
[32]參見Tschepe, op.cit., p. 67。
[33]戰國時期的邊境諸國,由於夷狄交侵而激起一股強烈的愛國情操,特別是秦國。當秦王被俘時,便有「2500」個家族起而獻納繼續作戰的資金。112年,一位漢朝皇帝在財政困難時,也試圖訴諸這種「戰債」——甚至到了十七世紀,奧地利的李奧波德王朝還作過類似的嘗試——但顯然並沒有多大的成果。
[34]德文原著拼音為Wei-Jan,根據當時法譯漢文的發音,Jan應即「冉」字。然英譯本轉譯為Wei-Yang,極易令人誤以為即是上面所提的Yong(英譯為Shang-yang)。韋伯原指的是Yang(鞅)與Wei-Jan(魏冉)二人,而英譯者轉譯為Shang-Yang與Wei-Yang。英譯本的中國讀者可能因此懷疑韋伯竟不知商鞅與衛鞅同為一人,此實英譯本所引起的誤解。——譯註
[35]Tschepe, op.cit., p. 142.
[36]兩者皆見於某人士的談辯。譯詞見Tschepe, op.cit., p. 77。
[37]Tschepe, op.cit., p. 61.
[38]Tschepe, op.cit., p. 59.
[39]Tschepe, op.cit., p. 14.
[40]Tschepe, op.cit., p. 38.
[41]據史書記載(Tschepe, op.cit., p. 261),一塊碑文上刻著皇帝的話:「尊卑貴賤,不逾次行。」另一份碑文則明辨「貴族、官吏與庶人」的分別(貴賤分明)。詳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42]見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馬上要討論到)的一段話(對魏侯而發,時為公元前407年)。
[43]見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馬上要討論到)的一段話(對魏侯而發,時為公元前407年)。
[44]傳說後來成為權臣的士人李斯,在一份奏議上指陳士人(並且一般說來包括他國士人與商人)對於君侯權勢的重要性。Tschepe, op.cit., p. 231. 按:關於秦宗室大臣奏請秦王「一切逐客」的原因,以及李斯(也在被逐之列)上書諫「逐客令」,而後「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復李斯官」的內容,詳見《史記·李斯列傳》。——譯註
[45]例如在司馬遷的《秦始皇本紀》(Chavannes, ed. vol. V, p. 166)所保存的刻石碑文中,就可見到「凡是違反理性的行為即可加以非難」的文字。其他許多的碑文(上引書)則讚頌皇帝在帝國內所建立起的合理秩序。不過此一「理性主義」並未能使他不去贊助長生靈藥的探采。
[46]秦始皇的這句話記載於司馬遷的《秦始皇本紀》(Chavannes, ed. vol. II, p. 162)而流傳下來。此外,戰國時代的士人卿相,甚至連王安石(十一世紀),原則上並不完全排斥這樣的見解。
[47]宦官政治顯然在公元前八世紀就已出現。
[48]有關蘇丹制之定義與內涵,以及寵幸政治與家產制政體的關係,詳見《支配的類型》,p. 327, 333。——譯註
[49]據聞被迫去築長城的勞役者為數三十萬(?)。若計及整體徭役負擔,則尚有更高數字的記載。當然,長城是歷久經時才完成的。根據Elisée Reclus的計算,長城是至少約一億六千萬立方英尺的龐大工程,其所必需的勞動力是可以想見的。
[50]其中首要的關注是在供給士兵與勞役囚徒所必需的糧食的問題上。史書上(Tschepe, op. cit., p. 275)的估算數字如下:運糧至消費地點的開銷是糧運量的18200%(據聞由於途中的消耗,182份糧運只有一份運送到目的地,當然這可能是偶然的一個例子)。
[51]Tschepe, op.cit., p. 363,這宦官出身於一個被沒入宮中的貴族家庭。
[52]此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趙高言:「今時不師文而決於武力……明主收舉余民,賤者貴之,貧者富之,遠者近之,則上下集而國安矣。」——譯註
[53]史書,尤其是《史記·秦始皇本紀》(Chavannes, ed. vol. II, p. 178),記載了有關此種企圖的一些資料。「盧生」(一名方士)顯然是此一計劃的主謀者,秦始皇曾委任他去探求不死的靈藥。其所謂「真人隱而不現」,這是對老子的某些原則(於後文討論)的一種特殊應用。然而秦始皇實際上是躬自親政的,各家的「賢者」所抱怨的是他沒有適當地諮詢他們(loc. cit., p. 179)。繼承者二世皇帝如「朕」——即在其寵幸(趙高)監護下的「隱居者」(譯按:趙高曰:「天子稱朕,固不聞聲。」)——一般地過活,因此不接見官吏(loc. cit,p. 266)。在道教徒與宦官掌握權勢時,此乃儒教徒典型的指責。前二者的結盟,將於下文討論。甚至在漢高祖治下,「隨從」,亦即封建領主,於皇帝死後便重掌權勢。雖然秦始皇的整個官僚體制仍然維持著,甚至連士人都已恢復踞有影響力的地位,此一情況仍然發生。
[54]陳涉,軍隊暴動的首領,原是個勞動者(譯按:農民);劉邦,農民的領袖,也是漢朝的創建者,原是農村的農事監作人。其勢力的核心是由自身的氏族及其他農民氏族所構成。
[55]Tschepe, op.cit., p. 159 f(據碑文所記).
