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譯註 · 田制(三)
【題解】
《田制三》主要分析了如何去除賦稅制度中的三大弊害,並論述了理想中的田制,涉及土地分等、實物徵稅、簡化稅種等方面。其始,黃宗羲提出要恢復井田制,必須改變賦稅制度中的弊害,即「積累莫返之害」,「所稅非所出之害」,「田土無等第之害」。對於這三大弊害,他都進行了詳細說明,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及解決措施。對於「積累莫返之害」,他舉例了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以歷史上重要的賦稅制度改革來論述要制定新的賦稅需返回到「積累」以前的制度,即「授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如此則國用自足,可以消除一切苛捐雜稅。對於「所稅非所出之害」,黃宗羲在分析歷史上的賦稅徵收措施後,認為需「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如此則百姓絕不會「困瘁」。對於「田土無等第之害」,黃宗羲指出民間土地價格懸殊厲害,主要原因是土地的等級差別,而官府無視於此,徵收賦稅不加區別,因而對百姓極為不公平,而要改變,需「丈量天下田土」,分上中下三等後,再酌情劃出另外兩種等級土地,如此按土地等級好壞把土地分為五等徵收賦稅。再者,黃宗羲還提出對土地進行休耕措施,以養地力。
從《田制》三篇可見,黃宗羲所論田制是基於歷史上的土地制度、賦稅制度並結合反思明代賦稅弊病而感發的,體現了他憂國憂民、以民為本的思想。薩孟武曾評曰:
案土地問題本來不易解決,吾國自秦漢以後,一切田制都已實行,秦漢許民自由買賣,不加限制。武帝時代,董仲舒提出限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王莽之時實行井田聖制。魏用屯田,晉用占田,北朝及隋唐用公田。或絕對私有,或相對私有,或絕對平等分配,或依貴賤分配,而皆歸失敗。要之,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固然可依井田之意,分配土地,強迫人民耕耘,以增加田賦的收入。要是人口蕃庶,則類似井田之制度,勢非破壞不可。梨洲知井田不能復行於今日,故退一步,欲依屯田之法,稍行井田,曹魏的民屯即其實例。唯由吾人觀之,在無主的土地之上,固然可行屯田,但人口繁殖,土地不夠分配,屯田式的井田,勢亦必歸失敗。吾人讀吾國歷史,即可知之。(《中國政治思想史》)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譯文】
有人問,井田制可以恢復,並且統治者也允許;那麼賦稅要如何規定呢?我回答說:百姓被苛捐雜稅折磨已經很久了,有賦稅累積而不減的危害,有賦稅所徵收的並不是出自土地所產的危害,有田地不分等級的危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①,止稅田土而已。魏晉有戶調之名②,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唐初立租、庸、調之法③,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④,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⑤,人無丁中⑥,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並庸、調而入於租也。相傳至宋,未嘗減庸、調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⑦。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注釋】
①貢、助、徹:夏商周三代時的賦稅制度,夏代為貢法,商代為助法,周代為徹法。《孟子·滕文公上》:「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借也。」朱熹註:「夏時一夫授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
②戶調:即戶稅。曹魏時,賦稅制度是「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既對土地徵稅,也按戶徵稅。晉武帝統一中原以後,在田租之外,實行戶調製。其戶,按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數分別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即「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晉書·食貨志》)。
③租、庸、調之法:唐代初年,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新唐書·食貨志二》)的賦稅制度,這是以「人丁為本」的賦稅制度。租指田租,庸指服勞役,但可繳納錢物代替,調指繳納當地的土產,以絲織品為多。具體的數額,據《舊唐書·食貨志上》載:「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④繒纊(kuàng):指繒帛與絲綿,為絲織品名稱。此泛指絲織品。
