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論 · 第二章 論時間與空間觀念之無限可分性
第一節 時間與空間觀念之無限可分性
哲學家總喜歡研究一些與我們初始的最沒有偏見的觀點相對立的概念,雖然這些概念總有些莫名其妙而且漏洞百出,他們欣然接受之,以為如此就能表現其學術上的優越性,可以提出如此超凡脫俗的見解。同時,我們對這些毫無根據的奇思妙想毫無理性地加以接受,因為它們以一種令人愉悅的方式讓我們驚喜不已,使得我們傾倒拜服在這些漫無邊際的見解之中,完全不認真考慮其是否正確可行。於是就形成了這麼一個結果:哲學家耽於這些不可思議的見解,我們樂於接受並輕易相信。關於這點,一個最明顯不過的例子是對無限可分性的探討,我打算以此為開端,開始研究時間與空間觀念這一主題。
普遍認為人腦的信息接受與存儲、認知與發展的能力是有限的,無法完全充分領會無限性的概念;如果對此持異議的話,你只需仔細觀察最平常的經驗與例證。同樣很明顯的是,凡是可無限分割的,必然是由無數個部分構成;如果限制這些部分的數目,那必然會限制其分割性,我們很容易認識到其謬誤所在。因此,無須多餘的推理歸納,就可以斷言:我們無法無限分割對某一具體有限的特質所產生的認知,我們根據其特點與區別將某一認知進一步細分為次一級的認知,而後者是完全簡易且不可再分的。在否認人腦具備無限容量的同時,我們認為其認知是不能無限分割的,這一結論毋庸置疑,也無法逃避。
因此可以確定的是,想像到達一個最小分割值時,會產生一個無法再進行分割的認知;硬是將之分割的話,這一認知便完全湮滅不復存在。如果你跟我說一粒砂礫的千分之一或者萬分之一,我可以認知到其數量與比例上的不同;但我腦海中反映這些沙子的映像之間並無不同,與初始的那粒砂礫的映像也沒有任何不同,雖然後者看起來大大超過前者。組成複合體的各個部分不同,而不同便意味著可分割。但無論我們如何對之想像,我們對一粒沙的認知不可分割,不能分割成二十部分,更不用說分割成千上萬或無限個不同的部分。
感知的映像與認知的想像情況相似。在紙上畫一點墨跡,凝神注視,然後往後退,一直後退,直到完全看不見了,顯然,我們對墨跡的映像與感知在完全消失前的那一瞬間是無法分割的。我們無法感知到遠處的物體,並非是因為缺乏光線,而是因為存在這麼一個限度,一旦超過我們對其的感知便無法再細分也就不存在了。顯微鏡或者望遠鏡之所以可以讓我們看見這些物體,不是因為產生了新的光線,而是將之發生的光線擴展開來,使得我們對肉眼看上去是簡單不可分的認知可進一步地劃分,而之前這些部分是不存在也無法感知到的。
由此我們便能發覺普遍存在的一個謬誤,即人腦的容量在兩方面都受限,對過於細小與過於巨大程度上的物體,我們無法形成一個相應的恰當認知。沒有比我們在幻想中形成的某些認知和呈現在感官上的某些映像更細小的了,因為有些認知和映像是完全不可再分的。我們的感官唯一缺陷在於,它們給予我們不忠於原物不成比例的映像,把複雜的由多個部分構成的東西看成是簡單的不可再分的。我們通常意識不到這一錯誤所在。我們常常把呈現於感官的某些具體而微的認知當作是或者認為相當於該對象本身;然後通過推理,因為發現了其他更為微小的對象,於是就匆匆得出結論:這些比我們之前想像到的任何認知或呈現在感官上的任何映像都要微小。可以確定的是,我們可以形成的最小認知應該不大於一個比蟎蟲小一千倍的小蟲子的精氣的原子,或者我們可以這樣說:問題在於如何將我們對外界的概念擴大延伸,使得我們可以形成一個關於蟎蟲的正確概念,或者更進一步地,使得我們可以形成一個關於比蟎蟲小一千倍的昆蟲的概念。如果要對這些微小的動物形成整個概念的話,我們必須要有與其各個部分相對應的感知;而根據無限可分性這一準則,形成有關這些微小的動物的認知是完全不可能的;根據不可分或原子說這一理論,考慮到數目過大,而且過於重複,形成對各個部分的清楚獨立的認知,極為困難。
第二節 時間與空間的無限可分性
當我們的認知恰好充分而且正確地反映物體時,有關於該認知之間的關係,矛盾和一致性都適用於該物體;我們可以進一步概括地說,這便是人類所有知識的基礎所在。但是我們的認知只是最為細小、最為廣袤的那一部分的充分且正確的反映;無論我們認為這些區分與次區分可以再如何一分再分,有一點是無法否認的:這些部分永遠不會比我們形成的某些認知更為細小。所以,此處一個很淺易的結論是,我們在比較不同認知時所產生的所有不可思議與自相矛盾的現象,必然就是荒謬的、矛盾的,這一點毋庸置疑。
所有可無限分割的物體必然包含著無限個部分,否則這一分割過程必然會因為某個無法分割的部分而不得不終止。因而,如果某一有限的延伸物體可無限制地分割,那我們也可以不費力地得出結論,這一有限延伸的物體必然包含可無限分割的部分:反過來說,與之相對的是,如果某一有限的延伸物體包含可無限分割的部分,那便不存在無限可分性。我只需認真思考下,理清前面出現所談及的認知,便不難發現後一假設是荒謬的。先拿延伸物體最小那一部分可形成的認知來說,我確信不存在比該認知更小的了;我據此斷言,凡是我通過此認知發現的特點,必然也是該延伸物體的特點。然後我將這一認知重複一次,兩次,三次,直至無窮,而與此對應的延伸物體也隨之增大為原來的兩倍、三倍、四倍,直至該物體膨脹到相當大的一個程度;不論是往宏大方面還是往微觀方面,我都如此將之重複。如果我停止添加這些部分,對該物體的延伸認知也就停止增加;如果我將添加的過程無限繼續下去,很清楚的是,該物體的延伸認知也會無限增加,直至無窮。就此,我得出的結論是,我們對可無限分割的部分的認知與該延伸物體本身的認知是一樣的;有限延伸的物體不可能包含無限數目的部分,因而也不存在可無限分割的有限延伸物體。
為幫助讀者理解,我準備附加上另一位著名作家的論述,他的觀點在我看來極為精美有力。很顯然,存在本身僅屬於實體,而非存在於數字之中,而數字本身亦是由實體構成。我們可以說存在二十個人,不過這是以存在著一個人、兩個人、三個人等為前提;如果否認後者的存在,那麼前者必然也將不復存在。因此否認實體的存在來談論數字的存在,無疑是全然荒謬的。形上學家們普遍認為,物體的延伸只不過是一個數字,而非任何擁有一定實體或不可分割的數量,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出,這一延伸根本就不存在。有人或許會反駁說,擁有具體數量的延伸物體是一個實體,只是它由無數個部分組成,並且可以無限分割。這種反駁是徒勞無益的。因為,如果按照這一說法的話,二十個人也可以看作一個實體。整個地球,不,整個宇宙都可以看作一個實體。那樣的話,這裡所謂的實體不過是一個虛幻的概念,可以指向所有人腦任意集合一定數量產生的對象;這樣一個實體同數字一樣,無法單獨存在,因為,事實上它也是一個數字。但我們前面所談及的實體是可以單獨存在的,而且該實體的存在對於所有數字來說都是必需的;因而它必然是另外一種實體,完全不可分,而且無法再細分成下一級的實體。
以上的這些推論是根據時間這一主題而言的,除此之外,有必要再加入另一論述,這一論述同樣值得我們注意。時間還有一個與之不同的對立物,在某種程度上後者構成了時間的存在。我們知道,時間的每一部分總有先後之分,不管有多連貫,時間的各個部分無法同時存在。同樣地,1737年無法與現今的1738年並存,各個瞬間之間互不相同又互為先後。因此可以推斷出,時間這一存在必然是由不可分割的瞬間組成。我們知道,時間是可以無限分割的,不存在盡頭;而不是在前便是在後的各個瞬間如果不是單獨且不能分割的話,就會存在無限個同時存在的瞬間,這些瞬間可稱作是時間的一部分。這個結論無疑是自相矛盾的。
根據運動的本質,空間的無限可分性同樣昭示著時間的這一特性。因此,在這一點上,如果時間是不可能的,那空間也是如此。
我毫不懷疑,即使是無限可分準則最頑固的支持者都會承認這些論證的難度之大以致無法對此提出一個完全清晰令人滿意的答覆。但是此處我們可以做出如此的觀察,世界上沒有比把理證直接理解為不可能,藉此以逃避其影響與證據,更為荒謬的了。在理證與定性推論中,不存在不可能證明的情況;不會出現一個論點與另一個相牴觸,使之失去權威性站不住腳。正確的理證,不存在與之相反的不可能出現的情況;如果這一理證本身是錯誤的,那理證便成了詭辯,也不存在無法證明的情況。理證或者是無法抗拒的,或者也可能不具備任何力量。我們就這個問題如果不斷反駁,探究論點是否存在相互牴觸,就相當於承認所謂的人的理性要麼就是玩弄文字,要麼提出論點的人本身能力不足以勝任談論這一話題。由於談論的話題的抽象性,我們理解理證時存在一定的難度,但一旦充分理解,便不會存在任何與之相悖可以削減其權威性的對象產生。
