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哲學 · 第三章 理想派——柏拉圖
在周以前中國人對於宇宙之見解,大概皆以為宇宙之根本原理,是非物質的。《尚書》中言天者甚多。如說:「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皋陶謨》)又說:「天道福善禍淫,降災於夏。」(《湯誥》)此諸處,其所謂天之義雖不盡同【注】,然大概皆以非物質的之高尚原理為宇宙之根本,宇宙之主宰;社會上之制度及道德,皆根本於「天」,非人之所隨意規定。
【注】中國所謂天有數義:一、物質之天;二、義理之天;三、主宰之天。所謂義理之天與西洋所謂宇宙原理(cosmic principle)之理(reason)相當,可名之曰理天。所謂主宰之天,與西洋所謂上帝相當,可名之曰帝天。至於物質之天,可名之曰質天。
第一節 柏拉圖與其時代之問題
西洋所謂先蘇格拉底哲學家(pre-Socratic philosophers)所持見解,亦復相同。他們多以「理」(reason)為宇宙之根本原理,而此根本原理即為社會上諸種制度及道德之來源。人多謂此時哲學家多唯物論者,實不甚對。如退利斯(Thales)以水為宇宙之根本,而據亞力士多德說(退利斯本人著作無有存者,吾人所以能知其學說,皆據亞力士多德等所說):
有人以為靈魂散布,遍於宇宙,退利斯說神充滿萬物,或即由此。(亞力士多德《心理學》四一一節)
又如赫拉頡利圖斯(Heraclitus)與巴門尼底斯(Parmenides)之哲學,本為相反對之學派,而似亦皆謂道德是天然的,永久的,不隨人之意見而變。赫拉頡利圖斯說:
雖受尊敬之人,亦只知「意見」而信奉之【注】,但正義是真要戰勝虛誑與偽假。[配克威爾《古代哲學史料》(Bakewell: Source Book in Ancient Philosophy)二九頁]
【注】希臘哲學中,「意見」(opinion)與「真理」(truth),區別甚嚴,所謂意見,系主觀的推測,變化不定。
巴門尼底斯說:
正義永不受損壞。他之束縛,永無鬆懈。(同上,一五頁)
畢達哥拉學派(Pythagoreans)以正義、靈魂、及理,為永存的數目(亞力士多德《後物理學》九八五節)。亞拿薩哥拉(Anaxagoras)說:「理在動物之內,且遍於世界;他是世界及其秩序之原。」(同上,九八四節)以上少舉數例,於此可見蘇格拉底以前希臘之傳統學說,多主張「理天」之存在,以「理」為神聖的,道德是天然的,不是人為的,所以亦是一定的而非常變的,一的而非多的。
及後所謂「智者」(Sophists)即是反對此等傳統學說之革命家。勃洛大哥拉(Protagoras)之最有名的話即是:「人是一切事物之準則(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社會上之制度及道德,皆是人為之產物,人之所定,以改良野蠻的天然境界者。據柏拉圖說,勃洛大哥拉曾說:
有人於此,在受過法律與仁愛之教育者之中,似為最壞。又有一人,在其族中,無教育,無主持正誼之法庭,無法律,亦無強迫人以為道德之各種制裁。若使此二人相比,則彼似最壞者,在此即為正誼的人,且為正誼大家。(柏拉圖《勃洛大哥拉》三二七節)
