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哲學 · 第十二章 一個新人生論(上)
第一節 實用主義的觀點與新實在論的觀點
以上略述哲學史上人生論之諸主要派別已竟。以上所述諸哲學家,多有「見」於宇宙之一方面,遂引申之為一哲學系統,故有所「見」,亦有所「蔽」。近世科學大昌,以純理智的態度,精密的方法,對於宇宙諸方面,皆有解釋敘述。雖科學現亦方在進步之中,或將來亦永在進步之中,其所說誠未即是最後的真理;即以上所述諸哲學之宇宙論,其中多有與科學不合者,吾人亦未敢即斷其為絕對的非真;不過就吾人現在之所知,科學所說之是真之可能較大;此則現在多數人之所公認者也。
人所以有不願承受科學所說諸道理者,以科學所說之宇宙,是唯物論的(至少亦是非唯心論的),機械論的,而吾人所願有者,乃與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也。與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依至好的原理而進行;在其中吾人之精神可以不死,意志可以自由,一切有價值之事物,皆可有相當的保障而永久存在。凡此皆吾人所最希望者,但科學皆以威廉·詹姆士所謂「不過」(nothing but)二字解釋之。精神「不過」是物質活動之現象;自由「不過」是人心之幻覺;即吾人所頌美讚嘆之人物事功,亦「不過」是遺傳及環境所造成,處於被動的地位。總之科學以其非唯心論的、機械論的觀點,常以吾人所視為「低」者,解釋吾人所視為「高」者(參看詹姆士Some Problems in Philosophy 三六頁),其所說之宇宙,不能使吾人覺如自己之家鄉。此所以近世仍有宗教及所謂宗教的哲學,主張上帝存在,靈魂不死,意志自由。此所以在西洋近代哲學史中,所謂調和宗教科學,乃成為一重要問題。近來中國思想界中所謂科學與玄學之爭,實亦即科學與宗教的哲學之爭也。
詹姆士所謂「硬心的」(tough-minded)哲學家,對此問題,不甚理會;其所謂「軟心的」(tender-minded)哲學家,則頗認此為重要問題。就近代哲學史,及現代哲學界之情形觀之,對此問題約有二種解決之法,二種說法:一實用主義(廣義的)的說法,謂科學所能知,不過世界之一方面;科學不過人之理智之產物,而宇宙有多方面;人所用以接近宇宙之本體者,除理智外固有別種官能也。如康德、海格爾、詹姆士、柏格森,皆用此方法,以縮小科學所能知之範圍,而另以所謂道德的意識,及直覺,為能直接接近宇宙本體之官能。一新實在論的說法;此種說法完全承認科學之觀點及其研究之所得,但同時亦承認吾人所認為「高」者之地位,不以「不過」二字取消之。如斯賓諾莎及現代所謂新實在論者,皆持此說法者也。
本書中所謂益道諸哲學之觀點,大約皆與科學相近;所謂損道諸哲學之觀點,大約皆與宗教相近;所以後者常亦是普通所謂「宗教的哲學」也。哲學多有所「蔽」;本書中所謂中道諸哲學,其「蔽」似較少。今依所謂中道諸哲學之觀點,旁采實用主義及新實在論之見解,雜以己意,糅為一篇,即以之為吾人所認為較對之人生論焉。
第二節 宇宙及人在其中之地位
宇宙者,一切事物之總名也。此所謂事(events)及物(things),皆依其字之最廣義。如樹枝、蟲蟻、微塵,皆物也;人亦物也。如樹枝之動搖、微塵之飛盪、蟲蟻之鬥爭,皆事也;人之動作云為,亦事也。自無始以來,即有物有事;合此「往古來今」、「上下四方」之一切事物,總而言之,名曰宇宙。人乃宇宙中之一種物,人生乃宇宙中之一種事。莊子云:「號物之數謂之萬,人處一焉。……此其比萬物也,不似毫末之在於馬體乎?五帝之所連,三王之所爭,仁人之所憂,任士之所勞,盡此矣。」(《莊子·秋水》)此人在宇宙中之地位也。
關於所謂物之本體,哲學家頗有爭論。吾人所逐日接觸之諸物,果皆如吾人所感覺者乎?抑吾人所感覺者,不過現象,其下仍另有真的本體乎?唯心論者以為一切存在者,姑無論其現象如何,其本體皆是心理學所研究之心。唯物論者以為一切存在者,姑無論其現象如何,其本體皆是物理學所研究之物。此外又有現象論者,以為吾人所感覺之現象即真,其下並無別種本體。(《羅素月刊》第一號《哲學問題》六頁)羅素依此不另立本體之觀點,又本於現代物理學研究之所得,立所謂「中立的一元論」。依此論所說,則宇宙中最後的原料,不能謂為物,亦不能謂為心,而只是世界之事情。(同上,一二頁)相似的事情連合為複雜的組織,即成吾人平常所謂物。(同上,第三號《哲學問題》四五頁)「現在這裡有個地球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有一個同現在的地球差不多的東西,又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是一件事情,因為這些事情和他先後差不多的事情很相像,所以我們不改名字,還老叫他做地球。是所謂地球者,就是這些事情的串名。」(同上,《物的分析》五九頁)地球如此,諸物皆然。譬如「桌子是種種事情合在一起成功的」,「譬如『諧樂』(symphony)合奏的時候,實在是許多音樂的本位連成的,聽去卻如一直下去的樣子。桌子也是如此,是常變的,不過也如『諧樂』之有節調,有他的定律與條理罷了。