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論 · 第二章 知識之性質

張東蓀 《認識論》
知識的由來和知識的性質,這種區別是很不自然的。須知其間並無嚴格的界限,我們只為研究的便利加以區別而已。因此,上章和這章所討論的,只是一種考察的二方面。 所謂知識之性質,我們所注意的,是將經驗的內容分析開來加以敘述。須知知識所包含的歷程,有三個階段:一是「描寫或敘述」(Description),二是「說明」(Explanation),三是「解釋」(Interpretation)。單是「敘述」階段便是常識;「敘述」與「說明」兼具,便是科學;三者兼具,便構成哲學。從另一方面說,「敘述」給吾人以事實,「說明」給吾人以定律,「解釋」則給吾人以理由。 甲 思想中判斷的功能 首先,我們要知道,所謂敘述,說明和解釋,都是判斷的形式。沒有判斷,則不會有真知識,因為只有在判斷中,我們才能說知識是真是假。現在要問何謂判斷? 一 判斷為知識之根本 判斷是知者在知的歷程中能辨認出某物具有某些性質,或無某性質,或是某物屬於某類的,或不屬於某類的。判斷用口頭說出或用文字寫出,便是所謂「命題」。如說「蘇格拉底是人」,「記憶不完全是可靠的」,便是判斷之用命題來表示的。每一個判斷,都肯定或否定一些東西。所以,在下一個判斷的時候,總要先知道所論者間之關係。所以判斷必是把主詞與謂語相混合。但是一命題的主詞謂語雖相聯結,其所代表的事實關係不一定就是一致的。 判斷的最高形式,見於「解釋」里。在「敘述」中,是側重於分析;乃是對於一事物之各方面,而非事物與事物間之關係。但是,在「解釋」中,判斷是志在求事物的普遍意義;思想的綜合作用,便於此出現。在「說明」中間,判斷是表示出分析與綜合的二種作用。表現事物中的特質及其關係,便是判斷在說明中的分析作用;表示關係與特質非事物所附麗,而為自外所接受,便是判斷在說明中的綜合作用。然而,判斷中的分析作用和綜合作用,是分不開的;在「敘述」,「說明」,「解釋」齊集的時候,分析與綜合便並用於判斷之中。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說,判斷是能知的主觀,將所知的客觀所供給的內容,組織成為聯貫的系統。但是主觀何以能永遠有判斷的工作?判斷中所解釋的事物何以具有同樣的組織型式?要解答這些問題,勢必先以假定為思想之根據。最重要的根本假定,便是「公理」,「範疇」和「設准」。 二 判斷的根據 一、公理——公理是最簡單的判斷,如果思想要有確實性,則非承認它不可。公理判斷的命題,謂語所表示的意思即是主語的意思。例如幾何學中的公理:「全體比任何部分更大;」我們已經知道凡是一個「全體」,就比一部分大的。所有的公理,都不是歸納研究所得的結果,通常都是直接的認知,是決定經驗的先驗原理。公理之為真理,是自明的。有三個公理對於理智的活動特別重要,即普通所謂「思想律」是。這「律」字本與此地所說者不甚切適,但亦可視之為公理。這三個定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何謂「同一律」?我們可以定義道:「如某是甲,他就是甲。」這個定律,似乎沒有什麼,實則頗有道理。須知我們要不是根據於這個原理,則我們得到的結論決不能有意義。假如我們談論時所用的主語不斷地在那裡變化,則完全不會成為令人可懂的思想。 「矛盾律」是說我們不能說是這甲同時又不是甲。同一律注重的是一物「必定是」;矛盾律注重的是一物「不能是」。用命題來表示矛盾原理,即「甲不是『非甲』」。 「排中律」是說二個相矛盾的命題不能同時真。在二個相矛盾的命題之間,沒有中立的餘地;一個命題是真的,其餘一個必定是假的。便是:「甲對於乙或『非乙』二者必居其一。」但須知如「生命」,「運動」等似乎是具有矛盾性的。譬如「運動」,是說一個東西是在這裡,同時又不在這裡。「生命」是說一個機體是固定的,同時又不是固定的。但我們不能因為不能握著「生命」,「運動」的實體,而便謂排中律不適用。有人更以為思想的定律是靜的規範。所以不能對付活動的事實。其實這都是誤會。須知思想律本是所謂公理,而公理本是假定。所謂假定乃是指其為方法而言。對於外界本來不必完全相應。但稍有適用處,便可以立得住了。如果沒有這些思想原理,則我們便無法開口談話。而所表示的思想亦將陷於黑漆一團了。所以無論事實上有動的方面,而思想則決不可缺少靜的固定的形式。 二、範疇——思想公理,是判斷在名學上的基礎原理;思想範疇,則是判斷在認識論上的根本原理。我們無論何時何地,凡覺察到一物必即可以確定,這個東西都是可以用範疇去解釋的。