又有哥爾期亞(Gorgias),據說他曾作書,名叫《天然或無有》。在此書中,他有三個立論:一、無物存在;二、即使有物存在,無人能知;三、即使有人知之,亦不能說與別人(配克威爾《古代哲學史料》六七頁)。據貝因解釋,此三立論,亦所以反對以天然境界為好之說:一、天然境界,未嘗存在;蓋此境界,必為變的,或不變的;若其為不變的,則現有文明,何自而起?若為變的,則又何能為一固定的標準而使人取法?二、即使天然的境界,果曾存在,但距現在已隔甚長的文明時期;既以文明時期為大亂之世,則其所傳說,若何可信?三、假使此等傳說,亦屬可信,然各種傳說,無相同者;有謂在天然境界之中,一律平等,有謂其時系行貴族政治,有謂其時系行獨裁政治,究竟何說為是?(A.Benn:A Greek Philosophers 第一冊九六頁)此真對於浪漫派之一很有力的駁論。此真韓非子所說:「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韓非子·顯學》)據柏拉圖所說,智者司剌息馬喀斯(Thrasymachus)說:正誼乃強者所發明;強者征服弱者之後,恐其反抗,故為此道德,以束縛之(《共和國》三三八節)。又有智者加里可里斯(Calicles)則謂正誼乃弱者所發明;弱者恐強者之侵害,故為此道德,以為保障(《哥爾期亞》四八三節)。此二說雖不同,要皆以道德乃係人定的而非天然的;人定道德,以為其自己之方便,且只為其自己之方便。智者之中,亦有持近於傳統學說之說者。據柏拉圖說,喜庇亞(Hippias)曾說:人之所以為親族、朋友及國人,乃係由於自然,而非由於法律;同類相愛,由於自然,法律則是人類之暴君,常逼人做違反自然之事(《勃洛大哥拉》三三七節)。然大多數之智者,則均持道德人為之說。荀子所說:「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他以善為偽,正如智者以道德為人為。於是在蘇格拉底及柏拉圖之時,希臘哲學史上之大問題,即所謂天然與人定之諍。
第二節 柏拉圖對於此問題之解決
一時代之哲學家,對於一時代之問題,必有其自己之看法與其自己之解決。所謂天然與人定之諍,在柏拉圖看,即是辯論道德是不是可教。在《勃洛大哥拉》中,蘇格拉底與勃洛大哥拉對此問題,辯論甚多,在《門諾》(Meno)中,此同一辯論又復提起。此篇開端,即是門諾之問題:
蘇格拉底,你與我說,道德是從受教或實習而得;若使非從二者而得,則人之道德,自天然來,抑自別路而來?(《門諾》七〇節)
以下門諾又問:
道德是自教育來,或天然來,或自別路來耶?(《門諾》八六節)
所謂道德來自天然,即是謂道德即在性中,與生俱來;所謂道德來自教育,即是謂道德純是「後得」。若使道德果與生俱來,則教育即無所用;其最大之用,亦不過如孟子所說,能將仁義禮智之「四端」「擴而充之」。教育亦不過如蘇格拉底所說之收生婆之收生術,僅將所已有者接出,非於人性之外,再有所加。告子說:「性猶杞柳也,義猶杯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杯棬。」他此言即謂仁義完全為「後得」,純自教育而來,無有天然的根據,即所謂「其善者偽也」。孟子說:「水信無分於東西,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俱見《孟子·告子》)他此言即謂仁義有天然的根據,非是「後得」。在《勃洛大哥拉》中,柏拉圖於此問題,並無解決。於《門諾》中,柏拉圖於門諾所提出之問題,則與一答案。他說:
假使我們看法,果有幾分不錯,則我們研究之結果似乎是:道德既非是天然的,亦非是後得的,而乃是一種本性,帝天所與道德的人者。……門諾,我們的結論是:道德的人之道德,乃帝天所賦與。(《門諾》九九節)
此即是柏拉圖對於其時代之問題之解決。道德仍是來自天然,不過此所謂天然,已非復吾人普通所謂天然。此所謂天然,不是與吾人相對者,乃是超乎時空之絕對的真實,其統治者即是帝天之自身,或「好」之自身。
第三節 宿慧說與概念說
柏拉圖以宿慧說證明此種理想世界之存在。欲說明此點及柏拉圖之概念說,須先略說蘇格拉底。依希臘之傳統的哲學,道德是天然的,一而不變;智者則謂道德乃人為的,多而常變。蘇格拉底於此即有折衷。他的哲學方法,即以「歸納法」得「定義」。如「勇」之德,是多或一,變或不變?依蘇格拉底之法,聚許多不同的「勇」之事實而尋其共同之一點,其「共相」;此「共相」即勇之概念,亦即可作為「勇」之定義。事實常變而定義不變,事實常多而定義只一。此方法即於變之中求不變,多之中求一。柏拉圖之早年著作中,均用此方法,尋求概念;及在《非都》(Phaedo),乃對於概念之來源,發生疑問。一塊木或石,有時可與他物相等,有時不相等。但相等永不能不相等;等之概念,亦永不能不等;故於時等時不等之物中,不能找出絕對的等,等之概念。具體的物質的事物常變,不能常自相同,亦不能常與他物相同。無論集若干此等事物,於其中總找不出不變的,一的概念(《非都》七八節)。所以柏拉圖於此,得一結論,他說:
在我們第一次看見物質的等之先,我們必已知絕對的等;我們反想,這些似是而非的等,必皆以絕對的等為目的,但不能達其目的。(《非都》七五節)
然則理想的等之知識,我們於有生以前,必已得到。……使我們有生以前,即有此知識;此知識且與生俱來,則我們有生之前,及臨生之際,必且知凡他概念,不僅等,大,或小,而已。因我們常說絕對的美,絕對的好,絕對的正誼,絕對的神聖,及於問答之際,推論之中,所名為「要素」(essence)者,不只說絕對的等也。對於此等之知識,我們可斷定是我們有生以前所得。(同上)
在別一世界,不僅有絕對的等,存在其間,且有絕對的美,絕對的好,絕對的正誼,絕對的神聖。凡此世界中之可稱為「多」者,在彼則為「一」。彼理想的世界與此實際的世界,在各方面,皆極相似。不過在此之多,在彼為一;多可見而不可知,一可知而不可見(見《共和國》五〇七節)【注】;可見者常變,不可見者不變(見《非都》七九節)。此世界無論在何方面,皆不及彼世界,蓋此世界之自身,即彼世界之摹本;彼世界乃一醒的真實,此世界乃其如夢的影。
【注】凡知一物,必依其概念;如小兒無桌子之概念,則他只見其為如此如此之一物,而不能知其為桌子。
第四節 理智的世界與感覺的世界
在柏拉圖之哲學中,此世界與彼世界之分甚嚴。此世界是感覺的,彼世界是理智的;此世界是時間的,彼世界是永久的。在西洋哲學史中,所謂「兩世界系統」(two worlds system)之完全成立,實始於柏拉圖。依《共和國》中所說,此二世界之中,又各分為二部,各為一種知識之對象;今作圖於下以明之:
此所謂「影像」,據云即是一切物之影子。所謂「感覺所及之物」,據云即我們人及他動物及一切天然的物,人為的物(見《共和國》五一〇節)。但如以此義與《共和國》中別節所說相比,則見柏拉圖所謂「影像」,實非只指一切物之影子。在《共和國》之末章中,柏拉圖視美術作品為物之影。他說:
於此有三個床:一是天然的,我們可說是帝天所造。一是木匠所造。而畫家所造,乃其第三。(《共和國》五九七節)
畫家所畫之床,非是真床,不過床之形似,如鏡中之影。所以畫家「距王及真理,隔三階級」(同上)也。據此則上所謂「影像」實指人為的諸物,而非但是物之影像。所謂美術作品,以及文學作品等,俱屬此類。至於所謂實用藝術之作品(即工藝作品),依上所說,亦與天然的物,同屬一類。柏拉圖此時,蓋以為在理想的世界之中,即人為的物,亦有概念。上所引中,帝天所造之第一床,即是床之概念也。所以他以為「造床者與造桌者,依照概念,造床及桌,以為我們之用」(同上,五九六節)。人為的物與天然的物,同屬一類,蓋因其皆為永久的概念之摹仿品也。不過在《共和國》中,柏拉圖有時亦說「一般的藝術」而歸之於一類。例如他說:
……一般的藝術皆有關於人之需要及意見,或為人所提倡以生產或建造,或以保持此等生產或建造;至於所謂數學的藝術,如幾何等,如我們曾說,雖對於真的存在,亦有若干知識,但他們永不能見醒的真實,因他們皆不察其所用之假定,又不能解釋之。人而不知其自己之第一原理,不知其結論及其間推理之自何而出;此等武斷的協定(arbitrary agreement)如何能成科學耶?(《共和國》五三三節)
據此可知,所謂一般的藝術及所謂科學的概念,皆人所為;其所差別,只在一是人為的物,一是人定的概念而已。所以在上圖中,科學的概念與絕對的概念之關係,正如「影像」與感覺所及之物之關係也。所以畫家距「王及真理」,只隔「三階級」也。
柏拉圖對於其「兩世界系統」果真常持如此意見否,誠是一問題。柏拉圖之思想,變遷甚多,往往不甚自相一致;近代之威廉·詹姆士,即有其風。然無論柏拉圖常持此意見否,但如曾持此意見,則以上所說,即為不背。
總之柏拉圖以為有兩世界相對峙,在感覺的世界中,有感覺所及之物,又有太陽以為感覺、養育及生長之作者。理智的世界中則有概念,及「好之概念」,以為知識及「要素」(essence)之作者。「好之概念」雖亦即「好」之要素,但其尊貴及權力,則遠出於別種要素之上(《共和國》五〇九節);其在理想的世界,正如太陽之在感覺的世界。所以在理想的世界中,無論何物,皆極完全,因其即為各物之要素或概念也。而統治理想的世界之權力,亦為至好,因其即是「好之概念」也。此樂園之為樂園,可無疑矣。
第五節 靈魂與肉體
大宇宙(macrocosm)既有此二分之區別,依柏拉圖說,小宇宙(microcosm)亦有二分,即靈魂與肉體。
靈魂是神之確切的像,是不死的,明智的,齊一的,不可毀的,不變的;肉體是人之確切的像,是有死的,無知的,非齊一的,可毀的,可變的。(《非都》八〇節)
依此節所說,則靈魂與肉體之關係,正恰如理智的世界與感覺的世界之關係。靈魂是神聖的,純潔的,常欲「飛」回理智的世界。此《非都》篇所說之大意也。不過如以此篇所說,與他篇比較,則見他篇所說靈魂之性質,與此又不相同。在《非都》篇中,柏拉圖以「欲」歸於肉體,在《飛理巴斯》篇(Philebus)中,則以之歸於靈魂。在《非都》中,靈魂是純一的,在《飛逐拉斯》(Phaedrus)篇、《共和國》及《泰米阿斯》(Timaeus)篇中,則靈魂乃係三分所合成。阿起海恩德(Archer-Hind)云:《非都》中所說與《飛理巴斯》中所說,似不合而實相合。