我們在桌子上一打,其所發的聲音,這一邊與那一邊不同;這種種連合起來,成為桌子。不過定要用論理學的方法連合起來,正如『諧樂』把音樂的本位用藝術方法連合起來一樣。聽去雖是很長的一篇,其實都是極簡單的元素連合成的」(同上,第一號《哲學問題》二九至三〇頁)。「什麼叫做人呢?就是各時間不同的經驗合組起來,便算是個人。」(同上,第三號《哲學問題》四五頁)人亦是一串或一組之事情。此謂凡物(兼人而言)皆即是事情,即是一串或一組之事情所合成,而舊的說法,則以物(例如桌子)為實有而為發生事情之原因。(同上,第一號《哲學問題》二八頁)然就別一方面觀之,則舊的說法,即常識之說法,亦未為不對。蓋桌子雖為一組事情所合成,而既有此特別一組事情,依其定律與條理而連合,吾人亦何妨認之為實有(詳下文),而以事情為其事情。如「桌子被人看」之一事,固為組成桌子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桌子之存在,既不專賴於此一事,換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已有桌子,故即以此事為桌子之事可也。又如「人看桌子」之一事,亦固為組成人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人之存在,亦既不專賴於此一事,換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即有此人,故即以此事為此人之事可也。故吾人一方面承認羅素之中立的一元論,一方面仍依常識,謂有所謂物者之存在。
惟諸物皆是諸事情所合組而成,故諸物常在變化之中。粥熊曰:「運轉亡已,天地密移,疇覺之哉?故物損於彼者盈於此;成於此者虧於彼。損盈成虧,隨生隨死,往來相接,間不可省,疇覺之哉?凡一氣不頓進,一形不頓虧;亦不覺其成,亦不覺其虧。亦如人自生至老,貌色智態,亡日不異。皮膚爪發,隨生隨落,非嬰孩時有停而不易也,間不可覺,俟至後知。」(《列子·天瑞》)故莊子有舟壑之喻(見本書第二章第七節),孔子有逝水之嘆。中國之道家儒家,皆有見於宇宙之變者也。
宇宙無始亦無終。蓋宇宙乃萬有之全體,故為無限的(infinite);有限者(the finite)能有始終;無限者不能有始終也。如地球是有限的物,可有始終。普通所謂世界之始,實不過地球之始;所謂世界末日,實不過地球之終。然所謂地球之始,不過他物變為地球(即他一組事情變為此一組事情)。所謂地球之終,不過地球變為他物(即此一組事情變為他一組事情)。此所謂「損於彼者盈於此,成於此者虧於彼」也。宇宙間諸事物,固皆變動不居,瞬息不停。地球之變化,不過宇宙間變化之一部分耳。然諸事物變化自變化,宇宙之為宇宙,固自若也。如一軍隊然,一兵雖死,其軍隊之為軍隊如故。然此喻猶有不切;蓋一兵既死,其軍隊固存,而此兵之自身,則已不能復為此軍隊之一分子矣。若宇宙間之物,雖復萬變,而終不能不為宇宙之分子。蓋滅於此者生於彼,此成彼毀,若此者「萬化而未始有極也」。故宇宙者,莊子所謂「物之所不得遁」(《莊子·大宗師》)者也。既為「物之所不得遁」,故宇宙無終。
宇宙諸事物常在變化之中;但此變化非必是進化【注】。有哲學家以為宇宙程序日在進步之中,其運動乃所謂「向上的運動」(onward movement)。但所謂上、下、進、退,必有標準。若無標準,果何為上,何為下,何為進,何為退耶?在人的世界中,吾人依自己的意欲,定為價值之標準。凡合乎此標準者為好,向好一方面之運動為向上的運動,為進步;反是則為不好,為退步。故在人的世界中,有進步與退步之可言。若天然世界,本非為人而有,其變動本與人之意欲無干,故亦本無進步退步也。莊子曰:「今大冶鑄金;金踴躍曰:『我且必為鏌鋣。』大冶必以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之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為不祥之人。」(《莊子·大宗師》)人若不但曰「人耳人耳」,且欲以其自己之標準,衡量宇宙;宇宙有知,必更以為唐突矣。
【注】生物學中之演化論,謂天演競爭,適者生存,頗有人即以此之故,謂宇宙諸物,日在進步之中。中國近譯演化為進化,愈滋誤會。其實所謂演化,如所謂革命,乃指一種程序,其所生結果,為進步亦可為退步,本不定也。且所謂適者,乃適於環境。然適於環境者未必即真好;不適於環境者未必即真不好。所謂《陽春》、《白雪》,在庸俗耳中,不能與下里巴人之曲爭勝;然吾人不能因此即謂後者之果真優於前者。故吾人即以人的標準批評宇宙諸物之變動,亦未見有何證據能使吾人決其變動之必為進步的也。