[56]Tschepe, op.cit., p. 267 f.
[57]當然,此一原則的進展異常緩慢,甚至在理論的層面上還時遭退挫的命運。其實際情況,我們下面會談到。
[58]儒教徒與封建家臣之間的敵對,從史書里封建家臣對前者的怨恨及對遊走於列國間的學者的責難即可清楚看出(Tschepe, p. 67, 以及前引諸處),亦見商鞅與封臣在孝公廷前的辯論(Tschepe, p. 118)。
[59]尤可顯示特徵的是馬端臨所記錄的國庫總收入數字。中國著述者認為這些數字之所以有如此巨大且完全沒有道理地變動,原因即在於此(亦即本文中所說的:官吏少報土地面積與人口)(參見Biot, N. J. Asiat., 3, Ser. 5, 1838, p. 329)。因為,如果甚至在1370年時就有840萬頃(等於4800萬公頃)的課田登記,不過到了1502年卻只有420萬,1542年430萬,等到了1582年又有700萬頃(等於3950萬公頃)計入。1745年,施行固定稅額制後三十年,據說即有16190萬公頃登記額。
[60]在1879年底的《京報》上載有已被授予第二等學位(按:舉人)因而充分具有任官的資格者的估算數額。此外,也提供了官職候補者——(秀才與舉人)這兩級分別都定有一最高數額——的平均年齡,及其可能年壽的估算數字:除非高齡及第者的人數並不是相當有限,這數字是太高了;(另一方面)這數字則太低,因為必須加上借著軍中資歷(特別是滿洲人)而轉任者的數目,此外,還有那些(以金錢)買得任官資格的人。官職候補者的數目高達30000人(而非初算的21200人),人口假設是35000萬人,那麼每11000—12000人才有一名官職候補者。在十八個省份里(包括滿洲),於一獨立的國家官吏(知縣)治下的最低一級行政區,只有1470個(縣)。因此(同上述假定),大約每248000人才設有一名官吏。若將員額預定的高等級官員也加進來的話,那麼每200000人方能有一官吏。甚至將部分從屬的、臨時的官吏也加進來(例如德國的情形),比率上也才不過有大約一千個具候補身份的行政、司法官員。如果我們加入家族及人民中的中國警察(按:地方上的自治警官,詳見第四章),則數字便截然不同。1895—1896年的這些數字的資料出處為教皇使節Sacharov的著作Arbeiten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trans. Abel & Meckenberg(Berlin, 1858)。根據這些數字,北京及其他兩個地區出身的(因此,未被任命於當地的)文、武官,於1845年約26500人;1846年,員額內的現任官為15866人,待命者為23700人(兩個難以核算的數字)。顯然不只是第二等及第者,連候補者及所有的滿洲軍官都被包括進來。
[61]對一些高級官員而言,此一原則往往必須要打破:例如李鴻章即做了數十年的直隸總督。雖然任期是容許以三年為一期來延長的,不過三年一任的原則至今仍嚴格執行。
[62](這些主事)通常最多不過六人。不過,實際上即使像副總督那樣重要的官方人物底下,也只有知事、地方判事以及地方財政長等人。地方財政長官原先是惟一的最高行政首長,而知事則由按察使(從前往往由宦官擔任)轉為常置的治理者。除了這兩名負責財政與司法的官員外,其他各部門都是非官方的。甚至官方名銜帶有「牧者」之意的最下級官吏(縣),也有兩名秘書——負責司法與財政。其上司,「府」的首長,掌理林林總總的、至少可具體舉出的各項治事(水路、農業、種馬飼養、米谷輸送、兵員宿營、以及一般警政),然而其本質上被認為是個向上級官府傳達政情的中介性監督官職。反之,最下一級的縣官則具有百科全書式的功能性格,因為他實際治理且負責一切。在較大的州省中,特別有道台一職,負責鹽稅與道路工程諸事;此種特任官的委派任命,一如所有家產制國家所發生的情形。至於中國對於「法律專家」(熟知判例者)與辯護人的概念,參見Alabaster, 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本人至今仍無從取得此書)。
[63]關於合議制支配與「專管部門」,詳見《支配的類型》,第8章;其中韋伯列舉了中國衙門、翰林院與諫官所扮演的角色。——譯註