數學家習慣於說,在這一問題上還是可以找到同樣有利的論證,來支持與其對立的觀點;不可分割這一準則還是會遭受到一些無法答覆的反駁與質疑。誠然如此。所以我準備在詳細討論這些反駁與質疑之前,先把它們當作一個整體,以一種簡潔但有說服力的推理方式,來證明這些反駁與質疑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形上學中有一個定論,凡是人腦感知到的,必然有相應的可能存在的認知;換而言之,凡是我們想像到的,必然可能找到與之對應的可能存在的物體。我們在腦海中可以想像出一座金山,據此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一座山或許真的存在。我們無法想像沒有山谷的一座山,因而認為不存在這樣一座山。
誠然,我們存在著延伸認知,否則何必對其進行談論與推理呢?同樣可以確定的是:這一由想像衍生而出的認知,雖然可以分為更為細小的部分或次一級的認知,這一認知本身並非無限可分,也不是由無限個數量的部分組成的:因為如果那樣的話就超出了我們的理解範疇。那麼,必然存在一個如此的延伸認知,由完全不可分的有限部分或次級的認知構成:這樣便不存在任何矛盾:因此延伸這點是符合認知的規律而完全存在的:因此所有的反駁與質疑,不過是經院哲學的詭辯,玩弄的不過是數字遊戲而已,因而不值一提。
我們可以進一步地思考這一結果,從而得出結論:所有有關延伸認知可分說的理證同樣的,都是一種詭辯;因為我們知道,如果不證明數字上的不可分割性,這些理證便站不住腳;而數字可分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論證其不可分無疑是荒謬的。
第三節 時間與空間觀念的其他特質
在解決有關認知的所有爭議之中,沒有比之前所提及的那一結論更富有成效、更令人欣喜的了,那便是感知先於認知而存在,所有的認知,以及其進一步的想像,都可以在感知中找到原型。這些推論完全清晰明顯,不存在任何爭議;雖然我們很多時候感知到的太過模糊不清,以至於即使是產生這些感知的大腦也不可能一五一十地判斷出其構成與本質。我們重申這一準則,是為了進一步探討有關時間與空間觀念的本質。
我睜開眼,環視四周,便能看到許多物體;我閉上眼,然後在腦海里估量這些物體之間的距離,於是就有了延伸的認知。由於所有的認知都是與其相對應的完全相似的感知的結果,因而這一延伸認知必然也是如此;它要麼是因眼睛看到而產生的感官反映,要麼是由於這些感官作用而產生的內在感知。
所謂內在感知,包括情緒、心理、欲望和厭惡,以上這幾個我相信都不足以成為空間認知的模型與載體。因此餘下的就只有感官了,我們知道感官可以將它所接觸到的第一感知傳達出來。那此處我們的感官給我們傳達了什麼呢?這是個主要問題,直接關係到有關認知本質的討論。
我看著眼前的桌子,桌子本身就能給我以延伸的認知。這一認知是從我們感官(即眼睛看到)那一瞬間感受到的,是我們感知的產物。但我的感官只能以某種方式將彩點的認知傳達給我。如果眼睛可以進一步地看到其他,我認為這必然會傳達出來。如果它不能展示其他,我們便可以確定地說,延伸認知不過是以外在的方式將那些彩點複製出來。
假設某個延伸物體,或者說彩點的複合體(因為這些彩點是我們的延伸認知最先來源),是紫色的;那麼每次重複這一認知,我們必然會將這些彩點以相同的順序排列組合,並賦予其我們所看到的顏色。同樣地,我們接著體驗到其他顏色,藍紫色,綠色,紅色,白色,黑色,以及所有由這些顏色組成的複合物,然後發現這些彩點布置方面的規律;我們儘可能略掉這些顏色的具體特點,僅將注意力集中於彩點的布置分配方式,從而產生對這一規律的抽象認知。不但如此,這一規律不局限於某一感官,觸覺感知與視覺感知的組成實質上是相似的;根據這一相似性,抽象感知同時代表二者並不矛盾。所有的抽象認知從某種程度上看其實都是具體的;因為抽象認知是從普遍事例中概括而來,所以能夠代表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抽象認知也可以讓我們了解到另外一些物體,它們存在著相似性又在某些方面不同。
我們的時間認知是各種知覺的延續與概括,這些知覺包括認知與感知,也包括映像感知與感官感知,這些知覺為我們產生某一抽象認知提供一個具體的對象;抽象認知是以具備一定數量與質量的具體認知形式表現出來,即便如此,抽象認知仍然要比空間認知更為寬廣多樣。
正如我們的空間認知是從各種可見的和可觸知的物體空間放置與排列方式得來的,我們的時間認知是由各種認知與感知的連續存在而形成的;時間認知是不可能以個體形式單個存在的,我們的大腦也無法感受到一個單獨的時間的存在。熟睡的人,或者心思被某件事占據的人,無法意識到時間的存在;同樣長度的時間在人的想像中會隨著他的知覺接受的快慢而變化。有一位偉大的哲學家1說過,人的知覺在這一特定的方面受限,這種限制是由人腦本源和構成方式決定的;一旦超越某一界限,外在物體對感官便不能產生上述影響。假設你飛快地旋轉一塊火紅的煤,你便能看到一個火圈的映像;這塊煤在各次旋轉之間也不會出現時間上的斷裂,是一連續的整體;這是因為我們的知覺往往跟上外界物體運動的速度。如果知覺出現斷裂的話,不是一個連續的整體,那我們的時間觀念便也不復存在,即使該物體存在某些連續的運動。我們從這些現象,以及其他身上,可以得出結論:時間無法單獨的,或者伴隨著一個無變化的物體出現在人腦中;相反,要意識到時間的存在,必須以連續的物體為載體,而且這些物體是可知覺到的。
為證明這點,我想有必要加上下面的解釋,這一關鍵性的解釋在我看來是完全具備說服力的。很顯然,時間或者說跨度,是由不同部分構成的,否則我們無法發覺較長跨度與較短跨度之間的區別。同樣明顯的是,這些不同部分無法同時共存,因為不同部分的共存性這一特質是屬於延伸的,而延伸與跨度存在區別。由於時間是由無法共存的不同部分組成,而不變的物體產生的無非是共存的認知,因而無法產生時間觀念,所以時間觀念產生的前提必然是可變的連續的對象,且在時間觀念最初出現時無法後者分隔開來。
我們知道,在時間最初出現時,它必然是與可變的連續的對象結合的,否則我們無從意識到其存在;下面我們要探討的是,在沒有連續的對象的情況下時間觀念能否產生,以及時間是否能夠單獨在想像中形成特定認知。
為了解在感知中結合的物體在認知上是否可以區分開來,我們只需研究下它們是否不同。如果存在差異的話,那便不難發現,它們的確可以在認知中區分開來。根據上面已闡述的準則,不同的物體,必然是可區分開來的;可區分開來的,必然是不同的。反過來說,如果它們是不同的,那必然無法區分開來;不能區分開來的,便是相同的。與我們連續的知覺不一樣,我們的時間認知正好符合這一準則。時間認知不是和其他不同的感知結合而得來的某一具體感知的結果;不是具體的某一個,而是各種感知進入大腦的方式與規則的結果。吹奏笛子產生的五音可以給我們帶來時間的感知與認知;雖然時間本身並不是第六種感官,但是可以通過聽覺或其他方式呈現出來。時間也不是第六種感知,可以通過大腦本身來知覺到。這五個音以特定的方式呈現出來,在人腦中無法產生任何感知,也無法產生任何情感,不過在人腦對之觀察時可以產生一個新的認知;因為這直接影響到能否產生對新的映像的認知,所有的感官認知即使在大腦里重複一千遍,也無法產生任何新的認知,除非自然是如此設定的,它可以使得大腦從那樣一種思考過程中自發的產生新的感知。但是大腦此處只注意到不同聲音出現的方式;然後,通過這一方式,大腦可以將之與其他不同的對象連接起來,而不必費心研究具體的某個聲音。誠然,我們必須具備對某些對象的認知,不可能在完全沒有的情況下了解時間的觀念;由於這一觀念並非以原始而獨立的感知的方式出現,因而它僅是不同認知,或感知,或以某種先後方式布置排列的物體的集合體。
我知道,有人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持續觀念適用於完全不變的物體。在我看來,這不僅是一般人的普遍認知,也是許多哲學家的普遍認知。為揭露其謬誤所在,我們只需回顧下之前的結論,即持續觀念必須以可變的連續物體為載體,無法通過不變的恆定物體傳達到大腦之中。不可避免地,此處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持續觀念既然無法由這樣一個物體得來,那它必然無法適用於這一物體,也就是說,無論是以何種方式或從何種程度上而言,不變的物體必然不具備持續性。我們知道,認知總是與其對應的物體或感知的反映,是後者的產物,而且在失去虛構的情況下便無法表現該物體,或應用於其他物體。我們在之後會進一步探討究竟這種虛構是具體以何種方式進行的,可以將時間認知運用到不變的對象之上;與平常一樣,我們假設持續性不僅是運動的物體的衡量標準,也是靜止的物體的衡量標準。