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否認時間,空間,數目,性質這些範疇,則我們決不能意想事物之存在。 然而用「範疇」這詞似乎尚有問題。因為有許多東西的特性,也許須另尋別的原理來解釋。所以,「範疇」這詞,究竟用單數抑或複數,是主觀的結構抑或客觀的結構,或是二者兼有,卻都是一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的解答,容下面討論罷。 三、設准(Postulates)——公理和範疇,各屬於判斷的名學方面和認識論方面,此外尚有所謂設准。其與公理和範疇的分別並不甚大。現在有三個設准,很值得我們注意。因為沒有它們則敘述,說明,和解釋都是不可能的。這三個設准便是:(一)充足理由,(二)自然齊一,(三)節約(Parsimony)。且一一略述如下。 (一)「充足理由」,是使我們確信世界上事物的發生,不是偶然而來的,是必有理由的。 (二)「自然的齊一」,是表示自然界事物,其變化有無限重複的可能性。一件事往往今天如此,明天亦必是如此。如果不是如此的,則據往事而預料將來便是辦不到的。科學即依靠此律以預知將來的情形。 (三)「節約律」這個原理,其實就是「奧坎剃刀」。奧坎說:「一切學說,除非是必要的,都不應增多」。科學家所謂「自然最歡喜簡單」亦是此義。因為此律使科學簡單化,敢於將最複雜的事情抽成最簡單的方式。因為這種設准,物理學者才將他們的理論,抽成純粹的數學公式。但是,須得注意,此處所謂簡單,並不是容易了解的意思。 乙 知識的主要類型 一 敘述的知識 上面既已將判斷所據的根本原理討論過了,現在該討論到敘述,說明和解釋。先說敘述的知識。敘述是科學方法的第一步。研究敘述的性質及其必要條件,實即討論科學的原理和程序。 一、敘述是事實的知識——敘述是將我們觀察所及的事物適如其分的記下來,而不是我們理想或希望其如此。簡言之,敘述知識不是規範知識,但這不是絕對的。即在最簡單的視,聽中,都可以由外物引起內界的感情。譬如見高山而仰止,聞獸聲而驚恐,二種知識都是一齊來的。但是,由觀察而得的豐富經驗之中,抽出客觀的特色,而無感情的成分,亦是可能的。從別方面說,我們在敘述中所注意的是初性與次性,如大小,動靜,樣式,和色,聲,香,味,而不是第三性的知識如美,價值,目的等。至於這些性質,幾多屬於物界,幾多屬於心界,又是哲學上很嚴重的問題。解答此問題的哲學家,可分為二大對壘:一壁是唯心論,一壁是實在論,但不是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我們現在所要知道的,是敘述是事實的知識。什麼是事實? 二、事實的性質——事實的領域,有時又叫作常識的領域。但是常識似乎超過了事實,而含有說明的意味。一個動物能夠有事實的知識,但不能說它有常識。事實是感官知覺的對象,是感,嗅,嘗,聽,視的與料。 事實的特性如下: (一)「事實是特殊事物」。一把椅子是一個事實,一座山是一個事實。正義卻不是一個事實,說正義不是事實,不是說他不真,無價值,而是說他不是特殊的事物。不是感官知識所能察覺的個體。 (二)「事實必須假定其在知者之外。」無論事實是物或心,都得假定他在知者以外。我們造成理論,我們要用事實;我們教人針對事實。不是說,事實比理論更真,而是說事實更能表示外界真相。 (三)「事實是能測量的。」我們可以估計事實,說他的大小,量他,計算他的運動等。我們若用尺寸或其他測量單位以估計事實,還可以將此事實知識傳達於人。 (四)「事實是與其他事實有關係的。」我們敘述事實時將他與另外的事實分離,這完全是人為的。敘述剛把他們分開,而說明又把他們關係起來。吾人在求事實的定律時,即已超出事實領域而求意義了。 (五)「事實是現象的。」這不是說事實只是現象而已。乃是說敘述事實時,不必問事實背後有無實體。因為科學家不管這個問題。換言之,事實之背後是什麼,科學家是不追問的。 三、事實的邏輯涵義——事實用了邏輯為其對象,便叫作「詞」(Term)。關於名詞,有二個重要的邏輯歷程,即是「定義」和「分類」。二者是完成敘述的工具,茲不詳述。 四、事實知識的心理特質——敘述雖含有高等的精神成分,但感官知覺卻是其根本條件。所以當先略論感官知覺。為討論便利計,可以分為感覺與知覺二者。 在一切經驗派和科學派的心理學家之中,都是把感覺和其他的狀態,歷程,或反應分開的。感覺是主要的,根本的,簡單的經驗。自原子派心理學到行為主義,對於感覺的研究,變化極大,對於心理學之進步,也有不少幫助。在原子派心理學者,卻相信每一官能所生的感覺是最小的最簡單的單位。聯合起來,乃成觀念與概念等等。 其次是構造主義派。他們以為感覺的性質可依其屬性而定。即是性質強弱,久暫,清楚,擴延等。性質是感覺的根本特色,而有別於其他心理狀態者。