[64]此解據日譯註。此外,原意為「簽」的希臘文kléros,一般說法認為:最初的共同體系以抽籤來分配其所有土地。詳見《支配的類型》,p. 374。——譯註
[65]「井田制」——八塊正方形田地圍繞著一塊位於中央的國有田地——亦由此而起。
[66]官方的名稱是「轉輸貢納的運河」。參見P. Dom. Gandar S. J.,「Le Canal Impérial,」Variétés Sinologiques, 4(Shanghai, 1894)。
[67]關於這些經營的記載與(拓地)受領證,部分保存於Aurel Stein收集自中亞出土的文件(約當基督公元前後)。在某些地方,乾地的開墾,每日只有三步的進度,參見Chavannes, Les Documents Chinois dé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 sable du Turkestan Oriental(Oxford, 1913)。
[68]參見Chavannes, loc.cit., p. XI ff.。徭役往往幾乎長達一生,為人妻者思其夫,兒女似乎最好不要有。
《水經注·河水》引晉人楊泉的《物理論》,其中可見相關史料。「秦始皇,起驪山之冢,使蒙恬築長城,死者相屬。民歌曰:『生男慎毋舉,生女哺用飾。不見長城下,屍骸相支柱。』」(《太平御覽》卷571引)——譯註
[69]雖然假定是如此,但我們無法確定氣候的變化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無論如何,徭役制度的崩壞就足以解釋了,因為只要不發生「經費」問題的話,這個地區仍然可以維持耕作的。勞動者雖可食用在此地栽種的一種特殊穀物維生,但若要完全賴此生存則是不可能的。顯然之所以要使土地保持耕作的狀態(即使必須大量地補助),只是為了要供應守備軍與使節不易運達的必需品。
[70]P. D. Gandar, S. J.op. cit., p. 35.
[71]一直到明朝的1471年之前,還規定輸往京師的米糧,一半由軍隊運送,一半由一般人民運送。1471這年,則下令由軍隊單獨負責輸運米糧的工作(Yu-tsiuan tung kian kang mu, op. cit., p. 351)。
[72]第十、十一與十四世紀的中央政府總歲入,參見附錄三。根據史書,實物租稅整體是依距離京師的遠近來調配的。例如,距離最近的地區輸送帶蒿的穀物,次近者只輸穀粒,然後每退一級就輸送更高價值的物品,亦即更高度的勞工附加物。這是相當可信的,並且也符合其他的文書記載。
[73]參見Aurel Stein 所收集的,時當98—137年的出土物(Chavannes, ed., op. cit.)。軍官所收到的軍餉固然是貨幣,然而士兵們的軍餉是否以貨幣支付,仍是個疑問(Nr. 62),雖然他們的軍服至少部分是以貨幣購得(Nr. 42)。此外,某一佛寺的支出賬簿上(雖然時間上稍後)也顯示出一種完備的貨幣經濟。例如以給薪的辦法雇用工匠,以及支付貨幣的各項支出(Nr. 969)。爾後此等舉措皆不復施為了。
[74]1883年,皇帝莊宅即運送了(原價!)值405000銀兩的絲絹與瓷器到宮廷里(《京報》),1883年,元月23、24、27、30日,以及6月13日、14日)。除此之外,尚有來自各省的實物貢納,其中至少部分是輸入宮中(如絲、高級紙等等),部分供作政治用途(鐵、硫黃等)。1883年,山西省因為所須貢納的物品(除了鐵之外)本身就不得不先自外購得,故而請以貨幣輸納,然未如願。
有關「莊宅經濟」——例如古代世界的農莊及皇室的家計(所需的大部分物資皆是由徭役或實物貢納方式來提供)——詳見《支配的類型》, pp. 345—346。——譯註
[75]關於地租,參見Biot在許多方面至今皆仍有用的著作,Journal Asiatique, 3rd Série, vol. 6(1838)。