在《非都》中,所以以「欲」歸於肉體者,以其起於肉體靈魂之相合也。在《飛理巴斯》中,所以以「欲」歸於靈魂者,以「欲」是肉體所與靈魂之變動也。至於靈魂是純一之說,與靈魂有三分之說,亦不相違。蓋凡靈魂皆是齊一的,不可毀的;但因其聯合於肉體,所以其某方面是時間的,只與肉體關聯,方有存在。以此之故,雖欲,因其倚肉體而存,所以非不死的;但其中之生活原理,雖因與肉體聯合而有欲,而其自身則仍是不死的(見《言語學雜誌》十卷一三〇頁)。靈魂既與肉體聯合,必依肉體之條件而活動,此聯合之活動,即所謂意欲也。
此解答似滿人意而實不然。若靈魂之自身,果屬純一,而欲果只為靈魂與肉體聯合之活動,則人死之後,靈魂當自然返其純潔,因「死則靈魂自然與肉體分離而為其所解放」(《非都》六七節)也。但柏拉圖之意,則又不然。依他所說,只有曾受哲學洗禮之靈魂(同上,八四節),可以至「不可分的,神的,不死的,理性的」地域(同上,八一節)。至於不清潔的靈魂,為肉體所連累者,則不然。此等靈魂,為肉體之「重的,土的原質」所累,必將「仍降於感覺世界」。此等靈魂,因游轉以求滿其欲,必將仍為別的肉體所拘執。(同上)以此之故,死雖可使靈魂與肉體分離,而不能自欲中救出靈魂。可使靈魂自由與清潔者,只有哲學;然此所謂哲學,非指有系統的知識,乃指近於絕欲之修養也。由此可見,靈魂,即在其與肉體結合之前,本自有欲;且若其無欲,則亦不必與肉體結合矣。依《飛逐拉斯》中所說,正因「黑馬」之不服駕馭,故靈魂乃落於地上,與肉體結合而成為有生有死的動物(《飛逐拉斯》二四六節)。由此而言,柏拉圖說靈魂是單一的者,蓋靈魂之全體本是單一的,如某物只是某物。他說靈魂有三分者,蓋靈魂本有三部分,如某物,就其全體而言,雖只是一個某物,而就其部分而言,則可謂其有許多部分也。吾人應知,柏拉圖之理想世界,在各方面,皆與此實際的世界類似;其差異只是在彼世界,一切皆是理想的,在此世界,一切皆不甚合於理想。居於此世界者是人;居於彼世界者是神與純潔的靈魂。神與純潔的靈魂,即理想的人也。依希臘人之普通意見,理想的人之所以為理想的,非因其絕對無欲,乃因其能以理性制欲使不失於過。所以依《飛逐拉斯》中所說,神及純潔的靈魂,除御者(理性)之外,實皆有二馬(一喻意志,一喻欲;喻欲者即上所說之黑馬也)。不過他們的馬,較好於我們的馬而已(《飛逐拉斯》二四六節)。有些靈魂,能保其「平衡」(balance。同上,二四七節)者,即可隨從諸神,以觀絕對的美及絕對的好;其餘靈魂,不能駕御「黑馬」以保平衡,因之即傾斜而降於地上,此靈魂最痛苦之時(同上),此即人類之「墮落」也。由此而言,則靈魂有欲明矣。不過《非都》篇以靈魂與肉體對峙,亦不為失,因肉體即「黑馬」之實現及客觀化也。靈魂如常為「黑馬」所制,則即永慕肉體,喜好肉體的快樂,以至只以肉體為真實,而忘其他矣(《非都》八一節)。在此情形之下,欲及快樂,謂為屬於肉體,或謂屬於靈魂,俱無差別;所以《非都》中所說與《飛理巴斯》中所說,並無相反之處。在此情形之下,靈魂必須生死輪迴於「必要之座下」(見《共和國》六二一節)。殘凶之人,必生為狼鷹之屬(見《非都》八二節)。如此輪迴,竟無終止,直至靈魂為哲學所洗刷而能復歸其故居,仍與神為侶。此似即《非都》及《共和國》中所述神話之義。此神話雖未必盡真,而「類於此者是真」(《非都》一一四節)。「類於此者」,能非如以上所說乎?