另外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論據,這一論據對於確定有關我們時間與空間認知的準則關係重大;該論據建立在一個簡單原理之上,即我們的時空認知是多個不可分割的部分組成的。這一論據值得我們重視與研究。
所有的認知,如果是不同的,那必然可以分割開來,我們可以把構成延伸認知的某一個不可分的認知與其他認知分離出來,並加以單獨研究,然後我們便能對其本質與特性做出相應判斷。
很顯然,這一認知不是延伸認知。因為如前所言,延伸認知是由不同部分組成的;而這一認知,根據我們的假設,是完全不可分的。因此,它是虛無的嗎?不,這是不可能的。我們知道,複雜的延伸認知是由這些個認知組成的,而延伸認知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有那麼多虛無體,那麼必然存在由這些虛無體構成的真實存在,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在此我必須要問一個問題,我們所說的簡單而不可分的認知具體是什麼?我對這問題之前都沒真正考慮過,在這裡突然將之引出或許有些奇怪。我們關於討論數學點的本質,卻很少考慮其對應認知的本質。
空間認知是通過觸覺和視覺兩種方式傳達到人腦的,如果某個對象既不可見又非可觸知,那必然它不具備延伸性。代表延伸性的那個複雜感知是由諸多次級感知組成,這些感知在視覺或觸覺上不再具備可分性,我們可以將之稱為擁有一定色彩與實體的原子或粒子。但這還遠遠不夠。這些原子不僅要擁有一定的色彩與實體,以便使我們的感官可以發現它們的存在;同時我們還必須能夠在大腦中留下有關這些原子的色彩與實體的認知,然後我們才能在想像中將其呈現出來。除了它們的色彩與實體,別無他物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到這些原子的存在。一旦將這些可感觸得到的特質的認知除去,我們便無法在想像中將之呈現出來。
延伸認知的各個部分如此,那由這些部分構成的整體必然也是如此。如果某個對象不具備任何顏色,也不存在具體實體,那我們便認知不到;同樣地,由這些對象認知構成的延伸認知我們就也認知不到。如果某一延伸認知真的存在的話,我們很清楚其存在性,那構成這一延伸認知的各個部分必然也是存在的;而要使各個部分存在,那必然要具備一定的色彩與實體。因此,我們只有在視覺與觸覺感知某個對象的條件下,才會產生相應的延伸認知。
我們可以用同樣的方式證明,時間的各個不可分的瞬間必然也填充著某種真實的對象或存在,這些對象或存在的前後聯接構成了時間的延伸性,使得我們可以認識到其存在。
第四節 反駁與答覆(一)
我們有關時間與空間的整個體系由兩部分組成,二者緊密聯繫。第一部分依賴於下面的連鎖推理。人腦的容量有限,因此不存在由無限數量的部分或次級認知構成的延伸認知與持續認知,延伸認知與持續認知必然是由擁有一定數量的簡單而不可分的部分或次級認知構成,因而,空間與時間的存在可能符合這一條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必然它們實際上是符合這一條件而存在的,原因就在於,它們的無限可分性理論自相矛盾,是完全不可能的。
我們體系的另一部分是前者的結果。空間認知與時間認知可不斷分解的各個部分,分解到最後,就會成為完全不可分的了;而這些不可分的部分,就其本身而言,是虛無物;如果不填充某些具體存在的特質,那人腦便無法察覺到其存在。因此空間認知與時間認知並非是獨立存在老死不相往來的,二者僅僅是其對象存在方式與規則的區別;我們不知道沒有實體的真空或者延伸的樣子,也想像不出一段沒有具體存在物的聯接與變動。我們體系內部存在的這些緊密聯繫是我們要將之一起研究與論證的緣故所在,下面我先來反駁反對延伸有限可分性論的人。
1.我觀察到他們提出的第一個反對觀點,恰恰證明了這兩部分的這一關聯性與依賴性,而不是與之相反。有不少哲學學派持這樣的觀點,延伸必然是無限可分的,因為數學點這一理論是荒謬的;而這一理論謬誤之處在於,數學點是一個虛無物,因此它與其他數學點的結合物必然無法形成一個真實的存在。如果在物體無限可分性與數學點這一虛無物之間不存在一個中介,那麼我們應該承認這一反駁正切中要害。但很顯然,這裡存在著一個中介,這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一定的顏色或實體。兩個偏激極端的錯誤論點無形之中恰恰證明了這個中介是真實正確存在的。至於另一種中介——物理點,關於其的理論太荒謬了,根本不值一提。在物理點理論中正好是如此假設的一個真實的延伸,是不可能離開各個不同的部分而存在的;而如我們前面所說的,一切不同的物體在人腦想像與認識中必然是可區分開來的。
2.第二個反對觀點是從這樣一種認識而來:如果延伸是由數字點的構成,那麼這些數字點必然存在相互滲透的現象。當一個簡單且不可分的原子與另一原子接觸時,二者必然會有交叉與滲透;前者與後者必然不可能藉助於外面的部分來接觸,由於我們在之前假定它是全然簡單的,也就是說不存在任何部分,因此不同原子之間必然是以全部本質方式進行接觸;這才是相互滲透的真正定義所在。但我們知道,這種滲透是不可能發生的,因此數學點這一論斷不成立。
或許,為更好地反駁這點,我應該用一個更為精準的詞語來代替這個滲透認知。假設有兩個物體,它們四周密實無間隙,在逐漸靠近;二者的結合物在形態上不會發生變化;這便是我們所定義的相互滲透。但很顯然的是,這種滲透代表的是一個物體消滅了,一個物體保存起來了,如此而已。同時,我們也無法判斷具體是哪個消滅了,哪個保存了。在二者接觸之前,存在著兩個物體的認知。在接觸之後,只剩下一個物體的認知。大腦對性質相同,且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存在的物體,無法保留任何有關其間差異的認知。
如果從這種層面上來理解闡述滲透一詞,將之視作單個物體在接觸到他者之後被消滅,那我的疑問在於,是否一個有一定色彩可觸知的點與另一個接觸之後也會消失呢?但事實正好相反,這兩個點的結合物難道不是一個新的複合可分物嗎?這一複合可分物由兩個部分組成,二者雖然相互聯接但又各自保有其特點與存在。如果還有人質疑的話,就讓他自己設想一下,為免混淆,假設這兩個點顏色各不同,如此有助於其在想像中呈現出來;一個紅點與一個藍點可以相互接觸而不會出現滲透或者說消滅的現象。如果不能的話,這二者可能會變成什麼樣子呢?紅點,還是說藍點,會消失?還是說,二者結合為一?那樣的話,這一結合物的顏色又是什麼呢?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這些反對與質疑,而且如此難以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答覆,我的解釋是,我們的想像與感官存在缺陷,它們有著天然的不穩固性,易於動搖,尤其遇上此類微小對象時。在紙上留一點墨跡,身體後退,直至完全看不到這個黑點了;如果返回靠近的話,一開始墨跡太過模糊只有偶爾才隱約可見;接著進入視界範圍,完全可見了;然後你會發現,墨跡的體積並未發生變化,但顏色逐漸加深;再然後,當它增大到可以產生延伸認知的程度時,我們依然很難想像並將之分裂細化成它的各個組成部分,這是因為想像在感知微小到只有一個單獨的小點的物體方面存在著困難。這一缺陷對我們有關這一主題的大部分推理影響重大,甚至幾乎使得我們無法用恰當的語言來清楚地解答許多與之相關的質疑。
3.質疑延伸的組成部分不可分性的不少觀點是從數學上得來的。雖然乍一看來,數學這門科學似乎有助於不可分性這一論點的推理與闡述;如果數學在理證上與之相悖的話,至少它的定義還是完全與這一論點符合。因此,我現在的任務便在於,為數學定義作辯護與解釋,同時揭露數學理證的謬誤所在。
面是由長度與寬度構成的一個形態,不具備厚度,這是面的定義;線是由長度構成的形態,不具備寬度與厚度,這是線的定義;點既不具備長度與寬度,也不具備厚度,這是點的定義。很顯然,如果不根據延伸認知是由不可分的點或原子構成的這一假設的話,那麼根據其他假設,上面的說法便不復成立。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沒有長度、寬度與厚度的物體能夠存在?
