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譯註 · 田制(二)
【題解】
《田制二》接續上篇,討論了井田制能否恢復的問題。針對以北宋蘇洵為代表的認為井田制不能恢復的言論,黃宗羲認為其論沒有切中要害。主張恢復井田制的明代胡翰、方孝孺之類,黃宗羲認為他們「復之之法亦不能詳」。隨後,黃宗羲以明代的屯田制度為根據,認為可以並主張恢復井田制。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國家向百姓授田,即授田法:「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既然屯田可以實行,那麼井田制就一定可以恢復了。此授田法主張在新的時代恢復古制,並不限制富民的土地兼併,而以屯田制保證了國家軍事用糧需要,是一種比較創新的提法。而另一種方案,就是實行方田法,其法主要是利用土地等級中和土地肥瘠,避免收稅的不公平。這兩種方法,可以說是黃宗羲在不改變現有君主專制體制下,所提出的社會改良方案。雖然這些方案並沒有觸動皇權專制社會的土地私有制,也未必可以解決土地兼併,但確實是黃宗羲在現有環境下對土地制度進行了深度思考而得出的,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黃宗羲深憂天下、為公為民的精神。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①,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②。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③。
【注釋】
①限民名田:指限制豪富占有土地的數量。《漢書·食貨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顏師古註:「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名田,私人購買、占有田地。
②「師丹、孔光因之」幾句:師丹、孔光曾建議限田、限奴婢的方案。由於遭到官僚貴族的反對,二人限田限奴主張沒有實行。《漢書·食貨志上》:「哀帝即位,師丹輔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巨萬,而貧弱俞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詔書且須後,遂寢不行。」師丹(?—3),字仲公,琅琊東武(今山東諸城)人。丞相翟方進、御史大夫孔光以「議論博深,廉正守道」薦,征為光祿大夫、丞相司直。漢哀帝綏和二年(前9)任大司空,封高樂侯。提議「限田限奴」,因丁、傅外戚反對而未成,又遭其陷害,被免官廢爵。元始二年(2)征詣公車,賜爵關內侯,三年改封義陽侯,月余卒,諡節。孔光(前65—5),字子夏,魯(今山東曲阜)人。明經學。成帝即位舉為博士。後以高第為尚書,又任御史大夫、丞相等職,掌管樞機十餘年。為人守法度。帝有所問,以心所安而對,不希求苟合,也不敢強諫爭。哀帝時,與師丹、何武等擬定限田、限奴婢方案,遭官僚貴族反對。王莽專權,他心懷憂懼,數上書乞骸骨歸,以太師歸老於宅。卒諡簡烈。
③行一不義而不可為:語本《孟子·公孫丑上》:「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指堅決不可做。
【譯文】
自井田制被廢除後,董仲舒曾提出了限制富豪占有土地的建議,漢哀帝時師丹、孔光繼承了董仲舒的建議,規定富豪擁有土地不許超過三十頃,三年期滿之後,仍然有違犯的就沒收。其本意雖然是好的,但古代君主以分配田地給百姓來養育百姓,現在百姓自己擁有田地,統治者卻用政策奪走百姓的田地,這是授田的政策還未實行,而從百姓手中奪取田地的事情卻先出現了,正是孟子所說的「有一點不符合仁義的就不可以做」的那種事。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①,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②,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於吾制無齟齬③,豈反謂之不幸與?