⑤楊炎變為兩稅:唐代中期以後,租庸調製漸漸廢弛。尤其安史之亂後,均田制遭到了破壞,租庸調製也積弊日久。唐德宗建中元年(780),為革除稅收弊病,增加財政收入,楊炎建議廢除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製,改行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因分夏秋兩季徵稅,故稱兩稅法。據《舊唐書·食貨志上》,兩稅之法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郡縣稅三十之一。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賦悉罷,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數為準。征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這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對後世影響深遠。楊炎(727—781),字公南,鳳翔天興(今陝西鳳翔)人。別號小楊山人。初為河西節度使呂崇賁幕僚,後遷中書舍人,與常袞同知制浩。元載為相,擢為吏部侍郎、史館修撰。元載被殺,坐貶道州司馬。德宗即位,起為門下侍郎、同平章事。建中元年(780)開始推行兩稅法。後獨掌相權。德宗重用盧杞,罷為尚書左僕射。又為盧杞構陷,貶為崖州司馬同正,被賜死途中。兩稅,兩稅法。
⑥丁中:唐代規定,男子滿二十一歲為丁,滿十六歲為中。
⑦丁身錢米:據《文獻通考·戶口考二》:「初,湖、廣、閩、浙因偽國舊制,歲斂丁身錢米,所謂丁口之賦。」這應是在五代時,兩浙、福建、荊湖、廣南等地曾經徵收的一種戶口稅。宋初曾沿襲。《續資治通鑑·宋紀二十九》:「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諸州,循偽制輸丁身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民有子者,或棄不養,或賣為僮僕,或度為釋、老。」
【譯文】
什麼是賦稅累積而不減的危害呢?夏商周三代時候的貢、助、徹只是徵收土地稅而已。魏晉時,有戶調之名,有田地的要繳納租賦,有人戶的要繳納布帛,賦稅徵收除了田賦還有戶賦。唐初實行的租、庸、調製的賦稅方法,有田地的要交租賦,有人戶的要交調賦,有丁口要出庸賦,租以穀物形式繳納,庸以絹的形式繳納,調以絲布麻形式繳納,這是除了戶賦之外又有了以人丁作為徵稅對象的丁賦。楊炎改變租、庸、調製為兩稅法,人丁不分是否成年,以貧富為徵收標準,雖然租、庸、調之名不再使用了,但其實是把庸、調合併到租里了。兩稅法沿用到宋代,沒有在租內減掉庸、調,卻又開始徵收錢米作為丁身賦稅。後世認為理所當然,認為兩稅指的就是租賦,丁身指的就是庸、調,哪裡知道這實際上是重複徵收賦稅呢?假使不去除庸、調的名目,何至於導致這樣的結果!所以,楊炎的兩稅法改革只是一時有利,而給後世的危害卻是很大的。
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①,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②,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③,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④,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⑤,倪元璐為戶部⑥,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授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注釋】
①力差:即力役,指遇有徭役,自己應差役。銀差:指輪到自己服役時,向官府繳納銀兩,以代服役。
②一條鞭法:明代中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明代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制的發展,社會矛盾尖銳。而國家開支逐漸增大,財政出現困難。此時明初的徭役賦稅制度已經被破壞,賦稅種類繁雜,滯納又多,徵收不易,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因此在嘉靖末年,明朝開始試行將各類稅目合併徵收,計畝征銀。此法由張居正在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規定全國各州縣的田賦、徭役及其他各項雜役一起合併徵收銀兩,如此大大簡化了稅制。《明史·食貨志二》:「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③夏稅、秋糧:指兩稅法中分夏、秋兩季徵收賦稅。
④均徭:明代的一種徭役。據《明史·食貨志二》:「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里甲:明代州縣統治的基層單位;後轉為明代三大徭役(里甲、均徭、雜泛)名稱之一。《明史·食貨志一》:「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起初里長、甲首負責傳達公事、催徵稅糧,以後官府聚斂繁苛,凡祭祀、宴饗、營造、饋送等費,都要里甲供應。顧募:僱傭徵募。
⑤練餉:明末為練兵所需軍餉而徵收的一種苛稅。崇禎十二年(1639)下令抽練邊兵和加練民兵,於是加征田賦每畝練餉銀一分,全國共徵收七百三十萬兩。與遼餉、剿餉當時並稱為「三餉」。見《明史·食貨志二》。趙翼《廿二史札記·明末遼餉剿餉練餉》:「(崇禎)十二年餉盡而賊未平,於是又從嗣昌及督餉侍郎張伯鯨議,剿餉外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
⑥倪元璐(1593—1644):字玉汝,浙江上虞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其歷官戶、禮部尚書。天啟七年(1627)出任江西鄉試主考官時,出題諷刺魏忠賢,幸而崇禎帝即位清除魏忠賢,他才幸免於難。崇禎十五年(1642),他聽到清兵欲入京,向崇禎帝陳述制敵之法,遂被起任戶部尚書。李自成攻陷北京後,他自縊而死,年五十二。據《明史·倪元璐傳》載:「自軍興以來,正供之外,有邊餉,有新餉,有練餉,款目多,黠吏易為奸,元璐請合為一,帝皆報可。」其曾向崇禎帝建議三餉合一徵收,崇禎帝允可。
【譯文】