宇宙間諸物,既皆是一組事情所合成,故皆可謂為幻。蓋一切物皆可分化為所以構成此物者。即依常識言,一房室可分化為磚瓦木料等;依科學言,磚瓦木料又可分化為化學的原質;化學的原質又可再分化為原子;原子又可再分化為電子。每經一分化,則原來之物,即不存在。凡物皆然,所以凡物皆可謂為幻也。佛教令人觀察諸物虛妄,即吾人身體,亦系四大和合而成。蓋自一方面觀察,宇宙間諸物,確是虛幻也。但自別一方面言,則一切物,確皆有自性,皆是真實。蓋一物既是一串相似的事情;此相似之點,即是此物之所以為此物而以別於他物者。一物固可分為部分,化為原質,然其部分原質之自身,則不能即為此物也。如依常識說,房室為磚瓦木料等所構成,但房室自有其所以為房室,所以別於他物者,非即磚瓦木料等;不然,則吾人亦可以磚瓦木料為房室矣。如依化學說,水為氫氧氣所化合而成,但水自有其所以為水,所以別於他物者;不然,則吾人亦可以氫氧氣為水矣。又如「諧樂」雖為諸音樂的本位所構成,然「諧樂」自有其所以為「諧樂」;不然,則吾人亦可以此「諧樂」為彼「諧樂」,以音樂的本位為「諧樂」矣。一物之所以為一物,而以別於他物者,即此一物之自性,要素(essence),及邏輯中所說之常德(property);此物固可使變為他物,然不能因此即謂其為虛幻也。故一物是什麼即是什麼,其自性只與其自己相同。邏輯中有自同律,A=A者;蓋吾人思及一物之自身時,固不能不如是想也。
凡物如此,宇宙亦然。宇宙本為一切事物之總名,當然可分化為所以構成宇宙之諸事物。由斯而言,則所謂宇宙者,不過一無實之名而已。然自別一方面言,則宇宙又必有其所以為宇宙而以別於他物者。由此方面觀察,則宇宙間諸事物雖萬變,而宇宙之為宇宙自若。猶之長江之水,滔滔東逝,迄不暫停,所謂「逝者如斯,不舍晝夜」,而長江之為長江自若。猶之亞力士多德所說,蘇格拉底,自少至老,有許多變化;而蘇格拉底之主體,固自若也。(亞力士多德《後物理學》九八三)蓋一物內之部分,雖常在變化之中,而其全體固可謂為不變而有「自同」(self-identity)。惟宇宙間諸有限的事物,其自同的全體之存在,亦不永久。如蘇格拉底已有死時,即長江黃河,吾人亦可設想其有不存在之時。獨宇宙既無始無終,所以其間諸事物,雖常在生滅變化之中,而宇宙,就其全體而言,乃不變而永存;此不變永存的宇宙,即斯賓諾莎所說之上帝也。
由此而言,則哲學上普通所謂物,固自有其所以為物者;所謂心,亦固自有其所以為心者。物自是物,心自是心;宇宙之中,此二者俱系實有。故斯賓諾莎以為思想(心)與延積(extension,物)俱是上帝之性質也。
莊子云:「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無物不然,無物不可。」(《莊子·齊物論》)凡物事皆有所然。然者,「是」也。無論何事物,苟以之為主詞,皆必可於其後加一客詞,而以「是」聯之,使成為一肯定的命題。所以謂凡事物皆有所然也。此其所然,謂之實然。吾人觀察諸事物之實然,而又見其同然。相同的事情,必依相同的秩序,發生於相同的條件之下;此秩序與條件即是所謂常軌。一物有一物之所以別於他物者;一類之物又有其共同之點,為其類之所以別於他類者;此一類所共有之性質,即是所謂共相。常軌與共相,即柏拉圖所說之概念,亞力士多德所說之形式也。具體的個體的事物常在變中,而概念不變。具體的個體的事物,可謂感覺之對象,而概念則只可為思想之對象。此柏拉圖所說,本不為錯,不過不必以概念獨為「醒的真實」,而具體的事物皆為如夢的影而已。
第三節 人生之真相及人生之目的
人生即人之一切動作云為之總名。陳獨秀云:「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此哲學上之大問題也。欲解決此問題,似尚非今世人智之所能。」(《獨秀文存》卷一第二〇頁)然依吾人之觀點,此問題實不成問題。凡見一事物而問其真相者,其人必系局外人,不知其事物中之內幕。報館訪員常探聽政局之真相;一般公眾亦常探聽政局之真相;此系當然的,蓋他們皆非政局之當局者。至於政局之當局者則不必探聽政局之真相。蓋政局之真相即他們之舉措設施,他們從來即知之極詳,更不必探聽,亦更無從探聽。人之於人生亦復如是。蓋人生即人之生活之總名;人生之當局者即人;吾人之生活即人生也。吾人之動作云為,舉措設施,一切皆是人生。故「吃飯」、「生小孩」、「招呼朋友」,以及一切享樂受苦,皆人生也。即問人生,講人生,亦即人生也。除此之外,更不必別求人生之真相,亦更無從別求人生之真相。若於此實際的具體的人生之外,別求人生真相,則真宋儒所謂騎驢覓驢者矣。
有人於此答案或不滿意。有人或說:「即假定人生之真相即是具體的人生,但吾人仍欲知為何有此人生。」實際上人問:「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之時,其所欲知者,實即「為何有此人生」。他們非不知人生之真相,他們實欲解釋人生之真相。他們非不知人生之「如何」——是什麼;他們實欲知人生之「為何」——為什麼。
吾人如欲知人之何所為而生,須先知宇宙間何所為而有人類。依吾人所知,宇宙間諸事物,皆系因緣湊合,自然而有,本非有所為。故宇宙間之所以有人,亦系因緣湊合,自然而有耳。人類之生,既無所為,則人生亦當然無所為矣。凡人之舉動云為,有有所為而為者,如吃藥、革命等;有無所為而為者,如普通之哭、笑等。然即有所為之舉動云為,皆所以使人生可能或好;至於人生,則不能謂其為有所為也。吾人不能謂人生有何目的,正如吾人不能謂山有何目的,雨有何目的。目的及手段,乃人為界中之用語,固不能用之於天然界也。天然界及其中之事物,吾人只能說其是什麼,而不能說其為什麼。目的論的哲學家謂天然事物皆有目的。如亞力士多德說:天之生植物,乃為畜牲預備食物;其生畜牲,乃為人預備食物或器具。(看本書第九章第四節)齊田氏謂:天之殖五穀,生魚鳥,乃所以為民用。(看上第五章第一節)不過吾人對於此等說法,甚為懷疑。有嘲笑目的論哲學者說:如果任何事物都有目的,則人之所以生鼻,亦可謂系所以架眼鏡矣。目的論的說法,實尚有待於證明也。