針對這一爭論,我有兩個不同的回答,不過在我看來,二者都不盡人意。第一個回答如下:幾何學上的物體,比如點線面,其比例與位置其實不過是我們大腦的認知而已;它們在自然社會中從未也絕不可能存在。它們從未存在過,因為沒有人可以畫出一條完全符合其定義的線,或者一個完全符合其定義的面。它們不可能存在,我們從這些認知上可以找到理證,藉以證明其不可能性。
但是,我們如果仔細想想的話,就會發現沒有比這種推理更為荒謬且矛盾的了。凡是能夠以一個清楚明晰的認知呈現出來的,必然存在與該認知相對應的對象;如果有人根據這一認知而得來的論證以證明那一對象並不存在,這事實上就是在說,之所以我們對此有清楚的認知,是因為我們沒有這一清楚的認知。無疑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大腦能夠明顯感應認知到的,從中找出矛盾來是一件徒勞的事。如果包含某一矛盾的話,那麼這一對象是無法被認知到的。
因此,在至少接受不可分點的可能性與否認這一觀點上,沒有任何可資為用的中介;我在上文給出的第二個答覆,其實就是以後面這個準則為基礎。有人主張說,我們無法想像一個沒有寬度的長度,可是事實上,這是可以的。我們可以藉助於抽象劃分的方式,將二者分離,單獨研究其一,後者先不予考慮;這就好比我們在比較兩個城鎮的道路時,只考慮其長度,先忽略其寬度的差異一樣。在自然社會和大腦認知中,長度與寬度是不可分的;但這與上述的那種研究推理方式並不相悖,我們通過這一方式可以獲得某些局部但理性的了解。
接下來駁斥這一反對觀點的過程中,我不準備再引用前面已經闡述清楚的那個論證,即如果人腦對某一對象的認知方面不存在一個最小的限度,那麼它的容量與認知能力必然是無窮的,只有這樣,大腦才能了解構成延伸認知的所有部分。在此處,我試圖在找出這一反對觀點的推理中存在的謬誤。
面,是立體的終結;線,是面的終結;點,是線的終結。但我敢說,如果對這些點、線或面的認知是不可分割的,那我們便無從想像與覺察到這些終結,或者說是臨界點。假設這些認知是無限可分的,然後讓想像停留在最後的面、線或點的認知上,那它幾乎立刻就能發現,這一認知會進一步分裂成各個部分;而各個部分又產生新的分裂,如此循環,想像永遠抓不住最後那個認知,於是永遠不存在終結認知。經過這些分裂之後產生的認知並不與最初的更為接近終結認知。每一個分子藉助於每一次新的分裂而使人無法掌控,水銀也是如此情形。但是,現實中必然存在某個特定的認知,作為每一個擁有有限數量認知的終結,而且必須說明的是,這一終結認知本身無法再分裂成部分或次級的認知,否則的話,那些最後的部分或次級的認知才是終結認知(這樣一直循環的話就沒有盡頭)。如此就可清楚地驗證面、線和點的認知是無法再細分了,也就是說,在厚度上,面無法再分裂;在寬度和厚度上,線無法再分裂;在長度、寬度和厚度三方面,點都無法再分裂。
經院哲學家們往往會選擇性忽視這一有力的論證,他們之中有些人認為,自然在那些無限可分的物質分子中摻雜了一定數量的數學點,以便為所有物質創造一個終結載體;他們之中還有一些人會盲目地指責,試圖通過大量毫無意義的挑刺來逃避這一有力的論證。這兩種反對方式,以及反對者們,都無法真正反駁我的觀點。一個是躲起來不敢戰鬥的,一個是直接繳械投降的,都相當於在承認他們對手的強大。
由此可以證明,數學的定義完全推翻了那些理證。如果存在符合該定義的不可分點、線與面的認知,那這些點線面也就有可能存在;但如果不存在如此認知,那麼我們便不可能想像得到上述三者任何一個的終結載體,而如果沒有這一認識的話,那相應的幾何理證也就不成立。
不過我將進一步主張,這些理證完全不具備建立如無限可分一樣的某個準則的實力。因為,對於過於微小的對象而言,這些理證並非是合適的論據,它們所依靠的認知不精準,所依賴的原理也不真正成立。幾何學涉及數量的比例時,我們不應該對其正確性與精確性過於苛刻。幾何的例證還遠不能達到如此完美的程度。它只能粗略而有些任意地設定物體的維度與比例。它的錯誤之處影響不大,而且倘若幾何學不是那麼追求完美的話,這些錯誤根本就不會存在。
首先我想請教數學家們,你們所說的一條線與一個面等於、大於或小於另一條線與另一個面,這是什麼意思呢?不論他是屬於哪個流派,不論他是否主張延伸認知是由不可分點組成還是由無限可分的數量組成,讓他來回答我這個問題。我相信,不管是誰,他都會覺得這一問題很棘手。
很少甚至可以說沒有數學家會擁護不可分點的假設,可正是這些數學家對這個問題提出了最快捷而且精當的答覆。他們只需說,如果點的數量相同,那與之對應的線或面也就相同;而點的數量與比例如果發生變化,與之對應的線與面也會隨之變化。雖然這看似合理,也很明顯,可是我幾乎可以斷定,這一相等標準是完全不成立的;我們在判斷一些對象之間是相等或不相等時,並不是以這一標準為依據的。因為,構成線與面的所有點,不論是視覺還是觸覺感知到的,都是如此的細小微妙,而且它們之間並非涇渭分明,我們很容易將之弄混,而結果便是,大腦無從估算出它們的數量,因而也就無法為我們做出判斷提供一個標準。沒有誰可以準確測量出一英寸所含的點少於一英尺所含的點,或一英尺比一埃耳或其他較長的尺度所含的點少。因此,我們很少把這種計量法當作判斷多個對象相等或不相等的標準。
至於假設延伸是無限可分的人,他們無法利用這個答覆或是計量一條線或一個面的構成部分,來判斷這條線或這個面是否與另一線或面相等。因為根據他們的假設,不論是最小還是最大的形態都同樣包含無數個部分;而這些無數個部分之間彼此又不可能會相等;所以任何空間部分上的相等與不相等不取決於它們各自部分的數目及其比例。當然,也有人會說,一埃耳和一碼不相等之處在於組成二者的英尺數目不同,同樣地,一英尺與一碼不相等之處在於組成二者的英寸數目不同。但由於在長度方面我們所說的英寸在各個不同對象之間是一樣的,這樣無限細分下去,我們的大腦最終還是無法把握這些微小的數量,而正是藉助於這些相等物才能發現其相等關係;於是我們不得不另尋他徑,建立一個和部分計數法不同的標準。
有人主張說,所謂的相等,其實用協調一詞更為妥當。當我們說兩個形態相等,我們指的是二者相互重合,二者之間各個部分都互相對應。我們可以這麼考慮來判斷這一定義的內涵:嚴格而言,相等並非形態本身的一個特性,它是不同形態之間的一種關係,只是大腦對不同形態進行比較而做出的判斷。因此,如果相等關係必須以不同形態之間相互重合相互接觸為前提,那首先我們至少應有對這些部分的清楚概念,而且能夠想像得到這些部分是如何接觸。很顯然,這樣的話,我們就要把這些部分不斷細分下去使之成為我們所能想像的最小對象;因為較大部分之間的相互接觸是永遠無法使這些形態成為相等物的。我們所能想像得到的最小認知物就是數學點,因而這個相等標準與點的數量相等是一樣的。而在前面就已說過,這個標準雖然準確,但毫無用處。為解開這一謎團,我們必須從別處找尋答案。
我們都知道,眼睛,或者說大腦,通過一眼觀察某個對象的比例,在不研究它的微小部分數量的情況下,可以判斷出它與另一個對象之間的關係,是相等的,還是說前者比後者大或者較小。這種判斷方式不僅常見,很多時候還可以說是完全正確的。當我們看到一碼和一英尺呈現在眼前,它們的長度也就一目了然,我們便不會懷疑前者比後者長,就像我們不會懷疑那些最為清楚自明的準則一樣。
因此,大腦在觀察某一物體時,會形成三種比例認識,把它稱之為較大、較小和相等的。雖然這種比例認識有時完全正確,但這並非永遠如此,我們在這方面的判斷,和有關其他方面的判斷一樣,總是不能免於錯誤,不受質疑。所以我們藉助於檢查與反省不斷修正我們最初的意見:我們會顛覆之前形成的認識,比如原來不相等的最後發現是相等的,原來是大的最後發現是較小的。除此之外,為校正我們可能會出的錯,我們往往把觀察對象串聯並列起來,加以比較與驗證。倘若無法串聯並列,我們又會藉助於某種共同而且不變的測量方式,將之進行連續的度量,然後將結果反饋出來。而根據度量工具的精確性程度,以及我們比較時的認真程度,我們的校正結果並不一樣,而且容許新的校正。