第六節 愛與哲學
在《共和國》中,柏拉圖以靈魂三分之調和,為最好的境界,蓋此即是靈魂之最好的境界也。吾人當力求實現此調和,因此即是人生之最高理想也。但吾人之肉體,既即是「黑馬」之實現,則靈魂一日未脫肉體之監獄,「黑馬」與其御者之調和,即一日不能完全實現。求實現理想而理想終不能完全實現,此此世界中之通例也。
此世界所有之物,皆是醒的真實之夢影;即道德與正誼亦然。所以柏拉圖在《共和國》之前半數卷中,既已述其自己對於正誼之意見,復云:「尚有一知識,較此更高,較道德與正誼更高。」(《共和國》五〇四節)在此世界中,所有一切道德的性質,在個人修養或社會關係中所表現者,無論如何完備,而終是絕對的概念之形似或摹仿品,與此世界所有之物,同屬一類。靈魂所欲觀而「取養」者,乃絕對的概念,「絕對的存在中之絕對的知識」(《飛逐拉斯》二四七節)。故對於曾見絕對的正誼之人,人間之道德及法律,「不過正誼之影像或其影像之影」而已(《共和國》五一七節)。所以有「智力」之人,對於靈魂以前與神同處時所有之經驗,記憶不忘者,永不滿意於此世界中之物也。所以柏拉圖說:哲學家之心,獨為有翼;因其能常回憶帝天所居之處之物也。能善用此記憶者,可入於最高的神秘,而獨為完全。但因其遺忘人間諸事,所以常人以為瘋魔,而不知其有所激發也(《飛逐拉斯》二四九節)。此對於永存的概念之追求,即是柏拉圖所謂「愛」之表現。「愛」介於人神之間,而連其隔絕;在「愛」之中,一切皆合為一[《一夕話》(Symposium)二〇二節]。質言之,「愛」即所以聯絡柏拉圖之兩世界者。
靈魂為肉體所累,居於變的世界之中,而常求「自反」。
他自反時,他即反省;於時他即入於純潔,永存,不死,不變之域;凡此皆與靈魂同類,而且,在靈魂自存而未受阻礙之時,為其所曾同處者;於是靈魂離其迷路,且既與不變者交通,即亦為不變矣。靈魂之此境界,名為智慧。(《非都》七九節)
所謂「智慧」即是靈魂之最好的,原來的境界。哲學即是「愛」「智」。
第七節 靈魂之轉變
故依柏拉圖,智慧與哲學,皆非是物;智慧乃一境界,哲學乃一程序。哲學即是靈魂轉變之程序;依此程序,靈魂自黑暗的感覺的世界歸於真實。
柏拉圖於《共和國》第七章中,設一地穴之喻。假設有人,自幼即在地穴中,其頸與足,均被拘系,僅能前視,不能自由轉動。其後方之上端,有火掩映;火與人之間,有一低牆。牆上之人,有攜器皿者,有攜偶像者,有手牽木製或石制之動物者,種種狀態,不一而足。火光下此等偶像之影,射於囚人對面之壁上。囚人既不能轉首,除影像之外,一無所見,固將只以影像為真實也。假使囚中之人,有被釋放,頸能旋轉,忽見光明,初將感大痛苦,然其所見,則已較真實矣。更假使其出於穴外,日光之中,彼將更感非常之痛苦,且將目眩而不能視。彼必先試看水中之物影,及天上之星月,最後乃能視日及其他一切真實。於此時彼乃知前所有之知識之為虛妄也。此喻所譬,地穴即此感覺世界;火光即日光;影像即前所說之影像;偶像器皿等即前所說感覺所及之物。地穴之外即理智的世界;日光即好之概念;水中之影即科學的概念;一切真實即絕對的概念。欲觀真實,須先觀水中之影,故靈魂轉變,以習科學為入手。科學能使靈魂自具體的感覺轉向抽象的概念。靈魂以此訓練,漸可自生滅的世界,轉向真實,而漸能直視真實,及最高的真實——好之真實。(《共和國》五一八節)於此時靈魂不但「知」真實,而實「見」之。(同上,五一七節)此即是「轉變」(conversion)。(同上,五一八節)
第八節 概念說之困難
但對於科學中之論理的概念之知識,果如何能轉為對於客觀的絕對的概念之直覺,柏拉圖於此,未曾明言。即使科學的概念能喚起吾人對於絕對的概念之記憶,然對於一物之記憶,仍非是對於一物之實際的直覺也。科學的概念及記憶等屬於知識,而直覺乃是一種實際的經驗;知識與實際的經驗,固大不同也。柏拉圖既將蘇格拉底之「定義」,客觀化於理想的真實世界,以為此等概念,仍可以「歸納法」及「定義」——科學方法——得之,而忘其自己所說之概念,已非只是論理的,非只是「定義」或具體的物之普通性質也。於是柏拉圖最後乃不得不再說及一方法,所謂「問答術」(dialectic)【注】。但吾人果如何能自科學方法轉入「問答術」之方法耶?