況即令吾人採用目的論的說法,吾人亦不能得甚大幫助。即令吾人隨飛喜推而謂人生之目的在於「自我實現」,隨柏格森而謂人生之目的在於「創化」,但人仍可問:人果何所為而要實現,要創化耶?對於此問題,吾人亦只可答:人之本性自然如此,非有所為也。此似尚不如即說,人之本性,自然要生,非有所為;人生之目的自即是生而已。惟人生之目的即是生,所以平常能遂其生之人,都不問為何要生。莊子云:「夔謂蚿曰:『吾以一足趻踔而行,予無如矣,今子之使萬足獨奈何?』蚿曰:『不然,子不見夫唾者乎?噴則大者如珠,小者如霧,雜而下者,不可勝數也。今予動吾天機,而不知其所以然。』蚿謂蛇曰:『吾以眾足行,而不及子之無足,何也?』蛇曰:『夫天機之所動,何可易也?吾安用足哉?』」(《莊子·秋水》)「動吾天機,而不知其所以然」,正是普通一般人之生活方法。一般人皆不問人生之何所為而自然而然的生。其所以如此,正因其生之目的即是生故耳。
諸種因緣湊合,有某種物質的根據,在某種情形之下,人自然而生,不得不生,非有何生以外之目的也。有人以為吾人若尋不出人生之目的,則人生即無價值,無意義,即不值得生。若有人真覺如此,吾人徒恃言說,亦不能使之改其見解。佛教之無生的人生方法,只從理論上,吾人亦不能證明其為錯誤。若有對於人生有所失意之人如情場失意之痴情人之類,遁入空門,藉以作人生之下場地步;或有清高孤潔之士,真以人生為污穢,而思於佛教中否定之;吾人對此等人,亦惟有抱同情與敬意而已。即使將來世界之人,果如梁漱溟先生所逆料,皆真皈依佛教,吾人亦不能謂其所行為不對。不過依吾人之見,此種無生的人生方法,非多數人之所能行。所以世上盡有許多人說人生無意義,而終依然的生。有許多和尚居士,亦均「無酒學佛,有酒學仙」。印度文化發源地之印度,仍人口眾多,至今不絕。所以此無生的人生方法,固亦是人生方法之一種,但非多數人之所能行耳。
第四節 欲與好
凡人皆有欲。欲之中有系天然的,或曰本能的,與生俱來,自然而然,如所謂「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等欲即天然的欲也。欲之中又有系人為的,或曰習慣的,如吸菸飲酒,皆得自習慣;此等欲即人為的欲也。凡欲之發作,人必先覺有一種不快不安之感,此不快不安之感,喚起動作。此動作,若非有特別原因,必達其目的而後止,否則不能去不快之感而有快感。此動作之目的,即動作完成時之結果,即是所欲,即欲之對象也。當吾人覺不快而有活動時,對於所欲,非必常有意識,非必知其所欲。如嬰兒覺不快而哭入母懷,得乳即不哭,食畢即笑。當其覺不快而哭時,對於其所欲之乳非必有意識也。所謂本能或衝動,皆系無意識的;皆求實現,而不知何為所實現者,亦不知有所實現者;皆系一種要求,而不知何為所要求者,亦不知有所要求者。若要求而含有知識分子,不但要求而且對於所要求者,有相當的知識,則此即所謂欲望。衝動與欲望,雖有此不同,而實為一類。今統而名之曰欲。人皆有欲,皆求滿足其欲。種種活動,皆由此起。
近來國中頗有人說,情感是吾人活動之原動力。然依現在心理學所說,情感乃本能發動時所附帶之心理情形。「我們最好視情感為心理活動所附帶之『調』(tone)而非心的歷程(mental process)」(A. G.Tansley:The New Psychology第一版三六頁)。情感與活動固有連帶之關係,然情感之強弱,乃活動力之強弱之指數(index,同上,六三頁),而非其原因也。
凡欲必有所欲,欲之對象,已如上述。此所欲即是所謂好;與好相反者,即所謂不好。所欲是活動之目的,所欲是好。柏拉圖及亞力士多德皆以好是欲或愛之對象,能引起動而自身不動;活動即所以得可愛的好;「凡愛好者,皆欲得之」(看本書第三章六節,第九章三節)。此二大哲學家蓋皆有見於人生而為此說,又即以之解釋宇宙全體。以此解釋宇宙全體,誠未見其對;若只以之說人生,則頗與吾人之意見相合也。
哲學家中,有謂好只是主觀的者。依此所說,本來天然界中,本無所謂好與不好;但以人之有欲,諸事物之中,有為人所欲有者,有為人所欲去者;於是宇宙中即有所謂好與不好之區分,於是即有所謂價值。如生之與死,少之與老,本皆人身體變化之天然程序,但以人有好惡,故生及少為好,死及老為不好。又在中國言語中,人有所欲,即為有所好。此動詞與名詞或形容詞之好為一字。人有所不欲,即為有所惡。此動詞亦即與名詞或形容詞之惡為一字。如云:「如惡惡臭,如好好色。」由此亦或可見中國人固早認(或者無意識的)好惡(名詞或形容詞)與好惡(動詞)為有密切的關係矣。但哲學家中,亦有謂好為有客觀的存在者。依此所說,好的事物中,必有特別的性質,為非好的事物所無有者;若非然者,此二者將無別矣。此特別的性質,即是好也。依吾人之見,好不好之有待於吾人之欲,正如冷熱之有待於吾人之感覺。故謂其為主觀的,亦未為錯。但使吾人覺好之事物,誠必有其特別性質,正如使吾人覺熱之物之必有其特別性質。此等特別性質,苟不遇人之欲及感覺,誠亦不可即謂之好或熱,但一遇人之欲或感覺,則人必覺其為好或熱。宇宙間可以無人,但如一有人,則必以此等性質為好或熱。故此等性質,至少亦可謂為可能的好或熱也。若以此而謂好為有客觀存在,吾人固承認之;若對於所謂好之客觀的存在,尚有別種解釋,則非吾人所能知矣。至於柏拉圖所謂好之概念,則系一切好之共相,為思想之對象。當與別種概念,一例視之。