當大腦習慣於這些判斷和校正,發現在眼睛看來是相等的兩個對象的那一比例,同樣也使這兩個形態互相符合,並且符合測量的尺度時,我們便從這種或粗略或精確的測量方式中得出一個有關相等的混合的概念。不過,這還遠遠不夠。因為,合理的推理告訴我們,除了可以直接呈現於感官之前的物體之外,還存在著遠比之微小的;荒謬的推理試圖說服我們,還存在著無限微小的。從此處可以清楚看到,我們並不具備可以完全使我們免於錯誤與不確定因素的測量方式或工具。我們知道,微小的部分倘若在數量上增加或減少了一個,我們無論是在眼睛觀察還是用工具測量過程中,都無法察覺到。我們假想,兩個本是相等的形態在經過如此的添加或減少之後,必然不可能還是相等的。於是我們假定一個相等的標準,這一標準無論用眼睛觀察還是用工具測量都不存在任何毛病,而相等的形態必然完全符合該標準規定的比例。再次說明,這一標準僅存在於想像之中。因為,如前面所說,所謂的相等,原本就是對不同形態通過串聯並列和工具測量的方式來校正的過程,而完全正確、無須任何校正這樣一種相等的概念只不過是大腦的假想,是全然無意義的,我們無法理解其存在。但即使如此,我們會有這一假想卻是再正常不過;即使促使大腦開展某一行為的理由不復存在,大腦仍然會按照該方式繼續運行下去,這同樣很正常。這一點在時間方面表現得尤其突出。在這一方面,我們顯然無法精確地確認各部分的比例,此處的精確程度甚至還不及延伸認知方面。儘管如此,我們對時間並遠非完美的測量方式,與其允許進一步校正的精確度,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略微含糊但完整而符合標準的相等概念。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方面會出現與之同樣的情形。一個音樂家,他的耳朵日漸靈敏,藉助於反覆的校正與反思,他的聽覺會日漸精細;即使他突然接觸到一個陌生的主題,這一心理活動仍然繼續,於是他看似是在憑空之中可以獲得一個完整的第三音或第八音的概念,雖然他無從知曉這一標準是從何得來。一個畫家,同樣地,對顏色也具備這種虛構的能力。又比如一個機械家,他可以知曉機械的運作。畫家可以設想到明暗,機械家可以設想到快慢,他們都獲得了一種感官所無法感知的能力,可以直接對所研究的對象進行比較和判斷。
我們可以將這一推理應用於曲線和直線。對人的感官而言,沒有比直線和曲線之間的區別更明顯的了,所以也就沒有比這二者的認知更容易形成的了。儘管這些認知如此容易形成,但為之提供一個清楚的定義,將直線與曲線的具體界限明白表現出來,卻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在紙上或任何連續面上畫線條時,必然存在某種規律,使得單獨的點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從而形成一條曲線或直線的完整感知;但這種規律,或者說是秩序,是無從知曉的,我們觀察到的只不過是聯合的結果。也就是說,即使根據不可分點這一理論體系,我們對這些物體認知到的,也僅僅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無從知曉其標準。而如果根據無限可分這一理論體系,我們甚至都無法達成這一結論,只能退歸到具體的某一對象,以此為標準來衡量判斷什麼是直線什麼是曲線。雖然我們無法精確地給這些線條下定義,也不能用科學的方式將之區分,但這並未帶來多大妨礙,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多次的試驗來建立一個相對正確可靠的準則,然後藉助於反覆的比較和更為細緻深入的思考來校正最初的現象認知。正是通過這些校正,以及心理仍在進行的活動,我們才能形成對這些形態完善標準的模糊感受,雖然還是無法將之理解清楚,也不能清楚地加以解釋。
的確,數學家說兩點之間直線最短,然後就認為如此就給直線下了一個精確的定義。但是我有異議。第一,我發現,這句話與其說是在下定義,還不如說是展示直線的一個特徵而已。隨便問任何一個人,一提到直線,他難道不是立刻想到某個特殊現象,而非第一時間想起這特徵的嗎?我們可以單獨來理解一條線,但要理解線的定義,如果不將之與我們可以想像出的其他線條加以比較,這是不可能的。在日常生活中有一個顛撲不破的定論,即兩地之間最直的路線往往是最短的;而如果我們的直線認知與兩地之間最短路線這一認知不存在不同的話,那前面的定義不就成了最短的路線總是最短的,這無疑是極其荒謬的。
其次,我要重複一遍我們之前已經達成的定論,即不存在對相等或不相等的精確認知,同樣,也沒有對直線或曲線的精確認知,因而二者之間無法互相提供一個完善的標準來判斷。而精確的認知,無法產生在這麼鬆散不清、模糊不定的基礎上。
我們對平面的認知與之相同,亦不存在一個精確的標準。除了我們看到的具體的平面對象並加以比較以外,我們沒有其他方式可用於分辨出各個平面的區別。數學家武斷而偏執地把平面說成是直線移動的結果。對此我們可以很快反駁說:我們的平面認知不依賴於直線移動形成平面這一方式,正如我們的橢圓認知不依賴於錐形一樣。要知道,我們對直線的認知並不比平面認知精確多少。直線可能以不規則的方式移動,從而形成一個與平面不同的形態;要使這兩個平面相同,我們必須假設這條線是沿著兩條平行的直線在同一平面進行移動,這就產生了一個循環論證,用物體本身來解釋自身的存在,沒有盡頭。
這樣看來,幾何學上最基礎的認知,即相等與不相等,直線與平面,根據我們通常的理解方式,我們對這些的認知都談不上精確。有時候我們存在疑問,但又說不出來,在什麼條件下那些具體的圖形是相等的,在什麼條件下一條線可稱為直線、一個面稱為平面,我們就是無法對這些圖形或其比例產生穩固不變的實質性認知。我們還是只能藉助於那些個脆弱而易錯的判斷,這判斷是我們通過最初的觀察以及之後用兩腳規或其他常見的測量工具校正後得來的;如果我們再假設可以添加進一步的校正,那樣的話,這一校正不僅無用,還不現實。如果我們求助於神,就像人們通常所做的那樣,假設是全能的神創造了一切完美的幾何形態,畫出的直線完全不存在一絲彎曲,這同樣徒勞無功。我們知道,我們是靠感官和想像去認知這些形態的終極標準,超越我們的感官和想像去談論任何的完善性無疑是荒謬的。因為,任何物體,其完善性在於全然符合其標準。
上面談到的這些認知,在理論上與在實踐上都無法站穩腳跟。我接下來要問數學家們一個問題,他們是憑什麼宣稱理解了數學中一些比較複雜而晦澀的命題,又是憑什麼確定了那些最為通俗淺易的理論?比如說,他們如何向我證明,兩條直線不存在共同的部分?又如何證明,兩點之間只能畫出一條直線呢?如果只是告訴我,這些觀點顯而易見是荒謬的,與我們的清楚認知相悖。那我就如此作答:我不否認,當兩條直線以一定角度相交時,二者之間必然不存在什麼共同的部分;但是如果假設這兩條線以每小時靠近一英寸的速度接近,我想沒有人會懷疑,這兩條直線在最終相交時會變成一條線。你如果說我假設那兩條直線相交所形成的直線不會與前者形成一個小的角度從而變成同一條直線,那我就要問你,此時你是依據什麼準則或標準來判斷的呢?你大腦中必然存在某個直線認知,和這一條相交所形成的線不一致。難道你是說,這一條線點的排列秩序及其遵循的規則和一條直線其特定的排列秩序與規則不同?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得不告訴你,你這樣實際上是承認了延伸是由不可分點組成的(雖然這並非你的初衷)。而且,除此之外,我還想告訴你的是,這也不是我們直線認知所形成的標準;即使是的話,人的感官或想像也不具備如此的穩定性。直線的最初標準來源於普遍的觀察現象,不過很顯然的是,不同直線之間可以有相重疊之處,同時又滿足這一最初標準,雖然這一標準要經受我們不斷地或實際或想像的測量與校正。