【注釋】
①光武之乘漢:指漢光武帝復興漢朝。乘,升。
②遂:養育,滋生。
③齟齬(jǔ yǔ):上齒和下齒不能互相配合。比喻意見不合、關係不融洽。
【譯文】
有人說,奪去富豪的田地容易引發動亂,所以要想恢復井田制,就要在天下大亂之後,土地空曠、人口減少的時候才能實行,所以漢高祖滅秦,光武帝建東漢,都是恢復井田制的大好機會,當時可以做卻沒有這樣做,實在可惜。其實,古代先王制定井田制是為了養育百姓,使其安居樂業而繁衍生息。如今說天下動亂百姓被殺戮是好事,是因為它對我所主張的事情有利,那麼恢復了井田制後,百姓繁庶,可能和我主張的制度有所衝突,難道可以反過來說這是不幸的事嗎?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於蘇洵①;言井田必可復者,莫切於胡翰、方孝孺②。洵以川路、澮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③,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之法亦不能詳。余蓋於衛所之屯田④,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矣。
【注釋】
①蘇洵(1009—1066):字明允,號老泉,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學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與其子蘇軾、蘇轍以文學著稱於世,號稱「三蘇」。蘇洵關於井田制的論述見於其《嘉祐集》中的《衡論·田制》。他原則上並不反對恢復井田,只是主張「依仿古制,漸而圖之」,他談到復井田的好處,以為「井田復,則貧民皆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飢。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他不主張恢復井田,一是因為富民肯定會強烈反對,更主要的是因為這樣做難度和代價太大,一時無法完成,「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而但他又開出了限田的藥方,以為如此「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
②胡翰(1307—1381):字仲子,一字仲申,浙江金華人。明代學者,時稱長山先生。曾參與纂修《元史》。胡翰關於井田制的言論見其《胡仲子集》之《井牧》篇。他列舉了井田的十種好處:「民有恆產,不事末作,知重本,一也;同井並耕,勞逸巧拙不相負,齊民力,二也;奉生送死,有無相贍,通貨財,三也;貨財不匱,富者無以取贏,絕兼併,四也;取以十一,天下之中正,吏無橫斂,五也;比其丘甸,革車長轂於是乎出,有事以足軍實,六也;一同之間,萬溝百洫,又有川澮,戎馬不得馳突,無邊患,七也;畎澮之水,澇則疏之,早干則引以溉注,少凶荒,八也;少壯皆土著,奸偽不容,善心易生,以其暇日,習詩書俎豆,養老息物,成禮俗,九也;遠近共貫,各安其居、樂其業,尊君親上,長子孫其中,不煩刑罰而成政教,十也。」並認為天下之田足夠,而只要君主決定推行井田,以國家命令方式強制推行即可。方孝孺(1357—1402):字希直,又字希古,寧海(今屬浙江)人。世居緱城裡,學者稱緱城先生。師從宋濂,以明王道、致太平為己任。名其讀書之廬曰「正學」,學者因又稱其為「正學先生」。建文帝時,官至侍講學士,諮詢國事,批答奏章,主修《太祖實錄》。後燕王朱棣發起靖難之役,朝廷討燕詔檄皆出其手。建文四年(1402),方孝孺因拒不投降為成祖起草登極詔令而被滅十族(九族加朋友弟子)。有《遜志齋集》。方孝孺對井田制的言論見《遜志齋集》之《與友人論井田》《贈郭士淵序》等篇。他認為「欲行仁義者,必自井田始」(《與友人論井田》),又說:「吾嘗以為井田不行,民不得康,正統不定,四夷恣橫,而道無由施。」(《贈郭士淵序》)但他所講的井田制,並不同於西周的井田制,沒有明確提出要把全國的土地收歸國有,旨在使土地不能買賣,出發點是企圖以此確立宗法正統性,抑制貴族、官僚和大地主對土地的兼併,緩解由土地兼併所導致的貧富兩極分化,防止社會動盪。
③澮(kuài)道、洫(xù)塗、溝畛(zhěn)、遂徑之制:在井田的田與田、里與里、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遂、溝、洫、澮類渠道用於灌溉;除此,還有縱行的徑、畛、塗、道類通行道路。這些渠道和通行道路都有一定的規格。《考工記·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蘇洵《衡論·田制》:「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修溝洫。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澮,田間排水道。洫,井田制中成和成之間的水道。後泛指田間的水溝。畛,田間分界的小路。遂,田間排水的小溝。
④衛所之屯田:衛所是明代主要的軍事制度。明朝在全國的軍事要地設立衛所,一郡設所,地連數郡設衛,每衛有兵五千六百人,設指揮使;其下依次設有千戶所、百戶所等。衛所制屬於世兵制,單獨編立戶籍,為軍戶。各地衛所實行屯田,以保障供應軍糧。
【譯文】
後世的儒者中,認為井田制不能恢復的,闡述最詳細的就是蘇洵;認為井田制一定要恢復的,論證最深刻的為胡翰、方孝孺。蘇洵認為,實行井田制,川路、澮道、洫塗、溝畛、遂徑這些大小道路溝渠,一定要花費數百年的精力時間才能完善。如果誠心要授田給百姓,那麼只要道路通暢,有溝渠可以用,又何必拘泥於其制度、各種疆界這些細枝末節的方面呢?蘇洵所擔心的那些都不是推行井田制所應該優先考慮的事情。胡翰、方孝孺主張恢復井田制,但也沒有提出具體到實際可以操作的方案。我從衛所屯田中知道,恢復井田制也不過就是屯田而已。儒生們認為屯田可行,卻認為井田不可行,這是不知道二五就是十啊!