第五節 天道與人道
問:若所欲皆是好,則好豈非極多耶?欲之對象既即是好,則豈不一切欲皆好耶?答:是固然也。宇宙為一切事物之總名,宇宙之事物,皆自然如此,或必然如此,要之是如此而已。吾人不能謂其是如此為對,亦不能謂其是如此為不對。神秘哲學家多謂宇宙中一切皆對。如赫拉頡利圖斯(Heraclitus)云:「自上帝觀之,一切物皆是美的,好的,對的;但人則以為有物對,有物不對。」又詩人彭伯(Pope)云:「凡存在者皆對(Whatever is,is right)。」蓋宇宙間之事物,既不能謂為不對,則從別一方面說,亦固可謂為對也。
問:在實際的人生中,吾人竟以有些好及有些欲為不好;如歷史上所說桀紂之窮奢極欲,張獻忠、李自成之窮凶極惡,亦無非欲滿其欲而求其好耳;吾人何為竟非之耶?答:吾人所以以有些好及有些欲或有些人之好及欲為不好者,乃因其與別好別欲,或別人之好及欲有衝突,非其本身有何不好也。好與好之矛盾,欲與欲之衝突,乃人生之不幸;多數苦痛悲劇,皆由斯起。若使人生中無此矛盾衝突;若使一人之諸欲可同時實現,不相衝突,如所謂「腰纏十萬貫,騎鶴上揚州」者;若使人與人間之欲,皆如男女間之欲,此之所施於彼,正彼之所求於此(男女間諸欲亦非盡如此,不過有些如此而已);若果如此,則人生即極美滿,所有一切問題,皆無自發生。莊子云:「魚相忘於江湖,人相忘於道術。」擊壤之民,「不識天工,安知帝力」,蓋忘之也。若使實際人生,果極美滿,則於其中人不但生,且亦應忘生。今人不但未忘生,且批評人生,研究人生,解決人生,正因人生之不幸也。
惟因好與好之間常有矛盾,欲與欲之間常有衝突,所以一切欲皆得滿足,恐系此世界中不可能之事。所以如要個人人格不致分裂,社會統一能以維持,則吾人之滿足欲,必有其道;此道即所謂「當然之道」,所謂「人道」也。章實齋云:「道無為而自然,聖人有所見而不得不然。」(《文史通義·原道(上)》)「無為而自然」者,乃所謂天道;「不得不然」者,乃人道也。凡所謂當然,皆對於一目的而言,如人慾健康,則應當飲食有節;人慾擴充權力,則應擴充知識。健康權力為目的,飲食有節及擴充知識乃所以達此目的之道。如欲達此目的,則必遵此道;故此道為不得不然之道,當然之道也。至若天然界中,本無目的,故「無為而自然」者,乃天道也。
吾人對天道,不能不遵,對於人道,則可以不遵;此天道與人道大不同之處也。例如在此世界上,一物若不為他物所支持,必落於地上;此吾人所不能不遵者也。今所謂科學之徵服天然,皆順天然之道而利用之,非能違反天然法則也。至於當然之道則不然,蓋當然之道,皆對於一目的而言,若不欲此目的,則自可不遵此道。如楊朱者流,本不欲長壽,故亦不守求健康之法則;依中國人舊見解,本不欲權力,故亦無需知識也【注】。
【注】此意於拙著《中國為何無科學》(「Why China Has No Science,Etc.」)一文中曾言之。原文見一九二二年四月份《國際倫理學雜誌》(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Vol. XXXII.No.3)
現在之科學,普通分為二類:曰敘述的科學,曰規範的科學。敘述的科學敘述天然事物之實然,其所求乃天道,或曰天然法則(law of nature);規範的科學指出關於人事之當然,其所求乃人道,或曰規範法則(law of norm)。天然事物本有其實然,其實然自是客觀的,不隨人之主觀而變更。故天然法則是客觀的。規範法則是「不得不然」之道;吾人可不欲達某目的,但如欲達某目的,則非遵某或某某之法則,或用某或某某之辦法不可。吾人可不欲思想正確,但如欲思想正確,則必不能不遵邏輯上諸法則;吾人可不欲社會和平,但如欲社會和平,則必不可不有道德制度(至於何種道德制度,乃另一問題,詳下文)。故規範法則亦是客觀的,不隨人之主觀而變更。
所謂不隨人之主觀而變更者,非謂其絕不變更也。就人事方面言,在某種環境,某種情形之下,若欲達某目的,則必依某或某某法則,用某或某某辦法,此即所謂「至當不易之道」也。至若環境已改,情形已變,則所以達某目的之道,當然亦隨之而異。例如下棋,在某種局勢之下,如欲得勝或救亡,則必用某或某某著,此亦所謂至當不易之道,不能隨便以人意變更者;但若局勢不同,則得勝或救亡之法亦異。然其法雖異,其為「勢必出此」則同,亦是不能隨便以人意變更者也。
但此乃就諸法則之自身而言。假使果有全智萬能的神,則自神的觀點視之,此諸法則之果為何,當然一目了然,更無餘蘊。但自吾人之人的觀點(human point of view)視之,則此諸法則之果為何,正未易知。吾人必用種種方法,以發現之。實用主義之真理論(theory of truth)等,皆自人的觀點,自發現之方法(method of discovery)言之。明於此點,則實用主義可與新實在論並行不悖。吾人既非神而只是人,故不能離人的觀點,故必須注重發現之方法也。