這有助於開拓我們的視野,使我們認識到,並不是在每個論證中,延伸認知無限可分性的幾何學理證都那麼令人信服,而我們很自然地總認為其具備如此力量。同時,我們也能了解到為什麼除了這一點之外,幾何學上的其他推理都有理有據,能獲得我們充分的理解和讚許。所以,現在我們需要做的,是要將這一例外闡釋清楚,而不是抓住這個例外不放,並以之作為佐證,來試圖推翻無限可分說。因為如前所提及的,所有數量的認知都不是無限可分的,那麼證明數量本身存在那麼一種無限的分割,或者藉助於在這方面與之相反的一些觀點來進行論證,那便是所能想像到的最荒謬無疑的事了。這一荒謬本身就十分顯著,所以以之為基礎的所有論證必然也是錯誤的,必然是自相矛盾的。
還可以提供更多例子來論證無限可分性這一論點,此處我準備談談與接觸點相關的。我知道,沒有哪個數學家肯讓人根據紙上草草畫定的一些圖形來作任何判斷。他會說,這些草紙太過簡易,無法完全傳達某些需要用更精確方式藉助更高級工具才能了解到的認知,後一種認知方式才是我們推理的基礎。我對這一說法很滿意,並願意將所有的爭論建立在這些認知之上。所以,我熱切希望數學家們可以形成對圓和直線最為精確的認知。接下來我要問的是,在想像二者接觸時,他是想像線和圓是在一個數學點上相交呢,還是說把二者想像為在某段空間上的結合呢?不論是何種想像方式,他都將陷入同樣的困境。如果他說,他在想像中感知這些形態時,是以二者在數學點上相交的方式,那他就相當於承認了那一認知的可能性,從而也就承認了那一對象的可能性。如果他說,他在想像中感知這些形態時,二者是以相合的方式接觸,那他相當於承認,幾何學理證不適用於超過一定程度的過於微小的物體。因為存在著反對一個圓與一條線相合的理證,換言之,他發現相合的這一認知與對圓和線二者的認知不相容,而與此同時,他又承認這些認知是不可分開的。
第五節 反駁與答覆(二)
如果我的第二部分理論體系,即空間或延伸認知是可見的或可觸知的點以某種特定方式分布排列的結果,這一理論體系成立的話,那我們可以得出這一結論:我們無法形成一個真空認知,或者說無法對一個不可見不可觸知的空間形成認知。這一結論會引來三種反駁觀點,我接下來將對這三者一併加以討論,因為我對一個反駁觀點的答覆與接下來觀點的答覆都是相關的。
第一,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對真空和充實爭論不休,無法達成最終的定論;而哲學家們即使在今天也由著自己的偏好隨意選定一方。但不論這些產生的爭論是以何為基礎,那一爭論本身對認知有著決定性作用,如果對所爭辯的真空這一話題毫無概念的話,人們無法這麼久地進行或是擁護或是反駁的推理。
第二,如果有人質疑這一論證的話,真空認知的真實存在性或其可能性至少還是可以通過下面的推理加以驗證。某一認知如果是某種必然且顛撲不破的認知的結果,那該認知必然也是可能的。雖說我們現在都承認世界是一充實體,我們還是很容易想像去除所有運動的世界,這種想法當然是可能的。假設存在能毀滅所有物質任一部分的全能的神,而其餘的仍保持靜止狀態,這種想法也是可能的。因為,凡是可區分的認知,必然可由想像分割開來;所有可由想像分割開來的認知,必然是可分別存在;很顯然,物質某個粒子的存在,顯然不包含其他粒子,就好比一個物體的方形並不涵攝所欲物體的方形一樣。既已承認這點,我們接下來就要問,靜止和湮滅這兩種可能的認知並存的話,會有什麼結果呢?假設一個房間裡所有的空氣和微小物質被消滅殆盡,而牆壁保持如舊、無任何運動進行,無任何變化發生,那會有什麼結果呢?有些形上學家可能會回答說,由於物質和延伸是統一的,其中一者被消滅必然意味著另一者也被消滅,現在房間中每個牆壁之間沒有距離,所以它們是相互接觸的,正如我的手現在摸著我眼前的這張紙一樣。這種答覆極為常見,雖然如此,我還是要請教這些形上學家們,根據他們的假設,我想知道他們能否想像這個物質,或者想像地板與屋頂以及房間裡對面的牆壁在靜止不變保持原來位置的同時互相接觸。我想請他們解釋一下,既然自北向南的兩壁可以與自東向西的兩壁相反的兩端相接觸,那自北向南的兩壁又怎麼能相互接觸呢?而且地板與牆壁既然被處於相反位置的牆壁所隔開,那它們又怎麼能遇上呢?如果改變這些物體的位置,那你也就假設了一種運動。如果想像它們之間存在某一物體,那你也就假設了一種新的創造。還是嚴格地守著靜止與湮滅這兩個認知吧,由這兩個認知產生的顯然不是各個部分的接觸認知,而是其他某種東西,我們在此將之稱為真空認知。
第三個反駁將這一問題推進了一步,不再局限於確定真空的真實存在性與可能性,而是認為該認知必然存在且無可避免。這一論斷是從我們對物體運動的觀察之中得來的。我們認為,如果不存在一個真空,這種運動是不可能的,也是無法設想的,因為只有存在真空,一個物體才能為其他物體留出運動的空間。關於這點,我不打算再討論下去,畢竟這主要是自然哲學的範疇,不在我們的研究範圍之內。
為反駁這三個觀點,我們必須將這一問題加以深入研究,並認真考慮各個認知的本質與起源,這樣我們就不會因為未能理解清楚這一爭議的主題所在而產生分歧。很顯然,我們對黑暗的認知並不是那麼美好積極,而不過是對光線的否定,或者更確切而言,是對有色的可見的物體的否定。一個有視覺的人,如果置身於一絲光線都沒有的地方,那即便他如何轉動眼珠,他所得到的知覺和一個生下來眼睛就看不見的盲人沒什麼差別。我們可以肯定,盲人對光線或者黑暗沒有任何認知。由此我們得出結論:不是單單將觀察對象移除就可以產生沒有物質的延伸認知,完全黑暗的認知與真空認知是不同的。
再假設有這樣一個人,懸於半空,藉助於某種不可見的力量往前移動。很顯然,在這一恆定的運動過程中,他不會感知到什麼,也不會產生延伸認知或任何其他認知。即便假設他來回晃動肢體,也無法形成那一認知。那樣的話,他會感受到某種知覺或感知,這些知覺或感知前後連續,並可以給他一個時間認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這與傳達空間或延伸認知的方式不同。
將所有可見可觸知的東西去除之後,黑暗與運動二者本身是無法帶給我們沒有物質的延伸認知或真空認知的。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與可見可觸知的東西結合一起,它們還能否傳達這一認知呢?
哲學家們普遍承認一點,呈現於眼前的一切物體都像是畫在一個平面之上,而且它們與我們相距的遠近程度其實都是由理性發現的,我們的感官對此愛莫能助。我把手舉在面前,伸開手指,它們完全被藍色的天空所分開,正如被任何放於之間的可見物體分開一樣。為獲悉視覺能否傳達真空的感知與認知,我們必須作如此假設:在漫無邊際的黑暗之中,有一些發光的物體呈現在眼前,而這光芒只能顯示物體本身,無法使我們感知到周邊物體。
與此同時,對於我們的觸覺,我們也必須作一平行假設。不過我們不假設完全除去所有可觸知的對象;必須允許某個物體可被觸知;然後過了一段時間之後,手或其他器官遇上了另一個物體;離開那一物體之後,又遇上其他;如此往復,我們盡可隨意想像。問題在於:這些時間間隔,能否給我們帶來沒有物體本身的延伸認知?