每軍撥田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①,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②。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③,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紛紛④,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注釋】
①科:徵稅。正糧:即正稅。指正額賦稅。與「加耗」「子稅」等附加稅相對。又指主要賦稅,與各種雜稅相對。如清代稱田賦、丁賦為正稅。稱鹽課、茶課、牙稅、當稅等為雜稅。
②鄉遂:泛指都城以外的地區。鄉,按周制,京城之外百里以內,分為六鄉,每鄉由鄉大夫負責管理政務。《周禮·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頒職事十有二於邦國都鄙。」遂,國都之外的地區稱郊,而郊之外的行政區劃稱遂。
③官田:官府掌管和經營的土地,也稱公田。官田還包括因犯罪被籍沒入官的大官僚、地主的土地,以及無主荒地等。
④限田:即限名田。均田:指政府向農民分配一定數額的土地,以此鼓勵墾荒。均田制是以政府掌握大量土地為實行前提的,始於北魏,後沿行到唐代後期。
【譯文】
明代的衛所屯田制度,每名士兵撥田五十畝,相當於古時候的一百畝,這不就是周代一個人分配給土地一百畝嗎?五十畝徵收生產出的糧食十二石,作為士兵支出之用,餘下的十二石糧食交給本衛所,用作軍官的俸糧,這實際上就是徵收了十二石,相當於每畝徵收二斗四升,這也就是周代的鄉遂用貢制度。現在天下屯田總數為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按照萬曆六年實際之數,天下全部的土地為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這樣來計算的話屯田的數額占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那麼授田之法沒有推行的地方就只有十分之九了。由十分之一而推到十分之九,似乎不是很困難。況且,土地有官田、民田,所謂官田指的是政府所有,不為百姓所擁有的田土。州縣的土地,官田占了十分之三。如果以實際存在的田地來分配,人戶數額為一千零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分配給田地五十畝,還剩下田地一萬七千零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這些田地若聽任富民去占有,這樣天下的田地就自然不會缺乏,又何必實行限田、均田等政策,徒自找富民的麻煩呢?因此,我從屯田可實行這一點考慮,井田制是一定可以恢復的。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有銷耗也①?曰: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注釋】
①復有銷耗:明代在軍事上實行衛所制度。各衛所的士兵在駐防地屯田,以資費用。但隨著兵額的擴增,開支日巨,費用不夠支用,所以後來又出現了民屯、商屯。但是遇到戰事,養兵之費仍然不夠,所以說軍費消耗日益增加,使得明朝財政入不敷出。銷耗,消耗,虧空。
【譯文】
有人詰難說:「屯田既然如同井田,那麼屯田的軍隊應該日益增加,為什麼國家的消耗又增加了呢?」答說:「這種說法有四個原因:屯田的士兵不是當地的土著居民,雖然分配土地給他們,但也不能彌補他們的思鄉之情,這是其一。命令年輕力壯的人去守城,老弱者去耕種田地,讓耕田的重擔落在老弱之人身上,那麼能收穫多少呢?而且,他們看到不耕田的人也未嘗沒有飯吃,那他們又為什麼辛苦勞作呢?這是其二。古時候徵收的賦稅是十稅一,如今每畝徵收二斗四升,而一畝的收穫不過一石,這樣就等於徵收的賦稅為十分之二點五了。這是其三。軍人自己負責徵收賦稅,郡縣不參與,那麼凡刻薄軍士的行為就無所不為了。這是其四。所以,何必奇怪軍隊消耗國家財富呢?