所以發現諸法則者,理性也。自人的觀點言之,凡吾人之經驗皆真,正如凡吾人所欲者皆好。但以諸經驗之衝突矛盾,正如諸欲之衝突矛盾,故須有理性之調和。自人的觀點言之,凡能調和諸經驗之假設,吾人即認為真而以之為天道之實然;凡能調和諸欲之辦法,吾人即認為好而以之為人道之當然。蓋在此世界中,吾人固無別種方法以發現天然人事諸法則之自身之果如何也。
故理性者,「調和的,統治的力也。」(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 一三頁)戴東原云:「人與物同有欲;欲也者,性之事也。人與物同有覺;覺也者,性之能也。欲不失之私則仁;覺不失之蔽則智。」(《原善》卷上)所謂私者,即專滿足一欲或一人之欲,而不顧他欲或他人之欲也。所謂蔽者,即專信任一經驗或一人之經驗而不顧他經驗或他人之經驗也。理性即所以調和諸欲而去其私,調和諸覺而去其蔽也。
第六節 中和及通
自人的觀點言之,吾人之經驗,就其本身而言,皆不能謂為不真,蓋吾人之經驗,乃吾人一切知識之根據,除此之外,吾人更無從得知識也。譬如我現在廣州,夜中夢在北平;此夢中所有之經驗,與我醒時所有之經驗,就其本身而言,固皆不能謂為不真。吾人所以知夢中之經驗之非真者,非因其本身有何不可靠之處,乃因其與許多別的經驗相矛盾也。如在北平之經驗,與許多別的經驗皆相合一致,而在廣州之經驗則否,則吾人必以吾人現真在北平,而以在廣州之經驗為夢中所有者矣。故凡經驗皆非不真,正如凡所欲皆非不好;其中所以有不真不好者,蓋因其間有衝突也。經驗與經驗之間,欲與欲之間,有衝突之時,吾人果將以何者為真,何者為好耶?解答此問題,乃吾人理性之職務也。
杜威先生謂吾人思想之歷程,凡有五級:一曰感覺疑難,二曰指定問題,三曰擬設解答,四曰引申擬設解答之涵義,五曰實地證實。(見《思維術》第六章)譬如一人戴紅色眼鏡而睡,及醒,忘其眼上有紅色眼鏡,但見滿屋皆紅,以為失火,急奔而出,則人皆安靜如常,於是頗覺詫異;此即感覺疑難也。於是而問果否失火;若非失火,何遍處皆紅?此即指定問題也。繼悟或者自己戴有紅色眼鏡;此即擬設解答也。繼思若外界之紅果由於自己之眼鏡,則除去眼鏡,外界必可改觀;此即引申解答涵義也。繼用手摸,果有眼鏡,除而去之,外界果然改觀;此即實地證實也。在此簡單事例中,此諸程序經過甚快,或為吾人所不注意,然實有此諸程序也。於是此人乃定以為其所以見遍處皆紅者,乃由於帶紅色眼鏡也。依此說法,則前之矛盾的經驗,乃皆得相當的解釋而歸於調和矣。凡疑難皆起於衝突,或經驗與經驗之衝突,或經驗與已成立之道理之衝突,或欲與欲之衝突,或欲與環境之衝突。凡有衝突,必須解決;解決衝突者,理性之事也。理性之解決衝突,必立一說法或辦法以調和之。理性調和於矛盾的經驗(疑難問題)之間而立一說法(擬設解答);以為依此說法,則諸矛盾的經驗,當皆得相當解釋(引申涵義);試用之以解釋,果能使昔之矛盾者,今皆不矛盾(實地實驗),於是此說法即為真理,為「通義」。此真理之特點,即在其能得通。理性又調和於相矛盾的欲(疑難問題)之間,而立一辦法(擬設解答);以為依此辦法,則諸相矛盾之欲,或其中之可能的最大多數,皆得滿足(引申涵義);推而行之,果如所期(實地實驗);於是此辦法即為「通義」,為「達道」。此達道之特點,即在其能得和。戴東原云:「君子之教也,以天下之大共,正人之所自為。」(《原善》卷上)「人之所自為」,性也,欲也;「天下之大共」,和也。
故道德上之「和」,正如知識上之「通」。科學上一道理,若所能解釋之經驗愈多,則其是真(即真是天道之實然)之可能愈大;社會上政治上一種制度,若所能滿足之欲愈多,則其是好(即真是人道之當然)之可能亦愈大。譬如現在我們皆承認地是圓而否認地是方。所以者何?正因有許多地圓說所能解釋之經驗,地方說不能解釋;而地方說所能解釋之經驗,地圓說無不能解釋者。地圓說是真之可能較大,正因其所得之「通」較大。又譬如現在我們皆以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比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為較優。所以者何?正因有許多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所能滿足之欲,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不能滿足,而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所能滿足之欲,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多能滿足。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較優,正因其所得之「和」較大。故一學說或一制度之是真或好之可能之大小,全視其所得之和或通之大小而定。自人的觀點言之,此判定學說制度之真偽好壞之具體的標準也。
故吾人滿足一欲,必適可而止,止於相當程度;過此程度,則與他欲或他人之欲相衝突,而有害於和。此相當程度,即所謂「中」。依上所說,凡欲皆本來應使其極端滿足,但因諸欲互相衝突之故,不能不予以相當的制裁。此制裁必須為必要的;若非必要,則徒妨礙吾人之得好而為惡矣。合乎中之制裁,即必要的制裁也。吾人之滿足欲,若超乎此必要的制裁,則為太過。若於必要的制裁之外,更抑制欲,則即為不及。不過此所謂中之果為何,自人的觀點言之,仍不易知,仍有待於理性之發現。