明代的賦稅,除兩稅、丁口銀外,還有力差、銀差,大概每十年輪到一次。嘉靖末年實行一條鞭法,所有府州縣十年中的夏稅、秋糧、存留、起運的數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合併為一項一起徵收,這樣本來一年而服的徭役被分為了十年,而輪到所值之年也同其他年份一樣,這樣銀差和力差又被併入兩稅了。沒過多久,到里甲的輪值的年份,仍派充各種雜役。其後又以此為定例,認為一條鞭就是兩稅,雜役就是值年差役。哪裡知道這實際上是重複徵收的差役呢?假使當初銀差、力差的名目不被去除,何至於此!所以說,一條鞭法對於當時是一點小利,而對後世的危害確是很大的。萬曆年間,舊軍餉為五百萬,萬曆末年又加新餉九百萬,崇禎年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當時為戶部尚書,將三餉合而為一,於是新餉、練餉又併入了兩稅。到現在,大家都以為兩稅法就是這樣的,哪裡知道明朝之所以滅亡的原因就在於此呢?假使練餉、新餉的名稱不被取消,也許可以從中想到它們並非正常的賦稅而進行裁減,也未可知。這又是倪元璐不學無術而導致的過錯。唉!稅額逐漸累積疊加到這種地步,百姓還有能幸而存活下來的也就沒有多少了。現在要想制定賦稅,必須要返回賦稅累積以前的制度。把田地分配給百姓,以十稅一為標準;不是國家分配給的田土,以二十稅一為標準;對人戶丁口所徵收的賦稅作為出兵養兵的用度,這樣,國家用度就自然不會不足,又何至於徵收苛捐雜稅呢!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①,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②,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③。其田土之賦穀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並歸土田,於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谷相亂④,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宋隆興二年,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⑤。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⑥,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常平就糴⑦,故雖賦銀⑧,亦不至於甚困。
【注釋】
①任土作貢:根據土地的出產情況以確定貢賦的種類和數量。《尚書·禹貢》:「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
②「布一匹」幾句:此句指一匹布的市場價位一千錢,但如果繳納錢給官府,就只需繳九百錢。所以相對於用布納稅,百姓用錢納稅更合適。輸官,向官府繳納。聽,接受。
③通融:變通,交換。
④折:折合,抵當。
⑤「宋隆興二年」幾句:出自《宋史·食貨志上二》:「(隆興二年)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隆興二年,1164年。隆興,南宋孝宗年號(1163—1164)。溫,溫州,治今浙江溫州。台(tāi),台州,治今浙江臨海。處,處州,治今浙江麗水。徽,徽州,治今安徽歙縣。折輸,折合交納。
⑥熙寧:北宋神宗趙頊年號(1068—1077)。
⑦常平就糴(dí):《宋史·食貨志上》:「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飢即下其直予民。」常平,即常平倉,政府設立,糧價便宜時買入,待到糧價貴時低價賣出,以平抑糧價。這種糧倉是漢宣帝時耿壽昌首創。《漢書·食貨志上》載,宣帝時,「漕事果便,壽昌遂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糴,買進穀物。
⑧賦銀:徵收銀作為賦稅。
【譯文】
什麼是徵收的賦稅不是土地出產的危害呢?古時候根據土地的出產來確定貢賦種類和數量,即使是諸侯,天子也不忍心強迫他們進貢其土地上所不能出產的物品,何況是普通百姓呢?所以,用穀米作為賦稅,這是田地自然出產的東西;用布帛作為賦稅,這是百姓自己紡織勞作獲得的東西。有改繳納錢幣的,也是後世依據百姓意願;布一匹值錢一千,但是到了輸官那裡就只用繳納九百;布一匹值錢六百,但是到了輸官那裡就只用繳納五百;相比於市井民間,折錢的比例有所下降。因此,用錢幣作為賦稅只是用來與布帛相變通而已。用田地出產的穀米作為賦稅,自漢唐以前並未改變過。等到楊炎把戶口稅合併歸到土地稅中,於是折合成錢幣的布帛就與穀米相混亂了,百姓於是也就不知道徵收的錢幣並不是田賦了。南宋隆興二年,皇帝詔令溫州、台州、處州、徽州不通水路,其夏秋兩稅的穀物布帛允許根據折算方法折成白銀繳納。大概當時銀價低下,所以允許把穀物布帛折成白銀,也是隨百姓方便與否。然而,按照熙寧年間的稅額,夏秋兩稅交納的白銀數量不過六萬零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朝廷又在谷賤之時買入糧食,所以雖然可用白銀繳納賦稅,但也不至於造成困擾。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①;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准銀②,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贄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③,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仇也。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注釋】
①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明代的賦稅自明英宗正統年間,除軍糧運輸到京師外,其他賦稅一律折成白銀徵收,稱金花銀。《明史·食貨志二》:「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②以錢准銀:以白銀折算為錢。准,折算,折合,抵償。