先研究視覺這一情形。很顯然,當只有兩個發光的物體呈現在眼前時,我們可以分辨出來它們是連接在一起的還是分開的;它們是遠距離還是近距離分開的。如果這個距離發生變化,我們還可以看到該距離是如何隨著物體的運動而增加或減少。但由於距離本身沒有顏色,也不是可見的,有人或許就會以為,這裡存在一個真空或者完全的延伸,不僅大腦可以感觸到,各種感官也可以感知到。
這是我們最為自然、最為常見的思考方式,但對之我們要藉助於進一步的反思來進行校正。當兩個物體於完全黑暗中呈現在我們眼前時,我們可能會觀察到,唯一可發現的變化只是這兩個物體及其出現方式,其餘的仍舊保持著原樣,是光的完全否定,是所有可見有色彩物體的否定。這種情形不僅適用於與這二者不一樣的其他物體,甚至對置於二者之間的距離本身,也是適用的。這種距離是虛無,是黑暗,是對光的否定,它沒有任何部分,沒有任何組成,無法變化也不可分。但由於這距離給我們帶來的知覺,與一個盲人藉助於他的眼睛所看到的,或者是我們在最為漆黑的夜裡感受到的不存在任何區別,那麼這一距離必然也具備某種同一特性。既然盲人和處於黑暗中的人無法產生任何的延伸認知,那處於兩個物體之間黑暗不可區分的距離必然也無法產生那一認知。
絕對黑暗與存在兩個或多個發光物體之間唯一的差異,如我所說的,在於那些物體本身,以及它們刺激我們感官方式的不同。由物體發出的光線之間構成的角度;眼睛從一個物體轉移到另一個物體上所需的運動;以及受之影響到的其他感官;這些給我們帶來唯一可以藉以判斷距離的知覺。但由於這些知覺本身都是簡單而不可分的,所以無法給我們帶來延伸認知。
為說明這一點,我們可以進一步地研究觸覺,以及介於可觸知或實體性的物質之間的假想距離或間隔。我現在假設兩種場景:一個人懸於半空,來回晃動肢體,不與任何可觸知的物體相接觸;另一個人則相反,遇上了某個物體,然後離開,並在他所能感覺到的運動之後,又碰到了某個可觸知的物體。我的問題是,這兩種場景差異之處在哪裡呢?沒有人會遲疑,並回答說:這種差異在於我們所知覺到的那些物體;我們由於運動所產生的感覺在兩種情形下都是一樣的,這一單獨的感覺,不與其他感覺結合的話,本身不足以給我們帶來任何的延伸認知;而且這一單獨的感覺即使與具體可觸對象的感知結合,也不會帶來延伸認知,因為這一結合併未對感覺產生任何影響。
雖然運動和黑暗本身,或者與可觸知物體結合,無法傳達任何真空或者沒有物質的延伸認知,但它們導致我們錯誤地認為可以形成那樣的觀念。因為,運動和黑暗,以及真實延伸,或者可見的可觸知的物體之間,存在一種緊密的聯繫。
我們可以發現,出現於絕對黑暗中的兩個可見物體刺激感官的方式,以及由物體發出會與眼中的光線所形成的角度都是一樣的,好像兩者之間的距離由那些可以帶來真正延伸認知的物體所組成。同樣,運動與之相似,如果兩個物體之間不存在任何可觸知的其他物體,那我們接觸到各個部分遠離的複合物體所產生的運動感覺與之是一樣的。
第二,我們從過往經驗中發現,如果兩個物體如此放置,它們與中間放著某一程度與數量的可見物體的另外兩個物體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刺激感官;那前者必然也能接收到同樣程度與數量的物體信息,不需要任何感知上的推動或滲透,而且物體呈現於感官的角度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同樣,如果存在這麼一個物體,與之接觸後只有再隔一段時間之後才能感觸到另一個,我們將這種運動的知覺解釋為手或其他感官的運動。經驗此時告訴我們,我們對所有運動的感覺,與中間放有兩個實體性可觸知的物體給我們帶來的感覺是一樣的。換而言之,一段不可見且不可觸知的距離,在遠處的物體本身不發生任何變化的前提下,會轉變為可見且可觸知的。
第三,我們可以發現,這兩種距離之間存在另一種關聯,它們對所有自然現象幾乎有著同樣的影響力與作用力。因為所有的特性,比如冷熱、光、引力等,都會隨著距離遠近而增強或減弱。不論這種距離是複合而且可感知的物體本身所帶來的,還是說僅是某些遠隔的物體刺激感官的某種特定方式而帶來的,二者之間不存在大的差異。
傳達延伸認知的距離和沒有顏色也不具備任何實體的那種距離之間,存在三種關係。不論是以何種距離隔開的物體,它們刺激我們感官的方式是一樣的;第二種距離其實可以接收到第一種距離;而隨著距離的拉大,這二者同樣使物體的特性力度減弱。
這兩種距離之間的三種關係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為什麼一種距離會被誤認成另一種,以及為什麼我們在沒有任何視覺或觸覺認知時,會想像我們具備延伸認知。我們在此可以建立一個關於人性科學上的一般定論:兩個認知如果存在某種密切的關聯性,大腦就容易將之混淆,在討論與推理中會發生使用錯誤的情況。在很多場合下,我們都能看到這一情況,考慮到其嚴重性,我們必須停下來探討其原因所在。不過有一個前提必須說明,我們必須把現象本身和引起現象產生的原因分辨清楚,不能因為不能確定原因就武斷地認定前者,即現象本身也是不確定的。即便前者再如何荒謬不羈,後者仍然可能是真實存在的。前者正確與否,與後者關係不大。雖然不難發現,我們得出這麼一個結論也很正常,這也正是我試圖解釋的那一準則的一個明顯例證。
在前面的論說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各種認知之間存在相似性、連續性和因果性三種聯接關係;注意,我在上一章並未探究認知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主要是因為我有意執行所確定的「必須滿足且終結於經驗」這一準則,所以不想就這一主題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經不起考驗的理由。我們不難在大腦里自己梳理一下,並且指出這點:為什麼我們一浮想某個特定想法或認知,就仿佛有一股元氣流入大腦之中,將各個斷裂的部分連接起來,並喚起所有與之相關的認知。雖然我在考慮各種認知之間的關係時,略掉了從這一論題中可能獲得的任何好處,但在此我要說的是,我恐怕不得不要再次回到這一論題,以便解釋由這些聯接關係而引出的錯誤。大腦具備這樣一種天賦的能力:只要把元氣送往認知所寄身的那個區域,它可以隨時隨意認知激發開來;元氣與認知所屬的細胞相接觸,然後經由一定的痕跡與方式,認知便由這種刺激而呈現於大腦中。但由於元氣的運動往往是間接的,並且很自然地會偏向某一邊,所以,當元氣進入臨近的痕跡之中時,往往產生的是其他相關的認知,而非大腦最初所希望出現的。我們往往意識不到這點變化,大腦繼續著一樣的思想流,將與我們本來希望的相近認知運用到我們的推理中,仿佛我們要的就是它一樣。這便是哲學上出現許多錯誤與詭辯的原因所在,出現這樣一個錯誤是很自然的,而可以舉出的此類錯誤例證也隨處可見。
在上面所說的各種認知的三類關係之中,最容易造成錯誤的是相似性關係;在我們的推理過程中,事實上,很少有錯誤的主要根源不是來自於此。相似性認知不僅緊密聯接彼此類似,大腦對相似性認知的思考方式也差異不大,以至於我們無法將之區別開來。後一點情況尤為重要。從日常的經驗中也不難發現,倘若大腦形成某種認知的方式與另一種相同或者類似,我們就會傾向於將二者弄混淆,將一個認知當成另外一個。這樣的例子在本書後文還會出現很多。雖然相似性是所有認知關係里最容易引起錯誤的,其他兩種關係,連續關係與因果關係也會與之遙相呼應。如果舉出詩人或演說家為例可以的話,那我們會有充分的例證來證明這一點;不過,考慮到形上學家們可能會指責這不合乎慣例,也不合理,那為照顧他們的尊嚴,我就換一種方式。我將借用形上學家們日常大部分的討論中所能觀察到的一個現象,以此作為論據,那便是:人們常常用具體的詞語代替某一認知,並且在推理過程中,用談論代替思考。我們之所以用詞語代替抽象的思考,是因為它們二者之間往往存在緊密聯繫,因此大腦經常將之混淆。也正是出於如此緣故,我們用既不可見又無法觸知的距離認知來代替由特定方式組合的可見的可觸知的點所構成的延伸。因果關係和相似性二者共同作用,使得大腦產生這種錯誤。如前所說,第一種距離可以轉化成第二種距離,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第一種距離可被視為某種原因,前者可引發後者的存在。二者刺激感官的方式相似,以及消減物體特質的方式相同,這就形成了這種相似關係。
經過這麼一連串推理,我想我所提出的準則已經解釋清楚了,接下來我便做好了準備,來駁斥那些反對觀點,不管這些觀點是根據形上學還是根據機械學而得出的。我們關於真空或者沒有物質的延伸存在著頻繁的爭論,這並不是在質疑所爭論的這一話題真實性。在這一特定方面,人們往往欺騙他們自己。存在密切關係的兩個認知容易引起判斷錯誤,使得人們將一者誤判為另一者,這便是他們弄錯的原因所在。