第七節 人性與道德制度及風俗習慣
哲學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慾」、「天理」對言者;性善性惡,亦為中國數千年來學者所聚訟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說之意,凡欲皆好,則人性亦自本來是善,或亦可說,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無所謂善惡,或亦只可謂為可能的善或惡。但人因欲之衝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盡包諸欲;於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為善,而被遺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為惡矣。所被名謂善者,又被認為天理;所被名為惡者,又被認為人慾。人慾與天理,又被認為先天根本上立於反對的地位。吾人以為除非能到諸欲皆相和合之際,終有遺在和外之欲。則欲終有善惡之分。欲之善者,名為「道心」可,名為「天理」亦可。欲之惡者,名為「人心」可,名為「人慾」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對的,非絕對的;理由詳下。
所謂道德及政治上社會上之種種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謂「人道」也(參看本章五節)。現在所有之諸特殊的方法,雖未必對,即雖未必真是所謂人道之當然,然求和之方法終不可少,人道終不能廢。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荀子·禮論篇》)人不能生存於亂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齊畫一之。故無論何種社會,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謂「盜亦有道」,蓋若無道,其社會即根本不能成立矣。歷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會的革命,皆不過以新道德制度代舊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隨意而行也。其所以者,蓋因人與人之間,常有衝突;人間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於人為也。
哲學史中,誠亦有反對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為天然所已有,故無須人為以求之,此其所根據之假定也。如莊子所說,老聃駁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無失其牧乎?則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獸固有群矣,樹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趨,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亂人之性也!」(《莊子·天道》)此即謂天然界本來是一大和;「萬物」本來即「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狀況中,諸物本來不相衝突,故無須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則誠亦無須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獸之相害,人類之相殘,亦皆事實也。惟其有此事實,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也。
近數年中,有所謂禮教吃人之說。依吾人之見,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說能包括一切欲者外,蓋未有不吃人者。蓋一種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則必有被遺落而被視為惡而被壓抑者。此被壓抑者,或為一人諸欲中之一欲,或為一人之欲,或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壓,即有所吃,即可謂為惡。瑞安陳介石先生曰:「殺千萬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殺一人以利千萬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丑上》)嚴格地說,即殺一辜而得天下,亦豈可為?