如綠色有別於紅色,甜有別於酸等。強弱是感覺的強度,如有些藥比較其他藥更苦之類。久暫是感覺的時間特色,視刺激對象之呈現為轉移。清楚是感覺對於遠近明暗等差異的屬性。「擴延」是感覺的空間特色。 機能派則注重在心理的整個歷程,感覺代表整個有機體的一種適應,他不是被動的接受,如聯想派和構造派之所說;而是能動的,有目的的。行為主義則以為感覺乃是身體反應刺激的形式。新實在主義者以為「所感覺」的東西,和「能感覺」的歷程是一回事,感覺不過是外物與有機體相會合的一種現象。 知覺和感覺不同之處,在於知覺中有觀念的特色。其與別的觀念作用或歷程不同之處,則在於知覺一定有外界的刺激。在人初生時候,也許有純粹感覺,即是其中無記憶的因子。但在第一刻以後,心的生活便變成為知覺的或觀念的了。通常認為知覺是有意義的感覺。他不但能夠辨別性質,且能知事物的用處。例如我看見一隻表,不但知道他是一些性質如顏色,重量,光澤等的集合體,並且知道他是計時的,值錢的等等。因為知覺中已有推理作用。因為知覺是統一的,因為在神經原之間有協合作用,能使神經得以輻輳之故。 二 說明的知識 敘述所研究的是事實之本身,說明所研究的是事實的上下關係。敘述討論的是事實的事實,說明則討論事實的意義。說明的職務,是在發現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因為我們不只是要知道事物在某一時間的性質,而且要知道他通常的性質;我們不只是要知道事物是什麼樣子,而且要知道他在一類事物中的特質。總之,我們是要知道事物的定律的。 說明之階段有三:(一)類推,(二)假設,(三)定律。在每一階段上,理智的活動,已經跳出了當前事實的範圍。在每階段上,都在應用歸納方法,換言之,即由特殊推到普遍。 一、類推——類推只是由一個論斷而推到另一個。事實之間倘有相似,我們便可使用類推。所以類推的主要目的,在使觀察者注意於現象間的相似之點,依其相似之點以確定普通原理。 二、假設——科學上所謂「假設」,例如星雲的假設,進化的假設,原子的假設等,都是經過複雜思想的最後結果,而非最初所預定。至於哲學上所謂心,物,絕對,本體,人格等這些假設,是志在回答「為什麼」的問題的。須知科學上的進化,不是一件事體,萬有引力,不是一種力量。科學的說明是從具體到抽象。社會學的事實,用心理學去說明;心理學的事實,用生物學去說明;生物學的現象,用化學說明;化學又用物理學說明。最能包括一切的科學,也是最抽象的,是數學。假設的成分愈少,接觸現象便愈近,在預料自然和控制自然中便愈有用;在實證上愈確定的,在科學說明上便愈有價值。 唯用論者以為假設乃是知識中的中心要素。假設是創造的智慧的特色。杜威以為假設乃是思想作用的頂點,是他的五步邏輯歷程中的第三步。他之所謂反省思想的五個步驟:(一)遇著困難;(二)困難的指定;(三)提出說明或解決;(四)審核觀念;(五)實證觀念,造成信仰。從問題的察覺到真解決的認識,這二大思想法式,便是歸納與演繹。 三、定律——假設尚未證實,其他的解決也許能說明問題;但假設確能預料或控制事實的時候,假設便叫作「學說。」在假設不僅是有效,而且為其他的學者所公認為唯一能說明事實的時候,便是定律。一個假設既被認為定律,便能指示出現象間的普遍關係。雖然定律之得到,是由特殊出發,而後推到普通原理,但是有很多人卻暗中假定普通原理是規定了特殊事實的。以為定律可以是特殊事實的決定者,但是這樣解釋定律,是玄學的,超出科學定律的概念去了。 三 解釋的知識 說明告訴我們的,是敘述中的事物「如何」;解釋告訴我們的,是事物「為什麼」要那樣。在解釋中,便達到了哲學活動的第一個階段。 我們在解釋中所注意的,不僅是事實界背後的東西,而且還注意於事實界之關係以及最後實在和吾人的關係。我們只想在這裡簡略的考察一個解釋的理論便是羅哀斯(J. Royce)的。 羅哀斯(Royce)說,接近知識有三種方法:(一)知覺,(二)概念,(三)解釋。他承認沒有一個哲學家完全限於用一種方法,但就其側重者而言,可以說柏格森是知覺方法的代表;柏拉圖是概念方法的代表;康德是發現知識是知覺與概念之綜合的哲學家。在知識的對象是張本,是事物,是共相,是抽象性質的時候,這二種方法便夠用了。但是如果對象是你的朋友的心的時候,知覺和概念又如何能夠給予知識呢?「解釋」便是濟二者之窮,而能使吾人得到他人之心的一種方法。「解釋」的知識對象,是心,是意志,是目的。 所以人與人間彼此之由解釋而了解,乃是社會的基礎,解釋根本便是一種社會作用。從玄學上看來,解釋的宇宙,便是吾人要想認識吾人同類的存在及其內心生活的宇宙。這種歷程,是超出於知覺與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