【注】此所謂「問答術」與蘇格拉底所說者不同;此即謂致「轉變」之方術。
柏拉圖所作文中,有一篇名《巴門尼底斯》,其中甚多對於概念說之批評。依其中所說,概念說共有三困難:一關於理想世界之自身,一關於理想世界與感覺世界之關係,一關於對於絕對的概念之知識之可能。今分述之:
柏拉圖因其對於實際的世界之失望,將概念客觀化於理想的世界。依《非都》及《共和國》二篇所說,在理想世界之中,凡物之概念皆存。凡在此世界有普通名詞之物,在彼世界,必有其概念。但果如此說,則在理想世界之中,不但有絕對的美,絕對的善,且亦應有絕對的丑,絕對的惡,因在實際的世界之中,固有此等普通名詞也。若果如此,則理想的世界,乃較實際的世界為更壞,因絕對的丑與絕對的惡必較此世界之具體的丑物惡物為更丑更惡,且又永久不變。如謂在理想世界,並無此等概念,則以何根據,而否認其在彼之存在耶?吾人在此世界,何以能有此等普通觀念,普通名詞,使非吾人對此先有經驗耶?此關於理想世界之自身之困難也。在《巴門尼底斯》中,蘇格拉底謂在理想世界中,確有正誼、美、好諸概念之存在;水火等概念,果存於彼與否,則甚為可疑;至於發、泥,及其他卑污的物,如謂其亦有概念存於理想世界,則似覺謬妄背理。(《巴門尼底斯》一三〇節)蘇格拉底謂此問題之混亂不定,常使其心中擾亂而欲狂奔。假使理想世界中仍有卑污的物之概念,則理想世界,如何能為理想的?但在感覺世界中,吾人誠有卑污的物之名與概念,恰如美與好然,以何根據,而謂在理想世界中,無有卑污的物之概念耶?
即假定果有理想世界之存在,而理想世界與感覺世界,概念與個體,一與多之關係,果何如耶?如謂個體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分有」(partak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則所謂概念,所謂一者,乃可分而不復為一矣。如謂個體之所以如此如此,乃因「摹仿」(imitating)如此如此之概念,則於個體摹仿其概念之先,必須摹仿「似」(likeness)之概念。但於其摹仿此「似」之概念之先,必須摹仿別一「似」之概念,因此別一「似」之概念,而個體乃可似此「似」。如此類推,以至無窮,而摹仿乃究竟不可能。
且即假定有絕對的概念之存在,而此絕對的概念,亦為吾人所不能知。蓋絕對的概念,必有客觀的存在,而非存在於吾人之心。存在於吾人之心者,乃主觀的概念,非絕對的概念也。絕對的概念對於絕對的概念,可發生關係,對於主觀的概念則不能。主觀的概念對於主觀的概念,可發生關係,對於絕對的概念則不能。二者各有其地域範圍。吾人心之所知,皆為主觀的概念,如何能與絕對的概念發生關係?吾人心之所知,既不能與絕對的概念發生關係,則絕對的概念,如何能為吾人所知?故即有絕對的概念之存在,亦惟帝天知之而已。
以上乃《巴門尼底斯》中所說概念說之困難。究竟此等批評,果系柏拉圖所作,以反對其自己之學說,或僅系其時人之意見,而柏拉圖述之;哲學史家議論互殊。不過無論如何,此三點誠是概念說之困難也。
又有可使吾人注意者,即柏拉圖於其晚年著作中,漸不提及概念說。《法律》一篇,普通所認為其晚年之所作者,柏拉圖於其中已完全不提概念說,而但以「天然」為吾人行為之規範及道德之根據。在此篇中,柏拉圖常有「依天然」及「隨天然」之語。於此他又謂原始的人,在其天然境界中,簡樸,勇敢,有節,有義。他又重述他所反對之學說——智者之學說,他說:
有一道理,謂一切已存在或將存在之物,有來自天然者,有來自藝術者,有來自偶然者。……第一層,我的親愛的朋友,他們將說,神之存在,既非由於天然,亦非由於藝術,而乃由於國家之法律;而此法律又因製法者之協定,隨地變遷。他們又說天然所尊貴,與法律所尊貴者,非是一物;正誼之原理,於天然無有存在,且常為人所辯論與變換;藝術及法律所作之變動,於天然無有根據,但只其時權威之所為而已。我的朋友,這些即是智人、詩人及散文作者,之所說,現正入青年之心中。(《法律》八八九至八九〇節)
為反對此等學說,柏拉圖取一新態度。於論「靈魂之性質及權力」之時,他說:
然則思想與審慮,心與藝術,及法律,乃將先於硬與軟,重與輕之物。大而原始的工作與活動,乃藝術之產品,而為第一。於此等之後,乃有天然及天然之產品,雖此等名為天然,實不甚妥;此等後有,且在藝術與心之管理之下。(《法律》八九二節)
依此則天然、藝術及法律,皆是靈魂、心與理性之作品。依此則柏拉圖晚年之學說,又與本書所謂「中道」者相似矣。
第九節 餘論
所再須聲明者,即本書所分析所批評諸哲學系統,皆所以代表一派之哲學。基督教之哲學,即屬於柏拉圖所代表之一派;蓋基督教所說之上帝,系一觀念,於其上更可加以許多觀念。上帝的確是一個永存的、全智的、全好的、全能的上帝。於此世界之外,尚有所謂「上帝城」(City of God),上帝之世界。此二世界,區別甚嚴,其間隔絕,更甚於柏拉圖之二世界系統。所以柏拉圖的哲學所遇之困難,亦即基督教哲學所遇之困難。他們的理想世界,仍在理性之範圍內,所以不能超於「理性矛盾」【注一】之外。在西洋哲學史中,關於上帝之存在及其性質之爭論,無有止期。宗教家及宗教的哲學家,對於上帝存在之辯論,有所謂本體論的證明【注二】,所謂宇宙論的證明【注三】,及所謂目的論的證明【注四】。然本體論的證明,亦可轉用以證明上帝之僅系一觀念。宇宙論的證明,亦可轉用以證明上帝亦為所造,而更有較高的原因。目的論的證明,亦可轉用以證明上帝,如其存在,亦是一軟弱無能之創造者,蓋此世界,有種種苦,甚非完全也。自「文藝復興」以後,基督教在歐洲漸失其在中世紀時之普遍的勢力。至理性主義(rationalism)最盛之十八世紀,基督教更受攻擊。休謨(Hume)謂靈魂不過是一束感覺,上帝不過是一個字。康德於此,大覺不安,遂立哲學,謂靈魂不死,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及道德與幸福相合之至善,皆不能以知識之純粹理性證明,而但可於道德之實踐理性中覺得。在西洋哲學史中,確切的、有系統的為此說者,康德是第一人。不過康德除西洋哲學外,未受別種哲學之啟示,所以他雖說非現象世界非純粹理性所可知,而其所說非現象世界之性質,則仍未改變。下章將述叔本華之哲學;叔本華受印度哲學之影響,以為吾人已失之樂園,不但超於感覺,亦且超于思想,非惟不可見,且亦不可知。
【注一】Antinomy of reason理性可證一物是如此,亦可證其是如彼。如理性可證世界是有限的,而亦可證世界是無限的;可證物質之可分是有限的,而亦可證物質之可分是無限的。
【注二】Ontological proof,謂吾人觀念中之上帝,是極完全的(即包有諸性質),所以當然包有「存在」之性質;既包有存在之性質,當然存在。
【注三】Cosmological proof,謂世界之生,必有原因;最始之因,即是上帝。
【注四】Physico-theological proof,謂世界諸物,製造甚巧,秩然有序,可見有甚大的創造者主持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