不過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辦法,既一時不能得,故不能不於「害之中取小」而定為道德制度;如此則人雖有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過道德制度皆日在變改之中。蓋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當然;且人之環境常變,故即客觀的人道之當然亦常變。若有較好的制度,即可得較大的和。所得之和較大一分,所謂善即添一分,所謂惡即減一分。所謂惡減一分,即被壓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隨之較豐富較美滿一分。譬如依從前之教育方法,兒童遊戲是惡,在嚴禁之列,而現在則不然。正因依現在之教育方法,遊戲亦可包在其和之內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種道德制度,於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內,「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則即只有善而無惡,即所謂至善,而最豐富最美滿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譏。至於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問題;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懼其不能也。不過知此則知所謂天理人慾之分界,乃相對的,非絕對的。
道德制度,如已極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對之皆不知不覺而自然奉行,則即成為風俗。社會之有風俗,猶個人之有習慣。個人之較複雜的活動,方其未成習慣之時,須用智力之指導;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習慣之後,則即無須智力之指導,而自達其目的。社會中之風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種種方法,如刑法教育之類,使人勉行者;及其後則一般人皆有行之之習慣,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於是即成為風俗。
社會中之風俗與個人之習慣,皆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個人之習慣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習慣而作。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專用以應付新環境,新事實,而作新活動。若非然者,吾人將終身循環於簡單的活動之中,永無進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時之學走路寫字,甚非易事;但既成習慣之後,吾人只須決定向何處行,則吾人之腿即機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須決定寫何字,則吾人之手即機械地自然而寫;皆不更須智力之指導。如吾人之寫字,終身皆如始學寫字時之費事,則吾人將不能執筆作文,蓋執筆時吾人將永須以全力注意於寫字也。其他類此之事甚多。總之吾人若對於諸活動不能有習慣,則將終日只能做穿衣、吃飯、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習慣乃效能及進步之必要條件也。
風俗之在社會,猶如空氣,使人涵養其中,不有意費力而自知諸種行為之規律,何者為所應做之事,何者為所不應做之事;其維持社會安寧及秩序之力,蓋較道德制度為尤大。蓋人之遵奉諸制度與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風俗,乃無意的,自然的也。
習慣與風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習慣風俗之固定而不易變,吾人如發現某種習慣或風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時,亦極困難。於是所以使進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礙進步。社會中之風俗,尤為如此。然吾人於打破舊風俗之後,必成立新風俗,於打破舊習慣之後,必成立新習慣。此亦吾人所無可奈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