我們幾乎能夠以同樣的方式反駁根據靜止和湮滅這兩個認知的結合所提出的第二個反對觀點。假設房間裡所有東西都消滅殆盡,而牆壁保持不變,那這一房間所處的狀態必然還是和現在房間裡還有物體的狀態一樣,充斥其中的是感官無法感知的空氣。這一消滅給視覺帶來了一個虛構的距離,我們是靠受到刺激的那一器官的不同部分根據明暗程度的不同所感受到的;同時,這一消滅給觸覺帶來了一個虛構的距離,我們是靠手或其肢體運動感受到的。不管如何探討這點,都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結果。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探索,我們最後發現這是假設存在那麼一種消滅之後,那樣一個物體所能產生的唯一感知;而我們在第一章就已經說過,感知只能帶來與之相似的認知,而無法帶來任何其他的不相干認知。
既然可以假設處於兩個物體之間的一個物體突然之間被消滅,同時兩邊的那兩個物體不會發生任何變化,我們據此也不難想像,這一物體必然也可以被重新創造出來,同樣不會給另外的物體帶來變化。現在我們知道,物體的運動與其被創造具有同樣的結果。分隔的物體在兩種情況下都不會受到一絲影響。因此我們便能做出前面的想像,並證明存在那樣一種運動並不是自相矛盾的。接下來我們的經驗又告訴我們,處於上述那一狀態的兩個物體的確擁有容納物體的能力,而且將不可見不可觸知的距離轉變成可見的可觸知的,不存在任何困難。我們的任何推理與討論不管看起來如何盡善盡美,如果對其沒有相應的經驗,便無法確定其真實有效性。
這樣看來,我似乎就一一回復了上述的三種反對觀點。雖然我知道,很少人會對此表示信服,他們一定會提出新的反駁和異議。或許還有人會說,我前面的這些推理對於這一問題並無幫助,我只是說明了物體刺激感官的方式,而未能闡明物體的本質以及具體是如何刺激感官的。兩個物體之間雖然不夾雜有任何可見可觸知的第三者,可是經驗告訴我們,這兩個物體在眼睛看來,與被某一可見可觸知的物體隔開這種情形處於同樣的方式之下,手在兩個物體之間來回運動的要求也一樣。我們憑藉經驗可以發現,這一不可見不可觸知的距離同樣具備容納物體,或是轉化為可見可觸知的距離的能力。以上就是我的全部體系。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按照這一方式將物體分割,並使得物體在不發生撞擊或滲透的前提下具備容納其他物體的原因,我在該體系的任何一部分都未提及。
我對此的答覆是,我承認,也願意認罪。不過我想說的是,我從一開始就不曾想過要探究物體的本質,或是揭露它們作用的深層原因所在。除了這並非是我論說的主題與目的之外,我還隱隱覺得這超出了人類認知的範疇;我們也無法假裝不藉助於感官所表現出來的外部特性,便可以認識物體。對於那些有意於探究物體本質或揭露其原因的人,我想說,只有當我看到你們至少在一個例子中獲得成功,我才會信服,並讚揚你們的雄心。但是在那之前,只能根據經驗把握住物體刺激感官的方式以及物體之間的聯繫,便足以讓我心滿意足。這便足以成為生活的指導,這也正是我的哲學的主旨所在。我的哲學只想說明我們的知覺,即感知與認知的本質與原因而已。
下面我將以一個看起來有些似是而非的結論來告一段落。根據前面的推理,這個結論在我看來是很自然,也容易說明的。這一似是而非的結論便是:如果把那個不可見不可觸知的距離轉變為可見可觸知的距離的那種能力稱為真空,那麼雖然延伸與實體是同一的,可二者之間仍存在一個真空。如果不將之視為真空,那麼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一個充實體內,即使不存在無限撞擊、循環往復或是相互滲透,運動還是可能存在的。不過不管採用何種觀點,我們必須承認:要形成任何具體的延伸認知,我們必須加入一些可感知的物體,並將其組成部分視為可見的或可觸知的。
至於有些人認為的時間只不過是實在物體存在的方式這一觀點,我們可以發現,這一觀點實質上與前面有關延伸的反對觀點一樣,下面我們來說明這一觀點的錯誤所在。如果說,因為我們在真空認知上進行了爭論與推理,所以必然存在真空認知,這一點成立的話,那麼根據同樣的推理,我們必然有一個不包含任何可變的存在物的認知,因為沒有一個比這一話題更頻繁更有爭論性的了。但我們又可以確定,不存在這樣一個認知。那我想請教持前所述觀點的人,這一認知是從何而來的呢?是感官感知還是反省的結果?請將之一五一十地告知,讓我們了解其本質與特點。如果你無法指出那樣的感知,只是想像存在如此認知,毫無疑問,是很荒謬的。
雖然無法指出這一產生不包含可變存在物的時間認知的感知,但不難列出那些使得我們自認為存在那一認知的現象。不難發現,在大腦之中有一連串連續的知覺,時間認知因此才能存在。我們在五點鐘思考某一穩定的對象,然後六點鐘又加以深思,我們就傾向於以同樣的方式將那一時間認知強加於該對象,就像是時間被這一對象的某個具體而且不同的位置或變化加以區別開來,形成各個瞬間。該對象第一次出現和第二次出現在與我們的知覺持續比較之下,似乎產生了區別,就好像那一對象真正發生了變化。此外,經驗還告訴我們——不妨將之加上去,前後兩次出現之間那一對象,事實上還可以存在許多變化。就和那個不變或者說虛構的持續與感官所能感受到的持續本身一樣,都能對性質產生或使之增加或使之減少的影響力。由於這三種關係牽雜,我們很容易把各類認知弄混,然後想像自己能夠形成一個不存在任何變化互為斷裂的時間認知和持續認知。
第六節 存在認知與外部存在認知
結束討論前一主題之前,我們不妨先探討一下存在認知與外部存在認知;與時間和空間認知一樣,要把它們解釋清楚同樣存在難度。我們藉助於如此研究,以便於徹底了解在推理過程中會出現的那些具體認知,然後才能更好地考察知識與可能性。
所有我們所能意識到或對之有記憶的感知或認知,都可以被想像為是存在的;很顯然,關於存在的最為完整的認知與判斷依據就是從這種意識之中演化而來。我們就此可能會陷入一個兩難境地,陷入一個再清楚不過、同時極為關鍵的困境:由於我們記憶起的所有認知或感知都相伴有一定的存在形態,那麼存在認知要麼是從某一具體的與知覺或所思考的對象聯接的感知演化而來,要麼它和知覺認知或對象認知一樣。
考慮到這一兩難困境很明顯是每個認知必然存在一個相應感知這一準則的結果,所以我們對此給出的結論無須多疑。完全不存在獨立的感知伴隨每一個感知和認知,而且我認為所有的感知都不是不可分離的聯接著的。當然,在某種情況下,有些感覺會暫時結合起來,但很快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同樣可以分離,以單獨的個體形式存在。因此,我們記憶中的所有感知與認知雖然可被視為存在的,但存在認知並非來源於具體的感知。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存在認知與我們所想像為存在的認知是一致的。我們探究某一具體的對象,與把它當作一種存在來探究,實際上沒有區別。存在認知與某一具體對象的認知聯合,並不會給存在認知本身增加什麼。不論我們想像什麼,我們總是想像它是存在的。我們所樂於形成的任何認知都是某一存在的認知,而存在認知也是我們所樂於形成的認知。
所以持反對觀點的人,必須指出那一帶來實在物認知的具體感知,並證明該感知與我們相信存在的觀念不可分離。而這,毫無疑問,是不可能的。
我們在前面有關不具備具體差異的認知仍然可區分開來這一推理,在此處基本無用武之地。那樣一種區分,是建立在同一的簡單認知與幾個不同認知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相似關係基礎之上。但是,關於存在,不可能會有與某個物體在某一方面相似而同時在其他方面都不同的任何物體,因為所有呈現出來的物體,必然都是存在的。
相似的推論也可以應用到外部存在認知之上。我們可以發現,哲學家們普遍認為而且這一理論本身也不言自明:除了大腦所產生的知覺或感知或認知之外,事實上沒有其他東西存在於大腦中;外部對象之所以能被我們認識到,只是藉助於它們在大腦中所引起的那些知覺而已。愛、恨、思、觸、視都是知覺。
大腦中既然除了知覺以外再無其他東西存在,而一切認知又都是先前呈現於大腦中的某種物體演化而來,因此我們根本不可能想像或形成某一與認知和感知存在具體不同之處的任何認知。讓我們把注意力轉移到我們自己身外,把想像延伸到天空,或者一直到宇宙的盡頭。我們事實上永遠無法真正地走出自我的經驗與局限,除了出現在我們狹窄的範圍之內的知覺以外,我們無法想像任何其他的存在。這便是想像的宇宙,我們置身其中,除了宇宙之間產生的認知,我們再無其他。
關於外部物體,如果假設其與我們的知覺存在種類差異,那麼我們在想像他們之時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對其形成一個關係上的認知,而不用費心了解那些聯接的物體本身。一般而言,我們不假設存在種類差異,而只專注於其不同的關係,聯結與持續性。關於這些,之後再予以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