③陸贄(754—805):字敬輿,蘇州嘉興(今屬浙江)人。唐代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少有才學,唐代宗大曆八年(773)中進士,時僅十八歲。德宗即位,召為翰林學士,建中四年(783)和興元元年(784),在德宗避朱泚之亂於奉天和避李懷光之亂於梁州時,他輔佐左右,被視為「內相」,又因敢諫而遷為諫議大夫。內亂平定後,轉為中書舍人。貞元七年(791),為兵部侍郎。貞元八年(792),知貢舉,擢韓愈、李觀、歐陽詹等登第,時稱「龍虎榜」。四月拜相。貞元十年(794),為戶部侍郎、判度支裴延齡構陷而罷相。次年貶為忠州別駕。卒諡宣,世稱陸宣公。其關於賦稅的建議見《新唐書·食貨志》。
【譯文】
明朝除了漕糧之外,賦稅全部折合為白銀徵收。不僅可折合為錢幣的布帛要折合為白銀,甚至於歷代從不折合為錢幣的穀米也要全都折合為白銀;不僅穀米不能作為賦稅繳納,即使是把白銀折合成錢幣也不可以。以錢幣繳納賦稅,陸贄還說「所繳納的賦稅不是自己勞作而得到的物品,自己生產的物品也不能成為繳納的賦稅」,認為不可行,而何況以白銀繳納賦稅呢?天下的白銀已經瀕臨枯竭,遇到年成不好的時候,田地所產不足以繳納賦稅;遇到年成豐收的時候,田地所產足夠繳納賦稅,但折算為白銀後,仍不足以繳納,這不是使百姓年年都是凶年嗎?上天給予百姓豐收的年成,但統治者卻給剝奪了,這是統治者與百姓有仇啊!那麼聖王君臨天下,必定是根據土地出產而確定徵收賦稅,生產糧食的就徵收糧食為賦稅,生產桑麻的就徵收布帛為賦稅,以至於雜物也都從出產的地方徵收作為賦稅,這樣百姓才不至於困頓窮苦。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①。」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土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②。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③,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注釋】
①「不易之地家百畝」幾句:語出《周禮·地官·大司徒》。不易之地,不需要休耕的田地,指較為肥沃的田地。一易之地,休耕一年就可以再次耕種的田地。再易之地,休耕兩年後才可以耕種的田地。易,交換,替代。此特指休耕。鄭司農云:「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乃複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複種,故家三百畝。」
②牛種:耕牛和種子。
③催科:催收租稅。租稅有科條法規,故稱。暇:底本作「假」,據《海山仙館叢書》本改。
【譯文】
什麼是田地不分等級好壞的危害呢?《周禮·大司徒》中說:「肥沃不需要休耕的土地每戶分給一百畝,需要休耕一年再次耕種的土地每戶分給二百畝,需要休耕兩年才能耕種的土地每戶分給三百畝。」這是古代的聖王在把土地分為九等來制定賦稅外,又將田地細分等級次第。現在民間土地的價格,懸殊不下於二十倍,而官府的徵收卻以同一標準進行,致使不毛之地每年也沒有不交租的情況,也有的年年耕種的田地,而所生產出的東西還抵不上耕牛和種子的費用。百姓只知道這是田地的貧瘠,但如果像古代那樣,休耕一年、兩年,未嘗不是沃土。但官府催收租稅還應接不暇,即使想休耕,又怎麼能夠休耕,土地肥力日益衰竭又有什麼奇怪呢?我看見有的田地一百畝的出產還抵不上幾十畝,這就是土地不休耕造成的弊害。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①,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魚鱗冊字號②,一號以一畝准之,不得贅以奇零③;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土田之利;如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土田一畝較量多寡④,亦無不可也。
【注釋】
①方田之法:即宋代的方田法,大概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宋史·食貨志上二》:「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1072),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
②魚鱗冊:魚鱗圖冊的簡稱,指中國古代登記土地面積的簿冊。其冊,將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繪製,標明相應的名稱,因其狀似魚鱗而得名。宋代已有魚鱗冊,但還沒有推廣,明代洪武年間開始推廣。《明史·食貨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③奇零:不成整數,零星的。
④與土田一畝較量多寡:土,按文意疑當為「上」。譯文以意改。
【譯文】
現在丈量天下的田地,上等田地就按照方田之法,以每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等的田地以每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等的田地則以每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情以每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一畝,共分為五等。魚鱗冊的字號,每一號以每一畝為標準,不得加零散數字;如果幾畝田地都屬於同一區,不妨使用幾個字號;如果一畝田地分布在幾個區,不妨使用同一字號。使田地的等級次第不在於稅額的輕重,而在於田地丈量面積大小,這樣不整齊也就整齊實現公平了。所以田地屬於中、下等的得以休耕,可以得到田地應有的收穫;如果他們人力有餘,也可以耕種全部的田地,那麼二畝三畝中、下等土地與一畝上等土地來比較收穫物的多寡,也沒有什麼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