[76]這道詔令於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頒布,而於次年實施。此一稅制改革,是將勞役轉化為丁銀,根據康熙五十年的成丁數徵收一定數額的丁銀,爾後出生者稱「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惟以五十年上報之數為準。——譯註
[77]當太平軍攻陷南京之後,清政府為了挽救在軍事與糧食上所陷入的困境,故而有所謂厘金的內地貨物關稅的徵收。——譯註
[78]當然,這些數字是非常不可靠的。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在1713年的租稅妥協以前,官員的利益之所在是將應課租稅的人口數額減低或是固定(基於人頭稅之故)。此種利益關注隨著租稅定額制而消退(見下文)。爾後,情形恰好相反,官員們有興趣的是吹噓人口的滋盛。這一來只有神祇——民眾打交道的對象——才會關注這些數目字。人口數愈高就愈能證明某特定官員的卡理斯瑪。因此甚至連十九世紀時的人口數都是很有問題的,例如四川省人口的異常增長。又如Dudgeon在其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895)一書中,計算出1880年代的十四省總人口數為32500萬。
[79]這層意思明白顯露於此一措施中(否則這個措施就只是種無意義的公式化):州省中的某一定數額的地方單位負有「納稅義務」,而其他的地方單位則完全「免稅」。事實上地方上的周期性人口調查就依此登錄。當然,這不是說相對數額的人口是免稅的,只是官吏並不將他們列入法定徵稅的範圍之中。早在1735年,皇帝即下令廢止人口調查中這兩個範疇的區別,因為此乃無謂之舉。
[80]在最近的三十年里,所有直接稅的課徵企圖皆功敗垂成,原因是這必然要對官紳的俸祿課稅。家產制下的官吏收入概念,可以自官吏服喪的種種細節中具體保存下來。自古以來,服喪的意義——在中國的官吏階層中特別清楚地表現出來——在於使死者之靈的忿怒與怨恨遠離那些占有其財產的繼承者。姑不論原先其所有物的大部分(包括遺孀及其他陪葬者)皆應與之共赴黃泉的這個事實,繼承人也應久久迴避喪宅及死者遺物。他們應蔽衣而居於他屋,並忌諱享用遺產。如今,官職被視為不過是俸祿,而俸祿也頂多只是受俸者的私人財產,一旦遇到他應盡服喪義務的人死亡時,結果便是毫無條件地辭去官職。陸續不斷地大量空缺、無數官吏的暫時性無法就任、因服喪而失官所累積起來的等待覆職者,在在構成政治上的難題——特別是流行病盛行之時。因此,基於國家理由,皇帝往往禁止服喪期的過度延長或因畏懼亡靈而加入服喪之列——若違反此二禁令,則施以笞刑。慈禧太后也曾嚴厲地命令(雖然結果無效)李鴻章只在官任上稍事休假,而不要因服母喪辭退官職(《京報》,1882年5月1日)。
[81]以此之故,有力人士莫不傾向實物租稅,並且總是如願以償。
[82]這個方式類似於美國的黨老大向執政黨黨魁所任命的官員課收租稅一樣。他之所以如此做,乃是為了他個人及其政黨的收益,其間(與中國)的差異是,這些稅額往往是固定的。
關於黨老大(party boss),請參閱錢永祥編譯,《學術與政治》。——譯註
[83]Jamieson & Parker. 參閱後者的計算與估量,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p. 85 ff.。
[84]此一概念明白地顯露於《京報》(1895年1月11日)所登的訓令中。其中指責某些(低等)官吏把住俸祿三年以上,因而阻擋了其他人的「機會」。
[85]就像許多詔令所指出的。根據1882年3月23日的《京報》所載,廣東的一名官吏,在數月之內就積斂了比慣常的數額多出(注意!)十萬兩的銀子。福建的一名受僱的書記,也能買到江蘇地方首長的職位。負責關稅的官吏每年則能取得十萬至十五萬兩的收入。
[86]關於坐食者心態,可參見E. H. Parker, China, Her History, Diplomacy and Commerce(London, 1901)。「他是個二十萬石者」,意即他每年坐收此一數額的租金;是否為富人,往往依此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